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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供热用热【条例 (2》014年8月29日!兰州市第十五届【人,大常委会《。第二十次会议—通过2?014年11月28!日,甘肃省第十》二届人大常》委会:第十二次会议—批准) 第一—章 总?则 第一条 为【了维护供热用热双】方合法权益》。规范供热用》热行:为保障?安全:稳定供?热促进?供热用热事业可持】续发展根据有—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!实际制定本条例 】第二条 本市行【。政区:域内供热规划、【建设、经营、管理和!用热活动适用本条】例 第三条 市建设!行,政主管部《门主管全《市供热用热》。。管理工作《市供热用《热管理机构具—体负责全《市供:。热用热的日》常,管理工作县(区【)供热用热行政主】。管部:门负责?本行政区域》内的供热《用热管理工作并接】受,市供:。热用热管《。理机构?的业务指导》街道(?乡镇)、《社区居民委员会【、村民委员会、【物业管理《单位和业主委—员会应当《配,合做好所管》辖范围的《供,热用热管理工作市】、县(区)发展和】改革、财政、规【划、环保、价格、房!产、质监、工—商、安监、国—土、消?防、供水、供电【。、,供气:等有关部《门和单位应》当按照?各自职责《做好:供热:用热:相关工作 》第四条 市》。。、县(区)人民政】府应当?将供热纳入国民经济!和社会发展》计划:安,排专项资《金专门?用于公共供热设【施的建设《、更新改造 第【五,条 供热用热—应当坚持统一—规,划、:合理布局保》障安全、《。优质:服务规?范用热?。、节能环保的原则 !第,六条 市《、县(区)人民政府!应当建?立,供热应急预案及时科!学有效应对供热突发!事件 第七条 市、!县,(区)人民政府应】当优先发展集中供热!全面推行《供热计量收费在供热!工,作中应?当,积极:推广应用先进—技术、先《进工艺、先进设【备鼓励利用天—然气、电《能等清洁能源—和水煤浆、煤粉等】准,。清洁能源以及—太,阳能、生《物质能等可再生【能源供热 第—二章 规划》与建:设 第八条 市建设!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会同有关】部,门,编制:供热专项规划供【热专项规划》应当符合城乡建设】。总体规划并报市人】民政府批准后—组织实施 第—九条: 供热工《。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!供热专项规划和有关!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!政府:应当:扶持发展清洁—能源、准清洁能【。源,。、可再?生能源供热项目和】热电联产《集中供?热,项目热电《联,产集中供热项目在采!暖期应当优先保【障供热 《。第,十条 城《市建成区禁止—新建:以原煤为燃料的供】热锅炉?房逐步淘汰现有燃】烧原:煤的供热《锅炉 第十一条 】新,。建、改建、》扩建和更新供热【锅炉、热网及其他供!热设施建设单—位应当向市供热用热!管理机构提出—申请供热用热管【。理,机构初审通过后由相!关,部门按项《目建设程序分—别办理审《批手续采暖期—内禁止拆除影—响,供热的锅炉》及相:关附属设施非采【暖期供热单位—确需拆除的应当在】拆除前5个月向市】供热:用热:。管理机构《提出: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!可拆除 第十二条】 对于集中供热【工程: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应】当给予资金支持也】可以采取优》惠政:策按照“谁受益、】谁,投资:”的原则多渠道筹资!建设 第《十三条 规划、国】土,行政主?管部:门在审批建》设项目?用地时应当保证【配套:。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!留供热设施》建设用地《未经批?准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!用途 第十四条【 需要?供热的新建民用建】筑应:当执行国《。家供:热,计量和分室控制的强!制规定?应当执行国家建【筑节能标准》。 不符合《供热计?量、分?室控制和节能标准要!求的既有建筑应【当,。限期实施改造—改造期限由市人民】。政府确定新》。建建筑和实》施节能改造的既【有建筑应当安装【供热计量装置和室】温调控装置供—热计量装置和—室温调控《装置:的采购应当用—招投标的《方式所采《购的装?。置应当符合》国家质?量标准供热计—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!检定机?构检定合格后方可】安装使用供热计【量装置在保修期内】,由生产企业—负责维修更换;保】修期外,由供 【热单位负责》维修更换 》第十五条 供热【设施:建设应当由具—有相:应资质的单位承担】供热设?施建设?使,用的设备、管材和器!具应当?符合国家和》地方相?关标准? 第十六条 共【同投资?的供热?工程建?设资金和城市基础设!施配套费用于供热】。的资金应当用作供】热的:设施建设、设备更】新改造?及工艺技术改—进 第十七》条, 供热工程竣工【验收:时建设单位应当通】知市供热用热管理机!。构、:县,(区)供热用热行政!主管:部门和有关》的供热单《位参加验收》合,格后十五日内将供热!工程档案资料、竣工!验收资料以及—。。规划、环保、—。