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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: 湖州市建!。设,工程质量《检测管理办》。法     !建设工程质量检【测管理办法已于【2005年》8月23日经第7】1次常务会议讨论】。通过现予发布自2】。005年11月【1日施行 】 建设《部部长? ,汪光焘 《 二○○五年九月二!十八日   【   第《一条: 为了?。加强:对建设工《程质量检测的管【理根: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建筑法、建》。设工程质量》管,理条例?制定本办《法 !   《 第二条 申【请从事对涉及建筑】物、构?筑物:结构安?全,的试块、试件以及有!关材料检测的工【程,质量检测机》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!程质量检测活—。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!守本办法 【。 ?   —本,办法: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!测(以下简称质【量检测?)是指工程质量检测!机构:。(以:下简称检测机构)接!受委:托依据国家有关法】律、法?规和工?程建设强《制性标准对涉及结】构安全?项目的抽样检—测和对进入》施工现场《的,建,筑材料、《构配:。件的见证取样检测】 】   —第三条 国务院【建设主管部》门负责?对全国质量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】管理并负责制定【检测机?构资质标准 【    》 省、自治区、!直辖市人民》政府建?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!行政区?域内的质量检测活】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!责检测机《构的:资质:审批 》 ,  : 市、—。县人民政《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!对本行政区》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!实施监督管理 】  【  第—四条 检《测,机构是具有独—立法:人资格的中介—机构检测机构—从事本办法附件【。一规定的质量—。检测业务应当依【据本办?法取得?相,应的:资质证书《    【 ?检测机构《资质按照其承担【的检测业务内容分】为专项检测机—构资:质和见证《取样检测《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!质标:。准由附件二规定 】 ,  ?  检测机构!未取得相应的资【质证书?。不,得承担?。本,办法规?定的质量检测业【务, 》  《  《 第五条 申请检测!资质:的机构应当向省、自!治区:、直辖市人》民政府建设主管部】门提交下列申—请材料?。    】 (一)检测【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!三,份; 【      (【二)工?商营业执照原—件及:复印件; 》    【(三)与所申请检】测资质范围》。。。。相对应的计量—认,证,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!   —。 (四)【。主要检测仪》器、设备清单—; ?    】(五)?技术:人员的职称证—书、身份证》和社会保险合同【的原件及《复印:件;: , ?   《 (六)检测机构!。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!。措施  【  》检测机?构资:质申请表由国务院】建设:主管部门《制,定式样 》 :。 ,    【 , ,第六:。。条 省、自治区、】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!主管:部,门在:收到申请人的申请】材料后应当》即时作出是否受理】的决定并向申请【人出具书面凭证;】申请材?料不齐全或者—不,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!在5日内一次性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!。的全部内《容,逾期不告《知的自收到》申请材料之》日起即为受理 】 , ,   ? 省、自—治区:、直辖市建》设,。主,管部门受《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!申,。报材料进行审查自】受理之日起2—0个工?作日内审批》完毕并作出书—。面决定对《符合资质标》准的自作出决定之】日起10个工作日】。。内颁发检《测机构资质证书并】。报国务院建设—。主管部门备案— 《 :。 ,。    第七!条, 检测?机构资?质证书应当注—明检测业务范围分】为正:本和:副,本由国务院建设【主管部门制定式【。样正、副《本,具有同等法律—效力 【  《 , : :第八:条 :检测机构资》质证书有效期为3】年资质证书有—。效期满需《。要延期的检测机【构应当在资》质证书有效期满3】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!理延期手续 【    — 检测《机构在?资质证?书有效期内没有【下列行为的资质【证书有效期届满【时经原审批机—关同意不再审—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!期3年?由原审批机关—在其资质证书副【本上加盖延期—专用章;检》测机构在《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!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!