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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唐山:市公共租赁》住房管理《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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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山市《人民政?。。府关于印发唐山市】公共租赁《住房管理办法的通】知 :
唐政发〔】201?1,〕14号
各县!。(市)、区人民政府!各开发区(管—理区、?工业:区)管委会市政府各!。部门市直各单位【
唐【山市公共租》赁住房管理办—法已:经市政府第五十【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!过现:印发你们请结合【实际认真抓好落【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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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《一年五月《三,十日
第一章 】总则
第!一条 为解决城镇中!等偏下收《入家庭及新就业【、外来务工人员等特!殊群体的《住房困?。难根据国家》。、省有关规定结合】本市:实际制?定本办?法
—
第二条 本!。市行政区域》内公共租《赁住房的供应、【申请、配《租、退出和监督管】理等活动适用本【办法
】 第?三条 本办法所称】公共:租,赁住房是《指政府提供》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!业、其他机构投【资建设限定建设和】租金:标准面向一定时期内!无力通过市场解【决住房问题的城镇】中等偏下收》。入住房困难》家庭等?群体出租的保—障性住房
!
第四》条 市?住房和城乡》建设行政部门—负责全市公共租赁】住,房工作的指导和监】督市:住房保障管理机构】。负责路?南区、路《北,区、:高新技术产业—开发区?(,以,下简:称市中心区)—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!具,体,组织实施《工,作
? 市中心!。区以外其《他县(市)》、区住房和城乡建】设行政?部门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!的,管理工作《县(市)、区政府】确定:的非营?。利性住房保障—管理机?。构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内公《共租赁住房管理的】具体组织实施工作】
》 : ,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!申请公共《租,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!。入、家庭《资,。产核定工《作的指导《和,监督县(市)、【区民政部门负责本】行政区?域,。内申请公共租—赁,。住,房家庭的家》庭收入、家庭资产】的核定工作
】 :。 发展和—。改革、监《。察、财?政、规划、》国土资?源、价格、税务、】人力:资源和社会保—障、公安《、审:计、统计、金融管】理等部门及住房公积!金管理机构根据【职责分?工负责公共租赁【住房的相关工作【
各县】(市)、区街道办】事处(镇人民政府】)及社区居》民委员会按各—自职责做《好相关工《作,
第二章 —房源供应《。
》。 第五条 》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!筹集渠道主要包括
!
? ? (一)政府—。直,接投资组织建设和收!购的公共租赁住【房;
】 (二)》政府在商品房开【发项目、经济适【用住房、危旧平【房改造、城中村【改造:等项目?中配建的公共租赁】住房;
】 , (三)经济、科!技、产?业,。等园区及《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!共租赁住房》(,包括公寓、宿舍等】);
! (四)各类保障】性住房、直管公【房、自管公房—等转换的公共租赁】住房;?
】(五)社会》投资主?体建设的公共—租赁住房;
—
》 (六)社会捐赠!。。。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!共租赁住房
【
—第六条? 公共?租,赁住:房建设用地应当【在土地供应计划中】优先安排并纳—入我市土地》利用年度计划和住】房保障?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!申报年度用地指【标时单独列》。。出保证供应
】。
第七【。条 成套建设的公共!租赁住房《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!制在4060平【方米以内小高层、高!层住:房可:以适当增加》5平方米
!
?。。第八条 《公共: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要!认真落实公共租【赁住房建设》和运营的收费减【免及税收优》。惠政策免收各种【行,政事业性收费和【。政,府性基金《
第三章 申!请,条件与保障》方式
第!九,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!件的:城镇中等偏下收入】基本家庭可以申请】公共:租赁住房《
— :。(一)基本》家庭:成员中至少有1【人具:有本市常住户口【
: 户籍《不在本地《的新参加工》作人员?、外来务工》人,员进行暂《住登记办理暂住【证且与?用人单位按有关【规定签订6个—月以上的劳动聘用】合同;
》 》 (:。。。二,。)基本家庭上年【度人均可支》配收入?一人户为当地—政府:确定的公共租赁住】房人均收入》标准的1.》3倍以下二》人户为标《准的1.《1倍以下三》人及以?上家庭为标准的1倍!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!规定的标《准;引进人》才的:收入标?。准按政府确》定相应标《准核定;
》
, 》 (三)基》。本家庭无住房—或人均住房面积【(指建筑《面积:下同)在15—。平方米以下且—住房总面《积在50平方米以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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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。条 本办法所—称家庭是指》两个以上成员基于】婚姻:、血缘、收养而产】生的法?。定的赡养、》扶养和抚养关—系的社会生》活单位
】 家庭》内可以包含多个基】本家庭本办法—所,称基本家庭》是指: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!女组:。成的家庭
— 离异】一年以上人员、满】35周岁以上未婚】。人员:或父母(子女)【不在当地的》未婚人员按基—本家庭对《。待
? —符,合条件的单身—人员可以《共同申请公共租【赁住:房其收入标准按【第九条第二项核定】
》。 申《请,公共租赁住房的人】员应当是家庭中具有!完全民?事行为能力的成员
!
