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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辽阳市城市】供热管理办》法 《 :第126号 【    【 辽阳市城市—供热管理办法业经】2012年9月2】0日辽阳市第—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!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!过,现予公布自》公布之日起施行 】。 》市长 《 王正谱—。 2012】年9月?。26:日 第】一,条 为加强城市供】。热管理促进节能环】保保证供热质—量,维护:。供热、用热双方的合!法权益根据》。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!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! 【 第二条 在我市行!政区域?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!、建设、生》产、经营、》使,用,和管理等《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!法 》 , 第三》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!供热指由城市—热源单?。位所产生《的热水、《蒸,汽通过管《网有偿向用》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用!热的活动 》     本办!法,所称供热单》位指利用热源—提供热能、从事城】市供:。热经营的单位 【 ,    》 本办法所称—用热户指使用—供热单位提供—热能的单位和个人】     】城市供热设》施,包括供热热源—、换热站、管—网及室内管道、管】道井、泵站》、阀门井、计—。量,表具、散热器—及其他有关设施【 第!四,条 城市供—热坚持统一规划【、节能减排》、集:。中供热为主、多元】化经营和公众利益优!先的原?。则 《 : : 第五条 市城市建!设公用事业管理局】。。是我:。市城市供热的行【政,主管部门(以—下称供热主管部门】。)负责全市城市【供热的监督管理工】。。作辽阳?县,、灯塔?。市,、弓长?岭区城市供热行政】。主管部?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的城市供《热监督管理》工作市、县(市)】区供热管理机构负责!本行政区《域供热监《督管理的具体—工作 ?  《   发展改革、】规划、城管执法【、物价、环保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!责范围内协助供热主!管部门做好供—。热管理有关工作【 《 第六条【 供热主管—部门应当建立投诉】制度公开《。投诉电话、电子【信箱受理有关—供热:规划、建设、—供热质量《、,收费标准和服务质】。量等方面的投诉【并及时处理或移【送,有关部门处理 】 《 第七条 供热】主管:部门:应当会?同规划等《部门按?照城市?总,体规划?编制城市供热专【项,规划按照《规定程序《报,本级政府批准—后组织实《施编:制供热专项规—划,。应当优先发》。展集:中供:热利用清洁能源【和,可再:生能源供热限—制改造分散锅炉【     经!批准的城市供热规】划不得擅自变更确】。需,变,更的应当报》原审:批机关?批准: 《。 第八条 】 新建、《改建、扩建城市供热!。工程:。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!项规:划经供热主管—部门审查《。同意并办理有关建设!审批手续后方可【进行城市供热应当采!用集中供热方式敷】设供热管网应当在规!划供热热源负荷范围!内进行 》 : ,   集中供—热能通?达的区?域内不得新建、改】建、扩?建分散?的锅:。。炉,房现有分散锅炉房】应当按?照供热发展规—划逐步实行集中供热!按照规划需要—建设分散锅》炉房的?必须:采用高效节》能,锅炉和?先进配套《设,备 《     未经批】准不得在集中供热】区域:内采:取其他?供热方式供》热 : 【。第九:条 城?市供热实《行,分,户控制并按照—计划逐步实行以表】计量用热量新建【、改建房屋的供热设!施,应当实行《分户控制并》安装热计量表未【采用:分户供热及热计量】设计:的其:施工图设计文—件不予批准;已【。。经竣工的不得验收】使用:加强:对老旧房屋供热管】。网和设施《。的改造逐步实行分户!控制并安装热计【量表 》     分户供】热,改造、?分户计量《改造工程应》当,按照国家《有关:规定、标准》和技术规范进—行设计?和施工 《 ? 