邢】台市:。城,乡规划管理办—。法
邢台市人民政!府令
[2】0,12]7号
【 邢台市城乡规!划管理办法》已经2?012年10—月11日市政府第五!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!通过:现予以公《布自2012年1】2月1?日起施行
市】 ? 长 ? 刘大?。群
二零一二【年十月十六日
【
, 第一条— 为了?加,强,城乡规划管理协【调城:乡空:间布局改善》人居环?境促:进城乡经济》。社会全面、协—调、可?持续:发展根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城乡【规划:法,、河北省城乡—规划条?例等:有关规定《结合本市实际—。制,定本办法
》
》
第二条 】在本市行政区域【内,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!在规:划区内进行建设活】动,适用本办法
【
— 第三条 本【办法所称城乡规划】包,括城镇体《系规划?、城市规划》。、镇规划、乡规划】和村庄规划城市规】划、镇规划包括【总体规划和》。详细规划详细—规划分为控》制性详细规划和【修建性详细规—划,
【
本《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!城市、镇和》村,庄的建成区》以及因城乡建设【和发展需要实行【规划控制的区—域规划区的》具,体范围由有关—政府在组织编制【的城市总体规划、】镇,总体规划《。、乡规划和村庄规划!中根据城《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!和统:。筹城乡发展的—需要划定《
【
, 本办《法所称一城是指邢台!市中心城《区;:五,星是指邢《台县、?沙,。河市、内丘县、【任县、南和县
】。
— :本办法?所称中心城市—规划直管区是—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以!及周边的皇寺镇、会!宁镇:。、南石门镇、羊范镇!、沙河?城镇、留村》乡、王快镇、—东汪镇、祝村—镇、:晏家屯镇、官—庄镇、大孟村镇和豫!让桥办事处等十【三个乡镇办事处【的行政区域》范围
【
第四条 !制,定和实施城乡规【划应:遵循城乡《统筹、合《理布局、节约—土地:、集约发展和—先规划后建设的【原则注重《近期建设和长—远发展、经济社会发!展和生?态环:境保护的关》系促进资源》、能源?节约和综合利—用保护历《史文化遗产》保,持地方特《色、民族特色—和传统风貌防止污】染和其他公》害并符合《区域:人口发展、国防【建,设、防?震减灾和公共卫生、!公共安?全的需?要
—。
城—乡规划?的,编制应依据》国民: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!并与土?地利:用总体规划等相衔】接
! 市政府确—定的重?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!。区其规?划应纳?。。入城:镇体系规划、城市】总体规划
—。 《
第五条 县!级以上政府应将城乡!规划的编《制和管理经》费纳入本《级财政?预算
》 :
第—六条 市城乡—规划:局负责指导全市规划!工作:并,具,体负:责中心城市》规划直管区的规【划管:理县(市)城乡【规划管理部门负责】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!规,划管:理工作
【
本市】实行一城五星规划统!筹管理五星县(市】)规划?分,局经市城乡规划局】授权负?责属地县(》市)城乡规划管理工!作
:
》
市区规划】分局为市《城乡规划局的派出机!构协助属地政府承】担本行?政区域内城乡—规划的有关工作
! 【镇、乡政府应确【。定,相应:机构或专人负责本行!政区域内的规划管】理工作
—。 ?
: 市城乡》规划局可向县级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派驻】城乡:规划督察员依法【对城乡规划》编制、审《批、实施和修—改进行督察
!
》 第七条 市、【县(市)政府设立】城乡规?划委:员会负责审议、研】究、决策城》乡规划?。制定和实施中的重】大事项其《组成人员《除,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!负责人外《应吸收专家》和公众代表参—加具体人员构成【、工作职责、运【作程序和表决方式由!各级政府《决定
《
【 第八条 经依法批!准的城?乡规划应《严格执?行不得擅自修改【;确需修改的—应依照法定程—序和权?限进行?
