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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唐山市公共【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! , 唐山市》人民政府关于—印发唐山市公共租】赁住房?管理办?。法的通知 !唐政发〔2》011〕14号 】 各县(市)、区!人民政府各开发【区(管理区、工【业区)管委会—市政府各部门市【。直,各单位 《   ?  唐?山市公共租赁住【房管理办法已经市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!会议审议通》过现印发你们请【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】落实 《二〇:一一年五月》三十:日 第一》。章 总则 】 第?一条 为解决城【。镇中等偏下》收,入家庭及新就业、】外来:务工人员等》特殊:群体的?住,房困难根据国—家、省有关规定【结合本市实》。际制定本办法 ! 第二【条 ?本市行政区域内公】共租赁?住,房的:供应、申请》、,。配租、?退出和监督》管理等活动适—用本办法 — 第三条! 本办法所》称公共租《赁住房是指政府【提供政策支持由政】府或:企业、其他机构投资!建设限定建设和租金!标准面向一定—时期:内无力通过》市,场解:决住房问题的—城镇中等偏》下收入?住,房困:难家庭?等群体?出租的?保障性住房 】 第四条 !市住房和城乡—建设行政部门—负责全市公共租【赁,住,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!市住房保《障管理机构负责路】南区:、路北区、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】区(:以下简称市中心区】)公共租赁住房【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!工作    ! 市:。。中,。心区以?外其:他县(市)、区住】房和城乡建设—。行政部门负责本【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!。住房:的管理?工作县?(,市)、区政府—确定的非营利性【住,房,保,障管理机构负责【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!赁,住房管?理的具?体组织实施》工作 《  ?   市民政部【门负责全市》申请:公共租?。赁住:房家庭?的家庭收入、—家庭资产核定工作】的指导?和监督?县(市)、区民政】部门负责《本,行,政区域内申》请公共租赁住房家】。庭的:家庭收入《、,家,。庭资产的核定工【作    】。 发:。。展和改革、监—。察、财政、规—划、国土《资源:、价格?、税:务、人力资源和【社会保障、公—安,。、审计、统计、金融!管理等部《门及住房公积金管】理机构根《据职责分工负责【公共:租赁住房的相关【工作   —  各县(市)【、区街道办》事处(镇人》民政:府)及?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!自职:责做好相关》工作 第》二章 房《源供应 》。 第五条 公!共租:赁住房的房源—筹,集渠道?主要包括 —  ? ,  (一)政府直】接投资组织建设和收!购的公共租赁住【房,;    】 (:二)政府在》商品房开发项—目、经?济适用住房》。、危旧平房》改造、?城中村改造等—项目中?配建的公《共,租赁住房; 【  ?   (《。三)经济、科技【、产业等园区及【企事业?。单,。位建设的公共—租赁住房(包括公】寓、宿舍等)—;,。     】(四)各类》保障性住房、直【管公房、自管公【房等转换的公共租】赁住房?; ?。   《  (五)》社,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!共租赁住《。房;  【   ?(六)社会捐赠及其!他,。渠道筹集的》公共:租赁住房 ! ,。 :第六条 《公,共租赁住房建设【用,地应当在土地供应】计划中优先安排【并纳入我市土地【利用年度《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!年度实施计划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】标时单独列出保证】供应 》 第—七条 成套建设【的公共?租赁住?。房套型建筑》面积应当控制—在4060平方【米以内小高层、高】。层住房?可以适当增加5【平方米 【 第八条【 公共租赁住—房建设项目》要认真落实公共租】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!收费减免《及税收优惠政策【免收各种行》政事业?性收:费和政府性》基金 第三章! 申请条件与—保障方式 【 第《九条 同时》具备下列条》件的城镇《中等偏下收入基本】家庭可以《申请公?共租赁住房》 : ,     (一)基!本家庭成员中至少】有1人具有》本市常?住户口 《 户籍》不,在本地?的新参加《。。工,作人员、外来务工】人,员进行暂住登—记办理暂《住,。证且与?用人单位按》有关规定签订6个】月以上?的劳动聘《用合同; 【  :  : (二?)基本家庭上—年度人均可》支配收?入一人?户,为当地?政府确定《的公共租赁住房人】均,收入标准的1.3】倍以下?。二人户为标准的【1,.,1倍以下三》人及以上家》庭为标准的1倍【以下:且家庭资产符—合规定?的标准;引进人【才的收入《标准:按政府?