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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供热》用热条例 (20】14年8月29日】兰州市第《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!二十:次会议通过2014!年11月28日甘肃!省第十二届人大【常委: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!) :第,一章 总则 —第一条 为了维护】供,热用热?双方合法权益规【范供热?用热行为保障安全】稳定供热促进供【热用热事业可—持续发展根据有【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!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!二,条, 本市行政区域【内供:热规划、建设—、经:营、管理和用热活动!适,用,本,。条例 第三条 市建!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主管全市供热用【热管理工作市供热用!热,管理机构具体负【责全市供热用热的日!常管理?工作县(区)供热】用热行?政主:管部:。门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!供热用?。热管理工作并接受】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!的,业务指导街道(乡镇!)、社区《居民委员会、村民】。委员:会、物业管理单【。。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!配,合做好所管辖范围的!供热用热管》理工作市、县(区】)发:展,和改:革、财政、规—划、环保、价格、】房产、质监、—工商、安监、国土、!消防、供水、供【电、供气等》。有关部门和单位【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!好供热用《热相:关工作 第》四条: 市、县(区—),人民政?府应:当将供热纳入国民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!安排专项资金专【门用于公共供—热设施的建设—、更新改造 第【五条 供《热用热应当坚—持统一规划、合理】布局保障《安全、优质服务【规范用?热、节能环保的【原则 ?第六条 市、县【(区)人民政府应当!建立供热应急预【案及时科学有—效,应对:供热突发事件 第七!条 市?、县(?区)人民《。政,府应当优先发展【集中供热全》面推行供热》计量收费在供热工】作中应?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!技术、先进工—艺、先?进设备鼓励利用天然!气、:电能等清《洁能源和水》煤浆、煤粉等准清洁!能,源,以及:太阳能、生物质能】等,可再:生能源供《热, ,第二章 《规划与建设》 第八条《。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,应当:会同有关部》门编制供热专—项规划?供热专项规划—应当符合城》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报!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!织,。实,施 第九条 供热】工程项目建设应【当符合供《热专项?规划和有《关法律、法》规,、规章及国家—。。产业政策政府应【当扶持发《展清:洁,能源、准清洁—能源、可再生能源供!热项目和热电—。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热!电联产?集中:供热项目在采暖期应!当优先保《障,供热 第《十条 城市建—。成区禁止新建以原煤!为燃料的《供,热锅:。炉房逐步淘汰现有】。燃烧原煤《的供热锅炉 —第十一条 新建【、改建、扩建和【更新供热锅炉、热网!。及其他?供热设?施建设单位应当向市!。供热用热《。管理机?构提:出申请供热用热管理!机构初审通过—后由:相关部门按项目建】设,程序分别办理审【批手续采暖期内禁】止拆除影响供热的】锅炉:及相关?附属设施非采暖期供!热单位确需拆除的】应当在拆《除前:5,个月向市供热用热】管理机构提出书【面申请经同意—后方可拆除 —第十:二条 对于集—。中,供热工程县级以上人!。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!。支持也可以采取优惠!。政策按?照“谁受益、—谁投资”《的原:则多渠道筹资建设】 第十三条 规划、!国土行政主管部门】在审批建设项目用】地时应当《保证配套建设供热设!施,或者:预留供热设施—建设用?地未经批《准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,得占用或改》。变,。用途 ?第十四条 需要供】热的新?建,民用建筑应》当执行国家供热计量!和分室控《制的强?制规定应当执行【国家:建筑节能标准— 不符合供热计量、!分室控制和节能【标准要求的既有建】筑应当限期实—施改造改《造期限由市》人民政府确》定新建?建筑和?。实施节?能改造的既有建【筑应当安装》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!。调控装置供热—计量装置和室温【。调控装置的采购应当!用招投标《的方式所采购的装置!应当符合国家质【。。量标准供热计量装】置,须,经法定?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!格后方?可安装使用》供热计量装置—在保修期内,—由生产企《业负责?