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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— 大连—。市城市燃气管—。理条例 — ,    (》1995年12【月26日辽宁省大】连市第?十一届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,。二十三?。次会议通《。过1996年—5月:21日辽宁》省第八届人民代表】大,会常务委员会第【二十一次会》议批:准;根据201【0年8月2》5日大?连市第?十四届人民代表【大,会常务委员会审议】通过2?010年《9月2?9日辽宁省第十【一届人民代表大会】。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!会议:批准的大连市人【。大常:委会关于修改部分】地方性?法规的决定修正)】 《 第一章 !总 则? 第?一条 为加强大【连市城市《燃气管理保障城【。市燃气的公共安全】和正常供应促进城】市燃气事业的发展】根据国家有》关法律、《法规结?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!本条例? 《第二条 本》条例所称城市—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!生活、生产等使用】的液化石油气—。、人:工煤气等气》。体燃料 第—三条 大连市辖区内!从事城市燃气的生】产、储存、输配【、经营、使用和城市!燃气工程的设计、施!工,以及城?市燃气?设施、器具的—。销售、安装、维护等!。活动的单位和—。个人:均应遵守本条—例 《 第四条 市及区】(市:)县燃气主管—部门负责本行—政区域?内的燃?气管理工作》具体工作可以—由其:所属的燃《。气管理机构实施 】    市】及,区(市)县政府有】关部门按照职责【分工负责与燃气管】理有关的工作 】 :第,五条 城市燃气事业!的发展应纳入全市国!民经济?和,。社会:发展计?划坚持统一》规划、统《。一管理、合理布局】、多种气源》、多种途径的原则 !    — 城市?燃气:发展计?。划由市燃气》主管部门《、,市投:资主管部门、市【经济综合部门统【一组:织制定审《核后报市政府批准】 第六条 】在,城市燃?气管理工作中做出】显著:。成绩的单位》和个人由《城市燃气行政主管】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! 第》二章 建设管—。理 第七条 新建!。、改:建,、扩建燃气》厂(站)《应当依法取得行政】许,可 第八【条 城市燃》气行政?主管部门应根据【生活:、生产的需要制【定城市燃气厂(站)!布局规划经市政【府批:准后纳入城市—总体规划在城市燃】气厂(站)》、输配设《施等建设《工程选?址,时应:经城市燃气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和规划《土地:、安全生产》、环保?、公安消防等部门】审查同?意并按有关》规定办理审》。。批手续;在》审,查燃气工程设计【和燃气工程》竣工验收时应—有,上述部门参加—    未经审!。。查、验?收或审查、》验收不合格的不【得施工或投入—使用 ? 第九条 【。城市燃气工》程的设计《、施工必须按照【。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!安全的标准、规范、!。规定进行《    城!市燃:气工:程的设计和》施工单?位必须持有相—应资:质证书并到城市燃】气管理部门备—案登记 【第十条 《。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工!程项目和因生活、】生产需?要增加管道煤气【用,气,量的应经城》市,燃气行政主管部门】同意并缴《纳气源集资费由其统!。。一组:织城市管道煤气的建!。设和开?发 第十一条! 新建、扩》建户:外的管道煤气工【程,竣工后建设单位【必须在供气20日前!将属于燃《气经营单《位产权的管道—煤气设?施,移交给燃气经—。营单位并办理产权】移交手续 】第十二条 承担【。新建、扩建、改【建,。城市住宅建设项目的!建设单位应按照【大连市?城市住宅设计标准】预留城市燃》气器具的《安装:位,置 《。 第三章 设施【和,器具管理 》 第十三条 本【条,例所:称燃:气设施是指气源生】产,厂以外?的压送?站、配气站、—储配站各种》燃气:。管,道及其?。附,属设施?通讯:电,缆、调压站、调压】箱(:柜)、液化石油气储!罐、槽车、调压器】及燃气计量表等 】    !本条例所称》燃气:器具是指燃气—灶具:、燃气烘烤器具和沸!水器具、液》化石油气气》瓶、工业燃烧设备等! , 第十?四条 城市管—道煤气设施以—管道支线《闸阀:为界自燃气供—应厂(站)至支【线闸阀以内的燃【气设施?属,燃,气经营单位所有;】支线闸?阀,以外:的(不含煤气表和调!压,室)归房屋产权人】所有 》 第:十五条? 城市燃气设施【统一由?燃气经营《单位:负责:组织检查维修费用】由设施产权人负【。担   【。 城市燃气—经,。营单位对裸露的燃气!设施应?