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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邢】台市:城乡:规划管理办法— 邢台《。市人民政府令 ! [201》。2]7?号    邢台】市城乡规划》管理办法《已经2012—年10月11日市】政府:第五十七次常务会】议讨论通过现予【以公布自20—12年12月1日】起施行 市 】 长 刘大群! 二零一》二,年十:月,十六日?   《 第一条 为—。了加强城乡规—划管理协调》城,乡空间?布局: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!乡经济社会全面【、协调、可持—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!共和国城乡规—划法:、河北?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!关规定结合本市实】。。。际制定本办》法  —。  《 第二?。条 在本市行政区】域,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!划在规划区内进【。行建设活《动适:用本办法 —    》 第三条 本】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!括城镇体系规划【、城:市规划?。、镇规?划、乡规划和村庄】规划城市规》划、:镇规划包括总体【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!规划分为控》制性详细《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!划  — , , , 本办法所称规】划区是指城市、镇】和村庄的建》成区以及因城—乡建:设和发展需》要实行?规划:控制的?区域:规划区的具体—范围:由有关政府在组【。织编制的城市总【体规划、《镇总体规划、乡规划!和,村庄规划中根据城】乡经济社会发—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!展,的需要划定 【    》 : 本办法所称—一,城是:指邢台市中心城【区;五星是指邢台县!。、沙河市、内丘县、!任县、?。南和县 【   —本办:法所称?中心城市《规划直管区是指【。邢台市中心城区以】。及周边的皇寺—镇、会宁镇、南石】。。门镇、羊范镇、沙河!城镇、留村乡、王】。。快镇、东汪》镇、:祝村镇、《晏,家屯镇、官庄镇【、,。大孟村?镇和豫让桥办—事处等十《。三个乡镇《办事处的《行,政区域范围 【    】第四条 制定—和实:施,城,乡规划应遵循—城乡统筹、合—。理布局、节约—土,地,。、集约发展和先【规划:后建设的原》则,注重近期《建设和长远发—展、经济社会发展和!生态环境保》护的关系促进—资源、能源节约和】综合利用保护历史】。文化遗产保》持地:方特色、民族特色和!传统风貌防止污染】和其他?。公害并?符合区域人口—发展、国《。防,建设、?防震减灾和公共【卫生、公共安全【的需要  】  ? 城乡规划的编】制,应依据国民经济和】。社会发展规划—。并与土?地,。利用:总体规划等相—衔接   】 《市政府确定的—重,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!区其规划应纳入【城,镇体系规划》、城市总体规划 !    — 第五条 县级】以上政府应将城【乡规划的编制—和管理经费纳入【本级财政预》算  —  第—。六,条 市?城乡规划局负责【指导全市规划工【作并具体负》责中心城市规划【直管区的《。规划管理县(市)】城乡规划《管理部门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!城乡规划管理工【作   【。 《本市实行《一,城五星规划统筹管】理五星县(市)规划!分,局经市城乡规—划局授权负责—属,地县(市)城乡规划!管理工作 【。    《 : 市:区,规划分局《为市城乡规划—局,的派出机构协助属】地政府承担本行政区!域内城乡规划的有】。关工作   !   镇、乡政府应!确定相应机构—或专人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!    【 ,。 市城乡规划局】。可向县级城乡规【划,主管:部门派?驻城乡规划督察【员依法对城乡—规划编制、审批、实!施和修改进》行督察 【   》 第七条 市、县】(市)政府设立城】乡规划委员会—。负责审议、研究、】决策城乡规》划制定?。和实:施中的重大事—项其组成人员除政】府,及相关行政》部门负责《人,外应吸收专家和公众!代表参?加具:体人员构成、—工作职责、运作程】。序和表决方式由各级!政府决定 】   第八条! 经依法批准—。。的城乡规划应严【格执行不得擅—。自修:改;确?需,修改的?应依:照,法定:程序和权限》。进行 《 任?。何单位和个人都【应遵:守,经依法批准并—公布的城乡规—划服从规划管理 】 :    第】九条 ?任何单位和个—人都有权就涉及其】利害关系的建设活】动是否符合》城乡规划要求向县】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查询;县级【以上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健全相关制》度畅通信息渠—道按照?