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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《 第七章— 附 则 】。 第五十三条 】 县级市、县政府】所在地镇、建制镇的!市容和环境卫—生管理参照》本,规定执行 【 第五十四!条 ?本规定由市城—乡,规划建设委员会负】责,解释 【 : 第五十五条 】本规定自2003】年7:月,1日起?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