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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甘肃省公共》租,赁住房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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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! 则
》第,一条 《为完:善我省住《房保障体系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】逐步解决城市中低】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!据国务院《。关于坚决遏制—部分城?市房:。价过快上《涨的通知(国—发〔2010〕10!号)、国务院办公厅!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!平稳:健,。康,发展的通知(国办】发〔2010〕4号!)和住房城乡建设】部、发展改》革委:。、财政部《、,国土资源部、—人民银行、税务总局!、银:监会关于加快发展】公共租赁《住房:的指导意见(建保】〔2:010〕87号)】精神结合我省实【际制定本办法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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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【 , 本办法适用于全】省公共租赁》住房规?划、建设、分配【。、使用及监督—管,理
第三条! 公共租赁住【房是指?政,府投资?并提供?政策支持《限定套型、面—积和:租金标准向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】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!性保障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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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《。 ,。 公共?。租赁住房建设管【理,应当在国《家和省?政府政策指导下遵】循政府?组织、社会参—与,多方建?设、:统一管理公》平公开、严格监管的!原则省政府对全省】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!总责对市州、县【市区:政府实行目标责任】管理
【第,五条 省建设厅】负责全?省公共租赁》住房工作的指—导,和监督市州、县市】区住房?保障管理部门负责】本,行政区域《内公共租赁》住房:的建设管理工—作并组织实施 【
》 ?县级以上政府发【展改:革、监察、财政、国!土资源?、规划、税务及金融!管理等部门根据【职责分?工负责?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!。作
第二章! , 房源筹集
第!六条: , ,公共租赁《住房的房源筹集渠】道主要包《括
— (:一)国有投》资公司?集中建设的》住房; 《
》(二)政《府从市场上回—购或租赁符合条【。件的住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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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三)在经》济适用住房、商品住!。房开发中配套建设】的住房?;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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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—。企事业单位利用自】有,土地建设的住房; !
(五)】社会:捐赠及?其他渠道筹集的【住房
第】七条 ? 公共租赁住房面】积,应设:计为4090平方米!套型为一《居室、一室一厅、】两室一?厅以6?0平方米小户—型为主根据家—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!面积:的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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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政府出】资新建?的公共?租,赁住房?。采取集中建设—或配建?相结合的方式—。面积控制在60平】方米:以内套型原则—上以一?室一厅、两室—一厅小户型》为主
《
? (:二)劳动密集型企业!利用自有土地建设】的公共租《赁住房面《积控制在40—。平方米?以内套型以》一居室公寓为主
!
(三)【为利于?引进人才可》适当建设部分9【0平方米以内的【三,居室公?寓配建比例》不超过公共》租,。赁住房总量的3【0%:
第八条 ! 公:。共租赁住《房的规划应充—分考虑住房困难群】体交通、就》业、就学、就—医等需求合理安排】区位:布局:
第—九条: 公共租赁住房建!设用地纳《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!计划列入年度土【。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!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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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【公共租赁住》房建:设用地按划》拨,方式供应《的享受廉租》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!。。供应:及税:费减免等《优惠政策
【
第十一条 】企事:业单位?利用:符合城市《总体规划的》。自有: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!房,建设:。涉及改变土》地,用途的应按照有关】规定变更为住—宅用地后方可进【。行,建设 ?
《第十二?条 在商品房开发!项目中应配》建不低?于总:建筑面?积5%的公》共租赁住房配—建的公共租赁住【房可按配建面积免收!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!等行:政事业性收》。费和:政府性基金》
》第十三条 —社会捐?赠住房作《为公共租赁》住房的按照国—家,规定:。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!执行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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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四:条 : ,公,共租:赁住房要《达到:基本设施完善、功】能齐全具备基本居】住,条件:公共租赁《住房的建设》应,当,积极:推广应用先进、成】。熟,、适用、安全—的,新技:术、新工《艺、新材料、新【设备推动节能、省】地、节水、节材及环!境保护工作提高【住宅建设的整体【水平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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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五条 公共租!赁住房项《目,的验收和保》修按照国家有关【规定执行
】。第三:章 筹资》渠道
第十六条! 公共租赁住【房建设实行“—谁投资、《谁,所有”投资者权益可!依法转让
! 第十七《条 公共租赁住房!。建,设筹资渠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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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一)政《府投资?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!金主要渠道中央安】排的专?项资:金财:政年度预算安排【资金土地《出让收益中》安排资金银》行、非银行金融机构!和公:。积金贷?款以及公共租—赁住房租《金收入等《
(二】)非政府投资公【共租赁住房》建设资金主要—渠道中?央安排的专项—补助资金银行、非银!行金融机构和—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!。住房:租金收入和企事业】单位:自,筹资金?等
第【十八条 政府投资!建设公共租赁住房】的租金收入》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!管理的规定》缴入同级国库实【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!理租金收入专项用】于偿还公《共,。租赁住房贷》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!的维护、管理和投】资补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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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】 公共租赁》住房建设用》地以划?拨,方式供应有偿—方式出让的土地出】让收益、地方政府权!限范围?内的税费原则上全】额安排用于公—共租赁?住房:建设
《 第四章 — 准入?管理
《第二十条 —申请公共《租,赁住房以家》。庭为单位每》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!。申请条件的家庭成】员为申请人其他【家,庭成:员为共同申》请人个人《申请公共租赁住【。房本人为申》请人申请《人和共?同申请人只限—申请承租1套公【共,租,赁,住房
第二!十,。一条 申请人应】年满18《周岁在本地有—稳定工?作和收入来源具有】租金支付能力符合】当地政府收入—限制规定的本地区】无住房或《家庭人均住房建【筑面积低于13平方!米的住房困难家庭】。、大中专院校—及职校?毕业新?就业学生、外地来甘!工作及进城务—工的无住房人员【
第二十】二条 《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!中低:收入标准应当—。根据经?济发展水平、人【均可支配收入—、物价指《数等因?。素的变化定期—调整并向社会公布】
《。
