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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省【公共租赁住房—管理:办,法
第一【章, :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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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完善!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健!全住房保障制度逐】步解决?城市中低《收,入家庭住房困—。。难根据国务》院关于坚决》遏制:部分:。城市房价过快上涨】的通知(国发〔2】01:。0〕10号)、国】务院办公《厅关于促进房地产】市场平?稳健康发展的通【知(国办发〔201!0〕4号)和住【房城:乡建设部、》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!、国土资源部—、人民银行、税务总!局、银监会关—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!住房的指导意见(建!。保〔2010〕87!号)精?神,结合我省实际制定】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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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条 —。本办法适用于全【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!、建设?、分配、使用及监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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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公】共租赁住《房是指政府投资并】提供政策支持限【定套:型、面积和租金【标准向中等偏—下收入住房》困,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!保障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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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—公共租赁住房建【设管理应《。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政!策指导下遵循—政府:组织:、,社会参与《多方建设、统一【管理公?平公:开、严格监管的原】则省:政,府对:。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!作负总责《对市州?、县市区政府实行】。目标:。责任管理
!第五条 省—建设:厅负责?全省公?共,租,赁住:房工作的指》导和监?督市州、县》市区: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!责本行政区域内公】共租:。赁住房的建》设管理工作》并组织?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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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县级以上《政府发?展改革、监》察、财政《、国土?资,源、规划、税务及金!融,管理等部门根据职】责分工负责公共租】赁住房有关工—作 :。
第二章 !房源筹集
第六!。条 公共租赁住房!的房源筹集渠道主】要包括?
》。 (一)国有投【资公司集《中建设的住房—;
(二!)政府?从市:场上回购或租赁【符合条?件的住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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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在—经济适用住》房、商品住》房开发中《配套建?设的住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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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企】。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!地建:设,的住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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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》)社会捐赠及其他渠!。道筹集的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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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公】共租:。赁住房面积应—设计为4090【。平,方米套型《为一居室、一室【一厅、两室一厅以】60平方米小户型】为主根据家》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!面积的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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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一)政府出资新】。建的公共租》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!或配建相结合—的方式面积》控制在6《0平方米以内—套型:。原则上以一室一厅】、两室一《厅小户?型为主
!(二)劳动密集型企!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!的公共租赁住房【面积控制在40平方!米以内?套型以?一居室公《寓为:主,
》 (三)为利—于引进人《。才可适当建设部【分90平《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!寓配建?。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!。住房:总量的30% 【
第八条 !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!应充分?考虑住?房困难?群体交通、就—业、就学、就医等】需求合理安排—区位布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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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》 公共租赁住房建】设用地纳《入住房规划年度【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!。地利用计划》并优先保障 —
第十—条 公共租赁住】房建设用地》按划拨方式供应的享!。受廉:租住:房建设的《有关土地供应及【税,费减免?等优惠政策 —
第十一条】 企事业》单位:利用符合城市总【体规: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!共租赁住房建设【涉及改变土》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!。规定变更为住宅【用地后方《可进行建《设
—第,十二条 在—商品房开发项—目中应配建不低于总!建筑面积5》%的公共租赁住房】配建的公共租赁【住房可?按配建?面,积免收城市基—础设施配套费等行】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!性基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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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社会!捐赠住房作》为公共租《赁住房的按》。。。照国家规定》的有关税收优惠【政策执行 》
第十四条 ! 公: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!本设施完善、—功能齐全具》。备,基本居住《条件公?共,租赁住房的建—设应当积极推广应】用先进、成熟、【适用、安全的—新技术、《新工艺、新材料、】新设备推《动,节,。能、省地《、节水、节材及环境!保,护工作提《。高住宅建《设的:整体水平
!第十五条《 公共租》。。赁住房项目的验收】和保修按《照国家有关》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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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【 筹资渠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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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【公,共租赁住房》建设实?行“谁投资、—谁所有”《投资者权《。益可依法转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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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】。条, 公共租赁—住房建设筹资渠道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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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政府【。。投,资公共租赁》住房建设资》金,主要渠道中央安【排的: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!算安排资金土地【出,让收益中安》。排资金?。银行、非银行金融机!。构和公积金贷—款以及公《。共租赁住《。房租金?收入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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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非政府!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!设资金主要渠—道中央安《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!行、: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!积,金贷款公共租—。赁住房?租金收入和》企事业?单位:自,筹资金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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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:八条 ? 政府投资建设公】共租赁?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!。照政府非《税收入管理的规定】。缴,。入同级国《库实行“《收支:两条线”管理租金收!入专项用于偿—还公共租《赁住房贷款》以及公共租赁—住房的维《护、管?理和投?资补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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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公】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!以划拨方式供应有】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!让收益、地方政府权!限范围内《的税费原则》上全额安排用于【公共租赁《住房建设
】第四章 准—入,管理
第二十【条 申《请公共?。租赁住房以家庭为】单位:每个家庭确定—1名符合申请条件】的,家庭成员为申请人】其他家庭成员为【共同:申请人个人申请【公共租赁《住房本人为申请人】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!只限申请承租1【套公共租赁》住,房
第二十!一条 申请人应年!满18周岁在—。本地有?稳,定,工作和收《入来源?具有租金《支付能?力符合当地》政府收入限制—规定的本地区无【。住房:或,家,庭人均住《房建筑面积低于【13:平方米的住房困【难家庭、《大中专院校》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!生、:外地来甘工》作,及进城务工》的无住房人员—
第—二十二条 当地政!府规定的家庭中低收!入标准应当根—据经济发展水—平、:。人均可支《。配收入、物价指数】等因素的变化—定期调整并向社【会公: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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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【条 ?。政府引进的》特殊专业人才和【在,本地工作的全国【、省部级劳模、【英模:荣立二等功以上【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!家庭:按属地申《。。。请公共租赁》。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!限制
【第二十四条 公】共租赁?住房对象资格—的核定由市州、县市!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】门具:体负责按房源筹【。集渠道实施》差,别化管理 》
《 ,(一)政府出资【建设或回购的—公,。共租赁住《房以及?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!目中配建的公共租】赁住房供应对象【主,要为本地区城镇【居民中等《偏下收入住房困【难家庭、新就业职工!和外来务《工3年以上无住房人!员供应?对象资格的核—定由市州、县市【区住房保障》管理部门具》体负责 《
(二【。)企事业《单位利用自有土地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!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!由企事业单位书【面提出申请经—市州住房保障—管理部?门核定后由企事【业单位?安排符?合核定标《准的供应对象办理】入住手续并》报市州住房保—障管理部门备—案
(】三)劳动密集型企业!建设的公共租—赁住房供《应对:象为企业内》的,无房:员工:。和外:来务工人《员供应对象的认【定标准和范围由企】业制定报市》州住房?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!。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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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》)社会捐《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!公,。共租赁住房》应参照?本章有关条款—办理 ?
