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湖州市建设【工程质量《检测管理办法
【
建设!工程质?量检:测管:理办法已《于2005》年8:月,23:日经第?71:次常务会议讨—论通过现予》发布自2《005年《11月1日施行
!。
建设部【部长 ?汪光焘
二○○】五年九月二十八日
!
》 第一?条 为了加强—对建设工《。程质量?检测的管理根据中】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!、建:设工:程质量管理条例制】定本办法 —
,
《
》 第二条 申请】从事对涉及》建筑物、构筑物结】构安全的试块、【试件以及有关材【料,检测的?工程质量检测—机构资质实施对建】设工程质《量检测活《动的监督管》理应当遵《守本办法 》
《 ,
《 本办法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】检测(以《。下简称质量》检测)是指工程【质量检测《机构:(以下简《称检:。测,机构)接《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!法律、法《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!标准对涉及结构安】全,项目的抽样》检测和对进入施工】现场的建筑材—。料、构配件的见【证取:样检测
—
】。
第三》条 国务院建设主】管部门?负责对?全国质量检测活动】。实施监督《。管理:。并负责制定》检测:机构资质标准 【
《
》省、自?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!府建设?主管部门负》责对本行《政区域内《。的质量检测》活动实施监》督管理并《负责检测机构的资】质审批?
】 市、县》人,民,政府建?设主管部门负责【对本行政区域—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!施监督?。管理
】
,。
第四!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!独,立法人资格的中介】机构检?测机构从事本办法】附件一规定的质量】检测业务《。应当依据本办法【取得相应的资质【证书
!
, 检?测机构资质按—照其承担《的检测?业务内容分为专项】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!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!测机构资质标准【由附件二规定—
》 ,
检测机构未!取,得相应的资》。质证书不得》承,担本办?法,规,定的质量《检测业务《
《
! 第五条 申请【检,测资质的机》。构应当向省、自治】区、直辖市人民【政府建设主管部门】提交下?列,申请:材料 ?。
《。
:
(一)检测】机,构资质?申请表?一式三份《;
! (二)工商营!业执:照原件?及复印件;
【
(三)!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!围相对?应的计量认》证证书原件及复印】件;
—
(四)!主,要检测仪器》、设备清单》;
—
《 (五)技术人员的!职称证书、身份证】和社会保险合同的】原件及复印件;【
】 (六)检测【机构管理制度及质】量,。。控,制,措施 ?
!检,。。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!国务院建设主管部】门制定式样
! ,
:
第六!条 省、自治区、】直辖市人《民政府建设主管部】门在收?到申请人的申—请材料?后应当即时作出是】否受理的决定并向】申请人出《具书面凭证》;申请材《料,不齐全或者》不符合法定》形式的应当在—5,日,内一次性《告知:申请人需要补—正的全部内容逾期】不告知的自收到【申请:材料:之日起即为受理 !
》
省、自治区、!直,辖市建设主》管部门受理资质【申请后应当对申【报材:料进行审查自受【理之日起20个工】。作日:。内审批完《毕,并作出书面决定【对符:合资:质标准的自作出【决定之日起》10个工作日内颁】发检测机构资质【证书并报国务—院建设主管》部门备?案
】
— 第七条《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!应当注明检测—业,务,范,围分为正本》和副本由《国,务院建设《主管部门制定式【样正、?副本具有同等—法律效力
】 :
《
第八—条 检测《机构资质《证,书有效期为3—年资:质证书有《效期满?需要延期的检—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!书有效期满3—0个工作《日,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!
?
【检测机构在资—质,证书:有效期?。内没有下列行为【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!。满时经原《。。审批:机关同意不》再审查资质证书有】效,期延期3年由原【审批机关在其—资质: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!。专用章;检测机构在!资质证书有效期【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原审:批机关不《予延:期
《
,
》 ,(一:)超:。。出资质范围从—事检测活《动的; 》
】(二)转《包检测业务的; 】
》
? (三)涂改—、倒卖、出租—、出:借,或者以其他形式非】法转让资质证书【的;
】
(四)未】按照国家有关工【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!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!事故或?致使事故损失扩【大的;
!
