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邢台】市城市市容和—环境:卫生实施办法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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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邢台市人民政府令】
〔【2,011〕第15【号
》
—邢台市人民政—府关于修改》。〈邢台市《城市市?容,和环境卫生实施办】法〉的决定已—经2011》年1:2月19日市—。。政,府第四十七次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!予以公布自公布之】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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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 长《 刘大《群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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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二〇一?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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邢台》市人民政府关—于修改邢台市城市市!容和环境卫生实施】办法的决定
!
—根据邢台市》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!范性:文件清理结果的【。决定(市政府令【〔2010〕第1】。1号)市政》府决:定对邢台《市城市市容和—环境卫生实施办【法作如?。下修改
《
! 一、将第八条第】(,二)项?。修改为?“街:巷,、居住区和城中【村由街道《。办事处或者建—制,镇(乡)人民—政府负责居住—区实: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!服务企业《负责;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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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,二、将第二十条【第二:款修改为“》擅自在?城市道路两侧和【公,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!令改正;拒不—改,。正的按占地》面,。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!上五十元以下罚款】擅自搭?建非永久《性建筑物、构筑【物或者其他设施【。。的责令限期》拆除恢复原状;【拒不:拆除的由城市市容和!环境卫生行政主管】部门申请人》民,法院强制执行—” ?
?
】。三、将第二十六【条,第二款修改为“城】市环境卫生专业规】划确定的城市环【境卫生设施用—地,任,。何单位?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!擅,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!需变更的应》依法按照有关规【定和程序《报经原审批机—关批准违反规定的责!令限:期改正;《逾期不?改,正,的由城市市》容和:环境卫生《行政主管部门申请】人民法院强》制执行”
【
! 本决定自公布之】日起施行
【
—。 ? 邢台市城市市容】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!根据本决《定作相应修订重【新,公布
—
邢台市城市市容!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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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(2010年6月2!5日:市政府第二十九次】常务会议审议—。通过 ?。 根据?2011年12【月19日邢》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!改〈邢?台市城市市》容和:环境卫生实施办【法〉的决定》修正)?。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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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一条 为加!强城: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!理创造整洁》、,舒适:、,优美、和谐的城市】环境促进《经济:发展、对外开放和】社会进步提高居民】生,活质量根据》河北省城市》市容和环境卫—。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!合本市实《际制定本办法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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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条 本市市区内】的城市市容和—环境卫生管理活动】适用本办《法 ?。
》
第三】条 市城市管理】行政执法局》(以下简称市—。。城管执法局)是城市!市,容和环境卫生管理】的,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!区的城市市》容和环?境卫:。生管理工《作 ?
【 , 邢台县、桥】东区:、,。桥西区政府》和,开发区管委会—城市市容《。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!部门:应按照市城市市【容和环境卫生工【作统一部署和要【求做好本辖区内的城!市市容?。和环:境卫生工作》
《
》 市规划【、建设、爱卫、环保!。、房管?、卫生、交通、【公安等部门应按【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!好市区城市》市容和环境卫生【管,理工作 》