—。第,二十五条 申【。请,人在申请公共租【赁住房所在》地有直系亲属具【备住:房资助能力的不能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】
第二【十六条 申—请公共租赁住房【应提交以下材—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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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公—共租赁住房申请表】;
【(二)身份证或户口!簿复印件;》
(【三)工作单位提供的!。工,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!险经办机构提供的】社会保险缴费—证明;
!(四)房屋所有权证!或者使用权证以及】其他能够证明申【请家庭住房情—况的:材料;
!(五)其《他需要提《供的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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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五章 租赁!管理
》第二十七条 — 公:共租赁住房实—行合同制管理出租】人与承租人应当【签,订书面租《赁合同公共》租赁住?房租赁合同为格【式合同合同期限最】长为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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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八条 《承租人?享有按合同约定租】。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!住房的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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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【 , 公共?租赁住房的租金标】。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!。展水平、《房源筹集渠道—、保障对象承受能力!以及市场租金水【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!保证正常使用和【维修管理为原则由】当地政府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】财政、住《房保障?部,门研究?确定原则上应控【制在租?。赁市场价标》准的:。7,0%左右租金实行动!态调整每2年向【社会公布1次—
— 第三?十条 承租—人应:爱,护并合理《使用:房屋及附《属设施不得擅—自对房屋进行装修】因使用不当造成【房屋或附属设施【损坏的应负责维【修或赔偿 》
第》三十一条 公【。共租赁住房小区【物业:管理由县市区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】组建或选《聘专业物业公司承】担;物业服》务,费由同级《。物价部门会同住【房保障管理部—门研究核定
! 第六章 退出】。管理
第—。三十二?条 租《赁合同?期满承租《人应退出公共—。租赁住房需》。要续租的应在—合同:期满3个月前—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!条件的重新》签订租赁《。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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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三十三条 承【租,人通过购买、获【赠,、继承等《。方,式在申请公共—租赁住?房所在地获》得其他住房或在【租赁期内超过政【。府规定的收入标【准,的应当退出公共【租赁:住,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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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—四,条 :。 承租人和购买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解除租售合—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!其,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!年内不得申请—公共租赁住房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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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采取!提供虚假证》明材:料等欺骗《方式:取,得公共租赁住房的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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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转租、出!借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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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三)改变公共租赁!住房:结构或使用性质的】;
(】四)承租人无正【当理:由连续空置6个月】以,上的;? ,
《 ,。(五)?拖欠租金累计6个】月,以上的;
! (六)在公共【租赁住房中从事【违法活动的; 【
(—七)违反租赁合【同约定的《其他行为《
第—三十五条《。 :承,租人在?合同:期满或终止》。租赁合同《的应当退出确有特】殊困难的《。给予一?定,的过渡?期限;拒不腾退的】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!适当范围内》公告必?要时当地住房保障】管理部?门申:请人民法院强制执】。行,
? :第七章 监督管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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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条— , 县市区政府要【建立健全《公,共租赁?住,房申请、审核—、公示、轮候、配租!。和租后管理制度县市!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!应,当建立公共》租赁住房《档案详细《。记载规划、计—划、建设和》住房使?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!、审核、轮候、【配租:。、配售以及违—法违约?情况:等,有,。关信息
第!。三十七条 —各级住房保障管【理部门会同监察部】门对公共租赁住【房承租人履行—合同约定的情—况,进行监督检查有关】单位:和,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!供资料有《关单位为《公共租赁住房申请】人出:具虚假证明材—料的对其《主管人员及直—。接责任人依法—依纪追究责任—
第—三十八?条 房地产中介机!构违规接受公共租赁!住房承租人委—托为其代理转让【、出租或者转租的】由,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!部门对房地》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!。
第三十】九条 ? 各级?住房保障管理部【门及其工作人员【要严格依法行政【规范管理《自觉接受《社会的监督对滥【用,职权、玩忽职守【、徇私舞弊等行【为要依法依纪追【究责任
— 第八章 【附,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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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条 【各市州政《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!定实施?细则 ?
第四十一条! 本?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!解释
【。第四十二条 本】办法自?印发之日起施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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