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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》 》邯,郸市村镇规划—建设管理条例 ! ,    (》2,0,01:年,6月12《日,邯,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!。表大:。。会常:务委员会《第二十次会》。。议通过200—1年9月27日河】北省第九届人—民代表大《会常务?委员会第二十三次】会议批准《2005年6月24!日邯郸?。市,第十二届人民代【表会常务委员会第】十五次会议》修正2006年【3月30日河北省第!十届人民代》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第二十次会议—批准)? 第一章》  总 则 【 第一条  为加!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!改善村镇的》。生产、生活环—境推进文明》生态村?镇建设加快城镇化进!程促进经济和—。社会的发展》根,。据,有关法律《。、法规的规定结合】本市实?际制定本条例 】第,。二,条  本条例适用!于,本市:城市规划区之外【的村庄?。、集镇的规划—建设管理和建—制镇的建设管理 】 第三条  村【镇规划建设》管理坚持统一规划】、因地制宜、节约】用地、保护环境【、有利生产、方便生!活、:依,靠群众、规范管理】和促进发展》相结合的《原则实现《经,济效:益、社会效益—和环境效《益的统一 》     》村镇的规《划建设应当引导企业!向建:制镇、集《镇集中?促进乡镇工贸—小区发展   】。  在?建制镇、集镇和有】条件的村庄规划区】内进:行各项?建设:应当实行综合开发、!配,套建设鼓励农民按】规划建设多层—住,宅 :     在村【。镇规划建设管—理,。中应当加强》“空心村”治—理、旧村改造—和较分散的、生活】条件差的自然村的】迁村并点改》善村:民的生产、生活【环境 第》四条:  市人民政【府建设行政》主管:部,门,。主管全市的村镇【规划建设管》理工作 《 第:五条  》县(:市,)人民政《。府建设行《。政主管?部门:负责本行政区域【内的村?镇规划?建,设管理?工作其主要职责【。是, ,    《 (:一)贯彻实施—有关村镇规》划建设管理的法律】。、法:规和国家政》策;  》   (《二)指导、监督村镇!规,。划的编制、》调整:、变更、实施; 】     》(三)?负责对村《镇规:划区内建设、设【计、施工《单位和个《体工匠建设活动的管!理; 《    (四)【负责村镇房屋、公】共设施?、公益事《业建筑工程标准设】计和通用《设,计的推广实施工作;!    》。 ,(五)指导、—监督本行政区内村镇!公共设施《。、,村容镇貌《、环境卫生及集镇】和村庄房屋的—管理工作《;,     (【六)负责村镇原有】。宅基:地和村镇空闲地之】外的住?宅规划审批和—乡(镇)村企业、】公共设?。施、公益事业建【设项目的选址—。。、定:点、规划审批; 】 ,    (七—。)负责乡(镇)村】企,业、公共设》施、公益《。事,业和管理权》限内住宅建设项目的!工程管?理,; ?    (》八)依法查处违反】村镇规划《建设管?。理法律、法规的行为! : ,。。   县《(,市,。)人民政《。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!应当配合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做好:村镇规?划建:设管理工作》 第六条》  乡(镇)人民!政,府负责?。本,行政:区域内的《村镇:规划建设管理工【。作其主要职》责是     】(,一)贯彻实施村【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!的法:律、法规和》规章;     !(二)组织编—。制、申?。报和实施《村镇建设《规划;  — ,  (三)负—责村镇居《民住宅建设》的选址、定点及在】。原有宅?基地和?村镇空闲地上住宅】建设规划《审批;     !(四)受委》托对:。乡(镇)村企业【、公共设施》和公:益事业建《。设项目工程》管理的定位》、验线和验收工作】;,    》 (五)负》责对村镇住宅—建设项?目定位和确定—标高并可委》托村:民委员会具体实施】;     【(六)负责村镇公共!设施、村《容镇貌、环境卫生及!集镇和村庄房—屋的管理;   !  (七)调—解村民之间因建设引!。起,的纠纷 》第七:条 : 各级人民政府应!当把村镇规划—建设管?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!和社会发展计划加】强村镇规《划,建设管理的科—学研究?、技术推广工作 !第,二章 ? 村镇《规划 第八条  !。 ,村镇必须编制—规划没有规划—的村镇不准建设【编制村镇规划—应当以县(》市,)域规划、农—业区划、土地利用】。。总体规划为》依据与有关》部门的专《。业规划?相协调村镇规划包括!乡(镇)域》规划、集镇建设规】划和村庄建》设规划    】 乡(?镇)域?规划的主要内容【。包,括乡:(镇)?。行政区?域内村镇布点—村,镇的位置、性质、规!模和发展方向—村镇规划建设用【地范围?村镇基础设》施以及其他各项生】产和生活服务—设施的配置 —     集镇建】。设规划的主》要内容包括集镇的】性质和发展方向【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!规模住宅、》集,镇企业?、公共设施》和,公益事业等各项【建设的用地》布局和功《能,分区有关的技术经】济指标?对近期建设项目或者!重点地段的具体【安排和规划》设计 ?     村庄建】设规划应当》以乡(镇)》域规划为《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!人口和建设》用地发展规划建设用!地范围住宅、公【共设施和公益事【业等各项建设用地】的,布局有关的技术经济!指标: 第九条 — 制定村镇规【划应当遵循下列程】序   》  (一)调查乡镇!。或者村庄的》。。基础资料《编,制规划纲要; 】    (二—)发布公《告公示规《划方案广泛征求意见!。;   》。。  (?。三)由相应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组织评审《;     (】四)编?制规划成果》;  《   (五)—报批程序  【。       1】、乡(?