第二十三条— , 政府?引进的?特殊专?业人才和在本地工】作的全国、》省部:级劳模?、英模荣立》二等功以上》的复转?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!属地申请《公共租赁住房原则】上不:受收入限制》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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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— 公共租赁住房】对,。象资格?的核定由市》。。州、县?市,区住房保障管理【部门具?体负责按房源筹集渠!道实施差别》化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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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—政,府出资建设》或回:购的公?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!在商品房开发项目】中配建的公共—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!要,为本地区《。城镇居民中等偏【下,收入住房困难—家,庭、新就《业职工和《外来务工3》年以上无住房人【员供:应对象资《格,的核定由市州、县市!区住房保障管理部】门具体?负责
】(,二,)企事业单》位,利用自有土地—建设的公共租赁【住房供?应对象的认定标准】由企事业单位—书面提出申请—经市:州住房保障管理部】门核定?后由企事业单位【安排:符,合核定标准的供应】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!报市州住《房保障?管理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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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【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!的公: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!为企业内《的无房员工和外来】务工人?员,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!和范围由企业—制定报市《。州,住房保障管理部【门备案后《执行
《
(四)社会!捐赠及其他渠道筹】集的:公共租赁《住房应?参照本章有关条款办!理
《
: 第二十五—条,。。 申?请人:。在申请?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!有直系亲属具备住房!资助能力《的不:能申请?公共:租,赁住房
第!二十六条 申请公!共租赁住房应—提交以下材料 【。
(一【)公共租赁住房【申请:。表;
【 (二)身份证【或户口簿复印件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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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工作】单位提供的》工作收入证明和【社会保险经》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!险缴:费证:明;
【 (四?)房屋所有权证或】者使用权证以—及其他能够》证,。明,申请家?庭住:。房情况的材料—;
— (五?)其他需《要提供的材料 【
: 第五《章 租赁》管理
第二十】七条 公共租赁住!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!租人:与承租人应》当签订?书面租赁合同公共】租,。赁住房租《赁合同为格式—合同合同期限—最长为?5年
第二!十八条 承租人享!有,按合同约定》租赁期限使用公【。共租赁住《房的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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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。九条 公共—租赁住房《的租金标准应—依据:社会经济发》展水平、房源筹集】渠道、保《障对象承受能力以】及市场租《。金水平等《因素综?合考虑?以保证正常使用和】维,修管:理为原?则由当地政府价【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!、住房保障部门研究!确定原则上应控【制在租赁市场—价标准的7》0%左右租金—实行动态调整每【2年向社会公布【1次:
第三!十条 承租人应爱!护并: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!设施不得擅自对房】屋,进行装修因使用不】当造成?房屋或附属设施【损坏的应负责维修】或,赔偿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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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— 公共租赁—住房:小区物业管理—由县市区住房保障管!理部门组建》或选聘专业》物业公?司承担;《物业服务《费由同级物价—部门会同住房保【障管理部门研—究核定
【 第六?。章 退出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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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》条 租赁合同期】满承租人应退—出公共租赁》住房需要续租的应】在合:。同期满3个》月前:重新申请《经审核符《合条件?的重新?签订:租赁合?同
—第三:。十三条 《 承租人通过购买、!获赠、继承等方【式,在,申请公共租赁住房】所在地获《得其他住《房或在租赁》期内:超过:政府规定《的收入标《准的:应当退出公共租赁】住房
第】三十四条 —承租人和购》买人有下列行为【之,一的解除租售合【。同收回公共》租赁住房《其行为?。记入信用档案5年】内,。不得申请《公共租?赁住房
!(一)采《取提:供虚假证明材—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!共租赁?住房的?;
— (二)转租、【。出借的?;
— (三)改变公共】租赁住?房结构或使用性【。质的:;
《
(《四)承租人》无正当理由连续空】置6个月以上的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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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五)《拖欠租金《累计6?个月以上的; 【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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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(六)在公共租赁】住房:。中,从事违法活动—的;
(!七)违反租》赁合:同约定的其他行为】
第三十五!。条 承《租人在?合同期满或终—。止租赁合同的—。应当退出确》有特殊困难的给【予一定的过渡—期限;拒不腾退的按!合同约定处》。理并在?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!时当:地住房保《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!法院强制执行—
第—七章 监督—管理
第三十】六条 县市区政府!要建立健全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、!。审核、公示、—轮候、配租和租后】管理制度县市—区住房保障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!共租赁?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!划、计划、建设和住!。房使用以及承租人】。的申请、审核、【轮候:。。、配租、《配售以及违》法违约情况等有【关,信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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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【条, 各级《住房保障《管理部门会》同监察部门》对公:共租赁?住房:承租人履《行合同约定的情【况进行监督检—。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!以,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有!关,单位为公共租—赁住房申请》人出具虚假证—。明材料?。的,对其主管人员及【直接责任人依法【依纪追究责》任
—第三:十八:条, 房地《产中介机构违规【接受公共租赁住房】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!转让、出租或—者,转,租的由?所在地住房保障【管理部门对房地【产中介机构依—法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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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《九条: , ,各,级住房保障管理部】门及其工《作人员?要,严格依法行政—规范管理自觉—接受:社会的?监,督对:滥用职权、玩忽【职守、徇私舞弊等】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!责任
— ,。第八章? 附? 则
第四十!条 : 各市州政府应当依!据本办法制》定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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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四十一条 本【办法由省建设厅负】责解释?
》第四十二条 — 本办法自印发之】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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