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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】。二章:。 土地使《用权收购储备 ! ,   第十一条 无!主地、为政》府,带征的土地》和依法没收、收【回的土地,直—接,由市土地储》备中心进行》土地:储备   ! 《除前:款规定外需要储备】的土地,由市土地】储备中心按照—本办法的规定进【行收购 》 :    —第十二条 土地收】购的一般程序: !   》 (?一)申请收购市区】范,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!定的土地收购条件】的,国有:土地,其土地—使用权人《应持有关资》。料,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!进行收?购  【  (二)—权,属核:查市土?地,储备中心对申请人】。。提供的土地和地上】物权属、土》地面积、地上物面积!、四至范《围、土地《用途等情况》进行:实地调?查和审?核    !。 (三)征询意见】市土地储备中心【根据申请人》提出的申请和—实际调?查的情?况,向?市规划部门征—求意见;进》行住宅综合开发的,!还应:向市综合开发管【理部门征求开发意】见 ?    (四!)费用测算市土地】储,备中心?根据调查和》征询意见结果,【会同有关部门—进行:土地收购补偿费用】的测算?评估;实《行土地置换的,要】进行相应的土地【费用测算 【 , ,  : (五)方—案,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!根据土地权》。。属调查、《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!,提出土地收购的具!体方案,报市土地】管理:部门审批;》其,中特殊地块的—收购储备方案还【须,报,市土地收《购储备管理委—员,会批准   ! (六)签订【合同:收购方?案经批准后》,由市土地储备中心!与原:土地:使用权人《签订国有土地—使用权收购合—同 《  ?  (七)—收购补偿市》土地储备中心—根据国有土地使用】权收购合同约定的】金额、期限和方式,!向原土地使用权【人支付土地收—购补偿?费用;实行土—地置换的,进行土地!置换的差《价结算 【   (八)【权属变更市土—地储备中心根—据国有土地使用【权收购合同》约定:支付收购定》。金后:,原土地使用权人】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!同向市土地管—理部门、房产管理部!门,申请办理权属变更】登,记手续  》  : :    (九【)交:付土地根《。据,合同:约定的?期限和方式》,原土地使用权人】向市土地《储备中心交》付,被收:购的土地和地上建】筑物;被收购的土】地,使用权一经》交付,即纳入—土地储备 — , ?   第十三条 !土地:使用权人《申请土地收购—必须提供下列—资料::    】 (一)土地收【购申请书; !    《 (二)法人资格】证明书?;  【  (三)授【权委托书《; :   — (四《)营业执照》; :   — (五)土—地使用权合》法凭证; —    【(六)房屋所—有权合法凭证; 】 ,    (七!)土:地平面图;》    !(,八)主管部门意见】;   】 (九)其他需要!提交的资料 !   《 第十四》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!收购合同《应包括以下内容:】    (!。一)收购土地的【位置、面积、用【途及权属依》据,; ?    (二!)土地收购补偿费用!及,。其支付方式和期限】; —   ? (三)交付土【地的期限和方式【;    ! (四)双方约定的!其他权利《义务; 【    (五)】违约责任; 【    (】六)纠纷的处理 ! :    第】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!用权收购合》同一经?签订:,即产生法律效力,!双方当事人必—须全面履行合同【约定的各项义务 】   【 第十六》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!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!地,使用权的,原—国有土地使用权【。出让:合同自?国有土地使用权收】购合:同,生效之日起》予以:解除: 《   》 第十七》条 土地收购补【偿费一般按收购土地!的开:发,成本计算出让的【土地使用《权补偿费还应包【括对:土地使用权人已支】付的土地出让—金的补偿,但—应扣:除原土地《。使用权人已实际使】用土地期间》应付:出的出让金部分 】    !第十八条 土地收】购补偿费可通过【。以下方式确定:【 《    《 ,。(一)由杭州—市地产评《估机构?。依据市政府确定【的市区?。。土地基准地价和国】家有关规定》进行评?估,,并经市《土地管?理部门依《法确定   !   《   (二》),按住宅用《地,和工业?用地基准地价中开发!。成本部分《的中间价确》定   — (三)按收【购合同约定的土【地,拍卖、招标所得【的比例确定以土【地置换方式进—行储备的《,,按前款规定的方【式分别确《定置换土地》收购补偿费,由市土!地储备中心与原土】地使用?。权人结算差价 !。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