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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大连市?城,市排水设施管—理办:法
【 (199—5,年10月3日大连市!人民政府《大政发[1》995]76号文】件公布根据》1997年12月】31日大《连市人民政府大【政发[19》97]?1,11号大连市—人,民政府关于修改二】十六个政府规章的】决定修正 根据2!00:4年6月23日【大连市?人民政府令第—48号大连市人民政!府关于修改部分【市政府规章的—决定第二次》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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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】。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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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《 为加强城市排【水设施管理保—。障排水?设施:完好促进《。经济:发展: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!根据大连市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!规定制定本办—。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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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【本办法所《称城市排水设施是】指收集、《输送:城市污?水、废水《和雨(雪《。),水的:管网、沟(河)【渠、出水口、下水检!查井、?雨水井、防护提【、泵站、污水处理】厂,、有:调蓄功能的湖(池】)、污泥处置站【。等及:其附属设施和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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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大连】市辖区内的一—。切单位和个人均【应执行本办法 【
第四条】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!理,局(以下简称—市城建局)是本行政!区排水设施的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其:所属排水管理处【具体:负责中?山,区、西岗区、—沙河口?。区、:甘井:子区内?排水设施的建设、】维护:和管理工作;其【他县(市)、—区城市建设部门【负责本辖区内排水】设施的?建设、维护和—管理工作《
《 》 各级人民—政府有关部》门应按?照各自的职责分【工协同城建主—管部:门,。共,。同做好城市排—水设:施的规划、》建设和?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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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《 城市排水设—施实行?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!任何单位和个人都】。有依法使用》排水设?施,的权利和《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!清,淤,疏浚:的义:务并:有权对?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!行检举、控告 【 ,
第二章【。 设施?。规,划和建设
第六】条 :。城市:排水:设施建设应依照城市!总,体规:划、专业 规划合】理布局?、配套发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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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七条 与建》筑物、构《筑,物,相,配套:的排水设施工—。。程应与 基本建【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!、设计、施工、【验收:
? 新、】改、:扩建:排水设施《工程:项目:的设计和施工应严】。格执行国家有关室】外排水设《。计和施工技术规范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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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承担【城市排水工程设计】、施工?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!的资质等级》并工程的设计、施工!任务按照资质承担】相应的?城市:排水工程的设计、施!工任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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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排水】设,施建设?。工程竣工后城建主】管部门应《当,及时验收经》验收合格的可交付使!用;验收不合—格的建?。设单位应在规—定的期限内改正也】可交纳返《。工、补建工》程费用由市》排水管理部门—委托专业施工—队,伍进:行返工、补建或【整修
】第十:条 需将排水—设施移交给排水管】理机构?进行维护和管理的】单位必?须按规定到排水设施!管理机构办理—移交: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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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— ,城建主管部门应根据!城市总体规划和城】市,发展的需《要加:快做好城市》污水集中处理工作城!市排水管理机构可】以有偿为《企事业单位进行污】水集中处理 【。。
第三章 设!施管理?
第十二条 【在排水设施》保护:区范围内《禁止下列行》为
? 》 (一)损坏、】堵,塞排水防洪》设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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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排放腐【蚀性物质、》剧毒物质、易—燃易爆物质和—易产生有毒有害【气体及不符合标准的!污,水; ? ,
(【三)倾倒《垃圾:、废渣、《施工废料和其—它废弃?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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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?)采掘沙《、泥、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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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【其它:损害排水设施和影】。响维:护,设施作业的行为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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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任【何单位?。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!、改建或占(压)】排水设施《不得修建妨碍排【水设施?功能:和安全的建筑物、】。构筑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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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建设或施工!等原因拆除、改【建排水设施的应到】城建主管部》门办理?审批:手续拆除的应交纳】赔偿费;改建的【所,需费用由《建,设或施?工单: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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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需占—(压)用排水设施】或把明沟改》为暗渠的《单位和个人》必须到排水管理机】构办理审批手—。续缴纳排水》设施占(压)用【费
【第十四条《 经批准《。占(压)用排水设】。施的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改变其》占(压?),用的位置和使用范】围不得变更》。使用性质《不得出租和转让其使!用权因城市建设、】排,水设施维《护需要时占(压)用!排水设?施的:单位或个人须—无偿清理场地—。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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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工业窑!炉、锅炉、茶炉、】大灶、有机尾气【燃烧装?置和:船,舶等排放烟尘的设】施,器,具排放烟尘黑度超】过林格曼一至五级】的分别处300元】、500元、10】00元、3000元!、,6000元罚款【
—。 , 因施工等原!因,须向排水设施排放】。污水、废水》的单位应到排—水管理机构办理【有,。关手: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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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排】水管理机《构和: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!污,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!照,划,定的职责分工保持入!。户支管?线完整无缺定期疏通!保养保证污水—。、废水处理设施正常!运转:城市雨水、》污水、废水应分流】的实行分流不—得串流 》
第十—七条 没有》。排水管理机构—的,书面证明任何废旧】物资:收购部门和个—人不得收购》下水检查井盖和雨水!井箅等附属设施【
第十八!条 在有排水—设施的地段进行【。施工作业《或埋设其它管—。线时应事先征得排水!管理机构同意施【工中造成排》水设施损坏的应按】规,定赔偿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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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【县(市)、区政府】应按照?市政府统《一安排定期组—织单位和《个人对本辖区—内的:河道沟渠进》行清淤疏浚保证排水!设施的畅通》安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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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章 水质水量监【测
?第二十条 凡—向城市排《水设施排放污—。水、:废水的单《位或个?体工商户应持工艺、!。厂(院)平》面图等资料到—排水管理《部门办理备案手续】
】。第二十一条 向【城市排?。水设施排放污水、废!水其:水质应符《合国家或省、市规】定的标准水质水量发!。生变:化时应及《时报告?排水管理机构—医疗:卫生、生物制品【。。、科:学研究、肉类—加,。工,、,餐饮服务等产生【的污水?必须采取措》施经过排《水、消?毒,处理其水质达到【国,家规定标《准和专业标准—后方可排放
】
第二十二【条 因扩建、改建、!变革生?产工艺等原因—致使排放污》水的水质、水量发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】排水管理《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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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【 在污水排放量【。超过市政排水—管道排放能力的【区域排?放单位应《服从排水管理—机构:的调:度采取限制排放【。量和调整排放—时间:的措施?
