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邢台》市城乡规划管—。理办法
邢台市】人民政府令
】 [2?01:2]7号《。。
》邢台市?。城乡:。规,划管理办法已经20!12年10月1【1日市政府第五十】七次常务会议讨【。论通过现予以公布】自2012年1【2月:1日起施行》。
市《 , 长《 刘大群》
二零《一二年十《月十六日《。
: : 第一条 为了【加强城乡《。规划管理协调城乡】空间:布局:改善人居环》境促进城乡》经济:社会全面、》协调、?可持续发展》根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城乡规—划法、河北省城乡】规划条例等》有,关规定结合本—市,实际制定本办—法
】
第二条 【在本:市行政区域内制【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!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!动适用本办》法
》。
第三】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!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!划、城市规划、【镇规划?、乡规划和》村庄规划城市—规划、镇规划包括总!体规划和《详细规划详细规划】分为控?制性:。。详细规划和修建【性详细规划
】
》 本办法所称规】划区是指城市、【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!及因:城乡建设和发展需】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!域规划区的具—体范围?由有关政府在组织编!制,的城市?总体规划、镇总体规!划,、乡:。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!据,城乡经济社会—发展水?平和统筹城乡—发展的需要划定
】
: :
本办法】所称:一,城是:指邢台?市中心城区;—五星是指邢台—县、:。。沙河市、内》丘,县、任县、南和【县
—
本办【。。法所:称中心城《市规划直《管区是指《邢台市?。中心:城区以及周》边的皇?寺镇:、会宁镇、南石门镇!、羊范镇《、沙河?城镇:、留村乡、王—快镇、东汪》镇、祝村《。。镇、晏家屯镇—、官庄镇、大—孟村镇?和豫让桥办事处【等十:三个乡镇办事处的行!政区:域范围
】
》。第四:条 制?定和实?施城乡规划应—遵循城?乡统筹?、合理布《局、节约土地、集】约发展和先规划后】建设的原则》注,重近期建设和长远】发展、经济社—。会发展和《生态环境保护的【关系促进资源、【能源节约和综合【利用保护历史文化】遗产保持地方特色、!民族特色和传—统风:貌防止污染和—其他公害并符—合区域?人口发?展、国防建设、防震!减灾和公共卫—生,、公共安全》的,需,要
【
《。城乡规划的编制应】依据国民经》济和社会发展规【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!规划等相衔接
】 ,
— 市政府确定—的重点发展》区域为特定地区其】规划应纳入城镇【体系规划、城市总体!规划
?
:
》 , 第五条《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!城乡规划的编—制和管理《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!算
【
第六条【 市城?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全!市规划工《作并具体负责中【心城市规划直管【区的规?划管理?县(市)城乡规划管!理,部,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的城乡规划》管理:。工作
【。
本市实】。行一城五星规—。划统筹管理五星【县(市)规》划分局?经市城乡规》划局授权《负责属地县》(市)?城乡规划管理—工,。。。作,
】 市区《规划分局为市城乡规!划局的?派出机?构协助属地政府承】担本行?政,区域内城乡规划的】有关工作
— 【镇、乡?政府应确定相—应机构?或,专人负责本行—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!工作
】
? 市城?乡规划局可向—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派驻城乡规划【督察员依法对—城乡规划编制、审】批、实?施,和修改进行督察
!
【 第七条 市、【。县,(市)政府设立城乡!规划委员《会负责?审议、研究》、决策城乡规划制】定和实施中的—重大事项《其组:成人:员除政府及相关行政!部门负责人外应吸收!专家和公众代表参加!具体人员构》成、:工作职责、运作【程序:和表:决方式由各级政府决!定
:
:
【第八条 经依法【批准的城《乡规划应严格执行不!得擅自修改;—确需修?改的应依《。照法定程序和—权限进行《
《。任何单位和》个人都应遵守—经依法批《准并: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!规划管理
》
】 第九?条 任?何,。单位和个人都有【。权就涉及其利害关】。系的建设活动—是否符合城乡—规划要求向县级以上!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查询;县级【以上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应健全】相关制?度畅:。通信息渠《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!的有关规《定,提供相关《信息
》
任】何单位和《个人都有权对城乡】规划的?制定、实施、修改和!监督检查提出意【见和建议城》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认—。真研究和采纳合理的!意见和建议
!
