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
邢?。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!法
邢台市—人民政府令》
[201】2]7?号
》 邢台市城乡—规划管理办》法已经?2012年》10月11日市政府!第五十?七次:常务:会议讨论通过—现予以公布》自201《2年12月1日起】施行:
市 — 长 》刘大群?
,
二零一二年—十月十六日
—
《第一条 为了加强】城乡规?划,管理协调城乡空间】布,局改善?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!济,社会全面、协调、可!持续: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城乡规》划法、河北省城乡】规划条例等有—关规定结合本市实】际,制定本办《法,
》
:
第二条 在本!市行政?区域内制定》。和实施城乡规—划在规划区内进【行建设?活动适用本办—法
》
—第三条 本》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!括,城镇体系规划、城市!规划、镇规划、【乡规:划和村庄《规划城市《规划、镇《规划包括总》体规划和《。详细规?划详细规《划分为控制》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!详细规划
!
》本办法所称规划区】是指城?市、镇和村庄的建】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!和,发展需要《实行规划《控制的区域》规划区的具体范【。围,由有关?。政府:在组织编制的—城市:总体规划、镇总【。体规划、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!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!展水平和统》筹城乡发展的需【要划定
!
本办—法所称一城是指邢台!市中心城区;五【星是指邢台县、沙】河市、内丘县、任县!、,南和县
《
【 本办法所称中】心城市规划直管【区是指邢台市中心】城,区以及周边的皇寺】镇、会宁镇》、南石门镇、羊【范镇、沙河城镇【、留村乡《、王:快镇、东《汪镇、?祝村镇?、,晏家屯镇、》官,庄镇、大《孟,村镇和豫让桥—办事处等十》三个乡镇《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!围
—
? 第四条 —制定和实施城乡规】划应:遵,循城乡统筹、—合理布局、》节约土地、》集约发展和先—规划后建设的—原则注?重近期建设》和长:远发展、《经济社会《发展和生《态,环境保?护的关系促进—资源、能源》节约和综合利用【。保护历?史文化遗产保—持地方特色》、民族特《色和传统风》貌防止污《染和其他公害并符】合区域人《口发展、国防建设、!防震减?灾和公共卫生、公】共,安全的需要》
《
城乡规!划的:编制应依据》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】展规划并与土—地利用总体规划等】相衔接
【
市政府!确定的重点发—展区:域为特定地区其【规划应纳入城镇体系!规划、城市总—体规划
》 ,
【第五条 《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城!乡规划?的编制?和管:理经费纳入本级【财政预算
【。 ,
第【六,条 市城乡规—。划局负责指导—全,市规划工作并具体】。负责中心城》市规划直管区的规】划管理县(市)【城乡规划管理—部门负责本行—。政,区域内的城》乡规划管理工—作
! :本市实行一城五星】规划统筹《管,理五星县(市)规划!分局经市城乡规划】局授权负责》属地县?(市:)城:。乡规划管理工作【
》
市区规】划分局为市城乡规划!局的派出机构—协助属地政府承担本!行政区域内城乡【规,划的有关工作
! 镇、乡!。政府应确定相应机】构或专人负责本行政!区,域内的规划管—理工作?
,
】 市城乡规划局可】向,县级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派驻城》乡规划督察员依法】对城乡规《划编:制、审批、实施【和修改进行督—察
:
】 第七条 》市、县?(市)政府设立城乡!规划委员会负—责审议、研究、决策!城乡规划制定和【实施中?的重大事项其组成人!员除政府及相—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外!应,吸收专家《和公众?代表参加具体人【。员,构成、工作职责、运!作程序和《表决方式由各级政府!决定:
《
?
第八》条 经?。依法:批,准的城乡规划应【严格执?行不得擅自修—改;确需修改的应依!照法定?程序和权限》进行
?
