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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邢台市城乡规—划管理办法》 邢台市人民政】府令 —[2012]7【。号 :    邢》台市城乡规划管【。理办法已经》。。2012年10月】11日市政府第五】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!通过现予《以公布自2012】年12月1日—。起施行 》 市 长 】 刘:大群:。。 二零一二—年十月十六日—    第一【条, 为了加强城乡规】划管理协调城乡【空,间布局?改善人居环境促【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!、协调、可持续发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,城乡规划法、河北】省城乡?规划:条例等有关规定结】合本市?实际制定本》办,。法,    【 第二条 【在本市行政》区,域内制定和》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!区内:进行建设活动适用】本办法?  》  》第三条 本办法【所称城乡《规划包括城镇—体系规划、城市规】划、镇规划、—乡规:划和村庄规划城市】规划、镇规划包括总!体规划和详细—规,划详细规划分为控】。制性详细规》划和修建性详—细规划  】  本办【法所:。称规划区是指城市、!镇和村庄的建—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!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!控制的区域》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!有关政府在组织编制!的城市总体规—划、镇总体规划【、,乡,规,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!城乡经济社会—发展:水平和统《筹城乡发《展的需要《划定  【  《 ,。本办法所称一城【是,指邢台?。市中心城区;五星】是指邢台县、—沙河市、内丘县、任!县、南和县》    【 , 本办法所称中心!城市规划直管区是】指邢台市《中心城区以及周边】的皇寺镇、会—宁镇、南石门镇【、羊范镇、沙河城镇!、留村乡、王快【镇、东汪镇、祝村】镇、晏家屯镇、官庄!镇、大孟村》镇和豫让桥办—事处等十三个乡镇】办事处的行》政,区域:范围   】 , : 第四条《。 制定和实施城乡】规划应遵循城乡统】筹、合理布局、节】约土地、集约发展和!先规划后建设的【原则注重近》期建设和长》。远发展?、经济社会发展【和,生态环境《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!、,。能源:节约和?综合利用保护历史】文化遗产保持—地方特色《。、民族特色和—传统:风貌防止污》。染和其?他公害并符合区域】人口发展、国防建】设、防震减灾—和公共卫生、公共】安全的需要 】   ? ? ,。。城乡规划的》编制应依据国民经济!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!土地:利用总?体规划等相衔—接 》  : ? ,市政府确定的重点】发展区?。。域为特定《地区其?规划应纳入》城镇体系规划、城市!。总体:规划 》  :  第五条】 县级?以上政府应将城【乡规划的编制—和管理经《费纳入本《级财政预算 】    第】六,条 市城乡规划局】负,。责指导全市规—划工作并《具体负责中心城市】规划直管《。区的规?。。划管:理县(市)城乡规】划管理部门》负责本行《政区域内的城乡【规划管理工作— ?    》 本市实行一【城五星规《划,统筹管理五星县(】市)规划《分局:。经市城乡规》划局授权负》责属地县(市)【城乡:。规划管?理工作 《。。 :    市区!规划分?。局为市城《乡,规划局的派出机构】协助属地政府—承,担本行政区》。。域内城乡规划的有】关工:作    】  镇、乡政府应】确,定相应?机,构或专人负责本【行政区域内的规【划管:理工作 —   ? 《市城乡?规划局可向县级城】乡规划?主,。管部门派驻城—乡规划督察员依【法对城乡规划编制】、审批、实》施和:修改进行督察 【 :   ? , 第七》条 市、县》(市)政《府设立城乡规—划委员会负责审议、!研究:、决策城乡规划制定!和实施中的重大【事项:其组成人员除政府】及相关行《政部门负责人外应】。吸收:专家:和公:众代表参加具体人员!构成、?工作职责、运作程序!和表决方式由—。各级:政府决定《  》。  第八条 !经依:法批:准的:。。城乡规划应》严格执行不得擅自】修改:;确需修改》的,应依:照法定程序》和权限进行 — , 任何《单位和个人》都应遵守经依—法批准并《公布的城乡规划【服,从规划管理》  》  》第九:条 :任何单?位和:个人都有权就—。涉及:其,利害关系的建设活】动是否符合城—乡规划要求向县级以!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查询;县级以上【城乡规划《主管:部门应健全相关【制度畅通信息渠道】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】的有关规定提—供,。相关信?