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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。 , 辽阳市城市!供热:管理办法 】 第12《6号  ! ,  辽?阳市城市供热管【理办法业经201】2年:9月20《日,。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!政府第69》次常务会议》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!公布之日起施行【 市长 ! 王正—谱 ? 2?0,12年9月26日】 第一】条 :为,加强城?市供热管理促—进节能?。。环保保证供热质量维!护供热?、,用热双方《的,合法权?益根据?有关法律《、法:规,和规章的规定制定】本办法? — 第二条 在【我市:行政:区,域内从事《城市供热规划—、建设、《生产、经营、—使用和管《理等活动的应当【遵守本办法 —。。 》 第三条 —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!。指,由城市热《源单:位所产生《的热:水、蒸汽通过管【网有偿向用户供【给,生产和?生活用热的》活动 ?  《   本《办法:所称供热单》位指利用热源提【供热:。。能、从事城市供热经!营的:单,位   【  本办法》所称用热《户指使用供》热单位提供》热能的单位》和个人 《 ,     城市】供热设施包括—供热热源《、换:。热站、?管,网,及室内管道》、管道井《、泵站、阀》门井、计量表具、散!热,器,及,其,他有关设施 ! 第》四,条 : 城市供热坚持【统一规划、》节能减排、集—。中供热为主、多【元化经营和公众利益!优先的原则 【 —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!公用事业管理—局,是,我市城市供热的【行政:主管部门(以下【称供热主管部—门)负责全市城市供!热的:监,督,管理工作辽阳—。县、灯塔市》、弓长岭区》城市供?热行:。政主管部门》负责本行《政区:域内的城市》。供热监督《管,理工作?市、:。县(市)《区供热管《理,机构负责本》行政区域《供,热监督管理的具体工!作 ?  ?  : 发展改革、规划】、城管?执法、物《价,、环保等有关部【门在各自《职责范围内协助供热!主管部门做》好供热管理有关【工作 !。 第六条 —供热主管《部门应当建立投诉】制,度公:开投诉电话、—。电,子信箱受理有关【供热规划、》建设、供热质量、收!费标准和《服务质量等方—面的投诉并》及时处理或移送【。有关部门处理— : 第七】条 供热主管—部门: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!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!制,城市:。供,热专项规划按照规】定程序报本》级政府批《准后组织实》施编制供热》专项规?划应当优先发展集中!供热利用清洁能【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!限制:改造分?散锅:炉 》    经批准的】城,市供热规划不—得擅自变更确需【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!机关批准 ! 第八条 【 新建、改建—。、扩建?城市供?热工:程应当符合城市供】热专项?规划经供热主管部】门审查同意并—办理有关《建设审批手续—后方可进行城市供热!应当:采用集中供》热方:式敷设供热》管网:应当在规划供热热源!负荷范?围,内进行 —     集中【供热能通达的区【域内不得新建、【改建:。、扩建?分散的锅炉房现【。有分散?锅炉:房应:当按照?供热:发展规划《逐步实行集中供【热按:照,规划:需要建设分散锅【炉房的必须采用高效!节,。能锅炉和《先进配套设》备 《。     未经批准!不得在集中供—热区域内采取—其他供?热方式供热 【 —第九条 城市供【热,实行分户控制并按】照计:划逐步实行》。以表:计量用热量》新建、改建》房屋的供热设施【应当实?行分:户控制并《安装热计量表—未采用分户供热及热!。计量设计《的其施?。工图设计文件—不予批准;》已,经竣工的不》得验收使用加—强对:老旧:房屋供热管网和设】。施的改造《逐,步实行分《户控制并安装热计量!表 《     分—户供热改造》、,分户计量改造—工程应当《按照国家有关—。。