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邢台!市城乡规划管理办】法 邢台市人【民政府令 】[201《2]7号《    邢台市】城乡规划管理办法】已经2012—。年10月1》1日市政府第五【十七次常务》会议讨论通》过现予以《公布自2012年1!2月1日起施行 】 市 》 长 刘大【群 二零一二【年十月?十六日    】第一条 为》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!协调城乡空间布局】改善:。人居环境促》进城乡经济社—。会,全面、协调、—可持续发展根据【中华:人民共?。和国城乡规》划法、河北省—。城,乡规划条例等—有关规定结合本【市实际制定本办【法  —  第二【。条 在本市》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!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!内,进行建设活动适用】。本办法   ! 第三条 本!办法所称《城,乡规划?包括城镇体系规划】、城市规划、镇规划!、乡:规划和村《庄规划?城市:规划、镇规》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!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!。控制性?详细:规划和?修建性详《细规:划 《    》。 本办法所—称,规划区是指城市、镇!和,村庄的建成区以及】因城乡建设和—发,展需要实行》规划控制《的,。区域规划区的—具体范围由有关【政府在组织编制【的城:市总体规划、镇【总体规划、乡—规划和村庄规—划中根据城乡经济】社会发展水平和【统筹城?乡发展的《需,要划定 —    本】。办,法所称一城是指【邢台市中心城—区;五星是指邢【台县、沙河市—、内丘县、》任县、?南和县   ! 本办法【所称中心城市规划直!管区是指《邢台市中心城—区,以及周边的》皇寺:镇、会宁镇、南石】门镇、羊范镇、沙】河城镇、《留村乡、王快镇、】东汪:镇、:祝村镇、晏》。家屯镇、官》庄镇、大孟村镇【和豫让桥办》事处等十三》个乡镇办事处的行】政区域范围 【 :。  : ? 第四条 制定【和实施城乡》规划应遵《循城乡统筹、合理】布局、节约土地【、集约发《展和先规划》后建:设的原则注重近期】建设和长远发展、经!济社:会发展?。和生态环境》保护的?关系促进《资源、能《源节约和综》合利用保护历史【文化遗产保持地【方特色、民》族特色和传统风【貌防止污染和—其他公害并符—合,区域人口发展、国防!建,。设、防震减》灾,和公共卫生》、公共安全的需要 ! , :   ?。 城乡规划的】编制应依据国民经济!。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!土地利?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! 《   》 市政府确定的【重,点发展区域为特【。定地:区其规?划应:纳入城镇体系—规划、?城市总体《规划   】。 第五条 县!级以上政府应将【城乡规划的编制【和管理经费纳入本】级财政?预算 《    【 第六条 市城【乡规划局《负责指?导全:市规划工作并具【体,负责中?心城市规划直—管区的规划》管理县(《市)城乡规划管【理部门负《责本行政区》域内的?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!    !本,。市实行一城五星【规划:统筹管理五星县(】市)规划分局经市】城乡规划局授—权负责属地县—(市)城《乡规划?管,理,工作: :    — 市区规划分局】为市:城乡规划局的—派,出机构协《助属地政府承担本行!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!有关工作 】     镇、乡】政府应确定相—应机构或专人负【责,本行政区域》。内的:规划管理工作—    】 市城乡规划【局可向县级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派—驻城:乡规划督察员—依法对城《乡规划编制、审批】、实施和修》改进行督察 【    》 : 第七条 市、县】(市:)政府设《立城乡?规划:委,员会负责审》议、研?究、决策城乡—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!重大事项《其组成人员除政府及!相,关,行政部门负责人外】应吸收专家》。和公众代表参加【。具体人员构成—、工:作职责、运作程【序和:表决方?式由各?级政府决定 — ? ,  第八条】 经依法批准的【城乡规划应》严格执行不得擅【自修改;《确需修改的应依【。照法定程序和—权限:进行 《 任何单位和个人!都应遵守《经依法批准》并公布的城乡规划】服从规划管理 !    第九!条 :任何单位和个人都】有权就涉《及,其利害关系的建设】活动是否符合城乡】规划要求向县级以】上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查询;县级—以上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健全相关制度!畅,通信息渠道按照政府!。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!提供相关信》息    】 ?任何单位和》个人都有权对城乡】规划的?制定、实施、修【改和监督《检查提出《意,见和:建议城?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应认真研究和【采纳合理的》意,见和建议《    【 ?任,何单位和《个人:都有:权向县?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!举报、控告违反【。城乡规划的行—为有关职能部门【应及时受理并依法组!织核查、处理— ,   》 ? 第十条 邢—台,市城市?。总体规划由市—政府组织编》制报省政《府审批   ! 县级市城市!总体规划由》县级市政府》组织:。。编制经市政府审【查后,报省》政府审?批  —  县政府所!在地镇的《总体规?划由县政府》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!批 》   镇总体!