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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辽阳《市城市供《热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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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6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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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辽阳市城—市供热管理》办,法业经20》12年9月20日】辽阳市第十四—届人民政府》第69次常务会【议讨论通过现—予公布?自公布之日》起施行?
—市长 《 王正》谱
20【。12年?9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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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加【强城:市供热管理促进节】能环保保《证供:热质量维护供热、】用热双方《的合法权益根—据有:关法律、法规和【规章的规定》。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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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条 在我市】行政区?。域内从事城市供【热规划、建设、【生产、经营》。、使:用和管理等活动的】应,当遵守本《办法
】 第三《条 本办法所称城】市供热指由城市热源!单位所产生的热【水、蒸汽通过管【网有偿向《用户供给《生产和生活用—热的活动
】 《本办法所称供—热单位指利用热【源提:供热能、从事城市供!热,经营的单位
! 《本办法所称用热户】指使用供热单位【提供热能《的单位和个人—。
》 , 城市供热设【施包:括供热热源、—换热:站、管?网及室内《管道、?管道井、泵站、【阀门井、计量表具、!散热器及《其他有?关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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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条 城《。。市供热坚持》统一规划、节能减排!、集中供热为主、】多元化经《营和公众利益优【先的: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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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五条 市《城,市建设公用事业【管理局是我市城市供!热的行?。政,主管部门《(以:下称供热主管部【。门)负责《全市城市供热的监】督管:理工作?辽阳县?。、灯塔市、弓长岭区!城市供热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的城市供—热监督管理》工,。作市、县(市)区】供热管理机构—负责本行政区域供】热监督管理的—具体:工,作
《 《 发展改革、规划】、城管执法、物价、!环保等有关部门在】各自:职责范围内协助【供热主管《部门做?好供热管理有关工作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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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】 供?。热主管?部门应当建》立投:诉制度?公开投诉电话—、电子信箱》受理有关《供热规划、建设、】供热质量《、收费标准和—。服务质量等方面的】投诉并及时处理或移!送有关部门处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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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,七条 供《热主:管,部门应?当会同规划等—部门按照城市—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!热专项?规,划按照规定》程序报本级政—府批准后组》织实施编制供热专项!规划应当《优先发展集中供【热利:用,清洁能源和可—再生能?源供热限《制改造分散》。锅炉
【 经批准—的城市供热》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!需,变更的应当报原审】批机关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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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:第八条 新—建、改建、扩建【城市供热工程应当】符合城市供热—专,项规划经供热—主管部门审查同【意并办理有关建设】审批:手续后方可进行城市!供热应当采》用集中供热方式敷设!供热管网应当在规】划供:热热源负荷》范,围内进?行
— 集中供热能】通,达的区域内不得【新建:、改建、扩建—分散的锅《炉房现有分》散锅炉房应》当按照供热发展【规划逐步实行—集中供热按》照,规划需要《建设分散锅炉房的】必须采用高》效节能?锅炉和先进配套设备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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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。 未经批《准不得在集中供热】区域内采《取,其他供热方》式供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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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九条 城市供热实】行分户?控制并按《照计划逐步实行以表!计量用热《量新:建、改?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!当实行分户》控制并?安,装热计量《表,未采用分户供—热及热计量设计的其!施,工图设?计,文件不予批》准;已经竣工—的不得?验收使用加》强对:老旧房屋《供热管网和》设施:的改造逐步》实行分户《控制:并安:装,。热计量表
】 分户供【热改造、分户—计量改?造工:程应当按照》国家有关规定—、标:准和技术规》范进行设计和—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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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—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!计,、施工应当由具有相!应资质的《单位承担选》用的设备、材料【、,。。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!设计要?求和:。。国家规定《的,产品质量标准—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!和技术规范施—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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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一条《 新建住宅供热工程!应当符合国》家现行住宅设计温】度要求所用材料应】当符合国家》规定的?。质量标准城市供【热工程竣工由供【热主管部门会—同有关部《门和单?位按照?国,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!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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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! 城?市供热?工程验?收,。合格后建《设单位应当》于30日内》将供热设施移交给供!热单位并提》供相应?的竣工技术资料双方!应当签订移交—合同建设单》位对移交的》供热工程从验收之日!起保修期为2个采】暖期:供热单位接》收供热设施后应【当建立有关技术档】案
— 未经》验收或?者验收不合格—的,不准投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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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第,十,。三条 供热设—。施保修期届》满后:共用供热设施的【维修和更新改造由】。供热单位负责供【热单位维修》或者更新改造共【用供:热设:施时不得《对用热户收取采【暖费以外的其他费】用
— 住宅用热户室!内供热设施由—用热户管理需要维】修或者更新》改造的?。费用由用热户—承担财政补贴的用】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维!修费用由供》热单位负责
】 非—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!施管理责任》由供、用双方在合】同中约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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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四条 供热设施维!修、养护《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!有关技术标准和【规,范的规定《定期进行《检查、维修和更新改!造并于?每年9月30日前完!成年度?。检,修保证使《用期内设备完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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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!。条 从事》城市:供热的单位》应当取得供热资【质证书并办》理企业?注册登记方可从【事供:热,经营活动
! ?供热单位应当按【照资质等级开展经营!活动并接受供热主】管部门的审验供热】。单位的操作、—维修人员应当经【过专业?培训合格后持—证上: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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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十六?条 供热单位【应当与用热户依【法签订供用》热合同合同内容包】括供暖期《供热参数《、室内温度事故【。及维修责《任、收?费,标准、结算办—法,、违约?责,任及:温度不达《。标准的确认》方,式,等
?。 》。 合同示范》文本由供热主—管部门会同》工商:行政管理部门制定】。
】第十七条《 居?民采暖期起止时间】为每年的10—月3:1日24《时至次年的3月【31日零《时遇有极端天—气适当提前或延【期供暖住宅》采暖期内供》热单位不得推—迟、中?止或者提《前结束?供热:也不得退《出或者部分退出供】热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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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!做,出提前供《热或者延长供—。热期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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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! 供热单位应【当,进行年度供热设施】检修避开采暖—期按:照国家?供热:技术规范提前完【成设备检修》、调试、燃》。料储备和人员培训等!供热:。准备工作并》于采暖期《开始前1个月将供】暖准备情《况报告供热主管部门!