政府:信息公开《的有关规定》提供相关信息 ! , ,。  任何【单位和个人都有【权,对城:乡规划的制》定、实施、修改和监!督,检查提出意》见和建议城乡规【。划主管?部,门应认真《研究和采纳合理的】意见和建议 —   》 《任何:单位和个人都有【权向县?级,以上城乡《规,划主:管部门或其他有关】部门举报、控告【违反城乡规划的【行为有关职》能部门应及时受理】并依法组织核—查、处理 —   《 第十—条 :。邢台市城市》总体规划《由市政府组》织编制?报省政府审批—   — ?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!划由县?级市政府《组织编?制,经市政府审》查后,报省》政府审批 】。   县【政府所在《地镇的总体规划【由县政府组织编制】报市:政府审批 》    !镇总体?规划和乡规划由【镇、:乡政府组织编—制中心城市规划【。直管区?内的镇总体规划和】乡规划报《市政:府审批;中心城【市,。规划直管区外的镇】总体规划、乡规划报!属,地县(市)政府【审批  【  》村庄规划由属地【乡、镇政府组织【编制中心城》市规划直管区—内,的村庄规划报市城乡!规划局审批;中心城!市规划直管区—外的村庄规划报属地!。县(市)政府审批】 《   第十】。一条 纳入》城市:规划建设用》地范围内《。的镇、乡和村—庄不再单独编制镇】。总体规划、乡—规划和村庄规划;】纳入镇规划建设用】地范围内的村庄【不再单独《编制村庄规划 【 ,    】第十:。。二条 市、县(【市)政府组织编【制的:总体规划在报上一】级,。政府审批前应—先经本级人大常【委会审议《并对审议《意见研究处理反馈】处理情况 》    】 镇、乡政府组织编!。制的镇总体》规划、乡规划—在报上?级政府审批前应【先经镇、乡人—民,代表大会审议—并对代表的审议【意,见研究处理反—馈处理情况 【   《 村》庄规:划在报送《审,批前应经村民会【议或村民代表会【议讨论?。同意 ? ?   ? ?第十三?条 编?制城市和县政府所】在地镇?的总体规划应—统筹城市、县行【政区:。域范围内的镇、【乡发展?布局:对区域内《的资源保《护和利用、》各项基础《设施、公共服务设】。。。施和:防灾等城《市安全设施》布,局进行综合》。安排:。    】 编制《镇总体规划应按照适!度集聚、节约用【地,、有利?于农业生产、方便农!民生活?的要求?确定:镇域:。内村庄?布点统?筹安排与村庄相【关的各类基础设【施和:公共服务设施、防灾!等公共安全设施 !    — , 编制?乡、村庄规》划应从乡村实际出发!尊重村?民意:。愿优先安排必需的基!础设施和公共服务】设施:建设体?现民族?、地方?、农村特色促进【新农村建《设 》   第十】四条 规划》区,范,围、规划《区内:。建设用地规》模、基础设施和公】共服务设施用地、水!源地和水系、基【本农田和绿化用地、!环境保护、自然【与历史文化遗产保】护以及防灾减灾等】内容应作为城—市,、镇总体规划—的强制性内容 】   《 第十五条 !城市、县政府所在地!镇的各类《专项规划分别由城市!、县政?。府有关部门》依,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!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审查后报城【市或县政府审—批其他镇的各类专】项,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!制报城市或县—政府审批   】 单独编制的各】类,专项规划应分别纳入!城镇体?系规划和城市、镇总!体,规划 ?   》。 :。 第?十六条 市城乡【规划:局组织编制城市【控制性详细规划经】。市政府批准后—报市人大常委会和】省,政府:备案   】 《县(市)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!编制县级市城—市及县政府所在地镇!的控:制,性,详细规划经本—级政府批准后报本】级人:大常委会和市政【府备:案 《    市】中,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!的镇控制性详细规】。划由市?城乡:规划局会同镇政府】组织编制《报市政府批准 【 :    — 市中心城市规划直!管区外的镇控制性】详细规划由镇政【府组织编《。制报属地县》(市)政府批—准    ! 第十七条 【城市:、县、区《(管委?会):、,镇政府可《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!修建性详细》规,。划;建设用地面积较!大或建设位置重要的!建设项?目由建设单位按城市!、县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的要求编制该【。。项目用地范围内的】修建性详细》规划报城市或—县城:乡,规划主管《部门:审定:修建:性详细?规,划审定前应在项目】所在地公告不少【于,十日 ?    — 第十八—条 市、县政—府可组织编制—城市、县政》府所在地的总体城市!设计也可根据需要编!制重要?区域:、地段?以及主要街道的【城市设?计   【 第》十九条 城市、县】、镇政府应根据城】市总体规划、镇【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!总体规划《和年度计划以及【国民经济《和,。社会:发展规划制定近期】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!