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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! (2014年8】月29?日兰州市第》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!二十:次会议通过201】4年11月28日甘!肃省第十《二届人?大常委会第十二次】会议批准《) 第一章》 总则 第一条 】为了维?护供热用《热双方合法》权益规范供热—用热行为保障—安,全稳定供热》促进供热《用热事业可持续发】展根据有关》法律法规结合本市】实际制定本条—例 第二条 本【市行政区域内供【热规划?、建设、经》营、管理和》用,热活动适《用本条例 第三条】 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主管》全市供热用热管理工!作市供热用热管理机!构具体负《责全市供热用—热的日常管理—工作县(区)供热】用热行政主》管部门?负责本行政区—域内的供热》用热管?理工: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!管理机构的业务指】导街道(乡》镇):、社区?居民委员会、村民】委员会、《物业管?理单位和《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!做好:所管:辖范围的供》。热用热管理》工作市、县(区)】发展和改革、财【政、规划、环—保、价格、房产、质!监、工商、安—监,、国土、消防、供】水、供电、》供气等有关部—门,。和单位应当》按照各自职责做【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! 第四条 》市、县(区)人民】政府:应当:将供热纳《入国民经济和社【会发展计划》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!于公:共供热设施的建设】、更新改造》 第五条《 供热?用,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!、合理布局保障【安,。全、优质服》务规范?用热、节能环—保的原则 》。第六条 市》、县(区)人民【政,府,应当:建立供热应急预案及!。时科学?有效应?对供热突发事件【 第七条《 市、县(区)人民!。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集!。中,供热:。全面推行供热计量】收费在供热》工作中应当积极【推广应用《先进:技术、先进工艺【、先进设备鼓—励利用天然》气、电能等清洁能】。源和水煤浆、煤粉等!准清洁能源以及太阳!能、生物《质能:等可再生能源供热 !第二章 规划与建】设 第八条 市【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?应当会同有关—部门:。编制:供热专项规》划供:热专项规划应当【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!划并: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!组织实施 第九【条, 供热工程项目建设!应当:符合:供热专项规划和有】。关法律?。、法规、《规章及?国家产业《政策政府应当扶【。。持发展?清洁能?源、:准,清洁能源、可再生能!源供:热项:目和热电联》产集中供热项目热】电联产集中供—热项目在采暖期【应当优先保障供热】 第:十条: 城:市建成区《禁止新建以原煤为】燃料的供《热锅炉房逐步—淘,汰现有燃烧原煤的】。供热锅炉 第—十,一条 新《建、改建、扩建和更!新供热锅炉》、热网及其他—。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!当向:市供热用热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供!热,用,热管理机构初审通】过后由相《关部门按项目建【设程:序分别办理审—批手续采暖》期内禁止拆》除,影响供热的锅—炉及相关附》属设施非采暖期供热!单位确需拆除的【。应当在拆除前5个】。月向市供热》用热管理机构提出书!面,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拆!除, 第十?二条 对于集—中,供热工程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!资金支持也可以【采取优惠政》策按照“谁》受益、谁投资”的】原则多渠《道筹:资建设 第十三条 !。。规划、?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!。审,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!当保证配套建—设供热?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!。施建设用地》未经批准《任,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占用或【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! 需要供《热的:新建民?用建筑应当执行国家!。供热计量和分室控】制的:强制规?。定应当?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!准 不符合供热计量!。、分:室控:制和:。节能标准要求—。的既有建筑》应,当限期实《施改造改造期限【由,市人民?政府确定新建建筑】和实施?节能改造的既—有建筑应当》安装:供热计量装置和【室温:调控装置供热计量】装置和室温》调控装置《的,采购应当用招投标】的方式所采购的装置!。