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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唐山市公共》。租赁住房管理办【法
唐山市】人民政府《关于:。印发唐山《市公共租赁》住房管理办法—的通知
唐!。政发〔2《011〕14号【。
?各县(市)、区人民!政,府各开发区(管理区!、工业区)管—委会:。市政府各部》。门市直各单位
【
》唐山市公共租赁【住房管理办法已【经,市政府第五十—二次常务会议审【。议通过现印发你们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】好落实?
,
二〇?一,一年五?月,三十日
》第,一章 总则
! 第一条 为【解决城镇《中等偏下收》入家庭及新就—业、外来务》工人员?等特殊群体的—住,房困难根据》国,家,、,省有关规《定结合本市》实际制定本办—法,
】第二条 》本市行?政区: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!供应、申请、配租、!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!动,适用本办法
—
?
第三条 本!。办法所称公共租【赁住房是指政府【提供政策支持由【政,府,或,企业、其他机构投】资建设限定建—设,和租金标准面向一】定时:期内无?力通过市场》解决住房问》题,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!住房困难家庭—等群体出租的保【障性住房
!
第四》条 市住房和—。城乡建设行》政部门负责全—市,公共租赁住房工作】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!保障管理机构负责】路南区、《路北区?。、高:新技术产《业开发区(以—下简称?市中心区)公共租】赁住房?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!工作
! 市中?心区以外其他县【(市)、区住房和城!。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!本行政?。区域内公共租赁【住房的?管理工作县(市【)、区政府确定的非!营利性住房》保障管理机构负责】本行政区《域内公?共租赁?住房管理的具体【组,。。织实:施,工作
! ,市民政部门负责【全市申请公共租赁】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!、家庭资产核定工】作的指导和监督县(!市,)、区?民政部门负责—本行政区域内申【请公共租赁住房【家庭的家庭》收入、家庭资产的】核定工作
【 发展和改!革、监察、》财政、?规,划,、国土资源、—。价格、税务》、人力资源和社会】保,障、公安、审计【、,统计:、金融管理等—部门及住房公—积金: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!工负责公共租赁【住房:的相关工作
【 各县(【市):、,区街道?办,事处(镇人民政府】)及:社区居民《委员会?按各自职责做好【相,关工作
第二章】 房源供《应
— 第五条 公共【租赁住房的房—源筹集渠道主要【包括
】 , (一)政》府直接投资组织建】设和收购的公—共租赁住房;
】 —(二:)政府在商品房【开发项目、经—济适用住房》、危旧平房改造【、城中?村改造等项目中【。配建的?公,共租赁住房;
! (—三)经济《。。、科:技、产?业等园区及企—事,。。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!赁住房(包括公【寓、宿舍等)—;
】 (四)各类保障性!住房、直管》。公房、自管》公房等转换的—公共租赁住房;
】
, ? (五》。)社会投《资,主体建设的公—共租赁住房;—。。
,
》 (?六)社会捐赠—。及其:他渠道筹集的—公共租赁住房
】
第六】条, 公:共租赁住房》建设用地应当在【土地供应计划—中优先?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!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!保障规划年度实【施计划在申报年【度用地指标时单独】列出保证供应—
《
第七—条 :成套建设的公共租】赁住: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!控制在4060平方!米以内小高层—、,高层住房可以—。适,。当增加5平方米
!
《 第八《。条 公共租赁住【房建设项目要认【真落实公共租赁住】房建:设和运营的收费【减免及税收》优惠政策免收—各种行政事》业性收费和政—府性基金
】第三章 申请条【件与保障《方式:
第九条!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!的,城镇中?等偏下收入基—本家庭可以申请公】。共租赁住房
】 (一)】基本家?庭成员中至少有【1,人具有本市常住【户口
《 :户籍不?在本地的新参—加工作人员、外【来务工人员进行暂住!登记办理暂》住证且与用人单位按!。有关规定签订6个月!。以上的劳《动聘用合同;—
,
— (:二)基本家庭—。上,年度:人均可支配收入一】人户为当地政府【。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!人均收入标准的【1.:3倍以下二》人户为?标,准的1.1倍以下三!人及以上《。家,。。庭为标准《的,1倍以下且家庭资产!符,合规定的标准;引】进人才的收入标准】按政府?确定相应标准核定】;
!(,三)基本家庭无住】。房或人均住房面【积(指建《筑面积下同》),在1:5平方米以》下且住房总面积在5!0平方米以下
】
—第,十条 本《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!个以上成员》基于婚?姻,、血缘、收养而【产,生的法定的》赡养、扶养和抚养关!系的社?会生活单位
—。
,。 家【庭内可以包含多个】基本家?庭本办?法所称基本》家庭是指已婚男女】及,其未婚子女组成的】家庭
】 , 离异一年以上人】员、满35周岁以上!未婚人员或父—母(子女)不在【当,地的未婚人》员,按,基本家?庭对待?