审批机关备案 】 ,    》 第二《十条: 城乡?规划组织编制机【关应委托具备—相应资质等级的【单位承?担城:。乡规划的《具,体编制工作城乡规】划编:制单位?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!范围内从《事,城乡规划《编制工作 【    《 外埠》规划设计《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!设计应?向市城?乡规划局履行登记】备案手续 》   》 《第二十一条 在【自然生态保》。护区、水源地、历】史文化保护区、风】景名胜区等规划控】。制区域?内从事建设》。活动应取得规划许】可并应维护》其自然完整性—   — 《历史文?化名城、名镇、名村!所在:地县级政府应自【其,批准公布之日起一】年内组织编制历【史文化名城》、,名镇、名村保护【。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!情况安?。排保护?资金列入本级财【政,预算  【  风景名】胜区:应编制总体规划和详!。。细规划?总体规划自》风景名胜区设立之】。日起两年内》编制完?成在风景名胜区保护!范围内从事建设活】动应取得规划许可 !    【 第二《十二条 城乡规划报!送审批前《组织编制机关—应依法将城乡规【划草案予《以公告公告》。。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!日,;并采取论证会【、听证会或其他方】式征求专家和—公众的?意,见 ?    — 城乡规划组织】编制机关应充分【考虑专家《和公众的意》见并: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!附具意见采纳情况】及,理由:    】 :第,二十:三条 城乡规划组】。织编:制机关应及时公布经!。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!但,依法不得《公开:的内:容除:外    】 , 城乡规划组织编制!机关可以采》用设置展馆或通【过,网站、报刊等—媒体宣?。传和:。公,示依法?批准的城乡规划 】    【 第二十》四条 城乡规划【组织编制机》关应:适时组织有关部【门和专家对规划【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!估并采取论证会【、听:证会或媒体等方【式征求公众意—见   【 ? 第:二,十五:条 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》城,乡规划组织编制【。机关方可按规定的权!限和:程序修改《。城,市总体规划、镇总】。体规划 (一)上!级政府制定的城【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!修改规划要求的; !。  :  ?(二)?行政区划调整确需】。修改规划的》;  《  (三)因国】务院批准《重大建设工程—确需修改规划的;】。   《 :。(四)经评估确需修!。改规划的;》    —(,五,)城乡规划的—审批机关认》为应修改规》划,的,其他情形 》    修改城市!、镇总体规划前组织!编制机关应对原【规划的实《施情况进行总结【并向原审批机—关报告;修改涉【。及城市、镇总体规划!强制性内容的应先】向原审批《机关提出《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!可编制修改方—案 修改后的城】市、镇总体》规划应?按照原?审批程?序报批  —  第二十六条 !乡、村庄规划有【下,列情形之一的组织】编制:机关应?组织修改  【  (一)上级】政府制定的城—乡规划发生变更【提出修改规划要求】的;    【 (二)行政区划】。调整确需修》改规划的;   ! (三)其—他法:律,、行政?法规规定确需修【改的: , ,   修改—。乡、村庄规划—组织编制《机关:。应组:织,论证依照规定的【审批程序报》批    — ,第二十七条 城市】、镇总体规划已经依!据法:定程序修《改或因实施涉及公共!利益的工程建设需】要修改的《有,关组织编制机关应组!织修改专项规划【并依照法定程—序报批    !第,二十八条 控制性详!细规划有下列情形】之,一的:。组织编制机关应组】织修改并依照—法定程序报批—。、,备案:    —(一:)城市、镇总—体规划已经》修改对控制》性详细规划控—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!产生:重大影响《的; ? ,   (二)【国家和省、市重点建!设项目对控制—性详细规《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!布局产生重大影【。响,的;    (!三)经评《估发现控制性详【细规划?内容存?在明:显,缺陷的;    ! (四)法律、【行政法规规定需【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!    》第二十九条 修【建性详细规划、【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】的总平面图有—下,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!制机关应组》织修改?