规划和乡规》划由镇、乡政府【组织编制中心城市】规划直管区内的【镇总:体规划和乡》规,划,报市政?府审批;中心城市规!划直管区外的镇总体!规,划、乡规划报—属地县(市)—政府审批 —。 :  : 村庄规划】由属地乡《、镇政府组织编【制中心城市规划【直管区内的村庄规划!报市城乡规划局审】批,;中心城市》。规划:。。。直管:区外的村庄规划【报,。属地县(市)政【府审批 》 ,    【。第十一?条, 纳入城市规—划,建设用地范围内【的镇、乡《和村庄不再单—独编制镇总体规划、!乡规划?和村庄?。规划;?纳,入,镇,规划建设用地范围】内的村庄不再单【独编制村庄规划 !    — 第十二条— 市、县(》市)政府组织编制】。的总体?规划在报上一级政府!审批前应先经本【级人大?常委会审议》并对审议意见—研究处理反馈处理】情况 》。    》 镇、乡政府【。组织编制的镇—。总体规划、乡规划】在,报上级政府审—批前应先经镇、乡人!。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对!代表的审议意见【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!况   【。 村庄—。规,。划在报送审》批前应经村》。民会议或村》民代表会《。议讨:论同:意    ! , ,第十三?条 编制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】。地镇的总体规划应】统筹城市《。、县行政《区域范围内的镇【、乡发展布局对区域!内的资源保护和利】用、各项基础设施、!公共服务设施和【防灾等城《市安全设施布局进行!综合安?排 《 ,   编【制镇总体规划应【按照适度集》聚、节约《用地、有利于农【业生产、方便农民生!活的要求《确定镇域《内村:庄布点统筹安—排与村庄相》关的各类基础设施】和公共服务设—施,、防灾等公》共安全设施 【    【 编制乡《、村庄规划应从乡】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!意愿优先安排必需】的基础设施和—公共服务设》施建设体现》民族、地《方,、农村特色促进【新农村建设 — ?。   》 第十四条 规【划区范围、规划区】。内建:设用地?规模、基础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】施用地、水源—地和水系、基本农田!和绿化用地》、环境?保,护、自?然与历史文化遗产】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!内容应?作为城市、镇—总体规?划的强制性内容 !    【 第十五《条 城市《、县政府所》在地镇?。的,各类专项规划分别由!。城市、县政府—有,关部门依据总体规】。划,组,织编制经本级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!报城市或县》政府审批其他镇的】各类:专项:规划由镇政府组织】编制报城市或县【政府审批   ! 单独?编制的各《类专项规《划,应分别纳入城—镇体系规《划和城市、镇总体】。规划: 《  :。 : :第十六条 市城【乡规:划局:组织编制城市—控制性详细规划经】。市政府批准后报【市人大常委会—和省政?。府备:。案    ! 县(市)政【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,组织编制县级市【城市及县政府所在地!镇的控制性详细【规划经本级》政,府批准后报本级人】大常委会和市—政府备案  !  ? 市中心》城市规划直管区内】的,镇控制性详》细规划由市城—乡规划局会同镇政府!。组织编制报》市政府批准 —    】 市中心城市—。规划直管区外—。的镇控制性详细【规,划由镇政府组—织,编制报属《地县(市)政府批准!   — 第》。十七:条, 城市、县、区【(管委?会)、?镇政府可组织编【制,重要地块的修建性】详细规划;建—设用:地面积?较大:或,建设位置重要—的,建设项目由建—。设,单位按城《市、:县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的:要,求,编制该项目用地范围!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!报城市或《县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审—定,。修建性详细规—划审定前应在项目所!在地公告不少于【十日   】 《第十八条 市、县政!府可组织编》制城市、县政府【所在地的总体城市】设计也可根》据需要编制重要区域!。、地段以及主要【街道的?城市设计 【    》 第十九》条 城市、》县、镇政《府应根?据城市总体规划【、,镇总体?规划:。。、土地利用》总体规划《和年度?计划以?及国民经济和—社会:发展规划《制定:近期建设规划—报总体?规划审批《机关备案 【    【第二十条 城乡【规划组织编》制机关应《委托具备相应—资质等级的单—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!体,编制工?作城乡规划编制单】位,应在资质《等级许可的范围内】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!作,    【 : 外埠规《划设计单位在—本市从事规》划设计应向市城乡】规划局?履行登?记,备案手续《  》  第二十一!条 在自然生态【保护区、水》源地、历史》文化保护区、—风景名胜《区,等规划控制区域【内从事建设活动应】取得规划许可并【应维护其自然完整】性 ?    》 历史文—化名:城、名镇、名村所】在地县级政府—应自其批准公布【之日: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历!史文化名《城、名镇、名—。村保护规划并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!排保:护资金列入本—级财政预算 】    风】景名胜?区应编?制总体?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!。规划自风景名胜【区,设立之日起》两年内编制完成在】风,景名胜区保护范【围内:从,。事建设?活动应取得规划许可!    ! 第二十二条 城】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!织编:。