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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湖《州市建?设工程质量检—。测管理办法》     】建设:工程质?量检测管《理办法已于20【0,5年8月23日【经第71《次常务?。会,议讨论通过现予发】布自2005—年11月《1日施行 】 建设部》部长 汪光焘 【 二○?○五:年九:月二十?八日      !第一条 为》了,加强对建设工—程质量检《测的管理根据中【华,人民共和《。国建筑法、建—设工程质量》管理条?例制定本办法 【   ! 《第二:条 申请从》事对涉及建筑物【、,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!块、试件以及有关】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!检,测机构资质实施【对建:设工程?质量检测《。活动的?监督管理应当—遵守本办法 !  ?  本办法】所,称建设工程质量检】测(以下简称质【量检:测)是指工程质【量检测?机构(?以下简称检测—机构)接受委托依据!国家:有关法?律、法规和》工程建设《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!构安全项目》的抽样检《测和对?进入:施工现场的建—。筑材:料、构配件》。的见证?取样检测《 《。 ? ,。   ? 第三条 【国,务院建设《主管部门负责—。对全国质量检测【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】并负责?制定检测机构资【质标准?    ! 省、自治区—、直辖市人民政府】建设:主管部门负责对【本行政?区域内的质量检测】活动实施监》。督管理并《负责检?测机构?的资质审批 —    — 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建?设主管部门负责【对本行?政区:。域内的质《量检测活动实施监】督管理 !    — 第?。四条: 检测机《构是具有独立法【人资:格的中?介机:构检测?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!一规定的质量—检测业?务应当依据》本办:法取得相应的—资质证书 —   《 检测—。机构资质按照其承】担的检?测业务内容分为专】项检测机构资质和】。见证:取样检?测机:构资质检测》机,构资质标准由附【件二规定 】。   检【测,机构未取得相应的】资质证书不得承【担,本办法?规定的质量检测【业务 【。 ,。    【。 第五条 》申请检测资质的机】构应当向省》、自治区、直—辖市人民政》府建设主管》部门提交下列申请】材料  【。  : (一》),检测:机构:资质申请《。表一式三份; 】 ,    —。  (二)》工商营业执》照原件?及复印?件;    】 (三)》。与所申请检测资质】范围相?对应的计量认证【证书:原件及复印件; 】 ,    (!四)主要检测—仪器、设《备清单; —    】(五)技术》人,员的职称证书、身份!证和:社会保险合同的【原件及复印件; !  ?  》(六)检测机构管】理,制度及?质量控制措施— ,    !检测机?构资质申请表—由国务院《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!样 》 ,    【 第六条 省、自!治区、直《。辖市人民《政府: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!申请人的申请—。材料后?应当即时作》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!向申请?。人出具书面凭—证;申请《。材料不?齐全或者不符合法】定形式?。的应当?在5日内一次性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!的全部内《容逾期不告知的【自收到申请》材料:之日起即《为受理 《   》 省、自【治区、直辖市建设主!管部门受理》。资质申请后》应当对申报材—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!日起20个工作日】内审批完《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!符合资质标准—的自作出《决定之日起》10个工作》日内颁发《检测:机,构资质?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!主管部门备案—。 , ,。 《 :   》 第七条 检—测机构资质证—书应当注明检—测业务范围分—为正:本和副本由》国务院建设主管【部门制定式样正、】。副本具有同等法律】。。效力 【 ,    》 ?第八条 《检测机构《资质证书有效期为】3年:资质证书《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!检测机构《应当在资《质证书有效期满30!个工作日前》申请办理延期手续】 《   》 检测机构在资【质证书有《效期内没有》下列行?为,的资质?证,书有效期届满时【经原:审批机关《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!书有效期延期3【年由原审批机—关在其资《质证书副《。本上加?盖,延期专用章》;检测机构》在资质证书有效【期内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原审批—机关不予延期—    !。 (一)超出—资质:范,围从事检测活动【的; —   (【二):转包:检测:业务的;《 《   (【三)涂改、倒—卖、出租、出借或】者以其?他形式非法转—让资:。质证书的; !   》 (四)未按照【国家有关工》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!行检测造《成质量安全事—故或致?使事故?损失扩大的; !    (】。