并依照法定程序【报批 ?    》(一)因控制性【详细规划的修改导】致,无,法按照修建》性详细规划》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!的总平面图建设的】;    — (二)因文物保】护、:地质灾害和其他【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!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!细规划?、建设?工程设计《方案的总平面—图建:设的; 》   《(三)法律、行【政法规?。规定的其他情形 !   审定机关】应将修建性详细【规划、建设工程【设计方案的总平面】图的修改《原因、修改草案【予以:。公,示公示时间》不得少于《。。十日;?并,采取论证会、听【。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!和利害关系人的意】见因修改《给利:害关系人合法权益】造成损失的应依【法给予补偿  】  第三》十,条 城市政府—应加强对《城市道路以及配套】。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!管理按规《。划,逐步优化城市功【能结构增加公共【绿地:、广场、停车场以及!防,灾,。避险场所建设综【合考虑地上地下【交通、?学校、医院、文体】活动:中心、博《物馆等?公,益性设施建设 【   《 沿用地界线布】置的建筑《退让地界的》距离应符合消防【、防空、抗震、防灾!。、卫生等有关规定】的要:求并:按,照规划要求与用【地,界,线外的相邻》建筑合理分摊建筑间!距    对城!市交通可能造成影】响的拟建建设—项目应?进行交通影》。响评价对不符合【道路交通安全、【畅通要求《的应进行《。调整 ?。   ? 为小区服务【的配套?公益:。设施应同步规—划,。设计同步实》施同步?交付使用  【  第三十—一条 ?地下空间的开—发利用活动应本着保!护空间资源优先保证!市政:和公共服务》设施的原则与—地上建筑及城市空】间相结合统一规划】科学:合理地协调》地上及地下空—间的承载、震动【、污:染及噪?。音等问题避免—。对既有?设施造成损害预留】与未来设施连接【的可能性满足防空】、消防及防灾规范要!求与地面建》设工程一并开发利】用地下空《。间的应与《地面建设《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!批手续;《独立开发利》用地下空间的单独】办理规划审批—手续:  ?  第三十二条】 新建、扩建、【改建:的城市道路应按规】划一次形《成配套齐全》功,。能,完善需进行拆—迁的应拆迁》到位建设单位负责】组织:。各管线?单位按照《。先地下、后地上的】原则实施道路建设 !    《 新建的城市道【路交付使《用,后五年内、大修【的城市道路》竣,工后三?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!情况确需挖掘的应】经同级政府批准;属!市中心城区的由市】。政府批准    ! 第三十三条 按照!国家:规定需要有关部门】批准或核准的建【设项目以《划拨方式《提,供国有土地使用【权的建设单位在报】送有关?部,门批准或核准前应按!下,列规:定申请?核发建设项》目选址意见书  !  (一》。)国务院、省政【府有关部门批准【或核准的建设—项目应经《城市或县城乡—规划主管部》门提出?初审:意,见后:向省: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申】请核发选《址意见书;   ! :(二)城市、县有】关部门批《准或核准的建—设项目向本》级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申请【核发选址意见—书;    】。。(三)铁路、公【路、管?道、电力、水利、通!。信等跨?行政区域的建设项】目应在有《关的城市、县城【乡规划?主,管部门?提出初审意见后向】共同:的上:一,级,。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申请核—发,选址意?见书; 《  :  (四)其他需!要核发选址》意,见书:的建设项目应依法申!请核发选址意—见书    第!三,十四条 申请核【发建设?项目选址意见—书应提交下列材料】。  ? , (一)建设项】目选址?申请;   【。 , (二)批准类【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!。书批:准文件以《及项目可《行性:研究报告; 【 ,  : (三)核准类建设!项目的拟报批—的项:。。目申请报告》以及:项目可行性研—究报告;《 ,   ?。 (四)标—明建设项《目拟选址位置—的现状地《。形图;    】 (五)法律、行政!法规规定的其—他材料?  ?  : 使:用拟选址用》地对城市安全、周边!环境等可能》产生不利影响的建】设项目还应提供【建设项目选》址论证?报,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组织有关》专家对建《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!进行论证 》    第三十五!条 :在城市、镇》规划区内以出—让方式提供国—有土:地使用权的建设项】目在国有土地使【用权出让前城—市、县?