息   【 任何单位】和个:人都有权对》城乡规划的制—定、实施、修改和监!督检查提出意见和】建议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?认真研究和采纳【合理的意见和—。建议  【  任何【单位:和,个人:都有权?。向县级以《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或其他有关部门【举报:、控告违反城—。乡规划?的行为有关职能【部门应及时受理并】依,法组织核查、处【理    】 ?第十:条 邢台市城市总】体规划由市政—府组织编《制报省政《府审批 《    — ,。 县级市城市【总体规划由》县,。级市政府《组织编制《。经市政府审》查后,报省政府审】批  —  ? , 县政府所》在地镇的《总体规划由县政府组!织编制报市》政府审批 》  《  : :。 镇总体规划和【乡规划由镇、—乡政府组织编制中】心城市?规划直管区内的镇】总体规划和乡规划】。报市政府审批;中】心城市规划直管【区外的镇总体规【划、乡规划报—属地县(市)政府】审批 ? : ,。   》 村庄规划由—属地乡、镇政府组织!编制中心城市—规划:直管区?内,的村庄规划》报市:城乡规划局审—批;中心《城市规划直管区【外的村庄规划报属地!县(市)政府审批】。 ?    第十!。。一条 纳入城市规划!建设用?地范围内的镇、【乡和村庄不》再单独编制镇—。总体规划、乡规【。划和村庄规划;纳】入镇规划建设—用地:范围:内,的村庄不再单独编】制村庄规划》。    【 ?第十二条 》市、县(市)政【府组织?编制的总体》规划在?。报上:一级政府《审批前?应先经本级人大常委!会审议并对审议意】见研究处理反—馈处:理情况   ! ? 镇:、,乡政府组织编制【的镇总体规划、【。乡规划?在报上级政》府审批前应》先经:镇、:乡人民代表大会审】议并对代表的审议意!见研究处《理反馈?处理情况 】   ? 村庄规划在】报送:。审批前?应经:村民会议或村—民代表会《议讨论同意 !   —第十三?条, 编制城市和县【政府所在地镇的总】体规:划应:统筹城市《、县行?政区域范围内的镇】、乡发展布局对区域!内的资源保护和【利用、各项基础【设施:、公共服务设—。。施和:防,灾等:城市安全设》施,布局进行综合安【排, 《   》。 编制?镇总:体规划应按》。照适度集聚》、节约用地、—有利于农业生产、】。方便农民生活—的,要求确定镇域内村】庄布点统筹安—。。排与村庄《相关的各类》基础设施和》公共服?务,设施、防灾等—公共安全设》施  —。  ?。 编制乡》、,村庄规?划应从乡村》实际出发尊重—。村民:意愿优?先,安排必需的基础设】施,和公共服务设施建】设体现民族、地【方、农?。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!设,    ! 第十四条 规划区!范,围、规划区》。内建:设,用地规模、》基,础设施和公共服【务设施?用地、水源地和水系!、基本农《田和绿化用地、【环境:保护:。。、自然与历》史文化遗《产保护以及》。。防灾减灾等》内容:应作为城市、镇总】体,规划:的强制性内容 【    】 第十五条 城市、!县,政府所在地镇—的各类专《项规划分别由—。城,市、县政《府有关部《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!编制:。经本级城《乡规划?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城!市或县政《府审批其他镇—的,各类专项规划由镇政!府组织编制报—城市或县政府—审批 ?  》单独编制的》各类专项规划—应分别纳入城镇体】系规划和城市、镇总!体规划 —  : , , 第十六条 市!城乡规划局组织【编制城?市控制性详细规划】经,市政府?。批,准,。后报市人大常—委会和省政府—备案 》  :  《 县(市)政—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组织编》制县级市城市及县】政府: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!细规:划,经,本级政府批》准后报本级人—。大常委会和市政【府备案 【 ,  》市,中心:城市规划直管区内】的镇:控制:。性详细规划》由市城乡规划局【会,同镇政府组》。织编制报市政府【批准 》。    【市中心城市规划直管!区外的?镇,控制:性,。详细规划《由镇政府组织编制报!属,地县(市)政—府批准 —  :  : 第十》七条: 城:市、县?、区(管委会)、镇!政府可组织》编制重要《地块的?修建性详细规划【;建设用地面积较大!或建:设位置重要的—建,设项目由建设单【位按城市、县城【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的要求编制该项目!用地范围内》的修建性详》。细规划报城市或县】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审定修建性【详细规划审定—前应在项目》所在地公告不少于十!日 《    【第十八?条 市、县政—府可组织编制—城市、县政》府所在地的总体城】市设:计也:可根据需要编制重】要区:域、地段以及—主要街道的城市设】。计  —  ? , 第十?九条 城市、县、镇!政府应根据》城市总体规划、镇总!体规划?、土地利用总—体规:划,和,。年,度计划?以及国民经济和社】会发展规划》制定近期建设—规划报总体规划审】。。批机关备案 【。。 :   —第二十条 城乡规】划组织编制机关应】委托具备相》应资质等级的单位】承担城乡《规划的?具体编制工作城【乡规划编制》单位应在《资质等级《许可的范《围内从?事城乡规划编—制工作   ! 外埠规划设!。。。计单位在本》市从事规划》设计应向市》城乡规划局履—行登记备案手续 !  ?  ? 第二十》一条 在自然生态】保护区、水源地【、历史文化保护区、!风景名胜区等规划】控制区?域,。内从事?建设活动应取得【。规划许可并应维护】其自然完整性 【    】 历史文化名城、】名镇、名《村所在地县》级政府应自其批【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!组织编?制,。历史文化名城、名】。镇、名村保护规划并!根据本地实际—。情况安排保》护资金列入本级【财,政,预算    ! , 风景名》胜区应编制总体规】划和详细《规划总体规划自风景!名胜区设立》之日起两年》内,编制完?成在:风景名?胜区:保护范围内从事建】设活:动应:取得:规划许可 — ,。    第二!。十二条 城乡规划报!送审:批前组织编》制机关应依法将城乡!规划草案予以公【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!于,三十日?;并采取论》证会、?听证:会或其他方式—征,求专家和公众—的意:。见 ?    》 城乡规划组织!编,制机关应充分考虑】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】并在报送审批—的材料中附具—意,见采纳情况及—理由 《    】第二十三条 城乡】规划组织编制—。机,关应及时公布经依法!批准:的城:乡规:划但依法不》得,公开的内容除—外 ?      城】乡规划组织编制机】关可以采用设置展馆!或,通过网站、报—刊等媒体宣传和【公示依法批准—的城乡规划 ! ,  ? 第二十四—。条 城乡规划组【织,编制机关应适时组织!有关部?门和专家对规划实】施情况?进行定期评估—并采:取论证会、听证【会或媒体等》方式征求公众—意见 — ,  《 ,第二十五《。条 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城乡规划组】织编制?机关方?可按规定的权限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!规,划、镇总体规划 !(一)上级》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!发生变?。更提出修《改规划要求的—;   》。。 (二《)行政区划调整【确需:修改规划的;  !  (《三,)因国务院》批准重?大建设工程确—需修改?规划:的;:。 :   (四—)经: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!;  《  (《五):城乡规划的审批【机关认为应修改规划!的其:他情形   【 修?改城:市、镇?总体:规划:前组:织编制机关应对原】。规划的实施情—。。况进行?总,。结并:向原审批机关—报告;修改涉及城】。市,、镇总体规划—强制性内容的应先向!原审批机关提出【专题报告经》同意后方可编制【修改方案 修【改后的城市、镇总】体规划应按》照,。原审批程序报批【 :   《第二十六条》 乡、村庄》规划有下列情—形,之一的组织编制【机关:。应组织?修改 《 ,  (一》)上级政府制定的城!乡,规划:发,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!要求:的;    【 (二?)行政区划调整【确需修改规划的;】    》 (三)其他法律】、行政法规规—定确需修改的 【    》修改乡、《村庄规?划组织编制机关【应组织论证依照【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!    第二】十七条 城市、【镇总体规划已—经依据法定程序修】改或因实施涉—及公共?。利益的工程建设需要!修改的有关》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!修改专项规划并【依照:法定程序报批 【 ,   第》二十八条 》控制性详细》规划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组织编—制机关应组织修改并!依照法?定程序?报批、备案》    》。 (一)城市—。、镇总体《规,划已经修改对控【制性详细规划—控制区域的功—能与布局产生—重,大影响的; 【 ,  (二》)国家和《省、市重点》建设项目对》控,制性详细规划控制】区域的功能与布【局产生重大影响的】。; :。    《 ,。(三)经评估发现控!制性详细规划—内,容存在明显缺陷【的;   — (四《)法:。律、行政法规规【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!形 ?   第二—十九条 修建性【详细规划、建设工】程设:。计方案的总》平面图有下》列情形之《一的组织《。编,制机:。关应组织修改并依】照法定程《序报批 》   (一)【因控制性《详细规划的修改导】致无法按照》修建性详细》规划:、,建设工程设计方案】。的总平面图》建设的;   】 (二)》因文:物保护、地质灾害和!其他涉及公》共利益原因致—使无法按照》修,建性详细《规,划、建设工程设计方!案的总平面》图建设的;   ! (三)法—律、行政《。