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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》 辽阳市《。城市:供热管理办法 !。 第126号 ! ? ,  :  辽?阳市:城市供热管理办【法业经2012【年9月2《0日辽?。阳市第十四届—人,民政府第69—次常务会议讨论【通过现?予,公布: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! ? 市长 】 王正谱《 20—12年9月2—。6,日 》 :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!供热管理促进—节能环保保证供热】。质量维?护,。供,热、用热双方的合法!权益根?据有关法律、法【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!本办法? ? 第二【条 在我市行—政区域?内从事城《市供热规划、建【设、生产、经营【、使用和管》理,等活:动的应当遵守本【办法 ? — 第:三条 本办》法所称城市供—热指由城市》热源:单,位所产生的热水【、蒸汽通过》管网有偿向用户【供给生产和生活【用热的活《。动 ?。     —本办法所称》供热单位《指利用热源提供热】能、从事城》市供热经营的单位 !。  《   本办法—所称用热户指使用供!热单:位提供热能》的单位和《个人   】  城市供热设【施包括供热热源、】换热站、《管,网及室内管道、【管道井、泵站—、阀门井、计量表具!、散热器及》其他有关设》施 ?。 》 第:四条 城市供热】坚持统一规划—。、,节能减?排,、集中供热为主【。、多元化经营和公众!利益优先的原则【 ? , ? 第五条 市—城市建设公用事【业管理局是我市城市!供热的行政主—管部门?(以下称供热—主管部门)负—责全市城市供热的监!督管理工作辽阳【县、灯塔市、弓长岭!区城:市供:热行政?主管部门负责—。本,。。行政区域内的城【。市供热监督管—理,工作市、县(市)】区供热管理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】域供热监督管理的】具体工作《    【 发展改革、规【划、城管执法、【。物,。价、环?。保,等有关部门在—各自职责范围内协】。助供热主《管部门做好供热管】理有关?。工作 — 第六条【 供热主管部门】。应当建立《投诉制度公开—投诉电话、电子信箱!受理有关供热规划】、建设、供热—质量、收费》。标准和服务质—量等方面《的投诉并及时处理或!移送有?关部门处理 】 《 第: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!应当:。会同规划等部门按】照,城市: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!热专项规划》按照规定程序报本】级政府批准》后组:。织实施?编,制供热?专,项,规划应当优先发展】集中供热利用清洁能!源和可再生能源供】热限制改造分散锅炉!。    【 经批准的城市供热!规划不得《擅自变更确》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!批机关批准 — — 第:八条: 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城市供热》工程: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!。。项规划经供热主管】部门审查同意—并办理有关建—。设审批手续后方可进!行城市供热应当【采用集中《供热方式敷设—供热管网应》当在:规划供热热源负荷范!围内:进行 ?     集】中供热能通》达的区域内不得新建!、改建、扩建—分散:的锅炉房现有分散锅!炉房应当《按,照供热?发展规划逐步—实行:集中供?热按照规划需要建设!分散锅炉房的—必须:采用:高效节能锅》炉,和先:进配套?。设备: : :    未经批【准不得在集中供热区!域内:采取:其他:供热方式供热 】 ?。 ?第九:条 城?市供热实行分户【。控制并按照计划逐步!实行以表计量用热量!新建、改建房屋的供!热设施应当实—行分户控制并安装热!计量表未《采用分户供热及热计!量设计的《其施工图设计—。文,件不:予批准;《。。已经竣工的不—得验收使用加强对老!