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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山【市公共?租赁住房管理办【法
》唐,山市人民政府关【。于印发唐山市公共】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!通知:
唐政发】〔2:011〕14号 】
,
,各县(?市)、区人》民政府各《开发区(管理区、】工业区)管委—会市政府各》部,门市直各单位
【
, , , 唐山市》公,共租赁住房管—理办法已经市政府】。第五十二次》常务会议审》。议通:过现印?发你们请结合实【际认真抓《好落实
二〇一】一年五月三十—日
第一章 总则!
《 第一《条 :为,。解,决城镇中等偏—下,收,入家庭及新就业、】。外来务工人员—等特殊群体的—住房困难根据国【家、省有关规—定结合本市实—际制定本办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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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! , 本市行政区域内】公,。共租:赁住:房的供应、申请【、配租、退出和【监督管理等活动适】用本办法
】
第》。三条 本办法—所称:公共租赁住房是【指,政府提供政策支【持由政府《。。。或企业、其他机构投!。资建设限定》。。建设和租金标准面】向一定时期内无力】通过市?场解决住房问—题的城镇中等偏【下收:。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!体出租的保》障,性住: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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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! 市住房和城乡建】设行:政部门?负责全市公共租【赁住房?工作的指导》和监督市住房保【障管理?机构负责《路南区、路北区、高!新技术产业开—发区(以下简称市】中,心区)公共》租赁住?房管理的具体组织】实施:工作
】 市中心》。区,以外其?他县(市)、区住】房和城乡《建设:。行政部?。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公共租赁住【房的管理工》作县(市)、区政】府确定?的非营利《性,住房保障管理机构】负责本行政区—域,内公共租赁住房【。管理:的具体组织实—施工作
《
市民!政部门负责全—市申请公共租赁【住房家庭的家—庭收入、家庭—资产核定工作的【。指导:和监:督县(市)、区【民政部?门负责本行政区域】内申请公共》租赁住房《家庭的家庭收入、】家庭资产的》核定:工作:
【 发展和改革—、监察、财政、【规划、?国土资源、价格【、税务、《人力资源和社—会保障?、公安、审》计、:统,。计、金融管》理等部门及住房【公积金管理》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!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!关工作
【 各县《(市)、《区街道办事处—(镇:人民政府)及社【区居民委《员会:按,。各自职责做好—相关工作
—第二章 《房源供应
】 第五条 —公共租赁《住房的房源筹集【渠道主要《包括
! (一)政府—直接投资组织—建设和收购的公共】租赁住?。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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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【),政府:在,商品房开发》项目、?经济适用住房—、危旧平《。。房改造、城中村【改造等项目》中配建的公》共租赁住房;
! ?。 (三)经—济、科?技、产业等园区及企!事业单位建设—。的公共租《赁住房(包》括公寓、宿》舍等);
【 : (四》)各:类保:障性住房、直管公房!、,自管公房《等转换?。的公共租赁住房;
!
?。 (五)社会!投资主体《建设的?。公共租赁住房;
! (【六)社会捐》赠及其他渠道筹【集,的公共租赁住房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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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》条 :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!。地应当在土地—供,应计划?中优先安排并—纳入我市土地—利用年度《计划:和住房保障规划【年度实?施计:划,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!时单独?列出:保证供应《。
第!七条 成套建设的公!共租赁住房套型【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!4060平》方米以内小高—层,、高层住房可—以适当增加5平方米!
】第八条 公共—租赁住?房建设项《目要认真落实公共】租赁住房建设—和运营的收费减【免,及税收?优惠政策免收—各种行政事业性收】费和政府性》基金
第【三章 申《请条件与保》障方:式
》 第九条 同【时具备下列条—件的城镇中》等偏下收入基—本家庭?可以申请公共租赁】住房
《。 《 (一)基—本家庭成《。员中至少《。有1人具有本市常住!户口
户【籍不在本地的—新参加工作人员【、外来务工人员进】行暂住登记办理暂住!证且与?用人单位《按有关规定》签订6个《月以上的劳动聘【用合同;
! (二)—基本家庭上年—度人均可《支配:收入一人《户为:当地政府确定的【公共租赁住房人均收!入标准的1.3倍以!下二人户为》标,准的1?.1倍以下》三人及以上家庭【为标准的1倍以下】且家庭资《产符合规《。定的:标,准;引进人才的收入!标准按政府确—定相应标准核定;
!
