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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五章 保护区管理!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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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十二《条 对?轨道交通规划确定】且,尚未:实施的未建线路设】立规划控制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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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未建线路—的规:划控制范围由轨【道,交通线网规划、轨道!交通线网控制性详细!规,。划和轨道《交通:建设规划确定—
第三十【三条 ?对轨道?交通:规划确定的在—建线路?和已建线路根据安全!保护需要设立控制】保护区
第三!十四条 在》建线路和已建—线路控制《保护区范围如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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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(一?)地下车站和—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!50米内;
【。 : (二《),地面车站和地面线】路、高架车站—和高架线路结—构,外边线外侧30米内!。;
— (三)《出入口、风》亭、冷却塔、主【变电所?、残疾人直》升电梯等建筑物【。。、构:筑物结构外边线和】车辆:段及停车场用地范围!外侧10米内;
! (四)过】。江河、湖泊等水域】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!侧100米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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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 】因地质条件》、轨道交《。通规划调整或—者其:他特殊情《况需要?变更:规划控制范》围和控制保》。护,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!建设单位提出变更】方案经?。。市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审《核论证后报市人【民政府?批准后?公布
—第三十六条 未【建线路规划控制范围!和在建线路、已建】线路控?制保护区内》从事下?列活动需要申请【行政许可的有关行】政许可实施部门【应当在?依,法作出行《政,许可前?书面征求轨道交通】建设单位的》意见;不需要申请行!政许:可的施工单》位或者个人》应当在施《工,前将有关施工—情况:书,面告知轨道》交通建设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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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新!建,、改建、《。扩建或者《拆除:建筑物和构筑物;】
: (二)【钻探、?取,土、地面堆卸载、】基坑开挖、爆破、】桩基础施工、顶【进、灌浆、锚—杆作:业;
【 (三)新建塘坝】、开挖?河,道和水渠、采石【挖砂:、,打井取水;》
》 (四)敷设管【线或者设置跨线【等,架空作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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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五》)在:过江河、湖泊等水域!的隧道段疏》浚作业;
】 (六)经市【城市:管理:行政主管部门—认定:的可:能,影,响,轨道交通建设的【其他行?为
【 轨道交通建设【单位接到书面征【求意见后应当在5】个工作日内作出是】否影响轨《道交通安全的书【面答复?。对因深基坑开—。挖等施工作业是否】影响轨道交》通安全需要进一【步论证的《轨道交通建设—单位应当及时—组织论证《并向有关行政许可】实施部门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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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条 在】控制:保护区内从事本办法!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!。列活动的施》工,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!施工前制定》轨,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!送轨道交通建设【单,。。位论证?经论证达到轨道【交通设?施,保护要求《的方可施工》
》 ,施工单位或者个【人应当接《受轨道交通建设【单位的安全监测监】控并按有关规定落】实安全保护措—施承担相《应的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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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三十八条 有关行】政许可实《施部门对《本办法第三十六条】第一款所列活动依】法作出行政许可后】应当将?行政:许可实施情况—告知市城《市管理行《政主管部门》。。
? 市规划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和: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!。当向有关行政许【可实施部《门提供?涉及轨道交通未【建线路规划控制【范围:内和在建线》路、已建线路控制】保护:区的:相关:。资料逐步《实现与其他行—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!享
第三【十九条 轨道—交,通控制保护》区内施工单位对可】。能影响轨道交通工】程安全的建设工【。。程施工作业》应当采取专项—防护措?施轨道?交,通建设?单位可?以进入轨道》交通控制保》护区内的施工—现场进?行,查看发现施工—。作业可能影响—轨道:交通工程《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!市城市?管,理行政?。主管部门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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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—城,市管:理行政主管部门【。。应当会同有关部门】及时对轨道交通【建设:单位报告的情况【进行:核查对核查》中发:现的安全《事,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!排除;重大安全事故!隐患排除前》或者排除过程中无】法保证安全的按照国!家有关规定责—令从危险区》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!者,暂时停止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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