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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邢台市城乡规划管】理办法 邢台市】人,民政府令 》 [《201?2]7号   】 邢台市城乡规划】管理办?法已经20》12年10》月11日市政府【第五十七次常务【会,议讨论通过》。现予:以公布自《2012年12月1!日,起施行 市 】 : ,长 刘大群 】。二零一二年》十月:十六日  —  第?一条 为了加强【城乡规划管》理协调?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!居环境?促进城乡《经济社?会全面?。、协调、可持续发展!根,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城》乡规划?法、河北省城乡【规划条例等有关规】定结:。合本市实际制定【本办法 【   —第,。二条 在本》市,行政区域内制定【和实施城乡规—划在规划区内—进行建?设活动适用》本办法  】 , , 第《三条 本办法—。所称:城乡规划包括城镇】体系规划《、城市规划、—镇,规划、乡规划和【村,庄规划城《市规划、镇规划包】括总体规划和—详细: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!制性详?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!规划  【  》本办法所《称规划区是指城市、!镇和村庄的建成【区以及因城》乡建设和《发展需要实行规【划控制的区域规【划区的具体范—围由有关政府在组】织编制的城市—。总体规划、》镇,总体规划、乡规划和!村庄规?划,中根据城乡经济【社会发展水平和【统筹城乡发》展的需要《划定 — ,  》本办法所称一城是指!。邢台市中心》城区;五星是—指邢台县《、沙河市《、内丘县、任—县、南?和县 ?    【 本?办法所称中心—城,市规划直管区是【。指邢台市中》心城区以《。及周边的皇寺镇【、会宁镇、南石【门镇、羊《范镇、沙河城—镇、留村乡》、王快?镇、东汪镇、祝村镇!、晏家?。屯镇:、官庄镇、》大孟村镇《和豫:让桥办事处等十三个!乡镇办?事处的?行政区域范围 【   》 第四条 】制,定和:实,施,城乡规?划应遵循城乡统【筹、合理布局、节】约土地、集约发展】和先:规,划后建?设的原则注重—近期:建,设和长远《发展、经济社会发】展和生?态,环境:保护的关系》促进:资源、能源节约【和,综合利?用保护历《史文化遗产保持【地方特色、民族特色!和传统风《貌防止?污染和?其他公害并符合区】域人口发展、国防建!设、防震《减灾和公共卫—生、公?共安全的需要 】    — 城乡规》划,的编制应依据国民经!济和社会发展规【划并与土地》利用总体规划—等相:衔接  【  》市政府?确定:的重点发展区域为】特,定地区其规划应纳入!城镇:体系规划、》。城市总体规划— ? ,   第【五条 县级以上【政府应将城乡—规划的编制和管【理经费?纳入本级《财政预算  !  : 第《六条: 市城乡规》划局负责指导全【市规划工作》并,具体负责中心城市】。规划:直管区的规划管【理县(市)城—。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!本行政区域内—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! ?    — 本市实行一—城五:星规划统《筹管理五星县—(市)规《划分局经《市城乡规划局授权负!责属地县(市)城乡!规划管理工作 【    】 市区规划分局为】市城乡规《划,局的派出《机,构协助属地政府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!乡规:划的有?关工作 【     》镇、:乡政府应确定相应机!构,或专:人负:责本:。行政:区,。域内的规划管理【工作 ? ,    — , 市城乡规》划局可向县级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!驻城乡规划督察【员依法对城》乡规划编制、审【批、实施和修改进】行督:察    ! 第七条》 ,市、县?(市)政府》设立城?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!议、研?究、决策城乡—规划制定和》。实施中?的重大?事项其?组成人员《除,政,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负!责人外应吸收专【家和公众代》表参加具体人员【。构,。成、工作职责、【运作程序和表决方式!由各:级政府?决定:  》 , 第八条【 经依法《批准的城乡规—划,应严格执行不—得,擅自修改;确需修改!的应依照法》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! :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,都应遵守经依法【。批准并?公布的城乡规划服】从规:划,管理   】 第》九条 任何单—。位和个?人都有权《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!建设活?。动是否符合》城乡规划要》求,向县级以上城—。乡,规划主?管部门?查询;县级以上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—应,健全相关制度畅【。通信:息渠道按《照政府信息公开【的有关?。