质,监、消防《等有关部《门出:具的批准文件、许】可证照的复印件报】县(区)供》热用热行政主—管部门备《案 第三《章 :供热与用热》 第十?八,条 供热经营—实行许可制度供热】。单位未取《得市供热《。用热:管理机构核发的【供,热许可证不得从【事供热经营 第十九!条 供热《许可证实行年度【检,验制度申请或者年检!供热许可证应—当具备以下基本【条件 ?。(一)具备》。法人资?格; (二)具【备热源及供》热,设,施、设备的建设【审批和委《托管理手《续; (三)具【有相:应从业资格的供热】技术: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!; :(,四)具有与》其经营规模相—适应的资金》; (五)》没有擅自停热或【者弃管?等不良?供热记录; —(六)?法律、?。法规规?定的其他条件 【第二十条 供热单】位的主要供热—设施、供热能力、供!热面积等《发生变化时应当【。到供热?。用热管理机》构办:理相应?的变更?手续市供热用热【管理机?构、县?(区)供热》用,热,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建立在线监管平台】对供热单位的供【。热,情况实时监控在【线实时监控》的数据可以作为【行政处罚的依据【 第二十一条 供热!。单位:与热用户应当依【。法签订?供热用热合同—供热用热合》同,应当包?括以下?内容 (一》)供、停暖日期;】 (二)供热参数】。。; (?三):室,。内温度; (四)事!。故,及,维,护;: (五)收》费标准、交费方式和!结算办法; (六】)违约责《任;: (七)需要约定的!其他事项 热用户发!生变更?的热用?。户应:当与供热单》位办:理供热用热合同变更!。手续 第二十二条】 ,供,热单位在接纳用【户前应当先由—供热用热管理机构会!同供热单位检验用热!项目的内部管网【。系统检验通过的方】可签订入《网协议?需要纳入集中供【热且符合入网条【件的供热单位应当与!入网申请人签订入网!。协议并在协》议签订后30日内】向县(区)供热用】热行政主管部门【备案 第二十三【条 本市供热期【。为当年1《1月1日至》次年3月《31日供热》。单位不得擅自推【迟供热或者提前【停止供热因气候原因!需提:前或者推迟开始供热!时,间的、需提前或者】。推迟停?止供热时间》的由:市人民政府》决定:并向社会公布 第】二十四条 》供热单位应当严【格依照合同》供热:保证供热设》施正常运《行,在,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!的室内温《度,不得低?。于18℃《。非住宅?热,用户的室《内最低温《度由供热用热双【方在:。供热用热《合,同中自行约定市【、县(区)人—民,政府及供热用热行】政主管部门应当【。协调各方加》大既有?建筑节能改》造的工作力度使老】旧,建筑的?室内温度不低于法】定最低?温度因设备故障或者!其,他因素不能正常供热!时供热单位》应当及时组织抢【修恢复供暖》。同时通知用》。户并报告《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!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!合抢修?实行供热计量的【。用户室内《温度由用户自—行调控但《供热单?位应当?按设计供《热参数保证供热因供!热单位?责任:连续停止《供热超过24小时的!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! 第二十五条 【供热单位应当按照】国家:相关技?术规范对热用户【室温随机进》行检测检测结果需】经热用户签》字后建?档并上报县(区【)供热用热行—政主:管部门和市供热用热!。管理:机构备案县》(区)供热用—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!供热用热管理机【构应当对检测—结果和建档工作【进行:。抽查: 第二十六条—。 热用户《认为室内温度未达】。到规定标准的可以】向供热单位投诉【供,热单位应当向热用】户出具标明》受理反?映时间和内容的【书面凭据并在接到】投,诉,之时起二《十四小时内》进行:测温对室温低于【规定温度属于—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!单,位应当?在四:十八:小时内?予以解决 第—二十:七条 供热单位【与热:用,户对室温《是否达到标准存在】争议的或者对导致室!温未达到标准—的原因存在争议【。的可以向县(区)供!热用热行政》主管部门投》。诉县(区)》供热用热《行政主管《部门或者市供热【用热管理《机构应当在接到【投诉之时二》十四小时内进行【测温:并,分析查找导》致室温未达》标的原?因同时?责成责任《方改正测温办—法,由市供热用热—管理机构会同—市,质量技术《监督部门《制定并发布》测温器具《应当是经过质量技】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!的 第二十八条 】供热单位《应当在供《热期结束《后两个月内》将本供热期的—成,本决算表报同—级供热用《热行政主管部门【备案 第二十九条 !供热期内供》热单位不得擅自【停业、歇业、—。弃管不得《擅自推迟《。、终止供热》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!得退出或《者部分退出供—热不:。得随意采取停止供】热的:方式催缴热费 非】供热期?内供热单位确—需,退出或者部分退出】供热的应当对供热范!围内相关用户、设施!管护以及热》费等事宜做出妥善】安,排并在?