兰州:市供热用热条—例
(?2014年8月2】9日兰?州市第十五届人【大常委会第二十【。。次会:议通过20》14年?11月28日甘肃】省第十二届人大【常委会第十二次【会议:批准)
第一章 】总则
第一条— 为了维《护供热?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规!范供热用热》行为保?障安全稳定供—热促进供热用热事业!可持续发《展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】结合本市实际制定】本条例
第二—条 本市行政区【域内供热规》划、:建设、经营、—管理和用热活动适】用本条例
第三【条, 市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主管?全市供热用热管理】。工作市供热用热管】理机:。构具:体负责全市供热用】热的日常《管理工作县(—区,),供热用热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《本行政?区域内的供热用【热管理?工作并接受市—供热用热管理机构】的业务指导街道(】乡镇)、社区—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!员会:、物业?管理单位《。。和,业主委员会应当配】合做好所管辖范围的!。供热用热《管理工作市、县(区!)发展和《。。改革、财政》、规划、《环保、价《格、房产、质监、工!商、:安监、?国土、?消防:、供水、《供电、供气等—有关部门和单位【应当按照各自职责】做好供?热,用热相关《工作
第《四条 市、》县(区)人民政府】应当将供《热纳入?国民经济和社—会发展计划安—排专项资《金专:。门,用于公共供热设施的!建设、更《新改造
第》五条 供热用热【应,当坚持统《一规划、《合理:布,局保障安全、优质】服务:规范用热、节能环保!的原则
第六—条 :市、县(区》。)人民政府应当建】立供热应急预案及】时科:学有:效应对供热突发【事件
第七条 【市、县(区》)人民政府应—当优先发展集中供热!全,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!在供热工作中应【当积极推《广应用先进技术、】先进工艺、先进设备!鼓,励利用天然气、电能!。等清洁能《源和水煤浆、煤粉等!准清洁能源以—及太阳能、生物【质能等可《再生:能源供热《
,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!
第八条 》市,建设行政主》管部:门应:当会同有关部门【编制供热专项—规划供热专项规【划应当符合城—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报!市人民政府批准【后组织?实施:
第九条 供热工】程项目建设应当符】合供热专项规划【。和有关法《律、法规、规—章及国家产业政策】政府:应当扶持发展清洁】。能源、准清洁能源、!可再生能源》供热项目和热电【联产集中供热—项目热?电,联产集?中供热项目在采暖期!应当优先保障供【热
第十条 —城市建成区禁止【新建以原煤为燃料的!供热锅炉房》逐步淘?汰现有燃烧原煤的供!热锅炉
第十一【。条 新建、改建【、,扩建和?更新:供,热锅炉、热网—及其:。他供热设施建设【。单位应?当向市供热用热管】理机构提出申请【供热:用热管理机构—初审通过后由相【。关部门按项目—建设程序分别—办理审批《。手续:采暖期内禁止—拆除:影响供热的锅炉及相!关附属设施非采暖期!供热单位确需拆【除的应当《在拆除前5个月向】市供热?用热管?理,机构提出书面申【请经同意后方—。可,拆除
第十》二条 对于集中供】热工程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应当给予资】金支持也可》以采取优惠》政策按照“》。。谁,。受益、?。谁投:资”的原《则多渠道筹资建【设
:第十三?条 规划、国土行政!主管部门《在审批建设》。项目:用,地时应当保证配套建!设供热设施或者【预,留供热设《施建设用地未—经批:准,。任何:单位和个人》不得:占用:或改变用途
第【十四条 需要供热】的新建民用建筑应】当执行国《家供热计量和分【室控制的强》制规:定应当执行国家【建筑节能标准
不符!合供热计《量、分室《控制和节能标—准要求的既有建筑】应当限期实施—改造改造期限由市】人民政?府确定新建建筑【和实施节能》改造的既有建—筑应当安《装供热计量》装置和室温调—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!和室温调控装置的】采购应当《用,招投标的《方式所采购的装【。置应当符合国家质量!。标准供热《。计量: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!定机构检《定合格后方》可安装使《用供热计量装置【在保修期内,由生产!企业负责维修更换】;保修期外》,由:供
热单位》负责:维修更换
》第十五条 》。供热设?施建设应当由具【有相应?资质的单位承—担供热设施建设使用!的设备、管材和【器具应当符合—。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!
第十六条 共同投!。资的供热工》。程建设资《金和城市基础设【。施配套?费用于供热的资金应!当用作供热》的设施建设、—设备更新改造—及工艺技《术改进
第十七条】 供:热工程竣工验收时】建设单位应当—通知市供热》。用热管理《机构、县《(区)供热》用热行政主管部门】和有关的供热—单位参加《验收合?格后:十五日内将》供热工程《档案资料、》竣工:验收资料以》及规划、环保、质监!、消防等有》关部门出具》的批准文《件,、许可证照的复印】件报县?(区)供热用热【行政:主,管部门?。备案
第三章 供热!与用热?
