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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》湖州市建设工—程质量?检测管?。理办法 —    《 建设工《程质量检测管理办】法,已于2005—年8月23日经【第7: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!过现予发布》自2:005年11月1】日施行 《 建设【部部长? 汪光?焘 二○○—五年九月二十八【。日      第!一条 为了》加强对建设工程质】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!华人民共《和国建筑法》、建:设工程质量管理条】。例制:定本:办,。法 ? —  :。 第二条 申!请从事?对涉及建筑物、【构筑物结构安全的】试块、试件以及【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!质量:检测机构资质实施】。对建设工程》质量检测活》动,的监督管理应—当遵:守本办法 】    】本办:法所称?建设工程《质量检测(以下【简称质量检》。测):是指工程质量检测】机构(以下简称检】测机构)接受委【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!、法规和工程—建设强制《性,标准对涉及》结构安全项目的抽】样检测和《对进入?施工现场《的建筑?。材料:、构:配件的见证取—样检测 —。 ?    第!三条 国务院建【设主管部门负—责对全?。国质量检《测活:动实施监督管理并】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!质,标准 《   《 省、自治区!。、直辖市人民政府】。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!本行政区域》内的质?量检测活动实施监】。督管理并负责—检测机构的资质【审批 ?    】 市、县人》民政府建设主管【。部,门负责对本行政【。区域内的质》量检测活动实—施监:督,管,理 ?    ! : ,第四条? 检测机构是—具有独立法人—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!机构从事本办法附】件一规定《的质:量,检,测业:务应当依据本办【。法取得相应的—资质证书 》    !。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!。承担:的检测业务内容分】为专项检《测机构资质和见证】取样检测机构资【质检测机《构资质标《准由附件二规定 !  ?  检测【机构未取得相应【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!本办法规定的—。质量检?测业:务 》 《   第五条! 申请检测资质【的机构应当》向省、?自治:区、直辖市人—民政府建设主管部】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!。。    】 , (一?。),检测机?构资质申请表—一式三?份; 【     》 (二)工商营业】执照:原件及复印》件;    】 , (三)《与所申请《检测:资质范围相》对应的计量认—证证书原件及—复印件;《    ! (四)主》要,检,测仪器、《设备清单; 】    》 (五)技术人】员的职称证书、身份!证和社会保险合同】的原件?及复印?件,;, 《   —(六)检测机构【管理制?度及质?。量控制措《。施 》   —检测:机构资质申请表【由,国务院建设主管部】门,制定式样 》 ? 《   ? ?第,六条 省、自治【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!。建设主管部门在收】到申请人的申请【材料后应当即时【作出是否受理的决】定并向申请》人出具书面凭证;申!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!符,合法定形式的—。。应当在5日内一【次性告知申》请,人需:要补正的全部—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!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!。即为受理《    ! 省、自治区、【直辖市建设主管【部门受理资质申【请后应当对申—报材料进《行审查自《受理之日起20个工!。作日内审批完毕【。并作出书面决—定对符合资质标【准的自作出决—定之日起1》0个工作日》内颁发?检测机构资质—证书并报国》务院建设主》管部门备案 【。。 ,   【 《。第七:条, 检测机构资质【证书应当《注明:检测业务范围分【为正本和副》。。。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!部,门,制定式样《。正,、副本具有同等法律!效力 !   ?。 第八条 】检测机构资质—证书有效期为—3年资?质证书?有效期满《需要延期《的检测机构应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!满30个工作日【前申请办理》。延期:手续 ? :    【检测机?构在资?质证书有效期内【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!证,书有效期届满—时经原审《批机关同意》不再审?查资质证《书有效?期,延期3年由原审【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!。副,本上加?盖延期?专,用章;检测》机构在资《质证书有《。效期内有下列行为】之一的?原审批机关不予延】期, ?    《 (一)超出】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!动的; 【 ,  : (二)转【包检测业务》的;: 《   (三】),涂,改,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!或者以其他形式非】。法转:让资质证书的; !    (!四)未按照国—家有关工《程建设强制性—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!量安:全事故或致使—事故损?失扩大的; !  : (五)伪造!检测数据出具—虚假检?测报告或者》鉴,定,结论的 《 》    — 第九条 检测机!构取得检测》机,构资质后《不再符合相应资质】标准的省、自治区、!直辖市人《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!根据利害《关系人?的请求或《者,依据职权可以责令】。其限期改正;逾期】不,改的可以撤回—相应的资质证书 ! :。 《   》 第十条 任何单】位和个人不得涂改】、倒:卖、出?租、出借或者以【其他形式非》法转让资质证—书      !。第十一条《 检测?机构变更《名称、?地址、法《定代表人、技术负】责人:应当在3个》月内到原审批—机关办理《变更:手续:。 《。。    》 第《十二条 《本办法规定》的,质量:检测业务《由,工程项目《建设单位委托—具有:相,应资质的检》测机:构进行检测委托方】与被委?托方应当签》订书:。面合同  】  《 检测结果利—害关系人《对检:测结果发《生争议的《由双方共同认—可的检测机》构复:检复:检结果由提出复检】方报当地《建设:主管:部,。门,备案 ?   ! , 第十三条 质!量检: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!格执行有关工程【建设标准和》。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!单位或者《工程监理单》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!供质量检测试—样的单位和个人【应当对?试样:的真实性负责—  !。 , , 第十四—条 检测机构—完成检测业务后应】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!检,测报告经检测人员】签字、检测机构法】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!的签字?。人签署并加盖检测】机,构,公章或?者检测专用章后方】可生效检测报告经】建,设单位或者工—程监理单位确—认后由施工单位【归档 ?  《 , 见证取样检!测的:检测报告中》应,。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!姓名 》 :。。 :  :  》。第十五?条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!检测机构出具虚【。假检测报告不—得篡改或《者伪造检测报告【 】   》 第十?六条 检《测人员不《得同时受聘》于两:个或者?两个以上《的检测机构 【 :   《 检测机构和检】测人员不得推荐【或者监制建》筑材料、构配件【和设备 【。   检【测机构不得与行【政机关法律、法【。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!共,事务职?能的组织以及所检】测工程项目相关的】设计单位、施工单】位、监理单位有【。隶属关?系或者其他利害【关系 【 :   ?。 第十七【条 检测机》构不得转包》。检测业务  !  检—测机构跨省、—自治区、《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!。的,应当向工程》所在地?的省: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!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!备案 !    — 第十八条 检测机!构应当对其检测【数据和检测》报,告,的真实性和》准确性负责 【   《 检测—机构违反《法律、法《规和工程《建设强制性标准【给他人造成损—失的应?当依法承《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! , 》    【第十九条 检测【。机构应当《将检测过程》中,发现:的建设单位、监【理单:位、施工《单位违反《。有关法?律、法规和工程建】。设强:制性标准的情—况以及涉《及结构安全》检测结?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!报告工?程所在地建》。设,。主管部门《 ? 《  :  第二十】条 :检测机构应当建【立档案管《理,制度检测合同、委托!单、原始记录、检】测报告?。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!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!意抽撤、涂改检测】机构应当《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!合,格项目?。台账 —    【 第《二十一条 县级【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!设主管?部门应当加强对【检测机构的》监督检查《主要:。检查:下列内容 》    — (一)是否】符合: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!准; — ,  : (二)是否超!出资质范围从—事,质量检?测活:动; 《    — (三《),是否有涂改、倒卖】、出租、出》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!法转让资质证书的】。行为;  】  (—。四)是否按》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!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!真实;   ! (五)检】测机构是否按有【关技术标准和规【定进行检测; 】。    》 :。 (六)仪》器设备及《环境条?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!。。。