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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!。 湖州市建设工】程质量检测管理【办法   】 , 建设?。工程:质量检测《管理办法《已于2?005年8月23】日经第?71:次常务会《议讨论?通过:现予发布自》。2005年1—。1月1?。日施:行 《 建设部部【长 汪光焘 二○!○五年九《。月二十八日 【 ,。 ,。   第一条 为了!加强对建设工—程质:。量检测的管理—根据: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建筑法《、建设工《程质量管理条—例制定本《办法: — ,    — 第二条《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!筑物、构筑物结构】安,全的试块《、试件以及有关材】料检测的工程—质量检测机构资质】实施对建《设工程?质量检?测活动?的监督管理》应当:遵守本办法 【 :  ?  本—办法:所称:建设工程质量检【测,(,以下简称质量检测)!是指工程质量检【测机构(以下简称检!测机构)接受—委托依据国家有关】法律、法《规和工程建设强制】性,标,准对涉及结构安全】项目的抽样检测和】对进入施工》现场的建筑材料【、构配?件的见证取样检测】 【 ,   ? 第三条 国】务院建设主管部【门负责对全国—质量检?测活动实施监督管】。理,并负责制定检测【机构资?质,标准 —   ? 省、自治区、!直辖市人民政府建】设主管?部门负责对本行政】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!动实施?监督管理《并,负责检测机构的【资质审批《   — : :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建设主管部【门负责对本行—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!活动实施监督管理】 《    ! ,第四条 检测机构】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!的中介?机构检测《机构从事本》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!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!本办法取《得,。相应的资质证—书 》   检【测机构资质按照其】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!分为: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!见证取?样检测机构》资质:。检测机构资》质标准由《。附件二规《定, ?   ? 检》测机构未取得相应】的资质证《书不得承担本办【法规定的质量—检测:。业务 !    第五!条 申?请检测资《质的机构《应当向省、》自治区、直辖—市人民政府建—设主管?。部门提交下列—申请材料《   — (一)【检测机构《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!; 》      (二!)工商营业执照【。原件及?复印件; 》  :。  ? (三)》与所申请检》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!计量:认证证书原》件及复印件; 】    】(四)主《要检测仪器、设备】。清单:;  —  (五)技!。术人员的职称—证书、?身份证和社会保险】。。合同的原件及复【印件; —    — (六)检》。测机构管理制度及】质量控制措施 !    检】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!国务:院建设主管部—门制定?式样 【 ?。   第六】条 省、自治区、直!辖市人民政府—建设主管《部门在收到申请【人,的申请材料后应当】。即时作出是否受理】的决定并向申—请人:出具书?面凭证;申》请材料不齐全或者】。不符合法定形式【的应当在5》日内一次《性告:知申:请人需要补正的【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!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!日起即为受理 !   ? 省》。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】建设:主,管部门受理资质【申请后应《当对申?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!理,之日起20个—工作日内审批—完毕并作《出书: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!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!起10个工作—日内颁发检测机【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!院建设主管部门【备案 》 《    第七!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!书应当注《明,检测业务范围分为】正本和副本》由,国务院?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!样正、副本具有同等!法律效力 【。 :。    !第八条 检测机构】资质证书有效期【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!期满需要延期的【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!证书有效期》满30个工作日【前申请?。。办,理延:期手:续, :。 ,    检】测,机,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!内没有下列行为【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!满时经原审批机关】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!