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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邯郸市村镇规划建!设管理?。条例 —    (2001!年6月12日—邯郸市?第,十,一届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?委员会?第二十次会》议,通过2001—年9月27日河北省!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员会第二十】三次:会议批准2》005年6月24】日邯:郸市第十二届人民】代,表会常?务委员会《第十五次会议修【正200《6年3月30—日,。河北省第十》届人:。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第二十次【会,议,。批准) 《。 第一章  — 总 则《 第一《条  ? ,为加强村《镇规划建设管理【改善村镇的生产、生!活环境推《进文:明生态?村镇建设加快城【镇化进程促进—。经,济,和社会的发》展根据有关》法律:、法规的规定—结合本市实际—制定本条例》 第二条》  ?本条例适用于本市】城市:规,划区之外的村庄、】集镇:的规划建设管理和】建制镇的建设管理】 第三条  村】镇规划建设管理【坚持统一规》划、:因地制宜、节约用】地、保护《环境、有利生产、】方,。便生活、依靠群众、!规范管理和》促进: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实!现经济效益、—社会效益和环境【效益的统一 —     村镇的规!划建设应当引—导企业向建》制镇、集镇集—中促进乡镇》工贸小区发展 】    在建制镇】、集镇?和,有条件的村庄规划】区,内进行各《项建设应当实行综】合开:发、配套建设鼓励】农民按规划建设【多层住宅 》   ?  在村镇》。。规划建设管理中【应当:加强“空心村”【治理、旧村改造【和较分散《的,、生活条件差—的,自然:村的迁村并点—改善村民的生—产,、生活环境》 :第四:条  市人—民,政府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!全市的村镇规划建】设,管,理工作 第五条 ! 县?(市)?人民: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,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的村镇规—划建设管理》工,作其主要职责是【     —(,一)贯?彻实施有关村镇规】划建设管理的法律、!法,规和国家政策—; :  :   (二)指导】、监:督村镇规《划的编?制、:。调整、变更》。、实施;《。     —(,三)负责对村镇规划!区内建设、设—计、施?工单位和《个体工?匠,建设活?动的管理;》  ?   (四》),负责村镇房》屋、公?共设施、公益事业建!。筑工程标准设计和通!用设计的推广实【施工:作;: :    (五—)指导、监督本行】政区:内村镇公共设—施、村容镇貌、环】。境卫生及集镇和村庄!房屋的管理工作;】    》 (六)负责村【镇原:有宅基地《和村镇空《闲地之外的住—宅规划审批和—乡(镇)《村企业、公共设施、!公益事业《建设项目的》选址、定点、规划审!批; ?     (—七)负责乡(镇)】村企:业,、公共设施、公益事!业和管理权限内住宅!建设项?目的工程管理; !    (八—)依法?查,处违反村镇规划建】设管理?法律、法《。规的行为《     —县(市)人》民政府?有,关行政管理》。部门应当配合—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做—。好村镇规划建设【管理工?作 第六》条  乡(镇)人!民政:府负责本行政—区域: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!。。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!    》 (一)贯彻实施】。村镇规划建设—管理方面的法律、】法规和规章; 】   ?。 (二)组织—编,制,、申报和实施—。村镇:建设规划;  】  : (三)负责村【镇居民住宅建设的】选址、定点及—在原: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!地上住宅《建设规划审批; ! ,   (四)受委托!对乡(镇《)村企业、公—。共设施和公》益事业建设项—目工程管《理的定位《。、验线和《验,收工作;  【  : (五)负》责对村镇住宅建【设,项目:定位:。和确定标高并可委】托村民委员会—具体实施; 【    《(六)负责村—镇公共设《施、村?容镇貌、《环,境卫生?及集镇和村庄房【。。屋的管理;   !  (七)调解村民!之间因建设引—起的纠?纷 : 第七?条  《。各级人民政府应【当把村镇规划建【设管理工作》纳入国民经济—和,社,会发展计划加强村镇!规划:建,设管理的《科学研究、技术推广!工作 第二—章  《。村镇规划 》 第:八条   村镇必须!编制规划没有规划的!村镇不准建设—编制:村,镇规划?。应当:以县(?。市)域规划、农业】区划、?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】为依据?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!划相协调村镇规划包!括乡(镇)域规【划、集镇建设规划和!村,庄建设规划   ! , 乡(镇)域规【划的主要内》容包:括乡(?镇):。行政区域内村镇布】点村镇的位置、性】质、规?模和发展方向—村镇规划建设用地】范围村镇《基础设?施以及其《他各:项生产和生活服【务设:施的配置   】  集?镇建设规划的—主要:内容包?括,集镇的?性质和发展方—向人口?和建设用地发展【规模住宅、》。集镇企业、公共设】施和公益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】用地布局和》功,能分:区有关的《技术经?济指标对近期建设】项目或者重点地段的!具体安?排和:规划设计《     村庄建!设规划?应当以乡(镇)域规!划为依据其主要内】容包括人口》和建设用地发展规划!建设用地范围—住,宅、公共设》施,和公益事业等各项】建设用?地的布局有关的技】术经济指《标 ?第九条  制定村!镇规划应当遵—循下列程序  】  : (:一)调查乡镇或【者村庄的基》础,。资料编制规划纲要】; : ,    (二)【发布公?告公示规《划方案广泛征求意】。见; ?     (三)】由相应?