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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。 湖!州,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!管理办法 【     》建设工程质》量检测管《理办法已《于2005年8【。月23日经第7【。1次常务会议—。讨论通过现》予发布自2》005年11月1】日施行 【 , 建设部部》长 汪?光,焘 二○》○,五,。年九月二十八日 】      —第一条 《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!。质量检?测的管?。。理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。建筑法?、,建,设工程质量管理【。条例制?。定,本办法 》 《    》 第二条— ,申请从?。事对涉及建筑物【、构筑物结构安【全的试块、试件以】及有关材料》检测的工程质量检】测机构资质实—施对建设《工程质量检测—活动的监督管理应】。当遵守本办法 【。 ?    【 本办法所》。称建设?工程质量检测—(以下简称质量【检测)?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!构(以?下简称检测》。机,。。构)接受委》托依据国《。家有关法律、法【规和工程建设强制】性标准对涉及—结构安?全项目的抽》样检:测,和对进入施工—。现场的建《筑材料、构配件的】见证取样《检测: —  ?  : 第三条— 国务?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!对全国?质量: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!理并负?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!。标准 《 :   省、】自治区?、直辖市人民政【府建设主管》部门负责对本行政】区域:内的质量检测活【动实:施监督管理并负责】检测机构《的资质审批 !  : : 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建设主管部门【负责对本行》政区域?内的质量检》测活动实《。施监督管理 】  —  第四条 !检测机?构是具有独立法【人资格的中介—。机构检测机构从事】本办法附件一规定】的质量检测》业务应当依据—本办法?取,。得相应?的资:质证:书    】。 : 检测机《构资质按《照其承担《的检测业务内容分】为专项检测机构【。资质和见证取样【检测机构《资质检测《机构资质《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!  《  》检测机?构未取?得,相应的资《质证书不《得承担本办法规定】的质:量,检测业务 !  《  ? 第五条 申【请检测资质的—机,构,应当向省、》自治区、《直辖:市人民政《府建设主管》部门:提交下列申》请材料 《 :。    — (一)检测—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!三份; — ?    《 (二)工》商,营业执照原件及【复印件;  【  (三【)与:所申请检测资质【范围相对应的计量】。认证证书原件及【复,印件; 》    (!四,。。)主要检测仪器、设!备清单; 》    !(五)技术人员的职!称,证书、身份》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!原件及?复印件; 【    (】六)检测机构管理制!度及质量《控制措施 【 ,   ? 检测》机构资质申》。请表由国务院建【设主管部门制—定式样 】 ?   《 :第六条 省、自【治区、?直辖市?人民政府建设主【管,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!申请材料《。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!受理的决定》并向申请人出具【书面凭证《;申请材料不—齐全或者《不符:。合法:定形式的《。应当在5日内一次】性告知?申请人?需,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!期不告知《的自收到申请—。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! ?    《 : 省、自治》。区、直辖市建设【主管:部门受理资质申【请,后,应当:对申报材料进行【审查自?受理之日起20个】工作日内《审批:完毕并作《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!质标准的自作出决】定,之日起10个工【作日内颁发检测【机构资质《证书并?报国务?院建设主管》部门备案 ! ?  : 《第七条? 检测机《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!检测业务范》围分为正本和副【本由国务院》建设主?管部:门制定?式样正、副本具有同!等,法律效力 》  】。  : : 第八条 》检测机构《资质证书有效期为】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!满需要延期》的检测机《构应当在资质证【书有效期满30个工!作日:前申请办理》。延期手续 】 ,  》检测机构在资质【证书有效期内没有】下列行为《的资质证书有—效期届满时经原审】批机关同意不再【审查资质证书有效】期延期3年由原审】批,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!本上加盖延期专用】章,;检测机构在—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!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!批,机关不予延期 】  ? , ,。 (《一)超出资》质范围?从事检测活动的; !    】 (二)转包检【测业务的; !  : , (《三)涂改《。、倒卖、出租、【出,借或:。者以:其,他形式非法》转让资质《证书的; —  ?  (四)未!。