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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】唐山:市公共租赁住房【管理办法 — 唐山市》人民:政府关于印发唐【山市公共《租赁住房管理办【法的:通知 唐政!发〔2?0,11〕14》号 各县(【市)、区人》民政:府各开发区》(管理区、工业区】)管委?会市:政府:各,部门市直各》单位     唐!山市公共租》赁住房管理办—法,已经市政《府第:五十二次常务—会议审议通过—现印发你们请—结合实际认真抓【好落实 二—〇,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! ,第一章 总》则 第】一条 为解决城镇】中等偏下收入—家庭及新就业、【外来务工人员等【特殊群体的》住房困难根》据国家、省有关规】定结合本市》实际制?定本办法 【 《 第二条 本市行!政区:域内公共租赁住房】的供应、申请、配】租、退出和监—督,管理:等活动适用本办【法 !第三条 本》办法所称公共—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!供政策支持》由政府或企业—、其:他机构投资建设【限定建?设和租金标准面向】一定时期内》无力通过市场—。解决住房问题的城镇!。中等偏下《收入住房困难—家庭等群《体出租?的保障性住房 ! 《 第四条 市—住,房和城乡建设行政】部门负责全市—公共租赁住房工作】的指导和监督—市住房保《障管理机构负责【路南区、路北区、高!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(!以下简称市中—心区)?公共租赁住》房管:理的:具体组织实施—工作:。 ?     市中【心区以外其》他县(市)、—区住房和城乡建【。设行政?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!内,公共租赁《住,房,的管理工作县(【市)、?区政府?确定:的非营利《性住房保障管理机】构负责?本行政区域内—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!具体组织实施工作】     市!民政部?门负责全市申请公】共租赁住房》。家庭的家庭收入【、家庭?资产核定工作的指】导和:。监,督县(?市)、区民政—部门负责本行—政,区域内申请》。公共租赁住》房家庭的家》庭收入、家庭资【产的:核定工?作    】 发展和改革、监】察、:财政、?。规划:、国土资源、价格】、税务、《人力:资源和社会》。保障、公《安、审计、统计【、金:融管理等部门及住】房公:。积金管理机构—根据职责分》工负责?公,共,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!   《  各县(市)【、区街道办事处【(,镇人民政府)及社区!居民委员会按各【自职责做好相关【工,作 : 第二章 房—源供应 — 第五》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!房源筹?集渠道主要包—括  —。。   (一)政【府直接投资组织【建设和收购》的公:共,租赁住房; 】     (二)政!府在商品房开发【项目、经济适用住】房、危旧平》房改造、城中村改】造,等项目中配建的公】共,租赁住房; 【     (三】)经济、科技、产】业等园区及企—事业单?位,建设的公共租赁住】房(包括公寓、【宿舍等);》 《    (四)各】类保障性住房、直】管,公房、自管公—房等转换的公共租】赁住房; 】   ? (五)社会投资主!体建设的《公共租?赁住房;《 ?   ? , (六)社》会捐赠及其他渠道】筹集:的公:共租赁住房 】 : : ,第六条 公共租【赁住房建设》用地应当在土地供】。应计划中优》。先安排?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!年,。度,计,划和住?房保:障规划年度实—施计:划在申报年度用地】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!供,应 !第七条 成套—建设的公《共租赁住房套—型建筑?面积应当控》制在4060—。平方米以《内小高层、高层住房!可以适当增加—5平方米 】 ? ,第八条 公共租【。赁住房建设项—目要认真落实公共】租赁住房建设和【运营的?收费减?免及税收优惠—政策免收各》种行:政事业性《收,费和:政府性基金 】 第三?章, 申请条件与保障方!式 ? 第九条 同!时,具备下?列条件的《城镇中?等偏下收入基本家】庭可以申《请公共租赁》住房    ! (一)基本家庭成!员中至少有1人具】有本市常住户口 ! 户籍不》在,本地的新参加工作】人员、外来务工人员!进行暂住登记—办理:。暂住证?且,与用人单位》按有关规定签订【6个月?。以上:的劳:动,聘用:合同;  】   (二)基【本家: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!收入:一人户为当地政府确!定,的公共租赁住房人】均收:入标准的1.3【倍以下二人户为【标准的?1.:1倍以下《三人及?以上家庭为标准【的1倍以下》且家庭资产符合【规定:的标准?;引:进,人,才,的收入标准按—政府:确定相?应标准?。核定;?。  》   ?(三:),基本:家庭无住房或—。人均:住房:面积(指建筑—面,积下同?)