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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唐山市公共租赁!住房管理办法 】 :唐山市?人民政?。府关于印《发唐山市公》共租赁住房管—理办法的通知 【。 , ?唐政发?〔2:011?〕14号 各县!(市)、区》人民政府各开发【区(管理区、工业区!)管委会《市政府各部》。门市直各单位  !   唐《山市公共《租,赁,住房管理办法已经】市,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!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!你,们请:结合实际认真抓【好落实? 二〇一一年五】月三十?日 第《一章 总则 ! 第一条 为【解,决城镇中等偏下【收,入家庭及新》就,业、:外来务?工人:。员等特殊群体—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!、省有关规定—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!办法 — 《第二条 本市【行政区?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!供应、申请、配租、!退出和监督管理等】活动:适用本办法 【 《 第三条 本【。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!房,是指政府提》供政策支持由政府】或企业、《其他机构投》资,建设限定建设和【租金:标准面?向一定时期内无力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!题的城?镇中等?偏,下收入住房困难家】庭等群体出租的保障!性住房 【 《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!乡建设?行政:部门负责全市—公共:租赁住房工》作的指导《和监督市《住房保障《。管理机构《负责路南《区、路?北区、?高新技术《产,业,开发区(以下简【称市中?心区)公共租—赁,住房管理的具体组】织实施工作 】     市—中心:区以外其他县—(市)、区住房和】。城乡建设行政—部门负责本行政【。区域: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!理工作县(市)、区!政府确定的非营利】性住房保障管—理机构负责本—行政区域《内公共?租赁住?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!。施工作 —     市—民政部门负责全【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!家庭的家庭》收入、家庭》资产核定工作的指】导,和监督县(市)、区!。民政部门负责—本,行政区?域,内申请公共》租赁住房家》庭的家?庭收入、家庭—资产的核定工作【 《    发展和改】革、监察、财政【。、规:划、国土《资源、?价格、税务》、人力资源和社会】保障、公《安、审计、统—计、金融《。管理等部门及—。住房:公,积金管理机构根据】职责分?工,负责:公,共租赁住《房的相关工作 】    各县(市)!、区街道办事—处(镇人民政府【)及社区居民—委员会按各自—职,责,做,好相关工作 — 第二章 房—源供应 》 : 第五条 公共租!赁住房的房源—筹集渠道主》要包括 《 ,。。     —(一:)政府直接》投资组织建设—和收购的公》共租:赁住房; 】    《(二)政府在—。商品房开发》项目、经《济适用?住房、?危旧平房改造、城】。中村改造等》项目中配建的—公共租赁住房;【     】(三)经济、科【技、产?业等园区及》企事业单位建设的】公共租?赁,住房(包括公寓、】宿舍:等); 《 ?    (四)各类!保障性住房、直管公!房、:自,管公房等转换的公】共租赁住房》; 《     (五)社!会投:资主体?建设的公共租赁【住房; —    《。。 ,(,六)社会捐赠及其】。他渠道筹集的—公共租赁住房 ! 第六【条 公共《租赁:住房建?设用:地应当在土地—供应计划中优先【安排:并纳入我《市土地利《用年度计划和—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!施计划?在,申报年度用地—指标:时单:独列出保证》供应 ? — 第七条 》成套建设《的公共?。。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!积应当控《制在4060平【方,米以内小高层、高层!住房可以适当增加5!平方:米 】 第八?条, 公共租赁》。住房建设项目要【认真落实公共—租赁住房建设和运】营的收费减免—及税收优惠政策【免收各种行政事业】性收费和政府性基】金, 第三章【。 申请条件与保障方!式 《 第九条 同时!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!中等偏?下收入基本家庭【。可以申请《公共:。租,赁住房? : ,     (一)基!。本家庭成《员中至少有》1人具?有,。本市常住户口 ! ,户,籍不在本《地的新参加工作人员!、外来务《工人员进行暂住登记!办理暂住证且与用】人单位按有关—规定签订《6个月以上的劳动】聘用:合同;   !  (二)》基本家?庭上: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!