法规规定的其他【情形    审!定机关应将修建性】详细规划《。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!的,总平面图的修改原】因、修改《草案予以公》示公示时间不得少】于十日?;并采取论证会、】听证会?等形式听取》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!意见:因修改给利》害关系人合法权【。益,造成损失《的应依法《给予补偿《    —第三十条 城市政府!应加强?对城市?道路以及配套—基,础设施建设》的规:划,管理按规《划逐步优《化,。城市功能结》构增加公共》绿地、广场、停车】场以及?防灾避?险场所建《设综合考虑地上地下!交通、学校、医院】、,文体:。活动中心、》。博物馆?等公益性《设施建设   ! 沿用《地界线布置的建筑】退让:地界的距离》应符合?消防、防空、抗震】、,防灾、卫生等—有关规定的要求并】按照:规划要?。求与用地界线—外的:相邻建筑《合理分摊建筑间距】  ?  对城市交通】可能造成影响—。的拟建建设项目应】进行交通影响评【价对不符合道路交】。通安全、《畅通要求的应—进行调整 》    为—小区:服务的配套公益【设施应同步》规划设计同步实施】。同步:交付使用 —   第》三十:一条 地下空—间的开发利用—活动应本着保护【空间资源《优先:保证市政《。和,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!与,地上建筑及城市空】间相结合统一规划】科,学合:理,地协调地上及—地下空间《的,承载、震动、—。污,。染及噪音等问题【避免:对既有设《施造成损《害,预留与未来设施【连接的可《能性满足防空、消防!及防灾?规范要求与》地面建设工程一并】开发利用地下—空间的应与地面【建设: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!批手续;独》立开发利用地—下空:间的单独办理规划】审批手续    ! 第三十二》条 新建《、扩建、改建—的城市道路应按【。规划一次形》成配套齐《全,功能完善需进—行,。拆迁的应《。拆迁到位建设—单位负责组织各管线!单位按照《先地下、后地上的原!则实施道路建设【  ?  ?新建的城市道—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!、大修的城市道【路竣:。工后三年内》不得挖掘因》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!应经同级政府—批准;属市中心城】区的由市政》府批准 《  :  : 第三十《三条: 按照国家规—定需要有关部—门批准?或核准的建设—项目:以划拨?方式提?供国:有土地使用》权的建?设单位在报送—。有关部?门批准或核》准前应按下列—规定申请核发建设】项目选址意见书 !   《(一)?国务院、省》政府有关部门批【准或核?准的建设项目应【经城市或县》。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提《出初审意见后向【省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申请》核发:选址意见书; 】 ,  (二)—城市、县有关部门】批准:或核准?的建设项目向本【。级城: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申请核发》选址意见书;—    —(三)铁路、公路、!管道、电《力、水利、通—信,等跨:行政区域的建—设项目应《在有关的城市、【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!同的上一级》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!发选址意见书; 】    (—四)其他需要核【发选址意见书的建】设项目应依》法申请核发》。选,址意见书  【  第三十四条 !申请核发建设—项目选址意见—书应提?交下列材《料 :    《。 (一)建设项目选!址申:请;    【 ,(二)批准》类建设项目》的项目建议书批准】文件:以及项目可》。行,性研究报《告;    】(三:),核准类建设项—目的拟?报批的项目》。申请:报告以及《项,目可行性研究报告;!    —(四)标明》建,设项目拟选》址位置的现状地形图!;  《  (五)法律】、行:政法:规规定?的其他材料  】。  : 使用拟《选址用地对城市【安全:。、周边环境等可能】产生不利影》响的建设项目还应提!供建设项目》选址论证报告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建!设项目选址论证【报告进行论》。。证    第三!十,五条: 在城市、镇—规划区内以出让【方式:。提供国有土地—使用权的《。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!使用权出让前城【市、县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应提出【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!并,。作为:国有土地使用权出】让,合同的组成》部分:。;在城?市、镇规划区内以】划,拨方式提《供国有土地使用【权的建设项目应在】核发: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时提出《规划条件《需要建设单位编制】修建性?。