,。
(五)伪造检!测数据出具虚假检】测报:告或者鉴定结论【的
》
?
第】九条 检测机构【取,得检测机构》资质:后不再符合相—应资:质标准的省、自【治区、直辖市人民】政,府建设主《管部门根据利—害,关系人?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!可以:责令其?限期改正;逾期【不改的?可以撤回相应—的资质?证书 ?
?
【
: 第十条 任何【单位和?个人不得涂》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!借或者以其》他形式非法》转让资质证书
】 第【十一条? 检测机构变更名】称、地址《、法定代表人、技术!负责人?应当在3《个月:内到原审批机—关办理变更手续 !。
】 第十二条 本】办,法规定的质量检【测业务由工程项目】。建设单位委托—具有相应《资质的检测》机构进行《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!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!
《
《 检测《结果:利害关系人》对检:测结果发生争议【的由双方共同认可】的检:测机构复检》复检结果由提—出复检方报当地建】设主管部门备案 】
》
》
:。 第:十,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!的取样?应当:严格执行有》关工程建设标准和】国,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!位或者工程》监理单位《监督:下,。现场取?样提供质量检测试】样的单?位和个?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!性负责 》。
!
第十四条 检!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!后,应当及时出具检【测报:告检:测报:告经检测人员签字、!检测:机构法定代》表人或者《其授权?的签:字人签?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!章或者检测专—用章: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!经建设单位》或,者工程监理》单位确认后由施【工单:位归档 》
,
《
?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!报告中应当》注明:见证人单位》及姓名
【。 :
,。
:
《 第:十五条 任何—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!。或者: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!假检测报告不得篡】改或者伪造检测【报告
】。
第!十六条 检测人【员,。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!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!机构 《
,
— 检测机构和—检测人员不得—推荐或者监制建【筑材料、构配件和设!备 :
《。
检测机构!不得与行政机—关法律?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!理,公共事务职能的组】织以及所《检测工程项目相【关的设计单位、【施工单位、监理单位!有隶:属关系或者》其他利害关》系 ?
—
《 第十七条— 检: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!业务
【 ,
检》测机构跨省、自【。治区、直辖市承担】。检测业务《的应当向工》程所在地的省、自】治区、直《辖市人民政府建【设主管部门备—案
— ,
第!十八:条 检?测机构应当对其检】测数据和检测报告】的,真实性?和准确?性负责?
! 检测机构违反【法律、法规和工程建!设强制性标准—给他人?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!承,担,相应的赔偿责—任 :
—
第十!九条 检《测机构应当将检测】过程:。中,发现的建《设单位、监理单位】、施工单位违反有】关法:律、:法规和工程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!况以及?涉及结?构安全检《。测结果的不合格情】况及时报《告工程所在地建设】主管部门《
【
,
第二】十条 ?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!案管理?。制度检测合同—、委托单、原—始记录?。、检测?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!编号:编号应当连》续不得?。随意抽撤、涂改【检测机构应当单【独建立检测结果【不合格项《目台账 》。
【 ,。
?。 第二十一》条, 县级?以上:地方人民《政,府建:设主:。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!测,机构的监督检查【主要检?查下:列,内容
!
, , (一)是否符合本!。办法规定的资质【标,准;
!。
(二)—。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!事,质,。量,检测活动;
!。。。
》 (三)是否有涂改!、倒卖、出租、出】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!法转让资质证书的】行为;
!
: :(,四)是否按规—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!盖章检测《报告:是否真?实,;
》
(五)!。检测:机构:是否按有《关,技术:标准和规定》进行检?测,。;,。
【
: (六)仪器设【备及:环,境条件是否》符合计量认证要求;! :
:。 ,
《 (七)法律、法规!规定的其他事项 】
《
—
第二十—二条 建设主—管部门实施监督检】。查时有权采》取下:列措施
】
(一【)要求检测机构或】者委托方提供—相关的文《件和资料; —
?
》 (二)进入—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!(,包,括施工现《场)进?行抽:查,;,
】 , (:三)组织进行比【。对,试验以验证检测【机构的检测》能力;?
