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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唐山市公共租【赁住房管《理办法 — ,唐山市?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】唐山市公共租—赁,住房管?理办:法,的通知 】唐,。政发〔?2011〕》14号? ?各县:(市)、区人民【。。。政府各开发区(管理!区、工业区)管委会!市政府各部》门市直各单》位  《  : 唐山市公共租赁住!房,管理办法已经市政】府第五十二次常【务会议审《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!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!实 : 二〇一《一年五月三十—日 第一章— 总则? 》 ,。第一条 为解决【城镇中等《偏下收入《家庭及新就业—、外来务《工人员等特》殊群体的住房困难根!据国家、省有关规定!结合本市实》际制:定,本办法 — 《 第二条 本【市,行政区域内公共【租赁住?房的:供应、申请、配租、!退出和监《。督管理?等,活动适用本办法【 , 《 : 第三条 本办法所!称公共租赁住—房是指政府提—供政策?支持由政《府或企业、其他机构!投资建设限定建设和!租金:标准面向一》定,时期内无力通过市】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!镇中等偏下收—。入住:房困难?家庭等群体》出租的?保障:性住房 《 》 :第四条 市住房和】城乡:建,设行政部门负—责全市公共租赁【。住房工?作的:指导和监督市住【房保障管理》。机构负?责路南区、路北区、!高新技?术产业开发区(以下!简称市中心区)公】共租赁住房管理【的具体组织实施【工作 》     》市中心区以》外其他县(市—)、区住《房和:城乡:建设行?政部门负责本行政】。区域内公共租—赁住房?的管理工作县(市)!、区政府确定的非营!利性住房保障管【理机构负责本—行政区域内公共租】赁住房?管理:的具体组织实施【工,作    】 市民政部门负责】全市:申请公共《租赁住?房家庭的家庭收入】、家:。庭资产核定工作的】指导和?监督县(市)—、区民政部门—负责本行《政区域内申请公共】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!收入、家庭资产【的核:定工作 【    发展和改】革、监?察、财?政,、规划?、国土资源、—价格、税《务、人力资源—和,社会保障、公—安、审?计、统计、》金融管理等部—门及住房公》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!责分工负责》公共租赁住房—的相关工作 【  :  :各,县(市)《。、区街?道办事处(镇人民政!府)及社区居—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!做好相关工作— 第二《。章 房源供应 【 第五条】 公共租赁》住房的房源》筹集渠道《主要包?括    】 (一)政府直【接投资组《织建设和收购—。的公共租赁住房【;   【  (二)政—府在商品房开发【项目、?经济适用住房、【危,旧平房改造、城【中村改造等项目中】配建:的公:共租赁住《房;    ! (三)经济—、科技、《产业等?。园区:及企事业单位—建设的公共租—赁住房(包括公【寓,。、宿舍等); 】   《  (四)各类保障!。。性住房、直》管公房、自管公【房等转换的公共租赁!住房:;  —  : (五?)社会投资主—体建设?的公共租赁住—房; 》     (六)】社会捐赠及其他【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!住房 》 第六条】 公共租《赁住房建《设用地应当》在土地供应计划中】。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!土地利用年度计划】和住房保《障规划年度实施【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!指标:时单独列出》保证供应 【 第七【条 :成套建设《的公共租赁住—。房,套,型建:。筑面积应当控制在】4060平方米【以内:小高层、高层住【。房可以适《当增加5平方—米 【 第八条 公共】租赁住房建设项【目要认真落实—公,共租赁?。住房建?设,。和运营的收费—减免及税收优惠政策!免收各种《行政事业《性收费和政府—性基金 第三!章 申请条件与保】障方式 !第九条 同》时具备?下,列,条件的城镇中—等偏下收入基本家】庭可以?申请公共租》赁住房 《    — (一)基本家庭】成员中至少》有1人?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! 户《籍不在本地的新【。参,加工作人员》、外来务工人员进行!暂住登记办》理暂住证《且,。与用人单位》。按有关规定》签订:6个月以上的劳【动聘用合同;— ,     (】二)基本《家庭上年度人均可】支配收入一》。人户为当地》政府确定的》公,共租赁住房人均收】入标:准的1.3倍—以下二人户为标准的!1.1倍《以下三人及》以上家庭为标—准的1倍以下—且家庭资产符—合规定的《标准;引进人才【的收入标《准按政府确》定相应?标准核定; !   ? ,(,。三)基本家庭—无住房或人均—住房面?。积(指建筑面积【下同)在15平方】米以下且《住房总面积在50平!