制机关应依法将【城乡规划草》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!间不得少于》三,十日:;并采取论证—会、听证会或其他方!式征求专家和—公众的意《见   【 : 城乡规划组织】编制机关应》充分考虑《专家和公众》的意见?并在报送审》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!采,纳情:况及理由 】   》 第二十《三条 城乡规—划组:织编制机关》应及时公布经—依法批准的城乡【。规划但?依法不得公开—的内容除外》     】 城乡规划》组织编制机关可【以采用?设置展馆《或通过网站、报刊等!媒体宣传《和公示依法》批准的城乡规—划 :    【。。 :第二十四条》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!机关应?适时组织有》关部门?。和,专家对规划实施【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!采取论证会、听证会!或媒体等方》式征求公众意见 !    】第二十五条 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!乡规:划组织编制》。。机关方可按规定【。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!市总体规划、—镇,总体规划 (一)!上级政府制》定的城乡规》划发生变更提—出修改规划要—求的; 》   (二)行】政区划?调整确需修改—。。规划的; —   ? (三)《。因国务院批准—重大建设《。工程确需修改—规划的;  【  (四)经【评估确需修》改,规划的;  【  (五》)城乡规《划的审批机关—认为应修改规—划的其他情形  !  ?修,改城市、镇》总体规?划前:组织编制机关—应对原规划的实【施情况进行》总结并向原》审,批机关?报,告,;修改?涉及城市、镇总【体规划强制性—内容的?应先向原审批机关】提,。出专题报《告经: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!方案 ? 修改后的城市、】镇总体?规划应按《照原审批《程序报批  【 , :第二十六条 乡、村!庄规:划有下列《情形:之一的组织编制机】关应组织《修改 ? ,   (一)上】级政:府,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!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!求的:;    — (二)行政—区划:调整确?。需,修改规划的》;  《  (三》)其他法律》。、,行政:法规规定确》需修改的   】 :修改:乡、村庄规划组【织编制?机关应组织论证依照!规定的?审批程序报批 】   第二十【。七条 城市、镇总体!规划:。已经依据法定程【序修改?或因实施涉及公共】利益的?工程建?。。设需:要修改的有关组【织,编,制机关应组织—修改专项规划并依照!法定程序报批—   《 第二十八—条 控制性详细规】划有:下列情形之一—的组:织编制机关应组织】修改:并依照法定程—。序报批、《备案  》。  (一)城市、!镇总体规划已经【修改对控制性详细】规划:控制区?域的功能与布局产】生,重大影响的; 【 ,   (二)【国家:和省、市重点建【设,项,目对:。。。。控制性详《细规: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!布局:产生重大影响的; !    (三【)经:评估发现控制性详细!规,划内容存在》明显缺陷的;—    (四】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!定需要修改的其【他情形    !第,二十九条《 修建性详细规划、!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!总平面图有下列【情形之一的组织编】制机关应组织修【改并依照法定程序报!批 :    (一)因!控制性详细规—划的修改导》致无法按照》。修建性详细》规划:、建设工程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!建设的?。;    (】二)因文物保护、地!质灾害和其》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!致使无法《按,照修建性详细规划、!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!总平:面图建设《的;    (!三)法?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!其,他情形    !审定机关应将修建】性,。详细规?划、:建设工程设计方【案的总?平面图的修改—原因:、修:改草:案予以公示公—示时间不得少于十】日;并采取论—证会、?听,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!和利害关系》人的意见因修改【给,利,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!。成损失的《应依法给予补—偿    第三!十条 城市政府【应加强对城市—道路以及配套基础】。设施:建设的规划》管理按规《划,逐步优化城市功【。能结构增《加公共绿地》、,广场、?停车场以及》防灾避?险场:所建设综合考—虑地:上地下交通》。、学校?、医院、文体活动中!心、博?。物馆等公益性设施】建,设    沿!用地界线布置的【建筑退让地界的距】离,应符合消防》、防空、抗震—、防:。灾、卫生等有—关规定的要求并按】照规: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!的相邻建筑合—理分:摊建筑间距 【   对城市交通!可能:造成影响的拟—建建设?项目应?进行交通《影响评价对不—符合道路交通安【全、畅通要求—的应进?行调:整,    为小】区服务的《配套公益设施应【同步规划《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交!付使用 《   ? 第三《十一条? 地下空间的开发】利用活动应本着保护!空间资源优先保证】市政和公共服务设】施的原则与地上建】筑及城?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!