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!  《  任何单位!和个人都《有,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!、,实施、修《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!见和建议城》乡规划主管部—。门,应,认真:。研究和?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!议    】 任何》单位和个人都—有权向县级以上城乡!规划主?管部门或其他有【关部门?举,。报、控?告违反城乡规划【的行为?有,关职能?。部门应?及时受理并依法组织!核查、处理 ! , , ? ,第十条 邢》台市城市总体—规,划由市政府组织【编制报省政府—审批   】 县》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!县级市政府》组织编制经市政府审!查后,报省政府审批! 《   县政府!所在地镇的总体【规划由县《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!。府审:。。批    ! 镇总体规划【和乡规划由镇、【乡政府组织编—制中心?城市规?。划直管区内的镇【总体:规划:和乡规划报市政府审!批,;中心城市规—划直管区外的—。镇总体规划、乡规划!报属地县(市)【政府审批 》。   》 村庄—。规划由属地乡、镇】政府组织编制中【心城市?规划直管区内的【村庄规?划报:市城乡规划局审批;!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!外的村庄规划报属地!县(市)政府审批】 , ? ,  第十【一条 纳入城市规划!建设用地范》围内的镇《、乡:和村庄不再单独【编制镇总体规划【、乡规划和村庄【规划:。;纳入镇规划建【设用地范围内的村】庄不再?单独编制村庄规【划 》 ,  《 ,第十二条《 市、?县(市)政府组织编!制的总体规划在报】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应!先经:本级人大常委—。会审议并对审议意】见研究处理反馈处】理情况? ?。。  :  》镇、:。乡政:府,组织编制的镇总【体规划、乡规划【在报上级政府审批】前应:先经镇、乡人—民代表大会审议【并对代表的》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反!。馈处理情《况 《    【村庄规划《在报送审批前—应经村民会议—。或村: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!。 ?    【第十:三条 编制城市和县!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!规划应统《筹城市、县行政区】域范围内的镇、乡发!展布局对区域内【的资源保护》和利用、各项基【础设施、公》共服务设《施和防灾等城市安全!设施:布局进行《综合安排 【    《 编制镇—总体:规,划应按照适度—集聚、节约用地【。、有利?于农业生《产、方便农》民生活的要求确定】镇域内村《庄布点统《筹安:排与:村庄:。相关的各类基础设】施和公?共服务设施》、防灾等公共安全】设施    ! 编制乡、村】庄规划应从乡村【实际出发尊重村民】意愿优先安排必需】的基础?设施: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!体现民族、地方、农!村特色促进新农【村,建设:    ! 第十四条》 规划区范》围、规划区内建【设用地规模、基础】设施和公共服—。务设:施用地、水源—地和水系《、基本农田和绿化】用地、环境保护、自!然与历史《文化遗?产保护?以及防灾《减灾:等内容?应,作为城市、镇总体规!划的强制性内容 】    !第十五条《 城市、县政府【所在地镇《的各:类专项规划分别由】城市、?县政府有关部门【依据总?体规划组《织编制经本级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审,查后报城市》或县政府审批其【他镇的各类专项【规划由镇政》府,组,织编:制报城?市,或县政府审》。批   单】独编制?的各类专《。项规划应分别纳【入城镇体系规—划和城市、》镇总体规划 — :   ?。。 第十六【条 市?城乡规划局组—织编制城市控制性】详细规划经市政【府批准后《报市: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!备案    ! : 县:(市)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组—织编制县级市城【市及县政府所在【地镇: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!本级政府批准—后报本级人》大常委会和市政【府备案   ! 市中心【城市规划直管—区内的镇控制性详】细规划?由市城?。乡规划局会同—镇政府组织编制报】市政:府批准 《    】 市中心城》市规划直管区—外的镇控制性详细规!划由:镇政府组织》编制报?属地县(市》)政府批准 】    第十!七条 城市》。、县、区(》。管委会)、镇—政府可组《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!建性详细规划;建设!用地面?积较大或建设—位置重要的》建设项目由建设【单位:。。按城市、县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的要求编《制该项?