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邢台市城乡》规,划管理办《法
?邢台市人民政府令
!
[《201?2]7号《
:。 : 邢台?市城乡规《划管理办法》已经2012年10!月11日市政府第五!。十七次常《务会议讨论通—过,现予以公布自20】。12年12月1日起!施行
市 】。 , 长 刘大—群
:
二零一二年—十月十六日
—
: :。第一条 为了加【强,城,乡规划管理》协调城乡《。空间布局改善人【居环境促进城—乡经济社《会,全面、?。协调、可持续发展根!据中华?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!。法、河北省城乡规】划条例等有》关,。。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!定本办法《
:
— 第?二条 在本市行【政区域内制定和实】施,城乡规划在规划【区内进行建》设活动适用本办【。法
?
【 第三条《 本办法所称城乡】规划包括《城镇体系规划—、城市?规划、镇规划、乡规!划和村庄规》划城市?规划、镇规划包括总!体规划和详》细规划详细规划分】为,控制性详细规划和】修建性详细规—划,
】 ,。 ,。本办法所称规划区】是指城市、镇—和村庄的建成区以】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!需,要实:行规划控制的区域】规划区的《具体范围由有关【政府在组织》编制的城市总—体规划、镇总体规划!、乡规划和》村庄规划中根—据城乡经济》社会:发展水平《和统筹城乡发展的】需要划定
】 ,
《 本办法所称—一城是指邢》台市中心城区—;五星是指邢台县】、沙:河市、内丘县、任县!、,南和县
!
本办法所称!中心城市《规划直管区是—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以!及周边?的皇寺镇、会宁镇、!南石门镇、羊范【镇、沙河城镇、留村!乡、王快《镇、东汪《镇,。、,祝村镇、晏》家屯镇、《官庄镇、大孟村镇和!豫让桥办事处等十】三个乡镇办》事,处,的行政区域范围
】
? :
: 第四条 制定和!实施城乡规》划应:遵,循城:。乡统筹、合理布局、!节约:土地、集约发展【和先规划《后建设的原则注重】。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!。、经:济社会发展和生【态环境保护的关【系促:进资源、能源节约和!综合利?用保护历史文—化,遗产保?。持,地方特色、民—。族特色和传统—风貌防止污染和【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!人,口发展、国》防建:设、防?震减灾和公共卫生、!公共安全的需要【
—
城》乡规划的编制应【依据国?民经济和社》会发展规划并与土】地利:用总体规划等—相衔接
【
?
市政府确定的!重点发展区域为【特定:地区其规《划应纳?入城镇体系》规划、?城市总体规划
】
— 第五条 县级】以上:政,。府应将城乡》。规划:的编制和《管理经费纳入本【级财政?预算:
】 第六条 —市,城乡规划局》。负责:指导全市规》划工作并具体—负责中心城市规划】直管区的规划管理】县(市)城乡规划】管理部门负责本【行政区?域内的城乡规划管】理工作
— :
《 本市?实行一城五星—规划统筹管》理五:星县(市《)规划分局经市【。城乡规划局》授权负责属》地县(市)》城乡:规划:管理工?作
?
》
: 市区规划》分局为市《城乡规?划局的派出机—构协助属地政府【承担本行《政,。区域内城乡规划【的有关工作
! 镇、【乡政府应确定相应机!构或专人负》责本行政区域内的】规划:管理工作
】
市城】乡规划局可向县级】城,乡,规划主管部门派驻】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法!对城乡规《划编制、审批、实施!。和修改进行督察
! 《
第七条【 市:、县(?市)政府设》立城乡规《划委员?会负责审《议、研究、决策城】乡规划?制定和?实施中的重》大事项其组成—人员除政府及相关】行政部门负》责人外应《吸收专家和》公众代表《参加具体人员构成、!。。工作职责、运—作程:序和表决《方式由各《级政府决《定,
《
?
