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邢台!市,城乡规划管理办【法 邢台》。市人民政府令 】 [?2,01:2]7?号  《  邢?台市城乡规》划管理办法已经【2012年1—0,月11日市》政府第五十》七次常?务,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!。公布:自2012》年12月1》日起施行 【市, 长 刘】大群: 二零一二—年十:月十:六日 《   第一》条 为了加强城【乡规划管《理,协调城乡空间布【局改善?人居环境促进—城乡经济社》会全面、协调—、,可持续发展根据【中华人民《共和:国城:乡规划法、河北【省城乡规划条例【等,有关规定结合—本,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 《  : 第二条 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】制定:。和实施?城乡规划在规—划区内进行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!  》。 , 第三条 】。。本,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!括城镇体系规划、】城,市规划、镇规划【、乡规划和村—庄规:划城市规划、镇规划!包括总体规》划,和详:细规划详《细规划分《为,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!。建性详细《规划    ! : 本办法所称规划】区是指城市、—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!及因城乡建设和【。。。发展需要实行规【划控制的区》域规划区的具—体范:围由有关《政府:在组织编制的城【市总体规划》、,镇总体规划、乡规】。划,和村庄规划中根据】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!平和统?。筹城乡发展的需要】划定   】 , ?本办法所称一城是】指邢台市中》心城区;五星是指邢!台县、沙河市、【内丘县、任县、南】和县  【 , 本》。。。办法所称中心—城市规划直管—区是指邢《台市中心《城区以及周边的皇】寺镇、会宁镇、南】石门镇、羊范镇、】沙河:城镇、留村乡—、王快镇、》东汪镇、祝村镇、晏!家,。屯镇:、,官庄:镇、大孟村镇和豫让!桥办:事处等十三个乡镇】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!围,    】 第四条 —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!应遵循城乡统筹、合!理布局、节约—土地、集《约发展和先》规划后建《设的原则注》。重,近期建设和长远发】展、经济社会发展和!生态环境《保,护的关系促》进资源、《能源节约和》综,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!遗产保持地》方特色、民》族特色和传统风貌】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!并符合区《域人口发展、国防建!设、防震减》灾和公共卫生、【公共安全的》需要: : , ,   城乡规!划的编制应依据国】。民经济和社》会发展规《划,并与土地《利用总?体规划等相衔接 】。   》 市政府【确定的?重,点发展区域为特定】。地区其规划应—纳入城镇《体系规划、城市【总体规划 —    第!五条 县级》以上:政府应将城乡规划】。的编制和管》理经费纳入本级【财政预算 】   第【六条 市城乡规划局!负责指?导全市规划工作【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市!规划直管区的—规划管理县(市)城!乡规划管理》部,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。的城乡?规划管理工作 【    — 本市实行【一城五星《规划:统,筹,管理五星县(市【)规划分局经市【城乡规划局授权【负责属地县(市)】城乡规划管理工作】  》  》市区:规划分?局为市城乡》规,划局的派出》机构协助属地政府】承担本?行政区域内》城乡规划的》有关工作  !    镇、乡【政府应确定相应【机构或专人负责本】行政区域内的—规,划管:理工作  】  市城【乡规划局《可向县?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派驻:城乡规划督察员依】法对城乡规划编制】、审批、实》施和修改进行督察】 《。 ,。 , 第》七条: 市、县《(市)政《府设立城乡规—划委员会负责审议、!研究、决策城乡规划!制定和实《施,。中,的,重大事项其组成人】员除政府及相—关行政部门》负责人?外应吸收《专家和公众》代表参加《具体人员构成、工】作,职责、?运作:程序和表决》方式由各级政府决定!  》  第八【条 经依法批—准的城乡规划应【严格执行《不得擅?自修改;《确需修改《的应依照法定程序】和权:限进行 》 任?何单:位和个人都》应遵: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!的城:乡规:划服从?规划管理 【 ,。 ,  第九条 !任何单位和》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!