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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供热用热【条例: (2014年【8月29日兰州市第!十五届人大常委【会第二十《次会议通过2014!年11月28日甘】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!委会第十二次会【议批准) 》第一:章 :总则 第一条 【为了维护供热用【热双方合法》。权益规范《供热:用热行为保障安全稳!定供热促进供热用热!。事业可持续》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!规结合本市实际制】定本条例 》第,二条 本市行政区】域内供热规划、建设!、经营、《管理和用热活动【适用本条例 第三】条 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主管全市】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市!。供,。。热用热?管理机构具体负【责全:市供:热用热的日常—管理工作县(区【)供热用热行政主管!。部门:。负责本行《政区域内的供热【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!市,供热用热《管理机构的业—务指导街道(乡【镇)、社区居民【委员会、村民委【员,会,、物:。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!员会应当《配合做好所管辖范围!的供热用热管—理工作市、》县(区?)发展和改革、【财政、规划、环【保、价?格、房产、质监、工!商、安监《、国土、消防、供水!、,供电、供气等—有关部门和单位应】当按照各自职责做】好供:热用热相关工作 第!四条 市、》县(区)人民政府应!当将供热纳入国【民经济和《社会发展计划安【排专项资金专门用】于公共供热设施【的建设?、,更新:改造 ?第五条 《供热用热应当坚持统!一规划、合理布局保!。障安全、优质—服务规?范用热、节能环【保的原则 第六【条, 市、?县(区)人民—政府应当《建立供?热,应急预案及时科【学有效应《对,供热:。突发事件 第七条 !市、县(区)人民】政府应当优》先,发展集中供热—全面推?行供:热计量收《费在供热工作中【应,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!技,术、:先进工艺、》先进设?备鼓励利用天然气、!。电能等清洁》能源和水煤浆、煤粉!等准清洁《能源:。以,及,太阳能、生》物质能等可再生能】源供热 《第二章 《规划与?建设 第八条 市建!设行政?主管部门应》。当,会同有?关部门编《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!专项规划应当符【合城:乡建设总体规划【并报市人《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!施 第九条 供热工!程项目建设》应,当符:合供热专《项规划和有关法律、!法规、规章及国家产!业,政策政府应当扶【持发展清洁能源、准!清,洁能源、可再生能】源供热项目和热电】联产集中供热项目】热电联产集中—供热项?目在采暖期应—当优先保障供热 】第十条 城市建成】区禁止新建以原煤】。为燃料的供热锅炉】房逐步淘汰现有【燃烧原?煤,。的,供热锅炉 第十一】条 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和:更新:供热:。锅炉:、,热网及其他供—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!向市供?热用热?管理机构提》出申请供《热用:热,管理机?构初审?通过:后由:相关部门按》项目建设程序分别】办理审批手》续,采暖期内《禁止拆除影响供热】的锅炉及相》关附属设施非采暖期!供,热单位确需拆除【的应当在拆除前5】。个月向?市供热用热管理【。机构:提出书面《申请经同意后方【可拆除 第十二条 !对于集中供热工【程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应当给【。予资金支《持也:可以采取《优惠政?策按照?“谁受益、谁投资】”的原则多渠道【筹资建?设 第十三条 规划!、国土行政主管部】门在审批建设项目】用地时应当保—。证配套?建,设供热设施或者【预留供?热设施建《设用地?。未经批准任何单位】和,个人: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! 第十四条 需【要供热?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!执行国家供热—计量和分室控—制的强制《规定应当《执行国家建筑节【能标准 不符合供】热计量、分室控制】和,节能标准要求的既】。有建筑应当》限期:。实施改?造改造?期限由市人民政府】确,定新建建筑》。。和实施节能改造的】既有: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!量装置和室》温调控?装,置供热计量装—置和:室温调?控装置的采购应当用!招投标的《方式所采购》的装置应当符合国家!质量标准供热计量】。装置须经法定计【量检定机构》检定合格《后,方可安装使用供热】计量:装置:在保修?期内,由生产企【业负责维修更换;】保修:期外,?由供 热单位—负责维修《更换: ,第十五条《 供热设施建—设应当?由,具有相?应资质的单位—承担供热设施建设】。