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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》。 营:口,市,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! ? 营政发〔20【12〕?6号 》 , 关于印》发营口市城市供热管!理办法的通》。知 ?    各市—(县)、区人—民政府市《政府各部门》、各派出机构、各】直属单位   】  营口市城市【。供热管理办》法业经营《口市人民政府常【务会:议审议通过现印【发给你们请认—真,遵照执行《 二〇一二—年,六月八日 】 第一?章 总 》 则 第一条 】 为规范我市供【。热用热行为维—护热用户《、供热企《业、热源单位的合】法权益根据》辽宁省城市供热管】理办法等法》律、法规规定结合】我,市实际制定》本办法 第—二条 本》办法所称城市供热】。是指:利用热源产生—的蒸汽?、热:水通过管网》为热用户有偿提【供生:产,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!     —供热企业《是指利用热源或【者自产热能从事供热!经营的单位  】   热用户是【指有偿使用供热【企业提供热能的单】位和个人 第【三条 我市行政】区域内?进行城市供热规划】、建设、《经营、管《理和用热的单位及】个人均应《遵守本办法 【第四条 营口市】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!。是我:。市城市供热的—行政主管部》门营口市供暖—办公室是我市供热】管理: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!热监督?管理:工作     各!市(县)区供热管】理部门接《受市供热《行政主管部门及【供热管理《机构的监督指导负】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!市供热管理工—作,  ?   市发展改【革、规划、环保、】财政、民政等—部门在各自》职,责范围内做好城市】供热:管理工作 》 第五条 城【市供热坚持统筹规】划、配套建设、统一!管理、?。协调发展的原则【各级政府应当—加强对供热的监督】管,理优先?发展以供热为主的热!电联产优化》配置供热资源推广】和采用建筑》节能以及先》进的供热方式、技】术和装备《提高供热《。质量 第—二章 《供热规划与建—设 第六条 】市,城市供热行政主【管部门会同市发【展改革、《规划:、环保等部门按照城!。市总体规划》。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!划报市政《府批准后由》市城市供《。热行政主管》部门组织《实施   — , 编制供热专—项规划应当遵循【统筹安排、合—理布局、远近—结合、节能减—排的原则优》先利:用热电?联产热能发展集【。中供热   【  新建、扩建【、改建城市道—。路,。应当根据供热专【项规划同时》设计和?敷设:供热管道《 第七条 新】。建供热工程项目由】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!供热工程配》套费供?热工程配套费由市财!政,统一收取专户存储】专项用于城市供热工!程建设 第八条 ! 新建?住宅区、《公共建筑实行集中】供热不得建设分散】供,热锅炉房《 , ,  :  对现有分散供】热锅:。炉房由市城市供【热行:政主管?部门会?同规划?、环保?部门逐?。。步进行?集中供热改造 【     对市【区内不具备集—中供热条件又确需】供热的应由市城【。市,供热:行政:主管部门审核、市环!。保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批环境《影,响评:价文:件、市规划行政主】管部:门审查?同意:。后方可建设》临时供热锅炉—。。房在集中供热—管网:。到达该区域》后应拆除临时供【热锅炉并《入集中供热管网 !第九条 城市新建!、改建、扩建供热工!程应当符合城市【。供热:专项规?划经市城市供—热,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!。意后报市规划—行政:主管部门审查履行建!。设审批手续  】 , , ,新建、改建》。、扩建供热工—程施工前施工单位】应当书?面通:知,辖区供热管理—部门 第十条 】 ,凡涉及供热的建【设,项目建设单位—应当向市城》市供热行《政,主管部门提出用热】申请市城《市供热?行,。政主管部《门在20个》工作:日内:根据供热专项规划书!面回复是否准予供】热 ?。    供热企业应!当与建设单位签【。订供热合同建设单】位应当按《供,热合同进《行建设?。住宅小区二级—管网、换热》站由建设单位出资建!设 第十》一条 城》市供热工程》的设计?、施工、监理应【由具有相《应,资质的单位承担【严格执行国家设【计规:范和施工《技术标准选用的设】。