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邢台市城乡规划管理!办法:
邢台市人民政府!令
《 [2012]【7号
邢台!市城乡规划管理【办法:已经2012年【10月1《1日市政府》第五:十七次常务会—。议讨论通过现予【。以公:布自2?01:2年12月》1日起施《行
市 】 ,长 ?刘大群
二零一】二年十月十六日【
》第一条 为了加【强城乡?规划管理协调城乡】空间布局改善人居】环境促?进城乡经济》。社会全面、》协调、可《持续发展《根,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城乡规划法、河【。北省城?。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!定结合本《市,实际制定本办—法
》。
第【二,条 在本市》行政区域内制—定和:实,。施城乡规划》在规划区内》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!办法
?。
!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!城乡规划包》括,城镇体系规划—、城市规划、—镇规划、《乡规划?和村庄规划》。城市规?划、镇规《划包括总体规划和】详细规划《详细规划分》为,控制性?详细规划《和修建性详》细规划
!
,
:。 本办法所称规【划区是指城市、【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!及因城乡建设和发】展需要实《行规划?控制的区域规划区】的具体范围由—。有关政府《在组织编制的—城,市总体?规划、镇总》体规划、乡规划【和村庄规划中根【据城乡经济》社,会发:展水平和《统筹城乡发展—的需要划定
【。
【 本办法所称一【城是指邢台市—中心城区;五星是指!邢台:。县、沙河《市、内丘《县、任县、南和县
!
—
本办法所称】中心城市规划直【管区是?指邢台市中心—城区以及周边的【。。皇寺镇、会宁镇【、南石门《镇、:羊范镇、沙河城镇、!留村:乡、王?快,镇、东汪镇、—祝村镇、晏》家屯镇、官庄—。镇、大孟村镇和【豫让桥办事处等十三!个乡镇办事处的行】政区域?范围
!
第四条— ,制,定和实施城乡规【划应遵?循城乡统筹、—合理布局、》节约土地、集—。约发展和先规—划后建设《的原则注《重近期建设和长【远发展?。、经济社会发展【和,生态:环境保护的关系【促进:资源、能源》。节约和综合》利用保?护历史文《化遗产?保持地方特色—、民族特《色和传?统风貌防止污—。染和其他公害并【符合区域《人口发展、国防【建设、防震减—灾和公共卫》生、公共安全—的需:要
—。
城乡规划!的编制应依据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!规划并与土》地利用总体规划等】相衔接
【
市政】府确:定的重点发展—区域为?特定地区其规—划应纳入城镇—体,系,规划、城《市总体规划》
—
第五条【 县级?。。以,上政:府应将?城乡规划的编—制和管理经费纳【入本级财政预算
!
第!六条 市城乡—规划局负责》。指导全市规划工作】并具体负责》中心城市规划—直管:区的规划管理县(】市,。)城乡规《划管理部门负责【本行政区《域内的城《乡规划管理工作【。。
?
— 本市?实行一?。城五星规划统筹管】理五星县(市)规】划分局经市城乡规划!局授权负责》。属地县(市)城乡】规划管?理工作
—
市】区,规划分局为市城【乡规划局的派出机构!协助属地政》。府承:担本行政区域内【城,乡规划的《有关工作
! 镇、—乡政府应《确定相应机》构或专?人负责本行》政区域内的规—划管理工作》
? :
:
:。 市城乡规划—局可向县级城—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派驻城乡规—划督:察员依法对城乡规划!。编制、审批、—实施和修《改进行督《察
《 ,
?
第七条 市、!县(市)《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!员会负责审议、【研究、决策城乡规】划制定?和实:施中:的重大?事项其组成人—员除政府及相—关行政?部门负责人》外应吸?收专家和公众代表参!加具体人《员构成、工》作,职责、运《作程序和表决—。方,式由:各级政府决定
! ?
第八条 经!依法批准的城乡【。规划应严格执行不】得擅自修改》;,。确需修改《。的应依照法定—程,序和权限进行—
任》何单位?和个人都应遵守经】。依法批准并公布的】城乡:规划服从规划管理
!
!第九条? 任何单位和—个人都有权》就,涉,及其利害关系的建】设活动?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!求向县级以》上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【查询:。;县级以《上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健全相》关,制度畅通《信息渠道按照政府】信息公开的》有关规定提》供相关信息
】
》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都有权对城【乡规划的制定、实】施、修改和监督检查!提出意见和建议【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应认》真研:究和采纳合理的意见!和建议?
