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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五章 保护区!管理
—第三十二条 对轨】道交通?规划确定且尚未【实施的未《建线路设立规划控制!范围
》 : 未建线路的规划】控制范围《由轨道?交通线网规划、轨道!交通线网控》制性详细规划—和轨道交通》建设规划确》定
》第三十三条 对【轨道交通规》划确定的《在建线路和》。已建线路根》据安全?保,。护需要?设,立控制保《护区
第三】十四条? 在:建,线路和已《建线路控制保护区范!。围,如下:
(一】)地:下车站和《隧道结?构外边线外侧—50米?内;:
(【二)地?面车站和地面线【路、高架《车,站和:。高架线路结构—外边:线外侧3《0米内;
— ?。 (三)出》入口、风《亭、冷却塔》、主变电《所、残疾人直升【电梯等建筑物、构筑!。。物结构外边线和【。车辆段及停车—场用地范围》外侧10《米内;?
(四)!过江河?、湖泊等水域的隧道!结,构外边?线,。外侧10《0米内
【第三十五条 —因地质条件、—轨道交?通规划调整》或者:其他特殊情》况需要变更规划控】。制范围?和控制保护区—范,围的由轨道交—通建设单《位提出变更方案【。经市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审核【论证:后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!公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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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条 !未建线路规划—控制范围和在建线】路,、已建?线路:控制:保护区?内,从事下列活动需要申!请,行政许可的有—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!应当在依法作出【行政许可《前书面?征求轨道交通建【设单位的意》见;不需要申请行政!许可的施工单位或者!个人应?当在施工前将有关施!工情况?书面告知轨道—交通建设单》位
》 (一)新建、改!建、扩建或者—拆除建筑物和—构筑物;
! (二)钻探、取】土、地面《堆卸载、《基坑开挖、》爆破、桩基础施【工、顶进、灌—浆、锚杆作业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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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》三)新建塘坝、【。开挖河道《和,水渠、采《石挖砂、打井取【水;
【 (:四,)敷设?管线或者《设置跨线等架—。空作:业;
【 (五)在过江河、!湖泊等?水域:的隧道段疏浚—作业;
【 (?六)经市城市—管理行政主管—部门:认,定的可能影响轨【道交:通建设的《。其他行为
【 轨道—交通建设单位—接到书?面征求?意见:后应当?在5个工《作,日,内作出是否影响轨】道交通安全的书面】答复对因深基—坑开挖等《施工:作业是否影》响轨:道交通安《全,需要进一步论证【的轨道交通建设【单位应?当及时组《织论证并向》有关行政《许可:实,施部门?报告:。
第三十【七条 在《控制保?护区:内从事?本办法第三十—六条第一款所列活】动的施?工单位或者个—。人应当在《施工前制定》轨,。道交通设施保护方】案送轨道交通建设单!位论证经论证—达,到轨道?交通设施保护要【求的方可施工
! : ,施工单位或者—个人应?当接受轨《道交:。通建设单位的安全监!测,监,。控并:按,有关规定《落实安?全保护措《施承担相《。应的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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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—条 有关行政许可】实施部门对本办【。法第三?十,六,条第一款《所列活动依法作【出行政许《可后应当将》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告!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!管部门
》 , 市规》划行政?主管部门和轨—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!向有关行政许可实施!部门提供《涉及轨道交通未【建线路规《划控制范围》内和在建线路、已建!线路控?制保护?。区的相关资料—逐步实现《与其他行《政管:理,部门的信息共享【。。
第》。三十九?条, 轨道?交通控制保护区【内施工?单位对可《能影响轨道交—通,工,程安全的建设—工程施工作业应当采!取专项防护措施轨】。道交通建设单位可】以进入轨《道,交通:控制保护区内的施工!现场进行《查看:发,现施工作业可能影响!轨道交通工程安全】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】城市管?理行政主管部门
! : 市城市管理【行政:主管部门应》当,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!轨道:交通建?设单位报告的情况】进行核查对核—查中发现的安—全事故隐《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!;重大安全事故隐】患排除前或者排【除过:程中无法保证—。安全的按照国家【有关规?定责令从危险—区域内撤出作业人】。员或者暂《时,停止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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