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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湖州市建设!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!法 ? :    建设工程质!量检:测管理办法已—于2005年8月2!。3日经第71次常】务会议?讨论通过现予—发布自20》05年11月—1日施行 — ?。 建设部《部长 汪光焘— , 二:○○五年九月二【十八日  —    第一条 为!了加强对建设工程】质量检?测的管理根》。据中华?人,民共和国《建筑法、建设工程】质量管?理条例制定》。本办法 —   【 《第二条 申请从【事对:。涉及建筑物、构筑】。物,结构:安全的试块、—试件以及有关—材料检测的》。工程质量检》测机构资质实施对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】活动的监督》管理应当遵》守本办法《 , ?  ?  《 本办法所》称建设工程质量【检测(以下简—称质量检测》)是指工程质量检】测机构(《以下简称检》测机构?。)接受委托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、!法规和工程》建设强制性》标准对涉及结—构安全项《。目的抽样《检测和对进入施【工现场的《建筑材料、构配【件的:见证取样检测 【   !。 第三条【 国务?院建设主管》部门:负责对全国质量【。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!理并负?责制定检《。测,机构资质标》准 ? : ,  省—、自治区、直辖【市人民?政府建设主管—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!。。域内:的质:量,检测活动实》。施监督?管理并负责检测机】构的资质审批— :    】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建设主管部门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】内的质量检》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! : 》。    — 第四条 检—测,机构是具有》独立法人《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!机构从事本办—法附:件一规定的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】。依据本办法取得相】。。应的资质证书 !    【。检测:机,构资: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!业务内容分》为专项检《测机构资质和见【证取样检测机构资】质检:测机构资质标准【由附件二规定 【 ?   —检测机构未取—得相应的《资质证书不得承担】本办法规定》的质量?检测业?务 !   第【五条 申请检测【资质:的机构应当向省、】自治区、直辖市【人民政府建设主管】。部门提交下列—申请材?料   【 (一)【检测机构资质—申,请表一式三》份; — ,  :。。  :  (?二)工商营业—执照:原,件及复印件;  !  (三)】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!围,相对应的计》。量认证证《书原件及复印—件; —   (【四):主要检测仪》器、设备清单; 】  《  : (五)技【术人员的《。职称证书《、身份证《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!。件及:复,。印件:; 》   》 (:六,)检测机构》管,理制度及质》。量控制措施 !   检测】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!务院建设主管部门】。制定式?样 : ,    ! ?第六:。条 :省、自治区、直辖】市人民政府建设【主管部?门在收到申请人【的申:请,材料后应当即时【作,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】并向申请人出—具书面凭证;申【请,材料不?齐全或者《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!当在5?日内一次性》告,知,。申请人需要补正的】全部内容《逾期不?告知的自收到申【请材料之日起—。即,为,受理   】 , 省、自治区】、直辖市建设主管】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!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!审查自受理之日【起20个工作日内】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!决定对?符合: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!定之日起10个【工作日内颁发检测】机,构资:质,证书并报国务—院建设主管部门【备案 】  ?  第七【条 检测《机构:资,。质证书应《当注明?检测业务《范围分为正》本,和副:。本由国务院》建设主?管部门制定式样【正、副本具有同【等法律效力 】 : ?   第【八,条 检测《机构:资质证书有效期为】3,年资: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!延期的?检,测机构应当在—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!0个工?作日:前申请办理延期手】续,   — 检测—机构在资质证书【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!为的资质证》书有效?期届满?时经原?审,。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!