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邢台!市,城乡规划管》理办法 邢台市人!民,政府:令 [20】12]7号 —  :  邢台市城乡【规划管理办法—已,经2:012?。年1:。0月11《日市政府《第五十?七,次常务会议》。。讨,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!2012《年,12月?1日起施行 】市 《 长 刘大群【 二零一二年十月!十六日?    》第一:条 :为了加强《城乡规?划管理协调》城乡空间《。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!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!、协:调、可持续发—展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城乡规划法、】河北省城乡规划【条例等有关规—定结合本《市实际制定本—办法 —。   —第二条 《。在本市行《政区域内制定和实】施城:乡规划在规划区【内进行建设活动【适用:本办法? ?    第三!条 :本办法所称城乡规】划包括城镇体系规】划、城市规划、【。镇规划、乡》。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!规划、镇规划包括】。总体规划和》。详细规划详细规划】分为控制性》。详细规划和修—建性详?细规划 —    《 本办法所【。称规划区是指城市】、镇和村庄的建【。成区:以及因城乡建设【和发展需要实—行,规划控制的区域【规划区的具体范【围由有关政府在【组织编制的城—市总体规划、—镇总体?规划、乡《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!。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!水平和统筹城—乡发展的需要划定】  》  本办【法,所称一城是》指邢台市中心城区;!五星是指邢台县、沙!河市、内丘县—、任县?、,。南和县?   — 本办法所】称中心城市》规划直管区是指邢】台市中?。心城区以及周边【的皇寺镇、》会宁:镇、南石门镇、羊范!镇、沙河城镇、留村!乡、:王,快镇:、东汪镇、祝村镇】、晏家?屯镇、官《。庄,镇、大孟村镇—和豫让桥《办事处等十三个乡镇!办事处的行政—区域:范围 ?    — , , 第:。四条: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!划应遵循城乡—统筹、合《理,布局、节约土地【、,集约发展和》先,规划后建设的原则】注重:近期建设《和长远发《展、经济社会发展】和生态环境保—护的关系促》。进资源?。、能源节约》和,综合:。利用保护《历史文化遗产保持】地方特色、民—族特:色和传?统风貌防《止污染和其他—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!发展、国防》建设:、,防震减灾和公—共卫生、公共安全的!需要 》    —。 ,城乡:规划的编制应依据国!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!划并:与土地?。利用总体规》划等相衔接 【    》 市政府确定】的重点发展区—域为特定地区其规】划,应纳入城镇体—系规划、城市总体规!。划    ! :第五条 县》级以上政府》应将城乡规》划的编制和管理经】费,纳入本级财》政预算   ! 第六条【 ,市城:乡,规划局负责指—导全市规划工作并具!体负责中《心城市?规划直管区的规划管!理县(?市):城乡规?划管理部门负责【。本行政区域内的城】。乡规划管《理工作 【   》。 ,本市实?行一城五星》规划:统筹管理五星—。县(:市,)规划分局》经市城乡规》划局授?权负责属地县(市】)城乡规《划管:理工作 —    市】区规:划分局为市》城乡规划局的派出机!构协助属地政府承】担,本行政区《域内:城乡规?划的有关工作 【     【 ,镇,、乡政府应确—定相应机《。构,或专人负责》本行政区《域内的规划管理工】作 ?    》。 市城》乡规划局可向—县级城乡规划主【管部:门派驻城乡规划【督察员?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!、审批?、实施和修改进行督!察 《    《 第七条 市、!县(市)政府设立】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!审议、研究、决策】城乡规划制定—和实施中的重大事】项其组成人员—除,政府:及相关行《政部门负责人外应吸!收专家和公众代表】。参加具体《人,员构成、工》作职:责、:运作程序和表决方式!由各级政《府决定? ?  :。  : , 第八条 经依法!批准的城乡规划【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!修改;?确需修?改的应依照法定【程序和权限进行【 任何单【位和个人都应—遵守经依法批—准,并公:布的城乡规划服从】规划管理 — :  : : 第九条》 任何单位和—个人都有权就涉及】其利害关系的—建设活动是否符合】城乡规划要求—向县级以上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查询【。。。。;县级以上城—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应健全相关制度!畅通信息渠》道按照政府》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!提供相关信息 】 :   任何】单,位,和,个人:都有权对城乡规【划的制定《、实施?、修改和监督检查提!出意见和《建议:城乡:规,。划主管部门应认【真研究?和采纳合《理的意见和》。。建,议  —  ?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都有权向—县级以上城乡规【。。划主:管部门或其他有【关部门?举报、控告违反【城乡规?。划的行为《有关职能《部门应及《时受理并依法组【织核查?。、,处理 《    【 第十条 邢—台市城市总体规【划由市政府组织编】制报省政府审批 !    》 县级市城市】总体规划由》县,。级市政府组织编制】经市政府审查后,】。报省:政府审批 【    《 县《政府所在地》镇的总体规划—由县政?