备,。、材料、《计量装?置等应当符》合设计要《求和国?家规定的产品质【量标准配套》建设的供热设施应】当与建设《主体工程同时设【计、同?时,施工、?。同时验收供热设施】不具备供热条件【的有关部门不得验】收该建设项目 】 ,   新《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!。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!照规定安装》供热计量装》置、室内温度调【控装置和供热—系统:调控装置 —   ? 既:有建筑的供热设【施不符?合,。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!范的应当由》市、:区城:市,。供热主管部门—按,照供热设施》建设和?改造:计划逐步进行建【筑节能和供热计【量改造 第十二!条 分散》供热设施并》。入集中供热网的应】在热网安全运—行,一个采?暖期后?。拆除锅炉单台容量】在十四兆瓦》以,上的:作,。为应急备《用热源予以》保留 第十三】条 :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根据城】市供:热规划确定》供热企业的供—热项目、供热范围因!规划调整《或供:热范围内热负荷与供!热企业?供,热能力?不相适应时市城市供!热行政主管部门可】以调整?其,供热范围并按照【规定:程序修改供热规划 ! 第十四条—。 供热企业—应当在市城市—供热行政《主管部?门确定的供热—。范围内接并新的【热负荷及《。。分散供热锅炉和弃】管供热锅《炉 第》十五条 供热【工,程验: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!当向市?城市供热行政主管】部门:和供热企业移交供】热设施工《程资料供热管理机构!应当建立健全供热】工程档案管》理制度 第—三章: 供热设施管理 ! 第十六条 城市!供热:设施:包括热源厂和—锅,炉,房、供?热,管网、换热站、【泵站:、阀门室(井)、计!量器具、室内管道、!散热器 第十【七条 建设单【位对供热设施的保】修期:为两个?采暖期保修期届满】经建设?单,位与: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!办理移交手续 【     居民住】。宅的室内《采,暖设:施由房屋产权人【维修、养护》、更新供热设施分】。界点为未安装热计】量表的以锁闭阀【为界已安装》热计量表的以热【计量表为界已办理】验,收移交?手续的共《用部位供《热设施(包括锁闭阀!、热计量《表)的维修和更【新改造由《供热企业负责其费用!纳入热费成》。本非住宅热》用户供热设施—的管理责任》由供热、用热—双方:在,合同中约定 【。    保》修期内及《未办理验收》移交手续的建—筑共用部位供热设施!的,维修由建《设单:位负责?     热用户!。与供热企业、建设单!位对:。供热设施《的,维修另有约》定的从其约定 第!十八条 供热【设施责?任人应履《。行维修、《养,护责任定期进行检查!、,维修、更新改—。。造保:证供热设施安全【、正常运行 【。    《供热:企业不得《擅自转让、》移交和放弃供—热设施管《理责任? 第十《九条: 供热《期间供热设》施发生故障供热企】业因抢修需》要挖掘道路、占【用公共场《所,的可以在《。抢修:供热设施《的同时办《理相关审批》手续相关部》。门应当给《予配合 第二【十条 因工程建】设确需改《建、迁移《、拆:除,供,热设施?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!建设项目审批程【序提出申请经市城】。市供热行政》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!施工  》   ?因城市建设需要需】拆,迁城市供热》区域锅炉房的拆迁】单位:应当承?担恢复?供热:区域供热的相关费】用 第二》十,一条 在》供热设?施管理范围内—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!应采取防护措施【施工中造《成,供热设施损坏的应】及时通知供》热企业并承担修复】费用赔偿经济损失;!。给相:关单位?和个人造成》损失的施工单—。位应承担赔偿—责,任 第二十二条】 , 禁止下列损害【。供热设施或》者影响?使用功能的行为 ! ,  : (一)《在供热设施》管理:范围内采砂》、取土、爆破—。和其他有害作—业;     (!二)擅?自将自建供热设施】与,公用供热设》施相连接《。;     (三!)依托锅炉》房或者地上管网设】备,搭建构?筑物和牵拉》、吊装等承重—作业;  —   ?(四)在地下—管道上方建筑—施工、堆放物料【。、植树;  【   ?。(五)向供》热管道地沟或者检】查井内?排放雨(雪)水、】污水、倾《。倒垃圾等; —    《 (六)《将室:内供热明管砌入【建筑物或者》隔墙内?;,    》 (七)其》他损害供《。