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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】。 第三章 市】容管理 》 :第九条 单—位和:个人在城市建成区内!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建筑物》、构:筑物应当《符合城市《规划要?求其:造型:、,色彩、高度》、外墙装饰等应当】与周围环《境相协调 》。。 第十!条 现《有的建筑物、构筑物!。应保持外形》完,好、整?洁对:具有:历史价值的建筑【物、构筑物应当【保持原有的风貌特】。色 】 第十一条 在】城,市建成区《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!   》  (一)擅自对】临,。街建筑?物进行装修、改建;!  》   (二》),擅自搭建建》。筑物、构筑物;【     (!三)擅自在》主要街道两侧的建】。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!墙,; ?     —(四)在临街建【筑物、构筑物立【面上安?装突出?墙体的护栏; !     (五【)在房顶搭棚—、设架堆《放,杂物;在《临街建?筑物外?墙吊挂 《 有碍》市容观瞻的物品; ! :     (六)】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从!。事维修和清洗车辆从!事生产加《工等经营活动; !。     (【七,)擅自在人》行天桥、立交桥【、,。。主要街路两侧、交通!路口派发、悬—挂经营性宣传物品】;    】 (:八)擅自占用城市】道路开办集》贸市场、摆摊设点】。、堆放物品;— :。   《  (九)在—车行:道、人行道和—其他有?碍交通、《影响市容的》地点停放车》辆;:。。 ?  :   (十)在【建筑物、构筑—物外墙及市》政,公用设施《、树木上涂写、刻划!及张贴宣传》品 《。 》第十二条在城—市建成区内》设置雕塑必》须经:城,市市容和环境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!意并按照规定办理】审批手?续雕塑品内容—必须健?康符合造型》艺术要求《  》   雕塑》品,损坏或?污染其产权》单位或管《理单位应当及时修】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!和雕塑品的》整洁 《 》 第十三《条 : 城市道路路面及其!附属设施应当—保持完好、整—洁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擅自占用【城市道路(广—场)确?需,在城市道路》。设置候车亭、 【 岗:亭、书报《亭、电话亭、停车场!等必:须,按照有关规定办【理审批手续 — 第】十,四,。条 在城市—建成:区内运行的机—。。动车:应当保持车体—。。。整洁车体缺损、【污秽不洁、标志残缺!及货车无后挡板【、罐:装车:无接漏器的不—得在城市建成区行驶! 【 第:十五条? 基建施工现场应!当设置围《档、标?。。志材料、机》具应当堆放整—齐渣土应当及时【清运停工场地应当】及时整理并做必要】覆盖;竣工后—应当及?。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做!。到场清?料,净在城市建成区【内因供电、》通,讯、绿化、》道路、排水》、路灯、自来水、煤!气、供热等施工【作业临时《挖掘城市道》路,、维修管道及清理管!道、沟渠产生的淤泥!。、污物施工单—位,必须及时清理、恢复!原状保持路面整洁】。 , 第十!六条 设》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!经城市市容》和环境卫生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】废品:收购:单位及?个人应当《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!响市容、污染周【围环:境 】 第十《七条: , ,设置户外广告、招】牌、阅报《栏、招贴《栏、指路标》示牌、橱窗、—画廊、霓虹》灯、电?子显示屏等设施【必须经城市市容和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】部门:同意后按照》有关规定《办,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!修对脱落、易倒塌的! 《设施设置单位—应当及时拆除;【。超过审批期》限的应当按照—有关:规定办理延期手【续或者自《行拆除 ! 第十八条— 在公《共场所悬挂广告【。、标语等宣》传物品?。必须按照有关规【。定办理审批》手续并在规定—的期限?内拆除宣传物品不】得遮盖?路,标、妨碍交通 】。 《。 第十九条 【。临街建筑物、构【筑物、广场、绿【地及其?他公共场《所等处的装饰性灯】光设施由产》。权单位或者》经,营,单位负责设置和【维,护灯光设施残缺【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!或者经营单位应当】。及时修复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