》 任何单位和—个人都有权向—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或其他有【关部门?举报、控告违反城】乡规划?的行为有关职—能部门应及时受【理并依法组织—核查、处理》
【
: 第:十条: 邢台市城》市总体规划由—市政府?组,织编制报省政府审批!
》 ,
: :县级市城《市,总体规划由县级市政!府,组织编制经市—。政府审查后,—报省政府审批—
! 县政府所在地镇】的总体规划》由县政?府组织编制》报,市,政府审?。批
】
, 镇总体规划和】乡规:划由镇、乡政—府组织编制中—心城市规《划直:管区内的镇总体【。规划和乡规划—报市政府审批;【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!外的镇总体规划、乡!规划报属《地县(?市)政府审批
【
: ,
村庄】规划:。由属地乡、镇政【府组织编制中心城市!规划直管区内的村】庄规划报市城乡【规划局审《批;中心城市—规划直管区外的村】庄规划报属地县(市!)政府审《批
:
】 第十一条 纳入】城市规划建设—。用地范围《内的镇、乡和村庄不!再单独编制镇总【体规划、乡》规划和村《庄规划;纳入镇规】划建设用地范围内】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!村庄规划
!
第十二】条 市、县(市)政!府组织编制的总体】规,划在报上一级政府审!批前应先经本级【人大常委会审议并】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!反馈处理《情况
【
镇、乡】政府组织《编制的镇总体规划】、乡规?划在报上级政府审批!前,应先经镇、乡人【民代表大《会审议并对代表【的审议意见》研究处理《反馈处理情况
! , :
《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!前应经村民会议【或村民代《表会议讨论同—意
《
《
: 第十三条 编【制城市和县政府所在!。地镇的总体规划应】统筹城市、县—行政区域范》围内的镇、乡发展】布局:对区域内的资—源保:护和利?。用、各项基础设施】、公共服务》设施和防灾等—城市安全设》施布局进行综合安】排
?
— 编?。制镇总?体规划应按》照适度集聚、节约用!地、有利于农业生】产、方便农》民生活的要求—。确定镇域内村庄布点!统筹安?排与:。村庄相?关的各类基础—设施和公共服—务设施、防灾等公】共安全?。设施
》 :
》编制乡、村》庄规划应从乡村实际!出发:尊重村民意愿—。优先安排《必需的基础设施和】公共:服务:设施建设体》现民族?、地方、农村特【。色,促进新?农村建设《
,。
,
第!十四条 规划区范】围、:规划:区内建设用地规模、!基础:设施和公共服务【设施:用地、水源地和水】系、基本农田和【绿,化用地、环境保护】、自然与历史文化】遗产保护《以及防灾减灾等【内容应作《为城市、《镇总:体规:划的强制性内容【
,
【 第十五条 【城市、县政府所【在地镇的各类专【项规划分别由城市、!县政府?有关:部门依据《总体:规划组织《编制:。经本级城《乡规划?主管部门审查后【报城市?或县政府审批其【他镇:的各类?专项:规,。划由镇政府》。组织编制报城市【或县政府《审批:
?
单独编制【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分!别纳:入城镇体系规划和】城市:。、,。镇总体规《划
《。
第十!六条 市城》乡规划局组织编【制城市控制》性详细?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!报市人大常委会【和省政府《备,案
!。 县(市)—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组织编制县级市城!市及县政府》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!细规划经本级政【府批:准后报本级人—。大常委会《。和市政府备案
】
【 市中?心城:市规划?直管区内的镇控制】性详细规《划,由市城乡规划局【会同镇政府组织编制!报市政?府批:准
《
【市中心城《市规划直《管,区,外的镇控制性详细规!。划,由镇政?府组织编制报—属地县?(市:)政府批准
!
第【。十七条? 城市、县、区【(管委会)、镇政】府可组织《编制重要地》块的修建性详细规】划;建设用地—。面积:较,大或建设位》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!。建设单位按城市、县!城乡:规,划主管?部门的要求编制【该项目用《地范围内的修建【性详细规《划报城?。市或县城乡》。规划主?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!细规划审定》前,应在项目所在地公告!不少于十日
!
