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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章 市容管】理
第—一,节 道路《容,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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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城—市道路路面》及附属设施》由产:。权单位定期维护【或更新?。。使其保持完》好、整?洁设在城《市道路路面和两侧】的,各,类,公共设施《应当:。符合城市规划要【求和城市容》貌,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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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类导线!、管线实行地下【敷,设应当统筹安排城市!新区建设《时各类导线、管线】应实行?地下敷设;老城【区应当结合》改造实行地下敷【。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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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一?条 挖掘城市—道路、维修管道及清!疏管道?。、沟渠?产,生的淤泥、污物应当!及时清理《保持路面整洁并【及时恢?复道路容《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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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二条 经批!准占用城《市道路开《办集贸市场的应当按!照指定的区》域和规定的时间组】织经营活动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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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】 在城市道路两侧】禁止下列行为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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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)擅自搭建建筑【物、构筑物、摆放】商亭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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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【)房顶搭棚、设架堆!放杂物;建筑—物外墙吊挂有碍【。市容的物品;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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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经营场【所外设置摊》点、堆放物品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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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四)露天维修—加工、清洗车辆等经!营,活,动;
】。(五:。)擅自占用城—市道路开办集—贸市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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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建筑物】容貌管理
【第,十四条 《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!区域内的建筑—物、构筑《。物和设施的所有【者、使用者或者管理!者应当?按照城市容貌标准】对建筑物、构筑物和!其,他设施?的外部?定,期进行清洗》或粉饰对破损、【危险:或者影响市容环【境的:建筑物、《构筑:物和其他设施应及】。时组织整修或—拆除
! 第十五条 主要】道路两?侧建筑物不得设【置实:。。体围:墙应当按照规划的】要求选用透景、半】透景的围墙、栅栏】或者绿篱《、,花,坛(池)、草坪等】作为分界透》景分界内《外应:当,保,持环境整洁、美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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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—条, 主要道《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!建筑物?进行户外装修的应当!符合本市城》市容貌?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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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—拆迁、新建施工现场!。应当按照《规定:做到设?置,。围档、标志;材【料、机具堆放整齐;!渣土及时清运;停】工场地及时》整理并作《必要:。的覆盖;竣工—后,及时平整建设工地】清除建筑垃圾—、工程渣土及其他废!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!设施
【第三节 户外广告】设置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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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十:八条 ?设置户?外广告设施必—。须符合各项安全【技术规范《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!市政:公用设施的》。使用不得有碍—市容市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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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?十九:。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!告,必须向市容和环境卫!生行政?主管:部门:申,请并提交相关文件】经同意后《。方可按照有关规定】。办理审?。批,手,续
大】型户外广告应—当,按照批准的位置、】规,。格、式样、》材料、版面在规定的!期限内设置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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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《置期:满后10《日内由设置单—位自行拆除需—要延期?设置的按有关—规定和程序》重新办理审》批手续
!第二:十条 禁止随意在建!。筑物、构《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!用设施、树木上涂】写、刻画及张贴广告!和宣传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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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禁止在人《行天桥、立交—桥、主要街道—两侧、交《通,路口擅自《派发、悬挂》宣传:物品 ?
责任!人负责清理责任区】内违禁涂写、—。刻划及张贴的广告】和宣传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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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】 户外广告设施由设!置单位检《查、维护、维修、】更换、?拆除保持整》洁、美观《、安全图案、文字】模糊、陈《旧,、污损、变形或其】他影响市容市貌的由!市容和环境卫—生管理机构下—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广!告设:。置单位自收》到书面整改》。通知书之日起5日】内必须进行修补【或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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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,二,十,二条: 设置的户外—广告版面闲置—时间不?得超:。过15?日逾期未能及—。时发布广《告,的由广告设》置者以公益性广告】填充版面
!第四节 夜景灯饰】管理:
?第二十?三条 主要》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!内的夜景灯》饰、照明《设施按照下列—规定设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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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大中型【建筑物、构筑物、】。道,路,、桥梁、广场—、花:坛、绿?地等:公共:场所的夜景灯饰【、照明设施的设置】由产权单位》或者管理单位负责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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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经】营性单位夜景灯饰】、照明设施的设置由!经营者负责;非经营!性的由使用者—负,。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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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大中型公共!建筑物、构筑—物,风貌建筑夜》景灯饰、照明设【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!或者使用单位负责;! :
(【四)户?外广告夜《景灯饰、照》明设施的设置由广】告设置?单位负责《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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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新建—、改建、扩建—以及外檐《面装修的《大中型建筑物、【构筑物由建设单【位按照规范设—置夜景灯《饰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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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】 夜景灯饰、照【。明设施应当保持【完好出现故障—或者残缺时产权人】或者使用者》应当及时修复 【 ,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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