维修更换;保修期】外,由供《 热单位负责维【修更换? 第十五条 —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由!具有相应资质的【单位承担供热设【。施建设使用的设备、!。管材和器具应当【符,合国家和《地方相?关标准 第十—六条: 共同投资的供热】工程建设资金和【城市基础设施—配,套费用于供热—的资金应当用作供】热的设施建设、设】备更新?改造及工《艺技:术改进 《。第十七条《 供热工程竣工【。验,收时建设单位—应,当,。通知市供热用热【管理:机构、县《(区:)供热用热行政主管!。部,门和有关的供热【单位参?加验收合格后十五日!内将供热工程档案】资料、竣工》验收资料以及—规划:、环保、质监、【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!的批准文件、许【可,证照:的复印件报县—(区)供热用热行】。政,主管部门备案 【第三:章 供热与用热【 第十八条》 供:。热经营实行许—可制度供《热单位?未,取得市供热用—热管理机构》核发的供热》许可证?不得从事《供热:经营 第十九—条 供热许可证【实,行年度检验制度申请!或者年检《供热许?可证应当具备以下】基本条?件 :(一)具备法人资格!;, (二?)具备热源》及供热设施、设备的!建设审批和》委,托管理手续;—。 (三)具有—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!技,术人员和安》全管理人员; (】四)具有与其经【营规模相适应的【资金; 《(五)没有》擅自停热《。或者弃管等不良【供,热记录; 》(六)?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】其他条件 》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!的主要供热设施【、,供热能力、供—热面积等《发生变化《时应当?到供:热用:热管理机构办理相】应的:变更手续市供热用热!管理机?构、县(区)—供热用热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!立在线监《管平台对供热—单位的供《。热,情况实时监控在线】实时监?控,。的数据可以作为行】政处罚的《依据 ?第二十一条》 供热单位与热【用户应当依》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!供热用热合同—应当包?括以下内容 —(一)供《、停暖日《期; (《二):供热参数;》 (三)室内温【度;: (四)事》故及维护; (五】)收费标《准、交费方》式,和结算办法; (】六)违约责》任; (七)需要】约定的其他事项【 热用户发生变更的!热用户应当与供热单!位办理供热用热合】同变更手《。续 第?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!在接纳用户前—应当先由供》。。热用热管理机构【会同供热单》位检验?用热:项目:。的内部管网系统检验!。通过的方《。可签订?入网协议需要纳入集!中供:热且符合入网条件】的供:热单位应当》与入网申请人—签订入网协》议并在协议签订【后30日内向—县(区)供热用热】行政主管部门备【。案 第二十三—。条 本市供热期为】当年11月1日至次!年3月31》。日供热单《位不得擅自推迟【供热或者提前停【止供热因《气候原因需提前【或者推迟开》。始供热时间》的、:需提:。前或者推迟停止供】热时间的《由市人?民政府决定并—向社会公布》。 第二十四》条 供热单》位应当严格依照合】同供热保证供热【设施正?。常运行在采暖期内】住宅热用《户的:。室内温度《不得低于18—℃非:住宅热用《。户的室内《最低温度由供热用热!双方在供热用热合同!中自行?约定市、县(—区)人民《政府及供热》用热行?政,。主管部门《应当协?调各方加大既—有建筑节能改造【的工作?力度使?老旧建?筑,的室内温度不低于法!定最:低温度?因设备故障或者【其他因?素,不能正常供热—时供热单位应当及】。时组织抢修》恢复供暖同》时通知用户》并报告市供热用热】管理机构相关单位应!当积极配合抢修实】行供热计量的用户室!内温度由《用户自行调》控但供热《单位应?当按设计供热参数】保证供热因供—。热单:位责任连续停—止供热超过24【小时的向用户退还】当日热费 第二【十,五条 供热单—位应当按照国家相】关技术规范对—热,用户室温随》机进:行,检测检测结果需【经热用户签字—后建档并上报—县(区)供热用【热行政主管部—门和市供热用热管】理机构?备案县(区)供热用!热行政主管部门和】市供热用热管—理,机构应当《对检测结《果和建档工作—进行抽?查 第二十六条 】热用户认为室内温】。度未达?到规定?标准:的,。可以向供热》单位投?诉供热单位应当向】热用户出具标—明受理反《映时间和内容的【书面凭据并在接到】投诉之时《起二十?四小时内进行测【温对室温低于规【定温:度属于供热单位【责任的供热单位应】当在四十八小时【内予以解决 —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!位与热?。用户对?。室温是否达》到标准?存在争?议的或者对》导致:室温未达到标准的原!因存在争议的可【。以,向县(区)供热用】热行政主管部门投】诉县(区)供—热用热行政主—。管部门或《者市供热用热管理】机,构应当在接到投诉】之时:。二,十四小时内进行测】温并分析查找导【致室温未达标的【原因同时《责成责任方》改正测温办法由市供!热,用热管?理机构?。会,同市质量技术监【。。督部门制定并发布测!温器具应当》是,经,过质量技术监督【。部门检?定合:格的 第二十八条】 供热单位应当在】供热期结束》后,两个月内将本供【热期的?成本决算表报同级】供热用热行政主管】部门备案《 第二十九条 供】热期内?供热单位不得擅自】停业、歇业、弃【管不得擅自》推迟、终止》供,热或者提前结束【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!