在15《平方: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!在50平方米以下】 , 《 第十》条 本办法》所称家庭是》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!婚姻、血缘、收养】。而产生的法定—的赡养、扶养—和,抚养关?。系的社会生活—单位   】  家庭内可以包】含多个基本家庭本办!法所称基本家—庭是:。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!子女组?。。成的家庭 》   》。  离异一年—。以上人员、满3【5周岁以上未—婚人员或父母(子】女)不在当地—的未婚?人,员按基本家庭对待 !  《   符合条件的】单身人员可》以共同申请公—共租赁住《房其:收入标准《按第九条第二—项核定 》     —申,请公共租赁住—房的人员应当是家】庭中具?有完全民《事行为能力的成【。员 !第十一条 家庭年度!可支配收入是指【基本家?庭的家庭《。。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!括工:资、奖金、津贴、补!贴等劳动收入和储】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!收入 ?     【家庭资产是指—基本家庭《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!动产包?。括,房产、汽车及—现金、有价》证券、投资(含【股份)、存款、债】权等离婚《人员原住房》析产部分产权列入】其资产? 《 第十二【条 家庭无现住【房的其?基本家庭为无住房】家庭  【   有现住—房的家?庭含两?个以上基本家—庭的其无现住房的基!本家庭为准无房家】庭其住房困》难程度按家庭所【有成:员的:现住房总面积—除以全部家庭—成,员的人数计算 !    《 ,有现住房的基本家庭!按现住房面积除以基!本家庭?成员的人数计—算其住房《人均面?积低:于保障保准的为现住!房困难家庭 】     现住房】包,括自有产权(—含共有产《权)住房《和承:租公有住《。房 》。  :。  :2004《年1:2月31日后—以出售、赠与等形】式转:移给他人的》自有:住房计入现住房但】经审核认《定属医疗等特殊原】因确需转让住房的】可不:计入   】  申请人的父【。母或:子女:有两:套,以上住房《且能满足每个基【。本家庭独立居—住的应计入基本家】庭住:房面积 【 第十三条 住房!和,城乡建设行》政部门根据年—度公共租赁住房可租!赁,数,量、住房需求—状况等情况》。。按照住房困》难,程度、收入水平【等因素排序轮—。候的原则《拟定当?年或当批公共租赁】住房:租赁的无住房—、现住房《困难和准《无房等各类住房困】难群体?的具体标准经本【级,人民政府批》准后公布执》行 ?第四章 预登—记、申请与核准【 —第十四条《 对申请租》赁,公共:租赁住房的家庭实】行预登记制度 】     —。申,请人:持户口薄(暂住证)!、身:份证、房屋所—有,权证(租《赁证明)、收入证】明、劳动聘用合【同、资产证》明等材?。。料,向当地住《房和城乡建设—行政部门提出书【面申:请,:。 住房和城乡—建,设,行政部门《对申: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!经审查符合条—件的:家庭,核《发预登记证明 】     —取得预登《记,证,明的家庭《其家:庭成员、《住房和收入》等情况发生变—化的,应当》及时向当地住房【和城乡建设行—政部门申报 】     住房【和城:乡建设行政部门【依据人均住房—面积、?。家庭结构《、人口数量》、户籍年限》和收入水平等—因素按不超》过当年或《。。当批可供租》赁公共租赁住房数量!120%的比例【确定预租赁》对象:并向社?会公布  】   根据房源供应!数量首先保障无住房!家庭再分别确定现】住房困难及准无房家!庭的供应数量现【住房:困难:类,预租赁对象应—当按基本家庭—现住房?人均面积计算确定;!准无:房类预租《赁,对象根据房》源及申?请人的?数,。量情:况,可以按家庭现住【房人均面积》计算确定也可—以通过?公,开摇号的方式确定 !   》  被公布家庭应】。在规定期限》内提出?购房申请;对逾期未!申请的,取消预登】记资格?取消资格后仍需申】请公共租赁住房【的,应当重》新预登记 【 : ?第十五条 预租赁】对象申请租赁公共租!赁住:房应当提交》以下材料 【     (—一)户?口簿(暂《住证)、《身份:。证; ?   》  (二)公共【租,赁住:房申:请表;? , :     》(三)房屋所有权】证(租赁证明—); 【    (》四) ?婚姻状况证》明材料; 】     (—五) 家庭》收入情况证明材【料和资?产申报材料; 【     (】六)劳?动聘用合同书; 】 ?。    (》七) 诚《信承诺书、同—意,接受住房《和经济状况核查且】核查结果《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!; ?。 :    (八—) 应当《提,交的其他材料—。 】。第十:六条 对《预租赁对象提出的申!请及有关《。材料进行审》核和公示 】    (一)申】请人户口《所在地街道办—事处或镇人》民政府负责公—共租赁住《房申请?的受理、初审及初审!公,示;   】  (二)路—南区、路北》区、高新《技术开?发区住房保障管理】机构负?责本区公共租—赁住房申请的复审;!市住房保《障管理机构》负责市中心区公共租!赁,住房申请的》审核、公示、核【准;  【。  : (三)除》市中心区以外的其】。。他县(?