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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》。 ? : 甘肃省东》乡族自治县城—镇,规划建设管理条【例 》 2008年3【。月1日?东乡族自治县第十】六届人民代表大【会第:二次会?议通过 第一!章总 则— 第一条 ! 为了?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!理促进经《。济和社会各项—事业发展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《国宪:法、中华人民共【。和,。。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、!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城乡规划法、中华】。。人,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!。等法律?、法规结合自治县实!际制定本条例.【 《。 , 第二条 】 本:条例所指城镇—是自:治县人?民政府所《在地的镇和自—治县辖区《内的建制镇. ! ,。 第三条【 ?。在自治?县行政?区域内制定和—实施城?镇规划在城镇—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!当遵守本《。条例 】 : 第:四条 自治【县人民政府对城【镇规划、建设和管】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!。负责部门管理—   》  公安、—工商、交通、国【土资源、环》保、农林、卫生、水!电,、供水等有关部门】和当地镇人民政【府在职责范围—内应当依《法协同做好》城镇规划建设管【理工作 【。 第五?条 自治县规】划、建设和市政管】理部门的主要—。职责:是 《  (一)贯彻【。执行国家及地方【有关法律、行政【法规、?规章 《  (二)规划部门!负责自治县的—城镇规划和管理【   (三【)市政部《门负责自治县人民政!府所在地《的镇的市《。容、环境卫生—、园林绿化》、排水排《污,管理以及市政公用】设施的维修》。和管理 》   (四)建设部!门负责?上,级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!及自治县管辖范围】内建设工程项目的】设,计管理与施工管理!    (五【)负:责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的其他职责》。. 【 第二章规》划管理 【 第六条 自】治,县城镇建设应坚持科!学规划建设和—。管理并重的原则并】与自:治县国土资》源规:划、:区域规?划、: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】、环境保《护和人口发展规划】相协调兼顾城镇【排水排污《规划、自来水管【网规划和《自治:县,。境内的南阳渠规【划、电网规划、通】信线路规划》等公共设施》规,划 : 》 第七《条 城镇—规划应从自治县【实际出发明确发展目!标体现民《族特点和地方特色! 《。 第八条 】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!地的镇的《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!民政府负责组—织编制经自治—县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》会审议后按法定程序!。上报:审批? , ,  : 建制?镇人民?政府所在地》总体规划由当地镇】人民政?。。府组织编《制按法定程序—。上报审批 !第九条 城【镇规划应坚》持合理布局》节约用?地的原则《规划区内的》土地利用《和各项建设必—须符合城镇规—划服从规划管理城】。镇规:划管理实行》由县规?划,管理部?门核发“建设—项目选址《意见书、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证和建设】工程规划《许可证?”制度? ? 第十条 — 城镇规划区内批】。准,的建设项目或实施旧!城镇改造需要拆【迁房屋的《应当按国家关于【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!规定执行 【 第十一条 !。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!在城镇规划区—内的土地上进—行建设的应向自【治县规划管理部门申!领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证》后方可?依法申?。。请办理用地》批,准手续 【 第十《二条 建设规划用地!批准后任何单位【和,个人不得随》意改变?土地:使,用性质和范围—确需改变土》地使用性《质和:范围的必须重—新申办规划审批手】续 《 :第十三?条 使用城镇规划】区内的土《。地进行临《。