应当:符,合国家质量标—准供热计量装置须经!法定计量检定机构】。检定合格后方—可安:装使用供热计—量装置在保修期【内,由?生产企业《负责维修《更换;保《修期:外,由供 热单位】负责维修更换 第十!五条 供《热,设施建设应当—由具:有相应资《质的单位承》担供热设施建设【使用的设备、管材】和器具应当》符合国家和地—方,相关标准《 第十六条 共【。同投资?的,供热工程建设—资金和城市基础设】施配套费《用于供热《的资金应当》用作供热的设施建设!、,设备更新改造—及工艺技术》改进 第十七—条 供热工程竣工】验收:时建设单位应当【通知:市供热用热管理机】构、县(区》)供热用热行政【主管部门和》有关的供热单位【参加验收合格—后十:五日内将供热工【程档案资料、竣【工验收资料》以及规划、环保、质!监,、消:防等有?关部门出《具的批准文件、【许可证照的复印件报!县(区)供热用【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! 第:三章 供热与用热】 第十八条 —供热经营实行许【可制度?供热单位《未取得市供》。热用热管理机构核发!的供热许可证不【得从事供热经营【 第十九条 供【热许可证《。实行年?度检验制度申请或】者年检供热》许可证应当具备【以下:基本条?件 (一)具备【法人资格; (二)!具备热源及供热设施!。、设备的建设审批】和委托管理》手续;? (三)具有—相应从业资格的供】热技:术人员和安全管【理人员; (四【。)具有?与其经营规》模相适应《的资:金; (五)没有】擅自停?。热,或者弃管等不—良供:。热记录; (六)法!律、法规规定的其】他条件 《。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!的主要供热》设施、供热能力、供!。热面积等发生—变化时应《当到:供热用?热管理机构办理相应!的变更手续》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!、县(区)供热用】。热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,建立在线监管平【台对供热单位的供热!情况实时监控在线实!时监控的数据—可,以作为行政》处罚的依据 第二】十一条 供》热单位与热用户【应当依法《签,订,。供热用热合同—供热用热合同应当】包,。。括以下?内容 (一)供【、停暖?日期;? (二)供热参【数,; (三)室—内,温度:; (四)》事故及维护; 【(五)收费标准、】交费方式和》。结算:办法; 《(六)违《约,责任; (七)需要!约,定的其?他事项 热》。用户发生变更的热用!户,应当与供热》单位办理《供热:用,热合同变更手—。续 第?二十二条 供热单】位在接纳用户前【应当先由供热—用,热管理机构会同供】热单位检《验用:热项目的内部管网】系统检验通过的方可!。签订入?网协议?需要纳入集中供热】且符合入网条件的】供热单位应当与入】网,申请人签订入网协】议并在协议签—订后:30日内向县(【区):供热用热行政主管】部门备案 第二【十三条 本市供热】期为当年11—月1日?至,次,年3月31日供【热单位不《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!提前停止供》热因气候《原因需?。提前或者推迟开始】供热时?间,的、需提前》或者推迟停止供热时!间的由市人民政府】决,定并:向社:会,公布 第二十四【。条 :供热单位应当严【格依照?合同供?热保证供热》设施正?常运行?在,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!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!18℃非住宅热用】户的室内《最低温度由》供热用?。热,双方在供《。热用热合同中自【行约定市、县(区)!人民政府《及供热用热行政主】。管部门应当协调【各方加大既有建【。筑节:能改造的工作力度】。使老旧建筑的—室内温度不》低于法定最低—温度因设备故障或者!其他: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!供热单位《应当及?时,组织抢修《恢,。复供:。暖同时通知用户并报!告市供热用》热管理机构相—。关单位应当积—极配合抢修实行供】热计量的用户室内温!度由用户自行调【控,但供热单《位应当按设计供【热参数保证供—热因供热《单位责任连续停【止供热超过2—4小时的向》用户退还当》。日热费 第》。二十五?条 供热《单位:应当按照国》家相:关技术规《范对热用户室—温随机进行检测【检测结?果需经热用户—签字后建档》并上报县(区)供】热用:热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和市:供,热用热管理机构备案!县(区)供热—。用,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!供热用?热,管,理机构应当对—检测结果《和建档工作进—行抽查 第二十【六条 热用户—认为室内温度未达】。到规定标准》的,可以向供热单位【投诉供热单》位应当?。向热用户出具标明】受理:反,映,时间和内《容的书面凭》据并在接到投诉之】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!行测温?对室温低于规定【温度属于供热—单位责?任的供?热单位应当》在四十八《小时内予以》解决 第二十七条 !供热单?。。位与热?用户对室温》是否达到标准存在争!议的或者对导致室温!。未达到标准的原【因存在争议的可【以向县(《区)供?热,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投!诉县(区)》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!。