五)伪造检测数【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!或者鉴?。定结论的 —   】 第》九条 检《测机构取得检测【机,构资质后《不再符合《相,应资质标准的省、自!治区、直辖》市人民政府》建设主管《部门根据利害—关,系,人的请求或》者依据职权》可以责令其限—期改正;《逾期不?。改的:可以撤回相应的【资,质证书? 《 ?    《 , 第十条 —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《涂改、倒卖》、,出租、出《。借或者以其他形【式非法?转让资质证书 【。  :   ? 第十一条 检测!机构变更名称、地】。址、法定代表人、】技术负责人应—当在3个月内到【原审批机关办理【变更手续 》 , :    第!十二条 本办法【规定的质量》检测业务由工—程项目建设单位委】托具有?相应资?质的检测机构进【。。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!托方应?。当,签订书面合同 !    》 检测结果—。利害关系人对检【测结: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!共同认?。可的检测机构复【检复: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!。报当地建《设主管部门备案【 》    — 第十三—条 质量《检测:试样的取《样应当严格执行有】关工程建设标—准和国家有关规定】在建:设单位或《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!。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!检测:试样的?单位和个人应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】负责 !    第十!四,条, 检测机构完—成检测业务后应【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!检测报?告经检测人员—签字、检测机—构法定代表人或者】其授权?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!检测: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!。用章后方《可生效?检测报?告经建设单位或者】工程监理单位确【认后由施工单—位,归档    ! 见证取样【检测的检测报告中】应当注?明见:证人单位及姓名 ! ?    】 第十?五条 任何单—。位,和个人不《得明示或者暗—示检测机《。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!不得篡改或》者伪造检测报告 !   】 , 第十六条【 检测人员》不得:同,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!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!  《  检测机构!。和检测人员不得【推,荐或:者监制建筑材料、】构,配件和?设备  【  ? 检测机构—不得与行《政机:关法律、法规授权】的具有管《理公共事务职能【的组织以及所检测】工,程项目相关》的设计?。单位:、施工单《位、监?理单位有隶属关【系或者其他利害关】系 ! ,  : 第十》七,条 检?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!业务   】 检测机构跨!省、自?治区、直辖市承担】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!程所在地的省、自】治区、直辖》市人民政《府,建设主?管部门备案》 】   》 第十八条》 检测?机构应?当对其检测数据【和检测报《。告的真实《性和准确性负—责 《    — 检测机构》违反法律《、法规?和工程建《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!。。造,成损:失的应?当依法承《担相应的《赔偿责任 !。    !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!应当: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!建设单位、监理单】位、施工单位违反】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工!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!情况以及涉》及结:构安:全检测结果的—不合格情况及时【报告工程所》在,地,建设主管部门 ! : ?  : 第二十【条 检?测机构应当》建立档案《管理制度检测—合同、委《。托,单、原?始记录、检》。测,报告应?当按年?度统一编号编号【应当连续《不得随意抽撤、【涂改检测《机构应当单独建【立检测结果》不合格项目台—账 —    !第,二,十一:条 :县级以上地》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!。部门应当《加强:。对检测机构的—监督:检查主要检》查下列内《容    】 : (一)《是否符合本办法规】定的资质标准;【   —。 , , :(二)是《否超出资质范围【从事质量检测—活动;? 《   》 (三)是否有涂】改、倒卖、》出,租、出借《或者以?其他:形式非?法,转让资质证》书的:行为:;,    】 , (四)是否—。按,。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!字,盖章检?测报告是否真实【;    !。 (五)检测机构!。。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!和规定进行检测;】    【 ?