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定市涞水县城!乡规划决策与—审批规?定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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涞水县人—民政府?
关【于印发涞《水县城乡规》。划决:策与审批规》定(试行)》的,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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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各:。乡,(镇)人民政府、县!政府各部门、野三坡!管委:会
—
涞水县城!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!定,(试行)《已经2010年6月!。8日县政府第—20次常《务会议讨论通过现】予,印,。发请认?真遵照执行
】
?二〇:。一〇年六《月九:日
【 , 为增强城乡】规划决策与审—批的科学性、严【。肃性体现“依法依】规、职责明确、【。公开透明、提—。质提速”的》原则依据城乡规划法!等国家、《省、市有关法—。律、法规、规定【成,立县:政府领导《下的城乡规》划委员?会县规划委员会实】行全体会和常—务委员?。会分级?。审议:决策制度现就有关】事宜规定如下
】。
《一、县规委会审【议决策事《项与程序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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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《。一):县规委会全体—会议审议决策事【项
】 》 , 1、城乡》发展战略规划、【城乡规划工作重【大方针和政策—的,编制、修订
【
! 2、县—域城镇体《系规划?、村:庄空:间布局规划、县【城总体规划、—总体城市设计、专】项规划、控》制,性详细规划、近期】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!。或方:案的编制、修订
!
,。
《 【3、风景名胜区及】产业园区《总体:规划和控制性详【。细规划的编制、修】订
】 4】、县域大型基础设】施的选?址、选线包》括铁:路、公路、供—水、供?电、供气《。。、,通讯、电厂、水厂】、,污水处理厂、垃【圾处理场等项目【的选:线、选址等
【
《 5!、规委会主任要求提!请会议审议》的规划事项
】
— (二)县》规委会常务委—员,会审议?决策事项
!
》 ? 1、县城市政【公共设?施、基?础设施?的选址、选线及设】计方案;
】
《。 2、】县,城行政办公设—施新建、改》建、:扩建的选址及设计】。方案:;
?。。
,
》 :。 3、县城】居住:。小区:修建性详细规划方】案;
】。 : ? 4、县城旧】城区和城中村—改造计?划及改造规划方案】;
《
【 5、工业】项目在产业园区中的!定位及占地面积【;
【 — 6、县城主干】道路两?侧占地10亩以上的!建设项目的选—址及设计方案;【
》
《 7、全】局性的?规划管理制度、规定!;
《
】 8《、县:城主干道景》观,控制规划及整治方】案;
—
— , 9、根据【建设项目实际情况】对局:部地块控制性—详细规划明》确的用地性》质,的兼容性、建设容】量、配套的》公,。共设施?等强制性内容进【行重大变更》的规:划方案;《
?
? 《 : 10《、景:区重点部位占地10!亩以上建《设项目的《选址及设计方案【;
】 》 11、规委会】主任要求提请—。会议审?。议的有关规划—事项
】 (三)工作!程,序
:
,
,
? 》 : 1:、县规委会办公室】。提,出召开规委会的请】示并按照县规委会章!。程有关规定协调【筹备会议
》
,
《 — 2、县》规委会按照章程明确!的议事规则进行审】议决:策
【 — 规委会常—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!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!。或委托副主任主【持规:委,会全体会议原则【上每季?度召开?一,次,由规委?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!随时召开
】
! 3、经规委—会审议通过》的事项(《规划)由规委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!签发会议纪》要以县政府名义下】发有关批准文件各】相关部门按》照批:准文件要求及—相关规定办理手续
!
:。
:
!4、需?报请上级政》府审批、备案的【城乡规划事项—按法:定程:序,上报
【。
, — 5、县规—委会办公室组—织对报?经批准的城乡规划】进行公布《
二、】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?审定:、审批事项与程序】
,
—。 ,。 (一《)审定的规》划事项
—
,
》 ?。 , 1、落实和协调】县规委会审议决【策事:项(:规划)办理县—规委会批《准实施的《建设项目规划—审批手续
—
】 2、依据经!批,准的:各项:规划和?相关:政,策法规、技术—规范办理不需—。要,提,请县规委会审议的】其他一般性建—设项目规划》审,批手续
【
—(,二)工作程序
】
》 ? 1》、县城乡《规划主管《。部门:依据经批准》的城乡规划和政策法!规对建设项目提出】审查意见或规划【条,件特殊情况》组织相关部门和专】。家进行论证或征求有!关部门意见重要事】项报:县,政府批?。准
】 —。 2、组织协调规划!编制对规划、—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!查对重要地》段的规划、建—筑设计方《案组织专家和相【关部门进行评议
】
》 】3、:依法依规办》理各项规划审—批手续;协调组【织规划公布事项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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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级各!部门必须严》格遵守城乡规划【不得违背已批准的】城乡规?。划审批建设项—。目不得违背》城乡规划进行—任何建?设活动确《需调整已《经批准的规划事【项重要内容或设计】方案强制性内容【的必须在充分论【证的基础上》严格按照本》规定重新履行有【关,手续否则各部—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!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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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规定自!下发之日起执—行以前凡与本规【定不符的自》行废止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