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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! 湖州市建设工【程质:量检测管理办法 】    — 建设?工程质量《检测管理办法已于】。2005年8月23!日经第71次常务】会议讨论通过现予】发布自2005年】1,1月1日施》行 : , 建设部部】长 汪光《焘 二○○五年九!月二十八日 —    《  第一条 为了加!强对建设《工程质?量检测的管理根据】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建筑》法、建设工程—质量管理《条,例制定?本办法 》 : ?   ? 第二条 】申请从事对涉及建】筑物、构《筑物结构《安全的试块、试件以!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!程质:量检:。测机构?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!质量检测活动的【监督管理应当遵守】本办法 《    !。 , 本办法所》称建设工程》质量检测《(以下简称质量【检测)是指工程质】量检测机《构(以下简称检测】机构)接受委托依据!国家有关法律、法】规和:工程建设强》制性标准对涉及结】构安全项目》的抽样?检测和对进》入施工现场的建【筑,材料、?构配件?的见证?取样检测 !。    — , 第三条 —国务院建《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!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!监督管理并负—责制定检测机构【资,质标准 》。 ,。    【省、自治区、直辖】市人民政府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!本行政?区域内的质量—检测活动《。实施监督管理—并负责检测机构【的资质审《批 》。   ?。 市、县—。人民政府建设—主管部门负责—对本:行政区域《内的质量检测活动】实施监?督,管理 《 》    第】四条 ?检,测,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!资格的中介机构检】测机构?从事本?办法附件一规定的】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!据本办法取》得相应的《资质证书  !  检测【机构资质《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!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!机构资?质和: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!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!由附件二规》定  — ,。 检测机构未!取得相?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!担本办法规》定的质量检测业务】 》  《  》第五条 申请检测】资质的机构应当【向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!人民政府建》设主管部门提交下】列申请材料》 ,    【 (一)》。检,测机构资质申—请表一式三份—;  】    (二)【工商营业执》照原件及复印件;】    (!三)与所申请检测】资质范围相》对应的计量认—证证书?原件及复印件;【    !。 (四)主要检测仪!器、设备《清单;?    【 (五)技术人!员的职称《。证书、身份证和社】。。会保险?。合同的?原件及复印》件; —   (【六,)检测机构管理制度!及质量控制》。措施 《 :   《 :。。检测机构资》质申请表由国—。务院:建设主?管部门?制定式样 !   》 第六条 】省,、自治区、直辖【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!部门在收到申—请人的申请材—。料后应当即时作【出是否受理的—决定并向申请人出】具书面?凭证;申请》材料不齐《全或者?不,符合法定形式的【应当在5《日内一?次,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!正的全部内》容逾期不告知—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!日,起即为受理 【    省!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】建设主管《部门受理资质申【请后应当对申报【材料进行审查—自受理之日起20个!。工作日内审批完毕】并作出书面决定【对符合资质》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!日,起10?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!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!务院建设主管—部门备案 — —   第七】条 检测机》构资质证书》应当:注明检测《业务范?围分为正本和副本】。由国:。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!定,式,样正、副本具—有同:等法律效力 【   】 第》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!证书有效期为3年】资,质证书?有效期满《需要延期的检—测机构应当》在资质证书有—效期满30个工【作日:。前申:请办理延期手续 !    检!。测机构?在资:质证:书有效期《内没有下列》。行为的资《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!经原审批机关—同意不再审查资【。