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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!肃省公共《租,赁住房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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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【 ,总 则《
第一条 【为,完善我省住房保障】体系:健全住房保障制【。度逐步解决》城市中?低收入?家,庭住:房困:难根:据国务院关于坚决】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!。。快上涨的通知—(国:发,〔2010〕10号!),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!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!健康发展的通知【(国办发〔20【10:〕4号)和住房城】乡建设部、发展改革!委、:。财政部、国土资【源部、人民银行、】税务总局、银监会】关于加快发展公【共租赁住房的指【导意见?(,建,保〔2010—〕87号)精神结合!我省实?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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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! 本办法适用于全】省,公共租赁住》房规划、建》。设、分配《、,使,用及监督《管理
第三!条 公《共租赁住房是—指政: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!持限定套型》、面积和租金标准向!中等偏下收入住【房困难家庭供应【的政策?性,保,障住房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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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条, , 公共租赁住—房建设管理应当在】国家和省政》府政策指导下—遵循:政府组织、社—会参与?多方建设、统一管理!。公平公开、》严,格监管的原则省【政府对全省公共租】赁住房工作》。负总责对市州、县】市区: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!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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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》 省建?设厅负责全》省,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!指导:和监督市州、县市区!住房保障管理—部门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公?共租赁住房的建【设管:理工作?并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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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】以上:政府发展改革—、监察、财政、国】土资源、规划、【税务及金融管理【等部:门根:据职责分工负责公】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!
第二章】。 房源筹集
!第六条 公共租】赁,住房的?房,源筹集渠《道主要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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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国—有投:资公:司集中?建设的住房; 【。
(二【)政府从市场上【回,购或租赁符合条【件的住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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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在经济!适用住?房、商品住房开发中!配套建设的住—房;
【 ,(四)企《事业:单位利用自有—土地建设的住房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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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五)社会捐—赠及其?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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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》 公共《租赁:住房:面积:应设计?为4:090平方》。米套型?为,一居室、一室—一厅、两室一厅以6!0平方米《。小,户,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!不同配置相应—面积的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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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一)?政,府出资新建的公【共租:赁住房?采,取集中?建设或配建相结【合的方式面积—。控制在60平方米】以内套型原则上【以一室一厅、两【室一:厅小户型为主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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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》劳动密集型企—。业利用自有土地【。建设的公共租赁【住房面积控制在4】0平方?米以内套型》以一居室公寓—为主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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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三)为》利于引?进人:才可适?当建设部分90平】方,米以内?的三居室公》。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!共,租赁住房总量的3】0%
第】八条 ? 公:共租:赁住房的规划应充】分考:虑住:房困难?群体交通、就—业、就学、》就医:等需求合理》安排:区,位布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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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?条 公共租—赁住房建设用—地纳入住房规划【年,度实施计《划,列入年度土地—利用计划并》优先保障《
第十条】。 公?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!按划拨方式》供应的享受廉租【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!供应及税费减免等】优惠: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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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—。条 企事业单【位利用符《合,城市总体规划的【自有土地进行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!及,改变土地用途的【应,按照有关规定变【更为住宅用地—后,方,可进行建《设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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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【在商品?房,开发项目中》应配建不低于总【建筑面积《5%的?公共:。租赁住房配建—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!配建面积《免收城市基》础设施配《套费等行政事业性】收,费和政府性》基金 ?
第十三条】 :社会捐赠住房—作为公?共租赁住房的按照】国,家规定的有》关税收优惠政策【执行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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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十四条 公共租】。赁住房要《达到基本设施—。完善、功能齐全具备!基本:。居住:条件: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】设应当积极推广【应用先进、成熟、适!。用、安全的新—技术:、新工艺、新—材料、新设备推动】节能、省地》、节水、节》材及环境保护工【作提高住宅》。建设的整体水—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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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五条 公共租赁!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!。修,按,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!
第三章 !筹资渠道
第】十六条 公共租赁!住房建设实行“谁投!资、谁所有”投资者!权益可?依法转让
】 第十七条 】公共租赁《。住房建设筹资—渠道:
(一】)政府投资公—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!主,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!项资金财政》年度预算安排—资金土?地出让收益中安排】资金银行、》。非银行金融》机构和公《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!赁住房租金收入【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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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(二:),非政府投资公共租】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!渠道中央安排的【专,项,补助资金银行—、非银?行金融?。机构和公积金贷【。款公共租赁住房【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!位自筹资金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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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】 政府投资建设【公共租赁住》房的租金收入应按】。照政府非税》收入管理《的规定缴入同级国】。库实行?“收支两条线”【管理租金《收入专项用》。于偿还公共租—赁住房?贷款以及公》共租赁?住房的维护、管【理和投资《补助 ?