划科学合理》。地协调地上及—地下空间的》承载:、震:动、污染《及噪音等问题避【免对既有设施造【成损害预留与未【来设施连《接的可能性满足【防空、?。消防:及防灾规范要求【与地面?建设工程一》并开发?利用地下空间—的应与地面建设工】程一并?办理:规划审批手》续;:独立开发利用地下】空间的单《。独办理?规划审批手续 【    《 第三十《二,条 新建、扩建【、改:建的城市道路—应按规划一次形【成配套齐全功能【完善需进行拆迁的】应拆迁到位建—设单位负责组织各管!。线单位按照先—地下:。、后地上的原—则,实施道?路建设  — , 新建的》城市道?路交付使《用后五年内、大【。修,的城市道路竣工【后,三年:内不得挖《掘因特殊情况确【需挖掘?的应经同《。级政府?批准;属市中心城区!的由市政府批—准   》 第三十三条【 按照国家》。规定需要有》关部门批准或核【准的建设项目以【划拨方式提供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】建设单位在报送【。有关部门《批准或核准前—应按下列规定申【请,核发建?设,项,目,选址意见书   ! (一《)国务院、省政【。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核!准的建设项》目应经城《市或县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提出初审意见—后向省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》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!。。;   》 (二)》城,市,、县有关部门批准或!核准的建设》项目向本级城乡【。规,划主管部《门申请核发选—址意见书; —    (—三)铁路、公路【、管道、电力—、水利、通信等跨行!政区:域的建设项目应在有!关的:城市、县城乡规划主!管,部门提出初审意见】后向共同的上一【级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申,请核发?选址意见书; 】   (四)其他!需要:核,发,选址意见《书的建设项目—应,依法申请核》发选:。址,意见书 》  : 第?三十四条 》申请核发建设—项目选?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!材料    】(一)建设项—目,选址申请; —   ? (二)批—准类建设项目的【。项目建议书批准文】件以及项目可—行性研究报告;【    》 (三)核准—类建设项目的拟报】批,的项目申请报告以】及,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!; :    》(四:。)标明建设》。项目拟选址位—置的:现状地形图; 【    (—五)法律、行政【法规规定的其他材】料 ? ,  : 使用拟《选址用?地对城市安全、【周边环境等可能【产生:不利影响的建设项】目还应提供》建设项目《选址论?证报告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应组》织有关专家对建设】项目选址论证报【告进行?论证 ?   ? 第三《十五:条 在城市》、镇规?划区内以出让方【式提供国有土地【使用权的建设项目】。在,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!前,城市、县城乡规划】。主管部?门应提出出让用地的!规划:条件并作为国—有土:地,使用权出让》合同的组《成,部分;在城市、镇】规,划区内以划拨方【式,提供国有土地使用】权的:建设项目应在核发建!设用: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!规划条件需要建设】单位编制《修建:性详细?规划的应在规—划条件中予以明【确国有土地依法【转让时应《附具原有规划条【件;原有《规划条件所依—据的控制性》详细规?划已经依法修改【的城市、县城—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依据修改!后的控制性详细规】划重:新提:出规划条《件,没有规划条件的【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!城市:、县城?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应依据—控制性详细规—划提出规划条件作】为国有土地使—。用权转让合同的组】。成部:分  《  规划条件应】。明确地?块的位置、》范围和面积、使用】性质、容积率、【建筑密度《。、建筑高度、建【筑退让、绿》地率、出《入口方?。位、停车泊位、【应配置的公共服务】设施和?市政基础设施—。、地下空《间开发利用等规【划要求   【 第?。三十:六条: 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擅自变更规划条】件因公共利益、公】共安全确实需—要变更规划条件【的应经?原出具规划》条,件的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审批有下!列情形之一》的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不?得批准   【 (一)不符【合控制性详细—规,划的;   【 (二)不符合】乡,、村庄规划》的;    】。(三:)法律?、行政法规规定的】其他情形 》    《 第三十七条 【自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向土地主!。管部门?或建设单位提—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两!年内土地主》管部:门,未划拨、出让土地】的,或建设单位未在划】拨、出让土地上进】行建: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!失效    】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!国有土地使用—权划拨、出让前【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!。法,修改的?城乡规?