质证书有效期延期】3年由原审批—机关在?其资质?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!专用章;检》。测机构在《资质证书有效—期内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原审《批机关不《。予延期  】  (—一)超出资质范围】从事检测活》动的; 》    (!二)转包检测业务的!。。。;    】 ?(三)涂改、倒卖、!出租、?出借:或者以其他》形式非法转》让资质证书的; 】   》 (四—)未按照《国家有关工程建【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!测造:成质量?安全:事故或致使》事故:损失扩大的》; : ,    】(五)伪造检测【数据:出具虚假检》测报告或者鉴定结】论的: 】   《 第九条 —检测机构取得检测】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!相应资质标准的省】、自治区、》直辖市人民》。。政府:建设主管部门根【据利害关系人的请】求,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!令其限期改正;逾】期不改的可》。以撤回相应的资【质证书 》 , :  《  第十【条 任何《单位和个人不得【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】、出借或者以其他形!式非法转让》资质证书  【    第十一】条 检?测机构?变更名称、地—址、法?定代表人、技术负】责人应当在3个月】内到原审《批机关办理变更手】续 《    — ?第十:二条 ?本办法规《定的质量检测业【务,由,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!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!测机构进行检—测委托方《与,被委托方应当—签订书面合同— : :。   》 ,检测结果利害—关系人对检测—结果发生《争议:的由双方《共同认可《的检测机构》复检复检结》果由提出复检—方,。。报当:地建:设主管部门备案 】  】  第十三条! ,质量检?测试样的取样应【当严格执行有—关工程建设标准【。和国家有关规—。定在建?设,单位或者工程—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!取,样提供质量》检测试样的单位【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!真实性负责 【  【。  第十四】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!测业务后应当及时】。出,具检测报告检—测报告经检》测人员签字、检【测机构法定代表人】或者其授权》的签:字人签署并加盖检】测机构公章或者【检测专用章后方可】生效:。检测报告经建设【单位或者工程监理】单位确认后》由施工单位归档 !    — 见证取样检测】的,。检测:报告中应当注明见】证人单位及》姓名 《 》   ? , 第《十五条 任》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!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!不得:篡改:或者伪造检》测报告 ! ,  :  第十六】条 检测人》员,不得:同时受聘于两个或】。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!构 《    检测!机,构和:检测人员不得推荐】或者监制《。建筑材料、构配件】和设备  】  检测【机构不?。。得,与行政机关》法律、法《规授权的具有管【理公共?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!所检测工程项目相】关的:设计单位、施工单】位、监理《单位:有隶属关系》或者其他利害关【系 ?。 —   第十七!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!包检测业务 !   《 检测机》构,跨省、?。自治:区、直辖市承—担检测业《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!地,的省、自《治区、直辖》市,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!门,。备案:。 ?    ! 第十八条 检测!机构:应当对其检测—数据和检测报—告的真实《性和准确性负责 】    — ,。。 ,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!、法规和工程建设】强制性?标准给他人》造成损失《。的,应当依法《承担相应的》赔偿责任 【 》   第十九!。条 检?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!。程中发现的建—设单位、监》理单位?、施工单位违反【有关法律、》法规和工程建—。。设强:制性标准的情况以】及涉及结《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!合,格情况及时》报告工程所》在地建设《主管部门 】。  》  第—二十条 检测机构】应当建?立档案管理制—。度,检测合同、委—托单、原始记录【、,检测报?告应:当按年度统一—编号:编号应当《连续不得随意抽【。撤、涂改检》测机构应当单独【建立检?测结果不合》格项:目台账 】 ?   ? 第二》十一条 县级—以,上地:。方,人,。。民政府建设主管部】门应当?加强:对检测?机构的监督检查主】要检:查下列内容》    ! (一)是否符合】本办法规定的资质】标准; —    (二!)是:否,超出资质《范围从?事质量检《。测活动; —   《 《(三:)是否有涂改、【倒卖、出《租、出借或者以其他!形,式非法?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!; 《    —。 (:四,)是否按规》定在检?测,报告上签字》盖章检测报告是【否真实; —   《 (五)【检测机构是否—按有关技《。术标准和规定进【行检测?; :  《  (六【)仪器设备及环境】条件是否符合—计,量认证要《求; —   》 (七)法律—、法规规定》的其他事项 】 ?    【 第二十二条 建】设主管部门》实施监督检》查,时有权采取下列措】施 《    【(一)要求检测【机构或者委托方【提供相?关的文件和资料;】    【 ?(二:)进入检测机构【的工作场地(包括】施工现场)进行抽】查;  【  (三【)组织进行比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】机构的检测能力; ! :    》。 (四)发现有】不符合国家有关【法律、法规》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!的检测行为时责【令改正 》 —   《 第二十三条 】建设主管部》门,。在监:督检:查中为?收集证据的需—要可以对有》关试样和检测资【料采取?。抽样取证的方法;】在证据可能灭失【或,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!况下经部门负责【人批准可以先行登】记保存有关试样和】检,测资料并应当—在7日内及时作出】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!事人或?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!或,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!测资料 — ,    【。 第二十四【条, 县:级以上地方》人民政府建设主【管部门对监》督检查中发现的【问题应当按》规定权限进》行处理并《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!关 ? :    】 第二十》五,条, 建设主管》部门应当建立—投诉:受理和处理制度公】开投诉电话号码【、通讯地址》和电子邮件信箱【    ! 检测机构》违反国家有关法律】、,。法规:和工程建设标—准规定进《行检测的任何单【位和个人都有—权向建设主》管部门投诉建设主】管部门收到投—诉后:应当及时《核实并?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!构作:出相:应的处理决定于【30日内将处理【意见答复投》诉人 【  《  《 第二十六条 违反!本办法规定未取【。得相应的《资质擅自承》担,。本办法规定》的检测业务》的其检测报》告,无效由县级以—上地方人民政—府建设主管》部门:责令改正并处1【万元以上3》万元以下的》罚款 》 ?    — 第二十》七条 检测机构隐】瞒,有关:情况:或者提供虚假—材料申请《资质的省、自治区】。、直辖市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】部门不予《受理或者不予—行,政许可并给》予警告1年》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!质, 《  》  :。 第二十八【条 :以欺骗、贿赂等【不正当?手段取得资质证【。书的由省、自治区、!直,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!管,部,门撤销其资质证书】3年内?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!书;并由县级以上地!方,人民政?府建设主管》部门处以1》万元以上3万元【以下的罚款》。;构成?犯,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 ?  【 , 第》二十九?。条 检测机构违【反本办?法规定有《下,列行为之一的由县】级以上地方》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!门责令改正可并处】1万元以《上3万元以下的罚】款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—   ? (一)超】出资质范围从事【检测活动的》;  —  (二)】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】、出借、转让资质证!书的;   ! (》三)使用不》符合条件的检—测人员的; 】    》 (?四)未?按规定?上报发现的违法违】规行为和检测—不合格事项》的,; ?   《 (五)未按!规定在检测报告【。上签字盖章的—; ?    — , (六)未按照国】家有关工程建—设强制性标准—进行检测的; 【    】 ,(七)档案资—料,管理混乱《造成检测数据无【法追溯的;》。    【 (八)转包】检测业务的 !  》。  第三十条! 检测机构》伪造检测《。。数,据出具虚假检测报】告或者鉴《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!方人民政《府建设主管部门给】予警告并处3万元】罚款;给他人—造,成损失的依》法承担?赔偿责任;构成犯】罪的依法追究—其刑事责任 】    ! , 第三十一条 【违反:本办法规定委托【方,有下列?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!。。上地方人民政—府建设主管》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!元以:。上3万元以下—的罚款  】 ,。 (一)委】托未取得相》应资质的检测机构】进行:检测的;  !  (二【)明示或暗示检【测机构?出具虚假检测报告】篡改或伪造》检测报告的; !    【(三)弄虚作假送检!试,。样的 》    】 : 第三?十二条 依照本【办法规定给予检测】机构罚款处罚的【对,检测机构的法定【代表人和《其他直?接责任人员处罚款】数额5%以上10】%以下的罚》款 —   》 第三十【三,条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建设主管部】门工作?