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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【 ?。 第三章 —市容管?理, : 第九条》。 单位和个人在】城市建?成区内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建筑物、构!筑物应?当符合?城,市规划要求其造型、!色彩、高度、外【。。墙装饰等应》。当与:周围环境相协调 】。 《 : 第十条 —现有的建筑物—、构筑物应》保,持外:。形完:好、整洁对具有历史!价值:的,。建筑物、构筑物应】当保持原《有的风貌特》色 】 ,。。。第十一条 在城】市建成区内》。。禁止有下列》行为:    【 ,(一)擅自》对临街建筑物—。进行:装修、改建》;     !(二)擅自搭建建】筑物、构筑》物;    ! (三)《擅自在主要街道【两,侧的建筑物周围【设置实体围墙;【 《 ,   (四)在临街!建筑物、构筑物立】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!护栏; —     》(五)在房顶—搭棚、设架堆放杂物!;,在临街建筑物外【墙吊挂 有碍!市容观瞻的》物品; 【    (六—)擅自在城》。市道路上从事维修和!清洗车辆从》事生产加工等经营】活动; —  : ,  (七)擅自在】人行天桥、》立交桥、主要街路】两侧、交通》。路口派发、悬挂经营!性宣传物品;— ?     (八)擅!自占用?城,。市道路开办集贸市】场,、摆摊设点、堆【放物品?。;  —   (九)在车】行道、人行道和【其他有碍交通、影响!市容的地点》停放车辆;》 《 ,   (十)在建】筑物、构《筑物外墙《及市政公用设施、】树木上涂写、—刻划及张贴宣传品】。 ,。 , ?。 , 第十《二条在城市建成【区内:设置雕塑必须经城】市市容和环境卫【生行政主管部—门同意并《按照规定办理—审批手续雕塑品【内容必须《健康:符合造型艺》术要求 《 :     雕塑品】损坏或污染》其产:权单位?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!修整保持《其艺术?的,完美和雕《塑,品的整洁 》 ? 第》。十三条 城市道路!路面及其附属设施】应当保持完好、整洁!任何单?位和个?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!道,。路(广场《。)确需在城市道【路设置候车亭、 !。岗亭、书《。报亭、电话亭、停车!场,等必:须,按照有关规定—办理:审批手续 — 第十】四条 在城市【建成区内《运行的机动》车应当保持车体【整洁:车体:。缺损、?污秽不洁《。、标志?残缺及货车无后【挡板、罐装车无接漏!器的不得《在城市建成区行驶 ! : 《。 第十五条 【。基,建施工现场应—当设置围档、标志材!料、机具《应当堆放整齐渣土】应,当及时清《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!整理并?做,必要覆盖;竣工后】应当及时清理和平】整场:地做到场清料净在城!市建:成区内因供电、通讯!、绿化、道路、【排水:、路灯、自来水、】煤气、供热等施工】作业临?时挖掘城市道路【、维:修管道及清理管道】、沟渠产生的淤【泥、污物施工—单,位必须及时》清理:、恢复原状保持路面!整洁 【 第十》六条 《设置废品收购—站点应当经城市【。市容和环《境,卫生行政主管部门】同,意废品收购单位【。。及个:人应:当加强场《地管理不得》。影,响市容、污染周围环!境 》 : , 第十七条 设!置户外广告、—招牌、?阅报栏?。、招贴栏、指路【标示:。牌、橱窗、画廊、霓!虹灯、电子显示【屏等设?施必须经《城市市?容和环境《卫生行政主管—部门:同,意后按照《有关规定办》理审批?手续并定期维—。修对脱?落、易倒塌的 【。 设施设—置单:位,应,当及时?拆除;?超过审?批期限的《应当按?照有关规定》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!行拆除? — 第十《八条 《在公共场所悬—挂,广告、标语等宣传】物品必?须按照有关规—定办理审批手续【并在规定的期限内】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!盖路标、妨碍交通 ! 第【十九条 临街建筑!物、构筑《物、广场、绿地及其!他公共场所等处的】装饰性灯《光设施由产权单位】或者经?营单位负责设—置和维?护灯光?设施残缺《。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!或者经营单》位应当?及时修复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