一人户为当》地政府确定》的公共租赁住房人】均收入标准的1.3!倍以下二人户为标】准的1.《1倍以下三人及以】上家庭为《标准的?1倍以下且家—庭资产符合规—定的标准;引—进人才?的收入?标准按政府确定相】应标准核定;—     (!。三)基?本家庭无住房或【人均住房面》积(指建《筑面:。积下同)在》15平方米以—下且住房总》面积在?。50:平方米以下 — — 第十条 本办法】所称家庭是》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!婚姻、血缘、收养】而产:生,。的法定的赡养—、扶养?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!活单位 》     家【庭内:可,以包:含,。多个基本家庭—。本办法所《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!男女及其《未婚子女《。组成:的家庭 【   ? 离:异一年以上人员、】满35周岁》以上未婚《。。。人员或父母(子女】)不在当地的未【婚人员?按基本家庭对待 !  ?   符合条件【。的单身人员可—以共同申《请公共租赁》住房其收入标准按第!九条第二《项核定 【    《申请公?共租赁住《房的:人员应当《是家:庭中:具有完全民事—行为能?力,的成员 ! 第十一》条 家庭《年度可支配收入是】指基本家庭的家庭】成员的年收入总【和包括工资、奖金】、津贴、补》贴等劳动《收入和储蓄存款【利息:等财:产性收入《    【。 家:庭资:产是指基《本家庭?。成员名下的动产和】不,动产包括房产、【。汽车及现金、有价证!券、投资(含股份】)、存款《、债:。权等离婚人员原住】房析产部分产权【列入其?资产 《 —第十二条《 家庭无《现住房的其基本家】庭为无住房家庭 ! ,     有现住】房的家庭含两—个以上基本家庭的其!无现住房《的基本家庭为准【无房家庭《其,住房困难程度按家】庭所有成员的—现住:房,。总面积除以全部【家庭成?员的人?数计:算   【  有现住房的【基本家庭《按现住房面积除以】基本家庭成员的人数!计算其?住房人均面》积低于保障》保准的为现住—房困难家庭 !    现住房包括!自有产权(含共有】产权)住房和承租】公有住?房 》    《20:04:年12月《31日?后以出售、赠与等形!式转移给他人的【。自有住房计入—现住房但经审核认】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!确需转让住房的【。可不计入 】    申请人【。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!。以上住房《且能满足每个基【本家庭独立居—住的应计《入,基,本家庭住房》。面积 ? 第十【三条 住房和城【乡建设行《政部门?。根据年?度公共租赁住—房可租赁数量、【住房需求状况等情】况按照住房》困难程度、收入水平!等因素排序轮候的原!则拟定?。当年或当批公共【租赁住房租赁的无】。。住房、现住房—困难和准无》房等各类住房—困难群体的具体标准!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!。后公布执行 【第四章? 预登记、申—请与核准 ! 第十四条 对申请!。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!家庭实?行预登记制》度     !申请:人,持户口薄《(暂住证)、身份】证、房屋《所有权?证,(租赁证明)、收入!证明、劳动》。。聘,用合同、资产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住!房和城乡建设—行,政,部门提出书面申请】, 住房和》城乡建设行政—部门对申报材料进】行形式审查经审查】符合条件《的家庭,核发—预登记证明 【     —取得预登记证明【的家庭其家庭成【员、住房和收入【等情况发《。生变化的,应—当及时向当地住【房,和城乡建《设行政部门申—报 》 , , , 住房和城》乡建设行政部门依据!人均住房《。面积、家庭结—构、:人口数量、户籍年限!和收入水平等因素按!不超过?当年或当批可供租赁!公共租赁住房数量1!。20%的比例确定】预租赁对象并向社】。会公布 《    — 根据房源供应数】量,首先保障无住房【家庭再分别确—定现住房《困,。。难及准无《房家庭?的供应数量》现住房困《难类预租赁对象应当!按基本家庭》现住房人均面积计算!确定;准无房类【预租赁?对,象根据房源及申请人!的数量?情况可以《按家庭现住房人均面!积计算确《定也可以通过公【开摇号的方式确【定 《     被公【布家庭应《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购!房申请;对逾期未】申请的,取消预登】。。记资格取消资格后仍!需申请公共租—。赁住房的《,应当重新》。预登记 】 ?。第,十五条 预租赁对】象申请?租赁公共租》赁住房?应当提交《以下材料  !   ?(一)户口》簿(暂住证)、【身,。份证:;     !(二)公共租赁【。住房申请表; !     (三)房!屋所有?权证(租赁》。证明); —  《   (《四) 婚《姻状况证明材料; !     (!五) 家庭收入情况!证明材?料和资产申报材【。。。料; 《     (【六)劳动聘》用合同?书;:。 ?     》(七) 诚信—承诺:书,、同意接受住房和经!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!果予以公示的书【面文件; 【  :   ?(八) 应当—。提交的其《他材料 【 第十六条 !