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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营口《。市城市?供,热管理办法 【 : 营:政发〔2012〕6!号 《 关于》。印发营口市城市供热!管理办法的通知 】    《 各市(县)、区人!民政府市政》府各部门、各派出】。机构、各直属—单位: ,     营口【。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!业经营口《市人民政府常—务会议审《议通过现《印发给你们》请认真遵照执—行, 二〇一二—年六:月八日 】第一章 总 【 ,则 第一条 】。为规范?我市供热用热—行为维护热用—户、供?。热企业、热》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!据辽:。宁省城市供热管【。理办:法等法律、法规规定!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!办法 第》二条 本办法所称!城市供热是指利用】热源产生的蒸汽【。、热水通《过管网为热用—。户有偿提供生产【和生活用热的行为】  ?   供热企业】是指利用《热源或?者自产热能从—。事供热经营的—单位    【 热用户是指有【偿使用供热企业提】供热能的单位和【个人 第三条 !我市行政区域—内进行城市供热【规划、建设、经【营、管理和》。用,热的单位及》个人均应遵守本【办法 ? 第四?条 营口市—城市:公,用事业?管理局是我市城市供!。热,的行政?主管部?门营:口市供暖办公室是我!市供热管理机构【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监!督管:理,工作  》   各市》。。(县)?区供热管理》。部,门接受市供》热行:。政主管部门及供热管!理机构的监》督指导负《责本行政区》域内的城《。市供热管理》。工,作, :   ?。 市发展改革—、规划、环保—、财政?、民政等部》门在各自《。职责范围内做好城】市供热管理工作 】 第五条《 城?市供热坚《持统筹规划》、配套建设》、统一管理、—。协调发展的原则各】级政府应当加—。强对供热的》。监督管理优先发展以!。供热为主的》热电联产优化配置供!热资源推广和采用】建筑节能以及先【进的供热方式、技术!和装:备提高供热质量 !。 第二章 供热规!划与建?设 : 第六条 市城市!供热行政《主管部门会同—市,发展改革、》规划、环保等—部门按照城》市总体规《划编:制城市供热》专,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!后由市城市供热行政!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!   ?  编制《供,热专项规划》。应当遵循统筹—安排:、,合理布局、远—。近结合、《节能减排的原则【优先利用热电联【产,热能发展集》中供热    】 新建?、扩建?、,改建:城市道路应》当根:据供热专《项规划同时设—。计和敷?。设供热管道 — 第七条 —新建供热《工程项?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!交纳供热工程配套】费供热工程配套费】由市财政统一—收取专户存储专项】用于城市供热工【程建设 》第八条 新建住】宅区、公共建—筑实行集中供热不得!建设分散供热锅【炉房    【 对现有分》散供热锅炉房由【市城市供热行政主】管部门会同规划、环!保部门逐《步进行集中供热改造!   《 , 对市区内不具【备集中供热条件又】确需供热的应—由市城?。。市供热行《政主管部《门审核、市环保【行政主管部门—审批环境影响—评价文件、》市,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审查《同意后方可建设临】时供热锅炉房在集中!供热管网《到达该区域后应【。拆除临时供热锅炉】并入集中《供热管网《 第?九条 城市新【建、改建、》扩建供热工程应当】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!划经:市城市供《热行政主管部—门审查同意后—报市: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审—查,履,行建设审《批手续 》    新建、【改建、?。扩,。建供热?工程:施工前施工单—位应当书面通知辖】区供:热管理部门 第十!。条 凡涉及供热的!建,设项目?建设单?位应:当向市?城市供?热行政主管部—门提出用热》申,请市城市供》热行:政主:。管部门在20个工作!日内:根据供热专项规划】。书面:回复是否准予—供热 《    供热企业应!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供!热合同建设单位【应当按供热合同进】行建设?住宅小?区二级管网、换热站!由建设单《位出资建设 第】。十一条 城市【供热:工程的设《计、施工、监—理应由具有》相应资质的单位承】。担严格?执行国家设计规【范和施工技术标【准选用的设备、材】。