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应提》。出出让?用地的规《划条件并作为国有】土地使用权》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!;在城市、》镇规划?。区内以划拨》方,。式提供?国有土地使用权的】建设项目应在核发建!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时提:出,。。规划条件需要建【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!细,规划的应在规—划条件?中予以明确国有土地!依法转让时应—附,具原有规《划条件;原》有规划条件所依据】的控制性详细—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!城市、?县城乡规划主管【部,门应依据修改后的控!制性:详细规?划重新提出》规划条件没有规划】条件的国有》土地依法转》让前城市《、,县城乡规划》主管部?门应依据控制性详】细规划?。提出规划条》件作为国有》土地:使用权转让》合同的组成部分 】 ,  : 规划条件应明】确地块的位》置、范围和面—积、使?用性质、《容积率、建筑密度、!建筑高度《、建筑退让、—绿地率、《。。出,入口方位、停车【泊位、应配置的公共!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!设施、地下空间【开发利用等》规,划,要求 《   第三—十六条 《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擅自变更—规划条件因公共【利益、公共安全【确实需?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!经原出?具规划?条件的城《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审批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!乡,规划主管部门不【得批准   【 :(一)不《符合控制性》。详细规划的; 【    (—二)不符《合乡:、村庄规划的;【    —(,三)法律、》行政法规规定的【其他情形  【  ?第三十七条 —自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向土地》主管部?门或建设单位提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两!年内土地主》管部门未划拨—、出让土地》的或建设《单位未?在,划拨、出让土—地上进行建》设的该规划》条件自行失效 【    在规【划条: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!使用:权划拨、出让—前控制性详》细规划?经依法修改的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应重新】确定:规划条?。件,及时:向土地主《管部门通报》    —。第三十八条 以【划拨方式提供国有】土地使?用权或以出让方【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!权的建设项目建设】单位向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】。建设用地规》划许可证《应提交下列》材料    】(一)建设用地【规,划许可证申请; 】   ? :(二)建设项目【批准或核准》、备案文件;— ,   ? (三)建—设项目选址》意见书或国》有建设用地使—用权出让合》同;  》  ?。(四)标示拟用【地范围的《1∶100》0或1∶500【现状地形图;—  ?。  ?(,五)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规定并】已向社会公》示的其他材料 】   城》乡规:划主管?部门受理申请—后应现场踏勘规划】用地: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!界,限经审查符合要【求,的核发建《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 《   第三十【九条: 改建?、扩:建建:设项:目涉及用地性—质、用地《范围、用地面—。积等调?整的建设单位应向城!乡规划主管》部门重新《申请建?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涉及相关国》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!出让事项的还应【办理土地的》有关手续 》。  : , 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核发改建、—扩建的?建设项?目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前应在建设项目!所在地?显,。著,位置公示变更—后的规划条件征【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!要时组织听证  !  ?第四十条 建—设单位和个人在城】市、镇?