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邢台市《城乡规划管理—。办,法
邢台市人民】政府:令
:
[2012]!7号
》 :邢台市城乡规划管】理办法已《经2012年10月!1,1日市?政府第五十七—次,常务会?议,讨论通过现予—以公布自2012年!12月?1日:。起,施行
《
市 长 !刘大群
二零一二!年,十,。月十六日
】 第一条 》为了加?强城乡规划管理协】。调城乡空间布局【改善人居《环境促进城乡经【济社会?全面、协调、可【持续发展根据中【华人民共和国城乡】规划法、河》北省:城乡规划条例—等有关?规定结合《本市:实际制定本办法
】
!第二条 在本—市行:政区域内制》定和实施城乡规【。划在规划《。。区内进?行建设?活动适?用本办法
【 ?
,
第三条 本办!法所称城乡规划包】括城镇体系》规划、?城市:规划、镇规划、乡规!划和村庄规划—城市规划、》镇规划包括总体【规划和详细规划详】细,规划分为《控制性详细规划【和修建性详细规【划
《。
》 本办法所—称规划?区是:指城市、《镇和村庄的建—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!和发展需要实—行规划控制的区【域规划区的具—体范围由有关政【府在组织《编制的城《。市总体规《划、镇总体规划、乡!规划和村庄》规划中?根据:城乡经济社会发【展水平和统筹城乡】。。发展的需要划定
】
:。
《
本办法所【称一城是指》邢台市中心城—区;五星是指邢【台县:、沙河市、》内丘:县、任县、南和【县
【
?。 本办法所称中【心城市?规划直管区是指邢台!市中心城区以及周边!的皇寺镇、》会宁镇、南石—门镇:、羊:范,镇、沙河城镇、【留村乡?、,王快镇、东汪镇、】祝村镇?、晏家屯镇》、官庄镇、大孟【村镇:和豫让桥《办事处等十三—个乡镇办事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
!
《 ,
,。
, 第四条 制定】和实施城《乡规划应遵循城乡统!筹,、合:理布局、节约—土地、集约发—展和先规《划后建设的原—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!远发展、经济社会】发展和生态环境保】护的关系促》进资源?、能源节约和—。综合利用保护历史】文化遗产保持地【方特色?、民族?特色和传统风貌【防止污?染和其他公害—并符合区域人口发】展、国防建设、防震!减灾和?公,共卫生、公共安全】。的需要?
,
【 城乡规划的编】制应依据《国民经济和社会【发展规划并与土【地利:。用总体规《划等相衔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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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《市政府确定的重【点发展区域为—特定地区其规划应纳!入城镇?体系规划、城市总】体规:划
】
第五条 县级!以上政府应》将城乡规《划的编制和管理【经费纳入本级财【政预算
《
》
第六条 】市,城,乡规划局负责指导】全市规划工》作并具体负责中【心城市?规划直?管区的规划管理【。县(市)城乡规划管!。理部门负责本—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!划管理工作
【
】本市:实行一城五星规【划统筹管理五星【县(:市)规划分局—。经市城乡规划局授】权负责属地县—(市)城《乡规划管理工作
!
市!区,规划分局为市城【乡规划局的派出【。机,。构协:助属地政府承担本行!政,区域内城乡规划的】有关工作
— , 镇、】。乡政府?应确定相应机构或】专人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的规《划管理工作
】
》 市城乡规划局可!向,县级城乡规划—主管:。部门派驻城乡规划督!察,员依法对城乡规划】编制、审批、实【施和:修改进行督》察
?
— 第七条 市、】县(:市)政府设》。。立城乡规划委员会】。负责审议《。、研究、决策—。城乡规划制定—和实施中的重—大事项其组成人员除!政府:及相:关,。行,政部门负责人—外应吸?。。收,专家和公众》代表参加具体人员构!成、:工作职责、运作程序!和表决?方,式由各级政府决定
!
? :
《。第八条 经依法批】准的城乡规划应严】格执行不得擅自修】改;确需修改的应】依照法定程序—和权限进行
【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!都应遵守《经依法批准并—公布的城乡》规划服从《规划管理
!
