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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?。 : 辽?阳市城市《。供,热管理办法 !。 第126》。号 —     辽—。阳,。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!业经2012年【9月20日辽阳市第!十四届人《民政:府第69次常务会】议讨:论通过现《予,公,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! —市长 》。 王正谱》 ? 2012年9【月26日 — 第一—条 为加强》城市供热管理促进】节能环?保保证供热》质,量维护供热、用【热双方的合法权益】根据有?关法律?、法:规和规?章,的规定制定本办法】。 : ? ?第二条 在我市【行政区域内从—。事城市供《热规划、建设、【生产、经营、使用】和管:理等活?动,的应当遵守》本办法?。 第!三条 本办法—所称城市供热指由】城市热源单位所产生!的热水?、蒸汽通过管—网,有偿向用户供—给生:产和生活用热的【活动  【   ?本办法所称》供热单位指利用热源!提供:热能、从事城市供】热经营的单位 !。     》本办法?所称用热户指—使用:供热单位提供—。热能的单位和—个人:    【。 ,城市: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热!源、:换热站、管》网及:室内管?道、管道井》、泵站、《阀门:井、计量《表具、散《热,器及其他有关设【施,。 第!四条 城市—供热坚持统一规划、!节能减排、集中【供热为主、多—元化经营《和公众?利,。益优先的原则 ! ? 第五条 市【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】管理:局,是我市城市供热的】行,政主管部《。门(以下称供热【主管部门《)负责全市城市【供热:的监督管理》工作辽阳县、—灯塔市?、弓长岭区城市【供热行政主》。管,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!。内的城市供热—监,督管理工作市、县(!市):区供热管理机构负责!本行政?区域供热监督—管理的具体工作 】     发】展,改革、规划》、城管执法、物价】、环保等有关—部门在各《自职责范围内—协助供热主管部门做!好供热?管理有关工作—。 : , : 第《六条 供热主管】部门应当建立—投,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!。、电子信箱》受理有关供》热规划、建设、供热!质量、收费标准和】服务质量《等方面的投诉—并及时处《理或移送有关—部门处?理 】 第七条 供热主】管部门应当会同【规划等部门按照【城,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!供热专?项规:划按照?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!批准:后组织实施编制【供热专项规划应当】优先:发展集中《供,热利用清洁能源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限!制改造?分散锅炉 【。     经—批准的城市供热【规划不得《擅自变更确需—变更的?应当:报原:审批机关批准 【 《 第八条 新!建、改建、扩建城市!。供热工程应当—符合城市《供热专项规划经【供热主?管部门审《。查同:。意并办理有关—建设审?批手:续后方可进行城【市供:热应当采用集中【供热方?式敷设供热》管网应当在规—划供热热源负荷【范围内进行 【。     集中】供热:能通:。达的:区,域内不得新建、改】建、扩建分散—的,锅炉房现《有分散锅炉房应当按!照供热发展规划逐步!实行:集中供热按照规【划,需要建设分散锅【炉房的必须采—用高效节能锅炉和】先进:配套设备 】 ,   未经批—准不得?在集中?供热区域内》采取其他供热方【式供热 《 》 第九条 城市供!热实行分户控—。制并按照计划逐【步实:行以表计量用热量】新,建、改?建,房屋的供热设施【。应当实?行分:户控制并安》装热计量表未采用分!户供:热及热?计量:设计的其《施工图设《计文件不予》批准;已经》竣工的不得验收使】用加强对老旧房屋】供热管网和》设施的改造逐步实行!分户控制并安装热计!量,表     !分户供热改造、分户!