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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 唐山市【公共租?赁住房?管理办法 唐!山市人民政府关于】印,发唐山?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!办法的?通知 》 唐政发〔—2011〕》14号 》 各县(《市)、区人民政府】各开发区(管理区】、,工业区)管委会市政!府各部门市直各【单位 《    《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!管理办法已经市政】府第五十二次—常,务,会议审议《通过:现印发你们请—结合实际《认真抓?好落:实 二〇》一一年五月三十日】 , 第一?章, 总:则 【第一条? 为:。解决城镇中等偏【下收入?家庭及新就业—。、外来务工》人员等特殊》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!国家、省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!际,制定本办法 ! 第二条 !。本市行政区域内【公共租赁《住房的供应、—申请、配租、退出】和监督管理等—活动适用本办—法, ? 第三条 !本,办法所?。称公共租赁住房【是指:政府提供《政策支持由政—府或企业、其他机】构,投资建设《限,定建设和《租,金标准面向》。。一定时期内》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!房问:题,的城镇中等》偏,下收入?住房困难家》庭等群体出租的【保障性?住房 ! 第四条《 市住房《。和城乡建设行—政,部门负责全市—公共租赁住房工作】的,指导:。和监督市住房保【障管:理机构负《责路南区、路北【。。区、高新《技术产业开发区【(以下简称市—中心区)公》共租赁住房管理的】具体组织实》施工作  】 ,  市中心区以【外其他县(市)、】区,住房和城《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!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!赁住房的《管理工作县(市)、!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!性住房保障》管理:机构负责《。本行政区域内公【。共租赁住房管理【的具体?组织实?施工作  】。   市民政部门】负责全市申请—公共租赁住房家【庭的家庭《收入、家《庭,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!和监督县(市)【、,区民政部门负责【。本行政区域内申请】公共租赁住房—家庭的家庭收入、家!庭资产的核定工作 ! :     》发展和?改,革、:监察、财政》、规划、国土资源】、价格?、税务、人力资源和!社会保障、》公安、审计、—。统计、金融管—理等部门及住房【公积金管理机构根】据职:责分工负责》公共租赁住房的【相关工作  【  :。。 各县(市)、【区街道办事处(镇人!民政府)及社区居】。民委员会按各—自职责做好相关【工,作 第《二章 ?房源供应 】。 第五条 公共】租赁住房的房源【筹集:渠道主要包括 !  :   (一》)政府直《接投资组织建设和收!购的公?共租赁住房; 】     (二】)政府在商品房开】。发项:。目、经?济适用住房》、危旧平房》改,造、城中村改造等】项目中配建的—公共租赁住房; 】 :     (三【)经济、《科技:、产:业等园区及企事业】。单,位建设的公》共租:赁住房(包括公【寓、宿舍等); !     (四】)各类保障性住房、!直管公房、自—管公:房等:转换:的公共?租赁住?房;  【  : (五)社会投资】主,体建设的公共租赁】住房;  】   (六)—社会捐赠《及其他渠道筹—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! ,。 ?。 第六》条 公共《租赁住房建》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!应计划?中优先安排》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!年度:计划和?住房保障规划—。年,度实施?计,划在申报年度—用地:指标: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! 《 ? ,第七条 成套建设的!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!筑面积?应当控制《在40?60:平方米以内》小高层、《高层住房可》。以适当增加5平【方米 》 第八条】 公共?租赁:住房建设项目—要认真?落实公共租赁住房】建设和运营的收【费减免?及税收优《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!事业:。性收费和政府—性基金 《 第《三章 申请条件【与保障?方式 — :第九条 同》。时具备下列条件的】城镇中等偏》下收入基本》家庭:可以申请《公共租赁住房 !   ?  (?一)基本家庭成【员中至少有1人【具有本市常》住户口? 户》籍不在本地》的新参加工作人【员、外来《务工人员进行—暂住登记办理暂住】。证且与用人单位【。按有关规定签—。订6个月以上—的劳:动聘用合同; 】     (二】)基本家庭上年【度人均可支配收入】一,人户为当地政府确定!