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。 唐】山市公共租赁—。住房管理办法 】 唐山市人民【政府关于《印发唐山市公—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!的,通知 唐政!发〔2011—〕,14号 各【县(市)、区人民】政府:各开发区(管理区、!工业区)管》委会市政府》各部门市《直各:单,位     唐山!市公共租赁住房管】理办法已《。经市政府第五—十二次常务》会议审议通过—。现印:发你们请《结合实际认》。真抓好落实 二】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! , 第一章 总则 ! 第一条【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!。下收入家庭及新就】业,、外来务工人员等特!殊,。群体的住《房困难根据国—家、省有《。关规定?结合:本市实际制定本【办,法, 】第二条 本市行】政区域内公共租赁】住房的供应》、申请、配租、退】出,和监督管理等活动】。适用本办法 】 第三条 !本办法所称》公,。共租赁住房是指政】府提供政策支持由】。政府或企业、其他机!构投资建设限定建】设和租金标》准面向?一定时?。。期内无力通过—市场解决《住房问题的》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!。房困难家庭等—群体出租的保障【性住房 ! 第四条 市【住房和?城乡建设行政部门】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!房,工作的?指导和?监督市住房保障管】理机构负责路南区】、路:北区、高新技术产】业开:发区(以下简称市中!心区)公共租—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!织实施?工作   】  市中心》区以外其他县(市)!、区住房《和城乡建《设,行政部门负责本行】政区域内公共租赁】住房的管理工作【县(市)、区政府】确,定,的非:营,利性住房保障管【理机构?。。负责本行政区域【内公共租赁住房【管理: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!    【 市民政部门负【责全市申请》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!家庭收入、家庭【资,产核定工《作的指导和监督【。。县(市)《、区:民,政部门负责》本行政区域内—申请公?共租赁住房》家庭的家庭》收入、家庭》。资产:的核:定工:作 :   》  发展和改革【、监察、《财政、规《划、:国土资源、价格、税!务、人力资源和社】会,。保障、公安、审计】、统计、金融管理】等部:门及住房公积金管】理机构根《据职责分《工负责公共租赁【住房的?相关工作    ! 各县(市)、区】街,道办事处(镇人【。。民政:府)及社区居民【委员会按各自职【责做好相关》工作: :第,二章 房源供—应 《 第五》条 公?共租赁住《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!要包括 —。     》。(,一):政,府直:接投资组织建—设和收?购的公共租》。赁,住房; 【    (二)【政府:在商品房《。开发项目《、经济适用》住房、危旧平房【改造:、城中村改造等【项目中配建》的公共租《赁住房; —     (三)!经济、科技、产业】等园:区及企?事业单位建设的【公共租赁《。住房(包《括,公寓、?宿舍等)《;   【  (四)各类保障!性住房、《直管公房、自管公】房等转换的公共【租赁住房;》 ?  :   (《。五)社会《投资主体《建设的?。公共租赁《住房;  】   (六)社会】捐赠:及其他渠《道筹:。集的公共租赁—住房 》 ? 第?。六条 ?公共租赁住房—。。建设用地应当在【土地供应计划—中优先?安排并纳入我市土】地利用年度计—划,。和住房保障规划【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!年度用地指标—时单独?列出保?证供应 ! 第七条 —成套建设《的公共?租赁住房套型建筑】面积:应当控?制在4060—平,方,米以内小高层—。、高层住《房,可以适?当,增加5平方》米 【 :第八条 公共租【赁,住房建?设项:目要认真落实公【共,租赁住房建》设和运营《的收:费减免及税收优惠】政,策免收?各种行政事业性收】费和政府性基金 ! 第三章 —申请条件与保—障方式 !第九条 同时具备】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!偏下:。收入基?本家庭?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!房  —。   ?(一)基《本家庭成员》中至少有1人具有】本市常住户口 】 :户籍:不在本?地的新参加》工,作人员、外》来务工?人员进行暂住登【记办:理暂:住证且与用人单位】。按有关规定签订【6个月以上的劳动聘!用合同; 】    (二)基】本,家庭上年度人均【可支配收《入一人?户为当?地政府确定的—公共租赁《住房:人均收入《标准的1.3倍以】下二人户《为标准的1.—1倍以下三人及【以上家庭为标准【。的1倍以下且家庭】资产符合《规定的标准;引进人!才的收入标准按政府!。确定相应标》准核定?; 》。    (三—),基本家庭无住—房或人均住房面积(!指,建筑:面积下同)》在15平方米以下且!住房总面积在50】平,方米:以下 【 , 第十《条 本办法》所称家庭是指—两个以上成员基【。于,婚姻、?血,缘、收养而产—生的法定的赡养、扶!养和抚养《关,。系的社会生活—单位  【。   家庭内可【以包含?多个基本家庭本【办,法所称?基本家庭是指已【婚男: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!的家庭 》。 ,  :   离异》一年以上人员、满】35周岁以》上未婚人员》或父母?(子女)不在当【地的未婚人员按基本!家庭对待《 :  ?   符《合,条件:的单身人员可以共同!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!收,入,标准按第九条第【二,项核定 —     申请公】共租赁住房的人员】。应当是家庭中具有】完全民事《行为能力的》成员 【 第十一—条 家?庭年度可支配—收,入是指基本家庭的家!。。庭成员的年收—入总和包括工资【、奖金?、津贴、补贴等劳动!收入和储蓄存款利】息等财?产性收入 —  ?   家庭资产【是指基本《家庭成员名下的动】产和不动产》包括房产、汽车及】现金、有《价证券、投资(【。含股份)、存款、】债权等离婚人员原】住房析产部分产权列!入其资产《 《 第十—二条 家庭无现住】房的其基本家庭【为,无住房家庭 【     有现住!房的:家,庭含两个以上—基,本家庭的《其,无,现住房?的,基本家庭为准无房】家庭:其住房困难程度按】家庭所有成员的现】住房总面积除以全部!家庭成员《。的人数计算 —     有现!住房的基本家庭按】现住房面积除—以基本?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!其住:房人均面积低于【保障保?准的为现住房困难家!庭  —   现住房—包括自有产权(含共!有产权)住房和承租!公有住房 》     2】。004?年12?月,3,1日后?以出售、《赠与等形《式转移给他人的【自,有住房计入》现住:房但经审核认—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!确,需转让住《房的可不计入 !     》申请:人的父母或子女有】两套:。以上住房且》能满足?每个基本家庭独立】居住的应计入基本】家庭住房面积 【 《 第十三条》 住房和城》乡建设?行政:部门:根据年度《公共租赁住房可租】赁数量、《住房需求状况—等情:况按照住房困难程度!、收:入水平等因》素排序轮《候的原则拟定当年或!当批:公共租?。赁,住房租赁《的无住房、现住房】困,难和准无房等各【类住房?困难群体的具体【标准经本级人民【政府批准后》。公布执行 第四】。章 预?登记:、申请与核准— 第十四!条 对申请租赁公共!租,赁住房的家庭实【行预登?记制度   !  :申,请人持户口薄(【暂住证)、身份证】、房屋所有权—证(租赁证明—)、收入证明、劳动!聘用:合同、资产证明等】。材料向?。当地住房和城乡建】设行政部门提出【书面:申请, 住房—和城乡?建设行政部门对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!查经审查《符合条件《的家庭,核发预登】记证明 【    取》得预登记证明—的家庭其家庭成员、!住房和收入等—情况发生变化—的,应当及》时向当地《住房和城乡建设【行政部门《申报    !。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!政部门?。依据:。人均住房面积、【家庭结构、人口数】量、户籍《年限和收入水平【等因素按不超过当年!或当批可供》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数!量120《%的比例确》定预租?赁对:象并向社会》公布 ?     根】据房源供应数量首先!保障无住《房家庭?再分别?确,定现:住房困难及准—。无房:家庭的供应数—量现住?房困:难类预租赁对象应】。当按基本家庭现【住房人均面积计【算确定;准无房类预!租赁对象根》据,房源及申请人的【数,量情况可以按—家庭现住房人均面积!。计算确定也可以通】。过公开摇号的—方式确定 》。 ?   ? 被公布家庭应在】规定期?限内提出购房—。申请;对逾》期未申请的》,取消预登记资格取!消资格后仍需申请公!共租赁住房的,应当!重新预登《记 【 第十五》条 预租赁对象【申请租?赁公共租赁住—房应当提交以—下材料   !  (一)户—口簿(暂住证)、】身份证?;   【  (二《)公共租赁住—房申请表; — :    《 (:三)房屋《。所有权证(租—赁,证明); !    (四) 婚!姻状况?证明材料;》     !(五:) 家庭收入情况证!明,材料:。和资产申报材—料,; ?   《。  :(六)劳动聘—用合:同书; 《    — (七) 诚信承】诺书:。、同意接受》住房和经《济状况核查且核【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!面文件; 】。  :  (八《) 应当提交的其】他材料? : 第【十六条 对预—租赁对?象提出的申请及有】关材料进行审核【和公示 《。  《   (一》)申:。请人户?口所在?地,街道:办事:处或镇人民》政府:负责公共租赁—住房申请的受理、初!审及:初审公示; 【     (二)!路南区、路北区、】高,新,技术:开,发,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!