第八》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!乡规划应《严格执行不得—擅自修改;确需【修改的应依照法定程!序和权限《进行
任【何单位和《个人都应《遵守:经依法批准并—。。公布的城乡规划服】从规划管《理
? , ?
第九—条 任何《单位和个《。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!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!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!向县级以上城乡【规划主管《部门查询;县级以】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。应健全?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!道,按照:政府信?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!供相关信息
!
任何】单位和个人都有权】。对城乡规划的制【。定、实施、修改和监!督检查提出意见【和建议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认!真研究和采纳—合理的?意见和建议
! ,
?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都有权向县级以】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。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!、控告违《反城乡规划的—行为有关职能部【门应:及时受理并依法组织!核查、处理
!
》 第十条《 邢台市城市总体规!划由市政府组织【编制报省政府审批】
【
县级》市城市总体》规划由?县级:市政府组织》编制经市政》府审查后,报省【政府审批《
,
:
》 县政府所在地镇!的,总,体规划由县政府组织!编制报市政府审【批
【
镇》。总,体规:划和乡规《划由镇、《乡政:。府组织编制中—心,城市规划直管区【内的镇总体》规划和乡《规划报市政府审【批;中心城市—规,划直管区外的镇总】体规划、乡规划报】属地县?(市)政府审批【。
: ?
:
村庄规—划由属地乡、镇政】府组:。织编制中心城市规】。划直管区内的村庄】规划报市城乡规划局!审批;中心城市【规划直管区外的【村庄规划《报属地县(市—)政府审批
—
《 ,
,。
, 第十一条 纳入!城市规?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!镇、乡和村庄不再】单独编制镇总—体规划、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】;纳入镇规划建设】用地:范围:内的村庄不》。再单独编制村—庄规:划
【
第十二条 !市、县(市)—政府组织编》制,的,总体:规划在报上》一级政?府审批前应先经本】级人大常委会审议】并对审议意见研【究处理?反馈处理情况
!
《
镇《、乡政府组织编【制的:镇总体规划、—乡规划在报上级政】府审批?前应先经镇、乡人民!代表大?会审议并对代表【的审:议意见研究处理反】馈,处理情况
!
村庄规】划在报送审》批前应经《村民会议或村—。民,代表会议讨论同意
!
【 第十三条 【编制城市和》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!体规划应统筹城市、!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!镇、乡?发展布局对区域内的!资,源保护和利用、各项!基础设施、公共服】。务设施和防灾等城市!安全设施《布局进行综合安排】
》
:
编《制镇总体规划应按】照适度集聚、节约】用地、有利于农【业生产、方便—农民生活的要求确】定镇域?内村庄?布点统筹安排与村庄!相关的?各类基础设施—和公共服务设施、】防灾等?公共:安全设施
— :。
—编制乡、村庄—规,划应:从乡村实际出发【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!。排必需的基础设施和!公共:服务设施建设体现】民族、?地方、农村特色【促进:新农村建设》。
! 第:十四:条 :规划区?范,围,、规划区内建设用地!规模:、基础设施和—公共服务设施用地、!水源地和水》系、基本农田和【绿,化用地、环境保【护、自然与历史【文化:遗产保护以及防灾】减灾等内容应作为】城市、镇总体规【划,的强制性《内容
!
第十五—条 城市、县政府】所在地镇的各类专】项规划分别由城市】、县政?。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!规划组织编制—经本级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】城市或县政府—审批其他镇的各类】专,项规划由镇政府组织!编制报城《市或县政府审批 】
单独编制!的各类专项》规划应分别纳入【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!、镇总体规划—
】 第?十六:条 市城乡规划【局组织编《制,城,市控制性详细规划】经市政府《批准后报市人大【常委会和省政府备】案
》 :
县》(市)?政府城乡《规划主?管部门组织编制【县级市城市及县政】府所:。在地:镇的控制性详细【规,划经本?级政府批准后—报本级人大常委【会和市政府备案【
! 市中心城市规划直!管区:内的镇控《制性详细《规划由?市城乡规划局会同】镇政府组织》编制报市政》。府批准
!
