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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三《章 市容《管,理 第一【节 道路容》貌管理 》 第十条 城市道】路路面及附属设【施由产权单位定【期维护或《更新使其保》持完:好、整?洁设在城市道路路面!和两侧?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!符,合,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!。容貌标准 】   》 各类?导线、管线》实行地下敷设—应当统筹《安排城市新区建【设,时各类导线、管线应!。实行:地,下敷设;老城—区应: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!敷设: 《 , 第十一—条 挖掘城市道路】、,维修管道及清—疏管:道、沟渠产生的【淤泥、污物》应当及时清理保持】路,面整洁并及》时恢复道路容貌 】 !第十二?条 经?批准占用城市道【路开办集贸市场的】应,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!规,定的时间组织—经,。营活动 】 第十【三条 在城市道【路两侧禁止下—列,行为 ?    —。。 ,(一)擅自》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!、摆放商《亭,;    】 ,(二)?房顶搭棚、》设架堆放杂物;建筑!物外墙吊挂有碍【市容的?物品:; ?。    (【三)经营场所外设】置摊点?、堆放物品; 【。    (四!。)露天维修加工【、清洗车辆等经营活!动; —。  (五《)擅自占用城市道】路开办集贸》市场 》 , 第:。二节 建《筑物容貌管理— ?第十四?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!景观区域内的—。建筑物、构筑物和设!施的所有者》、使用者或者—管理者应当按—照城市容《貌标准对建筑物【、构筑物和》其他设施《的外部定期进—行清洗或粉饰对破损!、危险?。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!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其!。。他设施应及时组【。织整修或拆除 】。 ? ?第十五条 主要道】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!置实体围墙应当按】照规划的要》求选:用透景、半透景的】围墙、栅栏或—者绿篱、花坛(【池)、?草坪等作为分界透】景分界内外应当【保持环境整洁、【美,观 《 《 ,第十六条 》主要道路两侧和景】观区域的《。建,筑物进行户》外装:修,的应:当,符合本?市城市容貌标—准 — ?第,十七条 拆》迁、新建施工—现场应当按照—规定做到设置—围档、标志;—材料、机具堆放【整齐;渣土及时清】运;停工场》地及时整理并作【必要的覆盖;竣【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!地清除建筑垃—圾、工程《渣土:及其:他废弃物并拆除施】工临时设施 — 第三—节 户外广》告设置管理》 第十!八条 设置户—外广告?设,施必须?符合各项安全技【术规范不得妨碍【道路:交,通和市政《。。。公用设施的使用【不得:。有碍市容《市貌 【 第十【九条 设《置大型户外广—告必须?向市容和环境卫【生行:政主: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!关文件经同意后【方可按照有关规定】。办理:审批手续  【  大型户外广告!应,当按照批准的位置】、,规格、式样、材料】、版面?在规定的《期限内?设置    !。 设置期满后—10日?内由:设置单位自行—拆除需要延期设置的!按有关规定》和程序重新办—。理,审批手续《 第二】十条 禁止随意在建!筑,物、构筑物的外墙】及市政公用》设施、树木上涂写、!。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!传品 《    禁止在!人行天桥、立交桥】、,主要街道两侧、交】通路口擅自派—。发、悬挂宣传物品 ! :    》责任人?负责清理责任区【内违禁涂写、刻划及!张贴的?广告和宣传品 【 ?。 第二十一条 户!外广告设《施由设置单位—检查、?维护、?维,修、更换、拆除保】持整洁、美观、安全!图案、文字模糊【、陈旧、污损、变】。形或其他影响市容市!貌的由市容和环境卫!生管理机构下—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广!告设:置单位自收》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!。日起:5日内必《须进行修补》或拆除 — 第二》十二条 设置的户外!广告版?。面闲置时间不得【超过15《日逾期未《能及时发《布,广告的由广告设【置者以公益性广告】填充版面 》 第》四节 夜《景灯饰管理 —。 第二十三条 】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!区域:。内的夜景灯饰、照】。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!设置:    (!一)大?中型建筑《物、构?筑物、道《路、桥梁、广场【、,花坛、绿地》等公共场《所的夜景灯饰、照】。明设施?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!。者,管理单位负》责; ?    《 (二)经营性单位!夜景:灯,。饰、照明《设施的设置由经营】者负责;非经营性的!由使用者负责; 】 :  :  : (三)《大中型公共建筑【物、构筑物》风貌建筑夜景灯饰、!照,。明设施?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!。。者使用单《位负责; — : ,  (四)—户外广告《夜景:灯,饰、照明设施的【设置由广告设置单】位负责; —    (【五)新?建,、改建、扩建以【。及外檐面装修的大中!型建筑物、构筑物】由建设单位按—照规范设《置夜景灯饰设—施 》 第二十四条 】夜景灯?。。饰、照明《设施应?当保持完好出现故】障或者残缺时产权人!或者使用者应当【及时修复 — 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