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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邯郸市村镇【。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!    — (2001年6月!1,。2日邯郸《市第十一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《第二十次会议通【过200《1年9月27日【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!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第二—十三次会议批准2】005?。年6月24》日邯郸?市第十二届人—民代表会常务—委员会?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!006年3月—30:日河北省第十届【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,会第二十次会—。议批准) —。第一章  总 】则 第一条  !为,加强村镇《规,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!的生产、《生活:环境推进文明—生,态村:镇建设加快城镇【化进程促进》。。经,济和社会的发—展根据有关法—律、法规的规定结】合,本市实际制定本【条例 ? 第:二条:。  本《条例适用于本市城】市规划区之外—的村庄、《集镇的规划建设【管理和建制镇的建】设管理 第三【条  村镇规划建】设管理坚持统一【。规划、因地》制宜、节《约用地?、保:护,。。。环境、有利》生,产,。、方:便生活、依靠群【众、规范管理和【促进发展《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经!济,效益、社《会效:益和环境《效益的统一 —     村镇的规!划建设应《当引导企业向—建,制镇、集镇集中促】进乡镇工贸小区【发展     在!建制:镇、集镇《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!区内进行各项建设】应当实行综合开发、!配套建设《鼓励农民按规划【建设多?层住宅 《     在村【。镇规划建设管理【中应当?加强“空心村”【。治理、旧村改造和】较分散的《、生活条件》差的自然村的迁村并!点改善村民的—生产:、生活环境 第四!条  市人—民政府?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主管—全市的村镇规划建】设管理工作》 第五条  】县(市)人》。民政:府建:设,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本【行,政区:域内的?村镇:。规,划建设管《理工作?其主要?职责是 》 ,   (一)贯彻实!施有关村镇规划建】设管理的法律—、法:规和国家政》策;     】。(二)指导、—监督村?镇规划的编制、【调整、变更、—实施; 《  :   (三)—负责:对村镇规《划区内建设、设计】、施工单位和个【体工匠建设活动【的管理;《 :    《(四)?负责村镇房屋—、,公共:设施、公益事业【建筑工程标准—设,计和通用《设计:的推广实施工作; !     (五)】指导、监督》本行政区内村镇公】共设施、村容—镇貌:、环境?卫生及集《镇和村庄《房,屋的管理《工作;     !(六)负责村镇原有!宅基地和村》镇空闲地之外的住】。宅规划审批》和乡(镇)村企业】、公共设施、公【益事业建设》项目的选址、—定点、规划审—批,;     (】七)负责乡》(镇)村《企业、公共设施、公!。益事业?。和管理权《限内住宅《建设项目的工程管】理;  》   (八)—依法查处违》反村镇规划建设【管理法律、法规【的行为 》 ,   县(》市):人民政?府有:关行政管理部门【应当配合《建设行政《主,管部门?做,好,村镇规划建设管【理工作 《 第六条  乡】(镇)人民》政府负?责本行政区域内【的村镇规划建—设管理?工作:其主要?职责:是,  ?   (一)贯【。彻,实施村镇《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!法律:、法:规和规章;  】   ?(二)组织》。编制、?申报:和实施村镇建设规】划,。。;     (】三)负责村镇—居,民住宅建设的选址、!定点及在原有—。。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!上住:宅建设规划审批【。;  《   ?(四)受委托对乡】(镇:),。村企业、公》共设施和公益事【业建设?。项,。目工程管理的定位】、验线?和验收工《作;     (!五)负责对村镇住】宅建:。设项目定位和确定标!高并可委托》村民:委员:会具体实《施;   —  (六)负责村镇!公共设施《。、村容镇貌、环境卫!。生及集镇《和村庄房屋的—管理; 》 ,   ?。(七)调解村—民之间因建设引【起的:纠纷: 第?七条 ? 各级人民政【府应当把村镇规划建!设管理工作纳—入国民经济》和社:会发展计划》加强:。村,镇规划建设管理【的,科学研究、技术推】广工作 》第,。二章  《 村镇规划 — 第:八条   》村镇必须编》制规划没有规划【的村:镇不准建设》编制村镇规》划应当以县》(市)域规划—、农业区划、土地利!用总体规《划为:。依据与有关部门的专!业规划相协调村镇】规划包括乡》(,镇)域规划》、集:镇建设规划和村【。庄建设规划 —     乡(镇】)域规划的主要【内容包括乡(镇)】行政区域内村镇布】点村镇的位置、【性质、规《模和发展方向村【镇规划建设用—地范:围村镇基础设施以及!其他:。。各项生产和生—活服务设施的配置】     —集镇建设《规划的主《要,。内容包括集》镇的性质和》发展方向人口和建】设用地发展规模住】宅,、集镇企业、公【共设施?和公:益事业等《各项建设的用—地布局和功能分区】有关的技术经—济指标对近期—建设项目或》者重点地段的—具体安排和规划【设计     】村庄建?设规划应当以乡(】。镇)域规划为依【。据其主要内容包【括人口和建》。。设用地发展规划建设!用,地范围住宅、公【共设施和《。