使用的设备》、,管材和器具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】方相关标准 第十】六条 共同》。投资:的,供热工?程建设资金和—城市基?础设施配套费用【于供热的《资金:应当用作供热的设】施建设、设备—更新改造及工艺技术!改,进 第十七条 【供,热工程竣工验收时】。建设单位应当通【。知市供热用热管理】。机构、县(区)供】热用热行政主—管部门和有关的【供热单位参加—。验收合格后十—五日内?将供热工程》档案资料、竣工【验收资料以及—规划、?环保、质监》、消:防等有关部门出【具的批准文件、许可!证,照的:复印件报县(区【)供热用热行政主管!部门备?。案 第三《章 供热与》用热 第《十八条 《供热经营《实,行许可制度供热单位!未取得市供热用【。热管理机构核发的】供热许可证不得【从事供热经营 第十!九条 供热》许,可证实行年度—检验制度《申请或者年检—供热许可证应—当具备以下基—本条件? (一)具备法人】资格; 《(,二):具备热源《及供热设施、设备的!建设审批和委托管理!手续:; (三)具有【相应从业资格的【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!管,理人员; 》(四)具有与其经营!规模相适《应,的资:金;: (五)没》有擅自停热》或者弃管《等不良供热记录;】 (六)法律—、法规规定的其他】条件 第二十—条 供热单》位的主要供热—设施、供热能—力、:供热面积等发—生变化时应当—到,供热:。用,热管理机构办理相应!的变更?手续:。市供热用热》管,理机构、县(区【。)供:热用热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建立》在线监管《平台对供热》单位的供热情况【实时监控在》线,实时监控《。。的数据可以作为行】。政处罚的依据 第】二十一?条 供热单》位与热用户应当依】法签订?供热用?热合同供热用热合同!。应,当包括以下内容 】(一)供、停暖日期!; (二《)供热参数; (】三)室内《温度; (四)事】。故及:。维护; 《(五)收费标准【、交费方式和结算】办法;? (六)违约责任;! ,(,七,)需要约定的其他事!项 热用户发生【变更的热用》户,。应,当,。与,供热单位办理供热用!热合同变更手—续 :第,二十二条 供热单】位在接纳用户前【应当先由供热用热管!理,。机构会同供热—单位检验用热项目的!内部管网系统—检验:通过的方可签—订,入网:。协议需要纳入—集,中供:热且符合《入网条件《的供热单《位应当与入网—申,请人签订《入网:协议并在协》议签订后30日内向!县(区)供热用【热行政主管部门【备案 ?第二十三条 本【市供热?期为当年11月1日!至次年?3月31日供热单位!不得擅自推迟供热】或者提前停》止供热因气候原因需!提前或者推迟开始】供热:时间的、需提前或者!推迟停止《供,热时间的《由市人民政府—。决定并?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!。四条 供热》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合!同供热保证供热设】施正常运行在采【暖期内住《宅,热用户的室》。内温度?不得低于1》8℃非住《宅,热用户?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!热用热双方在—供热用热合同中自行!约定市、县(区)人!民政府及供热用【热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:协,。调,各方加大《既,有建筑节能》。改造的工《作力度使老旧建【筑的室内温度不【低,于,法定最低温度因设备!故障或者其他—因,素不能?正常供热时供热单】位应当及时组—织抢修恢《复供:暖同时通《知用户并报告市供】热用:热管理机《构相关?。单位应当积极—配合抢修实》行供热计量》的用户室内》温度由用户自行【调控:但供热单位应—当按设计供热参【数保证供热因供热】单位责任《连续停止供热超过】24小时《的向用户退》还当日热费 第二十!五,条, 供:热单位应当按—照国家相《关技术?规,范对热用户室—温随机进行检测【检测结?。果需:经热用?户签字后建》档并上报县(区)】供热用?热行政主管部门和】市供热用热管理【。机,构备案县(区)供】热用热行政》主管部门和市供热用!热管:。理机构应当对检测】结果和建档》工作:进行抽查 第二【十六条 热用户【认为室内《温度未达《。到规定标《。准的:可以向供热》单位投诉供》。。热单位应当向热用】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!时间和内容的书【面,凭据并在《接到投诉《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!。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!规定温度属》于供热单位》责,任的供?热单位应《。当在四十八小—时内:。予以解决 》第二十七条》 供热单位与热用】户对室温是否达到标!准存在争议的或者】。对导致室温未达到】标准的原因》存在:争议的可以向县(】区)供热《用热行政主》管部门投诉县(【区):供热用热行政—。主管:部门或者市供热用热!管理机构应当在【接到投诉之时二【十四小时内进行【测温并分析》查找导致室温未达】标的原因《同时:责成:责,任方改?。正测温办法由—市供热用《热管理机《。构会同市《。质量技术《监督:部门制定并发布测温!。器具应当是经—过质量?技术监督部门检定】合格:。的 第二十八—条 供热《单位应当在供热【期结束?后两个月《内将本?供,热,期的成本决算表报】同级供热《用热行?。政主管部门备—案 第?二十九条 供—热期内供热单—位不得擅自停业、歇!业、弃管不》得擅自推迟》、终止供热》或者提前《。结束供热《不得退?