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
湖州!市建设?工程质量检》测管理?办法
【 建设工程【质,量检测?管理办法已于200!。5年8月2》3日经第7》1次常务会议讨论】通,过现:予发布自2005年!11月1日施行【
《 , 建设部部长— ,汪,光焘
二》○○五年九》。月二十?八日
《 : 第一条 为】了加强对建设工【。程,质,量检测的管理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建筑:法、:建设:。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】制定本办《。法 ?。
— ,
第二条】。 申请从事对涉【及建:筑,物、构筑物结构安全!的试块、试件以及】有关:材料:检测的工程质量检】测机构资质实施【。对建:设工程?质量检?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!当遵守本办》法 :
! 本?办法所?称建:设,。工程质量检测(【以下简称质》量检测?)是指?工,程,质量检测机构(【以下简称检》测机构)接受委托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】、法规和工》程建设?强制性标《准对涉及结构—安全项目的抽—样,检测和?对进入施工现场的】建筑材?料,、构配件《的,见证取样检测
!
—
《 第三条 》国务院建《设,主,管部:门负责对全国质【量检测活动》实施监督管理并负】责制定检测机构【资质标准《
》
》省、自治区》、,。。直辖:市,人民政?府建设主管部门负】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!质量检测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!负责检测机》构的资质审批 】。
》
市、县人民】。政府建设主》管部门负责》对本行政区域—内的质量检测—活动实施监督管理】
—
— 第四条》 检测机《构是具有独立—法,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!测机构从《事本办法附件—一,规,定的质量检》测业务应当依据本】办法取得相应的【资质证?。书 :。
》
检测机构】资质按照其》承,担的检测业》务内容分为专—项检测?机构:资质:和见证取样检测【机构资质检测机构】资质:标准由附件二规定】
】 检测机构未取】得相应的资质证【书不得承《担本办?法规定的《质量检测业务 】
》
:
第五条 !申请检测资》质的机构应当向【省、自治区、直【辖市人民《政府:建,设主管部门提交【下列申请材》料
! (?一)检测机》构,资质申请表一式三】份; ?
《 , (二)工!商,营业执?照原件及复印件;
!
,
》 (三)《与所申?请检:测资质范围相对【应,的计: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!印件; 》
《
《(四)?主要检测仪器、设备!清单;
!
? (五)技术人【员,。。的职称证《书、:身份证和社会保险】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!; :
【。 (六《。),检测机构管》理制度及质量—控,制措:施
【
检测机构资!质申请?表由国务《院建:设主管部《。门制定式《样
—
?
第六】条, 省、自治区、【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!主管部?门,在收到申《请人的申请材料【。后应当?即时作出《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!申请人出具书面【凭证;申请》。材料不齐《全或者不符合法【定形式的应当在【5日:内一次性告知申【。请人需要补正的【全部:。内,。。容逾: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!请材料之日起—。。即为受理 —
》。
,。。。 省、自治区、】直辖市建设主管【部门受理资质申【请后应当对申—报材料进行审查自】受理之日起20个】工作日内审批完【毕并:作出书面决定对【符合资?质标准的自作出决】定之日起10个【工作:日,内颁发检测机构资】质证书?并,报国务院建设主管】部门备案
【
【
? ,第,七条 检测机构资】质证书应《当注:明检测业《务范围?分,为正本和《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!管部门制《定式样正、副—本具有同等法—律效力 《。
:。
?
:
《 第八条 检【测机: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!。3年资质证书有效】期满需要延期的【检测机构应当在资】质证书有效期满【3,0个工作日前申请】办理:延期:手续 ?
【 检测机构在【资质证书有》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!的资:质证书有效期—届满时?经原审批《。机关:同意不再《审查资质《证,书有效期延期—3年由原审批机【关在其资质证书副】本,上,加盖延期《专用章;检》测机构?在资质证书》有效期内有下列行】为之:一的原审批机关【不予延期 》
》
(》一)超出资》。质范围从事检—测活动的; — ,
?
