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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 : 葫芦岛—。。市城:市规划区建设管【理若干规定 — : 葫芦岛市—人民政府令 【 , 【第7号 《     现【发布葫?芦岛市城市规划区】建设:。管理若干规定自发布!。之日起施行 市长! 张东生》。 二〇〇〇】。年七月一日 第】一条 为加强城市】。规,。划区内各种建设【。活动管理保证城市规!划,的顺利实施》根,据中华?人民共和国城—市规划法中华—人民共?和国:土地管?理法及其他》。有关法律、法规【和规章?。的有关规定结—合我市?实际:制定本规定 第!。二条 凡《。在城市规划区—内实施各种建—设活动的单》位和:。个人必?须遵守本规定 】 第三条 本—。规定所称城》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市!。区、近郊及因城【市建设?和,发,展的需要纳》入规划控制》范围的区《域具体范围》按市人民政府赣【制或修订的城—。。市,总体规划执行— 第四条 城】市规:划区内的一切—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!。市总体规划其—审批权由市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!据城市建《设和发展总体规划统!一行使 —。第五条 任何—单位:和个人在《城市规划区内—新建:。。、改建扩建各—类建筑物、构—筑物及理架管线【工程、设立》广,告牌匾或其他临【时建设必《须持有关合法—证究及材料到市规】划行政?。主管部门履行—规划审批《手,续未获得《市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规划—许可文件的不得开工!建,设 《第六条? 单位或个》人在城市规划区内】取用地下水的必须】经城:市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审核同意并由水行政!主,。。管部门?。。严格履行《。。审批手续未经—没准整自取》用地:下水的由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!政主管部门依职【权责令限期》改 ? 正:并,依法予以处罚 !第,七条 在城市—规划区内扣建大棚】属中华人民共—和,国城市规划》法(中华人民—共,和国主席令第二【十三号1990年4!月五日?起施行)规》定的:构筑物必《须依规划《法规定持有关证【明和:材料到市规划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办理审批《手续未经市规—划行政主《管部门批准》擅自扣建大棚的属违!法行为市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公告责令限期【拆除拒?不拆除的申请人【民法:院强制执《行 第八条 在!城市规划《区内栽植成》片林木必须持有关】证明和材料》到市:规划行政《主,管部门办《理审批?手续对?未经:批,准擅自?。栽植成片林木的市规!划行:政主管部门》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在!城市建?设征占用土地—时一律不予补—偿 第九—条 严?禁在下列区域—建,造任何形式坟墓 】 : : (一)耕地【、林地?; ? 《 (二)《城市公?。园、风景名胜区【和文物保护区—;  (!三)河流《堤坝附近和水源保】护区;(四》。),铁路:、公:路主干线《两侧; — ? (五)公墓、农村!公益性墓地》以外的其他地方 】  城市规【划区域内现有的基地!由民政部门公告责】令限:期迁移或深埋拒不】改,正,的强制执《行 《第,十条 未经市规划】行政主管部门批【。。准禁止任何单位【和个人在城市—规划区内挖砂、采石!、取土、堆置排放废!弃物:或改变地形》、地貌的行》为 第》十一条 《。城市霸划区》内的一切建》。设用地均《应在市规划行政【主,管部门办理建设用】地盘划?许,可证并到《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办理》土地使用手续—后,方可:征用任何单》位和个人不》得擅自改变》。征用建设用地用【途确需改变的必【须经原?。审,批部门审《核同意并及时办【理相应手续 【 第十?二条 土地行—政主管部门对已经获!得土地?使用:权而闲置两》年或两年以上的【土地应根据城—市规划?。行政主管部门—的意见予以收—回调:整 : 第十《三条 在城》市规划区内》已被城市《建设:征用的土地上严禁违!章修建及植树、打】井、扣建蔬菜大【娜等行为借口—。给予补偿 第十!四条 本《规定由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门负:责组织实《施建设行政主管部】。门下属的城管监察支!队负责规《划区内违章》建筑物、地上附【着物:的,监督:。管理并负责对本规定!中的其他《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对!无权处理《的移送有关部门予】以查处   】  市土地、水【利、农业《、林:业、民政等有关部】门应按各《自职责对规划区【内各:种建设行为实施【执法检查并积极配合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共同做好规划区!内的各项管理工作 ! 第?十五条 上述行政】执法部门必须严【格执行本《规定有不《作为行为的由政府】法,制部门接监督—程序办理;对有【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等违法行为的【由其所在单位或【上级主?管部门对《有关:人员:。给予政?纪处分触犯刑律的】依,法追:究,刑事责任 【第十六?。条 对违《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!单,位和个人均有权【制,止或举报 》 第十七条 本】规定执行中的具【体问题?由市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会同《有关:部门负责《解释 第十八条!。 本规?定复:。发布之日起施行此】前已发布的有—关规定与《本规定不一》。致的以本《。规定为准 —     》       【     葫芦【岛市人民政府办【公,室, 《 20?。00年7月3日印】发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