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邯郸市散!装水泥?和预拌混凝土管【理条例
】 (2004年【9月21日邯—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!。表大会常《务委员?会第十?次会议通《过2005年7【月18日河北—。省第十?届人: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第十六次【会,议批准?)
第一章 总 ! 则
第一—条 为?。保护和?。改善环境、节约资】源推进建筑业技术进!步保证建设》工程质量提高社【会效益和综》合经济效《益加快发展散装【水泥和预《拌混凝土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清:。洁生产促进法和【有关法律、法规结合!本市实际制定本条】例
第二条— ,本市行政区域内从】事,水泥:和预拌?。混凝土生《产、经营、》使用和管理活—。动应当遵守本条例】
第三条 市、】县(市)、区人民政!府散装水泥和预【拌混凝?土行政主管部门【分别负责《散装水泥和》。预,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!工作
— 县级以上人【。民政府财政、规划、!工商:、质量技术》监督、环境》保护、交通和公安等!行政主管部门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!好,发展散装水》泥和预?拌混凝土《的有关工作》
散装】。水泥管理机构—负责散装水泥的【日常管理《。。工作
第》四条 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应当】将发展散《装水泥列入国民【经济总体规》划和年度《计划
》 : 水泥的生产、使】用和管理应当—遵循限制袋装、【鼓励散装和》。推,广预:拌,混凝土的《原则
鼓!励使用预拌》砂浆和新技术生产的!。散装水泥
第【二章 ?散装水泥和预—拌混凝?土的生产、使用与】管理
第五条 】新建、?改建或扩建水泥生】产企业?(含生产线下同【)应当按照百分之七!十以上的散》装水:泥发放能力》进,行设计和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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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预拌混】凝土生产企业生产预!拌混凝土应》当,全部使用散装水【泥;: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批!量生产时应》当使用散装水泥
! 《 鼓励其他使用【水泥的建设项目使】用散装水泥》
:第七条 《从事预拌《。混凝土生《产的企业应当取得】国家规定的》相应资质
第【八条 ?在市主城区环—城路外水泥使—用,总量在?三百吨以上》的建筑工程项目散装!水泥使用率不得低】于百分之五十
! 在市主城区】环城路内水泥—使,用总量?在三百吨以》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和!。市主城区内的交通】、能:源、水利《、市政?工,程建设项《目散装水《泥,使用率不得》低于百?。分之:七十
《 在》市主城区环城路【内和市高新技—术产业开发》。区混凝土累》计使用?总量在三百立方米以!上或者一次性使用混!凝土量在《五十立方米以上【。的建设工程应当【。全部使用预》拌,混凝土
第—九,条 使用预拌—混凝土的建》设工程?应当:在招:标或发包《文,件中予以明确—
第十条 有下列!情况:之一的建《设工程由建设—单位在招标前提出书!面申请报经》预拌混凝土的—行政主?管部门批《准,可在施工现场搅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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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一)因?。建设工程特殊—需,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!业无法生产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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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【)因道?路交通?原因运送《预拌混凝土的专用】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!场的;
】 ,(三)?因其它原因确需【。在施:工现场搅拌》混凝:土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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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预拌混凝》土,的行政主《管部:门应当自《收,到书面?申请之日《起五个工作》日内给予《书面:。批复;逾期未批复】的视为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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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水泥】和预:拌混凝?土生产?企业应当按照水【泥和预拌混凝土【生产:的国家标准》和规范?组织生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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散装】水泥和预拌混凝土】生产:、经营、使用单位应!当依:法,分别向散装》水泥和预拌混—凝土:的行政主管部门报】送有关统计》报表散装水》泥和预拌混凝土【生产、经营、—使用单?位应当执行》。国家有关计量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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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预拌】混凝土生《产企业不得拒—绝小批量混凝土【供应;?预拌混凝土结算【价格可以参照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发布】的市场价格
第十!三,条 预拌混》凝土的供应》单,位应当提供质量保证!书施工单位应在建】设单位或工程监理】单位监督《下见证取样制—作预拌混凝土试块并!送具有相《应,资质等级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】构进行检测》混凝土强度应以现】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!。做为评?定依据
》第十四条 鼓励【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!配,置相应的散装水【泥设施?和设备
第十【五条 散装水泥和】预拌混凝土供应单】。位使用的专》用车辆进《。入禁行、《禁停:路段时?车,辆所属单位分—别凭散装水泥管【理机构或预》拌混凝土的行政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】明,到公安机关交通【管理部门办理—专用车辆通行—证公安机关交通【管理部?门应当予以》办,理并为专用车辆通】行提供?便利
第三—章 散装水》泥专:项,资金:征收、使《用和管理
第十】六条 散装水泥【专项:资金(以下简称专项!资金)是经国务院批!准征收的《专,门用于发《展散装?水泥事业的政—府,性基金袋《装水泥生《产企:业,、使用袋《装水泥的建》设单位、预拌—混凝土生产》企,业和水泥制》品,企业应当按》规定缴?纳散:装水泥专项资金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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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专项资金】的征收范《围,。和,标准按照国家—和省有关部门的规】定执行任何部门和机!构不得?擅自改变专项资【金征收对象、范围、!标准或者减免专【项资金
— , :。专,项,资金由散装水—泥管理机构负—责,征收:征收专项资金应当统!一使用省财政—厅印制的政府—。性基金专用票据