按照国?家有关工程建设强】制性标准进行检测】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!。致使事故损失扩【大的; —    【。(五)伪造》检测数?据出具?。虚假检测报告或【者鉴定结论的 !    ! 第九条 检测】机构取得检测—。机构资质《后不再符《合,相应资质标准的省】、自治区、直辖【市人民政府建—。设主管部门根—据利:害关系人的》请求或者依据—职权可?。以责令其限期—改正;?逾期不改的可—。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!书 ! ,  《 第十条 任何单】位和个人不得涂【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!借或:者以其他形式非法】转让资质证书  !。    》第十:一条 检测》机构变更名》。称、地?址、法定《代表人、技术—负,。责,人应当?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!。机关办理《变,更手续? , :    【 第十二条 【。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!。测业务由工程项目】建设单位《委托具有相》应资质的检测—机构进行检测委【托,方与被委托方—应当签订书面合同】    【。 , 检测结果利害关!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!争,议的由?双方共同认可—的,检测机构复检复【检结果由提》。出复检方报当地建】设主管部门备—案 : ? ?    》 第十三条—。 质量检测》试,样的取?样应当严《格执:行有关工程》建设标准和国家【有关规定在建—设单位或者工程【监理单位监督下【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!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!应当对?试样:的真实性负》责 !   第十】四条 检《测机:构完:成检测业务后应当】及时出具检》测报告检测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!、检测机构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!权的:签,字人:签署:并加盖?检,测机构公章》或者检测专用—章后:方可生效检》测报告经建设单【位或者工程监理【单位确认后由—施工单位《归档 ?    【 见证取样检测的!检测报告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】单位及姓名》 —    》 , :第十五条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明示?或者暗?示检:。测机构出具虚—假检测?报告不得篡改或者】伪造检?测报:告 》 《   》 第十六《条 检测人员不【得同时?受聘于两个或者【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!    ! ,检,测机构和检测人【员不得推荐或者【监制建筑材料、构】。配件和设备 — , ,    检测!机构:不得与行政机—。关法律、法规授权的!具有管理公共事【务职能?的组织以及所检测】工程:项目相?关的: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!、监理?单位有隶属关系或】者其他?利害:关系 】  ?  ?。。 :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!不得转包检测—业务: , ? ,  》检测机构《跨,省、自?治区、直辖》市,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!。向工程所在》地的省、自》治区、直《辖市人民政府建【。设主管部门备案 】 , ?    — 第十八条 检!测机构应当对其【检测数?据和检测《报告的真实》。性和准确性负责【 :。。    【 检测?。机构违反法律、【法规和工程建设强】制性标?准给:他人:造成损失的应当【依法: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! 《 ,    !第十:九条 检测机—构应:当将检测过程中发】现的建设单》位、监理单位、施工!单位:。违反有关法》律、法规和工程建设!强制:性标准?。的情况以及涉及【。结构安全《检测结?。果的不合《格,情,况及时报告工程【所在地建设》主管部门 【  —  ? 第二十条 【检测机构应》当建立?档,案管理制度检测【合同、委托》单、原始记》录、检测《报,告应当按年度统一】编号编号应当连【续不得随意抽撤、涂!改检测机构应—当,单独建立检测结果】不合格项目台—账 】。    》 第二《十一条? 县级以上》地方:人民:政府建设主管部门】应当加强对检测机】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!。查下列内容 【    》 , (一《),是,否符:合本办法规定—的资质标准;— 《  : (二—)是否超出资质【范围从事质》量检测活动》;,   — 《(三)?是否有?涂改:、倒卖、《出租、出借或者以】其他形式《非,法,。转让:资质证?书,的行:为;   】 (》四)是否按》规定在检测报—告上签字盖章—检测报告是否真【实;:    【 (《五)检测机构是否按!有,。关技术标《准和规定进行检测】;    ! (六)仪器【设备及环境条件【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!。求; —   《 (七《)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的其他事项 】 ?   — 第二—十二: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!施,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!下列措?施 》  : ? ,(,一)要求检测机构或!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!文件和?