第九条】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都有》权就:涉及其?利害关系的建—设活:动是否符合城乡【规,划要求?向县级以上》。城乡规划主》管,。部门查询;县级以】上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健全相—关制度?畅,通信息渠道按照政府!信息公?开的有关《规定提?供,相关信息
》
!任何单?。位和个人都》有权对城乡》规划的制定、实施、!修改和监督》检查提?。出意见和建议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应认真研究和—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!议
》 ,
:
任何单—位和个人《都有权?向县级以上城乡规】。划主管部门或—其他有关部门举报、!控,告违反城乡规划【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!应及:时受:理并依法组织核查、!处理
》。 :。
第十【条 邢台市城市【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!织编制报省政府【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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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】市城市总体》规划由县级》市政:。府组:织编:。制经市政府审查【后,报省政府审【批
! 县政府所在【地镇的总体规—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!。报市政?府审批
》 :
?
镇总体规划和!乡规划由镇、乡【政府组织编》制中心城市规划【直管:区内的?镇总体规划》和乡规划报市政【府审批;《中心城市规划—直,管区外的镇总体规】划、:乡规划报《。属地县(市》)政府审批
【 :
村庄】规划由属地》乡、镇政府组织【编制中心城市规划直!管区内的村庄规【划报:市城乡规《划局审?批;:中心城市规划直管】区,外,的村庄规划报属【地县:(市)政《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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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一条 纳入城市】规划建?设用地范围内的镇】、乡: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!镇总体规划》、乡规划《和村庄规划;纳【入镇规划《建设用地范》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!编制村庄规划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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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?二条 ?。市、县(市)政【府组织编制的总【体规划在报》。。上一级?政府:审批前应先经本级人!大,常委会审议并—对审议意见研—究处:理反馈处理情况
!
镇!、乡政?府组织编制》的镇总体规划—、,乡规:划在报上级政府审】批前应先经镇、乡人!民代表大会审议并】。对代表?的,审议:意见研究处理反【馈处理情《况
》
村庄规!划在:报送审批前应经【村民会议或村民代】表会议讨论同—意
》
第【十,三条 编制城市【和县政府所在地镇】的总体规划应统筹城!市、县行政区—域范围?内的镇、乡发展布】局对区域内的资源】保护和利用、各【项基础设施》、公共服务》设施和防灾》等城市安全设—施布:局进行综合安—排
《。
《。
编制镇总体】规划应按照适度【集,聚、节约用地、有】利于农业生产、【方便农民生活—的要求确定镇域内】村庄布?点,统筹安排《与村庄相关的各类基!础设施和《公共:服务设施《、防灾等公共—安全设施《
】 编?制乡、?村庄:规划应从乡村—。实,际出发尊重》村民意愿优先—安排必需的基础【设,施和公共服务设施】建设体?现民:族、地方、农村【特色促进新农—村建设?
》
第—十四条 规划区范围!、规划区内建设用地!规模、基础设施和公!。共服务?设施用地、水源【地和水系、基本农田!和绿化用地、—环境保?护、自然与历史文】化,遗产:保,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!容应作为城市、镇】总体规划的强制【性,内容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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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五条 城市、【县政府所在》地镇的各类》专项:规划分别由城市、县!政府有关《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!。织编制经本级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审【查后:。报城市或县政府【审批其他镇的各【类专项规划由—镇政府组《织编制报城市或县政!府审:批
单独!编制的各《类专项规划应—分别纳入《城镇体系规划和【城市、镇总体规【划
》
》。 第十六条 市城】乡规划局《组织编制城》市控制性详》细规划经市政府批】。。准后报市人大常委】会和省?政府备?案
【
,
县(市)政府!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组织编制县级市城!市及县政府所在【地镇的控制》性详细规划》。经本级政《府批准?后报:本级人?大常委会和市政府】备案
!
市中心城市】规划直管区内的镇】控制性详细规划由】市城乡?规划局会同镇政府】组织编制报市政府】批准
【
? 市中《。心城市规划》直管区?外的:镇控制性《详细规划由镇政府组!织编制报属地—县(市)政府批准
!