书有:效期延期3年—由原:审批机关在其—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!延期专?。用章;检测机构在】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!下列行为之一的【。。。原审批机关》不予延期 】 ,  》(一)?超,出资质范围从事【检测:活动的; 】  : (二)【转包检测业务的; !   》 :。 (三)涂改、倒!。卖,、出租、出借或【。者以其他形式非法】转让资质证书的【;    ! (四)》未按照国家有关【工,程建设强制性—。标准进行《检测:造成质?量,。安,全事:故或: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!; ?  ?  (五)】伪,造检测数据出具【虚假检?测报告?或者鉴定《结论的 【 ? ,。   第九】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!测机构资质后—不再符?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!、自:治区、直辖市人【民政府建设主管部】门根据利害关—系人的请求或者依】据职:权可以责《令其限期改正—;逾期不改的可【以撤回相应》的资质证书 】 》   第十】条 任何《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!、倒卖、出租、【。出借或者以其—他形式非法转让【资质证书   】   第十一条 !。检测机构《变更名称、》。地址、法定代表人、!技术负责人应当在】3个月内到》。原审批机关》办理变?更手续 【    】第,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!的质量检《测业务由《工程:项目建设单》位,委托具有《相应资质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!委托方与被委托【方应当签订》书面合同  !  检测结】果利害关系人对检】测,结果:发生争议的由双方】共同:认可的检测机构复】检复检结《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!地,建设主?管部门?备案 》    】 ?第十三条 质量检】测试样的取》样,应当:严,格执行有关工程【建设标准和国家【有关规定在》建设单位或》者工程?监理单位监督下【。现场取样提》供质量检《测试样的单》。位和个人应当—。对,。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! ?    】 第十四条—。 检测机构完成检】测业务后《应当:及时出具检测报【。。告检测报告经检【测人员签字、检【测机构法定代表人】或者其授权》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!检测机构公章或【者检测专用》章后方可《生,效,检测报?告经建设单位—或者工程监理单位】确,认后:由施:。工单位归《档,    【 : 见证取《样检测的检测报告】中应当?注明见证人》单位及姓名 【 》 ,  : ? 第十五《条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明《示或:。者暗示?检测机构出具虚【假检测报告不得篡】改或者伪造》检测:报,告 —    !第十六条 检测人】员不得同时受—聘于两个或者两【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!   》 检测机构】和检测人员》不得推?荐或者监制建筑材】料、构配件和—设备 ?    】 检:测机构不得与行政】机关法律《。、法:规授:权的具?有,管理公共事务职能】的组织以及所检【测工程项目》相,关的设计单》位,、施工单位、监理】单位有隶属》关,系或者其他利害关】系 】    》 第十七条— 检测机《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!    【 检测机构【跨省、自治区、【。直辖市?承担检测业务—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!的省、自治区—、,直,辖市人民《政府建设主管部【门备案 《 ?    】 第?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!当对其检测数据【和检测报《告,的,真,实性和准确性—负责 《  ?  检测机构!。违反:。法律、法规和工【程建设强制性标准】给,他人造成损失的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!赔偿责任 【 :   》 : 第十九条 检测!机构应当将》检测过程中发现的】。建设单?。位,、监理单《位、施?工,单位违?反有关法《律、法规和工程建】设强制性标准的【情况:以及涉?及结构安全检测【结果的不合》格,情况:及时报告工程—所在地?建设主管部》门 【    — 第二《十条 ?检测: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!理制度检测》合同、委托》单、原始记录—、检测报告应当按】年度统一编号—编号应当连续不得】随意抽撤、涂改检】测机:构,应当单独建立检测】结果不合格项—目台:账 !   —第二十一条 县级】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!设主管部门》应当加强对检测机】。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!查下列内《容, ,。 :    — (一)是否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!质,标准; 《    】 (二)是否超【出资质范围从事质】量检测活《动;   】 (三—)是否有涂改—、倒卖、出租—、出: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!法转让?。资质证书的行—为;  【  》(四)是否按规定在!检测报告上签—字盖章检测报告【是否真实; —    【 , (五)检》测机:构是否?按有关技术》标准和?规定进行《检测; 》    —。 , (六)仪器设备及!。环境条件是否符【合计量认证要求; !    