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!、构:。筑物、道路、—管线、?城市雕塑、绿地【等工程建设应—向城市?、县:城,乡规划主管部—门,或省政府确定的镇政!府申请办理建—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!符合:控制:性详细规划》、规划条件要求的城!市、:县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、省政—府确定的镇政—府,应自受理之日起二】十个工?作日内核发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》证    需经!规划委员会审—议的建设项目—应,按程序上会审—定,规,。。划委:员会审?议时间不记》入许可办理时间【    》 第四十一条 【申请:办理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!下,。列材料   【 (一)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申【请;    【 (二)使用土【地的权属证》明文件;  【  : (三)建》设工程设计方案;】    (四】)需要其他主管部门!批准的特殊项目应提!供,相关批准《文件; 》   (》五)法律《、行政法《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】   《 除提交前款规定!的,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!编制:修建性?详细规划的》建,设项目应提交修建】性详细规《划;属于原有—建筑改建、扩建的】建,设项目还应提交建】筑物的权属证明【;,使用拟选址用地对】城市安全、周边环】境等可能《。产生不利《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!提交说明《材,料和技术《依据 ?    第—四十二条 城—乡,规划:主管部门审定修【。建性详细规》划及建?设工程设计》方案时主要依据规】划条件对用》地范围、土地性【质、绿地率》、建筑?。容积率、建》筑间距?和,日照:标准、交通组织、配!套设施进行合法性】。审查建?设单:位应对报审图—纸的真实性承—。担相应?法律责任《    》 第四十三》。条 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或镇、!乡政府应自核—发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、乡村建设规划!许可证之日起—十个工作日内—在网站、报刊—等媒体?公布规划许可有关】内容: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!单位应于放线—前,在施工?。。现场、房屋预售销】售场所公布》规划条?件、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、经《审定的修《建性详细规》划和:建设工程设计方案】的总平面图》。以及同步建设的公共!服务: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!。建设:时序等公《布期:限截止于建》设项目规划条—件,核实之日 》    第四【十四条 《在乡、村庄规—划区内兴办企—。业、公益事业建设】乡村公共《设施、集中村—民住宅建设》等工:程应依法办理土地审!批手:续并按以下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!设,规,。划许可证《 ,    》(,一,)申请人持项—目批准或核准—、,备案文件、占用土地!权属:证件原件、土—地,主管部门的土地预】审意见、占用土【地原权属《村庄村民会议或村】民代:表会议同意建设的】意见、建设工程规】划设:计方案等有关材料】向占用土《地所属的镇或乡【政府提交乡村建设】规划:许可申请;   ! (二)镇、【。乡政府自受理申请之!日起十?。。个工作?日内:。提出初审意》见报县(市、—区)城乡《规划主管部》门审查;  】  (三)县(市!、区)城乡》规,划主管部门》自收到初审意见【之日起十《五个工作日内对【符合城乡《规划要求的》核发乡村《建设规?划,许可证?    第】四,。十五条? 村民在乡、村【庄规划区内的集体】土地:上申请新宅基地建】设住宅的在办—理,农用土地转》用,审批手续后》按照以下程序申【请办理乡村》建设规划许可证【    (一】)申:请人持本村村民【身份:。证明:和户口?本、占?用,。土地权属证件原【件,、村:民委员会《同意的意《见等有关材料向新宅!基地所属的镇或乡政!府提交乡村建设【规划许可申》请,。;,    (二】)镇、乡政府—自受理?。申请之?日起十?个工作日内》提出初审《意见:报县(市、区)【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审【查;  —  : (三)县(—市、区)城乡规划】主管:部门自收到》初审意见之日起十】五个工作日内—对,符合城乡规划—。。要求的核发》乡,村建设规划许可【证   — :村民在自己原有【的宅:基地上?建设住宅应符—合乡、村庄规划【不得超?。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!