任何单【位和个人都应遵【守经依?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!规划服从规划管理】
【
第九条 任】何单位?和个人?都有权就《涉及其利害》关系: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!城乡规划要求向县】级以上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!询;县?级以上城乡规—划,主管部门应健全相】关制度畅通信息【渠道按照政府—信息公开《的,。有关规定提供相关】。信息
【
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】有权对城乡规划【的制定、《实施、修改》和,监督检查提出意【见和建议《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应认真》研究和采纳合—理的意见和建议
】
】 任何?单位和个人都—。有权向县级以上城乡!规划主管部》。门或其他《有,关部门?举报、?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!行为有关《职能部门《应及时受理并—。依法:组织:核查、处理
】
第十!条 邢台市城市【。总体规划由市政【府组织编《制报省政府审—批,
【
县级市城市】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】政府组?织编制经市政府审】。查后,?报省政府审批
! ?
县政府所在!地镇的总《体,规划由县政》府组织编制报市【政府审批
》
—
, 镇总《体规划和乡规划由】镇、乡政府组织编制!。中心城市《规划直管区内—的镇:总体规?划和乡规划报—市政府审批;—中,心城市规划直管【区外的镇总》体,规划、乡《规划报属地县(市】)政府审批
】 :
? :。村庄规划由》属地乡、镇政府组】织,编制中心城》市规:。划直管区内的村庄】。规划报?市,城,乡规划?局审批;中》。心城市规划直管【区外:的村庄规划报—属地县?(市)政《府审批
—。 ,
《 , ,第十一条 纳入城】市规划建设用地【范围内的镇、乡和村!庄不再?单独编制镇总体【规划、乡规》划,和村庄规《划,;纳入镇规划建设】。用地范围内的村【庄不再单独》编制:村庄规划
》
? :
? 第十二《条 市、县(市)政!府组织?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!上,一级政府审批—前应先经本级—人,大常委会审议并对审!议意见研究处理反馈!处理情况
—。 ?
《 镇、乡政府组织编!制的镇?总体规划《、乡:规划在报上级政府】审批前应先经镇【、乡人民代》表大会审议并—对代表的审议意见研!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!
《 ,
村庄【规划在报《送,。审批前应经村民会】议或:村民代表会议讨【论同意
】
第十三条! ,编制城市和县政【府所在地镇的总体】规划应统筹城—市、县?行政区域范围内【的镇、乡发》展布局对区》域内:的资源保护和利用】、,各项基础设》施、公共服务—设施和防灾等城【市,安全设施布局进行】综合:安排
《
》
编制镇总【体规划应按照适【。度集聚、《节约用地、》有利于农业生产、方!便农民生活的要求确!定,。镇域内村庄布点统】。筹安排?与村:庄相关的各》类基础设《施和公共服务设施】、防灾等公共—安全设施
》
—
编制》乡、村庄规划应从乡!。村,实际出发尊重村【民,意愿:优先安排必需—的,基础设施和公—。共服:务设施建设》体现民族、地方、】农村:特,色,促,进新农?村建设?
—
? 第十四条 —规划区范围》、规划区内建设【用,地规模、基》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!施用地、水源地和水!系,、基本农田和绿化用!地、环境《保护、?自然与历史文—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!减灾等内容》应作为城市、镇【总体规划的强—制性内?容
? ?
? 第十五条 城】市、县政《府所在地镇的各类专!项规划分别由—城市、县《政府有关《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!织编制经《本级: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审?查后:报城市或县政府审批!其他:镇的各?类专项规《划由镇?政府组织编》制报城市或》县政:府审批
—
单独编制的各!类专项规划应分【别纳入城镇》体系规划和城市、镇!总体规划
!
