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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营,口市:城市供热管理办【。。。法, ,
营政发〔】2012〕6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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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关于印发营口【。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!的通知
!各,市(县)、区人民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、!各派出机构、—各直属单位
【 营口市城】市供热管理》办法业经营》口市人民政》府,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!印发给你《们请认?真遵照执《行
二〇一二年】六月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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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!则
第《一条:。。 为规《范我:市供热用热行—为维护热用户、【供热企业、》热源单?。位的合法权益根据】辽宁:省城市供热管理办】法等法律《、法规规定结合我市!实际制定本办—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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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—本办法所称城—市供热是指利—用热源产生的蒸汽、!热水通过管》网为热用户有—偿提:供生产和生活用热】。的行为
— 供热企【业是指利用热源【或者自产热能从事供!热经:营,的单位
】 热用户是指—有偿使用供热—企业提供热能的单】。位和个?人
第三条 【。。 我市?行,政区域内《进行城市供热规【划、建设、经营、管!理,和用热的单位及个人!均应遵守《本办法
第四【条 营口市—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!是我市城市供—热的:行政主管部》门营口市供暖—办公室是《我市供热管理机构】具体负责全》市,。供热监督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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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【(县)区《供热管理部门接受】市供热行政主—管部门?及供:热管理机构的监督】。指导负责本》行政区域内的城市】供热管理工作
】 市》发展改革、规—划、环保、》财政、民《政,等部门在各》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!市供热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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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—城市:供热坚持统筹规划、!配套建?设、:统一管理《、协调发展的—。。原则各?级,政府应当加强对供】热的监督管理—。。优先发展以》供热为主的热电【联产优化配置—。供热资源推》广和采用建筑节能以!及,先进的?供,热方式、技术和【装,。备提高供热质—量
第二章 !供热:规划与?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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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—市城:市供热?行政主管部门—会同市发展改革、】。规划、环保》等部:门按照城市总体【规,划编制城市供热专】项规划报市政—府批准后《。由市:城市供热行》政主管部门》组织实施
! 编制供热专—项规划应当》遵循统筹安》排、合?理布局、远近结合、!节能减排的》原则优先利用热电联!产热能发展集中供】热
— ,新建、?扩建、改建城市道路!应,当根据供热专项【。规划同时设计和敷】设,供热管道《
第七条 — 新建供《热工程项目由建【设单位按规定交【。纳供热工程配套【费供热工程配套【费由市财政统一收】取专户?存储专项用于—城市供热工程建【设
第八条— 新建住宅区、公!共建筑实《行,集中供热不得建设分!散供热锅炉》房
对】现有分散供热锅炉】房由市?城市:供热行政主管部门】会同规划、环保【。部门逐?步进行?集中供热改造
! 对市区内【。。不具备集中供—热条件又确》需供热的应由市城市!供热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核、市环保行政!主,管部: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!文件、市《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查同意》。后,方可:。。建设:临时供热锅炉房在】集中供热管网到达】该,区域:后应:拆除临时供热锅炉并!入集中供热管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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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九条 城市新】建、改建、扩—建供热工程应当【符合城?市供热专项规—划经市城市供热行】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!后报市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?。审查:履行建设审批—手,续
》。 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供热》工程施?。工前施工单位应【当书:面通知辖区供—热管理部门》
第十条 凡涉!及供热?的,建,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!向市城市供热行政】主管部门提出用【热申请市《城市供热行》政,主管部门在2—0,个工作日《内根据供《热专项规划书—面回复是否准予【供热