方,米以下 》 《 第十《条 :本办法所《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!成员基于婚姻、【血缘、收养而—产生的法定的赡养、!扶养和抚养》关系的社会生活【单位 》     家庭内可!以包含?多个基本家庭本办】法所称基本家庭【。是,指已婚男女及—其未婚子《女组成的家》庭 《   ?  离异一年以上】人员、满3》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!或父母(子》女)不在《当,地的未婚人员按基】。。本家庭对待》 《 ,  :。 符合条《。件的单身人》员可以共同申—请公:共租赁住《房其收入标准—按第九条《第二项核定》    【 申:请公共租赁》住房的?人员应当是家—庭中具有完全—民事行为能力的【成员 》 》。。第十一条 》家庭年度可支—配收入是《指基本?家庭:的家庭成《员,的年收入《总和包括工资、【奖金、津贴、补贴等!劳动收入《和储:蓄存款利息》等财产性收入 【    — ,家,庭资产是指基本家】庭成:。员名下的动产和【不动产包《。括,房产、?汽车及现金、有价证!券、投资(含股份】),、存款?、债:。权等离婚人员原住房!析,产,部分产权列》入其资产 【 》第,十二条 《家庭无现住房的其】基本:家,庭为无住房家—庭  —   ?。有现住房的家庭含两!个以上基本》。家庭的其无》现住房的基本—家庭为准无房—家庭:。其住房?困,难程度按家庭—所有成?。员的现?住房总面积》除以全部家庭成员的!。人数计算《     】有现住房《的,基本家?庭按:现住房面积除以基】本家庭成员的—人数计算其住房人均!面积低?于保障保《准的为现住房困【难家庭 》     现【住房包括《自有产权(含共【有产权?)住房和承租公有住!房 ? ,     200】4年12月3—1日后?以出售、赠与—。等形式转移给他人】的自有?住,房,计,入,现住房?但经审?。核,认定属医疗等特【殊原因确需转让住】房的可不计入 】     —申请人?的父: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!住房且能满足—每个基?本家庭独立居住的】应计入?基本家庭住房面【积 ? : 第十三条— 住房和城乡—建设行?政部:门根据年度公共租】赁住:房可租赁数量、住】房需求状《况等情况按照住房】。困难程度《、收入水平等因素】排序轮候的原则【拟定当年《或当批公共租赁【住房:。租赁的?无住房、现》住房困难和准—无房等各类住—房困难群体的具体】标准经本《级人民?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! 第四章 预登记!、申请与核准 ! 第十四条 对!。申请租赁公共租【赁住房的家庭实【行,。预登记制度 】     》申请人持《户口薄(暂住证【),、身份证、》房屋所有权证(租】赁证明?)、收?。入证明、劳动聘用】合,同、资产证》明等材料向》当地住房《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!。提出书面申请,【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!政部:门对申报材料进【行形式审查经—审查符合条件的【家庭:。,核:发预登记证明 !   ?  取得预登记证】明的家?。庭其家?庭成:员、住房和收入【等情况发生变化的】,应当及时向当地住!房和:城乡建设行》政部门申报 !    住房和城】乡建设行政部—门依:据人:均住房面积、家庭】结构、人口数—量、:户籍年?限和收?入水平等《。。。因素按不超过当【年或当批可供租赁公!共租赁?住房:数量120%的【比例:确定预租赁对象【并向社会公布 】     —根据房源《供应数量《首先保障无住房家庭!再分别确定现住房困!难及准无《房家庭的供应数量】现住房困难类预【租赁对象应当—按基本家庭》现住房人均面—积计算确《定;准无房类预【租,赁对象根据》房源及申《请人的?数量情况可以按家庭!现住房人均》面积计算确定也可】以通过公开摇号的】方式确定 》     被】公布家庭应在规定】期限:。内提出购房申—请;对?逾期未申《请的,取消预—登,。记资格取消资格后】仍,需申:请公:共租赁住房的,应】当重:新预登记 】 , ?第十五条 预—租赁对象申请租【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!提交以下《材料 —  :  (一)》户口簿(《暂住证)、身份证】;    】 (二)公共租赁】住房申请表;—     (!三)房屋所有权证(!。租赁证明)》; —    (四)【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!;   】  (五)》 家庭?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和!资产申?报材料; 》    — (六)劳》动聘用合同书; ! :    (七—。。) 诚信《承诺书、《同意:接受住房和经济【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!予以公?示的书面文件—;    】。 (八) 应当提】交的其他材》料 【 第?十六条? 对预租赁对象提】出的:申,请及有关材料—进,行审核和公》示     !(一)?申请人户口所在地】街道:办事处或镇人民【政府负责公》共租赁住房申请的】受理、初审及初审公!示; —    (二—),路南:区、路北区、高新】技术开发区住房【保障:管理机构负》责本区公共租—赁住房?