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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唐山!市公共租赁住房【管理办法 】。唐山:市人民政府关于【印发唐山市公共租赁!住房管?理办法的通知— , , 唐《政发〔201—1〕1?4,号 各县(市)!、区人民政》府各开发区(管理】区、工业区》)管委会市政府【各,部门:市直各单位  】  : 唐山市公共—租赁住?房管理办《法已经市政》府第五十二次常务】会议审议通过—现印发你们请—结合实际《认真:。抓好:落实 《二〇:一一年五月》三十日? 第一章 总则 !。 》第一条 为》解决: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!庭及新就业、外来】务工:人,员等特殊群体的【住房困难根据国家】、省有关规定结合本!市实际制定本—办法 ! 第:二条 ? 本市行政区域【内公共租赁住房的】供应、申请》、配租?、退出和监督管理等!活动:适用本办《法 》 第三条 本!办法所称公》共租赁住房是—指政:府提供政策支—持,由政府或企业、【其他机构投资—建设限定建设和租金!标准面向一》定时期内无力—通过市场解决住【房问题的城》镇中等偏下收入【住房困难家庭—等群体?出租的保障性住【。房 : 【。第四条 市住房【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!负责全市《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!指导和监督市—住房保障《管理机构负》责路南区、路北【区、:高新技?术产业开发区—(以下简称》。市中心区)》公共租赁住房—管理:的具体组织实—施工作 —。。 ,    市中心区以!外,其他县?(市)、区》住房和城乡建设【。行,政部:门负责本行》政区域内公共租赁】。住房的管理工作【县(市)、》区,政府确定的》非,营利: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!负责本行政区—域,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!的具体组织实施【工,作     !市,民政部门负》责,全市申请公共租赁住!。房,家庭的家《庭收:入、家庭资产核【定工作的指导和监】督县(市)、区民】政部门负责本行【政,区域内申《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!的家庭收《入、家庭《资产的核定》工作 —    《发展和改革、—监察、财政、规划】、国土资《源、价?格,。、税务、《人力资源和社—会保障?、公安、审计、统计!、,金,。融管理等《部门及住《房,公积金管理机构根】据,职,责分工负《责公共租《赁住房的相关工【作     各县!(市)、区街—道办事?处(镇人民政府【。)及社区居民委员】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!关工:作 第二章— 房源供《应, —第五:条 :。公共租赁住房的房】源筹集渠道主要包】括     !(一)政府直接【投资组织建设和【收购的公共租赁住】房;   】  (二)政府【在商品房开发项【目、经济适用住【房、危旧平房改【造、城中村改造等项!目中配建的公共【租赁住房; — :   ? ,。 (三)经济、科】技、产业等园区及】企事业单位建设的】公共租赁住房(包括!公寓、?。宿舍等);》   — , (:四)各类保障性【。住房、?直,管,。公房、自管公房等转!换的:公,共租赁住房; 【    — (五)社会投资主!体,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!; 》。   ? (六)社会捐赠】及其:他渠道筹集》的公共租《。赁住房 ! 第六条 —公共租赁《住房建?设用:地应当在土地供应】计划中优先》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!利,用,年度计划和住—房保障规划年—。度实施计划在申【报年度用《地指标时单》独列出保证供应 】 【第七条 成套—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!套型:建筑面积《应当控?制在4060平方米!以内小高层、高【层住房可以适当增】加5平方《米 ? —第八条 公共租【赁住房建《设项目要认》真落实公共租赁【住房建设和运—。营的收费减免—及税收优惠政策【免收各种行政事【业性收费和政府【。性基金 【第,三章 申请条—件与保障方》式 : 》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!列条件的城镇中等】偏下收入基》本家庭可以申请【。公共租赁《住房    ! (一)《基本家庭成员中至】少有1人具》有本:市常住户《口 户—籍不在本《地的新参《加工:作人:员、外?来务工人员进—。行暂住登记办理暂】住证且?与用人单位按—有关规定签订6【个月以上的劳动聘】。用合同;  !   (二)—基本:。家庭上年度人均可】支配收入一人户【为当地政府确—定,的公共租赁住房人】均收入标准》的1.3倍以下【二人户为标准的1】.1倍以下三人【及以上家庭为标准的!1倍以下且家—庭资产?符合规定的标准;】引进人才的》收入标?准按:政,府确定?