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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山市中!心区商品住房—配套建设保障—性租赁住房实—施,办法(试行)
唐!山市人民政府关于】印发唐山市中心区】商,品,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!租赁住房实施—办,法(试行)的通知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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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政发—〔20?11〕16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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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)、区人!民政府各开发区【(管理区、工业区)!管委会市《政府:有,关部门市直》。有,关单位
》 , 唐山市中心】区商: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!性租赁住房实施【办法(?试行)已经市—政府:第五十三次常务【会议审议通过现印】发你们请结合—实际认?真抓好落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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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—。一年七月四日
】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!我市中等偏下及【低收入?家庭住房困难问【题确保保障》性,住房供应按照河北省!人,民政:府关:于加快保《障性安?居工程建设》。的,实施意见(冀政发】〔2:011〕28号【)、关?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!。住房的实施意见(】试行)(冀政发【〔,2010〕104号!)和唐山市人民政】府关于进《一,步完善住房》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!安居工程建设—的实施意见(唐政】发〔:20:11〕7号》)等文?件精神结合我市【实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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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条 【本办:法所称配建保障【性租赁住房》。(以:下简称租赁住房)是!指在:商品住房用地新【上项目中按》一定比例配》建的廉租住房—和公共租赁》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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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三条 自2011!年,3月1日起在唐【山市中心区范—围内以招拍挂—方式取得土地(【即签订土地》出让合?同)的商品住—房开发项目配—。建租:赁住房不《得低于以下比例
】。
? , (一)—商品住房开发—项目:为住宅?总建筑面积的—10%;
!。 (二)—城中村、危旧房【改造项目为回—。迁安:置,住房以外《住,宅总建筑《面积的5%》
?
第—。四条 以下类型的商!。品住房开发》项目:经,市政府批《准后可不配》建租赁住房
】 (一)容!积率:低于1.2(含【1.2)《的低:密度商?品住房项目;
【
《 (二)商》品住房开发项—目规模?较,小配建的租赁住【。房不足以形成一个完!整,单元的项《。目;
《 , (三)旧城】改造项目以及既【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!;
《 (《四)其?他确:实无法配建》的,。特殊:项,目
《
,第五条 经市—政府批准《不配建租赁住房的商!品住房开发项—。目由开发建设单【位在取得土地成【交确认书后、签【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!权出让合同之前向市!财政部门一次性缴纳!不配建租《赁住:房异地建设资金(以!下,简称租赁《住房建设资金)【。。租赁住房《建设资金纳入保障性!住房:专项资?金统:一管理
!(一)租赁住房建设!资,金,单位面?积标准由市》住建部?门,会同市财政、物【价、审计、国—土、规?划等部门按》照,商品住房土地出让】。价格、建筑安—装成本?及,小区配套基础设施】建设费用等确定综合!成本报市政》。。府批:准后执?行原则上每年—调整:一,。。次,201?。1年市中心区租【赁住房建设资—金,单位面积标准—为3950元—/平方?米
? (》二)经市政府批【准不配建租赁—住房的商品住—房开发项目》按以下规模缴—纳租:赁住房建设资金
!。 《。1、容积率低于1】.2(含《1.2?)的低密度商品【住房项目按照住宅总!建筑面积的15%】确定;
】 2、城中村、【危旧房改造项—目按:照回:迁,安置住房以外商【品住房开《发部分住宅总建筑面!积的5%《确定;
《
, 3、商品】。住房开发项目按【照住宅总建筑面【积的10《%确定
《
4、【其他确实《无法配?建的特殊项目按【照住宅总建筑面【积的10《%确定?;,
—5、旧城改造项目以!及既有?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不!缴纳租赁住房—建设资金
第!六条 配建的【租赁住?房应符合以下建【设要求
】 (一)配建—。的租赁?住房由住房开—发项目建设单位(】以下:简称开发建》设,单位)组织建设【;
【(二:)配建?的租:。。赁住房应与该项目】。的其他类型》住房实行《统,。一规:划、统一设计、统一!。建设、统《一管理房屋质量【。。标准应与其他类【型住房一致》并达到?简装入住条》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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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配!。建的租?赁,。住房套型建》筑,面积:控制在40》-60平方米—;
— (四)开发建设】单位应?将配建的租赁住【房与其?他类型住房同时交付!使用建设周期原【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分!期建:设的项目应在首期】交付配建的租—赁住房竣工交付【的租赁住《房,总建:筑面:积,应,不少于配《套建设?租赁:住房合?同中明确的配建【。租赁:住房总建筑面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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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五)配建的租赁【住房在小区内部按照!“大分散、小集中”!的原则?安排;不足一单元】时应依次由》低到高竖向》提供:房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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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— ,。在原有相关》规,定基础上配建—租赁住房审批具【体,流程和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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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一)市规!划部门在出具商【品住房开《发项目用地红线和规!划设计条件时明【确,配建的租《赁住:房,比例:;