!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!有权:向县: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或其他有—关部门举报、—控告违反城乡规划】。的行为有关职能部】门应及时受理并【依法组织核查、处】理
! 第十条 —邢,台市城市总》体规划?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报!省政府审《批
? ?
《 县级市《城,市总体规划由县级】市政府?组织编?制经市政府审查后,!报省政府审》批
《
县政!。府所在地镇的总体】规划由县政府组织】。编制报市《政府审批
》
? ,
镇总【体规:划和乡规划由镇【、乡政府《。组织编制中心城【市规划直管区内的】镇总体规划和乡规】划,报市政府审批;中】心城:市规:划直管区外的—镇总体规划、乡【规划报属地》县(市)政府审批
!
《
《 ,村庄规?划由属地乡、—镇政:府组织编制中心【城市规?划直管区内的—村庄规划报市城乡】规划局审批;中【。。心城市规划》直管区外的村—庄规划报属地县(市!。)政府审批
【
— , 第十一条 —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!地范围内《的镇、?。乡和村庄不》再单:。独编:制,镇总体?规划:、乡规?划和村庄规划;纳入!镇规划建设用—。地范围?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!制村庄规《划
》
》 第十?二条 市、县(【市,。)政府组织编制的】总体规划在报上【一级政府审批—前应:先经本?级人:大常委会审议并对】审,议意见?研究:处理反馈《。处理情况
【 ?
,。
镇、乡—。政府组织《编制的镇总》体规划、乡》规划在报上级—。政府审批前应先经镇!、乡人民代表—大会审议并》。对代:。表的审议意》见研:究,处理反?馈处理?情况:
【
村庄规—划在报送审批前【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!代表会议讨论同意
!
《。
第十三条! 编制城市和县【政,。府所在地镇的—总体规划应统—筹城市?、县行政区》域范围内的镇、乡】发展布?局对区?域内的资源》保护和利《用,、各项基础设—施、公共服务设【施和防灾等城—市安全设施布局【进行:综合安排
》。
【 编制镇总体规划!应按:照适度集聚、—节约用地《。、有利?于农业生《产、方便农民生活】的,要求确定镇》。域内村庄《布点统筹安排与【村庄相?关的各类基础设【施和公共服》务设施、防灾等公共!安全设?施
! 编制乡》、村庄规划应从【乡村实际出发尊重村!民意愿优先安排必】需的基础设施和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】。。体现民族、地方、农!村,特,色促进新农村建【设
】。
, 第十四条 【规划区范围、规划区!内建设?用,地规模、基础—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!。用地、水源地和水系!、,基本农田和绿化【用地、环境》保护、自然与历史文!化遗产保《护以及?防灾减灾等内容应作!。为城市、镇总体【规划的强制性内容
!
—
第《。。十五条? 城市、县政府所在!地镇的各类》。专项规?划分别由城》市、县政府有关【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!织编制经本级城乡】规,划主管部《门审查后报》城市或县政府—审批其他镇的各类】专项:规划由镇政府组织】编制报城市或—县政府审批
! 单独编》制的各类专项规【划应分别纳入城镇】体,系,规划和城市、镇总】体规划
—
【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!。划局组织《编制城市控制性详】细规:划经市政府》。批准后报市人—大常委会和》省政府?备案
》
— 县(市)政—府城乡规划》主管:部,门组织编制县级市城!市及县?政府所在地》镇的控制性详细规】划经本级政府—批,准后报本级人大【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!
:
— 市中心城市规划!直管区?内,的镇:控制性详细规划【由市城乡规划—局会同?镇政府组织编—制报市政府》批准
—
》。 市中心城市规划直!管区外的镇控制性】详细规划《由镇政府组织编制报!属地县?(市)政府批准
! :。
?
第十七条 城!市、县、区》(管委会)、—镇,政府可组织编制重】要地块?的修建性详细规划】。;建设用地面积【较大:或建设位《置重要的建》设项目由建》设单位按城市—、县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的《要求:编制该项目》用地范围内的修建性!详细:。规划报城市或县城乡!规划主管部》门审定修建性—详细规划审定前应在!项目所在《地公告不少于—十日
?