市,)、:区住房和城》乡建设?行政部门负责本【行政区域《内公共租赁住—房申请的审核—、公示、核准; !     —(四:)县(?市)、区民政部门负!责审核申《请公共租《赁住房的家庭—收入和资《产, ? 《 第十七条 —初审单位自受理之日!起15日内提出初】审意见 【    经初审符】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!的将申请人申报【的基本情况和—初,审意见在申请人【户,籍,所在地(现居住【地)或?工作单位《公,示7日  】   公《示期间有异》议,的初审?单位应当进行查证】公示期满符合—公共租?赁住房条件且公示】无异:议或经查证异议不】成立的?将初审意见》和申请材料一—并,报送收入审核—单位  【   初审单—位可以组织居民【委员:会从事?公共租赁住房初审】的具体工《作 】 第十八条 —收入审核单位应当自!收到申请材》料,之日起10》日,内就申请人家—庭收入、资》产是否符合公共租赁!住房:条件提出审核意【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!送同级审核(—复,审,)单位 【 : 第十九》条 复审单位自收】到申请材料之—日,起15?。日内就申《请人是否符合—公共租赁《住房条?件,提出复审意见—;对:符合条件的连同申】。请材料一同报审核单!位 【 第二《十条 ?审核单?位应当自《收到申请材料之【日起15日内提【出审核意见 — :   ?  对?符合公共租赁住房】条,。件的申请人》基本情况《在当地媒体和户籍所!在地(现居住地)或!工作单位公示7【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!审核单位应当会同】收入审核单位—和初审?(复审)单位进行】。查证 》。     公示【期满对符《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!且公示无异议或【经查证异《议不成立的发放【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!明     !符合租赁条件—的申请人数量低【于公共租《赁住房可租赁套【数时空额部分可【按,。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!定排序依次递补 ! 第【二十一条 》对申请材《料不规范《、不齐全、不真实】或者不符合公—共租赁住房条—件的:。。各,。受,理和初审《、复:审、审核单位应当书!面告知申请人—并说明理由 ! ,  : 对申请材料—不规范、不齐全的】。申请:人,应当在收到书面告】知之日起5日内【规范、补全》申,。请材料 】 第二十二【条 对本地常驻【户籍申?。请家庭的《。审核按以上程—序执行对有暂住户籍!证明的外来家庭可】由审核?单位受理、》审核、?公示其中收入及【资产由收入审核【单位负责 】    各》受理、?初,审、复审、审核、】。核,准单位可以通过入户!调查、邻里访问【以及信?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!人的家庭人》口、:收入、?资产和住房状况等进!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!。。。单,位和个?人应:当予以配合如实提】供有关?情况    【 在受理、审核过程!。。中情:况复杂、租赁房屋】。数量较大《的可适?当延长时《限并:提前向?社会公布《 第?五章 ?租赁管理 ! 第二十三条— 公共租赁住】。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制!度,符合条件的家庭凭公!共租赁住房租赁【证明选?择住房办理租赁手续!     公!共租:赁住房租《赁证明?持有人的数量—多于当批《房源时按照第—十四条的相关—规定进行排序或采取!摇号等方《式确定租赁人由公】。共,租赁住房产权单【位与其办理租赁手】续 :  《 ,  企业投资建【设,的公共租赁住—房优先用《于本单位新就业【职工、外来务—工,人员、住《房困难的职》工居:住     !因可:租赁的公共租赁住】房,数量限制取得公【。共租:赁住房租赁证—明而未租到公—共,租赁住房的应—。当直接租赁》下批公共租赁住【房一年之《内未租到公共租赁住!房的按原审》核程序进行复查已】列入当期或》当,批,租赁公共租赁—住房因个人原因【而不办理租赁手【续的取消租赁资格两!年内:不得重?新预登记《 《 第二十【四条: ,配租家庭与公共租】赁住房?产权单位签订—公共租赁住房租【赁合同并办》理入住手续公—共租赁?住,房租赁合《同期:限为5年以下— :    》 公共租赁住房【合同要约定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!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!责任、担保责任等】 , :     公共租赁!住房租?。赁合:同样本由《。市住:房和城乡建》设行政部门统一【制定 【 , 第二十五条 】租赁人申请续约的应!当在合同《期,限届:。满前3个月向市【、县(?市)、区住房保障】管理机构提》出申请提《交户籍、家庭人【口、收入、资产及住!。房等情况的》申报:资料:由住房保障管理【机构审?核后仍符《合公共租赁住—房保障条件的—。再进:行续约 》 :    《租赁:人提前解除》租赁合同《的应当提前一个月】告知出?租人并按照租—赁,合同约定缴清相【关费用?。 》 : 第二十六条 公共!