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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山市中】心区商品住房配套】建设保障性租赁【住房实?施办法(试行)【
唐山市人—民政府?关,于,印发唐山市》中心区商《品住房配套建设保】障性租赁住房—实施办法(试行)】的通:知
《 唐政发》〔2011》〕16号 》
各县(市)、】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!(管理?区、:工业区)管》委,会市政府有关—部门市直有关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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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山【市中心区商品住房】配套建设保障性【租赁住房实施办法(!。试行)已经市政【府第五?十三次?常,务会议审议通过现】印,发,你们请?结合实际认真抓好】落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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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二〇:一,。一年七月四日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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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—切实:解决我市中等偏下及!低收:入家庭住《房,困难问题《确保保障性住—房,供应:按,照河北省人民政【府关于加快》保障性?安居工?程建设的实施—意见(冀《政,发〔2?011〕《。28号)、》关于加快《发展公共《租,赁住房的实施意见(!试行)(冀》政发〔201—0〕104号)和唐!山市人民《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!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!障性安居工》程建:设的实施《。意见(唐政发〔2】011?〕,7号)等文件精神结!合我市实际》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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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条 本办法所称!配建保障性租—赁住:。房(以?下简称租赁住—房)是指在商品【住房用地新上项目中!按一定?比例配建的》廉,。租住房和公共租赁】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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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条 》 自2011年3】月1日起在唐—山市中心区范围【内以:招,拍挂方式取得土【。。地(即签订土地出让!合同)的商》品住房开发》项目配建租赁住房】不,得低于以下》比例
《 (一】)商品住房》开发项目《为住宅总《建筑面积的1—0%;
》 : ? (二)城中—村,、危旧房改》造项目?为回迁安《置住:房以外住宅》总建筑面积》的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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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】 以下类型的—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】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!配建租赁住房—
【 (一)容积率低于!1.:。2(含1《。.,。2):。的低密度商品—住,房项目?;
(二!)商品住房开—发项目规模较小配】。建的租赁住房—不足以?形,。成一个完整单—元的项?目;
》 (三)旧城】改造项?。目以及既有建筑节能!。改造项目;》
《 (四)其—他确实无法配建的特!殊项目
第五!条 经市政府批【准不配建租》赁住房?的商品住《房开发项目由开【发建:设单位在取》。得土地?成交确?认书后、签订国有】。建设:用地使用权》。出让合同之前向市财!政部门一次》性缴纳?不配建租《赁住房异地建设资】金(以下简》称,租赁住房建》设资金)租赁住【房建:设,。资金:。纳入保障性住—房专项资金统—一管理
!(,一)租?赁住:房,建设资金《单位面积标》准由市住建部门会同!市,财政、物价》、审计、国土、规划!等部:。门按照商品住—房土地出让价格【。、建筑安《装成本及小区配套】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!。确,定,综合成?本报市政府》批准后执行原则上每!年调整一次2—01:1年市中心》区租:赁住:房建设资金单位面积!标准为3950【元/平方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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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】经市政府批准不配】建租赁住房的商品】住房开?发项目按以下规模缴!纳租赁住房》。建设资金《
? : 1、容积率—低于1.2(含1.!2)的低密》。度商品住《。房项目按照》住宅总?。建筑面积的1—5%确定;》
2、】城中村、危旧房改造!。项目按照回迁—安,置住房以外商品【住房:开发部?分住宅总建筑面积】的5:%确定;
! 3、商品》住房开?发项目按照住宅总】建筑面积的10%】确,。定
4、!其他确实《无法配建的特殊项目!按照住宅总》建筑面积的10【%确定;
! 5、旧城改造【项目以及既有—建筑节能《改造项目不缴—纳租赁住房建设资】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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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—配建的租赁住房应符!合以下建设要求
!。 , (一)配建的!租赁住房由住房开发!项目建设单位(【以下简称开发—建设单位)组织【建设;
【 (二)配建【。的租赁住《房应与该项目的其他!类型住房实行—统一规划《、,统一:设计、统一》建设、统一管理房屋!质量标准《应与其他《类型住房一》致并达到简装—入住条件;
! ,。 (三?。)配建的租赁住【房,套型建?筑面积控制在40】-6:0平方?。米;
《 : (四)开发建】设单位应将配建的租!赁住房?与其他类《型,住房同时交付—使用:建设周期《原则:上不得超过两年分期!。建,设的:项目应在《首期交?付配建的租》赁,住房竣工《交付的?租赁住?房,总建筑面积应不少】于配套建设租赁住】房合同中《明确的配建》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!;
— (五?)配:建的:租赁住房在》小区内部按》照“大分散、小集中!”的原则安排;不足!一单元?时应依次由》低到高竖向》。提供:房源
第七】条 在原《有相关规《定基础上配建租赁】。住房:审批具体流程和要】件
》 (一)市规【。划部门?在,出具商品住房开发】项目用地红线—。和,规划设计条件时明确!配,建的租赁住房比例;!