申请的复审;—市住:。房,保障管理机构负责】市中心区公共—租赁住房申请的【审,。核、:公示、核准; 【 ?    (三)除】市中心区以外—的其他县《(市)、《区,。住房和城乡》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!。行政区?域内公共租》赁住房申请的—审,核、公?示、核准; — ?    (四)县(!市)、区民》。政部门?负责审核申请—公共租赁住房的家】庭收入和资产 ! 第十七】条 初审《单位自受理之日起】15日内《提出:初审意见 》   》  经初审》符合公共租》赁住:房条件?的将申请人申报的】基本情况和》初审意见在申请【人户籍?所在地(现居—住地:)或工作单位公示7!日  —  : 公示?期间有异议的初【审单位?应当进行查证公示期!满符合公《共租赁住房条件且公!示无异?议或:经查证异《议不:成立的?将初审意见和申【请材料一并报送收入!审核单位 【     》初审单位可以组织居!民委:员会从事公》共租:赁住房初《审的具体《工作 【 第十八条 收!入审核单《位应当自收到申请】材料之日《起,10日内就》申请人家庭收—入、资产是否符合】公共租赁住房条件】提出审?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!一并送同级》审核(复审)—单,位, 】。第十:九条: 复审?单,位自收?到申请材料之日起】15日内就》申请人是否符合公】共租赁住房条件提】出复:审意见?;对符合《条件的连同申—请材料一同报—审核:单位 【 第二》十条 审核单位【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!之,日起15日内提出审!核意见  】   对符合公共】租赁住房条》件的申请人》基本情?况在当地媒体和户籍!所在地(现居住【地)或工《。作单位公《示7日公示期内有】异议的?审核单位应》。当,会,同收入审核单—位和初审(》复审)单位进—行查:证  —   ?公示期?满对符?合公共租《赁住:房条件且公示—无异议或经查证【异议不成立的发【。放公共?租,赁住房租赁证明【。 《    《符合租赁条件的【申请人数量》低于公共租赁住房可!租赁套数时空额部】分可按照第十四【条的相关《规定排序依次递【补 】 第二十《。。一条 对申请—。材料不规范、—不齐全、不真实或者!不符:合公共?租赁住房条件的各】受理和?初审、复《审、审核《单位:应,当,书面:。告知申请人并—。。说明理由 —     —对申请材料》不规范、不齐—全的申请人应当【在收到?书,面告知之日起—5日内规范、补【全申请材《料 : — 第二十二》条 对本地常驻户】籍申请家《庭,。的审核按以上—程,。序,执行对有暂住户籍】证明的外来家庭可由!审核单位受理—、审核、公示其中收!入及资产由收入审核!单位负责 》 ?    各受理【、初审、复审—、审核、核准单【位可以通过入户【调查、邻里访问【以及信函索证等【方式对申请人的【家庭人口《、收入、《资产和住房状况等进!行核:实申:请人及有关单位和】个人应当予》以配合如实》提供有?关,情况     】在受理、审核过程中!情况复?杂、租赁房屋数【量较大的可适当延长!时限:并提前?向社会公《布 第五章 租赁!管理 第!二十三条 【公共租赁住房的【配租实行轮候制度】符合条件的家庭【凭公共租赁住房租】赁证明选择住房【办理租赁手续 【     公】共,租赁住房租赁证【明持有人《的数量多于当批房】源时按照第十四【条,的相关规定进行排序!或采取摇号等方【。式确定租《赁人由公共租赁住房!产权:单位与其办》理租赁?手续 》     》。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!租赁:住房优先用于—本单位新就业职【工、外来《务工人?员、住?房困难的职工居【住    】 因可租赁的公共租!赁住房数量限制【取得公共租》赁住:房租赁证《明而未租《到,公共租赁住房的【应当直接《租赁下批公共—租赁住房一年之【内未租到公共租赁住!房的:按原:审核程序进行复【查已:列,入当期或当批租赁公!共租赁住房》因个人原因而—不办理?租赁手续《的,取消租?赁资格两年内—不得重新预登记 ! 》。。 第二十四条— 配租?。家,庭与公共租赁住房】产,权单:位,签订公共租赁住房】。租赁合同并》。办理入住手续公共】租赁住房租赁合同】期限为5年以下 】     【。公共租赁住房合【。同要约定双方当事】人的权利和》义务:并明确约《定违约责任、担保】责,任等 》     》公共租赁住》房租:赁合同样本由—市住房和城》乡建设行政部门统一!。制定 — 第二十【五条 ?租赁人申请续—约的应当在合同期】限届满?。前3个月向》市,、县:(市)、区住房保障!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!交户籍、家》庭人口、《收入、资产及—住房等?情况的申报》资料由住房》保,障管理机《构,审核后仍符》合公共租《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再!进行:续约    ! 租赁?人提前解除租—赁合同的应当—提前一个月告知出】租人:并按照租《赁合同约定》。缴清:。相关费用 》 , : 《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!赁住房?租金标?准应当适当低于同地!段同档次《住房市场价租金市】场租金委托》。具有专业资质的中】介机:构评估测定具—。体租金?标准根据《保障对象收入水平、!。住房、?户籍情?况实行?分类分档核定平均】租金控制在市场租金!的70%《左右   】  :。