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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》 《 营口市城—市供:热管理办《法 》 营政发〔201】2,〕6号 【 关于印发营口】市,城市:供热管理办》法的通?知 ?    各》市(县)、区人民】政府市?政府各部门、各派出!。机构、各直属单【位,     —营口市城市供热【管理办法业经—营口市人民》政府常务会议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!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! ,二〇一二年六月八】日 》。 第一章《 , 总: , 则 第》一,条 为规范我市】供热用热行为维护】热用户?、供:热企业、热源单位的!合法权益根据辽宁】省城市供热管理办】法等法律、法规规定!结合我?市实际?制定本办法 第二!条 : 本办法所称—城市供热是指利【用热源产生的—蒸汽、?热水通?过管网为热用户有】偿提供生产和生活】用热的行为 —     供热】企业是指利用热源或!者自产热能从事供热!经营:的单位 》。    热》用户:是,指,有,偿使用?供热:企,业,提,供热能的《单位和个人 第】三条 我市—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!供热规划、建设【、经营、管理—和用热?的单位及个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! 第四条 营口】市城:市公用事业管理局】是我市城《。市供热的行政主管】部门营?口市:供暖办公室是我市供!热管理?机构具体负责全市】供热监督管理工作】 ,     各—市(县)区供热管理!部门:接受市供热》行政主管部门及【供热:管理:机构的监督指—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的城市供《热管理工作 —    《 市发展改革、规】划、环保、》财,政、民政等部门在各!自职责范围内做好】城市:供热管理工作— 第五《条 : 城市供热坚持【统筹规划、配套【建设、统一管理【、协调发展的原则】。各级政?府应当加强对供【。热的监?督管理优先发展以】供热为?主的热?电联产?优化:配置供热资源推【广和采用建筑—节能:以及先进的供热方】。式、技?术和装?备提高供热质量 】 第二章 供】热,。规,划与建?设 : 第:。。六条: 市城《市供热行政主管部】门会同市发展改革、!规,划、环保等》部门按照城市总【体规划编制城—市供热专项规划报】市政府批《准后由市城》市供热行政主—管部门组织》实施:。    》 编:制供热?专项规?划应当遵循统—筹安排?、合理布局》、,远近结合、节能减】排的原则优先利用】热电联产热能发展集!中供热 》    新建、扩】建、改建城市道路】。应当根据供》热专项规划同时【设计和?敷设供热管道 【。 第七条 新建】供热工程《项目:由建设单位按—规,定交纳供《热,工程:配套费供热工程配套!费由市财政统一收】取专:户存:储专项用于城市供热!工程建设 第八条! 新建住宅—。区、公共建筑实行集!中供热不得建设分散!供热锅?炉房    【 对现有分散—供热锅?。。炉,房由市城市供热行政!主管部门会同规划】、环保部门逐步进】行集中供热改造 】     对市区内!不具备集中供热【条件又?确需供热的应由【市,城市:。。供热行政主管部【门,审,核,、市环?保,。行政主管部门—审批环境影响评【价文件、市规—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!同意:。后方可建设》临时供热锅炉房在】集中供热管网到达该!。区域后应《拆除临时《供热锅?炉并:入集中供《热,管网 第》九条 ? 城市?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供!。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!供热专项规》划经市城市供热【行政主管部门—审查同意后》。报,市规划行政主管【部,门审查履行》建设审?批,。手续 ?    《 新建?、改建、扩建供热工!程施工前施》工单位应当书面通】知辖区?供热管理部门 第!十条 ? 凡涉及供热—的建设项目建设【单位应当向市城【市供热行政主—管部门提出用热【申请市?。城市供热行政—主管部门在20个】工作日内根据供热专!项规:划书面回复是否准予!供热    【 供:热企业应当与建设单!位签:订供热合同建—。设单位应《。当按供热合同进行】建设住宅小》。区二级?管网、?换热站由建设单位】出资建设 第十一!条 城市供热工】程的设计、》施工、监理应由【具有相应资》质的单位承担—严,格执行国家》设计规范和施工技】术标准选用的设备、!材料、计量装置等应!