市中心城市!规划直管区外的镇】控制性详细规划【由镇政?。府组织编制报属【地县:(市)政府批准
】
《。
? 第十七》条 城市、县、【区(管委会)、镇】政府可组织编制【重要地块的修—建性详细规划—;建设用地》面,积较大或《建设位置重要的【建设项?目由建?设单位按城市、县】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《的要求编《制,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!修建性详细规—划报城市或县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!建性详?细规划审定前应在】项目所在地公告不少!于十日?
:
】第十八条 市—、县政?府,可组织编制城市【、县:政府所在地的总【体城市设计也—可根据?需要编制重》要区域、地》段以及主要街道【的城市设计
—
:
第十!九条 ?城市、县、》镇,政府应根据》城市总体《规划、镇总体规划】、土地利用总体规】划和年度计划—以及:国,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!划制定近期建设规】划报:总体规划《审批:机关备案
】
第二十!条 城?乡规划?组织编制机关应【委托具备相应资质】等级的单位承担【城乡规?。。划的具体编制—工作: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】应在资质等级许可】的范围?内从:事城乡?规划编制工作
】
— 外埠规划设【计单位在本市从【事规划?设计应向市城乡规划!局履行?。。登,记备案手续
!
第二】十一条 《在自然生《态保:护,区、水源地、历【史文化保护区—、风景?名胜区?等规划控制》区,域内从事建》设活:动,应取得规《划许可并应维护其】自然完整性
—
【 历史文化名城】、名镇、《名村所在地县级【政府应自其批准【公布之日《起一年内《组织编制历史文【化名城、名》。镇、名村保护—规划并根《。据本地实际情—况安排保护资金列】入本级财政预—算
? ,
— ,。风景名胜区应编制总!。体规: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!划自风景名胜区设立!之日起两年内编制】完成在风景名—。胜区保护《范围内从事建—设活动应取得规划】许,可
—
:
, 第二十二—条,。。。 城乡规《划报送审批》前组织编制机—关应依法将城乡规划!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!时间:不得少于三十日;】并采:取论证会、听证会】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!和公众的意见
!
城】乡规划组织编—制机关应充分—考虑专家和公众的】意见并在报送审【批的:材料中附具意见【采纳情况及理由
】
—
第二十三【条 城乡规划组【织,编制机关《应及时公布经依法】批准的?城乡规?划但依法《不得公开的内—。容,除,外
— , 城乡规—划组织编《制机关可《以采:。用设置展馆或—通过网站、报刊等媒!体宣传和《公示:依法批准的》城乡规划
【
第二!十四条 《。城乡规划《组织编制《机关应适《时组织?有关:部门和?专家对?规划实施情况进【行定期?评估:并,采取论证会、—听证会或媒体等方式!征求公众《意见
》
第】二十五条 有下【列情形之一的城乡】规划:组织编制《。机关方?可按规?。定的权限和程序【修改:城市总体规划、【镇总:体规划
》(一)上级政—府制定的城乡—规划发生变更提出】修改规划要求的;】
:。 :
(二)》行政区划调整确需】修改规划的;
】 :
(三)因国【务院批准重大建设】。工,。程确需?修改规划的;
【
《
(四)经评估确】需修改?规划的;
】
(五)城乡规划!的审批机关认—。。。为,应修改规《划的其他情形—。
—。修,改城市、镇总体【规划前组织编—制机关?应对原规划的实施】情况进行总结—并向原审《批机关?报告:;修改涉及城市、镇!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!。的应先向原审批【机,关提出?专,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!编制修改《方案
修》改后:的城市、《镇,总体规划应按照【原审批程序报批【
,
第二十】六条: 乡、村庄规划有下!列,情,形之:一的组织编制机关】应组织修改》
(【一)上级政府制【定的:城乡规划发》生变更提出修改【规划要求《。。的;
》。
(二)行政区!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!的;
—
:(三)其他法律、行!政法规规定确需【修改的
!修改乡、《村,庄规划组织》编制机关《应组织论证》。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!报批
】第,。二十七条《 城市、《镇,总,体规划已经依—。据法定程《。序修改或《。因实施涉及公—共,利益的工程建设需要!修改的有《关,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!。修改专项规划并依】照法定程序报批【
》
第二十八》条 控?制性:详细:规划有下列情—。形之一?。的,组织编制机关—应组:织修改并依照—法定程序报批—、备案
《
(—一)城市、》镇总体?规划已经修改对控制!性详: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!能,与布:局产生重《大影响的;
—
?