供!热企业应当》与建:设单位签订供热合】同,建设单位应当按供】热合同?进,行建:设住宅小区二级管】网、换?热站由建设单位【出资建设
第十】一条 城市供热工!。程的设计、施工、监!理,。应由具有相应资【。质的单位承》担严格执行国—。家设计规范和施工技!术标准选用的—设备、材料、—计量装置等应—当符合设计》要求和国《家规定的《产品质量标》准配: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!当与建设主》体,工,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!工、同时验收供热】设施不?具,备供热条件的有关部!门不得验收该建设项!目
新】建,建筑和进行》。节能改造的》既有建筑必须—。按照规定安装供【热计量装置、室内温!度调控装《置和供热系统调【控装置
— : 既:有建筑的供》热设:施不:符合国家现》行建:筑设计规范的应当】由市、区城市—供热主管部门按照】供热设?。施建设和改造计划】逐步:进行建筑节能和【供热计量改造
】 第十二条 分散!供热设?施并入集中供—热网的应在热—。网安全运行一—个采暖期后拆除锅】炉单台容量在十四兆!瓦以上的《作为应急备用—。热源予以保留
!第十三条《 市城市供热【行政主管《。部门应当根》据城市?供热规?划确定供热企业的】供热项目、供—热范围因规划—调整或供热》范围内热负荷与供】热企业供热能力不相!。适应:时市城市供热行政主!管部门可以调整【其供热范《围,并按:照规定程序修改供】热,规划
第十【四条 供热—企业应当在市城【。市供热行政》主管部门确》定的供?热范围内接》并新的热负荷及分】散供热锅炉和—弃管供热锅》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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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五条 供热工程验!收合格后《建设:单位应当《向市城市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!供热企业移交供热设!施工:程资料?供热管理机构应【当建立健全供热工】程档案管理制—。度
?第三章 供热设】施,管理
第十六条 ! 城市供《热设施包括热源厂】和,锅炉:房、供热管网、换热!站、泵站、阀门室】(井:)、计量《器具、室内管道、】散热器
第十【七条 《。建设单位对供热【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!采暖:期保修期届满经【建设单位与供—热企:业验收合格》后办理移交》。手续
【 居民?住宅的室内采暖设施!由房屋产权人维修、!养护、更《新供热设施分界点】为未安装热计量表的!以锁闭?阀为界已《安装:热计量表《的以热计《量表为界已办理验收!移交:手续的共用部位【。供,。热设施(包》括锁闭阀、热计量表!)的维修和更新改造!由供热企业负—责,其费用纳《入,热费成本非》住宅热用户供热设】施的管理责》任由供热、用热双方!在合同?中,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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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保修期内及未办理验!收移交手续的建【筑共用部《位,供热设?施的维修由》。建设单?。位负责?
》 热用户与供热企业!、建设单位对—供热设施的维修另】有约定的从其约【定
第十》八条 供热—设施责任《人应:履行维修、养护责任!定期进行检》。。查、:维修、更新》改造保证供热设【施安全、正常运行】
供热企!业不得?擅自转让《、,移,交,和放弃供热设施管】理责任
第十九条! 供热期》间供:热设施发生故障供热!企业因抢修需要挖】掘道路、《占用公共场》所的可以在抢—修供热设施的同时】办理相?关审批手续》相关部门《应当给予配》合
第二十—。条 因工程建设确!需改建?、迁移、拆除供热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】当按照?。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提!出申请经市城—市供:热行政主管部—门批准后方》可施工
—。 因城市建设需!要需拆迁城市—供热:区域锅炉《房的拆迁单位应当】承担恢复供热区【域供热的相关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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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一?条 在供热设【施管理范围内—进行施工的施工【单位应采《取防护措施施工中造!成,供热设施损坏—的应及时通知—。供热:企业:并承担修复费用赔】偿经济?。损失:;给:相关单位和个人【造成损失的施工单】。位应承担赔偿责任】
第二十二条 !禁止:下列损?害供热设施或者影】响使用功《能的行为
— : ,。 (一)在供—热设施管理范围【内采砂、取土、【爆破和其他有害作】业;
— (二)擅—自将:。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!。供热设施相连接;】。
—(三)依托锅—炉房:或者地上《管,网设备搭建构—筑物和牵拉》、吊装等承重作业;!
,。
(四)在!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!工、堆放《物料、?植树;
》 ? (五)向供热管道!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!放雨(?雪)水、污水、倾倒!垃圾等;
》
》(六)?将室内供热》明管砌入建》。筑物或者隔墙内【;
《。 , (七)其他损】害供热设施或者【影,响使用功能的行【为
?第四章 》。供热管理《
第?。二十三条 —供,热企业应当具备法人!资格并取得》供热资质方可从事】供热经营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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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四条 ? ,我市供热期为当年】1,1月1日零时至次年!4月1日零时市【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!适当调整供》。热时:间
第二十五【条 供热期内安装!取,暖设施的居民热用】户,的卧室、客厅温度不!低于18℃其他部位!的温:度,应当符合设计规【范要求老旧热—网改造未完成的区域!安装取暖设施的居民!热用:户的卧室《、客厅温度不—低于:16:℃非居?民热用户的供—热温度标准、供【热运行期限由供【热企业与其约定【并从其约定
—
下列情《况除外?
