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—。邯,郸市散装《水,泥和:预拌混凝土管理【条例:
? ?(2004年9月2!1日邯郸市第十二届!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《。第十次会议通—过2:005年7月—18日河《北省第十届人民代】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《第,。十六:。次会议批准)
第!一章 总 —则
:
第一条《 为保护和改善环】境、节约《。资源推进建筑—。业技术进步保证建设!工程质量提高社会】效益和综合经济效】益加快?发展散?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!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清洁生产促》进法:。和有关?法律:、法规结合》本,市实际制定》本条:例,
第二条 本【市行政区域内—从事: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!。产,、,经营:。、使用和管理活动应!当遵守本条例
】第三条 《市、县(市》)、区人民政府散装!水,泥和预拌《混,凝土行政主管部门】分别负责《散装水?泥,和预拌混凝土的监督!管理工作《
《 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财政、】规划:、工商、质量技【术监督、环境保【护,、,交通和公安等行政主!管部门在各》自职责?范围:内做好发展散装水泥!和预拌混凝土的【。有关工作
【 散装水—泥,管,理机构负责散装水】。泥,。的日常管理工作【
,
,第四条 县级以上】人民政?府应当?。将发展散装水泥列入!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】和,年度计划
】 水?泥的:生产、使用和管理应!当遵循限《制袋装、鼓》励散装和推广预拌混!凝土的原则
】 鼓励使用预】拌砂浆和新技术生产!的散:装水泥
第—二,章 散装水泥—。。和预拌混凝土的【生,。。产、使用《与管理?
第五条》。。 新建、改》建或扩建水泥生产企!业(含生产线下【同)应当按照百【分之七十以上的散】装水泥发放》能力:进行设计《和建设
第六条】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!业生产预拌混凝【土应当全《部使用散装水泥【;水泥制品生产【企业批量生》产时应当使用散装】水,泥
:
, 》鼓励其他使》。用,水泥的?建设:项目使?用散装水泥
【。第七条 从事预【拌混凝土生产的【企业应当取》得国家规定的相【应资:质
第八条 在市!主城区环城路外水泥!使用总量在三—百吨:以,。上的建?筑工程项目散装水泥!使,用率不?得低于百分之五【十
? 在市—。主城区环《城路内水《泥使:用总:。量在三百《吨以上的建》筑工程项《目和市主《城区内的交通、能】源、水利《、市政工《程建设项目》散装水泥使用率【不得:低于百分之七十【。
《 在市主城区环城!路内:和市高新技术产业】开发区混凝土累【计使用总量在三百立!方米以上或者—。一次:性使用混凝土量【在五十立方》米以上的《建设工程应当全【部使用?预拌混凝土
第九!条 使用预拌—混凝土?的建设?工程应当在》招标或发包》文件中予以》明确
《第十条? 有下列情况—之一的建《设工程由《建设单位在招标前】提出书面申请报经】预拌混凝土的—行政主管部》门批准可在》施工现场搅拌
【
? (?一):因建设?工程特殊《需,要预拌混凝土—生产企业无》法生产的;》
,
(二)】因道路交通原—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!。专用车辆无法到【达施工现《场的;
《
(三)】因,其它原因《确需在施工现—场搅:拌混凝土《的
预拌!混凝土的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应当自收《到书面?。申请之日起五个工】作日内给《予书面批复;逾【期,未批复的视为同意】。
第?。十一条 水泥—和预:拌,混凝土生产企—。业应当按照水泥和预!拌混凝?土生产的国家—标准和规范组—织生产
【 ?散装水泥和预拌【混凝土生《产、经?营、使用单位应【当依法?分,。别,向散装水泥和预拌】混凝:土的行政主管部【门报送有关统计报】表散装水泥和预【拌混凝?土生产、《经营、使用单—位应当执行国家【。有关计量《。。规定
?
第十?二条 预拌混凝【土生产企业不—。得拒绝小批量混【凝土供应;预—拌混:凝,土结算?价格可以参照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发【。布的市场价格—
第十三条— 预拌混《凝土的供应单—位应当?。提供质量保证书施】工单位应在建设单】位或工程监》理单位监督下见【证取样制作预拌混】凝土试?块并送?具有相?应资质等级》的工:程质量检测机—构进行检测》混凝:土强度应以现—场制:作的混?。凝土试块做》为,评定依?据
?第十四?条 鼓励水泥生产】和使用单位配—置相应的散装水泥设!施和设备
第十】。五条 散装水—泥和预拌混凝土【供应单位使用的【专用:。车辆进入禁行—、禁停路《段时:车,辆所属单位分别【凭散装水泥》管理机构或预拌混凝!土的:行政主管部门—出具的证《。。明到公安机》关交通管理部门办】理专用车辆通—行,证公安机关交通管】理部:门应当予以办—理并为专用车辆通】行提供便利》。
第三章 散【装水泥专《。项资金征收、使用和!管理
第十六条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!(以:下简称专项资—金)是经国务—院批准征收的专门】。用于发展散》装水泥事业的政府】性基金袋装水泥【生产企业《。、使用袋装》水泥的建《设单位、预拌—混凝土生产企业和】水泥制品企业—应当按规定缴纳散装!水泥专?项资金
】 ,。专项:资金的征收范围和标!准按照国家和省有】关部门的《规,定执行?任何部门《和机构不得擅—自改变专项资金【征收对象、范围【、,标准或者减免专项】资金
【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!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!征收专项资金应当统!一使用省财政厅印】制的:。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!