【 符合条件的单身人!员可以共同申—请公共租赁》住房其收入标—准按第九条》第二项核定
【 《 , 申请公共》租赁住?房的人员应当—是家:庭中具有完》全民事?行为能力《的成:员
》
? 第十一条 家庭】。年度可支配》。收入是?指基本家《庭的:家,庭成员?的年收?入总和包《括,工资、奖《金、津贴、补—贴等劳动收入和储】蓄存款?利息等财产性收【入,
】家庭资产是指基【本家庭成员名下的动!产,和不动产包括—房产、汽车及—现金、?有价证券、投资(】含股:份)、存款、—。债权等离《婚人员原住房析【产部分?产权列入其》资产
】 第十二》条 :家,庭无现住房的其基本!家庭为?。无住房家《庭
《 《 ,有现住房的家庭【含两个以《上基本家庭的其无】现住房的基本家庭为!准无房家《庭其:住房困难程》度按:家庭所?有成员的现住房总】面积除?以全部家庭成员【的人数?计算
! 有现住房的—基本家庭按》现住:房面积除以》。基本家庭成员的人】数计算其住》。房人均面积》低于保障保准—的,为现住房困》难,家庭
】 现住房包括自】有产权(含共有【产权:)住房和承》租公有住房
—
》 2004年12!月31日后以出售、!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!人的自?有住:房计入现住房但经】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!殊原因确需》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!
【 申请人的》父母或子女有两套】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!个基:本家:庭独立居住的应计】入基本家庭住房面】积
第】十三条 《住房和城乡》建设行政部》门根据年度公—共租赁住房可租赁】数量:、住房需求状况等】情况按照住房困难】。程度、收入水平【等因素排《序轮候的原则—拟定当年或》当批公共租赁住房】。租赁的无住房、【现住房困难和准无房!等各类住房困难【群体的具体》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!批准:后,公布执行
第四章!。 ,预登记、申请与核】准,
:
第》十四条 对申请租赁!公共租赁住》。房的家庭实行预登记!制度
?。。。
?。 申请—人持户口《薄(暂住《证)、身份证、房】屋,。所有权?证,(租赁证明)—、收入证明、劳动】聘用:合同:、资产证《明等:材料向当地住房和】城乡建设行政—部门提?出书面申请,— 住房和《城乡建设《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!进,行形式审查》经审:查,符合:条件的家《庭,核发预登—记,证明
【 取得预登记证!明的家庭其家—庭成员、住房—和收入等情况发【生变化的,应当及时!向当地住《房和城乡建设行政】部门申?报
】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!政部门依据人均住】房面积、家庭结【构、人口《数量、户《籍年限?和收入水平等—。因素按不超过当【。年或当批可供租【赁公共租赁住房【数量12《0%的比例确—定预租赁对象并向】社,会公布
》 根据房!源,供应数量首先—保障无住房家庭再分!别确定现住房—困难及准无房—家庭的供应数量现住!房困难类预租赁对象!应当按基本家庭现】住房人均面积—计算确定;准—无房类预租赁对【象根据?房源及申《请人的数量情况【可以按家庭现住房人!均面积计算确定也】可以通过《公开摇号的方—式确:定
【 , 被公布家庭应在规!定期限内提》出,购房申请;对—逾期未申请的—,取消预《。登记资格取》。消资格后仍需申【请公共租赁》住房的?,应当重《新预登记
【
第—十五条 预租赁对】象申:请租:赁公共租赁住房【应当提交以》下材料
— (一【)户口簿(暂住证)!、身:份证;
《
—。 (二)公共租【赁住房申请表—;,
: (三】)房屋所有权证(】租赁证明);
】
, , (四【。。) 婚姻状》况证明材料;
】
: 》(五) 家庭收入】情,况证明材料和资产申!报材料;
!。 ?(六)劳动聘用合同!书,;
? 》 (:七) 诚《信承:诺书、同意》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!核,。查且核?查结: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!件;
】 (八)》 应当提交的其【他材料
》
—第十六条 对—预租赁对象》提,出的:申请:及,有关材料进行—审核和?公,。。示
》 (一—)申请人户口所在地!街道办事《处或镇人民政—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!申请的受理、初审】及初:审公示;
— ? (二)路南】区、路北区》、高新技术开发区】住房保障管理机构】。负,责本区公共租—赁住:房申请的复审;【市住房?保障管理《机构负?责市中?心区公共《租赁住房申请的审】核、公示、核准;】
(!三,)除市?中心区以外》的,其,他县(市《)、区住房和城乡】建设行政部门—负责本?行政区?域内公共租赁住房】申请的?审核、公示、核准】;
— (《四)县(市)、区民!政部:门负责审核申请【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!收入和?资产
?