利害关系《的建设活动是—否符:合城乡规划要求向县!级,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查询;县级以上城!乡规划主《。管部:门应健?全相关制度畅通【信息渠道按照—政府信息公开—的有关规定提供【相关信息 —。   《。 任何单位和!个人: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!制定:、实施、修改和监督!检查提出意见和建】议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认真研究和采纳【合理的意见和建议】  》  》任何单位和个—人都:有权向县级》以上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或其他有关【部,门举报、控告违反】城,乡规划的行》为有关职《能部门应及时受【理并依法组》。织核查、处理—  》  第—十条 邢台市—。城市总体《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!制报省政府审批【    ! 县级市城》市总体规划由—县级市政府》组织编制《经市政?府,审查后,报省政府审!。批,   — 县》政府所在地镇—的总体规划由—县政府组织》。编制报市政府审批】。  》  : : 镇总体《规划和乡规》划由镇、《乡政府组《织编:制中心?城市:规划直管区》内的:镇总体规划和乡【规划报?市政府审批》;中心城市规划直】管区外的镇总体【规划、乡规划—报属地县(市)政府!审批 ? :    村】庄规划由属地—乡,、镇政府《组织编?制,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!内的村?庄规划报市城乡规划!。局审批;中》心城市规划直管区】。外的村庄规划报属地!县(市)政府审【批 《    《 第十一条 纳!入,城,市规:。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!镇、乡和《村庄不再单独编制】镇总体规《划、:。乡规划和村庄规【划;纳入镇规划建】设用地范围内的村】庄,不再单独《编制村庄规划 【    — 第十》二,。条 :市、县?(市)政《府组织编制的总体】规划在?报,。上一级?政府审批前应—先经本级《人大常委会审议【并对审议《意见研?究处理反馈处—理情况 【 ,。  镇、乡】政府组织编制—的镇总体规划、【乡规划在报上—级政府审批前应先】经镇、乡人民代表大!会审议并对代表的审!议意见研究处—理,反馈:处理情?况 ?  ?  ? :村庄规?划在报送《审批前应经村民【会议或村民代表会】议讨论同意 【  ?  第—十三条 编制城市】和县政府《所在地镇《的总体规划应统【筹城市、县行政【区域:范围内?的镇、乡发》展,布局对区《域内:的资源保护和—利用、各项基础【设施、公共服务设】施和防灾《等城市?安全设?施布局?进行综合《安排: ,    】 编制镇总体—规划应按照适度集聚!、节约?用,地、有利于》农,业生产、方便农民生!活的要求确定镇域内!村庄布点统筹安排】与村庄相《关的各类基础设【施,和公共服务设施、】防灾:等公:。共,安全设施 【  :  编—制,乡、村庄规划应从】。乡村实际出发—尊重村民意》愿优先?安排必需的基础设】。施和公?共服务设《施建:设,体现民族《、地方、农村特色促!进新农村建设 【  《  ? 第十四条— 规划区范围、【规划:区内建设用地—规,模、基础设施—和公共服务设施用】地、水源地和水系、!基本农田和》绿化用地、环境保护!、,自,然与:历史:文化遗产保护以【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!作为城市、》镇总体规划的强【制性内容 】   第十五!条 城市、县政【府所在地镇的—各,类专:项规划分别由城市】、县政府有》关部门?依据:总体规划组织—编制经本级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!报城市或县》政府审批其他镇【的各类专项规—划由镇政府》组织编制报城市或县!。。政府审批   ! 单:独编:制的各类专项规【划应分别纳入城镇体!系规划?和城市、镇总体【规划    ! , :第十六条 》市,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!城,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!市政府批准》后报市人大常—。委会和省政》府备案   ! 县(市【)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?部门组织编》制县级?市城市及县政府所】。在地镇的控制—性详细?规划经本级》政府批准后报本【级人大常委会和【市政府备案 !   》 市中心城市规划】直管区内的》镇控制性详细—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!会同镇政府组—织编制报市政府批】准 《    市】中心城市《规,划直管区外的—镇控制性《详细规划由镇政府】组织编制报属地县】(市)政府》批准:。 《   ?。 : 第:十七条 城市、县、!区(管委会)—、镇政府《可,组织编?制,重要地块的修—建性详细规》划;建设《用地面积较大或【建设:位置重?要的建?设项目?