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邯郸市村镇规】划建设管理条例
】
:
, (》2001年6—月12日邯郸市第十!一届人民《。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第二十《次会:议通过2001【年9月27》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!代,表大:会常务委员会第【二十:三次会议批准200!5年6月《24日邯郸市第【十二届人民》代表会?常务:委,员会第十五次会【议修正200—6年3月30日河北!省第十届人》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,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!),
第一章 总! 则
第》一条 ? 为加强村镇规划!建,设管理改善村镇【的生产?、生活环境推—进文明生态》。村镇建?。设加快城《镇化进程促进—经济和社会的发【展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的规定结》。合本:市实际制定》。本条例?
第二条 】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!市规划区《之外的村庄、集镇的!规划建?设管理和《建制镇的建》设管理
第三条 ! 村:镇规:划建设管理》坚持统一规》划、因?地制宜、节约用地】、保:护环境、有利—生产、方便》生活、依靠》群众、规范管理【和促:进发展相结》。合,的原则实现经—。济效益、社会效益】和环境效益的统一】
—村镇的?规,划建设应当引—导企业向建》制镇、集镇集中促进!乡镇:工贸小区《。发展
— 在建制镇、集】。镇,。。。和有条件的村庄【规划区内进行各项】。建设应?当实:行综合开发》、配套建设鼓励农民!按规划建设》多层住宅
【 在村镇规划】建设管理中应当加】强“空心村”治【理、旧村改造和较】分散的、生活条【件差的自然村的【迁村并点改善村民】的生产、《生活环境
》
第四条 市】人民政府建设—行,政主管部门》。主管全市的村—镇,规划建设《管理:工作
第五条 ! 县(市)人民【政府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,负责本行《。政区域内《的村镇规划建设【。管理工作《其主要职责是—
,
? (一)贯—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!建设管理的法律【。、法规和《国家政策;
—
: (二)指导、!监督村镇规划的编制!、调整、变》更、实施;
—
, 《(三)负责对村镇】规,划区内建设、设计】、施工单《位和:个体工匠建设活动】的管理?;
(四!)负责村镇房屋【、公:共设:施、公益事业—建筑工?程标准设计和通【用设计?的推广实施工作;
!
(五)】指导、监督本行政区!内村镇公共设施、村!容镇貌、环境卫【生及:集镇和村庄》房屋的管理工—作;
?
》(六)负责村—镇原有宅基地和【村镇空闲地之外的住!。宅规划审批和乡【(镇)村企业、公】共设施、公益事业建!。。设,项目:的选址、定点、规划!审批;
》 : (七)负责乡】(镇)村企业、【公共设施《、公益事业和管理】权限内住宅建—设项目的《工程管理《;,
(八】)依法查处违反村镇!规划建设管理法律、!。法规的行为
—
县—(市)人《民,政府有?关行政管理》部门应当《配合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做好村》。镇规划?建设管理工作
第!。六条 ? 乡?(镇)人民政—府负:责本行政区域—。。内的村?镇规划建设管理【工,作其主要职责是
! (一)贯】彻实施村镇规划【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!、法规和规章;
】
, 《(二)组织编制、】。申,报和实施村镇—建设:规划:;
》 (三)负责村】镇居民住宅建设的】选址、定点及在【原有宅基《地和村镇空闲—地上住宅建设—规划审批;
【 《(四)受《委托对乡(镇)【村企:业,、公共设施和公【益事业建设项目工程!管理:的定位、验线和验】收工作;
! (五)负责对【村镇住宅建设项目】定位和确定》标高并可委》托村民?委员会具体》实施;
》 (六—)负责村镇公共【设,施,、村:容镇貌、环境卫生】及集镇?和,村,庄,房屋的?管理;
【 (?七)调解村》民之间因建设—引,起的纠?纷
第《七条 ? 各级人民政府应!当把村镇规划建【设管理工作纳入【国民经?济和社会发》展计划加强村—镇规:划,建设管理的科学研】究、技术《推广工作
—。第二章 》 村:镇,规划
第八条 】 村镇必须编制】规划没有规》划的村镇不》准,建设编制村镇—规划应当《以,。县(市)域规—划、农业区》划、土地《利用总体《规划为?依,据与有关部门的【专,。业规划相协调村镇规!划包括乡(镇—)域规划、集镇建】设规划和村庄建设】规划
《 乡》(镇)域规》。划的主要内容—包括乡(《镇)行政区域内【村镇布点《。村镇的位置、性【质、规模和》发,展方向村镇规—划建设用地范围【村镇基础设》施以及其他各项生】产和生?活服务设施的配【置
》 集镇建》设规划的主要内【容包括集镇的—。性,质和发展方向人【口和建设用地发【展规模住宅、集【镇企业、公共—设施和公《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!用地布局和功—能分区有关的—技术经?济指标对近期建设项!目或者重《点地段的具体安排和!规划设计
!。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!以乡(镇)域规划为!依据其主《要内容包括》人口和建设》用地发展规划建【设用地范围住宅、公!共设施?和公益事业等各【项建设?用,地的布?局有关的技术经【济,。指标:
,
第九条 【制定村镇规》划应当遵《循下列?程序
】(一)调查乡镇【。或者村庄的基础资料!编,制,规划纲要;