(二】),。市国土部门在商品】住房:。开发项目《供地前将规》划设:计条件?。和唐山市保障性【。。住房:规划与建《筑设计导则、唐山】市保障性住房—。室内外装修设计导】则,中明确的保障性【住房建设《标准、装修标准等作!为土:地出让条件并在国】。有建设用地使用【权出让合同中明确】约定;
】 (三)开发建设】单位申请《项目立项《(备案、核》准):。时发改部门在立项】批复中明确配—建,的租赁住房类型、】建筑面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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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【)开发建设单—位在:取得土地使用—权后应?制定:。租赁住房配建—方案:(以:下简称配《建方案)报市住建部!门审:核配建方案中明确】项,目(小区)名称【、,建设地点、》配建的租《赁住房类型、总套数!、地上建筑面—积、套型建筑—面积等?内容市住建》部门将审核后—的配:建方案抄《送市规划部门作为】规划:设计方案的审—查内:容之一;《
: , ?。(五:)施: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!查时施工图》。设,计文件联合审—查委员会应将—配建方?案纳入审《查,内容施工图与配【。建方案?不符的不予出—。具施工图设计文【件联合审查意见书】;
(六!),通过施?工图设计文件—。联,合审查后由市住建】部,门与开?发建设单位》签订配套建设租赁住!。房合同合同明确【。项目名称《、,建设标准《、建筑面积、装修标!准、房屋移交—、物业管理、产权】确定等相关事宜配套!建设租赁住》房合同同时抄送市规!划、发改、国—土,、,。财政等部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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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】市规划部门根据施工!。图,设计文件联合—审查意?见书:、配:套建设租赁住—房合同等核》发,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并明示配建【的租赁住房位置、总!建筑面积、套型【建,筑面积等内容;【
: (八)【市,住建部?门应根据国有建设用!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】、配套建设租赁【住房合?同、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等文件核发建筑!工程施?工许:可证;
【 (九)》开发建设单位凭市】。。住建部?门出具的《租赁住房配》建方案审批意见【到相关?部门办?理费用减免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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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:国家、省《、市相关规定商品】住房开发项目中【按照配建比例建设】。的租赁住房免收城市!基础设施配套费、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】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!性收费和政府性基】金;涉及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!相关标准《的下限收取或给予】。减免:
第八条 】建设管理的相关【规定
《 (一)配】建的租赁住房户型由!市住建部门审定;】。
? (二)自【开发建设单位—与市住建部》门签:订配套建设》租赁住房合同至租赁!住房产权移交租赁住!房建设?过程:。应接受市住》。建部门监督检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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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)项目竣工】后市住建部门按照配!套建设租赁》住房合同《对配套建设的租赁】住房户型、面—积、套数《。、位置、装修—标准先予《核查再?由相: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!办理产权移》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同!时提供产权初始登记!相关:资料并履行》相关移交手续;【
《 , (四?)产权登《记所需的土》地登:记费、住宅专项维修!资金、房屋产权登记!。费等费用由政—府负责?缴纳;?。
? ?(五)按规定比例】配建的保《障性租?赁住房产权》。归政府所《有产权依法登记至唐!山市保障性安—。居,工程投资建设有限】公司名?下并由其代表市政府!进行经?营管理确《保保障?性租赁住房的保障】功能
第九条! 配:套建设的租》赁住房?统一纳入《小区物业管》理
第十条 !开,发建设单位应对配】建的租赁住房—工程质?量负责?并向唐?。山市保?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!设有限公司出—具住宅质量保证【书和住宅《使用说明书》保修责任与项—目中其他类》型住房?一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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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《条 未?按规:定配建租赁住—房的或配建租赁住】。房开发进度》低于其他类型—住房开?发进度的或》未按照规《定足额缴纳配建租】赁住房建设资金的】市住建部门不予办理!商品房?预售许可证开发建设!单位未按《配套建设《租,赁住房合同规定【交付配建租赁—住房的?或擅自销售配建【。租赁住房的》由市住建《部门依?法进行处罚并—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同!时通报相关部门【;,其行为记《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!案管理系统
!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!用,于路:南区:、路北?区、高新技术产业】开,发区范围内的—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!目;其他县(市【)、区(开发—区、管理区》、,工业区)可结—合本地?实际情况《参,照执: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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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》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!日,起实施唐山市—商品:住,房开发项《目配套建设保障【性住房实施办法(】试行)(唐政—发〔2008—〕13号《)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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