目用地?范围内的修》。建性详细规划报【城市或县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《审定修?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前!应在项目所在地公】告不少于《十日 —   —第,十八条 市、县【政府可组织编制城】市、县政《府所在地的总—体,城市设计也可根【据需要编制重要【区域、地段以及主要!。街道的城市设—计 》   》 第十九条 城市】。、县:、镇政府应根—据城市总体规划、】镇总体规划》、土地利用总体【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!国,民经济和《社会发?展规划制《定近:期建设规划报—总体规划审批—机关:备案 《 ,    《 第二十条【。 城乡规《。划组织编《制机关应委托—具备相应《资质等级的》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!具体编制工作—城乡规划《编制单?位应在资质等级许】可的范围内》从事:。城乡规?划,编制:工作    ! 外埠规划设计!单位在本市从事规】划设计应向市—城乡规划局履行登记!备案:手续 《。  ?  《。 第二十《一条 在《自然生态保护区、水!源地:、历史文化保护【区、风景名》胜区等?。规划控制区域内【。从事建设《活动应取得规划许可!并应维护其自然【完整:性  — , 《历史文化名城、名】。镇、名村所在—地县级?政,府应:自其:批准公布之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】制历史?文化名城《、名镇、名村保护】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!情况安排保》。护,资金列入本级财政】预,算    ! 风景《名胜区应编制—总体规划和详细规】划总体规划自风【景名胜区设立—之日:起两年?内编:制完成在风》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!。从事建设《活动应?。。取,得规:划许可  】  第二【十二:条 :城乡规划报送审【批前组织编制—机关应依法将城乡规!划,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!时间:不得少于三十日【;并采取《论证会?、听证会或其他方】式征求专家和公众】。的意见 —    【城乡规划组织编【。制机关?。。应充分考虑专家和】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!审批的材料中—附具意见采》纳情况及理由 【    !第,二十三条 城乡【规划组织编制机关】应及时公《布经依法批准的城】乡规划?但,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!除外  【    城乡规【。划组织编制机关可】以采用设置》展馆或通过网站【。、报刊等媒》体宣传和公示依【法批:准,的城:乡规划?   — ? 第二?十,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!编制机关应适时【组织有关部门和【专家对规《划实:。。施情:况,进行定期评估并【采取论证会》、听证会或媒体等方!。式征求公众》意见 《    【 ,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!。情形之一的城—乡,规划组织编制机【关方:可按规定的权限和程!序修:改,城市总体《规划、镇《总体规划 》 (一)上级—政府制定的》城乡规?划发生变更》提出:修改规划要求的;】    》 (二)《行政区划《调整确需《修改规划的;—    (三)!因国务院批准—重大建设《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!;   》 (四)经—评估确需修改规【划的;   【 (五)城—乡规划的《审,批机关认为应—修改规?划的其他情形—    修改城!市,、镇总体《规划前组织编制【机,。关应对原规划—的实施情况进—行总结并向原—审批机关报》告;:修,改涉及城《市、镇总体规划【强制性内容的—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!出专题?报告经同意后—方可编制《修改方?案 修改后—的城市、镇》总体规?划应按?照原审批《程序报批 —   《第二十六条 乡【、村庄规划有下【。列情形之《一的组织编制机关】应组织修改   ! (一)上级政】府制定?的城乡规划发生【。变更提出修改—规划要?求的; 《。  :  (二)行政区!划调整确需修改规】划的;  —  ?(三:。),其他法律、行政【。法规规定确》需修:改的    修!。改乡、村《庄规划组织编制【机,关应:组织论证《依照规定的审—批程序报批   ! 第二十七条 城!市、镇总体规—。划已经依《据,法定程序修》改或因实《施涉及公共利益的】工程建设需要修改】的有关组织编—制机关?。应组织?修改专?项规划并依》照法定程《序报批  — , 第二《十八条? 控制性详细—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组织编制机关应组!织修改并依照法定程!序报批、备案—。    (一】)城市、镇总体规】。划已经修改对控制性!详细规划《控制区域的功能与】布局产生重大影【响,的; ?   ? (二)国家和】省、:市,重点建设项目—对控制性详细—规划:控制区域的功能与】布局产生《重,大,影响的; —   (三—)经评估发现控制性!