— , , : 第四条 城【市市容和环境卫生】。事业应纳入》国民经?济和社会发》展计划建立健全以】公,共财政为基》础的多?元,化投入机制推进【城市市容《和环境卫生行业的】。市场:化、社会化进程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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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环?。境卫生作业单位【应与环境卫生作【业人员?订立劳动合同—依法办理社会保险逐!步提高?环境卫生作业人员】的工资福利待遇【。
—
— 第五条 —电台、电视台—、报:社,、网络、文化、教育!等,单位应加强城市市容!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!规和科学知识的宣】传教育提《高市民的城市意识、!环境意识、》。公德意识《倡导文明卫生—的生活风尚 【
】 第六条— 任?何单位和个》。人都有享受整洁、】优美、文明、—和,谐城:市环:境的权利有维护【城市市容和环—境卫生、爱》护环境?卫生设施的义务尊】重城:市市容和环》境,卫生专业作业人【员的:劳动不得妨碍其【。履行职责对损害、破!坏,城市市容和环—境,卫生的行为》有权劝阻、制—止和举报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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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对在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!。管理工作中成绩【。卓着的单位》和个人由市、县【。(,区)政府给予表彰】奖励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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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《七条 《城市市容和环—境卫生实行责—。任区制度
】
【 城市《。建筑物、构筑物或】者其他设施、场【所,的所有权人是城市】市容和环境卫生责】任人所?有权人、使用人、管!理人之?间,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!约定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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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!条 ?城市市容和环境【卫生责任区》按下列确《定
》
!(,一)城市道》路,、桥:梁、地下通道、【公共广?场、公共水域和【。。公,共,厕所由?维修养护《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!根据职责分》。工负责?;
》
:
— (二)《街,巷、居住区和城中】村由街道办事处【或者建制镇(—乡)人民政府负责】。居住区实《。行物业管理的由物】。业服务企业》负责:;
【
: 《 (三)火车—站、公共汽》车始末?站、机动车》停,车场、?公园、宾馆、商场及!其,他公共场所由经营单!位或者管理单—。位负责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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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: (四)机关、团!体、部队以》。及学校、医院、【厂矿等企《事业单位的》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!责;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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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(,五)城市集贸—。市场、展览展销【等场所由经营—管,理单位负《责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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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六)城》。市,各种摊点由从业【者负责;
】。
】 (七)城市—。内的河道及两侧管】理区域由《。河道:管理单?位,负责:;
—
:。
《 , (八)城市绿地】由管理?养护单位负责; 】
! ?(九)施工》现场:由施工单位负责【尚未:开工的建设用地由】建设单位负责—;
】
—(十)?城市内铁路》按土地使用范围由】。铁路运输企》业或者相《。关单位负责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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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?对临街城市市容【和环境卫生责—任不明?确的由城《市,市容和环境卫生【行政主管部门确【定并书面《告知责任人 —
—
: 第九条【 城市《市容和环境》卫生行政主管—部门应按照邢台市】门前责任区管理规】定重点加强临街责任!区管理对临街责任】区责:任人签订门前—。包市容、包卫—生、包绿《化“三包”管—理责任书定期—组织检查公》布检查结《果对不履《行责任的依法予【以处:理 :
! 第十条 城!市市容和环境卫生】责任人应依》照国家、《省、市规定的城市】容貌标准和城市【环境卫生质量标准】。做,好责任区内的城【市市容和环境卫生】工作
》
:。
】第十一?条 市区内的建】筑物、?构筑:物和其他设施的【容貌和管理应符合】下列规定
【
—。 (一)建筑!物、构筑物和其【他设施应《保持:整洁:。、美观主要街道建筑!物、构筑《。物外立面每年清洗】一次或每两》年粉刷一次违反【。规定的?。责令:。限,期改正;逾》期未改?正的由城市市容和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】部门委托《专业企业代为—清洗、粉刷所需【。费用由责任》人承担;《。对不支付《。费用:的,可以申请人》民法院执行》。; :
—
(【二,)新建、改建、【扩建建?筑物、构《筑物的造《型及外部装》。饰应与?周围环境《相协:调临街建筑物阳台应!全封闭窗外和屋【顶不得吊挂、—晾,晒或者?堆放:。影响市?容的物品;
】
《
: 《(三)临街》建筑物?立面上安装》的防护栏、空调【外机、?遮阳篷统一规—范并做到《安全、整洁、美观】。;
! 《 (四?)沿街残《墙断壁和破》损设施产《权人或?者责任人应及时维修!。、更换或拆除—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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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(五【)临街门《。店应保持店容店【貌整洁?美观门窗《不得遮挡装饰—保持干净《整,洁无贴画、》贴字无乱设标—牌门:。窗设置应选用优质】先进材料不得采【用外:置封闭式《卷闸门窗大型临街】门店的门窗确—需张:。贴装饰?或外:置封闭式卷闸门【窗的应符合市统一】的形象张贴标准【