第十六】条 市城乡规—划局组织《编制城市控》制性详细规划经市】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!常委会?和省政府《备,案
》 ,
县—。(市)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组》织编制县级市城市】及县:政,。府所在地镇的—控制性详细规—划,经本:级政:府批准后报本级【人大常委会和市【。政府备案
—
】市中心城市规—划直管区《内的镇控制性—详细规划由》市城乡规划》局会:。同镇政府组织编【制报市政府批准
】
? :
市中—心城市规划直管【区,外的镇控制性详细】规划:由镇政府组织编制】报属地县(》市)政?府,批,准
《
《
第十七条 】城市、?县、:区(管委会》),、镇:。政府可?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!修建性详细规—划;建设用》地面积较《大,或建设位《置,重要的建《设项目由建设—单位按城市》。、县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的要】求编制该项目用地】。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!。规划报?城市或县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审定修建性】详,细规划审定前应【在项目所在》地公告不少于十【日
:
!第十八条 市、县】政,府可组?织编制城市、县【政府所在地的总体】城市设计也》可根据需要编制【。重要区?域、地段以及主要街!道,的城市设计
【
— 第十九条 城】市、县、镇政—府,应根据城市总—体规划、镇》。。总体规划、》。土地:利用:总体规划《和年度计划以及【国民:经济:和,社,。会发展规划制定近】期建:设规:划报总体规划—审批机关备案
!。
第】二十条 城乡—规划组织编》制机关应委托具【备相应资质等级的】单位承担城》。乡规划的具体编【制工:作城乡规划编—制,单,。。。位应在资质等—级许:可的范围《内从事城乡规划【编制工作
! ,
?。 外:埠规划设计》单位在本市从事规】划,设计应向市城乡规】划局履?行登记备《案手续
《
:
—。 第二十一条 在】自然生态保护区、】水源地、历》史文:化保护区、风景【名胜区等《规划:控制区域内》从,。事,。建,设,。活,。动应取得规划许【可并应维护其自然】。完整性
!
历》史文化名城、—名镇、?名村:所在地县级政府应自!其批准?公,布之日起《一年内组织编制历】史文:化名城、名镇、名】村保护规《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!况安:排,保,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!预算
— :
风景—名胜区应编》制,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!。总体规划自》风景名胜区设立【。之日起两年内编制】完,成在风景《名胜区保护范—围内从?事建设活动应—取,得规:划许:可,。
【
,。 , 第二?十二条 城乡规划】报送:审批前组织》编,制机关应依法将城】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!。公,告,的时间不得》少于三十《日;并?采取论证《会、听证会或—其他方?式征求专家和公【众的:意见
?
? :
《城乡规划组》织编制机《关应充分考虑专家】和公众的意见并在】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!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!。由
】
第二十三条】 ,城乡规划组织—编制机关《应及时公布经依【。法批准的城乡规【划但依法不得公开的!内容除外
— , 城乡】规,划组织?编制机关可》以采用设置展馆或】通过:网站、报刊等媒【体宣传和公示依法】批准的城乡》规划
】
? 第二十四》条 城乡规划组织】编制机关应适—时组织有关部门和】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!进行定?期评估并采取论【证会、听证会—或媒:体等方式征求公众意!。。见
:
: ?
第二十【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城乡规划—组织编制机》关方可按规》定的权限和程序【修改城市总体—规,划、镇总体》规,划,
(一)上级政府!制定的城乡规—划发生变更提—出,修,改规划?要,求的;
《
?
(?二)行政区划调整确!需修改规划》的;
】(三)因国务院【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!需修改?规划的?;
:
(四)】经,。评估确?需修改规《划的;
《
(五【),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!认为:应修改规划的—其他情形
】
修改城市—、,镇总体规划前组【织编制机关应对原】规划的?实,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!原,审批机关报告;【修改涉及城市—、镇总体规划强制】性内容的应先向【原审批机关提出专】。题报告经同意后方】可编制修《改方案
修改后】的城市、镇总体规】划应按照原审—批程序?报批
?