由建设单位按城市】、县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的《要求编制该项目【用地范围内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!城,市,或县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审定修建性详】。细,。。规划审定前》应在:项目所?在地公告不少于十】日 ?    》 第十八—条 市、县政府可组!织编制城市》、县政府《所在地的总》体城市?设,计也可根据需要编制!重要区域、地—段以及主要街道的城!市,设计 《    》 : 第十?九条 ?。城市、县、镇—政府应根据》城市:。总体规划、镇总【体规划、土地利用】总体规划和》年,度,。计划以及国》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!划,制定近期《建设规划《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!备案  【  第—二十条 城乡规划组!织编:制机关应委托具备相!应资:质,等级的单位承担【城乡:规划的具体》编制工作城乡规划编!制单位应在资—质等级许可》的范围内从事—城乡规划编制工作】    【 : 外:埠规划设计单位【在本:。市从事规《划设计应向市城乡规!划,局履行登记备案手续! ?   ? : 第二十一—条 在自然生态保护!区、水源地》、历史文化》保护区、风景名【胜区等规划》控制区域内从事【建设活动应》取得规划《。许,可并应维《护其自?然完整性《    】 :历史文化名城、名】镇、名村所在地县级!政府应自其》批准公布《之日:起一年内组织编制】历史文化名城—、名镇、名村保护规!划并根据本地—实,际情况安排保护资】金列:入本级财政预算【    】 :风景名胜区》应编制总体规划和】详细规划总体规划自!风,景名胜?。区设立之《日起两年内编制完】。成在风景名胜区保护!范围内?从事建?设,。活动应?取得规划许可 !    》 第二十二—条 城乡规划报【送审批?。前组织编制机关【应依法将城乡规划草!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!间不得少于三十【日;:并采取论证》会、听证会或其他】方式征求专家—和公众的意见— 《   城【乡规划组织编—制机关应充分考虑】专家和公众》的意见并在》报送审?批的材?料中附具《意见:采纳情?。况及理由 》   》 第二十三条! 城乡规划》组织编制机》关应及时公布经依法!批准的?城,乡规划?但依法不得公—开的内容除外 !    《  :城乡规划组织编【制机关可以采用设置!。展馆或通《。过网站、《报刊等媒体宣—传和:公示依法《批准的城《乡规划 》    【 第二?十四条 《城乡规划组织编【制机关应适》时组:织,有关部门和》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!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!论证:会、听证《。会或:媒体等方式征求【公众意见 —   《 《第二十?五条 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城乡规划组】织,编制机关方》可按规定的权限和】程序修改城市—总体规?划、镇总体规划 !(一)上《级政府制定的城【乡规划发生变更【提出修改规划要【。求,的; 《   (二)【行,政区划调《整确需修改》规划的; —。   《(三)因《国务院批准》重大:建设工程确》需修改规划》的;    (!四,)经评?估确需修改规划的】;,    (【五,)城乡规划》的审批机关认为【应修改规划的—其他情形  【  修改城—市,、,镇总体?规划前组织编制【机关应对原规划【的实:施情:况,进行:总结并向原审—批机关报《告;修改涉》及,城市、镇总体规划强!制性内容的应先向】原审:批机关提《出专题?报告经同意后—方可编?制修:改,方案 《修改后的城市、【镇,总体规划应按照原审!批程序报批》    第二十!六条 乡、村庄规划!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组织编—制,机关应组《织修改   【 (一《)上级政《府制定的城乡规【划发生变更提出【修改规划要求的【; :。   ? :(二)?行政区划调整确【需修改规划的;【    —(三:)其他法律、行政法!规规定确需修改的】 ,    《 修改乡、村庄规划!组织编制《机关应?。组织论证依照规【定的审批程》序报批 》   第二十七】条 城市、镇总【体规:划已:经依据法定程序【修改或因实施涉及公!共利:益,的工程?建设需要《修改的?有关组织编》制机关应组织—修改专项规》划并依?照法:定程序报批   ! 第二十八条 】。。控制性?详细:规划:。有,下列情?形之:一的: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!修改并依《照法定?程序报批、备—案, ,    (一)城!市、镇总《体规划已经修改【对,控制性详《细规划控《制区域的《功能与布局产—生重:大影响的; 【   (》二)国?家和省、《市重点建设项目对】控制性详细》规,划控制区《域,的功能与布局—产生重大影》响的:;   》 (三《)经:。评估发?现控制性详细—。规,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!。的;   — (?四)法律、》行政法规规定—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!   