】
散—装水:泥管理机构可以委】托其他单位代—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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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七条 散装水泥管!理机构负责对—使用袋装水泥的建】设单位核定》散,装水:泥使用计划并按【规定标?准征:。收专项资金
【第十八条 缴纳【专项资金的工程建】设项目散装》水泥实?际使用率达到规定比!例的建设《单,位,。应当在工《。程竣工之日起—三十日内《凭有关部《门批准的《工,程决算以及购进袋】装水:泥或预拌混凝土【的原始凭证》等,资料经散装水泥【管理机构核》实后报财政部门【办理专项资》金清算?手续
第》。十九条 按规定征】收的专项资金纳入同!级财政?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!库,用,于发展散装水泥和预!拌混凝土事业任【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《截留、挤占、挪【用专项资金
【 县—级散装水泥》管,理机构应将所收【专项资金的百分之】。二十上缴《。市财政部门集—中,用于全市重点散装水!泥,专用设施《、设备的建》设和购置
—。第二十?条 专项资金使【用范围包括
】 (一》)新建、改建或扩建!散,装水泥?、,预,拌,混凝土专《用设:施;
》 (二)—购置和维修散装【水泥、?预拌混凝《。土设备;
! (三)散装—水泥、预拌》混凝土建设项目【贷款贴息;
】 (《四)散装水泥、预拌!混凝土科学》研究、?新技术开发和—推广;
!(五:)发展散装》水泥和预拌混—凝土宣传;》
(六)!代征手续《费;
— (七)》经,财政部门批准的与】发展散装水》泥,和预拌混凝土有关的!其他开支
》
第二十一条 【专项资金用》于,散装水泥、》。预拌混凝《土设施、设》备建设或改造—项目的?按照下列程》。序办理
《
》(一)由使用单位提!出书面申《请及项目建设—可行性?报告;
【 (二)由—散装:水泥管理机构组织专!家组进行审查—、实地考察对项目】可行性进行论证【;
》 ,。 (三)经散装【水泥管?理机:构审核?后报同级《财政部门审》批,纳,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!;
(】四)财政部门根据专!项资金?年度:预算拨?付项目资金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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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二条 专项》资金投入方式
! (一)贷【款,贴息对散装》水泥和预《拌混凝土建设和【改造项目《原则上采取贷款【贴息的支持方—式,贴息资金根据项【目单位?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!贷款额和同期银行】正常贷?款利率计算确定贴】息期:限,一般:不超过三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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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】资金补?助对散装水泥和【预拌混凝《土技术开发创新项】目以及资《金缺口?在一百?万元以下的建设和】改造项?目可给予《适当补助申请无【偿补助?。方式:的散:装水泥和预拌—混凝土建设和改造】项目其自筹资金应】当占项目总》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!上
第二十三条】 散装水泥》管理机构应按照财政!部门:规定编制《。年度专项资》金预、决算并报财】政部门审批》和上: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!备案
】 财政、审计等行】政管理部门应—当加强对专项—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!的监督检查
【第四章 —。法律责任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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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违反!本条:例规定有下列—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主!管部门予以处罚
! (一)预拌!混凝土生产》企,业,使用袋装《水泥的?由散装水泥行—政主管部门予—。以警告责令改正【限期补缴专项资金】并按:照已使?用的袋装《水泥数量每吨处以】三十元罚款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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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)未按照国家!和省规定缴》纳专项?资金的由散装—水泥: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!期,足额缴纳并按日加】收,所欠专项资金万分】之五的滞纳金;逾期!仍不:缴纳的?由散装?水泥行政《。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!处以一万元以下【的罚款?
(三】)对按规定应—当,使,用预拌混凝土—的建设工程在施工】现,场自行搅《拌混凝?土的预拌混》凝土的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—责令其停工限—期改:正,并可按自行搅拌混凝!土的使用《量对责任单位—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!的罚款但罚款总额】不超:过五:万元
》 (《四)预拌混凝土生】。产企业生产》销售质量《不合格的预拌混凝】土由预拌混凝土的】行政主?管部门处以每立方】米二百元的罚款【并限期改正、停产】整顿:
第二十五条 】当事人对行政处【罚决定不《服的可以依法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】向,人民法院《提起行政诉讼
】第二:十六条 专项—资金:征收:。单,位违反?。本条例规《。定截留、挤占、挪】。用、擅自减免—专,项资金的由市财【政部:门依法追缴》对直:接负责的主管人【员和其他直》接责任人员》由其:所在单位或上—级机关给予行政处】分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责任
第!二十七?条,。 专项资金征收单位!。违反本条例规定【擅自扩大征收对象】、范围和《标准或?者未按照规定使用】省财政部门统—一印制的政府性基】金专用票《据的:由市财政部》门责令改正对扩大】征收的专项资金限期!返还;对直接负责】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直接责任人员依【法予以行政处—分
第二十—。八,条, 在散装水》泥和预拌《混凝土管理工作中】工作人?员玩忽职守、滥用职!权、徇私舞弊的依法!予以行?政处分;《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:。事责任
》第五章 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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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:十,九条 本条例所称】散装水泥是指不用】纸袋、复膜》塑编袋、复合袋【等包装物包装通过】专用工具《。进行装运、储—存、使?用的水泥
】 本条例所称预!。拌混凝?土是指由水泥—、,集料、水以及根据】需要掺入的外加剂】、矿物掺和》料等组?。分,按一定?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!、拌:制后出售《的并采?用运输车《在规:定时间内运至使用】地点的?混凝土拌合物
】第三十条 本条【例自200》5年10《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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