兰州市供热用—热,条例
(《。2014《年8月29日兰州】市第十五《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!次会议通过2—014年11月【28日甘《肃,省第十二届》人大常委《会第十二次会议【批准:)
第一《章 总则
第一条 !为了维护《供热:用,热,。双方合法权》益规范供热用热行】为保障安全稳—定供热促进》供热用热事业可【持续发展根》据有关?法律法规结合本市】实际制?定,本条例
第二条 】本市行?政区域内供热规【。划、建设、》经营、管理和用热活!动适用本条例
第】。三,条 市建设行政主】管,。部,门主管全市》供热用热管理—工作市供热用—热管理机构具体负】责全市供热用—热的日?常管理?工作县(区)供【热用热行政主—管部门负《。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!热用:热管理工作并接【受市供?热用热管理机构【的业务?指导街?道(乡镇)、社区居!。。民委员会、村—。民委员会、物业管理!单,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!。配合做好所》管辖:。范围的?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市!、县(区《)发展和改革、【财,政、规划、环保、】。价格、房产、质【监、工商、安监【、国土、《。消防、?供水:、供电、供气等有关!部门和单位应当【按,照各自?职,责做好供《热用:热相关工作
第【四条 市、》县,(区)人民政府应当!将,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!社会发展计划—安排专项资金专【门用于公共供—热设施的建设—、更新?改造
第五条 【供热用热应》当坚持统一规—划,、,合理布局《保障安全《、优质服务》规范用热、》节能环保的原—则
第六条 —市、县(区》)人民政府》。应当建立供热—应急预?案,及时:。科学有效应对—供热突发事件
第】。七条 市、县(区)!人民:政府应当优先发展】集中供热全面推【行供热计《量收费在供热—工作:中,应当积?。。。极推广?应用先进技术、先】进工艺、先进—设备鼓励利用天【然气、电能等—清洁能源和水—煤浆、煤粉等准清】洁能源以及太—阳能、生物质能等可!再生能源供热—
,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!
第八条 市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会同有《关部门编制》供热专项《规划供热专》项规划应当符—。合城乡建设》总体规划并报—市人民政府》批准后?组织实?施
第?。九条 供热工程项】目建设?应当符?合供热?专项规划和》有关法律、》法规、规《章及国家产业政【策政府应当扶持【发展清洁能源、【准清洁能《源、可再生》能源供?热项目和热电联【产集:中,供热项?。目热电联产集中供热!项,目在采暖《期,应当优先保障供【热
第十条 城【市建成区禁止新建】以原煤为《。燃料的供热》锅炉房逐步淘—汰现:有燃:烧原煤的《供热锅?炉
第十一》条 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和:更新供热锅》炉、热?网及其他供》热设施?建,设单:位应当向市供—热用热管理机构【。提出申请供热用热管!理机构?初审:通过后?由相关部《门按:项目建?设程序分《别,办理审批手》续采暖期内禁—止拆除影响供—热的锅炉及》相关附属《设,施非采暖期》供热单位确需拆除的!。应当在拆《除前5个月》向市供热用热管理机!构提:出书面申请经同【意后方可拆除
第】十二条 对于集中供!热工程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!予资金支持》也可以采取》。优惠:政策按照《“谁受益、谁投资”!的原则多渠道筹【资建设
第十三条】 ,规划、国土行政【主,管,。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!。用,。地时:应当保证配套—。建设供热设施或者】预留供热《设施建设用地未经】批,准,任,何单:。位和个人不得—占用或改变》用途
第《十四条? 需要供热的新建民!用建:筑应当执行国家【供热计量和分室控】制,的强制?规定:应当执行国家—建筑节能标准
不】符合供热计》。量、分室控制和【节能标准要求的【既有建筑应当限期】实施改造《改造期限由》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建!。建筑和实施节能【改造的既有》建筑应?当安装供热》计,。量装置和室温调【控装置供热计量装】置,和室:温调控装置的—采购应当用招—投,标的方式所》采购的?装置应当符合国家】质量:标准供热计量装【置,须,。经法定计量检定【。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!安,装使:用供热计《。量装置?在保:修期内,由生产【企业负责维修更【换,;保修期外,—由供
热单位负责】维修更换
第十五条!。 供热?设,施建设应当由具【有,相应:资,质的单位承担供热设!。施,建设使?用的设备、》管材和器《具应当符合国家和地!方相关标准
—第十六条 共—同投资的《供热工程建设资【。。金和城市《基础设?施配套?费用于供热的资金】应当用作供热—的设施建设、设【备更新改造》及工艺技术改进
】第十七条 》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!建设单位应》当通知市供》热用热管理机—构、县(《区)供热用热行【政主管部门和有关】的供热单位参—加验收合《。格后十五日内将供】热工程档案》资,料、竣工验收资料以!及规划、环保、质监!、消防等有关部门】出具的批准文件、】许可证照的》复印件?报县(区)供—热,用热:行政主?管部门备案
—第三章 供热与用】热