人,员在质量检测管理】工作中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依》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 》  《 , : (一)对不【符合法?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!资质证书的;— ,  《  《 (二)《对,符,合法定?。条件的申请人不予】颁发资质证书—的;   】 (三)对符!合法定条件的申【请,。人未:在法定期限内—颁,发资质?证书的; 【    《。 (《四)利用职务上的】便利收受他人财【。物,或者其他好处的【;  — , (》五)不依《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!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!予查处的 》。 :  —  》第三十四条 检【。。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!按,照有关规定收—。取,、支付?检测费用《没有收费标准的项】目由双方协》商收取费用》。 , :。    ! 第三十五—条 水利工程、【铁,道工程、公路工程等!工程中涉及》结构安全《的试块、试件及【。有关材料《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!可以参照本办法【执行节能检测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!。。行 —    — 第三十六条— 本规?定,自20?05:年11月1日—起施行 质】量检测的业务内容】  ?  一、专】项检测 》。  《  (一【)地基基础工—程检测 》 ,    — 1、地基及复】合地基?承载力静载检测【; 《    》 : ,2,、,桩的承?载力检测; 【  《  3、【桩身完整性》检测; 】   ? 4、》锚杆锁定力检测 】    ! (二)主》体结构工《程,现场:检,测,  — , 1、混凝土!。、砂:浆,、,砌体强度现场检【测; 《 , :   2、】钢,筋保护层厚度检【测;   ! :。 3、混》凝土预制构》。件结构性能检测;】。    ! :。4、:后置埋件的力学性】能检测 —   —  : (三)建筑幕【墙,工程检测 —  : 1、建筑幕!。墙,的,气密性、水密性、风!压变:形性能、层间—变位性能检测;【 ?   《 2、—硅酮结构胶》相容性?。检测   ! ? (四?)钢结构工》程检测 【。   ? 1》、,钢结构焊接质量【。无损检测; !  :  《 ,2、:钢结构?防,腐,及防火涂装检测; !    】 3、钢结构节】。点、机械连接用紧】固标准件及高—强度螺?栓力学性《能,检测; 【    》 4、钢》网架结构《的变形检测 !    【二、见证取样—检测 ?    】 , 1、?水泥物理力学—性能检验; !    《 2、钢筋(含!焊接与机《械,连接)力学性能检验!;    ! , 3、砂、—石,常,规检验;《 ?  ?  : , :4、混凝土》、砂浆强度检验; ! 《   》 ,5、简易土工试验】; — ,  》。6、混凝《土掺加剂检验; 】    【 7《、,预应力钢绞线、【锚夹具检《验;   ! 8?、沥青、沥青混合料!检验 —   检测机【构资质标准 — ?   ? 一、》专项检测机》构和见?证,。取样检测机》构应满足下》列基本条《。件 : :    (!。一)专项检测机构】的注册资本》不少:于1:00万元人》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!构不少于8》0万:元人民币; 】    【 (二)所申请检测!资质对应的项目【应通过计量认证;(!三)有质《量检测、施工、监】理或:设计经历并接—受了相关检测技【术培:训,的专:业技术人员不—少于:10:。人;边远《的县(区《)的专业技术人员可!不少于6《人; 【 ,  (四)有!符合开展检测工作】所需的?仪,器、设备和工作【场所;其中使—用属于?强,制检定的计量器【具要经过计量检定】。合格后方可使用【;   】 《(五)?有,。健全的技术管—理和:质量保证《体系 《    !二、专项检测机构】除应满足基本条件】外,还需满?足下列条件 !  :。  《 (一)地基—基础工程检测类 】。  》  专业技术!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!测工作3年》以上并?。具有高级或》者中:级职称的不》得少于4名》其中:1人:应当具备注册岩土】工程师资《格   】 (二—)主体?结构工?程检:测类: ?    —。 专业技术人员中!从事结构工》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!并具有高《级或者中级职—称,的,不得少?于4:名其:中1人应当具—备二:级注册结《构工程师《资格 —    【(三)建筑幕—墙工程检测类— ,    】 专业《技术人员中》从事建筑幕墙—检测工?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!级,或者中级职》称的不得少于4【。名 ?    — (四)钢【结构工程检测类 !    !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!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!、钢网?架结构变形检—测工作3年以上并】具,有高级或《者,。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!4名:其,中1人?应当:具备二级注册—结构工程师资—格 》    》三,、见证取样检测【机构除应满》足基本?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!中从事检测工—作3年以上》并具有高级》或者中级职》称的不得《少于3?名;边远的县(区】)可不少于2—人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