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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五章 保护【区管理
第】三,十二条 《对轨:道,交,通规划确定且尚【未实:施,的未建?线路设立规划控【制范围
!未建线路的规划【控制范围由轨道交通!线网规?。划、轨道交通线【网控制性详》细规划和《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!定
》第三十三条 对轨道!交通:规,划确定的在建线路】和已建线路根据安】全保:护需要设立控制保护!区
第三【十四条 在建线路】和,已建线路控》制,保护区范围如下【
—(一)地下车站【和隧道结《构外:边线外侧5》0米内?;
【(二)地面》车站和地《面线路、高架—。车站和高架线路结】构外边线外侧30】米内;
》 : (?。三)出入《口、风亭、冷却【。塔,、主变电所、残疾】人直升电梯等建筑】物、构?筑物结构《外边线?和车辆段及停车场】用地范围外侧10】米内;
》 : :(,四)过江河、湖泊】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!边线:外侧100米—内
第—三十五条《 因地质条件、轨道!交,通规:。划调整或《者其他特殊》。情况需要变更规划控!制范围和控制保护区!范围的由轨道—交通建设单位—提出变?更方案经市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审—核论证后报市人民】。政府批准后公—布
第三十】六条 未建线路规】划,控制范围和在建线】路、:已建线路《控制保护区内从事】。下,列活动需《要申请行政许可的】。有关行政许可实施】部门:应当在依法作—出行政许可前—书面征求轨》道交通建设》单位的意见》;不需要申请行政】许,可的施?工单:位或:者个人应当》在施工前《将有:关施:工,情况书面《告知轨道交》通建设?单位
【 (一?)新建、《改建、扩建或者拆】除建筑物和》构筑物;
— (二—)钻探、取土、【地面堆卸《载、基坑开挖、爆破!、桩:基,础施:工、顶进、灌浆、】。锚杆作?。业;
【 (三?),新建:塘,坝、开挖河》道和水渠《、采石挖砂》、打井取水;
】 : (四)敷设管】线或:者设置跨线等—架空作业;
】 (五)在【过江河、湖泊等水】域的隧道段》疏浚:作业;
》 (六)经】市城市管理行政【。主管部门认定的可】能影响轨道交通建】设的其他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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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轨,道,交通建设单位接到书!面征求意见后应【当在5?个工作日内作出是】否影:响轨道?交,通安全?。的书面答复》对因深基坑开挖【。等施工?作业是否影响—轨道交通《安全需要进一步论】证的轨道《交通建设单位应【当,及时组织论》证并:向有关行政许—可实施部门》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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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》七条: 在控制保护区【内从事本《办法:第三十六《条第一款所列活【动的施?工单位?或者个人《应当在施工前制定轨!道交通设施》保护方案《送轨道?交通建设《单位论证经》论证达到轨道—交通设施保》护要求的《方可施工
【 施工单位或】者个人应当接受轨】道交通建《设单位?的安全?监测监控并按有关规!定落实?安全保护措施—。承担相应的》费用
第三】十八:条, 有关行政许可实】施部门?对本办法第三十六条!第一款所列活—动依法作出行—。政许可后应当—将行政许可实施情】况告知市《城市管理行政—主管部门
】 市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!建设单?位,应当向?有关行政许》可实施部门提供涉】及轨道交通未建【线路:规划控制范围内和】在建线路、已—建线路控制保—护区的相关资料【逐步实?现,与其他?。行,政管理?部门的信息共享【
第》三十九条 轨—道交通?控制保护区内—。施工单位《对可能影响轨道交】。通工程安《全的建设工程施工】作业应当采取专项】防护措施《轨,道交通建设》单位可以进》入轨道交《通控制保护区—内的:施工现?场进行查《看发现施工作—。。业可能?影,响轨道交通工—程安:全的:应当及时《报告市城市管理【行政主管部门—
—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!部门应?当,会同有关部门—及时对轨道交通【。建设单位报告的情况!进行核查对核查【中发现的安全事故】隐患应?当责令?立即排除;重大安全!事故:隐患排除前》或,者排除过程中无法】保证安全的按照【国家有关规定—责令从危险区域【内撤出作业人员或】者暂时停止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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