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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抚—顺市公路路政—管理办法 】 (《1996年8—月23日抚顺市【第十一届《。人大:常委会第二》十六次会议通过 1!996年9月2【8,日,辽宁省第八》届人大常委会第【二十三次会》议批准) 【 第一条 为加】强公路路政》管理:保,障公路安全》畅通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?。国公路?。管,理条例及有关—法律、法规结合本】市实际制定》本办法 】 第:二条 本办》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!域内的国道》、省道、县道—、,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! :   《 专用公【。路的路政管》理可参照本办—法执行 》 【 第三条 公路、公!路用:地及公路《设施(以下统称【公路路产)受法律保!护任何单位、—个,人不得侵占》。。和,破坏 — 《 第四《条 市、县、顺城】区交通局是》同级人民政府—公路路政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!辖区内的公路路政】管理工作 —    》 , 城乡建设、规划!、土地、公》安、工商行政管理等!有关部?门按照各自的职责】协助做?好公路路《政管:理工作 【 《 第五条 —公,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!公,务,时须按照国家—统,一,。规定着装佩戴统一标!志并持有效》证件公路路》政管理巡查》车应设置统》一标志 】 第—六,条 在?。公路、公路用地【范围内禁止下—。列行为?。  》 ,。 ? (一?),建房搭棚、》摆摊设点、砌筑围】墙、设?置,维修场或路障; 】 ?   (二】)倾倒垃《圾、堆放物》品、打场晒粮;【    【 (三)设【置电杆、变压—器及其他类似—设施; —   ?。 ? (四)采》矿,、取:土,、,制坯、沤肥、种植作!物、任意利用边沟】引水灌溉或》排放污水; 【    】(五)机动车—在非指定路面上试刹!车; —   (【六)违法设站、【卡收费及罚款; 】 ?   (【七,)滥砍?盗伐公路树木;【 《   (【八)其他侵占、【损坏、污染公路路】产的行?为 ! 第七条 禁止在!公路和公《路用地上进行集【市贸易?已,形,成的占路集贸—市场由所在地乡(】镇,)人民政府负责限】期清除 《 — ?第八条? 禁:止在大、中型—。公路桥梁上、下【游各200》米,范围内采挖沙石、拦!。河筑坝、倾倒垃【圾、:压缩或扩宽河床、爆!破,作业禁止在公路【隧道上方和洞—。口外10《0米范围内》取土:、采石、伐木 】。    】在,公路两侧开山、伐木!、施工作《业不得危《及公路及公路设施】。的安全不准堵塞公路!边沟或改变》。原有排水设施 】。    【 在公路两侧河道内!修建拦河《、挡水、排洪设施】不得危及公路的【安全可能危及的须事!先征求?公路:。路政主管部门意见并!采取相应措施—保证公路安》全 《 第九!条 有下《列行为之一的须经公!路路政主管部门批】准影响交通的还【须征得?公安:交通管理机关同意】所需修?复、加固《。费用由行驶、建【设单位或个》人承担?   —。。 《(一)履带车以【及超载?、超高、超宽、超长!标准的?车辆通过公路、【桥,涵、:隧道的; —    》 (二)建设】铁路、水利》工程铺设管线或进行!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!掘、占(利》)用公路《。路产的;《 《。 ,  (三)】在公路上设置交【叉道口的 — :   《 特殊《情况需要《通,过公:路以及挖掘、—占(利)用公—路,路产无法事先办理批!准手续的《须在24小时内补办! , 》 第》十条 在公路—上进行施工作业须】设立明显警》。告标志夜间须悬【挂警示红《灯 : ?   》 施工作业》影响:车辆通行《的应当经公安交通】管理:。部门同意并在前段】路口设立标志—指明行车方向 ! 【第十一条 在公【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!筑物:或设施其靠公路【。一侧的边《缘与公路边沟或坡脚!线,外缘的间《。距为国道《不少于20》米省道?不少于15》米县道不少于10】米乡道不少于5【米 :   》 在前款【。建筑:控制范围内建造临时!。建筑物或设施的须经!公路路政主管部门】同意后到有关部门】办理临时用地和【建设手续公路建【设需要时《无,条,件拆除  】  在村、镇!居住规?划区外公路两侧距】边沟或坡脚线—外缘国道《。20米至3》0米省道15—米至25米县道【10:米至20米乡道5】米至1?。5米范围内修建永久!性建筑物须经公路路!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!有关部门办理用地和!建设手续 》 【 第?十二条 在本办法】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!的公路两侧》建筑控制范围内【已形成的建筑物不得!在原:地改建、扩建和重】建确:需改建、扩建—、,重建的须易址到【公路:建筑控制范围以外】 — 第十—三条 在本办法第十!一条第一款、第【三款:规定:的,。。公路:两侧建筑控制范围内!。未经公路路政—主管部门同意取得建!设批准文件进行建】筑物或设施建设的】其批准文件无效由】公路路政主管部门】责令停工、恢复原状!当事人?的损失由批准部门】负责赔偿 ! 第十四条! 违反本办法第六】。条、第七条规—定,由公:路路: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!定处罚 》    》 (一)—未造成公路》路产损失《的责令?。限,期移出恢复原—状并:处以100元—以上:500元以下的【罚款; 【   》 (二)造成公【路路产?损失的?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!产缴纳?赔偿费并处以赔【偿费5?%以上20%以下】的罚款 】。 第—十五条 违反—本,办法第八条规定【由公路路政主—。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!罚   【 , (一)—未造成公《路路产损《失,的给予警《告责令暂时》停工待完善防护措】施后复工或限期【迁,出规定范围并—处以300元以【上500元》以,下的:罚款:; ?  ?  (二)】造成:公路路产损失的责令!停,工,缴纳赔偿费;—情节严重的并处【以赔偿费《5%以上20%以】下的罚款 【 第十!六条 违《。反,本办法第九条—规定由公路》路政主管部门—。。按以:下,规定处罚 】   《 (一)》。行驶:履,。带车及超限》运输的责《令立即?停驶补办有关手续】并处以?30:0元:以上500元—以下的罚款;对造】成公路路产损坏的限!期缴纳赔偿》费并处以赔偿费5】%以上20%—以下的罚款;—   — (二)【擅自挖掘、占(利)!用公:。路路产及《在,。公路上设置》交叉:道口:。的,责令停工恢复原状并!处以100元以【上500《元,以下的罚款;对造成!路产损失《的责令停工、—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!费5%?以上2?0,。%以下的罚款 【 !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!法第十一条规—定未取得批准文【件进行建设》以及:违反第十二》条规定已《形,成建筑物在原地【改建、扩建、—重建的由公路路政】主,管部门责令停工【限期拆除;逾期不拆!除的强行《拆除 ! , 第十八》条 :拒,绝、:阻碍公路路政管理】人员依法《执行公务的由公【安机关依照中—华人民?。共和国治安管理【处罚条?例处罚?;以暴力、威胁【方,法阻碍?公路路政管》理,人员依?法执行公务构成【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 ! 》第十九条 公路【路政管理人员在工】。作中滥用职权、【玩忽职?守、徇私舞弊的【由其主管部门给【予行政处分;构【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《刑事:责任 》 【第二十条 本—办法第十一条—所,规定: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!范围的管理适用于】已建成和在建的公路! 》 第—二十一条 本办法】应用中?的具体问题由市人】民政府负责解—释 】 : 第二十二条 本】。办,法自公布《之日起施行 —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