府,组织:。编制报市政》府审批  】 , 镇总—体规划?和乡规划由镇、乡】政府组织编制—中,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!的镇总体规划和乡规!划报市政府审—批;中心城市规划直!管区外的镇总—体规划、乡规划报属!地县(市)政府【审批  【  》村庄:规划由属地乡—、镇政府组》织编制?中心城市规划直管】区内的村庄》规划报市城乡规划局!审批:;中心城市规—。划直:管区外的村庄规【划报属?地县(市)政府【审批: 《   —第十:一条 纳入城市规划!建设用地范围内的】镇、乡和村庄不再】单独编制镇》总体规划、乡—规划和村《庄规划;纳入镇规】划建设用地范围内】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!村庄规?划 ?。   《 第十—二条 市、县(市】),政,府组织编《制的总体规划—在报上一级政—府审批前应先—经本级?人,大常委会《审议并对审议—意见研究处理反馈】处理情况《 ?    》 , 镇、乡《政府组织《。编制的镇总体规【划、乡规划在报【上级政府审批前应】先经镇、乡人—民代表大会审议【。并,对代表的审》。议意见研究处—理反馈处理》情况    ! 村庄》规划在报送审—批前应经村》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!议讨:论同意 —    第】十三条 编制城市】和县政府所在地镇的!总体规划应统—筹城市、县行—政区域范围内—的镇、乡《发展布局对区域内】的资源保护和利用】。、各项基《础设:施、公共服务设【施和防灾等城市安全!设施布局进行综合】。安排 —   编制镇!总体规划应按照适度!集聚、节《约用地?、有利于《农业生产、》方,便农民生活》的要求确定镇—域内村庄布点—统筹安排与》。村,庄相关的各类基础】设施和公《共服务?设施、防《灾等公共安》全设施 》。 , ,  : : 编制乡、村庄规!划应:从,。乡村实际出发尊【重村民意愿优先安】排必需的基》。础设施和公》共服务设施建设体现!民族、地方、—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!建设   】 ? 第十四《条 :规划区范围、规划】。区内建设用地规模、!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】务设施用地、水【源地和水系、—基,。本农田和绿化用地、!环境保?护、自?然与历?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!防灾减灾等》内容应作为城市、】镇总体规划的强【制,性内容 《 ,   《。 第十五条】 城市、县政府所】。在地镇的各》类专项规划》分别:由,城市、县《政府有关《。部,门依据?总体:。规,划,组织编?制,经本级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!。报城市或县政府审】批其他镇《的,各类专项规划由【镇政府组织》编制报?城市或县政府审批】  : 单独—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!应分:别纳入城镇体系规】划和城市、镇总体】规划: ,    !第十六?条, 市城乡《规划局组织编制城市!控制性详细》规划经市《政府:批准: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和!省政府备案 【    》 县(市—)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组【织编:制县级市城市—及县政府《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!细规划经本级政府批!准后报?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市!政府备案 】。   市中】心城市?规划:直管区内的镇控制】性,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!划局会同《镇政府?组织编制报市政府】批准    ! : 市中心城市规划直!管区外的镇控制性详!。。细规划由镇》政府组?织编:制报属地县(市)政!府批准 【   第十】七条 城市、县、】区,(管委会)、—镇政府可组织编制】重要地块的修建【性详细规划》;建设用《地面积较大或建设】位置:重要的建设项目【由建设单位按城市、!县城乡规划》主,管部门的要求—编制该项目用—地范:围内的修建性—详,细规划?报城市或县》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审定【修建性详细规—划审定?前应在项目所在地】公告:不少于十日》 《   《 第十八条— ,。。市,、县政府可组织编制!城,市、县政府》所在地的总体城市设!计也可根《据需要?编制重要区域、地段!以及主要街》道的城市设》计 : :    《 第十九条 】城市、县《、镇政?府应:根据城市总体—。规划、镇总体—规,划、土地《利,用总体规划》和年度?。计划以及《。。国民经?济和社会发展—规划制定近期—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!审批机关《备案    ! 第二十—条 城乡规》划组织编制机关【应委托具备相应【资质等级的单—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!体编制工作》城乡规划编制单【位,应在资质《。等级许?可的范围《内,。从事: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!。  《  外埠规】划设计单位在—本市从事规划设计】应向市城乡》规,划局履行登记备案】手续    ! ?第二十一条 在自然!生态:保护区、水源地、历!史文化保护区—、风:景名胜区等规划控制!区域内从事建设活】动应取得规划许可】并应维护其自然【完整性 《    !历史文化《名城、名镇、—名村所在地县—级政府应自其批【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!。组织编?制历史文化名城【、名镇、名村保护规!划并根据本地实际】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!。入本级财政预—算 》   》 风景名胜》区应编?