】 (四)发现有】不符合国家有—关法律、《法规:和,工程建设标》准要求的检》测行为时《责令改正
!
《
《 ,第二: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!门在监督检查—中为收集《证,据的需?要可以对有关试【样和检?。测资料采《取抽样取证》的方法;在》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!后难以取得的情况】下经:部门负责人》批准可以先行登记】保存有关试样—。和,。检测资料并应当在】7日内及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!期间:当事人或者有—。关人员不得销—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!和检测资料
!
?
— 第二十四条— 县级以上地—方人民政府建设主】管部门?。对监督检查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!规定权限《进行处理并及时报】告资质审批机关 !
【
《。 第二十五条 建设!主管:部门:应当: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!制度公开投》诉电:话号码、《通讯地?。址和电子《邮件信箱《
【
: 检测机构》违反:。国家有关《法,。律、法规和工程建设!标准规定进行检测】的任:。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!向建设主《管部:门投诉建设主管【部门收到投诉—后应当?及,时,。核实并依据本办法】对检:测机构作《出相应的处理决定】于30?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!投诉人?。 :
?
—
第《二十六条 违反本】办法:规定未?取得相?应,的资质擅自承担【本办法规定》的检测业务》的其检?测,。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!地,方人民?政府建设主》管部门?责令改正并》处1万元以上3万】。元以下的罚款
!
:
《
第二十】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!有,关情况或《者提供虚假材—料申请资《质的省、自治区、】。直辖市人民政府【建设主管部》门不予受理或—者不予行政许—。可,并给予警告1年之】内不得?再次申请《资质
》
》
》 第二十八条 【以欺骗、贿赂—等不:正当手段《取得资质证书—的由省、自治区、直!辖市人民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!销其资质证》书3年内《不得:再次申请资质证【书,;并由县《级以上地《方人民政《府建:设主管部门处—以,。1万元以上3万【元以:下的罚款《;构成犯《罪的依?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?
?
《 ,
? 第二《十九条 《检测机构违反本【办法规定有下列【行,为之一的由县—级以上地方人—民政府建设主管部】门责令改正可—。并处1万元以上3】万元以下的》罚款:;构: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 《
—
(一)超【出资质范《。围从事检测活动的】; ?
《
(二)【涂改、倒《卖、:出租、出借、转【让,。资质证书的;—。
《
?。
(三)使用】不符合?条件的?检测人员的; 【
:
【(四)未按》规定上报发现的违】法违规行为》。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!;
【
,
: (五?。)未按规定在—检测报告上》。签,字盖章的;》 ,
!。(六:)未按照国家有关工!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!行检测的;》
【
(七)档案资!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!数据无?法,追溯:的; 《
— , (八)转包检测业!务的
》
—
》。第三十条 检测机】构伪造检《测数据出具虚假【检测报告或者—。鉴定结论的》县级以上地方人【。。民政府建设》主管部?门给:予警告并处》3万元罚款;—给他人?造成损?失的依法《承担:赔偿责任;构成犯】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!。责任
》。
—
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!办法规定委托方【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!民政府建设主管【。部门责令《改正处1万》元以上3万》元以:下的罚款 》
:
— (一)委托未取】得相应?资质的检测机构进】行检测的; 【
(!二)明示《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!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!伪造检测报告—的;
【
:
(三)弄【虚作假送检》试样:的
【
》
第三十二条 !依照本?办法规?定,。给,予检测机构罚款【。。处罚的?对检测机《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!他直接责任人—。员处罚款《数额5%以上10】%,以下的罚款
】
《
《
, :第三十三条》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建设—主管部门工作—人员: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!中有下列《情形:之,一的依法给予行【政处分;构成犯【。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
】
,。
》 (一)对不符【合法定条件》的申请人颁发资质】证书的;
【
— (二)对符合法定!。条件的?申请人不予颁—发资:质证书的《;
》
(【三)对符合法定条】件的:申请人?未在法定期限内【颁发资质证书的【;
【
(》四)利用《职务上的便利收受】他人财物或者其【他好处的;》
】 , (五)不依法【履,行监督管理》职责或者发》现违法行为不—予查处的 —
,
:
【 第三十四条 】检测机?构和委托《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!收取、支付检—测费用没有收—费标:准的项目由双—方协商收取费—用
!