镇)域规划和集【镇建设规《。划须经乡级人民【。代表大会审查—同意由乡(镇)人民!政府报?县级人民政府批【。准并报?市人民政府建—设行政?。主管部门备》案      】   2、村—庄建:。设规划须经村民会】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!讨论同意乡(—镇):人民政府审查同意】。。后报县级人民政【。府批准 第—十条  《 报请审批的—村,镇规划应当提交有关!资料:包括规划成果—送审报告、村镇现状!分析图、规划图纸和!规划:文本、说明》书、规划《评,审纪要 第十一条!  : 县(市《)人民政府》收到乡镇人民政【府送审的规》划文:。件后应当在3—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!和专业人员》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审!。批 第《十,二条: , 村镇规划批【准后由乡(镇)人民!政府公布根据社会】发展需要经乡(镇)!人民代表大会—或者:村民代?表会:议同意乡(镇)【。人民政?府可以对村》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!并报县级《人民政府备案涉【及村镇的性》质、规模、发—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!大变更的《依据本条例第九【条第:(五)?项规定程序》办理 《第十三条  村镇!。规划编制经》费,由,乡(镇)人民政府】在本级财政支出【中解决对经》费确有困难的乡【(镇)县(市)【人民政府应》当予以补助 — 第三章 》 , 建设?管理 第十四条 !。 居?。民在村庄《和集镇规划区域内】建住宅的《按以下程序办—理  《   (一)建【房人向?村民委?员会或者集》体经济组织提—出建房申《请填写申请表; !    《(二)经《村民会?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!讨论通过报乡—(镇)人民政府【审核:由,县级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:主管部门出具选址】意见书 第十【五条:  任何单位和个!人,。在村庄和《集镇规划区域—内进行非《住宅建设的按以【下程序办理   !  :。(一)建设单—位或者个人》向乡镇?。人民政?府提出建设申请【报县(市《)人: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审?核;    【 ,(,二,)经:县(市)人民—政府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查:同意:确,。定建设项目的—具体地点《和用地范《围出具选址意—见书 ? 第十六条  在!村镇规划区内新建、!改建:、扩建企业、公【。共,设施和?公益事业等建设【项目建?设单位?或者个人开工—前必须经乡级人民】政府同?意向县?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】设行政主《管部门申《请办理开工许可证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或由: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!府现:场定位、验线 】    县级—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在收到】开工申请手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】予以批复   】  建设单》位或者个人自—取得开工《许可证之日》起六个?月内未开工、—又未办理延期—手续的开工许—可证自行失效 第!十七条  有下】列情况之《一的不规划新增建】设用地?    》。 (一)没有编制】村镇规划的或者不】符,合,村镇:。规划的; —    (二)【有空闲地可》以利用的; —     (三)通!过改造可以满足用地!要求的;   】  (?四,)国家、省》、市:限制的重复》建设项目《。或,者扩建项目 第十!八条  新建、】扩建、改建房屋【的单:位和个人必须严格】遵守下列规定 【     (一)房!屋,基础设计《应当符?合规范要求后—建房屋不得影—响相邻房屋的安全】;     【(,二)房屋高度应【当符合?村镇规划要求—不得随意升高或者】降低;     !(三)屋顶排水朝向!本院的房后可以不】留滴水地;双向或】者多向?排水的滴水地—应在本主地界内【不得小?于0.3米; 【  : ,  (?四)房屋的挑廊、】阳台、楼《梯、台阶以及其它房!屋凸出部分必须在本!。主使用?地界以内;   !  (?五):北正房采光应当【满足日照要求—遮,挡房屋?后墙与?被遮挡?。房屋前墙之》。间的最小水平距离】应当不小于遮挡房】屋北檐口到被遮挡】房屋一层室内—地,坪垂:。直高度的1.5倍山!区特殊地《形不小于1》.,2倍被遮《挡,房屋前墙距被遮挡】房屋:。所在宅基的北地【界之:间距离大于6米的从!被遮挡房屋所在宅】。基地界?南量6米《处计算?村镇规划与》本,项规:定不一致的从其【规划地形情》。况特殊?的,由县级人—民政府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确定—报市建设《行政主?管部门备案》; :   ?  (六)房屋【后墙可以开后窗一层!后,窗窗台距室内地面高!度一般不《得低:于1.8米村镇规】划许可或者》双方同意的除外 】 第十九条  】位于规?划道路红线》。内,的房屋需要建设【的必须按规划退到道!路红线之《外;已被《确定为近期》。改造建设的房屋不得!原地扩建和翻建 !  :   ?新建、?改,建、扩建《住房的院落地坪【以高出宅《院出入?处道路面0.3米】为限特殊《地形由县(》市)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:主管部门确定 第!二十条  村(居!)民住?宅建设必须按照先规!。划后建设的要求【进行充分利》用原有宅《基地、村内空闲地】、荒:地和坡地《 :第二十一条》  未经批准不得!擅自占用土地—。建住宅不得少批多占!。 , 第二十《二条  任何【单位和组织不—得以任何形式代【替法定程序》越权:审批建设用地 】。第,二十三条《。  乡(镇)人】。民政:府对现有不符合规划!用地进行调整和因】。。实施规划《做出的拆《除建筑?