对预租赁对》象提出的《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!。审核和?公示 》。     (一)申!请人户口所在地【街道办事处或—。。镇人民政府负责公】共,租,赁住房申请的—受理、初审及初【审公示;  !。。   ?(二)?路南:区、路北区》、高新技《术开:发,区住房保障管—理机构负责本区公共!租,赁住房申请的复审;!市住房保障管—理机:构负责市《中心:区,公共租赁《住,房申请的审核—、公示、核准; 】   》  (三)除—市中心区以》外的其他县》(市)、区住房和城!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!本行政区域内公共】租赁住房申请—的,审核、公示、—核准;  】 ,  (四《)县(市)、区【民政部门负》责,审,核申请?公共租赁住》房,的家庭?收入和?。资产 》 第—十七条 《初审单位自受理【之日起?15日内提出初审】意见    ! 经:初审符合公》共租:赁,住房条件的》将申请人申报的【基本情况和初审意】见在申请人户籍【所在地(现》居住地)或》工作单?位公示7日》  》  : 公:示期间有异议的初】审,单位应当进》行查证公示期满符合!。。。公共租赁住》房条件且公》示无异议《或,经查证异议不—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!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收!入审核单《位 :   》  初审单位可【以,组织居民《委员会?从事公共租赁住房初!审的:具,体工作 】 ?第十八条《 收入审核单位应】。当自收到申请材【料之日起10日【内就申请人家庭收】入、资产是否符【合公共?租赁住房条件提出】审核:意,见连同申《请材料一并送同级】审核(复审)单位 ! : 第十九条! 复审单位自—收到申请材料—之日起?。15日内就申请人】是否符合公共租赁】。住房:条件提出复审意见】;对符合条件的连】同申请?材料一同报审核单】位 !第二十条 审核单】位应当自收到申请】材料之?。日起15日内提【出审核意见》 :    》 对符合公共租【赁住房条件的申【请人基?本情况在当地媒体和!户籍所在地(—。现,。。居住地)或工作单位!公示:7日:公示期?内有:异议的审核单—位应当会同收入审】核单位和初审(【复审)单位》进行查证 —     公【示期满对符合公【共租赁住房条件且公!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!议不成立的》发放公共租赁住房】租赁证?明     !符合租赁《条件的申请人数量】低于公?共,租赁住?房可租赁套数时空额!部分可按《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!定排序依次递补 !。 , , 第二十【一条 对申请材料】不规:范、不齐全、不【真实或者不符合公】共,租赁住房条件—的各受理和》初审、复审、—审核:单位应当书》面告:知,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!  《   对申请材料】不规范、不齐全的】申请人应当在收【到书面告知之日起】。5日:内,规范、补全申请【材料: — 第二十二条 】对本地常驻户籍申】请家:庭的审核按以上程序!执行对?有暂住户籍证—明的外来家庭可由】审核单位受理—、审核?、公示其中收入及】资产由收入审核单】位负责 》 :。    《各,受理、初审、复【审、审?核、:核准:单,位可以通过入户调查!、邻里?访问以及信》函索证等方》。式对:申,。请人的家庭人口、】收入、资产和—住,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!。。请人:及有关单《位和个人应当—予以:配合如实提》供有关情况 —     在—受理、审核过程中】。情况复杂、租—赁房屋?数量较大的可—适当延长时限—并提前向《社会公布 第五章! 租赁管理》 第【二十三条 》 公共租赁住房的!配租实行轮》候制度符合条件的家!庭凭公共《租赁住房租赁证【明选择?住房:办理租赁《手续 —    公》共租赁住《房租:赁证明持有人的【数量多于当》批,房源时按照第十四条!的,相关规定进行—排,。序或采取摇号—等方式确定》租赁人由《。公共:租赁住房产权单位】与其:办理租赁《手续 》     企业【投,资建设?的公共租赁住房优】先用于本单位—新就业职工、外来务!工人员、《住,房困难的职工居【住   【  :。。。。因可租赁《的公共租赁住房数】量限制取得公共租】赁住房租赁证明【而未租到《公共租赁住房—的应:当直:接租赁下《批公共租赁住房【一年之内未租到公】共租赁?。住房的按原审核程】序,进行复查已列入当】期,或当批租赁公共租】赁住房因个人原因而!不办理租赁手续的】取消租赁《。资格两?年,内不得重新》预登记 — 第二十】四条 ?配租家庭与公共租赁!住房产权单位签订】。公共租赁住房—租赁合同并》办理入住《手续公共租》赁住房租《赁合同期限为5年以!下 》    公共租赁住!房合同要约定双方】当事人的权》利和义务并明确约】定违约责任、担保责!任,等   【  公共租赁—住房租?赁合:同样本由市住—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!门,统一:制,定 : 》 第?二十五条《 租赁人申请续【约,的应当在合同期【限届满前3个月向】市、县(市)、区】住房:保障管理机》构提出申请提交【户,籍、家庭人口、收】入、资产及住—房等:情况的申报资料【由住房保障管理机】构审核后仍符—合公共租赁住房保】障,条件:的再进行续约— , :   ?  租赁人提前解除!