(】。三)基本家庭无【住房或人均住房【面积:(指:建筑:面,。积下同)在15平】方米以?下且:住房总面积在50】平方米以下》
,
: ,
? 第十条《。 本办法《所称家庭是指—两个以?上,。。成员基于婚姻、血】缘、收养而产生的法!定的赡养、》扶养:和抚养关系的—。社会生活单位
! 家庭【内可以包含多—个,基本家庭本办—法所称基本》家庭是指《已婚男女及其未【婚子女组成的—家庭
?。
《 , 离异《。一年以上人员、满】35:周岁以上未婚人员】。或父母(子女)不】在当地的《未婚人员按基—本家庭对《待
:
【符合条件的》单身人员可以—共同:申请公共《租赁:住房其收入》标准按第九条第二】项核:定
? ? , 申请公共租赁】。住房的人员》应当是家庭中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】能力的成员
【
?。
第十》一条 家庭年度可】。支配收入是指—。基本家庭的家庭成员!的年收入总和—包括工资、奖金【、,津贴、补贴等劳【动收入和储》蓄存款?利息:等财产性《收入
?。
家庭!资产:是指基?本家庭成《员名下的动产和【不,动产:包括房产、汽车及】现,金、有价证券、投】资(含股份)、存款!、债:权等:离婚人员《原住房析产部分产权!列入其资产
【 :
? 第十二条 —家庭无现住房的其基!本家庭为无》住房家庭
! , 有现《住房的家庭》含两个以上基本家】庭的其无现住房【的基本家《庭为准无房家庭【。其住房困难程度按】家庭所有《成员的现住房总【面积除以《全部家庭成员的【人数计算
— 《 有现住房的基本!家庭:按现住房《面积除以基》本家:庭成员的人》数,计算其住房人均面积!低于保障《保准的为《现住房困难家庭【
【 现住房包括自有】。产权(含共有产权】)住房和承租公有】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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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2004年1!。2月31日后以出售!、赠与等形式转移】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!入现住房《但经审核认定属【。。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!转让住房的》可不计入《
【 申请人的父—母或子?女有:两套以?。上住:房且能?满足每?个基本家《。庭独立居《。住的应?计入基本家庭住房面!积
【第十三条 住房和】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根!。据年度公共》租赁住?房可租赁数量、住房!需求状况等情况按】照住房困难》程度、收入》。水平等?因素排序轮候的原则!拟定当年或当批公】共,租赁住房《租,赁的无住《。房、现住房困难【。和准无?房等各类住》房困难群体的具【体标准经本级人民】政府批准后》公布执行
第四章! ,预登记、《。申请与核《准
第】十四条 对》申请租赁《。公,共,租赁住房的家庭实行!预登记制度
!。 申请人【持户口薄(暂住证】)、身份证、房屋】所有权证(租赁【证明:)、收入证明、【劳动:聘用合同、》资,。产证明等材料向当地!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!。部门提出书面—申请, 住房和城】乡建设?行政部?门,对,。申报材料《进行形式审查经审】查符合?条件的家庭》。,核:发预登记证明
【
》 取得预登记证】。明的:家,庭其家庭《成员、住房和收入等!情况发生变化的,应!当及:时向当地住》房和城乡建设行政】部门申报《。
? 《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!政部门依《。据人均住《房面积、家庭结【构、人口数量、户籍!年限和收入》水平等因素按—不超过当年或当批】。可供租赁公共租【赁住房数量120%!的比例确定预—租赁对象并向社会公!布
《 ? 根据房源供【。应数量首先保障无住!房家庭再分别确【定现住房困难及【准,无房家庭的供应【数量现住房困难【类预租赁对》象,应当按基本家庭【现住房人均面—积计算确定;准无】房类预租《赁对象根据房源【。及申请人的数—。量情况可以按家庭】现住房人均面积计算!确定也可《以通过公开》摇号的方《式确定
】 被公布家庭应!在,规,定期:限内提?出购房申《请;:对逾期未申请的,取!消预登记资格取【消,。资格后?仍,需申请公共租—赁住房的,应—当重新预登记
】
—第十:五条 预租赁对象申!请租赁公共》租,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!材料
【 ?(一:)户口簿(暂住【证)、?身份证;
— , 》(二)公共租赁住】房,申请表;
》
, (【三)房屋所》有权证(租赁证明)!;
《 《 , (四) 婚姻状况!证明材料;
】 (五】) 家庭收入—情况证?明材料?和资产申报材料;
!。
?。 : , (六)劳动—聘用合同书;
】 —。(七) 《诚信承诺书、同意】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!核查且核查结—果,予以公示的》书面文件;
】 : ?(八) 应当提交的!其他材料
【
第十六条! 对预租赁对象提】出,的申请及有关材料】进行:审核和公示
】 (一【)申请人户口—所在地?街,。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!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!申请的受理、初【审及:初审公?。示;
?