第二十六!条 乡、村庄—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!。的组织编制机—关,应组:织修改?
(一)!上级政府《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!变更提出修改规划】要求的;
》
(—二)行政区划调【整确需修改规划【的;
(!三)其?他法律、行政法【规规定确《需,修改的
《
:
:
修:改乡、村《庄规划组《织编制机关应—组织论?证依:。照规定的审》批程序?报批
》
第二十七【条 城市、》镇总体规划已经【依据法定程序修【改或因实施涉—。及公共利益的工【程建设需要修改【的有关组织编制机】关应:组织修改专项规划】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!
?
?。第二十八条 控【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》组织编制机关应组】织修改并依照法定程!序,报批、备《案
《
(一)城【市、镇总体规划【已经:修改对控制性—详细规划控制—。区域的功能与—布局产?生重大?影响的;
》
(二)国!家和省、市重点建设!项目: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!制,区域的功能与—布局产生重大影【响的;
【
(三《)经评估发现—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!存在明显《缺陷的?。。;
—
(四)法》律、行?政法规规定》需要修改的其他【情形
?
《
第:。。二十九条 修建性详!细规划、《建设工?程,设计方案的总—平,面图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组织《编制机?关应组织《修改并依《照法定程序报批【
(【一)因控制性详【细规划的修改导致】无,法按:照修建性详细—规划、建设工程设】计方案的《总平:面图建设《的,;
—
(二)因文物保护!、地质灾害》和其他?涉及公共利益原【因致使无法按—照,修建性详《细规划、建设—工程:设计方案的总平面】图建:设的:;
《
(三)—法律、行政法规【规定的其《。他情形
!审定机关应将修建性!详细规划、建—设工程设计方—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!原因、修改草案予】以公示公示时—间不得少于十日【;并采取论》证,会、听证会等形【式听取专《家和利害关》系人的意见因修【改给利害关》系人合?法权益造成损失【的,应,依法给予补偿
】 ,
第三十条【 城:市政府应加强对城市!道路以及配套基【础设施建《设的规划管理按规划!逐步优化城》市功能结构增—加公共绿地、广【场、停车场》以及防灾避险场所】建设综?合考虑?地上地?下交通、《学校、医《。。院、文体活动—中心、博物馆—。等,公益性设施建设
!
沿用【地界:线布置的建筑—。退让地界的距—离应符合消防、防空!、抗震、防灾、【卫生等有《关规定的要求—并按照规划要—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!邻,建筑合理分摊建【筑间距
【
对城市交通可】能造成影《响的拟建建设项目应!进,行,交通影响评价对不】符合道路交》通安全、畅通要求的!。应,进行调整《
,
为小区】服务的配套公—。益设施应《同步:。规划设计同步—实施同?步,交付使用
》
第三【十一条 地下空间】的开发利用活动应】本着保护空间资【。。源优:先保证市政和公【共服务设《施,的原则与地上建【筑及城市空间—相结:合统一规划科—学合理地协调地【上及地下《空间的承载、震动、!污染:及噪音?等问题避免对既有】设施:造成损害预》留与未来设施—连接的可能》。。性满足防《空,、消防及《防灾规范要求与地】面建设工程》一并开发《利用地下空间—的应:与地面建设工—。程一:并办理?规划审批手续;独】立开发利《用地下空间的—单独:办理规划审批手【续
?
?