—第三十五《条 水利工程、铁道!工程、公《路工程等工程—中涉及结构安全【。的试块?、试件及《。有关材料的检测按】照有关规定可以参】照本:办法执行节能检测】按照国家《有关:规定执行
】
【
,第三十六条 —本规定自200【5年11《月1日起《施,行 ?。
:质量检测的业务内】容,
一!、专:项检:。测
— :
(一—)地基基础工程【检测
【
1、】地基及复合地基【承载力静载》检测;?
—
:
2、桩的承】。。载力检测; —
《
?
3、桩身【完整性检《测; 》。
,
,。
4【、,锚杆锁定力》检测 《
:
:
》(二)主体结构工】程现场检测》
【
1、—混凝土、砂浆—、砌体强度现场检】测; 《 ,
】2、钢?筋,保护层厚《度检测;
】
:
:
:。 3、混凝土—预制构?件结构性能检测;】 ,
【
4、后置【。埋件的力《学,性能检测 —。
》 ? :(三:),。建筑幕?墙工:程检测?
《
1、建筑幕!墙的气密性、—水密性、风压变形性!能、层间变位—性能检测;》 ,
】 2、硅酮—结构胶?相容性检测 【
》
(四)钢】结构工程检》测
】
1、钢结】构焊接?质量无损《。检测;
】
—2,、钢结构防》腐,及防火涂《装检测; 》
》。
3、钢】结构节?点、机械连接用【紧固标准件及高强】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!;
】
4》、钢网架结构—的变形检测 【
!二、见证取》样,检测 》
,
【1、水泥物理力【学性能检验; 】
《
2—、钢筋(含焊接【与机械连《接)力?学性能检验; 【
—
: 3、《砂、石常规检验【; :
《
《 4、《。混凝土、砂浆强度检!验,。; :
》
5、简易!土工试验;》
! 6、混凝土掺加!剂,检,验; 《
】 7、预应力钢绞线!、锚夹?具检验;《
《
8、【沥青:、沥青混合料检验 !
检】测机构资质标准 】
—
一《、专项检测机—构,和见证取样》检测机构应》满,足下列?基本:条件:
《
》 , (一)《专,项检测机《构的:注册资本不少于10!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!样检测机构不少【于80万元人民【币;: :
:
【(二)?所,申请:检测资质对应的项】目应通过计量—认证:;(三)有》质,量,检测、施《工、监理或》设计经历并接—受了相?关检测?。技术培训的专业【技术人员不少—于10人;边远的县!(区)的专业技术人!。员可不?少于6人; 【
!(四)?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!所需的仪《器、设?。备,。和工作场《所;:其中使用《属于强制《检定:的计量器《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!格后方可使》用; 》。
(!五)有?。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!量保证体系》
】
二、专项检测!机构除应满》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!足下列条件
!
, :
? ,(一)?地基基础工》程检:测类
】
专业技】术人:员中从事工程桩检】测工作3年》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!。。中级职?称,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!1,人应当具备注—册岩土工程师资格】。
《
(二!),。主体结构工程检【测类
!
专业技术】。人员中从事》结构工程检测工【。作3:年以上并具有高级】或,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!于4:。名其中1人应—当具:备,二级注册结构—工程师?资,格 《
?
(三)建!筑幕墙工程检测类】 :
【 专业技术人员中!从事建筑《幕墙检?。测,工作3年以上并具】有高级?。或者中?级职称的不得少于】4名:。
【
(四—),钢结构工《程检测类 【
:
专业技!术人员中《从事钢结构机械连】接检测、钢网架结构!变形检测工》作3年以《上并具有高级或【者中级职《。称的不得少于4【名其中1人应—当具备二级注—册结构工程师资【。格
》
?
三、见证—取样检?测机构除应满足【基,本条件外专业技【术人:员中从事检》测,工作3年以上—并具有高级或者【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!。3名;边远的县(区!)可不少于2—。人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