制总体规划和详【细规划总体规划自风!景名胜区设》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!完成在风景名—胜区保护范围—内从事建设》活动应取得》规,划许可  】  第二【十二条 《城乡规划报送—审批前?组织:编制机关应依法将】。城乡规划草案—予以公告公告的【时间:不得少于三十日;并!采取论证会、听证】会或其他方》式征求专家和公众】的,。意见 《。 ,   ?。 城乡规【划组织?编制机关应》。充分考虑专家和公】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!。批的材料中附具【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! , :    第】二十:三条 城乡》规划组?织编制?机关应及时》公布经依法批—准的:城乡规划但》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!除外  【   ? 城乡?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!以采用设《置展馆或通过网【站、报刊等媒体【宣传和公示依—法批:准的城乡规》划 ?    】第二十四条 城【。。乡,规划:组织编制《机关应适时组织有】。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!实施情况进行定【期,评估并采取论证【。会、听?证会:或媒体等方式征求】公众意见 —    】第二十?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城乡规划组【织,编制机关方可按规定!。的,权,限和程?序修:改城:。市总体规划、镇【总体规划 》 (一)上级政府】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!变更提出《修改规划要》求的:; :  : , (?二)行政区》。。划调:整确需修改》规划的;   】 , (三)《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!。设工程?确需:修改规?划,的;   — ,。 (四)经评估确需!修,。改规划的; —    (五【)城乡规划的审批】机关认为应修改规划!的其他情形》    修改】城,市、镇总体规划前】组织编制机关应【对原规划的》实施情况《进行总结并》向,原审批机关》报,告,;修改涉及城市、镇!总体规划强制性【内容的应先向—原审:批机:关提出专题报告【经同意?。后方可编《制修改?方案 修》改后的城市、镇总】体规划应按照原审】批程序报《批 :  : ,。 第二十六条【 乡、村庄规划有】下,。列情形之一的—组织编制机关—应组织修改 【  : (一)上—级政府?制定的城乡规—划发生变更提出【。修改规划要求的【;    (二!)行政区划》调,整确:需修改?规划的;   】 (三)其他法】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】确需修改《的    修】改乡、村庄》规划:组织编?制机:。关应:组织:论,证依照规《。定的审批程序报批】  ?  第二十七条 !城市、镇总体规划】已,经依据法定程序修改!或因实施涉》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!。设需要修改的有关组!织编制?机关应组织修—改专:项规划并依照法【定程序报批   ! :第二:。十八条 控制性详】细规:划有:下列情形之一的组】织编制?机关:应组织修《改并依?照法定?程序报批《、备:案 ?。   《(一)?。城市、镇总体规划已!经修改对控制—性详细规划》控制区?域,的功能与《布局产?生重大影响的; 】    (二【)国家和《省、市重《点建设项目对控制】。性详细规划控—制区域?的功能与布局产【。生重:大影响?的;:    (【。三)经评估发现控制!性详细规划内—容存在明《显缺陷的; 【   (四—。)法律、行政法【规规定需要修—改的其他情形 】   第二十九条! 修建?性,详细规划、建设工】程设:计方案的总平面【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组织编制机关应组】织修改并《依照法定程序报批】   《。 (一)因控制性!详细规划的修改导】致无法按照修—建性详?细规划、建设—工,程设计方《案的总?平面图建设的; 】 ,。  : (二)因文物】保护、地质灾—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!益原因致使无法按】照修建性《详细规划、建设工】程设:。。计方案的总》平面图建《设的; 》   (三)法】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】。。的,其他情?形    审】定机关?应将修?建性详细规划、建设!。工程设计方案的总】平面图的修改原因】、修改?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!间不得少于十日;】并采:取论证?。会、听证会等形式】听取专?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!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!人合法权益造—成损失的应依法【。给予补偿《    —第三十条 》城市政?府应加强对城市道路!以及配?套基础?。设施建设《的规划管理按规划】逐,步优化城《市功:能结构增《加公:共绿地、广场—、停车场以及防灾避!险场所建设综合考】虑地上地下交—。。。通、学校、医院、】文体活动《中心、博物馆等【公益性设施建设【   》 沿用地界—线布:置的建筑退让地界的!距离应符合消防、防!空、抗震《、防:。灾、卫生等有关规】定,的要求并按照规【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!。的相邻建筑合—理分摊建《筑间距   【 对城市交通可能!造,成影响的拟建建【设项目应进行交通】影,响评价对不符—合道路交通》安全、畅通要—求的应进行调整 !。   为小区服务!的配套公益设施【应同步规划设计同步!实施同步《交付使用  【 , 第三十》一条: 地下空间的开【发利用活动应本【着保护空间资源优】先保证市《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!