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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唐山市土地收】储实施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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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?山市人民政府—关于印发唐》山,市土地收《储实施办法的—通知 ?
: 唐政发》〔2010〕—21号
各县】(市)、区人民政】府各开发区》(园:区、管理《区、工业《区):管委会市政府—各部:门市直各单位—
—唐山市土地收—储实施办法已经第】市政:府13?届4:2次常务《会议研究《通过现印《发给你们请认真【贯,。彻执行?
二?〇一〇年八月六日】
【
第《一章 总 则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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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【为完善?土地收储制度—加,强土地调控规范土】地市场?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!。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!保障能力根》据,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土地管理法—。、中华人《民共和国城市房【地产管理法、国土】资源:部财政部 中国人】民,银行:关于印发<土地储】备管理办法>的通】知和河北省人民【政府办公厅》转发省国土资源【厅关于推《进,国有土地《储备工作意见—。的通知等法律—和文:件,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!制定本?办法
! 第二条 本市【市辖区范《围内的土地收储工作!适用本?办法市?政府另有规》定的从其规定
!
第—三条 本办》法所称土《地收储?包括土地收购、收】。回及土地储备两个环!节,是指市国土资源主】管,部门为实现调控土】地市场、促进土地】资源合理利》用目标依法取得土】地进行前期开—。发、储存以备供应】土地的行为
【
—第四:条 收储《土地实行《统一规?划、统一《。收,储、统一开发、统】。一管理
【 土地收储管理】应遵循规范运作、】合理利用、促进发】展的原?则
第二章 国】土,资源收储交易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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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?条 唐?山市国土资源收【储交易中心是经市政!府批准成立、具有】独,立法人?资,格、隶属于国土【。资,源管理部《。门、统一承担—本行政辖区内土【地储备?交易工作《的机:构,。 :
— : 唐山市国土资源收!储交易中《心按照本办法具体负!责土地?收购储备、整理开发!及招拍挂《供应工作并组—织实施
【
第六—条 收储交易—中心具体负责下【列工作?
? 《 (一)负》责地产信息的—调查:。、登记、整理、储存!、管理及《政策、信息咨询【工作;
! :(二)根据本市国】民经:济,。和社会发《展规划、城市近期】建设规划组织对全】市土地?供需状况的调查结】合相关职能部—。门编制“年度土地】收购储备《计划”及“土地招】拍挂出让供应计划】”;
《 —。(三:)根据年《度土地收购储备【计划编?制土:地收购?实施方案报市国土】资源主管部门和市政!府批准后组》织实施;
! (四)负责对!政府通?过依:法收购、《收回、征收、置换等!方,式,取,得的土地进行储【备管理并《按照: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!施公开出让;
】 ? (五)筹措】、管理和使用土【地收:购储备资金;—。
【 (六?)负责已收储—土地:的拆迁?、土地平整》及前期开发》;
》 (七《)其他与土地收购储!备相关的工作
【
,第三章 土》地收购?储备的实施
】
?第七条 土》地收购?储备实行计》划管理市国土资源】主管部?门应会同区政府【(管委会)、—市发改、财政—、,规划、住房和建设】等主管?部门根据本地—经济和社《会发展计《划、土地《。利,用总体规划、城市】总体规划、土地利】用年度计划》和土地?。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!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!备及招拍《挂出让计划报—市政府批准并—报,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备案?
【 第八条年》度土地收储计划应包!括
!(一)?年度收?储土地规模;—
】(二)年度收储【。土地前期开发规【模;
! ,(三)年度》收,储土地招拍挂供应】规,。模;
》 (四【。)年度收储土地【临时利用计》划;
?。
《 ?(五)计划年—度末收储《土地规模
—。
》 第九条 市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应当对列入年度【土地收购储备—计划的地《块,。编制控?制性详?。细规划并初步确【定规划设计条件
】
?
第十条下列!国有土地《应当通过收回、【收购、征收》、置换的方》式予以储备
—
— (:一)土?。。地使用期限届—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!;
】。。 (二)《依,。法,收回:的闲置?土地;
《
《 : (三)经核准【报废收回的公路、】铁路、机《场、矿?场等用地;
—
— (四)因单位【撤销、迁《移、破产、产—业结构调整》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!原划拨国有土地;
!