负责本区公》共租赁住房申请的】复审;市住房保【。障管理机构负责【市中心?区公共租赁住房申】请的审核、公示、】核准; 《     (三!)除市中心区—以外的?其他县(市)—、区住房和城乡【建设行政部》。门负责?本行政区域内公【共租赁住房》申请的审核、公【示、核准; — , ,   ?  (四)县(市)!。、区民政部门负【责审核申请》公共租赁住房的【家庭收入和》资,产 】 第十?七条 初审单—位自受理之日起【15:日内提出初》审意见? 《    经初审符】合公共租《赁住房条件的将【申请人申报的基【本情况和初审意【见在申?请人户籍所在地(现!。居,住地:。)或工作单位公示】7日 《    》 公示?期间:有异议?的初审单位应—当进行查《。证公示期满符合【公共租赁住房—条件:。且公示无异议或经查!证异议不成立的【将初审意见和申【请材料一并报送收入!。。审核:单位 》。   ?  初审单位—可以组?织居民委员会从事公!共租赁?住房初审《。。。的具体工作》 : 第【十八条 收入审【核单位应当自收【到申:。请材料?之日起?10日内就申—请,人家:庭收入、资产是【否,符合:公共租赁住房—条件提出审核意见】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!同级审核(》复审)单位 ! 第十九条 !复,。审单位自《收到申请材料之【日,起15日内就申请人!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!房条件?提出复审意见;对符!合条:件的连?。同申请材料一同【报,审核单位 ! ?第二:。十条 审《核单位应当自收到申!请材料之日起—15日内提出—审核意见 —   《  对符合公共租】赁住房条件的—申请人基《本,情况:在当地媒体》和户籍所《在地(现居》。。住地)?或工:作单:。位公示7日》公示期?。内有异议的审核单位!应当会?同收入审《核单位和初审(【复审:)单位进行查证 !。 :   ? 公示期满对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!件,。且公示?无异议或经》查证异议《不成立的发放公共租!赁住房租赁证明 !   《  符合《租赁条件的申请人】数,量低于公《共租赁住房可租【赁套数时空额部分】可按照第十四条的相!关规定排序依次【递补 】 第二十一条【。 ,对申请材《。料不规范、不齐全】、不真实或者—不符合?公,共租赁住房条—件的各受理》和初审、复审—、审核单《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!人并说明理由 】     对申】请材料不规》范、不齐《。全的申请人应当【在收到书面告知之】日起5日内规范【、补全?。申,请材料 ! :第二十二条 对本】地常驻户籍申请家】庭的审核按以—上程序执行对有暂住!户籍证?明的:外来:家庭可由《审核:单位受理《、审核、《。公示:其中收入及资—产,由收:入审:核单位?负责   】。  各受理、初审、!复审:、审核、核》准,单位可以《通过入户调查、邻里!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!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!人口、收入、资产和!住房状况等进行【核,实申请?人,及有关单位和—个人应当予以配合】如实提供《有关情况 》     在受【理、:审核过?程,中情况复《杂、租赁房》屋数量较《大,的可适?当延长时限并提【前,向社会公布 — 第五章 》。租赁管理 【 : 第二十三条 !公共:租赁住房的》配租实?行轮候制度》符合条件的》家庭凭?公共租?赁住:房租赁证明》选择住房办》理租赁?。手续   】  公共租赁—住房租赁证明持【有人的数量多—于当批房源时按【照第十四条》。的相关规《定进行排序或采取】摇号等方式》确定租赁人由公【共,。。租,赁住房产权单位与】其办:理租赁?手续  【   ?。企,业投资?建设:的,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!于本:单位新就业职工、】。外来务工人员、住房!困难的职工居住 】。。。   》 , 因可?。租赁的公共租赁住】房数量限《制取得公共租—赁住房租赁证明而】未,租到公共租赁住【房的应当直接租赁】下,批公共租《赁住房一《年之:内未租到《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原!审,核程序进行复查已】列入当期或当批租赁!公共租赁住房因个人!原因而不办理—租赁手?续的取消《租赁资格《两年内不得重新【预登记? : ? 第二十四条】 配租家庭与—公共租赁住房—。。产权单位签》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!合同并办理》入住:手续公共租》赁住:房租赁合同期—限为:。5年以下 》  《。   公共》租赁住房合同要【约定双方当事—人的权利和义—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!任、担保责任等【 : ,。     公共租】赁住房租赁合同样】本由市住房和城乡】建设行政部》。门,统一制定《 《 : , ,第,二十五条《 租赁人申请续约的!应当:在合同期限届满前】3个月向市、县【(市)、区住—房保障管理》机构:提出申请提交户【籍、家庭人口—、收入、资产及【。