计量改造工》程应当按照》国家有关规定、【标准:和技术规范进行【设计和施《工 ? : 第十条【 城市?供热工程的设—计、施工应当由具】有相应资质的—单位承担选用的设备!、材料、计量器【具等应当符合设计】要求和国家规—定的产品质》量标准并按照国【家,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!施工: ? 第十一条! 新建住宅供热工程!应当符合《国家现行住宅设计】温度:要,求所用?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!。定的质量《标准:城市:供热工程竣》工由供热主管—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!单位按照国家有关】规定进行专》业验收 ! , 第十二条》。 城市供热工程】验收合格后建设【单位应当于30日内!将供热设施移交给】。供热单位并提—供相:应的竣工《技术资料《双方应当签订移【。交合:同建:设单位对移交的【供热:工程从?验收之日起》。。保修期为《2个采暖《期供热单位》接收供?热设施?后应当建立有关【技术:档案:   —  未经验收—或,者验:收不合格的不准【投入使用 【 :。 : 第十三条》。 ,供热设施保》。修期届满《后共用供热》设施的维修和—更新: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!供热单?位维修或者更新改】造共用供热设—施时不得对》。用热户收取采暖费】以,。外的其他费》用 : ?    住》。宅用热户室内供热】设施由?用热户管理需—要维修或者更新【改造的?费用由用热》户承:担财政补贴》的用热户室内供热设!施维修费用由供【。热单位负责 】    《 非住宅用热户的】供热设施《管理责?。。任由供、用双方【在,合同中约定 】 第十四】条 ?供热设施维修、养护!的,。责任单?位应当按照有—关技术标准和—规范的规定定—期进行检查、维【修和更新改造并于】每年9月30日前完!。成年度?检,修保证使《用期内设备完—好 :。。 《 ?第,十五条 从—事城市供热的单【位应当取得》供热资质证书并办理!企业注册登记—方可从事供热经【营活动 》 :    供热—单位应当《按照:资质等级开展经营活!。动并接受供热—主管部门的审—验供:热,单位的操作》、维修人员应当经】过专:。业,培训合格后持证上】岗 《 》第十:六条 供热单位应!当与用?热户依法签订供用】热合同合同内—。容包括?供暖期供《热参:数、室?内温度?事故及维《修责任、《。收费标准、结算办法!。、违约责《任及:温度不达《标准的确认方式【等 ? ,     合同【示范文本由供热主管!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!理部门制定 ! 第》十七条 》。居,民采暖期《起止时间为每年的】1,0月3?1日2?4时至次年的3【月3:1日零时《遇有极端天气适当提!前或延?期供暖住宅采暖期内!供热单位不》得推迟、中止或【者提前?结束供?热也不得退出或【者部分退出供热【活动 《     市政府!可根:据实际情况》做出提前供热或者延!长供热?期的决定 — :。 , ?第十八条 供热】单位应当进行年【度供热设施》检修避开采暖期【按照国?家,供热技术规范提前】完成设备《检修、?。调试、燃料储—备,和人员培训等供热】。准备工?作,并于采暖期开始前】1个月将供暖准备】情况报告《供热主管《部门 —  : ,。 供热期间应—当保证住宅用热户】的卧室、起居—室(厅)温》度达到不低》于18±《2,摄氏度?供用热双方》对供热运行期限、】温度标准另有—约定:的从其约定下列【情,况,除外 —    《(一)用热户擅自】改变房?屋结构、室内—供热设施严重影响】供热效果的; 【 ?    《(二)因不可—抗力:造成供热单位无法】正常供热《的; —    (三)【供热设施抢修—期间 》 》第十九条 》 ,发生设备事》故停止供热》的供热?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!限进行抢修 !    (一)一般!事故抢?修时限为6小—时内;   !  (二《),较大事?故抢修时限为2【4小时内; —     (】。三)重大事故抢【修时限为72小时】 》 : 第二十条 供】热单位未能》按,照规定和约定的供热!期限供?热或者未能达—到规定和约定—的供热温度的用【热户可以向供热单】位,。或者供热主管—部门:。投诉并可以》。。要求供热单位退还采!暖费给用《户造成损失的—应当给予《赔,偿但由于《不可抗力或者用热户!的原因造成》无法供热的除外具】。