—
《 (六)城【市街道两侧的建筑】物、构筑物》及围墙?不得擅?自开门?挖窗;凡需开门挖】窗的应?报经: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!。行政主?管部门?审批按照要》求的:时间、标准和期限】施工并做到装饰【规范:符合市?容标准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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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第十二条 城】市道路及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】。的交通、《通,讯、:邮政、电力、互联网!、有线电视》、市政公用、环境】卫生:等设施应保持—安全:、整洁、完好并与周!围景观?相协调出现破旧、污!损、丢失的维护【。单位应?及时修复、更换或者!补设
》
】 :第十三条 城市主!要街道两侧》。的建筑?。物与街道设》分界的应《选,用,绿篱、花坛(池)、!草坪或者透景、【半透景的栅栏等【作为分界对现有封】闭式围墙《除国:家法律?、,。法规有规定的外应改!造为通透《式对不宜绿》。化的裸露地面应以】。铺设便道砖等方式进!行硬化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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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《临街树木、绿篱、】花坛(池)、草坪等!应保持整洁、—美观栽培、整修或者!其他:作业遗留的渣土、枝!叶等杂物《管理单位《或者个人应在当【日内:清除违?反,规定的责令限—期,清除;逾期未清【除的处每平》方米:十元以上五》十元以下《罚款 《
— , 第十四条 ! 城市夜景》照明设?施应按照邢台—市夜景灯饰管理规】定进行建设、—。管理和使《用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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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五条 禁止【在城市?。。建筑物、构筑物【、地面和其》他设施以及》树木上涂写、刻【画、喷涂或者粘贴小!广告等影《响市容的行为违【反规定的责令—清除:对具体行为实施者】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!以,下罚款;《对组织者没收—非法财物和违法所】得并处二万元以上】五万:元以下罚款内容【涉及伪造证件—、印章、票据等违法!。行为的由公安—部门依法查》。处
】
? : 禁止在城市—。道路及其《他公共场所吊挂、晾!晒物品违反规定【的责令改正;拒【不改正的《处五十元《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!
! 第十—六条 在市—区内设置户外广【告,牌、标语牌、招牌】。、指示牌、画廊、】橱窗、霓虹灯、灯箱!、条幅、《旗帜、显示》屏幕、充气装置、】实物造型等应遵【循邢台?市户外广告》设置管理办法和邢台!市户外广告设—。置规范
!。。
《 法定节假日或!全市性重大活—动,等,悬挂的临时》性标语牌、条幅及】设置的充气装置、实!物,造型、显《示屏幕等节日期或活!动,期过后应立即撤除】
】 利—。用悬挂物、充气装】置、实物造型、显】示屏:幕等载体设》置广告应在规定【。的期限?和地点设置期满【后及时撤《除
】
—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!改正;拒不改正的处!。一千元以上二千【元以下罚款》
?
! 第十七《条 设置大—。型户外广告》。应向城?市市:容和环境卫生行政】主管部门提出书【。面申请并提供—广告设置的位—置、规格、色彩及效!果图等资料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】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自!接到申请之日起十】个,工作日内办理相【关手续未经》批准:擅自设?置大型户外》广告的责令限期拆】除并处五千元以【上一:万元以下罚款未按】照批准内容设置的】。责,令改正
【
《 大型【户外广告的界定由市!政府规定《
!。 ? 第十八条 【任何单位和个人在】城市建?筑物、构筑物和其他!设施上?张贴、?张,挂宣传品等应经城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!政,。。主管:部门批准并》按规定的期限和【地点张贴、张挂期】满后及时撤除—违,。反,规定的责令改正;】拒不改正的每处【处一百元《以上五?百元以下罚款 】
— ? , 举办户外宣传活】。。动应保持周围环境整!洁
】
《 第?十九条 城市市】容,和环境?。卫生:行政主管部门、【街道办事处应在街】巷、居?住区选择适当—地点组织设置公共】。信息栏为发布信息】者提:供方便并负责管【理和保洁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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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条】 在城市街道两】侧和公共《。场地不得《擅自堆放物料、搭建!建,筑物、构筑物—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!堆放物料、搭建非永!。久性建筑物、构筑】。。物,及其他设施的应【征,得城市市容和环境】卫生行政主管—部门同?。意后按有关规定办】理审批手《续
! ? 擅自在城市【道路两侧和》公共场地堆放物【料的责令改正;【拒,不改正的《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!处十元以上五十元】以下罚款擅自搭【建,。非永久性建筑物、构!筑物或?者其他设《施的:责令:限期拆?除恢复?原状;拒不拆除【的由城市市容和环】境卫生行《政主管部门》申请人民法院强【制执行
】。。
】第二:十一条 市、县】(区:。)政府?可以确定设》置临时市场(—含早、夜市市场【)的街道《、路段?、场地可以确定允】许摆设摊点的城市】街道两侧和》公,。共场地?并向社会公布
!。
【 第二十二条】 在政《府确定的《。城市街道两侧—和公共场地》摆设摊点的应—。向城市市容和环境】卫,生行政主管部门提】出书面申请城市市容!和环境卫生行政【。主管部门应》自接到申请之—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!出批复经营》者,应按批准的时—间、地点《和范围从事有—关经营活动并—负责经营范围内【的环境卫生
!
