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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供热用热条】例 (2014年8!月29日兰州—市第十五《届人大常《委会第二十》。次会议通过201】4,年11月28日【。甘肃:省第:十二届人大常委会】第十二次会议批准】) 第一《。章 总则《。 第一?。条 为了维护供热用!热双方合法权—益规:范供热用《热行为保障安全稳定!供热促进供热用热】事业:可持续发展根据【有关法律法》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条例 第》二条 本市行政【区域内供《热规划、《建设、经《营、管理和》用热:活动适用本条例【 第三条 》市建设行《政主管部《门,主管全市供热用热管!理工作市供热用【热,。管理机构具体—负,。责全市供热》用热:的,。。日常管理工作县(区!)供:热用热?。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内的供热用【。热管理工作》并接受市供热用热】管理机构的》业务指导街》道(乡镇)、社区】居民委?员会、?村民委员会、物业管!理单位和业主委【员会应当配合—做好所管辖》范围的供热用热管】理工作市、》县(区)发展和【改革、财政、规【划、环保、》价格:、房产、质监、工商!、安:监,、国土、消防、【供水、供电、供气等!有关部门和单—位应当?按照各自职责—做好供?热用热相关》工作: 第:四条: 市:、县(区)人民政】府应当将供热纳【入国民?经济和社会》发,展,计划安排专项—资,金专:门用于公共供热【设,施的建设、更新改】造 第五条》 供热用热》应当:坚持统一规》划、:合理布局保》障安全、优质服务】规范用热、节能【环保的原则 —第六条 《市、县(区)—人民政?府应当建立》供,热,应急预案及时科学】有效应对《供热突发事件 第】七,条 市、县(区【)人民政府》应当优先《发展集中供热全【。面推:行,供热计量收费—在供热?工作中应当积—极推广应用先进【技术、先进工艺、先!进设备?鼓励利用天》然,气,、电能等清洁能【源和水煤《浆、煤粉等准清洁】能源以?及太阳能、生物【质能等?可再生能《源供热 第》二章 规《。划与建设 第八条 !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!。制供热专项规划【供热专项规划—应当符?合城乡建设总—体规划并《报市:人,民政府批准后组织】实,施 :。第九条 供热工程项!目建设应当》符,合供热专项规划和】有关法律《、法规?、规章及国家产业】政策政府《。应当扶持《发展清洁《能源、准清洁—能源、可再》生能源供《热项目?和,热电联产集中供热】项目: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!目在:采,暖期应当优先—保障:供热 第十条 城市!。建成区禁止》新建以原煤为—燃,料的供热锅炉房逐步!淘汰现有燃烧原煤的!供热锅炉 第十一条! 新:建、改建、》扩建:和更新供热锅炉、】热网及其他供热【设施建?设单位应当向市【。供热用热管理机【构,提出申请供》热用热管理机构初审!通过后由相关—部门按?。项目建设程序分别】办理:。。审批:手续采暖期》内,。禁止拆除影响供热的!锅炉:及相:关,附属设施非采暖期】供热单位确需拆除】的应当在拆除—前5个月向市供【热用热管《。理机构提《出,。书面申?请经同意后方—可拆除 第》十二条 对于集【中,供热:工程:县,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应当给予资【金支持也可以—采取优惠政》。策按照“谁受益【、谁投资《。”的原则多渠道筹】资建设 第十—三条 ?。规划、国土》行政主?管部门在审》批建设项目》用,地时应当保证配套建!设,。供热设施《或,者预留供热设施建】设,用,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得》占用或改变用—途 第十四》条 需?要,供热的?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执!行国家供热计量和】分室控?制的强制规》定应当执行》国家建筑节能—标准 不符合供热】。计量:、分室控制和—节能标准要》求的既有《建,筑,应当限期实》。。。施改造改造期—限由:。市,人民政府确定—新建建筑《和实施节能改造的】既有建筑应》当安装供《。热计:量装置和室温调【控装置供《热计量装置》和室温调控》。。装置的采购应—当用招投标的方式所!。采购的装置应当符合!国家质量标》。准,供热计量装置须经】法定计量检定机【构检定合格》后方可安《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!。在保修期《内,由生产》企业负责维》修更换;保》修期外,由供— 热单位负责维修更!换 :第十五条 供热设】施建: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!质的单位承担—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!设,备、管材和器具【应当符合国家和【地方相关《标,。准 第十六条 共】同,。投资的供热工程建】。。。设,资,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!套费:用于供热的资金应当!用作供热的设施建设!、设备更《新改造及工艺—技术改进《 第十七条》 供热工程竣工【验收: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!市供热用热管理机】构、县(区》)供热用热行政主】管部:门和有关《。的供热?。单位参?加验:收合格?后十五?日内将供热》工程档案资》料、竣工验》收资料以及规划、】环保、质监、消防等!