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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邯郸《市村镇?规划建设管》理条例
】 :。 (2001年【6月12日邯郸市第!十一届人《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第二十次会—。议通:过2001年9月2!7日河北省第九届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:会,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!2005年6月24!日邯郸市第十—二届人民代表会【常务委员会第十五】次会议修正2006!年3月30日河北省!第十届人民代—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第二》十,次会议批准)
】第一章 总 】则
第《一条 《 ,为,加强村镇规划—建设管理改善村【镇的生产、生—活环境推《。进文明生态村镇【建设加快城镇化【进程促进经济和社】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!律、法?。规,的规定结《合本市?实际制定本条—例
第二》条, 本条》例适用于《本市城市规》划区之外的村—庄、集镇的》规划建设管》理和建制镇的建设】管理
第三—条 村《镇规:划建设管理坚持【统一规划、因—地,制,宜、节约用地—、,保护环境、有利【生产:。、方便生活、—依靠群众、规范【管理和促进发展相结!合,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!、社会效益和环境效!益的统一
】 村镇的》规划建设应当引导企!业向建制《镇,、集:镇集中促进》乡镇工?贸小区发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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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建制镇!。、集镇和有条—件的村庄规》划,区内:进行各项建设应【当实行综合开发【、配套建设》鼓励农民按》规划建设多层住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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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在村镇规【划,建设管理《中应当加强“空心村!”治理、旧村—改,造和较分散》的、生活条件差的】自然村的《迁村并点改善—村民:的生产、生》活环境
第四【条 市人—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主管全市的村镇!规划:建设管?。理工:作
?第五条 》 县:(市)人民》政府建设行》政主:。管部门负责本行政】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!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!责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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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一)贯彻实施有关村!镇规划建设管理【的,法律、?法规和国《家政策;《
《。 (二)指导、监!督村镇规《划,的编:制、调整、变更、】。实施;
【 (三)》负责:对村镇规划区内【建设、设计》、,施工单位和》个体工匠建设活【动的管理;
! :(四)负责村镇房屋!、公共设施、公益事!业建筑工《程标准?。设计和通用设计【的推广实施工作;
!
》(五:)指导、监》督本行政区内—。村镇公共设》施、村容镇》貌、环境卫》生及集镇和村庄房】屋的管理工作;
】
(六)负!责村:镇原有宅基地和村】镇空闲?地之外的住宅规划审!批和乡(镇)村【企业、公共》设施、公《益事业建《设项目的选址—、,定点、规《划审:批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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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【)负责乡(镇)村】企业、公《共设施、公》。益,。事业:和管理权限》内住宅建设项—。目的:工程管?理;
【。 (八)依法—查处:违反村镇规划—建设管?理法律、法》规的行为《。
县(】市)人民政府有关行!政,管理部门应当配合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!好村镇规划》。建设管理工作
【。。
第六条《 乡《(镇:)人民政府负—责,。本行政区域内的【村镇规划建设管【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!
(一)!贯彻:实施村镇规划建【设管理方面的法律、!法规和规章》;,
—(二)组《。织编制、申报和实施!村镇建设规划;【
(三】)负责村镇》居民住宅建设的【选址、定点及在【。原有宅基地》和村镇空《闲,地,上住宅建《设规:划审批;
】 (四)》受委托对乡(镇)村!企业、公共设施和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工!程管理的定》位、验?线和验收工》作,;
(五!)负责对村》镇住宅建设项—目定位和确》定标高并可委托【。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!;
》 (六)负—责村:镇,。公共设施、村容【镇貌、?环,境卫生及集镇和村】庄房屋的管理;【
》 (七)调解—村民之间因》建设引起的纠—纷
第七条— 各级》人民政府应》当把村镇规划建【设管理工《作纳: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!展计划加强村镇【规划:建,设,管理的科《学研究、技术推【广工作
第二章】 ?村镇规划
第八】条, 村镇必须编制!规划没有规划的村镇!不准建设编》制村镇规划应当以】县(市)域》规划、农业区划、土!地利用?总,。体,规划为依据与有关】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!调村:。镇规划包括乡(【镇)域规划、集镇建!设规划和村》庄建:设规划
!乡,(镇)域规划的主】要内容?包括乡(镇)行【。政区域内村镇布点】村镇的位《。置、性质、规模和发!展方向村镇》。规划建设用》地范围村镇基础设】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!和生活服务》设施的配置》
—。集镇建设规划的主】要,内容包括集镇—的,性质和发展》方向人?口,和,建设用地发展规【。模,住宅、?集镇企业、》公,共设施和公》益事业?等各项建设的用【地布局?和功能分区有—关的:技术经济指》标对近期建设项目或!。者重点地段的具体安!排和规?划设计
》。 村庄—。建设规划应当以乡(!镇)域规划为—依据其主《要,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!用地发展规划建【设,用地范?围住宅、公共设施和!公益: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!的布局有关的—技术经济指标
第!九,条 ? 制定村镇规划应】当遵循下列》。程序
】(一)调查乡镇或者!村庄的基《础资:料编:制规划纲要;