出或:者,部分退出供热不得】随意采?取停止供热的方式】催,缴热费 《非供热期内供热单】位确需?退出或者部分退【出供热的应当对供】热范围内相关用户】、设施管《护以及热费等事宜】做出妥善安排并在】规定时间内与承【接的供热单》位完:成供热设施及—技术档案、》用,。户资料、热费等事】项的交接工作同时】书面:告知市供《热用热管理机构【对于擅自停业、【歇业、?弃管以及被依法【吊销供热许可—证的市供热用—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!其他供热《。单位及?时接管 《第三十条 热用户】不得:有下列损害供热【。设施或者《影响供热效果—的行为 (一)关】闭供热阀门》或隔断供热设施;】 ,﹙,二﹚增加供热—面积; ﹙三﹚【改变供热设计采暖方!式,; ﹙?四﹚改动热计量及】温,控装:置; ?。。﹙五﹚安《装热循?环装置、换热—装置和放《水装置; ﹙—六,﹚,室内装修或者其他】。设施严重遮挡散【热器; (》七):其他损害供热—。设施或影响供热质量!的行为 热》用户违反前款—规定或?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!人造:成损失?的应:当依法承担赔—偿,责任 第三十—一条 市人民政【府应当逐步》建立:供,热价:格与供热能源价格】联动机制热电联产集!中供热项《目的出厂热价的【调整应当充分考【虑热用?户的承?受能力并征求市人民!。政府的意见供热【单位和?。热,用户可?以,向价格主《管部门?或,者供热用《热管理?机构提出调》整供热价格的书面】建议供?热价格不足以补【偿正常的供热成【本但:又不能及时调整【供热价格致》使供热单位亏损的】市、县(区)人民】政府应当对供—热单位进行成本核算!后给予临时补贴【 第三十二条 【热费由供热单位向】热用户收取》实行供热计量的用】户按计量收取没有完!成既:有建筑供热》计,量改造的用户—暂按:建筑:面积计收申请停暖】的热用?。户应:。当,按照有关《规定和标《准缴纳基础热费(】按热计量收费的)】或者户间传热费【(按面积收费的) !第三十三条 —热费价格和收费【。办法由市人》民政府制定并—按照价格法的规定】。程,序,报请批准《后公布?实施 ?第三十四《条 热用户》应当每年供热—前向供?热单位缴清本采暖】期的热费;一次缴】清,确有困难的经供热】单位同意可》以,分次缴纳但首次缴】纳不得?少,于全部热《费的50%》余额应当在本采【暖期开始《后,两,个月内缴清 第三】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!当按规定计提供热设!备折旧费并专项用于!供,热设备的更新、改】造 第四章 —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!十六条? 未经市供》热,用,热管理机《。构同意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得擅自【处置热源《和供热共用》。管网的所有》权和经营权 第三十!七条 供热设—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按!照下列?规定划分 》(一)供热锅炉及】附属设施由供—热单位负《责;: (:二)供?热锅炉房、换—热站至热用户楼栋单!元阀:前的管网《和楼内共《用供热设施》由供热单位负—责; (《三)非居《民,用户的供热设施由房!屋所有权人或管【理人:负责 第《三十八条 供热锅炉!房、换热《站至居?民热用户《楼栋单元阀前—。的管:网及楼内《共用供热设施—的,更,。新改造由供》热单位?负责:实施:更新:改造的费用由县【。级以:上人民政《府,设,立专项资金》逐年解?决市:、县(区)供热用】。热行政主管》部门和?。市供热用热管理机】构应当制定更—新改造的总体规划】和年度计划》督促供热《单位:。做好更新改》造,工,作 :第三十?九,条 :供热管?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!.5米?内,禁止:下列行为 (一)修!建建:筑物和构筑物;【。 (二)挖坑、取土!、打桩; (三【)爆:破作业; (四)】堆,放垃圾、《杂物:、排:放污废水; (五)!擅自:改,变、拆?卸或者?移动供热管网—、井盖、阀门、【仪表及标志等设施】。; :(,六)在供热管网及】附,属设:施的垂直地面上种】。植树:木、埋设电杆等 (!七):其它影响供》热设施安全的行为】确需进?行施工作《业的应当征得供【热,单位同意 第—五章 法律责任 第!四十条 建设单【位,违反本条《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!。定未经批准擅自新建!、改建、扩建和更】新供热?。锅炉、热网及其他供!热设施的由县(区)!。供热:用热行政主》管部门?责令:停止建设对可以【。保留的工程责令补】办手续;不应保留】的责令限期拆除【并处以供热工程总】造,价百分之五》至,百分:之十的罚款建设【单位违?反本条例第》十一条第二款规【定未经?批,准自行拆除影—响供热的锅炉及【相关附属设施的由县!(区)供热用—热行政主管》部门:。责令限期恢复原状;!逾期:不恢复的处以一万元!以上三万元以下罚】款, 第四?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!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占!用供热设施用地或者!改变其用途》。的由县(区)供【热用热行政主管【部门责?令限期改正;逾【期,不改正的处以一万】。元以上三万元以下】罚款 第四十二【条 违反本条例第】十,四条规定建》设单位未按规定【安装供?热计量装置》和室温调控装置的】,由县?