第:三十二条《 新建、《扩建、改建的—城市道路应按规【划,一次形?成配套齐全功能完善!需进行?拆迁的?应拆:迁到:位建设?单位负责组织—各管线单位按照先地!下、后地上的—。原则实?施道路建设》
—新建的?。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!五年内、大修的城市!道路竣工后三—年,内不得挖掘》因特殊情《况确需挖掘的应经】同,级政府批准;属市中!心城区的由市政【府批:准,
第三】十三条 按》。照国家规定》需要有关部门—批准或核准的建【设,项目以划《拨方: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!权的建设《单位在报送有关部】门批准或核准前应按!下列规定申请核【发建设项目选址意】见书
】(一)国务院—、省政府有关部门】批,准或核准的建设【项目应经城市或县城!乡,规划主管《部门提出《初审意见后向省城乡!规划主管部》门申请核发》选址意见书;
!。
:
(二?)城市、《县有关部门批准或核!准,的建设项目向本级】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申请—核发选址意》见书;
—
(三)铁路】、公路、《管道、电力、水利】、通信等跨行政区】。域的建设项》目应在有关的城市】、县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提出初审意》。见后向共同》的,上一级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,申请核发选址—意,见书;
》
(》四,),其,他需要核《。发选址意见书—的建设项目应依法申!请核发选址意见书】
第【三十四条 申请核】发建设项《目,。选址:意见书?应提:交,下列材?料
《
(一)建设项!目,选址:申请;
【
(?。二)批准类建设【项目: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!件以及项《目可行性研究报告;!
:
?
,。(三)核准》类建设项目的—拟报批?的项目申《请报告以及项目可】行性研究《报告;
—
(四)标明建!设项目拟《选址位置的现状地形!图,;
(】五)法律《、行政法规规定的】其他:材料:。
:
使用—拟选址用地》对城市?安全、周边环境等】可能产?生不利影响的建设】项目还应《提供:建设项?。目选址论《证报告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应组织—有,。。关专家对建设项【目选址论证报—告进行论证
!
第三十五—条 在城市》。、镇规?划,区内以出让方式【提供国有土地使用】权的:建,设项:目在国?有土地使用权—出让:前城市、县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应提出出!让用地的规划—条件并作为》国有土地使用—权出让合同的—组成部?分;在城《。市、镇规划》。区内以划拨》方式提供国》有土地使用权—的建设?。项目应在核发建【设用地?规,划许可证时》提出:规划条件《需要建设单位编【制修建性详细—规,划,。的应在规划》条件中予以明—确国:。。有土地?依法:转让时应附具原有规!划条件;原有—规划条件《所依据的控》制性详细《。规划已?经依法修《改的城市、》。。县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依据修—改,后的控制《性,详细规?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!没,有,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!依法转让《前城:。市、县?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应》依据控制性详细【规划提出规划条件】作为国有土地使【用权转让《合同的组成部分
! :
:规划条件应明确【地块的位置、—范围和面积》、使:用性质、容积率、建!。筑,密度、建筑高度、】建筑退让、绿地率】、出入口方位—、停车泊位》、应配置《的公共服务》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!。、地下空《间开发利用等规划】要,求
第三!十六:条 任?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?擅自变更《规,。划条件因公》共利益、公》共安全确实》需要变更规划条件】的应经原出》。具规划条件》的城乡规《划主管?部门审批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的城乡—规,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!。
(一)!。不符合控制》性详细规划的—;
《
(二)不符合!乡、村庄规划的;
!
》(三)法律、行【政法规规《定的其他情形
】
?
第三十七条 自城!。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土!地主:管部:。门,或建设单位提出规划!条件之日起》两年内土地主—管部:。门,未划拨、《出让土地的或建设单!。位未在划拨》、,出让土地上进行【建设的该规划条【件,自行失效
!
在:规划: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!地使用权划拨、【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!划,。。经依法修改的城乡】。规划主管部门应重新!确,定,规划条件《及时向土《地,主管部门通》报
》
第三十八条 以!。划拨方式提》供国有?土地使用权或以出】让方式取得》国有土地使》。。用权的建设项目建】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申请》办理建设用地规【。划许:。可证应提交下列【材料
【
(一?)建设用《地,。规划许可证申请;】
《
(二)建设【项,。目批准或核准、备案!文件;?