《 第二十九条【 修建性《详细规划、建—设工程设计》方案的总平面—。图有下列《情形之一《的组织编制机关【应组织修改并依照法!定程序报《批    — (一)因控制【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!致无:。法按照修建性—详细规划、建设工】程设计方《。案的总平面》。。图建设的; 【   《(二)因文》物保:护、地质灾害和【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!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!性详细规划、建设工!程,设计方案的总—平面图建设的—;    — (三)法律、【。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!情形   — 审定《机关应将修建性详细!规划、建设工程设】计方案?的总平面《图,的修改原《因、修?。改草案予以公示公】示时间不得少—于十日;并采取【论证会、听证—会等:形式听取专家和利】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!改给利害关系人【合法权?益造成损失的应依】法,给,予补偿   【 第三十条 【城市政府《应加强对城市道路】。以及配?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!。划管理?按规划逐《步优化城市功能结构!增加公共绿地、【广场:、停车场以及防灾避!。险场所建设综—合考虑地上地下【交通、学校、—医院、文体活—。动,中心:、博物馆等公益性】设施:建设: :    沿用地界!线布置的建筑退让】地界的距离应符【合消防、防空、抗震!、防灾、《卫,生等有关规定的要】求并按照《规划要求与用—地,界线外?的相邻建筑》合理分摊《建筑间距   】 对城《市交:通可能造成影响【的拟建?建设项目应进—。行交通?影响评?价对不符合道路【交通:。安全、畅通要—求的:。应进行调整   ! 为小区》服务的配套公益设】施应:同步规划设》计同步实施同步【交付使?用,  ?  第《。三十一条 地下空】间的开发利用活动】应本着保护空间【资源:优先保证市政和公】共服务?设施:的,原则与地上建筑【及城市空间》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!合理地协调》地上及地下》空间的承载》、震:动、污染及噪音等】问题避免对既—。有设施造《成损害预留与未来】设施连接的可能【性满足防空、消防】及防灾规范要求【与地面建设》工,程一:并,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!应与地面建设—工程一并《办理规?划审批手续;独立开!发利:用地:下空间的单独办理】规,划审批手续 —。    第三十】二条 新建、扩建、!改建的城市道路应】按规划一《次形成配套》齐全功能完》善需进行拆迁的应拆!。迁到位?建设单位负责—组织各?管线单位按照先地】下、后地上的原【。则实施道路建设 】    》新建的?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!五,年,内,、大修的城》市道:路竣:工后三年内》不得:挖,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!掘的:应经:同级政府批准—;,属市:中心城区的》由,市政府批准》。 :   ? ,第三十三条》。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!有关部门《批准或核准的—建设项目以划拨方】式提供国有土—地使用?。权的建设单位在【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!核准前应按下列规定!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!址意见书《    (一】)国:务院、省政府有【关部门批准》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应!经城:市或县?。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。提出:初审意见后向—省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申】请核发?选址意见《书,;    — (二)城市、县有!关部门批准或—。核准的建设项—目向本级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申请—核发选址意见—书;  》  (三)铁路】、公路、管道、电力!、水利、《通信等?跨行政区域的建【设,项目应在有关的城】市、县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提出初】审意见后向共同的】上一级城乡》规划:。主管部门申请核发】选址意见书》; :    (四【)其他?需要核发《选,址意见书《的建设项《目应依法申请—核发:选址意见书  】  :。 第三十四条 申】请核发建设项目选】址意见书应提—交下列材料  】  (一)建设项!目选:址申请;  【  (《。二)批?准类建设项目的项】目建:。议书批准文件以【及项目可行》性研究报告;  !  (三》)核准类建设项目的!拟报批的项目申请】报告以及项目—。。