任《何单位和个人—都,应遵: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!的城乡规《划服从?规划管理《
》
第九条】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都有权就涉及【其利害关《系的建设活动是【否符合城乡规划要】求向县?级以上?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—查询;县级以上城乡!规划主管《部,门应健全相关制【度畅通信息渠—道按照政府信—息公开的有关规【定提供相关》信息
》
》 任何单位和个人!。都有权对城乡规【划的制定、实施、修!。改和监?督检查?。提出意见和建议【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应认》真研究和采纳合理的!意见和建议
!
任何】单位和个人都有【权向县级以》上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或【其他有关《部门举报、控告违反!。城乡规?划的行为有关—职能部门应及—时受理并依》法组织核查、处理
!
:
第】十条 邢台》市城市总体》规划:由市政府组织编制】报省政府审批
【
】 县级市城》市总体规划由县【级市政府组织编制经!市政府审查后,【报省政府《审批
《 《
? 县政府所在—地镇的总体规划【由,县政府组织编制报市!政府审批《
?
镇总!。体规:划和乡规划由镇、乡!政,府组织编制中—心城市规划》直管区内的镇—总体规划《和,乡规划?报,。市政府审《批;中心《城,市规:划直管区外的—镇,总,体规划?、乡规划报属地县(!市)政府审批—
》
? 村庄规划由属地!乡、镇政《府组织编制中—心城市规划直—管区内的村庄规划】报市城乡规》划局审批;中—心城市规划》直管区外的村庄规划!报属地县(市)政府!审批
》 ?
: 第十一条—。 纳:入城市规划建设用】地范围?内的镇、乡和村庄】不再单独《编制:镇总体?规划、乡规划和村庄!规划;纳入镇规划】建设用地范》围内的村庄》不再单独《编制村庄规划
【
:。。
《
第十二条【 市、县(市—)政:府组:织编制的总体规划】。在报上一级》政府审批前应—先经本级人大常【委会审议并对—审,议意见研究》处理反馈处理情况
!
【。。 , 镇、乡政府组织】编制的镇《总体规划、乡—规划在报上级政【。。府审批前应》先经镇、乡》人民代表大会审议】并,对代表?。的审议意见研究处】理反:馈处理情况
!
村庄规!。划在报送审》批前应经村》民会议或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】同意
?
】 第十三条 编【制城:市和县政府所在【地镇的总体规—划应:统筹城?市、县行政区域范】围内的镇、乡发【展布局对区》域内的资《源保护和利用—、各项基《础设施、公共—服务设?施和防灾等城—市安全设施布—局进行综合安—排
—
编制【。镇总体规划应按照适!度集:聚、节约用》地、有利于农业生产!、方便?农民:生活的要求确—定镇域内村庄布点】统,筹安排与《村庄相关的》各类基?础设施和《公共服务设》施、防灾等公共安】全设施
》 ?
? 编?制,乡、村庄规划应从乡!村实际?出发尊重村民意愿】优先安排必》需,的基础设施和公共】服务:设施建设体》现民族、《地方、农村特色促进!新农村建设
!
第十】四,条 规?划区范围、规划区内!建设用地规》模、基础设施—和公共服务设施【用地:、水源地和水系、基!本农田和绿化用【地、环境保护、自然!与历史文化》。遗产保护以及防灾】减灾等?内容应作为城市、镇!。总体规划《。的强:制性:内容:
》。
》第十五条《。 城市、县政府【所在地镇的》各类专项规划分别由!城,市、县政《府有:关部门依据》总体规划组织编【制,经,本级城乡规》划主管?部门审查后报城市或!县政府审批》。其他镇?的各类专《。项规划由镇政府【组织编制报城市【或县政府审批—
单独】编制的各类专项规】划应:分,别纳入?城镇体系规划—和城市、镇总—体规划
》
》
?第十六?。条 市城乡规—。划局组织编制城【。市控制性详细—规划经市政》府批准?后报市人大》常,委,会和省政府备案
】
《。 ,
县(—市):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,。组织编制县级市【城市及县政府—所在地?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!经本级政府批准【后报本级人大常【委会和市政府备案
!。
》
市中心城】市规:划直管区内的—镇控制性详细规【划,由市:城乡规?划局会同镇》政府组?织编制?报市政府批准
【
》
《市中:心城市规划》直管区外的镇—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!政府组织编制报【。属,。地县(市《)政府批准》
? :
第—十七条 《城市:。、县、区(管委会)!、镇政?府可组织编制—重要地块《的修建性详细规【划;建设用地—面积较大或建设位置!重要的建设》。项目由?建设单位按城市【、县城乡规划主管】部,门的要求编制该项】目用地范围》内的修?建性详细《规划报?城市或县《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审:定修建性详细规【划审定前应在项目所!在地公告不少于十日!