:。 :。。
第—十七条 城市、【县、区(管委—会,),、镇政府《。可组织编制重要【地块的修建》性,详细规划;建—设用地面积》较大或建设位置重要!的建:设,项目由建设》单位按城市》、县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!制该项目用地范【围内的修《建性详细规划—报城市?或县城?乡规划?主,管,部门审定修建性详】细规划审《。定前应?在项目所在地—公告不少于十日
】
】 ,第,十八条 市、—县政府可组织—编制城市、县政【府所:在地:的总体城市设—计也可根据》需要编制《重要区域、地段【以及主要街道—的城市设《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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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?九条 城市、—县、镇政府》应根:据城市?总体规划、》镇总体规划、土地利!用总体?规划和?年度计划以及国民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!制定近?期建:设规划?报总体规划》审批机关备案
】。
【 ,第,。二十条 城乡规划】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!具备相应资质等级】的单位承担城—乡规划的《具体编制工作城乡】规,划编制单位应在资】质等级许可的—范围内从事城—乡规划编制工作【
《
?。
?外埠规划设计单位】在本市?从事规划设》计应向?市,城乡规划局履行【登记备?案手续
】
第二【十一条 在自然生态!。保护区?、水源地、历史文化!保护区、风景—名胜区等规划控【制区域内从事建设活!动应:取得规划许》可并应维《护其自然完》整性
【
历—史文化名城》、名镇、名村所在】地县级政府应自【其批准公布之日【起一年内《组织编制历史—文,化名:城、名镇、名村保护!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!情况:安,。排保护资金列—入,本级财政预算
】
风!景名:胜区应编《制,总,体规划和详细规【划总体规《划自风景《名胜:区设: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!完成在风景名胜【区保护范《围内从事建设活动】应取得规划许可
! 《
第二—十,二条 城乡规划报】送审批前组织编【制机关应依法—将城乡规《划草:案予以公告公告【的时间不得少—于三十日《。;,并,采取论证会、听【证会或其他方—。式征求专家和公众】的意见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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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城乡规划组—织编制机关》应充分考虑专家和】公众的?意见并?在报送审批》的材:料中附具意见采【纳情况及《理由
】。
第二十三条! 城乡规划组织编】制机关应及》时公布经依法批准】的城乡规划但依法】不得公开《的内:容除外
《
城!乡规划组织编制【机关可以《采用设置展馆—或通过网站、—报刊等?媒体宣?传和公示《依法批准的城—乡规划
】
第二十四!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!制,机关应适时组织【有关部?。门和专家对规—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!评估并?采取论?证会、听证会或媒】。体等方式征求公众意!见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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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!有,下列:情形:之一的城乡规划【组织:编制机?关方:可按:规定:的权限和《程,序修改城市总体规】划,。。、,镇总体规划
—
(一)上级政府制!定的城乡《规划发生变更提出】修改规划要求的;
!
:
(二》)行政区划》调整:确需修改规划的;】。
(三)!因国务院批准—重大建设工程确需】修改规划的;
【
,。
(四)【经,。评估:确需修改规划的;】
》
(五)城》乡规划的审批—机关认为应修改规划!的其他情《形
修】改城市、镇总体规】划前组织编制机【关应对原规划的实】施情况?进行总?结并向原审批机【关报告;《。修改涉及城市、镇】总体规划强制性【内容的应先向原审批!机关提出专题报告】经同意后方可编【制修改方案
—
修改后的》城市、镇《总体规?划应按?照原审批程》序报批?
—。第二十六条 乡【、村庄规《划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组织编制机关应组!织修改
】
(一)上级政【府制定?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!提,。出修改规划要求【的;
—
(二)行政【区划调整《。确需修改规划的【;
—
(三)其他法律、!行政法规《规定确需修改的【
?
?修改乡、村庄规【划组织?编制:机关应组织》论证依?照,规,定的审?批程序?报,批
:
第二【。十七条 《城市、镇《总体规?划已经依据法定程】序修改或因实—施涉及公共利—益的工程建设需要】修改的有关》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!。。修改专项规划并依照!法,定程序报《批
》
第二十八条【 控制性详细—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组织编制机关应组!织修改并依照法【定程序报《批、备案
—
(》一)城市、镇—总体规?划已经修《改对:控制性详细规划【控制区域的功能与】布局产生重大—影响的;
—
《(二)国家和省、市!重点建设《项目对控制性—详细规?划控:。制区域的功能与【。布局产生重》大影响的;
【
(三)经】评估:发现:控制性详细》规,划内容存在明显【缺陷的;
—
(》四)法律、行政【法,规规定?。需要修改的》其他情形
【
第二十九条 !修建性详细规—划、建设《工程:设计方案《。的总平面图有—下列:情形之?一的组织编制—。机关应组织修—改并依照法定程序】报批:
《
(一)》因,控制性详细规划的】修改:导致无法按照—修建性详细规划、】建设:工程设计《方案的总平面图建】设的:;
》
,
(:二)因文物保护、地!质灾害和其》他,涉及公共利益原因】致使无法按照修建】性详细规划、建设】工程设?计方案的总平—面图建设的》;
《
(三)—法律、行《。政法规规定》的其他情形
】
审定》机关应将《修建性详细》规划、建设工程设计!方案的?总,平,面图的修改原因、修!改草案予以》公示公示时间不得】少于十日;并采取】论证会、听证会等形!式听取专家和—利,害关系人的意—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!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!的应依法给予补偿
!