《 , 第十?八条 市、县政府】可组织编制城市、县!。政府所在地的总体】城市设计也可根【据需要编制》重,要区域、《地,。段以及主要》。。街,道,的城市设《计
! 第十《九条 城《市、县、镇政府应根!据城市总体规—。划、镇总体规划【、土:地利用?总,体规划和年度计划】。以及国民经济和社】会发:展,规,划制定近期建设规】划报总体规划审【批,机关:。备案
《。
第!二十条 城乡—。规,。。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!托具备?相应资质等级的单】位承担?城乡规划的具—。体编制工《。作,城乡规划编制单【位应在资质等级【许可:的范围内从事城乡】规划编制工》作
》
—。外埠规划设》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!划设计应向市城乡】规划局?履行:登记备?。案手续
!
《第二十一《条 在自《然生态保护》区、:水源地、历》史文化保护区、风】景名胜区等规—划控:制区域内《从事建设活动应取】。得规划许可并应【维护:其自:然完整性
— ,
— 历史文化名城、名!镇、名?村所在地县级政府应!自其: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!内组织编制》历史:文化名城、名—镇、名村保》护规:划并:根据本地实际—情况安排保护资【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!
】 风景《名胜:区应编制总》。体规划和《详细规划总体规划自!风,景名胜区设立之日起!两年内编制完—成在风景名胜—。区保护范围内—从事建设活动—应取:得规划?许可
【 ,
: 第二十》二条 ?城乡规划报送—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!应,依法将城乡》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!告的:时间不得少》于三十日;并采取论!证会、听证会—或其他方《式征求专家》和公众的意见—
】 :城乡: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!充分考虑专家—和公众的意见—并在报送审批—的材料中附具—意见采纳情况及理】由
《 ?
第二—十三条 城乡规划】组织编制机关应及】时公布经依法—批准的?城,乡规划但依》。法不得公《开,的内容除外
—
, 》。。。 :城乡规?划,组织:编,。制机关可《以采用设置展馆【或通过?。网站、?。报刊等媒《体宣传和公》示依法批准的城乡规!划
》 :
第二—十四条 城》乡规划组织编—制,机关应适时组—织,有关部门和专家【对,规划实施《情,况进行定期》评估:并,采取论证会、听【证会或媒体等方式征!求公众意见》
—
《第二:十五条 有下—列,情,形之一的城乡—规划组织《。编制:机关方?可按规定的权限和】程序修改《城市总体规》划、镇总体规划
】
(:一,)上级政府制定的城!乡规划发生变更提】出修改规《划要求的《;
(】二)行政区》划,调整确?需,修改规划的;
【
(三)】因国务院批准重大】建设工程确》需修:改规划?的;
《
《(四)经评估确需】修,改规划的;
—
(五)城!。乡规划的《审批机关认为应修改!规,。划的其?他情形
】
修改城市、镇总体!规划前组织编—制机关应对原规划】的实施?情况:。进行:总结并向原审批机】关报告;《修,改涉及城市、镇【总体规划强制性内】容,的应: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!专题报告《经同意后方可编【制修改方案》
修改《。后的城市、镇总体规!划应按?照原审批程序报批
!
第二【十六条 乡、—村庄规划有下—列情:形之一的组织编制】机关应组《织修改
》 :
(一)上级政】府制:定的:城乡规划《发生变更提》出修改规划要求的】;
《
(二)—行政区划《。调整确需修》改规划的;
!
(?。三):其他法律、》行政法规规定—确,需修改的
!
,修改乡、村》庄规划组织》编制:机关应组织论证依照!规定的审批》程序报批
— ,
第二十—七条 城市、—镇总体规划已经依】据法定?程序修?改或因实施涉及公共!利益的工程建设需】要修改的有关组织编!制机关应组织—修改专项规划并依】照法定程序报批【
《
第二十八—条 :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!。。列情形之《一的组?织编制机关应—组织修改并依—照法定程《序,报批、备案》
—(一)城《市、镇?总体规划已经修【改对: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!区域的?功能与布局产生重】大影响的;
!
(二)国—家和省、市重点建】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!规划控制区》域的功能与布—局,。产生重大《影,响的;
》
(三—)经评估发现控制性!详细规划内容—存在明?显缺陷的;
】
(四)—法律、行政》法规:规定需要《修,改的其他情形
!
第二》十九:条 修建性》详细规?划、建设工程设【计方案的总平面图】有下列情形》之,一的组织编制机【关应组织修改并【依照法定《程序报批
!