详,细规:划的:。应在规划《条,件中予以明确国【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!附具原有规划条件;!原有规划条件所依】据的:控制性详细规划【已经依法修改的城市!、县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!修改后的《控制性详细规—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!没有规划《条件的国有土—。地依法转让前城市】、县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依据控—制性详细规划提【出规:划条件作为国有【土地:使用:权转让合同》的组成?部分    】规划条件《应明确地块的位置】。、范围和面积、【使用性质、容积率、!建筑密度、建筑高】度、建筑退让—、绿地?率、出入《。口方位、《。停车泊位、应配置的!公共服务设施和【市政基础设施、【地下空?间开发?利用等?规划要求  【  第《三十六?条 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!规划:条件因公《共利益、公》共安:全,确实需要《变更规划条》件的应经原出具【规划条件《的城乡规《划主管?部门:审,批有下列《情,形之一的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【不得:批,准 :。    《 (一)不符合控】制性详细规划的【。;   》 (?二)不符合乡、村庄!规划的;    ! (三)法律、【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!情形  》  第三十七条】 自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向土地主管【部门:或建设单《位提出规划条—件之日起两》年内土地主管部门未!划拨、出让土地的或!建设:。单位未在划》拨、出让土》地上进行《建设的该规划—条件自行失效  ! , 在规划条件有】。效,期内:国有土地《使用权划拨、出让前!控制性详细规划经】依法修改的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重,新确定规划条—。件及时向土》地主管部门通报 】    第三【十八条 《以划拨方式提供国】有土地使《用权:或以出让方式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!的,。建设项目建设单【位,向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申【请办理建《设用:地,规划许可证应—提交下列材料 】   《(一)建设用地规】。划许可证申请—;    【(二:)建设项《目批准或核准、备案!文件;    !(三)建设项—目选址意见》书或国有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!合同;    】 (四?)标示拟《用地:范,围的1∶100【0或1∶500现状!地形图?; :  :  (五)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!并已向社《。。会公:示的其他《材料 《   城乡—规划主管部》门受理申请后应【现场踏勘规划—用地核实建设用【地位置和界限经【。审查符合要求—的核发建设用—。地规划?许可证   【 第?三十九条 》改建、扩建建—设项目涉及用地【性质、?。用地范?围,、,用地面积《等调整的建设—单位应向《城,乡规划主管》部门重?新申请建设用地【规划许?可,证涉及?相关国有土地—使用权划《拨,或出让事项的还应】办理土地的有关手续! ,  :  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—核发:改建、扩《。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!。地规划许可》证前应在建设项目所!在,地显著?位置公示变更—后的规划条件征【。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!要时组?织听证? ,    第四十条! 建设?单位和个《人,在城市?、镇:规划区?内进行建《筑物、构筑物、【道路、管线、—城市雕?塑,、绿地等工程—建设应向城市—、县城乡规》划,主管部门《或省政府确定—的镇政府申请办理】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?对符合控制性—详细规划《、规划条件要—求的城市、县—城乡:规划主管《部门、省政府—确定的镇《政府:应自受理之日起【。二十个工作日内核】发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    ! 需经规划委员会】审议的建设项目【应按程?序上:会审定规划委员会审!。议时间不记入—许可:办理时?间,    第【四十一条 》申请办理建设—工,程规划许可》证应提交下》列材:料  《  (一)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申请:;    (】二)使用土地的权】属证明文件》;,    (三】)建设工程设—。