第十八条 供热经!营实行许可制度供】。热单位未取得市供】热用热?管理:机构核发的供—热许可证不》得从事供热》经营
?第,十九条 供热许可证!实行年度检验—。制度申请《或者年检《供热许可证应当具备!以下基本《条件:。
(一)具备法【人资格;
(二)】具备热?源及供热设施、设】备的建设审批—和委托管理手续【;
:(三:)具:有相:应从:业资格的供热技术】人员和安全管—。理人员;《
(四?)具有与《其经营规模》相,。适应的资金;
(五!)没有?。擅,自停:热,或者:弃管:等不:良供热记录;
【(六:)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的其他条件
第二】十条 供热单位的】主要供热设施—。、供热能力》、供:热面:积等发生变化—时应当到供热用热管!理机构?办理相?应的:。变更手?续市:供热用热管》理机构、县(—区,)供热用热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《建立:在,。线监管?平台对供热单位的】供,热情况实时监—控在线实《时监控的《数据可以作为行政处!。罚的依据《。
第二?。十一条 供热单位】与热用户《应当依?法签订供热用热合】同供:热用热?合同应当包》。括以下内容
—。(一)供、停暖【日,期;
(二)供热】参数;
(三)室】内温度;
(—四)事故及维—护,;
(五)收费标】准、交费方式和【结算办法;
—(六)违约责—任;
(七)需【要约:定的:其他事项《
热用户发》生变更的热用户【应,。当与:供热单位办理供热】用热:合同变更手续—
第二?十二条 《供,热单位?在接:纳用户前应当—先,由供热用热管—。理机构会《同供热?。。单位检验用热项目】的内部管网》系统检验通过的【方可:签订入网协议需要纳!入集中供热且—符合:入网条件的供热【单位应?。当,。与入网?申请人签订入网【协议并在协》议签订后《。30日?内,向县(区)》供热用热《行政主管部》门备案
《第二十三条》 本市?供热期为当年11】月1:日至次年3月—。31日供热单—位不: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!提前:停止供热《因气候原因需提【前,或者推?迟开始供热时间【的、需?提,前或者推迟停止供热!时间的由市人民政府!。决定并向《。社会:公布
第二十四条 !供热单位应当严格依!照合同供热》保证:。供,热设:施正常运《行在采暖期》内住:宅,热用: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!。于18℃《非住宅热用》户的室内最低温【度由供热用热双【方在供热用热合【同中:自行约定市、县(】区)人民政府及供热!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协调?。各方: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!造的工作力度使老旧!建筑的室内》温度不低《于法定最《。低温度因《。设备故障或者其他因!素不:能,正常供热时供热【单位应当及时—组,织抢修恢复供—暖同时通知用户【并报告市供热用热】管理机构《。。相关单位应当积【极配合?抢修实行供热计【量的用户《室内:温度:由用户自行调—控但供热单位应当】按设计?供热参数保证供热因!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!止,供,热超过24小时【的向:用户:退还当日热费
第二!十,五条 供热单位【应,当按照国家相关技】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!。随,机进行?检测检测结果需经热!用,户签字后建档—并上报县(》区,),供热用热行》政主管?。部门和市《供热用热管理—机构:备,案,县(:区)供?热用热行政主—管部门和市供—。热用热?管理机构应当对检测!结果和建档工—作进行抽查
第二】十六条 热用户认为!室内温度《未达到规定标准【的可以向供热—单位投诉供热—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!具标:明受理反映时间和】内容:的书面凭据并—。在接到?投,。诉之时?起二:十四小时内进行测】温对室?温低于规定温度属】于,供热:单位责任的供—。热单位应当在四【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!
