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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湖州市建—设工程质《量检测?管理办?法 ?     建设工!程质量检测》管理办法已于20】05年?8,月23日经第71】次常务会议讨—论通过现予发布【自2005年11月!1,。日施行 !建设部部长 —汪光焘 二○【。○五:年九月二十八日【     — 第一条 为了加强!对建设工《程质量检测的管【理根据?中华:人民共?和国建筑法、—建设工程《质量管理条例制定】本办法 》   】 第二条【 申请从事》对涉及建筑物、构】筑物:结构:安全的试块、试件以!及有:关材料检测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】构资质实《施,对建设工程》。质量检测活动的监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!法 ? ?  : ,。 本办法【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!测(以下简称质【量检测?)是指工程质量检测!机构(以下简—称检测机构》)接受?委托依据国》家有关法律、法【规和工程建设强【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!。安全项目的抽样检】测,和对进入施》工现:场的建筑材料、【构配件的《见证取样检测 【 【   —第三条 国务院建】设,主管部门负责对全】国质量检测活动实】施监督管理并—负责制定检》测机:构资质标准 !   ? , 省、自治区【、直辖市人》民,政府建设主管部门】负责对本行政区域】内的质量《检测活?动实施监督管—理并负责《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!。。    【 , 市、《县,人民政府建设主【管部门负《责,对本行政区》域内的质量检测活】动实施监《督管:。。理 》  》。  第四条 !。检,测机构是具有—独立法人《资格的中介》机构:检测机构从》事本办法附件一【规定的?质量检测业务—应当依据本办法取】得相应?的资质证书 】   ? 检测机构】资质按照其承—担的检测业务内【容分为专《项检测机构资—质和见?证取样检测》机构资质检测机【构资质标准由附【件二规定 【    【检测机?构未取?得相:应,的资质证书不得【承担:本办法规定的质量】检测:业务 — ?    【第五条? 申请检测资—质,的机构应当向省、】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!政府建设《主管部门《提交下列申请材料】 ? ,   (一)!。检测机?构资质?申请表?。一式三份; !     — (二?)工:商营业执《照原件及复印件;】    — :(三)与所申请检测!资质:范围相对应》的计量认证证—书原件及《复印件;  ! , , (四)主要检!测,仪器、?。设备清?单;  【  《 ,(五)?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!、身份证《和社会保险》合同的?原件:及复印件; 】    【(六)?检,测机构管理制度及】质量控制措》施 :。 ?   》。 检测机构资质申】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!管部门制定式—样 】    【第六条? 省、?。自治区、直辖市人】。民政:。府建:设主管部门在收【到申:请,人的: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!作出是否受》理的决?定,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!凭证;申请材料【不齐全或《者不符合法定形式】的应:当在:5,日内一次性》告知申请人需要补】正的全部内容逾期】不告知的自收到【申请材料之日起【。即为受理 》    】 省、自治区、直】辖市:建设主管部》门受理资质》。申请后应当》对申报材料》进,行审查自受理—之日起20个工【作,日内审批《完毕并作出书—面决定对《。符,合资质标准的自作】出,决定之日起10个】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!构资:质证:。书并报国务》院,建设:主管部门备》案 !  : 第》七条: ,检测:机构资?质证书?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!围分为?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!建设主?管部门制定式—样正、副《本具有同等》法律效力 【。。   【 《第,八条 检测机构资】质证书有效期为【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!满需要延期的—检,测机构应当》在资质证书有—效期满30个—工作: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!续 ?    】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!有效期内没》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!。书有效期《。届满:时经原?。。审批机关同意不再】审查资质证书有效】期延期3年由原审】批机:关在其资质》证书副本上加—盖延期专《用章;检测机构在资!质证书有效》期内有?下列行为之一的原】审批机关《。不予延期 》   》 (一—)超出资质范围从事!检测活动的;—    【 (二)转【包检测业务的—; ?    — (三《)涂改、倒卖—、出租、出借或者】以其他形式非—法转让资质证书【的; —。   》 ,。(四)未按照国家】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!标,准进行检测造成质】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!。故损失扩大的; ! :   ? (《。。