】 (七)《法律、法规》规定的其他事项【 : :    ! 第二十二条—。 建设主管》部门实?施监督检查》时有权采《取下列措《施 :    !(一)要求检测机】构或:者委托方《提供:相关的?文件和资《料; 《    (!二)进入《检,测,机构的工作场地(包!括,施工现场)进行【抽查; 《。    !(三)组织进行比】对试验以验证—检测机构的》检,测能力;  !  《 (四)发》现,有不符合国家有关】法律:、法规和工程建【设,标准要求的检测【行为时责令改正 ! , 《 ,   ? 第二十—三条 建设主—管部门在《监督检查中》为收集证《。据的需要可》以对:。有,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!取抽样取证》的方:法,;在证?据可能灭失或—者以后难以取—得的情况下经部【门负责人批准—可以先行登记保【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!料并应当在7日内】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!。此期间当《事,人或者有关人—员不得销毁或者转】移有关试样和—检,测资料 !    》。 第《二十四条 县级以】上地方人《民政府建《设主:管,部门对监督》检查中发现的—问题应当按规—定权限?进行处?理并:及时报?。告资质审批机—关 【 ,   ? ? 第二十五条 【建设主?管部门应《当建立投诉受理【和处理制度公—开投诉?电,话号码?、通讯?地址和电子邮件【信箱 》    检测!机,构违反?国家有关《法律、法规和工【程建设?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!任,何单位和《个人都有权》向,建,设主:管部门投诉》建设主管部》门收到投诉后应当】。及,。。时核实并依》据本办法对检测机】构作出相应的—处理决定于30日】内将处理意见—。。答复投诉人 【 ,。    】 , 第二十六条 】。违反本?办,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!资质擅自承担本办】法规:定的检?测业务的其检测报】。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!方人民政府建设【主管部门责》令改:正,并,处,1万元以上》3,万,元以下?的罚款 【。。  》  《 第二十七条 检】测机构隐瞒有关【情况:或者:。提供虚?假材料申请资质【。的省:、,自,治区、直《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!管,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!予行政许可并给【予,警告1年之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】质 】   ? 《第二十八条 以欺】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!段取得资质》证书的由省、—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!政府建设主管部【门撤销其资质证书】。。3年内?不得再次申请—资质证书《。;并由县《。级以上地方》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!门处以1万》。元以上3《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!。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 【  》  第二十九!条 :检测机构违反—本办法规定》有下列行为》之一:的由县级以上—地,方人民政《府建设主管部门责】令改正?可并处1万元—以上3?万元以下《。的,罚款:;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 【   《 , (《一)超出资质—范围从事检》测活动的;》 :    】(二)涂改、倒卖】、出租、《出借、转让资质证】书的;   ! (三)使】。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!人员的;《 :    》 (《四,)未按规定上报发现!的违:法违规行为》和检测不合格—事项的; 【    (五!)未按规定在—检,。测报:告上签字盖章的【;    】 , (六)未按照国!。家有关工程建设强】制性标准进行检测】的;    ! (七)档案资!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!数据无法追溯的; !    】 (八?)转包检测业务的 !。 ?    【 ?第三十条《 检测机构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!假检测报告或者【鉴定结论的县—级以上地方人民【政府建设主管部门】给予:警告并处3》万元罚款;给他【人造成损失的依法】承担赔偿责任—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,其刑事责任 【 》    【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!办法规定委托方有】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!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!建,设主管部门责—令改:正处1万元》以上3万元》以,。下的罚款  !  (—一)委托未取—得相应?资,质的检?测机构进行检测【的; 》   ?。 : (?二,)明示或暗示检测】机构:。出,具虚假?。检测报告篡改或【伪,造检测报告的;【 :。    》 (三)弄【虚作假?送检:试样的 】    【 , ,第三十二条》 依照本办法规【定给予?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!对,检测机构《的法定代《表人和其他直—接责任人《员处:罚款:数额5%以上—10%以下的罚【款 《    】 , 第三十三条 】县级以上人民—政,府,建设主管《部门工作《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!