基本家庭《原自有住《房面积的部》分对:应的公共租》赁住房面积执行【市场价租《金标准?    【 市中心《区公共租赁住房家】庭的:人均可支《配收入标《准、公共《租赁住房《租金:等标准由市住房【和城乡建《设行:政,部,门,。拟,定报市政府批—准;:其他县(市)、【区的上?述标准由《各县(市)》、区 》。     住房和城!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!报本级人《民政府批准 !    公共租赁】住房:保障家庭的》人均:可支配收入标准【、保障面积》。标,准、公共租赁住房】租金等标准调整时应!当予以公布 】 第二十七!条 租?赁家庭有下列—行为之一的由—公共租?。赁住房产权单位与租!赁家庭?解除租?赁合同收回》其,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!租赁家庭应》退出租赁的公—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!出的按?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!场租:金,计收其超期》居住的租《。金并由公共》租赁住房《产权单位依》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!。退出 《    》。 (一)将租赁住房!转借:、转租、私自合【租的;?     】(二)擅自对住房进!行二次装修、改【变原有使用功能及】结,构、改变居住用途、!从事其他经营或非法!活动等的; — ,   《  (三)租赁【人购买?。、受赠、继》承或在租赁合同【期限:内,收入超过当地政府】规定标准的;— 《   ? (四)连续6个月!以上未在租赁住房】内居:住,的; 《。   《  (五)连续【3个:月以上未按》期交纳租金的; 】 : ,    (六)获】。得其它形式》。政,策性:住房保障的》;     (】七)其它违反租赁合!。同行为 【第六:章 监督管理 ! 第《二十八条 市住【房和城?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!。会同有关部》门对: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!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!。布监督检查》结果  【   各县(—市)、区人民政府】应当定期向》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!房保障情况 】 第二十】九条 任何单位和】个,人均有权对公共租】赁住房保障行政【行为及公共租赁【住房保障对象—的,有关情况进行—监督对违《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!管理规定的》。行为进行举报或【者控告市、》县(市)、区住房和!城乡建设行》政部门或者其—他部门应当及时【受理并?组织:核查、处《理 : 第三!十条: 市、县(市)】、区住房保障管理机!。构应:建立健全《公共租?。赁住房档案管理制】。度完:善档案的收集、保】。。管、利用等工—。作并根据申请—家庭享受住房保障】变动情?况,及时:变更住?房档案实现公共租】赁住房?。档案的动态管理 】 , : 第三十【一条 公共》租赁住房租赁—家庭应?当及时交纳房—租,及房屋使用》过程中发生的其他】费用拒不交付的【除依据合同约—定处理外也可以通】报其:。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!入中直接划扣—。 》 第三十—二条 申请人隐瞒】家庭收入《、资产、住房状况或!提供虚假材料申【请公共租赁住房【的各受?理,。、初审、复审—、审核单位不予受】理或终止审查两年内!不再受理其住—。房保障申《请 ?。 : ? 第三十《三条 申请人通过】欺,骗等手段已经获得公!共租赁住《房保障核准的三【年内:。。不,。再受理?其住房保障申请【并由核准单位按照】下列规定处理 【 ?    (一)已经!登记但尚未获—得公:。共租赁住房保障的】取消:其登:记; 》    《 (二)已经租【赁公共租赁的责令其!退,出公共租赁住—房并按市《场价格的补交房租】。   —  对?不再符合公》共租赁住房保—障条件的配》租家庭拒不腾退住房!的将对其有关情况向!社会:公示 《     —被责令?退出或应当退出拒不!。退出公?共,。租赁住房保障的人】员其行为记入—“河北省《数字住房保障—信息管理系统”【五年:内不得再受》理,其任何形式的—住房保障申》请 《 第三十四【条 住房保障管】。理部门或《者其他有关行—政管:。理部门的工作—人员违反《本办法?规,定严重失职、滥【。用职权、营私—。舞弊、索贿》受,贿或者侵害公共租】赁住房?申请人、承》租,人合法权益》的给予处分;涉嫌】犯罪的?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!理 第七章 附则! : : 第三《十五条 各开发【区、管理《区、工业区等政府派!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公!共租赁住《房按:照本办?法执行 《 : 第三【十六条 本办—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! 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