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》 ? 第《五章 保护区管理 ! 第《三十二条《 对轨道交通规划确!定且尚未实》施的未建《线路设立规划—控制范围    ! 未建线路的—规划控制范》围由:轨道交通线网规划】、,轨道交通线网—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!道交通建《设规划确定 】 第三十三条— 对轨?道交通规划确定的在!建线路?和已建线路根据【安全保?护需要设立控制保护!区 ? 第三《十四条 在建线路】和已建线路控制保】。护区范围如下  !   (一)地【下车站和隧道—结构外边线外—。侧5:0米:内;     】(二)地面车站和地!面线路、高架车【站和高架《线路结构外》边线外?侧30米《内; ?     (三)】出入口、风亭、冷却!塔、主变电所—、残疾人直升电梯等!。。建筑物、构筑物结构!外边线和车辆段及】停车:场用地范《。围,外,侧10米内》;    — ,(四)过江》河、湖泊等水域【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!侧100米内— 第三十【五条 因地质—条,。件、轨道《交通规划调整—或者其他特》殊情况需要变更规划!控制范围和控制保护!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!建设单位《提出变更方案经市规!划行政?主管部门审核论证后!。报市人?民政府批准后公【布 第三十六!条 未建线路规划】。控制范围和在建线路!、已建线路控制保护!区内从事《下列:活动需要申请行政许!。可,的有:关行:政许可实施》部门应当在依法作】出行政许可前书【面征求轨《道交通建设单位【的意见;不需—要申:请行政许可的施工】单位或者个》人应当在施》工前将?有关施工《。情况书面告知轨道】交通建?。设,单位    【 (:一)新建《、改:建、扩建《或者拆除建筑—物和构筑物;  !   (二)钻探】、取土、地面堆【卸载、基坑开挖、】爆,破、桩基础施工、顶!进,、灌浆?、锚杆作业》; ?    (三—)新建?。塘坝、开挖河—道和水渠《、采石挖砂、—打井取?水;     】(四)敷设》管,线或者设《置跨线等架》空作业; —    (五)在过!。江,河,、湖泊等水域的隧】道段:疏浚作业;   !  (六)经市【。城,市管:理行政主管部门认】定的可能影》响轨道交通建设的其!他行为    】。  轨道交通建设单!位接到书《面,征求意见后应当【。在5个?工作日内作》出是否?影响轨?道交通安全的—书,面答复对因深基坑】开挖等施工作—业是否影响轨道【交通:安,全需要进《一步:论证的轨道交通【建设单位应当及【时组织论证并向有关!行政许可实施部【门报:。告 第—三十七条 在—控制保护区内—从事:本办法第三十六【条第一款所列活动】的施工单位或者个】人应当在施工—前制定轨道》交通设施保护方案】送轨道交通建—设单位论证经—论证:达到轨道交通设【施保护要求》的方可施工 —     》施工单位或者个人】应当接受轨道交通】建设:单,。位,的安全?监测监控并按有关】。规定落实《安全:保,。。护,措施:承,担,相应的费《用 第三【十八条? 有关行政》许可实施部》门对本办法第三【十六条第《一款所?列活动依法作出行】。政许可后应》当将行政许可实施情!况告知市城市—管理行政主管部【门, , ,    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!建设单位应当向有】关行政许可实—施部门提《供涉:及轨道?交通未建线路—规划控制《范围内和在》建线路、已》建线路控《制保护区的相关【资料逐步《实现与其《他,行政管理部门—。的信息共享 】 第:三十:九条: 轨道交通》控制保护区内施【工单位对可能—影响轨?道交:通工程?安,全的建设工程施【工作业应当》采取专项防护措施轨!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以!进入轨道交通控制保!护区:内的:施工:现场进行查》看发现施工作业可能!影响轨道《交通工程安全的应当!及时报告市城市管】理,行,政主管部门   !  市城市管理行政!。主管部门应当—。会同有关部门及【。时对轨道交通—建设单?位报告的情况进行】核查对核查中发现】的安全事故隐—患应当责《令,立即排除;重大安全!事,。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!除过程中无》法保证安全的—。按照国家有》关规定责《令从危险区域内【撤出:作业: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!工, ,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