资料;?   — (二)进入!检测机构《。的工作场《地(包括《施工现场)》进行:抽查; 《 :   ? : (三)》组织进行比对试【验以验?证检测机构的检测】能力; 【   ? (四)发现有!。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!、法规和工程建设】标准要?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!改正 】   《 : 第二《十三条 建设主管】部门在监督》检查中为收集证据】。的需要可以对—有关:试样和检测资料【采取抽样取》证的:方法;在证据可【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!取得:的,。情况下经部》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!行登记保存有—。。关试样和《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!日内:及时作出《处理决定在此—。期间:当事人?或者有关人员不得】销毁或者转》移有关试《样和:检测资料 ! : ,   《 第二十四条 】县级以?上地方?人民政府建》设主:。管部门对监督检查】中发现的问题—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!处理并?及时报告资质审【批机关 !    第!二十:五条 ?建设主?管部门应当建立【投诉受?理和处理制度公【开投诉电《话号码、通》讯,地址:和电子邮件信箱 !   《 检测机构】违反国家有关法律】、法规和工程建设标!准规定进行检测【的任何单位》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!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!。管部门收到》投诉后应当及时【核实并依据本—办法对?检测机构《作出相应的处理【决定于?3,0日内将处》理意见答《复投:诉人: ? 《    — 第:二,十六条 《违反本办法规—定未取得《相应的资质擅—自承担本办法规定】的检测业务的—其,检测报?告,无效由县《级,以上地方人民政府】建设主管部门责令】改正并处《1万元以《上3万元以下的【罚款 !    《 第二》十七条 检测机【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!提供虚?假材料申请》资质的省《、自治?。区、直辖市人—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!不予受理或者—不,予行政许《可并:给予警告1年之【内不得再次申—请,资质 ? 《 ?   —。第二十八《。条 以?欺骗、?贿,赂等:不正当手段取得【。资质证书的由省、】自治区、《直辖市?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!门,撤销其资质》证,书,。。3年内?不得再次申请资质】。证书:;并由县级以—。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!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!以,上,3万元?以,下的罚?款;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 《 :    ! 第二十九条 检测!机构:违反:。本办:法规定有下列—行,为之:一的由县级以上【地方人民《政,府,建设主管部》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!万元:以上3万《。元以下的罚款;构】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:任 ? :   ? :。 (一)超》出资质范围从—事检测活动的—;,    【 : (二)涂改—、倒:卖,、,出租、出借、转让】资质证书的; 】 :   》 (三)《。使用不符《合条:件的检测人》员的;  】  (四)未!按规定上报发—现的违?法违规行为和检测】不合格事项的; !    》 (五)未按规!定在检测报》。告上签字盖章—的;  【  (六)】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!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!检测的; 【    (七!)档案资《。。料管:理混乱造成》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!; 《    (】八)转包《检测业务的 — 【  : 第》三,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!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!测报告或者鉴定结】论的县级《以,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!主管:部门给予警告并处】3万:元,罚款:;,给,他人造成损》失的依法《。承担赔偿责任;构】成犯罪?的依法追究其刑事】责任 《 —   ? : 第:三十一?。条 :违反本办法》规定委托《方有: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县级以上地—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!部门责令改正处1】万元以上3万—元以下的罚款 【    !(一)委托》未取得相应资质的】检测机构进行检【测的; —    》 (二)明示【或暗示检测机构出】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!或伪造?检测报告的; 【    】 (三)《弄虚作假《送检试样的 【 《  ?。  《 第三十二》条 依照本办法【规定给予检》测,。机构罚款处罚的【对检测机构的法【定代表人《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处罚款数《额5%以上1—0,%以下?的罚款 】    —。 ?第三十三《。条 县级以上人【。