公益事业等各项【建设用地的布—局有关的技术经济指!标, 第?九条  制定村镇!。规划应当遵循下【列程序     !(,一)调查乡》镇,或者村庄的》。基础资料编制—规划纲?要;  》   (二)发布公!。告公示规划方案【广,泛征求意见》;,  ?   (《三)由相应的建设】行政:主管部门组织评【。审;    【 ,(四)编《制规划成果;  !   (五)—。。报批程序  【   ?   ? 1、乡(镇)【域规划和集镇建【设规划须经》乡级人民代表大会】审查同意由乡(镇】),人民政府报县级人】民,政府批准并》报市人民《政府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备案:      【   2、村—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!会,议或者村《民代表会议》讨论同意乡(—镇)人民政》府审查同意后—报县:级人民政府批准【 , 第十条  报请!审,批的:村镇规划应当提交有!关资料包括规划成果!送审报告、》村镇现状分析—图,、规划图纸》和规:。划文本、说》明书、规划评审【纪要: , 第十一条》  县(市—)人民政府收到【乡镇人?民政府?送审的?规划文件后应当在3!0日内组织有关【部门:和专业人员评审【根据评审结果审批 ! 第十二条》 , 村镇规划批【准后由乡(镇)人】民,政府公布《根据社会发展需要】经乡(镇)人—民代表大会或者村】。民代表会议同—意,乡(镇)人》民政府可以对村镇】。规划进?行局部调整并—报县级人《民政府备案涉—及村镇?的性质、《规,模、发展《。方向和总体布局重】大变更的依据本条】例第九条第(五)项!规定程?序办理 第十三】。条  ? 村镇规划编制经费!由乡:。(镇)人民政府在本!级财政支出》中解决对《经费确有困难的【乡,(镇)县(》市)人民政府应【。当予以?。补助 第三章  ! 建设管理》 :第十四条 》 居?。民在村?庄和集?镇规划区域》内建住?宅的按以《下程序办《理    — (一)建房—。人向:村民委员会》或者集体《经济组织提出建【房申请填写申请表】;     【(二)经村民会【议或者村民代表会】议讨论通过》报乡(镇)人民政】府审核由县》级人民政府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出具选】址意:见,书 第十五—条  ?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在村庄《和,集镇规?划区域内进行—非住宅建《设的按以下程序办理!     (一】)建设单位或者【。个人向?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!设申请报县》(市)人民》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审核; 【    (二—)经县(市)人民政!。府建: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审查同?意,确定建设项目—的具体地点和—用地范围出具—选址意见书 第】十,六条  《。 在村镇《规划区内新建—。、改建、扩建—企业:、公共设《施和公益事业等【建设项目建》设,单位或者《个人开工前必须经乡!级,人民政府同意—向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!开工:许可证由县级—以,上人:民政:府,建设行政《主,管部:。门或由其委托的乡级!人民政府现场—。定位、验线 【 ,   县级人民【政府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在收到开工申请手!续之:日起三十日》内予以批复   !  建设单》位或:者个人自取得开工许!可证之日《起六个月内未开工】、又未办理延期【手续的?开工许?可证自行失效— 第十七条  】 有下列情况—之一的不规划新【增建设用《地,     (一)!没有:编制村镇规划的【或者:不符:合村镇规划的; !   ? ,(二)有空》。闲地可以《利用的?; ? ,   (三)通过】改造可以满足—用地要?求的;   【  (?四):国,家、省、市限制的】重复:建设项目或者扩建】项目: 第十八条 【 新建、扩建【、改建房屋的单位】和个人必《须,。严格遵?守下列?规定     (!一)房屋基础设【。计应:当符合规范要—求后建房屋不得影响!相邻房屋的安—全;   —  (?二)房屋高度应【当符合村镇规划要求!不得随意升高或者降!低;  》   ?(三:)屋顶排《水朝向本院的房后可!以不留滴《水地;双向或者多向!排水的?滴,。水,地应在本主地界内不!得小于0.3米; !。     》(,四)房屋《的挑廊、阳台、【楼梯、?台阶以及其它房屋凸!出,。部分必?须在本?主使用地界以内;】   《  (五)北—正房采光应当满【足日照要求遮挡【房屋后墙与被—遮挡房屋前墙之【。间的最?小水平距离应当不】小于遮挡房屋北【檐口到?被遮挡房屋》一层室?内地坪垂《直高度的1.—5,。倍,山区特殊地形不小于!1.2倍被遮—。挡房:屋前墙距被遮—挡房屋所《在宅基的《北,地界之间距》离大于?6米的从被遮挡房屋!所在宅基地界南【量6米处《。计算村镇规划与本】项规定不一致—的从其规《划地形情况特殊的】,,由县级人民》政府建设《行政主?。管部门确定报—。市建:设行:政主管部门备—案,; ?    (六)【房屋后墙可以开后】窗,一层后窗窗台距室】内地面高《度一般不得低于【1.8米村镇规划】许,。可或者?双方:同意的除外》 , 第十九条 — 位于《。规划:道路红?线内的房屋需—要建设的必须按【规划退到道路红线之!外;已被确定为近】期改造建设的房屋不!得原地扩《建和翻建  【    新建—、改建、扩》建住房的《院落:地坪以?高出:宅院出入处道路面】。0.:3米为限特殊—。地形由县(市—)人民政府建—设行政主管》部,门确定 第二【十条:  村(居)【民住宅建设必须按】照先:规划后建设的要求进!行,充分利?用原:有宅基地、村内空闲!。地、荒地和坡地 !。第二十?一条 ? 未经批准不得擅!自占用土地建住宅不!得少批多占 【第,二十二条  【任,何单位和《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!代替法定程序—越,权审批建《设用地 》第二十三条  】。乡(镇?)人民政《府对现有不》符合规划用地进【行调整和《因实施规划做出的拆!