料、计量装》置等应当符合设【计要求和国家规【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配!。套建设?。的供热设施应当【与建设主体工程【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!、同:时验收供热》。设施:不具备供热条—件的有关部》门不得验收该建设项!。目  《 ,  新建建筑—和,进行节能改造的【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!定安装供热计量装】置、室?内温度调《控装置?和供热系统调控装】置     【既有建筑《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!家现行建筑设—计规范的应当由市】、区城市《供热主管部门按照供!。热设施建《设和改?造计划逐步进—行建筑节《。能和:供热计量改造 【 第十二条 分!散供热设施并入集】中供热网的应—在热:网安:全运行一个》采暖期?后拆除锅炉单台【容量在?十四兆瓦以上—的作为?应急备?。用热源予以保留 】。 第十三条 【 市城市供热行政】主管部门应当—根据城市供热规划确!定供热企业的供热项!目、供热范》围因规?划调整或供热范围】内,热负荷与供热企业】供热能力不相—适应时市《城市供热行》政主管部门可—以调整其供热范【围并按照规定—程序修改供》热规划 第十四!。条 供热企业应当!在市城市供热行政主!管部门确定的—供,热,范围内?接并新的《热负荷及分散供【热锅炉和弃》管供热锅炉 第!十五条 》。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!建,设单位?应当向市城市—供热行政主管部【门和供热企业移交】供,热设:施工:程资料供热管—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!供热工程档》案管理制《度 第三章—。 供热设施管【。理 第十》。六条 城市供热】设施包括《热源厂和锅炉房、供!热管网、换热站、】。。泵站、阀门室—(井)、计》量器具、室内—管道、散热》器 第十七条【 建设单位对供】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!个采暖期保》修期届满经建设【单位与供热企业【验收:合格:。。后办理移交手续【   《  居民住宅—的室内采暖设施由】房屋产?权人维修、养护、更!。新供热设施分界【点为未安装》热计量?表的以锁闭阀为【界已安装热计—量表的以热计量表为!界已办理验收移交手!续的共用部位供【热设施(包》括锁闭阀、热计量表!)的维?修和:更新改造由》。供热企?业负责其《费用纳入热费成【本非住宅《热用户供热设施【。的管理责任由供热、!用热双方在合—同中约定   】  保修期内及【未办理验收》移交手续的建筑共用!部位供热设》施的:维修由?建设单位负责 【 ,    《热,用户与供热企业、建!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!。维修另?有约定的从其约定】 , 第十八条 供】。热设施责任人应履】行,维修、养护责任【定期进行检查、维修!、更新改造保证供热!设施安全、》。正常运行《     供热企!业不得擅自转让、】移交和放《弃供热设施》管理责任 第十九!条, , 供热期间供—热设施发生》故,障供热企业因—抢修需要《挖掘道路、占—用公共?场所的可以在抢修】供热设施的同时办】理相关审批手续相】关,部门应当给予—。配合 ? ,第二十条 因工程!建设:确需改建、迁移、】。。拆除供热《设,施的建设单位应【当按照建设》项目审批《程序提出《申请经市城市供热】行政主管《部门批准后方可施】工    — 因城市建设需要需!拆,迁城市供热区域锅】炉房的拆迁单位应】当承担?恢复供热区域供【热的相关费用— 第二十》一条 《在供热?设施管理范》围内进?行施工的施工单位】。应采取防护措施施】工中造成供热设施】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!热,企业并承担修复费】用赔偿经济损失;给!相,关单位和个人—造成损失的施工单】。位应承担赔偿—责任 第》二十二条 禁止】下列损害供热—设,施或者影响使用功能!的行为   【  (一)在供热】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!、,取土、爆破和其他有!害作业;    ! (二)擅自将自】建供: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!施相连?接; ?     (三【)依托锅《炉房或者地上—管网设备搭》。建构:筑物和牵拉、吊【装等承重作业;【     —(四)在《地下管道上方建【筑施工、堆》放物料、植树; !    (》五):向供热?管道地沟或者检【查,井内排放雨(雪)】水、污水、倾倒垃圾!。等; 《    《(六)将室》内供热明管砌—入建筑物《或者隔墙内;— ,     (七)】。其他损害供热设【施,或者影响《使用功能的行—为 第《四章: , 供热管理》 第二十》三条:。 供热企业应当】具备法人资》格并取得《。