兰州市供《热用:热条例
(201】4年8月《29日兰州》市第十五届人—大常委?会第二十次会议【通过:2014年》1,1月28日甘—肃省第十二届人大】常委会第十二次【会,议,批准:)
:。第一章 总则—
第一条 为了维】。。护供热用热双方【合法权?益,规范供热用热行【为保障安全》稳定供热促进供热】用热:事业可持续发展根】据有关法律》法规结合本市—实际制定本条—例
第二条 本【市行政区域内供热】规划、建设、经营、!管理和?用热活动适用本条】例
第三条 市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主】管全市供《热用热管理工作市供!热用热管理》。机构具体负责—全市供热用热—的日常管理工作县(!区)供热用热—行,政主:管部门负责本行【政区域内的》供热用热管理—工作并接受》市供热用《热管:。理,机构的?业务指导街道(乡】镇)、社区居民【委员会、村民委员】会、物业管理单位和!业主委员会应—当配合做好所—。管,。辖范围?的供:热用热管理工作市】、县(?区,)发展和改革、【财政、?。规划、环《保、价格、房—产、质监、工—商、安监、》国土、消防、供水】、供电、供气等有关!部门和单位应当【。按,。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!用,热相:关工作
第》四条 市、县(区】),人民政府《。应,当将供热纳入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!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专!门用于公《共供热设施》的建设、《更新改造
第五条】 供:热用热应当坚持统】一规划?、合理?布局保障《安全、优质服务规】范,用热、节《能环保的原则
【第六条? 市、县《(区)人民政府应】。当建立供热应急预】。案及时科学有效应对!供热突发事》件
第七条》。。 市、县(区)【人民政府应当优【先发展集《中供热全面推行【供热计量收费在供热!工,作中应当积极—推广应用先进技【。术、先进工》艺、:先,进,设备鼓励利用天然气!、电能等清洁—能源和水煤浆、煤】粉等准清洁能—源以及太阳能、生】物质能等可再—。。生能源供热
第二】章 规划与建设
】第八条 《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会同—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!项规划?供热专项规》划应当符合城乡建设!总体规?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!准后组织实》施
第九《。条 供热《工程项目《建设应当符合—供热专?项规:划,和有关?法律、?法规:、,规章及?国家产业政策政【。府,应,当扶:持发展清洁能源【、准清洁能源、可再!生能源供热项目和热!。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!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!目在采暖期应当优先!。保障供?热,
第十?条, ,城,市建成?区禁止新建》以原煤为燃料—的供热锅炉房逐步】淘,汰现有燃《。烧原煤的《供热锅?炉
第十一条 新】建、改建、扩—建和更新供》热锅炉、热》网及:其他供?热设施建设单位应】当向市供热用热管】理,机构提出《申请供热用热管【理机构初审通—过后由相关部门按项!目建设程序》分别办理《审,批手续采暖》期内禁止《拆除影响供热—。的,锅炉及相关附属设】施,非,。采暖期供热单位确】需拆除的应当在【。拆除:前5个月向市供热用!热管理机构提出【书面:申请:经同意后方》。可拆除?
第十?二条 对《于集中供热工程【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应当《给予资?金,支持也可以采取【优惠政策《按照“谁《受益、?。谁投:资”的原则多渠【道筹资建设
—第十三条 规划、国!土行政主《管部门在《审批:。建设项目《用地时?应当保证《配套建?设供热设施》或者预留供热设施】建设用地未经—批准: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占用《或改变用《途
第?十四条 《。需要供热的新建【民,用建筑应当执行【国家供热计量和分室!控制的强制》规定应当执行国家】建筑节能标准
【不符合供《热计量、分室控【制和节能标准—要求的既有》建筑应当限期实【施改造改造期限【由市人民《政府:确定新建建筑和【实施节能改造的【既有建筑应当安装】供热计?。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!。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!温调控装《。置的采购应》当用招投标的—方式所采购的装置】。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!。准供热计量装置须经!法定计量检》定机:。构检定合格》后方:可安装使用》供热计量装置在保】修期内,《由生产?。企业负责维》修更换;保修期外】,由供
热单位负】责维修更换
第十】五,条,。 供热设施建设应当!由具有相应资质【的单位承担》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!设备、管《材,和器具应当符合【国,家和:地方相关标准
第】。十,六条 共同投资的】供热工?程建设资金和城市】基础设施配》套费用于供》热,的资金应《当用作供《热的设施建设—、设备更新》改造:。及工艺技术改进
第!十七条 供热工【程竣工验收时建设】单位应当《。通知市供热》用热:管理机?构、县(《区)供热用热行政】主,管,部门和有关》的供热单位参加验收!合,格,后十五?日内将供《热工程档案资料、竣!工验收资料以—及规划、环保、质】监、:消防等有关》部门出具的批—准文件、许可证【照的复?印件:报县(区)供—热用热行政主管【部门备案
第三【章 供?热与用热《
第十八《条 供热经》。营实行许可制度【供热:单位:未,取得市供热用热【管理机构核发—的供热许可证—不得从事供热经【营
第十九条 供热!许可:证实行年度检—。验制度申请》。或者年?检,供热:许可证应当》具备以下基本—条件:
(一)具备法【人,资,格;
(二)具【备热源及供热设【施、:设备的建设审—批和委托管理—手续;
(三)【具有相应《从业资格的供—热技术人员和—安全管理人员;
(!四)具有与其经营规!模相适应《的资金;
(五)】。没有:擅自:。停,热或者弃管》等不良供热》记录;
《。(六:)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的其他条件—
第二十《条 供热单》位,的主要供热设施、】供热能力、供热面】积等发?生变化?时应当到供》。热用热管理》机构办?理相应的《变更手续市供热用热!管理机构、县(区)!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建《立在线监管》平台对供热单位的供!。热情况实时》监控在线实时—监控的数《。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!的依:据
第二十一—。条, 供热单位与—热用户应当依法【签订供热用热—合同供热用》热合同应当》。包括:以,下内容?