五)伪造检》测数据出具》虚假检测《报告或者鉴》定结论的 】。   — 第》九条 ?检测机?构取得检《测机:构资质?后不再符合相—应资质标准的—。省、自治区、直【辖市人?民政府建设》主管部门根据利害】关系人的请求—或者依?据职:权可以责令》其限期改《正;逾期不改的可】。以撤回相应》的资质证书 【 》   ? 第十条 任!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涂《。改、:倒,卖,、出租、出借或【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!让资质证书  】    》第十一条 检测【机构变更《名称、地《址、法定代表人、】技术负责《人应:当在3?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!办理变更《。手续  !  : ?第十:二条: 本办法规定的质】。。。。量检测业务由工程】项目建设单位委托】。具有相应《资质的检测机—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!被委托方应当—签订书面《合同   】 检》测结果利害》关系人对检》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!双,方共同认可》的检测机构复检【。复检结果由》提出复?检方报当地建设主】管,部门备案 】。 ?。   ? , 第十三条【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!样应当?严,格执行有关工程【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!规定在建设单位【或者工程监理单【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!供质量检《。测试:样的单位和》个人应当对》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!。   ! 第》十四条? 检:测,机构完成检测—业务后应当》及时出具检测报【告检测报《告经检测人员—签字:、检测机构法定代表!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!人签署并加盖检测】机构公章或者检【测专用章《后方:可生效检测报告【经建设单位或者工】程监理单《位确认后由》施工单位《归档  【  见—证,取样检?测的检测报告—中应当?。注明见?证人单位及姓名 】 : ,    【。 第十五条【 任何单位和—个,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!检,测机构出《具虚假检测》报告不得篡改—。或者伪造检测—报告 】    【 ,第十六条 检测【人员不得同时—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!以上的检测机构【    【 检测》机构和检测》人员不得《推荐或者监制建【筑材料、构配—件,和设备  】  检测机构!不,得与行政机关—法,律、法规授权的具】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!的组织以及所检【测工:程项目相关的设【计单位、施工单位、!监理单位有隶属【关,系或者其他利害关】系 —    !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!不得转包检测业务】    【 检测机构跨省!、自:治区、直辖市—承担检测业》务的应当向工—程所在地《的省、自《。治区、直《辖市人民政府—建,设主管部门》。。备案 ! , ,  ? 第十八条 检测!机构应当对》其检:测数据和检测—报,告的真实性》和准确?性负责 【   检测】机构违反法律、【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!。性标准给他》人造成损失的—应当依法承担—。相应的赔偿责—任 】  :  ? 第十《九条: 检测机构应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】现的建设单》。。位,、监理单位、施工】单位违反有关法【律,、法规和工程—建设强制性》标准的情况以—。及涉及?结构安全《检测:结,。果的:不合格情况及时报】告工程所在》地建设主管部—。门 《 ,  》  第二十条!。 检测?机,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!制度检测合同、委】托单、原始记录、】检测报告应当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】号应当?连,。续不得随《意抽:撤、涂改检测机构应!当,单独建立检》测结:果不合格项》目台账 】    — ?第二十一条》 县级以《上地方人民政—府,建,设主管部门应—当加强对检测—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!检查下列内容 【 ,    (!一)是否符》合,本办法规定的资质】标准;?。    【 (二)—是否超出资质范【围从事?质量检测《活,动,;,   — (三)是否!有涂改、倒卖、出租!、出借?或,者以其他形式非法】转让资质证书的行】为;:    ! (四)是》否按规定《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!章检测报《告是否真实; 【    — : (五)检测机构是!否按有关技术标准】和规定进行检—。测,;    !。。 (六)仪器【设备及环境》条件是否符》合计量认证要求;】。 :    (!七)法律《、法:规规定的其》他事项 》 :    【 ?第二十二条 建设】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!查时:有权采取下列—措施 —   —(一)要《求检测机《构或者委托》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!。资料; 》   《 (》二)进入《。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!