时建设的应办理临】时,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临时建设按规定标!准交纳市政公用设】施使用费在批准临时!。使用的土地》上不得建设永久性】建筑物、构》筑物及其它设施 ! : 第十?四条 因《建设工程施工或其它!原因需临时使用【城,镇规划区内》土地的使用前应向】规划管理部门和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!。门申请?办理临时用地许【可证临时用地期限】一般不超过二年【 第十五条!。 任何单位和—个人:。在,城镇规?划区内?进,行挖取砂石土—方、堆?弃废渣垃圾等—改变地貌的》活动:须,征,得规划管理部门【的同意并符合保护】植被、?保护生?态、改善《环境的要求 ! 第三?章设计与施工—管理 — 第十六条 】在,城镇规划区内—凡,建筑跨度、跨径【或者高度超出规【定,。范,。围的生产建筑、公共!建筑、公用设施及二!层以上的住宅—由取得相应》资质等级设计资【格证书的机构进行设!。计: : 《第十七条 》。 城镇规划—区内的建设工—程的设计应当符合】城镇规?划的要求与》建设工程《所在地的《周围: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!特色和民族风格【。体现时代特点—,。 第十—八条: ?城镇规划区内的建】设,工程(除国》务院建?设行:政,主,。管部门?确定的限额》以下的小《型工程)《须取得建设工程【。规,。划许可证和开工许】可证后方可》。开工建?设 ? : 第十九条 【 县城新》建、改建或国道线】。经过:建制镇的建筑物应】。按道路?建筑控制区要求【进行: 第二【十条 城镇建设!工程的?设计:。和施工应由符—合相应资《质等级的设》计和施工单位—承担? :   工程开工后】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】有相:应资质等级的工【程监理单位对工程】质量进行监》督工程?竣工后应按》有关规定进行—验收未经验收或验】。收不合格的禁—止投入使《。用 》 ,第二十一条 对!已批:。准的城镇建设项目应!实行公开招标投【标制:    —承包建筑工程的【单位应持有相—应的资质证书并在】。其资:。质等级许《可的范围内承—。。揽工程 】第四章市容》。、环境卫生管理【 《 第二十二条 !城镇公用《。设施:逐步实行谁》投资谁受益的原则】鼓励有关单位和个】人投资兴建城镇【公用设施有偿服务】。项,目的:收费标准由》相关部?门按:有关:规,定分类制定分类【收,取 《 ,。 第》。二十三条《 , :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!国家有关城》镇公用设施的—管理规定《合理使用《设施 《 第《二十:四条 城—镇规划区内的交通、!电力、邮政》、电信、环境卫【生等各类设施应【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!保持完好和整洁美】。。观,出现破旧、污损或】者丢失所有权人或者!维护管?理单位应当及时维】修、更换、清洗或】者补设沿街单位【、居民、个体工【商户有美化、绿化】环境和?清洁卫?生的义务 ! 第二十五条 !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!物应保持整洁美观】设置的?户外广告、标—语、牌匾、画廊、橱!窗,应外:型美观内容》健康并定期维—修、油饰或拆除户】外,。广告的设置》应当:征得市政和文—。化教育等《有关部门的》同意: 第二十六!条 任》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在城镇规》划区:道路及两侧、公共】场,所和设施用地范【围内堆放物料、搭建!(构)筑物及其【他设施、清洗—。。机动车?辆、进行畜禽—。屠宰、加工作业【和摆摊?。设点、占道经营确因!建设等特殊需—要临时堆放物料【、搭建临《时性建(《。构)筑物和其他【设施:的应:当征得市政管—。理部门同意并在【规定期限《内清理和拆除【 ,     城镇规划!区内应设《立车辆停放点禁止车!辆乱:。停乱放    】 各类商品交易【必须在指《定的市?场内进行 】。 第二十七条 【。 在公共场所【严禁下列影响城镇】市,容和环境卫生的行】为   —  (?一)随地吐》痰、便溺》 :。    《(二)乱扔》瓜皮、果核》、烟头、纸》屑、饮料罐、塑料】。袋等废弃物 】。  :  (?三)乱倒垃圾、污水!、粪便?焚烧:。树叶、垃《圾或其?他废:弃,物:  《   (四)—损坏树木《花草:和绿化设施 【     》(五)?未经批准《在建:。。(,构)筑物、》通讯、环卫、绿【化等设施《上张挂、张》贴宣传品等— 》第二:十八条 城镇规!划区内?的屠宰场、》建筑工程、居民生】活等所产生的垃圾】按有关?。规定倾倒《到指定的垃圾—点, ?   ? ,对工业?垃圾、?医疗卫生垃圾及【其他易?。燃、:易爆、剧毒、放【。射性等有《毒、有害废弃—物应按国家》有关规定实行集中处!理, :   《    凡》由环卫部门负责保】洁或清运生》活垃圾的单位和个】人应按有关规定【。缴纳:卫生服务费 】 第二十九条 ! 在城镇规划区内】进行建设时任—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!