《
第:三十条 城市政府】应加强对城》市道:路以及配套基础【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!按规划逐步优化城】市功能结构增加公】共绿地、广场、停车!场以及防灾避险【场,所建设综合考虑【地上地下交》通、:学校、?医院、文体活动中】心、博?物馆等公益性设【施建设
》
沿用【地,界线布置的建筑退】让地界的距》离应符合消防—、防空、抗震、防灾!、卫生等有关规定的!要求并按照规划要】求与用地界线—外的相邻《建筑合理分摊建筑间!距
《
对城市交【通可能造《成影响的拟建—建设:。。项目:应进行交通影响【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!通安全、畅》通要:求,的应:进行调?整,
?
为小区服【务的配?套公:益设施?应同:步规划?设计:同步:实施同步《交付使?用
第】三十:一条 地下空间的】。开发:利用活?。动应:本着保?护空:间资源优先保证市】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!原则与?地上建筑及城市空】。。间相结合统一—规划:科学合理地协调地】上及地下空间的【承载:、震:动、污染及噪音等】问题避免对既—有,设施造?成损:害预留与未》来设:施连接的《可能:性满足防《空、消防及防灾规】范要求与地面—建,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!地下空间的应与地面!建设工程一并办理】规划审?批手续;独立开发利!。。。用地下空间的单独】办理规划《审批手续
【。
第《三十二?条 :新建、扩建、—。改建的?城市道路应按规【划,一次形成配套—齐全功能《完,善需进行拆迁的应拆!迁到位建设单位负】责,组织各管《线单位按照先地下、!后地上的原则实施】。道路建设《
,
新—建的城市道路—。。交付使用后五年内】、大修的城市道路】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!掘因特殊情况—确,需,。挖掘:的应经同《级政府?批准;属市中心【城区:的由市政府批准
!
第三十三】条 :。按,照国家规定》需要有关部》门批准或核》准的建设项目以【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!地使用权《的建设单位在报送】有关部门批》。准,或核准前应按下列】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!目选址意见书—
?
(一)国务】院、:省,政府有关部门批准】或,核准的建《。设项目应经城市或县!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《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!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申请》核发选?址,。。意见书;
【
?。。(,二)城市、》县有:关部门批准或核准】的建设项《目,。。。向,本级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!书;
(!。三)铁路、公路【、管道、电力、水利!、,通信等跨行政—。区域的建设项—。目,应在有关的城市、】县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!意见后向共》同的上一《。。。级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申》请核:发选址意见书;【
(【四)其他需要核发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!目应依法申请—核发:选址意见书
!
第三十四条 】申请核发《建设:项目选址意见书【应提交下列材料【
》
(一?),建设:。项目选址申请—;
【(二)批准类建设项!目的项目《。建议书?批准文件《以及项目《可行性研究》报告;
—
(三)—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!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!以,及项目可行性—研,究报告;
【
:
(:四)标明建设项目】。拟选址位《置的现?。状地形图;
【
(五—)法律、行政法规】。规定的其他材—料
? ,
:
使用拟选址用地】。对城市安《全、周边环境等可】能产生不利影—响的建设项目还【应提供建设项—目选址?论证报告《城乡规划《主,管部门应组织—有关专?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!证报告进《行,论,证
》
第三十五条 】。在城市、镇规划区】内以出?。让,方式提?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!建设项目在国有【土地使?用权出让前》城市、?县城乡规划主管【部,门应提出《出让用地《的,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!土地使用权出—让合同的组成部【分;在城市》、镇规划区内以划拨!方式提供国有—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!目应在核《发建设用地》规划:许可证时提出规【划条件需要建设【单位编制修建性详】细,规划的应在规划【条件中予以明确国有!土,地依法转《让,时应附?具原有规划》条件;原有规划条件!所依:据的控制性》详细规划已经依【。法修改?的城市、县城乡规】。划主管部门应依【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!细规: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!没有规划条件的【国有土地依》法转让前《城市、?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!划提出规《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!使用权转让合同的】组成部分
》