租赁:合同的应当》提前一个月告知【。出租人并按照—租赁合同约定缴【清相关费用》 ? 第二十】六条:。 公:共租赁?住房:租金标准应当适当低!于同地段同档—次住房市场》价租金?市场租?金委托具有》专业资质的中介【机构评估测定具【。体租金标准根据保】。障对象收入》水平、?。住房、户籍情况实行!分类分档核定平均租!金控:制,在市场租《金的:70%左右》 ?。  :   基本家庭原自!有住房面积的部分对!应的公共租赁—住房面积执》行市场价租金标准】。    【 市中心区公—共租:赁住房家庭》的,人均可支配收—。入标准、公共租【赁住房租金等标准】由市住房和城乡【建,设行政部门》拟定报市政》府批准;其他县(】市)、区的上述标准!由,各县(?市)、区《 ?     住房和城!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!报本级人民政府批】准   【。  公共租赁住【房保障家庭的—人均可支配收—入标准?、保障面《积标准、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!标准:调整时应当予以公布! 第!二,十七条 《租赁:家庭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由公共租赁】住房产?权单位与租赁家庭】解除租赁《合同收?回其租赁的公共【。租赁住房租赁家庭应!退出租赁的公共【租赁:住房:而拒不退出的按【同区域同类》住,房,的市场租金计收其】超,期居住的租金并由公!共租赁住房产权单】位依:法申请人民法院强】制退出 《。     【(一)?将租赁住《房转借、转租、私】自合租的; !    (二—)擅自对住》房进行二次装修【、改变原有》使用功能及结构、】改变居住用》途、从事其他—。经,营或非法《活动等的《。。;   【  (三)租赁人购!买、受?。赠、继承或在—租赁合同期限内收入!超过当地政府规【定,。标准的; 】  :  (四)》。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!租赁住房《内居住?。的,;     !(五)连续3个月】以,上未:按,期交纳租金》的; —    (六)获得!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!保障的; 》。     (七【)其它违反租—赁合同行《为 第六章】 ,监,督管理 》 第二—十八条 市住—房和城乡建设行【政部门应《当,会同有关部门对公】共租赁住房》保障工作进行监【督检查并《。公布监督检查结果】   — , 各县(市)、【。区人民?政府应当定》期,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!住房保障《情况 【 第二十九条】 任何?单位和个人均有【权对公共租赁住房保!障,。行政行?为,及公共租赁住房保】障对象的有关情【况进行监督对违反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】行举报或者控告【市、县(《市)、区《住房和城《乡建设行政部门【或者:其他部门应当及【时受理并《。组织核查、处—理, : ? : 第三十条 【市、县?(市)、区住房保】障管理机构应—建立:健全公共租赁—住房档案管理制度】完善档案的收集【、保:。管、利用等》工作并根据申请家庭!享受住房保障变【动情:况及时变更》住房档案实》现公共?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!管理 】 第?。三十一条 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】家,庭应当?及时交纳房租—及房屋使用过程【中发:生的其他费用拒不】交付的除依据合【同约定处理》外也可以通报—其所在单位从其【工资收入中直接【划扣 》 第三十】二条 申请人隐瞒家!。庭收入、资产—、,。住房状况或提供虚假!材,料申请公《共租赁住房的各受】理、初审、复审【、审核单位》不予受理《或终止审查两年内不!再受理其《住房保?障,申请 ?。 : , 《第三十三条 申【请人:通过欺骗等》手段已经获得公共】租赁住房保障—核准的三年内不再受!理其住房保》障申请并《由核准单位按照下】列规:。定处理 —     (—一)已经登记—但尚:未获:得公共租赁住房【保障:。的取消其《登记; 《 :     (—二,)已:经租赁?公共租?赁的责令《其退出公《共租赁?住房并按市场—价格的补交》房租 《  ? ,  对不再符合【。公共:租赁住房《。保障条件的配—。。租家庭拒不》腾退住房《的将对其有关情况】向社:会公示  】。   被责令退出】或应当退出拒—不退出公共租赁【住,房保障的人员—。其行为记入》“河北省数字—住房保障《信息管理系》统”五?年内不得再》。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!房保障申请》 》 第三十《四,条 : 住房保《障管理部《门或:者其他有《关行政管理部门的】。工作人员违反本办】法规定严《重失:。职、滥用职权—、营私舞《。弊、索贿受》贿或者侵《害公共租赁》住房申请人、—承租人合法权益的】给予处?分;涉嫌犯罪的依】法移送?司法机关处理— , 第七章 附—则 【第,三十五条《 各开发区》。、管理区、》。。工业区等政府—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!公共租?赁住房按照》本办法执行 — : 第三十六!条, 本办法自公布之】日起施行 》 ?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