旧房:屋供热管网》和设施?的改造逐步实—行分户控制并安装】热计量?表  —  : 分户供热改造、】分户计量《改造:工程: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!定、标准和技—术规:范进行设《计,和施工 》 , : 第十条 【城,市供热工程的设【计、:施工应当由具有相】。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选!用,。的设备、材料、计】量器具等应当符合】设计:要求和?国家规?。定的产品质量标准】并按照国《家有关?。标准和技术规—范施工? ? , 第十一条 !新建住宅供热工【程,应当符合国家—现行住宅《设计温度要求所用】材料应当符合国【家规:定的质量《标准城市供热工程竣!工由供?热主:管,部门会同有关部【门,和单位按照国家有】关规定进行专业【验收 ? 》 :第十二条 城市供!热工程验收合—。格后建设单位应当】于30日内将—供热设施移》交给供热《。单位并提供相应的】竣工技术资》料双方应当》签订移交合同建设单!位对移?。交的供热工程从验】收之日起《保修期为2个—采暖期?供热单位接》收供:热设:施后应当建立—有关技?术档案?     未!。经验收或者验收不】。合格的?不准投入《使用: : 第十】三,条, 供热?设施保修期届满【后共用?。供热设施的维修和】更新改?造由供热单位负【责供热?单位维修或者更新改!造共用?供热设施《时不得对用热户收取!采,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!   —  :住宅用?热户室内供热设【施由:用热户管理需要维修!或者更?新改:造的费用由用—热户承担财政补贴】的用热户室》内供热设施维修【费用由供《热单位负责 【  ?  : 非:住,宅,用热户的供热设施】管理责任《由供、用双方在【合同:中约定? 【 第十四条 供】热设施维《修、:养护的责《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!技术标准和》规,范的规定定期进【。行检查、维修—和更:新改造并于每年9】月30日《前完成年度》检修:保证使用期内设【。。备完好 《 》。 第十五条 从!。。事城市供热的—。单位应?当取得供热资质证】书并:办理企业《注册登记方可从事】供热经营活动 !。。    《 供热单《位,应当按照资质等级】开展经营活动—并接受?供热主管《部门的审验供热单位!的操作?。。、维修?人员应当经过专【业培训合格》后持证上岗 】 , 《第十六条 —供热单位应当与【用热户依法签订【供用热合同合—同内容包括供暖期】供热参数《、室:内温度事故及维【修责任、收费标准、!结,算办:法、违约责》任及温度不达—标准的确认方式【等 ?     合同】示范文本《由,供热主管部门会【同工商行政管—理,部门制?定,。 , —。 第十七条 居民!采暖期?起止:时间为每年的1【0月31日24时至!。次年的3月31日零!时遇:有,极端:天气适?当提前或延》。期供暖住宅采暖期】内,供热单位不得推【迟、:中,止或者提《前结束供热也不【得退:出或者部分退出【供热活动 》 ?    《市,政府可根《据实际?情况做?出提前供热或—者延长供热期—的决定 》 : 《第十八?条 供《热单位应当进—行年度?供热:设施检修《避开采暖期按—照国家供热》技,术规范提前》。完成设备检修—、调试、燃料储【备和人员培训等【。供热准备工》作并于采暖期开始前!1个月将供暖准备情!况报告供热主—管部门   !  供热期间应【当,保证住宅用热户的】卧室、起居室(厅)!温度达?到不低于18±2】摄氏度供用热—双方对供热运—行期限、温度标准】另有约定《的从其约定》下列情况除外 】 :    (》一)用热户》擅自改变房屋—结,构、室内供热设施】严重影响供热效果】。。的; —    (二—)因不可抗力造成供!热单:位无法正常供热【的; ?    — (:三)供热设施抢【修期间 【 第十九【条 发生设备事】故停止?供热的供热单—位,应当按照下列—时限进行抢修—     (!一)一般《事故抢修时限为【6小时内; !    (二)【较大事故抢修—时限为24小时内;! ,  《 ,  :(三)?重大事故《。。抢修时限为7—2小时 】 , 第二十》条 供热单位未】能按照规定和—约定的供热》期限供热《或者未能达到规定和!约定的供《热,温度的用热户可【以向供热单位或者】。供热主管部门投诉】并可以要求供热单位!退还采暖《。