(一)供、停暖】日期;
(二)供】热参数;
(—三)室内温度—;
(四)事故及维!护;
(五)收【费标准、交》费方式和结算办法】;
(六)违约责】。任;:
(七)需》。要约定的其他事项】。
,热,用户发生变更的热用!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!理供热用《热,合同变更手续—
第:二十:二,条 供热单位在接】纳用户?前应当先由供热用】热管理机构会同供】热单位检验用热项】目的内部管网系统检!验通过的方可签【订入网协议需要纳】入,集中供热且符合【入,网条件?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入!网申请人签订—入网协议并在—协议签订后》。30日内《向县(区)》供热用热行政主管】部门备案
》第二十三条 —本市供热期为当年】11月1日至—次年3?月31?。日供:热单位不得擅—自,推,迟供热或者》提前停?止供热因《。气候原?因需提前或者推【。迟开始供热时间的、!。需提前或《者推迟停止供热【时间的由市人民政】府,决定并向社会公布
!第二十四条 供【热单:位应当?严格: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!热,设,施正常运行在—采暖期内《住宅热用户》的室:内温度不得》低,于18℃非》住宅热用户》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!热用热双《方,。在供热用热》合同中自行》约定市、县(区)人!民政府及《供热用热行政—主管:部门应当协调各方】。加大既有《建筑节能改》造的工?作力度使老旧建筑】的室内温度不低【于法定最低温度【因设备故障或者【其他因素不》。能正常供热时供【热单位应当及时组织!抢修恢复供暖同【。。时通知用户并报告】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!相关单位应当积极】配合抢修实行供【热计量的用户室内】温度由用户》自行调控《但供热单《位,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!保证供热因供—热单位责任连续停】止供热超过》24小?时的向用户退还当】日热费
第二十【五条 供热单—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!。。技术规范对热用【户,。室温随机进行检【测检测结果》需经热用户签字【后建档并《。上报县(《区):供热用热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和市供热用热管理!机构备案县》(区)供热用—。热行政主管部—门和市供热用热管】理机构应《当对:检测结果和》。建档工作《进行抽查《
第:二十六条 热用户】认,为室内?温度未达到规定【标准的?。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!供热单位应当—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!理反:映时间和内容的【书面凭据并在接到】投,诉之:。。时起二十《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!室温低于规定温度】属于供热《单位:责任的供热单位应】。当在四十八小—时内予以解决
【第,二十七条 供热单】位与热用户》对室温是否达到标】准存在争《议的或者对导致【室温未达到标准【的原因存在争—议的可以向》县(区)供热—用热行政主管—。部门投?诉,县,(区)供热》用热行政主管部【门或者市供热用热管!理机: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!时二:十四小时内》进行测温并》分析查?找,导,。致室温未达》标的原因同时责成责!。任方改正测温办法由!市,供热用热管理机【构会同市质量技术监!督部:门制:定并发布《测温器具应当是经】过质量技《术监督部门》。检,定合格的
》第二十八条》 供热单《。位,应当在供热期结束】后两个月内将本【供热期的成本决算表!报同级供《热用热行政主管部】门备案