除建筑物、构—。筑,物,和其他设施的决【定任何单《位和:个,人必须?服从 ?  :      【拆迁补偿标准—由乡(镇)人民政府!和县(市)人—民,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会同有关》部门根据当地实【。际经济?条件和?居,民生活条件合—理确定报县(市)】人民政?府批:准由:业主单位给予补偿】或妥善安《置 第《二,十四条  》 在村?镇从事设计、—施工的单位必须在其!资质证书规定的【范围内进行》设计、?施工 ? 第二十五条  】 村:镇建设综合开—发必须?服从村镇规划配套】进行各类基础—设施和生活服务设】施建设     ! 凡进行《村,镇建设综合》。开发的单位依法取得!相应的开《发资质,并》在开发?资质规定的业务范】围内进行《开发 ? 第二十《六条:  村镇房屋实行!产权登?记制度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管,部门:应当:加强村?镇房屋产权产籍【管理依?法保护房《屋,所有人的《房,屋,所有权房屋产权【证书由县级人民政】府颁发 第二十】七,条  《任何单?位和个人应当遵守】国家和省、市—有关村镇房屋、公共!设施、?公共:场,所的规定维护房屋】的使:。用安全?和,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!。以及公共场所的环境!整治不得损坏村镇内!文物古迹、古树【名木和风《景名胜、军事设【施以及铁《路、公路、桥—梁、供排水、—行洪、灌溉、—水文、电力、绿化】。、邮政电信、输油】气管道等《设施: 第二《十八条  》 在建制镇、集镇规!划区内除居民—自建:住宅、中小学校和幼!儿园、民政福利设】。施外其他建设—项目应当缴纳公用】设施配套《费以及省人民政府】规,定的其它《。费用收费标准—。依照:国家:和省的?规定:执,。行专项用《于,村镇基础配套设【施的维护和建设不】得挪作他用 【第二:十九条  市、】县人民政府应当从】城市维护《建设税和公用附【加费中提取3%5】%的资?金专项用于村—。镇规划建设 — 第四章  法律!责任 第三十条 ! , 在村镇规划区内】未按规?划审批程序批准而】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!件占用土地的批准】文件:无效:占用的土地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退回 第】三十一条  —。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!按规:划审批程序》批准或者违》反规划进行》建设严重影》响,村,镇规划的由县级人】民政府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!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!违,法建:。筑物、?构筑物和其他—设施;影《响村:镇规:划尚:可采取?改正措施的由县级】人,民政府建《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责令限期改正—并,处以:相,。当于建筑物、构筑】物和其他设施工【程造价总额百分之一!。。至百分之五》的,罚款 《     村(居】。)民未按规划审批程!序批准或者》违反规划规定建住】。宅的由乡(镇—。),人民:政府依?照前款?规定予以处罚— 第?三十二条  有】下列行为之》一的由?县级人民《政,府建:。设行政主《。管部门责令停—止设计或者施—工限期改正没收非法!所,得;情节《严重的?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!倍的:罚,款 :     (一【)未取得《相,应的设计《资质证?书而:承担设计《任务的; —   ? (二)未》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!书或者未按规定的】范围承担施工任务】的; ?    《 (三)不按有关】技术规?定施工或者使—用不符合工程—质量要?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!构件的?; ?。   ? (四)未按设计】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!改设计图纸的  !  : 取得设计或者【施,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!计、:。施工单位为无证单】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!规定的经营范—围,。承担:设计、施工任务【或者设计、》施工质量不符合【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!。发证机关吊销设【计或者施工的资质】证书 第》三十三条  — 损坏村镇》。的房屋?、公共设施的—由乡(镇)以上【人民政?府责令停《。止,。侵害可处《以10?00元以《下罚款?;造成损失的—予以赔?偿 第三十四条 ! 违反本条—例第二十三条第【一款规定的》责令限期纠》正,或,者限期拆除 — 第三十《五条  当—事人对?行政处罚决定—不服的?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!为之日起六》。十日内?提出行?政复议申请或—者直接向人民法【院提起行政诉讼逾】期不申?请复议也《不向人民法院起【诉又不履《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!罚决定的《机,关可以申请人—民法院强制执行 】 第:三十:六,条  村镇—。规,划,。。建设管?理人员玩忽职守滥】用职权徇私舞—弊由:其,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!管部门给予行政处】分;构成犯罪—的依:法追究刑事》责任 ?。 ,第五章  —附    则 】 第三十七》条  本条—例,自2002年8月1!日,起施行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