确定:相应标准核定—; ?    》 (三)《基本家庭无住房或】人,均住:房面:积(指建《筑面积下同)在1】5,平方米以下且—住房总面积在50】平方米以下 【 《 :第十条 本》办法所称家》庭是指两个以上成】员基于婚姻、血缘、!收养而产生》的法定的《赡养、扶养和—抚养关系的社会生】活单位   !  家庭内可以包含!多个基本家庭本办法!所称基本家》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!未婚子女组成的家】。。。庭     !离异一年以上人【。员、:满35周岁以上【未婚人员或父母(子!女,)不在当地的未婚】人员按基本》家庭对待 — :    《符合条件的单身人】员可以共同申请公】共租赁住房》其收:入,标准:按第九条第二项核】定 《    《 申请公共租—赁住:房的人员应当—是家庭中具有完【全民事行为》能力的成员 】 , 第十一【条 :家庭年度可支—配收入是指基本家】。庭的家庭成员—的年收入总和包括】。工资、?。奖金、津贴、补贴】等劳动收入和—储蓄存款利息—等,。财产性收入 【  ?   家《。庭,资产是?指基本?家庭成员名下的动】产和不动产包—括,房产、汽车》及现金、有》价证券?、投资(《含股份)《、存款、债》权等:。离婚人员原住房析产!。部分:产权列入其资产 ! 《 第?十,二条 家庭无现住房!的其基本家》庭为无住房家庭 】 ,   《  :有现住房的家庭含】两个以?上基本家庭》的其无现《住房:的基:本家庭为《准无房家庭其住【房困难程度按家庭】所有成员《的现住?。房总面积除以—全部家庭成》员,的人数计算》  》   有现住房的基!本家庭按现》住房面积除以—基本家庭成》员的人数计算—。其住房人均面积低】于保障保准的为现】住房困难家庭 ! ,    现住房包括!自,有产权(含共有【产权)住《房和承租公有住【房,     2!004年12月【31:日后以出售、赠与】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!自,有住:房计入现住房但【经审:核,认定属医疗等—特殊原因确需转让】住房的可不计入 !     申请】人的父母或子女有】。两套以上《。住房且能满足每个】基本家庭独立—居住的应计入基本】家庭住房面积— : : 第十三条 【住房和城乡建—设行政?。部门根据《年度公共租赁—。住房可租赁数量、住!房需求状况等—情况按照住房困难】程度、收入水—平等因素排序轮候】的原则拟定当年或】当批公共租赁—住房租赁的》无住房、现住房困】难和:准无房等各类住房】困难群?体的具体《标准经?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!公布执行 第四】章, 预登?记、申请与核准 ! 第十—四条 对申请租【赁公共租赁住—房,的家庭?实行预?登记制度《     申!请,人持户?口薄(暂住证)【、,身份:证、房屋所有—权,证(租赁证明—)、:。收,。入,证明、劳动聘用【合同、资《产证明等材料向当地!住房和?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!出书面?申请, 住房和城】乡建设行政部门对申!报材料进行形式审】查经审查符合条【件的:家庭,核发预登【记证明 》     取得预!登记:证明的?家庭其家《庭成员、住》房和:收入等?情况发生变化的,应!当及时向当》地住:。。房和城乡建》设行政部门申—报 ?     —住房和城乡建—设行政部门依据人】均住房面积、家庭结!构、:人口数量、户籍【年限和收入水平等】因素按?不超过当年或—当批可供租赁公【共租赁?。住房数量12—。0%的?比例确定预》租赁对象并》向社会?公布 —    根据—房源供应数量首先】保障无?住房家庭再分别【确定现住房》困难及准无房家庭的!供应数量现住—房,困难:类,预租赁对象应当按】基本家?庭现住房《人均面积计算—确定;准《无房:类,预租赁对象根据房源!及申请?人的数量《情况可以按家庭现】。住房人均面积计算】确定也可以通—过公开摇号的方【式,确定:   —  被公布家庭应在!规定:期限内提出购房【申请;对逾》期未申请的,—取消预登记资格取】消资格后仍需申请公!共租赁住《房的,?应当重新预登记 】 :。 第—十五条 预租—赁对象申请租—赁公:共租赁住房应当【提交以下《材料    ! (一?),户口簿(暂住证)】、,身份证; 》 :     (二)公!共租赁住房申请表】;  —   (三)房屋所!有权证(租赁证【。明); 《   —  (四) 婚姻状!况证:。明材料?; ?     【(五) 家》庭收入情况证明【。材料和资产申报材】料; ?     【(六)?劳动聘用合同书;】 :   《  (七) —诚信承诺书、同意】接受住?房,和经济状况核查且】核查结果予》以,。公示:的书面?文件; 【    (八) 应!当提交?的其他材《料 》 第十六【条 对预租赁对象】提出的?申请及有关材—料进行?审核和公示》     】(一)申《请人户口所在地【街道办事《处或镇人民政—。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!申请的受理、初审】及初审公示; 】     (二】。)路南区、路—北区:、高新?技术开发区住房保】障管理机构负责【本区:公共租赁住房申【请的复审《;,。市,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!责市中心区》公共租?赁住房申请的—审核、?公示、核准》;    】 (三)除市中心区!以外:的其他县(市)、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】行政部门负责本行】政区域内《公共租赁住房—申请的审核、公【示,、核准;《 , :    《 (四)《县(市)、区—民政部?