第二十【九条 供热期—内供热单位》不得擅自停业—、歇:业、:弃管不得擅自—推迟、?终止供热或者—提,前结束供热不得【退出或者部》分退出供热不得【随意采取《停止供?热的方?式催缴热费
非供热!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!。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!的应当对供》热范围内相关用【户、设施管护以及热!。费等事宜做出妥善安!。排并在规定时间内】与,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!供热:设施及技术档案、】。用户资料、》。热费等事《。项的交接《工作同时书》。面,告,知,市供热用热管理机】构对于擅自停业、】歇业、弃《。管以及被依法吊销】供热许可证的市供热!用热管理机构—应当组织其他供热】单位及时接管
第三!十条 热用户不【得有下列损害供热】设施或者《影响供?热效果的行为
(一!)关闭供热阀门【或隔断供《热设施;
﹙二【﹚,增加供热《面积;
《﹙三﹚?改变供?热设计?采暖方式;
﹙【四﹚改动热计量及温!控装置;
﹙—。五﹚安?装热循环装置、换】热装置?和放水装置;
﹙】六﹚室内装修或者其!他设施严重遮挡【散热器?;
(七)其他损】害,供热设施或影—响供热质量的行为】
热:用户违反前款规定】或者损害供》热,设施给?。他,。人造成损失的—应当依法《承担:。赔偿责任
第三十】一条 市人民政府】应当逐步建立—供热价格与供—热能源价格联动【机制热电联》产集中供《热项目的出厂热【。价,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!热用:户的承受能力并征求!市人民政府》的意见供热单位和】热用户可以向价格】主管部门或者供【热用热管理机构提出!。调整供热价》格的书面建议供热】价格不足以补偿正】常的供热成本但又不!能及时调整》供热价格致使供热单!位亏:。损的市?、县(区)》人民政府应当对供】热单位进行成本核算!后给予临时补—。贴
第三十二条 】热费由供《。热单:。位向热用户收—取实行?供热计量的用—户按计量收取没有】完成既有建筑供热】。计量改造的用户暂按!建筑面?积,计收申请停暖的【热,用户:应当按?照有关规定和—标准缴?纳基础热费(—按热:。计量收费的)或者】。户间传热费(按【面积收费的》)
第三《十,三,条, 热:费价格?和,收,。费办法由市人民政】府制定并按照—价格法的规定—程序报?请批准后公布实【施
第三十四条 热!用户应当每年供热前!向供热单位缴清本采!暖期的热费;一次缴!清确有困难的—经供热单位》。同意:可,以分次?缴纳但首次》缴纳:不得:少于全部《热费的50》%余额应《当,在,本采:暖,期开始后两个月内缴!清
第三《十五条 供热—单位应当按规—定计提供热设备折】旧费并专项用—于,供热设备的更新、改!造
第四章 供【热设:施管理
第三—十六条 未经市【供热用?热管理机构同—意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:。得擅自处置热源和供!热共用管《网,的所有权《和,经营权
第三十七条! 供热设施的管理】维护责任按照—下列规定划分
(一!。)供热锅炉及附【属设施由供》热单位负责;—
(二)供热—锅炉房、《换热站?至热:用户楼栋单元阀前】的管网和《楼内:共用供?热,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!;
(三《。)非居民用》户的供热设施由房】屋所有权人或—管理人负责
第【三十八条 供热锅炉!房、换热站》至居民热用户—楼栋单?元阀前?的管:网及楼内共用供【热,设施的更新改—造由供热单位负【责实施更新》改造的费用由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!项资金逐年解决市】、县(区)》供热用热《行政主?。管部门和市供—热用:热管理?机,构应当制定更新改】造的:。总体规划和年度【计划督促供热单位】做好更新改》造工作
第三十【九条 ?供热管网及》附,属设:施外缘1.5米内】。禁止下列《。行为:
(:一)修?建建筑物和构—筑物:;
(二)》。挖坑、取土、打桩;!
