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辽阳市》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!
第》126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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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辽,阳市城市《供热管理办法—业经2?012?年9月?20日?辽,。阳市第十《四届人?民政府?第69次常》务会议讨论通—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!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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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长 — 王?正谱
《 , 2012年9月2!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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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【条 为?加强城市《。供热管理促进节【能环保保《证供:热质量维护》供热:、用热双方的合法】权益根据《有关法?律、法规和规章【的规定制定本办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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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—。 在我市行》政区域内从事城市】供热规划、建设、】生产、经《营、使用和管理等】。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!法
】 第三条 本办法】所称城?市,供热指?由,城,市热源单位所产【生的:。热水、蒸汽通过管】。网有偿向用户供给】生产和?生活用热的》活动
【 本办法所【称供热单位指利用】热,源提供热《。能、从?事,城市供热经营的【单位
】。 本?办法所称用热户指使!用供:。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!位和个人
! ?城市供热《设,施包括供热热源、换!。。热站:。、管网及室内—管道、管道井、【。泵站、阀门井—、计量表具、散热器!及其他有关》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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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— 城市供热坚持统!。。一规划、节能—减排、集中供热【为主、多元》化经营和公众利益优!先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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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五条 市城—市建:设公:用事业管理局是我】市城:市供热的《行,政,主管部门(以下称】供热主管部门—)负责?全,市城市供热的—监督管理工作—辽阳县、灯塔市【、弓长岭区》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】部门负?责本:行政区域内》的城市供热监督【管理工?作市、?县(市)区供—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行!政,区域供热监督管理的!具体工?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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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】展改革、规》划、城管执法—、,物价、环《保等有关部门在各】。自,职责范?围内:协助供热主管部门做!好供热管《理,有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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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六条 》 供热?主管部门《应当建?。立投诉制度公—开投诉电话、—电子信箱受理—有关:供,热规划、建设、供】热质量、收费标准和!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!诉,并及时?处理或?移,送有关部门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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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七条 供热主】管部门应当会同规】划等部门按》照城市总《体规: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!规划按照规》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!准后组织实》。施编制?。供热专项规划—应当优先《发展集中供热利用清!洁,能源和可再生—能源供热限制改【造分散锅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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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经—批准:的城市供热规划不得!擅自变?。更确需变更》的应当报原审批机】。。关批准
! 第八条 新建!、改建、扩建城【市供热工程应—当符合城《。市供热专项》。规划经供热主管部】门,审查同意《并办理有《关建设审批手续【。后方可进行》城市供热应当采用集!中,供热:方式敷设供》热管网应当在规划供!。热热源负荷范围【内进行
》 》 集中供热能—通达的区域内不得新!建、改建、》扩建分散的锅炉房】现,有分散锅《炉房应当按照—。供热发展规》划逐步实行集中供】热按照规划》需,要建设分散》锅炉房的《必,须采用?高效节能《。锅炉和先进配套【设备
》 : 未经批准【不得在集中供热区】域,内采取?其他供?热方式供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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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?。九条 城市供热实行!分户:控制并?按照:。计划逐步《实行以表《计量用热量新—建、改建房屋的供】热设施?应当实行分》户控制?并安装热计量表未采!用分户供热及热计】量设计的其》施工图设《计文件不《予批准;已经竣【。工,的不得验收》使用加强对老旧房屋!供热管网和设施的改!造逐步实行分户控制!并安:装热计量表
】 , 《分户供热改》造、分户计量改【造工程应当》按照国?家有关规定、—标准和技《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!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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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:条 城?市供热工程的—设计、施工应当由】具有相应资质的单】位,承担选?。用的设备、材料、】计量器具等应当【。符合设计要》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!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!有,关标准?和技:术规范施《工
!第十一?条 新?。建,住宅供?。热,。工程应当符合国【家现:行住宅设计温—度要求所用》材料应当符合国家】规定:的质量标准城—市,供热工?程竣工?由供:热主管部门会同【有关部门和单位按】照国家有关》规定进行专业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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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】 城市供》热工程验收合格后】建设单位《。应当于3《0日内将供热设施移!交给供热单位并提供!相应的竣工技术资料!双方应当《签订:移交:合同建?设单位对移交的供】热工程从验收—。之日起保修期—为2个采暖期供热】单位:接收:供,热设施?后应当?建立有关技术档案】
【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!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!用
【 , 第十三条 供【热设施保《修期届满后共—。用供热?设,施的维修和》更新:改造由?供,热,单位负责供》热单位维修或者更】新改造?共用:供热设施时不得对】用,。热户收?。取采暖费以外的【其他费用
! , , 住宅用热户室内】供热设施由用热户】管理需要维》修或:。者更新改造的费【。用由用热户》承担:财政补贴的用热户】室,。内供热设施维—修,费用由供热单位负责!
