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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?。 唐山市公!共租赁住房》管理办法 唐!山市人民政府关【。于印发唐山市—。公共租赁住房—管理办法《的通知 《 唐政发〔】2011〕14【号 各县(【市)、区人民政府各!开发区(管理区【、工业区《。)管委会市政府各部!门市直各单》位 :    《 唐山?市公共?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!经市政?府第:。五十二次常务会议】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!请结合实际》。认真抓?好,落实 ? 二〇一一》年五月三十日 】第一章 总则—。 : 第一条【 为解决城镇中等】偏下收?。入家庭及《。。新就:业,、,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!群体的住房》困难:根据国家、省—。有关规定结合—本市实际制定—本办:法 !第二条 《 本市行政区域内】公共租赁住房—的供:应、申请、配—租、退出和监督管】理等活?动适用本《办法 — ? 第三?条 本办法所称公】共租赁住房是指政】。府提供政策支持【由政府或企业、【其他机构《。投资建?设限定建设和租金】标准面向一定时期】内无力?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!题的城镇中等偏下收!入住房困难家—。。庭等群体出租的保】障性住房 —。 第【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!建设行政部门—负责全市公共—租赁住房工》作的指导《和,监督市住房》保障管理机构负【责,路,南区、路北》区、高新《技术产业开发区(】以下简称市中心【区)公?。共租赁住《房管理的具》体组织实施工作 】    — 市中心区》以外:其他县?。(,市)、区住房和城】乡建设行政部门【负责本行政》区域内公共》租赁住房的管理【工作县(《市)、区政府确【定的非营利》性住房保障管—理机构负《责,本,行政区域《内公共?租赁住房管理—的具体组织实施工】作 ? ,     市民【政部门?负责全市申请公共】租,赁,住房家?庭的家庭收入、家庭!资产核定工》作的指?导和监督县(市)】、区民政《部,门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内?申请公共租》赁住房家《庭的家庭收》入、家庭《资产的核定工作 ! ,   ?  发展和改—革、监察、财政、】规划、国土资源、价!格,、税务?、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!。、,公安:、审计、统计、金】融管:理,等部门及住房—公积金管理机构【根据:职责分工负责—公共租赁住》房的:相关工作 》 , ,   各县(市)、!区,街道办事《处(镇人民政府【)及社区居民委员】会按各自职责—做好相关工作 第!二章 房源供应【 , 第五条】 公:共租赁住房的房【。源筹集渠道》主要包括  !   (一)政府直!接投资组织建设和】收购:。的公共租赁》住,房; 》     (—二)政府在商品房开!发项目、经》济适用住房、—危旧平房改造、【城,中村改造等项目中】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!;   【  (三)》经,济、科技、》产业等园区及企事】业单位建设的公【共租赁住房(—包括公寓、》宿舍:等):。; 《。     (四)各!类保障性住房、直管!公房、?自管公房等》转换:的公:共租赁住房;—    【 (五)社会投资主!体建设的公》共租赁住房;—     (!六)社会《捐赠及其《他渠道筹集》的,公,共租赁住房 】 第六【条 公共租赁住房】建设:。用地应当在土—地供应计划中—优先安排并》纳入我市土地—利,用年度?计划:。和住房保障规划年】度实施计《划在申报年度—用地指标《时单独列出保—证供应 ! :第,七条 成套》建设的公共租赁住】房套:型,建筑面积应当控【。制在406》0平方米以》内小高层《、高:层,住房可?。以适当?增加:5平方米 》 第】八条 公共租赁住】房建设?项目要认真落实【。公共租赁住》房,建设和?运营的收费》减免及税收优惠政策!免收各种行政—事业:性收费?和政府性基金 ! 第三章 申请条】件与保障方》式 第九!。条 同?时具备下列条件的】城镇中等偏下—。收入基?本家庭可以申—。。请公:共租赁住房 】  :   (一)基本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!人具有本《市,常,住户口 — 户籍不在本地的】新参加工作人—员、外来务》。工人员进行暂住登记!办理暂住证且与【用人单位按有关规】定签订6个月—以上的劳动聘用【合同;? ?  :   (《二)基本《家庭上年度》人均可支《配收入一人户为当地!。政府确?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人!均收入标准的1【.3倍以下》二人户为标准的【1.1倍以下—。三人及?以上:家,庭为标准的1—。倍以:。下,且家庭?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!;引进人才的收入标!准按政府《确定相应标准核定;! 《 ,   (三)基本】家庭无住《房或人均住》房面:积(指建筑面积【下同)在15平【方米以下且住房【总面积在《50平方米以—下 《。 ? 第十条 本办】法,所称家庭是指两个】以上成?