有关部门出具—的批准文《件、许可证》照的复印《件报县(区》)供热用热行政主】管部:门备案 第》三章:。 供:热与用?热 第十八条 【供热:。经营:实行:许,可制度?供热单?位未取得市供热【用热管?理机构核发的供热许!可证不得从事—。供热经营 第十【九条 供热许可证】实行年度检》验制度申请或者年检!供热许?可证应?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! (一)具备法人】资格; 《(二)具备热源及】供热:设施、设备的—建设审批《和委托?管理手续; (【三)具有相》应从业资格的供【热,。技,术人员和安全—管理人员;》。 (四?),具有与?其经营?规模:相适应的资》金,; (?五)没有擅》自停热或者弃管等】不良供热《记录; (六)【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!他条件 第二—十条 供热单—位的主要供热设施、!供热能力、供—热面积?等发生变《化时应?当到供?热用热管理机构【办理相应的》变更手续市供热【用热管理机构、【县(区)供》热用热行政主管【。部,门应当建立在线监管!平台对供《热单位?的供:热情况实时监控在】线实:时监控的数据可【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!。据 第二十一—条 供?热单:位与热用户》应当依法签订供【热用热合同供热【。用热合同应》当包括以下内容 】(一)供、停暖日】。期;: (二)《供热参数; (三】)室:内,温度; (四—)事故及维》护; (五》)收费标准、—交费方式和》结算办法; (【六)违约责任;【。 ,(七)需要约—定的其他《事,项 热用户》发,生变更的《热用户应当与供热】单位办理供热用热合!同变更手续》 第二十二条— ,。供热单位在接纳用】。户前应当先由供【热用热管理机构【会,同供热单位检验【用热项目的内部管网!。系统检验通过的方可!签订入网《协议需要纳》入,。集,中供热且符合入【网条:件的供?热单位应《当与入网申请人签订!入网协议并》在,协议签?订,后30?日内向县(区)供】。热用热行政主—管部门备《案 :第二:十三条 本市供热】期为:。当,年11月1日至次】年3月31》日供热单位不得擅】自推迟供热或者提】前停止供《热因气候原因需提前!或者推迟开始供热】。时间:的,、需提前或者推迟】。停止供热《时间的由市人民政府!决定并向社会—公布 第二十—四条 供热》单,位应当严格依—照合同供热》保证供热设施正常】运行在采《暖期内住宅热用户】的室内?温度不得低于18】。。℃非住宅《热用户的室内最【低温度由供热—用热双方在供—热用热?。合同中自行约定市、!县(区?),人民政?府及供热用》。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协调各方加大既【有,建,筑节能改造的工作力!度使老旧建》筑的室内温度不低】于法定最低温—度因设备故障—或者其他因素不【能正常供热》时供热单位应—当及时组织抢修【恢复供暖同》时通知用《户并:报告市?供热用热管理—机构相关《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抢!修实行?供热计量的用户室内!温度由?用户:自行调控但供—热单位应当》按设计供《热参数保证供热因供!热单位责任》连续停止供热—超过24《小时:。的,向用户退还当日【热费 第二十五【条 供热单位应【当按照?国家相关技术规范】对热用户室温随机】。进行检测《检测结?果需经热用户签【字,后建档并上报县(区!)供热用热行政主管!部门和市供热用热】管理机构备》案县(区)供—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!和市供热用》热管理机构应当对检!测结果和建》档工作进行抽查【。 第二十《六条 热用户认为】室内温度未》达到规定《。标准的可以向供热】。。单位:投诉供?热单位应当向—热用户出具》标明受理反映时间】和内容的书面凭【据并在接到》。投诉之时起二十四】小时内进行》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!温度属于供热单位】责任的供热》单位应当在》四,十八小时内予—以解决 第二—十七条 供热—单位与热《用户对室温是否达】到标准存在争—议的或者对导致室温!未达:到标准的原》因存在争《议的可以向县—(区)?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!门投诉县(区)供】热用热行《政主管部门或者【市,供热用?热管理?机构应当《在接到投诉之时二】十四小?时内进?行测温并分析查找导!致室温未达标的原】因,同时责成责任方改正!测温办法由市供【热用热管《理机构会同》市质量技术监督部】门制定并《发布测温器具应当】是经过质量技术【监督部门检定合格】的 第二十八条 】供热单位《应当在供《热期:结束后?两个月?内,。将,本,供热期的《成本决算表》报同:级供热用《热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 第二十九条【 供热期《内,供,热单:位不得?擅自停?业、歇业、弃—管不得擅自推—迟、终止供热或【者提前结束供热【不得:退出或者部分退出】供热不得随意采取停!止供热的方》式催:缴热费 《非供:热期内供热单位确需!退出或者部》分退出?供热的应当对供【热,。范,围内相关用户、【设施:管,护以及热费等事宜】做出妥善《安排并在规》定时间内与承接【的供:热单位完成》供热设施及技术档】案、用?户资料?、热费等事项的【交接工作《同时书面《告知市供热》用热管理机构对【于擅自停业、歇【业、弃管《以及被依法吊—。销供:热,许可证的市》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!。当组织?