第十《八条 供热经营【。实行许?。可制度供《热单位未取得—市供热?用热管理《机,构核发的供热—许可证不得从事供】热经营
第十九条】。 ,供热许可证实行【年度检验制度申请或!。者年检供热许可【证,应当具备《以下基?本条件
《(一)?具备法人资格;
(!二)具备热源及【供,热,设,施、设?备的建设审批—和,委托管理手续;
(!三)具有相应从业】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!。和安全管理人员;】
(四?)具有?与其经营规》模,相,适应的资金;—
(五)没有擅【自停热?。。或者弃管等》不良:供热记录;
(六)!法,律、:法规规定的其—他条件
《第二十?条, 供:热单位的主要—供热设?施、供?热能力?、供热面积》等发:。生变化时《应当到供《热用热管理机构办】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市!供,热,用热管理机构、县(!区)供热用热—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,建立在线监管平台对!供热单?位的供热情况—实时监控在线—。实时监控的数据可】以作为行政处—罚的依据
》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!位,与热:用户应当《依法签订《供热用热《合同供热用》热合同应当包括以】下内容
(一)【供,、停暖日期;
(二!)供热参数;
(三!)室:内温度;
(—四)事故及维护;
!(五)收费标—准、交?费方式和结算办法;!
(:。六)违约《。。责任;
《(七)需要》约定的其他》事项
热用》。户发生变更》的热用户应当—与供热单位办—理供热用热》合同变更手续—
第二十二条 【供热单位在》。接纳用户前应当先】。由供热用热管理机构!会同供?热单位检《验用:热项目?的内部管网系统【检验通过的方可【签订入网协议需【要纳入集中供热且】符合:入网条?。件的:。供热单位应》当与入网申请—人,签订入网协议并在】协,议签订后30日【内向县(区)供热】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!案
第二十三条 本!市供热期《为当年?1,1月1日至》次年3?月31?日供热单位》。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!者提前停止供热【因气候?原因需提前或者推迟!开始供热时间的、】需提前或者推—迟,停止供热时间—的由市?人民政府决定并【向社会公布
第【二十四条 供—热单:位应当严格依—照合同供《热保证?供热设施正》常运行在采暖期内住!。宅热用户的》室内温度不得低【于18℃非住宅热】用,户,。的室内最《低温度由供热用热双!方在供热用热合同中!自行:约,定市、?县(区?)人:民,政府及供《热用: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协,调各方加大既有【建筑节能改造的工作!。力,度使老旧建筑的室】内温度不低于法定最!。低温:度因设备故障—或者其他因素不能】正常供热时供热单】位应当及时组织【。抢修恢?复供暖?。同时通?。知用户并报》告,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!相关单位《应当积极配合—抢,修实行供《热,计量的?用户室内《温度由用《。户自:行调:控但供?热单位应《当按:。设计供热参》数保证供热》。因供:。热单位责任连续【停止供热超过2【4,小,时的向用《户,退还当日热费
第二!。十五:条 供热单位应当】按照国?家相关技术规—范对热用户室温随】机进:行检:测检测?结果需经热用户签】字后建档并上报【县(区)供热—用热行政主》管部门和市供—热用热管理机构备】案县(区)》供热用热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和市供热《用热管理机》构,应当:对检测结果》和建档工作进行抽】查
第二十六条 热!用户认?为,室,内温度未达到规【定标准的可》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!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!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!间和内?容的书?面,凭据:并在接到投诉之时】起二十四小》时内进行测》温,。对室温低于规定【温度属于供热—单位责任的供热【单位应当《在四十八小时—内予以?解决
第二十七条 !供,热单位与热》用户对室温》。是否达到标》准存在争议的或者】对导致室温未达【到标准的原因存【在争议的可以向县(!区)供?热用:热行政主管部门【。投诉县(区》)供热用热行政主】管部门或者市供热用!热管理机构应当【在接到投诉之—时,二十四?小时内进行测—温并分?析查找导致室—。温未达标的原因同】时责成?责,任方改正测》温办法由市供热用】。热管理机构》会同市质量技术【监督部门制定并【发布:测温器具应》当是经过质量技术监!督部门?检定合格的
第二十!八条 供《热单位应当》在供热期结》束后两个《月内:将本供热期》的成本?决算表报同级供热】用,热行政主《管部门备案
第二十!九条 供热期内【。供热单位不得擅【自停业、《。歇业:、弃管不得擅自推】迟、终止供热或者】提前结束供》热,不,得退出或者部分【退出:供热不得随意采取】停止供热的方式催缴!热费
非供热期【内供热单位》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!出供热的应当对供】热范围内相关用户、!设施管护以及热费】等事宜做出》妥善安排并在规定】时间:内与承接的供—热单位完成供热【设,施,及,技术档案、用户【。资料:、热费等事项—的交接工作同—时,。书面告知市供热用】热管:理机构对于擅—自停业、歇业、弃管!以及被依法吊销【供,热许可证的市供热】用热管理机构应当】组织:其他供热单位及【时接管?
