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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。兰,州市供热用热条例】 (2014—年8月29日兰州】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!。会第二十次》会议通过2014年!。11月28日甘【肃,省第十二届人大【常委:会第:十二次会议》批准:) 第一章》 总则 第一条 为!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!合法权益《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!障,安全稳定《供热促进《供热用热事业可持】续发展根据》有关法律法规结【合本市?。实际制定本》条,例 第二条》 本市行政区域内】供热规?划、建设、》经营、管理和用热活!动适用本条例 【第三条? ,市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主管全市—供热用热管理—工作市供热用—热,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!市供:热用热?的日常管理工—作县(区)供热用热!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!行,政区域内的供热用】热管理工作》并接受市供热—。。用热管?理,。机构的?业务:指,导街道(乡镇)、】社区居民《委员会、村民—委员会、物》业管理单位和业主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!所管辖范围的—供热用热管理—工作市、县》(,区)发展和改革、】财,政、规划、环保【、价格?、房产、质》监、工?商、安监《、国土、消》防、:供,水、供电《、,供气等?有关:。部门:和单:位应当按照》各自职责做》好供热用热相—关工作? 第四条 市、【县(区)《人民政府《应当将供热纳入【国,民经济和社》会发展?计划安?排专项资《金专门用于公共供热!设施的?建设、更《。新改造 第五条 供!热用热?应当坚持统一规划】、合理布局保—障安全、优》。质服务规范用—热、节能《环,保,的原则 第六条【 市、县(区)【。人民政?府应当建立》供热应急预案—及时科学有效—应,。对供热突发事件 】第七条 市、县【(,区)人民政府应【当优先?发展集中供热—全面推?行供热计量收费在】供,热,工作中应当积极【推广:。应用先进技术、【先进工?艺、先?进设备鼓励利用【天然气?、电能等清洁—。能源和水煤》浆、煤粉等准清洁能!源以及太阳能、生物!质能等可再》生能源?供热 第二章— 规划与建设 第八!。条, 市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会同有【关部门编制供热专】项规划供热专项规】划应当?符合城乡建》设总:体规划并报市人民】政府批准后》组织实施《 第九条 供热工程!项,目,建设应当符》合供热?专项规?划和有关法律、法】规、规章及国家【。产业政策政府—。应当扶持发展清洁】能源:、准清洁能源、可再!。生能源供《热项目和热电联产集!中供热项目热电联】产集中供热》项目在采《暖期应当优先保【障供热 第十—条 :城市建成区禁—止新建?以原煤为《燃料的供热锅炉房逐!步淘汰?现有燃烧原煤的【供热:锅,炉 第十《一,条 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和更新供热锅【炉、热网及其他供】热设施建《设单位?应当向市供》热用:热管理机《构提出申请供热用】热管理机构初审通过!后由相?关,部门按项目建设程序!分别办理《审批手续采暖期内】禁止拆除影响供【热的锅炉及相关附】属设施非采》暖期供?热单:位,确需拆除的应当【在拆:除前5个月向市供热!用热管理《机构: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!后方可?拆除 第十》。二条 对于集中供】热工程县级》以上人民政》府应当给予资—金支持?也可:以采:。取优惠政策》按照“?谁受益?、谁投资”的原则多!渠道筹资建设 第】十三条 规划、【国土行政主管部门】在审批建设》项目用?地时应当保证配套建!。设供热设施》或者预留供热设施】建设用地未经—批准任何单位和【个,。人,不得占用《或改变用途 第十四!条 需要供热的新建!。民用建筑应当—执行国家供热计量】和分室控制的强制规!定应当执行国家建】筑,节能标准 不符合】供热计量、》分室控?制,和节能标准要—求的既有建》筑应当限期实施【改造改造期限由市人!。民政府确定新建建筑!和实:施节能改造的既有】建筑应当安》。装供热计量装置和】室温调控装置供热计!。量装: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!采购:应,当用招投标的方【式所采购《的装置应当符—合,国家质量标准供热】计量装?置,须经法定计》量检定机构检—定合格后《。。方可安装使用—。。。供热计量装置在保】修期内,《。。由生产企业负—责维修更换;保【修期:外,由供 热单位】负责维?修更换 第十五条】 供热设施建设应】。当,由具有相应资—质的单位承》担供热设施建设使用!的设备、管材—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!。和,地方相关标准— 第十六条 共同投!资的供热工程建设】资金:和城市基础设—施配套费《用于供?热的资金应》当,用作供热的设施建】设、设备更新改造及!。工艺技术改进 第】十七条 供热工程竣!工验:收时建设单位应当】通知市供热用热管理!机,构、县(《。区,)供热用热行政主】管部门和有关的供】热单位参加验收合格!后十五日《。内将供?。热工程档案资料、】。竣工验收《资料以及规划—、环保、质监、消防!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!准文件?、许可证照的复印】件报县(区》)供热用热行政主】管部门?