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》 第五章! ,保护区?管理 《 , 第三?十二条 对轨道交通!。。规划确定且》尚未:实施的未建线路【设立规划《控制范围   】  :未建线路《的规划控制范围由】轨道交?通线网规划、—轨道交通线网—控制性详《细规:划和轨道交通建【设规划确《定 第三十】三条 对轨道—交通规划确》定的:在建线路和已建线】路,根据安全保护—需要设立控制保【护,区, : 第三十四条【 在建线《路和已建线路—控制保护区》范围如下  【   (一)—地下车站和》隧,道结构外《边线外侧50—米内;  —  : (二?)地面车站和地面线!路、:高架车站和高架线】路结构外《边线外侧30—米内;  — ,  (三)出入【口、风亭《、冷却塔、主变电所!、残疾人直》升电梯等《建筑物、构筑物【结构外边线和车【辆,段及停车场用地范围!外侧10米内; !    《(四)过江河—、湖泊?等水域的隧道—结构外边《。线外:侧100米内 【 第三十五条 !因地质条件、轨道交!通规划调整或者其】。他特:殊情况需要变更规】划控:制范围?和控:制保:护区范围的由—轨道:交,。通建设单位》提出变更方案经市规!划行政主《管部:门审核论证》。后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!公布 第三十!六条 未《建线:路规划控制》范,。围和在建线路、已】建线路控制保—护区内从《事下:列活动需要申—请行政许可的有【关行政许可实施【部门应当在依—法作出?行政许可前书面【征,。求轨道?交,通建设单位》的意见;《不需要申《请行政许可的—施工单位或者个【人应当?在,施工前将《有关:施,工情况书《面,告知轨道交通—建设单位    !。 (一?)新建、改建、【扩建或者拆除建【筑物和构筑物—;,   《  (二)》钻探、取土、地面】堆卸载、《基坑开挖、爆—破、桩基《础施工?、顶进、灌浆、锚】杆作业; —    (三—),新建塘坝《、开挖河道和—。水渠、采《石挖砂、打》井取水;    ! (四)敷设—管线或者设置跨【线等架空作业;【     (五)!在过江河《、湖泊等《水域:的隧道段疏浚作【业; 《。    (六)【经市城市管理—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!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建!设的其他《行为  《  :   轨道交—。通建设单位》。接到书面征求意见后!应当:。在5:个工作日内作出【是否影响轨》。道交通安全的书面答!复对因深《基坑开挖等施—工作业是否》影响轨道《交通安全《需,要进一步论证的轨道!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!时组:。。织论证并向有—关行政许可实—施,部门报告《 第》三十:七条 在控制—保护区内从事本【办法第三十六条【。第一款所《列活动?的施工单《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!工前制定轨道交通】设施保护方案—送轨道交《通建设单位论证【经论证达到轨道【交通设施保护—要求的方可施工 ! ,   施工单位【。或者个人《应当:接,受轨道交《通建设单位的安全】监测监控《并按有关《。规定落实安》全保护措施承担相应!的费用 第三!十八条? 有关行政许可实】施部门对本办法第】三十六条《第一款所列活动依法!作,出行政许可后应【当将行?政许可实施情况告知!。市城:市,管理行政主》管部门 》    《市规划行政》主,管部门和《轨道交?通,建设单位《应当向有关行政许】可,实施部门提供涉及轨!道交通?。未建:线路规划控制范围】内和:在建线路、》已建线路《控制保护区的相关】资料逐步实》。现与其他行》政管理部门的信息】共享 —第三:十九条 轨道交【通控制保护》区,内施工单位对可【能影响轨道交通工】程安全的建设工程施!工,作,业应当采取专—项防护措施轨道交通!建设单位《可以进入轨道交通控!制保护?区内的施工》现场:进行查看发现施【工作业可《能影响轨《道交通工程安—全的应当及时报告市!城,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!     市城】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!应,当会同?有关部门及》时对轨道《交通建设单位—报告的情《。况进行核查对—核查中发现的安全】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!即排除;重大安【全事故隐患排除【。前或者排除过—。程,中无法保证安全【的按:照国家有《关规定?责令从危《险区域?内撤: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!停止施工 》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