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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省公!共租赁住《房管理?办,。法
第一【。章 总 则
!第一条 为完善】我省住房保》障体系健《全,住房保障《制度逐步解》决城市中低收入家】。庭住房困《难根据国务院关于】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!价,过快上?涨的通知(》国发〔2010【〕10号)、国【务院办公厅关—于促:进房地产《市场:平,稳健康发展的通知】(国办发〔2010!〕4号)和住房城】乡建设部、发—展改:革委、财《政部、国《土资源部、人—民银行、税务—总局、银《监会:。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!赁住房的指》。导意:见(建保〔2—01:0〕87号)精神】结合: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! 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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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条 —本办法适《用于全省公共—租赁住房规划—、建设、分》配、使用及监督管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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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】公共租赁住房是【。指政府投资》并提供政策支—持限定套型》、面:积,和租金标《准向中?等偏下收入住房困】难家庭供《应的政策性保障【。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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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— 公共《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!。当在国家和省—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!政府:组织、社会参—与多方建设、统一管!理公平公《开、严格《监管的原则》省政府对全省公共租!赁住房工作负总【。。责对市州、县—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!任管: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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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》 省建设厅负—。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!工作的指导和—监督市州、县市区】住房保障管理—部门负?责本行政区》域内公共租赁—住,房,的建设?。管,理工作并组织—实施
】 县级以—上政府发展改革、】监察、财政》、国土?资源、规划》、,税,务及金融管理—等,部门根据职责—分工负?责公共租赁住房【有关工作
【 第二章 房】源筹集
第六】条 ?公共租赁住》房,的房源筹集渠道主】要包括
】。 (一)国有投资公!司,集中建设的住—房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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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政府从】市场:上回购或《租赁符合条件—的住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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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在经】济适用住《房、商品住房开发】中配:套建设?的住房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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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企事!业单位利用》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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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,五):社会捐赠及其—他渠道筹集的住【房
第【七条: 公共租赁住房】面积应设计为4【090平方米套型为!一居室?、一室一厅、两【室一厅以60平【方米小户型为主【根据家庭人数—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!。住房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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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政府!出,资新建的公》共租赁住房采取集】中建设或《配建相?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!在60平方》米以内套型》原则上以一室一【厅、两室《一,厅小户?型为主
!(二)劳动密集【型企业利《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!共租赁?住房面积控制—在40平方米—以,。内套型以一居—室公寓为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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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为利于】引进人才《可适当建设部—。分90平方》米以内的三居—室公寓配建比—。例不超过公共租【赁住:。房,总量的3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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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八条 公共租赁】住房:的规划应充分考虑】住,房困难群体交通【。、就:业、就学、就医【。等需求合理安排区】。位布:局
—第九条 公—共租赁?住房建设用地—纳,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!计划列入年》度土地利用》。计划并优先保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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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【 公共租赁住房建】。设用地按划拨方式】供,应的享?受廉租住《。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!应及税费减》免等优惠《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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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》 企事《业单位利用符合【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!土地:进行公共租》赁住房建设涉—及,改变土地《用途的应按照有关】。规定: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!。可进行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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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》 在商《品房:开发项目中应配建】不低于总建》筑面积5%的公共租!赁,住房配建的公共租】赁住房可按配建面积!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!套费: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!政府性基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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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三条 社会捐【。赠,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!房的按照国家规定】的,有关税收优惠—政策执行
!第十四条 公共租!赁住房要达到基本】设施完善、》功能齐全具备基本】居住条件公共租赁】住房的建设应当【积极推广应用先进、!成,熟、适用、安—全的新?技术、新工艺、新】材料、新设备推动】节能、省地、节水、!。节材及环《境保护工作提—高住宅建设的整体】水平
第】十五条 公共租】赁住房项《目的验收和保—修按照国家有—关规定执行
】 第三章《 筹资渠道
!第十六条 》 公共租《赁住房建设实行“谁!投资、谁所有”投】资者权益可依法转】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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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! 公共《租赁住房建设—筹资渠道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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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一)政府投资—。公共租?赁住房建设资金主】要渠道中央安排的】专项资?金财政年度预算安】排,。资金土地出》让收益中安排资【金银行、非》银行金融《。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!及公共?租,赁住房?租金:。。收入等
!(二)?非政府?。投资:公共租赁住房建【设,资金主要渠道中央】安排的?专项补?助资金银行、—。非银行?金融:机构和公积金贷款】公共租赁《住房租金收》入和企事业单位【自筹资?金等
第十!八条 ? 政府投资建设公】。共租赁住房的租【金收入?应按照政《府非税收入管理的】规定缴?入同级国库实—行“收?支两:条,线”管理《租金:收入专项用于—偿还公共租赁—。住房贷款以及公共】租赁住房的维—护、管理和》投资补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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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九条 —公,。共租赁住房》建,设用地以划拨方【。式供应有偿方式出】让的土地出》让收益、地》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!。税费原则上全—。额安排?用于公共租》赁住房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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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【 准入管理
第二!十条 申请公【共租:。。赁住房以家》庭为单位每个—。家庭确定1》名,符合申请《条件的家庭成员【为,申请人其他家庭成】员为:共,同申:请人个人申请公共】租赁住房本人—为申请人申请人【和共同?。申请:人只限申请承租【1套公共租赁住【房
第【二十:一条 ? 申请人应年—满18周岁在—本地有?稳定工作《和,收入来源具有租金】支付能力符》。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!规定的本地区—无,住房或家庭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!。于1: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!家庭、?大中专院校及职校】毕业新就《业,学生、外地来甘【工作及进城》务工的无住房人员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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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】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!中低收入《标准应当根据经济】发展水平、》人均可支《配收入?、物价?指数等?因素:的变化定《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!
