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
邯郸市村!镇规划建设》管理条例
》
(2!001年6》月1:2日:邯郸:市第十一届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第二十次会》议通:过2:0,01年9月27日河!。北省第九届人民【代表大会《常,务,委员:会第二十三次会议】批准2005年6】月24日邯》郸,市第:十二届人民代—表会常务《委员会第十》五次会议修正2【006年3》月30日河北省第】十届人民代表—大会常?。。务委员会第二十次】会议批准)》
第一章》 总《 则
第一条【 为加》强,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!善村镇?的生:产,。。、生活环境》推进文明生态村镇】建设加快城》镇化进程促》进经:济和社会《。的发展根据有—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!结合本市实际制【定本:条例
第二—条 本条例适】用于本市城市规【。划区之?外的村庄、集镇【的规划建设管—理和建制镇的建设】。管理
第三条 !村,镇,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!一规划、因地—制宜、节《约用地、保护—环境、有利生产【、方便生活、依靠】群众:、规范管理和促进发!展,相结合的原》则实现?。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!和环境效益的统一
!
: ?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!。引导企?业向建制镇、集镇集!中促进乡镇工贸【小区:发展
】在建制镇、集镇和有!条件的村庄规划区】。内进行各项建—设应当实行综—合开发、配套—建设:鼓励农民按规划建设!多,层住宅?
—在村镇规划建—设管理中应当加强】“空心村”治理、】旧村改造和较分散】的、:生活条件差的自【然村的迁村并点【改善村民的生产、】生,。活环境
《
第四条 【市,人民政?府建设行《政主: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村!。镇规划建设》管理:工作
《第五条 —县(市)人民政府】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负责本行政】区域内的村镇规【划建:设管理工作其—主要职?责是
】(一)贯彻实—施有:关村镇规划建—设管:理的法?律、法?规和国家政》策,;
【(二)指导》、监:督村镇规划的编制、!调,整、变更、实施【;
《 , (三)负责对】村镇规?划,区内建?设、设?计、施工单位和个体!工匠建设活动—的,管,理;
(!。四)负?责村镇房屋、公共设!施、公益《事业建筑工》。程标准设《计和:通用设计《的推:。广实施工作;
!。。 (五)—指导、监督本行政】区内:村镇公共设施、村容!镇貌、环境卫生及集!镇和村庄房》屋的管理工》。。作;
【 (六)负责村镇原!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!地之外的《住宅规划审批和乡(!镇)村企业》、公共设施、—公益事业建设—项目的选址》。、定点?、规划?审批:;,
?。 , (七《)负责乡(镇)村企!业、公?共,。设施、公益事业和管!理权:。限内住宅建设项【目的工程《管理;
— (八)—依,法查处违反村—镇规划?。建设:管理:法律、法规》的行为
— 县(》市)人民《政府有关行政—管理部门应当配【合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做《好村镇规划建设管】理工作
第—六条 乡(【镇)人民《政府负责本行—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!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!职责是
】。 (一)贯彻—实施村镇规划建【设管理方面的法律、!法规和规章;—。
—(二)组《织编:。。制、申报和实施村镇!建设规?划;
《。 ?。 (三)负责村镇居!民住宅建设的选【址、定?点及在原有》。宅基:地和村镇空》闲地上住宅》建设规划审批—。;
》 :(四)?受委托对乡(镇)】村企业、公共—设施和公益事—业建:设项目工程》管理的定位、验【线和:验收工?作;
》 (五》)负责对村镇住宅建!设,项,目定位和确》定标高并可委托【村民委员会具—。体实施?;
— (六)《负责村?镇公共设施、村【容镇:貌、环境卫生—及集镇?。和村庄?房屋:的管理?。;
(七!。),调解村民之间因建】设引:起的纠?纷
?。第七条 各级人!民政:。府应当把村镇规【划建设管《理工:作纳入国《民经济?和社会发展计划加】强村镇规划建设【管理的科学研究【、技术推广工作
!第二章 》 村镇规划
—
第八条 村镇!必须编制规划没有】规划的村镇不准建设!。编制村镇《。规划应当以县(市)!域规划、农》业区划、《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!依据与有《关部门的专》业规划相协调村镇】规划包括乡(镇)域!规划:、集:镇建设规《划和:村庄建设规划
! 乡《(镇)域《规划的?主要内容包括—乡(镇?。),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!村,镇的位置、》性质、规模》和发展方《向村镇规划》建设用?地,范围村?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!各,项生产和生活服务】设施的?配,置
《 集镇建设规】。划的主要内容包【括集镇的性质和发展!方向人口和建—设用地发展》规模住宅《、集镇企业》、公共设《施和:公益事业等各—项建设的用》地布:局和功能分》区有关的《技术:经济指标对近期【建设项目《或者重点地段的具】。体安排?和规划设计
】 村庄》建设规划《应当以乡(镇)域规!划为:依据其主要内容【包括人口和建—设用地?。发展规划建设—用地范围住宅、公共!设施和公益事业等】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!有关的技术》经济指?标
第九条 !制定村?镇规划?应当遵循下列—程序
》 (一》),调查:乡镇或者村庄的基】。。础资料编制规—划纲要;
】 (二)发—布公告?公示规?划方案广《。。。泛征求意《见;:
(三)!由相应?的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组织评审;
】
, ? (四)编制—规划成果;
—
(—五):报批程序
!。 ? 1、《乡,(,镇)域规划》和集镇建设规划须】经乡级人民代表【大会审?查同意由乡(—镇)人民政府报县级!人民:政,府批准并报市人【民政府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备案—
: 》 2、村庄【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!议或者村民》代表会议讨论同意】乡(镇)人民—政府审查《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!府批准
第十条 ! 报请审批的【村镇规?划应当提交有关【资料包括规》划,成果送?审报告、村镇现状】分析图、规划图【纸和规划文本、说】明书:、规划评审纪要
!第十:一条: 县(》市):人民:政,府收到乡镇人—。民,政府送审的规—。划文件后《应当在30日—内组织?有,关部门和专业人员】评审:根据评?审结:果审批
第十【二条 村镇规划!批,准后:由乡(镇)人民政】府公布根《。据社会发展需要【经乡(镇《)人民代表》大会或?者村民?代表会议同意乡(镇!)人民政《府可以对村镇规【。划进:行局:部调整并报县—级人民?政府备案涉及—。村镇的?性质、规模、发展】方向:和总体布局重—大变更的依据本条例!。第九:。条第(五)》项规定程序》办理
?