— 排水【。设施发生《故障进行抢修或维】护作:。。业需要时沿线有【关排放单位应按排】水管理机《构的通知根据需【要暂停排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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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四条 城【市排水管理机构【对市:政排水管道》和入户支管》排放的?水质、水量进行监测!和监:督
】 排放污水的【。单位应将污水处【理,运行状况和排放水质!化,验等资料定期报城】市污水监测站 】。
第五章【 罚则
第二十五!。条 违反本办法【的;由城建管理部】门或其委《托的排水管理—机构予?以批评教育、—责令限期改正—、补交?排水费、赔偿经济】损失:对有下列情》形之一者属于—非经:营活动的并》处50元《至1000》元罚款;《属,于经营活动的并处】违法所?得3倍?以内(最高不超过】3万:元)罚款《;,无,违,法所得的并处100!0元至1万元罚款】。其中对造《。成设施损坏的也可】按赔偿费《1至5倍处以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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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一)向城市排水】设施排放垃圾、废渣!、施:工废料等废弃—物以及?易燃易爆或具有腐蚀!。性物质和排》放污水不《。符合标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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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二)在排水—设施保?护范围?内采掘沙、石、土、!开荒种地、堆放物】料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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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三)擅自拆除、改】建排水设施或—因其它行为损坏排水!设施的; 》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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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未经【批准占(《压)用排水设施或】虽经批准占(压)】用排水设施》但擅自改变使用性】质或出租、转让的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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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—擅自更改排水工【程设计的或》未经排水管理机构批!准擅:。自使用?排水设施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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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【。。),隐瞒增加排水量的】;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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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—向城市排《水设:施,排放污水、废水【。的单:位或个体工商户未】办理备?。案,手续的处1》00元以《上1:000元以下罚【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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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八,)非法收购检查【。井盖、雨水井—箅等各类排水设【。施及其附属》设施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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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 修】建妨碍排水设施功能!发挥和安全》。的建筑物、构—筑物在限《。期,内不自?行拆:除的擅自堆放—。物料妨碍排》水设施?正常使用和养护、】在,限期内又不清除的城!。建主管部《门可组织强行拆除】、清理所需》。费,用由被拆除单位【。。承担:
第二】十七条 向城市排水!设施排放《污水不符合标—准的责令限》期治理对《因水质超过标准造成!城市排水《设施损坏、人身伤】亡、运行障碍以及】引起环境污染和其它!公害的应承》担,相应的法《律,责任 ?
— 排放—。污,水严重影响城—市排水系统正常【运行或限期》。治理逾期仍》未,达到治理《要求的由《排水管理机构责【令其停止使用城市】排水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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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!实施行政处》罚由:处,罚机:关下达处罚决定书】实施罚款处》。罚须使用财政—部门统一印制—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!上缴财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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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!行政处罚决》定不服?的可依?法申请行《政复议或提起—行政诉讼《当,。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!处罚决定的》。作出处?罚决定?的,机关可?。以申请人民》法院强制执行—。 ,。
第三十条! 对破坏、盗窃排】水设施?和拒绝、妨碍排水】管理人员执》。行公务的由》公安机关《依据中华人》民共和国治安—管理处罚条例的【规定予?以,处罚;构成犯罪的由!司法机关依法追究】。刑事责任
!。
第三?十一条 排》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!员滥用职权、—玩忽职守、徇私【。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!或上级主《管部门给《予行政处分;—构成犯罪的》由,司法: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,
第六】章 附 — 则
第》。三十二条 》本,办法自?发布之日起施—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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