供热资?质方可从事供热经营!活动 第二—十四条 我市【供热期为当年—。。。11月1《日零:时至次?年4月1日零时市政!。府可根据实际情况】适当调整供热—时间 第》二十五条 —供热期内安装取暖设!施的居民热》用户的卧室、客【厅温度不低》于,18℃?其,。他,部位:的温度应当符—合设计规范》要求老旧热网改造】未,完成的区域安装取】暖设施的居民热用户!的卧室、客》厅温度?不低于1《。6℃非居《民,热用户的供热温度标!准、供热运行期【。。限由供?热,企业:与,其约定并从其—约定 下列情况除!外     【(一)热《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!构、室内供热设施影!响供热效果的;【   《 , (二)因不—可抗力造成》供热企业无法—正常供热的》;     (】三)热用《户未采取《正常保温措》施,的; 《    (四)供热!设施抢修期》间 第《二十:六条 《供,热企业应当履行【下列职责 》。     》(,。一)提供正常、持续!、稳定的供热;【。    》 (二)完善—室温监测制度及时】处理供?热,投诉;     !(三:。),及时检修、维护【供热设施保》证供热设备正常【运行;  — ,  :(四)执行》市政府规《定,的供热期限、—室温:和收费标准;— :    (五)【接受:市城:市供:热行政?主管部门和供热【管理机构对其供热和!。服务质量的监—督检查 》第二十七条 供热!设施发生故》障不:能正常供热的供【热企业应当立—即组:织抢修及时告知热用!户并报告《市城市供热行政【主管部门《 :供热单位《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!行抢修 《。   ?  (一)一般【事故抢修时限6小时!内;   —  (二)较大事】故抢修?时限24《小时内;《  ?   (三)重大事!故抢修时限4—。8至72小时内 !第二十八条 — 供热期《内,热,用,。户室内温度低于【规,定标准的热用户可向!供热企业提》出检测要求供热企业!应当:入户:检测:温度  》 ,  热用户对供热企!业检:测结:果有异议或者供热】企业:不予检测的热用户可!向市供热管理机构投!。诉由市?供热管理机构进行】检测:    》 ,热用户对市供热管】理机构的检测结【果仍有异议的可委托!法,。定的计量检测机构】进行:检测检?测,结果达?标的检测费用由热用!户承担检测结果【不达标的检测费用】由供热企《业,承担     供!热企业和《市供热管理》。机构应当向社会公】布投:诉电话配《备测温人员 【   ? 供:热温度达不到—标准的供热单位【应当给予热》。用户赔偿温度检【测及赔?偿办法由市城市供】热行:。。政主管部门另行制】定 第二十九条 ! ,建立:城市供热《质量:保证金制度供热企】业在供热期前应【当向市供热管理机构!交纳供?热,质量保?证金经检《测属供热企业责【。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不!达标:符,合采暖费退还—条件但供热企业拒】不退费的《。热用户可向市—供热管理机构申请】由市供?。热管理机构从供【暖企:业交纳的《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!。付  《   供热质量【保证金?的缴存?与使用由市城市供热!行政主?管部门?另行制定 —第三十条 —各级政?府应当制定供热【应急预案设立供【热专项调节资金应对!供,热突:发事:件保证城市供热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!     供热【。企业根据供热—应急预案储备—必要:的供热抢修物—资组建抢修队伍出】现供热?突发:事件启用应急备用热!源 ?第三十一条》 市城市供—热行:政主管部门对供热企!业进行?检查考评对考—核不达标的供—热,企业给予《通,报责令限期整—改 第三十二条 ! 热用户应》。当遵守下《列规定  —  : (一)及时交【纳采暖费; 【。    (二)不】。得擅:自开启和关闭—供热阀门;   !  (三《)不得擅自改动供】热设施; 》     (四【)不得排放》、盗用供热设—。施循环?热水:和,蒸汽;   【  (五《)不得擅自挪动【、改动控制阀—门、热计量》仪表及其附件—;,  ?   (六)不得】实,施,影,响供热效果的—其他行为 第【三十三条 不需要!供热的房屋》热用户应在当—年9月30》日前到供热企业办理!暂停供热《手续由供《热企业?采取停止供热—。措施如停供影响其他!热用户正常采暖或】。共用供?热设施安全运行的】不得办理《暂停供热手》续   》  :停止供热的房屋热】用户应当排空室【内供:热设施内的》。存,水采取?措施保证室内给【排水设施正常使【用因室温《过低致使《给排水管道冻裂或】擅自:开启:分户阀给供热企业】或者相邻用户造【。。成损失的由》该热用户《承担赔偿责任 【     新—建建筑在《供热设施保修期内】不得办理暂停供【热本办法施行前【已取得土地使—用权的住宅》建筑除外 第【三十四条《 未?计入房屋面积—的阁楼、阳》台、地下室、车库等!不予供热如用户【。有用热需求的—。应当向供热》企业提?出申请在不》影响热力平衡的【情况下由供热企【业与热用户签订协议!