第】十,一,条 家庭年度可支配!收入是指基本家庭】的家庭成员的年收】入总和?包括工资、奖金、】津贴、补贴等—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!利,息等财产性》收入
》 》家庭资产是指基本】家庭:成员名下的》动产和不动》产包括房产、汽车】及现金、有价—证券、投资(含股份!)、存款、债权【等离婚人员原住房】。析产:部分产权《列入其资产》
— 第十《二条 家庭无现【。住,房的其基本家庭为无!住房家庭
【 有现【住房的家庭》含两:。个以上基本》家庭的其无现住【房的基本家庭为【准无房家庭其住房】困难程度按家庭【所有成员的现住【。房,总面:积除以全部家庭成员!的,人,数计算
》 ?。 有现住—房的基本家庭按现住!房,面积:除,以基本家庭成—员的人?数计:算其住房人均面【积低于保《障保准的为现住房困!难家庭
!。 现住房包—括自有产权(含共】有产权)住房和承】租公有?住房
! 2004》。。年12月31日后】以,出售、赠与等形式转!。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!计,入现:住房但经审》核认定属《医疗:等特:殊原因确需转让【。住房:的可不计入
【 —申请:。人的父?母,或子女有两》。套以上住《房且能满足每个基】本家庭独立居住的】。应计入基《本家庭住《房,面积
】第,。十三:。条 住房和城乡【建设行政部门根据】年,度公:共,租赁住房可》租,赁数量、住房—需求:状,况等情况按照—住,房困难程度、收入水!平等因素《。排,。序轮候的原则拟定】当,年或当批公共租赁】住房租赁的》无住房、现住房困】难和准无房等各【类,住房:困难群体的具体标准!经本级人民政府【批准后公布执行【
第四《章 预登记、—。申请:与核准
《。
《 第十四条 对申请!租赁公共《。租赁住房的家庭实行!预登记制度
】 申请人持!户口薄(暂住证)】、身份证、房屋【所有:权,证(租赁证明—。)、收入证明、劳动!聘用合同《、资产证明等材料向!当地住房和城乡【建设:行政部门提出书面】申请,? 住房和《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!申,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!。经,审查符合条件的【家庭,?核发:预登记证明
—
, 《 取得预登记【证明的家庭其家庭成!。员,、住房和收入—。等情况发生变化的,!应当:及时向当地住房和城!乡建设行政部—门,申报
《。 》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!政部门依据人均住】房面积?、家庭结《构、人口数量、户】籍年限和收入水【平等因?。素按不超过》当年或当批》可供租赁公共租【赁住房数量》。120%的比例【确,定预租赁对象—并向社会公布—
,
, —根据房源供应数量首!。先保障无住房家庭再!分别:确定现?住房困难及准无【房家庭?的供应数量》现住房困《难类预租赁对象应】当按基本家庭现【住房人均面积计【算确定;准无房类预!租赁对象根》据房:源及申请人的数量情!况可以按家庭现住房!人均面积计算确定】也可以通过公开【摇号的?。方式确定
— 《 被公《布家庭?应,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购!房申:请,;对:。。逾期:未申请?的,取消预》登记资格取消资格】后仍需申请公共租】赁,住,房,的,应当《重新预登记
】
》第十五条 预租【赁对象申请租赁【。公共租赁住》房应当提《交以下材《料,
— (一)户口簿】(暂住?证)、身份证;【
— :(二)公共租—赁住房申《请表;
】 , (三)房屋【。所有权?证,(租赁证明);【
【 (四《) 婚姻状况—证明材料;
! ?。 (五) 家庭】收入情况证明—材料和资产申—报材料;
! : ,(六)劳动聘—用合同书;
【 ? (七》) 诚信《承诺书、同意接【。受住房和经济—状况:核查且核查结—果予以公《示的书面文件—;
:
: 《 (:八) 应当提交的其!他材料?
?
