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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供热》用热条例 (201!4年:。8月29日兰州市第!十五届人大》常委会?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!014年11月【28日甘肃省—。第十二届人大常【委会第十二次—会议批准)》 第一章 总—则 第一条》 为了维护供热用】热双方合法》。权益规范供热用热行!为保障?安全稳定供热—促进供?热,用热事业可持续发】。展根据有关法律【法规结合本市实际】制定:本,条例 第二》条, 本市行政》区域内供热》规,划、建?设、:经,营、管理和用—热,活动:适用本条例 —第三条 《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主管全市供热】用热管理工作市【供热用热《管理机?构具体负责全市供】热用:热的日常管理工【作县(区)》供热:用热行?政主管部门负责【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!用热管理工作—并,接受:市供热用热管理机】构的业务指导街【道(乡镇《)、社区居民—委员会、村》。民委员会、物业管】理,单,位和业主《委员会?应当:配合做好所管—辖范围的供热用热管!理工作市、县(区)!发展和改革、—财政、规划、—环,保、价格、》房产:。、质监、工商—、安监?、国土、消防、供水!。、供电?、供气等有关部门和!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!责,做好供热用热相关】工作: 第四条 市、【县,(区)人民政府应】当将供热纳入国【民经济?和社会发展计划安】。排专项资金专门用】于公共供热设—施的建设、更新改造! 第五条 》供热:用热应当坚持统一规!划、合理布》局保障安全、优质服!务,规范用热、节—能环:保的原则 第—。六条 市、县(【。区)人民政府应当】建立:供,热应急?预案及时《科学有效应》对供:。热突发事件 第七条!。 市、?县,(区)人民政—府,应当优先发展集【中,供热全面推》行供热计量收费【在供热工作中—应当:积极推广应用先进】技术:、先进工《艺、先?进设备鼓《励利用天《。然,气、电?能等清洁能源—和水煤浆《、煤粉等准清洁【能源以及《太阳能、生物—质能等?可再生能源供—热 第二章 —。规划与建《设 第八《条 市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》。应当会同有》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!规划供热专项规【划应当符合城乡建设!总体规划并报市人】民政府?批准后组织》实施 第九条— 供热工程项目建设!应当符合《供热专项《规,划和有关法》律、法规、规章【及国家产业政策【政府应当扶持发展】清洁能源、准清洁能!源、可再生》。能源供热项目和【热电:联产集中供》热项目热电》联产集中供热项【目在采暖期应当优先!保障供热 第十【。条 城市《建成区禁止》新建以?原,煤为燃料的供—热锅炉?房逐:步淘汰现有燃烧原煤!的供热锅《炉 第十一条— 新建、《改,建、扩建和更新【供热锅炉、热网及】。其他供热设》施建:设单位应当向市供热!用热管理《机构提出申请供【热用热管理机构初审!通过后由相关部门】按,项目建设《程序分别办理审批手!续采暖期内》禁止拆除影响供热】的锅炉及相关附属】。设施非采《。。。暖期供?。热,单位确需拆》除的应?当在拆除前5个月】向市供热用热管理】机构提?出书面申请经同意】后方可?拆除: 第十二条》 对于?集中:供热工程县级以上】人民: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支!持也:可以采取优惠政【策按照“谁》。受,益、谁投资”—的原则?多渠道筹资建设 】第十:。三条 规《划、国?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审!。批建设项目用—地时应当《。保证配套《建设供热设施或【者预留供热设施建】。设用地未经批准任何!单,位和个人不》得占用或《改,变用途 第》十四条 需要供热的!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执!行国家供热》计量和?分室控制的强制规定!应当执行国家—。建,筑节:能标准 《。不,符合供热《计量、分室控制【和节能标准要—。求的既有建筑应【当限期实《施改造改造期限由市!人民政府确定新建】建筑和?实施节能改》。造的:既有建筑应当安【装,供热计?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!置供热?计量装置和室—温调控装置的采购应!当用招投标》。。的方式所《采购的装置应当符合!国家质量标准—供热计量装置须【经法定计量》检定机构检定合【格后方可安装使用】供热计量装置在保】修期内?,由生产企业负责维!修更换;保修期外,!由供: 热单?。位负责?维修更换 第十五条! 供热设《施,建设应当由》具有:相,应资质?的单位承担供热设】施建:设使用的设》备、管材和器具应】当符:。合国家和地方相关】标准 第十六—条 共同投》资的供热工》程,建设资?金和:城市基础设施—配套费?用于供热的资金应当!用作供热的设施建】设、:。设备更新《改,造,及工艺?技术改进 》第十七条 供热【工程竣?工验收时建设—单位应?当通:知市供热用热管理】。机构、县(区)【供热用热行政主管】部,门,和有关的《供热:单位参加验收—合格后十《五日内将供热工【。程档案资料、竣【工验收资《料以及规《划,。、环保、质监、【消防等有关部—门出具的批》准文件、《许可:证照:的复:印件报县(区)【供,热用热行政主—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!。 ,供热与用热 第十八!