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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章 土地【。使用权收《。购储备
】 第十一条 无】主,地、为政府》带,征的土地和》依法没收、收回的】土地,直接由—市土地储备》中,心,进行土地储备 【。
】 除?前款规定外需要【。储备的土地,—由市土地储》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!规定进行《。收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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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!土地收购《的一:般程序: 》 :
(【一)申请收购市区范!围内凡符合本办法】规定的土《地收购条件的—国有土地,其土地使!用权人应持有—关资料申请》。市土地储备中心进】行收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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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—权属核查《市土地储备中—心对申请人提供【的,土,地和地上《物权属?、土地面积、地【上物面积、四至【。范,。围、土地《用途等情《况进行实地》调查和审核 【。 ,。
(三】。)征询意见市—土地储备中心根据】申请人提出的—申请:和实际调查的情【。。况,,向市规划部门【征求意见;进—行住:宅综合开发的,【还应向市综合开发管!理部门征求》开发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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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费—用测算市土地储【。备中心根据调查和】征询意见结果,会】同有关部门》进行土地收购—补偿费用的测算【评估;实行土地置】换的,要进行相应的!土地:费用测?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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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》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!中心根据土地权【。属调查、收购—费用测算的结果【,提出土地收购【的,具体方案,报市土地!管理部门《审批;?其中:特殊地块的》收购储备方案还须报!市土地收《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!准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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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签订合同收!购方案经批准后【,由市土《地储备?中心与?。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!国,。有,土地使用权收购合】同 《
(【七)收购补偿市土】地储备中心根据【国有:土地:使用权收购合同【约定的金《额、期限和方—式,:向原土地使用权【。人,支付土地收购补【偿费用?;实行土地置—换的,进行土—地置:换的差价结算— :
(【八)权属《变更市?土地储?备中心根据国—有土地使《用权:收购合同约》定支付收购定金【后,,原土地《使用权人与市土【地储备中心共—同向:市土地管理》部门、房产管理【部门申请办》理权属变更》登记:手续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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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交》付土地根据合同【约定的?期,限和方式,原土【地使用?权人向市土》。地储备?中心交?付被收购的土地和】地上建筑《物;被收购的土地使!用,权一经交付,即纳入!土地储?备
》。
第十】。三条: 土地使用权人【申请土地收》购必须提供下列资】。料: ?
(】一):土地收购申》请,。。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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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法—人资:格证明书; 【。 ,
(三】),授权委托书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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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营业执】照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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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土【地,使用权合法凭—证; ?
(!六)房屋《所有权?合法凭证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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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【土地:平面图;《。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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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八)主管《部门:意见:;
】
(九《)其他?需要提交的资料 】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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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四条 国有【土地使用《权收购合同应包【括以下内《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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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收购土【地的位置、面—积、用途及权属【依据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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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—土地收购补偿—费用及?其,支付方式《和期限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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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》交付土地的期—限和:。。方式; 》
—
(四)双方约定】的其他?权利:义务;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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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五)违约责—任;:
【
(?六)纠纷的》处,理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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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—条 国有土地使【用权:收,购合同一经签—订,:即,产,生法律?效力,双方》当事人必须全—面履:行合同约定的各【。项,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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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— 实施收购的土地】为以:出让方式《取,得土:地使用权的》,原国?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!。同自国有《土,。地使用权《收购合同生效之【日起予以解除 】
!第十七条 》土地收购补偿费一】般按收购土地的开发!成本计算出让的土地!使用权补《偿费还应包括对【土地: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!地出让金的补偿,】但应扣?除原土?地使用权人》已实际使用》土,。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!金部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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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八条: 土地收购》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!式确定: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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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
(一)由【杭州:市地产评估》机构:依据市政府》确定的市区土地基】。准地价和国》家有关规定进行评】估,并经《市土:地,管,。理部门依法》确定:
】 , (二)按】住宅用地《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!中开发?成,本部分的中间—价确定
!
(:三)按收《购合同约定的土【地拍卖、招标所得的!比例确定以土地置】换方式?进行储备的,—按前:款规定的方式—分别确定置》换土地收购补—偿费,?由,市土地储备中心与】原土地使用权—人结算差价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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