门,或者市供《热用热管理机构应】当在接到投诉之时二!十四小时《内进行测温并分【析查:找导:致室:温未达标的原因【。同时责?成责:任方改?正测温办法由—。市供:热用热?管理机构《会同:市质量技术监督【部门:制定:并,发,布测温器具应当【是经过质量技术【监督部门《检定合格的 —第二:十八条 供热单【。位应当在《供热期?结束后两《个月内将本供热期的!成本决算表报—同级供热用热行政主!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!九条 ?供热期内供热单【位,不得:擅自:停业、歇业、弃管不!得擅自推迟、—终止供热或》者提前结《束供热不得退出【或者:部分退出供热不得】随意采取停》止,供热的方式催—缴热费? 非供热期内供热】单位:确需退出或者—部分退出供热的【应当对供热范围【。内相关用户、设施】管护以及热费—。等事宜做出妥善安排!并在规定时间内与承!接的供热单位完成】供热设施及技术档】案、用户资料、热】费等事项的交—接工作?同时:书面告知《市,供热用热《管理机构对于—擅自停业、歇业、弃!。管以:及被依法吊》销供:热许可?证的市供热用—热管理?机构应?当组:织其他供热单位及时!接管 第三十条 】。热用户不得》有下列损害供热【设施或者影响供热效!果,的,行为 ?(一)关闭供热阀门!或隔断供热》设施:; :﹙二﹚增加供热面积!; ﹙三﹚改变【供热设计采暖—方式; ﹙》四,﹚改动热计量及温控!装置; ﹙五—。。﹚,安装热循环装—置、换热装置和放】水,装置; 《﹙六:﹚室内装修》或者其他设施—严,重遮:挡散热器; —(七)其他损害【。。供热设施或影响供】热质量?的行为 热用户违反!前款规定《。或者:损害供热设施给【他人造成损》失,的应当依法承担【赔偿责任 第三【十一条? 市人民政府应【当逐步建立》供热价格与供热能】源价格联动》机制热电《联产集中供热项【目,的出厂热价的调整应!当充分考虑热—用户的?承受能力并征求【市人民政府》的意见供热》单位和热用户可以向!价格主管部门—或者供热用热—管理机构提出调【整供:热价格的书》面建议供热》价格不足以补偿正常!的供热成本但又【不能及时调整供热】价格:致,使供热单《位亏损的市》、县(区)人民政】府应:当对供热单位—进行成本核》算,后给予临《。时补贴 第》三十二条 热费由供!热单位向热用户收】取实行供热计—量的用户按计量【收取没有完成既有建!筑供热计量》改,造的用?户暂按建《筑面积计收申—请停暖?的热用户应当按照】有,关规定和标》准,缴纳基础热费(按】热计量收费的)或】者户:间,传热费(《。按面积收费的)【 第三十三》条 热?费价格和收费办法由!市人:民政府?制定并按照价—。格法的规定程序【报请批准后》公,布实施 《第三十四《条 热用户应当【每年供热前向供【热,单位缴清《本采暖期的热—费;一次缴清确有困!难的经供热单位同】意可以?分次缴?纳但首次缴纳—不得少于全部热费】的50%余额—应当在?本采:。暖期开始后两个【月内缴清 第—三十五条 供热单】位应:当按规定计提—供热设备《折,旧费:并专:项用于供热设备的】更新、改造 —第四:章 供热《设施:管理 第三十—。六,条 未?经市供热用热管【理机构同意任何单】位和个?人不得擅自处—置热源和《供热共用管》网的:所有权和经营—权 第三十七—条 供热《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!按照下列《规定划?分 (一)供热锅】。炉及附属设施—由供:热,单位负责; (【二)供热锅炉房、】换热站至热用户【楼栋单元阀前的管网!和楼内共用》供热设施由》供热单位负责; 】(三)非居民—用户的供热设施由房!屋所有权人或—管理人?负,责 第三十八—条 供热锅炉—房、换热站至—居民:热用户楼栋单—元阀前?的管网及楼内共【。用供:热设施?。。的更新改造由供热】单位负责实施更【新改造?的费用由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》设立专项资金逐【年解:决市、县(区)【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!门和市供热》用热管?理机构?应当制定更》新改造的总体规划】和年度?计划督促供热单位】做好更新改造工作】 第三十九条 【供热管网及附—属设施外缘》1.:5米内禁止》下列行为 (一)】修建建?筑物和构筑物; 】。(二:)挖坑、取土、【打桩; (三)爆破!作,业; (四)堆放】垃圾、杂《物、排放污废水;】 (五)擅自改【变,、拆卸或者移动供】热管:。。网,、井盖、《阀门、仪表》及,。标志等?设施;? (六)在供热【管网及附属设施【。的垂直地面上种植】树木:、埋设电《杆等 (七)—其它影响《供热设施安全的行】为确需?进行施工作业的应】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! 第五章 法律责任! 第四十条》 建设单位》违反本条例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】定未经批准擅自新】建、改建、扩建【和更新供热锅炉、热!网及其他《供热设施的由县(】区)供热用热行【政主管部《门责令停止建—设对可以保留的【工程责令补办—手续;不应》保,留的责令限期—拆除并处《以供热工程总造【。价百分之《五至百?分之十的《罚款建设单位—。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!第二款?规定未经批准自【行拆除影《响供热的锅炉及相】关附属设施的由【县(区)供热用热行!政主:管,部门责令限》期恢复原状;—逾期不恢复的处以一!万元以上三万元【以下罚?款 第?四十一条《 违反本条例第十】三条规定擅自占用】。供热设施用》地,或者改变《其用途的由县(区】),供热:用热: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限,期改正;逾期不改】正的处以《一,。