(二)转!包检测业务的—;
《
:
(三【)涂改、倒卖、【出租、出借或者以】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!质证书的; 【
(!四)未按照》国家有关工程—建设强制性标准【进,。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!。事故或致使事故【损失扩大的; 【
【 (五)伪造检测!数,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!或者鉴?定结:论的
【 ,
】第九条 检测机构】。取得检测机构—资质后不再符合【相应:资质标准的省、【自治区、直辖—市,人民政?府建设主管部门根】据利害?关系人的请求或【者依据职权可—以责令其《限期改正;逾期不】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!资质证书
【。
】
?第十条 《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涂改、倒卖、!出租、出借或者以】其他形式非法转让】资质证书《
? 第十【一条 检测机构【变,。。更名称、地址—。。、法定代表人—、技:术负责人应当在【3个月内《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!更手续 《
! 第十二》条, 本办法《。。规定的质量》检测: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!单位委托具》有,相应资质的检测机】构进行检测委托【方与被?委托:。方应当签订书面【合同
】
检测结果】利害关系《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!议的由?双方:共同认可的检测【机构:。复检复检结果—由提出?复,检方报当地建—设主管部门备案 !
—
第十】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!的取样应《当,严格执行有关工【程建设标《准和国家有关规定】在建设?单位或者工程监【理单位监《督下现场取样提【供质量检测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!当,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!
—
】第十四条 检—测机构完成》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!出具检测报》告检测报《告经检测人》员签字、检测—机构:法定代表《人,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!签署并?加盖:检,测机构?公章或者检测—专用章后《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!建设单位或者工【程监理单位确认后】。由施:工单:位归档
!
见》证取样检测的—检测报告《中应当注明见—证人单位及姓—名
】。
,。
》 第十五条》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,明示或者《暗示检测《机构出具虚假检测】报告不得篡改或者】伪造检?测报告?
】
第十六!条 检测人》员不得?同时受?聘于两个或者两个】以上的检测》机构: ,
【 检测机构和【检测人员《不得: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!。料、构配件和设备】。
! 检测机构》不得与行政》机,关法律、法规授权】的具有?管理公共事务职【能的组织以》及所:检测工程项目相【关的:设计单位、》施工单?位、监理单位有隶属!关系:或者其他利害关系】
! ,
第》十,。七条: 检测机构不得转】包检测?业务
】。
: 检测机构跨【省,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】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!向,工程所在地的—省、自?治区、直辖市人民】政府:建设主管部门备【案,。
》
】 第十八条 检测】。机,构应:当对其检测数—据和检测报告的【真实性和准确性【负责
》
》 :检测机构违反法律】、法规和《工程建设强制—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!失的应当依法承【担相应的赔偿责【任 :
:
【。
第十九条 !检测机构《应当将检《测过程中发现的【建,设单位、监理单位、!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!。律、法规和工程建设!。强制性标准的情【况,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!测结:果的:不,合格情况及时—。报,告工程?所在地建设》主管:部门
》
》 ,
第—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!当建立档《案,管理制度《检测合同、》委托单、原始记录】、检:测报告应当》按年度统一编号编】号应当?连续不得随意—抽撤、?。涂改检测机构—应当单独建立检【测结果不合格—项目台账 》
》
《
第二—十一条 《县级以?上地方人民政府【建设主管部》。门,应,当加强对《检测机构的》监督检查主要检【查下列内容
!
(一】)是否符合本—办法规定的》。资质标准;》
! (二)《是否超出资》质范围从事质量检】测活动;
!
《 (三?)是否有涂改、倒卖!、出租、出》借或者?。以其他形《式非法转让》资质证书的行为;】
—。
,
(四》)是:否按规定在》检测报告上签—字盖章检测报—告是否真《实; ?
【 (五)检测机】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!准,和规定进《行检测;
】
(【六)仪器设》备及环境条件—是否:符合计量认证要【求,;
! (七)》法律、法规规定【。。的其他事项
】。
【
,
第二十—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!实施监督检查时【。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!