其他:供热单位及时接管】 第三十《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!列损害?供,。热设施或者》影,响,供热效果的行为 】(一:),。关闭供热阀门或隔断!供热:设,施;: ﹙二﹚增加供热】面积; ﹙三—﹚改变供热设计【采暖方式;》。 ﹙四﹚改》动热计量及温控装置!; ﹙五﹚安—装热循?。环装置、《。换热装置和》放水装置; ﹙六﹚!室内装修《或者:其他设施《严重遮挡《。散热器; (七)】。其,他损害供热设施【或影响供热质量的】行为 ?热用户?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!害供热设施》给他人?造成损失的应—。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!。 第三?。十一条? 市人民政》府应当逐步建立【供热价格与供热【能源价格联动机制热!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!的出厂热价的—调整应当充分考【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!并,。征求市人民》政府的意见供热单位!和热用户可以向【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供!热用热管理》机构提出调》整,供热:价格:的书面建议供热【价格不足以补偿正常!的供热成本但又不能!及,时调整供热价格【致使供热单位—亏损的?市、县?(区)人民政府【。应当对供《。热单:位进行成本核算后】。给予临时补贴— 第三十二条 【热费由供热单—位,向热用户收取实行】供热计?量的用户《按计量收取没有完】成既有建筑供热【计量改?造的用户暂按建筑】。面积计收申请停暖】的热用户《。应当按照有》关规定和标准缴【纳基础热费(按【热,计量收?费的)或《者户间传热费—(按面积收》。费的:) 第三十》三条 ?热费价格和收费办法!由市人民政府制定】并按照价格法—。的规:。定程序报请批准【后公:布实施 第三十四】条 热用户应当每】。年供热?前向供热单位缴清】本采:。暖,期的热费;一次缴】清确有困难的经供】热单位同意可—以分次缴纳》但首次缴纳不得少】于全部热费的5【0%余额《应当在本采暖期【开始:后,两个月内缴》清 第三十五—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!规,定计提供热设—备折旧费并专项用于!供热:设备的更新、改造 !第四章 《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!十,六条: 未经市供》。。热,用热:管理机构同意任【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擅自处《置热:。源和供?热共用管网》的所有权和经营【权, 第三十七条—。 供热设施》的管:理维护责《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! (一)供热锅炉】及,附属设施《。由供热?单位负责; —(,二,),供热锅炉房、换热】站至热用户楼栋单】元,。阀前的管网》和楼内?共用供热设施—由供热单位》负责; (三—)非居民《用户的供热设施【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管!理人负责 第三十】八条 供热锅炉房、!换热站至《居民:热用户楼《栋单元?阀前的管《网及:楼内:共用供热《设,施的更新《改造:由供热单《位负责?实施更新改》造的费用由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设立专项】资金逐年解》决市、县(》区)供热用热—行政:主管部?门,和市:供热用热管》理机:构应当制定更新【改造的总体规划和年!度计划督促》供热单位做好更新】改造工作 第三十】九条 供热管网【及附属设施外缘1.!5米内禁止下列行为! (:一)修建建筑物和构!筑物; (二)挖】坑、取土、打桩; !(三)?爆破作业; (【四)堆放垃圾、杂】物、排放污废水;】 (五)《擅自改变、拆卸【或者移动供热—管网、井盖、阀【。门、仪表及标志等设!。施; (六》)在供热管网及附】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!种,植树木?、埋设电杆》等 (七)》其它影?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!为确需进行施工作】业,的应当征得供—热单位?同意 第五章 【法律责任 第—四十条? 建设单位违反【本条:例第十一《条,第一款规定》未,经批准擅自新建、改!建,、扩建和更新供热】锅炉、热网及其他】供热设?施的由县(区)供热!用热行政《主管部门责令—停止建设对可以【保,留的工程责令补办】手续;不应保留的】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!供热工程总造价百分!之五至百分之十的】罚款建设单》位违反本条例—第十一条《第二款规定未—经批准自行拆—除影响供热的锅炉】。及,。相关附属设》施,的由县(区)供【热用热行《政主管部门责令限】期恢复原《状;逾期不》恢复的处以一万【元以上三万》元以下?罚款 第四十一条 !违反本条例第十【三条规?定擅自占《用,供热设施用地—或者改变其用途的】由县(?区,)供热用热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】;逾期不《改正的处以一万【元以上三万元—以下罚款《 ,第四十二条 —。违反本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!位未: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!。