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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?定市涞水《县城乡规划决—策与审批规定—(试行)
【
涞水县—人民:政府
关!于印发涞水县城【乡规划?决策与审批规定【(试行)《的通知
【
:各,乡(:。镇)人民政府、县】政府各?部门、野三坡管委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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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涞水县城—乡规划?。决策与审《批规定(试》行)已经201【0年:6月8?日县政府第20次】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!予,。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!
二〇一!〇,。年六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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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《。 为增强城乡规划决!策与审批的》科学性、严肃性体现!“依法依规》、职责明《确、公开透明、提】质提速”的原则【依据城乡规划法等国!家、省、市有关法律!、法规、规》定成立县政府领导下!的城乡规划委—。。。员会:县规划委员会—实行:全体会和常务委【员会:分级审议决》策制度现就有关事宜!规定如下
】
一、《县规委会审议—决,策事:项与:程序
! (一)县【规委会全体会议【审议决策《事项
】 , 《。 1《、城乡发展》战略规划、城乡规划!工作重大方针—和政策的编制、修订!
?
? ? 2、县域!城镇体系规》。划、村庄空间布局】规划、县城总体规划!、总体城市设计、专!项规划?、控制?性详细规划、近【期建:设规划等规》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!、修订
【
《 3、】风景名?胜区及产业园—区总体规划》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!编,制、修订
【
》 4【、县域大型基础设施!的选址、选》线包括铁路、公路、!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】、,通讯:、,电厂、?水,厂、污水处》理厂、垃《圾处理场《等,项,目的选线《、选址?等
! 《 5?、规委会主任要【求提请会议审—议的规划事》项
》
? (二)县规委!会常务委员会审【议决策事项
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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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》 1、县《城市政公共设施【。、基:础设施的选址、选线!。及设:计,方案;
》
】 《2、县?城行:。政办公设施新—建、:改,建、:扩建的选址及设计方!案;
【
《 3、【。县城居?。住小区修建》性详细规划方案;】
?
—。 4、县城!旧城区和城中村改】造计划?及改造规划方案;
!
! ?。 ,5、工?业项目在产业园区】中,的定:位,及占地面积;
】
,
:
, 6!。、县城主《干道路两侧占地1】0,亩以上?的建设项《目,的选址及设计方【案;
【
【 :7、全?局性:的规划管理制度、】规定;
《
》 8!、县城主干》道景观控制规划及整!治方案?。;
?
,。
! , 9、根据建—设项:目实际情况对—局部:地,块控制性详细规【划明确的《用地性质的兼容性、!建设容?量、:配套:的公共设施等强制】性内容进《行重大变更的规划方!案;
】 : —10、?景区重点部位占地1!0亩以上建设项目的!选址及设计方—案;:
【 — 11、规委会主任!要求提请会》议审:议的有关规划事项】
】 (三)工—作程:序
】 : : 1、县规【委会办公室提出召】开,规委会的请》示并按照县》规委会章《程有关规定协调筹备!会议:
》
: ? , , 2、县规委会按!照章程明确》的议事规则进行【审议决策
【
】。 规委会常务会!议原则上《每月召?开一次由规》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!任主持?规委会全体》会议原则《上每季度召开—。一次由规委会—主任主持特殊情况随!时召开?
》
: : 3、经规!委,会,审议通过的事项【(规划)《。由规委会《主任或委托副主【任签发会《议纪:要以县政府名义【下发有关《批准文?件各:。相关部门按照批准文!件要求及《相关规定办理手【续
:
】 ? 4?、,需,报请上级政府审批、!备案的城乡规划事项!按法:定程:序上报
】
? 5、县!规委会办公》室组织对报经批准】的城乡规划进行【公布
》
二、城—乡规划主管部—。门审定、审批—事项与程序
!。
—。(一)审定的—规划事项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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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1、落实和协调【县规委会审》议决策事项(—规划:)办理县《规委会批准实施的】建设项目规》划审批手续
!
! 2、依据经批【准的各项规》划和相关政策法规】、,技术规范办理不需】要,提请县?规委:会审议的其他—一般性建设项—目规划审批手续【
《
? ?(,二)工?作程序
【
【 : 1、县《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依据经批准的】城乡规划和政策【法规对建设项目提】出审:查,意见或规划条件特】殊情:况组:织相关部《门和专家进行论证】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!重要事项报县政【府批准
【
?。 , 2、】组织协调规划编【制对规划、建筑设计!方案进?行审:查对重要《地段的规划》、建筑设计方—案组织专家》和相关?部,门进行评议》
! 3—、,依法依?规办理各项》规划:审批手续;协调组】织规划公布事项【
!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!格遵守城乡规划【不得违?。。背,已批准的城乡规【划审批建设项目【不得违背城乡规【划进行任何建—。。设活:动确需调整已经批准!的规划事项重要内容!或设:计,方案强制《性内容的《必须:在充:分论证的基础—上严格按照本规【定重新履行有—关手续否则各部【门不得?办理任何手续
】
【 本规定自下—发,之日起执《行以前凡《与本规?定,不符的自行废止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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