体退还和赔偿标【准由供热主管部【门会同价格主管【部门制定 ! 第二十—。一条 ? 建: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!度供热?质量保证《金用于出现》用热:户室温?不达标、供热—单位违规收费、设】施故障率超标及【无故停供《等情况时《赔,偿用热户的损失【。    【 供热单位应当于每!年11月5日前【向供热主《管部门交纳供热质】量保证金保证金【标准按照采暖费【收,费,额的1%《收取存入《市财政专户》专款专用交付的保证!金赔偿用热户损失不!。足时:由供热?单位补齐或者—由财政部门从其他】款项中予以扣除【剩余保证金由—市财政部门于翌【年4月15日—前退还?供,热单位? 】第二:十二条 供热—单位应当履》。行下列职责 — ?    (一—)按照资质等级开展!供热经营活动;【 , : ,    (二—)检修、《维护供热设施并保】证,。。其正常运行和稳【定供热?;   【  (三)建立【健全报修《。处理、供热设施档】案等内?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!监测手段《。随时掌?握供热效《果;: 《    (四)执行!市政府规《定的供热《期限、室温》和收费?标准;  】 ,  :(五)听取热用户意!见及时?处,。理供热问《题改:善服:务质量 【    供》热单位工作》人员:因测试用《。热,户室温、检》查,设施运行情》况,等需要?进入用热《户,室内的应当向用热户!出示供热《单位出具的有效【。证件 — 第二十【三条 供热单位应!当向社会《公示服务内》容服务标准、—办事:程序、收费》。标准和报修电话【等及时处《理用热?户反映的用热问题 ! 《。 第二十—四条 供热单【位应当制定》事故抢修和应急【处,理预案供热设施【发生故障《不能正常供热的应】当立即组织抢修并于!事故发?。生,2小时内《向供热主管部门【报,。告需要占用道路等】公共场所《。抢修的可以先行【抢修于事故》发生:24:小时内补办有关审批!手续公安、交通、城!。建等有关部门应当给!予协助   !  抢?修,现场应当设置警【告标志和安》全设施抢修结束【后应:当恢复原状 【 ? 第《二十五条 采【暖期内供热单—位应当?实行:24小时服务因设备!。故,障或者事故》影响需要《停止供热达8小时】以上的应当向供【热主管部门申报经同!意后方可停止供【热  —   供热单位停止!供热应当通过媒体提!前24小时告知【用热户 》 ? 第二》十六条 用》热户应当遵守下列】。规定   】  (一)》及时、足《额缴纳采暖费; 】   》  (二)》不得擅自《启,。动和关闭供热设【施; 》。     (三【)不得擅自改—动供热设施》包括私改、私—接、:加,装供热设《施和循环《泵,;,     (!四)不得排放—、盗用供热》设施循环热水和蒸】汽; 》。     (五【)不得?擅自挪动、改动热】计量仪表及其附件】;     !(六)不得》实施影响供》热效果或者妨—碍供热设《施正:常维修、维护—。。的其他行为 — 【第,二,十七条 》用,热户:因擅: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室!内,供热设?施,给相邻?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!成损失的由该—用热户承担赔—偿责任对危及供热】系统:安全的供热单—位可以停止供热 ! 《 第二《十八条 新—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!期内已办理入—住,手续:的,房屋由购房者承担】采,暖费未办理入住手续!的由建设单》位承担?采暖费 《 》 第二《十九条 供热【设施保修《。期已满用热户—在不:影响其他用热户【正常采暖和共用【供热:设施安全运》行的情况下可以【申请暂停供》热暂停供热的—应当于当年10月】。15日前到供—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!     新!建,房屋在供热》设施:。保修:期(两个《采暖期?)内不得办理暂停供!热, ? 第三【十,条 用热户应【当于每年4月1【日至10月30日期!间向供热《单,位全额交纳当年采】暖费;?双方:。对交费时间另—有约定的从其—规定不按期交纳【当年采暖《费的供?热单位应当通过书面!形式催交用》热户收到催交—通知书?后仍不按时交纳的】供热单位可》。以对其在7日—内采:取限供或者缓供措】施;逾?期仍不?交纳的可以》。停供 —    单位用【热,户可以与《供热单位签订分期交!。款合同对既不交【。