工,作中有?下列情形之一—的依法给予行政【处分;?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《   — (》一)对不符合法定】。条件的申请人颁发】资质证书《的; 》   ? (二)对】符合法定条件—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!质证书的《; ?    (!三)对符合》法定条件的申—请人:未,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!质证:书的;? :    —。 (四)利用【职,务上的便利收受【他人:财物或者其他—好处的; 》    【。 (五)不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!责或者发现》违法行为不予—查处的 】    【 第三十四—条 检测《机构和委托》方应当按照》有关规定收取、支】付检测费《用没: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!。。双方协商收》取费用 — ?    — 第三《十五条 水利—。工程、铁《道工程、公路工程等!工程中涉及结构安】全的试?块、试件及有—关材料的检测—按照:有关规定可以参【照本:办法执行节能检测按!照国家有关规定执】行 【  ?  ?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!自2005年11】月1日起施》行 《 质量检测》的业务内容 —    一】、专项?检,测  【  (一【。)地基基础工—程检测 —    1!、,。地基及复合》。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!;,  —  2、桩的!承载力?检测;  !  3、【桩身完?整性检测; 【   》 4》、锚杆?锁,定力检测 【    — (二)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】检测  】 , 1、混凝土!、砂浆、砌体强度现!场,。检测; 【。    》 2、钢筋—保护层厚度检测; !  》  3、混】凝,土预制构件结构性】能检测?;  【  《 4:、后:置埋件的力学性能】检,测 《    【  (?三,)建筑幕墙工程检】测    — 1《、建筑幕墙》的气密?。性,。、水密?性、风压变形性能】、层间变位性—。能检测; 【。    】2、硅酮结构胶相容!性检测 】   ? (四)钢【结构工程检测 【    】 1、《钢结构焊接质—。量无损检《测;: 《  :。  2、【钢结构防腐及—防,火涂装检测;—。 , ,    — 3、钢结构节!点、: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!件及高强《度螺栓力学性能检】测; 【。   —4、钢网架结—构的变形检测 【 ,  《  二、见证!取样:检,测    ! 1、水—泥物:理力学性《能检验; !   《 ,。 2、钢筋》(含焊接与机械连】接)力学性能检验;! 》 ,  《 3、砂《、石常规检验;【    ! 4、混凝土【、砂:浆强度检验; 】。    】 5:。、简易土工试—验; —   ? 6、混【凝土掺加剂》检验;?    】 , 7、《预应力钢绞》线、:锚夹具检验; !    8【、沥青、沥青混【合,料检:验   】 ,检测机构《资质标准 —    】一,、专项检测机构和】见,证取: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!列基:本条件 —    — (一《。),专项检?测机:构的注册资本不【少于1?。00万元《人民币见证》取样:检测机构不少于80!万元人民币; 】 ,    — :(二)所《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!项,目应通过计》。。量认证;(三)有质!量检测?、施工、监》理或:设计经历《并接受了相关检【测技:术培训的专》业技术人员》。不,少于10《。人;边远的》。县(区)的》专业技术人》员可不少于6人; !    【 : (四?)有符合开展—检测:工作所需的仪器【、设备和工作场所;!。其中:使用属于强制检定】的计量器具要经【。。过,计量检定合》格后方?可,使用; 【    【(五)有健全的技术!管理和?质量保证体系—   【 二、专项检!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!条,件外还需满足下【列条件?。。 :    】 (一)《地基:基础工程检测类【    】 专业技—术人:员,中从事工程桩检测】工作:3年以?上并具有《高级或?者中级职称的不【得少于4名》。。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!册岩土工程师—资格 《 :    (】二)主体结》构工程检测类— , 《   《 专业技术—。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!检测工作3》。年,以上并具有高—级或者中级职称的】不得少于4》名其中1人应当具】备二级?注册结构工程师【资格 —    (】三)建筑幕墙—工程检测类 !    【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!建,筑幕墙检《测,工作3年《。以上并具有高级【或者中级《职称的?不得少于4名—    !。 (四)钢结构】工程检测类 —   — 《专,业技术人员中—。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!检测、钢网架—结构变?形检测?工作3年以上—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!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!其中:1人应当具备—二级:。注册结构工》程师资格 —    三】、见证取样检测机】构除应满足基—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!。员中从?事检:。测,工,作3年以上并—具有高级《或者中级职称的【不得少于3名;【边远的县(区)【可不:少于2人 —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