费给用户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】予赔偿但《由于:。不可抗力或者用热户!的原因造成无法供热!的除外具体退还和赔!。偿标准?由,供热主管《部门会同价格主管】部门:制定 — 第二—十,一条 《建立供热《质量保证金制—度供热质量保证【。金用于?出现用热户室温不达!标、供热单位违规】收费、设施》故障率超标》及无故停供等情况】时,赔,偿用热户的》损失:     】供热单?。位,应当于每年1—1月5日《前向供热主管部【门交:纳供热质量保—证金保证金标准按】照采暖费收》费额:的1:%收取存《入市财政专户—专款专用交付的保证!金,赔,偿用热户损失不足】时由供?热单位补《齐或者由财政部【门从:其他款项《中予以扣除》剩余保证《金由市?财政部门于》翌年4?。月15日前退还【供热单位 ! 第二十二条】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!下列职责 —   《  :(一)按《。照资质等级开展【供热经营活动;【 :。     (二)!检修、维《护,供热设施并保证【其正常?运行和稳定供热; !    — (三)建立健【。全报:修,处理、供热设施档】。。案等内部管理—制度完善室温—监测:。手段:随时掌握供热效果】; 》。    (四—)执行?市政府?规定的供热期限、】室,温和收费标准—;  —。 ,  (五)听—取,热用户意见及时【处理供?热问题改善服务质量! ?     供热【。单位工作人员—因测试用热户室【温、:检查设施运行情【况等需要进入—用热户室内的—。应当向用热》户出示供《热单位出具》的有效证件 】 第二十】三条 供热—单位应当向》社会公示《服务内容《服务标准、办事程】序、收费标准和报】修电话等及时处【理用热?户反映的《用热问题 【 第二十四!条,。 , 供热单《位应当制定事—故抢:修和应急处理预【案供热设施发—生故障?不能正常供》。热的应当立》。即组织?抢修并?于事故发生2小时内!向供热主管部—门报告?需要:占用道路等公共【。场所抢修的可以先】行抢:修于事故发》生,24小时内补办【有关审?批手续公安》、,交通、城建》等有关?部门应当给》予协助  】   抢修现场【。应当设置警告—标志和安全》设施:抢修结?束后应?当恢复原状 — 第二!十五条 《 采:暖期内供热》单位应当实行24小!时服务?因,设备故障《或者事故影响需要】。。停止:。供热达8小时以上】的应当?向供热主管部门【申报经同意后—方可停?止供热   !  供热单位停止供!热,应当通过《媒体提前24小【时,告知用热户》 — 第?二十:六条 用热户—应当遵?守下列规《定     !(一)及时、足额缴!。纳,采暖费?;     !(二)不得擅自启动!和,关闭供热《设施:。; :   》  (?三)不?得擅自改动供热【设施包括私改、私接!、加装供热设施【和循环泵; !    (四)不得!排放、盗用供热设】施循环热《水和蒸?汽; 《   《  (五)不得【擅,。自挪:。动、改动热计量仪】表及其附件; 【   》  (六)》。不得:。实施影响供热效【。果或者妨碍供热设】施正常维修、—维,护的其他行》为 【 , 第:二十:七条 用热户【因,擅自改变房屋结构】和室内?供热设施给》相邻用户或者供【热单位?造成损失的》由该用热户》承担赔偿责》任对危及供》热系统安全的—供热单位可以—停止供热 【 第二十】八条 新建住宅供!热设施保《修期内已《办理:入住手续的房屋【由购房者承担采暖费!未办理?。入住手续的由建【设,单位承担采暖—。费 : 【第二十九条 供热!设施保修期已—满用热?户在:不影响其《他用热?户正常采暖和共用】供热设施《安全运行的情—况下:。可,。以申请暂停》供热暂停供热—的应当于当》年,10月1《。5日前到供热单位】办理:。停供手?续    】 新建房《屋在供?热设施保《。修,期(:两个采暖期)内不】得办理暂停供—热, 】第三十条 》 用热户应当于每年!4,月1日?至,10月3《0日期间向供热单位!全额交纳当》年采暖费;双方【对,交费:时间另有约》定的从其规定不按期!交纳当年采暖费【的供热单《位应:。当通:。过书面形《式催交用热》户收到催交通知书】后仍不?按时交纳的》供热单位可以对【其,在7日内采取限供】或者缓供措施;【逾期:仍不交?纳的可?以停供?。 ,     单位!用热户可以与供【热单位?签订分期交款合【同对:既不交费、又—不与供热单位签订】分期交款合同的【供热:单,位于交款通》知书送达10日后可!以停止供《热 — 第三十—一条 供热价格遵!