(一)因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!改导致无《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!划、建设《工程设计《方案:的总平?面,图建设的;》
(二)!因文物保《护、地质灾害—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!原,因致使无《。法按照修建性—详细规划、建—设工程设计方案的】总平面图建设—的;
(!三,)法律、行政—法规规定《的其:他情形
!审定:机关应将修》建性详?细规划?、建设工程设计【方案: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!因,、修改?草案予以《公示公示时间—不,得少于十日;并采】取,论证会、听证会等】形式听取专家和利】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!改给:。利害关系人合法【权益造成损失的【应依法给予补偿【
,。。。
》第三:十条 城市政—府应加强对城市【道路以及配套基础】设施建设的》规划:管理按规《。划逐步优化城市【功能结构增加公共】绿,地,、,广场、停车场—以及防灾避险场所】建设综合考虑地【。上地下交《通、学校、》医院、文体活动中】心、博物馆等—公益性设施建设 】
,
:
?沿用地?界线布置《的建:筑退让地界》的距离?应符合?消防、?防空、抗震、—防灾、卫生等—有关规定的要求【并按照规划》要求与用地界—线外的相邻》建,筑合理分摊建筑间】距
? ,。
对城市交通可!能造成影响的拟【建,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!影,响评价对不符合道】路交通安全、畅通要!。求的应进行调—整
《
:
为小区服务的配】套公益设《施应同步《规划设计同》步实施同步》交,付使用
】
第:三十一条《 地下?空间的开《发利用活动应本着】保护空间《资源优先《保证市政和公共服】务设:施,的原则与地》上建:筑及城市空间—相结合统《一规划科学》合理地协调地上【及,地下空间《的,承载、震《动、:污染及?噪音等问题避—免对既?有设施造成损害【预留与未来设施连】接的可能《性满足防空、消防】及防灾?。。规范要求与地面建设!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!。下,空间的应与地—面建设工程一—并办理规《划审批手续;独立开!发利用地下空—间的单独《办理:规划审批手》续
【第三十二条》 新建?、扩建、改建的城】市道路应按规划【一次形?成配套齐全功—能完善?。需进行拆《迁的应拆迁到位【建设单位负》责组织各管线单位】按照先地下、后地】。上的原则实施道【路建设
!。新建的城市道—路交付使用》后五:。年内、大修》的城市?道路竣工后》三年内?不得挖掘因特殊情】。况确需挖掘的—应经同级政》府批准;《属市中心城区的由市!政府批准
!
第三十三条 【按照国家规定需要】有关部门批准或【核准的建《。设项目以划拨—方式提供《国有土地使用—权的建设单位在【。报送有关部》门批:准或核准前》应按:下列规定申请核发】建设项目选址—意见书
【
(一)国务院、!省政府有关部—门批准或核准的【建设项目应经城【市或县?城乡规划主管—。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!向省: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《申请核发选》址意见书;
【
(》二)城市、县有关部!门批准或核准的【建设项目向》本,。级城乡?规划主?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!意见书;《
,
(三)铁!路、公路《。、管道、电力、水利!。。、,。通信等跨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!应在有关的》城市、县城乡规【划,主管:部门提?出,初审意见后向共【同的上一《级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:。。。申请核发《选址意见书》;
》
(四)其他需要!核,发选址意见书的【建设:项目应?。依法:申请核发选址—意见书
【
第三十四条 申!请核发建设项—。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!下列:材料:
《
,
(一)建设项目】。选,址申请;
》
?
(二)批准【类建设项目的项目】建议书批准》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!研,究,报,告;
】(三)核《准类建设项》目的拟报《批的项目《。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!行性:研,究报告;
》
《
(四)标》明建设项目》拟选址位《置的现状《地形图;
》
(—五)法律《、行政法规》规定的其他材料
!