第十三条 — 村镇规》。划,。编制经费由乡(【镇)人民政府在本】级财:政支出中《解,决对经费《确有困难的乡(【镇):县,。(市)人民政府应当!予以补?助
第三章 !建设管理
》
第十四条》。 居民》在村庄和集镇—规划区域内建—住宅:。的按:以下程序办》。理
》 (一《。)建房人向村民委】。员会: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提!出建房申请填—写申请表;
! , (二)经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】。代表:会议讨论通过报乡】(镇)人民政府审核!。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!行政主管《部门出具选址意见】。书
第十五条 】 ,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!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!内进:。行非住宅建设的按】以下程?序办理
】。 (一)建》设单:位或: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!府提出建设申请【报县(?市)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:管部门审核;
】 , : (二)《经县(市)人民【。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审查同意确定!建设项?目的具体地点和【用地范围出具—选址:。意见书
第十【六条 在—村镇规划区内新建、!改建、扩建企—业、公?共,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!设项目建设单位【或,。者个人?。开,。工前必须经》乡级人民政府同意】向县:级,以上人民政》府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申请办理》开工许可证由县【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建设行政《主管部?门或由其委托的乡】级人:民政府?现场定位、验线【。
县【级人民政府》。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在收到—开工:申请:手续之?日起:三十日内予以批复
!
《 建设单位或者【。个人自取得开工许可!证之日?起六个月内未—。开,工,。、又未办理延—期,手,续的:开,工许可证自行失效】
:第十:七条 有下列情!况之:一的不规划新增【建设用地《
《 (一)没有编制!村镇规划的》或者不符合》村,镇规:划的;
!(二)有空》。闲地可以利用的【;
:
, ? (三)通过改造】可以满足用地要【求的;
【。 (四)国家【、省、市限制的【。重,复建设项目或者【扩建项目《
第十八》条 ? 新建、扩建、【改建房屋的》单位和个人必须严】。。格遵守下《列规定
!(一:。)房屋?基,础设计应《当符合规范要求后】建房屋不《得影响相邻房屋的】安全:;
—。 (二)房屋高度】应当符合村镇规划】。要求不得随意升高或!者降低?;,
《 , (:三)屋顶《排水朝向本院—的房后?可以不留滴水—地;双向或》。者,多向排?水的滴水地应—。在本主地界》内不得小于0.3米!;
? ? (四)房屋的挑】廊、:阳台、楼梯》、台阶以及其—它房屋?凸出:部分:必须在本主使用地界!以内;
】 (五)北》正房采光应当—满足日照要》求遮挡房屋后墙【与被遮?挡房屋前墙之间【的最:小水平距离应当【不小于遮挡》房屋北檐口到被遮挡!房,屋一层室《内地坪垂直》高度的1.5倍【山区特殊地形—不小于1.2—倍被遮挡《房屋前墙距被—。遮,挡,。。房屋所在《宅基的北地》界之:间距离大于6—米的从被遮挡房屋】所在宅基《地,界南量6米处计算】。村镇规划《与本项规定不一致】的从其规划地形【情况特殊的,由县级!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确定报市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;
《
? (六)房屋后墙!。可以:开后窗一层后窗窗】台距:室内地面高》度一般不得低于1.!。8米村镇规划许可或!者双方同意》的,除外
第十九条】 位于规—划道路红《线内的房屋》需,要,建,。设的必须《按规:划退到?。道,。路红线之外;已【被确定为近期改造建!设的房屋不得—原地扩建和翻—建,
新建!、改建、《扩建住房的院—落地坪以高出宅院】出,。入处:道路面0.3米【为限特殊地形由县(!。市)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管部《门确:定
:
第二十条 】村(居)民住—宅,建设必?须按照先《规划后建设的要求】进,行充分利用原—有宅基地、》。。村内空闲地、—。。荒地和坡地
第】二十一条 》 未经批准—不得:擅自占?用土地建住宅不【得少批多占
—
第二十二条 【 , 任何单位和组【织不得?以任何形式》代替法定程序越权】审批建设《用,。地
第《二十三条 【乡,(镇)人民政府【对现:有不符?合规划用地》进行调整和》因实:施规划做出的拆除】。建筑:物、构筑物和其他设!施的决定任何—单位和个人必须【服从 》。 ,
拆迁补!偿标准由《乡(镇)《人民政府和县—(,市)人民《政府建设行政—主,管部门会同》有关部?。门根据当地实际经】济条件和居民生活条!件合理确定报—县(市)《人民政府批》准由业主单》位给予?补偿或妥《善安:置