《
(三)》建设项?目选址意见书—或,国有建设用地使用】。权出让?合同;
!(四)?标示拟?用地:范围的1∶1000!。或1:。∶5:00现?状地形图;
】
(五)城乡规!。划主管部门规定【并已向社会公示【的其他材料
】 ,
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受理】申请:。后应现场踏》勘规划用地核实【建设用地《位置和界限》经审查符合要—求的核发建设—用地:规划许可证》
第三十!九条 改建》、扩:建,建设项目涉及用【地性质、用地范【围、用?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!单,位应: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重新申请建》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涉》及相关国有土地【使用:权划拨或出让事项的!还应办?理土地的有关—手续
】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核发》改建、扩建的建【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前应在建设】项目所?在地显著《位置公示变更—后的规划条件征求】利害关系人意—见必:要时组织《。听证
《
?
第四十条 建【设单位和个》人在城市、镇规划】区内进?。行建筑物《、构筑物、道路、管!线、城市雕塑、绿地!等,工程建设应向城市、!县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或省政府—。确定的镇政府申请办!理建: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对?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!、规划条《。件要求的《城市、县城乡规划】主管:部门、?省政府确《定的:镇政府应自受理【。之日起二十》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!工程规划许》可证
》
需经规划委员!会,。审议的建设项—目,。应按程序上会—审定规划《委员会审议时—间不记入许》可办理时间》。
,
第—四十一条《 申请办理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—。证应提交下列材料
!
《
(一)建》设工程规《划许可申请;
!
(二)使用土!地的:权属证明《文件;
】
(三)建设工【程设计方案;—
(四】)需要其《他主:管部门?批,准的特殊项目应【提供相关批准文件】;
(】五)法律、行—政法规规《定的其?他材料?。
《
除提交前款规】定的:材料:外,需要建设单位编【制修建性详细规【划的建设项目应提交!修建性详《细规划;《。属,于原有建筑改建、扩!建的建设《项目:。还应提?交建筑物的权—属,证明;使用拟选址用!地对城市安全、【周边环境等可能【产,生不利?影响的建设项目【还应提交说明材料和!技术依据
】
第四十二—条 城乡规划主管】。部门审定修建—性详细规划及—建,设工程设计》。方,案时主要依据规【。划条:件,对用地范围、土地性!质、绿地率、建【筑容积?率、建筑间距和日照!标准:、,交,通组:织、配套设施—进行合法性审查建】设单:位应对报审图纸【的,真实性?承担:相应法律责任—
—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》或镇:、乡政府应自核发】建,设,工程规划《许可证、乡村建【设规划?。许可证?之日起十《个,工作日?内在网?站、报?。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!。可有关?内容:。属于住宅建》筑的建设单位应【于放线前在》。施工现场、房屋预售!销售场所公布规【划条件、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《证、经审定的修【建性:详细规划《和建设工《程设计方案的总平】面图以及《。同步:建设的公共服务设】施和市政基》础设施建设时序等公!布,期限截止于建设项】目,规划条件核实之日】
第四】十四条 《在乡、村庄》规划区内兴办企业、!公益事?业,建设乡村《公共:设施:、集中村《民住宅建设等工程】。应依法办《理土:。地,审批手续并按—以下程序申请办理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!