缴,纳采:暖费后方可供—热 第五》章 : 采暖费收》费管理 第三十】五条 《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!、,谁交费的《原则:由热:用户向供《热企业交纳采暖【费采暖?费价格按市》物价部门公布的【标准执行按建筑面积!收费:。     新竣】工建:筑及:完成供热《计量改造的既有居】。住建筑逐步实行按用!热量计价收》费具:体收费标准由市城】。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!会同市物价》部门确定 —    《。特,殊结构?建,筑的采暖费收—费标准由市城市供热!行政主管部门会【同市物价《部门确定 》 第三十六》条 新建住宅【建筑:供热:设,施保修期内未办理】入住手续的房屋由】建设单位承担50】%的采暖《费(本办法施行前已!取得土?地使用权的住宅建筑!除外)?;,己办理入《住手续的《房屋由房屋买受人】承担采暖费 第三!十七条 热用【户应:当在当年《10:月31日前向供【热企业全额交纳【采暖费?不按:时交纳?采暖费的《用户供热企业有【权限供、缓供—。。或者停止供热 【 第三十八条 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!。保障家庭采暖费收】取按有关规定执【行 ?第三十?。九条: 采暖费》的收取对象为—房屋产?权所有人房》屋产权人转让—房屋的由原热用户和!现热用户一同到供】热企业办理供—热变更手续 【。第四十条 供热企!业收:取,采暖:费应当出具税务部门!统一印制《的发票 第六章 ! 法律责任 第四!十一条 《 违反?。本办法第二十二【条规定的由市城市】供热:行,政主管部门责—令,停止侵?害行为未造成—。设施损坏但不—停止侵?害,行,为的处2000【元,以下罚款《;造成设施损坏的】除责令赔偿损—失外处赔《偿费1至5》。倍罚款 第四十】。。二条 违》反本办法第二—十三条规定无资【。质、超?越资质等级从事【城市供热《经营活动的由市城市!供热行政主管—部,门给予警告责令【办理相应资质手【。续拒不?。改正的处3000】元以上1《。万元以下罚款 【 第四?十三条 违—。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!规定供热《企业检修、维护、】。操,作失职?。或管理不善致使供】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!、稳定供热的由市城!市供热行政主管【部,门给予警告可—以并处3000元以!上2万?元以下?罚款 ? 第四?十四:条 获《得特许经《营权的供热企业在特!。许经营?期间有?下列行为《之一的由市》城市供热行》。。政,主管部门依法终【止特许经《营协议取《消其特许经营权【并实:施临:时接:管    —。 (一)擅自转让、!出租特许经营权的】; :     (二)】。擅自将经营的财产进!行处置或者抵—押,的; 《 ,   (三)因【管理不?善,发生:重大质量、》生产安全事故的; !    《 (四)《擅自停业、歇业【严重影响社会—公共利益和安全【的; 《    (五)【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!他行为 第四【。十五条 违反【本,办法:。。。第三十二条第—(,二)项至第》(六)项规定—的由市城市供热【行,政主管?部门给?予警告责令限期改】正逾期不《。改的处50元以上】50:0元以下罚款;【造成供热设》施损:坏的供热企业可以】向人民法院提起【诉讼要求赔偿损失】 第四十六条 】 当事人对》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!可依法?申请行政《。复议或?直,。接向:人民法院起》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!议也不向《人,民法院起诉又不【履行行政处罚决【。定的由作出行政【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!人民:法院:强,制执行? 第四十七条 】 城市?供热管理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】履行职责对滥—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!职守的由《其所在单《位或:者上级主《管部:门给:予行政处分》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。 第七章 — 附 ?。 则: , 第:四十八条 》 大石桥市、—盖州市、鲅鱼圈【区供热管理》。可参照本办》法执行 《 第四十九条 本!办法自20》12年11》月1日起施行市【政,府,2001年10月2!4日印发的营口市城!市,集中供热管理办【法,(营政发〔2—001〕36号【)、:2002《年,9月6日印发的营】口市:。城市:集中供热管理—办法补?充规定(营政发〔】20:02〕41号)同】时废:止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