备案: 第三章《 供热与用热— 第十八条 —供热经营实》行许可制度供热单位!未取得市供热用热】管,理机:构核发的《供热许可证不得【。从事供热《经营 第《。十九条 供热许可证!实行年度检验制【度,申请或者年检供热】许可证应当具备【以下基本条》件, (:一)具备法人—。资格;? (:二,)具备热源及供热设!施、设备的》建设审?批和:委,托管理手续; 【(三:)具有相应》从业资格的》供热:技术:。人员和安全管—理人员; (四)】具,有与其经营规—模,。。相适:应的资金; (五】)没有擅自停热或者!弃管等不良》供热记录; —(六)法律、—。法规规定的其他【条,件,。 第二十条》 ,供热单位的主—要供热设施、—供热:能力、供热面积【。等发生变《化时应当到供热用热!管理机构办理—相,应的变更《手续市供《热用热管理》机构、县(区)供】热用热行政主管部】门,应当建立在线监【管平台对供热单位的!供热情况实》时监控在线》。实时监?控的数据可以作为行!政处:罚的依据 第二十一!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!户应当依法签订【供热用热合》。。同,供热用热《合同应当《包括以下内容— ,(一)?供、停暖日期; (!二)供热参数—; (?三)室内温度—; (四)事故【。及维护?。; (?五)收费标》。准、交费方式和【结算办法; (六】)违约责任; (】。七,)需要约定》的其他事项》 热用户《发生变更的热用【户应当与供热单【位办理供《热用热?合同变更手续 【第二:十二条 供热单位】在接纳用户前应当】先由供热用热—。。管理机构会同供热单!位检验用热项目的】内部管网系统检【验通过的方》可签:订,入网协议需》要纳入集中供热且】符合入网条件的【供热单位应当与入网!申请人签订入网协议!并在协议签订后3】0日内向县(区)供!热用热?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。 第二十三条 【本市:供热期为当年11月!。1日至次年3月3】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!自推:迟供热?或者提前停止—供热因气候》原因:需提前或者推—迟开始供《热时间的、需提前或!者推:迟停止供热时间【。的由:市人民政府决—定,。并向:社会公布 第—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!应当严格依》照合同供热保—证供热设施正常【运行在采暖》期内住宅热用户的】室内温度不得低于】18℃非《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!低温度由供热用热】双方:。在供热用热合—同中自行约定—市、县(区)人民政!府,及供热用热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协调—各方加?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!的工作力度使老【旧建筑的室内温度】不低于法定最低温度!因设备故《障或者其他因素不】能正常供热时供【热,单位应当及时组织】抢修恢复供暖—同时通知用户并【报告市供热用热【。管理机构相》关单位应当积—。极配合抢《修,实行:供热计量的用—户室内温度》由用户自行调控【。但供:热单位应当按设【计供:热参数保证供热因】供热单位责》任,。连,续停止供热超—过24小《时的向用户退—还当:日热费 第二十五】条, 供热单位》应当:按照国家相关技术】规范对热用户室【温随机进行检—。测检测结果需经热】用户:签,字,后建档并《。上报县(区》)供热用热》。行政主管部门和【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!备案县(区)供【热,用热行政主管—部门和市供》热用:热管:理机构应当对检测结!果,。和建档工作进行【抽查 第二》。十六:条 热?用户:认为室内温度未【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!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!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!具标明?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!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!投诉之时起二十【四小:。时内进行测》。温对室?温低于规定》温度属于供》热单位责任》。的供热单位应当在】四十八小《时内予以解决 第】。二,十七条 供》热单位?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!达到标准存在争议】的或者对导》致室温未达》到标:准的:原因:存在争议的可以向】县(区)供热用【热,行政主?管部门投诉县—(区)供热》。用热行政《。主管部门或者市供】热用热管《理机构应《当在接到投》诉之时二十四—小时:内进行测温并—分析查找导致—室温未达《标,的原因同《时,责成责任方改正测】温办法由市》供,热用热管理》机构会?同市质量技术—监督部门制定并发布!测温器具《应当是?经过质?量技术监《督部门检定合格的 !第二十八条 供热】单位应当在供热【期结:束,后两:个月内将本供热期的!成本决算表报同级供!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!备案 第《二十九条《。 供热期内供—热单位不得擅自【。停业、歇业、—弃管不得擅自推【迟、: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!束,供,热不得退出或者部】。。分退:。出供热不得随意【采取:停止供热的方式催缴!热,。费 非供热期内【供热单位《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!出供热的《应当对供热范围【内相关用户、设施】管护以及热费等事宜!