(】五,)为实?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!区改建?需要调整使》。用的土地;
【 (六)!土地使用《权转让?。申报价?比标定地价低20】%以上由政府优先购!买的土地;
【 (【七,)以出让方式—。取得土?地使用?权后无力继续开发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】的,土地;
! (八)经—批准转?用征用?后需:要进:行储:。备,的土地;
》
(九!)土地使用权—人,申请政府收购的土】地;
【 (《十)转让地方后【改变:为经:营性用地《的原军用《土地;
! (十一)为【公共利益或实施【。城市规划需要进【行储备的其》他国有土地
! (十二)其!他需要储备》的国有土地》
?
》第十一条 土地【收购的程《序
】 (一)收购—申请凡符《合本办法之规定【需,由,收储交易中心收购的!国有:土地使?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!应,持有关资料》申请:收储交易中心予以】收购同时需提—供下列资料
—。
》 ? 1、土地【。收购申请书;
】 — : 2、《法人资格证明书【;
:
, 》。 3—。、法定?代表人证《明材料;
】 【 4、?营业执照《。;
? 《 5【、土地使《用权及房屋所有【权合法有效凭证;】
: : , ? 6、原用地!红线及平面》设计方案;
【 ,。 《。 7、宗地!图,及坐:标成果?;
】 8、主】管部门意见;—
? ?。 , 9、【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!
】市政府?批准或交办》收储的土地》。可不经?过申:请程序
《
(二!)实地勘《察(:地籍调查《),对需收储的土地和】地上物权属、—土地面积《、四至范围、土地用!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!查和审?。核
】 (三)确定用【途收:储交:易中心向市规—划主管部门》征求意见确》定,土,地规划用《途及规划设计条件】。
《 , (《四)费用测算—收储交易中心根据本!办法:规,定会同有关部门【进,行收购补偿费—。用的测算实行土【。地置换的还要进行相!应的土地置换费【用测算
!。 (五)方案报】批收储交《易,中心根据土地权【属调查和收购费【用,。测,算结果?提出土地收购实施】方案和具《体资金补偿方案【经,市财:政部门审《核同意后报》市,。政府审批
! ?(六)签订合同收购!方案经批准》后由收储交易—中心与原土地使【用权人签订国—有土地使用权收购】合,同收购合同中—应明确以《下,内容
【 1】、收购土地的—坐,落、面?积、用途及权属依据!;
— ? 2、土【。地收购?补偿费用及》其支付方式》和期限;《
—。。 ? 3、》交,付土地的期限和方】式;
】 4【、双方约定的—。其他:权利义务;
【 《 , 5、违】约责任;
! 6、纠《纷的处理 — ,。
— ,。 (七)收购补偿收!储交易中心》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!收购合同约定的金】额、:期限、方式向原土】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!收购补偿《费用
! (:。八)权属变更—根据国有土地使【用权收购合同的约】。定收储?交易中?心向国土资源主管】。部门、房产主管部门!。。申请:办理:权,属注销和变更登记】手,续
!(九)交付土地根据!国有土地《使用权?。收购合同约定的期】。限和方?。式原:土地使用权人向收储!交易中心交付—土地和地上建筑物】、构筑物和附—属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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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二《条 土?地收回、征》。。收、置?换的:程序
【 , (一)依—法,收回的土地由收储交!易中心持有关部门依!法收:回的有效文书—向市国土资源主【管部门、《房产主管部门申【请变更登记
! 《(二)依法》征收的土地办理土】。地移交手续后收【入土地储备库
【
《 (三)以置换!方,式进行收《储土:地,经过置?换土地?收购补偿费用测【算报市政府批准【收入土地储备库
】
》 第十三条收【。购补偿费用包—括对原土地使用【权及其地上建—筑物:、构筑?物和附属物的补【。偿用以下《方式确定
】 (》一):委,托,有资质的评估—机,构依法按原用途【进行评估;》
: (二】)按收?购合同约定的—土地招?。标、拍?卖、挂牌收益比例】确定补偿《比例由市政府另行】规定
》 : 以置换方》式进行土地收储【的,按前款规定的方【式分别评估置—换土地?收购补偿费经市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!认后由收储交—易中心与原土—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!