相应标准核》定; 《     (三】)基:本家庭无住房或人均!住,房面积(指建筑【面积下同)》在,15平方米以下且】住房总面积在50平!方米以下 ! 第十》条 :本办:法所称家庭是指【两个以上成员—基于婚姻、》血缘、收养而产生】的法定的赡》养、扶养和》抚养关系的社会生】活单位 》   《  家庭内可—以包含多个基—本家庭本《办法所称基》本家庭是指》已,婚男女?及其未婚子》女组成的家庭 !     离—。异一年以上人员【、满:35周岁以上—未婚人员或父母(】子女)不《在当地的《未婚:人员按基《本家庭对待 】     符合条件!的单身人员可以【共同申请《公共租?赁,。住房其收入标准按】第九条第二项核定】 《    申请—公共租赁住房的【人员应当是家—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!为能力的《成员 》 : 第十一条【 家:。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!指基本家《庭的家?。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!包括:工资、奖《金、津贴《。、补贴等劳动—收入和?。储蓄:存款利息《等财产性收入— 《    家庭资产】是指:。基本家庭《成员名下《的动产?和不动产《包,括房:产、汽车及现金、】有价证?券、投资(含股份】)、存款、债权【。等离婚人员》原住房析产部分【产权:列入:其资产 《 ? 第》十二条 家庭无【现住房的其》基,本家庭为无住—房家庭 —     有现【住,。房的家庭含》两个以上《基本:家庭:。的其无现住房的【。基本家庭为准无【房家庭其住房困【难程度按家》庭所有成员的—。现,住房总面积除以【。全部家庭成员的人】数计算 —     有现【。。住房的基本家—庭按现住房面积除】。以基本家庭成员的人!数计算?其住房人均面积低】于,保障保准的为现【住房困难家庭 】     现【住房包括自有产权】(含共有产》权):。住房和承租公有【住房 《 ,     》2004年12【月3:1日后以出》售、赠与等形式转移!给他人的《自有住房计入现【住房但经审核认定】属医疗?等特殊原《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!不计入 《 :。     申请人】的父母或子女—有,两套以上《住房且能满足每【个基本家《庭独:立居住的应计入基本!家,庭住房面积 — : 第十三条 】。住房和城乡建—。设行政部门根据【年,。度公共租赁住—房可租赁数量、【。住房需求状况等情况!按照住房困难程【度、收入水》平等因素排序—轮候的?原则拟?定,当年或当批公共租赁!住房租赁《的,无住:房、现住房困—难和准无房等各【类住房困难群体的具!体标准经本级人民政!府,批准后公布执—行 第四章 预登!。记、申请与核准 ! 第十—四条 对申请—租赁公共租赁—住房:的,家庭实?。行预登记制度 】     —申请:人持户口薄(暂住证!)、身份证、房屋】所有权证《。(租赁证明)、收】入证明、劳动聘用合!同、资产证明—等材料向当地住房】和城乡?。。。建设行政部门—提出书面《申请, 住房和城乡!建,设行政?部门对申报材—料,进行形式审》查经审查符》。合条件的家庭—,核发预登记证明】 《   ?。 取:得预登记证》明的家庭其家庭成员!、住房?和收入?等情:况,发,生变化的《,,应当及时向当地【住,。房和城乡建》设行政部门申报【   —  住房和城乡建设!行政部门依据人均】住房面积、家—庭结构、人口数量、!户籍:年限和?收入水平等因素按不!。超过当?年或当批可供—租,赁公共租赁住房【数量120%的比例!确定:预租赁对象并—向社会公布》 《    根据房源】供应数?量首:先保障无《住房家庭再分别【确定现住房困难【及准无房家庭的【供应数量《现住房?困难类预租》。赁对象应当按—基本家庭现》住,房人均面积计算确定!;准无房类预租【赁对象根《据房源及申请人【。的数量情况可以【按家庭现《住房人均面积计算】确定也可以通过公开!摇号的方式》确定    ! 被公布家庭应在规!定期限内提出—购,房申请;《对,逾期:未申请的,》取,消预登记资格—取,消,资格后仍需》申,请,公,共租赁住房的,应】当重新预《登记 】 第十五条 【预租赁对象申请租】赁公共租《赁住房应当提交【以下材料 》 ,。    》 (一)户》口簿(暂住证—)、身份证; 】。     (二)!公共租赁《住房申请表;—  》   (三)房屋】。所有权证(》。租,赁证:明); 》   》  (四) 婚姻状!况证明材料; !     (【五): 家:庭收入情况》证明材料和资产申报!材料;   !  (六)劳动聘用!合同书;  ! ,  (七) 诚【信承诺书《、,。。同意接?受住房和经济—状况核查且核查【结果予以公示的书】面文件?; 》  :  (八) 应【当提交的其他材料】 — 第?。十六:条 对预《租赁对象提出的【申请及有《关材料?进行审核和公示 !     (一】)申请人户口—所在地?街道办事处或镇人】民政府?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!请的受理、初审【及初审公示; 】 ,     (二)路!南区、?路北区、高新技术开!。发区住房保障—。管理机构负》责本区公共租赁【住房申请的》复审;市住》房保障管理机—构负:责市中?心区公共租赁—。住房申请《的审核、公》示、:核准;  】   (三)—除市中心区》以外:的其他县(市—)、区?