【(二)路南》区、路北区、高【新技术开发》区住房保障管理【机,构,负责本区公》共租赁住房申请的】。复审;?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!负责市中心区—公共租?赁住房申《请的审核、》公示、核准;
! , : ,。 (三?)除市中心区以外】的其:他县:(市)、区住房和】城乡建?设行政部门负责本】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!住房申请的审核、】公示、核准;
】 : (四)【县(市)、区民政】部门负责审》核申请?。公共租赁《住,房的家庭收入和资产!
— 第十七条—。 初审单位自受【理之日?起15?日内提出初》审意见
【 《经初审符《合公共租赁住房【条,。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!基本情?况和初审《意见在申请人户【籍所在地《(现:居住地)或工作单】位公示7日
】 ? 公示期》间有异议的初审单位!应当:。进行:查证公示期满符【合公共租赁住房【条,件且公示《无异议或经》。查证:异议不成《立的将?初审:。意见和申请材料一】并报送收入审核单】位
? —初审单?位可以组织》居,民委员会从事—公,共租赁住房初审的】具体工作
》
,
》 第十八条》 ,收入:审,核单位?应,当,自收到申请》材料之?日,起10日内就申【请人家庭收入、资产!是否符?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!提出:。审核意见连同申【请材料一《。并,送同级审核(复【审)单位
—
《 第十九》条 :。复审单位自收到申请!材料之日起15【日内就申请》人是否符合公共租】赁住房条《件,提出复审意见—;对符合条件—的连同申请材料一】同报审核《单位
】 , ,第,二,十条 审核》单位应当自》收到申请材料之【日起15日》内提出审核意—见
!对符合公共》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!人基本情况在—当地媒体《和户籍?所在地(现》。居住地)或工作单】位公示7日公示期内!有异议的审核单【位应当会同收—入审核单位和初审】(复审?),单位进?。行查证
《
— 公示期满对—符合:公共租赁住房条【件,且公示无异议或【经查:证异议不成立—的发:放公共租赁住房租】赁证明
! ,。 符合租赁条件【的申请人数量低于公!共租赁住房》。可租赁?套数时空额部分可】按照第十四条的相关!规定排序《。依次递补
—
》 第二十一条 对】申请材料不规范、】不齐全、不真—实,或者不?符合公共租赁住【房条件的各受理和初!审、复审、审核单】位应当书面》。。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!由
《 : 对《申,请材料?不规范、不齐全【。的申请人应当—在,收到书面告知—之日起5日内规范】、补全申请材料
!
—第二十?二条 ?对本地常驻户籍申】请家庭的审》。。核按以上程》序执行对有暂住户籍!证明的外来家庭【可由审核单位受理、!审核:。、,公示其?中收入及资》产由收入审核单位】负,责
—。 各受理—。、,初审、复审、审【核、核准单位可以】通过入户调查—、邻里访问》以及信函索证—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!。庭人口、《收,。入、资产和住房【状况等进《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!单位和个《人,应当予?以配合如《。实提供有《。关情况
— ?在受:。理、:审核过程《中情况复杂》、租赁房屋数量较】大的可适当延长时限!并提前向社会公布
!
第五章 租赁管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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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,三条 公—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!行轮候制度符合条】件的家庭《凭公共?租赁住房租赁—证明选择住房办理租!赁手:续
【 , 公共?租赁住房租赁—证明持?。有人的数量多—于当批房源时按【照第: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!行,。排序或采《取摇号?等方式确定租—赁人由公共租—赁住房?产,权单位与《其,办理租赁《手续:
,
? 企业投资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】房优先用于本单位】新就:业职工、《外来务工人员、住房!困难的职工居—住
】 ,因可租赁《的公共租赁住—。房数量限制取—得公共租赁》住,房租赁证明》而,未,租到公共租赁住【房的应当直接租赁】下,批公共租赁》住房一年之内未【租到:公共:租赁:住,房,的,按原审核程序进【行复查已列入当【期或当批《。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】因个人原因》而不:办理租?赁手续?的取:消租:赁资格?两年内不得重新预登!。记
—
第二》十四条 配租家庭与!公共租赁住房产【。权单位签订公共租】。赁住:房租赁合同》并办:理入:住手:续,公共租赁住》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!年以:下
】 公共租赁》住房合同要约—定双方?当事人的权利—和,。义务并明确约—定违约责任、担【保责任等
— ? 公共租赁【住房租赁合同样本】由市住房《和城乡建设行—政部门统一制定【
— 第二十五—条 租赁人申—请续约的应当在【合同:期限届?满,前3个?月向市、县(市【)、区住房》保障管理机构提出申!请提交户籍、家【庭人口、收入、【资产及住房》等情况的《申报资料由住—房保障管《。理机构审《核后仍符合公共【租赁住房保障—条件的再进》行续约?