第四章 —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!、,利用
— :第,。十四条 收储—交易:中心可以通过以下方!式,对储备土地》及其地上建筑物【、构筑?物、附属《物进:行拆迁和前期—开发:利用或?者处理
! (一)拆迁收储!交易中心接》收储:备土地?后可以根据储备【。土地的实《际和规划《用途依?法对储备《土地上的建筑物、】构筑物、附属物实】施拆迁安置由—收储交易中心委托】拆迁的应当通过【招标或邀标的—方,式确定拆《迁,单位
【 ?(,二)前?期开:发与整?理,收储交易《中心在?储备:。土,地供应前需完—成地上?建筑物、构筑物【。、,附属物的拆除、【土地平整等前期开】发工作前期开发由】收,储交易中心组—织实施
— ? (三)储备【土,地的:临时利用在储备土地!供应前收储交易中】心可将储备土—地或连同地上建【筑,物、:构,筑物、附属》物通过出租、—临时使用等方式【加,以利用也可以在规划!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!临时改变用》途出租储备土—地,须,通过:招标或?邀标:的方式确定》承租人
! 储备土地的临】时利用一般不—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!土地供?应
》 (四)抵押!经,市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和财政主管部】门初审报市》政,。府批:准后收储交》易中心可依法—以储备土地》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!构等抵押贷款筹措】土地收购《储备及开发整理资】。金并:按规定按期还本付息!
银【行贷款的使用和管】理应遵?守贷款合同》的约定
》第五章 《。土地收储《资金的管理
! 第十五条土【。地收储资金实行预决!。算管理收储交易【中心应于每年第【三季度编制下一【年度:土地收?储资金收支预算报】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!
》
第十六条 】市财政部门每年从】缴入地?。方国库的《土地出让总成—交价款?中划出5《%建立国有土地【收益基金专项用【于土地的收购储备】
》
第十七—条,土地收储《资金:专项用于《征收、收购、—优先:购买、收回土地【以,及储:备土地?供,应前的前期》开发等土地储—备开支土地储备【机,构,所需:的日常经《费应:当与土?地储备资《金实行分账核算不】得相互混用
!
第十八条 !土地收储《。资金应在市财政主】管部门设立专户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!接,。受市:财政主管《部门的?指导和监督》市审计?主管部门依》法对土地收储资【金的筹集、管理【和使用进行》审,计监督
《
— 第十九条》 ,土地收储《资金的来源主要【有
】 ,(一)?市财政主管》部门:从土地基金预—算中:安排:的成本?性支出包《括征:。地和拆迁补》偿费用、《土地开发费用等土地!储,。备开发?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!用,;
:
, (二】)市财政主管—部门从国《有土地收入中—提取的土地收—益,基金;
! :(三)土《地收储机构按照【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!银行贷?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!款;
》 (—四)经市财政—部门批准可用于【土地储备的其—他资:金,;
:
(】五):储备土地临时利【用收:益,;,
: (》六):上述:资金在?土地收储《机构使用过程中【产生的?利息收入
—。第六章 法律—责任
第!。二十:。。条 按本《。办,法规定应《纳入土?地储备范《围的国有《土地原土地》使用权?人拒不服从办理土地!收,购储备手续的由市】。国土资源《主管部门责令—限期改正《;逾期不《改正的由市国土资源!主管部门、规划【行政主管部门—依,法收回国有》土地使用权和—规划许可
】
: :第二十一条原土地使!用权人未按》合,同约定交付土—地,及地上建筑物、构】筑物:、附属物或者在【交付土地时擅自【处理地上建筑—。物、构筑物、—附属物收储交易【中心有权要求其停】止,违约行为并继—续履行土地收购合】同并可?要求原?土地使用权人赔偿】相应:的经:济损失?
:
《。 第二十》二条收?储交易中心未按土地!收购合同约定支付土!地收购补《偿费原?土地:使,用权人有《权解除收购合同并】可依法提《出违约赔偿
【
第【二十:三条有关土地—收购:储备的纠纷双—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!的人民?法院提起诉讼
】 ,
第二十四条】收储交易中》心工作人《员违反本办法—规定在?土地储备管》理工作中《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!视情节轻重由其【所在: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!行,政,处分;?涉嫌犯罪的移送司】法机关处理
第】七章 附则
】
: 第二十五条各【工业区、《开发区、管理—区等政?府派出?机构:所,辖区域的土》。地,。收储工作按照—本办法?执行
】 各县(市—)的土地收储工作】参照本办法执—行
第二十】六条本办《法自:公,布之日起实施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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