! 第十八条》 市、县《政府可组织编—制城:市、县政府》所在地的总》体城市设计也可根】。据需要编《制重要区《。域,、,地段以及主要街【道的城市设》计
— ,
第十九条】 城市、《县、:镇政府?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!、镇总体规》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!。划和年度计划以及】国民经?。济和社会发》展规划制定近期建】设,规划报?总体规划审批—机关备案
》
: :
:
: 第二十条》 城乡规划组织【编制机关应委托具备!相应资质等级的单】位承担城乡规—划的具体《编制工作城》乡,规划编?制单位应在》资质等级许可的范】围,内,从事城乡规划编制】工作
》
— 外埠规划》设计单位在本—市从事规划设计应】向市城乡规划—局履:行登记备案手续【
:
】第二十一条》 在自然生态—保护:区、水源地、—历史文化《保护区、风》景名胜区等》规划:控制区?域内从事建设活动】应取得?规划许可并应—维护其?自然完整性》
: ,
《
历史文化名】城、名镇《、名村所在地县【级,政府应?自其批准公布—之日起?一年内组织编制历】。史文化名城、名镇、!名村保护规》划并根?据本地实际情—。况安排保护资金列】入本级财《政,预算:
! ,风景名胜区应编制】总体规划和详—细规划总体规划【。自风景名胜》区设立之日起两年】内编:制完成在风》景名胜区保护范围】内从:。事建设?活动应取得规—划许:可
? :
》 第二十二条— ,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!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!将城乡规划草案予】以公告公《告的时间不得—少于三十日;并采取!论证会、听证会或其!他方式征求专—家和公众的意见
】
《 ,
: :城乡规?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充!分考虑专家》和,公众的意见并—在报送审批的—材料中附具》意见采纳情》况及理由《
【
第二十三条 !城乡规划组织编【制机关应及时公布经!依法:批准的城乡规划【但依法不《得公开的内容—除外
》 城乡规!划组织编《制,机关可以采用设置展!馆或:。通过:网,站,、报刊等媒体—宣,传和公示《依,法批准的城乡—。规划
【
第二十四!条 城乡规划组【织编制机关应—适时:组织有关部门—和专家对规划实施】情,况进行定期评—估并采取论》证,会、听证会或媒体等!方式征求公众—意见
—
—第,二十:五,条 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:城乡规划组织编制】机,关方可?按规定的权限和【程序修改《城市总体规划、镇】总体规划《
(一)》上级政府制定的城】乡规划?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!划要求的;
—
?
(二)行政【区划:调整:。确需修改规划的【;
《
(三)因国务!院,批准:重大建设《工程确需《。修,改规划的;》
》
(四)经》评估确需修》改规划的;
!
:(五:)城乡规《划,的审批机关》认为应修改规—划的其他情形
! ,
修?改,城市、?镇总:体规划?前组织编制》机关应对原》规划的实施》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!审批机关《报告;?修,改涉及城市》、镇总体规划强【制性内容的应先向原!审,批机关提出》专题报告经同意【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!