计方案;《    (四)!需要:其他: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!项目应提供相—关批准文件;—  ? , (五《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!定的其他材料—    除【提交前款《。规定的材《料外需要建设单位】编制修建性详—细规划的建设项【目应提交修》建性详细规划;属】于原有建筑改—建、扩建《的建设项目》还应:提交建筑物的权属】证明;使用拟选【址用地对城市安全、!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!不利影响的建设项】。。目还应?提交说明材》料和技术依据 】   《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》审定修建性》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!设计方案《时主:要依据规《划条件对用地范围】、土地性质》。。、绿地率、建筑【容积率、建筑间距】和日照?标准、交通组—织、配套《设,施,进,行合法性审查建【设单位应《对报审图纸的—。。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!责任   — 第四《十三:条 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或】镇、:乡,政府应自核发—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、乡》村建设?规,划许可证之日起【。十个工作日内—在网:站、报刊等媒—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!内容:属于住宅建筑的建】设单位应于放线前在!施,工现场、房屋—预售:销售场所公》布规划条件、建设工!程规:划许可?。证、经审定的修建性!详细:规划和建《设工程设计》。方案的总平面图【以及同步建设的公】共,服务设施和》市政基础设施建【设时序等公布期限】截止于建设项目规】划,条,件核实之日  】  : 第四?十四条? ,在乡、村庄》规划区内兴》办企业、公益事业】建设乡村公共—设施、集中村民住】宅建:设等工程应依法办理!土地审批手》续并按以下程序【。申请办理乡村建【设规划许可证 】   (一)申请!人持项目批准或【核准、备案文—件、占用土地—权属:证件原件、土地主管!部门的土地》预审意见、占用【土地原?权属村庄村民会议】。。或村:民代表?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!、建设工程规划设】。计方案等有关材料】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!或,乡政府提交乡—村,建设规划许可申请】;  《 , (二)》镇、乡政府自—受理:。申请:。之,日起十个工作日【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!(市、区)城乡规】。划主管部门》审查; 》    》(三)?县(市、区)城【乡规划主管》部门自收到初审【意见之日起十五【个工作日内》对符合城乡规划【要求的核《发乡村建《设规:划,许可证 《    第四十!。五条 村民》在,乡、村庄规划区内】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!宅,基地建设《住宅的在办理—农用土?地转:用审批手续后—。按照以下程序申请】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!可证: :   (》一)申请人持本村】村民:身份证明《和户:口本、占用土—地权属?。证件原?。件、村民委员会同意!的意见?等,有,。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!属的镇或乡政府【。。提交:乡村建设规划许【可申请;    ! ,(二)镇《。、乡政府自受理申】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!内提出初审》意见报县(市、区)!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审查;   ! (三)县—(市、区《)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!收到初审《意见之日起十五个】。工作日内对符合【城乡规划《要,求,的核发乡村》建设规划许可证 ! , ,  村民》在,自己:原有的宅基地—上建:设住宅应符合乡【、村庄规划不得超出!。原有宅基地》四至范围不》得妨碍相邻权利【人利益经村民委员】会同意向《所属的?镇或乡政府备—案    第】四,十六条 建》。设单位?和个人在取得选址】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!建设:项目批准或》核,准文件在取得建【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》。一年内未办理—用地批准《文件:在修: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!工程设?