设置明显标》志 第】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!营单位应《对,其供气范围》内的燃气设施—定期进行安全—检查并对用户进【行,安,。全用气指《导燃:气经营单位发现或】接到用户报告—。燃气设施有故—障时应按有关规定】及时维护修理—;属于?漏气:、爆:炸、中毒等事故的应!立即派人赶赴现【。场进行抢修处—理 》 ,  因《城市燃气经营单【位未按?规,定检查维修或抢修】处理不及《时造: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!。的,由城市燃气经营【。单位负责赔偿 【 第十七—条, ,城市规划土地、【城建部?门审批的建设项【目不得占压燃气管】线在工程《施工时应保障—城市燃气《设施:的安全?。凡经批?准建设的永久—。建筑、临时建—。筑占压燃气设施的】。由批准部《门负责?协调拆除《或改迁未经批准占】压燃气设施的建筑一!律限期拆除》 第十】八条 毗连》城市燃气设施的【建筑工程施工时应采!取措施保《。护燃气设施》不受损坏对》可能影响燃》气,设施安全运行的施】。工单位应事先通【知城市燃气经营单位!经双方商定保—护措施后方可施【工;施工中损坏【城市:。燃气设施的应立即】向城市燃气管理部】。门和经营单位—报告并采取紧急措】施防止?事,故发生;确因施工需!。要拆:改、迁?移城市燃气设—施的:应经城市燃气管理】部门和经营单位同】意由经营单位组织施!工所需?费用由建设单—位承担 【。第十:九条 城市燃气【生产、储存》和输配所采用的储】罐、槽车、》气瓶:等压力容器设—备必须?符合国家有关规范、!规定和?标准其安全附件【必须齐全、》可靠:按要求进行使用登】记,和建立档案并—定期检验、定期【校验    ! 压力容器设备安】装前须到质》监部门?。办理有关手》续 : , 第二《十条 凡在》大,连市辖区内经销燃气!器具的须经质监部门!认可的?。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!销售:    】。燃气计?量表:。安装前必须经—法定检定机构—检定使用中应定期】。检测和更换 —   》 单位和个人安】装燃气器《具凡需改《动燃气设施的—应,由,城市燃?气经营单位组织安】装,验收后方可通—气使:用 : : 第二十一【。条 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》有下列?行为    ! (一)损坏和擅自!启动、改装、—移动、拆除、—覆盖燃气设施及其标!志;    ! ,(二)?在城市燃气》管道及其附属设施】上和:安全保护距离内挖】坑取土、修》建建筑物、构筑物和!堆放物料; 】    (—三)利?用和依附燃气设施拉!绳,挂物或进《行牵拉作业; 】    (四】。)将:燃气管道悬空或【砌入建筑物》和隔墙内;》   (【。五)在燃气》。设施附近存放易燃、!易,爆物品或《向,燃气管道及其—附属设施排放腐蚀】性,液体、气《体 《 第四章 》经营管理 第【二十二条 新—建城市燃《气经营单位》应当依?法,取得:行政许?可 》第二十?。三条 城《。市燃气经营》单,位停业、歇业或变更!供应区域《须提前报经当地燃】气管理?部门审?查备案?后方:。可办理相关手续 】 第:二十四条 城—市,燃气经营单位应当】按照:国家规定的供气【重,量、压力与》质量标准供气液【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!。按有:关规定定期》抽取残液保障—正常、安《全供气 《 ?   《城市燃气《经,营单位应建立用户档!案加强对《用,户的管理对新增的】城市燃气用户城市燃!气经营单位应按【规定及时《开栓供?。。气 : 》第二十五条 —因城市燃气》设施施?工、检修等原—。因需要?调,整供气量、降低供】气压:力或者暂停》供气时城市燃气【经,营单位应当》报经城市燃气管理部!门批准?并提前3日通知【用户 ?    因突!。发事故需要调整用气!的应及时通知用户】 第二十六】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!位的供气价格、【安装燃气器》具和:改动燃气设施服务】收费标准《应按照?物价行政管理部【门批准的《价格标准收费 【    【对使用管道》煤气的单位》。用户实?行计划供气对超计】划的按物《。价部:门核定的标准—实行加价收费 ! 第二?十七条 城市管【道煤气经营单位必须!对用户?。的用气?量按时抄表计—。量,。燃气:计量表发生故—障计量不准的按【前6个月平均—用量计算收》。费 第五【章 用气《管理 第二—十八条 《单位和个人》需,。要使用城《。市燃气?或增加?用气量的《必须向城市》燃气经营《。单位提出申请—由,燃气经营单位根据市!投资主管部门—。或市经济综》合部门下达的年度计!划和气源情况统筹】。安排 —第二十九条 —城市:燃气用户需要变【更用户名《称、燃气用途或停】止使用燃气时应当】向城市?燃气经营单位申请】办理变更或停用【手续 第三—十条 城市》燃气用户应》当,按规定?月,份缴纳燃气费—逾期不缴的》除限:期补缴燃气费外【。居民:用户每逾期》1日加收1%—的滞纳金;单位用户!每逾期1日》加收2%的》滞纳金无故逾期1】。