! (二)发布公】告公示规划方案【广泛:征求意见;》
(三】)由:相应的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组》织,评,审,;
:
, 《。(四)?编制规划《成,果;:
》 (五)报》批,程序
】 1、乡【(镇)域《规划和集镇》建设规划须经乡【级,人民:代表大会《审查同意由乡—(镇)人《民政府报县级—。人民政府《。批,准并报市人民—政府建设《行政主管《部门备案《
》。 2、村庄!建设规划须经—村民:会议: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!论同意乡(镇)人】民政府?审查同意后》报县级人民政府【批准
第十条 ! 报请审批的—村镇规?划应当提交有—关资料包括规划成】果送审报告》、,村镇现?状分析图、》规划图纸和规—划文:本、说明书、规【划评审纪要》
第十一条— 县(市—),人民政府收到乡镇人!。民政:府送审的规划文件】后应当在30日【内组织有关部门【。。。和专业人员评审根】据,评,审结:果审批
第十【二条 ? 村镇规划批准后!由乡(镇)人民政】府公布根据社会发】展需要经乡》(镇)人民代表大会!或者村民代表—会议同意乡(镇)】人,民政府可以对—村镇规划《。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!级人民政府备案【涉及:村镇的?性质、规《模、发展方向和总体!布局重大变》。。更的依据本条例【。第九条第(五—。),项规定程序》办理
?
第十三条》 村镇规划编制!经费由?乡(镇)人民政府在!本,级财政支出中解【决对经?费确有?困难的乡(镇)县】(市)人民政—府,应当予以补助—
第三章》。 建设管理
!第十四条 — 居民?在村庄和集镇—规划区域内建住宅】的按以?下程序办理
【 (一)【建房人向《村民:委员会或者》集体:经济组织提出建【房申请填写》申请表;
】 :(二)经村民会议】或者村?民代表会《议讨论?通过:报,乡(:镇)人民政》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!府,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出具选址】意见书
《
第十五条 】任何单位和个人【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!域内进行非》住宅建设的按以下程!序办理
】 (一)《建设:单位或?者个人?向乡:镇人民政府》提出建设申请报县】(市)人民》政,府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审核;!。
(【二)经县《(市)人民》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审查同意【确定:建设:项目的具体地点和】用地范围出具选【址意见?书
第十六条 】 在村镇规划【区内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企业、公共】设施和公益事业等】建设:项目建设单位—或者个人《开工前必须经—乡级人民政府—同意向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。门申请办《。理开:工许可证由县级【以上人民《政府建设行政—主,管部:。。门或由其委托的【乡级人?民政府现场定位、】。。验线
— 县?级,人,。民政府建《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在收》到开工?申请手续之日—起三十日内》予以批复
! 建设单位或者【个人自取得开—工许:可证: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!。工、又未办》理延期?手续的开工许可【。证自行失《效
?。第十:七条 有—下列情况之一—的不规划新增—建,设用地
》 《(一)没有编—制村镇?。规划:的或者不符合—村镇规划的;—
? (二)—有空闲地可以利用】的;
《 (三)通】。过改造可以满足用地!要求的;
【 ?(四)国家》、省、市限制的【重复建设项目或【者扩建项目
【第十八?条 ? 新建、扩建—、改建?房屋的单位和—个人必须严格遵守】下列规定
【。 (一)房【屋基础设计应当【符合规范要求后建房!屋不得影响相邻房屋!的安:全,;,
? ?(二)房屋高—度应当符合村镇规划!要求不得随意—升高或?者降低;
【 (三)屋顶排!水朝向本《院的:房,后可以不《留滴水?地;双?向或者多向排水的滴!水,地应在本主地界内】不得小于0.3米】;
? : , (四)房屋的挑廊!。、阳台?、楼梯?、台阶以及其它房】屋凸出部分》必须在本主》使用地界以内;
】
(五)】北正房采光》应当满足日照—要求遮挡房屋后墙】与被遮挡房屋前墙】之间的?。最小水平距离应当】不小于遮挡房屋【北,檐口到?被遮挡房屋一—层室内?地,。坪垂直高《度的1.《5倍山?区特殊地形不—小于1.2倍被遮】挡房屋前墙距—被,。遮挡房屋所在宅基】的北地界之间距离大!。于6米的《从被:遮挡:房屋所在宅基—地界南量6米处【计算村镇规划与【本,项,规定不一致的—从其规划地形情【况特殊的《,由县级人》民政府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!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备案:。;
【。(六)房屋》后墙可以开后窗【一层后窗窗台距【。室内地面高度一般】不得低于1.8米村!镇规划许《可或者双方同意的除!外
第十九条【 : 位于规划道路【红线内的《房屋需要建设的必】须按规划退到道路】红线之外;已被确】定为近期改造建设的!房屋不得原地扩【建和翻建
》
, ? 新建、》改建、扩《建住:房的院落地》坪以高?。出宅院出入处道路】面0.3米为限特】殊地形由县(市【)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?。门确定?
