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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唐山市?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!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!实施办?法(试行《),
唐山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】发唐山市中心区商品!住房配套建设—保障性租赁住房【。实,施办法(试行—。)的:通知
》 唐政《。。发〔201》1〕16号
】各县:。(市)、区人民【政府各开发区—(管理区、工业区】),管委会市政府—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!位
》 :唐山市中心区—商品:住房配套《建设保障性》租赁住?房实:施,办法(试行)—已经市?政,。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!议,审议通过现印—发你们请结合实【际认真抓好落实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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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?〇一一?年七月四日
第一!条 :。为切实解《决我市中等偏下【及低收入家庭住房】困难问题确保—保障性住房供应【按照:河北省?人民: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!安,居工程建设》的实施意《见(冀政发〔20】11:〕28号《)、关于加快发展公!共租赁?住房的?实施意见《(试行)(冀—政发〔?2010〕104】号):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!。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!障,体系加快保障性【安居工?程建设的实施—意,见(唐?政发〔?2,011〕7号)等文!件精神结合我市实】际制定本《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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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?。条 本办法所称配!。建保障性租赁住房】(以下简称租—赁住:房)是指在商品住】房用地新上》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!建的廉租《。。住房和公共》租赁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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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条 》自2011》年3月1日起在唐山!市中心区范》围内以招拍挂方式】取,得土地(即》签订土地出让合同】)的商?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!租,。赁住房不得低于【以下:比例
— 《(一)商品住房【开发项目为住宅总建!。筑面积的10—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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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二)城?中村、?危旧房改造项目为】。回迁安置住》房以外住宅总建筑】面积的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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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四,条 以下类型的商】品住房开发项目经】市政府批《准后可?不配建?租赁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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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一)容》。积率低于1.2【(含1.2)的低密!度商品住《房项:目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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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?(,二)商品《住房开发项目规模较!小配建?的租赁住房不足【以,形成一个完整—单元的项目;—
(三】)旧城改造项—目以及既有建—。筑节能改造项目【;
(】四)其?他,确实:无法配建的特殊项】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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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经市政!府批准不配建—租赁住房的》商品住房开发项目】。由开:发,建设单?位在取得土地成交】确认书后、签—订国有建设用地使】用权:出让合同之》前向市财政部门一】次性缴?。纳不配?建租赁住房异地建设!资,金(以下简称—租,赁住房建设资金)租!赁住房?建设资金纳入—保障性住房专—项资金统一管理
】。
(一)租!赁,。。住房建设资金单位】面积标准《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!。财政、物价、—审计、国土》、规划等部门—按照商品住房土地】。出让价格、建—筑安装成本及小【区配套基础设施【。建设费用等确定综合!成本报?。市,政府批?准后执行原则上每】。年调:整,一次:2,011年市中心区租!赁住:房建设资金单位面】积标:准为:39:5,0元:/平方米
】 (二)》经市政府批准不配建!租赁住房的商品住】房开发项目按—以下规模缴纳租【赁住房建设资—金
《 1、容积【。。率低于1.2(含1!.2)的《低密:度商品?住房项目按照—住宅:总建筑面积的1【5%确定;
】 2、》城中村?、危旧房改造项目按!照回迁安置住房以】外商品住房开发【部,分住宅总建筑面【。积的5%《确定;
【 3?、商品住房》开发项目按照住宅】总建筑面《积的10%》确定
】4、其他确》实无法配建的特殊项!目按照住宅》总建筑面《积的10《%确定;
【 ?5、:旧,城,改造:项目以及既有建【筑节能改造项目【不缴纳租赁住房建设!资,金
第六条 ! 配建的租》赁住房?应符合以下》建设要求
】 (一)配建的】租赁住房由住—房开:发项目建设单—位(以下简称开发建!设单位)组织—建设:;
— (二?)配建的《租,赁住房应与》该项目的其他类型】住房实?行统一规划、统【一设计、统一建【设、统一管理房【屋质量?标准应与《其他类型住房一致】并达到简装入住条件!;