第二十七》条 供热单位与【热,用户:。对室温是否达到【标准存?在争:议的:或者对导致室温【。未达到?标准的原《因存在争议的可以向!县(区)《供热用热行政主【管部门投诉县—(区)?供热用热行政—。主管部门或者市供】。热用热?管理机?构应当在《接,。到,投诉之时《二十四小时》内进:行测温并《。分析查找导致室【。温,未,达标的原因》同,时责成责任方改正】测温办法由市—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会!同市:质量:技术监督部门制定】并发布测《温器具应《当是经?过质量技《术监督部门检—定合:格的
第《二十八条 供热【单,位应当在供》热期结?束后两个月内将本】供热期的成本决算】表报同级供热用热行!政主管部门备案【
第:二十九条 供热【期内供热单位—不得擅自《停业、歇业、—弃管不?得擅自推迟、—终止供热或者提前】结束:供热不得退出—。或者:部分退出供热不【得随意?采取停止供热的【方,。式,催缴热费
》非供热期内供热【单位确需退》出或者部分退出【。供热的应当对供热范!。围内相关用户、设施!管护:以及热费等》事宜做出妥》善安排并在规定时】间内与?承接的供热单位【完成:供,热设施及《技术:档案:、用户资料、热费】等事项的交》接工作同《时书面告知市供【热用热管理机—构,对于擅自停业、【歇业、弃管》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!许可证的市供—热用热?管理机构《应当组?织其:他供热单位及时【接管:
,第,三十条 《热用户不得有下【列损害供热设—施或者?影响供热效果—。的,行为:
(一)《关闭供?热阀门?。或隔断供热设—施;
﹙二﹚增加供!热面积;《
﹙三﹚改变供热设!计采:暖方式;
》。。﹙四﹚改动热计量及!温控装置;
—﹙五:﹚安装热《。循环装?置、换热装置和放水!装,置;:
﹙六﹚室》内装修或者其—他设施严《。。。重遮挡散热》器;
(七》)其他损《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!热质量的《行为
热用户—违反前?款规定或者损害【供热设施《给,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!。依法承?担赔偿责任
第三十!一条 市《。人,民,政,府,应当逐步建立供热】价格与供《热能:源价:格联动?机,制热电联产集中供热!。项目的出厂热价的】调整应当充分考【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!并征求市人民政府的!意见供热单》位和热用户可以向】价格主管部门或者】供热用?热管理机构提出【调整供热价》格的书面建议—供热价格《不足以补偿正—常的供热成本但又】不能及时调整供热】价格致?使,供热:单位亏损的》市、:县(区)人民政【府应当对《供热单位《进行:成本核算后给予临时!补贴
第三十二条】 热:费,由供热?单位:向热用户收取—实行供?热计量的用户—按计:量收取没有完成既】有建筑供热计量【改,。造的用户《暂按建筑《。。面积计?收申请停暖的—热用户应当》按照有关规定—和标准缴纳》基础热费(按热计量!收费的)或》者户间传热费(按】面,。积收费的)》
第三十三条 【热费价?格和收费《办法由?市人民政府制—定并按照价格法的规!定程序报请批—准后公布实施—
第三十四条 【。热用户应当》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!位缴清?本采暖期的热费【;一次?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供!。热,单,位同意可以分次【。缴,纳但首次缴纳不【得,少于全部热费的【50%余额应当【在本:采暖期?开始:后两个月内》缴清
第《。三十五条 》供热单位应当按【规定计提供热设备折!旧费并专项用于供热!设备的更《新、改造《
第四章 》。供热设施管理
【第三十六条 未经】市供热?用热管理机构同意任!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擅自处置热源和【供,热共用管网的所有】权,。和经营权《
第三十七条 【。供热设?施的管理《维护责任按》照下列规定》划分
?(一)供热》锅炉及附属设施由供!热单位负责;
【(二)?供热锅?炉,房、换热站至—热用户楼《栋单元阀《前的管网和》楼内共用供热设施】由供热单《位负责;《
(三)非居—民用户的供热—。设施由房屋所有权人!或管:理人负责
第三十】八条 供热锅炉【房、:。换热站至居》民热用?户楼:栋单:元,阀前的管网及—。楼,内共用?供热设?施的更?新,改造由供热单位负】责实施更新》改造的?费用由县《级以上人《民,政府设?立专项?资金:逐年解决市》。、县(区)供—热用热行政》主管部门和市供热】用,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!更新改造《的总:体规划和年度—计划督促供热单位】。做好更新改》造工作?