(六)仪器设—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!合计量认证要求【; : , , ,。   》 (七)法律、法】规规定?的其他?事项 》 ?    第!二十二?。条 建设主管—部门实?施监督检查》时有权采取》下列措施《 : :。   —。(一)要求》检测机?构或:者委托方《提供:相关的文件和资【料;    ! (二》),进,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!地(包括施》工现场)进行抽查;!。。 ?  :  (三)组!织进行比《对试验以《验证检测机构—的检测能力; !    【(四)发现有不符合!国家有?关法律、法》规和:工程建设标准要【求的:检测行为时责—令改正 《 , 《。    》 第二十三【条 :建设主管《。部门在监督》检查中为收集—证据的需要可以【对有关试样和检【测,资,。料采取?抽样取证的》方法;在证》。。据可:能灭失或者以—后难:以取得的《情况下经部》门负责人批准—可以:。先行登记保存有【关试样和检》测,资料并?应当在7《日内及时作出—处理决定在此期【。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!员不得销《毁或:者,转移有关试样和检】测资料 !    】第二十四条 县【级以上地方人民政】府建:设主管部门》对监督检查中发现】的问:题,应当按规定权限【进,行处:理并及时报告—资质:审批机关《 : —。 ,  第二十五!条 建?设主:。管部门应《当建立投《诉受:理和处理制》度公开?。投诉电话《。号码、?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!信箱: :    【 检测机《构违反国家》有关法?。律、法规《和工程建设标准规】定进行检测的—任何单位和个人【。都,有权向建设主管部】门投诉?建设主?管部门收到投诉【后应当?及时核实《并,依,据本办法《对检测机构作出【相应的处理决定于】30日?内将处理《意见答复投诉人 !    ! 第二》十六:条 违反本办—法规定未取得—相应的资质擅自承】担本办?法规定的《。检测业务的其—检测报告无效由县】。级以上地方人民【。政府建设主》管部门责令》改正并处1万—元以:上3万?元以下?的罚款 《 ,    ! : ,第二十七条 —检测:机构隐瞒有关情【况或者提供虚假【材料申请资》质的省、自治区、直!。。辖市人?。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!不予受理或》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!。予警:告1年之内不得再】次申请资《质 ? —   第二十!八条: 以欺骗、贿赂【。等不正当手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】。由省、自治》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!。建设主管部》门撤销其资质证书】3年内不得》。再次申请资》。质证书;并由—县级以上地》方人民政府建—设主管部《门处以1万元—以上3万元以下的】罚款;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究?。刑事责任 —。 —  : , 第二》。十九条 检测机【构违反?本办法?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!民,政,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!改正可并《处1万元《以,。上3万元以下的【罚款:;构成?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?事责任   ! (一—)超:出资质范围从事【检测活动的; !。 ,  : ?。 (二)涂改、倒卖!、出租、出借、【转让资?质证:书的; 【   》 (三)使》。用不:符合条件的检测【人员的; — ,    《 ?(四)未按规定【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!行为:和检测不合格事【项的;   ! (五—)未按规定在检【测报:告上签字盖》章的:; :   》 : :(六)未按照国家】有关工?程建:设强制性标准—进行检测的;— , : ,。 ,  ? (七《),档案:资,料管理混乱造成检】测数据无法追溯【的;   】 , (八)转包检!。测业务的 !    【 第三《十条: 检测机构伪—造检:测数据出具虚—假检:。。测报:告或:者鉴定?结,论的县级以上地方】人民政府建》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!并处3万元》罚款;?给,他人造成损》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!。任;构?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其刑》事责任 》。 —   》 第三十《一条 ?违反本?办法: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由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】政府建设《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!1万元以上3万元】以下的罚款》    】 (一)委托未取!。。得,相应资质的检测机】。构进:行检:测的;  】  : (二)明示】或暗示检测机构出】具虚假检测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!报告的; 【。    【(,三)弄虚作假送【检试样的 》 —    》 第三十二—条 依照本办法规】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!处,罚,的对检?