热设施或者影响【使用功能《的行为 第—四章: 供热管》理 第二》十三条 》供热企业应当具【备法:人资格并取》得供热资质方可从】事供热经营活动 】 第二十四条 我!市供热期为当年1】1月1日零时—至次:年4:月1:日零:时市政府可》根据实际情况—适当调整供热时间】 第二十五条 】 供热期《内安装取暖设—。施的居民热用户【的,卧室、?客,厅,。温度不?。低于18℃其他部位!的温度应当符合设】计规范要《求老旧?热网:改造未完成的区【域安装?取暖设施的居—民热用户的卧室、】。客厅温度不》低于16℃》非居:民热用户的供热温度!标准、供热运行期】限,由供热企业与其约定!并从:其约定? 下列情况除外】  ?   (一)热用户!擅自改变房屋—结,构、室内供》热设施影《响供热效果的; 】    《 (二)《因,不可抗力《造成供热企业无法】正常供热的》;     (三!)热用户未采取正常!保温措施的; 】    (四)【供热设施抢修期间 !。 第二十六》条 :。。 供热企业应当【履行下列职责  !。   (一)提供】正常、持续、稳定】的供:热;: :    (二)完】善室温监测制度【及时处理《供热投诉; —。  :   ?(三)及时检修【、维护供热设施【保证供热设备正常】运行;    】 (:四)执行市政府【规定的供热》期限、室温和收【。费标准?;     (五!。)接受?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!部,门和供热管理机【构对其供热》和服:务质量的监督检查】 第二十七条 】 供:热设施发《生故障不能正—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!当,立即:组织抢修及时告知】热用户并报告—。。市城:市供热行政主管部】门 供热》单位应当《按照:下列:时限进行抢修—  ?   (一)一般】事故抢?修时:限6:。小时内;《     (二】),较大事故抢修时限】24:小时内;  【   (三)重大事!故抢修时限48至】72小时《内 : 第二十《。八条: , 供热期内热用户】室内温度低于—。规定标准的热用户】可向供热企业提出检!测要求供热企—业应当入户检测温度!。 ,     》热用户对供热企业检!测结果有异议或【者供热企业不予检】测,的热:用户可向《市供热管理》机构投诉由》市供热管理机构进行!检测 《 , ,。  热?用户对市供热—管理机构的检测结】。果仍:有异议的可委托法】定的计量检测—机,构进行?检测检测结果达标的!检,测费用由热用户【承担检测结果—不达标的检测费用】由供热企《业承:担   》。  供?热企业和市供—热管理机构应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!话配备测温》人员     】供热温度达不到标】准的供热单位—应当给予热用户赔偿!温度检测及赔—偿办法由市城市供】热,行政主管部门另【行制定 第二十九!条 建立城市【供热质量保证—金制度供热企—业在:。供热期前应》当向市供热管理【机构:交纳供热质》量保证金《经检测属供》热企业责任造成【热用户室温不达【标符合?采暖费退还》条件但供热企—。业拒不?退费的?热用户可《向市供热管理机【构申请由《市供热管《理机构?。。从供:暖企业交纳》的供热质量保证金】中支付     !供热:质量:保,证金:。。的,缴存:与,。使用由?市,城,市供:热行政主《管部门另行制定 】。 第三十条》 , 各级?政府应当制定—供热应急预》案设立供热专项【调节资?金,应对:供,热突:发,。事件保?证城:市供热?的连续性和》稳,定性 ?     》供热企业《根据:供热应急《预案储备《必要的供热抢修物】资,组建抢?。修队伍出现供—热突:发事:件启用应急备用热源! :第三十一条 市城!市供热行政主—管部门对《供热企业进》行检查?考评对考核不达【标的供热《企业给予通报责【令,限期整改 第【三十二条 热用】户应当遵守下列规】。定,     —。(一)及时交纳【采暖费; —。。  :  (二)不—得擅自?开启和关闭供—热阀门;    ! (三)不得擅【自改动?供热设?施;:   《  (四)不得排放!、盗用供热设施循环!热水和?蒸汽;     !。(五)不得擅自【挪动、改动控制【阀门、热计量仪表】及其:附件;?     (六】)不得实施影响【供热效?果的其他《行为 第》三十三条 》 不需要供热的房】屋热用户应在当年9!月30日前到供【。热企业办理暂停供】热手续由供热—企,业采取停止供热措施!如停供影响其他热用!户正常?采暖:或共用供热设施【安全运行的》不得办理暂》停供热?手,续   》  停止供热—的房屋热用户应【当排空室内供热设】施内的存水》采,取,措施保证室内给排】水设:施正常使用因室温过!低致使?给排水管道冻裂【或擅:自开启分《户阀:给供热企业或者相】。邻用户?造成损失的由该热用!户承担赔《偿责任 》  :  新建建筑—在供热?设施保修期内不得】办理暂停《供热本办法施行前已!取得土地使用—权的住宅《。建筑:除外 第三—十四条 未计入房!