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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甘肃省【公共租赁住》房管理办法 【 第一章 — 总: :则 第一条 为!完善:我省住房保障体系】健全: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!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!。住房困难根据国务】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!。城市房价过》快上涨的通知(【国发〔2010〕1!0号)、国务院【办公厅关于促—进房地产市场平稳】健康发展的》。通知:。(国办发〔》2010〕》。4号)和住房—城乡建设《部、发展改革—委,、财政部、国土资】源部:、人民银《行、税?务总局?、银监会关于—。加快发展公共—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!(,建保〔?2010〕8—7号)精神结合我省!实际制定本办法【 — 第二条《 , 本办?法适用于全省公【共租赁住房规—划、建设、分配、】使用及监督》管理 第】三条 公共租赁住!房是指政府投资【并提供政《策支:持限定套型、面【积和租金《标,准,向中等偏下收入住】房困:难家庭供应的政【策性:保障住房 》 第》四条 公共租【赁,。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!。国家和省政府—政策指导下遵循【政,府组织?、社会?参与:多方建设、统一管】。理公平公开、严格】监管:的原则省政府对【。全省:公共租?赁住房工《作负总责《对市州、县》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!任管理 《 : :第五条 省建【设厅负责全省公共租!赁住房工作》的指导?和,监督市州、》。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!部门负责《本行:政区域内公共租【赁住房的建设—管理工作并组织实】施   】。  县级以上政府】发展改?革,、监察、财政、国土!资源、规划、税务】及金融?管理等?部门根据职责分工】负,责公:共租赁住房》有关工作  】 ,。第,二章: 房源筹》集 第六—条 公共租赁【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!主要包括 】  (一)国—。有投:资公司集中建设【的住房; 】。  (?。。二)政?府从市?场上回购《或租赁?符合条件的住—房,;  (】三)在经《济适用住《房、商品住房开发】中配套?。建设的住《房,; 》  (四)企—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!地建设的住房; ! :。 ,。 ,(五)社会捐赠及】其他:渠道:筹集的?住房 第】七条:。 :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应!设计为4090平】方,米套型为一居室、】一,室一厅?、两室一厅以6【0平方?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!庭人数?不,同,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! 》 (一)政府出【资,新建的公共租赁住】房采取集中建—设,或配建相结合的方】式,面,。积控制在60平方】米以内?套型:原则上以一室—。一厅、?两室一厅小户型为】主  (二!)劳:动密集型《企业利用自》有土地?建设:的公共?租赁住?房面积控《制在:4,0平方米以》内套:型以一居室公—寓为主  !(三)为利于引进】人,才可:适当建设部》。分90平《方米:。以,内,的三居室公寓配建】比例不超过公共租】赁住:房总量的3》0% 第】八条 公共租【赁住房的规划—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!群,体交通?、就业、就学、就】医等需求合理安【排区位?布局: 》第九条 公共租】赁住房建设》用地:纳入住房规划年度】实施计划列入年【度土地利用》计划并优先保障 】 ? 第十条 公共租!赁住房建《。设用地?按划拨方式》供应的?享受廉?租住房建设的有【关,土地:供应及税《费减免等优》惠政策?。 第十一】条 企事》业单位利《用符合城《市总体规划》的,自有:土,地,进行公共租赁住房】。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!途,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!。更,为住宅用《地后方可进》行建设 第!十二条 》在商品?。房开发项目中应【配建不低《于,总建筑面积5—%的公共租赁住【房配建的公共—租赁住房可按—配建面积《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!套费等行政事—业,性收费和政府性【基金 — 第十三条 — 社会捐《赠住: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!的按照国家规定【。的有关税收优惠【政策执?行 : : 第十四条— , 公共租《赁住房要达到—基本设施完善、功能!