:(二:。)国:家和省、市重—点建设项目对控制性!详,细,规划控制区域—的功能与《。布局:产生重大影响的;
!
《
(三)经评—估发现控制性详【细规划?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!;
【(四)法律、行政】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的!其他情形
》
《
第二十九条 修】建性详细规划—、建设工程》。设计方案的总—平面图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?组织:编制机关应组织修】改并依照法定—程序报批
!
(一?)因控制性详细规】划的修?改导致无法按照修】建性详细《规划、建设工程【设,计方案的总》平面图建设的;
!
(二)因文!物保护、地》质灾:害和其他《涉及公共利》益原因致使》无法:按照修建性详细【规划、?建设工程设计方【案的总平面图建【设的;?
(【三)法律、行政【法规:规定的其他情—。形
审】定机关应《将修建?性详细?规划:、建:设工程设计方—。。案的总平面图的修】改原因?、修改草案》予以公示《。公示时间不得—少于十日《;并采取论证—会、听证《会等:形式听?取,专家和利害》关,系人的意见因—修改给利害》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!损,失的应依法给予补】偿
》
第三十条—。。 城:市政府应《加强对城市道路以】及配套基础设—施建:设的规划管理—按规划逐步优化【城市功?能结构增加公—共绿地、《广场、停车》场以及防灾避险【场所建设综合考虑】地上:地下交通、学校、医!院、文体活动中【心,、博物馆等公益性设!。施建:设
沿!用地:界线布置的建筑退】让地界?的距离?应符合消防、—防空、抗震、防【灾、:。卫生等有关规定的】要求并按《照规划?要求与用地界线【外的:相邻建?。筑,合理分摊建筑间距
!
,
对城市交通!可能造成影响的【拟建建设项目应进行!交通影响评价对【不符合道路交—。通安全?、畅通要求的应【进行调?。整
?
为小区【服务的配套》公益设施应同—步规划设计同步【实,施同步交付使用
!
第》三十一条《 地下?空间的开发》利用活动应本着保】护空间资源》优先:保证市政和公共服】务设施的原则与地上!建,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!统一规划科》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!地下空间的承载、】震动、污染》及,噪音等问题避免【对,既有设施造》。成损害预留》与,未来设?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!防空、消防及防灾规!范要求与《地面:建设工程一并开【。发利用地下空间的】应与地面建设工【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!手,续;独?立开发利《用地下空间的—单独办理规划—审批手续
— , ,
第三十二—条 新建、扩建、】改建的城市道路【应按规划一次形成】配套齐全《功能:完善需进《行,拆迁的应拆迁到位】建设单位负》责组织各管线单位】按照先地下》、后:。地上的原《则实施?道,路建设?
—新建的?城市道?路交付使用》后五年内、大修【的,城市道?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!挖掘因?特殊情况确》需挖掘的《应经同级政府批准】;属市中《心,城区的由市政府批准!
?