原则与地上建筑【及,城,市空间相结》。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!。地协调地上及地下】空间的承载、震动、!污染及噪音等—问题避?。免对既有设施造【成损害预留与—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!性满足防空》、消防及防灾规范要!。求与地面建》。设工程一并开发利】用地下空《间的应与地》面,建设工程《一并办?理规划审批》手续;?独立开发利用地【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!划审批手续 【   第三十二】条 新建《、扩:建、改建的城市道路!应按规划一次形【。。成配套齐全》功能完善需进—行拆迁的应拆迁到位!建,设单位负责组织各管!线,单位按照先》地下、?。后地上的原》则实施道路建—设    — 新建的城市道路】交付使用后五—年内、?大修的城《。市道:路竣工后三》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!。情况确需挖掘—的应经?同级政府批准—;,。属市中心城区的由】市政府批准》    —第三十三条》 按照国家规定【需,要有关部门》批准或核准的建设】项目以划拨》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!。用权的建设单位【在报送有关》部门批准《或核准前应》按,下列规?。定申请核发建—设,。。项目选址意》。见书:    (【一,。)国务院、省政府有!关部门批准或核准】的建设?项目:。应经城市或县城乡】规划: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!见后向省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》申请核发选址意见】书; 《。。 ,  (《二)城?市、:县有关部门批准【或,核准的?建设项目向本级城乡!规划主?管部门?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!;    (三!。)铁路、公路、【。管道、电力》、水利?、通信等跨行政区域!。的建设项目》应在有关的城市、】县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提出初》审意见后向共同的】上一级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申请—核,发选址意见书—; ?   (四)【其他:需,。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!建设项目应依法申请!核,发选址意见书 【    第三十四!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!。目选址意见书—。应提交下《。列材:。料    (】一)建设项》目选址申请;  ! , :(二)批准类建设】项目的项《目建议书《批准:文件以?及项目可行性研究】报告; 》   (》三,)核准类建设项目的!拟报批的项目申【请报告以及》项目可行性》。研究报告;  】  (四)标明】。建设项目拟选址【位置的现状地形图;!    (五】)法律?。。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!他材料    】 使:用拟选址用》地对城市安》全、周边环境—等可能产生不利【影响的建设项—目还应提供建—设,项目选址论》证报告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应组织有关》专家对建设项目【选址论证报》告进:行,论证 《   第三十五】。条 在城市、镇规】划区内以《出让方式提供国有】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!目在国有《土,地使用权出让前城】市、县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应提出出让!用地的?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!土地使用权出让合】同的组成《部分;在城》市、镇?规,划区:。内以划拨方式提供】国有土?地使:用,权的建?。设项目应在核—。发建:设用:地,规划许可证时—提出规划条件—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!建,性详细规划的应在规!。划条件?中予以明《确国有土地》。依法转让《时应附具原有规划条!件;原有规划条件所!依据的控制性—详细规划已经依【法修改的城》市、县城乡规—划主管?。部门应?依据修改《。后,的控制性详》细规划重新》提出规划条件没有】规划条件的国有【。土地依法转让前【城市、?县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!控制性详细》规划提出规》划条件?作为国有土地使【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!部分   — 规划《条件应明确》。地块的位置、范【围和面积、使—用性质、容积率、建!筑密度、《建筑高?度、建?筑退让、《绿地率、出入—口方位、《。停车泊位、应配【置的:公共服务设施和市】政基础设施、地【下空间开发利—用等规划《要求 ?    第—三,十六:条 :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:得擅自变更规—划条件因公》共利益、《公共安?全确实?。需要变更规划—条件的应经原出具规!划条件的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《审批有?下列情形之一的【城乡规?划,主,管,部门不得批》准 ?   《(一)?不符合?控制性详细规—划的;  —  (二)—不符合乡、村庄规】划的;   【 (?三)法律、行—。政法规?规定的?其他情形  【 , 第三《十七条? 自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向土地主管部门!或建设单位提出规划!条,件之日起两》年内土地主管部门】。未划拨、出让土地的!或建设单位未在划】拨、出让土》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!