》 《擅自:摆设摊点或者未【按批准的《时间:、地点和范围从事】有关经营活动的责】令停:止经:营;拒?不停止经营的每【次处二十元以上【一百元以下》的罚款 》
【 《第二十三条 【在市区内行》驶的交通运输—工具应保《持,外型完好、整洁【运输液体、散装货物!、垃圾的《车,辆应具备全密闭【运输机械装置避【免泄漏、《遗撒造?成,泄漏、遗撒的责【令清除并按污—染,面,。积每平?方米处?十元以上《五十元以下罚款 】
! , 第二《十四条 在人行】道(:台上)、小街小巷、!广,场、公园、市场等公!共场所内城市—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!主管部门商公安机关!交通管理部门按有】。关,规定并结合》我市实?际科学划定机—动车、?非机动?车停:放点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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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!。车、非机动》。车应在划定的—地点停放《排列整齐《不得影?响,市容:和通行严禁乱停【乱放机动车未—在规定?的地点停放的予【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!驶离机动车驾—驶人不在现》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!立即驶离妨碍其【他,车辆、行人》通行的?处二十?元以上二百元以【下罚款 《
—
第二】十五条 《 市区内的施工现场!作业应遵循下列规定! :
:
】 (一)在批准【的占地范《围内封闭作业; 】
—
(二】)临街施工》现场周围设》置安:全护栏和围》蔽设施;
】
》 ? (三)停》工场:地及时整理》并符合安全标准【;
【
(】四)拆?除建筑物、构筑【物采取防尘措施; !
】 (》五)对车辆进出【施工现场道路进行】硬化; 》。
—。 《 ,。(六)渣《土及时清运保持【整洁; 》
:。。
— (《七,)驶离施工现场的车!辆保持清洁;
!
》 (八【)施工?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!外泄污?染路:面;
【
:
, (九)工!程竣工后及》时清理和平整场地;!
】 (十)设!置,防污地排、车辆【冲洗:设备和环境》卫生保洁人员
!
,。
— 违反》前款第(一)至(】九)项规定之一的】责令施工单位—限期:改正;逾期不—改正的处一千—元,以上五千元以下罚】款
》。
】 第二十六条 城!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!政主管部《门应根据城市—总体规划结合—城市市容《和环境?卫,生事业发展需要和本!市,社会经济状况根据城!市布局、自然环境】、现状特点依法【组织具?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!位编:制符合?城市容貌标准和城】市环:境卫生设施设置【标准的城市环境卫】生专业规划报市人民!政府:批准后实施》 ,
【 城市环境!。卫生专业规划—。。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!设施用地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!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!确,需变:更的应依法按—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!经原审批机》关批准违反规定的】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!不改正的由城—市市容?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!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!制执行
!
第二!十七条 城—市新区?开发、旧城改造【、道路新(改)建等!建设工?程应依?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!。规划配套建设公【共厕所及生活废弃物!的清扫、收》集、运输和处理等】城市环境《卫生:设施并与主》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!。。时施工、同时验收交!付使用所需经费【列入工程《预算由建设单位负】。担
【
城市!市容和环境卫—生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参加城市环境卫生设!施规:划设计方案的审查】和环境卫生》设,施的竣工验收 】
! 第二《十八:条 :。 城市市容》和环境卫生》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!垃圾、粪便应及时】清运依?照城市?。。。市容和环境卫—生行政主《管部门规定的—时间:、地点、方式倾倒】。违,反规定的《予以警告责令改【正不足?。。一吨处五十元—以上二百《。元以下罚款;超【过一吨处每吨一百元!以上五?百元以下《。罚款 《
【 : 城市市容和【。环境卫生《责任人对《责任区内的积雪【应及时清扫》和铲除违《反规定的由城—市市容和环境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改正;拒不—改正:的处五十元》以上二百元以—下罚款 》
— , 第二—十九条 》城市生活垃圾—逐步实现袋装化实行!分,。类收集、集中处理】。和综合利用城市生活!垃,圾的处理《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!市生活垃圾的—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!关规定缴纳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】费,
】 : 第《三十条 》医院、屠《宰场、制药厂、生物!制品厂?、化工厂等单—位产生?。。的工:业固体废《弃,物、医疗《废弃物以及其—他易:燃、易爆《、剧毒、放射性等有!毒,有害废?弃物应依照国—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!、运输和处置—禁止混?入生活垃圾、建筑】垃圾违?。反规定的按照国【。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处!。理 ?