资质:证书有效期》延期3?年由原审《批机:关在其资《质证书副《本,上加:盖延:期专:用章;?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!有效期内有下列【行为之一《。的原: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! ,    (!一)超出资质范【围从事检测活—动,。。的,; ?    【 (二)《转包检测业务的【。。;    】 ,。 (?三)涂改、倒卖、出!租、出借或者—以其他?形式非法转》让资质证书的; ! ,    》 (四)未按照】国家有关《工程建?设强制性标准进【行检:。测造:成,质量安全《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!扩,大的:; 》   《 (?五)伪?造,检,测数据出具虚—假检测报告或—者鉴定结论》的, , 》    】第九条 检测—。。机构取得检测—机构资质后》不再符合相应—。资质标准的》省,、自:治区、直辖市—人民政府建设主【管部门根《据,利害关系人的—请,求或者依据》职权可以责令—。其限期改正;逾【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!应的资质《证书 !    — 第:十条: 任何单《位和:个人不得涂》。改、倒卖、出—租、:出借或者以其他形】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!    》。  : 第十一条》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!、地址?。、法定代表人、【技术负责《人,应当在3个月内【到原审批机关—办理变更手续—。    ! 第《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!的质量检测》业,务由工程项目建【设单位委托具有相】应资:质,的检测机《构进行?检测:委托:方与被委托方应【。当,签订书面合》同 ?    检!测结果利《害关系人对》检测结果发生—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!。可的检测机构—复检复检结果由【提出复检方报—当地: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】 】   —第十三条 》质量检测《试样的?。。取,。。。样应当?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!设标准和国家有【关规:定在建设单位—。或者:工程监理单位—监督:下现场取样》提供质?量检测试样的—单位:和个人应《当对试?样的真实性》负责 】    】第十四条《 ,检测机构完成—检,测业:务后应当及》时出具检测报—告检测报告经—检测人员签字、检】测机构法《。。定代表人《或者: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!并加盖检《测机:构公章或者检测【专用:章后方可生效检测】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!工程监理单位—确认后?由施工单位》归档  【  : 见《。证取样?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!。当注明见证》人,单位:及姓名 —    ! 第?十,五条 任何单—位,和个人不得》。明示:或者暗示检测机构】出具虚假检测—报告:不,。得篡改或者伪造【检测报告 】 ,   》 : 第十六条 检测!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!两个或者两个以上】的检测机构 【 ,    《。。 检测》机构:和检测人员不得推】荐或者监《制建筑材《料、构配件和设备】 :    — 检测机构不得与!。行,政,。机关: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!有管理公《共事务职能》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!程项目相关》的,设计单?位、:施工单位、》监理单位有隶属关】系或者其《他利:害,关系 ? 【 ,  : 第十七—条 检测机》。。构不得转包检测【业务 ? ? ,  ? 检测机构跨省】、自治区《、直辖市承担检【测业务的应当向【。工程所在《地的:省、自治区、直【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!管部门备《案 : ,    ! 第十八条 检!测机构应当对—其检测?数据和检测报告【。。的真:实性和准确性负【责    ! 检测机构违反】法律、法规和工程】建设强制性标准【给他人造《成损失的应》。当依:法,。承,担相应的赔偿责【任, :    ! 第十》九条 检测机构应】当将检测过程中【。。发现的建《设单位?、监理?单位、施工单位违反!。有关法律、法规【和工程建设强—制性标?准的情况以及涉【。及结:构安全?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!况及时报告工—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!门 》    ! 第二十条 检测机!构应当建立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!同,、委托单《、原始记录、检测】报告应?。当按年度《统一编号编号应【当连续不得随—意抽撤、涂改检【测机构应当单独【建立检测结果不合】格项:。目台:账 : 》   《 第二十一条! 县级以上地—方人民政府建设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】对检测机构的—监督检查主》。要检查下列内容【    】 (一)是否符】合本办法规》定的:资质标?准; 》    (】二):。是否超出资质范围】。从事质量《。检测活动; 】    —。。 (三)是否—有涂改、倒卖、出租!、,。出借或?者以其他形式—非法转?让资质?。证书的行为; !  :  (四)】。是否按规定》在检测报告上签字】盖章检测报告是【否真实; 》 :    》 , (五)《检测机?构,。。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!和规定?进,行,检测; 《。。    — (六)仪器】。设备及环境条—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!要求; 【   《 , ,(七)法律、法规规!定的其?他事项 》 》    《 第二十二条 !建设主?管部:门实施监督检查【时有权采《取下列措施》。    】 (一)》要求:检测机构或者委【托,。方提供相《关的文?件和:资料:;  —  (二)进!入检:测,机构:的工作场地》(,包括施工现场)进】行抽查; 】   (三】)组织进《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!测机构的《。检测能力;》  》  》(四)发现有不符合!。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!和工程?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!行为时责令》改正 !    【第二:十三条 建设主【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!为收集证据的需要】可以对有关试样【。和检测资料采取抽】样取证的方法;在证!据可能灭失或—者以后难以取得【的情况下经部—门负:责人:批准可以先行登【记保存有关试样和】。检测资料并应当在】7日内及时作—出处理决定在此【期间当事人或—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!或,者转:移,有关试样和》检测资料《 《 ?   ? 第二十四】条 县级以上—地方人?民政:府建设?。主管部门对监督【检查:。。中发现的问题应【当按规定权限—。进行处理并及时报】告资质?审批机关 】 : :  : : 第二十五条 】建设主管《部门应?当建立投诉受理【和处:理制度公开投诉电】话,号码、通《讯地址和电子邮件】信箱: :    — 检测《机构违反国家—有关法律、法规【。和工程?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!测的任何单位和个】人都有权向建—。设主管部门投诉建】设主管部门收到投】诉后应当及时—。。核实并依据本办法】对检: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!理决:定于3?0,日,内,将处理意《见答复?投诉人? 》。   》 第二十六条! 违:反本办法《规定未取得相应的】资质擅自承担本【办,法,规定的检《。测业:务的其检测》报告:无效由?县级以上地》方,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!门责令改正并—处1万元以上3【万元以下的罚款【 :    ! 第二十七条】 检测机构》隐瞒有关情》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!申,请资质的《省、自?治,区、直?辖市人民政府建【设主管部门不予【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!可并给?予警告1年之内【不得再次申请资【质 《。    】 第二十八条 !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!当手段取《得资:质证书的由省、【自治区、直辖—。市人民政府建设【主管部门撤销—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!得再次申请》资质证书;并由【县级以上地方—人民政府建设主管】部门处以1万元【以上3万元》以,下的罚款;构成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 !    — 第二十九—条 检测机构违【反本:办法规定有下—列行为之《一的由县级以上地】方人:。民政府建设主管部】门责令?改正可并《处1万元以上—3万元以下的罚款】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:刑事责任《  》  (一)】超出资质范围从事】检测活动的; 】   《 (二)涂】改、倒卖《、出租、出借—、转让资质证—书,的;    ! , (三)使用不】符合条件的检—。测人员的; —。 :  :  : : (四)未按—规定:上报发现的违法违】规行为和检测不【合格事项的; 【    【 (五)》。。未按规定在检测【报告上签字盖章的;!  》。  》(六)未按照国家有!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!。准进:行检测的; 】  :  (—七)档案资料管理混!乱造成?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!;, : :   ? (八)转包】检测业务的》 —    —。 :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!伪造检测数》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!。或者鉴定结论—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】民政府建设》主管部门给》予警告并《处3万元罚款;给他!人造成损失的—依法承担赔偿责【。。任;构成犯罪—。。的依法?追究其刑事责任 ! 》    — 第三十一条 违反!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!下列行为之一—的由县级以》上地方人民》政,府,建设主管部》门,责令改?正处1万《元以上3万元以【下的罚款 》  《。  (一)委!托未取得相》应资质的检测机【构进行检《。测的; 《    !。(二)明《示或暗示《检,测机构?出具:虚假检测报》告篡改或伪》造检:测,报告的; 【   ? (三—。)