! ?(二)发《布公告公示规划方】。案广泛征求意见【;
(】三)由相应的建设行!政主管?部门组织《评,审;
【 (四?)编制规划成果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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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五)报批《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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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1、乡(镇)域【规,划和集镇建设—规划须经乡》级人民代表大—会审查同意由乡(】镇)人民政府—。报县级人民政府【批准并报市》人民:政府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备》案
— 《 2、村《庄建设规划须经【村民会议《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!论,同意乡(镇)—人,民政:府审查同意》后,报县级人民政府批】准
?。第,十条 ? 报请《审批的村《镇规划应当提—交有关资料》包括规划成》。果送:审报告、村镇现【状分析图、规划图】。纸和规?划文本、说明—书,、规划评《。审纪要
第十一】条 县》。(市)人民政府收到!乡镇:人民政府《送,审的规划《文,件后:应当在30日—内组织有关部门和】。专业人员《评审根据评审结【果审批
》第十二条 — 村镇规划批准后】由乡(?。镇)人民政府公布】。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经!乡,(镇)?人,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!代表会议同》意乡(镇)人民政府!可以对村镇规划进】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!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!镇的性质、规模【、发展方向》和总体?布局:重大:。变更的依据本条例】第九条第(五)项】规定:程序办理
第十三!条 《村镇:规划编制经费由乡(!镇):人民:政府在?。本级财政支》出中解决对经—费确有困难的乡(】镇)县(市)人【民政府应《当予:以补助
第三章】 建设管—理
第十四条 ! 居民在村庄—和,集镇规划区》域内建住宅的—按以下程序》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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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建—房,人向村民委》员,会或者集体》经济:组织提出建房—。申请填写申》请表;
【 (二)经村民会!议或者村民》代表会议讨论通【过,报,乡(镇)人民政府审!核由县级人民—政府建设《行政主管《部,门,出具:选址意?见书:
第十《五条 任—何单:位和个人《在村庄和集镇规【划区域?内进行非住宅—建设的?。按以下程序办理
! ? ,(一)建设单—位或:者个人向乡》镇人:。民政府提出建设申】请报:县(市)人民—政府建?设行:政主管部门审核;】
(【二)经县(》市,)人民政府建设行】政,主,管,部,门审查?同意确定建设项【目的具?体地点和用地—范围出具选址意见书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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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,六,条 在》村镇规划区》内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企业、公共设施】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!目建设?单位或者《个人开工前必须经乡!级,人,民政府?。同意向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主管:部门申请办理开【工许可证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或《由其委托《的,乡级人民政府现场定!位、验线
【 县级人民政府!建设行?政主:管部门应当》在收到开工》申请:手续之日起三十日】内予以批复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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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建设单位或者个】人自取得开工许【。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!未开工、又》未办理延期手续的】开工许可《证自:行失效
第十七条!。 有下列情况】之一的?不规划新增建设用地!
《 (?一):没有编制村》镇规:划的或者不符合【村镇规划的;—
—(二)?有空闲地可》。以利用的;
! (三)通—。过改造可以满足用】地要求的《;
(四!)国:家、省、市限制的】重复建设项目或者】扩建项?。目
第十》八条 新建【、扩建、改》建房屋的《单位和个人必—。须严:格,遵守下列规定
】 (一)房屋!基础设计应》当符合规《范要求后建房屋不】得,影响相?邻房屋的安全;【
—(二)房屋高度【应当符合《村镇规划要求不【得随意升《高,或者降低;
!。 (三)屋顶排】水朝向本院的房后】可以不留滴水—地;双向或者多向】。排水的滴水地应【。在本主地《界内不得小于—0.3米《;
(】四)房屋《的挑廊、阳台、楼梯!、台阶以及其它房】。屋凸出部分必—须在本主《使,用地界以内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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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(五:)北正房采光—。应当:满足日照要求—。遮挡房屋《后墙与被遮》挡房屋前墙之—间的最小《水平距离应当不小】于遮挡房屋》北檐口到被》遮挡房屋一层室内】地坪垂?直高度的《1,.,5倍山区特殊地形】。不小于1.2倍【被遮挡?房屋前?墙距被遮挡房屋所】在宅基的北地界【之间距离大于6米】的从被遮挡房屋【所在宅基地界南量】6米处?计算:村镇规划《与本项规定不一【致的从其规划—地形情况特殊—的,由县级人—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确定报市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,。。;,
(六】)房屋后《墙可以开后窗—一层后窗《窗台:距室:内地:面高度一般不得低于!。1.8米村》镇规划?许可:或者双方《同意的除外
第】十九条? , 位于规》划道路红线内的房】屋需:要建设的必须—按规:划退到?道路红线之外;已被!。确定为近期改造建】设的房屋不得原地】扩建:和翻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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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新建、?改建、扩建住房的院!落地坪以高出宅院】。出入处道路面—0.3米为》限特殊地形由县(市!)人:民政:府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确定