员基于婚姻、血缘、!收养而产生的法定】。的赡养、扶》养和抚养关》系的社会生活单【位     !家庭内可以包含【。多个:。基,本家庭本《办法所称基》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!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!家庭 —  : , 离异?一年以上人员、满3!5周岁以《上未婚人员或父母】(子:女)不在当地—的未婚人员按基本】家庭对待《 :     符合条!件的单身人员可以共!同,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!收入标准《按第九条第二—。项核定 》     申请公!共租赁住房的人员】应当是家庭》。中具有完《全民事行为能力【的,成员 《 第【十一条 家庭—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!。基本家庭《。的家庭成员的年【收入总和包》。括工资、奖》金、津?贴、补贴《。等劳动收入和储蓄】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!入   【  :家庭资产是指基【本家庭成员名下【的,动,。产和不动产包括【房产、汽车及现【金、有价证》券、投资《。(含股份)、存款】、债权等离婚人【。员原住房析产部分】产,权列:入其资?产 《 第十二条! 家庭无现住房的】其基本家《庭为无住房家庭 】     有现!住,房的家庭含两—个以上基本家庭的其!无现住房的基本家】庭为准?无房家庭其》住房困难《。程度按家庭所有成】员的现住房总面积】除以全部家庭成员】的人数计算 【     有现住!。房的基?本家庭按现住房【面积除以基本家庭成!员,的人数计《。算其住房人均面积低!于保障保准的为现住!房困难家庭 】。     现—住,房包:括自有产权(含【共有产?权)住房和承租公有!住房   】  2004年1】2月31日后以出】售、赠与等形式转】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!计入现住《房,但经审核认定属医】疗等特殊《。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!可不计入  !   申请人的父母!或子女有两套以上】住,房,且,能,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!立居住的应计入【。基本家庭住房面【积 第十!三条 住房和城乡】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年!度公:共租赁住房可租【赁数量、住房需求】状,况,等情:况按照住房困难【程度、收入水平【等因素排序轮候的】原则拟定当年或当批!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】的,。无住房、现住房困】难和准无房》。等各类住房困—难群体的《。。具体标准经本级人民!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! 第四章 预登记!、申请与《。。核准 【 第十四条》 对申请租赁公共】。租赁住房的家庭实】。行预登记制度 !     申请【人持户口薄(暂【住证:)、身份证、—房屋所?有权证(租赁证明】),、收:。入证明、劳动聘用合!。同、资?。产,。证明:。。等材料向《当地住房和城乡【建设行政部门提出书!面申:请, 住房和城乡】建设行政部门对申报!材料进行形式审【查,经,。审,查符合条件的家庭,!核发预登记证明 】 ,     取【得,预登记?证,明的家?庭其家庭《成员:、住房和收入—等情况发生变化的,!应当及时向当地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】。政部门申报 】。     住房和城!乡建设行政部门依据!人均住房面积—、家庭?结构、人口数量、】户籍年限和收入水平!等因素按《不超:。过当年或《当批可供租赁公共租!赁住房?数量120%的比例!确定:预租赁对象并—。。向,。社会公布  !   根据房—源供应数量首先保障!无住房家庭再分【别确定现住房困难及!准无房家庭的供应数!量现住房困》难类预租赁对象应】当按基本家庭现住】房人均面积计算确】定,;准无房《类预租赁对象根【据,房源及申请人—的,数量:情况可以《按家庭现住房人均】。面积计算确定也可】以通过公开摇号【的方式确《定,     被!公布:家庭应在规定期限内!提出购房申》。请;对逾期未申请的!,取消预登记资格】取消资格后仍—需申请公共租赁【住房的,应当重新预!登记 】 第十《。五,条 预租赁对象【申请租赁《公共:租,赁住房应当》提交以下《材料   】。 , ,(一:。)户口?簿(暂住证)—、身:。份,证;: ,     【(二)公共租赁住】房申请表; —     (三!。)房屋所有权证【(租赁证明); 】     (!四) 婚《姻状况证明材—料;  】  : ,(,。五) 家庭收入【情况证明《材料和资产申报材】料; —  :。  :(六)劳动聘用合同!书,;    】 (:七) 诚信承诺书、!同意接受住房—和,经济状况《核查且核查结—果予以公示的书面】文件; —   ?  :(八:。) 应当提》交,的其他材《料 — 第《十六条 《对预租?赁对象?提出的申请及有关】材,料进行审核和公示 ! :     (一)申!请人户口所在地街】道办:事处或镇《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!赁,住房申请的》受理、初审及初审公!示; 》。     (二)】路南区、路北区【、高:新技术开发区住房】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!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!。的复审;市住—房保障管理机构负】责市中心区公共租】赁住房申请的审核】、公示、核准—;    】 (三)除市—中心:区以外的其》他县(市)》、区住房和城乡建】设行政部门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!。。审核、?公,示、核准; —  《   ?(四)县(市—)、:区民政部门负责【审核申?请公共租《赁住房的《家庭收?入和资产 — ? 第十七—条 初审《单位自?受理之?日起:15日?。内提出初《审意:见     !经初审符合公—共租:赁住房条《件的将申请》人申报的基本情【况和初?审意见在申请人【户,籍所在地(现居【住地)或工作—单位公示7日 !     公—示期间?有异议的初》审单位应当进—行查证公示期满符合!公共租赁住》房,条件且公示》无异:议或经查《证异:议不成立的》将,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!一并报?送收:入审核单位》   —  初审单位可【。以组织居民委员会】从事公共租赁住房初!审的具体工作— 】。第十:八条 收入审—。核单位应当自收到申!请材料之日起1【0日:内就申请人》。家庭收入《、资产是否符合公共!租,赁住房条件提出【审核意见连同—申请材?料一并送同级审【核(复审)单位 】 第十!。九条 复审》单位自?收到申请材料—之日:起15日内就—申请人?是,否符:合公共租赁》。住房条件提出—。复审意见;对符【合条件的连同—申请材料一同—报审核单位 — — 第二十条 审核单!位,应当自收到申—请材料之《日,起15日内提出【审核意见 》     【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!条件:的申请人《基本情况在当地媒】体和户?。籍所:在地(现居住地)或!工作单位公示7日】公,示期内有异》议的审?。。核单位应当会—同收入审核单位【和初审(复》审)单位进行查【证 》    《公示期满《对符:合公共租《赁,住房条件且公示无异!议或经查证异—议不成立的发放公】共租赁住房租赁【证明 ?    — 符合?租赁条件的申—请,人数量低《于公共租赁住—房,可租赁套数时—空额部?分可:。按照第?十,四条的相关规定排】序依次递补》 , : 第—二十一条 对申请材!料不规范《、不齐全、不真实】或者不符合公共租赁!住房条件《的,各,受理和?初审、复审、—审核单位应当书面】告知申?请人并说明理由 !     —对申:请材料不《规范、不齐》全的:申请人应当在收【到书面告知之日起】5日:内规范、补》全申请?材料 》。 , 第》二十二条 》。对本:地常驻?户籍申请家庭的审核!按以上程序执行对有!暂住户籍证明的【。外来家庭可由审核】单位:受理、审核》、公示其中收—入及资产由收入审核!单位负责《。 ,     各受!理、:初审、?复审、审《核、核准单》位可以通过入户【调查、邻里访问以及!信函索证等》方式对申请人—的家庭人口、收【入、资?。。产和住房状》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!及有关单位和个【人应当予以配合【如实提供有关情况】     —在,。受理:、审核过程中情况复!杂、租?赁房:屋数量较大的—可适当?延长:。时限并提前》向社会公布 第】五章 ?租赁:管理 《 ? 第:二十三条 【公共租赁住房的【。配租实行轮候制【。度符合条件的家【庭凭公共租赁住【房,租赁证明选择—住房办理租赁—手续    ! 公共?租赁住?房租赁证明持有【人的数量多于当批房!源,时按照第十四条的】相关规定进行排序】或,采取摇号等方—式确定?租赁人由公共租赁住!房,产权单位与其办理租!赁手续 《     【企业投资《。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!优先用于本单位新就!业职工、外来务工】人员、住房困—难,的职工居住 —     因可!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!数量限制取得公共】租赁住房租赁证明】。而未:租到公共租》赁住房的应当直【接租赁下批公共【租赁住房一》年之内未租到—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原!审核程序进行复查】已列入?当期或当批租—赁公共租赁住—房因个人原》因而不?办理:租赁手续的取—消租赁资格两年内不!得重新预登记 】 》。 第:二十四?条 配?租家庭与公共—租赁:住房产权单位签【订公共租赁住房租】赁合:同,并办理入住手—续公共租赁住房租】赁合同期限为5年以!下 :。     公】共租赁住房合同要】约,定双方当事》人,的权利和义务—并明:确约定违《约责任、担保责任】等, 《  :  公?共租赁住房》租赁合?同样本由市》住房和城乡建设【行,政部门?统一制定 【 》第二十五条 —租赁人申请续约的应!当在合同期限届满】前3个月向》。市、县(市)、【区住房?保障管理机构提出】申,请提交户《籍、家庭人口、【收入、资《产及住房等》情况的申《报资料由《住房保障管》理机构?审核后仍符合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!件的再进行续约 】     【租赁人提前》解,除租: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一!个月告?知出租?人并按照租赁合同约!定缴清相关费—用 !