住房等情《况的:申报资料由》住房保障管》理机构审核后仍【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!障条件的再进行续】约 《     租赁人提!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!当提前一个月告【知,出租人并按照—租赁合同约定缴【清相关费《用, : 第二】十六条 公共租赁】住房租金《标准:应当适当低于同地】。段同档次住房市场】价租金?市场租金委托具【有专:业,资质的中介机构【评估测定具体租金】标准根?据,。保障对象收入水【。平、住房、户籍情】况实行分类》分档核定平均租金】控制在市场租—金的7?0%:左右  【  : 基本家《庭原:。自有:住房面积的部分对应!的,公共租?。赁住房面积执行市场!价租金标准 】   ?  市中心区公共】租赁住房家庭—的,人均可支配收入【标,。准、公共租赁住【房租金等标准由【市住房和城乡建【设,行政部门拟定—报市政府批》。准;其他县(市)】、区的上述标准【由各县(市》)、区 》  ? ,  住房《和,城乡建设《行政部门拟定—报本级人民》政府批准 — :    公》共租:赁住房保障家庭的人!均可支?配收入标准、保【障面积?标准、?公共租赁住房租【金等标准调整时应当!予以公布《 【 第二十七条 租】赁家庭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由公—共租赁住房产—权单位与租》赁家庭解除租赁合同!。收回其租赁的公共】租赁住房租赁—。家庭应?退出:租赁的公共》租赁住房而拒不【退出的按同区域【同类住房的市场【租金计?收,其超期?居住的租金并由公共!租赁住房产》权,单位依法申请人民】法院强制退》出 《     (一【)将租?赁住房?转借:、,转租、?私自合租的; !   ?  (二)擅自对】住房进行二次装【修、改变原有—使用功能及》结构、改变居住用】途、从事其他—经营或非《法活动等的》;   【  (三)租赁人购!买、:受,。赠、继承《或在租赁合》同期限内收入超过当!地政府规定标—。准的; 》    》 (四)《连,续6个月以上未【在租赁住房内居住】的,;,    【 (五)连续—3个月以上未按【期交纳租金的—; 《     (—六)获得《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!保障的; —。 ,  : (七)《其它违反租》赁合同行为 !第六章 《监督管理 】 , 第二十八条— 市住?房和城乡《建设行?政部门应当会同有】关部门对《公共租赁住房—保,障工作进行监督【检查并公《布监督检查结果 】     【各县(市)、区人民!政府应当定期向【社会公?布公共租赁住—房保障情况 ! 第二十九】条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,均有权对《公共租赁住》房保障行政行为【。及公共租赁住房【保障对象《的有关情况进行监】督对违?反公共租赁》。住房保障管理—。规定:的行为进行》举报:或者控告市、县【(市)、区住房【和城乡建《设行政部门或者【其他部?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!织核查?、处理 !。。 第三十条 】。市、县?(市)、区住房保】障管理机构应建【立健全公共租—。赁住房档案》管理制度完善档【案的收集、保管【。、利用等工作—并根据?申请家庭享》受住房?保障变动情》况及时?变更住房档案—实现公共租赁住【房档案的动态管【理 】 第三十《一条 公《共租赁住房》租赁家庭应当—及时交纳房租及房】屋使用过《。程中发生的》其,他,费用拒不交付—的除依据合同约【定处理外也可以通报!其所在单位从其工】资收入中《直接划扣《 《 第三十【二条 申《请人隐瞒家庭—收入、资《产、住房状》况或提供虚假材料】申,。请公共租《赁住房的各受理、初!审、复审《、审核单位不予【受理或终止审—查两年内不再—受理:其住:房保:障申请 《 — 第三十三条 【申,请人通过欺骗等手段!已,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!。保障核准的三—年内不再受》理其住?房保障申请并由核准!单位按?照下列规定处—理     !(,一)已经登记但尚】未获得公共租赁住】房保:障,的取消?其登记;  !   (二)—已经租赁《公共租赁的责—令其退出《公共租赁住》房并按市场价—格的补交房租 】   《  对不《再符合公《共租赁住《房保障条件的配【租家庭拒《不腾退住房的将【对其有关情况向【社会:公示   】  被?责令退出或应—当退出拒《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!保障:的人员其行为记入】“,河,北省数?字住房保障》信息管理系统—”五年内不得再受】理其任何形式的【住房保障申请 !。 第三十四条 ! 住房保《。障管理?部门或者其》他有关行《政管理部门的—工作人?员,违,。反本办法规定严重】失职、滥《用职权、营私—舞,弊,、索贿?受贿或者侵》。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!人、承租人》合法权益的给予处】。分;涉?嫌犯罪的依》法移送司法》机关处?理 :。 第:七章 附则 — 第三【十五条 《各开发?区、管理区、工【业区等政府派出机构!所辖区域的公共【租赁住?房按照本办法—执行 ? — 第三?十六:条 本办法自公【布之:日起施行 !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