划条:件自:行失:效   》 在规划条—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!使用权划拨、出让】前控制?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!。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应重新确定规【划条件及时》向土地主管部—门通报   【 第三十八条 以!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!地使用权或》以,出让方式取》得国有土地使—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!单位向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,申请办理建》设用:地规划许可证应提】交下列材《料 ?   (一)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,申请;    】 (二)《。建设项目《批准或核《准、备案文件;【   《 (三)建设项目!选址意见书或国【有建设用地》使用:权出让合同;  !  : (四?)标示拟《用地范围的1∶1】000或1∶500!。现状地?形图;   【 (五)城乡规划!主管部?门规定?并已向?社会公示的其他材料!  ?。  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!应现场踏勘规划用】地核实建设》用地位?。置和界限经》审查符合要求的【核发: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 》   《第三十九条 改【建、扩建建设项【目涉及用地性—质、用地范围、用】地面积等《调整的建设单—位应向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!新,申请建设用地规【。划许可证涉》及相:关国有?。土地:使用权划拨》。或出让事项的—还应办理《土,地的有关手续 【    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!改建、扩建的建设项!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前应在建设项目所!在地显著位置公示】变更后的规划—条件征求利害—关系:人,意见必?要时组织听》证   》。 :第四十条《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!城市、镇规划区【内进行建筑物—、构筑?物、道路、管线、】。城市雕塑、绿地等】工程建?设应向?。。城市、?县,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!。政府确?。。定的镇政府申请【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对符《合控制性详细规【划、规划《条件要?求的城市、》县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、省政】府,确定的镇政府—应自受理之日起【。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!。建,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!    需经规】划委员会审议的【建设项目应按程序】上会审定规划—。委员会审议》时间不记入许—可办理时间  】  第四十一条】 申:请办理建《设,工,程规划?许可:证应提交下》。列材料 》   (》一)建设《。工,。程规:划许可申请》;    (二!)使:用土地的权属—证明:文件;    !(三)建《设,。。工,程设计方案》;,  ?  (四)—需要其他《主管部门批准的特】殊项目应提供相关】批准文件; —。。  :  (五)法【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】的其他?材料:。   《 除提交》前款规定的材—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!制修建性详细—规划的建设项目【应提交修建》。。性详:细规划;属于原有建!筑改建、扩建—的建设项目还应提】交建筑物的权属证】明;使?用,拟,选,址用地对城市安【全、周?边环境等可能—产生不利影响的建】设,项目还应提交—说明:材料和技术》依据    第!四十:二条 ?城乡:规划主管《部门审?。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及!。建设工程设计—方案时?主,要依据规划》条件对用地范围【、土地性质、—绿地:率、建筑容积—率,、建筑间距和日照标!准、:交通组织、配套【设施:进行合法性审查【建,设单位应对》报审图纸的真—实性承担相》应法律责任  】  ?第四十三条》 城乡规《。划主管部门或—。镇、乡政府应自核】发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【、乡村建设规划【许可证之日起十个】工作日内在网—站、报刊等》媒体公布规划许可】有关内容属于住【宅建筑的建设单【位应于放线前在施】。工现场、房屋—。预售销售场所公【布规划?条件: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、经审定的—。修建性详细规划和】建设工程设计—方案的总平》面图:以及同步建设—的公共服务设施【和市政基础设施【建,设时序等公》布期限截《止,于建:设项目规《划条件核《实之日    !第四:十四条 在》乡、村庄规划区内】兴办:企业、?公益事业建设—乡村公共设施、集】中村民住宅》建设等工程应依法办!理土地?审批手续并》。按以下程序》申,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!许可证?   《 (?一)申请人持—项目:批,准或核准、备案文】件、占用土》。地,权属证件原件、土】地主管?部门的?土地预?审意见、占》用土地原权》属村庄村民》会议:或,村民代表《会议同意建设的意】见、建?设工程规划设计【方案等?有关材?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!