详细:规划内容《存,。在明:显缺陷?。的;   —。 (四)法律【、,行政法规规定需【要修改的其》他情形    】 第二十九条 修建!性详:细规划、《建设:工,。程设:计方案的总平—面图有?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!编制机关应组织【修改并依照法定【程序报?。批   》 (一)因控制】性详细规《划的修?改导: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!细规划、建设工【程设计方《案的总?平面图建设的;【   《 (二)因文物】保护、?地质灾害和其他【涉及公共利益原因】致使无法按》照修建性详细规划、!建设工程设计方案】。的总平?面图建设的;  !  : (三)法律—、行政法规规定的】其他情形《    》 审定机关应—将修建性详细—。规,划、:建设工程设》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!修改原因、修改草案!。予以:公示:公示时间不得少于】十日;并采》取论证会、听—证,会等形式《听取专家和利害关系!人的意见因修改【给利害关系人合法】权益造?成损失的应依法【给予补偿《    第三】十条 城市政府应】加强对城市道路以及!配套基础设施建设】的规划管理按—规划逐步优化城市功!。能结构?增,加公共绿地、—广场、停车场以及】防灾避险场所—建设:综,合考虑?地,上地下交《通、学校、医院、文!体活动中心、博物】馆等公?益性设施建设 【    》 沿:用,地界:线布置?的建:筑退让地《界的:距离应符合消防、防!。。空、抗震、防灾【、,卫生等有关规定的】要求:并按:照规划?要求与用地界线外】的相邻建筑合理分摊!建筑间距   】 对城市交—通,可能造成影响—的拟建建设项目应进!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!符合道路《交通安全、畅通要求!的,应进行调整 【  : 为小区服务的】配套公益《设施应同《步规划设计同步【实施:同步交付使》用    第】三十一条 地—下空间?的开发利用活动【应本着保护空—。间,资源优先保证—市政和公共服务【设施的原则与地上】。建筑:。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!。。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!调地上及《。地下空间《的承载、震动—、,污染及?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!有设:施造成?损害预留与》未来设施连接的【可,能性满足防空—、消防?及防灾规《范要求与地面—建设工程一并—开发利用《地下空间的应与【地面建设工》程一:并办:理规划审批》手续;独立开发利用!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!规划:。审批手?续    【。第三十二条 新建】、,扩建、改建的城市】道路应按规》划一次形成配套齐全!功能完善需进行【拆迁的应拆迁到【位建设单位负责组织!各管线单位按—照先:地下、?后地上的《原则:实施道路建》设 ?   《新,建的城市道》路交付使用后—五年内、大修—的城市?道路竣工《后三:年内不得挖》掘因特殊情况确【需挖:掘的应经《同级政府《批准;属市中—心城区的由市政府批!准 ?   第三—十三条 按》照国:家规定需要有—关部门批准或—核准的?建,设项目以《划拨方式提供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】建设单位在报送【有关部门批准或【核准前应按》下列:规定申请核发建【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!。    》(一)国务》。院、省政府》有关部门批准—。或核准的建设—项目应?经城市或县城乡规】划主:管部门提出初审【意见后向省城乡【规划:主管:部门:申请核发选址意【见书;    】 (二)城市—、县有关部门批准】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向!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申请核发选址【意,。见,书;    (!三)铁路、公路、】管道、电力》、水利、通信等【跨行政区域的建【设项目?应在有关的城市、县!城乡:规划主管《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!向,共同的上一级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】核发选址意见书; !    》(四)其他需—要核:发选址意见书的【。建设项?目应依法申请—核发选?址意见书 》    》。第三十四条 申【请核发建设》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!交下列材料   !。 (一)建设项】目选址?。申请; 《    (二【)批:。准类建设项目—的,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!以及项目可行性研】究报告;《    (三】)核准?。类建设项目的拟报】。批的项目申请报【告以及?项目可?行性研究报告;【    (四)!。标明建设项目—拟选址位《置的现状地》形图:。;    —。 (五)法律、【。行政法?规规定?。的其他材料  】  使用拟选【址用地对《城市:安全、?