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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章》 市容管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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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【 ,单位和个人在城市】建成区内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建筑物、构筑!物应当符合城市规】划要求其造型、色彩!、高:度、外墙装饰等应】当与周围环境相【协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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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:。十条 《现有的建筑物、构】筑物应保《持外形?完好:、整洁对具有历【史价值的建》筑物、构筑物应当】保持原有的》风貌特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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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一条 在】城市:建成区内禁止—有,。下列行为
】 (》一)擅自对临街建】筑物进行装修、【改建;
— (二【)擅自搭建建筑物】。、构筑物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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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三,)擅自在主要街【道两侧的建筑—物周围设置》实体围?。墙;
—。 ? (四)在临街建】。筑物、构筑》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!体的护栏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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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五)在房顶搭棚】、设架堆放杂物;】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!挂 》有碍市容观瞻—的,物品;
! (六《)擅自在城市道【路上:从事维修和清洗【车,辆从事生产加工【等经营活《动,;,
?。 《 (七)擅自在人】行天桥、立》交桥、主《。要街路两侧、交【通路口派发、—悬挂经营性宣—传物品;
】 : (八)擅自占】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!市场、摆摊设点、】堆放物?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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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!。)在:车行道、人行—道和其他有碍—交,通、影响市容的地点!停放车辆;
】 , (十)在】建,筑物、?构筑物外《墙及:市政公用设施、树】木上涂写、刻—划及张贴宣传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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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】。条在城?市,建成区?内设置雕塑必须【经城:市市容和环境卫生】。行政主?管部门同意并按【照规定办理》审批手续雕塑品【内容必?须健康符《合造型艺术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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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雕塑品?损坏或污染其产权】单位或管理》单位应当及时修【整保持其艺术的完】美和雕塑《。品的整?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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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!城市道路《路,面及其?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!好、整洁任》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占用城市道路【(广场)确需在城市!道路设?置候车亭、 岗亭!、书报亭、电话亭】、停车场等必须【按照有关规》定办理?审批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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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。四条 在》。城市建成区内运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】持车体整洁车—体缺损、污》秽不洁、标》志残缺及货车无【后挡板?、罐装车《。无接漏器的》不得在?城市建成区行驶【
— 第十五条 【 基建施工现场【应当设置围档、【标志材料、机—具应当?堆放:整齐渣土应当—。及时清?运,停工场地应当及时】整理并做必要覆盖;!竣工后应当及—时清理?和,平整场地做到场清料!净在城市建成区【内因供电、通讯【、绿化、道路、排水!、路灯、自来水、】煤气、供热》等,施工作业临》时挖掘城市》道路、维修管道【及清理管《道、沟渠产生的【淤泥、污物》施工:单位必须及时清理、!恢复原状保持路【面整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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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六条 设置—。废品收购《站点应?当经城市市容和环】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!。同意废品《收购单位及个人【应当加强场地管理】不得影响市容—、污染周围环境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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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七》条 : 设置户外广告【、招牌?、阅报栏、招贴栏、!指,路标示牌、橱—窗,、,画廊、霓虹灯、电子!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!城市市容《。和环境卫生行政【主管部?门同意?后,按照有关规定办理】审批手续并》定期维修对》脱落、易《倒塌的
设施!设置:单位应当《及,时拆除;超过审批】期限的应当》按照有关规定—办理延期手续或【者自行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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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八?条 ?在公共场所悬挂【广告、标语等—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!关规定?。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!定,的期限内《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!盖路标、妨》碍交通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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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!临街:建,筑物、构《筑物、广场、—绿地及其他公共【场所:等处的装饰性灯光】设施由产权单位【或者经营单位—。负责设?置,和,维护灯光设》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!权单位或《者经营?单位应当及时修【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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