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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三章 —市,。。容管:。。理
第一【节, 道路容貌》管理
第—十条 ?城市道路《路面及附属》设,施由产?。权单位定期维护或更!新使其保持完好、整!洁设在城市道路路面!和两侧的各类公共】设施:应当符合城市—规划要求《。和城市容貌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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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各类导线、管】线实行地下》敷设:应当统筹安排城市新!区建设时各类—导线、管线应实行地!下敷设?;老城区应》当结合?改造实行地下—敷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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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】条 挖掘城市道【路、维?修管道及清疏管【。道、:沟渠产生的淤泥【、污:物应当?及时清?理,保持路面整》洁并及时恢复道【路容貌 》
— :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!用城市道《路开办集贸》市场的应当》按照指定的区域和规!定的:时间组织《经,营,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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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。三条 在《城,市道路两侧禁止下列!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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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擅—自搭建建筑》。物、:构筑物、摆放—商,亭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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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【)房顶搭棚、设【架堆放杂物》;建筑?物外墙吊挂有—。碍市容的物》品; ?
(三!)经营场所外设【置摊点?、,堆放物品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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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四)露天》维修:加,工、清洗车》辆等:经营活动;》
(【五)擅自占用城市】道路:开办集?贸市场?
第二节】 ,建筑物容《貌管理 《
第十四》条 主要道路两侧】和景:观,区域内的建筑物、】构,筑物和设施的—所,有者、使《用,者或者?管理者?。应当按照城市容【貌标准对建筑物【、构筑物和其他设】。施的外部定》期进行清洗或粉饰对!破损、危《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!的建筑物《、构筑物和》其他设施应及时组织!整修或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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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! 主要?。道路两?侧建:筑物不?得设置实体围墙应】当按照规划》的,要求选用《透景、半透景的围墙!、栅栏或者绿—篱、花?坛(池?)、草坪等作为分界!透,景分界内外应—当保持环《境整洁、美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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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【 ,主要道路《两侧和景观》区域的?建筑物?进,。行户外装修》。的应当?符合本?市城:市容貌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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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,十七条 拆迁、新建!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!定做到设《置围档、《标志;材料》、机具?堆放整齐;渣土及时!清运;?停工:场地及时整理—并作必要的》覆盖;竣工后及【时平整建设工地清】除,。建筑垃圾、》工程渣?土及其他废弃物并】拆除施工临时设施】
》。第三节 户外广告】设置:管理
】。。 ,第十八条 》设置户外《广告设施《必,须符合各项安—。全技术规范》不得妨碍道》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!施的使用不得有碍】市容:市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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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!。户外广告必》须向市容《和环境卫生行政主】管部:门,申请并?提交相关文件—经同意后方》可按照?有关规定《办理审批手》。。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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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型户外》广告应当《按照批准的》位置:、规格?、式样、材料、版面!在规定的期限内【设置 《
设置期!满后10日内—由设:置单位自行拆—。除需要延期设置【。的按有?关规定和程序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】。
第【二十条 禁止—随意在建《筑,物、构筑物的外墙】及市政公用设施、树!木上:涂写、刻画及张【贴广告和宣传品 !
禁【止,在人行天《桥、立交桥》、主要街《道两侧?、交:通路口擅自派发【、悬挂宣传物品 !
责任人!负责:。清理责?。任区内违禁》涂,。写、刻划及》张贴的?广告和宣传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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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二十一条 户外【广告设施由设—置单位检查、维护、!维修:、更换、拆除保持整!洁,、美:观、安全图案、【文字:模,糊、:陈旧、污损、变【形或其他影响—市容市貌的由市【容,和环境卫生管—理,机构下达书面—整改通知书》广告设?置单位?自收到书面整改【通知书之日起—。5日内必《须进行修补》或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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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【设置的户《外广告版面闲置时间!不得超过15日【逾期未能及》时发布广告的由【广告设?置者以公益性广【告填充版面》 :
?。第四节 《夜景:灯饰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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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三条 主【要道路两侧和—景观区域《内的夜景灯饰、照】。明设施?按照下?列规定设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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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【。。大中型建筑物、构】筑物、道路、桥梁】、广场?、花坛?、绿:地等公共场所的夜景!灯饰、照明设施的】设置:由产权单《位或:者管理单位负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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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二,)经营性单位夜景】灯饰、?照明设施《的设置由经营者负】。。责;非经《营性的?由使用者负责; 】 ,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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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三)大《中型公共《。建筑物?、构筑物风貌建【筑夜景灯饰、照【明设施的《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!使用单位负责;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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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户】外广告夜景灯饰、照!明设施?的设置?由广告设《置单位负《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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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》新建:、改建、扩建以及外!檐面:装修的大中型—。建筑物、构》筑物由建设》单位按照规范设置夜!景灯:饰设:施 :
》第二十四条 夜景】灯饰、照明设施应当!。保持完好出现故【障或者残缺时产权人!。或者使用者应—当及时修《复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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