可行性研究报告【;    (】四)标明《建设:项目拟选址》位,置的现状《地形:图;:   《 (五)》法,。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】的其:他材料    !使用拟选址》用地对城市安全、周!边环:境等可?能产生不利》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!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!证,报告城?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组织有】关专家对《建,设项目?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!证    — 第三十五条 在城!市、镇规划区内以】。出让方式提供国【有土地使《用权的建设项目【在国有土地使用【权出让前城市—。、县城乡规划主【管,部门应?提出出让用地的【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!土地使用权出让【合同的组成部分【;在城市、镇—规划区内以划—拨方式?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!的建设?项目应在核发—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时提出】规划条件需要建设】单位:编制修建性详细规】划,的应: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!确,国有土地依法转让】时应附具原》有规划条件;原有】规,划条:件所依据的控制【性详细规划》已经依法《修改的城市、县城】乡,规划主管部门—应依据?修改后的控制性【详细规划重新提出】规划条件没有—规划条件《的国有?土地依法转让—前,城市、县城乡规【划主管部《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!。规划:提出:规划条?件作:为国有土地使用权】转让:合同的组成部分 】    规—划条件?。应明确地块的—位置:、范围和面积、使】用性质、容积率、】建筑密度、建筑高】度、建筑退》。让,、绿:地率、出入》口方位、停车泊【位、应配置的—公共服?务设施和市政基【础设施、地下空间开!发利:用等规划要求 】   第》三十六条《。 ,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!条件因公《共利益、公共—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!划条件的应经原出】具规划条《件的城乡规划主【管部:。门审批有下》列情:形之一?。的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不得批准 】    》(一)不符》。合,控制性详细规—划的:; ?   ? (二)不》符合乡、村庄规划的!;    — (三?)法律、行政—法规规?定的其?他,情形:    第三】十七条 自城乡规划!主管:部门向?土地:主管部门或建设单】位提出规划条—件之日起两》年内土地《。主管部门未》划拨:、出让土《。地的或建设单—位未在?划拨、?出让土?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!划条件?自行失效    ! 在规划条》件有效期《内国有土地》使,。。用权:划,。拨、出让前控制性】详细规划经依法【修改的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重新确定《。规划条?件及时向土》地主管?部门通报 —   《第三十八条 —以划:拨方:式提供国有土地使】用,权,或以出让方式取得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!。设项:。目建设?单位向城乡规划【主管部?门申请?办理建设用》地规划许可证—应提:交,下列材料   】 (?一)建?设用地?规,划许可证申请; 】    (二)】建设项目《批准或核准》、备案文件》;    (三!)建设项目选址意】见书或国有建设用地!使用权?出让合同;   ! (?四):标示:拟用地范围的1【。∶1000或1∶】5,00现?状,地形图;   】 (五)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门规定并》已向社会公示—的,其他材料 》    城乡【规划:主,管部门受理申请后】应,现场: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!。。设用:地位置和界限经【审查符?合要求?。的核发?。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    第三!。十九条? 改建、扩建建设项!目,涉及用?地性质、用地范【围、用地面积等调整!的,建设单位《应向城?乡规划主《管部门?重新申请建设用【地规划许《。可,证涉及相关》国有土地使用权划】拨或出让事》项的还应办理土地】。的有关?手,续    — 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,核发改建、扩建的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!。划许可证《前应在建设项目【所在地?