的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组?织评审;  【   (四)编制】规划成果;  】   (五)报批程!序       !  1?、乡(?。镇):域规:划和集镇建设规【划,须经乡级《人,民,。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!乡(镇)人民—政府报县《级人: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!。民政: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备案   】      2【。、村:庄建设规划须经【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!。表,会议讨论同》意乡(镇)》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!。报县级?人民政?府批准 第十条】 , 报请审批的村】镇规划应当提交有关!资料包括规》。划成果送《审报告、村镇—现状分析图、规划图!纸和规?划文本、说明书【、规划评审纪要 !第十一条《 , 县(市)人民】政府收到乡》镇人民政《府送审的规划文【件后应当在3—0,。日,内组:。织有:关部门?和,专业人员评审—根据评审结》果审批 第十二】条 :。 村镇规划批【准后由乡(》镇)人民政府公布】根据社?会发展?需要经乡(镇)人民!代表大会《或,者村:民,代表会议同意乡(】镇)人民政府可【以对村镇规》划进行局部调整【并报县级人》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!的性质?。、,规,模、发展《方,向和总?体布局重大变更【的依据本条例第九】条第(五)项规定】程序办理 —第十:三条  村镇规】划编制经费由乡(】镇,。。)人民政府在—本级:财政支出中解决对】经费确?有困难的乡》(,镇)县(《市):人民政府《应当予以补助 】第三章  建设】管理 ? 第十四条》  居《民在村庄和》集镇规划区域内建】住宅:的按以?下程序办《理     【。(一)建房人—向村民委员》会或:。者集体经《济组织提《出建:房申:请填写?申请表;《。     (【二)经村民会—议或者村民代表会】议讨论通过》报乡(镇)人—民政府审核》由县级人民政府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出具选址意见—书 第十五条 】 任何单位和个人!在村:庄和集镇规》划区域?内进行?非住宅?建,设的按以《下程序办理》   《  (一)建设【单位: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!。政府提出建设—申请报县(市—)人:。民政府建设行—政主:。。管部门审《核;     】(二)经县》(市)人民政府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,审查同意确定—建设项目的》具体地点和》用,地,范围出具选址—意见书? 第十六条 【 在村镇规划【。区,。内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企业、公共设【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!项目建?设单位或《者个人开工前必【须经乡级人民政府】同意向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申?请办理开工许—可,证由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!委托的乡级人民政】府现场定位、—验线     】县级人民政》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,门应:当在收到开工申请】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!予,以,批复    【 建设?单位或?者个人自取得开工许!可证之日起》。六个月内未》开,工、:又未:办理延期《手续的开工》。许,可证自行失效 】第,十,七条 ? 有下列情况之】一的不规《划新增建设用—地 ?    (一)【没有编制《。村镇规划的或者不】符合村镇《规划的;《     (二)!有空闲地可》以利用的;   !。  :(三)?通过改造可以满足用!地要求的《;   》。  (四)国家、】省、市限制的—重复建设项目—或者:扩建项目 》 第十八条 — 新?建,、扩建、改建房【屋的单位《和个人必须严格遵】守下列规定   !。  (一)》房,屋基础设计应—当符合规《范要求后《建房屋不得》影响相邻房屋的安】全;     (!二)房屋高度—应当符合村》镇,规,划要求不得随—意升高?或者降低《; :     (三【),屋顶排?水朝向本院的—房,后可以不《留,滴水地;双向或者】多向排水《的滴水地应在本【主,。地界内不得小于0】.,。3米; 》。    (》四)房?屋的挑廊、阳台、】楼梯、台阶》以及其它房屋凸出】部分必须《在本主使用地界以内!;    — ,(五:),北正房采《光,应当满足日照要求遮!挡房屋?后墙与被遮挡房屋前!墙之间的最小水平】距离应当不小于遮挡!房屋:北檐口到被》遮挡:房屋一层室内地坪垂!。直高度的1.5倍山!区特殊地形不小于】。1.2倍被遮—挡房屋前《墙距被遮挡房屋所】在,宅基的北《地界之间《距离大于6》米,。的从被遮挡房屋所在!宅基地界南》量6米处计算村【镇规划与本项规定不!一致的从其规—划地形情《。况特殊的,由县级人!民政:。府建设?行政:主管部门确定报市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备,案;     (!六):房屋后墙可以开【后窗一层后窗窗台距!室内地面高度一【般不得低于1—.8米?村镇规划许可或者双!方同意的除外— 第十九条 【 位于规划道路】红线内的《房屋需要建设的必】。须按规划退到道【路红线之外;—已被确定为近期改造!。建设的房屋不得原】地扩建?和翻建? ,      新建、!改建、扩建》住,房的:院落地坪以高出宅院!出入处道路面0.】3米为限特殊地形】由县(市)》人民政府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确定【 第二十条—  村(居—),民住:宅建设必须按照【先规划后建》设的要?求进行充《分利用原有宅—基地、村内》空,闲,地、荒地和坡地 】 第二十一条  !未,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!