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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】 湖州市》建设工程《质量检测管》理办法 —     》建设工?程质量?检测管理办》法已于2005年8!月23日经第7【1,次常务会议讨论【通过现予发布自20!05年?11月1日施行 】。 , 建设部【部长 汪光焘 二!○○五年九月—二十八日   】   第《一条 为了加强对】建设工程质》量检测的《管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【。建筑法、《建设工?程质量管理》条例制定《本,办法 》 》   第二条! ,申请:。从事对涉及》建筑物?。、构筑?物结构安全》的,试块、试件以及有关!材料检测《。。的,工程质量检测—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!工程:质量检测活》。动,的监督管理》。应,。当遵守本办法— ? ,    》 , 本办法所称【建设工程质量—检测(?以下简称质量检【测)是指工程质量】检测机构(以下简】称检测机构)接受委!托依据国家有关【法律、?法规:和工程建设强制【。性标:准对涉及《结构安全项》。目的抽样检测和【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!筑材:料、构配件的见【证取样检测 — : 》   》 第三条《 国务?院,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!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!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!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!    】 省、《自治区?、直辖?市,人民:政府:建设主?管部门负责对—本行:政区域内的质量检】测活:动实:。施监督?管理并负责》检测机构的资—。质审批   ! 《市、县人民政府建】设主管部门负责对】本行政区域》内的质量《。检测活动实施监督】管理 ? 《    — 第四条 检测!机构是具有独立法】人资格的《中介机?构检测机构从事本】办法:附件一规定的质量】。检测:业务应当依据本办】法取得相《应的资质证书—    】 , 检测?机构资?质按照?其承:担的检?。测业务内容》分为专项《检测机构资质和见】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!检测机构资》。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!    】 检测机构未取得!相应:的资:质证书不得承担本】办法规定的质量【检测业务 【   【 《第五条?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!构应当?向省、自治区、直】辖市人民《政府建设主》管部门?提,交下列申《请材料 【。   (【一,),检测机构资质申【请表一式三》份;  !    《。(二)工《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!印件; 《    【(三)与所申请检】测资: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!认,。证证书原件及—复印件; —    (!四,)主要?检测仪器、设备清单!;    ! (?五)技术人员的职称!证书、身份》证和社会保》。。险合同的原件—及复印件;》    】。 :(六)检测机—构管理制度及质【量控制措《施  —  检测机构!资质:申请表由国务院【建设:主管部门《制定式样 】 :   《 第》六条 省、》自治区?、直辖?市人民政府》建设主管部门在收】到申请人的申请【材料后应当即时作】出是否?受理:的,决定并?向申请人出具—书面凭?证;申请材料不齐】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!式的应当《在5日?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!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!逾期不告知的自收】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!为受理? ?    》 省、自治区、直!辖市建设主管—部门受理资质—申请后应《。当对申报《材,料,进行审查《。。自受理之日起—20个工作日—。内审批完毕并作【。出,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!标准的?自作出决定之—日,。起10个工》作日内颁《发检测机构资质【证书并报国务院建】设,主管部门备案 ! ?    — 第七条》 ,。检测机构资质证书】应当注明检测—业,。务范围分《为正:本和副本由国务院】。建,设主:管部门?制定式样正、副本】具有同?等法律效力 【 : :    】第八条 检测机【。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!3年资质证书—有效期?满需要延期的检测】机,构应:当在资质证书有【效期:满30?个,工作日前申请办理】延期手续 【    》 检测机构在资】质证书有效期—内没有下列行为的】资质证书《有效期届满时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!再审查资质证—书有效期延期—3年由原审》批机关在其资—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!期专用章;检测机】构,在资质证书有—效期内?有,下列行为之一的原】审批机关不予—延期 《    (!一)超出《资质:范围从?事检测活《动的; 【   (二)!转包检测业务的;】    【 (三)涂改、!倒卖、出《租、出借或者以其】他形式?非法转让《资质证书的; 】    (!四)未按照国家【有关工程建设强制】性标准进行检测造】成质量安全事—故或致使事故损失】。