齐全具备基本居住】条件公共租赁住房】的建设应当》积极推广应用先进】、成熟、适用、【安全的新技术、【新工艺、新材料【。、新设?备推动节能、省地、!节水、?节材及环境保—护工作提《高住宅建设的—整体水平 !第十五条《 公共租赁住【房项目的《验收:和保修?按照国家有关规【定执:行   》第三:章 筹《资渠道 》 第十六条 【公共租赁住》房,建设实行《“谁投资《、谁:所有”投资者权益可!依法转让 【 第十七—条,。 公?。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!渠道  (!一)政?府投资公共租赁住】。房建设?资金主要《渠道中?央安排的专项资【金财政?年度预算安排资金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】排资金银行、非【银行:金融机?构,和公积金贷款—以及:公共租?赁住房?租金:。收,入等  】(二)非政府投资】公共租赁《。住房建设资金—主要渠道中央安【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!行、非银行金融机】构和公?积金贷款《公共租?赁住房?租金收入《和企事业《单位自?筹资金等 》 第十八条 !。 政: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!住房:的租金?收入应按照政—府非税收入管理【。的规定缴入同—级国库实行》。“收支两条线”管】理租金收入专项【。用于偿还公共租【赁住房贷款以及公】共租赁住房的维【护、管理和》投资补助 !第十九条 》 公:共租赁住房建设【用地以划拨》方式供应有偿方【式出让的土》地出让收益》、地方政《府权限?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!全额安排用于公共】租赁住房建设 【  : 第四章 —准入管理《 :第二十条 申请公!。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!单位每个《家庭:确定1名符合申【。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!申请: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!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!共租赁住房》本人为?申请人申请人—和共同申《请人只限申请承【租1套公共租赁住】房 《 第二十一条 !申请人应年满—18周?岁在本地有稳—定工:作和收入来源具【有租金支付能力符】合,当地政?府,收入限制规定的本】地区无住房或家【庭人均住房建筑【面,积低于?13平方米的住【房困难家庭、大【中专院校及职校【毕业新就业学生【。、外地来甘工—作及进城务工的无】住房:人员 第】二十二?条 当地政府规】定的家庭中》低收入标准应当根据!。经济发展水平、【人均可支《。配收入、物价指数等!因素的变化定期调】整并向社会公布【 第二【十三条 政府引进!的特殊?专业人才和在本地】工作:的全国、省部—。级劳模?、英模荣立二等功】以,上的复转《军,人住房困难家庭【按,属地申请公共—租赁住房原则上不】受收入限制 — 第二十四条! 公共租赁住房】对象资格的核定【。由市州?、县市区住》房保:障管理?部,门具体负责按房源】筹,集渠道实施差—别化管理 【  (一)政【府出资建设或回【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!及政府在《商品房开发项—目中配建的公共租】赁住房供《应对象主要为本地】区城镇居民》中等偏下《收入住房困难—家庭、新就》业职工和《外来务工3年以【上无住房人员供应】对象资格的核—定由市州、县市区】住房保障管理部【门具体负《责  (二!)企事业单位利【用,自,。有土地建设的—公共租?赁住房供《应,对象的认定》标,准由企事业单位【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州!住房保障管理—。部门核?定后由企事业—单位:安排:符合核定标》准的供应对象办理】入住手?续并报市州住房保】障管理部《门备案? ,  》(三)劳动密集型企!业建设的公共租赁】住房供?应对象为企业内【的无:房,员工和外来务—工人员供应对—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!由企业制定报—市州住房保障—管理部门备案后执】行  【(四:)社会捐《赠及其?他渠道?筹集的公《共租赁住房应参【照本章有关条—款办理 】 第?二十五?条, 申?请人在申请》公共:租赁住房所在—地有直系亲》属具备住房资助能力!的不能申请公—共租赁住房 【 第二十六条 ! ,申请公共《租赁住房应提—交以下材料 【  (一)【公共租赁住房申请】表; —  :(二)身份证或户口!。簿复印件; 【。  《(三)工作》单位提?供的工?。作收入证《。明和社会保险—经办机构提》供的社会保险—缴费证明; — 《 ,(四)房《屋所有权证或者【使用权证以及其他】。能,。。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!情况的材料; 】  (五—)其他需要提供【的材料  【 第五章 》 租赁管理 — 第二十》。七条 ? 公共租赁住房实】行合:同制管理出租—人,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!。