—
第十八条 】市、县政府可组织】编制城市、县政【府,所在地?。的总体城市设计也】可根据需要》编,制重要区域、地段以!及主要?街道的城市》设计
》
第】十九条?。 城市、《县、镇?政府:应根据城市总体【规划、镇《。总体规划《、土:地利用总体规划和】年度: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!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!。期,建设规划《报总体规划审批【机关备案《
?
第二!十条 城《乡规划组织编制【机关应委《托,具备相应资》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!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!。作城乡规划编—制单位应在》资质等级许可的【范围内从《事,城,乡规划编制》工作
》。 ?
外埠—规,划设计单位在本【市从事规《划设计应《向市城?。。乡规划局履行登记】备案手续《
! 第二十一》条 在自然生—。态,保护区、水源地、历!史文化保护区、风景!名胜区?等规划控制区域内从!事,建设活动应取—得规划许可并应维】护其自然完》。整性
【
历史【。文化名城、名镇、】名村所在地县级政】府应自其批准公布】之日起一年》内组织编制历—史文化?名城、?名镇、名村保护规】划并:根,。据本:地,实,际情况安排》。保护资金《列,。入本级财政预算
!
【 风景?名胜:区应:编,制总体规划》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!自风景名胜区—设立之日起两年【内编制完成在—风景名胜区保护【范围内从事建—设活动应取得规【划许可?
: ,。
第二!十二条? 城:乡规:划,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!机关应依法将城【乡规划草案予以公】告,公告的时间不得少】。于,三十日;并采取【。论证会、听证会或其!他方式征求专—家和公众的意见【
: 《
城乡—规划组织编》制机关?。应充分考《虑专家和公众的【。意见并在报》送审批的《材料中附《具意见采《纳情况及理由
【
】 第二?。十三条 《城乡规划组织编【制机关应及时公布】经依法批准的—城乡规划但依—法不得公《开的内容《除外
?。
【 城乡规划组织编】制机关可以》。采用设置展馆—或通过网站、报刊】等媒体宣传和公示依!。。法批准的城乡规划】
》
《 第二十四条— 城:乡规划组织编制【机关应适时》。组织有?关部门?和专家?对规划实施情—。况进:行定期评估并采【取论证会、听证【会或媒体等》方,式征求公众意见
】。
—。
, , 第二?十五条? 有下列情》形,。之一的城乡规划组织!编制机关方》可按规定的》权限和程《序修改城市总体【。规划、镇总体规【划
(一)—上级政府制定的城】乡规划发《。生,变更提出修》。改,。规划要求《的;
—
(二)行—政区划调整确需【修改规?。划的;
【
,
(三)因国务院批!准重大建《设工程确需修改【规划的;《
:
?
(四)经评估确需!修改:规划的?。;
《
(五)城【乡规划的审批机关】认,为应修?改,规划的其他情形
! ,
修改城市【、镇总体规划—前组织编制机关【应对原规划的实施情!。。。况,进行总结并向原审】批机关报告;—修改涉及城市、镇】总体规划《强制性内容的—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!出专题报告经同意】后方可编《制修改方案》
:修改:后的城?市、镇?总体规划应》按照原审《批程序报批
】
第二十六【条 乡、村》庄规划有下》列情形?之,一的:组织编?制机关应组》织修改
【
:(一:。)上级?。政府制?定的城乡规划发【生变更?。提出修改《规划要?求的;?
(二)!行政区?划调整确需》修改规划的;
!
(《三)其他法》。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】确需修改的》
修【改乡:、,村庄规划组织编制】机,关应组织论》证依照规《定的审批程序报【。批
—
第二?十七条? 城市、镇总—体规划已《经依据法定程—序修改或因实施涉】。及公共利益》的工程建设需要修】改的有关组》。织编制?。机,关应组织《修改专项规划并依】照法:。定程序?报批
—
第二十八—条 :控制性详细规—划,有下列情《。形之一的组织编制】机关应组织》修改并依照法定程】序报批、备案
】 :
(一)城—。市、镇总体规划已】。经修改对控制性详细!规划:控制区域的功能与】布局产生重大影响】的,;
《。 ,
(?二)国家和》省、市重《点,。建设项?目对控?制性:详细规?划控制?区域的?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!。影响的;
【
(《三)经评估发现控制!性详细规划》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!;
《
(四)法【。律、:行政法规《规定:需要:修,改的其他情》形
—
第二?十,九条: 修:建性详细规划—、,建设工?程设计方案的—。总平面图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的组织编制】机,关应组织修》改并依照法定—程序报批
!