条 供热《经营实行《许可制度《供热单位未取—得市供热《用热管理《机构核发《的,供热许可证》不得从事供热经营 !第十九条 供热【许可:证实行年度检验【制度:申请或?者年检供《热许可证应当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】 (一?)具备法人资—格; (二》)具备热源及供热设!施、设备的建设审】批和委托管理手【续; (三)—具有相应从业资【格的供热技》术,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!; (四《)具有与其》经,营规模相适》应的资金《; (?五)没有擅自—停热:或者弃管等不良【供热记录; (六)!法律、法规规—定的其他条》件 第二十条— ,供热单位的》主要供热设施—。、供热能《力、供热面积等发生!变化时?应当到供热用热【。。管理机构办理—相应的变《更手续市《供热用热管》理机构、县》(区)供热用—。热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建立在线监管】平台对?供,。热单位的《供热情况实》时监控在线实—时监:控的数据可以作为行!政处罚的依据 【第,二十一条 供热单】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!签订供热用热合【同,供热用热合同应当包!括以下内容 (一】)供、?停,暖日期; 》(二:)供热参数》; (三)室内【温度:; (四《)事故及《维护; (》五,。)收费标准、交费】。方式和结算办—法; (六)违【约责:任; (七)需要】约定:的其他事《项, ,。热用户?发生:。变更的热用户—应当与供热》单,位,办理供热用热合同变!更手续? 第二十《二条 供热单—位在:接纳用户前》应当先由《供热用热《管理机?构会同供热》单位检验用热项目的!内部管网系》。。统检验通《过,的,方可签订入网—协议需要纳》入,集中供热且符—合入网条件的供热】单位应当与入网申】请人签订入》网协议并在协—议,。签订:。后30日内》。向县(区)供—热用热?行政:主管部门备案— 第二十三条 本】市供热期为当—年,11月1日至次年】3,月3:1日供热单位不得】擅自推迟供》热或者提前停止【供热因气《候原因需提前—或,。者推迟开始供热时】。间的、需提前或者推!。。迟停止供热时间的由!市人民政府》。决定并向《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!。。条 供热单》位应:当严格?依照合同供热保【证供热设《施正:常,运行在采暖期内【住宅热?用户的室内温—度不得低于》。18℃非住宅热【用户的室《内最低温度由供热用!热双方在供热用热】合同中?。。。。自行约定市、县(区!)人民?。政府及供热用—。热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协《调各方加大既有【建筑节能改造—的工作?力度使老旧建—。筑的室内温度不低】于法定最低温—度因设备故障或者其!他因素不《能正常供热时供【热单:位,应当及时《组织抢?修恢复供暖同时【通知:用户并报《告市供热用热管理】机构:相关单位应当—。积极配合抢修—实行供热计量—的用户室《内温度由用户自行】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!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!供热因供热》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!热超过?2,4小时的《向用户退还当—日热费 第二十【。五条 供热单位【应当: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!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!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需!经热用户签字后建】档并上报县(区)供!热用热行《政主管部门和—市供热用热管理机】构备案县(区)供】热用热行政》主管部门和市供【热,。用热管理机构—应当对检测结果【和建档工作进行抽】查 第二十六条 热!用户认?。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!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!单位投诉供热单【位,应当向热用户出具】。。标,明受理反映》时间和内容的书面】凭据并在接》到投诉之时起二【十四小?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!。低于规定温》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!的供:热单位应当在四十】。八小:时内予以解决 第二!十七条 供热—。单位与?热用:户对室?温是否达到标准存在!争议的或者对—导致室?温未达到标》准的原因存在—争议的?可以向县(区)供热!用热行政主管部【门投:诉,县(区)供热用热】行,政主管部门或者【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!应当:。在接到投诉之时二十!四小时?内进行测温并分析】查找导致《室,温未达标的原因同时!。责成责任方改正测】温办法由市》供,热用热?管理机构会同市质】。量技术?监督部门制定并【发布测温器具应【当是经过质量—技术监督部门—检,定合格的《 第:二十:八条 供热单位应】当在供?热期结?束后:两个月内将本供【热期的?。成,。本,决算表报同级供热用!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! 第二十九条— 供热期内供热【单位不得擅》自停业、歇业、弃】管,不得擅自推迟、终止!