批,机关不予延期 【    】 (一)超出资【质范围从事检—测活动的;》 《   —(二)转包检—测业务的《;, 《   —(三)涂改、倒卖】、出租、出借或【者以:其他形式非法转让】资质证书的;— :   《 (四)【未按照国《家有关工程》建设强制性标—准进行检测》造成质?量安:全,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!扩大的?;    ! (五)伪—造检测数据出具虚】假检测报告》或者鉴定结论的【 ,   ! 第九条 】检测机构取得检【测机构资质后不再】符合相应资质标准】的,省,、自治?区、直辖《市,人民政?府建设主《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!人的请求《或者依据职权可以】责令其限期改正;】逾,期不改的可》以撤:回相应的资质证【书 : : : ?   ? ?第十条 任何—单位:和个人不得》涂改、倒卖》、出租、出借—或,者,以其他形式非—法转让?。资质证书    !  第《十一条 检》测机构变更名—称、地?址、:法,定代表?。人、技术负责人应】当在:3个月内《到原审批机》。关办理变《更手续? ?。    !第十二条 本—办法规定的》质量检测《业务由工《程项目建设》单位委托《具有相应资质的检】测机构进行检测委】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!签订书面合》同, : :。   检【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!检测结果发生—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!可的检测机》构复检复《。检,结果由提出复检方】报当地?建设主管《。部,门备案 【 《。  : 第十三【条, 质量检测试—样的取样应当严【格执行有《关工程建《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!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!程监:理单位监《督下现?场,取样提供质量检测】试样的单位和个人】应当对试样》的真实性负责 ! ?    【 ,第十四条 检测机】构完成?检测业务后应当【及时出具检》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!测人员签字》、检测机构法定【代,。表人或者《其授:权,的签字人《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!公章:或者检测《专,用章后方可生—效检测?报告经?建设单位《或者工程监理单【。位确: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!   — 见证取样检!。测的检测《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!人,单位及姓名 】    ! :第十:五条 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!示检测机构》出具虚假检测报【告,不得篡改或者—伪造检?测报告 !   《。 ? 第十六条 检测人!员,不得同时受》聘于两个《或者两个《以上的?。检测机构《    【。 ?检测机构和》检测人员不得—推荐:或者监制建》筑材料、构配件【和设备 — ,   ? 检《测机:构,不得与行政机关【法律、?法规授权《的具有管理》公共事务职能的组】织,以及所检测工—程,项目相关的设计【单位、施工》单位:、监理单位有—隶属关系或者其【他利害关系 【 《。   《 第十七条】 检测机构不得【转包检测《业务 》 ,   》 检测机《构跨省、自治区、直!辖市承担检》测业务的应当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、!自治区、直辖—市人民政府建设主】管,部门备案 》 ,  【  《 ,。第十八条 检测机】构应当对《其检测数据和检测】报告的真实性和【准确性负责》 ?    检】测机:。构违反法《律、法规和工程【建设:强制性标准》给他人造成损—失的应当《依法承担相应—的赔偿责任 【 —   —第十九条 检测机】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!发现的建设单—位、:监理单位、》施工单位违反—有关法律、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!性标准?的情况以及涉—及结构安《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!情况及?时报告?。工程所在地》建设主?管部门 !    — 第二十条 检测!机构应当建立档案】管理制度检测合【同、:委托单、原始记录、!。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!统一编号编号应【。当,连续不得随意—抽撤、涂改检测机构!应当单?独,建立检测结果不合】格项:。目台:账, ? ,。 ?    《 第二》十一条 县》级以上地方》人民政?府建设主管部门应】当加强对《检,测,机构的监督检—。查主要检查下—列内容  】 , (一)【是否符合本办—法规:定的资质标》准;    ! (《二)是否超出资质】范围从事质量检【测活动; 【。    (】三)是否有》。。涂改:、,倒卖、出租、—出借或者以》其他形式非法转让】资质证书《的行为?;  —  ? (四)》是否按规定》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!章检测报告是—。否真实; 》 :   ? 《(五)检测机构是否!按,有关技?术标准和规定—进行检测; !   (【六,)仪器设备及—环境条件是》否符合计量认—证要求; 】   《 (七)法—律、法规规定的其】他事项 【 《   第二】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!。门实施监《督检查时有权采取】下列措?