面租赁合同公共租】赁住:房租赁合《同为格式《合同合同期》限,最长为5《年 》 第二十八条 】承,租人享有按》合同约?定,租赁期限使用公【共租:赁住房的权利 】。 第二十—九,条 公共》租赁住房的租金标】准应依据社》会经济发展水—平、房源筹》集渠道、保障对象】承受能力以》及市场租金》水,平等因素综合考【虑以保?证正常使用和维修】。管理为原则》由当地政府价—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!、住房保障部门【研究确定原则上【应控制在租赁—市场价标《准的70%左右租】金实行动《态,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!布1次 — 第三十条 ! 承租?人应爱护《并合理?。。使用: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!。擅自对?房,屋进行?装修因使用不—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!施损坏的应负—。责维修或赔》偿 : 第三十【一条 《公共租?赁住房小区》物业管理由县市区】住房保障《管理部门组建或【选聘专业《物,业公司承《担;:物业服?务,费由同级物价部【门会同住房》保障管理部门研究核!定  》 第六章 》。 退:。出管理 第【三,十二条 租赁合】。同,期满承租《人应退出公共—租,赁住房需要续租【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!月前重?新申:请,经审核?符合条件的》重新:签订租赁《合同 》 第三十三条 !承租人通过》购买、获赠、—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!共租赁住房所在地】获得其他住房或【在租赁期内超过【政府:规定的收《入标准的应当退【出公共租赁住—房 ? , 第三十四条 !承租人?和,。购买人?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解除》租售合同收回—。公,共租赁?住房其?行为记入《信用档案5年内不】。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! ?。  (一)—。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!料,等欺骗方式取—得公共租《赁住房的; 【 : , (:二)转租、出借的;!  (三)!改变公共租赁住房】结构或使《用性质的《;  (】四)承?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!空置6个月以上的;! ? ,  (五)拖欠【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!的;  】(六)在公共租赁住!房中从事《违法活?动的; 》  《(七)违反租赁合】同约定的其他—行为 ? , 第三十—。五条 ? ,承租人在合同期满】或终止租赁合同【的应当退出确有【特殊:。困难的?给予:一定的过渡期限【。;拒:不腾退的按合同约】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!内公告必要》时当地住房》保,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!。法院强制执行 !  第七章 监】督,管,理 : , ,第三:十六条 县市区】政府要?建立健全公共—租赁住房申》请、审核、公示、】轮,候、配租《。和租后管理制—度县市区住》房保:障管:。。理部门应《当建立公共租—。赁住房档案详细记】载规:划、计划《、建设和住房—使用以及承租人的】申请、?审核、轮候》、配租?。、配售以及违法【违,约,情况等有关信息 ! 第三十—七条 各》级住房保障管—。理部:。门会同监察》部,门,。对公共?租赁住房承租人履】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!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!和个人予以配合如】实提供资料有关【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!申请人出具虚假证】明材料的《对其主管《人,员及直?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!究责任 — 第三十》。八条 房地产中介!机,构违:规接受公共租赁【住房承?租人委?托为其代理转让、出!租或者转租的由【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!部门对房地产—中介机构依法—。处理 第】三十九?条, 各级住房保障】管理部门及其工【作,人,员要严格依法行【政规范管理自觉接受!社会的?监督对滥用职—权、玩忽职守—、,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!法依纪追究责—任   —第八章 附 】则 : 第四十》条 各市州政府应!当依据本《办,。法制定实《施细则 第!四十一?条 本办法—。由省建设厅负责解】释,。 :。 第四十二条 !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!起,施行 ?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