,。
(一)】。热用:户擅:自改变?房屋结?构、室?内供热设施》影响:供,热效果的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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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因!不可抗?力造成供热企—。业无法正常供热【的;
?
, (三—)热用户未采—取正常?保温措施《的;
— , (四)《供热设施《。抢,修期间
》第二十六《条 供热企业【应当履行下列职【责
(一!)提供?正,常、持续《、稳定?的供热;
— (》二)完善室温监测制!度及时处理供热投诉!;
《 , (三)及时【。检修、维护供热【设施保证《。供热设备正常—运行;
】。 ,(四)执行》市政府?规定的供《热期限、室》温和收费标准—;,
(五)!接受市城市供热行】政主:管部门?和供热管理机—构对其供热和—服务质量的监督【检查
《第二十七条 供热!。设施发生故》障不能正常》供热的供《热企业应当立即【组织抢修及》时告知热用户—并报告市城市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
!
供热?单位应当按照下列】。时限进行抢修—。
(一)!一般事故抢》修时限6小时—内;
《 (二—)较:大事故抢修》时限24小时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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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三)重大事故【抢修:时限48至72【小时内
第二【十八条 供—热期内热用户—室内温度低于规【定标准的《。热用户可向供—热企业提出检测【要求供?热企业应当》。入户检?测温度?
》 热用户对供热企】业检测结果有异【议或者供《热企:业不予检测的热用】。户可:向市供热管理机构】投诉:由市供热管理机【。构进:行,检,测
? , 热用户对市供!热管理机构的检测】结果:。仍有异议的可委托】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!。进行:检测检测结果达标】的检测费用由热【用户承担《检测结果不达标的】检测费用由供—热企业承《担
《 :。。 供热企《业和市供热管理机】构应当向《社会公?布投诉电话配备测温!人,员
《 供热温度达】不到标准《的供热单位应当给】予热用户赔偿—温,度检测及赔偿办法由!市城市供《热行政主《管部:门另行制定》
:第,二十九?条 建立城—市供热质量保证金制!度供热企业在供【热期:前应当?。向市供热管理—机构交纳《供,热质量保证金经【检测属?供热企业责任造【成热:。用户室温不达标【符合采暖费》退还条件但供—热企业拒不退—费的热用户可向市】。供热管理机》。构申请由市》供,热管理机构》从供暖企业交纳【的供热质量保证【金中支付
! 供热质《量保证?金的缴存与使用由市!城,市,供热行政主管部【门另行?制定
第》三,十,条 各级政府应当!制定供热应急预案】设立供热专》。项调节资金应对【供热突发事件—保证城市供》热的连续性和稳定性!
供热企!业根据供热应急预】案储备必要的—供热抢修物资组建】抢修队伍出现—供热突发事件启用】应急备?用,热源
第三十【一条 市城—市供热?行政主管部》门对供热企业—进行检查考评—对考:核不达标的供—热企业给予通报责令!限期整改
第三】十二条 热用户】应,当遵守下列规—定
《 (一)及【时交:纳采暖费《;
《 (二)—。不得擅自开》启和关闭供》热阀:门;
(!三)不得擅》自改动供热》设施;
【 (四)不得排放!、盗用?供热设施循环—热水和蒸汽;
【。
(五【)不得擅自挪动、改!动控制阀门、热计量!仪表及其附件—;,
》 (六)《不得实?施影响供热》效果的其他行为
】。
第三十三条 】不需要供热的房【屋热用?户应在?当年9月《3,0日前?到供热?企,业办:理暂停?供热手续由供—热企:业采取?停止供热《。措,施如停供影响其他】热用户?正常采?暖或共?。用供热设施安全【运行的?不得办理暂停—供热手续
》。
, 停止供热的!。房屋:热用户应《当排空室内供—热设施内《的存水采《取,措施:保证:室内给?排水设施正常使【用因室温过低致使给!排水:管道冻裂或擅—自开启分户阀给供】热企业或《者相邻?用户造成损失的【由该:热用户承担赔偿【责任
》 ?新建建筑在》供,热设施保修》期内不得办理暂【停供热本办法施行】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!。的住宅建筑除外【
第三十四条 !。未计:入房屋面《积,的阁楼、阳台、地下!室、车库等不予供】。热如用户有用热【需求的应当向供热企!业提出?申请在不影响热【力平衡的情况下由】供热企业与》热用户签订协—议缴纳采《。暖费后方《可供热
第五章 ! 采暖费收费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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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十五条 城【市供热实行谁用【热、谁交《费的原则《由热用户向供—热企业交纳采暖【费采:。暖费价格按市—物价部门公》布,的,标准执行按》建筑面?积收费
— 新竣工—建筑及完成供热计】量改造的既》有居住建筑逐步实】行按用热量》计价收?。费具:体收费?标准由市城市供【热行政主《。管部门会同》市,物价部门确定
【
《。 ,特殊结构《建筑:的采暖?费收费标准由市城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!会同市物《价部:门确定