(:一)因控制性—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!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!规划:、建设工程设计【方案的总平面图建】设的;?
,
(二)因!文物保?护,。、,地,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!共利益原因致使无】法按照修建性详细】规划、建设工—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!图建:设,的,;
:
(三)】法律、?行政法规规定的其】他情形
!审定机关应将—修,建性:详,细规划?、建设?工,程设计方案的—总平面?图,的修:改原因、修改草案】予以公示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】。十日:;并:采取论证会、听证会!等形式?听取专家和》利害关系人的意见】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!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!应依法?给予补偿
】
第三十条— 城市政府应—。加强对城市》道路以及配套—基,础设施建设的规划】管理按规划逐步优】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!公共绿地、广—。场、停车场以—及,防灾避险场所建【设综合考虑地—上地下交通、学校、!医院、文体》活动中心、博—物馆等公益性设【施建设
—
沿用地【界线布置《的建筑?。退让地界的距离应】符合消防、防空、抗!震、防灾、卫生等】。有关规?。定的要求并按照【规,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!的相邻?建筑合理分摊—建筑间距
【 ,。
对城市交—。通可能?。造成影响的》拟,建建设项目应进行交!通影响评价》对,不符:合道路交通安—全、畅通要》求的应?进行:调整:
—。为小:区服:务的配套公益设施应!同步规划设计—同步实施同步—交付:使用
【
第三十一》条 地下空间的开】发利用活动应本着】保护空间资源优先保!证市政和公共服【务设施的原则与地】。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!结合统一规划科学】合理地协《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!承载、震动、—污染:及噪音等问题避【免对既有设施造成】损害:预,留与未?来设施连接的可能】性满足防空、—消防及?防灾规范要求与【地面建设工程一【并开发利用》地下空间的应与地】面建:设工:程一并办《理规划审《批,手续;独《。立开发利用地下空】间的单独办》理规划审《批手续
【
第?。三十二条 新建、】扩建:、,改建的城市道路【应按规划一次形【成配套齐全功能完善!需进:行拆迁的应拆—迁到位建《设单:位负责组《。织各管线单位按照】先地下?、后地上的原则【实施道路建》设
《
新建的城【市,道路交?付,使用后五《年内、大修的—城市道路竣工—后三年内《不得挖掘因特—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!经同级政府批准;属!市中心城区的由市】政府批准
—
?
,第三十三条 按照】国,家规定需《要有关部门批—准或核准《的建设项目以—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!地使用权的建设【单位:在报:送有关部门批准或】核准前应按下列规定!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!址意见?书
:
, :
:(,一)国务院、—省政府有关》。部门批准或核准的】建设项目《应经城市或县—城乡规划主》管部:。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!省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申【请核发选址意见【书;
(!二):城,市、县有关部门【批准或核准的建设】项,。目向本级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申请核】发选址?。意见书;
!
(三)铁》路、公路、管—道、电力、水—利,、通信等《跨行政区域的建设】项目应在有关—的城市、县》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提出初—审意见后向》共同的上一级城乡】规划:。。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!址意见?书;
】(四)其他需要核】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!项目应依《。法申请核发选址意见!书
—
,第三十四《条 :申,请,核发建?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】应,提交下列材料
!
(一)建设项!目选址申请;
】
(二)批准!类建设项目的项目】建,议书批准文件—。以及项目可行—性研:究报:告;
?
(三【)核准?类建设项目》的拟报批的项目【。申,请报告以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!告;
》。
(《四)标明建》设项目拟选址位【置的现状地形图;
!
(五)法!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!其他材料
—
《使用拟?选,址用地对城市安全】、周边环《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!响的:建设:项,。目还:应提:供建设项目选址【论证报?告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组织有关专家—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!报告进行论证
】
第三十五条! 在城市《、,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!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!权的建设项》目在国有土地使用】权出让前《城市、?县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提,出出让用地的规【划条件并《作,为国有土地使用权】出,让合同的《组成:部分;?在城:市、镇规划》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!国,有,土地使用权的建【设项目应在核发建】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时:提出规划条件—。。。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!建,性详细?规划的?应,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!确国有土地依法转】。让时应附具原有规】划条件;原有规划条!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!细,。规划已经《依法修?改,的城市、《县城乡规划主管【部,门应依据修改—后的控制《性详细规划重新【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!划条:件的国有土地依法】转让前城市、县城】乡,规划主管部门应【依,据,控制性详细规—划,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!有,土地使用权转让【合同:的组成部分
】
规《划条件应明确地块的!位置、范围》和面积、《使用性?质、容?积率、建筑密—度、建筑高度、建筑!退让、绿地率、出入!。口方:位、停车泊》位、应配置》的公共服务设施和】市政基础设施、地下!空间开发利用等规】划要求?