要求; 》。   《 (》七)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的?其他事项《 》    —。 第《二十二条 》建设主管部门实施】监督:检,查时有权《采取下列措施 【 :   ? , (一)要求】检测机?构或者委《托方: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!料; ? ?   》 (二?)进: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!地(包括施工现【场)进行抽查; !    【。。。 (三?),组织进行比》对试验?以,。验证检测机构的【检测能力; —。  《  (四)】发现有不《符合国家有关法律、!法规和工程建—设标准要求的—检测行为时责令【改正 】 , ,   》 第:二十三条 》建设主管《。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!收,集证据?的,需要可以对有—关试样和检》。测,资,料采取?抽样取?证,的方法;在证据【可能灭失或者以后】难以取得的情况【下经部?门负责人批准可【以先行登记保—存有关试样和检测】资料并应当在7日】内及时作《出,处理决?定在此期间》当事人?。。或者有关人》员不得销毁或者转】移有关试《样和检测资料 】  【  第二【十四条 县》级以上地《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!部门对监督检—查中发现的问—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!行处理并《及时报?告资质审批机—关 : —   ? 第》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!。部门应当《建立投诉受理和处】理制度公开投诉电】话号码、通讯—地址和电子邮件【信箱 》    》 检测机构违【反国家有关法律、】法规和工程建设标】准规定进行检测【的任何单位和—个人都有《权向建设主》管部门?投诉建设主管—部门收到投》诉后应当及》时核实并《依,据本办?法对检测机构作【出相应的处理—。决定于30日—内将处?理意见答复》投诉人 】    】 第二十六条 【违反:本办法规定未取【。。。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!担本办法规定—的检:。测,。业务的其检测—报,告无效由县级以上】地方人民政府建设】主管部?。门责令改正并处1】万元以?上3万元以下—的,罚款 】 ,    【第二十七条 —检测机构隐瞒有【关情:况或者提供虚假【材料申请资质的省、!自治区?。、直辖市人民政【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!。受理或者不》。予行政许可》并给予警《告1年之《内不得?再次申请资质 ! :  《  : , 第二十八条【 以欺骗、》贿赂等不正当手【段,取得资?质证书?的由省、自治—区、直辖《市人:民政府建设主—管部门撤《销其资质证书—3年:内不得?再次申?请资质证书;并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!政府建?设主管部门处以【。1万元?以上3万元以下【的,罚款;?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 【 》    《 第二十九条 !检测机构违反—本办法规定有下列】行为之?一的由县级以上地】方人民政府建—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!可,并处1万元》以上3万元》以下的罚款;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?任 :    【 (?。一)超出《资质:范,。围从事检测活—。动的;   ! (二)【涂改:、倒卖、出租、出】。借、转让《资质证?书的;?  》  (三【)使:用不符合条》件的检测人》员的; 【。   (【四)未按规定—上报发?现,的违:法违规?行为和检测不合【格事项的; 【    — , (五)未按规定在!检测报告上签字【盖章:的; 《   《 《(六)?未按照?国家有关工程—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!检测的; —    — (七)档案资】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!数据无法追溯的【;, :。 , ,   —(八:)转包检测业—。务的 —   — 第三十条】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!数据出具《虚假检测报告—或,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!上地方人民》政府建设主管部【。门给予警告并处【3,万元罚款;给他人造!。成损失?的依法承担赔偿责】任;: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其刑事责任 【 《。    】 第三?十一条 《。违,反本办法规定—委托方有下》列行为之一》的由县级《以上地方人民政【。府建:设主管部门责令【改正处1万元以上】3万元以下的—罚款 《    】(一)委托未取得相!应资质的检测机构】进行检测的; 【。 ,    (!二)明示或暗示检测!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!告篡: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!;    】 : (三)《弄虚作?假送检试样的 】 》    》 第三十二条 】依照本办《法规定给《予检测?机构罚款《处罚的对检》测机构?。的法:定代:表人和其他直—接责任人员处罚款】数,额5:%以上10%以【下的罚款《 ?    】 第三十三条 !县级以上人民—。政府建设主管部【门工作人《员在质量《检,测管理工作中有下】列情形之一的—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;: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《 :    — :。