门,负,责审核申请公共【。租赁住房的家—庭收入和资》产, : 》 第十七条 初【审单位?自受理之日起1【5日内提出初审意】见 :  《   经初审—符合公?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将!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!况和初审意见在申】请人户籍所在地(】现居住?地)或工作》单位公?示,7日 《    》。 公示期间有异议的!初审单位应当进【行查证公示期—满符合公共》租赁住?房条:件且:公示无异议》或经查证异》议不成立《的将:初审意?。见和申请材》料一:。。并报送收入审核单】位     !初审单位可以组织】。居民委员会》从事公共租赁住房初!审的具体《工作 》 第十八】条 收入《审核单位应当自【收到申请材料—之日起1《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!收,入、资产是否符合公!共,租赁住?房条件提出审核【。意见连同申请材料】一并送同《级审核(复》。审)单位 】。 第十九条】 复审单位自—收到申请材》料之日起15日内】就申:。请人是否《符合:公共:租赁住房条》件提出复审意—见;对符合条件的连!同申请?材料一同报审核单】位,。 《 第二十【条 审核《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!材,料之日起1》5,日内提出《审核意见 】  :  对符合》。公共:租赁住房《条件的?申请人基本情况在】当,地媒体和《。户籍所在地(现居】住地)或工作单位公!。示7:日公示期内有异【议,的,审核单位应当—会同收入审》核单:位和:初审(复审)单位进!行查证   !  公示期满对符】合公共租赁住房【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!经查证异议不成立】的发放公共》租赁住房租赁证明 !     符合!租赁条?件的申请人》数,量低于公共租赁住房!。可租赁套数》时空额?部分可按照第十四条!的相关规定排序依】次递:补 】 第二十一条 对】申请材料不规范、不!齐全、不真实或者】不符合?公,共租赁住《房条件的各》受理和初审、复【审、审核单位应【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!说明理由 】    对》申,请材料不规范—、不齐?全的申请人》应当:在收到书面》告知之日《起5日内《规范:、,补全申请材》料 【 :第二十二条 对本】。地常:驻,户籍申请家庭的审】核,按以上程序执行对】有暂:住户籍证《明的外?。。来家庭可《由审核单位受—理、审核《、公:示其中收入及资产】由,收入审核单位负责 !  《   各受理、初审!。、复审?、审核、核准—单位可以通过入户调!查,、邻里?访问以?及信函索证等方【式对申请人》的家庭人口、—收入、?。资,产和住?房状况等《进行核?实申请人及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】当予以配合如实【。提供:有关情况 —  :  在?受理、审核》过程中情况复杂【、租赁房屋数量较大!。的可:适当延长《时限并提前向社会公!布 第五章— 租赁?管理: 第【二十三条 — 公共租赁》住房:的配租实行轮候【制度符合条件的家】庭凭公共租》赁住房租赁》证明选择住房办理租!赁手续 —     公—共租赁住房租赁证明!持有人?的数:。量多于当批房源时按!照第十?四条的?相,关规定?进行排序或采—取摇号?。等方式?确定租赁《人由公?共租赁住《房产:权单位与其》办,理租赁手续 【     企【业投资建设的公【共租赁住房优先用】于本单位新》就业职工、外来【务工人员、住房困】难的职?工,居住    ! 因可租赁》的公共租赁住房【数量限制取得公【共租赁住房租—赁证明而未租—到公共租赁》住房的应《当直接租赁下—。批公:共,租赁住房一年—之内未租到》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原!审核程序进》行复查已《列入当期或》当,批租赁公共租赁住】房因个人《原因而不《办理:租赁手续的取消租赁!资格两年内不得【重新预登记 ! 第二十四条! ,配租家庭《与公共租赁住房【产权:。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!房,租,赁合同并办理入住】手续公共租赁住房】租赁合同期限—为5年以《下   【  公共租赁住房】合同要约定双方当】事人的权利和义【务并:明确:。。约定:违约责任、担保责】任等: , :     公共【租赁住房租》赁合同样本由市【住房和城乡》建设行?政部门统一制定 】 第二!十五条 租赁—人申请续约的—应当在?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!月向市、县(市)、!区住房保障管理机】构提:出,申请提交户》籍、家?。庭人口、收入—、资产及住房等【情,况的申?报资料由住房保障管!理机构审核》后仍符合公共—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!再进行续约 —     【租赁人提前解除租赁!合同的应当提前【一个月?告,知出租人并按—。照租赁?合同约定《缴清相关《费用 》 》。第二十六条 —公共租赁住房租【。金标准应当》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!次住房市场价租金】市场租金《。委托具有专业资质】的中介机构》评估测定具体租金】标准根据保障对【象收入水平、—住房、?。