做出妥善《安排并在《规定时间内》与,承接的供《热单位完成供热【设施及?技术档案、》用户资料、》热费等事项的交【接工作?同时书面告知市供热!用,热,管理机构《对于:擅自停?业,、歇业、弃管以【及被依法吊销供【热许可证的市供热用!热,管理机构《应当组织其他—。供热单位及时接管】 第三十《条 热用户不得【有下列损害》供热设施或者影【响供热?效果的?行为 (一)关【闭供热阀门或隔断】供热设施; ﹙二】﹚增加供《热面积; 》﹙三﹚改变供热设计!采暖方?式; ?﹙四﹚改动热—计量及温控装置【; ﹙五《﹚安装热循环装置、!换热装置和放水装】置; ﹙六﹚室内装!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!遮挡散热器; (七!)其他?损害:供热设施或影—响供:热质量的行为 热用!户,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!害供: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!失的应当依法承担】。赔偿责任 第—三十:一条 市人民—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供!热价格与供热能源】价格联动《。机制:热电联?产集:中供热项目的出厂热!价的调整应当—充分考?虑热用户的承受能】力并征?。求市:人民政府的意—见供热单位》和热用户可以向【。价格主管部门或者】供热用热《管理机构《提出调?。。整供热?价格的书面》建议供热价格不足】以补偿正常的—供热成本《但又不能及时调【整供热价格致使供热!单位亏损的市、【。县(区)人民政府应!当对供热单位进【行成本核算后—给予临时《补贴 第三十二条】 热费由供热单【位向热用户收—取实行供热计—量的用?户按计量收》取没有?完成既?有建筑供热计—。量改造的用户—暂按建筑面》积计收申《。。请停暖的热用户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】和标:准缴纳基础热—费(按热计量收【费的)?或者户间传热费【(按面积收费—的) 第《三十三条 》热费价格《和收费办法由市人民!政府制定《并,按照:。价格法的规》。。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!布实施? 第:三十四条 热用户】。应当每年供热前向】供热单位缴清本【采暖期的热费;【一次缴清确有—困难的经《供,热,。单位同意可以—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!不得少于全部热费的!50:%余额应当在本【。采暖期开始后两个月!内,缴,。清, ,第三十五条 供热单!位应当按规定—计提供热设备折旧费!并专:项用于?。供,热设备的更》新、改造《 ,第四章 供热—设施管理 》。第三:十六条 未经市供】。热用热管理机—。构,同意: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《得擅:自处置热源》和,供热共用管网的所有!权和经?营权 第《。三十七条 供热设施!的管理维护责任【按照:。下列规定划分—。 ,(一)供热锅炉【及附属设《施由:供热单位《。负责; (》二)供热锅》炉房、换热》站至:热用户楼《栋单:元阀前的《管网:和楼内共用供热设】施由供热《单,位负责; (三)非!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!由房屋所有权—人或管理人》负责 ?第三十八《。条 供热《锅炉房、换热—站至居民热用—户楼栋单《元阀前的管》网及楼?内共用?供热设施的》更新改?造由:供热单位负责—实施:更,新改造的费用由【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:设立专项资金逐年】解决市、县(区)】供热用热行政—主管:部门和市供热用【热管理机构应当【制定更新改造的总】体规:划和:年度计划《督促供热单位—做好更?。。新改造工《作 第三十九条 】供热管?网及附属《设施外缘1.5米】内禁止下列行为 】(一)?修,。建建:筑物和构筑物; (!二)挖坑、取土、】打桩; (三)爆破!作业:; (四)》堆放垃圾、杂—物、:排放污?废水:; (五)擅—自改变、拆卸或者】移动供热管网、【井盖、阀门、仪【表,及标:志等设施; —(六)在供热管网】及附属设《施的:。垂直地面上种—植树木、埋设电杆等! (七)《其它影?响供热设施安全【的行为确需进行施】工作业的应当征得】供热单位同意 【第五章 法律责任】 第四十条 建设】单位违反本条例第】十一条第一款—规定未经批准擅自】新建、改《建、扩?建和更新供热锅炉】、热网及其他供【热设施的由》县(区)供热用【热行政主管》部,门责令?停,止建设?对,可以保留的工程【。责,令,补,。办手续;不应保留的!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!供热工程总造价百分!之五至百分》之十的罚款建设单位!违反本条《例第十一条第—二款规定未》经批准自行拆—除影响供热的锅【炉及相关附》属设施的《由县(区《)供热用热行政主】管,部门责令限期恢复】原状;?逾期不恢复的处以】一万元?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! 第:四十一条 违—反本条例第十—三条规定擅自占用】供热设?施用地或者改变其】。用,途的由县(区)供热!用热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限期改—正;逾期不》改正的处以一—万元以上三万元以】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! 违反本条例第【十四条规定建设单】位未按规定安装供】热计量?装置和室《。温调控装置的,由县!。(区)供热用热行】政主管部门责—令限期改正;逾期】不改正的处以十【万元以上三》。十万元以下罚款 】第四十三条 违【反本条?例第十五条第一【款规:定建设施工单位【无相:应资:质,从事:供,热设施?