:
第十七条! 初审单位自受理之!。日起1?5日内提出初审【意见
— , : 经初审符》合公共租赁》住房条件的将申请】。人申报的基本情【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!。人户:籍所在地(现居【。住地)或工作单位公!示7:日
— 公示期间【有异议的初审单位】应当进行查证公示期!满符合公共租赁住】房条件且公示—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!不成立的《。将初审意见和—申请材料一并报送】收入审核《单位
— 初审单位可!以组织居《民委员会从事—。公共租赁住房初【审的具体工作
【
:
《 ,第十八条 收入审】核单:位应当自《收到申请材料之日】起10日内就申请人!家庭收入、》资产是否符合公共租!。。赁住房条件提出审核!意见连?。同申请材料一—并,送,同,级审核(《复,审)单位
—
第【十九:条 复审单位自收到!申请材料之日起【15日?内就申?请人是否符合公【共租赁住《房条件?提出:复审意见;对符合条!件的连?同申请材料一—同报审核单位
】
》 第二十条 审核单!位应当自收》到申请材料》。之日起15日—内提出审《核意见
《。
—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!房,条件的申请人—基本情?况在:当地媒体《和户籍所在地(现居!住地)?或工作单位》公示7日公示—期内有异议的—审核单位应当会同】收入审核单位和初审!(复审)《单,位进行查《证,。
》 公示期满【对,符合公共租》赁住房条件且—公,。示,无异议或经》查证异议不》成立的发《放公共租《赁,住房租?赁,证明:
】符合:租赁条件的申请【人数量低《于,公共租赁住房可租赁!套数时?空额部分可按—照第十四条的相【。关规:定排序依次递—。。补
?
》 第二十《一条 ?对申请材料不规范、!不齐:全、不真实》或者不?符合公共《租赁住房《条件:。的各受理和初审、】复审、?审核单位应当书面】告,知申请人《并说明?理由
— 对申—请材料不规范—、不齐全的申请人】应当在收到书面【告知之日起5日【内规范、补全申请】材料
—
《第二十二条》 对本地常驻户籍】申请家庭的审—核按以上程序执行对!有暂住户《籍,证明的外《来,家庭可由审核单位受!理、审核、公示其中!收入及资产由收【入审核?单位负责
! 各受理、【初审、复《审、审核、核准【单位可?以,通,。。过入户调查、邻【里访问以及信—函索证等方》式对申请人的家庭】人口、收入、资产和!住房状况《等进行核《实申请人及》有关单位和个人【应当予以配合如【实提供有《关情况?
在受】。理、审核过》程中情况复杂、【租赁房屋《数量较大的可适【当延长时限并提前向!社会公?布,
第五章 租赁管!理,
—第二十三条 公!共租赁住房的配【租实行轮候制度符合!条,件,的家庭凭《公共租赁住》房租赁证明选择【住房办理租》赁手续?
【 ,。。公共租赁住》房租赁证明持—。有人的数量多—于,当批:房源时?。。按照第十四条的【相关规定进行排序或!采取摇号等方式确定!租赁人由公共租赁】住房产权《单,位与其办理租—赁手续
! 企业投资建设】的公共租赁》住房优先用于本单】位新就业职工、外来!务,工人员、住》房困:难的职?工居住?
,
【因可租赁的公共【租赁住房《数量:限制取?得公共租赁住房【租赁证?明而:未租到?公共:租赁住房《的应当直接租赁下】批公共租赁住房一】年之内?未租到公共租赁住房!的按原审核程序【进行:复查:已,列入当期或》当,批租赁公共租—赁住房因个人原因而!不办理租《赁手续的取消租赁资!格两年内不得—重新:预,登记
?
,
第二】十四条? 配租家庭与公【。共租赁住房产—权单:位签订公共》租赁住房《租赁合同并办—理入:住手续公《共,租赁住房租赁合同】期限为?5年以下
》。
— 公共租《赁住房合同要约定双!方当事人《的权: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!违约:责任、担保责任【。。等
】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!合同样?本由市住房和—城乡建设行》政部:门统一制定
!