使用—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!全,、周边环《境等可?。能产生不利影—响的建设《项目还应提供建设项!目选址论证报告【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!。专家对建设》项目选址论证报告】进行论证《。
—第三十五《条, 在:城,市、镇规划区内以出!让方:式提供国有》土地使用权的—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!使用权出让前城市】、县: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应提】出出让用《地的规划条》件并:作为国有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!的组:成,。部分;在《城市、镇《规划区内以》划拨方?式提供国《有,土地使用《权的建设《。项目应在核发—。建设用地规》。。划许可证《时提出规划条—件需要建设》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!规划的应在规划条件!中予以明确国有土地!依法转让时应附【。具原有规划条件;】原,有规划条件所—依据的控制性详细】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!城市、?县城乡规划主管部】。门应依据修改后的控!制,性详细规划重新提】出规划条件》。没有规划条件—的国有土地依法【转让前城市、县城】乡规划主管》部,。门,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!划提:出,规划条件作为国【有土地使用权转让】合同的组《成,部分
—
规划条件应明确!。地块的?位置:、范:围和面积《、使用性质、—容积率?、建筑密度、—建筑高度、建—筑,退,让、绿地率、—出入口方位、停车泊!位、应配置的—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!基础设施、地—下空间开《。发利用等规划要【求
第三!十六条 任何单【位和个人《不得擅自变更规【划条件因公共利益】、公共安全确—实,需要变更规划—。条件的应经原出具规!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审《批有:下,。列情形之一的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不【得批准
—
?(一)不符》。合控制?性,详细规划的;
】
(二)不符!合乡、村庄规划的;!
《
(三)法律、行!政法规规定》的其:。他情形?
《
第?三十七条 自—城乡:规划主管部》门向土地主管—部门或?建设单位提出—规划:条件之日起两年内土!地主管?部门未划拨、出【让土地的或建—设单位未在划—拨、出让土地上进】行建设的该》规划条件自行失效
!
在规划】条,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!使,用权划拨《、出让前控制—性详细规划经—依法修改的》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应重新确【定规划条件及时向土!地主:管,。部门通报
】
第三十八条 】以划拨方式提—。供国有土地使用权】或以出让方》式取得国有土地使】用权:的,建设项?目建设单位向城【乡规划?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!设用地?规划:许可证?。应提交下列材料
!。
(一)【。。建设:。用地规划许可—。证申请;
—
(二)建设!项目批准或核准、】备案文件《;
《 ,
(三)建设项】目选址意见》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!。用权出让合同—;
(四!)标示拟用地范围的!。1∶100》。0或1∶50—0现状地《。形图;
—
(五)—城乡:规划主?管部门规《定并已向社会公示】的其:。他材料?
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受理申请《后应现场踏勘规划用!地,核实建设《用,地位:置和界?限经审查符合要求】的核发?建,设,用地规划《许可证
《
:
第三十—九,条 改建、扩建建设!项目涉及用地性质、!用,。地范围、《用地面积等调整的】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!。划主管部《门重新申《请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?证涉及相关国—有,。土地使用《权划拨或出让事【项,的还应办理》土地的有关手—续
【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核发改建、扩!建的:建设项目建设—用地规划许可证前】。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!显著位置《公示:变更后的规划条【件,征求利害关系人【意见必要时组—织听证?
,
:
第四十条【 建设?单位和个人在—。城,。市、镇规划区—内进行建筑物—、构筑物、道路、管!线、:城市:雕,塑、绿地等工—程建设应向城—市、:县城乡规划主—。管部门?或省政府《确定的镇政府申请办!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对符?合控制性详》细规划、规划条【。件要求的城市—、县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、省政《府确定的镇政—府应自受理之日起二!十个工作日内核【发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:。
需经】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建!设项目应按程—序上会审定规—划委员会《审议时?间不记入许》可办理时间
【
第四—十一条 申请办理】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应提交下列【材料
》
(《一)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申—请;
?
(二)使!用,土地:的权属?证明文件;
【
(三)建】设工程设计方案;
!
《
(四)需要其他】主管部门批准的特】殊项:目应:提供:相关批准《文件:;
?
(五—)法律、《行政法规规定—的其他材《料
—
除提交前款规定的!材料外需要》建设单位《编制修建性》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!应提交修建性详细】规划:;属于原有建筑改建!、扩建的建设—项目:还应提交建筑物的】权属证明;使用拟选!址用地对城市—安全、周边环境等】可能产生不利影【。响的建设项目—还,应,提交说明材料—和技:术依据
—
第四》十二条? 城乡规《划主管?部门审定《修建性详细》规划及?建设工程设计方案】。时主要依据规划条】件对:用地范围、土—。地性质、绿》地率、建筑容积率】、建筑间距和日照】标准、交通组织【、配套设施进行合法!性审查建设单位【应对报审《图,纸的真实性承—担相应?法律责?任
—
第四十三》条 城乡规》划主管?。部门:或镇、乡政》府应自核发建设工】程规划许《可证:。、,乡,村建设规划许—可证之日《起十个工作日内【在网站、报刊—等媒体公布规划许】可,有关内容属于住宅建!筑的建设单位—应于放线前在施工现!场、房屋预售销售】场,所公:布规划条件、建设】工程规?划,许可证、经审定的】修建性详细规划【和建设工《程设计方案的总平】面图以及同步建设的!公,共服务设施和市【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!。等公布期限截止于建!设项目规划条件核】实之日
】
第四?十四条 《在乡:、村庄规划区内【兴办企业《、公益事业建设【乡村公共设施—、,集中村民住》宅建设等工程应依法!办理土地审批手续】并按以?下程序申《请办理?乡村建设规划—许可证
【
(一)申—请人持?项,目批:准或核准、备案文件!、占用土《地权属证件原件、土!地主管部门的—土地预审意见、【占用:土,。地原权属村庄村民】会议或村《民代表会议同意【建设的意见、—。建设工?程规划设计方—案等:有关材料向占—用,土地所属的镇—或乡政府《提,交乡:村建设规划》许可申请;
!