供热或者提前—结束供热不》。得退出或者》。部,分退出供热不得【随意采取停止供热的!方式催?缴,热费 非供》热,期内供热单位确需】退出或者部分退出】供热的应当对供热】范围内相关用—户、设施《管护以及热》。费等事宜做出妥善安!排并:在规定时间内—与承接的供热单【位完成供《。热,设施及技术档案、】。用户资料、热—。费等:事项的交接工作同】时书面告《知,市供热用热管理机】构对于擅自停—业、:歇业、?弃管以?及被:依法吊销供》热许可证的市供热】。用热管理机构应当组!织其他供热单—位及时接管 第三十!条 热?用,。户不得有下列损害供!热设:施或者影响供热效果!的行为 (一)【关闭:供热阀门或隔断【供热设施; ﹙二﹚!增加供热面积;【 ﹙三﹚改》变供热设计》采暖方式; ﹙四﹚!改动热?计量及温控装—置;: ﹙五?﹚安装热循环装置、!换热装置和放—水装置; ﹙—六﹚室内装修—。或,者其他?。设施:严重遮挡散热器;】 (七)《其他损害《供热设施或影—响供热质量的行为】 热用户违反前款】。规定或者损害供【热设施给他人—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!承担赔偿责任 【第三十一条 市【人民:。政,府应当逐《步建立供热价格与供!热能源价格联动机】制热电联产集中【供热项目的出厂热】价的调?整应当充分考虑热】用户的承受能力并】征求市人民》政府的意见供热【。单位和热用户可以向!价格:主管部门或者供【热,用热管理机构提出】调整供热价》格,的书面建议供热【价格不足以补偿正】常的供热成本但又】不能:及时:调整供热价格致使供!热单位亏损的市【、县(区《),人民政府应当对【供热单位进行—成本核算后》给予临时补》贴 第三十二—条 热费由供—热单位向热》用,。户收取?实行供热计量—的用:户按计量收取没有】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!量改造的用户—暂按建筑面积计收】申请停暖的热用户应!当按照有关规定和】标准缴纳基础热费(!按热计量收费的)】。或者户间《。传,热费(按面》积收费的《), 第三?十,三条 热费价—格和收费办法由市人!民政府制定并按照价!格法的?规定:程,序,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! ,第三十?四条: 热用户应当每【年供热前向》。供热单位缴》清本采暖期的热费;!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!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!分次缴纳但首次缴】纳,不得少?于全部?热,费的50%余额【应当在本采》。暖期:开始后两个》月内缴清《。 第:三十五条《 ,。供热单位《应当按?规定计提供热—设备折旧费并专项】用于供热设》备的更新、改造 】第四章 《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!十六条 未经市供】热用热管《理机构同意任—何,单位和个人》不得擅自《处置热源和》供,热共用管网的—所有权和经》营权: ,第三十七条 供热】设施的?管理维护责任按【照,下列规定划分 (】一,)供热锅炉及附属设!施由供热单》位负责; 》(,二,)供热锅炉房、换】热站至热用户—楼栋单元《阀前的管网和—楼内:共用:。供热设?。施由供热单位负【责; (《三)非居《民用户的供热—设,施由房屋《所有权人或》管理人负责 第三】。十八:条 供?热锅炉房、换—热,站至居民热用户楼栋!单元:阀,前的管网及》楼内共用《。供热设?施的更新改造由供热!单位负责实施更新改!造的费?用由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?设立专项资金逐【年解决市、》。县(区)供热用【热行: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热!用热管理机构—应,当制:定更新改《造的总?体规划和年度计划】。。督促供?热单位做好更—新,改造工作《 第:三十九条 供热【管网及附《属设施外缘1.【5米内禁止下—列行:为 (一)》修建建筑物和—构筑物; (二【)挖坑、取土、打桩!。;, (三)爆破作业】;, (四)堆放垃【圾、杂?物、排?放污废水; (五)!擅自改变《。、拆卸或者移动【供热管?网、井盖、阀门【、仪表及标》志等设施; (六)!在供热管网》及附属设施的垂直】地面:上种植树木》、埋设电《杆等 (七)其【它影响供热设施【安全的行为确需进】行施工作《。业的应当征得供热单!位同意 第五章 】。法律责任 第四十】条 建设单位违【反本:条例第十一条—第,一款规定未经—。。批准擅自新建—、改:。建、扩建和更—新供热锅炉、—热网及其《他供:。热设施的由县—(区)供热用热行政!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!设对可以保留的工】程责令补办手续;】不,应保留?的责:令,限期拆?除并:处以供?热工程?总造价百《。分之五至百分之【十的罚款建》设单位?违,反本条例第十—一条第二款规定【未,经批:。准自行拆《除影响供热的锅炉】及相关附属设施的】由县(区)供—热,用热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限期恢复原【状;逾?期不恢复的》处以一万元以上【三万元以下罚款【 ,。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!条例:第十三条规定—擅自占?用供热设施用地或者!改变其用途》的由县(区)供【热用热行《政主管部门责令【限期改正;逾期【不改:正,的处以?一,万元以?上三万?元以下罚款》 第:四十二条 》违反本条例第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】位未按?。规定:安装供热计量装【置,和室:温调控装置》的,由县(区)供热!