第二【十三条 政府引进!的特殊专业》人才:和在:本地:工作:的全国、省》部级劳模、英模【荣,立二等功以上的【复转:军人住房困难家庭】按属:地申请?公共租赁住房原则】上不:受,收入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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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【 公共租赁住房对!象资格的核定—由市:州、县市《区住房保障管—理部门具《体负责按《房源:筹集渠道实施差【别化:管理
【 (一)政府—出资:建,设或回?购的:公,共租赁住房以及政】府在商品房》开发:项目:中配建的公共租【赁住房供应对象【主,要,。为本:。地区城镇《。居,民中等偏下收—入住房?困,难家庭、新就业职】工和外?来务工?3年以上无住房人】员供应对象》资格的核定由市【州、县市区住房【保障: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!
(二)】。企事业单位利—用自有土地》建,。设的公共租赁—住,房供:。应对象的认定标准】由企事业《单位:书面提出申请经市】。州住:房保障管理部—门,核定后?由企事业单位安排】符合核定标准的【。供,应对:。象办理?。入住手续并报市州】住房:保障管?理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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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》)劳动密集型企业建!设的公共租赁住【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!的,无房员工《和外来务《工,。人员供应对象的认】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!制定报市州住房保障!管理部门备》案后执行《
(【四)社会捐》赠及其他《渠道:筹集的公共租—赁住房应参照本章】有关条款办》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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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二十五条 【申请人在申请公共】租赁住房《所在地有直》系亲属具备住房【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!公共租赁住房 【
第二十六】条 申请公共租】赁住:房应提?交以下材《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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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公共租!赁住房申请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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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身】份,。证或户?口簿复印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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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工作】单,位提供的工》作收入证明和社【会保险?经办机构提供的【社会保险缴》费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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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—)房屋所《有权:证,或者使用权》证以及其他》能,够证:。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!的材料?。;,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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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(五)其他》需要:提供的材料
】 第五章 【租赁管理 》。
第二《十七条? 公共租赁—住房实?行合同制管理—出,。租人与承《租,人应:当签订书《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!住,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!同合同期限最长为5!年
第二】十八条 承租【人享有按合同约【定租:赁期限使用公—共租:赁住房的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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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【。条, 公共租赁—住,房的租金标准—。应依据?社会经济发展水平】、房源筹集渠道【、保障对象承—。。受,能力以及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!综合考?虑以保证正常使【用和维?修管理为原则—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!部门会同财政、住】房保障部门研—究确定?原则上应控制在租赁!市场:价,标准的70%—左右租金实》。行动态调《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!1次
】 第三十条》 承租人》应爱护并合理—使,。。用房屋?及附属设《施不得擅自对房屋】进行装修《因使用不当造—成房屋?或,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!责维修或赔偿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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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 】公共租?赁住房小《区物业?管理由县市》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!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!公司承?担;物业服务费【由同级物价部—门会同住房保障管】理部门研究》核定 ?
第六章【 退出管理 【
:第三十二条 【租赁:合同期满《承租人应退出—公共租赁住房需【要续租的应在合同】期满3?个月前重新申—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!重新:签,订租赁?。。合同
第】三十:三条 《承租:人通过购买、获【赠、继承等方—。式在申请公》共租:赁住房所在地—获得其他住》房或在?租赁期?内超过?政府:规定的收入标准的】。。应当退出公共—租赁住房《
》第三十四条 承】租人和购买》人,有下列行为》。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!收回公共租赁住房】其行为记《入信用?档案5年内不得【申请公共租赁—住房 ?
(一【)采取提供虚假【证明材料等》。。。。欺骗:方,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!的;
【。 (二)《转租、出《。借的;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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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改【变公共租赁》住房结构《或使用性质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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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【承租人?无正当理由连—续空置6个月以【上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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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(五)拖欠租金累计!6个月以上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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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在公!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!法活动的; —
》(七)违反租—赁合同约定的其【他行为
第!。三十五条 》 ,承租人?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!赁合同的应当退【。出,确有特殊困》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!期限;?拒不腾?退,的按合同约定—处理并在适当范围】内公告必要时当【地住:房保障管理部门申】请人民法院强制执】行
第【七章 ? 监:督管理 《。。。
第三十六条 】。 县市区《政府要建立健全公】共租赁住《房申请、审核、公】示、:轮,。候、:配租和租《后,。。管理:制度县市区》住房:保障管理部门—应当建立公共租赁】住房档案详细记载】规划、计划、建设】和住房?使,用以:及承租?人的申请、审核【、轮候、配租、【。配售以及违》法违约情况等有【关,信,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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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条 ! 各级住房保障管】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!对公共租赁住—房承租人履行—合同约定的》情况进行《。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!个人予以配》合如实提供资—料有关?单,位为公共租赁住【房申请人出具虚【假证明材《料的对其主管人员】。及直接责任人依【法,依纪:追究: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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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条 !房地:产中介机《构违规接受公—。共租:赁住房承租人—委托为?。其代理?转让、出租或者【转,租,的由所?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!门对房地产》中,介机构?依法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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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条 】 各级住房保障【管理部门《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!依法:。。行政规范管》理自觉接受社会【的监督对滥用职【权、玩忽《职守、徇私舞弊等行!为,要依法依纪追究【责任 ?
第八章 !附 则《 ,
第四十条 各!市州政府《应当依据本办法制】定实施?细则:
》第四十一条 本办!法由省?建设厅负责》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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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二条 本!办法自印《发之日起施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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