扩大的;《 ?。    《。 (五)伪造检!测数据出具虚—假检测?报,告或者鉴《定结论的《 《    】。 第九条》 检:测机构?取得检测机构资【质后不再符合—相,应资质标准的省、自!治区、直辖市—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】部门根据利害—关系人的《请求或?者依据职权可—以责令其限期—改正:。。;逾期不改》的可以撤回相应的】。资质证书 ! ?。   —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!个,人不得?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】。、出借?或者以其他形式非】法转让资质》证书    【  ?第十一条 》检测机构变》。更名称、地址、法定!代表人、技术—。负责人应当在3【个月:内,到原审批机关办【理变更手续 —  —。  第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!的质量检《测业务由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!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!托方与被委托—方应当签订书面合】同 ?。    —。 检测结》果利害关系人对检】。测结果发生》争议的由双方共【同认可的检测机构】复检复检结》果由提?出,复检方报当地—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!。   ! 第十三条】 质量?检测试样的取—样,应当:。严格执?行,有关工程建设—标准和国家有关规】定在建设单》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!。监督下现场取—样提供质量检测【试样的单位和个【人应当对试样—的真:实性负责 ! ?   —第十四条 》检测机构完成检测】业,务后应当及时—。出具检测报告检测】。报告经检测人员【签字、检测》机构:法定代表《人或者?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!并,加盖检测机构—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!后方可生效检测【。。报告: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!监理单位确认后由】施工单位归档 !    》 见证取》样检测的检测—报告:中应当注明见证人】单位及姓名 — 》   《。 第十五【条 :任何:单位和个《人不得明示》或者暗示《检测:机构:出具虚?假检测报《告,不得篡改或者—。伪造检测报》告, 《 ,    【 第十六条 检】测,人员不得同时受聘】。于两个或者两个【以上的检测机—构    ! 检测机构—。和检测?人员不得推》荐或:者,。监制建筑材料、【构配件和《设备 》    — 检测机构不得与】行政:机关法律《、法:规授权的具有管理】公共事务职能的组】织以及所检测工程】项目相关《的设计单位、施【工单位?、监理单位》。有隶属关系》或者其他利害关【系 —    】 第十七条 —检测机?构,不得转包检测—业务 《    — 检测机》构跨省、自治区、直!辖市承?担检测业务的应当】向工程所在地—的,省、自?。治区、直辖市人民】政府建设主》管部门备案 ! 《   》 第十八条 检测】机构应?当对其检测》数据: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!和准:确性:负责    ! 检测》机,。构违反法律、法规】和工程建设强制性】标准给他人》造成:损失的?应当依法《承担相?应的赔偿责任 ! , :    — 第十九》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!。检测:过程中发现的建【设,单位、监理单—位、施工单》位违反有关法律、法!。。规,和工程建设强制【性标准的情》。。况,以及涉及《结构:安全检测结果—。的不合格情况及【时报告?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!部门 】    —。 第二十条 【检测机?构应:。当建立?档案管?理制:度检测合同、委【托单、原始记—录、:检测报告应当按【年度统一编》号,编号应?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!、,。涂改检测机构应当】单独建立检测—结果不合格项目【台账 — :  ? , 第》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!地方人民政》府建设主管部—门应当加强对检【测机构的监督—。检查主要《。检,查下列内容 ! ,  (一【)是否符合本办法规!定的资质标准—;    】 (二》)是否超出资质【范围从事《质量检测活动; 】  《  (三)是!。否有涂?。改、倒卖、出—租、:出,借或: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!让资质?证书的行《。。为; 》   ? (四)是】否按规定在》。。检,测报:告上签字《。盖章检?测报告是否真实;】 《。 ,  (五)】检,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!术标准和规定进行】检测; 《    【 (六)》仪器设备及环境条】件,是否符合计量—认,证要求?;    ! :(,七)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的其《他,事项 — 《   ?。。 第二十—二条 ?建设主管部门实【施,监督检查《。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! , , ,    (一!)要求检《测机构或者委托【方提供相《关的文件和》资料; 》 :   (二)!进入检测《机构的工作场—地(包括施工现场】)进行抽查; !    【(,。三):组织:进行比对试验以验】证检测机构的—检测能力; 【    — (四)发现有】不符合国家有关【法,律、:法规和工程》建设标准要求的【检测行为时》责,令改正 【 ,  《  第二十三!