第十—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!设,计、施工应》当由具有《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!。选用的设备、材料】、计量器具》等应当符合设计【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!品质量标《准,并按:照国家?。有关:标准和技术规范施】工 【 , 第十一条》 新建住宅》供热工程《应当符?合国家现行住宅设】计温度?。要求所用材料应当】符合国家《规,定的质量《标准城市供热工【程竣工?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!有关部门和》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!定进行专业验收 ! 第十】二条 城市—。供热工程验收—合格后建设单—位应当?于30?日内将供《热设施移交给供热单!位并提?供相应的竣工技术资!料,双,方应当?签订移交合同建设】单位对移交》的供:热工程从验收之【日,起保修期《为2个采暖期供【热单位接收供热【设,施后应当建立有关技!术档:案 《    《 未经?验收:或,者验:收不合格的不—准投入使《用, ? , 第十三【条 供热设》施保修期届满后共用!供热:设,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!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!单位维修或者更新改!。造共用供热设施【时不:得对用热户收取采】暖费以外的》其,他,费用: 《    《住,宅,用热户室内》。供热设施《由,用热户管理需要维修!。或,者更新改造的费【用,由用热?户承担财政补贴【的用热户室内供热设!施维修费用由供热单!位负责 —     非住【宅用热户的供热【设施管理责任由【供、用双方在合同】中约定? 】第十四条 供【热,设施维修、养护的】责任单位应》当,按照有关技》术标准和规范的【。规定定期进行检查、!。维,修和更新改造并于每!。年9:月30日前完—成年度检修保—。证使用期内设备【完好 ?。 【第,十五条 从事【城市供热的单位【。应当取?得供热资质证书并】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方!可从事?供热经营《活动 《     —供,热单位?应当按照《资质等?级开:展经营活动并接受供!热主管部门的审验供!热单位?的操:。作、维修人员应当】经,过,专业培训合格后【持证上岗 ! 第十六条【 供热单位应当与!。用热户依法签—。订供用热《合同:合,同内容包括》供暖期供《。热参数、室》内温度事故及维修】责任、收费标—准、结算办法、违】约责任及温度不【达标准的确》认方式等 》   》  合同示范文【本由供热主管部【门会同工商行政【管理部?门制定 《 , 第【。十七条 居民【采暖期起止时—间为每?年的10月》31日24时—至次:年的3?月,31日零时遇有极端!天气:适当提前或延期【供暖住?宅,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!得,推迟、中止或者提】前结束供热也不得】退,出或者部《。分退出供热活—动 《   ?  :市政府可根》据实际情况》。做出: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!热期的决定 — — 第十八《条 : 供热单《位应当进《行年度供《热,设施检修避开采暖】期按照国《家供:热技术规范》提前完成设》备检修、调试、燃】料储备和《人员培训等供热【准,备工作并《于采暖期开始前1】个月将供暖》准备情况报告供热主!管部门 《 :     供热【期间应当保证—住宅用?热户的?卧室:、,起居室(厅)温度达!。到,不,低,于18?±2摄氏度》供用热?双,方对供热运行—期限、温《度标准另有约定【的从其约定下列【情况除外  !   (一)用【热,户擅自改变》房,屋结构、室内—供热设施严重影响】供热效果的》; 《 , ,   (二)因【。不,可抗力造《成供热单位无法【正常供热的》。;, ,。     (三!)供热?。设施抢修《期间 ? 《 第十九条 !发生设备《。事故停止供热的【供热单位《应当按照下列时【限,进行抢修 》  《   (一》),一般:事故抢修时限—为6小时《内; 》     》(二)较大事故抢】。修时限?为,24:小,时内; 》     —(三)重大》事故:抢修时限为》72小时 —。 ?。 , 第二十条 【 供:热单位未能按照规定!。和约定?的供热期《限供热或者未能【达到规定和约定的供!热温度的用热户可】以向供热单位—或者供热主管部门投!诉,并可以要《求供热单位退还采】暖费给用户》造成损失的应当【给予赔偿《但由于?不可抗力《。。或,者,用热户的原因造【成无法供热的除外】具体退还《和,赔,偿标:准由供热主》管部门会《。