测机构的法定代【表人和其《他直接责任人—员处罚款《数额5%以》上10%以下—的罚款 !    第!三十三?条 县?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建设主《管部门工作人员在】质量检?测管理工作中有【下,列情形之《一的依法给》予行政处分;构【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  】  (一【)对不符合法定【条件的申请人颁发】资,质证书的; !  : 《(二)对《符合:法定:条件的申请人不【予颁发资质证书的;!    ! (三)对》符合法?定条件的申请—人未在法《定期:限内颁发资质证书】。的;  【  (四【)利用职《务上的便《利收:受他人财物或者【其他:好处的; 】   》 (五?)不依法《履行监?督,管理职责或》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!查处的 【    【 ?第三十四条》 检测机《构和委托方》应当按照有》关,。规定收取、支付检测!费用没有收》费标准的项目由双】方协商收取费用 】 ? 《。  : 第三十五】条 水利工程、铁道!。。工程:、公路?工程等工程中涉及】结,。构安全的试》块、试件及有关材料!的检测按照有关规】定可以参照本办法】执行节?能检测按照国家【有关规定《执行 —  》  第三十六条】 ,本规定自20—05年1《1月1日起》施行: 质量—检测的?业务内容《    — 一、专项检测 ! ?    《。 ?(,一)地基基》础工:程检测 《    】 1、地》基及复合《地基承载《力静载检《测; ?    ! 2、桩的承—载力:检测:; —   3、】桩身完整《性,检测; 【    — 4、锚杆锁定力检!测 》    《 (《二)主体结构工程】现场检测《    】 1、混凝土】、砂:浆、:砌体强度现场—。检测; 】   《 2、钢筋—保护层厚度检测;】 》   3、混!凝土预制构件结构】。性能检测《;  【  :。 4、》后置埋件的》力学性?能,检测 】      (三】)建筑幕《墙工:程检测  —  《 1、建《筑幕墙的气》。密性、水密性、【风压变形性》能、层?间变位性能检—测; 》 , ,   2【、硅酮结构胶相容】性检测 【    【(四)钢结构—工程检测 】   ? 《1、钢?结构焊接质量无【损,检测:; ?  《  2、钢结!构防腐?及,防火涂装检测;【。 ?    【 3、钢《结构节?点、机械《。。连接用紧固标准件】及高强度螺栓力【学性能检《测; 《  《  4、钢】网架结构的》。变形:检测 —    【二、见证取》样检测 》    !1、水泥《。物理力学性能检验】;    ! : ,2、:钢筋(含焊》接与机械连接)力】学性:能检:验;  】  《 3、砂、石常规】检验;? ?   《 ? 4、混凝土、【砂浆强度检》。验; —。    5、!简易:土工试?验; 【  : , : 6、混凝》土掺加剂检验—;, ,    】 7、预应力【钢绞线、锚》夹具检验《;,    】 8、沥青、沥青】混合:料检验 】 , :检测机构资》质标准?    【 一、专项【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!检,测机构应《满足下列基本条件】    ! (一)专项检测!机构的注册资本不】少于100万元人民!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!不少于80万—元人民币; !    《 (二)所申请!检测资?质对应的项目—应通过计量认证【;(三)有》质量检测、施工【、监理?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!相关检测技》术培训的专业技术】。人,员不少于10人;】边远的县(区)【的专业技术人员【可不少于6人;【    】 (四)—有符合开展检测【工作所需的仪器、设!备和工作场所;其中!使用属于强》制检:定,。的计量器具要经过】计,量,。检定合格后方可使】用; 》    【 (:五)有健《全的技术管理和质】量保证体系 !  :  《 二、专项检—测机构除应满足基】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!列条件 【 , ,。  : (一)地基基!础工:程,。检,测类 ?    !。 专业技《术人员?中,从事工程《桩检测工作3—年以上并具有高【级或者中级》职,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!中1人应当具备【注册:岩土工?程师资格 !   《 (二)主体结】构工程检测类 】   》 ?。 专业技术人员中】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!作3:年以上并《。。具有高级或者中级】职称的不得少于4】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!。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!资格 —  :  (三【)建: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! 《   专【业技术人员中从【事建筑幕墙检测工】作3年以上并具有】高级:或者中级职称的【不得少于4名 】 ?   (四】)钢结构工程检【测类: 》   ? : 专业技术》人员中从事钢结【构机械?。。连接:检测、钢网架结构变!。形检测工《作3年以上并具有】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!不得少于4名—其,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!注,。册结构工程》师资格 【    《 三、?见,证取样检测机构除】应满足基本》条,件外专业技术—人,员中从?事,检,测工:作3年以上》并具:有高级或者》中级职称的不得少】于3名;《边远的县(区)可】不少于2人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