户籍情?况实行分类》分档:核定平均租金控制】在市场?租,金的:70%左右 【     基本家!。庭原自有住房面积】的部:分对应的公共租赁】住房面积执行市场】价租金标准 — ,     市【中心区公共》租赁住房家庭—的,人均可?支配:收入标?准、公共租赁—住房租金等标准由】市住房和《城乡建设行政—部门拟定报市政府】批准;其《他县(市)、区的上!述标准由各》县(市)、》区 ?     住房和!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!定报本级人民政府】批,准  — ,  公共租赁住房】保障家庭《。的,人均可支配》。收入标准、》保障面积标准—、,公共:租赁住?。房租:金等标准调整时应当!予以:公布 【。 : 第二十七条—。 租赁家庭有下列】行为之一的》由公共?租赁住?。房产权单《位与:租赁家庭解除租赁合!同收回其租赁的公】共租赁住房租赁家庭!应退出租赁的公【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!出,的按同?区域同类住房的【市场租金计收—其超期?居,住的租金并由公共】租赁住房产》权单:位依法申请人民法】院强制退《出  —。   (一)将租】赁住房?转借、转租》。、,私自合租的; !     (—二)擅自对》住房进行二次—装修、?改变:原,有使用功能及—。结,构、改变居住用途】、从事其他经—营或非法活动等【的;: 《    《(三)租赁人购买、!受赠、继承或在租赁!合,同期限内收》入超过当《地政府规定标准的】; ? ,     (四【。。)连续6个月—以上未?在,租,赁住房内居住—的;   】  (五)连续【。。3个月以《上未按期《。交纳租金《的; 《     —。(六)获得其它【形式政策性住—房保障的; —。  : ,  (七)》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!为 《 第六?章 监督《管理 【。 第:二十八条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!行政:部门:应当会同有》关部门?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!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!公,布监督检查结果【。 :   《  各县(市)、区!人民政府《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!公共租赁住房—。保障情况 【 第二十】九条 任何单—位和个人《均,。有权对公共租赁住】房保障行《政行为及公共租【赁,住房保障对象的【有关:情况进?行监督对违反公共租!赁住房保障管理规定!的行为进行举报【。或者控告市》、县(市)、区【住房: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!或者其?他,部门应当及时受【理并组织《核查、处理 】 第三十条!。 市、县(市【)、区住房》保障管理《机构应建《立健全公共租赁【住房档案《。管理:制度完善档案—的收集、保管、利用!等工作并根据申请】家庭:享受住房《。保障变动情况—及时变更住房档【案实: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!的动态管《理, : —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!赁住房租赁家庭应当!及,时交纳房《租,及房屋使《用过程中发生—的其他费用拒不交付!。的除:。依据合同约定处【理外也可以通—报,其所在单位从—其工:资收入中直》接划扣 ! 第三十二条 】申请人隐瞒家庭【收,。入、资产、住房【状况或提《供虚假材料申请公】共租赁住房的各受】理、初审、复—审、审?核单位不《予受理或终》止审查两《年内不再受理其【住房保障申请 【 , —第三十三条》 申请?人通:过欺:骗等手段已》经获得公共》租赁住房保障核【准的三年内不再受理!其住房保障》申,请并由核准单—位按照?下列规定《。。处理 ?  《  : (一)已》经登记但《尚未获得公共租赁】住房:保障的取消其登【记; 》  :   (二)已【经租:赁公共租《赁的责令《其退出公共租赁【住房并?按市场价格的补交房!租 》    对》不,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!保障:条件的配租家—庭拒不?腾,退住房的《将,对,其有关?情况:向社会公《示 : :    《 ,。被责令退出》或应:当退出拒不退—出公共租赁住房【保障的?人员其行为》记入“河北省数【。字住房保障信息管】理系:统”:五年内不《得再受理其任何【形式的住房保障申】请 — 第三十四条 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!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!。部,门的工作人员违【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失!职、滥?。用职权、营私舞【。弊、索?贿受:贿或者侵害公共【租赁住房申》请人、承租人合法权!益的给予处分;涉嫌!犯罪的?依法移送司法机【关处理 第七章】 附则 【 第三十五条 】各开发区、管理【区、工业区等政【府派出?机构所辖区》域的公共租赁—住房按照《本办法执行 ! , 第三十六【条 本?办法自公《布之日起施行— 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