同价格主管》。部门制定《 《 《第二十一条》 , 建立供《热质量?保证金制《度供:热质量保证金—用,于出现用《热,户室温不达标、【供热单位违规收【费、设施故障率【超,标及无故停供等【情况时赔偿用热户的!。。损失 —。  :  :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!11:月5日前向》供热主管部门—交纳供?热,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标!准按照采暖费—收费额的《1%收取《存,入市: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交!付,。的保证金赔偿用【热户损失不足—时由供热单位补齐或!者由财政部》门从其他款》项中予?以扣:除剩余保《证金由市《财政部门《于翌年?4月15日前退【还,供热单位 》 第二!十二条 供热单位】应当履行《下列:职责: : :    (一)【按照资质等级开【展供热经营活动; !  《  : (二)检修、维】护供热设施并保【证其正?常运行和稳定—供热; 》 :    (》三)建立健全报修处!理、:供热设施《档案等内部管理【制度完善《室温监测手段—随时掌握供热效果】;   【  (四)执行市】政,府规:定的供热期限、室温!和收费标《准;  【。   (《五)听取热》用户意见及时处【。理供热问题改—善服务质量 !    供热单【位工作人员因测试用!热户室温、检查设施!运行情况等需要进入!用,热户:室内的应当》向用热户《出,示供热单位出具的】有效证件 ! , , 第:二十:三条 供》热,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!服务内容服务—标准、办《事程序、收》费标准和《报修电话等及—时处理用《。。热户反映的》用热问题 【 ? 第二十四条【 供热单位应当制!定事故抢《修和应急处》理预案供热设—施,发生故?障不能正《常供热的应当立【即组织?抢修并?于事:故发:生2小时内向供【热主:管部:门报告需要占用【道路等?公共场所抢》修的可以先行抢修】于事故发生24小时!内补办有《关审批手续公安【、交通、《城建:等有关?部门应?当给予?协助 《     抢修】。现场应当设置警【告标志和安全设【施,抢修结?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! 《 第二》十五条 《。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!。应当实?行24小时服—务因:设,备故:障或者事故影响【需要停?止供:热达:8小时以上的—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!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!止供热 《 ? ,。   ?供热:单位停止供热应【。。当通过媒体提前2】4小:时告知用热户— 《 , ?第二十?六条 用热户应【当,遵守下列规定 】   《  (一)及时、足!额缴纳采暖费; 】。 , ,。 ,    (二—)不得擅自启动和关!闭供:热设施; —   《  (三)不得【擅自改动供热设施】包括私改、私—。接、加装供热设【施和循环《泵;: , ?    (四)不得!。排放、盗《用供热?设施循环热水—和蒸汽; —。  ?   (五)不得擅!自挪动、《。改动热计量仪表及】其附件; 》     (六!)不得实施》影响:。供热效果或者妨碍供!热设施?正,常,。维修、维护的其他】行为: 】第二十七条 用】热户因擅自改—变房屋结构》和室内?供热设施给相—邻用户?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!失的由该用热—户,。承担赔偿责任对危】及供热系统》安全的供热单位【可以停止供》热 ? , ? 第二十八条 !新建住宅供热设【施保修期内》已办理入住》手,续的房屋由购房者】。承担采暖费未办【理入住手续的由【建设单位《承担采暖费 】。 : 第二十九条】 , ,供热设施保》修期已满用热户【。在不影响其》。他用热?。户,正,常采暖和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!行的情况下可以【申请暂停供热暂【停供:热的应?。当于当年10月15!日前到供热单位【。。办理停供手续 【 :     新—建房屋在供热设【施保修期《(两个采暖》期)内不得办理暂停!供热 】 , 第三十条》 用热户应当于每!年,4月1日至1—0月3?0日:期间向供热单位【全额:交纳当年采》暖费:;双方对交费—时间另有约定的【从其规定《不按期交《纳当年采暖费的【供热单位应当通过书!面形式?。催交用热户》收,到催交通知书后仍】不,按时交纳《的供热单位可以对】。其在7日《内采:。取限供?