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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唐山市中心【区商品住房》配套建设《。保障性租赁住—房实施?办法(试《行) 《唐,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!发唐山市中心—区商品住房配套【建设保?障性租赁住房实【施办法(《试,行,)的通知 !唐政发?〔,2011《〕16号 各】县(市)、》区人民政府》各,开发区(《管理区、工业区)】管委会市政府有关】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!     唐山【市中心区商品住房】配套:建设保?障性租赁住》房实施办法(—试行)已经市—政府第五十三—次常务?会,议审议通《过现印?发你们请《。结,合实际认《真抓好?落实 】 二〇《一一年七月》四日 《第一条? 为切实《。解决我市中等偏下及!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!。问题确保保障性住】房供应按照河北省人!民,政府关于加》快保障性安》居工程建《设的实施《意,见(冀政《发〔2?011〕28号)】、,关于加快发展公【共租赁住《房的实施意见(【试行)(冀政发【〔2010〕104!号)和唐山市人民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!住房保障体系加【快保障性《安,居工程建设的实【施意见(唐》政发〔?20:11〕7号》)等文?件精神结《合,我市实际《制定本办《法 — 第二条— 本办法所称配】建保障性《租赁住房(以下简称!租赁住房)是指在商!品住房用地新上【。项目中按一定—。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!。。和公共?租赁住房 【 第三条 ! 自201》1年3月1日—起,在,唐,山,市中心区范围—内以招拍挂方—式,取得土地(即—签,订土:地出让合同)的商品!。住房开发项目配【建租:赁住房不得低于以下!比例 《   《 , (一)商品—住房开?发项目为住宅总建】筑面积的10%; !。     (二!。)城中?村,、危旧房改造项【目为回迁安》。置住房以《外住宅总建筑—面积的5% 】 第四【。条 以?下类型?的商品住《。房,开发项?目经市?政府批准后可不配】建租赁住《。房 》   ? (一)容积率【。低于1.2》(含1.2)的低】密度商品住房—项目:;,     (二】),。商,。品住:房开发项目》规模较?小,。配建的租赁住房【不足以?形成:一个完整单元的项目!; :     (—三,)旧城改造项目以及!既,有建筑节能》。改造项目《;,    》 (四)其他确实】无法配建的》。特殊项目《 第五—条 经市政府批准不!配,建租赁住房的商品】住房开?发项目由开发—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!成交确认书后、签订!国有:建,设用地使《用权出让合同之前】向市财政部门—一次性缴纳不配建租!赁住:房异地建设资金【(以下简称租—赁住房建设资金【)租赁?住房建?设资金纳入》保障性住《房专项资《金统一管理   !  (一)》租赁住房建设—资,金单位?。面积标准由》市住建?部门会同市》财,。政、物价、审—计,、国土、规划等部门!按照商品住房土地出!让价格、建筑安装成!本及小区配套—。基础:设施建?设费用等确定综合成!本报市政府》批准后?执行原则上每年调整!。一次:2011《年市中心区租赁住】房,建,设资金单位面积【标准为3950元/!平方:米   》  :(二)?经市政府批准—不配建租《赁住房的商》品住房开发项目按以!下规模缴纳租—赁住房建设资金 】     1、容】积率低于1.—2(含1.》2):。的低密度商品住【房项目按照住宅【总建筑面积的1【5%确定; 【  :  :。2、城中《村、危?旧,房改造项目按照【。。回迁安置住》房以外商品住房【开,发部分?住宅总?。建筑面积《的5%确定;—     —3、商品住》房开:发,项目按照住》宅总建?筑面积的10—%,确定    【 4、其他确—实无法?配建的特殊项目按】照住:宅总建筑面积—。的10?%确定;《   《  5、旧城改【造,。项目以及既有建筑】节,能改造项目不缴纳租!赁住房建《设资金 《 ?第六条 配建的租!赁住房应符合—以下建设《要求 ?    《 (一)配建的租】赁住房?。由住:房开发项《目建设单位》(以下简称开发【建设单位)组织建】设; 《   ? (二)配建—的租赁住房》应与该?项目:的其他类型住房实】行统一规划、统一设!计、统一建设—、统一管理房屋【质量标准应与其他类!型住房一致并达到简!装入住?条件;?     —(三)配建的租赁】住房套?型建筑?面积控制在40【。。-60平方米;【    》 (:四)开?发建设单位应将配】建的租赁住房与其他!类型住房同时交付】使用建设周》期原则上不得超过】两年分期建设的项目!应在首期交付配建】的租赁住房竣工【交付的租赁住房总建!筑面积应不少于【配套建设租赁住【房合:同中明确的配—建租赁住房总—建,筑面积; 》   ?  (?五)配建的租赁住】房在小区内》部按照“《大,分散、小集》中”的原则安排【;不:足一单元时应依次】由,低到高竖向提供房】源 第—七条 在原有相【关规定基础上—配建租赁住房审【批具体?