第三?。十,。九条 供热管网及附!属设施外《缘1:.5:米内禁止《。下列行?为
(一)修建【。建筑物和构筑物【;
(二《)挖坑、取土、打】桩;
(三)爆【破作业;《
(四)堆放垃圾、!杂物、排放污废【水;
(五)擅自改!变、拆?卸或者移动》供热管网、井—盖、:阀门、仪表》。及标志等设施;【
,(六)在供热管【网及附属设》施,的垂直?地面:上种植树木、埋设电!杆等
(《七):其,它影响?供热设施安全的行】。为确需?进行施工作》业的应当征得—供热:。。单,位同意
第五章 法!律责任
《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!违反本条《。例第十一条第一【款规定?未经批准擅自新建、!改建、扩《建和更新《供热锅炉、热网【及其他供《热设施?的由县(区》),供热用热行政—主管部门责》令,停止建设《对可以保留的工程】责令补办手续;不】。应保留的责》令限期拆除》。。并处以供热工程【总造价百分之—五至百分之十的【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!条例第十《一条:第二款规《定未经批准自行拆除!影响供热的锅炉及】相关附属设施的【由县(区)供热用】热,。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限期恢复原状】;逾期不恢复的处以!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!下罚款
第四十【一条 违《反本条例第十三条】规定擅自《占用供热设》施,用地或者改变其用】。。途的由县(》区):供热用?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限期改正;逾期不】改正的?处以一?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!罚款
第四十二条 !违反本条例第—十四:条规定建《。设单位未《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!装置和室《温调控装置的—,由县(《区)供热用热行政】主管部门《责,令限期改正;逾【。期不改正的处以十】。万元以上三十万【元,以,下罚款
第四—十三:条 违反本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】款规定建设施工单位!无相应?资质从事供热—设施:建设的由县》(区)供热用热行政!主管部门会同有关】部门责令停》止建设并处以工【。程总造价百分—之,三以上百分之五【以下的罚《款供热设施建设【中使用的设备、管材!和器具不符合国家和!。地方相关标准的由】县(区)供热—。用热行政主管—部门责令建设单位予!以拆除拒不拆除的】由县:(区)供热》用热行政主管部门】代,为,拆,除拆除?费用由建设单—位,承担并?处以十万元》以上三十万元—以下罚款
第四【十四条 违反本【条例第十七条规定】建设单位在供热【工程竣工后未—按时向?县(区)供热—。。用热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备案的由县(—。区):供热:用热行政主》管部门责《令限期改正;逾期】未改正的处以五千】元以:上一万元《以下罚款
第四十】。。。五条 违反本条【例第十?八条规定未取—得供热许可证—。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!动的由?市供热用热管理机】。构,责,令,。。限期补办并处—。以三万元以上五万】元以下罚款逾期【未取得?供热许可《证继:。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!的由市供热用热管】理机构责令停止供】热经:营活:动并处以五》万元以?上十:万元以下罚款
第四!十六条 违反—本条例第二十二【条规定供热单—位未签订入网协议擅!。自接纳用户入网或者!与入网申《。请人签订入网协议】后未及时到县(【区)供热用热行【。。。政主管部《门备案的《由县(区)供热用】热,行,政主管部门》责,令限期补办相—关手续;逾期—未补办的处以三万】元以上五万元—以下罚款《
第四十七条 【违反本条例第二十】四条第一款规定【采暖期内因供热【单位的原因造成【住宅热用户》室内温度低于1【8℃:的由县(《区)供?热用热?行,政主管部门责—。令限期改《正;逾期拒不—改正的对《供热单位处以—五万元以《。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】
第四十八条 违】反本条?例第二十九条第【一款规定《擅自停业《、,歇业、弃管推—迟、终止供热或【。。者提前结束供热擅】自退:出或者部分》退出:供热的由县》(区:),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!门,责令:限期改正;逾期不】改正的处以》。。十万元以上二十【万元以下《罚,款,情节严重的》由,。市供热?用热管理机》构吊销供热许—可证
第四十九条 !违反本条《。例第三?十条第?一款规?定,行为之一《的由县(《区)供?热用热行政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】。改正;逾期不改【正的对单位热用户】处以三?万元以?上五万元以下—罚款对?个人热用户处以五】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!罚款:
第五?十条 违反本条【例第三十四条—规定不按规定缴纳热!费的由县(区)供热!用热行政《主管:部门责令限期缴纳】。;对于无《正当理由长期—欠费、欠费数额较大!且经多?。次催:缴仍拒不缴纳热【费的用户供热—单位可依法提起【诉,讼并通?过,社会诚信体系将【其失信行为》记入其诚信档案同】时在公共《媒体予?以曝光?
,第五十一条 违反】本条例?。第三十六条规定【擅自处置热源—和供热共用管网【的,所有权?和经营权的由—县(区)《行政主管《部门责令限期—改正:并处以三万元—以上:五,万元:以,下罚款
《第五十二条违反【。本条例第三》。十九条规定》在供热管网及附【属设施外缘》。1.5米内有—本,条例禁止行为的由】县(区)供》热用热行政主—管,。。部门责令限期—改正并?视其情节轻重对单】位处:以一千元以》上一万元以下罚款;!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!上,一,千元以?下罚款
《。第五十三《条 市、《县(区)《供热用热行》政主:管部门和市供热用】热管理机构》以,及其:他从事?与供热管《。。理工作有关的—国家工作《人,员在供热管理工作】中玩忽职守、滥用职!权、徇私舞弊的【由其所在《单位:或上级机关给—予行政处分;—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?事责任
第六章 】附则
第五十四条】 本条例自20【1,5年5月《1日起施行2002!年,9月:27日兰《州市第十三届—人,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:会第:四次会议通过,【2002年1—2月7日甘肃省第九!届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?员会第三十一次会】议批准的兰州市城】市,供热管理条例同时废!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