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!人利益经村民委员会!同意向所属的镇或乡!政府备案   】 第四十六条【 建设单位和个人】。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!年内未办理》建设项目批准或【核准:文件在?取,得建设用《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!未办:理用地?批准文件在修建性详!细规:划或建设工程—设计方?案总平面图》依法:审定后两年内—未办理建设工程规】划许:可证在取《得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、乡】。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!年内未办理施工许】可证且未申》请延期或申请延期】未获批?准的原规划许—可自行失效  】  第四十七条】 凡在城《市规划区范围内的】城市道路、公路红线!。内敷设市政工程管线!应平行?道路规划《红线一?。般应:地下:。铺设按?规划条件进行施【。工建设;《各类管线的》箱柜及附《属设施应作隐—蔽处理?并随管线路由一并报!批;有条件》的应考?虑建设地下》。公用综合《管沟    【 第四十《八条 建设项目【达到:一,定规模?临街面应《预设一处市》政公用设施》点位主要《设置变压器、—分支:箱、环网柜》、电信交接箱等设】施,    》 ,第,四,十九条 在城市【、镇规划区内进【行临:时建设的建设单【。位应:向城市或县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!临时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临时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期限为两》年届满?。后或因城乡》规划建设需要—。原批准机关》通知提前终止的建】设,单位应自届满之日或!接到通知之日—起十五日内自行拆】除,临时建设并清—理场地    】 有下?列情形之一的城市、!县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,不得办理《临时建设《工,程规划?许可:证    — (一)在》历史文化街区—核心保护范围内【;    (二!)影响?近期建?设规划实施的; 】    (—三)影响道路—交通、公共安全、】市容:等公:共利益的;   ! :(,四)侵占绿地、水面!、广:。场、:。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!。。动场:地的;    !(五)侵占电力、】。通信、人《防、气?象观测、《防洪保?护区域或压占城市地!下管线的; 【   (六)侵】。占军事用《地的;    】 (七)法律、行政!法规禁止的其他【情形   — 第五十条 城】市,、县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、省政】府授权的镇》政,府应对批准后的建设!工程的放线情—况、正负零位置、首!层和顶层封》顶,。、,建设:工程外装饰材质【、颜色和《配套设施等》建设过程进》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!的应责令《改正:改正后符《合要:求,的方可进行》下一:阶段施工《 , ,   第五十【一,条 除?临时建?设工程城市》、镇:规划区内的建设【工程竣工后》建设:单位或个人应—书面申请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进行规划】条件核?实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应根据】建设:工程规?划许可证及附件的】要求进行核》。实对符合规》划要求的应在二十】日内出?具规划条件核实证明!;对:不符合?规划的提《出书面处理意见 】   ? :分期实?施的建设工程—可分期进行规划条】件核实建设》工程:的分期?实施范围应相对完】整并在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》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!。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!、公共?服务设施建设工程】的,分期实施范围—内的各类建设项目】应同时竣工未同时竣!工的城市《、县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不:予分期核《实    应进!。行规划核实》的建设工程未取得建!设工程规划核实意】见的建?。设主:管部门不予办理竣】工验收备案房屋管】理,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!权登记? ,    第五十二!条 建设单位或个】人未:取得建设工》程规划许《可证或未按》照建:设工程规划》。许可证的要》求进行建设》的由县级《以上政府确定的【城乡规划执法—部门责令《停止建设《;尚可采《取改正措《。施消除对规划实施】的影响的限期—改正处违法建设工】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!