?。。
(一)—申请人持项》目批准或核准、备】案文件?、占用土地权属【。证件原件《、土地主《。管部:门的土?地预审意见、占用土!地原权属村庄村【民会议或村》民代表会《议同意建设的意见】、建设工程》规划:设计:。方,。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!土地所属《的镇或乡政府—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!可申请;
【
(《二)镇?、乡: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!起十个工作日内提】出初审意见报县【(市、区)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审查;】
(三!),。县(市、《区)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自收】到初审意见之日起】十五个?工作日内对》符合城乡规划—要求的核《发乡村建设》规划许可证》
—
第四十五条 村】民在乡?、村庄规划区—。。内的集体土地上申】请新宅基地建—设住宅的在》办理农?用土地转用审—批手续后按照以下】程序:。申,请办理乡村建设【规划:许可证
》 :
(一)申请人】持本村村民身份【证明和户《口本、占用土—地权属证《件原件、村民委员】会同意的意见等有】关,材料向?新宅基地所属—的镇或乡《政府提交乡村建设】规,划许可?申请:;
【(二)镇《、乡政府自受理申请!之日:起十个工作日内【提出初审意见—。报县:(市、区《)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审?查;
》 ,
(三)县(】市、区)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—自收:。到初:审意见之日起十【五个工作日内对【符,合,城乡规划要求的核】发乡村建设规划许】可证:
村】民在自己《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!住,宅应符合乡》、村庄规《划不得超出》。原有:宅基地四至范—围不得妨碍相邻【。权利人利益经村民】委员会同意》向所属的镇或乡政】府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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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六条! ,建设单?位和个人在取得【选址意?见书一年内未—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!核,准文件在取得建【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!年内未办理用—地批准文《件在修建性》详细:。规划或建《设工程设《计方案总平面图【依法审定后》两年:内未办?理建: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!。。取得建设工》。程规划许可证、乡】村建:设,规划许可证一—年内未办理施工许】可证:且,未申:请延期或申请延【期未获批《准的原规划》许可自行失》效
第】四十七条 凡在城市!。规划区范围内的【城市道路《、公路红线内敷设】市政工程管》线应平行道路规【划红线一《般应地下铺设—按规划条件》进行施?工建设;各类管线】的箱:柜及:附属设施应作隐【蔽处理并随管—线路:由一:并报批;有条—件的应考虑建设地】下公用综合管—。沟
第】四十八条 建—设项目?达到一定规模临【街面:应预设一《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!主要设?置变压器、分支箱、!环网柜、电信交接箱!等设:施
【第四:十九条? 在城市、》镇规划区《内,进行临时建》设的建设单位应向】城市或县城乡—规,划主管部门申请【核发临时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临时建】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期限为两年届满!后或因城《乡规划建设需—要原批准机》关通:知提前终止的建设】单位应自届满之【日,或接到通知之日起】十,五,日,内,自行拆?除临:时建设并《清理场?地
》
有下《列情形之一》的城市、县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!得办理临《时,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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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在!。历史文化街区核心】保,护范围内;
】
(二》),影响:。近期建?设规划实施的;
】
(三【),影响道路交》通、公共安》全、市?容,等公共?利益:的;
(!四,)侵占绿地》、,水面、广场、公共】停,车场等公《共活:。动场地的;
!。
(五《)侵占电力、通【。信、人防、气象【观测、防洪保护【区,域或压占城市地下管!。线的;?
》。。
(:。六)侵占军》事用地的;
】
:。。
(七)法》律、:行政法规禁止的【其他情形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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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条 !城市、县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。。、省政?府授权?。的镇政?。府应对批准后的建设!工,程的放线情况、【正负零?位置、首层和顶【层封顶?、建设?工,。程外装饰材质—、颜色和配套设施等!建,设过程?进,行监管?经检查?不,合,格的应责令改正改正!后符合?要求的方可进行【下一阶段施工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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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】一条 除临时建【设工程?城市、?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!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!个人应书面申请城乡!规划: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条!件核实城乡规划【主,管,部门应根《据,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及:附件的要求进—行核:实,对符合规划要—求的应在二十日内】出具:规划条件核实证【。明;对不符合规【划的提出书面处【理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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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分,。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!分期:进行: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!程的分期实施范围】应相对完整并—在建设工《。程规划许《可,证,附图中?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!设的基础《设,施、公共服务设施建!设工程的分期实施】范围:内的:各类建设项目应同时!竣工未?同,时竣工的城市—、县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不予?分期核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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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进行规划!核实:的建设工程》未,取得:建设工程规划—核,实意见的建设主管】部门不予办理竣【工验收备案房屋管理!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!权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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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五十二条 建设】单位或个人未—取得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!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的《要求进?