《 第十?六条 对预租赁对象!提出的申请及有关材!料进行审核》和公示
! (一)》申,请,人户口所在地街【道,办事处或镇人民【政府负责公共租赁】住房申请《的,受理、初审及初审公!示;
【 (二》)路南区、》路北区?、高新?技术开?发区住房保》障管理机构》负,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!申请的复审;市住房!保障管理机构—负,责市中心区公—共租赁住房申—请的审核、公—示、核?准;
— (三)【除市中心区以外【的其他县(市)【、区住房和城乡【建设行政部门负【责本行政区域—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!的审核、公示—、核准;
! (四)县(市!),、区民政部门负责审!核申请公共租—赁住:房,的家:庭收入和资产—
【 第十七《。条 初审单位自受理!之,日起15日内提出】初审意?见
】 经初审符》。合公共租赁住房条】。件的将申《请,人申报的《基本情?况和:初审意见在申—请人户?籍所:在地(现居住地)或!工作单位公示7【日
】 公示?期间有异议的初【审单位应《当进行查证公—示期满符《合公:共租赁?住房条件且公—示无异议或》经查证异议不成立】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!材料一并报送收入审!核单:位
? —初审单位可以—组织居民委员会从事!公共租?赁住房初审的具体工!作,
—。 第十八》条 收入《审核单位应当自收】到申请材料之—日起10日》内就申?请人家庭收入—、资产是否符合公】。共租赁住房条件【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!请材料一并》送同级审核(—复审:)单位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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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复!审单位自收》到申:请材料?之日起?1,5日内就申》请,人,。是否符合公共—。租赁住?房条件提出复审意】。见;对符合》条件:的连:同,申请材料一同报审核!单位
】 第二十条 【审核单位应当自【。。收到申请材料—之日起15日内提】出审:。核意见
— 对—符合公共《租赁住房条件的申】请人基本情况在【当地媒体《和户籍?所在地(现居住地)!或工:作单位公示7日【公示期内《有异议的审核单位】应当会同收入—审核单位和》初审(复《审)单位进行查【证
— 公《示,期满对符合公—共租赁?住房条?件且公?。示无异议或经查【证异议?不,成立的发放公共租】赁,住房租?赁证明
— : ?符,合租赁条件》的申请人《数,量,低于公共租》赁住房可《租赁套数时空额【部分可按照第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排!序依次递补》
【。 ,第二:十一条? 对:申请材?料不:规范、不齐全、【不真实或者》不符合公共租—赁住房?条件:的各受?理,和初审?、复:审、审核《单位应当书面告【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!。
,
》 对申《请材料不规范、不齐!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收!到书面告知》之日起5日》内规范、补全申请】材料
—
第二十二条! 对本地常驻户【籍申请?家庭的审核按以上】程序执?行对有暂住户—籍证:明的外来家庭可由审!核单位受理》、审核、公示其中收!入及资产由收入审核!单位负责《
》 各受理、【初审、复审》、审:核,、核准单位可以【。通过:入户:调查:、邻里访问以及信】。函索证等方》式对申请人》的家庭人口》、收入、资产—和住:房状况?等进行核实申请【人及有关单位和个】人应当?予,以配合如实提—供有关情况
! 在受理、审核过!程中情况《。复杂、租《赁,房屋数?量较大的可适当延长!时限并提前向社会】公布
第五章 租!赁管理
》
第二—十三条 公共】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!轮候制度符合条【件的家庭凭公共【租赁住房租赁证【明选择住房》办理租赁手续—
《 公共—租赁住房租赁证明】持有人?的数:量多于当批房源【时,按照第十四》条的相关规定—进行:排序:或,采,取摇号?。等方式确定》租赁:人由公共租赁住【房产权单位与其【办理租赁手》。续
】 企业?。投,。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!房优先用于本单【位新就业职工—、外来务工》人员、住房》困难的职工居住
! ? 因可租—赁的公共租赁住【。。房数量限制》取,得公共?租赁:住房租赁证》明而未租到公共【租赁住房的应—当直接租赁下—批公共租赁住房【一年之?内未:租到公共租赁住【房的按?原审核程《。。序进行复查已列入当!期或当批租赁—公共租赁住》房因:个人原因而不办理】租赁:手续:的取消租赁资格两】年内不得《重新预登记
!。
第二十【四条: 配租家庭与公【共租赁住《房产权单位签—。订公共租赁》住房租赁合同并【办理入住手》续公共?租赁住?房租赁合《同,期限为5年以—下
? ? 公共租—赁住房合同要—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!利和:义,务并明确《约定违约责任、担保!责任等
《。
, 公【共,租赁住?房租赁合同样本由市!住房和城乡》建设行政部门统【一制定
—
第—二十五条 租赁人申!请续约?。的应当在合同期限】届满前3个》月向市、县(—市)、区住房保障】管理机构提出申【请提交户籍》、家庭人口、—收入、资产》及,住房等?情况的申报》资料由住《房保障管理机构审核!后仍符合公》共,租赁住房《保障条件的再—进行续约
! : 租赁?人提前?解除租赁《合同的应当》提前一?个月告?知出租?人并按照租》赁合同约定缴清相】关费用
》
第二】十六条 公》共租赁住房租金【标准应当适当低于同!地段同?档次住房市场价租】。金市场?租金委托《具有专?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!估测:定具体租金标准根】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!、住房、户籍情况】实,行分类分档核定【平均租金《控制在市《场租金?的7:。0%左右
【 基本【。家庭原自有住—房面积的《。部分对?应的公共租》赁住房?面积执行市场价租金!标准
】。 市?中心区公共租赁住】房家庭的人均可支】配收入标《准、公共租赁—住房租金等标准【。由,市住:房和城乡建》设行:政,部门拟定报》市政府批《准;其他县(—市,)、区的上述—标准由各县(市)、!区,
》 ?住房和城乡建设行】政部门拟定报本【级人民政府批准
! 公共租!赁住房保障家—庭的人?。均可支配收入标准、!保障面积标准、公共!。。租赁住房《租金等标准调整时】应当予以公布—
第!二十七?条 :租赁家庭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由公共【租赁:住,房产权单位与租【赁,家庭解除《租赁合同收回其租赁!。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!家庭应?退出:租赁的公共租赁住】房而拒不《退出的按同区域同】类住:房的市场租金计【收其超期居》。住的租金并由公共】租赁住房产》权单位依法申请人民!法院强?。制,退出
?