条,。 建设主管部门在】监督检?查中为?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!对有关试样》和检测?资料采取抽》样取证的方法;在】证据可能《灭,失或者以后难以【取得的情况下—经部门负责》人,批准:可以先行登记保存】。有关试样和》检测资料《并应当在7》日,内及时作出处—理决定在此期—间,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】员不得销毁或者【转移有关试样和检】测资料 — 《    《。 第二》十,四,条 县级以上地方】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!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!。的问题?应,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!理并及?。时报告资质》审批机关 】 ,  《  第二十五!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!当,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!制度公开投》诉电话号码》、通讯地址和电子】邮件:信箱  【 , 检测机构违!反国家有关法律【、法规和工程—建设标准规定—进,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!个人都有权向—建设主管部门—。投诉建?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!后应当?及时核实并依据本】办,法对检测《。机构作出《相,应的:处理决定于》30日内将处—理,意见答复投诉—人 ?    ! 第二十六【条 违?反本办法《规定未取《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!担本: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!。的其检测报告无效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!政府建?设主管部门责令【改正并处《1万元以上3万【元以下的《罚款 ?  】  第二十】七条 检测机构【隐瞒有关《情况或者提》供,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!省、自治《区、直辖《市,人民政府建设—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!者,不予行政《许可并给予警告1】。年之内?不得再次申请资【质 《  —  : : ,第,二十八条 以欺骗、!贿赂:。等,不,正当手?。段取得资《质证书的由省、自】治区:、直辖市人民政府】建设: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!证书3年内不得再】次申请?资质证书;并—由县级?。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】建设主管部》。门处以1万元以上3!万元以?下,的罚:款;构?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?事责任 【 ,    — 第二十九【条 检测机构—违反本办法》规定有?。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县级?以,。上地:方,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!门责令改正可—并处1万元》以,上3万元《以下的?罚款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:追,究,刑事:责任 》    (一!)超出?资质范围从事检【。测活动的; 】    (二!)涂改?、,。倒,卖,、出租、出》借、:转让资?。质证书的;》  》  (—三)使用不符合条】件的检测人员的;】 ?    (】。四)未按规定—上报发现的》违,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!合格事?项的; 《  《  (五)未!按规定在《检测报告《上,签字盖章的》。; ?    【 (六)未》按照:国家有关工程建【设,。强制性标准进行【检测的;《    ! (七)档案资料】管,理混乱?造成检?测数据无法追—溯的; 》  ?  《 ,(,八)转?。包检测业《务的 【。。    — 第三十—条 :检测机构伪造检【测,数,据出具虚假检测【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!县,级以上地方人民政】府,建设主管部门—。给予:警告并处3万元罚】款;:给,他人造成损失—的依:法承担赔偿责任;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其,刑事责任 【 ? ,。    第三!十一条 《违反本办法规定【委托方?有下列?行为之一的由县级】以上:地方人民政府—建设主管《部门责令《改正处1万》元以上3万元以【下的罚款 】   (【一)委?托未取得《相,应资质的检测机构】进行检测《的; —   ? (二)明示或!暗示检?。测机构出具虚假检】测报告篡改或伪造】检测报告《的;: ,   》 (三)弄】虚作假送检试样的】 —。 :   ? : 第三十二条 依】照本办法规》定给予?检测机构《罚款处?罚的对检测机构【的法定?代表人和其他—直接责任《人员处罚款数额【5%以上1》0%以下《的罚款 》。    ! 第三十三条 !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建设—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!质,量检测管理工—作中有下《列情形之《一的依?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!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 !    