租赁:住房租金《标准应?当适当低于同—地段同档《次住房市场价—租,金市:场租金委托具有专业!资质的中介机构【评估测定具体租金标!准根据保障对象收】入水平?、住:房、户籍《情况:实行分类分档核定平!均,租金控制在市—场租金的70%左右!   —  基本《家庭原自有住房面】积的部?分对应的公共租【。。赁住房面积执行市】场价:租,金标:准  —   市《中心区公《共租:赁,住房:家庭的?人均可支配收入【标准、公共租赁住】房,租,金等标?准由市住房和城【乡建设行《。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!批准;?其他县(市)—、区的上述》标准由各《县(市)、区 】     住房和!城乡:建设行?政部门拟定报本【级人民政府批—准     !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!庭的人均《可支配收入标—准、保?。障面积标准、公【共租赁住房》租金等?标准调?整时应当予以公布 !。 : 第二十七!条 租赁家》庭有下列《行为之一的由公【共租赁住房产权单】位与租赁《家,。庭解除租赁合同收】回其租赁的公共【。租赁住房租赁—家,庭应退出租赁的【公共租赁住房而【拒不退?出的按同区域—同,类,住房的市场》租金计收《其超期?居住的租《金并由?公共:租赁住房产权单【。位依法申请人—民,法,院强制退出 —。 ?   ? (一)将》租赁住房转借、转】租、私自《合,租的;?     】(二)擅自对—住房进行二次—装,修,、改变?原有使用功能及结构!、改:变居住?用途、从事其他经营!或,非法活动等的—;,     】(三)租赁》人购买、受赠、继】承或在租赁合—同,。期限内收入》。超过当地《政府规定标》准的;  】   (四)连【。。续6个?月以上未在租赁【住,房内居住的; !     (五)连!续3个月以》上未按期交纳租【金的:;     !(六)获得其它形】式政:策性:。住房保?障的; 》    (七—)其它违反租—赁合同行为 !第六章 《监督管理《 : 第二十八】条 市住房》和城乡建设行政部】门应当会同有—关部门?对公共租赁住—房保:障工作进《。行监督检查并公【布监督?检,查结:果 》    《各,。县(:市,)、区人《民政府应当》定期向社会》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!障情况 《 第二!。十九:条 任何单》位和个人均有权【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!行政行为及公共租赁!住房:保障对象的有—关情况进行监督对】违反公共租》赁,住房保?障管:理规定的行》为进行举报或者控】告市、县《(市)、区住房和】城乡建设行政部门】或,者其他部门应当及】时,受理并组织核查【、处理 【。 第》三十条 》市、县(市)、【区住:。房保障管理机构【应建:立健全公共》租赁住?房档案管理制度【完善档?案的收集《、保管、利用等【工作并根据申—请,家庭享受住房保障】。变动情况及》时变更住《。房档:案实现公共租赁住】房档案的动态管理】 — :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!赁住房租赁家—庭应当及时交纳【房租及房屋使用过】程中发生的其—他费用拒不交付的】除依据?合同约定《处理外也《可以:通报其?所在:。单位从其工》资,收入中?直接划扣 —。 》 第:三十二条《 申请人隐瞒家【庭收:入、资产、住—房状况?或提供虚假材料【申请公共租赁—住房的?各受理、初审、【复审、审核单位不】予受理或终止—审查两年内不再【。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! ,。 《 第三十三【条 申请人通—过欺骗等手段已经获!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!。核准的?三年内不《再受理其住房保【障申请并由核—。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!处理:   —  (一)已—经登记但尚未获得】公共租?赁住房保《障的取消其登记;】 :   《。  (二)》已经租赁公共租赁】的,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!住房并按市场—价格的补交房—租 》    对不—再,。符合公共《。租赁住房保障条件】的配租家庭拒不腾】退住房?的将对其有》关情:况向社会《公示 《     被【责令退出或应当退】出拒不退出公共【租赁住房保障的【人员其行为记—。入,“,河北省数字住房保】障信息管《理系统”五》年,内不得再受理其任】何形式的住房—保障申?请, 第【三十四条 住【。房保障管《理部门或者其—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!的,工作人员《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!失职、滥用》职权:、营私舞弊、索贿】受贿或者侵害公【共租赁住《房申请人、承租【人,合法权?益的给予处分;涉】嫌犯罪的依法—移,送司法机关处理 】 ,第七章 附》则 第三!十五条 各》开发区、管》理区、工业区—等政:府派出机构》所辖区域的公共租】赁住房按照》本办法执《行 《 第—三十六条 》本办法自公布之日】起施:。行 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