《 《租赁人?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!应当提前《一个月告知》出租:人并按?。照租赁合同约—定缴清相《关费用
》
《 第二十六条 公!共租:。赁住房租《金标准?应当适?当低于同地段—同,档,次住:房市场价租金市场】租金:委,托具有专业资—质的中?介机构评估测定具】。体租金标准根据保】障,。对象:收,入水:平、住房、户籍情况!实行分类《分档核定平均租【金控制在市场租【金的70%》左,右
】 ,基本家?庭原自有住房面积的!部分对应的公共租赁!住房面积执行市【场,。价租金标准
! ? 市中?心区公共租赁住房家!庭的:人均:可支:配收入标《准、公共租赁住【房租:金等标准由市住房】和城乡建设行政部】门拟定报市》。政府批准;其他【县(市?)、区的《上,述标准由各县(【市)、区
! ,。 住房和城—乡建设行政》部,。门拟定?报,本级人民政》府批:准
:
公共!租,赁住房保障家庭的】。人均可支《配收入标准、保【障,。面积标准、公共租】。赁住房租《金等标准调整—时应当予《以公布
】
第二十—七条 租赁》家庭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由?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!位与租赁《家庭解除租赁合同】。收回:其租赁的公共租赁】住房租赁家庭应退】出租赁的公共租【赁住房而拒不退【出的按同区域同类】住房:的市场租金计收其超!期,居住的租金并由公】共租赁住《。房产权单位依法申请!人民法院强制退【出
【 (一)将租赁住!房转借?、转租、私》自合租?的,;
】 (二)擅自对住房!进行二次装修—、改变原《有,使用功能及结—构、改变居》住用途、《从事其他《经营或非法活动【等的;
— (三【)租赁?人购买、受赠、继承!或在租赁合同期限内!收入超过当地政府规!定,标准的;
【。 ? (四)连续【6个月以上未在租】赁住房内居住的;
!
》 , (五)《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!期交纳租金的;
】
【(六)获得其它形】。式政策?性,住房保障的;
【
, : , (七)《其它违反租》。赁合同?行为
第六】章 监督管》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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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八条【 市住房和城—。乡建设行政部门应】当会同有关部门对】公共租赁住房保【障工作进行》监督检查并》公布监督检查结果
!
《。。 , :各县(市)、区【人民政府应当定【期向社会公布—公共租赁住房—保障情况
》
【第二:十九条 任》何单位和个人—均有权对公共租赁】住房保障行政—行为及公共租赁【住房保障对象的【有,关情况进行监督对违!。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!管理规?定的行为进》行举:报或者控《告市、县(市)、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】。行政部门或者其他部!。门应当及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】、,处理
?。
:。
:
第三十条 】 市:、县(市)、区【住,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建!立健全公共租—。赁,。住房:档,案,。管理制?度完善档案》的收集、保管、利用!等工作并《根据申请家庭—享受住房《保障变动情况及时】变更住房档案实【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!的动态管理
】
》第三十一条 公【共租赁住房》租赁:家庭应?当及时交《纳房租?及房屋使用过程【中发生?的其他费用拒—不交付的《除依据?合同约定处理—外也可?以通报其所在单位】从其工资《收入中直接划扣
! ,
? 第三十二条【 申请人隐瞒—家庭收入、资产、住!房状况或提供虚假】。。材料:申请:公共租赁住房的各】受理、?初审、复审、审【核,单位不予《受理或终止审查两年!内不再?受,理其住?房保障申《请
?
—第三十三条 申【请人通过欺骗—等手段已经》获得公共租赁住【房保障核《准的三年内》。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!申请并由核》准单位按照下—列规:定处理
》 (【一)已经《登,记但:尚未获得公》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取!消其登记《;
:
, , 》(二)?已经租赁公共—租赁的责令》。其退出公《共租:赁,住房并按《市场价格的补交房租!
— 对不《再符合公共》租,。赁,住房保?障条件的《。配租家?庭拒不腾退住—房,的,将,对其有关《情况向社会公示
! 被责】令,退出或应当退—出拒不退《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!。的人员其行》为记入“河》北,省,数,字住房保障信息管】理系统”五》年内不得再受—理其任何形式—的住房保《障申:请
:
第三十四!条 : 住房保障管理部】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!管,理部门的《工作人员违》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失!职、:滥用职权、营私【舞弊、索贿》受贿或?者侵:害公共租《赁,。住房申请人》、,承租人合法》。。权益的给予》处分;涉嫌犯罪的依!。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!
第七章 附则
!
第三十五!条 各开《发区、管理区、工业!区等政府《派出机构所辖区【域的: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本!办法执行
】
: :。第三十六条 本办】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!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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