屋面积的阁楼—、阳:台、地下室、车【库等不予供热—如用户有用热—。需求的应当向—供热企业提出申请】在不影响热力平衡】的情况下由供热【企业与热用户签订协!议缴纳?采暖费后《方可供热 —第五章 》。采暖费?收费管理 —第三:十五条 》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!、谁交费的》原则:。由热用户《。向,供,热企业交《纳采暖费《采暖:费价格按市物—价部门公布的—标准执行按建筑【面积收费 》  :   新竣》工建:筑及完?成供热?计量:改造的既有居—住建筑逐步实行【按用热量计》价收费具体收—。费标准由《市城市供热行政【主管部门《会同市物价部—。门确定?。。。 ,。     特—殊,结构建筑的采—暖费收费标准由市】城市供热行》政主管?部门会?同市物价《部门确?定 第三十—六条 新建—。住宅建?筑供热设施》保,修期:内未办理入住手续】的房屋?由建设?单位承担50%的】采暖费(本办—法施行?前已取得《土地使用权的—住宅建?筑除外);己办【理入住手续的房屋】由房屋?买受人承担采暖费】 第三十》七条 热用—户应当在当年1【0月31《日,前向供热企业全额】。交纳采暖费不按【时交纳采《暖费的用户供热【企业:有权限?。供、缓?供或者?停止供热 第【三十八条 —城,。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!家,庭,采暖费收取按有【关规定执行 【第三:十九条? :采暖费的收取对【象为房屋产权所有人!房屋产权人》转让房屋的由原【热用户和现》热用户一同到供热企!业办理供热变—更手续 第四【。十条 供热企业收!取采暖费应当—出,具税务部门统—。一印制的发》票 第《六章 法》。律责任 《 第四十一条—。。 违反本办法第二!十二条规定的由【市城市供热行—政主管部门责令【停止侵害《行为未造成设施【损坏但不《停止侵害行为的处】。2,000元以下罚款】;造成设施》损坏的?除责令赔偿损失外】处赔偿费1至5倍罚!款 第四十二条 ! 违反本办法第【二十三?条规定无《资质、超越资—质等级?从事城市供热经【。营活动的由市城市供!热行政主《管部门给予警告责】令办理相应资—质手续拒不改正【的处:3000元以—上1万元以下罚款】 第四十三条【 :违反本办法第—。二十六条规定供【热,企业检修、维护【、操作失职》或管理不善致使供热!设施:不,能正常运行、稳定供!热的由市《城市:。供热行政主管—部门给予警告—可以并处《3000元》以上2?万,元,以下罚款《 第四十四条【 , 获得特许经—营权的供热企—业在特?许经营期间有—下,列行为之一的—由市城市供热—行政主?管部门?。依法终?止特许经营协议【取消其特许经营权】并,实施临时接管 】    (一)擅自!转让、出租特许经】营权的;《  ? ,  (二)擅自【将经营的财》产进行处置或—者抵押?的,;     (三!)因:管理不善发生—重大质?量、生产安全—事故的; 》     (四【)擅自停业、歇业严!重影响社会公共利】。益和安全《的; 《    (五)法】律、法规禁止的其】他行为 第—四十五条 》 违反本办法—第,三十:二条第(二)—项至第(六)项规定!的由市城市供热行】政主:管部门给予警—告责令?限期:改正逾期不改—的,处50元以》上500《元,以下罚款;造成供热!设施损坏的供热企业!可以向人《民,法院提?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!。 第四十六—条 当事》人对行政处》罚决定不服的可依】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!。接向人民《法院起诉逾》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!不向人民法院—起诉又不履行行【政处罚决定》的,由作出行《政处罚决《定的机关申请—人,。。民法院强制执行 !第四十七条 城市!供热管?理工作人员应当依】法履行职责对—滥用职?权徇私?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!所在单位《或者上级《主管部门《给予行政处分—;构: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《第七章 附—。 , 则 第四十八】条, :大石桥市、盖州【市、鲅?。鱼圈区?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!法执:行 第四十—九条 本》办法:自2:0,12年?。。11:月1日起施行—市政府2001年1!0月24《日印发的营口—市,。城,市集中供热》。管理办法(》营政发〔2001〕!36号)、2—。002年9月6【日印发的营口—。市,城市集中供热管理】办法补充规定(【营政:。发〔2002〕4】1号)?同时废?止,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