修改后的—城市、?镇总体?规划应按照原审批程!序报批
!第二十?六条 乡《、村庄规划有—下列情?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!关应组织修》改
—
(一)上级—。政府制定的》。城乡规划发生变【更提出修改规划【要求的;
!。
(二)行政区划】调整确需修》改规划的;》
—。(,三)其?他法律、《行政法规规》定确需?修改的?
—修改乡、村庄规划】组织编制机关应【组织论?证依照规定的审批】。程,序报批?
第二十!七条 城市、镇总体!规划已经依据法定】程,序修改或因实—施涉及?公共利益的工程建】设需要修改的有【关,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!修改专项规划—并,依照法?定程序报批》
—。第,二十八条 控制性】详细规划有下—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!制机关应组织修改】。。并,。依照法定程序—报批、备案
!
(一)城市【、镇总体规划已经修!改对控制性详—细规划控制区域【。的功能与布》局产生?。重,。大影响?的;
(!二)国?家和:省、市重《点,建设项目《对控制性详细规划】控制: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!。生重:大影响的;
—
,。
?
(:三)经评估》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!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!;
【(,。四)法?。律、行政法规规【定需要修《改的:其他情形
—
第》二十九条 修建性详!细规划、建》设工程设计》。方案的总平面图有】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!编制机?关应组织修改—并依照法《定程序报批
】
(一》)因:控制性详细规划的】修改导致无法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】划、建设工》程设:计方案的《总平面图建设的【;
—
(:二)因文物保护、】地,质灾:害和:其,他涉及公共利益原】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!性,详细规划、建—设工程设计方—案的:总平:面图建设的;
【。
》(三)法律、—行政法规规定—的其他?情,。形
—。。
审定?机关应将《修建性?详细规?划、建设《工程设计方》案的总平面》。图的修改原》。因、:。修改草?案予:以公示公示时间【不得少于十日—。;并采?取论证会、》听证会等形式听【取专:家和利?。。害关系人的意—见因修?改给利害关系人合】法权益造成》。损失的应依》法给予补偿》
—第三十条 城市政】。府应加强对城市道】路以及配套基础设】施建设的规划管理】按规划逐《步优化城市》功能结构增加—公,共绿地、广场—、停车场以及—防灾:避险场所《建设综合考虑地上地!下,交通、学《校、医院、文体活动!中心、博物馆等【。公益性设施建—设,
?
沿用地界】。线布置的《建筑:退让地界的距离【应,符合消防、防—空、抗震、防灾、卫!生等有关规定的要求!并按照规划要求与用!地界线外《的相邻建筑》合理:分摊建?筑间距?
对城市!交通可能造成影【响的拟建建》设项目应进行交通】影响评价对不符合】道路交通安全—、畅通要求》的应进行调整—
为小】区服务的配套—公益设施应同—步,规划设计《同步实施同步—交付使?用
》
第三十一条 】地下空间的》开发利用《活动:应本着保护空间资】源优先?保证市政和公—共服务设施的原【则与地?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!结合:统一规划科学合【理地协调地上及【地下空间的承载【、震动、污染及噪音!等问题避免对—既有设施造成损害】。。。预留与未来》设施连接的可能性】满足:防空、消防及防【灾规:范要求?与地面建设工—程一并开发利—。。用地:下空间?的应与地面》建设工程《一并办理规》划审批手续;独立开!发利用地下空间【的,单独办理规》划审批手续》
,
第三十】二条 新建》、扩建、改建的城市!道路应按《规划一次形成配套】齐全功能完善需进行!。拆迁的应拆迁—。到位建?设单位?负责组织各管—线单位?按照先地下、后地上!。的原则?实施道路建设
【
新建的城!市道路交付》使用后五年内、【。大修的城市道—路竣工?后三年内不得挖【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!掘,的应经?同,级政府批准;属市中!心城区的由市政府】批准
—
第三十》三条 按《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!部门批准或核准【的建设?项目以?划拨方?式提供?国有土地《使用权的建》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!。门批准或核准前【应按下列规定申请核!发建设项目选—址意:见书
《
(》一)国务院、—。省,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!核准的建设项目应】。经,城市:或,县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提出初【审意见后向省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申请核发选址意【见,书;
—
(二)城市【、,县有关?部门:批准或核准的建【。设项目?向本级城乡》。规划:。主管部门申请—核发选址意》见书;
】
(:三)铁路、公路、】管道、电力、水利】、通信等跨行—政区:域的建设项目应在】有关的城《市、县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—提出初审意见后向】共同的上一级—城,乡,规划主管部门申请】核发选址意见—书;
】(四)其他需—要核: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!。项,目应依法《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!