个月不缴《的停止供《气 第三十】一条 城市燃—气用户在发现—燃气设施或者燃气】器具漏气时不得动】用电气设备应当采取!关阀停?气、自然通风、避免!用明:火等措施《并立即通知城市燃气!经营单位 — 第三十二条【 城市燃气用户【不得有下《列,。行为 》    《 (一?。)盗用城市燃—。。气; 《 ,    》(二)出售燃气【和扩展燃气用户;】 ?。   ? (?三):在有燃气设施的房】间内办公、睡人; !    (四!)连接?燃气器具的》胶管:长度超?过2米或者》。拉胶:。管穿墙过屋》使用燃气; 【    (五】)加热、摔》、砸、倒《卧液化石油》气钢:瓶倒灌液化》石,油气和排《放,液化石油气》残液改换检》验标记?和瓶体颜色;— ?   (六)—使,用配件不合格的燃】气器具 《 第六章— 事故?处理 《第三十三条 城市燃!气事故是指》由,于燃气泄漏而—。引,。发的爆炸、》中毒、火灾》和伤亡等事故 】 第三十四条 任!何单位和个人发现】城市燃?气设施和燃气—器,具损坏?、泄漏或者由此【引起爆炸、中毒【、火灾的应当在【不影:响救护的情况下保】护现场并立即通【知城市燃《气经营单《位同时向公安消防、!安全生产和城市燃】气行政主管部门等】报告 第三—十五条? ,城市燃气经营单【位在抢修《燃气:事故中?对有碍抢修的市政设!。施和其?他设施可采取应急】处置:措施并?。同时通知有关部门】造成损坏或》经济损失的应—当在抢修完毕—后及时恢复》原状或?给予合理经济—补偿 《 第三十七条【 ,城市燃气事故可【按自然事故、责任】事,故和非常事》故三:。种情况进行处理【    【 ,(一:)自然?事,故是指难《。于预防的《不可抗力因素—。引发的事故由受【害,。人所在单位和燃气经!营单位会《同有关?保,。险,部门予以处理;【    【 (二)《责任事故是》指违:反有:关规定人为造—。。成的事故由直—接,责任单位或直接【责任人员承担责【任并按有关部门提出!的处理意见处—理,。;,   (【三)非常事故是【指,利用燃气进行—自,杀、他杀或有意进】行破坏?而发生的事故由公安!、司法?部门依法处理 【 , :第七章 《罚 则 第三十八!条 对违反》。本条例?规定的由城市燃气管!理部:门视情节轻重—。给,予责令停《止违法?。行为、限期改正【、赔偿经《济损:失、没收非法所得的!处,罚;有下《列行为之一的可【以并处罚《款 :  《 (:。一,)违反本条例—第八条第二》款,规定:的处10000元至!30000元罚款;!    (二】)违反本条例第【九条:规,定的:处10000—元至3000—0元罚款; —    (】三)违反《。本条例第十八—条规:定属于损坏城市【燃气设施的》按其所?造成的直《。接经济损失的1至5!倍,处以:罚款;?    】(,四)违反本》条例:。第,二十条?第一款规定的按【其销售金《额的1倍处以罚款】; :   》 (五《)违:反本条例第》二十一?条第(一)、(二)!、(三?)、(四)》项规定之一的处【500元至1000!。元罚:款违反第(五)【项规定的处2000!元至:5000元》罚款:;,。 :    (【六)违反本条—例第二十二》条规定属于擅自经营!的,按其经营金》额的1倍处以罚款并!予以取缔; —  《  ?(,七)违反本条例第二!十三:条规定的《处5000元至【100?00元?罚款;  】。。  (八)—违反本条例》第二十四《条规定属《于供气重量、质量】不符合标准的处2】000元至50【00元?罚款;  】  (九)—违,反本条例第》二十五条《规定的处5》000元《至10000元罚】款;    ! (:十)违?反本条例第三十【。二条第(一)—、,(二)项《规定的按其盗用【或,。出售燃?气,量的金额处以5至1!0倍:罚款;?。    (!十一)违反》本,条,。例,第三:十二条第(三)【、(四)、》(五)、(六)项】规定之一的处50】元至:200元罚款— 《 第三十九—条 对有危及城市燃!气安全和阻碍燃气】经营单?。位维修、《抢修:。。燃气设施《。的单位和个人—经劝阻拒不改—正的燃气经营单位】报经城市《燃,气管理部门批准有】权停止?供气 第【四十条 《违反本条《例涉及安全生产、公!安、:环保、物价、—质监、规划土地、】城,建,等部门处罚权限的由!上述部门《按国家法律、法规】予以:处罚: , 第四十—一条 ?对破坏?、盗窃?城市燃气设》施或:者拒绝、阻碍、殴打!侮辱执行公务或【者勤务的城市燃气工!作人员的由》公安机关依照中【华,人民共?和国治安《管理处罚《法予以?处罚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 《 第四》十,。二条 城市燃气【管理部门工作人【员或:者燃气经《营单位的勤务人员玩!忽职守?、滥用?职权、徇私》舞,弊,的由其所在单位【或者上级主》。管机关给《。予行政处分;构成】犯罪: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 【 第《八章 ?附 则 》第四十三条》 大连经济》技术开发区管—理委员会等市—政府派出机构—。根据授权负责管理】范围内的燃气管理】工作 第四十【。四条 本条》例自1996—年8月1日起—。施,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