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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章 土!地,使用权收《购储备 《 ?   第十》一条 无《主地、为政府带征的!土地和依《。法没收、收回的土】地,:直接:由市土地储》备中心进行土地储】备 《 :   除前款!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!地,由市土》地储备中心按照本】办法的规定进行【收购 —   《 第十二条 土】地收购的一般程【序: 》    (一】)申请收购市—区范围内《凡符合本《办法规定的》土地收购条件的【。。国有土地,其土地使!用权人应持》有,关资料申请市土地】储备:中心进行收》购 》    (二【),权属核查市土—。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!提供:的土地?和地上物权属、土地!面积、地上物面积】。、,四至:范围、土地用途等情!况,进行实地调》查和审核 !   (三—)征询意见市—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!请人提出的申—请和:。实际调查的情—况,:向市规划《部门:征求意见《;进行住宅综合开发!的,还应向市综合开!。。发管理部门征求【开发意见 !  :。 (四《)费用测算市土【地储备中心根据【调查和征询意见结】果,会?同有关部《门进行土地收购【补偿费用的测—算评估;《实行土地《置换的,《要,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!测算 《   》 (五)》方案:报批:市土地储备中心根】据土地?权属调查、收—购费用测《算的结果《,提出土地收—购的具体方案,【报市土地管理部【门审批?;其中特殊地块的收!购储备方案还须【。报市土地《收购储?备管理委员会—。。批准:    】(六)签订合同收】购方案经批》准,后,由市土》地储备中《心与:原土地使用权人签】。订,国有土地使》用权收购《合同 《   》 (七)收购【补偿市土《地,储备中心根据国有】土地使?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!金额、?期,限,和方式,向原—。土地使用权人支【付土地收购补偿费】用;实?行土地置换的,进行!土,地置换的《差价结算 】   《(八)?权属变更市土地【储备中?心根据国有土地【使用权收购合—同约定支付收购定】金后:,原:土地使用权人—与市土地储备—中心共同向市—土,地管理部门、房产管!理部门申请》办,理权:属变更登记手续  ! ,    【 (九)交付—。土地根据合同约定】的期限和方式—,原土地使用权【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!交,付被收购的土地【和地上建筑》物;被收购的土地】使用权一经交付,】即纳入土地储备 】  —  第十三条【。 ,土地使用权人申请】土地收购《必须提供下列资【料: 《。 ,    (一【)土地收购申请【书; 》    》 (二)《法,人资:格证明书; — ,    (三!)授权委托书; !    — ,(四)?营业执照《;,  —  (五)土【地使用权合》。法凭证; —  《  (六)房【屋所有权合法凭【证;   ! (七《)土地平面图; 】 ?   ? (八)主管部】门意:见; 【   (九)【其他需要提》交的资?料,。 :  》  第十四条 国!有土地使《用权收购合同应包】括以下内容: 【    (】一)收购土地的位】。置、面积、》用途及权属依—据; —    (—二)土地收购补【。偿费用及其支付方】。式和期限《; :    (!三)交付土地的期】限和方式;》。 ?    (四】)双方?约定的?其他权利义务;【 :    (五!)违约责任;—。 ?。  ?  : (六)纠纷—的处理 》    】 第十五条 国【有土地使用权收购】合同一经签订,即】产生法律效力,双】方当事人必须全面】履,行合同约定的—各项义务 —。 :    第十】六条 实施收购【。。的,土地:为以出让方式—取得土地《使用权的,》原国有土地使—用权出让合》同自国?有,土地使用权收—购,合同生效之日起予】以解除 — ?    第—十七条 《土地收购补偿费【一般:按收购土《地的开发成本—计算出让的》土,地使用权补偿费还应!包括对土地使用【权人:已支:付,的土地出让金—的补偿?,但应扣《除原土?地,使用权人已实—。际使:用土地期间应付出】的出让金部分 【   【。 第十八条 土地!收购补?偿费可?通过以下方式—确定:: —   (一)由杭!州市地产《评估机?。构依据市政府—确定的市《区土地基准地—价和:国家有关《规定进行评》估,并经市土地管理!部门:依法确定   】 :  ?    《(二)按住宅用地】。和工业用地基—准地价?中开发成本部分的中!间价:确定  — , (三)按收【购合同约定的—。土,地拍卖、《招标所?得,的比例确《定以土地置换方【式,进行:储备的,按前款【规定的方式分别确】定置换土地收—购补偿费,由市【。土地储备中心—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!算差:价 》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