计方案总平面图依】法审:定后:两年内未《办理: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在《取得建设工程—规划许?可证、乡村建—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!未办理施工》许可证?且未申请延期或【申请:延期未获批准的原规!划许可自行失效 !   第四十七】条 凡在城市规划】区范:围内的城市》道路、公路红线内】敷设市政工程—管线应平行》道路规划红》线一般应《地下铺?设按规划条件进行施!工建设;各类管线的!箱,柜及附属《设施应作隐蔽—处理并随管》。线路由一并报批;】有条件的应考—虑建设地下公用综】合,管沟    】第四十八条 —建设项目《达到:一定规模临街面应预!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!点,位主:要设置变压器、分支!箱、环网柜、电信】交接箱等设施 】   第四—十九条 《在城市、《镇规划区《内进行临时建—设的建设单位应【向城市或县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申》请核发临时建—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!时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?期限为两《年届满后或因城【乡规:划建:设需要?。原批准?机关通知提前终止】的建设单位》应,自届满之日或接到】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!自,行拆除临时建设【并清理?场地    有!下列情形之一的【城市、县《城乡规?划主管部《门不得办《理,临时:建设工程规划—。许,可证    】(一:)在历史文化街区】核,心保:护范:围,内;:    (二)!影响近期建》设规划实施的—;    【(三)影响道路【交通:、公共安全、—市容等公共利益的;! :   (》四)侵占绿地—、水面、《广场:、公共停车场等公】共活动场《地的;    !(五)侵占电力【、,通信、人防》、气象?观测、防洪保护区域!或压:占城市地《下管线的;》 , , ,。  (六)侵占军!事用地的《;    (】七)法律、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】他情形    !第五十条 城市、】县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:。、省政府授权的【镇,政府应对批准后【的建设工《程的放线情况、正负!零位置、首层和【。顶层封顶、建—设工程外装饰材质、!颜色和配套设施等建!设过程进行监管经】检查不合格的应责令!改正改?。正后符合要求—的方可进行下一【阶段施?工    — ,第,五十一条 》除临时建设》。工程城市、镇—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!竣工后建设单位【或个人应书面—。申请城乡规划—主管部?。门进行规划条件【核实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根据—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《证及附件的》要求进行《核实对?符合规划要求—的应在二十》日内出具《规划:条,件核:。。实证明;对不符合】规划的提出书面处理!。意见  》 , 分期实施—的,建设工程《可分:。期,进行规划《条件:核,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!施范围应相对完整并!在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!。分期:同步配套建设—的基础设施、—公,共服:务设施建设工程的分!期实施?范围内的《各类建设项目—。应同时?竣工未同时竣工的】城市、?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不予分期核实—    应进】行,规划核实的建—设工程未取得建【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!的,建设主管部》门,不予:办理竣?工验收?备案房屋管理部门不!予,办理房屋产》权登记 》   第》五十二条 》建设:单,位或个人未取得建】设工程?规划:许可证或未按照【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的要求进—行建设的由县级以】上,政府确定的》城乡规?划执法部门责令停】止,建设;尚可采取改】正措施消除》对规划实施》的影响?的限期改正处违法】建设:工程造价百分之五】。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!罚款;情节轻—微的可以从》轻处罚无《法采取改正措施消】除影响的限期拆除】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!或违: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!。建设工程造》价百分之十以下【的罚款属于临—时,。建筑:的限期拆除》可以并?处工程造价一倍以下!的,。罚款    第!。