百分之?十以下的罚》款;情节《轻微的可以从轻【处罚无?法,采,取改正措施消除影】响的限?期拆除不能》。拆除的没收实—。物或违法收入可【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!造价百分《之十以下的罚—款属:于临时?建筑的限期拆除可以!并处工程造价一倍以!下的罚?款  《  第五》十三条? 在乡、村庄规划】区内未依《法取得乡《村建设规划许可【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!规划许可《证的规定《。进行建设的由镇、乡!政府责令停止建设、!。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!正的依法拆除 】   第五十四】条 县级《以上政府确定的城乡!规划执法部门作【出责:令停止建设、限期】拆除违法建设工【。程、临时《建设工程的决—定后当事人》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!拆除的有《关部门应报》告本级?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可!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!查封施工现场、强制!。拆除等措施并在实】施强制?拆除前发布》公告限期当事人【自行拆除当事人【。在法定期《限,内不申请行》政复议或提》。起行政诉讼又不自】行拆除的县级以上】政府有关部》门可依法强制拆【除 ?   第五十五条!。 ,建,设单位或个人—对城乡规划执法部】门处理?决定不?服的可依法申请【行政复议或向人民】法院起诉  【  第《五十六条 建设单】位,或,个人在取得规划条件!或与国土部门签订土!地出让合同后均应接!。受规划诚信》度评定?对下列情形之—一城: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应通报相关行政】管理部门并可—向社:会公告 《   ? (一)未按【规划条件指标—要求进行《规划设计的;— :   ? (二)未按规划】要求完善配套设【施的;   【 (三《。)擅自改变规划批准!内,容进行建设的  !  第五十七条】 各级?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!下列:行为之?一的由?。监察机关或上级部门!责令改正通报批评;!拒不改正《的对:。有关:负责人和直接责任】人员给予行》政处分?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》    (一)!依法应编制城乡规划!。而未:组织编?制的或未按法定【程序编制、审—批、修改城乡规划】的; ?  :  : (二)《超越职权或违法核发!选址意见书、—建设:用地规划许可证【、建设?工程规?划许可证、临时建】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、乡村建】。设规:划许可证的; 】   (三)【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!用权出让《合同:。。中确:定规划?条件或改变》国有土地使》。用,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!定的规划条件—。的,;    — (四)对》。未经规划条件核实】或经核实不符—合要求的《建设工程《办理竣工验收—备案手续的; 【    》(五)对《未,经规划条件》核实或经核》实不符合要求—的建设工程以及擅】自改变建设工程【规,划许可内容》进行房?屋权属?登记的;《    (【六)同?意修改经依法审定修!建性详细规划、建】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!平面图前《未依法采取》。公示、听证会等【形式听取利害关【系人意?见的;  —  (七)发现】未依:。法取得?规,划许:可或违反规》划许可的规定在规】划区内进《行建设的行》为而不予查》。处或接到举报后不】。依法处理的  】 , 第五《十八条 城乡规划】。主管部门或镇、【乡政府违反本办法】规,定作出行政许可的】上一级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!其撤销或直接撤销】该行政许可》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!。事人合法权益造【成损失的由作出【行政许可的机—关依法给予赔偿 】    第五十】九条 依照本—办法规?定应给予行政处【罚县(?市)城乡规划执法部!门不予?行政处罚的市城【乡规划执《。法,监督部门有权责【令其作出行政处罚】决定或建议县(市)!政府责令其给予行】政处罚依照本—办法规?定应给予行政—处罚镇、乡政府不予!行政处罚的县—(市)政府应—责令其给予行政处】罚    — 第六十《条 ? 本办法《自20?12年12月—1日起施行》有效期五年200】6年10月1—1日公布的邢台【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!(市:。政府令?〔200《6〕第2《。5号)同时废止 】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