(,一)对不符合法定条!件的申请人》颁发资质《证书:的; ?。    】 (二)对符—合法定?条,件,的申请人不予颁【。发资质证书的; 】 ,   《 (三)对】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!人未在法定》期,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!。; :    — (四)利用】职务上的便利—收受他人财物或者】其他好?处的;  】  《 ,(五)不依法履行监!督,管理职责或》者发现违《法行为不予查处的】 ?  —  ?。 第三十四条 】检测机构和委托方】应,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!、支付检测费用【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!由双方协商收取【费用 ? 【   第三十!五条 ?水利工程、铁道【工程、公路工—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!安全:的试块、试件及有关!材料:的检测按照有关规】定可以参《照本办法执行节【能,检测按照《国家有关规定执【行 !   第三十六条! ,本规定自20—05年1《1月1?日起:施,行 : 质量》检测的业务》内容: ,    一、!专项:检测  】  (一)地!基基础工程检测 !  《  》1、地基及复合地基!。承载力静《载检测?; : ?    》 2、桩》的承载力《检测:; 》    3】、桩身完《。整,。性检测; — :  :  4、锚杆!锁定力检测》   【 , , , (二)主体结【。。。。构工程现场》检测  】  1、【混凝土、砂浆、砌体!强度现场检测; 】    】 2、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】测; ?。    】 3、混凝土【预制构件结构—性能检测; !。    【4、后置埋件的力】学,性能检测 【 , :      —(三)建筑幕—墙工程检《。测,    1!、建:筑,幕墙的气密》性、水?密性、风《压变形性能》、层间变《位性能检测;—   【。 2》、,硅酮结?构胶相容性检—测  【  (四)钢!结,构,工程检测 【 , , ,  ? 1、钢结构焊】接质量无损检测; ! :    】2、钢结构防腐及】防火涂装检测; ! , :   3、】钢结构节点、—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!件,及高强度螺栓—力学性能检测; 】    【 ?4,、钢:网架结?构的:变形检测 — ?   二、见!证取样检《测 》    《 1、水泥【物理力学性》能检验?; :。    】 , 2、钢筋(含【焊接与机械连—接)力学《性,能检验; 【    》 3、砂、【石常规检验;—    】 4、混—凝土、砂浆》强度检?验; 《 ,。  ?  5、【简易土工试验—;   】 6、混凝】土掺加剂检验; !    【 7、预》应力钢绞线、锚夹具!检验; 】  : 8、《沥,青、沥青混合—料检验  ! 检测机》构资质标准 —。。    】 一:、专项?检,测机构和《见证取样检测—机构应满足》下列基本条件—   【 (一—)专项检《。测,机构的?注册资本不少—于,100万元》人民币见证取—样,。检测:。。机构不少《于80?万元人民《币,; 》。    (】。二)所申请检测资】质对应?的项目?应通:过计量认证;(三】)有质量检测、施工!、监理或设》计经:历并:接受:了相关?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!技术人员不少于10!人;边远《的县(区)的专【业,。技术人员可》不少于6《人; ?    ! (四)有》。符合开展检测工作】所需的仪器、设备】和工:作场所;其中使用属!于强制检定的计量】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!合格后方可》使用;  !  (—五)有健全的技术】管理和质量》保证体系 》    【 二、专项【检,测机构除应满足基】本,。条件外?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!    【 (一)地基】。。基础工程检测类 !   》 :。。 专业技》术人员中从》事,工程桩?检测工?作3年以上》并具有?高级或者中》。级职称的不得少【于4:名其中1人应—当具备?注册岩土工程师【。资格 《    】。 (二)《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!  —  : : 专业技术》人员中从事》结构: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!上并具有高级或者】中,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!名其:中1人应当具备【二级注册《结构工程师资格 】。 ?    《 : (三?),建筑幕墙工程检【测类:。 ? ,  :  《 ,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!建筑幕墙检测—工,作3年以上》并具有高级或者中】级,职称的不《得少:于4:名 》    【。(四)钢结构—工程检测类》 《 ,   《 专业技》术人:员中从事《钢结构机械连—接检测、钢网架【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!年以上并具有—高级或者中级—职称:的不:得少于?4,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!二级注?册结构?工程师资格 】    三【、见证取样检测机】构除应满《足基本条件外专业】技术人员中从事【检测工作3年以上】并具有?高级或者《中级职称的不得【。少于3名;边远的】县(区)《可不:少于2人 》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