五十三条 在乡【、村庄?规,划区内未依》法取得?乡村建设规》划许:可证或未按照—乡村:建设规划许可—证的:规,定进:行建设的由镇、乡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】、限期改正;逾期不!改正的依法拆除 】    第—五十四条 县—级以:上政府确《定的城乡规划执法】部,门作出责令》停止建设、限—期拆除违法》建设:工程、临时建设【工程的决定》后当事?人不停止建设或【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!门应报告本级政府县!级以上政府》可以责成有关部【。门采取查封施—工现场?、强制拆除等—措施并在实施—强制拆除前发—布公告?限期:当,事人自?。行拆除当事人在【法定期限《内不申请行政复【议或提起《。行政诉讼又》不自行拆《除的县级以上政【府有关部门》可依法强制拆除 !  : 第五十五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!对城乡规划执法部】门处理?决定不服的》可,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】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!   ? , 第五十六条— ,建设单位或个人【在取得?规划条件或》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!出让合同后均应接受!规划诚信度》评,定对下列情》形之一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应通报相关行—政管理部门并可【向社会公告  】  (一)未按规!划,条件指?标,要求进行《规划:。设计的;  【  (二)未按】规划要求完善配套设!施的; 《    (三【)擅自?改,变,规划批准《内容:。进行建设的  】 , :。。第五十七条》 各级政府》及其有关部》门有:下列行为《之一的?由监:察机关或《上级部?门,责令改正《通报批评;》。拒不改正的》对有关负责人和【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!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 ?    (一)】依法应?。编,制城乡规划而—未组织?编制的或未按法定程!序,编制、审批、修【改,城乡规划的; 【    》(二)超越职—权或违法核发选址】。意见书、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证、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。、临时建设》工程规?划许可证、乡—村建设规划》许,可证的; —   (三)未】依法在国有》土,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】中确定规《。划条件或改变国有】土地使用权》出让合同中依法确】定,的规划条件的;【   《 (?四)对未经规划条】件核实或经核实不】符合要求的》建设:工程办理《竣工:验收备案手》续的; 》   (五)对】未经规划条件核【。实或经核实不符【合,。要求的建设工程以】。及擅自改变建设工程!规划:许可内容进行房【屋权属登记的; !   (》六)同意修改经【依法审定修建性详】细规划、建设工程】设计:方案:的,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!。取公示、听证会【等形式听取利—害关:系人意?见的:。; :。 , ,  ?(七)发现》未,。依法取得规划许可】。或,违反规?。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!区内进行《建设的行为而不予】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!依法处理的   ! 第五《十八条 城乡规划】主,管部门或镇、乡政府!违反本办法规—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!一,级,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有权《。。责令其撤销或直【接撤销?该行政许可因撤销】。行政许可给当—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!失的由作出行政许】可,的机关依《法给予赔《偿 ?   第五—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!规定应给予行政【处,罚县(市)城乡规划!。执法部门不予行政处!罚的市城乡规—划执法监督部门有权!责令其作出行政【处罚决?定或建议县(市)政!府责令?其给予行政处罚依】照本:办法规?定,应给予行政处罚镇、!乡政:府不予行政处罚的县!(市)政府应责【。令其给予行政处罚】 :   第六十【条 《。本办法?自201《。2年12月1日起】施行有效《。期五年2《006年1》。0月11日公布的邢!台市城市规划管理】办法:。(市政府令〔2【006〕第25号】),同时废?止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