第《三十三条 按—照国家规《定需要有《关部门批准》或核准的建设—。。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!国有土地《。使用:权的建设单位在【。报送有关部门批准】或,核准前应按》下列: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!目选址意见书
【
(一)】。。国务院、省政—府有关部门》批准或核《准的建设项目应经】城市或县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提出初【审意见后向省城乡规!划,主管部门申请—核发选址意》见书;
】
(二)城市—、县有关部门批【准或核准的建设项】目向本级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申请核】。发选址?意见:书;
—
:。(,三):铁路、?公路、管道、电【力、水?利、通?信等:跨,行政:区域的建《设项目?应在有关的城—市、县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!。后向共同的上一【级城:乡规划?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!址意见?书;
?
(四【)其他需要核发选】址意见?。书的:建设项目应依法申】请核发?选址意见书
!
第三《十四条 申》请核发建《设项目选址意见【书应提交下》列材料?
:
(》一,)建设项《目选址申请》;
(】二)批准类》建设:项目的?项目建?议,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!可行性研究报告【;
(】三):。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!报批的项目申—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!性研究报告;—
《
(?四)标明建设项目拟!选址位置的现—。状地形图;》
(五)!法,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】的其他材料
!
使用拟选址用】地对城市安全、周】边环:境等可能产》生不利影响的建【设,项,目还应提供建设项目!选址论证《报告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应组织】有关专家《对建设项《。目选址论证报告进】行论:。证
》
第三十五条【 在城?市、镇规划区—内以出让方式提供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】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!使用权出让前城市、!县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提出出让—用地的规《划条件?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!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!分;在?城市、镇《规划区内《以划拨方式》提供国?有土地使用权的【建,。。设项目应在核发建设!。用地:规划许?可证时提出规划条】件需要建设单位编制!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!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!确国有土地依法【转让时应附具原【有规划条件》;原有?规划条件《所依据的《控制:。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!修改的?城市、县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!修改后的控》制性详细规划—重新提出规》划条件没《有规划条件的—国有土地《。依法转让前城市、县!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应》依据控制性》详细规划提出规划】条件作为国》有土地使用权转【让合同的《组成部分
》
规—划条件应《。。明确地块的位置、范!围和面积、使用【性质、容积率、【建筑密度、》建筑高度《、建筑退让》、绿地率、出入口方!。位、:停车泊位《、应配?置的公?共服务设施》和,市政基础《设施:、地下空间》开发利用等规划【要求
【
第三?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!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!划条件因《公共:利益:、公共安全确实【需要变更规划条件】的应经原出具—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审批—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《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》不得批准
!
(一)不符合控】制性详细规划的;
!
(二)不!。。符合乡、《。村庄规划的;
【。
, :
:(三)法《律、:行政:。法规规定的其他情】形
【第三十七条 自【。。城乡规?划主管部《门向土?地主管部门或建【设单位提出规划【条件:。之日起两年》。内土地主管部门未划!。。拨,、出让土地的—或建:设单位未在》划拨、出让土地【上进行建设的该【规划条件自行失效】
在规划!条,件有效期《。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!拨、出让《前控制性《详细规划《经依法修改的城【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应重新确》定规划条件及时【向土地主管》部门通报
》
第三十】八条 以划》拨方式提供》国有土地使用—权或以?出让方?式取: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!建设:项目建设单位向城乡!规划:主管:部门:申请:办理建设用地—。规划许可证》应,。提交下列材料
】 ,
(一)建设用!地规划许可证申请】;
《
?(二:)建:设项目批准或核准】、备案?文件;
!(三)建设》项,目选址意《见书或国有》建设用?。地使用权出让合【同;
(!四)标示《拟用地?范围的1∶1—000或1∶500!现状地形图;
】
《(五)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规定并已【向社:会,公示的其他材料
】
城—。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受理申请【后应现场踏勘—规划用?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!和界限经审查—。符合:。。要求的核《发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?证
《。
第三十九条】 改建、扩建建【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!、用地范围》、用地?面积等调整的—建设单位应向城【乡规划主管部—门重:新,。申请建设《用地规划许可—证涉及相关》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!。或出让事项的还应办!理土地的有关—手续
】城,乡规划主《管部门核发改建【、,扩建的?建设项目《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前应在—建设项?目所在?地,显著:位置公示变》。更后的规划条件【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!必要时组织》听证:
?