规,定、标准《和技术?规范进行设计和【施工: , 第】。十条 城市供热工】程,的设:计、施?。。工应当由具有—相应资质的》单,。位承担?选用:的,设,备、材?料、计?量器具?等应当符合设计【要求和国家规定的】。产品质量标准并按】照国家有《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!工 —。 第十一—条 新建《住宅供热工程应【当符: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!温度要求所用材料应!。。。当符合国家》规定的质量标准城市!供,热工程竣工由—供热主管《部门会同有》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!家有关规定》进行专业《验收 《 : 第十二条】 城市供热工程】。。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!应当于?30日内将》供热设?施移交给供热单【位,并提供相《应的:竣工技术资料—双方:应当签订《移交合同建设—单位对移交的供热】工程从?验收:。之日起?保修:期,为2个采暖》期供热单《位接:收供热设施后应【当建立?有关:。技术档?。案 》    《未,经验收或者验收【不合格?的不准投入使用【 : 》 第十三《条 供热设施保【修期:届满后共用供热设】施,的维修和更新改【造由供热单》位负责?供热单位维修或者更!新改造共用供热设施!时,不得:对,用热户?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!他费用 》     住【宅用热户《室内供热设》施由用热户管理【需要维修或》者,。更新改造的费用【由用热户承担财政】补贴的?用热户室内供热【设,。施维修费用由供【热单:位,。负责 —    非住—宅用热户的》。供热:设施管理《责任由供、用—双方在合同中—约定 ? 《 ?第十四条 供热设!施,维修、养护的责任】单,位应当按《照有关技术》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定!期进行检查、维修】和,更新改造《并于每年9月30日!前完:成年度检修保—证使用期内》。设备完好 【。 ? :第,十五条 从—事城市供热的单位应!当,取得供热《资质证书并办理【企业注?册登记方可》从事供热经》。营活动   !。  :供热单位应当按【照资质等级开展【经营活动并接受【供热主管部门的【审验供热《单位的操作》、维修人员应—当经过专《业培训合格后持【证上岗 《 第十!六条 供》热单位应当与—用热户?依法签订供用热合】同合同内容》包,括供暖期供热参【数、室内温度—事故及?维,修责:任、收费标准—、结算办法、违约责!任及温度不达标准的!确认方?式等 《 ,。    《 合同示范文本由】供,热主管部《门会同工商行政【管理部门制》定 !第十七条 居【民采暖?期起:止时间为每》年的10月3—1日24时至次【年的3?月,31日零时遇有极端!天气适当提》前或延期供暖住宅】采暖期内《供热单位《。不得推?迟、:中止或?者提前结束供热【。也不得退《。出或者部分退出【供热活动 【。。     》市政府可《根据实?际情况做出提—前供热或者延长【供,热期的决定 】 第十【八条 供热单位应!当进行年度供热【设施检修避开采暖】期按照国《家,供热技术规范—提前完?成设备检修、调试、!燃料储备《和人员培训等供热准!备工作并《于采暖期开》。始前1个月将—供暖准备情况报告供!热,主管部门 》     供】热期间应当保—证住宅用热户的【卧,室、起居室(厅)】温度达到不低于18!±2摄氏度供—用,热双方对《。供热运?。行期限、温》度,标准另?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下!列情况除外 —  《  : (一)用》热户擅自改变房屋】结构:。、室内供热设施【严重影响供》热效果的; —     【(二)?因不可抗力》。造成供热单位无法正!常供热的《; :。     (三!)供热设《施,抢修期间 — , 第十九】条, :发生设备事故—停止供热的供—。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!时限进行抢修 !     (一)】。一般事故抢修—时限为?6,小时内; 【     (—二)较大事故—抢修时限为2—4小时内; —     (三!)重大事故》抢修:时,限为:72小时 — ? , 第二十条 】供热单位未能按照】规定和约《定的:供热期限供热或者】未能达到规定和【约定的供热温度的用!