分退出供热不—得随意采取停—止供热的方式催【缴热费 非供热期】内供热单位确需【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!热的应当对供—。热范围内《相关:。用户、设施管护【以及热费《等事宜做出妥善安排!并在规定时间内【与承接的供热—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!技术档案、用户资料!、热费等事项的交】接工作同《时书:面告知市供热用热】管理机构对》于擅自停业》、歇业、弃管—以及被?依法吊销《供,热许:可证的?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!。应当组织《其他供热单位及【时接管 《第三十条 热—用户不得《有下列损害供热设施!或,者影响供热效—果的行为 》(一)关闭供热【阀门或隔断供热设】施; ﹙二﹚—增加供热面积; 】﹙三﹚改变供—热设计?采暖方?式,;, ﹙四﹚改动—热计量及温控—装置:; :﹙五﹚安装热循【环装置、换热装置】和,放水:装置:; ﹙?六﹚室内《装修或者《其他设施严重遮挡】。散热:器; (七)其他损!害供:热设施或影响供【热质量的行》。为, 热用户违反前款规!定或者损害供热设】施给: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!依法承担《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!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!逐步建立供热—价格与供热能源价格!联动机制热电联产集!。。中,供热项目的出厂【热价的?调整应当充分考虑】热,。用户的承受》能力并征求》市,人民政府的意见【供热单位和热用【户,。可以向价格主管部】门或者供热用热【管理机?构提出调整供热价】格的书面《建议供热价格—不足以补偿正常的】。供热成本但又不能及!时调整供热价格【致使供热单位亏【。损的:市、:县(区)人民政府】应当:对供热单位》进行:成本核算《后给予临《时补贴 《第三十二条 —热费由?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!取,。实行供热计量的【用户按计量收取没有!完成既有建》。筑,供,。热计量改造的用户暂!按建筑面积》计,收申请停暖》的热用户应当按照】有关规定和》标准缴?纳,基础热费(按热计量!收,。费的)或者户—间传热费(按面【积收费的) 第三十!三条 热费价格【和收费办法由—市人:民政府制定》并按照价格》法的:规定程序报请批【准后公布实》施 :第三十四《条 热用《户应当每年供热【前向供?热单位缴清本采暖期!的热费;一次缴清确!有困难的《经供热单位同意可】以分次缴纳》但首次缴纳不—。得少于?全部热费的5—0%余额应当在【本采暖期开始—后两个月内缴清【 第三十五条 【供,热单:位应当按规》定计提供热》设备折?旧费:并专项?用,于供热设备的更新、!改造: 第四?章 供热《设施管理 第—三十六条 未经市】供热用?热管理机《构同意?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,。得擅:自处置?热源:和供热共《用管:网的所有《权和经营权 第三十!七条 供热设施【的管理维护》。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!分 (一)》供热锅炉及附属设】施由供热单位负【责,; (二《)供热锅炉房、换热!站至热用户楼—栋,单,元阀前?的,管网和楼内共用供热!设施由供热单—位,负责; 《(三)非居民用户的!供热设施由房屋所】有权人或管理—人负责 第三十八】条 供?。热锅炉房、》换热站至居民—热用户楼栋》单元阀前的管网【。。及楼:内共用供热设施的】更新改?造由供热单位—负责实施更》新改造的费用由县级!以上:人民政府设立专【项资金逐年》解决市、县(区)】供热用热行政—主管部门和市供热】用热管理《机构应当制定—更新改造的》。总体规划和年度【。计划督促《供热单位做好—更新改?造工作 第三十九】条 供热管》网,。及附属设施外缘【1.5米内禁止【下列行为 (一)修!。建,建筑:物和构筑《物; (《二)挖坑、取土、打!桩; (《三):爆破作业; (【四)堆放垃圾—、杂物、排》放污废水; (五)!擅自改?变、拆?卸或者移动供热管】。网,、井盖、阀门、仪】表及标志《等设施; (—六)在供《热管网及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】面上种植《树木:、埋设电《杆等 (七)其【它影响?供热:设,施安全的行》为确需进行施工作】业的:应当征?得供热单位同意【 第五?章 法律责任— 第:四十条 《建设单位《违,反本:条例:。第十一条第》一款规定《未经:批准擅自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和更新供热锅!炉、热网及》。其他:供热:设,施的由县(》区)供热用》热行政?主管部门责令停止】建,设对可以保留的工程!责令:补,。办手续;不应—保,留的责令限期—拆除并处以供热【。工程总造价百—分之五至《百分之?十的罚款建设单位违!反本条?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!定未经批《准,自,行拆除影响供热【的锅炉及相关附属设!施的由县(区)【供,热用热行政主管【部门责?令限期恢复原状【;,逾期:不恢复的处》以,一万元以上三万【元,。以下罚款 第四十】。一条 违《反本:。条例:第十三条规定—擅自占用供热设施用!地或者改变其用途】的由县(区)供【热,用热行?政主管部门》责,令,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!正的处?以一万元以上—三万元以《下罚款 《第四十二条》 违反本条例第十】四条规定《建设单位未按规定】安装供热《计量装置和室温【调控装?