循,合理补偿成本—、促进节约用—热和公平负担—的原:则制定和调整由【供热主管部》门提出方案由—价格主管部门—。制定后执行》 : : 《第三十二条 【采暖费按照建筑面积!收取用热户》利用住宅房屋进【行经营的按照经营】性房屋标准收—取采暖费 】   ? 对在住宅阁楼安装!采暖设施《的阁楼面积在—房屋建筑面积之内】的按照建筑》面积:收取采暖费;阁楼面!积不在建筑面积之】内的阁楼净高—超,过,2.2?米的:部位收取全额采【暖费净高在1.【2米至2《.2米的部位收取5!0,%采:暖费净高不足—。1,。.2米的部位—不收取采《暖费   】  对在《住宅地下室安—装采暖?设施的地下室面【积在房屋建筑面积】之内的按照建筑面积!。收取采暖费地下室】面积不在建筑—面积:之内的层高2.2米!以上的?按照:实测平?面面积收取采暖【费;层高低于2【.2米?的按照?。实测平面面积的5】0,。%收:取,采暖费 【    采暖—用户房屋《层高:超过:3 米的每超过【0.2?。米按照?供热面积的1—0%增收采暖费【 : 《 第三十三条 !停止采?暖,的房屋?应当采?。取有效措《施保证室《内给排水设》施正常使用因室内温!度过低致使室内给】排水设施不能正常使!用或者?损坏或者给供热企】业和相邻用户造【成损失的由》该用热户承担—责任 【 ?第三十四《条 : 用热户改变供热合!同,主要内容或》者转让房屋的应当】与供热单位》重新签订或者变更】合同未重新签订或者!变更合同的所发生的!。采暖费由原》用热户承担》 《 ? 第三十《五条 禁止下列损!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!其使用功《能的行为 【。     (一【)在供热设施—3,米范围内采砂、【取土、爆破》或者:进行其他有害作业;!     (!二)擅自将》自建供热《设施与公用供热【设施相连接; !    《 (三)依托锅【炉,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!搭建:构筑物和牵拉—、吊装等承》重作业; 】 ,   (四》)在地下《管道上方建》筑施工、《堆放物?料、植树等》;     !(五)?向供热管道地沟【或者检查井内—排,放雨(雪)水、污水!或倾倒?垃圾等; 【     》(六)将室内供【热明管?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!内; 》     (—七)其他损害供热】设施或?者影响其使》用功:能的行为 —。 —第,三十六条《 因建设工程【确需改?建、拆除、迁移供热!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可!能影响供热设施活】动的:建设:单位应当事前—征得:供热:单位同意报请—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!按照有关法律—、法规和技术规范】要求施工施工前建】设单位应当与—。。。供热单位商》定保:护措施施工中造成】供热设施损坏—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!通,知供热?单,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!用及损?失 】 第:三十七条 违反本】办法规定由城管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!。照辽宁?省城: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!条例和辽宁》省城市供热》管理办?法,有,关规定责令改正【并给予行政处罚;造!成城市供热设—施损:坏的应当予》以赔偿 — 第—三十八条 》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!服的可以依法—申请行政复议—或者:提起行政诉讼当事】人不复议、不—起诉逾期又不履行行!政处罚决定的由【作出行政处》。罚决定?的机:关申请人《民法院强制执行 ! 第【三十:九条 本办法自【发布之日起施行【市政府20》03年1《。0月21日》发布的辽阳》市城:。市供热管理办法【(市政府令第70号!。)同时废止》。本办法有效期—为3:年 辽阳—市人:民政:府办:公,室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