?
【 第:三十:一条 建》筑垃:圾的管理和》处置按?照邢:台市城市建筑垃【圾管理处置规定的有!关规定执行 【
】 第《。三十二条 餐饮业!和单:位食堂?产生的餐《厨垃圾应按》照规定单独收集【、存放由城市生活】垃圾:收集:、运输企业运至【规,定的城市生》活垃圾处理》场所:
! ?。。 餐厨垃圾不得出】售,、倒运?或,者擅自?处理不得将餐厨【垃圾:排入下水《道、河道不得与【。其他垃圾混倒违反】。规定的对个人处五】十元以上二》百元以?下罚款?。对单位处《一千元以上三—千元以下《罚款 《
— 》第三十三《。条 禁止》在市区?内饲养鸡、鸭—。。、鹅、?兔、羊、《猪等家畜、家禽因教!学、科研以及特【。殊情况?确需饲养的应—经城市市容和环境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】批准违反规定—的予:以,警告责令限期作出处!理;逾期不处理的】予以没收《并处: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!元以下罚款 —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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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在市区饲【养宠物不得》影响环境卫》生,对宠物在道》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!生,的粪便饲养人应即】时清除?违反规定的》责令清?除;拒不清除的【处五十元以上—二百元?以,下,罚款 《。
【 : 第三十》四条 从事车辆清!洗、:维修:经营活动应在室【内进行不得占用【。道路、绿地、公【共场所等违》反规定的处五百【元以上二《千元以下罚款 】
】 第三十五条】 城市市容—和环境?卫,生行政主管部门应】按照城市环境卫【生专业规划组织【新建、改建或—。者督促?有关单位新建、【改建公共厕所并设】置,明,。显,标识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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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新建公共厕所应为!水冲式对已有旱厕要!限期改造城市集贸】市场、?旅游:景点、车《站、广场等应配套】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!用的水?冲式公?共厕所 》。
《
城市!商场、饭店、旅馆】、体育场(馆)【、停车场等公共【建筑和公共场所的公!共厕所应对外—开放:。鼓励其他沿》街单位的厕》所对外开放》
》
《 公》共厕所的保洁—应达到并保持墙壁无!乱写、乱画沟—池、管道畅通及【时冲刷无粪》便外溢?定期消杀《蝇蛆空气流通无恶】臭设施完好
】
】 第三十六条 !禁止下列影响环境】卫生的行《为
! (一)】随地:吐痰、便溺; 【
【 (—二)乱?丢瓜:果皮:核、纸?屑、烟?头、口香糖、饮料】罐、塑料袋》、食品包装袋等废】弃物; 《
《
《 : (三)乱倒污】水乱丢电池、荧【光灯管、电子显示屏!等,有毒、有害物品; !