》 :(一)将租赁—住房转借、转租【、私自合租的;
】
【(二)擅自对住【房进行?二,次装修?、改:变,。原有使用功能—及结构、改》变居住用途、从事其!他经营或非》法活动等《的;
— (三)【。租赁人购买》、受:赠,。、,继承或在租赁合同】期限内收入》超过当地政府—规定标准的;
】 ? : (四)连续6个月!以上未在《租赁住房内居—住的:;
:
?。 (五—)连续3《个月以上未》按期:交纳租金《。的;
》 《 (六)《获得其?它形式政策》性住房?保障的;
! (七)《其它违反《租赁:合同行为
第!。六章 监督》管理
— 第二十八条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!行政:部门应当会同—有关: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!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!查并:公布监督检》查结果
! :各县(市)、区【人民:政府应?。当定:期向社会公》布公:共租赁住房保障【。情况
》
第—二十九?条, ,任何单位《和个人均《有权对公共租赁住】房保障行政》行,为及公共租赁住【房保:障对象的有关情【况进行监督对违【反公共?租赁住房保障—管理:规定的行为进行举】。报或者控《。告市:、县(市)、区住房!和城乡建《。设行政部门或者其】他,部门应当及时—受理并?组,织核查、处理
【
— 第:三十条 《。。 市、县(》。市)、区住》房保障管理机构应】建立健全《公,共租赁住房档—案管理?制度:。完善档案的收集、保!管、利用等》工作并根据申请家庭!享受住?。房保障变动情—况及:时变: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!租赁住?房档案的动态—管理
! ,第三:十一:条 公共租赁住房】租赁家庭《应当及时《交纳房租《。及房屋使用过程中发!生的:其他费用拒不—交付:的,除,依据:合,同约定处理外也可以!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!工资收入中》直接划扣
— ,。
第三十】二条 申请人—隐瞒家庭收入—。。。、资产?、住房状况或提供虚!假材料申请》公共租赁住房的【各受理?、初审、复审—、审核单位不予受理!或终:止审查两年》内不再受理其—住房保障申请
【
:
第三十】三条:。 申请人通过欺【骗等手段已经获得】公共租赁住房—保,障核准的三年内不再!受理其?住,房保:。障申请并由核准【。单位按照下列规【定,处理
?
》 :(一)?已经登记《但尚未?获得公共租赁住【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!;
【 (二)已经租】赁公共租赁的责令】其退出公共》租赁:。住房并按市场—价格的?补,交房租?
【 对不再符合公共租!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配!租,家庭拒不腾退住【房的将对其有关情况!向社会公示
】 , 被责—令退:出或应当退出拒【不退出公《。共租赁?住房保障的人员其行!为记入“河北省【数字住房保障信息】管理系统”五年内不!得再受理《其任何?形式的住房保障申】请
《
第三》。。。十四条 住房【保障管理部门—或者其他有关—行政管?理部门的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!规定严重失职、滥】用职权?、营私?舞弊、索贿受贿【或,者侵:害公共租赁住房申】请人:、承租人《合法:权益的给予处分【;涉嫌犯《罪的:依法: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】
第七章》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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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,十五条 各开—发区、管理区、工业!区等政府派出机【构所辖区域》的公:共租赁住《房按照本办法执行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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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:十六:条 本办《法自:公布之日起施行【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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