》 (一)对【。不符合法定条件的】申请人颁《发资质证书的; ! ,   ? ?。 (:二)对符合法定条件!的申: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!书的; 《  《。  (三)对!符合法定条件的【申请人未在》法定期限内》颁发资质证书的; !    】 (:四)利?用职:务,上的便利收受—他人财?。物或者其他好处的;! 《   (【五)不依法履行监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!的 ?    !。 第《三十四?条 检测机构—和委托方应当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】、,支付检测费用没【有收费标准的项【目由:双方:。协商收?取费用 《 :    ! 第三《十五条 水》利工程、铁道工程】、公路工程等工程】中涉及结《构安:全的试块、试件【及有关材料》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!可以:参,照本办法执行节能】检,测按照国《家,有关规定《。执,行 】  :  : 第三十六条 本】规定自?。2,005年11—月1日起施》行 质量检测!的业务?内容 ?    — 一、专项》检,测   】 ? (:。一)地基基》础工程检《测   】 1、—地基及复合地基承】载力静载检测;【 ?    【 2、?桩的承载力》检测;? ,    【 3、桩身完整!性检:测; 》。    【 4、锚杆锁—定力:检测  】  (二【)主体结构工程【现场检测 —    】 ,1、混凝土》、砂浆、砌》体强度现场》检测; —  ?。  2、钢】筋保护?层厚度检测》; —。   》 3、?。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!性能:检测; 【 ,  : 4、后置】埋件的力学性—能检测 《 《      (三!),。建筑幕墙工程检【测    !1、:建筑幕墙的气密【性、水密性、—风,压变形性能、层间】变位性能检测;【 :    】 ,2、硅酮结构—胶,相容:性检:测 《  ?  》(四)钢结》构工程检《测 《    》 : 1、钢结》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!; —   《 2、钢结构防腐!及防火涂《。。装检测; —   》 ? 3:、钢结构节点、机】械,连接用紧固标准【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!性能检测; 】    — 4、钢》网架结构的变形检】测, , ,。    !二、见证取》样,。检测   ! 《1、水泥物理—力学性能检验—;,   【 2、—钢筋(含焊接与机】。械连接)力学性【能检验; 】  : , 3、砂【、石常规《检,验; 【。   ? : 4、混凝土—、砂浆强度》检验; —    【 5、简易土工试】验; 【 ,  《 6、混凝土掺【加剂检验; — 《   《 :7、预应力钢绞线、!锚,夹具:检验; 】   8、沥【。青,、沥青混《合料检验 】   检测机构资!质,标准   】 : 一、专项检【测机构?和见证取样检—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!本条:件    ! : (一)专项检测机!构的注册《资本不?少于100万元【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!机构不少于80【万元人民《币; 》 ,。    《 : (二)《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!的,项目应通过计—量认:证;(?。三)有质量检测、施!工、:监理或设计经历并】接受了相关检测【技术培训的专—业技术人《员不少于10人;边!远的县(区》。)的专业技术人【员可不少于6人;】   【 ? (四)《有,符合开?展检测工作》所需的仪器、设【备和工作《场所;其中使用属】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!具要经过计量—检定合格后》方可使?用; 【   《 (五)有健全】的技术?管理:和质量保证体—系  【  ? 二、专项—检,。。测,机构除应满足基【本条件外还需满【足下:列条件  ! , 《(一)地基基础工】程检测?类 ? ,    【 专:业技术人员中—从事工程桩检—测工作3年以上并】具有高级或者中【级职称的《。不得少?于4名其中1—人应当具备》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! ,  》  》(二)?主体结构《工程检测类 !    《 , , 专业技《术,人员:中从事结构工程【。检,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!有高级或者中级职】称的:不得少于4名其【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!注册结构《工程师?。资,格 —   (三)!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! 》  : , 专业技术【人员中?从事建筑幕》墙检测工作3年以】上并具有高级—或者中级职称的【不得少于《4名  】  (四)钢!结构工程检测类 】    】 ,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!事钢结?。构机械?连接检测、钢网架】结构变形检测工【作3年以上并—具有高级或》者中:。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!名其中1人》应当具备《二级注册结构工【程师资格《 《    三—、见证取《。样检测机构除应满】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!。术人员中从事检【测工作3年以上并】具有高级或者—中级职称的不得少】于3名;《边远的县《(区)可不》少于2人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