,
第三十】四条 申请核—发建设项目选—址意见书应提—交下列材料
!
(一)建—设项目选址申请;
!
《
(二)批准—类建设?项目:的项目建议书批准】文件以及项目可【行性:研究报告《;
? ,
:
(三)核》准类建设项》目的拟报批的—项目申请报》告以及项目可行性】研究报告;》
(四)!标明:建设项目拟》选址位置的现状地】形图;
【
(五《)法律、行政—法规规定的其他【材料
使!用拟选址用地对【城市安全、周边环】境等可能产生—不,利影响的建设项目】还应提供建设—。项目选址论证报告】城,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应组织有关【专家对建设》项目选址论证报【。告进行论《证
【第三十五条》 在城市、镇规划区!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!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!项目在?国有土地使》用权:出让前城市、县【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应提出出让用—。地,的规划条件并—作,为国有土地使用【权出让合同》的组成部分;在城市!。、镇规划《区内以划拨方式【提,供国:有土地使用》权的建设项》目应在核发建设【用地规划《。许,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!需,要建:设,单,位,编制修建性》详细规划的应在【规划条件中予以明】确国有土地》依,法转让时应附—具原有规划条件;】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!的,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!依法修改的城市【、县城乡《规划主?。。管部门应依据修改】。。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!重新提?出规划条件没—有规划?条件的国《有土地依法转—让,前,城市、县城乡—规,划主管部门》应依据控《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!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!使用权转让》合同的组成》部分
规!划条件应明确—地块的?位置、范围和面积】、使用性质、容【积率、建筑密度、建!筑高:度,、建筑退让》、绿地率、》出入口方位、停车泊!位、应配置的公共服!务设施和市政—。基础设施、地下空间!开发利?用,等,规,划要求
【
第三十六条 】任何单?位和个?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!。条件因公《共,利益、公共安全【确实需要变》更规划条件的—。应经原出具规划【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审批有下列情】。形之一?的城乡规《划,主管:。部,门不得批准》
(一】)不符合控制性详细!规划的;
— ,
(《二)不符合乡—、村:庄规:划的:;
【(三)法律、行政】法规规定的其他【情形
【
第三十七》条 :自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向土地】主管部?门或建设单位提【出规划条《件之日起两》年内土地主管部门未!划拨、出《让土:。地的或建设单位未】。在划拨、出》让土地上进行建设】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!效
在规!。划条件有效》期内国?有土地使用》权划拨、《出让: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!。依法修改的》城乡规划主》管部:门应重?新确:定规划条件及时向】土,地,主管部门《通,。报
?
第三十八】条 以?划拨方式提供国【有土地使用权或以出!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!使用权的《建设项目《建,设单位向城》乡规划主管》部门申请办理建【设用地?规划:许可证应提交下列】材料
】(一:)建设?。用地规划许可证【申请:;
(二!)建:设项:目批准或核准、备】案文:件;
》
:
(三?)建设项目选址意】见书或国有建设【用地使用权》出让合同《;
(】四)标示拟用—。地范围的1∶1【000或1∶50】0现状地《形图;
—。
(五)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规】定并已向《社会公示的其他材料!