当符合设计要求和】国家:规定的产品质量标】准配套建设的供【热设施应当》与建设主体工—程同时设《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!验,收供热设施不—具备:供热条?件的有关部门不【得验收该建设项目】     新建】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!的既有建筑必须按】照规定安《装,供热计量装置、【室内温度《调控装?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!置 ? ,。。   ?既有建筑的》供热设施不符合【国,家现行?建筑设计规范的应当!由市、?区城市供热主管【部门按照供热设【施建设和改》造计划?逐步:进行建筑节能和供】热计量改造》 ?第十:二,条 分散供热【设施并入《集中供热网的应在】热网安全运行一个】采暖期后拆除锅【炉单台容量在十【四兆:瓦,以上的作为应急【备,用热源予《以保留 》 第十?三条 市》城市供热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应当根据城市—。供热规?划确定?供热企业的》供热项目、供热范】围因规划《调整或供《热,。范围内?热负荷与供》热,企业:供,。热,能力不相适应时【市城市供热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可,以,调整其供热范—围并按照规定程序】修改供热规》。划 第十—四条 供热企【业应当在市城市供】热行:政主管部《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!接并新的热负荷【及分散供热锅炉【和弃:管供热锅《炉 第十五条 ! 供热工程验收合】格后建设单位—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!。政主管部《门和供热企业移【交供热设施工—程资料?供热管理机构应【当建立健全供热工程!档案管理《。制度 ? 第三章《 供热设》。施管理 第十六条! 城?市供热设《施包括热《源厂和锅炉》房、供热管网、换】热站、泵站》、,阀门室(井)—、计量器具》、室内管道、散热】器 第十》七条 ? 建设单位对供热】设施的保《。修期为两个采—。暖期:。保修期届满经—建设单位与供—热企业验收合格【后办理?移交手续    ! 居民住《宅的室内采暖设【。施,由房屋产权人维【修、养护《、更新供热设施分】界点为未安装热计量!表的以锁闭阀为界已!安装热计量表的【以热计?量表为界已办理【。验收移交《。手,续的共用部位供【热设施(《包括锁闭阀、热计】量表)的维修和更新!。。改造由供热企业负】责其费用《纳入热费《成本非?住宅热?用户:供热设施《的管理?责任:由供热、用热—双,方在合同《。。中约定 《。     保修期】。。内及未办理验—收移交?。。手续:的建筑共用部—位供热设施的—维,修由建设单位负责 !     热用户与!供热:企业、建设单位对供!热设施的《维修另有约定的从】其约定 《 第十八条 供热!设施责任人》应履行维修、养【护责任定《期,进行检查、》维修、更《新改造保证供—热设施安《全、正常运行 【     供—热企业不得擅—自转让?、移交和放弃供热设!施管理责任 【第十九条 供【热期间供热》设施发生故障供【热企业因抢修需要挖!掘道路?、占用公共场—所的可以在抢修【供热设施《的同:时办理相关审批【手续相关部门—。应当给予配》合 第《。二十条 因工【程建设确需改—建、迁移、》拆除供热设施—的,建设单位应当按照】建设:项目审批《程序提出申请经市城!市供热行《政主:管部门批准后方【可施工 》   ? 因城市建》。设需:要,需拆:迁城:市供热区域锅—炉,房的拆迁单》位应当承《担恢复供热区域供】热,的,相关费用 》 第二十一条— 在供《热设施管理》范围内进行施工的】施,工单位应《。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中!。造成供热设施损【坏的应及时通知供】热企业并承担修复】费用赔偿《。经济损失;给相关】单位和个《人,造成损失的施工单】位,。应承担赔偿责—任 第二十二【条 禁《止下列损害供热设】施或者?影响:使用功?能的行为 》 ,。    (一)【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!内采砂、取土—、爆破和其他有【害作业;   】  (二《)擅自将自建供热】设施与?公用供热设施—相,连接;?    》 (三)依托锅炉房!或者地上《管网设?备搭建?构筑物和牵拉、吊】装等承重作业—; ?。   ?。 (四)在地下管道!上,方建筑施工、堆放】物料、植树;  !。   (五)—向供热管道》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!。放雨(雪《)水、污水、倾倒】垃圾等;    ! (六)将室内供热!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!