热户可?以向供热《单位或?者供热主管》部门投诉并》可以要求《供热单位退还—采暖费给用》户造成损失的应【当给予赔偿但由于不!可抗力?或者用热户的原因】造成无法供热—的除外具体退还和】赔偿标准由供热【主管部门会同—价格主?管部:门制定 】 ,。 第二十一条 !建立供热质量—保证金制度供热质量!保证金用于出—现用:热户室温不》达标:、,供热单位《违规收费、》设,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!停供等?情况时赔偿用热【户的:损失: , , :   ? 供热单位应当于每!年11月5》日前:向供热主管部门交纳!供热质量保证金保】证金标准按照采【暖费收?。费额:的,。。1%收取存》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!用交付的《保证金赔偿用热【户损失不《足时由供热单位补齐!或者:由财政部门从其他款!项中予以《扣除剩余《保证:金由市财《政,部门于翌年4月15!日前:。退还供热单》位 ? : , 第二》十二条 供热单位】。应当履行《下列职责《     (!一)按照资质等级】开展供热经》营,活动:;     !(二)?检修、维护》。供热设?施并保证《其正常?运行和稳《定供热; 】 ,   (三)建立】健全报?修处理、供热设施】档案等内部》管理:制度完善室温监【测手段随时掌握【供热效果; 】    《 (:四)执行市》政府规定的供热期】限、室温和收费标】准;   】  (五《)听取热用户—意见及时处理供热】问题改善服务质量 ! ?    《供,热单位工作人员【因测试用热户室【温、:检查设施运》行情况等需要进入用!热户室内的应当向】用,热户出示供》热单位出具的有效】证件 —。 《第,二十:三条:。 供热单》位,应当向社会公—示,服务内容服务标准、!。办事程序、收费标】准和报修电话等【。及时处理《用热户反映的—用热问题 》 【第二十四条》 供热《单,位应当?制定事故抢修和应急!处,理预案供热设—施发生故障不—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!即组:织抢修并于事故发生!2小时内向供—热主:管部门报告需—要占用道路等—公共场所《抢修的?可以先行抢修—于事故发生2—4小:时内补办有关—审批:手续公安、交通【、城建等有关—部门:应当:给予协助 —     抢修】现场应当设》置警告标志》和安全设《施抢:修结束后应》当恢复原状 】 : : 第二十五条 】采,暖,。期内供热单位—应当实?行24小时服—务因设备故障或者事!故影响需要停止【供热达8小》时以上的应当—向供热主《管部:门申:报经同意后方—可停止供热 】     供热单位!停止供?。热应:当通过媒体提—前24小《时,告知用热户 【 》 第二十六条 用】热,户应当遵《守下列规定 【     (【一,)及时、《足额缴纳《采暖费;《  》  : (二)不》得擅自启动》和关闭供热设—施;:   —  (三)不得擅】自改动供热设施包括!私改、私接、加【装供热设施》和,循环泵; — :    (四)不】得排放、盗用—供热:设施:循环热水和蒸汽【;     !(五)不得》擅自挪动《、改动热计量仪表及!其附件;《  》   (六)不【得实:施,影响:。供热效果《或者:。妨碍供热设施正【常维修、维护—的其他行《为 ? 《 第二十七—条 用热户因擅】自改变房屋结—构和室内供热设【施给相邻用》户或者?供热:单位造?成损:失的由该用热户承】担赔偿责任》。对危及供《热系统安全的供热】单位可以停止—供热 》 第二十】八,条 : ,。新建住宅供热设施】。保修期内已》办理入住手续—的房屋由购房者承担!采暖费?未办:理,入住手续的由建设】单位承担采暖—费 《 ? 第二十九条 】 供热设施》保修期已满用热户在!不影响?其他用热户正常采】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!全运行的情》况,下,可以申请暂》停供热?暂停供热的》应,当于当年1》0月15日》前到供热单》位办理停《供手续  】   新建》房,屋在:供热设?施保修期(两个【采暖期)内不得【办,理,暂停供热 》。 第三!十条: 用?热户:应,当于每年4月—1日至10月—30:日期间向供热单【位全:。额交:纳当年采暖费—;双方对交费时间另!有约定的从其规定不!按期:交纳当年采暖—费的供热单位应当通!过书面形《式催交用《热户收到催交通【知书后仍不按—时交纳的供热—单位可以对其在7日!。内采取?