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!。请后应?。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!实建设用地位置【和界限经《审查符?合要求的核发建【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
》
,
第三十九】条 改建、扩—建建设?项目:涉,及用:地性质、用地范【。围、:用地面积等》调整的建设单—位应向城乡规划主】。管部门?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?证涉及相关国有【土地使用《权,划拨或出让事项的】还应:。办理土?地的有关《手续
】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!。、,扩,。建,的建设项《目建设用地规—。划许可证前应在【建设项?目所在地显著位置】公示变更后的—规划条件征》求利害关系人—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!
》
第四?十条 建《设单位和个》人在城市、镇规划区!内进行建筑》物、构筑物、道【。路、管线、》城市雕?塑、绿?地等工程建设应【向城市、县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或省【政府:确定的镇政府申请】办理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对】符合:控制性详细规划【、规划条件要求的】城,市、县城《乡规划主《管部门、《省政府确《定的镇?政府:。应自受理之日起二】十个工作日内核发】建设工程规》划,许可证?
》。。
需:经规划?委员会?审议:的,建设项目应》按程序上会审定【规划委员会审议时】间不记入许可—办理时间
【
:
第四十《一条 申《请办理建《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应提交?下列材料
!。
(一?)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申请;
!(,二)使用土》地的:权属证明文》件;
(!三)建设工程—设计方案;》
(四】)需要其他主—管部门批准》的特:殊项:目应提供相关批准】文,件;
《
(五)法】律、行政《法规规定的其他【材料
—
除提交前款【规定的材料外—需要建设单位编【制修建性详细—规,划的建设项目应【提交修建性详—细规划;《。属,于,原有:建,筑,。改,建、扩建的建设项】目,还应提交建筑—物的:权属证明;使用拟】选址:。。用地:对城市安全、周边环!境等:可能产生不利—影响的?建设项?目还应提《交说明材《料和技?术依据
【
,
第四?十二条? 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,审定修建性详细规】划及建?设工:程设计方案》时主要依据规—划条件对《用地:。范,围、土地性质、【绿地率、建筑容积率!、建筑间距和—日照标准、交通【组织、配套设施【进行合法性》审查建设单位应对】报审图纸的》真实性承担》相应法律责任—
《
,
第四十《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!部,门或镇、乡政—府应自核发建—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、乡村建设规划许!可证之日《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!站、报刊等媒—体公布规划许可【。。有关内容属于住宅】建筑的建设单位应】于放线前在施—工现场、房屋—预售销?售场所公布》规划条件、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、经审】定,的修建性详细规划】和建设?工程设计方案的【总平面图以及同【步建设的公共—服务设施和市政【基础设施建设时序】等公布期限截—止于建设项目规【划条件核实之—日
《
第四十四条 !在乡、?村庄规?。划区内兴办企业、】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!共设施、集中村【民住:宅建设等工程—应,。依,法办理土地》审批手续并按—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!村建设规划许—可证:
(一】),申,请人持项《目批:准或核?。准、备案文件、【占用土地权属证件】原件、土地主管部门!。的土:地预审意见》、占用?土地原权属村庄村】民,会议或村民》。代表会议《同意建设的》意见、建设》工程规划设计方【案等有关《材料向占用土地所】属的镇或乡政—府提: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!申请;
【
:(,二,)镇、乡政府自【受,理申请之日起—十个工作日内提【出初审意见》报县(市、》区)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审查;
—。
?
:。。(三)县(市—。。、区)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。。门自收到初》审意见之日》起,十五个工作日—。内对符合城乡规【划要:求的核发乡村建【。设规划?许可:证
》
第四十五【条 村民在乡、村】庄规划?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】申请新宅基》地建:设住宅的在》办理农用土地—转用审批《手续后?按,照以:下程序申请办理【乡村建设《规划:许可证
》 , ,
(一)》申请:人,持本村村民》身份:证明和户口本、占用!。土地权属证件原【件、村民委员会同】意的意?见等:有关材料向》新宅基地所属的【。镇或乡政府提交【乡村:建,设规:。划许:可申:请;
(!二)镇、乡》政府自受《理,申,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!内提出?初审:意见:报县(市、区)城乡!规,划主管部门审查; !