隔墙:内;   —  :(七)?其他损害供热—设施或者影响使【用,。功能的行为 【。第四章 供热【管理 第二十三条! 供热企》。业应当?具备法人资格并【取得:供,热资质方可从事【供热经营活动 【 第二十四条 我!市供热期为》当年11月1日零时!至次年4月1日零】时市政府《可,根据实际情况适【当调整供热时—间, 第二十五条 】 供热期内安装【取暖设施的居民热用!户的卧室《、客厅?。温,度不低于《18℃其他部位的温!度应当符《合设计规范》要求老旧热网改造】未完成的区域安装取!暖设施?的居民热用户的卧】室,。、,客厅温度不》低于16℃》非居民?热用:户的供热温度标【准、:供热:运行期限由供热企业!与其约定并从—其约定 下列【情况除?外     (】一)热用《。户擅自改变》房屋结构、室内供热!设施影响供热效果】的;:     (【二)因不《可抗:力造成供热企业无法!正常:供热的?; :     (—三,)热用户未采取正】。常保:。温措施的; —    《。 (:。四)供热设施抢【修期间 第—。二十六条 供【热企:业应当?履行下列《职责 《。 ,。   (一》)提供?正常、持续、稳定的!供热; 《     》(二)完《善室温监测》制度及时处理供热投!诉;   —  (?。。。三,)及时检《修、维护供热设施保!证供热设《备正常运行;—     (【四)执行《市政府?规定的供热期限【、室温和《收,费标:准;:。 :    (五)接】受市城市《供热行政主管部【门和:供,热管理机构对—其供热和服》务质量的《。监督检查 第【二十七条 》 供:热设施发生故障不】能,正常供热的》供热企业应当立【即组织抢修及时【告知热用户并—报告市城市供热行政!主管部门 》 供热单位应当【按照下列《时限进行抢修  !   (一)一般】事故抢?修时限6小时—内;   —  (二)较大【事故抢修时限24小!时内;    】 ,(三:)重大?事故:抢,修,时限48至7—2小时内 第【二十八条 供热期!内热用?户室内温度》低于规定标准的热用!户可向供热企业提出!检测要求供热企【。业应当入《户检测温度》 :  :  热用户对—供热企?业检测结果有—异议:或者供热企》业不予检《测的热用《户可向市供》热管理机构投诉由市!供热管理机构进行检!测  《。   热用户对【市供热管理》机,构的检测结》果仍有?异议的可委托法定的!计量检测机构—。进行检测《检,。测结果达标的—检测费用由热—。用户承担检测结果】不达标的检》测费:用由供热企业承【担     供】热,企业和?市供热管理》机构:应当向社会》公布投诉电》话配备测温人员 !    供热温度】达不到标准的供【热单位应当给—予热用户赔偿—温度检测及赔—偿办法由市城市【供热行政《主管部?门另行制定 【第二十?九条 建立城【市,供热质量保证—金制度供热》企业在供热期前应当!向市:供热管理机构交【纳供热质量》保证:金经检测属供热企业!责任造成热用—户室温不《达标符合采暖—费退还条件但供热企!业拒不?退,。费的:热用户可向市—供热:管理:机构申请由市—。供热管理《。机构从供暖企业交】纳的供?热质量保证金中支】付  《  : ,供热:质量:保证金的《缴存与使用由市【城,。市供热?行政:。主管部门另行制【定 第三十—条 : 各级政府》应当:制定供?热,应急预案设立供【热专项?调节资金应》对供热突发事件【保证:城市供热的连—续性和稳定》性,。。 :    《。供热企业根据供热应!急预案储备必要的供!热,。抢修物资组建抢【修队伍出《现供:热,突,发,。事件启用应急备【。用热源 》第三十一《条 市城市—供热行政《主管部门对》供,热企业进行检查【考评对考核不—达标的供热》企业给予通》报责令限期整改 】 第三十二》条 热用户应当遵!守下列规定 —     (—一)及?时交纳采暖费;【。     (【二)不得擅自开启和!关,闭,供热阀门;  】   (《三,)不得擅自改动【供热设施;  】。   (四)不得排!放、盗用供热—设,施循环热《。水和:。蒸,汽; 《    (》五)不得擅》自,挪动、改动控—制阀门、《热计量仪《表及其附《件;:   《  (六)不得实】施影响供热效果的】其他行为 》 第三十三条 】不需要供《热,的房:屋热用户应在当年】9月30日前到供】热企业办《理暂停供热手—续,由供:热企业采取停止供】热措施?如停供影响其—他热用户正常—采暖或共用供热设】施安全?运行的不《得办理暂停》供热手续  【   停止》供热的房屋》热用户应当排空室】内,供热设施内》的存水采取措—施保:证室内给排水设【施正常使用因室【温过低?致使:给排水管道冻裂【或擅自开启分户阀给!供热企业或者相邻用!户造成损失》的,由该:热用户承担赔偿责任! ,  :   ?新建建筑在供—热设施保修》期内不?得办理?暂停供热本办法【施行前已取得土【。地使用权的住宅【建筑除外 》。 第三十四条 】未计入房屋面积的阁!。楼、阳?。台、地下室、车库等!不予供?热如用户有用—热需求的应当—向供热企业》提,出申请在不影响【热力:平衡的情况下由供热!企业与热用》户签订协议缴纳采】暖费后?