— (三)配建的【租赁住房套型—建筑面积控制在4】0-60平方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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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《四)开发建》设单位?。应将配建的》租赁住房与其他类型!住房同时交付—。使用建设周期原则】上不得超过两—年分期建设的项目】应在首期交》付配建的租赁住【房竣工交《付的租赁住房总【建筑面积应不少于配!套建设租赁住—房合同中明确的配建!租赁住房总建筑【面积;
!(五)配《建,的租赁住《房在:小,区内部按照“大分】散、小集中”—的原则安排;不足一!单,元时应依次由低到高!竖向提供房源—
第七条【 在原有相关规定基!础上配建《租赁住房审批具【体,。流程和?要件
— (一)》市,规划部?门在出具商品住房开!。发项目用地红线和】规划设计条件时【明确配建的租赁【住房比?例;:
(【。二)市国土部—门,。在商品住房开发项】目供:。。地前将规划设计条】件和唐山市保—障性:住房规划与建筑【设计导则、唐山市】保障性住房室内外】。。装修设计导则—中明:确的保障性住—房建设标准》、装修标准等作为土!地出:让条:件,并在国有建设用【地,使用:权出让合《同中明?确约定?;,
? (三)—开发建?设单位申请项目立项!(备案、核准)时发!改部门在立项—批复中明确配建的】租赁住房类》型、建筑面》积,;
(四!)开发建设》。单位在?取得土地《使用权后《。应制定租赁住房配建!方案(以下简称配】建,方案)报《市住建部门审—核配建方案中明【确项目(小区)名】称、建设地点、【配建的?租赁住房类型、总套!数、地?上建筑面积、—。套型建筑面积—等内容市住建部【门将审核《后的配建方》案抄送市规划部门作!为,规划设计《方案的审查内容之一!;,
? (五)施工】图设计文件联合【审,查时施工《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!委员会应将配建【方案:纳入审查内容施工】图与配?建方案不符的—不,予出具施《工图设计文》件联:合审查意见书—;
— (六)通过施工图!设计文件《联,合审查后由》市住建部门与开【发建设单《位签订配套建设租】赁住房合《同合同明《确项:。目名称、《建设标准《、建:。筑,面积、装修标准、】房屋移交《、物业?管理、产权确定【等相关事《宜配:套建设租赁住房合同!同时抄送市规划、发!改,。。。、国土、财政等部】门,;,
: (七)市规!划部:门,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!联合审查意见书【、配套建设》租赁住房合同—等核发?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并明示配建的【租赁住房位置、总建!筑面积、套型建【筑面积等内容;【
(【八)市住《。建部门应根据—。国有建设用地—。使用权出让合同、】配套建设租赁住房】合,同、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》等文:件核发建《筑工程施工许—可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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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】开发建设单》位凭市?。住建部门出具的【租赁住房配》建,。。方案审?批意见?到相关部门办理【。费用减免手续
按!国家、省、市相【关规定?商,品住:房开发?项目中按照配—建比例建设的租赁住!房免收?城市基础设施配套】费、防空地》。下室易地《。。建设费等各》项行政?事业性收费》。。和政府性基金;涉及!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!相,关标准的下限—收取或给予减免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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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八条 建设管理的相!关规定
— (一)—配建:的租:赁住房户型由市【住建部门审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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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?二)自开《发建设单位与市住建!部,。门签订配《套建设租《赁住房合同至租【赁住房产权移交【。租赁住?房建设过程》。应接受市住》建部门监督检—查;
】(三:)项目竣工后市【。。住建部门按照—配套建设租赁—住房合同《对配:套,建设的?。租赁住房户型、【面积:、套:数、位置、装修【标准先予核查—再,由相关部门进—行,综合验收办理产权移!交时开发建》设单位同时提供产权!。初始登记相》关资料并《履行相关《移交手续;
】 (四)产【权登记所需的—土地登记费、住【宅专:项维修?资金、房屋产权登记!费等费用由政府负】责缴纳;
! (五)按》规定比例配建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】产权归政府所有【产权依法登记—。至唐山市保障性【。安居工程投资—建设有?限公司名下并—由其代表市》政府进行《经营:管理确保保障—性租赁?住房的?保障功能《
第九—条 :配套建?设的租赁住房统【一纳入小区》物业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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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开发【建设单位应对配【建的租赁住》房工程质《。量负责并向唐—山市保障性安居【工程投?资建:设有:限公司出具住宅质量!保证: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!保修责任《与项目中其他类型住!房一致
【第十一条 未按规】定配建?租,赁住房的或配建租】赁住房开发进度低于!其他类?型住房开《。发进度?的或未按照规定足】额缴纳配建租赁住房!建设资?金的市住建》部门不予办理—商品房预售许可【证,开发建?设单位未《按配套建设租赁住房!合同规?定交:付配建租赁住—房的或擅自销—售配建租赁住房【的由市住建部门依法!进,行处:罚并不予工程竣工验!收同时通报相关【。部门;其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!信用档案管理系【统
》第十二条 》本办法适《用于路南《区、路北区、高【新技术?产业开?发区:范围内的商》。品住:房用地新上项—目;其他《县(市)、区(开】发区、管理区—、工业区《)可结合本地实际】情况参照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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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》 本办法自》发布之日起实—施唐山市《商品:住房开发项目配【套建设保《障性住房实施办法】(试行)(唐政【发,〔200《8〕:13号?)同时废《。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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