周边环境等可—能产生不利》影响的建设项—。目还应提供》建,设项目选址》论,证报告城《乡规:划主管部门应—组织有关专家对建】设项目选址》论证报告进行—论证 ?    第三十】五条: 在城?市、镇规划区内以出!让,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!。。用,权的:建设项目在国有【土,地使用权《出让:前城:。市、县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。门应提出出让用【地,的规划?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!使,用权:。。出让合同的》组成部分《;在城?市、镇规划区内以】划拨方式《提供国有土地使【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在!核发:建设用地规》划许可证《时提出规《划,条件需?要建设单位》编制修建性》详细规划的》应在规划条件中予】以明确国有土地【。。依法转让时应附具原!有规:划,。条件;?原有规划条》件所依据的控制性】详细:规划已经《依法:修改:的城市、县城乡【。规划主管部门应依】据修改后《的控制性详》细规划重新提出【规划条?件没有?规划条件《的国有土《。地依法转让前城【市、县城乡规—划,主管部?门应依据控制—性,详细规划提出—规划条件作为国有】土,地使用?权转: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! ,  : 规?划条件?应明确地块》的位置、范围和面】积、使用性质、容】积率、建筑密度【、建筑高度、建【筑退:让,、绿地率、出入【。口方位、《停,车泊位、应配置的公!共服务设施和市【政基础设《施、地下《空间开发利》用等规划要求—    第三十!六条 任何》单位和个人》不得擅自变更规划】条件因公共利益、公!共安全确实需要变】更规划条件的应【经原出具规划—条件的城乡规—划,主管部门审批有下】列情形之《一,的城乡规划主管【部,门不:得批准 《    (一)】不符合控《制性详细规划—的;    【 (:二)不符《合乡、村《庄规划的《; ?  :。 (三)法—。律、行政法规—规定的其他情形 !   第三—十七条? 自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向土地主管部【门或建设《单位提出规》划条件之日起两年内!土,地,。主,管部:门未:划拨、出让土地的或!建设单位未在划【拨、出让土地上进行!建设的该规划条【件自:行失效  —  在规划条件有!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!权划拨、出让前控制!性详细规划经—。。依法修改《的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重新—确定规划条件—及时向土地主管部门!通报   — 第三《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!提供国有土地使用】权或以出让方式【取得国有土》地使用?权的建设《项目建设单位向城乡!规划主?管部门申请》办理建设《用地规划许》可,证应提?交,下列:材料 《   (》。一)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申请; 【   (二)建设!项目批准或核准、备!案文件; —   《(三)建设》项目选址意见书【或国有建设用地【。使用权出让合同;】  ?  (《四,)标示拟《用地范围的1—∶10?00或?1,∶,500现状》地形:图; ?   ? (五《)城乡规《划主管?部门规定《并已向社会公—示的其他材料 】  : :。城乡规划主管—。部门受理申请后应】现场踏勘规》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!位,置和界?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!核发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证 【   第三十九条! 改建、《扩,。建建设?项目涉及用地性【质、用地范围、【用地面积等调整的】建设单位应向城乡】规划:主管部?门重新申请》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涉《及相关国有土—地使用权划》拨,。。。或出让事项的还应】办理土地的有关手】续    — 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核】发,改建、扩建》的,建设项?目,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前: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!显著位置公》示变更后《的规划条件征求利】害关:系人意见《必要时组织听证 !   第四十【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!在城市、镇规划区内!进行建?筑物、构筑物、道路!、管线、城市雕【。塑、绿?地等工程《建设应向城市、县】城乡规划《。主管:部门或省政府确定】的镇政府申》请办理建设工程规】。划许可证对符合【控制性详细规划、】规划:条件:要求:的城市、县》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、省政—府确定的《。