(二)镇、乡政!府,自受理申《请之日起十》个工作日《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!(市:、区)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审查;】
》
(三)县(市、!区)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自收到《初审意见之日—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!符合:城乡规划要》求的核发乡村—建设:规,划许:可证:
? ,
第四十五【条 村?民,在乡、村庄》规划区内的集—体土地上申请—。新宅基地建设—住宅的在办理农用】。土地转用审批手【续后按照以下—程序申请办理乡村】建设规划许》可证
》
(一)申请】人,。持本村村民身份证】明和户口《本、占用《土地权属证件原【件、村民委员会【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!料,向新宅?基地所属的镇或乡政!府提交乡《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!;
《
(二)镇【、乡政府自受理【申请之日起十个工】作日:内提出初审意见报】。县(市、区)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审【查;
!(三:)县(市《、区:。)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!审意:见之日起《。十,五个工?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!划,要求的核《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
—。
村民在自—己,原有的?宅基:地上建设住宅应【符合乡、村庄—规划不得超出—原有宅基《地四至?。范围不得妨碍相邻】权利人利益》经村民委员会—同意向所《。属的镇或《乡,政府备案
》
第四十六!条 :建设单位和个—人在取?。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!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!或核准文件在取得建!设用:地规划许可》证一年内《未办理用地》批准文?件在修建性详细规】划或建设工程—设计方案总平面图】依法审定《后两年内未办理【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在取【得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、乡村】建设规划许》可证一年内未—办,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!请延期或《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!原规划?许可自行失效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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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。十七条 凡在城市】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!道路、公《路红线?内敷设?市,政工程管《线应平?行道路规划红线【一般应?。地下铺设按规划条件!进行施工建设;【各类管线的箱—柜及附属设施应作隐!蔽处理并随管线路由!一并报批;有条件】。的应:考虑建设地下公用综!合管沟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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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四,。十八条 《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!模临街面应》预设一处市政—公用:设施点位主要设置变!压器、分支》箱、环网《柜、电信交接箱等设!施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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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九》。条 在?城市、镇规划区【内进行临《时建设的《建设单位应向—城市或县《城乡:规划主管部》。门申请核发》临时建设工程—。规划许可证》临时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期限【为两年届满后或因】城乡规划建设需【要原批?准,。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!建设单?位应:自届满之日或接【到通知之日起十五】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!设并:清,。理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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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?下列情形之一的城】市、县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!。时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—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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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在历史【文化街区核心保护】范围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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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影响近期建!。。设,规划实施《的;
】(三)影响道路【。交通、?公,共安全、市容等公共!利益的;
》。
(四)侵!占绿地、水》面、广场、公共【停车场等公》共活动场地的—;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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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五,)侵占电力、通【信、人?防、气象观》测、防洪保》护区域?或压:占城市地下》管线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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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《侵,。占军事用《地,的;
【
(七)法律、【行政法规禁》止的其?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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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条! 城市?、县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、!省,政府授权的镇政府应!对,批准后的建设工程】的放线情况、正负零!位置、首层和—顶层封顶、建设【工程外装饰》材质、颜色和配套】设施等建《设过程进行监—管经检查不合格的应!责令:改正改正后符合【要求的方可进行下】一阶段?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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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一】条 除临时建设工】程城:市、镇规划》区内的?。建设工程《竣工后?。建设单位或个人应】书,面申请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进行规—划条件核实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及附件的要求】进行:核实对符合规—划要求的《应在二十《日内:出具规划条件核实证!明,;对不符合规划的】提出书?面处理意见》
分期】实施:的建设工《。程可分期进行—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!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!相,对完整并在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附图中?明确分期同步配【套建设的基础设施】、公共服务设—施建设工《程的分期实施范围】内的各类建设项目】应同时竣工未—同时竣工的城—市,、县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不予分期核—实