【 ,非住宅用热户的供】热设:施管理责任由—。供、用双方在—合同:。。。中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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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!条 供热》设施维修、养—护的责任《单位应当按照有关】技术:标准和规范》的规:定定期进《行检查、维》修和更?新改:造并于每年》9,月30日前完—成年度?。检,修保:证,。。使用期内设》备完好
! 第十五条 】从事城市供热—的单位应《。当,取得供热资质—证书并办理》企,。业,注,册登记方可从事供热!经营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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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供热单位应当按【照,资质等级开展经营】活动并接受》供热:主管部门的审验【供热单位的操—作、维修人员应【当经过专业》培训合?格后持?证上:岗
】 第十六条 供】热单位应当与用热】户依法签订》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!。包括供暖期供热【参数、室内》温度:事故及维修责任、】收费标准《、,结算办法、违约责】任及温度不达标准的!确认:方式:等
《。 合同【示范文本由供热【主管部门会》同工商行政管理【部门制定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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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十,七条: 居民采暖期起止!时间为每年的10月!31日24时—至次年的3月3【1日零时《遇有极端天气—适当:提,前或延期供暖—住宅: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!得推迟、中止或【者提前结束供热也】不,得退出或者部分退】出供热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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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市政府可根据实【际情况?做出提前供》热或者?延长:供热期的决》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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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八条 供热—。单位应?当进行年度供热【设施检?修避开采《暖期按照国家—供热技术规范—提前完?成设:备检修、调试、燃】料储备和人员培【训等供?热准备?工作:并于采暖期开始前1!。个月将供暖准备情】况报告供热主管部】门
】。 供热期间应当【保证住宅用热—户的卧室、起—居室(厅《)温度?达到不低于1—。8±2摄氏》度供用热双方对供】热运行期限、—温度标准《。另,有约定的从其约【定下列情况除—外
!(一)用《热户:擅自改变房屋结【构、:室,内供热设施》严重影响供热效果】。的;
】 (二《)因不?。可抗力造成供—热单位?无法正常《供热的;
【 (三【)供热设施》抢修期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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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九条 发生【设备事?。故停止供热的供【热单位应当按—照,下列时限《进行抢修
— 《 (一)一般【事,故抢修时限为—6小时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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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!)较大事故》抢修时限为2—。4小时内;》
】(,三)重大事故抢修】时限为72小—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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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! 供热?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和!约定的供热期限供】热或者未《能,达到规定和约定【的供:热温度的用热—户可以向供热单位】或者:供热:主,管部:门投诉并可以要求供!热单位退还采—。。暖,费给用户造》成,损失:的应当给予赔偿【但由于不《可抗力或者用—热户的原因造成【无法供热的除外具】体退还和赔偿—标准:由供热主管部—门会同价格主管【部门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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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二十一条《 建立供热—质量:保证金制度供热质量!保证金用于》出现用热户室温【不达标、《供热单位违》规收费、设施故【障率超标《及无故停供等情【况时赔偿《用热户的《。损失
! 供热单位应当于】。每年11月5—。日前向供《热主管部门交纳【供热质量保》证金保证金》标,准按照采暖费收【费额:。。的1%收取存入市财!。政专户专款专—。用交付?的,保证金赔偿》用热户损失不足时由!供热单位补齐或【者,由财政部门从—其他款项中予以扣】除剩余保证金—由市财政部门于【翌年4月15日前退!还供热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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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! 供热?单位应当《履行下列职》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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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一)按照资质等【级开展供热经营活动!。;
? : (二)检】。。修、:维护:供热设施并保—证其正常《运行和稳定》供热;
【 (三)【建立健全报修—。处理:、供热设施》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!。完善室温监测手段随!。时,掌握供热效果;【。
— (四)执—行市:政府规?定的供热期限、室】温和收费标》准;
【。 : (五)听取热【。。用户意见及时处理供!热问题改善服务【质量
! 供热单位工作【人员因测试用热户】室温、检《查设:施,运,行情:况,等需:要进:入用:。热户室?内的应当向用热户】出示供热单位出具】的有效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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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! 供热单》位应:当向:社会公示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】、办事程序、收费】标准和?。报修电话等及—时处理用《热户反映《。的用热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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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四条? 供热单位应当】。制定事?。故抢修和应》急处理预案供热设施!发生故障不能—正常供热的应当立】即组织?抢修并于《。事,故发生2小时—内向供热主》管部门报《告需:要占用道《路等公共场所抢修】。的可以先行》抢修于事故发—生24小《时内补办有》关审批手续公安、交!通、城建等有关部门!。应,当给予协《助
— 抢修现场应】。当设置警告》标志: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!后,应当恢?复原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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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五?。条 采暖期内供热!单位应?当实行24小时服】。务因设备故障或【者事故影响需要【停止供热达8小【时以上的应》当向:供热: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!后方:可停止供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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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供热单—位停止?供热应当《通过媒?体,提前24小》时告知用热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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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六?条 用热《户应当遵守下列规】定