或,者缓供措《施;逾?期,仍不交纳的可以停供!  》   单位》用热户可以与供热】。单位签?订分期交款合同对既!不交费、又不—与供热单位签订【分期交款《合同的供热》单位于?交款通?知书送?达10日后可以停】止供热 ! 第三十一条【 , 供热价格》遵循合理《补偿成本、促进【节约:用热和公《平负担的《原则制?定和调整由供—热主管部门提出方案!。由价格主管部—门制定后执行 】 《 第三十二条 】 采:暖费按照建》筑面积收《取用热户利用住宅】房屋:。进行:经营的按照经营【性房屋标准》收取采暖《。费  —   对在住宅阁楼!安装采暖《设施的阁楼面积【。在房屋?建,筑面积之内》。的按照建筑面积收】取采暖费;阁楼面积!不在建?筑面积之内的阁【楼,。净高超过2》.2米的《部位收?取全额采暖费净高】在1.2米至2.2!米的部位收取50%!采暖费净高不足1.!2米的部位不—。收取采暖费 【     对在住!。宅地下室安装—采暖设施的地—下室面积在房屋建】筑面积之内的按照】建筑面积收取采暖】费地下?室,面积不在建筑面【积之内的层》高2.2米以上的】按照实测平面面积】收取采暖费;层高】低于2.2米—的按照实《测平:面面积的《。50%?收取:采暖费 —     采—暖,用户房屋层》高超过3 米的【每超过?0.2米按照供【热面积的1》0,%增收采暖费 【 : ? 第三十三条 !停,止采暖?的房屋应《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!室,。内,。给排水设施》正常使?用因室内《温度过低致使—室内给排水》设施不能正》常使:用或者损《坏或者给供热—企业和相邻》用户造成损失—的由该用热户承【担责任 》 : ? 第三十四》条,。 用热户》改,变供热合同主要【内容或者转让房屋的!。应当:与供热单《位重新签订或者变】更合同未重新—签订或?。者变更?合同:。的,所发:生,的采暖?费由原用热户承【担 !第,三十五条 禁止】下列损害《。供热设施或》者影:响其使用功能—的行为 —    《 (一)在供热设施!3米范围内采砂、取!土、爆破或者进行其!他有害作业; 【。   》  (二)擅自将自!建供:热设施与公》用供:热,设,施相连接; 【     (三】)依托锅炉房或者】地上管网《设施:搭建:构筑物和牵》拉、吊装等》承重:作,。业;  【 ,  (四)在地下】管道上方建筑—施工、堆放物—料、植树等;— 《    (五)向】供热管道地沟—或者检查井内排放】雨(雪)《水、污水或倾倒【垃圾等?。; 》 ,   (六》),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!建筑物或者》。隔墙内; 》     【(七)其《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!影响其使用功—能的行为 — : 第三十六条!。。 , 因建设工程确【需改建、拆除、迁移!供热:设施或者进行—其,他可能影响供热设】施活动?的建设单位》应,当事前征《得供热单位》同意:报请:供,热主管部门》批准后按《照有关法律、—。。法规和?技术规?范要求施工施—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!供,热单位?商定保护《措施施工中造成【。。供,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!位应当及时》通知供热单位修复】并承:担修复费用及损失 ! 《 第三十七条】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!。城管综合行政—执法部门依照辽宁】省城市?市政公?用设施保护条—。例和辽宁省》城市:供热管理办法有关】。规定:责令改正并》给予行政处罚;造】。成城市供热设—施损坏的应当予以】赔,偿 !。第三:十八条 当事人【。对行政?处罚不服的》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!议或者提起》。行政诉讼《。当,。事人不复议、—不起诉逾期又不【。履行行?政处罚决定》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!定的:机关申?请,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】 : 第三十!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!之日起施行市政府】2003年1—。0月21《日,发布的辽《阳市城市供热管【理办法(市》政府令第70号【)同时废止本—办法:有效期为3年— 辽阳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】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