规划条件!应明确地块的—位,置、范围和面积、】使,用性质、容积率、】建筑密?度、建筑高》度、建筑退让—、绿地?。率、出入口》方位、停车泊位、应!配置的?公,共服务设施和市政】基础设施、地下空】间开:发,利用等规《划要求
】
第:三十六条《 任何单位和个【。人不得擅自变—更规:划条件因公共—利益:、公共安全》确实需要变更—规划条件《的应经原出具—规划条件《的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有!下列情形之》一,的,。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不:得批准
!(一)不符合控制】性,详细规划的》;,
,
,。 ,
(二)不符】合乡、村《庄规划的;
【
(三—),法律、行《政法规规定的其他】情形
》
第三》十七条 自城乡【规划主?管,部门向土地主—管部门或建设—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!日起两年内》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!、出:让土:地的或建设单位【未,。在划拨、出让土【地上进行建设—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!效
》
在规划条件有效!期内国有土地使用】。权,划拨、出《。让前控制性》详细规划经》依法修改的》城,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应重新确定规【划条件及时向土【地,主管部?门通报
》
《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!方式提供国有土【地,使用:权或:以出:。让,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!用权的建设项目建】设单位?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申请办理建设用【地规划许可证应【。提交下列材料—
—(一)建《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!请;
》
(《二)建?设项:目批准或核》准,。、备案文件;
】
(三)建】设项:目选址意《见,书或国?有建设用地使—用权出让合同—;
【(四)标示拟用地范!围的1∶100【0或:1∶500现—状地形图;
—。
(五)城!乡规划主管》部门:规定:并已向社会》公示的其他材料
】
?
城乡规划—。主,管部门受理申—请后应?。。现场踏勘规》划用地核《实建设用地位—置,和界:限经审查《符,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!地规划许《可证
【
第三十九条 改建!、扩建?。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!质,、用地范围、用地】面积等?调整的建设单位应】向城乡?规划主管部》门重新申《请建设用地规划许】。可证涉?及相关国有》土,地使用权《划拨:或,出让事?项的还应《。办理土地的有—关手续
—
:
城乡规《划,主,管部门核《发改:建、扩建的建设项】。。目建设用地》规划许?可证:前应在建设项目【所在地显《著位置公示》变,更后的规划条件【征求利害关系人意】见必要时组织听证
!
《
第四十条》 建设单位和个【人在城市《、镇规?划区内进行》。。建筑物、构筑物、道!路、管线、城市【。雕塑:、绿地等工程建设】应向城市、县城【乡规划主《管部门或省政府【确定的镇政府—申请办理建设工【程规:划许可?证,对符合控制性—详细规划《、规划条件要求【的城市、县》。城乡规?划主管?部门、省政府确定的!镇政府应自受理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!内核发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证—。
,
,
《。需经规划委员会审】议的建设项》目应按程《序,上会审定规划委员会!审议:。时间:不记入许《可办理时间》
?
第四十—一条 申请办理建】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《应提交下《列材料
】
(一)建设工【。。程规划许可申请;】
? ,
(二)使—。用,土地的权属证明文】件;
《
(》三)建设工程设【计方案;
》
?
(?四)需要其》他主管部门批准的特!殊项目应提供相【关批准文件;
!
(五)法律、!行政法规规定的【其他:材料
【
除:提交前款规》定的材料外需要建】。设单位?编制修建性详细规】划的建设《项,目应:提交:修建性?详,细规划?;,属于原有建》筑改建、《扩建的建设项目【还,应提交建筑物的【权属证?明;使用拟》选址用地对城市【安全、周边环—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!。响的建?设项:目还应提交》说明材料和技术【依据
》
第四十二条】。 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:审定修建性详—细规划及建设工【程设:计方案时主要—依据规划条件对【用地:范围、?土地:性质、?绿地率、《建,筑,容积率、建筑间距和!日照标?准、交通《组织、?配套:设施进行合法性审】。查建设单位应对报审!图,纸的真实性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
!
第四十三!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或镇、乡政府应自!核发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、乡村建!设规划?许可证之日起十【个工作日《内在网?站、报?。刊等媒体公》布规划许可有关【内,容,属于住宅《建筑的建《设单位应于放线前在!施工:现场、?房,屋预售销售场所公】布规划条件、建设】工程规?划许可证、经审定】的,修建性详《细规:。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!案的总平面图以及】同,步,建设的公共服务设】施和市?政基础设施建—设时序等公布期【限截止于建设—项目规划《条件核实之日
!
