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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定?市涞水县城乡规划】决策与审批规定(试!行)
涞!水县人民政府
】
《关于印发《涞水: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!批规定(试行—)的:通知
》。
各乡(—镇)人?民政府、县政—府各:。部门、野《三坡管委会
【
》 涞水县城乡】。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!(试行)已经2【010?年6月8《日县政府第20【次常务会议讨论【通过现予印发请【认真遵照《。。执行:
《
二〇一〇年【六,月,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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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为增强城》乡规划?决策与审批的科学】性,、严:肃性体?现“依法依规、职责!明确、?。公开透?明、提质提速”的原!则,。依据城乡《规划法等国家—、省、市有》关法律、法规、【。规定:成立县政府》。领导下的城乡规【划委员会《县规:划,委员:会实行全体》会和常务委员会分】级,审议决策制度—现就有关《。事宜规?定如下
!一、:县规:。委会审议决策事项】与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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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。(一)县规委—会全体?会议审议决策事项】
:
! 1、》城乡发展战略—规划、城乡规划工】作重大方针和政策的!编,制、修订
!
, 《 2、县域】城镇体系规划、村】庄空间布局规—划、县城总体规划、!。总体城市设计、【专,项,规划、控《制性详细规划、近期!建设规划等规划纲】要或方案的编制、】。修,订
?
》 3、!风景名?胜区及产业园区【总,。。体,规划和?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!制、:修订
! : ? 4、县域—大型:。基础:设施的选址》、选线包《括铁路、《公路、供《水、供电、供气、】通讯、电厂、—水厂、污水处—理厂:、垃圾处理场等项】目,的选线、《。选址等
《
! ? 5:、规委?。会主任要求提请【会,议审议的规划事项
!
《
(二【)县规委会常务【委员:。会审议决策事项【
】 1、】县城市政公共设施】、基础设施的选址】、选线及设计—方案;
【
》 》2、县城行政办【公设施新建、改建、!扩,。建的选址及设计【方,案;
! , 3、县!城居住小区修—建性详?细规划方案》;
?
》 4、!县城旧城区和城中村!改造计划及》改造规划《方案;
】
?。 5【、工业项目在—产,业园区中的定位及】占地面积;
!
【 6《、县城主干道路两侧!占地1?0亩以上的建设【项目:的选址及设计方案】;
《
— ? :。。7、全局性的规划管!。理制:度、规定;
【。
! 8《、县城?主干:道景观控制规划及】整治方案;
!
: : 9、根!据,建设项目《。实际:情况对局部地块控制!性,详细规划明确的用】地性质?的兼容性、》建设:容量、配套的—公共设施等强制性内!容,进行重大变更—的规划方案;
!
! 10、景—区重点部位占地【10亩以上》建设项目《的选址及设计方案;!
?
【 11、规委!会主任要求提—请会:议审议?的有关规划》事项
》
》。。 (三《)工:作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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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1、县规—。委会:办公室提出召开规】委,会的请示并按—照县规委会》。章,。程有关规定协调筹】备会议
【
《 ? , , 2、县规委会【按照章程明确的议】。事规则进行审议决】策
【 , — 规委会常务会【议原则上每月召开】一次由?规委会主任或委托】副主任主持规委会全!体会:议原则上每》季度召开《一次由规委会主任】。主持特殊情况随时召!开
?
— 《 3、经规—委会:审议:通过的事项(规【划)由规委会主【任或委托副主任【签发会议纪》要以县?政府名义下发—。有关:批准文?件各相关部门按照】批准:文件要求及相—关规:定办理手续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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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 4、《。需报请上级政府审】批、备案的城乡【规划事项按》法定程序上报
】
》 — 5、县规委会办公!室组织对报经批【准的城乡《。规划进行公》布
【。二、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审定【、,。审批事?。项与程?序
:
:
— (一)审》定的规?划事:项
【 》 : 1、落实和协调】县规委会审议决策】事项:(规划)办理县规委!会批准实施的—建设项?目规划审批》手续:
】 , 2、依据!经批准的《各项规划和相关政】策法规、技术—规范:办理不需要提请县】。规委:。会审议的其》他一般性建设—项,目,规划审?批,手续
】 (二—),工作程序
!
《 ? 1、县城乡规】划主管部《门依据经批》准的城乡规划—和,政策:法规对建设项目【提出审查《意见:或,规划条件特殊情况】组,织,相,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!证或征?求有关部门意—见重要事《项报县政府批准【
:。
— 2、组!织协调规划》编制对规划、—建筑设计方案—进行审查对重要地段!的规划、建筑设计】方案组织专家和相】关部门进行评议【
《
: 《 3、依法】依,规办理各项规划审批!手续;?协调组织规划公布事!。项
》
? 各级各部【门必须严格遵守城】乡规划不《得违背已批准的城】。。乡,规,划审批建《设项目不得违背城乡!规划进行任何建【设活:动,确需:调,整已经批准》。。的规划事项》重要内?容或设计方案强制性!内容的必须在—充分论证《的基础上严格按【照本规定重新—履行有关手续否【则各:。。。部门不得办理—任何手?续,
! 本规?定自下发之日起执】行以前凡《与本规定不符的【自行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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