—。 供?热期:间应当保证住宅【。用热户的卧》室、起居室(厅)温!度达到不《低,于18±《2摄氏度供用热双方!对,供热运行期限—、温度标准另有约】定的从其约定—下列情况《除外
】 (一)用热户】擅自改?变房:屋,结构、室内供—热设施严重影响供】热效果的;
【 《 (二)因不可】抗力:造成供热单位无法】正常供热《的;
【 (三》)供:热,设,施抢修期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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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九条 发生!设,备事故停止供—热的供热单位应【当按照下《列时限进行抢修【
》 , (一)》一般事故抢修时限】为6小?时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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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(二》)较大事故抢修时限!为,24小时内;—
》 ?(三)重大》事故抢修时》限为:72:小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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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条 】供热单位未能按【。照规定和约》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或!者未:能达到规定》和约定的供热温【度的:用热户可以》向供热单位或者【供热主?管,部门投诉并可—以,要求供热单位—退还采暖《费给用户造成损【失的应当《给予赔?偿,但由于不可》。抗力或者《用热户的原》因造成无《法供热的除外具体退!还和赔?偿标准由供热主管】部门会同《价格主?管部门?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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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第二十一条 建】立供热质量保证【金制度供热质量保】证金用于出》现,用热户室温不—达标、供热单位违】规收费、设施故【障率超标及》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!偿用:热户:的损失
】 ?供热单位应当—于每年11月5【日前向供热主—管部门交纳供热【质量保证金保证【金标:准按照?采暖费收费额—的1%收取存—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!用交付的《保证:金,赔偿用热户损失不】足时由供热单位【补齐:或者由财《政部门从其》他款项中予以扣除剩!余保证?金由:市财政部门于翌年】4月15日》前,退还:供热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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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二条【 供热单《位应当履《行下:列职:责,
(!一):按照资质等级—开展供热经营活【动;
—。 (二)检】修、维护供热设施并!保证:其,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!。;
!(三)建《立健全报修处理、供!。热设施?档案等内部》管理制度完善室【温监测?手段随时《掌,握供热效果;
【
, 《 (四《。)执行市政府规定的!供热期限、》室温:和,收费标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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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, (五)—。听取热用《户意见及时处理【供热问题《。改善服?。务质量
【 供热—。单位工?作人:员因测?试用热户室温、【。检查设施运行情况等!需要进入用》热户室内的应当向】用热户出示供—热单位出具的有效】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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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二,。十三条 供热单位!应当向社《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!标准、办事程序、收!费标:准和报修电话等及】时处理用热户反【映的:用热问?题
!第二十四条 供热!单位应当制定事【故抢:修和:。。应急处理预案供热设!施发生故《障不能?正,常供热的应当立【即组织抢修并—于事故发生2小时】内,向,。供热主?管部门报《告需要?占用:道路等公共》场,所抢修的可以—先行抢修《。于事故发生24小时!。内补办有关审批手】续公安、《交通:、城建等有》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!。
】抢,修现:场应当?设置警告标志—和安全设施》抢修结束后应当【恢复原状《。
第!。二十:五条 ? 采暖期内供—热单位应当实行2】4小时服务因设【备,故障或者事》故影:响需要停止供热达8!。小时以?上的应当向供热【主,管部门申报经同【意,后,。方,。可,停止供热
— 供热】单位停止供》热应当通过媒体提前!。24小时告知用热户!