?第四十条《 建设单位和—。个人在城《市,、镇规划区内进行】建筑:物、构筑《物、道路、管线【。、城市雕塑、绿地等!工程建设《。应向城市、》县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—。或省政府确》定的镇政府》。申请办理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!控制性?详细规?。划、规划条件要求的!城市、县城》乡规划?主管部门、省政府】确定的镇政府—应自受理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】日内核发建设—工程规?划许可?证
《
需《经规划?委员会审议的建设项!目应按程《序,上,会审定规划委员会审!议时:间不记?入许可办理时间【
:
第四十一条! 申请办理建设【。工程规划许可证应】提交下列材料
!
(一)建【设工:程规划许可申—请;
《 :
(二)使—用土地?的权:属证明?文件;
!(三)建设》。工程设计方》案,;
(】四)需要其他—主管:部门批准的特殊项】目应:提供相关批准文【件;
》。
(五)法律】、行政法规》。。。规定的?其他材料
—
除》提交前款规》定的材料外需要建】设单位编制修建【性详细规划》。的建设?项目应提交修建【性详细规划;属于】原,有建筑改建、扩【建的建设项目还应提!交建筑物的权属【。证明:;使用拟选址—用地对城市安全、】周边环境等可—能,产生不利影响的建】设项目还应提—交说明材料和技【术依据
!第四十二条 城乡】规,划主管?部门审定修建—性详细?。规划及建《设,工程设计方案—时主要依据规划条件!对用地范围、—土地性质、绿地率】、建筑?容积率、建筑间【距和日?。。照标准、交》通组织、配套设施进!行合法?性审查建设单位【应对报审《图纸的真实性承【担相应法律责任
】
第四十三!条 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或镇、乡政!府应:自核发?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、乡村《。建设规划许可证【之日起十个工—作日内在网站、报刊!等媒体公布》规,划许可?有关内容属于住宅建!筑的建设单位—应于放线《前在施工现场、房屋!预,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!条,件、: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、经审定的修建】性详细规划》和建设工程设—计,方案的?总平面图以及—同步建?设,的公共?服务设施《和市政基础》设施建设时序等【公布期限截止于【建,设,项目规划条件核【实之日
【
第四十》四条 在乡、—村,庄规划区内兴办【企业、公益事业建】设乡村公共设施【、集中村民住宅建设!等工程应依法—办理土地审》批手:续并按以下程序申请!办理乡村建设规【划许可?证
【(一)申请人持【项目批准或核准【、备案文件、占【。用土地权属证件【原件、土地主管【部门的土地预审【意,见、占?用土地?原权属村《庄村民会议》或,村民代表会》议同意建设的—意见:、建设工《程规:划,设计方?案等有关《材料向占《用,土,。地所属的镇或乡政】府提交乡村建设【规划许可《申请;
】
(二?)镇、?乡政府?。自受理申请之日【起十个工作日内提】出初审意见报县(市!、区)城乡规划主管!。部门审查《。。;
?
?
(三)县(【市、:区):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?。自收:到初审意见之日【起十五个工作日【内对符合城乡—。规划:要求:的核发乡村建—设规划许可》。证
】。第四十?五条 ?村民在乡、村庄规划!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!请,新宅基地《建设住宅《的在办理农用土【地转用审批手—续后:按照以下《程序申请办理乡【村,建设规?划,许,可证
?
(一)申!请人持本村村民【身份:证明和?户口本、《占用土地权》属证件原件、—村民委员会同—意的意见等有关【。材料向新《宅基地所属》的镇或?乡政府提《。交乡村建设》规划许可申请;
!