第四十—。四条 在乡、村【庄规划区内兴办企】业、公益事业建设】乡村公共设施、集】中村民住宅建—设,等,工程应?依法办理土》地审批手续并按以下!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!设,规划许可证
【 , ,
(一)申—请人持项目批准【或核准、备案文件】、占用土地权属证件!原件、土《地主管部《门的土?地预审意见》、占用土地原权属村!庄村民会《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!意建设的意见、【建设工程《规划设计方案—等有关材料向占用】土地所属的》镇或乡?政府提交乡村建【设,。。规划许可申》。请;
《 :
,
(二)镇、—乡政府自《受理申请之日起十】个,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!。见报:县(市、区》)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审查;
》
(三)县!(市:、区)城乡》规划主管《部门:自收到初审意见之】日起十?五个工作日内对【符合城乡《规划要求的核—发乡村建设规—划许可证
【
?
第四十五》条 村民《在乡、村庄规—。。。划区内的集体土【地上申?请新宅基地建—设住:宅的在办理农用土】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!照以下程序申—请办理乡村建设【规划许可《证
(】一)申请人》持本村村民身份证】明和户口本》、占用土地权属证件!。原件、村《民委员会《同意的意见》等有关材料》向新宅基地所属【的镇或乡政府—提交乡村建设—规划许可申请;【
(二】)镇、乡《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!起十个工作日内【提出初审意》见报县(市、—区)城乡规》划主管部《门,审查; 《。
,
, :
(三)县(市、!区)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自收》到初审意见之—。日起十五个工作日】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!求的核发乡村建设】规划许可证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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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民在【自己原?有,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!。应符合乡《、村:庄规划不《。得超出原有宅—基地四至范围不得】妨碍相邻权利人【利益经村民委员会】同,意,向,所属的镇或乡政府备!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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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《六条 建《设单位和个人在取】得选址意见书一年】内,未办理建《设项目批准或核【。准,文件在取得》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一年内未办理】用地批准文件在修建!性详细规划或建【设工程设计方案总】平面图依法审定后两!年,内未办理《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《在取得建设工—程,规划许可证、—。乡村建设《规划许可《证一: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!证且未?申请延期或》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!原规划许可自行失】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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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》七条 ?凡在城市规划—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!、公路红线》内敷设市政工程管线!应平行道路》规划红?线一般应《地,下铺设按规划条件】进行:施工建设;各类管】线的箱柜及附属设】。。施,应作隐蔽处理并随管!线路由一并报批【;有条件《的应考虑建设地下公!用综合管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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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八条】 建设项目达到【一定规?模临街面应预设【一处:市政公用设施点位】主要设置变压器【、分支箱、环—网柜、电信交—接箱等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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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《九条 ?在城:。市、镇规划区—内进行临《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!。向城:。市或县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申请核【发临时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》证,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,证期限为两年—届,满后或因《城乡规划建设—需要原批准机关通】知,提前终止的建设【单,位,应自:届满之?日或接到通》知之日起十五—日内自行拆》除,临时建设《并清理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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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城市、县城乡】。规划:主管:部门不得《办理临时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《证,。。
(【一):。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!保护范围内》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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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二)影响近》期建设规划》实,施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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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影!响道路交通》、公:共安全、市容—等公共利益》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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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》侵占绿地、》水面、?。。广场、公《。共,停车场?等公共活动场地的;!