镇,或乡政府提》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申,请;   — ,。 (二)镇》。、乡政府自受理【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!日内提出初审意【见,报县(市、区)【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审查; !    (三【),县(市、《区)城?乡规划主管》部,门自收到《初审意见之日起十】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!城乡规划要求的核】发乡村?建设规划许可—证,    第四!十五条 村民—。在乡、?村庄:。规划:区内的集体土—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!设住宅的《在办理农用土地【转用:审批手续后按照【以下:程序申请办理乡【村建设规划》许可证    】。 (一?。)申请人持本村村】民身份证明和—户口本、占用—土地权属证件原件、!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!见等有关《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!。的,镇,或乡政府提交乡村】建设规划许可申【请; ?    《 ,。(二)镇、乡政府自!受理申?请之日起十个工作】日内提出初审—意,见报县?(市、区)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—审查;  【。  (三)县【(市、区)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自收—到初:审,意见之日起十五个】。工作日内对符—合城:乡规划?。。要求的?核发乡村建设规划】。许,可证 》   村民在自】己原有的宅基—地上建设住宅应符合!乡、村庄规划不得超!出原:有,宅基地四至范—围不得妨碍相—邻权利人《利,益经村民委员—会同意向所属的镇】或乡政府备》案    第】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!和个: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!一年内未办理—。建设项目《批准或核准文件在】。。取得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一年内【未办:理用地批准文件【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】。。或建设工程设—计方案总平面图依法!审定后两年内未办】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、乡村建】设,规划许可证》一年内未办理施工】。许可证且未》申请延期或申—请延期未获批—准的原?规划许可自行失【效    — 第四十《。七条 凡在城市规】划区范围《内,。的城市道路、公【路红线内敷设—市政工程管线应平】行道路规划红—线,一般:。应地下?铺设按规划条—件进行施工建设;】各类管线《的,。箱柜及附属设施应】作隐蔽处理并随【管线路由一并报批】;有条件的应考虑建!设地下公《用综合管沟  】 , , 第四?十八条? 建设?项目达?到一定规《模临街面应预设一处!市政公用设》施点:位主要设置变压器、!。分支箱、环》网柜、电信交接箱等!设施  》  : ,第,四十九?条 在城市、—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!建设的建设》单位应向城》市或县?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申请核发《临时: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期限为》。两年届?满后或因城乡—。规划建设需要原批】准机关?通知提?前终止的《建设:单位应自届满—之日:或接到通《。知之日起十五日【内自行拆除临时【建设并清理场地 !  : 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城—市、县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不【得办理临时建—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    (】一)在历史文—化街区核心保—。护范围内;》 :   (二)影响!近期:。建设规划实》施的;  —  (三)影响】道路交通、公—共安全、市容等公共!利益的;    ! (四)侵占—绿地、水面、广场】、公共停车场等公】共活动场地的—。。;    —。 (五)《侵占电力、》。通信:、人:防、气象观测—、防:洪保护区《域或压占城市地下】管线的;《    —(六)侵占军事【用地的?; :   ? (七)法律【、行:政法规?禁止的?其他:情形    】第五十?条 城市、县城乡规!。划主管部门、省政府!授权的?镇政府应对批准后的!建设工程的放线情】况、正负零位置【。、首层和顶层—封顶、建设工程【外装:饰材质、颜》色,和配套设《施等建设过》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!合格的应责令—改正改正后》符合要求的方可【进,行下一阶段施工 】    《。 第:五十一条 》除临时建《设工程城市》。、镇规划《区内的建设工程【竣工后建设单—位或个人《应书:面,申请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条!件核实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根据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《及附件的要求进【行核实对符合规【划要求的应在二十】日内出具规划条件】核实证明;》对不符合规划的提】。出书面处理意见 】  :  ?分期实施的建设【工程可分期进行规】划条件核《实建设工程的分【期实施范《围应相对完》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附图中明【确分期同步配套建】设的基础《设施:、公共服务设—施建设工程的—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!。