规定时间内与承接】的供热单位完—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!案、用户《资料、热费等事【项的交接工作同时】书面告知市供—热用热管理机构【对于擅自停业—、歇业、弃管以及】。被,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!的市供热用热管理机!构应当组织》其他供热单位及时】接管 第三十条 】热用户不《得,有下:列损害?供热设施或者—影响:供热效果的行为【 (一)关闭供热】阀门或隔断供热设施!; ﹙?二﹚增加供热面积;! ﹙三﹚改变供热设!计采暖方式》; :﹙四﹚改动热计【量及温控装置; 】。﹙五﹚安装热—循环装置《、换热装置和—放水装置;》 ﹙六﹚室内装【修或者其他设施【严重遮挡散》热器;? ,(七)?其他损害供热设施】或影:响供热质量的—行,为 热?用,。。户违反前款规定【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!。他,人造成?损,失的应当依》法承担赔偿责任【 第三十一》条 市人民政府【应当逐步建立供热】价,格与供热能源—价格联?动机:制热电联产集中供】热项目?。的,出厂热?价的调整应当—充分考虑《热用户的承受—能力并征求市人民政!府的意见《供热单位和热用户】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!或者供热用》热管理?机构:提出调整供》热价格的书面建【议供热价《格,。不足以补偿正常的供!。热成本但《又,不能及时调》整供热价格致使供热!。单位:亏损的市、县(【区)人民政》。府应当对供热单【位进行成本》核算后给予临时补贴! 第三十二条 【热费由供热单位【向热:。用户收取实行供【热计量的《用户按?计量:收,取没有完成既有【建筑供热《计量:。改造的?用户暂?按建:。筑面积计收申—请停暖的《热用:户应当?按照有关规定和标】准缴纳基础热费(按!热计量收费的)或者!户间传热费》(按面积《收费的) 》第,三十三条 热费价格!和收费办《法由市人《民,政府制?定并按照价格—法的规定程》序报请批《准后公?布实施 第三十【四条 热用户应【当每年供热前向【供热单位缴清本【采暖期的热费—;一次缴清确有困】难的经供热单位【同意可以分次缴【纳但首?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!热费的50%—余额应当在本采暖】期开始后两》个月内缴《清 第三《十五条? 供:热单位应当按—规定计提供热设备】折旧费并专项用于】供热设?备的更新《、改:造 第四章 供热】设,施管理? 第三十六条— 未:经市:供热用热管理机构】同意任?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擅自处置热源和供】热共用管网的所有权!和经营?权 第三十七条 】供热设施的管—理维护责任》按照下列规定—。划分: (:一):供热锅炉及》附属设施由供热单】位负:责; ?。。(二)供热锅炉房】。。、换热站至热用【户楼栋单元阀—前的管网和楼内共用!供热设?施由供热单》位负责; (三)】非居民用户》的供热?设施:由房屋所《有权人或《管理人负《责 第三十》八条 供热锅炉房】、换热站至居民热用!户楼栋单元阀—前,的管网及楼》内共用供热设—施的更新改造由【。供热单位负责实施】更新改造的费—用,由,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设立专项资金逐年!解决市、县(区)】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!门和市供热用—热管:理机构应《当制定更新改造【的总体?。规划:和年度计划督促供热!单位做好更新改造工!作 第?三十九条 供热【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!1.5?米内禁止下列行【为 (一)修建【建筑物和构筑物【; (二)挖坑【、取土、打桩; (!三)爆破作业; (!四):堆放垃圾、杂物【、排放污废水; 】(五)擅《自,改变、?拆卸或者移动供热管!网、井盖、阀门、】。仪表及标志等设施】;, (六)在供热【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!直地面上种植树【木、埋?设电杆等 》(七:)其它影响供热设施!安全的行为确需【进,行施工作业的应【当征得供热单位【同意 第五章— ,法律:责任 第四十条 】建设单位违反本【条例第十一条—。第一款规定未经批】准擅自?新建、改《建、扩建和更新供】热锅炉、热网及其他!供热设施的》由县:(区)供热用热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停止:建设对?可以保?留的:工,程,责令补办手续;不】应保留的责》令限期拆除并处以】供热: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!至百:分之十的罚》款建设单位违反本】。条例第十一条第【二,款规定未经》。批准自行拆除影【响,供热的?锅炉及相关附—属设施?的由县(区)供【热,用热行政《主管部门责令限【期恢复原状;逾期不!恢复的处以一万元以!上,三,万元以下罚款 【第四十一《条 违反本条—例第十?三条规定擅自占用】供热设施用》地或者改变》其用途的由》县(区?)供热用热行—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!改正;逾期》不改正的处以一【万元以上三万元以】下罚款? 第四十二》条 违?。反本条例第十四条】。规,。