划,主管部门应》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及!时向土地主管部门】通报  》  : 第三十八条 以划!拨方式提供国有【。土地使用《。权或以出让方式取得!国有土地使》用权的建《设项目建设单位【向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,申请办理《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应提交下列材—料 :    (—一)建设用》。地规划许《可证申请《;,    (二】)建设项《目批准或核准—、备案?文件;  —  (三)—建,设,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!有建设用地使用【权出让合同;—    (四】)标示拟用地范围的!1∶10《00或1∶500】现状地形《图;:    (五)!城乡:规划主管部》门规定并已向社会公!示的其他材料 】   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受》。理申请后《应现场踏勘规—划用地核实建设用】地位置和界限经审】查符合?要求的核发建设【用,地规划许可证 】   第三十【九条 改建、扩建】建设项目涉》及用地性质、用【地范围、用地面【积等:调整的建设单位应】向城:乡规划主管》部门重新申请建设】用地规划《许可证涉及相关国】有土:。地使:用权划?拨或:出让事?项,的,还应办理土地的有】关手:续    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—核,发改:建、: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!用地规?划许:可证前应在建—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!置公示变《。更,后的规划条》件征求?利害关系人意—见必要时组》织听证   【 第四《十条 ?建设单?。位和个?人在城市、镇规【划区内进行建筑物】、构筑?物、道路《、管线、城》市雕塑、绿地—。等工程建设应—向城市、县城乡规划!。主管部门或》省政府确定的镇政府!申请办理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对—符合控制《性详细规划、规划条!件要求的城市、县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、!省政府?确定:的镇政府应》自受理?之,日起二十个工作日】内核发建设工—。程规划许可》证    【需经规划《委员会审议的建【设项目应按》程序上会审定规划】委员会审议时间不记!入许可?办理时?间 ?   第四十一】条 申请办》理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应提》交下列材料》 :   (》。一)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申请—;   》。。 (二)使用【土地的权属》证明文件《;    (三!)建设工程设计【方案;    】 (四?)需要其他主—管部门批准》的特殊项目应提【供相关批《。准文:件;: :   《(五)法律、—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!材料  》  : ,除,提交前?款,规定的材料外需【要建设单位编—制修:建性详细规划的建】设,项目:。应提交修建》性详细规划》;属于原有建筑【改建、扩建的—建,。设项目还应提交建】筑,物的权属《。证明;使用拟—选址用?地对城市安全、【周边:环境等可能》产生不?。利影:响的建设项》目还应提交说明材料!和技术依据 —    第四十二!条 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!细规划及建》设工:程设计?方案:时,主要依据规划—条件对用《地范围、土》地性质?、绿地率、建筑【容积率、建筑间距和!日照标准、》交通组织、》配套设施进》。行合法性《审查建设单位应【对报审图纸的真【。实,性承担相《应法律责任 【   第》四十三条 城乡规】划主:管部门?或,镇、乡政府》应自核发建设—工程:规划许?可证、乡村》建设规划许可证【之日起十个工作【日,内在网站、报刊等】媒体公布规划许【可有关内容属—。于住宅建筑的建设】单位应于放》线,前在施工现场、房屋!。预售:。销售场所公布规划】条件、建设》工,程,规,划许可证、经审定的!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!设工程设计方—案的总平面》图以及同步建设【的公共服务设施【和市政基《。础设施建设时序等】公布期限《截止于建设项目规】划条件核实之日 】 ,   ? 第四十《四条 在乡、村【庄规划区内兴办【企业、公《益事:业建设乡村公—共,设施、集中村民【住宅:建设等工程》应依:法办理土地审批手】续并按以《下程序申请》办理:乡村建设规》划许可证 —   ? (一)申》。请人持项《目批准或核准—、,备案:文件、?占,用土:地权属证件原—件、:土地主?管部门的土地—预审:意见、占用土地原】权属村庄村民会【议或村民代表会议】同意:。。建设的意见、建设工!程规划设《。计方:案等有关材料—。向占:用土地所属的镇或乡!政府: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!可申请;   】 :(二)镇、乡政府】自受理申请》之日起?。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!审意见报县(市、】区)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审》查,。; ?    》(三)县《(市、区)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!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!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!规划要求的核发【乡村建设规划—许可证    ! 第四十《五条 村民在—乡、村庄《。。规划: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!