类建设项目应同时】竣工未?。同时竣工的城市、】县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不予分—期核实  —  应进行规划】核实的?建设工程《未,取得建设工程—规划:核实意见的建设【主管部门不予—办理竣?工验收备案房—屋管理部门不予办】理,房屋产权登记  !  第五十二条】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!取得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—或,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的要》求,进行:建,。。设的由县级以上政】府确定的城乡规划】执法部门责令—停止建设《;尚可采取改正措施!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!响的限期改正—处违法建设工—。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!百,分之:十以下?的罚款;情节轻微的!可以从轻处罚无【。法,采,取改正措施》消除影响的限期拆】除不能拆除》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!入,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!程造价百分之十以】下的罚?款属于临时建筑【的限期拆除可—。以并处工程》造价一倍以》下,的罚款?。    第【五十三?。条, 在乡、《村庄规划区内未【依,法取得乡《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!未按照乡村建设规】划许可证的规定【进行:建设的?由镇:、乡:政府责令停》。止,建设、限期》改正:;逾期不改》正的依法拆除  !  第五十—四条 县级以上【政府确定的城—乡规划执法》部门:。作出责令停止—建设、限《期拆除违《。法建设工程、临时建!设工:程的:决定后当《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!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!应报告本级政府【县级以上政府可以】责成有关部门—采,取查封施工现场、强!制拆除?等,措施并在实施—。强制拆除《前发布公《告限期当《事人自行拆》除当事人《在法定期限》内,不申请行政》复议或提起行政【诉讼又不自行—拆除:的县级以上》政府有关部门可依】法强制拆《除,    第五】十五条 建》设单位或《个人对城乡规划【执法部?。。门处理决定不服的】可依法申请》。行政复议《或向人民法院—起诉  》  第《。五十六?条 建设单位—。或个人在取》得规划条件或与【国土部门签订—土,地出让合同后均应接!。受规划诚《信度评定对下列【情形之一城乡规【划主管部《门应通报相关行【政管理部门并可【向社会公《告    (】一)未按《规划条件指》标要求?进行规划《设计的;   】 (二《)未:。按规划要《求完善配套》设施的;   】 (三《)擅自改变规划批准!内容进行建设的 】    第—五,十七条 各级政【府及:其有关部门有—下列行为《之一的?由监察机关或—上级部门责》令改正通报批—评;拒不改》正的对?有关:负责人和直》接责:任人员给予》。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》  :。 , (一)》依法应编《制,城乡规划而未组【织编制的《或未:。按法定?程序编制《。、审批、修》改,城乡规划的;—    (【二)超越《职,权或违法核发选址意!见书、建设》用地规划许可证【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、临时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、】乡村建设规》划许:可证的;  【  (三)未【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!权出让合同》。中确定规划条件或】改变国有《土地使用权出—让合同中依法—。确,定的规划条件的;】   《 (四)对—未经规划条件核实】或经核?实不符合要》求的建?设,工程:办理竣工验收—备案手续《的;   — (五)对未经】规划条件核实—或经核实不符合【要求的建设工程【以及擅自改变建设工!程规划许《。可内容进《行房屋权属登记【的;    (!六)同意修改经依法!。审定修建性详细【规划、?建设工程设》计方:案的总平面图—前未依法采取—公示、听证会等形】式听取利害》关系人意见》的;  》  (七)—发现未依法取—得规:划许可或违反规【划许可?的规定在《规划区?内进行建设的行【为而:不予查处或》接到:。举,报后不依法处理的】 :。   《第,五十八条 》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或镇《、乡政府违反本办】法规定作出》行政许可的上—一,。。。级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有—权责令其撤销或【直接撤销该行政许】可,因撤: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!合,法权益造《成损:。失的由作出行—。政许可的机关依法给!予赔偿   【 第五《十九条 依照本【办法规定应给—予行:政处罚县(市—。)城乡规划》执,法部门不予行政【处罚的市城乡规划执!法监督部门有权责令!其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】。或建议县(市—)政府责令其—给予行?政处罚?依照本?办法:规定应给予》行政处罚镇、乡【政府不?予行政处罚的县(市!)政府应责令其给予!行政处罚   】 , 第六十条》 : ,本办法自2012】年12月1》日起施行《。有,效期五年2006】年10月《11日公布的邢台】市城市规《。划管理办法(市政府!令〔20《。06〕第25号)同!时,。废,。止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