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葫?芦岛市?城市规划《区建设管理若干【规定
葫芦!岛市人?。民政府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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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7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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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发布葫!芦岛市?城市规划《区建设管理若干规】定自发布之日—。起施行
市长 】 ,张东生?
: 二〇《〇〇年七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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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一条 为》加强:城市规划区内各【种建设活动》。管理保证城市规【划的顺利实施根【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城市规划法【中华人民《共和:国土:地管理法及其他【有关法律《、法:规和:规章的有关规定结】合我市实际制定【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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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条 凡在城—市规划区内实施各】种建设?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!须遵守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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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!城,市规划区是指—本市市区、近—郊及因城市建设【和发展的《需要纳入《规,划控制范围的区域】具体范围《按市:人民政府赣制或【。。修订的城市总体规划!执行
第四条】 城:市规划区内的一切】建设:活动必须符合—城市总体规划其审】批权由市规》划行政主管部—门依据城市建设和发!展总体规划》统一行使《
第五条 任何!单位和个人在—城市规划区》内新建、改建扩【建各类建筑物、构筑!物及理架管线工【程、设立广告牌【匾或其他临时建设必!须持有关合法证【究及材料到市—。规,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履行规划审批手续】未获得市规划行【政主管部门规—划许可文件的—不得开工建设 【。。
第六条 单【位或个人《在城:市规划区内取用地】下水的必须经—城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审【核同:意并:由水行政《主管部门《严格履行审批—手,续未经?没准整自取》用地下水的由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—和,水行政主管》部门依职《。。权责令?限期改?
正并依法【。予,以处罚 《
第七条 在城】市规:划区内扣建大棚属中!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!划法(中华人民共和!国主席令《第二十三号1—990年《4月五日《起施行)规定的【。构筑物必《。须依规划法》规定持有关证—明和材?料,到市规?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!审批手续《未经: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批准擅自扣建大棚的!属违法行《为市: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公告责令限!期拆除拒不拆—除,的申请人民法院强】。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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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八条: 在城?。市规划区《内栽植成片》林木必须持有关【证明和材料到—市规划行政主—管,部门办理《审批手续对未经批】。。准擅自栽《植成片林木》的市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!其,限期改?正,在城市建设征占【用,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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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《 严禁在下列—区域建?造任何形《式坟墓
! (:一)耕地、》林地;
— (》二,)城市公园、风【景,名胜区和文物—保护区;
】 (三)—河流堤坝附》近和水?源保护区;(四【),铁路、公《路,主干线?两,侧,;
《 : :(五)公墓、—农村公益性墓地【以外的其《他地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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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城?市规划区域内现【。有的基地由民政部】门公告责《令限:期迁移或深埋—拒不改正的强制执】行
第十条 】未经:市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!何单位和个人—在城市?规划区内挖砂、【。采石、取土》、堆置排放废弃【物或改变地形、地】貌的行为
第十!。一条 城《市,。霸划区内的》一,。切建设用地均—。应在市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!。盘划许可证并—到土地行政主—管部门办理土地【使用手续后方可征用!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擅自改变征用【建,设,。用地用?途确需改变的—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审!核同意并及时办【理相:应手续 《。
第十《二,。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对已经获得—土地使用权》。而闲置两年或两年以!上的土地应》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?的意:见,予以收回调整
!第十三条 在城【市规划区内已被城市!建设:征用的土地》上严禁?。违章修建及植—树、打井、扣建蔬】菜,大娜等行为借口给】予补偿
—第十四条 本—规定由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负责组—织实施建设行政主】管部:门下:属的城?管监察支队负—责规划区内违章建筑!物、:地上附着物的监督】管理并负责对本【规定中的其他违章行!为进行监《。察对无权处》理的移送有关部门】予以查处《
市土!地、水?利、农业、林业、】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!。各自职责对》规划区内各种—建设行为实施—执法:检查并积极配合建设!行政主管《部门共同《做好规划区内—。的各:项管理?工作
第十五条! 上述行政执—法部门?。必须:严格执行本规—。定有不作为行—为,的由政府法制部【门接监督程序办理;!对,有滥:。用职:权、徇私舞》弊等违法行为的【由其所在《单位:或上级主《管部门对有关人【员给予政纪处分【触犯刑律的依法追】究,刑,事责任
—。第十六条《 对:违反本规定》的行为任何》单位和个人均有权】制止或举报》
第十七—条 本规《定执行?中,的具体问题由市【建,设行:政主管?部门:会同有关部门负【责解:释
第十—八条 本《规定复?发,布之日起施行—此前已发布的有关】规定与本规定—不一:致的以本规定为【准
【 》 , 葫】芦岛: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!
2》000年7月—3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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