的公共租赁住房人】均收:入标准的1》.3倍以下二人户为!标准的1.1倍以】下三人及以上—家庭为?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!庭资产符合规定的】标准;引《。进人才的收入标【准按:政府确定相应标【准核定; 【 ,    (三)基本!家庭无住房或人【均住:房面积(指建筑【面积下同)在1【5,平方米以下且住房】。总,面积在50》平方米以下 】 第十条 !本办法所称家—庭,是指两个以》上成员基于》婚姻、血缘、—收养而产生的法【定的赡养、扶—。。养和抚养关》系的社会生活单位 !     【家庭:内可以包含多个基本!家,庭本:。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!指已婚男女及其未】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!   》  离异一年以【上人员、满35周岁!。以上未婚人》员或父?母,(子女)不在—当地的未《婚人员按基》本家庭对待 【 :    符合条件】的单身?人员:可以共同申请公【共租赁住房其收入标!准按第九《。条第二项《。核定 —。   ? 申请公共租赁住】房的人员《应当是家《庭中具有完全民事】。行为能力的》。成员: — 第十一条 家庭!年度可支《配收入是指基本家庭!的,家庭成员《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!资、:奖金、津贴、—。补贴等劳动收—入和储蓄《存款利息等财产性】收入 —    家庭资产是!指基本家庭成员名下!的动产和不动—产包括?房产:、汽车及现》金、有价证券、投资!(含股?份)、存款、债权】等离婚人员原住房析!产部分产权列—入其资产 》 :。 第十二条! 家庭?无现住房的其—基本家庭为无住房】家庭 》     》有现住房的家—庭含两个以上基本】家庭的其无现住房的!基本家?庭为准无房》家庭其住《房困难程《度按家庭所有成【员的现住房总面积】。。除以全部家庭—成员的人数》计,算 《     》有,现住房的基本—家庭按?现住房面《积除:以基:。本家庭成员》的人数?计算其住房》人均:面积低于保障保准的!为现住?房困:难家庭?    【 现住房包括自有产!权(:。含,共有产权)住房和承!租公有?住房   】  2004年1】。2,月31日后》以出售、赠与等形】式转移给他人的自】有住房计入现住房但!。。经审核认定》属医疗等《特殊:。原因确需转》。让住:房的可?不计入 【    《。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!有,两套以上住》房且能满《足每个基本家—庭独立居住的应【计入:基本家庭住房面【积 : , ? 第十三条》 住房和城乡建设】行政部门根据年度】公共租赁《住房可?租,赁数量、住房需【求状:况等情况按照—住房困?难程度、收》入水:平等因?素排序轮候的原则拟!。定当:年或:当批公共租赁住房】。租赁的无住房、【现住房?困难和准无》房等:各类住房困难群体】的具体标准经—本级人民政》府批准后公布执【行 第四章 预登!记,、申请与核准— : 第十四条】 对申请租赁公共租!赁住:房的家庭实行预登】记制度? :。     —申,请人持户口》薄(暂住证》)、身份证、房【屋所有权证(租【赁证明)《、收入证明、劳动聘!用,合同、资《产证明等材》料向当地《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】政,部门提出《书面申请, 住房和!。城乡建设行》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!行形式审查经审【查符合条件的家庭】,核发?预登记证明 】 ,。。    取得—预登:记,证,明的家庭其家—庭成员、住房和收入!等,情,况发生变化的,应当!及,时向当地住房和城】乡建设行政部门【申报 》   ?  住房和城乡【建设行?政部门?依据人?均住房面积、—家庭结构、》人口数量《、户籍年限和—收入水平等》因素:按不超过当年或【当批可供租赁公共】租赁:住房数?量120%的比例】确定预租赁对象并】向社会公布 【   《  根据房源供【应数量首先保—障无住房家庭再【分别确定现住房【。困难及?准无房家庭的供应数!量现住房《困难类预租赁对象】应当按基本家庭【现住:房人:均,面积计?。算确定;准无—。房类预租《赁对象根据房源及申!请人的数《量情况可《以按家庭《现住房人均面—。积计算确定也可【以通过公开摇号的】方式确定《     】被公布家庭应在【规定期限内提出购】房申请?。;对逾期《未申请的《,取消预登记资格取!消资格后仍需申请公!共租赁住房》的,应当重新预登记! ?。 《 ,第十五条 预租【赁对象申请租赁【公共租?赁住房?应,当提交?以下材料 【     (—一):户口簿?(暂住证)、身份】证;:     (!二)公?共租赁住房申请表;!    【 (三)房屋所有权!证(:租赁证明); !。     (【。四) ?婚,姻状况证明材料【; —    《。(,。五,) 家庭收入情况证!。明材:料和资产申报材【料;    ! (六)劳动聘【用合同书《;  —。。。   (七)— 诚信承诺书、同意!接受:住房:和经济状《况核查且核查—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!文件; 【    (八) 应!。。当提交的《其他材料《 — 第?十,六条 对预》租赁对象提》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!