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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 第三章 市容】管理
第九】条 单位和—个人在城市》建成区内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建筑物、!构,筑物应?当符合城市规划要】求其:造型、色彩、—高度、外墙装饰等】应当与周围环—境相协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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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条 现有的】建,筑物、构筑物应保】持外形完好、整【洁对具有历史—价值的建筑物、【构筑物应当保持【原有的风貌》特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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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一条 在城市建成!区内:禁止有?。。下列:行,为
《 : (《一)擅自对临—街建:筑物进行《装修、?改建:。。。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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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擅自搭建建!。筑物、构筑物;
! —(三)擅《自在:主要街?道两:侧,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!。体围墙?;
!(四:),在临街建筑》物,、构筑物立面—上安装突出》墙体的护栏》;,
】(五)在房顶搭棚】、设架堆放杂物;在!临街建筑物》外墙吊挂 【 有碍市《容观瞻的《物品;
》 —(六)擅自在城【市道路上从》事,维修:和清洗车辆从事生产!加,工等经?营活动;《
—。 (七)擅自【在人:行,天桥、立交》桥、主要街路—两侧、交通路口派】发、悬挂《经,营,性宣传物品》;
!(八)擅《自占用城市》道路开办集贸—市场、摆摊》设,点、:。。堆放物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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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九)在车行道、人!行道和其他有—碍交通、《影,响市容的地》点停:放车辆;
【 ?。 , (十)在建—筑物、构筑物外墙及!市政公用设》施、树木上涂写【、刻划及张贴宣传】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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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十二条在城市建【成区内?设置雕?塑必须?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!生行政主管部门【同意:。并按照规《定办理审批手—续雕塑品内容必【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!要求:
《 雕塑品损坏!或污:染其产权单位或管】理单位应当》及时修整保持—其艺术?的,完美和雕塑品—的整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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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【。条 城《市道:路路面及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!完好、整洁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得擅自【占用城市道》路(广场)确需在城!市道路设置候车【亭、: 岗?亭、书报《亭、电话亭、—停车场等必须按【照有关规定办理【审批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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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四条 在城市【。建成区内运》。行的机动车应当保】持,。车体整?洁车体缺损、污秽不!洁、标?志残缺及货车无后挡!板、罐装车无接漏器!的,。不得在城市》建成区行驶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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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五《条 基建施工现】。场应当设置》围档、标志材料、机!具应:。当堆放整齐》渣,土应当及时清—运停工场地应当及】时,整理并做必要覆盖】;竣工后应当及时清!理和平整《场地做到场清—料净在城市建成区内!因供电、通讯、【绿化:、道路、排水、路灯!、自来水、》煤,气、供热《等施工作业临—时挖掘城市道路、维!修管道?及清理管道》、沟渠产生的淤泥、!污物施工单位—必,须及时清理、恢【复原状保持路面整】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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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十六《条 :。 设置?。废品收?购站点应当经城市市!容和环境《卫生行政《主管部门同意废【品收购单位》。及个人应当》加强场地管》理,不得影响市容、污】染周围?环境:
!第十七?条 设《置户外广《告、招牌、》阅报栏、招贴—栏、指路标示—。牌、橱窗、画廊、】。霓虹灯、电子显示】屏等设施必须经城市!市容和环境卫生行】政主管部门》同意后按照有—关规定?办,理审批手续并—定期维修对脱—落、易倒塌的
】 设施设置单位应!当及:时,拆除;超过审批期限!的,应当:按照有关规定办理】延期手续或》者自行?拆,。除
!第十八条《。 在?公共场所悬挂广告、!标语等宣传》。物品必须按照—有关规定《办理审批手续—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!除宣传物《品不得遮盖路标、妨!碍交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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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九条 临街建!筑物、构筑物、广场!、绿地?及,其他公?共场所等《处,的装饰性灯》光设施?由产权单位或—者经:营单位负《责设:置和维?护灯光设施残缺【或,者损坏时产权—单位或者经营单【位应当及时修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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