(二)【。镇、乡?政府自受理申请【之,日起十个工作日【内,提出初审意》见报县?。(市、?区)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审查; 》
(【三,。)县:(市、区)》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自—收到初审意见之【日起十五个工作日】内对符合城乡规【划要求?的核发?乡村建?设规划许《可证
!村,民在自?己原有的宅基地上】建设住宅《应,符,合乡、村庄》。规划不得超出原【有宅基地四至—范围不得妨碍相邻】权利人利益经村民委!员,会同意向所属的【。镇或乡政府》备案:
第【四十:六条 ?建设单?位和个人在》。取得选址意见书一】年内未办理建—设项目批准或核准文!件在:取得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:。证一年内《未办理用地批准【文件在?修,建性详细《。规,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!案总平面图依法【审定后?两,。年内未?办理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在取【得建设?工程规划《许可证、乡村建设规!划许可证一年内【未办:。理施工许可》证,且,未申请延期或—申请延期未获—批准:。的原规划许可自【行失:效
第】四十七条 凡在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】的城市道路、—公路:。红线内敷设市—。政工程?。管线应?平行:道路规划红线一般应!地下铺设按规划条】件,进行施?工建:设;各类《。管线的?箱柜及附《属设施?。应作隐蔽处理并随管!。线路由一并报批;】有条件的应考—虑建:设地下公《用综合管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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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【八,条 :建设项目达》到一定规模》临街面应《预,设一处市政公—用设施点《位主要设置变—压器、分支箱、【环网柜、《电信交接箱》等设施
【
第四十九条 】在城市、镇规划【区内进行临时—建设的?建设单位应向城市或!县城乡?规划主管《部门申请核发临【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临时建《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期限为两》年届满后或因—城乡规划建设需要】原批准机关通—知提前?终止的建《设单位应《自届满之日》或接到通知之—日起:十五:。日内自行《拆除临?时建设并清理场【地,
》。
有下列《情形之一的城—。市、县城乡规划【主管部?门,不得:办,理临:时建:。设工程?。规划:许可证
【
(一)在历【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!范围内;
】
(?二)影响近期建设规!。划,实施:的;
】(三)影响道路交通!、公共安《全、市容等公—共利益的;
【 ,。 ,
:(四)侵占绿地、】水面、广场、公【共停车场《等公共活动场地的】;
【(五)侵占电力【、通:信、人防、气象【观测、防《洪,保护:区,域或压占城》市地下?管线:的;
(!六):侵占军事用地的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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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法律!、行政法规禁止【的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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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条! 城:市、县?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、】省政府授权的镇政府!应对批准《后的建设《。工程:。的放线情况、正负】零位置、《首层:和顶层封顶、建【设工程外装饰材质、!颜色和配套设施等建!设过:程进行监管》经检查不合格—的应责令《改正改正后符合要】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!段,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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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五,十一条 除临—时建设工《程城市、《镇规划区内的建【设工:程竣工后《建设:单位或个人应书【面申:请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进—行规划条件核实城乡!规划主?管部:门应根据建设工程规!划,。。许可证及附件—的要求进行核实对】。符合:规划:要求的应在二十【日,内出具规《划,条,件,核实证?明;:对不符合规划的【提,出书面处理意见【
分期】。实施的建设》工程可分期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】建设工?程,的分期实《施范围应相》对完整并《在建设?工程:规,划许可证《附图中明确》分期同步配套—建设的基础设施、公!。共服务设施建—设工程的分期实【施,范围内的《各,类建设项目应同【时竣工未同》时竣工的城市、【县城乡?。规划主管部门—不予分期核实
】 :
应进行规划核】实的建设工程未【取得建设工》程规划?核实意见的建设主管!部门不予办理—竣工验收《备案:房屋管?理部门不予办—理房屋产权》登记
【
第五十二条 建】设单位或《个人未取得建设工】程规:划许可证或未按【照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《的要求?进,。行建设的《由县级以上政—府确定的《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!令停止建设;尚【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!。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!限,期改正处违法建【设工程造价百—分之:五以上百《分之十以下》的罚款;情节—。轻微的可以》从轻处罚无法采取改!正措施消《除影响的限期拆除】不能拆?。除的没收实》物或违法收入—可以并?处违法?建设工程造价百【分之十以下》的罚款属于临—时建筑的《限期:拆除可以并》。处工程造价一倍【以下的?罚款
】第五十三条 在乡、!。村庄规划区内未依】法取得乡村》建,设规划?许可证或未》按照乡村建设规划】。许可证的规》定进行建设的由镇、!乡政府?责令停止建设—、限期改正;逾【。期不改正《的依法拆除
!