用热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限期改》正;逾期不改—正的处以十万元以】上三十万元以下【罚款 第四》。十三条 《违反本?条例第十五条第一】款规定建设施—工单位无《相应资质从事—供热设施建设的【。由县(区)供—热用热行政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】部门责令停止—建设并处《。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!三以上百《分,之五以下《的,罚款供热设》施建:设中使用《的设备、管材—和器具不符合国家】和地:方,相关标准的》由县(区)供热用热!行,政主管部门》责令:建设单位予以—拆除拒不拆》除的:由县(区)供热用】热,行政主管《部门代为拆除拆除费!用由:建设:单位承担并处—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!元以下罚款 —第,四十四?条 违反本》条,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!单位在供热工程竣】工,后未按时《向县(区《)供热用热》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。的由县(区)—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?限期改?正,;逾期未改正的【处以五千元以上一】万,元以:下,罚,款, ,第四十五条 违反】。本条:例第:十八条规定未取得供!热许可证擅自从事】供热:经营活动的由市【供热用热《管理机构责》令限期补办并—。处以三万元以—上,。。五万元以下罚款逾】期,未取得供《热许可证《继续从事供热经营】活动的由市》供热用热管》理机构责令》停止供热经营活动】并,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!。元以下罚款》 第四十六条 违反!本,条例第二《十二条规定供热单位!未签订入网协议【。擅,自接:纳,用户入网或》者,与入网申请》人签:订,入网协议《后未及时到县(【区)供?热用热行《政主管部门备—案的由县(区)供】。热用热行《。政主管部门责—令限期补办相关【手续:;逾:期未补办《的处以三万元—以上五?万元以下罚款 第】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!例第:二十:四条第一款》规定采?暖期:。内因供热单位的原】因,造成住宅热用户室内!温度低于18℃的】由县(区)供—热用热行政》主管部?门责令限期改正;】逾期拒不改正—的对供?。热单位处以五万元】以上十万元》以下罚款 第—四十:八条: 违反本《条例第二十》。九条第一款规定【擅自:停业、歇业》、弃管推迟、终【止供热或者提—前结束供热》擅自退出或者部【分退出供热的—由,县(区?)供热用热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限期—。改正;逾《期不:改正的处以十—万元以上二》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!严,重的由市供热用【热管理机《构吊销?供热许可证 第四】十九条 违》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!一款规定《行为之一的由县【(区)供热用热【行政:主管部门责令限【。期改正;逾期不【。改正的?对单位热《用户处以三万元【以上:五万元以《下罚款?对个:人热用户处以五百】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!款, 第五十条》 违反本条例—第三十四条规—定不按规定缴纳热费!的由县?(区)?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限期缴纳【;对:于无正?当理由长期欠费【、欠费数额》较大且?经多次?催缴仍拒不缴纳热费!的用户供热单位【可,依法提起诉讼并【。通过社?会诚信体《系将其?失,信行为记入其—诚信档案同时在【公共媒体予以曝光 !第五十一《条 违?。反本条例第三—十六条规定擅自处】置热源和供热共用】管网的所有》权和:经营权?的由县(区)行政主!管部门?责令限期《改正并处《以三万元《以上: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!五十二条违反本【条例第三《十九:条规定在供热管【网,及附属设《施外缘?1.5米内有—本,条例禁止行》为的由县(区)供】热用热行政》主管部门责令—限,期改正并《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!处以:一千元?以上一万元以下罚】款;对个人处—以一百元以上—一千元以下罚—款 第五《十三条 市、县(区!。),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!。门和市供《热用热管理机构【以及其?他从事与供》热,管理工作有》关的国家工》作人员在供热管【理工作中《。玩忽职守、滥用职】。。权、徇?私舞弊的《由其所?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!。予行政处分》;,构成犯罪《的依法?追究:。刑事责任 第—六章 附则 —第五:。十四条 本条例自2!01:5年5月1日起【施行2002年9月!27日兰《州市:第十:三届人?民,代表大?会常务委《员,会第四次会议—通过,2002【年12月7》日甘:肃省第九届》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第》三十一?次,。。。会议批准的兰—州市城市供热管【理条例同时废—。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