民政府建设》主管部?门工作?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!工作:中有下?。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!予行政处分》;构:成犯: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 《。    (一!)对不?符合法?定条件的申请人【。颁发资质证书的;】 ,    】 (二)《对符合?法定:条件的申《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!书的; 【   ? (《。三)对?符合:法定条件《。的申请?人未:在法:定期限内颁发资【质证书?的;  【  《 (四)《利,用职务?上的:便利收受他人财物】或者其他好处的;】    【 (五)不【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!责或者发现违法【行为不予查处的 !    ! 第三十四条 !检测机构和委托【方应当按照有关规】。定收取、支付—检测费用没有收费】标准的?项目:由双方协商收—。取费:用 !   —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!。程、铁道工》程,、,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!及结构安全的试【块,、试件及有关—材料的检《测按照?。。有关规定可》以,。参照本办法执—行节能检测》按照:国家有?关规定?执行 》 :   》 , 第三十六》条 本规定自200!5年11月1日起施!行 《 质量检测的业务】内容 ?    一】、专项?检测 》    (!一)地基基础工程】检,测 》    【1、地基及复合【地基:承载力静载检测【; : ?    》。 2、桩的—承载:力检:测;:。 》   3、桩!身完整性检》测;: 《    【。4、锚杆锁定力检测! 》。   (【二)主体结构工【程现场检测 】。    》 1、混—凝土、砂《浆、砌体强度—现场检?测;   !。 2、钢【筋保护层厚》度,检测; —  ?  3、混凝!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!检,测;   ! 4、—后置埋件的力学【性,能检测 】      【(三)建筑幕墙工】程检测   【 : 1、《。。建筑幕墙的气—密性:、水密性、风—压变形性能》。、层间?变位:。性能检?测,; —   2、】硅酮: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!    】 (四《)钢结构《工程检测 — ,    【。 1、钢结构焊【接质量无损检—测; 《    !2、钢结构》。防腐:及防火涂装检—测;   ! , , :3、钢结构节点、机!械连接用《紧固标准件》及高强度螺栓力学】性能检测; —   — 4、钢网架!结构的变形检测【    ! 二、见证取样】检测 【   1、水!泥物理力学性能检】验;   ! 2、钢筋】(含焊接与机械连接!)力学性《能检:验; —   ? : 3、砂、石常规!检验; 】   —4、:混凝土、砂》浆强度检《验;:    ! 5?、简易土《。工试验;《 》   ? 6、》混凝:土掺加剂检》验;  】。 ,。。 7、预应力!钢绞线、锚夹具检】验; 《。    — 8:、沥青?、,沥青混合料检—验 》   检测机构】。资质标准  !  》一、专项检测机构和!见证取样检测—。机,构应满足下列—基本条件 】    》 (一《)专项检测机构【的注册资本》不少:于100万》元人民?币见证取样检—测机构不少于80万!元人民币《; 》 ,  : (二)所】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!项目应通过计量【认证;(三)有质】量检测、《施工、监理或设计】。经历并接受了—相关:检测技术培训的专】业技术人《员不少于1》0人;边远》的县(区《)的专业技术人员可!不少于?6人;  !  (四)】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!所需的仪器》、设:备和工作《场所;其《。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!的计量器具要经过】计,量检定合格后方可】使用; — :  :。 (五)【有健全的技术管【。理和质量保证—体,系  【  二—、专项?检测机构除》应,满足基?本条件外还需—满足下?列条件  !  (一【。)地基?基础工?。程检测类 —    — 专业》。技术人?员中从事《工程桩检测工作【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!或者中级职称—的不得少于4—名其:。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!岩土工程师资—格 《    】(二)主体结构【工程检?测类: : , ,    》 专业技术人员中!。从,事结构工程检测工】作3年以上并具【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!。。的不得少《于4:名其:中1人应当具—备二级?注,册结构工程师资【格 —  : ? (三)建筑幕墙】工程检测类 !    — 专业?技,术人员中《。从事建筑幕墙检测】工,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!级或者中级职—称,。的不得少于4名 】 《。   —。(四:)钢结构工程—。检测类  !  》专业技术人员—中从事钢结构机【械连接检测、钢【网架结构变形检【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!。有高级或者中—。级职称的不得少【。于4名其中1人应】当具:备,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!资格 》    三、】见证取样检测—机构除应满足基本】条件外专业技术人】员中从事检测工作】3,年以上?并具有?高级:或者中?级,职称:的不得少于》3名;边远的—县(区)《可不少于2人— 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