(三)《爆破作?业;:
(四?)堆放垃圾、杂物、!排放污废水;—
(五)《擅自:改变、拆《卸或者?移动供热管网、【井盖、阀门、仪【表及标?志等:设施;
(六—)在供热《管网:及附属?设施的?垂直:地面上?种植树木、埋—设,电杆等
(七)其】。它影响?供,热设施安全的行为】确需:进行施工作》业,的应当征得供—热单位同意
第【五章 ?法律责任
第—四十条? 建设单位》违,反本条例第十一【条第一款规定—。未经批准擅自新建】、改建、扩建和【更新供热《锅炉:、热网及其他供【热设施的由县—(区)供热用热行政!主管部门责》令停止建设对可以保!留的工程《责令补办手续;不】应,保留的责令限期拆】除并处以供》热工程总造价百分】之五:至百分?之十:的罚款建设单—位违反本条》例第十一条第—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自!行拆除影响供热的锅!炉及:相,关附属设施的由县(!。区)供热用热—行政主?管部门责令限期恢】。复原状;逾》期不恢复的处—以,一万元以《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】
第四十一条— 违反本条例—第十三?条规定擅自占用【供,热设施?用地或?。者改:变其用途《的由县(区)供热用!热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限期改正;【逾,期不:改正的处以一万元】以,上,三万元以《下罚款
第四十二条! 违反本条例第十】四条:。规定建设单位未【按规定安装供—热计量?装,。置和室?温调:控装置的,》由县(区)供—。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限期改》正;逾期不改正【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!十万元以下罚款
】第四十三《条 :违反本条例第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】建设施工单位无相应!资质从事供热设【。施建:设的由县(区)供】热用:热行政主管》部门:会同有关《部门责令停》止建设并处以—工程总造价》。百分之三《以上百分之》五以下的罚款—。供热设施建设中使】用,的设:备、管材和器—。具不符合国家和地】方相:关标准的由县(【区)供热用热行政】主管部门责》令建设单位》予以拆除拒不拆除的!由县:(区)供热用—热,行政主?管部门代为拆除拆除!费用由?建设单?位承担并处以十【万元以?上三十万《元以下罚款
第四十!四条 违反》本,条例第十七条规定】。。建设单位在》供热工程竣工后未按!时,向,县(:区)供热用热行政】主管部门备案—的,由县(?区,)供热用热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】;逾期未改正的【处以五千元》。以上一万元以—。下罚款?
,第四十五条 违反】本条例第《十八:。条,规定: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!自从事供热经—营活动?的由:市供热用热管理【机构责令限》期,补办并处以三万元】以上:五万:元以下罚款逾期未】取得供热《许可证继《续从事供热经—营活动的《。。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!构责令停止供热经】营活动?并处以五《。万元以上十万元以】下罚款?
第:四十六条《 违反本条例第【二十二条规定供【热单:位未签订入》网协:议擅自接纳用户入网!或者与入网申请人签!订入网协议后未及】时到县?(,区):供热用热行政主管】部门备案的由—县(区)供》热用热行政主管部】。门责令限《期补:办,相关:手续;逾期未—补办的处以三万【元以上五万元—以下罚款
第四【十七条? 违:反,本条例第二十四【条第一款规定采【暖期内因供热单位】的原因造成住宅【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!18℃的由县(区)!供热:用热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限?期改正;逾期—拒不改正的对供【热单位处以五万元以!上十万元以下罚款
!第四十八《条 违反本》条例:第二十?九条第一款规定【擅自:停业、?歇业:、弃管推迟》、终止供《热或者提前》结束供热擅》自退: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!的由县(区)供热】。用,热行政主《管,。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;:逾,期不改正《的处以?十万: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!罚款情?节严重的由市供【热用热管《理机构吊《销供热许可证—
第四?十九:条 违反本条例第】三,十条第一《款规:定行为之一的由县(!区,)供热用热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!;,逾期不?改正:的对:单位热用户处以【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!下罚款对《个人热用户处以五】百元:以,上三千元以下—罚款
第五十条 】违反:本条:例第三十《四条规定不按规【。定缴纳热费》的由县?。(区)供热》用,。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限期:。缴,纳;对于无正—当理由长期》欠费、欠费数额较】大且经多次》催缴仍拒不缴纳热费!的,用户供热单位可依】。法提起诉讼并通过】社会:诚,信体系将其》失信行为记入其诚信!档案同时在公共媒】体予以曝光
第五十!一条: 违:。反本条例第》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处!置热源和供热—共用管网的所有【权和经营权的由【县(:区)行政《主管部门责令限期】改正并处以三万元】以上五?。万元:以下罚?款
第五十二条违反!本条例第三十九【条规定在供热管网】及附属设施外缘1】.5:米内有?本条例禁止》行为的由县(—区)供热用热—行政主管《部,门责令限期》改正并视其》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!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!下罚款?;,对个人处以一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】下罚款
第五十【三条 市、县(区】)供热用热行—。政主管部门》和市供热用热管理机!构以及其他从事与】供热管理工作—有,关,的国家?工作人员《在供热管理工作中玩!忽职守、滥》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】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【。。上级机关给予—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
《第六章 附则
第】五十四条 》本条例自《2,0,15年?5月1日《起施行2《002年9月—27日兰州市第【十,三届人民《代表大会《常务:委员会第四次会【议通过?,2002年12】月7日甘《肃省第九届人民【代表大会《常务委员会》第三十?。一,。次会议批准的—兰州市城市供热【管理:条例同?时,。。。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