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 防火和通风
9.1 防 火
9.1.1 屋外并联电容器装置与变电站内建(构)筑物和设备的防火间距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229和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的有关规定。
当并联电容器室与其他建筑物连接布置时,相互之间应设置防火墙,防火墙上及两侧2m以内的范围,不得开门窗及孔洞。电容器室的楼板、隔墙、门窗和孔洞均应满足防火要求。
9.1.2 并联电容器装置应设置消防设施,并符合下列要求:
1 属于不同主变压器的屋外大容量并联电容器装置之间,宜设置消防通道;
2 属于不同主变压器的屋内并联电容器装置之间,宜设置防火隔墙。
9.1.3 并联电容器组的框(台)架和柜体,均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的材料制作。
9.1.4 并联电容器室应为丙类生产建筑,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
9.1.5 并联电容器室的长度超过7m时,应设两个出口。并联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。相邻两个并联电容器室之间的隔墙需开门时,应采用乙级防火门。并联电容器室不宜设置采光玻璃窗。
9.1.6 与并联电容器装置相关的沟道,应满足下列要求:
1 并联电容器室通向屋外的沟道,在屋内外交接处应采用防火封堵;
2 电缆沟道的边缘对并联电容器组框(台)架外廓的距离,不宜小于2m;引至并联电容器装置处的电缆,应采用穿管敷设并进行防火封堵;
3 低压并联电容器室内的沟道盖板,宜采用阻燃材料制作。
9.1.7 油浸集合式并联电容器,应设置储油池或挡油墙。电容器的浸渍剂和冷却油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和地下水。
9.1.8 并联电容器装置宜布置在变电站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