【 第二十六条 【用热户应当遵守下列!规定
》 (一【)及时、足》额缴:纳采暖费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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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二)?不得:。擅自:启动和关闭供热【设施:;
!(三)不得擅自改动!供热设施《包括私?改,、私接、加》装供热设《施和循环《泵;
【 :。 (四)不得排【放、盗用《供热设施《循环热水和蒸汽【;
— (五)不【得擅自挪动、改动】热计量仪《表及其附件;
【
? 《(六)?不得实施影响供热】效果或者妨》碍供热设施》正常维修、维—护的其他《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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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【条, 用热户因擅【自改变房《屋结构?和室内供热设施给】相邻用户或者—供热单位造》成损失的由该—用热户承担赔偿【责,任对:危及供热《系统安全的供热【单位可以《停止供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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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八—。条 新建住—宅供热设《施,保修期内已办理【入住手续的房屋由购!房者承担采暖费未】办理入住《手续的由建设—单位承担采暖—费
】 第二十九条— 供热设施保修期!。已满用热户在—。。不影:响其他?。用热户正常采—暖,和,。。共用供?热设施安全》运行的情况下可以】申请暂停供热暂【停供热的应当于当】年1:。0月1?5日前到供热单位办!理停供?。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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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!房屋在供热》设施保修期》(两个?。采暖期)内不得办】理暂停供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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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第三十条 用热】户应当于每年4【月1日至《10:月,3,。0日期间向供热单位!全额交纳当》年采暖?。费;双方《对交费?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!规定不按期交纳【当年采暖费的供【热单位?应当通过书面形【式催:交用热户收到催交通!知书后仍不按—时交纳的供》热单位可以对其【。在7:日内采取限供或【者缓供措施》;逾:。期仍:不交:纳的可以停供
!。 :。。 单《位用热户可以与供热!单位签订分期交款】合,同对既不交费、又不!与供热单《位签订分《期交款合同的供热单!。位于交款通》知,书送达10》日后可以停止—供热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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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】条 ?供热价格遵循—合理:。补偿成?。本、促进《节约用热和公—平负担的原则制【定和调整由供热主】管部门?提,出,方案由价《格,主管部门制定后执行!
— 第?三十二?条 采暖费按照建!筑,面积收取用热户利用!住,宅,房屋进行经营的【。按照经营性房屋【标准收取采暖—费
!对在住宅阁楼—安装采暖设施的阁】楼面积在房屋建【筑,。面积之内的按—照建筑面积收—取采暖费;阁楼面】。。积不在建筑面积之内!的阁楼净《高超过2.》2,米的部位收取—全,额采暖费净高在1】.2米至2.2米】。的部位收取50%采!暖费净高不》足1.2米的部位不!收取采暖费
】。 , 对在住【宅地下?室安装采《暖,设施:的地下?室面积?在房屋建筑面积【之内的按照建—筑,。面积收取采》暖费地下室面积不在!。建筑面积之内的【层高2.2》。米以上的按照—实测平?面面积收《取采暖费;》层高低于2》.2米的按照实【测平面面积》的50%收取采暖费!
采!暖,用户房屋层高—超过3 米的—每超过0《.2米按照供—热面积的10%增收!采暖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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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三十三条 停【止采暖的房屋应【当采取有效措—施保证室内给—排水设施正常—使用因室内温度过】。低致使室内》给排水设施》不能正常使用或者】损坏或者给供热【企业和?相邻用户《造成损失《的由:该用热户承》担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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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:四条 用热—户改变供热合同主要!内,容或:者转:让房屋的应当—与,供热:单位重新《签,订或者变更合同未重!新签订或者变更合同!的所发生的采暖费】由原用热《户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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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】条 禁止下—列损害供热设施或】者影响其使用功能】的行为
【 (一)【在供热设施3米范围!内采砂、《。取土、?爆破或?者进:行其他有害作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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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。(二)擅《。自将自建供热—设,施与公用供》热设施相《连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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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!)依托锅炉》房或者地上管—网设施搭建》构筑物和《牵拉、吊装等—承重作业;
! (四)在地!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!。、,堆放物?料、植树等;
】 (五】)向供热管道地【沟或者检《查井内排放雨(雪)!。水、污水或倾倒【垃圾:等;
】 (?六)将室内供热明管!砌入建?。筑物或者隔墙内【;
】 (七)《其他损害供热设【施或者影响其使【用功:能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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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第三十六条 因】建设工?程,确,需改建、《拆除、迁移供热设】施,或者进?行其他?可,能影响供热设施【。活动的建《设单:位应当事前征—得供热单位》同意报请供热主【管,部门批准后按照有】关法:律、法规和》技术规范要》求施工施工》前建设?单位应当与》供热单位商定—保护措施施工中【造成供热《设,施,损坏的建设单位【应当及?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!并承担修复费—用及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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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十?七条 违反本办【法规定由城》管综合行政执法部】。门依照辽《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!施保护条例和辽【宁省城市供》。热管:理办法有关规—定责令改正并给予】行政:处罚;造成城市供热!设,施损坏的应当予以】赔,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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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十八条 当【事人对行政处罚不】服的可以依法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】。提起行政诉讼—当事:人不:复议、不《起诉逾期《。又不履行行政处罚】决定的?由作:出行: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!请人民法院》。强制:执,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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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条】 本办法自发布【之日起施《行市政?府,2003年1—0月21日发布的辽!阳市:城市供热管理—办法(市《政府令第70号)】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!期为3年
— 辽阳市人民—政府办公室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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