物、构?筑物和其《他设施的《决,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!须服从     】     拆迁补偿!标准由乡(镇)【人民政府和县(【市)人?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会同《有关部?门根据当《地实际经《济条件?和居:民生活条件合理【确定报县(市)【人民:政府批准由业—主单位给《予补偿或妥善安置 ! 第二十四条  】 在村镇《从事设?。计、施工的》单,位必须在其资—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!进行设计、》施工 第》二十五条  【。村镇:建,设综合开发》必须服从村镇—规划配套《进行各类基础设施】和生活?服务设?施,建,设 ?     凡—进行村镇建设综合】开发的单《位依法取《得相应的开发资【质,:并在开发资质规【定的:业务范围内进—行开发 第二十】六条  》村镇房屋实》行产权登记制度【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应当加强村》镇,房屋产?权产籍?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!有人的房屋所—有权房?屋,产,权证书由县级—人,民政:府颁发? 第?二,十七条  任【何单位和个人应【。当遵守国家和省【、市:。有关村镇房屋、【公共设施、公共场】所的规定维护—房屋的使用安全和】公共设?。施,的正常使用以及【公共场所的》环境整治不得损坏】村,镇内文物古迹—、古树名《木和风景名胜、军】事,设施以及铁路、公】路、桥梁、供排【水、行洪《。、灌溉、《水文、?电力、?绿,化,、邮政电《信、输油气管道等】设施 ? 第二十八条 【 在建制镇、集】镇规划区内除居民】自建住宅、中—小学校和幼儿园、】民政福利设施—外其:他建设项目应当缴】纳公:用设施配套费—以及省人民》政府规定的》其它费用收》费,标准依照《国家和省的》规定执行专项用【。于村镇基础配—套设施的维护和建】设不得挪《作他用 第二十九!条  市、县人民!。政府应当从城—市维护建设税—和公用附加费中【提取3%5%的【资金专?项用于村镇规划【建设 第》四章 ? 法律责》任 第三十—条  《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!规划审批程序批【准而:取得:。建设: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!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!用的:土地:由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土地行政》主管部?门责令退回 第】三十一条  【违反本?条,例规定未按规划审】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!规划进行建设严重】影响村镇规划的【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!者,没收违法建筑物、】构筑物和其》他设施;《影响村镇《。规,。划尚可采取改正措】施的由县级人—民政府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限期改正并》处以相当于建筑【物、构筑物》和其他设施工—程造价总额》。百分之一至百—分之五的罚款 】     村(居】),民未按规《划审批程序批准或】者违反规划规—定建住宅《的由乡(《镇)人民政》府依照前款规—定予以处罚 第】三十二条  【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由县级?人,民,政府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责》令停止设计》或,。者施工限期改正【没收非法所得;【情节严重的处—违法所?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!     (【一)未?取得:相应:的设计?资质证书而承担【设计:。。。任务的;《     —(二)未取得施【。工资质等级证—书或者未按规—定的范围《。承担施工任务的; !     》(三)不按有关技术!规定:施工或者使用—不符合工《。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!料和建筑构》件的; 》    (四)【。未按设计《图纸施工或者擅自】修改设计图》纸的    【 取得设计或—。者施工?资质证?书的勘察《设计、施工单位为无!证单位提供资质【证书超过规定的经】营范:。围承担设计、—。施工任务或者设【计、施工《质量不符《合要求情《节严重?的由原发证机—关吊销设计或—者施工的资质证【书 第三十三条 ! 损坏村》镇的房屋、公共【设施的由乡(镇【)以:上人民政《府责:令停止侵害可—处以:1000元以下罚款!;造成损失的—予以赔偿 —。。第三十?四条  》违反:。本条例第二》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!责令限期纠正或【。者限期拆除 第三!十五条  》 当事人对行政【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!自,。。知道该?行政行为之日—起六十日内提出【行,政复议申请或者【直接向人民法院【提,起行政?诉讼逾期不》申,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!院起诉又不履行【处,罚决定的作》出处:罚决定的《。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!院强制执行 【第,三十六条  村】镇,规划建?设,管理人员玩忽—。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!弊由其所在》单,。位或:者上级?主管:部门给予行》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 第】五章  《 附:   ? :则 : 第三十七条 【 本条例自20】02年8月》1日:起施行 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