行建: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!确定的城乡规划【执法部门责令停止】建设;尚可》。采取:改正措施消除对【规划实施的影响【的限期改正处—违法:建设工程造价—百,分之五以上百—分,之十以下《的罚:款;情节轻微的可】以从轻处罚》无法:。采取改正措施消【除影:。响的限?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!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!。以并处违法建—设工程造《价百分之十以—下的罚款《属于临时建筑的限】期拆:除可以并处工程【造价一?倍以下的罚款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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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三条【 在乡、村》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!得,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!或未:按照乡村建设—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!。行建设的由镇—、乡政府责令—停,止建设、《限,。期改:正;逾?期不改正的》依法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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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【四条 县级》以上政府确》。定,。的城乡?。规划执法部门作出】责令停止建设、【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!程、临时建设工程的!决定后当事人不停】止建设或逾期不【拆除的有关部门应报!。告本级政府县级以上!政府: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!取查封施工现场【。、强制?拆除等措《施并在实施强制拆】除前发?布公告限《期当事人自》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!期限内不申》请行政复《议或提起行政—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!县,级以上政府有关【。部门可依法强制【拆,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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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五条】。 建设单位》或个:人对城乡规划执法】部,门,处理决定不服—的可依法申请行政】复议或向《人民法院起》。。诉
第五!十六条? 建设单位或个【人在取得规划—条件或?。与国土部门签订【土地出让合同后【均应接受规划—诚信度评定》对下列情《形之一城《乡规划?主,管部门应通报相关行!政管理部门并可向】社,会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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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未按规】划条件指《标要求进《行规划设计的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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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【未按规划要》求完善?配套设施的;—
—(三)擅自改—变,规划批?准内容进《行建设?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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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七》条 各?。级政府及其有—关部门有下列—行为之?一的由监察机关【或,上级部门责》令,改正通报批评;【拒不改正《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!接责:任人员给予行政处】分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
? ,
(一)—依法应编《制城乡规《划而未组织编—制的或未按法定程】序编制、审批、修】改城乡规划的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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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《)超越?职权或违《。。法核发选址》意见书、《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?、建设?。。。工程规?划许可?证、临时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、乡】村建设规《。划许:可证的;
【 ,。
(三)未依【法,在国有土地使用【权出让合同中确定】规划:条件或改变国有【。土,。地使用权出让合【同中依法《确定的规划》条件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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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《)对未经规划—条件核实或经—核实不符合要求的】建设工程办理竣【工验收备案手续的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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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五)对未经规划条】件核实或经核实【不符合要《求的建设工程以【及擅:自改: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。内容进行房屋权【属登:记的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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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【同意修改经依法审】定修:建性详细规划—、建: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!平面:图,。前未依?法采取公示、—听证会等形式听取】利害关系人》意见的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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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【),发现未依法》取得规划许可或违】。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!规划:区内进?。行建设?的行为而《不予查处《或接到举报后不依】法处:理的
第!五十八条 城乡规划!主,管部:门或镇、乡政—府违反本办法规【定作出行政许可【的上一级《城乡:规划主管《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!或直接撤销该行政】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!给当事人合》法权益造成》。损失的由作出—行政:许可的机关依法给】予赔偿
!第,五十九条 依照本办!法规:定应给予《行政:处罚县?(市)城乡》规划执法部》门不:予行:政处罚的市城乡【规划执法监》督部门有《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!。罚决定?或建议县《(市)政府责—令其给予行政处罚依!照本办法规定—应给予行《政处罚?镇、乡政府不予行政!处,罚的县(市)政府】应,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!
—第六十条 【本办法自2012年!12月1日起施【行有:效期五年2》006年10月1】。。1日公布的邢台【市城市规划管理【办法(市政府令〔2!00:6,〕,第2:5号)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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