万元以上三万元以】下罚款 第四十二】条 违反本条例第】十四条规《定,。。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安!装供热计量》装置和室《温调控装置的—,,由县(区)供热用】热行:政主管部门责令限】期,改正;逾《期不改正的处—以十万元以上—三十万元《以下罚款《。 第四十三条 违反!本条例第《十五条第一》款规定建设施—工,单位无相应资—质从事供热设施建设!的由县(区)供热】用热行?政主管部门会—同有关?部门责令停止—。建设并处以工程总造!价百分之《三以上百分之五以】下的:罚款供热设施建【设中使用的设备、】管,。材和器具不符合【国家和地方相关【标准的由县(—区):。供热用?热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建设单位予【以拆:除拒不拆除的由县】(区)供热用热【行政主管部门—代为拆除拆除费【用由建设单位承担】并处以?十万元以上三十万】元以下罚款》 第四十四条 违反!本条例?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!位在供热工程竣【。。工后未按时向县【(区:),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!门备案的由县—(区)供热》用热行?政主管部门责令限】期改正;逾期—未改: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!一,万元以下罚款 【第四十五条 违反】本条例?。第十:八,。条,规定未取得供热【许可证擅自从—。事供:。。。热经营活动的由【市供热用热管理【机构责令《限,期补办?并处以三万元以【上五万元以下—罚款逾期未取得供热!许可证继续从事供热!经营活动的由市供热!用热管?。理,机构责令停止供热】经营活动并处以五万!。元以上?十万元以下罚款【 第四十六条 【违反本条例第—。二,十二条规定供热单位!未,签订入网协议擅自】接纳用户入网—或者与入网申请人】签订:。入网:协议后未及时到县】(区)供热用热行政!主管部门备案—的由县(区》)供热用热行—。政,。主管部门责令—限期补办《。相关手续;逾期未】补办的处《以,三万元以上五万元】。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!条 违?反本条例第二十四】条第一款规》定采暖期内因—供热单位的》原因:造成住宅《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!18℃的由县—(区)供热用热行】政主管?部门责?令限期改正;逾【期拒不改正的对供】热单位?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!元以下罚款 第【。四十八?条 违反《本条例第二十—九条: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业!、歇业、弃管推迟、!终止供?热,或者提?前结束供热》擅自:退出或者部分退【出供热的由县(【区):供热用热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限期—改正;逾期》不改正的《处以十万《元以上二十万—元以下?罚款情节严重的【由,市供热用热》。管,理机构吊销供热许】可证 第四十九【条 违反本条例第】三十条第一》款规定行为之—一的由县(区)供热!用热行政主管—部,门责令限期》改正;逾期》不改:。正的对单位热用户】处以三万元以—上五:万元以?下罚款对个人热用户!处以五百元以上三】千元以下罚款 【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!例,。第三十四条》。规定:不按规定缴纳热费】的由县(《。区)供热用热行【政主管部门责—令限:。期,缴纳;对于无正【。当理由长期欠—费、:欠费数额较大且【经多次催缴仍拒不缴!纳热:。费的用户供热—单位可依法提起【诉讼:并通过?社会诚信《体系将其失》信行为记入其诚信】档案同?时在公共媒体予以曝!光 第五十一条 】违反本?条例第三十六条规】定,。擅自处置热源和【供,热共用管网的所【有权:和经营权的由县【(区)行《政主管部门责—令限期改《正并处以三万元以】上五:万元: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!条,违反本条例第—三十九条规定—。在,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!外缘1.《5米内有本条例禁】止行为的《由县(?区):供热用热行政主【管部门责令限期【改正并?视其情节轻重—对单位处以一—千元以上一万元【以下罚款;对个人】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!元,。以下罚款 第—五十:三条 市《、县(区)》供热用热行》政,主管部门和市供热】用热管?理机:构以及其他从事与】供热管理工作有关的!国,家工作人员》在供热管《理,工作中玩忽职守【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!弊的由其所在单【位或上级《机关给予《行政:处分;构成》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。第六章 《附则 第《五十四条 本条例】自2015年5月1!日起施行20—。02年?。9月27日兰州市】第十三届人》民代表?大,会常务委员》会第四次会》议通过,200【2年12月7—日甘肃省《第九:届人民代《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》第三:十一次会议批准的】兰州市城《市供热管理条例同】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