【 (?一,)及时、足额缴【纳采暖费;
【 《。 (二)不—得擅自?启动和关闭》供热设施《;,
: : (三—)不:得擅自改《动供热设施包括私】改、私接、加装供】热设施和循环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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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四):不得排放、盗用供】热设施循环热水和】蒸,汽;
— (五)【不得:擅自挪动、改动【。热计量?仪表及其附件—;
? (六】。),不,得实施影《响供:热效果或者妨碍【供热设施正》常维修、维护的【其他行?为
【 第二十七条 !用热:户因擅自改变房屋】结构:。和室内供热设施给相!邻用户或者供热单】位造成损失的—由该用热《户承担赔《。偿责任对《危及供热系》统安全?的供热单位可—。以停止供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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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八条 新】建住:宅供:热设施保修期内已】办理入住手续的房】屋由购?房,者承担采《。暖费未办理入住手续!的由建设单位—。承担采?。暖费
!。 第二十九条 】供热设施保修期已】满用热户在不影【响其他用热》户正:常采暖和共用供热】设施:安全运行的情况【下,可以申请暂停供热】暂停供热的应当于】当年10月1—5日前到供热—单位办理停供手续】
【 ,。新建房屋在供热设】施保修期(两个采】。暖期)内不》得,办理暂停《供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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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十条 用热】户应当于每年4月1!日至10月30日期!间向供热《单,位全额交纳当年采暖!费;双方对》交费时间《另有约定《的从其规定不按期】交纳当?年,采暖费的供》。。热单位应《当通过书面形—式催交用热户收到催!交通知书后》仍不按时交》纳的供热单位可以】对其:在,7日内采《。取限供或者》缓供:措施;逾期仍不交】纳的可以停》供
— ?单位:用热户可《以与供热单位—。签订分?期交款合同对既【不交费、又不与【供热单位签订分【期交款合同的供热单!位,于,交款通?知书送达10日后可!以停止供热
】
第三十】一条: 供热价格遵循】。。合理补偿成》本、促进《。节约用热和》公平负担的原则【制定和调整》由供热主管部门【提出方案由》价格主管《部门制定后》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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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二条 采暖费按!照建筑面积收取用】热户利用《住,宅房屋进行经营【的按照经营性房屋标!准收取采暖费
! 对在【住宅阁楼安装—采暖设施的阁楼面】积在:房屋建筑面》积之内的《按照建筑面积收【取采暖费;阁楼面积!不在:建筑面积之》内,的阁楼?净高超?过2.2米的部【位收取全《额,采暖费净高在1.】2,米至2.2米的部】位收取50%采暖费!净高不足1》.2米的部》位不:收取采?暖,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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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对在住宅》地下室安装》采暖设施的地下【室,面积在?房屋建筑面积之内】的按照?建筑面?积收取采暖费—地下:室面积不《在,。建筑面积之内—的层高2.》2米以上的按照实测!平面面?积收:取采暖?费;层高低于2.2!米的按照《实测平面面积的【50%收取》采暖费
! 采暖用户房屋】。层高超过《3, 米的每《超过0.2》。米按照?。供热面积《的10%《增收采暖费
【
第三】十三条 停止采暖!的房屋应当采取有效!措施保证室》内给排水《。设施正常《使用因室内温—度过低致使室内【给排水设施不能【正常使用或者损坏或!者给供热企业和相邻!。用户:。造成损失的由该用热!户承担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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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十四条 用热】户改变供热合同【主要内容或者转让房!屋的应当与供热【单位:重新签?订或者?变更:合同未重新签订或者!变,更,合,同,的所发生的》采,暖费由原用热户【。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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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五条 《 禁止?下列: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!响其:使,用,功能的行为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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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?(一)在《供热设施3米—范围内采砂、—取土、爆破或者【。进行其他有害作【业;
— , : ,(二:)擅自将《自建供热设》施与公用供热—设施相?连接;
【 ? ,(三)依托锅炉【房或者地上管网【设,。施搭建构《筑物和牵拉》。、吊装等承》。重作:业;
】 , (四)在地下【管道上方建筑—施,工、堆放物料、植】树等;
— (五)】向供热管道》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!。放雨(雪)》水、污水或倾—倒垃圾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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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(六)将室内!供热明管《砌入建筑物或—者隔墙内《;
【 (七)其他损】害供热设施或者【。影响其使用功能【的行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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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三十六条 【因建设工程》确需改建、拆—除、迁移《供热:。设施或?者进行其他可—能影响?供热设施活动的【。建设单位《应,当事前?征,得,供,热单位同意》报请供热主管部【门,批准后按照》有关法律、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】求施工施工前—建设单位《。应当与供《热单位商定保护【措施施工中造成供热!设施损坏的建设【单位应当及时—通,知供热单位修—复并承担《修复:费用及损失》
第!三,十七条? 违:反本办法规定由城】管综合?行,政执法部门依照辽宁!省城市市《政公:用设施保护条—例和辽宁《省城市供热管理办】法有关规定责—令改:正并给予行政—处罚;造成城市【。供热设施损》坏的:应当予以赔偿—。
第!三十:八条 当事人—对行政处罚不—服的可以依法申【请行政复议》。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】当事人不复议、不】起诉逾期又不履【。行行政处罚决—定,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!定,的机关申《请人民?法,院强制?执行
! ,第三:十九条?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!起施行市政府20】03:年10月2》。1日发布《的辽阳市城市—供热管理办法(市】政府令第70号)同!时废止本办法有效】期为3年
辽阳!市人:。民政府办公室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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