建设的由县》(区)供热用—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!。。有关部门责令停【止建设并处》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!三以上?。百分之五《以下的罚款》供热设施建设中使用!的设备、管材和器】具不:符合国家和地—方相关标准的由【县(:区)供热《用,热行政主《。。。管部门?责令建设单位予【以拆除拒《。不拆除的由县—(区)供《热用热行政主—管部门代为》拆除:拆,除费用由建》设单位?承,担并处以十万元【以上三十万元—。以,下罚款 第四—十四条 违反—本条例第十七条规】定建:设单位在供热工【程竣工后未按时向】县(区?)供热用热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的由《县(区)供热用热行!政主管部门责令【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!正的处以五千元以】上一万元《以下罚款 第—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!例第十八条规—定未:取得供?热许可证《擅自从?事供热经营活动的】由市供?热用热管理机构责令!限期补?办并处以三万元【以上五?万元以下罚款逾期】未取得供热》。许可证继续》从事供?热经营活动的由市供!热用热管理机构责】令停止?供热:经营活动并处以【五万元以上十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!。十六条 违》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!规定供热单位未签订!入网协议擅自接【纳用户入网或者与】入网:申请:。人签订入网协议【后,未,及时到县《(区)供热用热【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的?由县(区)供热【用热行政《主管部?门责令限《。。期补办相关手—续,;逾期未《补办的?处以三?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!。。罚款 ?第四:。十七条? 违: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!第一款?规定采暖期内因供热!单位的原因造—。。成住宅热《用户:室,内温度?低于18℃的由县】(,区)供热用热—行政主?管部门责令》限期改正;》逾期拒不改正的【对供热?单,位处以五万元以上】。十万元以下罚款 】第四十八条 违反】本条例第《二十九?条第一款《规定:擅自:停业、歇业、弃管推!迟、终?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!。。供热擅自退》出或者部分退出【供热的由县(区)供!热用热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限期改正;】逾期:不改正?的处以十万》元以上二十万元【以下罚款情》节严重的由市供【热用热管理机—构吊:销供热许可证 【第四十九条 —违反本条《例第三十条》第一款规定行—为之一的由县(区】)供热用热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》限,。期改正;逾》期不改正《的对:单位热用户处—以三万元以上五【万元:以下:罚款对个人热用【户处以?五百元以上三千【。。元以下罚款 —第五十条 》违反本条例第三【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!。缴纳热费的由县(】区):供热:用热行?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】期,缴纳;对于无—正当理由长期—欠费、欠费数额【较大且经《多次催缴仍拒不【缴,纳热:费的用户供》热单位?可依法提起诉—讼并通过《社会诚信《体系将其失》信行为记入其—诚信档案同时—在公共?媒体予以《曝光 第五十一【条 违反《本条例第三十六条】规,定擅自处置热源【。和供热共用管网的所!有权和经营权的【由县(区)行—政主管部门责令【。限期: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!上五万元以下罚【款 第五十》二条违反本》。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!在,供热管网《及附属设施外缘1】.5米内有本条例禁!止行:为的由县(》区)供热《用热行政主管—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!视,其情:节轻重对《单位处以《一千:元以上一万元以下】罚款;对个人处【以一百元以》上一千元以下—。。罚款 第五十三条 !市、县(区)—供热用热行政主管】部门和市供热—用,热管理?机构:以及其?他从事与《供热管理工作有关】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供!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!守、滥用职》权、徇私舞弊—的由其所《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!予行政处分;—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,究刑:事责任 第六—。。章 附则 第五十】四条 本条》例自:201?5年5月1日起施】行200《2,年9:月27日兰州市第】十三届人《。。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第—四,次会议通过,20】02年12月7日甘!肃省第?九,届,人,民,代表大?会常务委员会第三】十一次会议批准【的兰州市城市供【热管理条例同时废止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