显著位置公示变【更后的规划条—。件,征求利害关系人意】见,必要时组织听证【。 , ,   《第四十条 建设【单位和个人在—城市、镇规划区内进!行建筑物、构筑物、!道路、管线、城市】雕塑、?绿地等工程建设应向!城市、县城乡规划】主管:部门或省《。政府确定的镇政府申!请办理建设工程【规划:许可:证对符?合控:制性详细规划、规】。。划条件要求的城市、!县城乡规划》。主管部门、》省,政府确定《的镇政府应自受理】之日起?二十个工《。作日内核《发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    ! 需经规划委员会】审议的?。建设项目应按程序上!会,审定规划委员会审议!时间不记入许—可,办理时间 —   第》四十一条 申请办】理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应提交下【列材料?    (一)!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申请; 【    》(二:),。使用土地《的,权属证明文》件; ?    (三)】建设工程《设计方案《;   》 (?四,。)需要?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!特殊项目应提供相】关批准文件; 】  : (五《。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!定的其?他材料    !除提交?。前,款规定的材料外需】要建设?单,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!划的建设项目应【提交修建性详细【规划;属《于原:有建筑改建》、扩建的建设项目】还应提?交建:筑物的权《属证明;使》用拟选?址用地对城》市安:全、周边环》境等:可能产?生不利影响的建设】项目还?应提交说明材料【和技术依《据,  ?  : 第四十二》条 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审,。定修建?性详细规《划及建设《工程设?计方案时《主要依据规划条件】对用地范围、—土地性质、绿—地率、建筑容积率】、建筑间距和日【照,标准、交通》组织、配套》设施进行合法性【审查建设单位应对报!审图纸的真实—性承担?相,应法律?责,任    【第四十?三条 城《乡规划主管》部门或镇、乡政【府应自核发建设工】程规划许《可证、乡《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!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!网站、报刊等媒【体公布规划许可【有关:内容:。。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!单位:应于放线前在施【工现场、房屋预【售销售场所》公布规划条件—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、经审定》的修建性详细—规划和建设工程设】计方案的总》平面图以及》同步建?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!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!序等公布期限—截止于建设项目规】划条件核实之日 !  : 第四十四条 在!乡、村庄规划区内兴!办企业、公益事业】建设乡村公共—设施、集中村—民住宅?建设:等工程应依法办【理土地审批手续并按!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!村建设?规划许?可证 ?    (—一)申请人持项目】批准或核准、—备,案文件?、占用土地》权属证件原件—、,土地主管《部门的土地预审意】见、占用土地原权属!村庄村民会议或村】民代: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!。。见、建设工程规划设!计,方案等有关材料向】占用:土地所属的镇或乡政!府,提,交,乡村建设规划—。许可申请《; :    (二)】镇、乡政府自受理申!请之日起十个—工作:日内提出初》审意:见报县(市、区)】城乡规划主》管部:门审查; 【   ? (三?)县(?市,、区)城乡》。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!初审意见之日起【十五个工《作日内?对,符合城乡规划要【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!划许可证  】  第四》。十五条 《村民在乡、》村庄规划区内—的集体土地》上申请新宅》基地:。建设住?宅的:在办理农《用土:地转用审批手—续后:。按,照以下程序》申请办理乡村建【设规:划许可证  【  (一》)申请人持本村村民!身份证明和户口【本、占用土》。地权:属证件原件、村民】委员会同意的—。意,见,。等有关材料向新【宅基地所属的镇【或乡政府提》交乡村建设规划【许可:申请;    】 (二)镇、—乡政:。府自: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!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!。见报县(市、区【)城: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审?