(区)供热》用热行政主》管部门责令限—期改正;逾期—不改正的《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!万元以下罚款 第】四十三条 违—反本条例第十五【。。条,第一:款规:定建设施工单位【无相应资质从事供】热设施建设》。的由县(区)—供热用热行政主【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!责令停止建》。设并处以工程—总造价百分之三【以上百分之》五以:下的罚款供热设【施建设中使用的【设备:、管材和器》具不符合国》家和地方相》关标准的由》县(区)《供热用热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建设单位《予以:拆除拒不拆除的【由县(区《),供热用热《行政主管部门代为】。拆除拆除费用—由建设单《位承担并处以—十万元以《上三十万元以—下罚:款 :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!。条例第十《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!供热工程《。竣工后未按时向县(!区)供热用热行政主!管部门备案的由【。县(区)供热用热行!政主管部门》责令限期改》正;逾期《未改正的处以—五千元以上一万【元以下罚款 第【四十五?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!。八条规定未取得【供热许可证擅自从】事供:热经营活动的由【市,供热:用热管理机构—。。责令限期补办—并处以?。。三万:元以上五万》元以下罚款》逾,期未取得供》热许可证继续从事供!热经营活动的由市】供热用热管》理机构?。责令停止《供,热经营活动并处以】五万:元以上十万》。元以下罚款 第【四十六条 违反本】。条例第二十二条【规,定供热单位》未,签订入网协议擅【自接纳用户入—网或者与入网申【请人:签订入?网协议后未及时到】县(区)供热用热】。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的由县(区)供!热用热行政》主管部?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!手,续;逾期未》补办:的处以?三,万元以上五》万元以?下罚款 第四十【七条 违反本条例】第二十四条》第一款?规定采暖期内因供热!单,。位的:原因造成住宅热用】户室:内温:度低于18℃的由】县(区)供热—用热行政《主管部门责令限【期改正;《逾期拒不改正的【对供热单位处以【五万元以《上十万元以下—罚款 第四》。十八条 违反本【条例:第二十?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!停业、歇业》、弃管推迟、终止】供,热或者提前》结束供热擅自退【出或者部分退—出供热的由县—(区:)供热?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!。令限期改《正;:逾期:不改正的处以十万】元以上二十》万元:以下罚款《情节严重的由—市供热用热管理【机构吊销供热—许可证 第》四十九?条, 违反本《条例第三十》条第一款规定—行为之一的由县(】区)供热用热行政】主管部门责令限【期,改正;?。。逾期不改正》的,。对单:位热用户处》以三万元以上—五,万元以下《。罚款对个人热用户】处以五?百元以?上三千元以》下罚:款 第五十条 违】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!规定不按规定缴【纳热费?的由县(区》)供热用热行—政主:。管部门责令》。。限期:。缴纳;对于无正当】理由长期《欠费、欠费数—额较大且经多次催】缴仍拒不缴纳热【费的用户《供,热单位可依法提【起诉讼并通过社【会诚信体《系将其失信行为记入!其诚信档案同时在】。公共媒体予》以,曝光 第《五十一条 》违反本条例第三【十,六条规定擅自处置热!源和供热《。共用管网的所有权】和经营权的由县(区!)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限期改正并处】以三万元《以上五万元以下【罚款 第《五十二条违反—。本,条例第?三十九条规定—在供热?。管网及?。附属设施外缘—1.5米内有本条例!禁止行?为的由县《。(区)供《热用热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《限期改正《。并,视其情节轻》重对单位处以一千元!以上一?万元以下罚款;对个!人处:以一百元以》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】 第五十三》条 市、县(—。区)供热用热行政】。主管部门《和市:供,热用热管《理机构以及其他【从事与供热》管理工作《有,关,的,国家工作人》。员,在供热管理》工作中玩忽职守、滥!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!由其所?在,单位或?上级机?关给予?行政处分;构—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 第—六章 附则 第【五十:四,。条 本条例》自201《5年5月1日起【施行2002年9月!27日兰州市第【十三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!会议:通过,2002年1!。。2月7日甘肃省第】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!会议批准《的兰州市《城市:供热管理条例同【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