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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甘肃省东乡族【自治县城《镇规划建《设管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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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3月1!日东乡族自治县第十!六届人民《代表大会第二—次会议通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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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总 【则?
第一—条, 为了》。加强城镇规划—建,。设管理促进》经济和社会各—项事业发展》根据中?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!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!区,域自治法、中华人】民共和国城》乡规划法、中华【人民共和国土地管】理法等法律、法【规结合自治县实际】制定本条例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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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条 】本条例?所指城镇是自治县人!民政:府所在地的镇—。和自治?县辖区内《。的建制镇.》
— 第三条 在!自治县行政区域内】制定:和实:施城镇规划在城镇】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!当遵守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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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!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!城镇规划《、建设和《管理实行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】部,门管理?
【 公安、工商、【交通、国土资源、环!保、农林、卫生、水!电、供水等有—关部门和《当地镇人民政府【在职责范围内—应当依法协同做【好城镇规划建设【管理工作
!第五条 《 自治县》规划:、,建设:和市政管《理部门?的,主要职责是
! (一?)贯彻执《。行国家及地方有【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!规章
》 (:二)规?划部门?负责自治县的城镇】规划和管《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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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三)市政部门—负责自治县人—民政府所在地—。的镇的市容、—。环境卫生、》。园林绿化、》排水排污管》。。理以及市政》公用设施的维修【和管理
【 (四)建设部门】负,责上级建设行政主管!。部门授权及自—治,。县管:辖范围内建设—工,。。程,项目的设《计管:理与施工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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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五)》。负责法律、法规规】定的其他职》责.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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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规划】管理?
第六—条 自治县城镇!建设应坚持科学【规划建设和管理并】重的原则并与自治县!国土资源规划、【区域规划《、土地利用总体规】划、环境保》护和人口《发展:规划相协调兼顾城】镇排水?排污规划、自—来水管?网规划和自》治县境内《。的南阳渠规划、电网!规划、通信线—路规划等公共设施规!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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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七?条 城镇规【划应从自治县实【际出发明《确发展目《标体现民族特点和】地,方特色《
第八条! , 自治县人民【。政府:所在地?的镇的总《体规划由自治县【人民政?府负责组织编—制经:自治县人民代—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!。议后按法定程序上报!审批
建!制镇人民政府所在】地总体规划由—当地镇?人,民政府组《织编:制,按法定程《序上:报审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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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,九条 ? 城镇规划应坚持!。合理布?。局节:约用地的原则—规划区内的土—地利用和各项—建,设必:。须符合?城镇规划服》。从规划管理城—镇规划管理实行【由县规划管理—部门:核发“建设项目【选址意见书、建设】用地规划许》可证和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”》。。制度
—。第十:条 城镇规【划区内批准的建设】项目或实施旧城镇】改造:需要拆迁房》。屋的应当按国家【关于:房屋拆?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!行
第十】一条: ?建设:单位和个人》。需,。要在城镇规划区【内,的土地上进行建设】的应向自治》县规划管理部门【申,领建设?用地规?划许可证后方可【。依法申请办》理用:。地批准手续》
—第十二?条 建设规划用地批!准后: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随意【改变土地使用性【质和范围《确需改?变土地?使用性质《和范围的必须重【新申办规《划审批手续》