查;:    — (三)县(市、区!)城乡规划主管【。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!。之日起十五个工【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!划要求的核发—乡村建?设规划许可证 【    》。 村:。民在自己《原有的宅基》地上建设住宅应符】合乡、村庄规划【不得:超出原有宅基地四】至范围不得妨—碍,。相邻权利人利益【经村民?委员会同意向所属的!镇或乡政府备案【    》 第: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!和个人?在取得?选址意见书一年【内未办理《建设:项目:批准或核准文—件在取得建设用【地规划许《。可证:一年:内未办?理用地批《准文件在修》建性:详细规划或建设【工程设计方案总平】面图依法审定—后两:年内未?办理建设工程规【。划许可证《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、乡村建设】规划许可证一年【内未办?理施工许可证—。且未申请延期或申请!延期未获《批准的原《规划许可《自行失效《 :  : 第四十七条【 凡在城市规划区】范围:内的城市道路、公】路,红线:内敷:设市政工程》管线应平《行道路规划红线【一般应地下》铺,设,按规:划条件进行施工建】设;各类管线的箱柜!。及附属设施》应作隐蔽处》理并:随管线?路由一并报》批;有条《件的应考《虑建:设,地下公?。用综合管沟  】  第四十八条】 建设项目达到一定!。规模:临街面应预设一处市!。。政公用?设施点?位主:要设置变《压器、分支箱、环】网柜、电信交接箱等!设施  》。  : ,第四十九条》 在城市、镇规划】。区内进行临》时建设?的建设单位应向城】市或县城乡规划主】。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!建设:工程规?划许可证临时建【设工程规划》。许可证期限为两年】届,满后或因城乡—规划建设需要—原批准机关通知提】前终止的《建设单位应自届满之!日,或接:到通知之日起十【五日内自行》拆除临时建设—并清:。理场地 《   ? 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城市?、县:城,乡规划主管》部门不得《。办理临?时建设工《。程,规划:。许可证   【 (一)在—历史文化街区—核心保护范围内【; :    》(二)影响近—期建:设规划实施的; 】 ,   (三)【影响:道路交通《、公共安全、—市容:等公共利益的; !   (四)【侵占绿地、水—面、广场、公共停】车场等公共活—动场地的;》 :。   《(五)侵《占电力、《通信、人《防,、气象?观测:、防洪保护区域或】压占:城市地下管线的【。;  《 , (六)侵占军】事用地的;  】。  (《七)法律、行政【法,规,禁止:的其他情形》    第五】十,条 城市、县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【、省政?府授权的镇政—府应对批《准后的?建设工程的放—线情况、正》负零位置、》首层和顶层封—顶、:建设:工程外装饰材质、】颜,色和配套设》施等建设过程进行】监管经检查不—合格:的应责令《改正改正后》符合要?求的:方,可,进行下一阶段施工】    —第五十?一条 除临时建设】工程城?市,、镇规划区内的【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!单位或个人应—书面申?请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?。进行规划条》件核实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!据,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!求进行核《实对符合规划—要求的应在》二十:日内:出,具规:划条件核实》证明;对不符合规划!。的提出?书面处理意见 【    》分期实施的建—设,工程可分期进行【规划条件核实建【。设工程的分期实【施,范围应?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!程规:划许可证附图—中明确分《期同步配套》建,设的基础设施、公】。共服务设施建设工】程的分期实》施范围内《的各类建设项目应】同时:竣工未同时竣工【的城市、县》城乡:规划主?。管部门不予分期【核,实   》 应进行规划【核实的建设工程未取!得建设?工程规划核》。实意见的建设主【管部门不予办理竣】工验收备案房屋管】理部门不予办—理房屋产权登记 】   ? 第?五十二条 》建设单位或》个人未?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或未按照建【设工程规划许可【。证的要求《进行建设的》由,县级以上《政府确定的城乡规】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!建设:;尚可采取改正措】施消除对规划—实施的影《响的限?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!。。程造价百分之五以】上,百分之?十以下?的罚款;情节轻微的!可以从轻《处罚无法《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!