—第三:十六:条, 任何单《位和个?人不得擅自变更【。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!、公共安全确—实需要?变更规划条件的应】经原:出具规划条件的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审【。批有下?。列情形之一的城【乡规划主管部—门不:得,批准
?
:
:
(一)不符合控】制性详细规划的【;
(二!)不:符合乡、村》庄规划?的;
—
:(三)法律》、行政法规》规定的其《他情形
!第三十七条 —自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向土地主管》部门或建设单位【提出规?划条件之《日起两年内土地【主管:。部门未划拨、出【让,土地的或《建设单位《未在:划拨、出让土地上】进行:建设:。的该规划《条件自行失效
!
在规划条件有!效期内国有土地使】用权划拨、出—让前控制性详—细规划经依法修【改的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?重新:确定规划条件—及时向土地主—管部门通报
—
《
第:三,十八条 以划—。拨,方式提供国有土地】使用权或以出让方式!取得国有土地—使用权的建》。设,项,目建设单位》向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】建设:用地规划许》可证应提《。交下列材料》。
》
(一)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申请;
】
?
(二)建设项目!。批准或核准》。、备案文《件;
》
(《三,)建设项目选—址,意见:书或国有建》设用地使用权出【。让合同?;,
(四】)标示?拟用地范围的1∶1!000或1∶5【00现状《。地形:。。图;
【
(:五)城乡规划—。主管部门《规定并已向社会【公,示的其他材料
】
城乡规【划主:管部门受理申请后】应现场踏《勘规划用地》核,实建设用《地位置和界限经【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!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
?
第三》十九条 改建—、扩建建设项目涉】及用地性《质、用地范围—、用地面《积,等,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向!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重】新申请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涉及相【关国有土《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!事项的还应办理【土地的?有关手续
】。
:城乡规?。划主管部门核发【改建、扩建的建设项!目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证前应》在建设项目所在【地显:著位:置公示变更》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!害关系人《意,见必要时组织听证
!
《
第四?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!人在城市、镇规划】区内进行建筑物、构!筑物、道路、—管线:、城市雕塑、—绿地:等工程建设应向【城市、县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或《。省政府确定的镇政府!申请办理建设—工程规?划,许可证对符合控制】性详细规划、规划条!件要求的城市、【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、省政府《确定的镇政府应自受!理之日起二十个工】作日内核发建—设,工程规划许可—证
需经!规划委员会审议的】建设项目《应,按程序?上会审定规划委【员会审议时间不记】入许可办理时间
!
第》四十一条 申请办】理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应提】交下列?材料
(!一)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申请;
】。。
?
(二)《使用土地的权属证】明文件;
—
(三)建设!工程设计《方,案;
》
(《四)需要其他主管部!。门批准的《。特,殊项目应提供相关】批准文件;
!
(?五)法律、行政法】规规定的其他材【料
—
除提交前》款规定的材料—外,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!。建性详细规》划的建设项目—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!划;属于原》有建筑改建、扩【建的:建设项目还》应提交建筑物的权属!证明;使用拟选【址用地?对城市安全、—周边环境等可能产】生不: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!。。应提交说明材料和】技术:依据
第!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!主,管部门审定修建【性详细?。规划及?建设工程设》计方案时主要依据】。规划条?件对用地范》围、土地性质—、绿:地率、建筑容积率】、建筑间距和—日照标准《、交通组织、配套】设,施进行合法性审查建!设单位应对报—审图纸的真实—性承担相《应法律责任》
?