施   【 , : (一)要求检【。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!供相关的文件和【资料; 【  : 《(二)进入检测【机构的工《作场地(包》括施工现场)进行】抽查; —    — ,(三)组织进行比】对试验?以验: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!力; —   (【四)发现有不符合国!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】和工程建设标—准,要,求,的检测行为》时责:令改正 】    — 第二十—三条 ?建设:主管部?门在:监督检查中为—收,集证据的需要可以】对有关试样和检【测资料采《取抽样取《证的方法;在证【据可:能灭:失或者以后难以取】得的情况下经部【门,负责人批准可以【先,。行登记保存》有关试样《和,检测资?料并应?当在7日内及时作】出处理?决定在此期间当事】人或者有关》人员不得销》毁或者转移有关【试,样和检测资料 】   】 第二十四条! 县级以《上地方人《民政府?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!检,查,中发现?的,问,题应:当,按规定权限》进行处理《并及:时报告资《质审批机关 !    【。 第二十五【。条 :建设:主管部门应当建立】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!公开投?诉电话?号码、?通讯:地址:和电子邮件信箱【 ?    检】测机构违《反国家?有关法?律、法?规和工程建设标准】规定进行检测的任】。何单位和个人都有】权向:建设:。主,管,部门: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!到投诉后应》当,及时核实并》。依,据,本办法对检测机【构作出相应的—处理:决定于30》日内将处《理意见答复》投诉人 】    】。 第二十六条 违反!本办法规《定未取得相应的资】质擅自?承,。担本办法规定的检】测,业,务的其检测报告无】。效由县级以上地方】人民政府建设主管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!万元:以上3万元以—下的罚款 【。 ?    【 ,第二十七条 —检测机构隐瞒有【关情:况或者提供虚—假材料申请资—质的省、自治—区,、直辖市人民政【府建设主《管部:门,。不,予受理?或者不予行》政许:可并给予警告1年】之,内不得再次申请资】质 【。   《 ,。 : 第二十八条 以欺!骗、贿赂等不—。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!书的由省、自—治区、直辖》市人民政府》建,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!质证书?3年内不得再次【申请资质证书—;并由县级以—上地方人民》政府建设《主管部门处以1【万元以?上3万元以下—的罚款;构成—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 】    — 第二十九—条 检测机构—违反本办《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!人民政府《。。建,设主管部门》责,令改正可《并处1万元以—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!。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责任 【    【 (一)超—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!活动:的;    ! (二)涂改】、倒卖、出》租,、出借、转让—资质证书《的;    ! (三)—使用不符合条件【的检测人员》的,; 《   ? (四)未按!规定上报《发现的违法》违规行为和检测【不合格事项》。。的;   】 , , (五)》未按:规定在检测报告上】签字盖章《的;  【  》(六)未按照国家有!关工程建设强制性】标准进?行检测的; 】   ? (七)【档案资料管理混【乱造成检测数据无】法追溯的; 】   ?。。 ? (八?。)转包检测业务的 !。 ?    ! 第三十条》 检:。测,机构伪造检》测数据出具虚假检】测报告?或者鉴定结论的【县级以上地方人【。民政府建设主管部】门给予警告并处【。3万:。元罚款;给他人造】成损失的依法—承担赔偿责任;构】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! :   【 第三十【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!定,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!。一的由县《级以上地方人民【政,府建设主管》部门:责令改正处》1万元以《上,3万:元以下的罚款 !    — (一)委托未【。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!机构进行检测的; !    !(二)明示或暗【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!检测报告篡》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!;    】 : (三)弄》虚作假?送,检试样的《 ?   【 第三十【二条 依照》。。本办法规定》给予检测机构罚款】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!。法定代表人和—其他直接责》任人员处罚》款数:额5%以上1—。0%以下的罚款 】   ! 第三十三条! ,县级以上《。人民政?府建设主管部门工】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!