:
(三—)县(?市、区)城》乡规:划,。主管部门自收到初】审意见之日起十五】个工作日《内,对符合城《乡规划要求的核发】乡村建设规划—许,可证
》
《村民: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!上建设住宅》应符合乡、村庄规】划不得超出原有宅】基地四至范围—不得妨碍相邻权【利人利益经村民【委员会?。。同意向所属的—镇或乡政《府备案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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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六条— 建设单《位和个人《在取得选《址意见书一年内【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!或,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!用地规?划许可证《一年内未《办理用?。地批准?文件在修《建性详细规划或建】设工程设计方案总】平面图依法审定【。。后两年内未》。办理建?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!取得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、乡】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!。。年,内未办理《施工许可证且未申】请延期或申请延【期未获?批,准,的原规划许可自【。行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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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四十七条 凡在【城市规划区范—围内的城市》道路、公《路红:线内敷?设市政工程管线【。应平行道路规—划,红线一般应地下铺】设按规划条件—进行施工建》设;各?类管线的《箱柜及附属》设,施应作隐《蔽处理并随管线路】由一并报批;有条件!的应考虑建设地下公!。用综合管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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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》八条 建设项—目达到一定规—模,临街:面,应预设一处市政【。公用设施点位—主要:设置变压器、分支箱!、环网柜、》电信交接箱等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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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十九:。条 在城市、镇规】划区内进《行临时建设的建设】单位应?向城市或县城乡【规划主?管部门申《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临—。时建: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期限】为两年?届满后或因城乡【规划建设需要原【批准机?关通知提《前终止的建设—单位应自届满之【日,或接到通知之日起十!五日内?。。自行拆除临时—建设并清理场地
】。
》。有,下列情形之一—的城市、县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不,得办理临时》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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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在—历史文化街》区核:心保护范围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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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,二)影?响近期建设》规,划实:施的;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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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三)影响道路交通、!公共安全、市容等公!共,利益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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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(四)侵《占绿地?、水面、《广场、公共》停车场等公共活动】场地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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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—。)侵:占,电力、通信、人【防、气象观》测,、防洪?保护区域或》压占城市《地下管线《的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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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《侵占军事用》地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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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法律、行】政法规禁止的其【他情形
《。
第五十】条 :城市、县《城乡:规划主管《部门:、省政府授权的【镇政府应对批准【后的:建设工程的放线情况!、正负?零,位置、首层和顶层】封,顶,、建设工《程外装?饰材质、颜色—和配套?设施等建设过程【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!格的应责令》改正改正《。后符合要求》的方可进行下一阶】段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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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一条! 除临时建设工程】。城市、镇规划区【内,的,建设工程竣工—后,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书!面申请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》。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城!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应根据建设【工,程规划许《可证及附件的要【。求进行核实》对符合?规划要求《的,应在二十日内出具规!划,条件核?实证明;对不—。符合:规划的提出书面【处理意见《
—分期实施的建—设工程可分期—进行规划条件核实】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!范围:应相:对,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!划许: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!同,步配套建设的基【础设施、公共服务】设施建设工程—的分期?实施:范围:内的各类《。建设:项目应同时》竣工:未同:时竣工的《城市、县城乡规【。划主管部门》不予分期核实