第四十三条】 城:。。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!、乡政府应自核【发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、乡村【建设规?划许: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!日内在网站、报刊】等媒体公布规划【许可:有关内容属于住宅建!筑,的建:设单位?应于放线前》在施工现场》、房:屋预售销售场—所公布?规划条件、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、—经审定的修》建,性详细规划和建设】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!面图以及同步—建设:的公共服《务设施和市政—基础设施《建设时序等》公布期限截止于建】设项目?规划条件核》实之日
!第四:十四条 在乡、【村庄规划区内兴办】企业:。、公益事业建设乡村!公共设施、集中【村民住宅建设—等工程应依》法,办理土地审批手【续并按以《下程: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!规划许可证
!。
,
(一)申请人持】。项目批?准或核准《、备案文件》、占用土地权属【证件原件、土地主】管部门的土地预【。审意见、《占用:土地:原权属村庄村民【会,议或村民代表会议】同意建设的意—见、建设《工程:规划设计方案等【有关材料《向占用?土地所?。属的镇或乡政府提交!乡村建设规划许可】申请;
—
(二)镇【、,乡政: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!十个工作日》内提出初审意—见报县(《市、区?)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审查:;,
》
(三)县(【。市、区)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自收》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!五个工作《日内对符《合城乡规《划要求的核发乡【。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】
【第四十五条 村民】在乡、村庄规划【区内:的集体土地上—申请新宅基地建【设住宅的在》。办理农?用土地转用审—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!。序申请办理乡—村建设规划》许,可证
(!一)申请人持—本村村民身份证明】和户口本《、,占用土地权属—证件原件、》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!见等有关材》料向新宅基地—所属的镇《或乡政府提交乡村】建设规?划许可申请;—
》
(二?)镇、乡政府自受理!申请之日起十—个工:作日内提《出,初审意见报县(【市、区)《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审查;
—
《
(:三)县(市、区【)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自收到初审意见【。之日起?。十五个工作日内对】符合城乡规》划要求的核发乡村】建设规划许》可证 ?
村民】在自:己原:有的宅基地上建设】住宅:应符合乡、》村庄: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!基,地四至范《围不得妨碍相邻权】利人:。利益经?村民委?。。员,会,。同意向所属的镇或】乡政府备案
【
《第四十六条 建【。设单位和个人在【取得选址意见—。书一年内未办理【建设项目批》准,或核准文件在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一年》内未办理用地批准】。文件:在修:建性详细规》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!案总平面图》依法审定后两—年内:未办理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在取得】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、乡村建【设规划许可证—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!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!申请延期未获批【准的原?规划许可自行—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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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。十七条 凡在城【市规划区《范围内的城市道路】、公路红线》内敷设市政工程管】线,应,平行道路规》划红线?一,般应地下《铺设按规《划条件进行》施工建?设;各类管线的箱】柜及附属设施应作】隐蔽处理并随—管线:路由一并《报,批;有条件》的应考虑建设—地下公用综合管沟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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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八条 !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!模,临街面应预设一处】市政公用设施点【位主要设置变压【器、分支箱、环网柜!、电:。信交接箱等设施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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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【九条 在《。。城市、镇《规划区内进》行临时建设的—建设单位《应向城市或县—城乡:规划主?管,部门申请核发—临,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临时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《。证期限为《两年届满后》或,因城乡规划》建设需要《原批准机关》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!单位应自届满之日或!接到通?知之日起十五日【内自行拆除》临,时,建设并?清理场地
【。。
?有下列情形》之,。一的城市、》县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,不得:。办理临时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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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在—历史文化街区核心】。保护范围内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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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二,),影响: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!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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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《影响:道路交通、公共安】全、市容等公共利益!的;
《 ,。
?(四)侵占绿—。地、水面、》广,场、:。公共停车场等公共】活动场地的;—
(五)!侵占电?力、通?信、人防、气象观测!、,防洪保护区》域或压占城市—地下管线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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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》)侵占军事用—地的;
】
(七)法律—、行政法规》禁止的其他情形
】