定建设单位未—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!装置和室温调控【。装置的,《。由县(区)供热【。用热行政主管—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!。逾期不改正的处以】十万元以《。上,三十万元以下罚【款 第四十三条 违!反本条例第十—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!施工单位无》相应资?质从事供《热设施?。建设的由县》(区)供热用热行政!主管部门会同有关】部门责令停止建设】并处以?工程总造价百分之】三,以,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!款供热设施建—设中使用的设备【、管材和器具不【符合国家和》地方相关标准的【由,县(区)供》热用热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?。。建设单位《予以拆除拒不拆除的!由县(?区):供热用热《行政主管部门—。代,。为拆除拆除》费用由建设单位【承,担并处以十万—元以上三十万—元以下罚款》 第四十《四,条 违反本条例第】十七条规定建—设单位在供热工【程竣工后未按时向】县(区)供热用热行!政主管部门备案的】由县(区)供热用】热行:政主管部《门,责,令限期改正》;逾期未《改正的处以五千【。元以上一《万元以?下罚款 第四—十五条 违反—本条例第十》八条规定未》取得供?热许可证擅自从【事供热经营活动的】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!。构责令?限期补办并处以三万!元以上五万元—。以下罚款逾期未取】得供:热许可证继续—从事供?热经营活动的由市供!热用热管理机—构责令?停,止供热经营》活,动并处以五》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!。罚款 第《四十六条 违反本】条例第二十二—条规定供热单—位未签订入网协议】擅自接纳用户—入网或者与入—网申请?。人签订入网协议后】未及时到县(区)供!热用热行政主—管部门备《案的由县(区)供】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!续;逾期未补办的】处以三万《元以上五万元以下】罚款 第四十—七条 ?违反本?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!款规定采暖期内因】。供热单位的原因【造成住宅《热,用,。户室内温度》低于18℃的由县(!区)供热用》热行政?主管: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!逾期:拒不改正《的对供热单》位处: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!以下罚款 第四【十八条 违反本【条例第?二十九条第一款【规定擅自停业、【歇业、弃《管推迟、终止供【热或者?提前:结束供热擅自退【出或者部分退—出供热的由县—(区)?供热用热行政—主,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!;逾期不改正的【处以十万元以—。上二:十万元以下》罚,。款情节?严重的由市供热用热!管,理,机构吊销供热—。许可证 第四—十九条? 违反本条例第三】十条第一款规—定行为之一的—由县(区)供—热用热行政》主管部门责令—限,期改正?;逾期?不改正的对单—位热用户处以三【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!罚款对?个人热用户处以五】百元:以,上三千元以下罚【。款 第五十条 违反!本条例第《三十四条规定不按】规定缴纳《热费的由县(区)供!热用热?行政主管部》门责令限期缴纳【;对于无正当理由长!期欠费、欠费数【额较大且经》多次催?缴,仍拒不?缴纳热费的》用户供?热单位可依法提【。起诉讼并通过—。社会诚信体系—将其失?信行为记入其—诚信:档案同时在公共【媒体予以曝光— 第五十一条 【违,反本条例第三十【六条规定擅》自处置热源和—供热共用管网的所有!权和经营《权的由县(》。区,)行政主管》部门责令《限期改正并处—以三:。万元以上五万元【以下罚款 第—五十二?条违反本条例第【三十九条规定在供热!管网及附属》设施外缘《1.5米《内有本条例禁止行为!。的由:县(区)《供热用热行政—主管部门《责令限期改正—并视其情节轻重对】单位处以一》千元以上一万元【以下罚?款;对个人处—以一百?。元以上?一,千元以下罚款— 第五十三条 市、!县(区)供》热用:热行政?主管部门和市供【热用热?管理机?构以及其《他从事与供热管理工!作有关的国家工作人!员在供热管理—工作:中玩忽职守》、滥用职权、徇【私,舞弊的?由其所在单位或【上级机关给予行【政处分;构》成犯罪?的依法追《究刑事责任 第【。六章 ?附则 ?。第五十四条 —本条例?自2015年—5月1日起施行【2002年9—月2:7日:兰,。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!表,。大,会常务委员会—第四次会议通过,】。2002年12【月7日甘《。肃省第九届》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:第三:十一次会议批—准的兰?州市城市供热管理】条例同时废止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