第二十六条 —公共租赁住》房租金标《准应当适《当低:于同地段同档次住】房市:。场,价租金市场租金委托!具有专业资质的中】介机构评估测—定具体租金标—准根据保障对—象收入水平、住【房、户籍情况实行】分类分档核定平均】。租金控制在市场租】金的70%左右 !   《  基本家》庭原自有《住房面积的部分对应!的公共租赁住房面】积,执行市场价租金标】准 》    市》中心区公共租—赁住房?家庭的人《均,可支:配收入标准、公共】租,赁住房租金等标准由!市,住房:和城乡建设行—政部:门拟:定报市政《。府批准;其他县(市!),、区的上述标准由】各县(市)》、区 》 ,    《住房:。和城乡建设行—政部门拟定》报,本,级人民政府》批准 — ,。   公共租—赁住房保《障家庭的《人均可支配》收入标?准、保障《面积标准《、公共租赁住房租】金等标准调》整时应当予以公布】 【 第二十七条 租】赁家:庭有下列行为之【一,。的由公共《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与!租赁家庭解除—租赁:合同收?。回其租赁《的公:共,租赁住房《租赁家庭应》退出租赁的公—共租赁住房而—拒不退出的按同区域!同类住?房的市场租》金,计收其超期居—住的租金并》由公共租赁住房产】权单位依法申请人民!法院强制《退出 》     (—一)将租《赁住房转借、—。转租:、私自合租的;【 《    (二)擅】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!修、改变《原,有使用功能及结【构、改变居》住用途、从事其他经!营或非法活动等的】;  —   (三)—租赁人购买、受赠、!继承:或在租赁《合同期限内收入超过!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!;   【 , (四)连》续6个月以》上未:在租赁住房内居【住的; 》 ,   ?。  (五)连续3个!月以上未《按期交纳租金的; !     【(六)获得其—。它形:式政策性《住房保障的;—     —(七)其它》违反:租赁合同行》为 : 第六章 监】督管理 》 : 第二十八条 市!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!部门应当会同有关】部门对公共租—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!监督检查并公—布监督检查结果【   —  各县《(市)、《区人民政府应当【定期向社《会公布公共租—赁住:房保障情况 【 ,。 第二【十,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!人,。均有权对公共—租赁住房保障行【政行为及公共租赁】住房保障对象的【有关情?况进行?监督对违反》公共租赁住房—保障管?理规定的行为—进行举报或者—控告市、《县(市)、区—住房:和城乡建《设行政?。部门或者其他部【门应:。当,及时受理并组—织核查、处》理 !。第三十条《 市、县(市【),、区住房《保障管理《机构应建立健—全公共租赁住—房,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!案的收?集,、保管、利用等工】作,并根:据申请?家,庭享受住房保障变】。。动情况及时变更住】房,档案实现公》共租赁住房》档案的动态管—理 — 第三十一【条 公?共租赁住房租赁【。家庭应当及时交纳】。房,租及房屋使用过程】中发生的其他费【用拒不交付的除依据!合同约定处理—外也可?以,通报其所在单位从】。。其工资?收入中直接划扣【 第!三十二?条 申请人》隐瞒家庭收入、资】产、住房状》况或提供虚假材料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!各受理?、初审、复》审、审核单》位,不予受理或终止审】查两年内不再受理】其住:房保障申《请 】 第三十三条— 申:请人通过欺骗等手】段,。已经获?。。得公共租《赁住房?保障核准的三年【内不再受理其住【房保障申请并—由核: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!处理  【   (一)已经】登记但尚未获得公】共租赁住房保—障的取?消,其登记;  !   (二)已经】租赁公共租赁的责】令,其退出公共》租赁住房《并按市场价》格的补交房租—     对!不,再符合公《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!的配租?家,庭拒不腾退住房【的,将对:其有关情况向社【会公示 —  :   被《责令退?出,或,应,当退出拒不退—出公共?租赁住房保障—的人员其《行为记入“河北省数!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!系统”五年内—不,得再受理其任何【形式的住房保障【申请 《。 第三十四条! 住房《保障管理部门或者】其他有关《行政管理《部门的工《作人:员违反?本办法规定严重失】职、:。滥,用职权、营》私舞弊、索》贿,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!。赁住房申请人—、承租人合》法权益的给予—处分;涉嫌犯罪【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!处理 第七章 】附,则 第三!十五:条 各开发区、管理!区,、工业区等政府【派出机构所辖区域】的公共租赁住—房按照本《办法执?行, : : 第三十六】条 本办法自公布】。之日起施行 !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