装置和室温调控装】置的:,由:县,(区)供热用热行政!主管部门责令限【期改正?;逾期不改》。正的处?以十万元以》。。上三:十,万元: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!条 违反本条例【第十五条《第一款规定建设施】工单:位,无,相应资?。质从事供热设施建设!的由县(区)—供热用热行政主管】部门会同有》关部:门责令停止建—设,。并处以工程总造【价百分之《三以: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!款供热设施》建设中使用的设备】、管材和器具—不符合国家和地方】相关标?准的由县(区)供】。热,用热行政主管—部门责?令建设单位予以拆】除拒不拆除》的由县(区)供【热用热行政》主,管部门代为拆除【。拆除费用由建设单】位承担并处以—十,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!。。。下罚款 第》。四十四条 违反【本条例第十七条【规定建设《。单位在?供热工程竣工后【未按时向县(区)供!热用热?行政主管《部门备案的由县(】区)供热用热行政】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】改正;?。逾,期未改正《的处以五千元—以上一万元以下罚】款 :第四十五条 违【反本条例第十—八条规定《未取得?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!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市!供热用热管理机构】。。责令限期《补办并处以三万元】以上五万元》以下:罚款:。逾期未?取得供热许可证【继续从事供》。热,经营活动的》由市供热《用,热管:理机构责令停止供热!经营活动并处以五万!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!款 :第,四十六条 违反【本条例第二》十二条规《定供:热单:位未签?订,入网:协,。议擅自接《纳用户入网或者与入!网申请人签订入网协!议后未?及时到县(区)供热!。用热:行政主管部门备【案的由县(》区)供?热用热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《限期补办相关手续】;逾期未补》办的处以三万—元以上五万元以【下罚:款 第四《十七:条 违?。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!第一款规定采—暖期内因供热单位的!原因:造成住宅热用户室内!温度低于《18℃?。的由县(区)供热用!热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,限期改正;》逾期拒不改》正的对供热单—位,处以五万元以—。上十:万元:以下罚款 第—四,十八条 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!条第一?款规定?擅自停业、歇—业、弃管推迟、终】止供热或者》提前结束《供,热擅自退出或—者部分退出供热的由!县(区)供热用【。热行政主《管部门?。。。责令限期改正—;逾期不改正的处以!十万元以上二十【万元以下罚》款情节严《重的由市供热—用热管理机构吊销】供热许?可证 第四十九条 !违反本条例》。第,三十:。条第一款规定行【为之一的由县(区)!供热用热行》政主管部门责—令限期改正》;逾期不改正的对单!位热:用户处以三》万元以上五万元【以下罚款对个—人热用户处以五百】元以:上,三千元以下罚款 】第五十条 》违,反本条例第三十四】条规定不按规—定缴纳热费的由县(!区,)供热用热行—政主管部门责—令限期缴《纳;对于无正当理】由长期欠费》、欠费数额较大【且经多次《催缴仍?拒不缴纳热费的用】。户供热?单位可依法提起诉讼!并通过?社会诚信体系将其失!。。信行为记入其诚信档!案同时在公共—媒体予以曝》光, 第五十一条 违】。反,。本条例第三十六【条,规定擅自《。处置热源和供热共】用管网的所有权和】经营权的由县—(区)行《政主:。管部门责《。令限期改《正并处以三万—。元以上五万元以【下罚款 第》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!第三十九条规定【在供热管网及附【属设:施外缘1.5米内有!本条例禁止行为的】由,县(区)供热用【热行政主《管部:门责:令,限期改正并视其情】节轻重?对单位处以一—千元以上一》万元以?。下罚款?;对:个人处?以一百元《。以上一千《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!三条 市、县(【区)供?热用热行政》。主管部门和》市供热?用热管理机》构以及其他从事【与供热管理工—作有关的国家工作】人员:在供热管《理工作中玩忽职守】、滥用职权、徇私】舞弊的?由其所?在单:位或上级《机关给予行》政处分;《构成犯?罪的依?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第六章 附则 】第五十四条》 ,本条例自2》015年5月1【日起施行《2,002年《9月27日兰—州市第?十三:届,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—第四次会议通过【,2002年12】月7日甘肃省第九届!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?员会:第三十一《次会议?。批准的兰《州市: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同!。。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