第三十条 —热用:户不得有下列损【害供热设施或者【影响供热效果的行】为
(?一)关闭《。供热:阀门:或隔断供热》设施;
﹙二﹚【增加供?热,面积;
﹙三﹚【改变供热设计采【暖方式;
﹙四﹚】。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装!置,;
﹙五﹚》安装热循环装—置、换热装置和放水!装置;
﹙六﹚室内!装修:或者:其他设施严重遮挡】散热:器;
(七)其【他损害供热设—施或影响供热质量的!行为
热用户违反前!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!设施给?他人造成损》失的应当依法承担】赔偿责任《
第三十一条 市人!民政:府应当逐步建立供】热,价格与供热》能源价格联动机制热!电联产集中供热【项目的?出厂热价的》调整应?当充分考虑热用户】。的承受?能力并征求市人民政!府的意见供热单【位和热?用户可以向价—格主管部门或者【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提!出调整?供热价格的书面建】议供热价格》不足以补偿》正常的供《热成:本但又?不能及时调》整供:热价格致使》供热单位亏损的市】、县(区)人民政府!应当对供热》单位进行成本核算】后给予?临时补贴
第三十二!条 热费由供热单】。位向热用户收取实行!。供热计量的用户【按,计量收取没》有完成既有建—筑供热计量改造的用!。户暂:按建筑?面积计收申请停【暖的:热用户应当按—照有:关规定和标》准缴纳基础》热费(按《热计量收费》的)或?者户间传热费—(按面?积收费的)
第三十!三,条 热费《价格和收费》办法由市人民政府】制定并按照价—格法的?规定:程,。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!施
第三十四条 热!用户:应当每年供热前【向供热单位缴清【本采:暖,期的:热费;一次缴清确】有困难的经供—热单位同《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!。次缴纳不得少于【全部热费的50%余!额应当在本采暖期】开始后两个月—内缴清?
第三十五条 供热!单位应?当按规定计提供【热设备折旧》费,并专项用于供—。热设备的更新、改】造
:第四章 供热—设施管理
第三【。十六条 未》经市供热用热管【。理机:构同意任何单位【和个人?不得擅自《处置热源和》供热共用管网的所】有权和?经营权?
第三?十七条 供》热设施的管理维护责!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!
(一)供热锅炉及!附,属设施由供热—单位负责;》
(二)供热锅炉房!。。、换:热站至热用户楼【栋单元?阀前的管《网和楼内共用供【热设施由供》热单位负责;—
(三)非居民用】户的供热设施由房屋!所有权人《或管理人《负责
第三十八条】 ,供热锅炉房、换【热站至居民热用户楼!栋单元阀前的管【。网及楼内共用—供热设施《。的更新改造》由供热单位负—。责实施更《。新,改造的费用由县【。级以上人民政—府设立专项资—金,逐年解决市、县【(区)供热用热行政!主管部门《和市供热用》热管理?机构应当制定更新】改造的?总体规划和》年度计划督促供热】单位做好更新改造】工作
第三十九条 !供热管?网及附属设施外缘】1.5米内禁止下】列行为
(一—)修建建筑物和构】筑物:。;
(二《)挖坑、取土—、打桩;
(三)】爆破作业;》
(四)堆放垃圾、!杂物、排放》污废水;
》(五)擅自改变【、拆卸或者移动供热!管网、?井盖、阀门》、仪表及标志等【设施;
(》六):在供热?管网及?附属设施的垂直【地面上种植树木、】埋设电杆等
—(七:)其它影响》供热设施安全的行】为确需进行施—工,作业的应当》征得:供热单位同》意
第?五,章 法律责》任
第?四十条? 建设单位》。违反:。本条:例第: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!经批准擅自新建、改!建、扩建和更新供热!锅炉、热网》及其他供热设施的由!。县(区)供热用热行!。政主:管部门责令停止【。建设对可《以,保留的工程责令补】办,。手续;不《应保留的责》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供!热工程总造价百【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!罚款建设单位违【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!二款:规定未经批》准自行?拆除影响供热的锅炉!及相:关附:属设施的由》。县(:区,)供热用《热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限期恢复原—状;:逾期不恢复的处以一!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!罚款
第四十—一,条 违反《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!擅自占用供热设施】用地:或者改变其用途【的由县(《区)供热用》热,行政主管部》门责令限期改—正;逾期不改—正,的处以一《万元:以上:。三万元以下罚—。款
第四十》。二条 违反本条【例第十四条规定建】设单位未按规定【安装供热计量装【置和室温调控装置】的,由?县(区)供热—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限期改正》;逾期不改正的【处以十万《元以上三十万—元以:下罚款