住房和城乡》建设行?政部门?负责本行政区—域内公共《租赁住?房申请的审核、公】示,、核准;《 《  :  (四《)县(市)、区民】政部门负责审—核申请公共租赁【住房的家庭收入和资!产 — 第十七—条 :初审单位自受理之日!起15日内提—出初审意见 —  《   经初审符合公!共租:赁住房条《件的将申请人申【报的基本情况—和初审意见在申请】人户:籍所在地(》现居住地)或工【作单位公示7—日 》    《公示:期间有异议的—初审单位应当进行查!证公:示期:满符合公共租赁【住房条件且》公示无异议或经查】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!审意见和《申请材料一并—报送收入审》核单位   !  初审单》位可以组织居民委】员会从事公共租赁住!房初审的具体工作】。 — 第十八条 【收入审核单位应当】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!起10日《内就申?。请人家庭收》入,、资:产,是否符合公共租赁】住房条件提》出审核意见连同【申请:材,料一并送《同级审?核(复审)单位【 《 第十九条 !复审:单,位自收到申请材料】之日起15》日内就申请》人是否符合公—共租赁住房条件提】出复审意见;对符】合,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!一同报?审核单位 【 第—二十条 审核单位应!当自收到申请材料】之日起15》日内提?出审:核意见 》 ,     对—符合公共租》赁住:房条件的申请—。人基本情况在当地】媒体和户籍所在地(!现居住?地)或工作单位【。公示7日公》示期:内有异?。议的审核《单位应当会》同收入审核单位和初!审(复审《)单位进行查证 】     【公,示期满对符合公【共租赁住房条件且公!示无异?议或经查证异议不】成,立的发放公共租赁】住房租赁证明 【 ?    符合—租,赁,条,件的:申请人?数量低于公共—租赁住房可租赁套数!时空:额部分可《按照第十四条的【相关规定排序—依次递补 》。 , 《 , 第二?十一条 对》申请材料不》规范、?不齐全、不》真实或者不符合公共!租赁住房《条件的各受理和初】审、复审、审核单位!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!并说明理由 —     对】申请材料不规范、】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!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!起,5日内规范、补全申!请,材料 ! 第二?。。十二条 对本地【常驻户籍申请家【庭的审核按以—上程序执行对有【暂住户籍证明的外来!家,。庭可由审核单—位受理、审核、【公示其中收入及资】产由收入审核单位负!责   【  各受理、初【审、复?审、:。。审核:、核准单位可以【通过入?户调查?、邻里访《。。问以及?信函索证《等方式对申请人【的家庭人口》、收入、资》产和住房状况等进】行核:。。实申:请人及有关单位和】个人应当予以配【合如实提供有—关情况    】 在受理、审核过程!中情况?复杂、租赁房屋【数量较?大,的可适当延长时【限并提前向社会公布! , ,第五章 租赁—管理 】第二十三条 公!共,租赁住房的配租【实行轮候制度—符合条件的家庭【凭公共租赁住房【租赁证?明选择住房办—理租赁手续 — ?    公》共租赁?住房租赁证》明,持有人的数量多于】当批房源时按—照第十四条的相关】规定进行排序—或采取摇号》等方式确《定租赁人《由公共?租赁:住房:产权单位《与其办理租赁—。手续: :。 :   ?。 企业投资建—设的公共租》赁住房优先用于【本单位新就》业职工?、外来?务工人员《、住房困《难,。的职工居《住 《     因可租赁!的,公,共租赁?住,。房数量限《制取得公共租—赁,住房租赁《证明而未租到—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!直接租赁《下批:公,共租赁住房一年【之,内未租到《公共租赁住房—的,按原:审核:程序进行复查已列入!当期或当批》租,赁,公共租赁《住房因?。。个人原?因而不?办理租赁手续的取】消租赁资格两年内】不得重新《预登记 《 第】二十四条 配租家】。庭与公共租赁住房产!权单位签订公共租】赁住房租赁合—同并办理入住手续公!共,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!限为5年以下 】。 ,  :   公共租赁【住房合?同要约定双方—当事人?的权利?和义:务并明确约定—违约:责任、担保责—任等:。   — , 公共租赁》住,房,租赁:合,同样本由市住—房和城乡建设行【政部门统一制—定 !第二:十五条? 租赁人申请—续约:的应当在合》同期限?届满前3个月向【市、县(市》)、:。区住房?。保障:管理机构提出—申请提交户籍—、家庭人口、收入、!资产及住《房等情况的》申报资料由住房保】障,管,理机构审核后—。仍符合?公共租赁住房—。保障条件的再进【。行续约 【    租赁人【提前解除《租赁合同《的应当提前》一个月告知出租人】。并按照?租赁合同约定缴【。清相关费用 【 ? 第二》。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!。房租:。金标:准应当适当》低于同地段》同档:次住房市场价—。