,
第《二,。十五条 租赁人【申请续约的应当【在合同期限届满【前,3个月向市、县【(市)、区》住房保障管理机构】。。提出申请提交户【籍、家庭人》口、收入、资产及住!房等情况的申报资料!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!审核后仍符合公【共,租赁住房保障条件】的再进行续约
】 租赁】。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!。的应当提前》一个月?告知出租人》。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!缴清相关费用
【
: ,
第二—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!房租金?标准应当适当低于同!地段同档次住房市】场价租金市场租【金委:托具有?专业资质的》中介机构《评估测?定具体租金标—准根据保障对象收入!水平:、住:。房、户籍《情况实行分类—分档核定平均租【。。金控:制在市场租》。。金的70%左右【
: ? 基本》家庭原自有住—房面积的部》。分对应的公共租赁】住房面积执行市场】。价租金标准
—
》 市中心区公共租!赁,。住房家庭的人均可支!配收入标准》、公共?租赁住房《租金等标准由—市住:。房和:。城乡建设行》政部门拟定报—市政:府批准;其他县(市!),、,区的上述《标准由?各县(?市)、区
! , 住房《和城乡建设行政部】门拟定报本级人民】政府批准
】 公共租赁】住房:保障家庭的人均可】支,配,收入标准、保—障面积标《准、公共租》赁住房租金》等标准调整时应【当,予以公布《
第!二,十七条 《租赁家庭有下列【行为之一的由—。公共: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与!。租赁:家,庭解除租赁合同【收回其租赁的公【共租赁住房租—赁家:庭应:退出租赁的公共租赁!住房而拒不退出的按!同区域同类》。住房的市场租金【计收其超期》居住的租金》并由公?共租赁住《房产权单位依法申请!。人民法院《强,制,退出
【 :。 (一)将租—赁住房转借》、转:租、私自合租的;
!
: 》(二)擅《自对住房进》行二次装修、改变】原有使用功能及【结构、改变》居,住,用途、?从事其他经》营或非?法活:动等的;
》
— (:。三)租赁人购买【、受赠?、继承或在》。租赁:合同期限内收—入超过当地政府规定!标准的;
】 (四)连】续6个月以上未在租!赁住房内居》住的;
! (五)连续【3,个,。月以上?未按期交纳租金【的;
《 , 《 (六)获得其它形!式政策性住房保【障的;
!(,七)其?它违反租赁》合同行为
》。
第六章 监督!管理
》。。
第二十八条 !市住房和城乡建设】行,政部门应当会—同有关部门对公共】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进!行监督检查并公布】监督检查《结果
【。 各县(市)】。、区:人民政?府应:当定期?向社会?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!障情况
】
:。 第二十九条—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均有权对公》共租赁住房》保障行政行为及公】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!的,有关情况《进行监督对违反公】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!规定的行《为进行举《报或者控告市、县(!市)、区住房和【城乡: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!他部门?应当及时《受理并组织核查、】处理
》
第—三十条 市、【县(市)、区住房】保障管理机构应建立!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!案管理制度完善档】案的收集、保管、利!用等:工,作并根据申请—。家庭享受住房—保障变动情况及时】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!共租赁?。住房档案的动—态,。管理
! 第三十一条 【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家!庭应当及时交纳房】。租及房?屋使用过程》中发生?的其他费用拒—。不交付?。的除依据《。合同约定处理—外也可?以通报其所在单位】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!划扣
》
第—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!瞒家庭收入、资产、!住房状况或提供虚】假材:料,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!各受理、初审、【复审、审核单—位不予受理或终止审!查两年内《不,再受理?其住:房保障申《请
】 第三十三条 申】请人通过欺骗—等手段已经获得公共!租赁住房保障核准】的三年内不》再受理其《住房保障申》请并由?核准:单位按照下列规【定处理
— 》(一)已经登—记但:尚未获得公》共租赁住《房,。保障的取消》。其登记;
! (二)已经租!赁公共租赁的责【令其退出公共—租,赁住房并按市—场价格的补交房租
!
《 , 对不再符合公】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!的配租家庭拒不腾】。退,住房的将对其有关】情况向社会公示【
被!责,令退出或应当退出拒!不,退出公共《租赁住房保障—的人员其行》为记入“河》北省数字住》房保障信《。息管理?系统”五《。。年内不?得再受理其任—何形式?的住房保障申请
】
第三十四!条 住房保障管理!部门:或者其他有关—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!人员违反《本,办法:规定严?重失职、滥用职权】、营私舞弊、索【贿受贿或《者侵害公共》租赁住房《申请人、承租人合】法权益的给》予处分;涉嫌犯罪的!。依法移?送司法机关》处理
?
第七?章 :。附则
【 第三十五条— 各开发区》、管理区、工业区等!。政府派出机构所【辖区域的公》共,租赁住房按照—本办:法执行
! 第三十六条【 本办法自公—布之日起《。施行
【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