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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?第七章 附 则! ?。 ,第五十三条》 县级市》、县政府所在地【镇、建制镇的市容】。和环境?卫生管理参》照本规定执行— , 【第五:十四条? 本?规定由市《城,乡,规划建设委员会【。负,责解释 》 第五十!五条: 本规《定自2003年7】月,1日起施行》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