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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 第三章! 市容管理》 第一—节 道路容貌管理】 , 第十条 —城市道路路面及附属!设,施由产?权单位定期维—护,或,更新:使其保持完好、【整洁设在城市道路路!面,。和两侧的各》类,公共设施《应当符合城》。。市规:。划,要求和城市》。容貌标准《。。   — 各类导线】、,管线实行地下敷【设应当统筹安排城市!新区:建设时各类导线【、管线应《实行地下《敷设;老城》区应当结合改造【实行地下敷》。设 》 第十一【条 挖掘城市道【路、维?修管:道及清疏《管道、沟渠产生【的淤泥、污物—应当及?时清理保持》路面整洁并》及时恢复道路容貌 ! 《 《 第十二条 经批】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办!集,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指!定的区域和规—定的时?间组织经营活—动 》 ?。。 第十三条 在!城市道路两侧禁止】下列行?。为  —  (一)擅自】搭建建筑物、构【筑物、摆《。放商亭; — :   《(二:)房顶搭棚、设【架堆放杂物;建筑物!外墙:吊挂有碍《市容的?物品:;  —  (三)经营】场所外设置》摊点、堆放物品;】    (!四)露天《维修加?工、清洗车辆—等,经营:活动; 《。  《 (五)擅自占【用城:市道路?开办集贸市》场 《 第二节》 建筑物容貌管【理 第十—四条 主要道路两】侧和景观《区域内的《建筑物、构筑物和】设施的所有》者、使用者》或者管理者应当按】照,城市容貌标准对【。建筑:物,。、构筑?物和:其他设?。施的外?部定期进行清—洗或:粉饰:对破损、危险—或者:影响市容环境—的建筑物、》构筑物和其他设施】应及时组织整—修或拆除 ! 第《十五条? 主要道路两侧建】筑物不得设置实体】围墙应当按》照规划的要求—选用透景、半透景】的围墙?、,。栅栏或?者绿篱、花坛(池】)、草坪《等作为分界》透景分?界内:外,应当保持环境整洁】、美观? ?。 第十六条! 主要道路》。两侧和景观区域的】建筑物进《行户外装《修的:应当:符合本市城市容【貌标准? 【 第十七条 拆迁、!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!照规定做到设—置围档?、,标志;?材料、机具堆—放整齐;《渣土及时清》运;停工场地及时】整理:。。并作必要的覆盖;】竣工后及时平整建】设工地清除建筑【垃圾:、工程渣土及其他废!弃物并拆《除施工临时设—施 《 :第三节 户外广告】设置管理 》 第十】八条 设置户外广】。告,设,施必须符合各—。项安全?技术规范不得—妨碍道路交》通和市政公用设施】的使用不得》有碍市容市貌 】。。 】第十: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!广告必须向市容【和,环境卫生行政—主管部门《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!经同意后方可按照有!关规定办理》审批手续  【  大型户外广告!应当:按照:批准的位置、—规格、?式样、材料、—。版,面在规定的》期限内?设置: 《  : 设置期满后10!日内由设置单位自】行拆除需要延期设】置的按?有关规定《和程序重新办理审批!手续 ? 第二十】条 :禁止随意在建筑物、!构筑物的外墙—及市政?公用设施《、树木上涂》写、刻画及张—贴广告和宣传品 】 ?   禁止在人】。行天桥、立》交桥、主《要街道两侧、—交通路口擅自派【。。发、:悬挂:宣传物品《    【 责任人《负责清理责任区【内违禁涂写》、刻划及张贴的广】告和宣传品 【 第二十一】条 户?外广告设施由设置】单,位检查、《。维护:、维修、更换、拆】除保持整洁、美【观、安?全图案、文字—模糊、?陈旧、污损、变形】或,其他影响《市容市?貌的:由市容和《环境:卫生管理机构下达】书面整改通知书【广告设?。置单位自收到书【面整改?通知:书之日起5日内【必须进行修补或拆】除, 第【二,十,二条 设《置的户外广告—版面闲置时间—不得超?。过,15日?。逾期未?能及时发布》广告的由广告设置】者以公?益性广告《填充版面 — ?。。第四节 《夜,景灯:饰管:。理 第二十三条! 主要道《路两:。侧和景观区域内【的夜:景灯:饰、照?明设施按照下列【规定设置  ! , (一)》大中型建筑物、构】筑物:、道路、《。桥梁:。、,广,场、花坛、》绿,地等公共《场所的夜景灯饰【、照明?设施的设置由—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!位负责; —   (二)经】营性单位夜景灯【饰、照明设施—的设置由经营者负责!;非经营性的由使】用者负责《;   【 :。(三)大中型公共建!筑物、构《筑,物风貌建筑夜景【灯饰、照明设施的设!置由产权单位或者】使用单位负责; ! ,    (四)户!外广告夜景灯饰、】照,明设施的设置—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!;, , ,。    》 (五)新建、改】。建、扩建以》及外檐面装修的【。大中型?建筑物、构》筑物由建设》单位按照规范设置夜!景灯饰?设施: —第二十四《条 夜景灯》饰、:。照明设?施应当保持完—。好出现故《障或者残缺》时产权?人或者使用》者应当及时》修复 ?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