》第十三?条 :使用城镇《规划区内的土地进】行临时建设的应办理!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临时建设按规】定标准交《纳,市,政公用设施使—用费在批准临时使用!的土:地上不?得建设永久性—建筑物、构筑物【。及其它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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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四条 》因建设工程施工或其!它原因?需临时?使用城镇规划—区内土地《的使:用前应?向规划管理部门和】国土资源《行,。政主管部门申请【办理临时用地许可】证临时用地期限【一般不?超过二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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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五,条 任何单位—和个人在城镇规划】区内进行挖取砂石】土方、堆弃废渣【。垃圾等改变地貌【的活动须征得规划】管理部门的》。同意并符合保—护植被、保护—生态、?改善环境的要求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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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设计与!施工管理》。
第十六条 ! 在城镇规划区】内凡建筑《跨度、跨径或—者高度超出》规定范围的生产建筑!。、公共建筑、公用设!施,及二层以上的住宅由!。取得相应《资质等级设计资格证!书的机构进行设【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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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— 城镇规划区【内的建设工》程的设计应当符【合,城镇规划的》要求: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!周围环境相》协调保持地方—特色:和,民族风格体现时代】特点
【第,十八条 》 城镇规划区内的】建设:工程(?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!管,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!的小型工《程,)须取得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和开工】许可证后方可开【工建设
!第十九条 【县城新建、改建【或,。国道线经过建制镇的!建筑物应按道路建】筑控制区要求进【行,
第—二十:条 《城镇建设《工程的设计和—施工应由符合相应资!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!单位承担
! 工:程开工后建设单位】应,委,。托具有?相应:资质:等级的工程监—理单位对工程质量】进行监督工》程竣工后应按有【关规:定进行验《收未经验收或验收】不合:格的禁止投入使【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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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】 对已》批准:的城:镇建设项目应实行公!。开招标投标制
! 承包建筑工程!的单位应持》有相应的资质证【书并在其资质等级】许可:的范:围内承揽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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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《章市容、环境卫生】。管理
【第二十二条》 城镇公用设施!逐步实行《谁投资谁受》益的原则鼓励有关】单位和个《人,投资兴?。建城镇公用设施有偿!服,务项目的《收费:标准由相关部—门按有?关规定分类制定分】类,收取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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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,。十三条? 单位和—个人应当《遵守国家有关城【镇公用设施》的管:理规定合理使用【设施
【第二十四条 — 城镇规划区内】的交通、电》力、:邮政、?电信、环境卫—生等各?类设施应当按照【有关规定设置保持】完,好和整洁美》观出现破旧、污损或!。者丢失所有权人或】者,维护管理单》位,应当及时维修、更换!、清洗或《者补设沿街单位、】居,民、个体工商户有】美化、绿《化环境和清》洁卫生的《义务
】。第二十五条 】城镇规?划区内的建筑—物应保持整洁—。美观设?置,的户外广告》、标语、牌匾—、画廊、橱窗应【外型美观《。内,容健康并定期维修】、油饰或拆除—户外:广告的设《置应当征得市—政,。和文化教育》等有关部门》的同意
第!二十六条 》 任何单》位和个人不得擅【自在城镇规划区道】路及两侧、公—共场所和设施用地】范围内堆《。放物料、搭建(构】)筑物及《其他设施、清—洗机动车《辆、进?行,畜禽屠宰、》加工作业《和摆摊设点、—占道经营确因建设】等特殊?需要临时堆》放物料、搭建临时】性建(构)筑物【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!得市政?。管理部门《同意并在规》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!
城】镇规:划区内应设立车辆】停放点禁止》车辆:乱停乱放《。。
: 各》类商品交《易必须在指定的【市场:内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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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— 在公》共场所严《禁下列?影响:。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!的,行为
》 , :。 ,(一)随地吐痰、】便溺
— (《二)乱扔瓜皮、【果,核、:烟头、纸《屑,、饮料罐、》塑料袋等废弃—物,,
(三)!乱,倒垃圾、《污,水,、粪便?焚烧树叶、垃—圾或其?他,。废弃物?