应进!行规划核《实的建设《工程:未取得建设工程规】划核实意见的建设主!管部门不予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】。房屋管理部门不【。予办理房屋》产权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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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—二条 建设单位【或个人未《取得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或未按—照建设?工程规划《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!设的由县级》以上政府《确定的城乡规划执】法部门责令停止建】。设;尚可《。采取改正措》施消:除,对规划实施》的,影响: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!设工程造价》百分之五《以,。上百分之十》以下的罚款;—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!处罚无法采取—改正措施消除影【响的限?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!收实:物或:。违,法收入可以并处【违法建设工》程造价百分》之十:以下的罚款属于临时!建筑的限期拆除可以!。并处工程《。造价一倍以下的罚】款,
第【五十三条 》在乡、村庄》规划区内未依法取】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或未按《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的规定进行—建设:。的由镇、乡政府【责令停止建》设、限期改正;逾】期不改正的依法【。拆除
】第五十四条 县【级以上政《府确定的城乡规划】执法部门作出责【令,。停止建?设、限期《拆除违法建》。设工程、临时建设工!程的: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!建设或逾期》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应!报,告,本级政府《县级以上政府可以】责成有?关,部门采取查封施工】现场、强《制拆除等措》施并在?实施强制拆》除前发布公告限期】当,。。事人自行拆除当【事人在法定》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!。议或: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!行,拆,除的县级以上政府有!关部门可依法强【制拆:。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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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五条! 建设单位》或个人对城乡—规划执法部门处【理决定不服的可【。依法申请行政—复议或?向人民?法院起诉
】
第五十六—条 建设单位或【个人在取得规划条件!。或与:国土部门《签订土地出》让合:同,后均应接《受规划诚信》度评:定对下?列情形?之一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:。应通报相关行政管理!。部门并可《向,社,。会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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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一)未按规划条件指!标要求进行规—划设计的;
】。。
?(二)未按规—划要求?完善配套设施—的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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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擅自改变规!划批准内容进行建】设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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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五十七条 》。各级政府及其—有关部门有下列【行为之一的由—监,察机关?或上级部门责令改】正通报批《。评;拒不改正的【对有: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!人员给予行政处【分;构成犯》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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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一)?依法应编制城乡规】划而未组织编制【的,。。或未按法定程序编】制、审批、修改城乡!规划的;
【。
(二》)超越职权或违法核!。。发选址意《。见书、建设用—。地规划?许可证、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、临】时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: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证的;
》。
(三—)未依法《在国有土《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!确定规划条件或【改变国有土》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!依法确定《的规划条件》的;
】(四)对未经—规划条?件核实或经核实不符!合要求的建设—工程办理竣工验收】备案手续的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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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?)对:未经规划条》件核实或经核实不符!合要求的建设工【程以及擅自改变建】设工程规划许可内】容,进行房屋《权属登?记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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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—同意修改《经依法审定》修建性详细规划【、建设工程》。设计方?案的总平《面图前未《依法采取公示、【听证会?。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!人意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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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发现—未依法取《得规:。划许可或违反规【划许可的规定在规】划,区内进?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!查处或接到举报【。。后不依法处理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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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五十八条 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或】镇、乡?政,府违:反本办法规定作【出,行政:许可的上一级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有权】责令其撤销或直接撤!销该:行政许可《因撤:销行政许可给—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!损,失的由作出行—政许可?的机:关依:法给予赔《偿
第五!十九条? 依照本办法—规定应给予行政【处罚县(市》。)城乡规划》。执法部门不》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!规划执法《监督部门有权责令】其作出行政处罚决】定或建议县(市)政!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!罚依照本办法规定应!给予行政处罚—镇、乡政府不予行】政处罚?的县(?市)政府应》责令其?给,予行政处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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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条 】 本办法自20【12年12月1日起!施行有效期》五年2?006年10月【11日公布的—邢台市?城,市规划管理办法(市!政府令〔2006〕!第25号《)同时废止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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