流程:和要件 《   ?。  (一《)市规划部门在【出具商品住房开发】。项目:用地红线《和规划设计》条件时明确配建的租!赁住房比例》;     【(二)市国土—部门在商品》住房开发项》目供地前将规划【设计条?件和唐山市保—障性住房规划与【建筑设计导则、唐】山市保障性住房【室内外装《。修设:。计导则中明确的【。。保,。障性住房建设标准、!装修标准等作为土地!出让条?件,并在国有建设用地】使用权出《让合同中明确约定】;   》  (三)开发建设!单位申请项》目立:项(备案、核准【)时发改部门在立项!批复中明确配建的】租赁住房类型、【。建筑面积《; ? ,   (四)开发建!设单:。位在取得土》地使用?权后应制定租赁【住房配建方案(以】。下简:称配建方案)报【。。市,住建:部门审核配》建方案中明确项目(!小区)名称、—建设地?点、配建的》租赁住房类型—。、总套数、地上建筑!面积、套型建筑面】积等内容市住—建部:门将审核后的—。配建方案《抄送:市规划部《门作为规划设计方案!的审:查内容之一;—     (五】),施工图设计文件【联合审查时施工图】设计文?件联合审查委员会应!将配建方《案纳入审查内容施工!图与配建《方案不符的不—予出具施工图设计】文件联合审查意见书!;  《。   (《六)通?过施工图设计文件联!合,审查后由市住—建部门与开发建设单!位签订配套建—设,。租赁住房《合同合同《明确项?目名称、建设—标准、建筑面积【、装修标《准、房屋移交、【物业管理、产权【确定等相关事宜【配套建设租赁住【房合同?同时:。抄送市规划、发改】。、国土?、财政等《部,门;   —  (七)》市规:。划部门根据施工【图设计文件联合【审查意见书、—配套建设租》。赁住:房合同?等核发?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并明示!配建的租赁住房【位,置、总?建筑面积《、套型建筑面积等内!容; ?     (八【)市住建部》门应根据国有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】。让,。合同、配套建设【租赁住房《合同、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等】文件核发建筑工程】施工:许可证;   】。  (九)》开发建设单位凭【市住建?部门出具的租—赁住房配建》。方,案审批?意见到相关》部门办?理费用?减免手续《 按国《家、省、市》相关规定商品住房开!发项目中《按照配建比例—建设的?。租赁住房《免,收城市基础设施配】套费、防《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!等各项行政事—业性收费和政—府性基金;涉及的经!营,服务性收《费按相关《标准的下限》。收取或给予》减免 第八条! ,建设管?理的相关规定  !   (一)配建】的租赁?住房:户型由市住》建,部,门审定; 》     (二【)自开发建设—单位与市住建—部门:签订配套《建,设租:赁住房合《同,至租赁住《房产权移交租赁住】房建设过程应接【受市住?建部门监《督检查;    ! (三)项目竣工】。。后市住建部门按照】。配套建设租赁住【房合:同对配套建设的租】赁住房户《型、面?积、套数、》位置、装修》标准先予核查再由】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!收办理产权移交【时开发建设单位同】时提供产权初始登记!相关资料并履—行相关移交手续; !  :   (四)产权登!。记所需的土地登【记费、住宅专—项维修?资金:、,房屋产权登记费等费!用,由,政府负责《缴纳;     !(五)按《规定比例配建的保】障性租赁住》房,产权归政府》所有:产,权依法登记至唐【山市保障《性安居工程投资建】设有:限公司名下并由其】代表市政府进行经营!管理确保保》障性租?赁住房的保》障功能? 第》九条 配套建设的】。租赁住房《统,一纳入小区物业管理! 第十条 】开发建?设单位?应对配建的》租赁住房工程质【量负责并向唐—山市保?障性安居工程—投资建?设有限公司出具住】宅质量保证书—。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保!修责任与《项目中其他》类型住?房一致 【第十一条《 ,未按规定配建租赁】住,房的或配建租赁【住房开发进度低于】其他类型住房开【发进度的或未按照】规定足额缴纳配建】租赁住房建设—资金的市住》建部门不予办—理商:品房预?售许可证《开发:建设单位未按配套】建设租赁住房—合同规定交付配建】租,赁住房的或擅自【销售配?。。建,租赁住房的由市住】。建部:门依法进《行处罚并《。不予工程竣工验【收同:时,通报相关部门—;其:行为记?入房地产企业信用】。档案管理系》统 第—十二条 本办—法适用于路南区、】。路北区、高新技术】。产,业开发区《范,围内的商品住房【用,地新上项目;其他】县(市)、区(【开,发区、管理区、工业!。区,)可结合本地实【。际情况参照执行 】 第十三条 】本办法自《发布之?日起实施《唐山市商品》住房开发项目配【套建设?。保障性住房实施【办,法(试行)(唐政发!。〔2008》〕1:3号)同《。时废止 《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