】(四)损坏树木【花草:和绿化设施》
(五!)未经批准在建【(构)筑物、通【讯、环卫、绿—化等:设施:上张挂?、,张贴宣?传品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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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【 城?镇规划区内》的屠宰场、建筑【工程、居民》。生活等所产生的垃】圾按有?关,规定倾?倒到指定的垃圾点】
《 对工业垃圾、!医疗卫?生垃圾及其他易燃】、易爆、剧毒—、放射性等有—毒、有害废弃物应按!国家有关规定实行】集中处?理 》
凡由环!卫部门负责保洁或清!运生活垃圾的—单位和个人》应按有?关规定缴纳卫生服】。务费
第】二十九条 在】城镇规划区》内进行建设时任何单!位,和个人?不得拆?。除,、迁移、改建—和清除环境》卫生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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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《条 城》镇规划区内的—房屋因城镇建设需】要征用拆迁时—建设单位《对房屋所有人应按】有关规?定给予补偿并对房】屋使用人予以—妥善安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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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被?。征用拆?迁房屋的所有人【或者使?用人应服从城镇建】设,的需:要按:时搬迁不得借故拖】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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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五章 供水、排【水及排污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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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三十一条 》 水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城镇供水工【程建设供水》。工程应符《合国家规定质量标】准供水部门负责供】水经营和供水设施维!护并负?责,绘制城镇供水管网图!注,明管线使用》年限按时《间,要,求进:行维:修更换
— ,。 供》水部门要保障城【镇自:来水系统《正常:供水由于施工、【维修等原因停—。止供水?时,应提前24小时【。通知:用水单位《。和,个人
》 供水部门】对其管理的》泵站:、井群?、输(配《),水管网、进户总水】。表、公用水站等【设施应当定期检【查维修确保安全【运行对?已达到使用年限的供!水设备要有》计划的?进行:更换消除隐》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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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—条, , :城镇用水部门和个人!。。自建:。的供:。水,设施必须符合质量标!准在与城镇供水【管网连?接,时须向供水管理单位!申请由管理部—门,对自建设施》验收合?格后方?可连接禁止》用水单位和个人私自!将自建供水设施与】城镇供水管网连【接
? 在》供水管道《及附属设施的安全】保护范围内禁—。。止挖坑、采砂、取】土或者修建建筑物等!危害供水设施安【全的活?动涉及城镇供水设施!的建设?工程开工《前,施工单位应向—。自来水管《理单位查明地下【供水管网情》况商定?相应:的,保护:措施:保护措施由施工单】位,实施严禁《施工单位在未查明】供水:管网的情况下—进行:施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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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—三条 《 建设和市政管理】部,门负责城镇》排水、排污工程建设!。。及维护管理并绘制】城镇排水管网—图注明使用年限【按时间要求定期检查!维修消?除隐患确保安全【运行
《 城镇区【域内的?。单,位和个?人须修?建,排水渠道《或管:道并将排水就—近接入城镇排水【管网确保排水畅通】防止随意排水—。造成安全隐患—。,
—城,镇区域内的办公【楼、住宅楼等—高层建筑物应修建】水冲式厕所、化粪池!和排污管道向建设】管理部门申请验收】后并入城镇》排水:排污管网《
》第六章处《罚办法?
》第三十四《条 违反本条例!第,十一条、十二条的规!定在城镇规》。。划区内未取得建设】用地规划许》。可证和土地》使用证进行》长期或临时建设占】。用的土地《。由,规划管理部》门和国土资》源行:政,主管部门责令收回!
【第三十五条 违!反本条例《第,十三:条规定在批准临时】。使用的土地上—建设永久性建筑物】的由规划管理部【门责:令拆:除拒不拆《除的可申请人—民法院强制拆除费】用由当事人承—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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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十六条 — :违反:本条例第十六—条和:十八条规《。定的由建设管理部】。门,依照: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!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!。定予以处《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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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十七条 》 违?反本条例第二十【五,条、二十六条、二】十七条、二十八条】第一:款和二十九条规定】的由:市政管理部》门责令改正》;拒不改正的依照】有关:法律、法《。规规定予《以处罚
— 违反本条例】第二十八条第二【款,规定的由环保—。管,理部门责《令限期改正;拒【不改正的依照有关】法律、法《规规定予以处罚】
第三十】八条: 违反本条【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!由供水?管理部门责》令,。限期恢?复原状或《赔偿损失《并依照?有关法律《、法规?规,定予以处《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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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条 ! 违反本条例【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!定对未经《处理直?接排污的单》位和个人由市—政,管理部门责》令修建相关》排污:设施并?依照有关《法律、法规规定予以!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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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条 建!设、市政、国土资源!等部门及其委托执】法的单位和工—作人员违《反本条例有下—列行为?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!果,的,对主管人《员和直接《责任人员给予—行政:处分;情节严重构】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:刑事责任》
(一)!因工作失职未—发现或发现问题后未!采取有效《措施造成违反规划】建设:或者:造成:。重大损失的—
(】二)不履行法定职责!。或相互推《诿扯皮造成城镇管】。理混乱的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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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三)滥用职权—、徇私舞弊、玩【忽职:守、索贿《受贿的
第!四十一?条 :。 :依照本条《例规:定收取的罚金全【部上缴国库实—行,收支两条线管理】
第七章附 !则
第【四十二条《 本条》。例由自治县》人大常?委,会负责解释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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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,。四十三条 本条!例自公布之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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