》第三十六条 新建!。住宅建筑《供,热设施保修期—内未办?理,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!设单位承担50【%的:采暖费(本办法施】。行前已?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!宅建筑除外);【己办理入《。住手续的房屋由【房,屋买受人承担—采暖费
第三【十七条 热用户应!当在当年10月31!日,。。。前,向供热?企业全额交纳采暖】费不按时交纳采暖】。费的用户供热—企业有权限供、缓供!或者停?止供热
第三十八!条 城市居民最】低,。生,活保障家庭采暖费收!取按有关规》定执行?
第三《十九条 》采暖费的收取对象为!房屋产权所有人【房屋产权人》转让房屋《的由原热用户和现】热用户一同到供【热企:业办理?供热变更手》续
第四十条 】。。 供:。热企业收取》采暖:费应当出具税务部门!统一印制的发—票
第六章 法!律责任?
第四十一条 】 违反本《办法第?二十二条规》定的由市城市供热】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停止侵害行为】未造成设施损—坏但不停止侵害行为!的处2000元【以,下罚款;造》成设施损坏》的除责令赔偿—损,失外处?赔偿费1至》5倍罚款
第【四十二条 》。 违反本办法—第二十三条规定【。无,资质、?超越资质等级从事】城市供热经营—。活动的由市》城市供热行政主管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办!理相应资质手续拒不!改正的处《3,000元以上1【万元以下《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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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条 违!反本办法第二—十,六条规定供热企业检!修、维护、》操作失?职或管理不善致使】供热设施不能—正常运行、》稳定供热的》由市城市供热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!告可:以并处3000【元以:上,2万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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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四条—。 获得《特许:经营:权的供热企业在特许!。经营期间有下列【。行,为之一的由市城【市供:。热行政?主管部门依法终止】特许经营协议—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!实施临时接》。管
? ,。 ?(一:)擅自转《让、出租特许经【营权:的;
(!二,)擅自?将,经营的财产进行【处置或者抵押的;】
—(三)因《管理不善发生—。。重大质量、生产【安全事故的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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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(,。四)擅?自停业、《歇,业严重影响社会公】共利:益和:安,全,的;
【 (五)法律—、法规禁止》的其他行为
—
,第四十五条 【违反本办《法第三十二条—。第(二)项至—第(六)项规定【。。的由市城《市供热行《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!责,令限期改正逾—期不改的处50元】以上500元以下】罚款;?造,。成供热设施损—坏,的供:热,企业可?。以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!要,求赔偿损失
第四!十六条 》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!定不服的可依法申】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!人民法院起诉逾期】不申:请行: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!院,起诉又不履》行行政处罚决定【的,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!的机关申请人民法】。院强:制执行
第—四十七条 》 城市?供热:管理工作人员应当】依法履行职责—对滥用职权徇—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!其所在单位》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!予行政处分;—构,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事责任
第!七章 附 【则
第四》。十八条 》大石桥市《、盖州市《。、鲅:鱼圈区供热管理【可参照本办法—执行
第》四十九?。条 本办》法自2012年1】。1月:1日:起施行?市政府2001年】10月24》日印发?的营口市城市集中】供热管理办法—(营政发〔20【01〕?36号?)、2002年9】月6日印《发的营口市城市集中!供热管理办法—补,充规定?(,营政发〔2002】〕,。41号)《同时废止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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