【 》(四)焚烧树叶、垃!圾或者其他物品【。;,。
】 (五)】。占道:加工:、,制作:、修理、露天烧烤】、沿街散发商品【广告;
】
,
: 《 (六)在》街巷和?居住区从事商业性】。屠宰家畜家》。禽和加?工肉类、《水产品等活动—;, ,
《
】(七)其他影响环】境卫生的行》为,
】 违反前款!第(一?),、(:二)项规定》的责令改正》并处十元以上五十】元以下?罚款违反前》款第:(,三)项规定的—责令改正《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!元以下罚款违—反前款第(四—)项规定的责令【改正并处《五十元?以上二百元以—下罚款违反前款第(!五):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!不改正的处二百【元以上一千元—以下:罚款违反前款—第(六)项规定的责!令改正并处五百【元以上二《千元以?下罚款
【
— 第三十七条 !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!生行政主管部门应】统,一,。设置摆设在城市街】道上的垃圾容器并派!专人清掏、清洗【保持外观完好如有损!坏或者丢失应及时】维修:或者更换
】
,
,
《 第三十八【。条 城《市,市容和环《境卫生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做好公共—厕所、?垃圾场?(站点)、》污水:坑(沟河)和街道】雨污水收水口等处的!消杀工作对》。单位内部的厕所、】垃圾桶(《箱)等非社会公用设!施的消杀《。实行有偿服务 】
》
》 第三?十九条 》禁止任何单位—和个:人占:用,、损毁环境》卫生设施违反本款】。规定的责令》恢复原状《。或者赔偿《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!二千元以下》罚款:。 :
《
任】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擅自拆除【。。、,迁移、改建、停用环!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!境卫生设施用途违】反规定的责令恢复】原状或者赔偿—损,失并处五千元—以上:一万元以《。下罚款因市政—工程、房屋拆迁【等确需拆除、—迁移或者《停用:环境卫生设施的【应事先提出拆迁【方案:报告城?市市容和《环境卫生行》政主管部门并—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!建
】
第【四十条 《 城市市容和环【境卫生?作业推行市场化【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!城市市容和》环境卫生作》业企业对从事—城,市市容?和,环境卫生作业的【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!有关税?费 ?
】 第四十一【条 从事城市生活!垃圾经营性清扫、】收集、运输和处置】的企业应《具备国家《规定的专业技术条】件经: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】生行政主管》部门审核批准—后方可从事》经营对未经》批准: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!营,性清:扫、收集《、运:输和处置的》企业责令停》止违法行为》并,处,五千元以上》二,。。万元以下罚款 】
】 第四十二条 ! 城市市容和—环境卫生责任人可】以委托或者以—。。招标:。的方式选择城市市】容,和环境卫生作—业,企业由作业企业负责!责任区内的城市市】。容和环境卫》。生,作业责任人向其支】付城市市容和环【境,卫生作业费用
!
》 : 由《财政性?资金支付城市—市容和?环境卫生作业费用】的应采取招标的【方,式确定城市市容和环!境卫生作业项目承揽!的单位
【
【 城市市容和环境!卫生责任人应与【作业项目承揽—的单位签订书面合同!
】 第四十三!条 : 环境卫生》作,业企业应遵守环境】卫生作?业规范达到》国家或?。者本省规定的城市环!。境卫生质量标准 】
:
,
—。 , 鼓励采》用,机械化作业方式【对道路?和公共场所的清扫、!保,洁,清扫、保洁应在规定!的时间进行减—少对:交,通,和,居民生活的影响 】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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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十四条 对垃圾】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市!政府通?过市场?竞争机?制,选择垃圾处理投资】者或者?经营:者具体实施办法依】照国家和省有—关规定?执行
【
】第,四十五条 —城市市容和环境【卫,生行政主《管部:门应加强城》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!。建设对?执法:人,员,加强教?育、:培训、监督提高执法!人,员素质规范执—法行为遵守法—定程:序做到?严格、公正、文【明执法
—
【 ,。 城市管理行政】执法人员经市政府法!制办公室资格审【查、法?律培训、《考核合格后方—可上岗
!
?。 《第四十?六条 城市—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!。主管部门《及其工作人员有下】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!。管,机关: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!法对直接主》管,人员:和责任人员给—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》
》
?。 (一)不依!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!执法的?; ?
》
: (二)【收取罚款未出具罚】没收据的;》 :
【 : (三)打骂【、侮辱当事人—的;
》
【 (四)—故意损坏、擅自处】理或者侵《占当事人物品的;】
—
— (五)对应受理的!举,报、投?诉不受理对已受理】的举报、投》诉不调查、不—处理的; 》
! (《六)其他玩忽职守】、滥用职权、—徇私舞弊《的 ?
— 》第四十七条 — 阻碍城市管理行】政执法人员依—法执:行,职务或者侮辱—、殴打城市市容和环!境卫:生专:业作业?人员妨碍其正—常,工作:。的由公安机关依【。法处理;构》成犯罪?的依法?。追究:。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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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? 第四十八》条 违反本办法】的由市城管执法局】依照行政处》罚法和?相对:集中行政处罚权的】有关: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!政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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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四十九条 》 当事人对》。。行政处罚不服的可】。自接到行《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!六十日内《向市: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!议或在三个月内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】。。政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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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五十条 本—办,法自2010年9月!1,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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