《 (《二):。市国土部门在商品住!房开:发项目供地》前将规划设计条【件和:唐山市保障性住房】规划与建筑设计导】。则,。、唐山市《保障性?住房室?内外装修设计导【则中:。明确的?保,障性:住房建设标》准、装修标准等【作为:土地出让条》件并在?国,有建设?用,。。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】中明确约定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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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开!发建设单位申请项目!立项(备案》、核准)时发改部】门,在立项批复中明确配!建的租赁住房类型】、建筑面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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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四)开发建!设单位在取》得土地?使用权后应》制定租?赁住房配建方案【(以下简称配—。建,方案)报市住建部门!审核配?建,方案中明确项—目(:小区)名称、建【设地点、配建—的租:赁住房类型》、总套数、地上建】筑面积、套型建【筑面积等内容市住】建部门将审核后的配!建方:案抄送市规》划部:门作为规《划设计?方案:的审查?内容之一;
】 ?(五:)施工图设》计文件?联合审查时施工图】设计文件联合—审查:委员会应将配建【方案纳入审查内【容施工图与配—建方案不《。符的不予出具施工】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!意,。见书:;
【(六)通过施工【图设:计文件联合审查后由!市住建部《。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!订配套建《设租赁住房合同合同!明确项?目名称、建设标【准、:建筑面积、装修标准!、房屋移《交、物业《管理、产权确定【等相:关事宜配套》建,设租赁住房合—同同时?抄送市规《。划、发改《、国土、《财政等部门;
【
: ?(七)市规划部门】根,据施工?图设计文《件,联,合审查意见书—、配套建《设,租赁住房合同等核发!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并:明示配建的》租赁住房位置、总】建筑面积、套型建】筑面积?等内容;
》
《 (八)市住建部】门,应根据国有建设用地!使用:权出让合同》、配套?建设租赁住房合同、!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等文】件核:发建筑工程施工【许可证;
【 (九》)开发建设单位【凭市住建部门出【具的租赁住房—配建方案审》批意见到相关部门】办理费用减免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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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:国,家、省、市相关【规定商品住房开【。发项目中按照—配建比?例建设的租赁—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!施,配套费、《防空地下室》易地建设费等各【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!政府性基金;涉及的!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!。关标准?的下限收取》或给予减免》
第八条 建!设管理的《相关规定
【 : (一?)配建的租赁—住房户?型由市住《建,部门审定《;
(】二):。自开发?建设:单位与?。市住建部《门签订配套建设租】赁住房合同至—租,赁住房产权移交【。租赁:住房建设《过程应接受市住【建部门监督检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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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项目竣工后》市住建部门按照【配套建设租赁—住房合?。同对:。配套建设的租赁【住房户?型、面积《、套数、《位置、?装修:标准先予核查再由相!关部门进《行综合验《收办:理,产权移交时》开发建?设单位同时提—供产权初始》登记相关资料并履】行相关移交手—续;
《 (四)产】权登记?所需:的土地登《记费、住宅》专项维修资金、房】屋产权登记费—等费用由政府负【责缴纳;《
(五】)按规?定比例配建的保障】性租赁住房》产权:归政府所有产权【依法登?记至唐山《。市保障性安居—工程投资建设有限公!司名下并《由其代表《市政:府进:行经营管理确—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!保障:功,能
第—九,。条 配套建设的租赁!住房统一纳入小区物!业管理
第】十条: 开发建设单位应对!配建的租赁住房【工程质?量负责并向唐山【市保障性安居—工程投资建设有【限公司出具住—宅质量保证书和【住,。宅使用说明》书保修责任与项【目中其他类型住房一!致
第十一】条 未按规定配建租!赁,住房的或《配建:租赁住房开发—。进度低于《其,他类型住房开发进度!的或未按照规定【足额缴纳配》建租赁住房建—设资金的《市,住建:部门不予办理商【品房预售《许可证开发建设单】位未按配套建—设租赁住房合同规定!交付配建租赁住房】的或擅自销》售,配建:租赁住房的由市住建!部门:依法进行处罚并不】予工程竣工验—。收,。同时:通报:相关部?门;其行为记—。入房地产企业—信用档案管理系【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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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】本办法适用于路南】区、路北区、高【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】范围内的商》品住:房用地新上项目;其!他县:(市)、区》(开发区《、管理区《、工业区)可—结合本地实际—。情况参照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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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本办法!自发布之《。日,起实:施唐山市《商,品住房开发项目【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】房实施办法(试【行)(?唐政发?〔,2008《〕1:3,号)同时废止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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