第二十四【条 《在村镇从事设计、施!。。工的单位《必须在其资质证【书规定的《范围内进行设计【、施工
《。
第二十五条 【 村镇建》设综合开发必—须服从村《镇规划配套进行【各类基础设》施和生活服务设施】建设
》 凡进—行,村,镇建设综合开发的】单,位依法取得》相应的?开发资质,并在开发!资质规?定的业务范围内【进行开?。发
第《。二十六条 【村镇房屋《实行产权《登记制度《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》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加强村镇【房,屋产权?。产籍管?理依:法保护?房屋所?有,人的房屋所有权【房屋产权证书由县级!人民政府颁发—
第二十七条【 任何单位和】个,人应当遵守国—家和省、市有—关村镇房屋、公共】设施、公共》场所的规定维—护房屋的《使用安全《和公共设施的—正常使用《以及公?共场所的环》境整治不得损坏【村镇内文物古迹【、古:。树名:木和:风景:名胜、军事设施以】及铁路、公路、桥梁!、供排水、行洪、灌!溉、水文、电力、】绿化、邮政电信、】输油气管道等设【施
:。
第二十八条— , 在建制镇、集镇!规划区内《除居民?自建住宅、中小【学校:和幼儿园、》民政福利设施外其】他建设项目应当缴】纳公用设施配—套费以及省人民【政府规定的其它费用!收费:标准:依照国家《和省的规定执行专项!用于村镇基础—配套设施的维护和】建设不得挪》作他用
》。第,二十九条《 市、县—人民政府《应当从城市维护建设!税和公用附加费中】提取:3%5%的资金专】项用于村镇规划建】。设
:
第四章 》 法律责任
】第三:十条 在村【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!。审批程序批准而取】得建设用地》批,准文件占《用,土地的批准文—件无效占《用的土?地由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土—地行政主《管部门责令退回
】
,第三十一条 违!反本条例规定未【按规划审《批程序批准》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!设严重影响》村镇规划的由县【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责令停止】建设限?期拆除?。。或者没收违》法建筑物、》构筑物?和其他设《。施;影响村镇规【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!的由县级人民—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!以相当?于建筑物、构—。筑物和其他设施【工程:造,价总额?百分:之一至百分之五的】罚款
!村(居)民未—按,规划审批《程,序批准?或者:违,反规:。。划,规定建住宅的由乡】(镇)人《民,政,府依照前款规定予】以处罚
第三十二!条, 有下列—行为之一的由—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》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!工限期改正没收非】法,所得;情节严重的】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!倍的罚款
【 (《一)未取得相应的】设计资质《证,书而承担设》。计任务?的;
《。 :。 (二)未取【得施工资质等—级证书或者未按【规定的范围》承担施工任务的;
!
(三【)不按有关》技术:规定施工或者使用】不符合工程质—量要求?的,建筑:材料和建筑》构,件的;
!。(,四)未按设计—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!改设计图《纸的
?
? 取得设计或【者施:工资质证书》。的勘:察设计?、施工单位为无【证单位提供资—质证书超过规定【的经营范围承担【。设计、施工任务或】者设计、施工质量不!符,。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!。原发证机关》吊销设计或》者,。施,工的资质证书—
:第三十三条》 ?。损坏村?镇的:房屋、公《共设:施的由乡(镇—)以上人《民政: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!以10?00元?以下罚款;造成【损失:的予以赔偿
第三!。。十四条 》 违反本《条,例第二十三条第【一款:规定的责令限期【。纠正:或者限期拆除—
第三《十五条 当事】人,对行政?处罚决定不》服的可以自》知道该?行政行为之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!政复:议申请或《者直接?向人民?法院提起《行政诉讼《逾期不申《请复议也不向人【民法:院起诉又不履—行处罚决定》的作出?处罚:决定的机关可—。。以申请人民》法院:。强制执行
第三】十,六条 ? :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】人员玩忽职守滥【用职权徇私舞弊【由其: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!管部门?给予行政处分;构】。成,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
第五章— 附 — : 则
第三十七条! 本条例—自2:002年《8月1日起》施行
《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