镇政府应自》受,。理之日起二十个【工作:日内核发建设工【。程规划?。许可证    】 需经规《划委员会审议的【建设项目应》按程序上会审定【规划委员会审议【。时间:不记入许可办理时间! ,    》第四十一《条 申?请办理建设工程【规划许?。可证应?提,交下列材料 【   (》一)建设《工程规划《许可申请; 【   (》二)使用土地—的权属证明》文件:;  《。 , :(,三)建设《工程设计方》案;    (!四)需要其》。他主管?部门批准的》特殊项目应》提,供相:关批准文件》;  《  (五)法律、!行政法规规定—的其:他材料?    —除提交前款规—定的材料外需要建】设单位编制》修建性?详细规划的建设项】目应提交修建—性详细规《划;属于原有建【筑改:建、扩建的建设项】目还:应提交建《筑物的权属证—明;:使用拟选址用地【对城市安全、周边环!境等可?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!设项目还应提交说】明材料和技术依据】    第【。。四十二条 城—乡,规划主管《部,门审定修建性详细】规划及?建设工程设》计方案时主要依据规!划条:件对用地范围、土】地性质、绿地率【、建筑?容积率?、建筑间距和—日照标准、交通组】织、配套设施—进行合法性审查建】设单位应对》报审图纸的真实性】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】    》 第四?。十三条 《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或镇、乡政》府应自核发》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、乡《村建设规划》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!作日内在网站—、报刊等媒体公布】规划许可有关内容属!于,住宅建?筑的建设单》位应于放线》前在施工《现场、房屋预—售销售场所公布规】划条件、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、》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!规划和建设工程设】计方案的《总平:面图以及同》步建:。设的公?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!础,设施建设《时序等?公,。。。布期限截止于建【。设项:目规划条件核实之】日 ?   第四十四】条 在乡、村—庄规划区《内兴办企业、公【益事业建设乡—村公共?设施:、集中村民住宅建设!等工程应《依法:办理土地审批—手续并?按以下程序》申请办理《乡村:建设规划《许可证?    (一)!申请人持项》目批准?或核:准、备案文件、占用!土地权属证》件原件?、土地主管部—。门的土?地预审意《见、占用《土地原权属村—庄村民会议》或村民代表会—议,同意:建,设,的意见、建设工程规!划设计方《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!土地所属的镇或乡政!府提交乡村建设【规划许?可申请;《    (二】)镇、乡政府自受】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!作日内提出》初审意见报》县(市、区)城乡】规划主管部》门审查;《。    — (三)《。县(市、区)城乡】规,划,主,管部门自收》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!五个工作日内对符】合城乡规划》要求的核发乡村建】设规划许可证 【    第四十!五条: 村:民在乡?。、村庄规《划区内的集体土地】。上申请新宅基—地建设住宅的—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!审批手续后》按照以下程序申【请办理乡《村建设规划许—可证 《   (一)申】请人持本村村—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!、,占用土地《权属证件原件、村民!委员会同意的—意,见等:。有关材料向新宅基】地所属?的镇或?乡政府提交乡村建设!规划许可申请; !   (二)镇】、乡政府自受—。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!作日内提出初—审意见?报,县(市、区)城【乡,规划主管部门—审查;    !。 (三)县(市【、,区)城?乡规划?主管部门自收—到初审意《。见,之,日起十五个》工作日内对符—合城: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!村建设规划许—可,。。证   — 村民《在自己原有的宅【基地上建设住—宅应符合乡、村【庄,规划不得超出原有】宅基地四至范—围不得妨碍》。相,邻权利人利益—经村民委员会同意】向所属的镇或乡政】府备案 》   《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!位和个人在取得选】。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!理建设项目批—准或: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!用地:规划许可证一年内】未办理用地批准【文件: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!建设工程设计方案】。。