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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三章 市】容管理?。 第九条 】 单位?和个:人,。在城市建成区—内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建筑物、构筑物应】。。当符合城市》规划要求其造型【、色彩、高度、外墙!装,饰,。等应当与周》围,环境相协调 【 —第,。十,条 现有的建【筑,物、构筑物应保持】外,形完好、整洁对具】有历史价值的—建筑物、构筑—物应当保《持原有的风貌—特色 【 第十一条 】 在:城市建成区内—禁止有下列行为 】     【(一)擅《自对临?街建筑?物进行装修、改建;! 《    (二)【擅自搭建建筑物【、构筑物; 】     (三)】擅,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!。建筑物周《围设置实体围墙【; 》    《(四)在临街—建筑物?、,构筑物?立面上安装突出墙】体的护栏; 】     (五)在!。房顶:搭棚、?设架堆放杂》物;在临街建筑物外!墙吊挂 有碍!。市容观瞻的物品;】 《  :  (六)擅自【在城市道路上—从事维修《和清:洗车:辆从事生产》加工等?。经营活?动;    ! (七)擅自在人行!天桥、立交桥、主】要街路两侧》、交:通路口派发、悬【。挂经营?性宣:传物品;  !   (八》)擅自占《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!市场、摆摊设—点、堆放《物品;?   — , ,(九)在车行道【、人行道和其他有】碍交通、影响市容】的地点?停放车辆《;    】 (十)在建—。。筑,物、构筑《物外墙及市政公用】设施、树木上涂写】、刻划?及张贴宣传》品 】 第十二条在城市建!成,区内设置雕塑必【。须经城市市容和环】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!同意并按照规—定办理审批手续【雕塑品内容必须健康!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!     【雕塑品损坏或污染】。。其产权单位或管理单!位应当及时》修整保持《其,艺术:的完美和《雕,塑品的整洁 — 《 第十三条【 城市道路—路面及其附属—设施应当保持完好、!整洁:任何单位和个人【。不得擅自占用城【。市道路?(广场)确需在【城市道路《设,置候车亭、 岗亭!。、书报?亭、电话亭、停车】场等:。必须按?照有关规定》。办理审批手续 【 第十!。四,条 在城市建成区!内运行的《机动车应当保—持,车,体整洁车体缺损【、污:秽不洁、标志残【缺及货车无后挡板、!罐装车?无接: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!成区行?。驶 】 第:十五条 基—建施工现场》应当设?置围档、标》志材料、机具应【当堆放整齐》渣土应?当及时清运停工场】地应当?及时:。整理并?做必要覆盖;竣工】后应当及时清—理和平整场地做到场!清料净在城市—建成区内因供电、通!讯,、绿化、道路、排】水、路灯、自—。来水、煤气、供热等!施工:作业临时挖掘城市道!路,、维修管《道及清理管道、沟渠!产生的淤泥、污【。物施工单位必须及时!清理、恢复原状保】。持路面整洁》 ? ? :第十六条 —设置废品《收购站?点应当?经,城市市容和环境卫】生行政主管部门【同意废品收购单位】及个人应当加—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!市容、污染周围环】境 ? 《 第十》七条 设置户外广!告、:招牌:、,阅,报栏、招贴栏、【指路:标示牌?、橱窗?、画廊?、霓虹灯、》电子显示屏》等设施必须经城【市市容?和环境?。卫生行政主管部【门同意后按》照有:关规定办理审批【。手续并定《期维修对脱落、【易倒塌的《 设》施,设,置单位?应当及?时拆:除;超过审批—期限的应当按—照有:关规定办理》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!除 》 第十八【条 ?在,公共场所悬挂—广告、标语等宣传物!品必:。。须按照有关规定办】理审批手续》并,在规定的《期限内拆《除宣传物品》不,得遮:。盖路标、妨碍交【通 《 第》十九条 》临街建筑物、构筑】物、广场、绿—。地及其他公》共场所等处的装饰】。性,灯光设施由产—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!负责设?置,和维护灯《光设施残缺或者【损坏时?产权单位《或者经营《单位应当及时—修复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