限,供或者缓供》措施;逾期仍不交】纳,的,可以停供 —  ?   单位》用热:户可以与供热单位】签订:分,期交款合《同对既不《交费、又不与供热】单位:签订分期交款合同】的供:热单位于交款通知】书送达?10日后《可以:停止供?热 》。 , 第三十—一,条 : 供:热价格遵循》合理补偿《成,本、促进节约用热】和公平负担》的,原则制定《和调整由供》。热主管部《门提出方案由价格】主,管部门制定后执【行,。 》 第三》十二条 采暖费按!照建筑面积》收取用热户》利用住宅房屋进行】经营的按《照,经营性房屋标准【收取采暖费 !    对在住宅阁!楼,安装采?。。暖设施的阁楼面积在!房屋:建筑:面积之内的按照建筑!面积收?取采暖费;阁楼面】积不在建筑面积之内!的阁楼净高》超过2.2米的部位!收取全额采暖费【净高在1.2米至】2.2?米的:部位收?取50%《采暖:费净高不足》1.:2米的部《位不收取采》暖费 —    对在住【宅地下室安》装采暖设施的地【下室面积《在,房屋:建筑面积《之内的按照建筑面积!收取采暖费地—下室面积不在建筑面!积,之内的层《。高2.2《米以上的按》照实测平面面积收】取采暖费;层高低】于2.2米的按【照,实测平面面积—的50%收取采暖费!。     】采暖用户房屋层【高超过3《 ,米的每超过0.【2米:按照供热面积—的10?%增收采暖费 ! 第三十】三条 停》止采暖?的房:屋应当采取有—效措施保证》室内给排《水设:施正常使用》因室内温《度过低致使室—内给排?水设施不能正常【使用或者损坏—或者给供热企业和相!邻用:户造成损失的由该】用热户承担责任 ! ? 第三十四【条 用《热户:改变供热合同主要】内容或者转让房【屋的应当与供—热单位重新签订【或者变更合同未重新!。签订或者变更合同的!所发生的采》暖,费由:原用:。热户承?担 】 第三十五条— :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!施或者?影响其?使用功能的》行为 — ,   ?(一)在供热—。。设施3米范》围内采砂、取土、爆!破或者进行其他有】害作业?; :    — (二)《擅自将自建》供热设施与公用【供热设施相》连接; 》     (三)!依托锅炉房》或者地上《管网:。设施搭?建构筑?物,和牵拉、吊装等【承重作?。业; 》     (—。。四)在地《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!、堆放物料、—植树等; 【    《 (五)向供热管道!地沟或者检查井【内排放雨(雪)水、!污水或倾《倒垃圾等; !    (六—)将室内供热明管】。砌入建筑物》或者隔墙内》;   【 ,。 (七)其他损【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!其使用功能的行【为 】 第:三十六条 》 因建设工程确需】改建、拆除、迁移供!热设施或者》进行其?他可能影响供热【设施活动《的建设单《位应:当事前?征得:供热:单位同意报》请供热主管部门批】准后按照有关法律、!法,规和技术规》范,要求施工施工—前建设单位应当与供!热单:位商定保《护措施施《工中造?成供热设施》损,坏的建设单》位应当及时通知供】热单位修《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及!。损失 ? 》 第三十七—。条 违反本办法规】定由城管《综合行政《执法部门《依,。照辽宁省城》市市政公《用设施保《护条例和辽宁省城】市供热?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】责,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!罚,;造成城市供热设】。施损坏的应当予以】赔偿 ! ,第三十?八条 当事人—。对,行,政处罚不服》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!复议或?者提起?行政诉讼当事人不】复议、不起诉—逾期又不履行行政】处罚决定的由作出】行,政处罚决定的机【关,申请人民法院强【制执行 》 第三十!九条 本办法自【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!。府200《3,。年10月21—日发布的辽阳市【城市供热管》理办法(市政府【令第:70:号)同时废止本【办法有效期为—3年 辽阳市】人民政府《办公室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