【。 :(一)要《求检测机构或者委】托方提?。供,相,。关的文件和》资料:;
《
【(二)进入》检测机构的》工作场地(包括施】工现场?。)进行抽查》。;
》
(【三,)组织进行》比对试验以验证检】测机构的检》测能力; —
: ,
(四)】发现:有,不符合国家》。有关法律、法—规和:工,程建设?标准要求《。的检测行为时责【令改正 《
—
《
第二十三【条 建?设主管?部,门在监督检查—中为收集证据的需】要可以对有关—试样和检测资—料采取抽样》取证的方法;在证】据可:能灭失?或,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!。况下经部门负责【人批准?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!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!应当:在7:日,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!在此期间当事—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!销毁:或者转移有关—试样和检测资料 !
—
《 :。。第二十四条 —县级以上地方人【民政府建设》主管:部门对监督》检查中发现》的问题?应当:按规定权限》进行处理并》及时报告资质—审批机关
】
?
, ,
? 第二十五—条 建设主管—部门应当建立投【诉受理和处》理制度公《开投:诉电话号码、—通讯地?址和电子邮件—信,箱 ?
,
—。 ,检测机构违反—国家:有关:法律、法《规和:工程建设《标准规定进》行检测的任何单位】和个人都《有权向建设》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!管部门收到投诉【后应当及时》核实并?依据本办法对检测】机构作出相应—的,处理决定《于30日内将—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!
【
《
第《二十六条 违—反本办法《。规,定未取得相》应的资?质,擅,自承担本办法—规定的检测》业务的其《。检测报告无效—。由县级以上地方【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!门责令改正并处1】万,元以上3万元以下】的罚款?
!
》第二十七条》 ,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!况或者提供虚假材】料申请资质》的省:、自治区、直辖【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!。部门不?予,受理或者不予行【政许可并给》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!再次:申请:。资质 《
:
《 :
,
, 第?二十:八条 以欺》骗、贿?赂等不正《当手段取得资质证】书的由省、自治【区、直辖市人民政】府,建设主管部》门,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!内不得再次申请资】质证:书;并由县级—以上地方人民政【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!1万元以《上3万元以下—的罚款;构》。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
!
《
第二十】九条 检测机构【违反本办法》规,定有下?列,行为之一的》由县:级以上?。地方人民政府—建设主管部门—。责令改正可并处1】万元:以,上3:万元以下《。的,罚款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?。
?
【(一)?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!测活动的; —
—。
(《二):。涂改、倒卖》、出租、出借、【转让资?质证书的; —
》
(三)使用!。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!员的;
—
(】四)未按规》。定上报发现的违【。法违:规行为和检》测不:合格事项的》;
】
(五)未【。按规定在检测报告】上签字?盖章的;《
】 (六)未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】建设强制性》标准进行检》测的;
【。 ,
? (七)档案资料!管理混?乱造成检《测数据无法追溯【的;
—
(八)!。转,包检测业《务的 ?
《
》
: 第三十条 检测!机构:伪造检测数据出【。具虚假?检测报告《或者鉴定结论—的县级以上》。地方人民政府—建设主?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!3万元罚款;给他】人造成损失的依法】承,担赔偿责《任;构?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!刑事责任
】
?
— 第三十一条 违】反本办法规定委【托方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由县级以上】地方人民政府—建设主管部门—责令改正处1万【元以上3万》元以下的罚》款
》
(一】)委托未取得相应】资质的检测》机构进行检测的【;
》
(二】)明示或暗》示检测?机构出具虚》假检测报告》篡改或伪造检测【报告的;
!
(—。三)弄虚作假送检】试样的
【 ,
】 第三十二条 【依,照本办法《规定给予检测—机构:罚款处罚的》。对检测机构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!直接:责任人员处罚款【数额5%以上10】%以下的罚款 】
!
第《三,十三条 县》。级以:。上人民政府建—设主管部门》工作人员在质量【检测管理工》作中: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!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。究刑事责任 【
(!一)对不符合法定】条件的申《请人颁发资质证书】的;
】
《(,二):对符合法定条—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!资质证书的;—
! (三)对符合法定!条件的?申请人未在》法定期限内颁发【资质证书的;—
】 (四《)利用职《务上的便利》收受他人财物或者】其他好处《。的;: :
?
(五)】不依法?履行监督《管理职责或者—发,现违法行《为,不予:查处的
!