除、迁移、改—建,和清除环境卫生【设施? 第三十】条 城镇规【划区内的房屋因城镇!建设需要征用拆【迁,。。时建设单位》对房屋?所有人应按有关【规,定给予补《偿并对房屋使用【人予以妥善安置 !     被征用】拆迁房屋的所—有,人或者使用》人应服从城镇建设】的需要按时搬迁【不得借故拖》延 》 第五章 》。供,水、排水及》排污管理 】 第三十一》条 《水行政?。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!水工程建设供水【工程:应符合国家规定【质量:标准:供水部门《负责:供水经营和》供水设施维护并负】。责绘制城《。镇供水管网图注明】管线使用年限按时】间,。要求进行维修更换!     供水!部门要保障城镇【自,来水:系统正常供水由于施!工、维修等原因【停止:供水:时应提前24小时】通知用水单位—和个人 —  :  供水《。部门对其管理的泵站!、井群、输(配【)水:管网、进户总水【表、公用《水,站等设施应当—定期检查《维修确保安全运【行对:已达到?使用年限的供水设备!要有计划的》进,行更换消《除,隐患: ? 第三十二条】 城镇用—水部门和《个人自建的供—水设施必须符合质量!标准在与城镇—供水管网连接时【须向供水管》理单位申请》由管理部门对自建设!施验收?合格后方可连接【禁止用水单位—和个:人私自将《自建供水设施与城镇!供水管网《连接 ?     在—供,水管道及附属设【施的安全保护范围】内禁:止挖坑、《。采砂、取土或者修】建建筑物等危害供】水设施安全的活动涉!及城:镇,供水设施的建设【工程开工前施—工单位?应向:自来水管《理单位查明地下【供水管网情况—商定相?应的保护措施保【护措施由施》工单位实施严禁施工!单位在未查明供水管!网的情况下进—行施工 【 , 第三十三条 !建设和市政管—。理部门负责》城镇排水、》排污工程建设—及,维护管理并》绘,制城镇排水管—网图注明使用年限按!时间要求《。定期检查维》修,消除隐患确保安全】运行     】城镇:区域内?的单:位和个人须修—建排水渠《道或管?道并将排水就近接】入城镇排水管—网确保?。排水畅通防》止,随,意排水造成安全【隐患:   》  城?镇,区,域内的办公楼、住】宅楼等?高层建筑物应—修建水冲式》厕所、化粪》池,和,排污管道向建—设管理部《门申请?验收后并入城—镇排水排污管网【 第—六章处罚办法【。 第三—十四:条 《违反本条例》第十一条《、十二?条,的规定在城镇规划区!内未:取得建设用》地规划许可证—和土地?使用证进行长期或临!时建设占用的土地】由规划管理部门【和国土资源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收回【 《 第三十五条! 违反本条例第!十三条规《定在批准临》时使用的土地上建】设永久性建筑—物的由规《划管:理部门责令拆除【拒不拆除《的可申?请人民法院强制【拆除费?用由当事人承担 ! 第三《十,。六条 违反本条!。例第十六条和十八】条规定的由建—设管理部门依照中】华人民共和国—城乡规划《法第六十《四条规定予以处罚! 第三十七!条 违反本【条,例第二十五条、【二十六条、二十【七条、二《十八条第一款和二十!九条规?定的由市政管—理部门责令改正【;拒不改正的—依,照有关法《律、法规规定予【。以处:罚   》  违反本条例【第二十八条第—二款规定的》由环:保管理部门责—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!正的依照有关法律】、法规规定予以处】罚 【第三十八条 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】二条规定的由供水】管,理部门?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!。赔偿损失并依照有】关法律、法规规【定予以处罚—。。 第三—十九条 违反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】第三款规定对未经处!理直接?排污的单位和—个人由市《政管理部门责令修建!相关排污设》施并:依照有关法律、【法规规定《予以:处罚 】第四十条 建】设、市政、国土资源!等部门及其委托【执法的?单位和工作人员【违反: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!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!的对主管人员—。和直接责任》人员给予行》政处分?;情节严重构—。成犯罪的依》。法追究?刑,事责任 》。     (一【)因工作失职未【发现:或发现?问题:后未采取《有效措施造成违反】规划:建设或者造》成,重大损?失的   】  (二《),不,履,行法定职《责或相互推诿扯皮】造成城镇管理混乱】的,     【(三:)滥用职权、徇私】舞弊、玩《忽职守、索贿受【贿的: 第四【十一条 依照】。本条:例规定收《取的罚?金全部上缴国—库实行收支两条线】。管,理 《 第七章附 则! 第》四十二条 本】。条例由自治县—人,大常委会负责解释】, — 第四十三条 !本条例自公》布之日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