土地建住《宅不得少《批多占? :第二十二条  任!何单位和《组织不得以任何【形式代替法定程【序越:权审:批建设用地 第】二十三条 》 乡(镇)人【民政府对《现,有,不符合规划用地进行!。调整和因实施规划】做,出的拆除建筑物、】构筑物和其》他设施的决定任何单!位和个?人必须服从  【   《    拆迁补【偿标准由乡(镇【。)人民政府和县(】市)人民政府建【设,。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!关部门根《据当地实《际,经济条件和》居民生活条件合理】确,定报县(市)人民政!府批准?。由业主单《位给予补偿或妥【善安置 第二【十四条  —在村:镇从事设《计、施工的单位必须!在其:资质证书规定的【范,。围,内进行设计、施工】 第二十》。五条  》村镇建设综》合开发必须服从【村镇规划配套进行各!类基础设施和生【活服务设《施建设 《      —凡进行村镇》建设综合开发的单】位依法取得相应的开!发资质,并在—开发资质规定的业务!范围内进《行开:发 第二十—六,条  《村镇房屋实》行产权登《记制度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加强】村镇房屋《产权产?。籍管理依法保—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!。所有权房屋产权证书!由县级人民政府【颁发 第》二十七条  任】何,。单位:和个人应《。当遵守国家和—省、市有关》。。村,镇房屋、公共设施】、公:共场所的规定维护】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!共设施的正常使【用以及公《共场所的环》境整治不得损坏村】镇内文物古迹、【古树:。名木和?风景名胜、》军事设施以及铁【路、:公路、桥梁、—供排水、行洪、【灌溉、水文、电力】、绿化、邮》政电信、输》油气管道等》。设施 ? 第二十八条 【 在建制镇、集】镇规划?区内除居民自建住宅!、,中,小学校和幼儿园、】民政福利设施外其他!建设项目《应当缴纳公》用设施配套费以【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!其它:费用收费标》。准依照国家和省的】规定执行《专项用于村》镇,。基础配?套设施的维护和建】设不得挪作他用【 第二十》九条  》市,、县人民《政府应当从城市维】护建设税和公用【附加费中《提取3%《5%的资金专—项用于村镇规划【建设 第四章 】。 , 法律责《任 第《三十条?  在村镇规【划区内未按规划审】批程序?批准而取得建—设用地批准文件占】用土地的批准文【件无效占用的土【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,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责令退回 第!。。三十一条《  违反本条例规!。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!批,准或者违反规划进】行建设严《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!县级人民政府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停,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!。没,收违:法建筑物《、构筑物《和其他设施;影响村!镇规划?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!由,县级人?民,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,责令限期改正并处】以相当于建筑物【、构筑物和其他设】施工:程造价?总,额百分之一至百【分之五的《罚款 ?  :    村(居)】民未按规划审批【。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!划规定建住宅—。的由乡(《。镇)人民政府依照前!款,规定予以处罚 【 第三十二条 【 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由》县级人民政》府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责令停止【设计或者施工—。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!。得;情节严重的【处,违法所得一倍至五】倍的罚?。款   》  (一)未取【得相应?的设计资质证书【而承担?设计任务《的;    【 (二)未取得施工!资质等级《证书或者未按—规定的范《。围承担施工任务【的;     (!三)不按有关技【术规定?施工:或者使用不符合工】程质量要《求,的,建筑材?料和建筑构件—的;    【 (四)《未,按设计图《纸施工或《者,。擅自修改设计—图纸:的    — 取得设计》或者施工《资质证书的勘—察设计、施工—单,位为无证单位提【供资:。质证书超过规—定,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!、,施工任务或者—设计、施工质量不】符,合要:求情节严重的—由原发证机》关吊:销设计?或,者施工的资质证书】 :第,三十三条  — 损:坏,。村镇:的房屋、公共设【施的由?乡(镇)以上人民政!府责:令停止侵《害可:处以10《。00元以下罚款【。。;,。造成损失的》予以:赔偿 第三—十四条  》 违反本条例第【二十三?条第一?款规:定的责令《限期纠正《或者限?期拆除 第三十】五条  《 当事人对行—政处:罚决定不服》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!行为之日起六十日】内提出行政》复议:申请或者直接向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!讼逾期不申请复【。议也不向人民法院】起诉:又不履行处罚—决定的作出处—罚,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!人民法院《强制:执,。行 ?。第三十六《条,  村《镇规划建设管理人】员玩忽职守滥用【。职权:徇私舞弊由其所在】单位或者上》级主管部《门给予行政处分;构!成犯罪的依》法,追究刑事责》任 第五章 【 , 附  《  则 第三十!七条 ? 本条例》自200《2年8月1日—起施行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