第》四十三条 》违反本条例第十【五,条第一款规定建设施!工单位无相应资质】从事供热设施建设的!由县(?。区)供热用热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】有关部?门,责令停止建设—并,处以工程总造—价百分之三以—上百分之五以—下的罚款供热设施建!设中使用《的设备、管》材和器具《不符合国家和—地方:相,关标准的《由县(?区)供热用热行【政主管部门责—令建设单位予—以拆除拒不拆除的】由县:。(区)供热用热行】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!拆除费用由建设【单位承担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】三十万元以下—罚款:
第四十四条— 违反本条例第【十七条规定建—设,单位在供热工程竣工!后未按?时向县(区)—供热用热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备案:的由县(区)供热】用,热行政主《管,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,;逾期未改正的处】以五千元以》。上一万元以》下罚款
《第,四十五条 违—反本条例《第十八条规定未取】得供热许可证—擅自:从事:供热经营活动的【由市供热《用,热管理机构责令【限期补办并处以三万!元以上五万元以【下罚款逾期未取得】供热许可证继续从】事供热经营活动的】由市供热用》热管理?机构责令停止供【热经营活动并处【以五万元以上十【万元以?下罚款?
第四十六条 【违反本条例第二【十二条规定供热【单位未签订入网协】议,擅自接纳用户入网】或者与入网申请人签!订入网协议后未及】时到县(区)供【热,用热行政主管部【门备案的《。由县:(区:)供:。热用热行《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!。。。补,办相关手续;逾【期未补?办的处以三万元以上!五万:元以下?罚款:
第四?十七条 违反本【条例第二十四—条第一款规定采暖】期内因?供热单位的原—因,造成住宅热用户室】内温度?。低于18℃的由县】(区)供热》用热行?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!改正;逾期拒不【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!以五万?元以上十万元以【下罚款
第》四十:。八条 违反本—条例第?二十九条第一款规】定擅:自停:业、歇业、弃—管推迟、终》。止供热或《者提:前结束供热》擅自退出或》者部分退出供—热的由县《(区)?。供热用热行政—主管部门责令限【期改正;逾》期,不改正的《处以十万元以—上二十?。万元以下《罚款情节严重的【。由市供?热用热管理机构【。吊,销供热许可证—
,第四:十九条 违反—本条例第《三十条第一款规定】行为之一的》。由县(区)供热用热!行政主管部》门责令限期改正【;逾期不改正的对单!位热用户处以三万】元以上?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!人热用户处以—五百元以上》三千元以《下罚款
第五十条】 违反本条例第【。。。三十四条规》定不按规定缴纳热费!的由县(区)供热用!热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限期缴纳;对】于无正当《理由长期欠费—、欠:费数:额较大且《。经多次催缴仍拒不】缴纳热费《的用户供《热单位可依法提【起诉讼并通过社会诚!信,。体系将其失信—行为记入其》诚信档案同时—在公共媒体予—以曝光
第五十【一条 违反》本条例第三十—六条规定《擅,自处置热源》和供热共用管网的所!有权和经营权的由】县(区?),行政主管部门—。责令限期改正—并处以三万元以【上五万元以》。下罚款
第五十【二条违反本》条例第?三十九?条规定在《供热管网《及附属设施外缘【1.5米内》有本条例禁》止行:为的由县(区)【供热用热《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限期改正—并视其?情节轻重《对单位处《以一千元以上一万】元,以下罚?款,;对个?人处以?。一百:元以上一《千,元以下罚款
第五十!三,条 市?、县(区)供热【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!市供热用《热,管理机?构,以及:其他:从事:与供热?管理工作有关的国】家,工作人员在供热管理!工作中玩忽职守、滥!用职权、徇私舞【弊的由其《所,在单位或上级—机关给予行政处【分,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第六章 附—则,
第五十四条 本条!例自20《15:年5月?。。1日起?施行2002年【9月2?7,日兰州市《第十三届人民代【。表大会常务》委员:会第:四次:会,议通过,20—02年12月7日】甘肃省第九》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?第三十一《次会:议批准的兰州市【城市:供热管理《条,例同时废止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