(五)!侵占电力、通信、】人防、气《象观测、防洪保护区!域或压占城市—地,下管线的《;
(六!)侵:占军事用地》的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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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法律【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!。他情形
!第五十条 》城市、?县,城乡规划主管部【。门、省政府授权【的镇:政府应对批准后的】建设工程的放—线情况、正》负零位置、首—层和顶层封顶—、建:设工程外装》饰材质、颜色和配】套设施等《建设过程进行—监管经检查》不合格的《应责令改正改正【。后,符合要求的方可【进行下一阶段施【。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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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一条 除临!时建设工《。程城市、镇规划区】内的建?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!。位或个人应书面申请!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!实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!程规:划许可证及》附件的要求进—行核实?对,符合规划《要求的应在二十【日内出具规划条【件核实证明;—对不符合规划的【提出书面处理—意见
】分期:实施的建《设工:程可分期进行规划】条件核?实建设工程的—分期实?施范围应相对—完整并在建设工【程规划?许可:证附图?中明确分期》同步配套建设—的基:础设施、公共—服,务设施建设》工,程的分期《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!设项目应同》时竣:工未:同时竣工《的城市、县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—不予分?期核: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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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进行规划【核实:的建设工程未取【得,建设工程规划—核实意见的建设主】管部门不予办理【竣,工验收备案房—。屋管理部门》。不予:办理房屋产权登记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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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二条 建】设单位或《个,。人未取得建》。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: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的要—求进:。行建设的《由县级以上》。。政府确?定的:城乡规划执》。法部门责令》停止建?。设;尚可《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!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!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!。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!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!;情节?轻微的?可以从轻处罚无法采!。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!的,限,期,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!实物或违法收—入可以并处》违法建设工》程造: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!款属于临时建—筑的限期拆除—可以并处工程造【价,。一倍以下的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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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三条 在!乡、村?庄规:划区内未依法取【得乡村建《设规划?许可证或未按照【乡,村建设规划许—可,证的规定进》行建:设的由镇、乡政府责!令停止?建设、限期改正;】逾,期不改?正的依法拆》除
第】五十四条 县级以】上,政府确?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!门作出责《令停止建设、限期拆!除,违,法建设工程、临【时建:设工:程的决定后当事人】。不停止建《设或:逾期不?。拆除的有关部门【应报告?本级政府县》级以上政府可以【责成有关《。部门采?取查封施《。工现场?、强制?拆除等措施》并在实施强制拆【除前发布公》告限期?当事人自行》拆,除当事人在法—定期限内不》申请行政复议—或提起?行政诉讼又不自【行拆除的县级以【上政府?有关:部门可依法强制拆除!
第五】十五条? 建设?单位或个人》对城乡规划执法部】门处理决定不服【。的可依法申请行政】复议或向《。。人,民法院起《诉,
第五十!六条 建《设单位或《个人在取得规—划条件或与国土部】门签订土地》。出让合同后均应【接受规划诚信度评】定对:下列情形之一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应通】报相关行政管理【部门并可向社—会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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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未按规!划条件指标》要,求进行规划》设计的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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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未!按,规划要求完》善配套设施》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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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》)擅自改变规划批】准,内容:进行建设的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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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七条【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!部门有?下,列行为之一》的由监察机关—或上级部门责令改正!通,报批评;《拒,不改正的对有—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!人员给予行政处分;!构成犯?罪,的依法追《究刑事责任》
(一】)依法应编制—。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!制的或未按法定程序!编制、?审批、修改城乡规】划,的;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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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二)超越职权—或违法核发选—址意见书、建设用】地规划许可证—、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、临!时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、乡村—建设规划《许可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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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未依法在《。国有土地使》。用权出让合同中确】定规划条件》或改变国有土—地使:用权出让合同中【依法确定的规—划条件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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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—)对未经《规,划条件核《实或经核实不符【合要求的建设—工程办理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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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—)对未经规划条件】核实或经核》实不符合要求的建】设工程以《及擅自改变建设工】程规划?许可内容进行—房屋权?属登记的《;
(】六,)同:意修改经依法审【定修建性详》细规划、建设工程设!计方案的《总平面?。图前未依法采—取公示、听证—会等形式听取利害】关系人意《见的;
!(七)发现未依法】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!规划许?可的规定在》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!行为:而,不予:查处或接《到举报?后不:依法处理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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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五十八条 —城乡规划主》。管,部门或镇、乡政府违!反本办法规定作出】行政:许可的上一级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有权责令《其撤销或直接—撤销该行政》许可因撤销》行政:许可给?当事人合《法权:益造成损失的—由作出行政许可【的机关?依法给予赔》偿
第五!十九条 《依照本办《法规定应给予行政】处罚县(市)城【乡,规划执?法部门不予行—政处罚的市城—乡规划执法监督部】门有权责令》其作出行政处罚决】定或建?议县(市)政府责】令其给予行政处【。罚依照本《办法规定应给—。予,行,政处:罚镇、乡政》府不予行政处罚【的县(市)政府应责!令其给?。予行政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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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条 】 :本办法自20—12年1《2月1?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!2006年1—0,月11日公》布的邢?台市:城市规划管理—办法(市政府令〔2!00:6〕第25号)同时!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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