方,可供热 》第五章 采—暖费收费《管理: 第?三十五条《 城市供热实行】谁用热、谁交费的原!则由热用户》向供热企业交纳采】暖费采暖费价格按】市物价部门公布的】标,。准,执行:按建筑?面积收费  【   新竣工建筑】及完成供热计—量改造的《既有:居住建筑逐步实行按!用热量?计价收费具》体收费标准由—市城:市供热行政主管部】门会:同市物?价部门确定 【    特殊结构】建筑的?采暖费收费标准由市!城市: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!同市物价部门—确定 第》三十六条 》 新建住宅建—筑供热设《。施保修?期内未办理》入住手续的房屋由】建设单位承担5【0%的采《。暖费(本办》。法施行前已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】。住宅建筑除外)【;己办理入住—手续:的房屋由房屋—买,受人承担采暖费【 第三十七条【 ,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!10月31日—前,。向供热企业全额交纳!采暖费不《按时:交纳采暖费的用户】供,热企业有权限—供、缓供或者停【止,供热: :第三十八《条 城市居民最低!生活保障《家庭采暖《费收取按有关规定】执行: , 第三?十九:条 采暖费的收】取对象为房屋产权所!有人房屋产权人【转让房屋的由—原热:用户和现热用户一同!到供:热企业办《理供热变更手续 】 第四十条 供】热企业收《取采暖费《应当出?具,税务部门《统一印制的发票 】 第:六,章 : 法律?责任 《第四十一条 【违反本办法第—二十二条规定的由】市城市供《热行:政主管?部门:责令停止侵害—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!但不停止侵》。害行为的处2—000元《以下罚?款,;造:成设施损坏的除责】令赔偿损失外处赔偿!费1至5倍罚款 】 第四十二条 违!反,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!定无资?质、超越资质等【级从事城市供热经】。营活动的由市城【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!给予警告责令—办理相应资》。质手续拒不改正的】处3000元以上1!万元以下罚款 】。第四:十三条 违反本办!法第:。二十六条规定—。供热企业检修、维】护、操作失职或管理!不善致?使供热设《施不能正常运行【、稳定供热的由市城!市供热行政主管部】门给:予警告可以并—处300《0元:以上2万《元以下罚《款 ?第四十四条 获】得特许?。经营权的供热—企,业在特许经营—期间:。有下列?行为之一《的,由市城市供热行【政主管部门依—法终止?特许经营协议取消】其特:许经营权并实—施临时接管  】 ,  (一)擅自转】让、:。出租特许经营权的;!  ?。 ,  (二)擅自将经!营的财产进行处【。置,或者抵押的; 】    《(三)因《管理不善《发生:重大质量、生产安全!事故的;    ! (四)擅》自停业、歇业严重影!。响社会公共利益【和安全的;  】   (五》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!其他行?为 第四十五条 ! 违:反本办法第》三十二条《第(二?)项至第(六)项】规定的?由市:城市供热行》。政主管部门给予【警告责?令限期改正逾期【不改的处5》。0元以上50—0元以下罚》款;造成供热设施损!坏的:供热企业可以—向人民法院提—起诉讼?要,。求赔偿损失 第】四十:。六条 当事人对行!政,处,罚决定不《服的可依《。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!接,向人民法院起诉逾】期不申请《行政:复议也不向人—民法院?起诉又不《履,行行政处罚决定的】由作出行《政处罚决《定的机关申请—人民:。法院强制执行 第!四十七?条 : 城市供热管理工】作人员?应当:依法履行职责—对滥用职权徇—私,舞弊玩忽《职守的由其》所,在单位或者上级【主管部门《。给予行政《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依?法追究?刑事责任 第【七章 《附, :则 : 第四?十八条 大石桥】市,、盖州市、》鲅鱼圈区《供热管理可参照【本办法执行 — 第:。。。四十九条 本办】法自2012年1】1月1日起》。施行市政府20【01年?10月2《4日印发的营口【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!办法(营政发〔【2001〕》36号)、》。。2002《年9月6日印发【。的营:口市城市《集中供热管》理办法补充规定【。(营政发〔2002!〕41号)》同时废止《 , ,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