请,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!在办理?农用土地转用审批】手续后?按照以下程序申请】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!可证  》 , (一)申请人持!本村村民身份证明】和户口本、占用【土地权属证件原件、!村民委员会》同意的意《见等有关材料向新宅!基地所属的镇或乡】政,府提交乡《村建设规划许可【申请;    】 ,(二:。)镇、乡《政府:自受理申请之日起】十个工作日内提【出初:。审意见?报县(市、区)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审【查;    !(三)县(》市、区)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自收】到,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!个工作日内对符【合城乡规《划要:求的核发乡村建【。。。设规划许可证 【  ?。  村民在—自己原有的》宅基地上建设住宅】应符合乡、》村庄规划《。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!四至范围不得—妨碍:相邻权?。利人利益经村民委员!会,同意向?。所属的镇或乡—政府备案   】。。。 第四十六条【 ,建设单位和个人【在,取得选址意见书【一年:内未办理建》设项目?批准:。或核准文《件在取得建》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一年内【未办理用地》批准文件在》修建性详《细规划或《建设:工程设计方案总平】面图依法审》定后两年内未办理建!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在取得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证、乡!村建设规划许可【证一年?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!且未申请延期—或申请?延,期未获批准的原规划!许可自行失效—  ?  : 第四十七》条 凡在城市规划】区范围内的城—市道路、公路红线】内,敷设市政工》程管线应平行—道路规?划红:线一般应地下铺设】按规划条件》进行施工建》设;各类《管线的箱柜及附属】设施应作隐》蔽,处理并随《管线路由一并报【批,;有条件《的应考虑建设地下】公用综合管》沟    第四!十八:条 建设项目达到一!定规模临街面应预设!一处市政公用—设施点位主要设【置变压器、分支箱】、环网柜、电信交】接箱等设施》    第四】。十九条 《在城市、镇规划区内!进行临时建设的【建设单位应向城【市或县城乡》规,划主管?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!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?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期?限为:两年届满后或因城】。乡,规划:建设需要原批准【机关:通知提前终》止的建设单位应自】届满之日《或接到通知之日起十!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!建设并清《理场地    】 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!市、县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不得》办理临时《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—   《 (一)在历史文!化街区核心保护范】围内;   【 (二《)影响近期建设规划!实施的; 》    (三)】影响道路交》通、:公共:安全、市容等公共利!益的;    】 (四)侵占绿【。地、水面、》广场、公共停—车场等公共活—。动场:地的;? ,    (五)侵!占电力、通信、人防!、气象观测、防洪】保护区?域或压占城市—地下管线的;  !  ?。。(六)侵占军事用地!的;  》  (七)—法律、行政法规【禁止的其他情形 !  : 第?五十条 城市、【县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、省政府授—权的镇政府应—对批准?后的:建设工程的放线【情况、正负零位置、!首层和顶层》封,顶,、建设工《程外:装饰材质、颜色和】配套设?施,等建设?过程: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!格的应责令改正改】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!。进行:下一阶段施工—   《 第五十》一,条 除?临时建设《工程:。城,市、:镇规划?区内的建设工程竣】工后:建设单位或》个人应书面申—请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进行规划条件【核实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应根据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》及附件的要求进行】核实对符合规划要求!的应在二十日内【出具:规划条件核》实证明?;对不?符合规划《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!  ?  ?分期实施的建设【工程可分期进—。行规:划条件核实建设【工,程的分期《实施范围《应相对?。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!划,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!。期,同步配套建》设的基础设施、【公共服务《设施:建设工程的分—期,实施:范围内的各类—建设项目应同时竣】工未同时《竣工的城市、县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!予分期核实 【 ,  应进行规划核!