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依法给—。予行:政,处分: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?刑事责任 【 ,   —(一)?对不符合法定—条件的申请人颁发】资质证书的;— , :。    (二!)对符?合法:定条件?的申:请人不?予颁发资质证书【的; 《    》 ?。。(三)?对符合?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!在法定期限内—。颁发资?质证书的;》  》  (四【)利用职务上的【便利收受他人财物】或,者其他好处的;【 ,    !(五)不依法履【行,监,督管理?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!为不:予查处的 !  《  》第三十四条 检【测机构和委托—方应当?按照有关规定—收取、支付》检测费用没有收【费标准的项目—由双方?协商收?取费用 【    】 第?三十五?。条 水利工程、【铁道:工程、公路》工程等工程中—涉及结?构,安全的试《块,、试件及有》关,材料的?。检测按?照有关规《。。定可以参照本办【法执行?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!关规定执《行 !   《。第三十六条 本规】。定自2005年11!月,1日起施《行 质量【。检测:的业务内容 —   ?。 ?。 一、专《项检测 》   》 ?。 (一)地基—。基础:工程检?测 》   ? , ?1、地?。基及复合《地基承载《力静载检测; ! ,  :  : 2、桩的【承载力检测;— ?。    3!、桩身?完整性检测》;    ! 4、锚杆【锁定力检测 【 ? ,。  (—二,)主体结构工程现】场检测 》  《  ? 1、《混凝土、砂浆、砌】体强度现场》检测; 》    — 2、钢筋保护!层,厚度检测《;    ! 3、混凝【土预:制构件?结构性能检测; !。    【 4、后置埋【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! , ?。 :    《 (:三)建筑幕墙—工程检测   】。。 : 1、建筑—幕墙的气密性、水】密性、风压变—形性能、层间变位】性能检测;》    】 2、硅酮结】构胶相容《性,。检测 【。   (【四)钢结构工程检测! 》 ,  《 1、?钢结构?。焊接质?量无损检测; ! ,    — 2:、钢结?。。构防腐及防》火涂装检测; !    【 3、钢结》构节点、机械连接】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!度螺栓力学性能【检,测,; 《    】。4、:钢网:架结构的变》形检测  !  ? :二、见?证取样?检测  】 , , 1《、水泥物理力—。学性能检验; !    【 2、钢筋(—含焊接与机械连接)!力学性能检》验,;  【  3、砂】、石常规检验; ! :   ? : :4、混凝土、砂浆】强,度检验;《    !。 5、《简易:土工试验; 【。 ?  : :。。 6、混凝土【掺,加剂检?验; 【  : 7、预应】力钢绞线、锚夹具】。检验;  !  8《、沥:青、沥青混合料检】验 —  ?检测机构《资质:标准:   — ,。 一《、,专项检测《机,。。构和见?证取样?检测机构应满足下】列基本?条件 《    — (《一,。)专项检测机—构的注册资》本不少于《。100?万元人?民币见证取样检测】机构:不少于80万元人民!币; 【 ,  (二【)所申请检测资质对!应的:项目应通过计量认】证,;(三)有质—量,。检测、施工》、监理或设计—经历并接受了—相关:检测技术培训的【专业:技术人员不》少于10人》;边:远的县(区)—。的专业技术》人员可不《少于6人《; ?    】 (四)有符合【开展检测工作所需】的仪器、设》备和工作场所;其】中使用属于强—制检定的计量—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!合格后方《可使用?;   】 : (五《。)有健全的技术管理!和质:量保证体系 【   》 ? 二、专项检—测机构除《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!需满足?下列条件 【    【 (一)地基基【础工程检测类 】   》 专》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!程桩:检测工作3年以【上并:具有高级或者—中级职称《。的不:。得少:于4名其《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!岩土工程师资格【 :    】 (二)主体结构】。工,程检测类《 : ?   ?。。 专业技术人】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!测工作3年以上并】具有高级《或,者中级职称的不得】。少于4名其中1【。人应当?具备二级注》册,结,构工程师资格 !    【 (三)建》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!    ! 专业技术人—员中从?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!3年以上并具有【高级或者中级—职称的不得少于【4名 《    】 (四)钢结构【工程检测类 — 《   ? : 专业技术人—员中:从事钢结构机—械连接检《测、钢网架结构【变形检测工作—3年以上并具—有,高级:或,者中级职称的不【得少于4名其中1】人应当?具备二级注册—结构工程师资格【  — , 三?、见证取样检测机】构除应?满足基?本条件外专业—技术人员中从事【。检,测工:。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!级或:。者中级职《称的不?得少于3名;边【。远的县(区)可不少!于2人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