(包括施工现—场)进行抽查; 】    】 (三)组》织进行比对试—验以验?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!力,;  —  (—。四)发现有不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、!法规:和工程建《设标准要求》的检测行为时—。责令改正 —  【  》第二十?三条 建《设主管部门在—监督检?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!要可以对有》关试样和检测资料】采取抽样取》证的方法;在证据】可能灭?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!的情:况下经部门》负责人批准可以先】行登记?保存有关试样和检】测资料并应当在【7,日内及时作出—处理:决定在此《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!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!移有关?试样和检测资料 】 》    — 第二十四—。条 县级以上地【方人民政府》建设主管部门对监】督检:查中发现《的问题?应当按规《定权:限进:行处理并及时—报告资质审批机【关, —    【 第二?十,五条 建《设主管部《门应当建《。立投诉受理和—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!话号码、通讯地址】。和电子邮件》。信箱 ?  《  : 检测》机构违?反国家有关法律、】法规:和工程建《。设标准规定进行检】测,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!。有权向建设》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!管部门收到投—诉后应当《及时核实并》依据本办法对检测】机,构作出相应的处理】决,定于30日内—将处:理意见?答,复投:诉人 》 《    第】二十六条 违—反本办法规定未【取得相应的资质【擅自承担《。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!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!由县级以上地方【人民政?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!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!3,万元以下的罚款【 》    !第二十七《条 检?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!。。或者提供《虚假材?料申:请资质?的省:、,自治区、直辖市人】。民,政,府建设主管》部门不予受理—。或者:不,予行政许《可并:给予警告1年—之内不得《。再次申请资质 【 【 ,  第二十】八,条 以欺骗、—贿赂等不《正,当手: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!省、自治区、直辖】市人民?政府建设主》管部门?撤销其资《质证书?3年内不《得再次?申,请资质证书;并由】县,级以上地方人民政】府建设主管》部,门处以1《万元以?上,3万元以《下的罚?款;构成犯》罪的: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 《。 ?    — , 第?二十:九条 检测机—构违反本办法—规定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由县级【以上:地方人?民,政,府建设主管部—门责令改正可并处】1万元以上3万元】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 》    — (一)超出资质】范围从事检测活动】的,。; 《    (】二)涂改《。、倒卖、出租、【出借、转让资—质证书的; — :    (三!)使用不《。符合条件的检测【人,。员,的; 》 ,   《。 (?四)未按规定上报】发现:的,违法违规《行为和检测不—合格事项的》;  —  《 ,(五)未按规定在】检测:报告上签《字盖章的《;,    ! (六?),未按照国家有—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!。准进行检测的—;, ,    — (七》),档案资料管理混【乱造成检测数据无】法追溯的; 【    (!八)转包《检测业务《的 【    】第,三十:条 检测机构—。伪造检?测数:。据出:。具,虚假:检测报告或者—鉴定: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!人,民政府建设主管【部门给予《警告并处《3万元罚款》。;给他人造成—损失的依法承担【赔,偿责任;构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其刑事责任》 】   第【三十一条 违反【本,办法规?定委托方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由县—级以上地方人—。民政府建设主管【部门责令改正处【1,万元以?上3万元以下—。的罚款 《。。  《  (一)委!托未取得相应资质】的检测机构进行检】测的; —    (二!)明示或《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!假检测报告篡改或】伪造检测报告的【;, 《 , , , (三)弄虚】作假送检《试样:的 《    】 第三十二【条 依照《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!机构罚款处罚—的对检测机构的法】定代表人《。和其他?直,接责任人员处罚款】。数额:5%以上10—。。%以下的罚款 !  —。 , 第三十【三条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《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!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!工作中有《下列情形之》一的依法给予—行政处分;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《 :    【 (一)对不符合法!定,条件:。。的申: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!;,    】 , (二)对符合【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!予颁发资质证书【的;   】 (三)【。对,符,合,法定条件《的,申请人未在法定【期,限内颁?发资质证《书的;   ! : (?四)利用职务上的】便利收受他》人财物?或者其他好处—的; 》  :  ? (五《)不依法履行监督】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!法行为不予查处的】 《。    ! 第三十四条 检测!机构和委托》方应当按照有—关规定收取、支付检!测费:用没有收费》标准的项目由双【方协商收取费—用 《    】 ?第三十五条 水利】工程、铁道》工程:、公路工程等工程中!涉及结构安全的试】块、试件及》。。有关材料的》检测按?照有关?规定可以参照本办】。法执行?节能检测《按照国家有》关规:定,执,行 : 【   ? 第:三十六条 本规【定自2005—年11月1日—起施行 》 质量检测的【业务内容 —   》 一:、,专项检测 》 ?    【(一)地基基础【工,程检测 》。 ?   1、】地基及?复合地基承》载力静载检测—; 》    【2、桩的承》载力检测;》   【。 《3、桩身《完整:性检测; 》  》  》4、:锚杆锁定《力检测? ,。 :  ?。。  : : (二)主体结【构工程现场检—测 —   ? 1、混凝【。土、砂浆、砌体【强度现场《检测;?    】 2、钢—筋,保护层厚度检测; !。    !。 3、混凝土—。预制构件结构性【能检测; 】。    【4、:后置埋件的》力学性能检测 【 ,    】  :(三)建筑》。幕墙工程《检测  》  ? 1、《建筑幕墙的气密性】、水密性、风压变形!性,能、层间变位—性能检测; 【  《  》。2、:硅酮结构胶相容【性检测 — :   《。 , (:四)钢结构工程【检测   ! : 1?、钢: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!测; 《 ,    》 2、》钢结:构防腐及《防火涂装检测; ! ?   ?。 3、钢结构】节点、机《械连: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!强度螺栓力学性能】检测;  !  ? 4?、钢网?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!  》  《 二、见证取样检】测 》    【1、水泥物理力【学,性能:检验:; 》  :  2、钢筋!(,含焊接与机械连接)!力学性能检》验;   ! , , ,。 ,3、砂、石常规检】验; 《   》 《4、混凝土、砂浆强!度检验; 】 ,   ? 5、简易土】工试验; 》    !。 6、?混凝土?掺加剂检验; ! :。   7、】预应力钢《绞线、?锚夹具检验;—。   【 8、沥青、【沥青混合料检验 】 :  ? 检测《机构资质标准 !    一】、专:项,检测机?构和见证取样检【测机构应满足下【。列基本?条,件  【  (一)专!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!本不少于100万】元人民币《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!少于8?0万元人民币; !    】 (二)所》申请检测资》质对应的项目—。应通:过计量认证;(【三)有质量检—测、施工、》监理或设计经历【并接受了相关—检测技术培训的【专业技术人员—不少于10人;【边远的县(》区)的专业技术【人员可不《。少于6?人; 【   (【四)有符合》开展检测工作—所需的仪器、设备】和工作场所;其中使!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!。量器具要经》过计量?检定合格后方可【使用; —    】(五)?有健全的技术管理】和质量?保证体系 【    】二、:专项检测机构除【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!需满足下《列条件 — :   (一)!地基基础《工程检测类》 《。   ? : 专业《技术人员《中从事工程》桩检测工作3—年以:上并: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!称的不得少于—4名其中1人应【当,具,备,注册:岩土工程师资格 】。    】 (?二)主体结构工【程检测?类  【  专业技】术,人员:中从事结《构工:程,检测工?作3年以上并—具有高级《或者中?级职称的《。不,得,少于:4名:其中:1人应当具备二【级注册结构工—程,师资格 】  : 《(三)建筑》幕墙工程检测类【 ?  ?  《 专业技术人员中】从事建筑幕墙—检测:工作3年以上并【具有高级或者—中级职称的不—得少于4《名 : , ,   《 , (四)钢结构!工程检?测类: 《    【。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!钢,结构机械连》接检测、钢网架结】构变形检测》工作3年以上—并,具有: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!不得少于4名—其中1人应当具【备二级注册结—构工程师资格—    !三、见证取样检【测机构除应满足基】本条件外专业技【术人员中从事检测】。工作3年以上—并具有高《级或者中级》职称的不得少于【。。3,名;:边远的县(》区,)可不少《。于2人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