?。 ,。。
: 第?三十四?条 检?测机构和委托—方应当按照》有关规定《。收取、支付》检,。测费用没《有收费标准的—项,目,由双方?协商收取《费用
》
》。
?
第三十五条】 水:利工:程、铁道工》程、公路工》程等工程中涉及【结,构安全的试块—、试件及《有关材料的检—测按照有关规—定可以参《照本办法《执行节?能检测按《照,国家有关规定—执行
—
【
第三十六条 本】规定自2005【年11月1日起施】行 :
质量检—测的业务内容—
】。。一、专项检》测
】
《(一)地基》基础工程检测 !
【 1、?。。地基及复合地基承】载,力静载检测; 【
?
?。
《2、桩的《。承,载力检测; 】
— , 3、桩身完整【性检测;
!
4、】锚杆:锁定力检测》。
! (二)主—体结构工程现场检】测
—
1【。。、混凝土、》砂浆:。、砌体强度》现场检测; 【
!2、钢筋《。保护层厚度检测;】
》
3、混!凝土预制构》件结构?性能检测; 【
【 , 4、后置埋—件的力学性能检【测,
《
?。 《 (三)建筑幕【墙工程检测
【 ,
?。 1、《建筑幕墙的气密性、!水密性、《。风压:变形:性能、层《间变:位性能?检测; 《
《
2、硅!酮结:构,胶相容性检测 !
《
(四)钢】结构工程检测— , :
,
《
: 1、钢结构焊接质!量无损检测》;
—
2【、钢结构防》腐及防火涂装检【测; ?
】 3、钢》结构节点、》机械连?接用紧固标准—件及高强度螺栓力】。学性能检测; !
:。 :
4》、钢网架结构的变】形检:测 ?
:
, :。。
二、见证】。。取,样检测
】
1、水!泥物理力学性—能检验; 》
《
—2、钢筋(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)!力学性能《检验;
!
3—、砂、石常规检验】; 《
4!、混凝土《。、砂浆?强度检验;
!
?。
5、简易土!工试验; —
—。
6、混—凝土掺?加剂检验《; 《
《
7、预【应力钢绞《线、锚夹具检验【; 《
?
8《、沥青、沥青混【合,料检验 》
》
检测机构资—质标准 》
?。
一、专】项检测机构》和见证取《样检测机构应满足】下列:基本条件
】
(一!)专项检测机构【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!00万元人民币【。见证:取样:检测机?构不少于80—万元人民币; 】。 ,。
》
(二)所【申请检测《资质对应的项目应】通过计?。量认证;《(三)有质量检【测、施工、监理或设!计经历并接受了【相关检测《技术培训的专业【技术人员不》少于10人;—边远的县(区—)的专业技术人【员可不少《于6:人; 》
:
—(四)有《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!需的仪器、》。设备和工《作,场所:;其中?使用属于强》制检定的计量器【具要经过《计量检定《合格后方《可使用; 【
:
?
(五)有【。健全的技术管理【和质量保证体系【。。
! 二、专》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!基本条件外》还需满足下列—条件
—
— (:一)地基基础—工程检测类》
】
专《业,技术人员中从事工】程桩检测工作3年】以上并具有高级【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!少于4名其中1人应!当,具备注?册岩土?。工程师资格
!
:。
(二)】主体结?构工程?检测类
【
,
专业】技术人员《中从事结构》工程检?。。。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!有高级或者》中级职称的不—得少于4名其中【1人应?。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!工程师资格》。
—
《 (三)《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!。
】
专业》技术人员中从事【建筑幕墙检测—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!高级或者中》级职称的不得少【于4名 《
】 :(四:)钢结构工》程检测类 》
【
专《业技术人员中从事】钢结构机械连接【检测、钢网架结构】变形检测工作3年】以上并具有高级【。或者中级《职称的不得》少于4名其》。。。中1人应当具备【。二,级注册结构工程师】资格
】
三、见证【。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!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!术人员中从事检【测工作3年以—。上并具有高》级或者?中级职称《的不得少于3名【;边远?的县(区《)可不少于2人【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