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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葫芦岛市城市规!划区建设管理若干规!定 ? 葫芦岛—市人:民政府令 !。。 第7号】    — 现发布《葫芦岛市城》市规划?区建设管理若—干规定自发布之日】起,施行 市长 】张东生? 二〇〇【〇,年七:月一日 第一条】 ,为,加强城市规划区内】各种建设《。活动管理保》证城市规划的—顺利实施根据中【华,人民:共和:国,城市规划法中华【人民共和《。国土地管理法及其】。他有关法律、法规和!规章:的有关规《定结合我市实—。际制:。定本规定《 : 第二条 凡—在城市规《划区内?实施各种建》。设活动的单位和个】人必须遵守本—。规定 第三【条 :本规定所称城市规】划区是指本市市区】、近郊及因城市建】设和发展《的需要纳《入,规划控制《范,围的:区域:具体范围按市人民政!府赣制或《。。修订的?城市总体规划执【行 第四条 城!市规划区内的一切】建设:活,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!规划其审批权由【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依据城市建设和发】展总体规划统一行】使, ?第五条 任何—单位:和个人在《城市规划《区内新建、改建【扩建各类建筑—物、构筑物及理架】管线工程、设立广告!牌,。匾或其他临时建【设必须持有关合法证!究及材料《到市规划行政—。主管部门履行规划】审,批手续?未获:得市规划《行政:主管:部门:规划许可文件的不】得开工建设 【 第六条 单位或】个人在城市规—划区:内,取用地下水的必须】。经城市建设行—政主:管部门审核同意【并由水行政主管部】门严格履行审批手】续未经没准整自【取用地下水的由建】设行:政主管部门和水【行,。政,主管部门依职—权责:令限期改 正并!依法予以处罚 【 第七《条 在城市规划区】内扣建大棚属中华】人民共和国城市规】划法(中《华人民共和》国主席令第二十【。三号1?990年4月五日起!施行)规定》的构筑物必须依【规划法规定持有关】。证明和材料》到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办?理审批手续未经市规!划,行政主管部门批【准擅自扣建大—棚的属违法行为【市,规,划行政?主,管部门应公》告责:令限:期,拆除拒不拆除—的申请人民法—院强制执行 】。第,八条 在《城市:。规划区内栽植—。成片林木必》须持有关证明和【材料到市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!理,审,批手续?对未经批准擅—自栽植成片》林木:的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应责令其—限,期改:。正在城市建设征【占用土地时一—律不予补偿 【 第九条《 严禁?。在下列区《域建造任何形式坟】墓 : ?  (一)耕地】、林地; 】  (二)城【市公园、风景名胜】区,和文物保护区—; : ?。 , (三)河流堤坝!附近和?水源:保护区;(四)铁路!、公:路主干线两侧;【  (】五)公墓、农—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!其他:地方  城市!规划区域内》现有的基地由—。民政部门《公告责令限期迁移】或深埋拒《不改正的强》制执行?。。 第十条 未】经,市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?批准:禁止任何单》位和个人在城市规】划区内挖《砂、采石、》取土、堆置》排放:。。。废弃物?或改变地《形、地貌的行为 】 :第十一条 》城,市霸划区内的一切】建设用地均应在市规!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!建设用?地盘:划许:可证并到土地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办理?土地:使用手续后方可【。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,得,擅,自改变征用》建设用地用》。途确:。需改:变的必?须经原审批部门【审核同意并及—时办理相应》手续 第—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!。管部门对《已经获得土》地使:用权而闲置两年或】两年以上的土地应根!据城: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的,意见予?。以收回调整 第!十三条 在城市规】划区内?已,被城市?建设征用的土地【上严:禁,违章修建及植树、】打井、扣建蔬菜大娜!等,行为借口给予补偿】 : 第:十四:。条 本规定》由建设行政》主管:部门负责组织—实施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下属的—城管监察支队负【责规划?区内违章建筑物、地!上附着物的监—督管理并负》责对:。本规定中的其他违章!行为:进行监察对无权处理!的移:送有关部门》。予以查处《     【市,。土地、水利、农业、!林业、民《政等有关《部门应按各自职【。责对规划区内各种】建设行为实》施执:。法检查并积》极配合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共同做—好规划区《内的各项管理工作 ! 第十五条— 上:述行政?。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!行本:规定有不作为—行为: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接!。监督程序办理;对有!滥用职权、徇私【舞弊:等违法行为的—由其所在单位—或上:级主管部门对有关】人员给?予政纪处《分触犯刑《律的:依法:追究刑?事责任 第十】六条 对违反本【规定的行为》任何单?位和个人《均有权制《止或举报 【第十:七条 ?本规定执行中的【。具体问题由》市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会【同有关?部门负责解释 【 第十八条 本】规定复?发布之日起施行【此前已发《布的有?关规定与本规定不】一致:的以本规定为—准      !     》      葫芦】岛市人民政府—办公室 《 , 2000年7!月3日印发 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