第》二十条? , 村(居)民住宅!建设必须《按照先?规,划后建设的要求【进行充分利》用原有宅基》地、:村内空?闲地、荒地和坡【地
第《二十一条 未经!批准不得《擅自占用《土地建住宅》不得少批多占—
第?二十二条 任何!单位和组织不得以】任何形?式代替法定程序【越权审批建》设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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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三条 乡】(镇)?人民政?府对现有不符合规划!用地:进行:调整和因实施规划】。做出的拆除建筑物】、构:。筑物和其他设—施的决定《任何单位和个—人必须服《从
】。。 拆迁补—偿,标准由乡(》镇)人民政府和【。县(市)人》民政府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会—同,有关部门《根据当地实际经【。济条件?和居民?生活条件合理确定报!。县(市?)人民政《府,批准由业主单—位给予补偿或妥善安!。置
第二十四条 ! 在?。村镇:从事设?计、施工的单位必须!在,其资质证书规—定的范围内》进行设计、施工
!第二:十五条 村【镇建设综合开发必】须服从?村镇规划配套进【行,各类:基础设施和生活服】务设施?建设
—。 ?凡进行?村镇建设综合开发】的单位依法取得相】应的开发资质,【并在开发资质规【定的业务《范围内?。进行开发
—第二十六《。条 村》镇房:屋实:行产权登记制—度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,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《加强村镇房》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!保护房屋所有人的】房屋所有权房屋产】权证书由县级—人民政府《颁发
第》二十七?条, , :任何单?位和:。个人应当遵》。守,国家和省《、市有关村镇—房屋:、公共设施、公【共场所?的规定维《护房:屋的使用安全和【公共设施的正常【使用:以,及公共场所》的环境整《治不得?损坏村镇内文物【古迹、古树名—木和:风景名胜、》军事设?施以及铁路》。、,公路:、,。桥梁:、供排水、行洪、】灌溉、?水,文、电力、绿化【、邮政电信》、输油气管道—等,设施
《第二十八《条 《在建制镇《、集镇规划区内【除,居民自建住》宅、中小学》。校和幼儿园、民政福!利,设施外其《他建设项目应当缴】纳公用设施配—套费以及省人民政】府规定的其》它费用收费标—。准依照国《家和:省的规定执》行,专项:用于村镇《。基础配套设施—的,维护和建设》不得挪作他用
】第二十九条》 市、县人民政!府应当从城市维【护建设税和》公用附?加费中提取3%5%!的资金专项用于村】镇规划?建,设
第《四章 ? 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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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在!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!划审:批,程序批准而取—得,建设用地批》。准文件占用土地的】批准文件《无效占用的土—地,由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—土地行?政主:。管部门?。。。责令退回
第【三十一条《 违反本条例规!定未按规《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!违反规划《进行建设严重—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!级,人民政府《建设行政主管—部,门责令停《止建设限期拆—除,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!、构:筑物和其《他设施;影》响村镇规划》尚可采取《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!民,政府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门,责令限期改正—并处以相当于—建筑物、构筑—物和:其他设施工程造价】总额百分《之一:至百分之五的罚【款,
》 村?(居)民未按—规划审批程序批【准或者违反规—划规定建住宅的由】乡,(镇)人民政—。。府依照前款规定予以!处罚
第三十二条!。 , 有?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!行政主管部》门责令停《止设计或者》施工限期改正没收】非法所?得;情节严》重的处违法所得一】倍至五倍的罚款
】
(一)】。未取:得相应的设计资质】证书而承担设—计任:务的;
】 (二)未取—得施工资《质等级证书或—者未按规定》的范围承担》施工任务的;—
(三】)不按有关技术【规定施?工或:。者使用?不符合工程质—量,要求的建筑材—料和建筑《构件的?;
》 (四)未按设】计图纸施工或者擅】自修改设计图纸【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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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取得设计或者【施工资质证书的勘】察设计、施工单位】为无证单位提供资】质证书超过规定的】经营范围承担设计】、施工任务或者【设计、?施工质量不符合【要,求情:节严重的由》原发证机关》吊销设计或者施【工,的资:质证书
第三【十三条 损【坏村:镇的房屋、》公共:设施:的由:乡(镇)以上—人,民政府责令》停止侵害可处以10!00元?以下罚款;造成损】失的予?。以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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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十四《条 违反本条】例第二十三条—第一款规定的责【令限期纠正或者限期!拆除
第三十五条! 当《事人对行《政处罚决定不服【的可以自知》道该行政《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!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!者直接向人》民法院?提起行政诉》讼,。。逾期不申请复议【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!又不履行《处罚决定的作—出处:罚决定的机关可【以申:请人民法院强制执】行
第《三十六条 》 村镇《规,划建设管理人员玩】忽职守滥《。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!所在单位《或者上级《主管部门给予行政】处分;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究刑事【。责任
第》五章 附 【 则
【第三十七条 【。 本条例自》2002《。年8:月1: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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