总平:。面图依法审定后【两年内未《办,理建:设工程规《。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!工程规划《许可证、乡村建【设,规划许可《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!许可证且《未申请?延期或申请延期【未,获批准的原规划【。许可自行失效 【。 ,   ? 第四十《七条 凡在》城市规划《区范围内的城市道】。路、公路红线内敷设!市政工程管线应平】行道路规划红线一】般应地下《铺设按规划条件进行!施工建设;各类管线!的箱柜及附》。属设施?应作隐?蔽处:理并随管线》路由一并报批;有】。条件的应《考虑建设地下公用综!。合管沟 《   ? 第?四十八条《 建设项《目达到一定规模临】。。街面应?预,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!点位主要《。设置变压器、—分支箱、环网柜、】电信交接箱》等设施    !。第四十九条 —在城市、镇规划区】内进行临时建—设的建设《单位应向城市或县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申】请核:发临时建《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临时建设工》程规划许《可证期限为两年届】。满后或因城乡规【划建设需《要原批?。。准机关通知》提前终止的建—设单位应自》。届满之日或接到【通知之日《起十五日内自—行拆除临时建设并】清理场地 —   有下—列情形?之一的城市、县【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!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    (一!)在历史文化街区】。核心保护《。范围内;《   《 , (二)影响近期建!设规划实施的; !   (》三)影响道》路交通、《。公,共安全、市容等公共!利益的; —   (》四)侵占绿地、【。水面、?广场、公共》停车场等公》。共,活动场地的; 【 ,  : (五)侵—占,电,力,、通信、人》防、气象观测、防洪!。保护区域或压占城】市地下?管线的;    ! (六)侵占军事用!地的; 》。   《(七)法律》。、行: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!形 :    第五【十条 城市》、县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、省—政,府授权的镇政—府应对批准后的建设!工程的放线》情况、?正负:零位置、首层和顶层!封顶:、建设?工程:外装:饰材质、颜》色和配套设施等【建设过程进行监管】经检查不《合格的应责令改正改!正后符合《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!阶段:施工   — 第五十一条【 除临时建》设,工程城市、镇规划区!内的建设工程竣工】。后建设单《位或个人应书面申】请城:乡规划主管》部门进行《规划条件核实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!据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!要求进行《核实对符合规—划要求的《应在二十日内—出具规划条》件核实证《明;对不符合规【划的提出书面—处理意?见    分】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!分期进行规划条【件核:实建设工程的分期】实施范围应相对完整!并在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附图中【明确:。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!基础设施、公—共服务设《施建设工程的分期实!施范围内的各—类建设?项目应同时竣工未】同,。时竣工的城市、县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不予分期核》实    — 应:进行规划核实的建设!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!规划核?。实意见?的建设主管部门【不予: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】房屋管理部门不予】。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!  :  : 第五十二条 建设!单位:或个人未取得建【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或未按照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的要求进》行建:。设的由县级以—上政府确定的城【乡规划?执法部门责令停【止建:设;尚可采取—改正措施消除对规】划实施的《影响的?限期改?正处违法《建设: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!上百分之十以—下的罚款;情—节轻微的《可以从轻《处罚无法采取改正】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!拆除不能拆除的【没收实物或》违法收入可以并处】违法建设工程造【价,百分之十以》下的:罚款属于临时建筑】。