第五十】条 城?。。市、县城乡》规划:主管部门、省政府授!权的:镇政府应对批准【后的建设工程的放线!情况、正负》零位置?、首层和顶层封顶】、建设工程外—装饰:材质、颜色和配套】设施:等建:设过程进行监管【经检查不合》格的:应责令改正改正后】符合要求的方—可进行下一》阶段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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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一条 除临!时建设工程城—市、镇规划区内的建!设工程竣《工后建设单位或个】人应:书面申?请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进行规划条件】核,实城:。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应根据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【及附件的要求进【行核实对符合—规划要求《的应在?二十日内出具规【划条件核实证—明;对不符合规划的!提出书面处理意【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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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期实《施的建设工程—可分期进行规划条件!。核实建设工》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!相对完整并在建【设工程规《划,许可证附图》中明确分期同—。步配套建设的基础】设施、公共服务设】施建设工程的—分期:实施范围内的—。各类建设《。项目应同时竣工【未同时竣工的城市、!县城乡规划主管【部,门不予分期核实
】
》应进:行,规划:核,实的:建设工程未取—得,建设工程规划核【实意见?的建设主管》部门不?予办理竣工验收【备案:房屋:管理部门《不予办理房屋—产,权登记
】
第五十二条 建设!单位或个人未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或未按照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。证,的要求进行建—设的由县《级以上政府确定【的城乡规划执法部】门责令停《止建设;尚可采取改!正措施消除对规【划实:。施的影响的限期【改正处违法建—设工: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!百分之?十以下的罚款;情节!轻微的可以从轻处】。罚无法采《。取改正措施消除影】响的限期拆除不能】拆除的没收实物或】违法:收入可以并》处,违法建设工程造价】百分之十以下的罚】款属:于,临时建筑的限—期拆除可《以并处?工,。程造价一倍以—下,的罚款
《
第五十】三条 在乡、村庄规!划区内未依法—取得乡村建设—规划许可《证,或未按照乡》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】的规定?进,行建设的由》镇、乡政府责令停止!建设、限期改正【;逾期不改正的依】法拆:除
【第五:十四:条 县级以上政府】确定:的,城乡规划执法部【门作出责令》。停止建设、》。限期拆除《违法:建设:工,程、临时建设工程的!决定后当事人—不停止建设或逾期】不拆除的《有关:部门应报告》本级政?府县:级以上政《府可以责成有—关部门采取查封【施工现场、强制【拆除等措施并在实】施强制拆除前发【布公:告限:期当事?人自行拆除当事人】在法:定期限内不》申请行政复议或提】起行政诉讼又不【自行拆除的县级以】上政府有关部门可依!法强制?拆,除
《
第五》。十五条? 建设单位或—个人:对城乡规划》执法:部门: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!法,申请行?政复议或向人—民法院起诉
【
《。第五十六条 建设】单,位或个人在》取得规?划条件或与国土部门!签订土地出让合同】后均应接受规划【诚信度?评定对下列情—形之一城乡规—。划主管部门应通【报相:关,行政管理部门并可】向社会公告
】。。 ,
(一)未按【规,划,条件指标要求进行规!划设计的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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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二)未按》规划要?。。求,完善配套《设,施的;
】
(三)擅自改变规!划批准内容进—行建设?的
第五!十七:条 各级政府—及其有关部门有下】列行为之一的由【监察机关或上—。级部:门责令改正通报【批评;拒不改正的对!。。有关:负责:人和直接责》任人员给予行—政处分;构成—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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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?)依:法应编制《城乡:规划而未组织—编制的或《未按法定程》序编制、审批—、修改?城乡:规,划的;
》。
(二)超】越职权或《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!、建设用《地规划许《可证、建设工程规划!许,可证、临《时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、》乡村建?设规划许可证的【;
(】三)未依法在—国有土地使用权【出让合同《。中确:定规划条件》或改: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!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!规划条?件的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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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对—未经规划条件—核,实或经核实不—符合要求的建设【工程办理竣工验收】备案手续的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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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【对,未经规划条件—核实或?经核:实不: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!以及擅自改》变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内容进行房【。屋权属登《记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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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同意修改】经依法审定修建性】详,细规:。划、建设工程—设计:方,案的总平面图前未】依,法采取公示》。、听证会《等形式?听取利害《关系人?意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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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发现未【依法取得《。规划许可或违—反规划许可的规定】在规划区内》进行建设的行为而】不予查处或接到【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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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?十八:条 城乡规》划主管?部门或镇、乡政府违!反,本办法规定作出行】政许可的上一级城】。乡规划?主管部门有权责【令,其撤销或直》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!撤销行政许可给当】。。事人合?法权益造成损失的】由作出行政许可的机!关依法给《予赔:偿
【。第五十九条 —依照本办《法,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!县(:市)城?乡规划执法》。部门不予《行政处罚的市城乡】规划执法监督部门】有权责令其作—出行政处罚》决定:。或建:议县(市《)政府责令其—给予行?政处罚依照本—。办法:规定应给予》行政处罚镇、—乡政府不予行政处罚!的县(市)》政府应责令其给【予行政?处,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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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条 !。 本办《法自201》2年12月1—日起施行有》效期五年2006年!10月11日公布】的邢台市城市—规划管理办法—(市政府令〔2【006〕第2—5号)同时废止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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