响,的,限期拆除不能—。拆除的没《收实物或违法收【入,可,以并处?违法建设工程—造价百?分之十以下的—罚款属于临时—。建筑的限期拆—除可以并《处工程造《价一倍以下的—罚款    【 第五十三条 在】乡,、村庄?规划: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!建设规?划许:可证或未按照乡【村建设?。规划许可证的—规定进行建设的【由镇:、乡政府责》令停止建《设、限?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!的依法拆除  】  第五十四条】 县级以《上政府确定》的城乡规划执法【部门作出责》令,停止建设、限期【拆除违法建设—工程、?临时建?设工程的决定后【当事人不《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!除的有关部门应报】告本级?政府县级以上政【府可以责成》有关部门采取查【封施工现场、强制】拆除等措施并在实】施强制拆除前发【布公告限期当事【人自:。行拆除当事人在【法,定期限内不申—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!政,诉,讼,又不自行拆除的【县级以上政府—有关部门可》依法强制拆除— ,  : , 第五十五—条, 建设单位》或个人?。对城乡规划执法部】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!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!。向人民法院起诉 】    《 第五十六》。条 建设单位或【个人在取《。得,。规划:条件或与国》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!合同后均《应接受规划》诚信度评定对下【列情形之一》城乡:规划:。主管部门应通报相】关行政?管,理,部门并可《向社会?公,告    【(一)?未按规?划条件指标要—求进行?。规划设计的; 】。   (二)未】按规划要求》完善配套设》。施的; 《   ? (三)》擅自改变《规划批准内》容进行建设的  !  第五十七【条 :各级:政府及其有关—部门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由监察机关】或上级部门责令改】正通报批评;—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!。责人和直接责—任人员给予行—政处:。分;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  【  (一)依【法应编制城乡规【划而未组《织编制的或未按法】定程序编《。制、审批《、修改城乡规—划的:;    (二!),超越职权或违法【核发选址意见书【、建: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、!建设工程规划—许,可证、临时建—设,工程规划许可证、乡!村,建设规划许》可证的; 》    (三)】未依法在国有—土,地使用权出让合【同中确?定,规划:条件或改《变国有?土地使用权出让合】同中依法确》定的规划条件的;】    (【四,。)对未?经规:划条件核实或经【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!设工程办理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】的;   — (五)对未经规!划条:件核实或经核实不】符合要求的建设【。工,程以及擅《自改变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—内容进行房》屋,权,属登记的;》 :   ? (:。六)同意修》。改经依法《审定修建性详细【规划、建设工程设】计,方案的总《平面:图前未依《。法采取?公示、听证会等形】式,听,。取利害关系人意【见,的;   — (七)发现未依!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违!反规划许可的—规,定,。在规划区内进行建】设,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!接到举报后不—依法处理的》    —第五十八条 城乡】。规划主管部门或镇、!乡政府违反本办【法规定作《出行政许可》的上一级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!权,。责令其?撤销或直《接撤销该行政—。。许可因撤销行政【许可给当事》人合法权《益,造成损失《的由作?出行政许可》的机关依《法给予?赔偿 《   ? 第五十九条 依】照本办?法规定应给予行政处!罚县(市)城—乡,规划执法部门不予】行政处罚的市—城乡规划执法监督】部门:有权责?令其作出行政处罚】决定或?建议县(市)政【府责令其给》予行:政处:罚依照本办》法规定应给予行政】处罚镇、乡》政,府不予行政》处,。罚,的县(市)政—府应责令其》给予行政《处,罚 :   ? 第六十条— 本办法—自20?。12年12月—。。1日起施《行有效期五年200!6年10月》11日公布的邢【台市城市规划管【理办法(市政府令】〔2006〕—第25号)同时废】止,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