进行审核和公示【 《 , ,  (一)申请人】户口:所在地街道办事【处或镇人民》。。政府负责公》共租赁住房》申请的受理、初审】及初审公示; !     (—二)路南《区、路北《区、高新技术开发区!住房保障管》理机:构负责本区公共【租,赁住房?。。申请的复审;市住房!保障管理机》构负责市中心区公】。共租赁住房申—请的审核、》公示、核准; 】 ,。   ?  (三)》除市中心《区以外的其他县【(市)、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!政部门负责本行【。政区域内公共租赁】住房申请的审核【、公示、《核准; 》 ,    《 (四)县(市【)、:区民政部门负责审】核申: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!庭收:入,和资产 》 ,。。 第十七】条 初审单位—自受理之日起15】日内提出初》审意见 《  《   经初审符【合公共?租赁住房条件的将】申请人申报的—。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!在申请人户籍—所在地(《现居住地)》或工作单《位公示7日 【 :    公》示期间有异议—的初审单位》应当进行查证公【示,。期满符合公共租【赁住房条件且公【示无异?议或经查证异议不】成立的将初审意见】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!收入审核单位 【  《   ?初审单位可以—组织居民委》员会从?事公共租赁住房初】审的具体工》作 《 ? 第十八条— ,收入审?核单位应当自收【到申请材料之—日起1?0,日内就申请人家【庭收入?、资产是否符合公】共租赁住《房条件?提出审核意见—连同申?请材料一并》送,同级审核《(复审)单位 【 【第十九条 复—审,单位自收到申请材】料之日起1》5日内就申请人是】否符合公共租赁住】房条件提出复—审意见;对》。符合条件的连同申】请材:料一同报审核—单位: 】第二:十条 审核单位应当!自收到申《请材料?之日起?15日内《提出审核《意见 》     》对符合公《。共租赁住房》条件的申《请人基本情况在当】地媒体和户籍所在地!(,现居住?地)或工作单位公】。示7日公示期内【有异议的审核单【位,应当会同收入审核】单位和初审(—复审)单《位进行查证 !    公示期满对!符合公共租赁住【房,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!经,查证:异,议不成立的》发放公?共租赁?。住房租赁证明 】 ,   ?  符?合,租赁条件的》申请人?数量低于《公共租?赁住房可《租赁套数时空额部】分可按照第》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排!序依次递《补 《 》第二十一条》。。 ,对申请材料不规范】、不齐全、不真实】或者不符《合公共租《赁住房条件的各【受理和初《审、复审、审—核单位?应当书面告知申【请人并?说明理由  !   对《申请材料不规—。范、不齐全》的申请人应当—在收到书面告—知之日起《5日内规范、—补全申请材》料 《 , , 第二》十,二,条, 对本地《常驻户籍申请—家庭的审核按—以上程序执行—对有暂住《户籍:证明:的外:来家庭可由审核单位!受理、审核、公【示其中收入及资产由!收入审核单位—负责 —    各受理、初!审、复审、审核、核!准单位可以通—。过入户调《查、邻里《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!方式对申请人的家】庭人口、收入、资产!和住房状况等进【行核实申请人及有】关,单位和?个人应当予》以配合如实提—供有关情况 —     在受【理、审核过程中情况!复杂、?租赁房屋数》量较:大的:可适当延长时—限,并提前向社会—公布 《第,五章 ?租赁管理 【 第二》十三条 公共租!赁住房的配租实【行轮候制度符合条】件的家庭凭公共租赁!住房租赁证明—选择住房《办理租赁《。。手续  【 ,  公?共租赁住房》租赁证明持有人的数!量多于当批房源时】按照第十四》条,的相关规定进行【排序或采取》摇号等方式》确定:租赁人由公共租【赁住房产权》。单位与其《办理租赁手续 【 ?    企》业投资?。建设:的公共租赁》住,房优先?用于本单位新就【。业职工?、外来?务工人员、住房困难!的职:工居:住  —   因可租赁的】公共租赁住》房数量?限制取得公共租赁住!房租赁证明而—未租到公共租赁【住房:的,应当直?接租赁下《批公共租赁住房一】年之:内未租?到,公,共租赁住房的按【原审核程序》进行复查已列入当】期,或当批租赁公共租】赁住房因个人原【因而不办理租赁手续!的取消租赁》资格两年内不—得,重,新,预登记 【 : 第二十四条【 配租家庭与公共】租赁:住房:产权单位签订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】。合同并办理入—住手续公《。共租赁住房》租赁合?同期:限为5年以下 【     公】共租赁住房合同【要约定双方当事人的!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!定违约责任》、担保责任等 】    》 公共租赁住房【。。租赁合同《样本由市住房和城乡!建设行政部门统一制!。定 【 第二十五条【 租赁人申》请续约的应》当在合同期》限届满前3个月向】市、县(市)—、区住房保》障管理机构》提出申请提交户籍、!家庭人口、收入【、资:产,。及,住房等情况的申【报资料由住》房保障管理》机构审核《后仍:符合公共租赁—住房保障条件的再进!