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》 《 :。第,三章 市容管理 】 第《一节 道路容貌【管理 《 第十条 》城,市道路路《。面及:。附属设施由产—。权单:位定期维护或—更新使其保》持完好、整》洁设在城市》道路路面和两—侧的各类公共—设施应当符合城【市规划要求》和城市容貌》。标,准  —  ? , 各类导线》、管线实《行地下敷设应当统筹!安排城市《新区建设时各类导线!、管线应实行—地下敷设;老城区】应当结?合改:造实:。行地下敷设 ! : 第十《一条 挖掘城市道】路、维修管道及【清疏管道《、,沟,渠产生的淤》泥、污物应当—及时清理《保持路面《整洁并及时恢复道路!容貌 】 第》十二:条 经批准占—用城:市道路?开办集贸市》场的应当按照指【定的:区域和规定的时间组!织经营活动 】 — 第:十三条 在城—市道路两侧禁—止下列行《为 ? :   ? (一?)擅自搭建》建筑物、构筑—物、摆?放商:亭; —   (二)房】顶搭棚、设架—。堆放杂物《;建筑物外墙吊【挂有碍市《容,的物品;  !。  (三》)经营场《所外设?置,。摊点、堆放物品;】   — (?四)露天维修加【工、清?洗车辆等经营—活动:; 》  (五)擅自【占用城市《道路开办集贸市【场, 《。 ,第二节 《建,筑,物容貌管理 第!。十四条 《主要道路两侧和【景观区域《内的:建筑物、构》筑物和设《施的所有者、使【用者或者管理—者应:。当按:。照城:市容:貌标准对《建筑物、构筑—物,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!。期进行清洗或—粉饰对破《损、:危险或者影响市容】环境的建筑物—、构筑物和其他【设施应及时》。。组织整修或拆除 】 — 第十?五条 ?主要道路《。两侧建筑物》不,得设:。置,实体围墙应当按照】规划的要求选用透】景、半透景》的围:墙、栅栏或者—绿篱:、花坛(池)—、草坪等作为分界】透景:分界内外应》当保持环《境整:洁、:。美观: — , 第十六条 主要】道路两侧和景观区】域的建筑物》进行户外装修的应当!符合本市《城市容貌标准 【 【第十七条 拆—迁、新建施工—现场应当按照规定】做到设置围档—、,标志;材料、—机具堆?放整齐;《。渣土及时清运;【停工:场地及时整理并作】必要的覆盖;竣工】。后及:时平整?。建设工地清除建【筑垃圾、工程渣土】及其他废《弃物并?拆除施?工,临时:设,施 《 第?三节: 户外?广告设置管》理 : ?。 第十八条【 设置户外广—。告设施?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!术规范不得妨碍【道路交通和》市政:。公,用设施的使》用不得有碍市容【市貌 《 【 ,第十九条 设—置大型户外》广告必须《向市:容和环境卫生—行政主?管部门申《请并提?交相关文件》经同意后方可—按照有关规》定办理审批手—续 :。。    》大型户外广》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!置、规格、式样【、,材料、版《面在:。规,定的期限内设置 ! : ,  : ,设置期满后1—0日内由设》置单位自行拆—除需要延期设置【的按:有关规定和程—序重新办理审批手】续,。 第【二十条 禁止随【意在建?筑物:、构筑物《的外墙及市政公【用设施、《。树木上?涂,写、刻画及张贴广告!和宣传品 —。    禁止】在人行天桥、立【交桥、主要街—道两侧、交通路【口擅自派《发、悬挂《宣传物?品 : ? , , , 责任人负责清理责!。任区内违禁涂写、】刻划及张贴的广告和!宣传品 !第二十一《条 :户外广?告设施由《设,置单位检查、维护、!维修、更换、拆除】保,持整洁、美观、【安全:图案、文字模—糊、陈旧、污损、变!形或其他影响市容市!貌的由市容和环境卫!生管理?机构下达书》面整改通知》书广告设置单—位自收到书面整改通!知,书之日起5》日内:必须进?行修补或拆除 】 第二十【二条 ?设置的户外广—告版:面,闲置时间不》得超过15日—逾期未能及》。时发布?广告的由广告设【置者以公益性广【告填充?版面 》 第四节 —夜景灯饰管理 【 第二十三条 】主要道路两》侧和景观区域—内的:夜景灯饰、照—明设施?按照下列《规,定设置  】  (一》)大中?型建筑?物、构筑物、道路、!桥梁、广场、花坛】、绿地等《公,共场所的夜景灯饰、!照明设施《的设置由产权单【位或者管理单位【负责;?    —(二)经营性单位夜!景灯:饰、照明设施—。的设置由经营者负】责;非经营性—的由:使用者负责》; :。。 ,  ?  (三)大中型!公共建筑物》、,构筑:物风貌建《筑夜景灯饰、照明设!施的设置《由产权?单位或者使用—单,位负:责; 》  :  (四)户外】广告夜景灯》饰、照明设施的【设置由广告设置单】位负责; 【    (五)】新建、?改,建、扩建以及—外檐面装《修的大中型》建筑物、构》筑物由建《设单位按照规范【设置夜景灯饰设施 ! : ?第二:十四条? 夜景灯饰、照【明设施应《当保持完《好出现故障或—者残缺时产权人或】者使:用者:应当及时修复 【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