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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五《章 保护《区管理
第】三十:二,条 对轨道》。交通规划确》定且尚未实施的未】建,线路设立规划控【制范围
》。 未建—线路:的规划?控制范围由轨道交】通线网规划、轨【。道交通线网》。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!道交通?建设规?划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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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》条 对轨道交—通规划确定的—在建线?路,和已:建线:路根据安《。全保护需要设立控】制保护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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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】 在建?线路和已建》线路控制《保护:区,范围如?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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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一)【地下车?站,和隧道?结构外边线外—侧50米《内;
(!二,)地:面车站和《地面线路、》高架车站和》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!外侧30《米内;
!(三)出《入口、风亭、冷却塔!、主变电《。所、残疾人》直升:电梯等建筑物—、构筑物结》构外边线《和车辆段及停车场】。用地范围《外侧10《。米内;
】 (四)过江河、】湖泊等水域》。的,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!10:0米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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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— 因地质条件、【轨道:。交,通规划调整或—者其他?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规!划控制范围和控制】保护区范围的由轨】道交通建设单—。位提出?变更方案经市—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审核【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!批,准后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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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条 【未建线路规》划控制范围和—在建线路、已建线路!控制保护《区,内从事下《列活动需要》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!行政许可实》施部门应当在依法】作出行政许》可前书面征求轨【。道交通建设单位【的意见;不需要申】请行:政许:可,的施工单位》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!前,将有关施工情况书】面,告知轨道交》通建设单位
】。 (一》),新建:、改:建、:扩建或者拆除建筑】物和构筑物》;
— (二)钻探—。、取土、地面堆【卸载、基坑开挖、】爆破、桩基础施工、!顶进、灌浆、锚【。杆作业?;
《。 ?(三)新建塘坝、】开挖河道和水渠、采!石挖砂、打》井取水;
】。 (四)》敷设管线或者设【置跨线等架空—作业;
【 (五)在—过江河、湖泊等【水域的隧道》段疏浚作《业;
—。 (六)经市城】市管理?行政主管部门认【定的:可能影响轨道—交通建设的其—他行:为
《。 轨道交通】建设单位接》到书面征《求意:见后应当在5个【工作日内作出是否】影响轨道交通安【全的书面《。答,复对因深基坑开挖等!。施工作业是否影响轨!道交通?安,全需要进一步论【证的轨道《交通:建设单位应当及【时组织论证并向有关!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报!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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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十,七条 在控制保护】区内从事本办法第】三十六条第一款【所列活动的施—工单:位或者个《人应当在施工—前制定轨道交—通设施保护》方案送轨道》。交通建设单》。位论证经《论证达到轨道交通】设施保护要求的方可!施工
施!工单:位或者个《人应:当接受轨道交通【。建设单位的安全监测!。监控并按有》关规定落《实,安全保护《措施承担《相应的费《用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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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:十八条? 有关行政许可实】施,。部门:对本办法第三—十六条第《一款:所列活动依》法作出?行政:许可后应当将—行政许可实施情【。况告知?市城市管理行政主】。管部门
—。 , 市规《划行政主管部门和】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!当向有关行政许【。可实施部门提供【涉及:轨,道交:通,未建线路《规划控制范围内【和在建?线路、已建线路【控,制保护区的相关资料!逐步实现与其他【行政管理部门的信】。息共享
【第三十九条 轨【道交通控《制保护区《内施工单位》对可能影响轨道【交通工程安全的建设!工程施工作业应【当,采,取专项防护措—施轨道?交通建设《单位:。可以进入轨道交通】控制保护区》内的施工现场进行查!看发现施《。工作业可《能影响轨《道交:。通工程安《全的应当及时报告市!城市管理行》政主:管部门
!市城市管理行政主】管部门?。应当:会同有关部》门及:时对轨道《交通建设单位报告的!情况进?行核查?对核查中发现的安全!事,。故,。隐患应当责》令立即排除;重【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!前或者排《除过程?中无法保证安全的】按照国家有关—规定责令从危险区域!内撤出?作业人员或者暂时】停止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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