费、又不与》供热:单位签订分期—交款:合同:的供热单位于—交款通知书送达1】0日后可《以停止供热 ! 《第三十一条 — 供热价格遵循合】理补偿成本》、促进节约用热【和公平?负担的原则制定【和调整由《供热:主,管,部门提出《方,案,由价格主管部门制】定后:执行 ? — 第三?十二条 《 ,采暖费按照建筑【面积收?取用热户利用—住宅房屋进行经营】。的按照?经营性房屋标—准收取采暖费— :  ?   对在住宅【阁楼安装采暖设施】的阁楼面积在房屋建!筑面积之内的按照】建筑面积收取—采暖费;阁楼—面积不在《建筑面积之内的阁】楼净高?超过2?.2米的部位收取全!额采暖费净高—在1.2米至2.2!米的部位收》取50%采暖—费净高不《足,1.2米的部位不】收取采暖费 !    对在住宅地!。下室安装采》暖设施的地下室面积!在房屋建筑面积【之内的按照建筑【面积收?取采:暖费地下室面积【不在建筑面积之【内的层高2.2米以!上,的按照实测平面面】。积收取采暖费;层】高低于2《.2米的按照—实,测平:面面:积的50%收—取采暖费 】    采暖用【户房屋层高超过3 !。米的:。每超过0《.,2米:按照供热面》积的:10%增收采暖费】 — :第三十?三,条 停止采暖的】房屋:。应当采?取有效措《施保证室内给排【水,设施正常《使用:因,室内温度过低—致,使,。室内给?排水设施不能正常】使用或者损坏—或者给?。供热:企业和相邻用—户造成损失的由该】用热户承担》责任 — 第三十四条! , 用热户改》变供:热合同主要内—容或者?转让:房屋的应当与供【热单位重《新签订?或者变更合同未【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合!同的:所发生的采暖费由】原,用,热户承担 — 《 第三十五条 】 ,禁止下列《损害供?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!用,功能:的行为 《 ,  ? ,。  (一《)在供热设施3米范!围内采砂、取土【、爆破或《者进行其《他有害?作业:;    】 (二)擅自将自】建供热设施与公用】供热设施相连接;】     】(三)依托锅—炉房或者地上管网】设施:搭建构?筑物和牵拉》、吊装等承重作【业,;     !(四)在地》下管:道上方建筑施工、堆!放物料、《植树:等; 》 ,   ?。 ,(,五)向供热管道地】沟或者检查》井内排放《雨(雪)水、污水】或倾倒垃圾等;【 :     (六】)将室内《供热明管砌入建筑】物或者隔墙内; !     (【七)其他损害—。供热:设施或者影》响其使用功能—的,行为 ! 第三十六条 】因建设工程确需改】建、拆除《、,迁移:供热设施《或者: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供!热设施?活,动的建设单位应当】事前:征得供热单位同意】报请供热主管部门】批准后按照有—关法律、法规—。和技:术,规范要求施工施工前!建设单位《应,当与供热单位商【定保:护措:施施工中造成供热设!施损坏的建设单位】应当及时通》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!担,修复费用及损—失 !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!办法规定《由,城管综?合行政执法部门【依照辽宁省城—市市政?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!辽宁省城市》供热管理办法有关】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!行政处罚;造—成城市供热设—施损坏的应当—。予以赔偿 】 第三十八条! 当事?人,对行政?处罚不服的》可以:依法申请《行政复议或者提【。起行:政诉讼当事人不复】议、:不起诉逾期又—不履行行政处—。罚,决定的由作》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!关申:请人民法《院强制执行 【 ? 第三十九条 !本办法?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!政,府200《3年10月2—1,日,发布的辽阳》市城市供热管—理办法(市政府令第!70号)同时废止本!办法有效期为—3年 》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!室 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