散装水!泥管理机构可以委】托其他单位代—征
第十七条 】散装水泥管理机【构,负责:对使用袋装水—泥的建?设单位核定散装【水,泥使:用计划并按规定【标准征收专项资【金
第十八条【 缴纳?专项资金的工程建】设,项目散装水泥实【际使用率达到—规,定比:。例的建设单位应【当在工程竣工之日】起三十日内凭—有关部门批准的【工程决算以及—购进袋装水泥或预】拌混凝土的原始【。凭,证等资料经散装水】泥管:理,机构核?实后报?。财政部门办理专【项资金清算手续
!第,十九条 按规定【征收: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!财政预算管》理缴入同级国库用于!发,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!凝土:事业任何单位—。和个人不得截—留、挤占《、挪用?专项资金
【 县级散【装水泥管理机构应】将所收专项资金的百!分之二十上缴市财政!。部门集中《用于全市重》点散装水泥专用设】施、设备的建—设和购置
第【。二十条? 专项资《金使用范围包—括
《 (一)新建、!改建或扩建散装水】泥、预拌《混凝土专用设施;】
》 (二?。),购,置和维修散装水泥、!预拌混凝土》设备;
【 (三《)散:装水泥、预拌—混凝土?建设项目贷款—贴息;
《
《 (四?)散装水泥》、预拌?。混凝土科学研究【、新技术《开发和推广》;
(五!)发展散装》水泥:和预拌混凝》土宣传;
》
(—六)代?征手续费;
】 (七)—经财:政部:门批准的与发—展散装水泥和预拌】混凝土有《关的其他开支
【
第二十一条— 专项资金用于【。散装水泥《、预拌混凝土设【施,、设备建设或—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!程序办?理
《 (一)由使用!。单位: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!建设可行性报—告;
【 (二)由散—装水泥?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!进行审?查、实地《考察对项目可行性进!行论证;
— ? (三)经散装水泥!管理机构《审核后报同》级财政部门》审批纳入《专,项资金年度预算;
!
(—。四)财政部门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】预算拨付项》。目资:金
第二十二【条 专?项资金?投入方式
— (一)贷】。款贴息对散装—水泥和预拌混—。凝土建设和改造项目!。原则上采《取贷款贴息》的支持?方式贴息资金根据项!。目单位?符合贴息条件的【银,行贷款额和同—期银行正常》贷款利?率计算确定贴—。息期限一般》不超:过三年
》 ?。 (二)资金—。。补助对散装水—泥和预拌《混凝土技术开—发创新项目》。以及资金缺口在一】。百万元以下》的建设和改造项【目可给?予适当补《助申请无偿补—助方式的《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!土建设和改》造项目其自筹—资金应当占项目【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!以上
?
,第二十三《条 散装《水泥管理机构—应按照财《政部门规定编制【年度:专,项资金预、决—算并报财政》部门审?批和上级散》装水泥?管理部门备案
】。 财政、】审,计等行政管理—部门应?。当加强对专》项资金征收和—使用情况的监—督检查
第四章】 : 法律责任
第】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!例规定有下列—情况之一的》由有关主管部门【予以处罚
】 (一)》。预拌混?凝土生产企业使用袋!装水泥的由》散,装水泥行政主管【部门:予以警告责令改【正限期补缴专项【资金并按照已—使用的?袋装水泥数量每吨处!以三十元《罚款;
【。 (二)未按照】国家和省《规,定缴纳?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!泥行政?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足!额缴纳并按日加【收所欠专《项资金万分之五【的滞纳金;逾—期仍不缴《纳的由散装》水泥行政主管部门】予以警告并处—以一万元以》下的罚款
! (三)对按—规定应当使用预【拌混凝土的》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!自行搅拌混凝土的预!拌混凝土《的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?责令其停《工限期改正》并可:按自行搅拌混凝土】的使用?量对责任单位—处以每?立方米一《百元的罚款但罚款】总,额,不超过五《万元
?
(四)预!拌混:凝,土生产企业》生产销售《质量不合格的预拌】混凝土由预》拌混:凝土的行政主管【部门处以每立方米二!百,。元的罚?款并:限期改正、停产【整顿:
,
第二十五条 当事!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!服的可以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!者向人民《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】
第二十六—条 专项资金征收单!位,违,反本:条例规定截留、挤占!、挪用、擅自—减免专项资金的【由市财政《部,门依法追缴对—直接负责的主管【人员和其他》直接责?任人员?由其所在《单位或上级机—关,给,予行政处分构成【犯罪的依法追—究,刑事责任
第【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!征收单位《违反本条例规—定擅:自扩大征收对象【、,范,围和标准或者未按照!规定使?用省财政《部门统?一印制的政》府性基金专用—票据的?由市财政部门—责令:改正:。对扩:大征收的专项—资金限期返还;对直!接负责的主管人【员和其他直》接责:任人员依法予以行】政处分
第二【十八条 在》散装水?泥和:预拌混凝土管理工】作中工作人员玩【忽职:守、滥用职》权、:徇私:舞弊的依法予—以行政处分;—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
第!五章 附 》 则:
,
第:二十:九,条 本条例所称散】装水泥是指不用【。纸袋、复膜塑编袋、!复合袋等包装物包】装通过专用工具进】行装运、储存、【使用的水《泥
《 本条例【所,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!水泥、集《料、水?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!外加剂、矿物—掺和料等组分按一】定比例在搅拌—站经计量、》拌制后出售的并【采,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!内运至?使,。用地点的混凝—土拌合物
》。
第三十条 —本条例自《2005年10月】1日起施行》
:。。。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