实的建设工》程未: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!实意见的建设主管部!门,不予办理竣工—验收备案房》屋管理?。部门不予办理—房屋产权登记 】   《第五十二《条 建设《单位或个人未取得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或未按照建设【工程:规划许可《证的要求进行建【设的由县级》。以上政府确定—的城乡规划执—法部:门责令停《止建设;尚可采取改!正措:施消除对规划实【。施,的影响的限期—改正处?违法建设《工程造价百》分之五以上百分【之,十以下的罚款;情节!轻微的可以从轻处】罚无法采《。取改正?措施消?除影响的限期—拆除不能拆除的没】收实物或违法—收入可以并处违法】建,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!以下的罚款属—于临时建筑的限期拆!除可以并处工程【造价一?倍以下?的罚款?    》 第五十三》条 :在乡、村庄规划【区内未依法取得【乡村建设规划—许可:证或未按照》。乡村建设《规,划,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!设,的由镇、乡政—府责令停止建设【、限期?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!依法拆除 — ,  第五十—。四条 县级以上政】府确定的城》乡规划执法部—门作出责令停止【建设:、,。限期拆除《违法建?设工程、临时建设工!。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!停,止建设或逾期不拆】除的:有,关部门应报告本级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】可以责成有关部【门采取?查封:施工现场、强—制拆除等措》施并在实施强制【拆,除前发布公告限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!事人:在法定?期限内?不申请行政复—议,或提起行政诉讼又】不自行拆除》的县级以《上,。政府有关部门可依】法强制拆除   ! 第五《。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!个人对城乡规划执】法,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!。。可依法申请行政【复议或向人》民,法,院起诉    】 第五?十六条? 建设单位或个【人,。在取得规划条件或】与国土部门签—订土地出让》合,同后均应接受规划】。诚信度评定对下列情!形之:一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,应通报相关行—政管理部《。。门并可向社会公告 !    (一)】未按规?划条件?指标要?求进行规划设计【的; ?    (二【),未按规划要求完【善配:套设施的; —  :  : (三)擅自改变】规划批准内容进行】建设的 《    第五【十七:条, 各:级政:府及其有《关部:门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由监察机关或上级】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!评,;拒不改正的对有关!负责人和《直接责?任人员给《。予,。。。行政处分《;构成?犯罪的依法追究【。刑事责任《    (【一)依法应编制城乡!规,划而未组织编制的】或未按法定程序【编制、审《。批、修改城乡—规划的;   】 , (二)超越职权或!违法核发选址意见】书、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?证,、,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、临时】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—、乡:村建设?规划许可证的; ! , , , (三)未依法【在国有土地使用【权出让合《同中:确定规划条件或改】变国有?土,地使用权出让合【同中依法确定—的规:。划条件的;   ! , (四)《。对未经?规划条件核》实,或经核实不》符合:要求的?建设工程办理—竣工验收备案手续】的;    (!五)对未经规划条件!核实或经核》实不符?合要求的《建设:工程以及《。。擅自改变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内—容进行房屋权—属登:记,的;  》  ?(六)同意》修改经依法审定【。修建性详细规—划、建设工程设计】方,案的总平面》图前未依法采取【公示、听证会等形】式听取利害关—系人意见的;  !  (七)发【现未依法取得规【划许可或违》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!规划区内进行建【。设的行为而不予查】处或接到《举报后?不依法?处理的    !第五十八条 城【乡规划主《管部:门或:镇、乡政府违反本办!法,规定作出行》政许可的上一级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有,。权责令其撤销或直】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!撤销行政《许可给?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!。损失的由作出行政】许可的机《关依法给予赔偿【    》 第五十九条 【依照本?办法规定应给—予行:政处罚县《(市)城乡规划执】法部门不予行政处】罚的市城乡》规划执?法监督部门有—权责: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!定或建议县》。(市)政府》责令其给《予行政处罚依—照,本办法?规,。定应给予行政处罚】镇、乡政府不予【行政处罚的县(【市)政府应责令其给!予行政处罚 —    《 第六?十,条 本办法自】2012年1—2月1日起施行有】效期五年2》006年《10月11日公布的!。邢台市城市》规划管理办法(市政!府令〔20》06〕?第25号)同—时废:止 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