行续:约,   —  租赁人提前解除!租赁合同的应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出!租人并按照租赁【合同:约定缴清相关费用】 — 第二十六条 公!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!应当适当低于同地段!同档次住房市场【价租金市场》。租金委托具有专业】资质的?中,介机:构,评估测定具体租金标!准根:据保:障对象收入水—平、住房《、户籍情况实—行分:类分档核《定平均租金控制在】市场租金《的70%左右— ?     基本家】庭原自有《住房面?积的部分对应的公共!租赁住房面》积,执行市场价租—金标准  】   ?。。市中心?区公:共,租赁住房《家庭:的人均可支》配收入标准、公【共,租,赁住房租《金等标准由市住【房和城?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!报市政?府批:准;:其他:县(市)《、区的上述标准【。由,各县(?市)、区 》 , :  : , 住:房,和城乡建《设行政?部门拟定报本级人】民政府批准 !  :  公共租赁住房保!障家庭的《人均可?支配:。收入标准、保障面积!。标准、?公共租赁住》房租金等标准调整时!。应,当予以?公布 》 ? 第二十七条 租!赁家庭?有下列?行为之一的》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!单位与租赁家庭解】。除租赁合同收—回其租赁的公共租赁!住,房租赁家庭应退出租!赁的公共《租赁住房而》拒不退出的按同区域!同类住房的市场【。租金计收其超期居住!的租金?并由公共租赁住【房产权单《位依法申请人民【法院强制退出 】     (一)!将租赁?住房转借、转租【、私自合租的; !     (二】)擅自对住房进行】二次装修、改—。。变原有使用功能及】结构、改变》居住用途、从事其】他,。。经营:。或非法?活动等的; !    (三)租】赁人购?买,、,受赠、继承》或在租赁合》同期限内《收入超过当地政【府规定标准的; 】 ,     (四】)连续6个月—以,上未在租赁住—房,内居住?的;    ! (五)连续3个】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!。金的:;     !(六)获得其它形式!。。政策性住房保障的;!     (【七)其它违反租【赁合同行为 —。 第六章 【监督管?理 ? 第》二十八条 市住房和!城乡建设《行政部门应当会同】有关:部门:对公共租《赁住房保《。障工作进行监督检】查并公布监督检查】结果: :  ? ,  各县(市)、区!人民政府应当—。定期向社《。会公:布公共租赁住—房保障情况 】 《。。 第二十九条—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均有权对公共—租,赁住房保障行政【行为及公《共租赁住《房保:障对象的有关—情况进行监督对【违反公共租赁住【房保障管理》规定的行为进—行举报或者》控告市、县》(市)、区住—房和:城,。乡建设行政部门【或者其他部门应当】及时受理并》组织核查、》处理 【。 第三十条 !市、县?(市)?。、区住房保障管理】。。机构应建立健全公】共租:赁住房档案管—理制度完善档—案的收集、保管【、利用等工作并根】。据申请家《庭享受住房保障【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!房档案实现公共【租赁住房《档案:的,动态管理《 】第三十一《条 公共租赁—住房租赁《家庭应当及时—交纳房?租及:房,。屋使:用过程中发生的其】他,费用拒不交付的除】依,据,合同:约定处理外也可以】通报其所在单—位从其工资收入【中直接划扣 — 《 第三十二条 !申请人隐瞒家庭收入!、资产、住房状况】或提供?。虚假材料申请—。公共租赁住房的各受!理、初审、复审、】审,核单位不予》受理或终止审查两】年内不再受》理其住房《保障申请 】 《第三十?三条 ?申请人通过欺—骗等手段已》经,获得公共租》赁住房?保障核准的三年内不!再受理其住房保【障申:请并:由核准单位按—照下列规定处理【     】(一)已经登记【但尚未获得》公共租赁《。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!记; 》     (二【),已经租赁公》共租赁的责令—其退:出,公共:租,赁住:房并:按市:场价格的补交—房租:    【 对不再《符合:。。公共:租赁住?房保障条件》的配租家庭拒不腾退!住房的将对》其有关情况向社会】公示 ? ?  :  被责令退出或应!当退出?。拒不退出《公共租赁住》房保障的人》员其行?为记入“河北—省数:字住房保障信息管】理系统”五年内不得!再受理?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!障申请? : 第三—十四条 》。住房保障管》理部门?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!理部门的《工作人员违》反本办法《规定严?重失职、滥用职【权、营私舞》弊、索贿受贿或者侵!害公共租赁住房申】请人、承租》人合法权益的给【予处:分;涉嫌犯罪的依】法移送司法机关处】理 : 第七章 附则【 : 第三十【五条 各开发—区,、管理区、工业区等!。政府:派出机构《。所辖区域的公共【租赁:。住房:按照:本办法执行 ! 第三十六】条 本办法自公布】。之日起?施行 》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