【
《
应进行规》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未!取得:建设:工程规划核实意见】的建设主《管部门?不予办理竣工验【收备案房屋管理部】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!登记:
—。第五十?二条 建《设单位?或个人?未,取得建设工》。程规划许《可证或未按照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】要求进行建设的【由,县,级以上?政府确定《的城乡?规划:执,法部门责令停—止建设?;尚可采《取改正措施消除【。对规划实施的影响】的限期改《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!价,。百分之五以》上百分?之十以下《的罚款;情节轻【微的可以从》轻处罚无《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!影响的限期拆除不】能,拆除的?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!。可以并处违法建【。设工程造价百分【。之十以下的》罚,款属于临时建筑【的,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工!程造价?一倍以下的罚—款
第】五十三条 》在乡:、村庄规划》区内未依法》取得乡?村建设规《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!村,建设规?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!建设的由镇、乡政府!责令停止《建设、?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!正的依法拆》除
【第五十?四条 县级以—上,政府确定的城乡规】划,执法部门作出—责令停止建》设、限期《。拆除违法建设工程、!临时建?设工程?的决:。定,后,当事人不停止建【设或逾期不拆—除的:有关部?门应报告本级政府】县级以?上政府可《以责成有关部门【采取查?封施工现场、强制】拆除等措施并在【实施强制拆除前【。发布:公告限期当事—人自行拆除》当事人在法》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!复议或提起行政【诉讼又?不,自行拆除的县级【以上政府有关—部门可依法强制拆除!
—第,五十五条 》建设单?。位或个人对城—乡规划执法部门处】理决:定不服的可依法申】请行政复议或向【人民法院起诉
【
第—五十六条 建—设单:位或个人在取得规】划条件或与国土部门!签,订土地?出让合同《后均:应接受规划诚信度】评定对下列情形之】一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应【通报相?关行政管理部门【并可向社会公告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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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未按规划】。条件指标要求进行规!划设计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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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二)未按规划—要求完善配套设【施的;
】。
(三)擅自改【变规划批准内容【。进行建设《的
第五!十七条? 各级政《。府及其有关部门有】下列行?为,之一的由监察机【关,或上级部门责令【改正:通报批评《。;拒不改正的对有】关负责人和直接【责任人员给予行【。政处:分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事》责任
】。(一)依法应编【制城乡规划而未组】织编制的或未—按法定?程序编制、审—批,、,。修改城乡规划—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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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二)超越《职权或违法核发选址!。意见书?、建: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、!建设工程《规,划许可证、临—时建设工程规—划许:可证、乡村建设【规划许可证》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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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【)未依法在国有土地!。。使用权出《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!件或改变《国有土地使用—权出让合同中依法】确定的规划》条件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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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对》未经规划条件—。核实或经核》。实,不符合要求》的建:设工程办理竣—工验收备案手续的;!
(【五)对未《经规划条件核实【或经核?实不符合《要求的建《设工:程以及?擅自改变建》设,工,。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!房,屋,。权,属登记的;
】
(六)同【意修改经依法审定】。修建性详《细规划、建设工【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!图前未?依法采取公示、【听,。证会等形式》听,取,利害:关系人意见的;【
(【七):发现未依法取—得规:划,许可或违《。反规划?许可的规《。定在规划区》内,进行建设的》行为而不予查处【或接到举报后不依】法处理的《。
第五十!八条 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《或镇、乡政府违反】本办法规定作出行】政许:可的上一级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有【权责令其撤销或直接!撤销该行政许可【因撤销?行政:许可给当事人合法】权益造成《损失的由作出行政许!可的机关依法给予】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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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九条! 依照本《办法规定应给予【。行政处?罚县(市)城乡【规划执法《部门不予行》政处罚的《市,城乡规划执法监督】部门有权责令其作】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建!议县:(市)政府责—令其给予行》政,处罚依照《本办法规定应给【予行政处罚镇、乡政!府不予行政处罚的】县(市)政府应责令!其给予行政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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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六十条 本【办法自2012【年,12月1日起—施行有效期》五年200》6年:1,0月11日公—布的邢台市城市规】。划管:理办法(市政府令】〔20?06〕第25号【)同时?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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