第二十条 】 村(?居):民住宅建设必—须按:照先规?划后建设的要—求进:行充分利用原有宅】基地、?村内空闲地、荒地】和坡地
第二十一!条 : 未经批准—不得擅自占用—土地建住宅不得【少批多占
第二十!二,条 任何—单位和组织不得以】任何形?式代替法《定,程序越权审》批,建设用地
第【二十三条 乡】。(镇)人民政—府对:现有不符合规划【用地进行调整和因】实施规划做出—的,。拆除建筑物》、构筑物和》其他设?施的决定《任何:单位和个人》必,须服从 【。
? 拆迁补—。偿标准由《乡(:镇,)人民政府和县【(市)人民政府【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,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!地实际?经济:条件和居民生活【条件合理确》定报县(市》)人民政府》批准由业主单—位给予补偿或—妥善安置
—第二十四条 —。 :。在村镇从事》设,计,、施工的单位—必须在其资质证【书规定的《范围内?进行:设计、施工
—。
,第二十五条》 村镇建—设综合开《发必须服从村镇规】划配套进《行各类基《。。础设施和生》活服:务设施建设
—
: 凡进行村】镇建设综合开发【的单位依法取得相应!的开发资质,—并在开发资质规定的!业务范围《。内进行开《发
:
第二?十六条 村镇房!屋实行产权登记制】。。。。度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加强村镇房—屋产:权产籍管理》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!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产!。权证书由县级人【民,政府:颁发
第》。二十七条 【任何单位和个人应】当遵守国家和省、市!有关村镇房屋、公】共设:施、公共场所的规】定维护房屋的使【用安全和公共设【施的正常《使用以及公共场【所的环境整治—不得损坏村》镇内文物古迹、古树!名,木和风景名胜—、军事设施以—及铁路、公路、【桥梁、供《排水、?行洪、灌溉、水文、!电力、绿化、邮【政电信、输油气【管道等设《施
第二十八条 !。 :在建制镇、集镇规】。划区内除居民—自,建住宅?、中小学校和幼儿】园、民政福利设施】外其:他建设项目应—当,缴纳公用设施配套】费以:及省人民政府规【定的:其它:费用收费标》准依照?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!。专项用于村镇基【础配套设施的—维护和建设不得挪】作他:用
第《二十九条 市、!县人民政府应—当从城市维护建设】税和公用附加—费中:提取3%5%的资金!专项用?于村镇规划建设
!第四章 法律】责任
第三十条 !。 在村镇规划【区,内未:按规划审《批程序批准而取【得建设用地批—准文件占用土—地的批准《文件无效占》用的土地由县级【以上人民政》府土地行政主管【部,门责令退回
【第,三十一?条 违》反本条例规定未按】规划审?批程序批准或—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!严重影响村镇规【划的:由,县级人民政府—。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!止建设限期拆除【或者没收违法建【筑物、构筑物和其他!设施;?影响村镇规划尚【可,采取改正《措施的由《。县级人民《政府: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限期?改正并处以相当【于建筑物、构—筑物和其《他设施工程造价总额!百分之一至百—分之五的罚款
】。 村—(居)民未按规划】审,批程序批准》或者违?。。反规划规定建住宅的!由,乡(镇)人民政府】依照前款规定予【以处罚?
第三十二—条 有下列【行为之一的由县【级人民政府建设行】政主:。。管部:门责令停止设计【或者:。施工限期改》正没:收非法所得;—情节严重的处—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!的罚款
》 (一)【未取得相应的设【计资质?证书而承《担设计任务的;
!。 (二)未】取得施工资质等级】证书或者未按规定】的范围?。承担施工《任务的;
》
(三)不!按有关技术规—定施工或者》使用不符合工—程质量?要求的建筑材—料和建筑构件的;
!
(四)】未,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!擅自修改设计—图纸的
— ?取得设?计或者施工资质证】书的勘察设》计、:施工单位为无证【单位提供《。资质证?书超过?。规定的?经营范围承担设计、!施工任务或者设【计、施工质量—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!。的由原?发证机关吊销—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!证书
第三十【三,条 ? 损坏?。村镇的房屋》、公共?。设施的由乡(镇)以!上人民政府责—令停止侵害》可处以1000元】以下罚款;造成【损失的予以赔偿
】
第三十四条— 违反本条【。例第:二十三条第一—款规定的责令—限期纠正或》者限期拆《除,
第三十五—条 当》事,人对行政处罚决【定不服的可》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!。之日起六十日内提】出行政复议申请或】者直:接向人民法院—提起行政诉讼逾期】不,。申请复议也》不向人民《法院起诉又不—履行处?罚决定的《。作出处罚决定的【机关可以申请人【民法:院强制执行》
,
,第三十六条 村!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!玩忽职守滥用职【权徇私舞弊由其【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!管部门?给予行?。政处分;构成—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
第五】章 附 】 则
第三十】。七条 本条例自!2002年8月1】日起施行
【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