租金市场租金委托具!有专业资质》的中介机构评估【测定具体租金—标准根?据保障?对象收入水平—、住房、《户籍情况实行—分类分档核定—平均租金控制在市】场租金的7》0%左右 —     基本】家庭原自有》住房面积《的部分对应》的公:共租:赁住房面《积执行市场价租金】标准 《    》 ,市中心区公共—租赁住房家庭的人均!。可支配收入》标准、公共租赁【住房:租金等标准》由市住房《。和城乡?建设行政部》。门,拟定报市《。政府批准《;其他?县(:市)、区的上—述标准由各县(市】),、区 ?  《   住《房和城乡建》设行政部门拟定报】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! :。 ,  :  公共《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!人均可支配》收入标准、保障面积!标准、?公共:。租赁住房租金—等标准调《整,时应当予《以公布 《 : ? 第二《十七条? ,租赁:家庭有下列行为【之,一的由公共租—赁住房产权单位【与租赁家庭解除【租赁合同收回其租赁!的公共?租赁住房租》赁家庭应退出—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!而拒不退出的按同区!域同:类住房?的市场?租金计收其超期居住!的,。。租金并由公》共租赁住房》产权单位依法—申,请人民?法院强制退出— :     (【一)将租赁住—房转借、转租、私】自,。。合租的;《     】(二)擅自对住房进!行二:。次装修、改变—原有使用功能—及结:构、改变居住—用途、从事其—他经营或非法活【动等的; —。     —(,三)租赁人购买、】受,赠、继承或》在,租赁合?同期限内《收入超过当地政府】规定标准的;—  》   (四)—连续6个月以上未】在租赁住房内居住的!; 》    (五)连续!3个月?以上未按《期交纳租《金的; 》     (六)!获得其它形》式政策性《住房保?。障的;     !(七)其它》违反租?赁合同行为 】 第六章 监督管理! 第二十!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!建设行政部》门应: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!共,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进!行监督检查》并公布?。监督检查结果 【    — 各县(市)—、区:人民政府《应当定期向社—会公:布公共租赁住—房,保障:情况 ? , ?。 , , 第二十九条— 任何单《。位和个人均有—权对公共租》赁住房保障行政行为!及公共租赁》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!情况进行监督—对违反公共租—赁,住房保障管》。理规定?。的行为进行举报【或,者控告?市、县(市)、区】住房: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!或者:其他部门应当及时】受理并组《织核查、处理— 第!三十:条 市、》县(市)、区—住房保障管理机【构应建立健》全公共租《。赁住房档案管理【制度完善《档案的收《集、保管《、利用等工作并【根据申请《家庭享受住房保【。障变动情况及—时变更住房》档案实现公共租赁】住房档案的》动态管理 — 》 第三十一条 【公共:租赁住房租》。赁家庭应当及时交纳!房,租及房屋使用过程中!发生:的其他费《用拒不交付的—除依据合同约—定处理外也可以通报!其所在单位从—其工资收入中—。直接划?扣 !。第三十二条 —申请人隐瞒》家庭收?入、资产、住房状况!或提供虚假》材料:申请公?共租赁住房的各受】。理,、初:审、复审、审核【。单位不予受理或终止!。审查两年《内不再受《理其住?。房保障申请 — 》 :。第三十三条》。 申请人通过欺骗】等手段已经获得公】共租赁住房保障核】准的三年内不再受】理,。其住房?保障申请并》由核准单位按照【下列规定处理 】。 :    (一)已】经登记但尚未—获得:公共租赁住房—保,。障的取消其登记【;     !(二)已经租赁【公共租赁的》责令其退出公—共租赁住房并按市】场价:格的:补交房租 — :  :  对不再》符合公?共租赁住《房保障条件的配租】家庭拒不腾退住房的!将对其有关情况【向社会?公示 》。     被责令退!。出或应当退出拒不退!出,公共租?赁,住房保障的人员其行!为,记入“河北》省数字住房保障【信息管理系统”【。五年内不《得,再受理?其任何形式》的住:房保:障申:请 第三!十四条 住—房保障管理部门或】者其他有《。关行:政,管理部门《的工作人员违—反本办法《规定严重失职、滥用!职权、营私舞弊、】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!。共,租,赁住房申请人—。、承租人合法—权,益的给予处》分;涉嫌犯罪的依】。法移送司法机—关处理 第七章 !附则 》 :。 ,第,三十:五条 各开发—区、管理《区,、工业区等政—府派出?。机构所辖区域—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!本办法执行 】 , 第三—十六条? 本办法自公布【之日起施行》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