弄虚作《假,送检试样的》 【    《。 : 第三十二》条,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!予检测机《构罚款处罚的—对检测机构的—。法定代表人》和其他直接》责任人员处》罚款数额5》%以:。上10%以下的罚款! :。 ?    】 第三十三条 县级!。以上人民政》府,建设主?。管部:门工作人员在质【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!下列情形之》一的依?法给:予行政处分;—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—    《 : (一)对》不符合法定条—件的申请人颁—发资质证书的—; 《。    — (二)对》符,。合法定条件的—。申请:人,不,予颁发资质证书的】; 《    (三!)对符合法定条【件的申?请人未在法定期限】内颁发资质证书的】; :    】 (四)利用—职务上的便》利,收受他?人财物或者其他好】处的;   ! (五)不】依法履?行监督管《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!行为不予查》处的 【 ,  ?  》第三十四《条 检测《机构和委托方应【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!、,支,付检测费用没有收】费标准?的项:。目由双方协商收取】费,用 《    !。 第三《十五条 水利—工程、铁《道工程、公路工程】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!全的试块、试件及有!关材料的检测按照有!关规定?可以参照本办法【执行:节能:检测:按照国家有关—规定:执行 》 《    第三【十,六条 ?本规:定自2005年11!。月1日起施行 !。 质量检测的—业务内容  【 , 一、专项检!测 ?。    】 (一?)地基基《础工程?检测 》    】1、:地基:及复合?地基承载力静—载检测; 》 ,    !2、桩的承载—力检测; 】    3、!桩身:。完整性检测;— 》。   4、锚!。杆锁定力检测— , ?    — (二)《主,体结:构工程现场检测【。。   【 《1、混凝土、砂浆、!砌体强度现场检【测;:   【 2、—钢筋:保护层厚《度检测; 】    【3、混凝土预—制构件结构性能【。检测;? ,    【 4《。、后:置埋件的力学性【能检测 !      (三】)建:筑幕墙工程检测【 : ,  : 1、建筑幕】墙,的,气密性、水密性、】风压变形性》能,、层:间,变位性能检测; ! ,。  ?  2、硅酮!结构胶?相容性检测》 , ?。   ? ? (四?)钢:结构工?程检测 【    【1、钢结构焊接【质量:无损检测; 】    》 2、钢—。。结构防腐及》防火涂装《检测;? ?    — 3、钢结构节点!。、机械连接用—紧固标准件及高强】度,螺,栓力学性能检—测; 《    — : 4、?钢网架?结构的变形检测【    ! 二、见证取【样检测 】   1【、水泥物理力学性】能检验; 》    【 2《、,钢筋(含焊接与机】械连接)力学性能】检验; 《   — ?。 3、砂、石常规检!验; 【   《。 :4、混凝《土、砂?浆强度检验; !    【 5、简易》土工:试,验; 【  :。 《6、混凝土掺加剂检!验; 《    】 7、预应力—钢绞线?、锚:夹具检验; 【    — 8、沥青、沥青】混合料检验》 :   检【测机:构资质标准 【  ?  》一、专项检测机构】和见证取样》检测机构《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!   【 ? ,(一:)专项检测》机构的注册资本【。不少:于100万元—人民币见《。证,取,样检测?机构不少于80万元!。人民币; 】    — (二)所申请【检测资质对应的【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!;(三)有质量检】测,、施工、监理或【设计:经历并接受了—相关检测技术—。培,训的专业技术人【员不:少,于10人;边远【的,县(区)的专业【技术人员可》不少:于6人; 》。  》 , (》四)有符合开展检测!工作所需《的仪器、《。设备和工作场—所;其中使用属于强!制检定的计量器【具要经?过计量检定合—格,后方可使用; 【    【 (五)有健全!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!证,体系 ?。    ! ,二、专项检测机构除!。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!需,满足下列条件 】 ?   (一)!地基基础工》程检测类《   【 : 专业技》术人:员中从事工》程桩检测《工作3年以上并具】有高级或者中级【职称的?不,得少于4名其中1人!应当具备注册—岩土工?程师资格 】。。    《。 : (二)主体结【构工程?检测类  !  》。专业技?术,人员中从《。事结:构工程检测》工作3年以上—并具有高级或—者中级?职称的?不得少于4名—其中1人《应当具备二》级注册结《构,工程师资《。格 《。    】。(三)建《筑幕墙工程检—测类:    】。 专《业技术?人员中从事建筑【幕墙检测工作3年】。以上并具有高级或】者中级职称的不【得少于4《名    ! ?(四)钢结构工程检!测类 【   《 专业技术人【员中从事钢》结构:机械:连接检测、钢网架结!构变:形检测工作》3年以上并》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!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!中1人应当具备【二级注册结构工【程师资格 !   三、见证】取样检测机构除【。应满足基本条件外】专业技术人》员中:从事:检测:工,作3年?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!中级职称的》不得:少于3名;边远的】县(区)可不少【。于2人 》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