第?五十四条 县级【以上政?府,确定的城乡规划【执法部门作》出责令停《止建:设、限期拆》除违法?建设工程、临—时建设工程》的,决,定后当事人不—停止:建设或逾期不拆【。除的有关部》。门应报告本级政府县!级以上政府可—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!查封施工现》场、强制拆除—等措施并在》实施强制拆除前【发布公?告限期当《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!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!行政复?议或提起行政诉【讼又不自行》拆除的县级以上【。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法!强制拆除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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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《五条 建《设单位?或个人对城乡—。规划执法部门处理】决定: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!政复议或《向人:。民法院起诉
!
第五十六—条 建设《单位或?。个人在取得规—划条件或与国土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】合同后均《应,接受规划诚信度评】。定对下列情形之【一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《应通报?相关行政管理部门】并可向社会》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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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一):未按规划条件指标要!求进行规划设计的】;,
—(二)未按规—。划要求完善配套设施!的;
—
(?三)擅自改变—规划:。批准内?。容进:行建设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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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五十七条 》。各级:政,府及:。其有关部门有—下列行?为之一的由》。监察机关或》上级部门责》令改正通《报批评?。;拒不改正的—对有关负责人和直】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!处分;构成犯罪【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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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依—法应编制城乡规【划,。而未组织编》制的或未按》法定程序编制、审批!、修改城《乡规划的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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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(二)《超越职权或违法核发!选址意?见书、?建,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、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、临》时建:。。设工程规《。划许可证、乡村建设!规划:许可:证的;
《
》。(三)未《依法在国有》土地使用权出—让,合同中确《定规划条件》或改变国有土地使用!权,出让合同中》依,法确定的《。规划条件《的;
《 ,。
?(四)对未经规【划条件?核实或经核实不【符合: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!竣工验收备案手续】的;
》
?(五)对未》经规划?。条,件核:实或经?核实不符合》要求的建设工程以及!擅自改变建》设工程规划许—可内容进行房屋权】属登记的;
】
(六)同意】修改经依法审定修建!性详细规划、建设】工,程设计方案》的总:平面图前《未依法采取公示、】。听证会等形式—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!的;
(!七)发现未依法取】得规划许可或违反】规划许可《的,规定在规划区内【进行建设的行为而】不予查处《或接到举报后不【。依法处理的
】
第五十八条】 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或镇、乡政府违反本!办法:规定作出行政许【可的上一级城乡规】划,主管部门有权责令】其撤销或直接撤【销该:行,政许可因撤》销行政许可给当事】人合法权《益造成损失》的由作出行政—许可的机关依—法给予赔《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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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?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!规定应?给,予行:政处罚县《(市)城乡规划执】法部门不《予,行政处罚的市—城,乡,规划执法监督部【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!。政处罚决定或—建议:县(市)政》。府责令其给予—行政处罚依照本办法!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!镇、乡政府不予【行政:处罚的县(市—)政府应责令其【给予:行政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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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—十,条, 本办法自2】012?年12月《1日起施行》有效期五年200】6年10月11【日公布的邢台市【城市规划管理办【法(市政府令〔2】006〕第25号)!同时废?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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