第十九条 ! 公共租赁住房建】设用地以划拨方式】。供应:有,偿方:式出:让,的土地出《让收益?、地方政府》权限范围内》。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!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!建设
《。 第四章 【准入管理
—第二十条 申请公!共租赁住房以家庭】为单位每《个家庭确《定1名符合申请【条,件的:家庭成员为申请【人其他家庭成—员,为共同申请人—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!房本人为《申请人申《请人和共同申请人】只限申请承租1套】公共租赁住房 【
第二十【一条 申请人应】年满1?8周:岁在本地有》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!具有租金支付能力】符合当?地政府收入限制规】定的本地区无住房或!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!积低于13平—方米的住《。房困难?。家庭、大中专院校】及职校?。毕业新就《业学生、《外地来?甘,工作及进城务工的】无住房人员》
第—二十二条 当地政!府规定的家庭中【低收入标《准,应,当根:据,经济:发展水平、人—均,可支配收《入、物价《指数等?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!并向社会公》。布
第二】十,三条 ?。 政:府,引进的?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!地工作的全国—、,省部级劳模、英【模荣立?二等功?以上的复《转军人住房困难【家庭按属《地申请公共租—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!入限制
第!。二十四条 公共租!赁住房对象资格【的核定由市州、县】市区住房保障管【理部门具《体负:责按房?源筹:集渠道实施》差别化管《理
(一!),政府出资建设或回】购的公?共租赁住《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!开发项目中》配建的公《共租赁?住房供应对象主【要为本地《区城镇居《民中等偏《。下收入住《房困难家庭、新【就业职工和外来务】工3:年以上?。无住房人员供应【对象资格《的核定由市州、县市!区住房保障》管,理,部门具?体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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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》。)企事业单位利用】。自有土?地建:设,的公共租赁住—房供应对象》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!。单位书面提出申请】经市州住房保障管】理,部门核定后由—企,事业单位安》排符合核《定标:准的供应对象办理】入住:手续并报市州—住房保?障,管理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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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三)劳动密集—型企业建设》的,公共租?赁,住房供?应对象为企》业内的无房员工和】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!象的认?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!制定报市《。州住:房保障管理部门备】案后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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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四)社会捐赠及!其,他渠道筹集》的,公共租赁住房—应参照本章有关条】款办理
】 第二十五条 !申请人在申请公【共租赁住房所在地】有直系亲属》具备住?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!请公共租赁住—房
—第二:十六条 申请公】共租赁住房应—提交以下材》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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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公共【租赁住房申请表【;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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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:二,)身份?证或户口簿复印件;!
(三)!工作单位提》供的工作《收入证明《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!提供:的社会?保险缴费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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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【房屋所?有权证?或者使用《权证以及《。其他能够证》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!的材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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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五:)其他需要提—供的材?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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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五《章 ?租,赁管理 《
第二十》七条 公共—租赁住房实行合同】制管理?出租人与承租人应】当签订书面》租赁合同公共租赁】住房租赁《合同:为格式合同合同【期限最长为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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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八条 承—租人享有按合同【。约定租赁期限使用】公共租?赁住:房,的权利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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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》九条 公共租赁住!房的租金标准应依】据,社会经?济发展水平》、,房源筹?集渠:道、保障对》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!租金:水平等因素》综合:考虑以保证正常【使用和维修》。管理为原则》由当地政《府价格主管部—门会同财政》、住房?保障部门研》究确:定原则上应控—制在租赁市场价标准!的70%左右—租金:实行:动态调整每2年向】社会:公,布1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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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!承租人应爱护—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!属设:施不得擅自》。对房屋进行装修【因,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!附属:。设施:损,坏的应负《责维修?或赔偿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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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—一条 公共—租赁住房小区物业】管理由县市区住【房,保障管?理部门组建》或选聘专《业物业?公司承担;物业服】务费由同级物价部】门,会同住房《保障管?理部门研究核定【
》第六章? :。退出管理 》
第三十二条 】。 租赁合《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!公共租?赁住房?需要续?租的:应在合同《期满3个月前重新】申,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!重新签订租赁合同】
》第三十三条》 承租人》通过购买、获赠、】继承等方《式在申请公共租【赁住房?所在地?获得其他住房或在】租,赁,期内超过政府规定】。的收入标准》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!住房:
第三【十四条 承租人】和购:买人: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解除租《售合同收回公—共租:赁住房其行为记入】信用档?案5年内不得申【请公共租赁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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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(一)采》取提供虚假证明【材料等欺骗方式取】得公:共租赁住房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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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【转租:、出借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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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改】变公共租《赁住房结构或—使,用性质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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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承租人】无正当?理,由连续?空置6个月以上的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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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!以上的;
! (六)在公共【租,赁,住房中从事违法活】动的;?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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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违反租】赁合同约定的—其他行为《。
第三十】五条 承租—人,。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!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!有特殊困难的给【予一定的过》渡期限;拒》不腾退的《按合同约定处理并】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!要时当地住房保【。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!法院强制《执行:
? 第七章》 监督管理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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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条 【 县市区政府要建立!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!请、审核、公—示、轮候、配租和】租后管理《制度:县,市,区,住房保障管理部门】。应当建立公》共租:赁住房?档案详细记载规划、!计划、建设和—。住,房使:用以及承租》人的申请、审—核、轮候、配租、配!售以及违《法违:。约,情况等有关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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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【条 各级》住,房保障管理部—门会同监察部门对公!共租赁住房承—租人履行合同约定】的,情,况进:行,监督检?查有:关单位和《个人予?以配合如实提供【。资料有关单位—为公共租《赁住房申请人—出,具虚:假证明材料的—对其主管《人员及直接责—任人依法依纪追究】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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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条 房!地产中介机》构违规接《受公共租赁住房【承租人?委托为?其代理?转让、出租或—。者,转,租的由所在地住房】保障管理《部门:对房地产中介机构】依法处?理
第三十!九条 各级住房】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!。作人员?要严:格依法?行政规范管理—自觉接受社》会的监督《对滥用职权、玩忽】职守、徇《私舞弊等行为要依】法依纪追究责—。。任,
第八【章, 附 则—
第四十条 】 各市?州政府应当依据本办!法制定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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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【条 本办法由【省建设厅负责解释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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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二条— :本办法自印发之日】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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