的,。限期拆除可以并【处工程造价一—倍以下的罚款—    第五】十三条 在乡、【村庄规?。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!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!未按照?。乡村建设《规划许可证的规【定进行建设》的由镇、乡政府【责令停止建设、限期!。改正;逾期不—改,正的:。依法拆除    ! 第五十四条— 县级以上》政府确定《的城乡规划执法【。部,门作:。出责令停止建设、】限期拆除违法建设】工程:、临时?建设工程的》决定后当事人不【停止建设或逾—。期不拆除的有关部】门应报?告本级政《府县级以上》政府可以责成有关】部门采取查封—施工现场、强制【。拆,除,等措施?并在实施强》制拆:除,前发布公告限期当】事人自行拆除当事】。人在法定期限内【。不,申请行?。政复议?或提起行政诉讼又】不自行拆除的—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!门可依法《强制:拆,除  《。  第五十五条 !建设单?位或个人对城乡规划!执法部门处理决【定不服的可依法申】请行政复议或向人】民法院起《。。诉    【第五十六《条 建设单位—或个人在取得规划】条件或与国土部门】签订土地出让合【同后均应接受规划】诚信度评定对下【列情形之一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《应通报?相关行政管理部门】并可向社会公告【    》 (一)未按—规划条件指标要求】。进行规划设》计的;    !(二)未按规划要求!完,善配套设施》的;    (!三)擅自改变规【划,批准内?容进:行建:设的 ?。    第五十七!条 各级政》府及其有关部—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由监察?机关或上级部门责令!改正通报《批评;拒《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!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!予,行政处分;构成【犯罪: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,任, ,    (一【)依:法应编制城乡规划而!未组织编制的或【未按:法定程序《编,制、审批、修改城乡!规划:的; 《   (二)超越!职权或违法核发【选址意见《书、建设《用地规划许》可证、?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、临时《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,证、乡村建设规划】许,可证的; —   《(三)未依》法在国有土地—。使用权出让合同中】确定规划《条件:或,改变国有土》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!依,法确定的《规划条件的;  !  (《四):对未经规划条—件,核实或经核》。实,不符合要《求的建设工》程办理竣工验—收备案手续》的; 《   (》五)对未《经规划条《件核:实或经?。核实不?符合要求的》建设工程以》及擅自改变》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—内容进行《房屋:权属登记的》;    (六!)同:意修改?经依法审定修建性】详细:。规划、建设工—程设计方案的总平】面图前未依》法采取公示、听【证会等形式听—取利害关系人—意见的;   】。 :(七)发现未依法取!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!。划许可的规》定在规?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!为而不予查处或接】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!的 :    第五十八!条 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或镇、乡政府】违反本?办法规定作出行政】。许可的上一级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有—权责:令其撤销或》直,接,撤,销该行政许可因撤】销行:政许可?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!成损失的由》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!依法给予《赔偿    【 第五十《九条 依照》本办法规定》应给予?行政处罚县(—市):城乡规划执法—部门不予行政处罚】的市城乡规划执法监!督部门有权》责,令其作?。出行政处罚决定或】建议县(《市):政府: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!依照本办《法规定应给予行【政处罚镇、乡政府不!予行政?处罚的?县(市)政府应责令!。其给予行政处罚【。    第六】十条: ?本办法自《2012年12月1!日起施行《有效期五《年2006》年1:0月1?1日公布的邢台市城!市规:划管理办法(市政】府令〔?2006〕第2【5号)?同时废止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