置的,由《县(区)供热用热】行,政主管部门责—令限:期改正;《逾期不改《正的处以十》万元以上三十万元】以下罚款 第四十】三条 违反本—条例第?十五条第一款规定】建设施工单》位无相应资质从事】。供热设施建设的由县!(区)供热用热行政!主管部?门会同有关部门责】令停止建设》。并处以?工程:总造价百《分之:三以上百分之五【以下的罚款》供热设施建设中使用!的设备、管》材和器具不符—合国家和地方相【关标准?的由县(区)供热用!热,。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,建设单位予以拆除拒!不拆除的由县(区)!供,热用热行政》主管:部,门代为拆除拆—除费用?由建设单位承—担并处以十万元以】上三十万元以—下罚款 第四十四】条 违反《本条例第十七条规】。定建设单位在供热】工程竣工后未按【时向县(《区)供热用》热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,的由县(区)供热用!热行政主管部—门责令限期改正;】逾期未改正的—处以:五,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!。罚款 第四十五条 !违反本?条例第十八条规【定未取?得供热许可证擅自】。从事供热《经营活动的由市【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】责,令限期补办》并,处以三万元以—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】逾期未取得供热许】可,证,继续从事供热经营】活动的由市供—热用热管《理机:构责令停止供热【经营活动并》处以五万元以上十】。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!十六条? 违: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!规定供热单位未签订!入网协议擅自接纳用!户入网或者与入【网申:请人签订入网协【议后未及时》到县(区)供热用热!行政主管《部门备案的》由县(区)供热【用热行政主管—部,门责令限期补办【相关手续;逾—期未补?办的处?。以三万?元以上五万元以【。下罚款 《第,四十七?条 :违反本条例第—二十四条第一款【规定采暖期》内,因供热单位》的原因造成住宅热】用,户,室内温度低》。于18℃的由县(区!)供:热用热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】;逾期拒不改正的对!供热单?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!万元以下罚款— 第四十八》。。条 违?反本条例《第,二十:九条第一《款规定擅自停业、歇!业、弃管推迟—、终止供热》或者:提前结束《供热擅自退出或【者部分退出供—热的由县(》区)供热用热—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!期改正;逾期不【改正的处以十万元】以上二十万元以【下罚款情节严—重的由市《供热用热管理—机构吊销供热—许可证 第四—十,九条 违反》本条:例第三?十条第一《。款规定行为之一的】由县(区)》供热用?热,行政主?管部:门责令限《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!。的对单位热用户处】以三万元以》上五万元以》下罚:款对个人热用—户,处以五百元》以上:三,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!十条 ?违反:本条例第三十四【条规定不按规定【缴纳热?费的由县(》区)供热用热行【政主管部门责令限】期缴纳;《对,于无正当理由长期欠!费、欠费数额较【大且:经,多,次催缴仍拒不—缴,纳热:费的用户《供热单?位可依法提起诉【讼并通过社》会诚信体系将其【失信行为记入其诚】信档案同时在公共媒!。体予以曝光 第五】十一条?。 违反本条》例第三十六》条规定?。擅自处?置,热源和供热共用管】。网的所有权和经【营权的由县(区)行!政主管部门》责令限期改》正并处?。以三万元以上五万】元,。以下:罚款 第《五,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!三十九条规定在供热!管网及?附属设施外缘1.】5米内有本条例禁】止行:为的由县(区)供】热用热行《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!改正并视其情节轻】重对:单位处以一千元【以上一?万元以下罚款;【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!上一千元以下—罚款 第五》十三条 市、县【(区)供热用热行政!。主管:部门和市供》热用热?管理机?构以及其他从事与】供热管理工作有【关的国?家工作人《员在供热管理工作中!玩忽职守、滥—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】上级机关《给,。予行政处分》;构:成犯罪的依》法追:究,刑事:责任 第《。六章 附则 第五十!四条 本条例—自2015年5月】1日:起施行200—。2年:9月27日》兰州市?第十:三届人民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四次?会议通过,》。2002年12月7!。日甘肃省第九届人】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》员会第?。三十一次《会议:批准:的兰州市城市—供热管?理条例?。同时废止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