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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 ? 邯郸市村镇规划建!设管理条例 【     —(2001年6月1!。2日邯郸市第十【一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:委员会第二十—次会议通过》20:01年9月2—7日河?北省第九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。委,员,。会第二十三次—会议批准2005】。年6月24日邯郸】市第十二届人民代】表会常务委员会第】十五:次会议修正》。2006年》3月30日河北省第!十届人民代》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。二,十次会议批准) 】 第一章  总】 ,则 第一条 【。 为加强村镇【规划: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!生产、生活环—境推进文明生—态,村镇建?设加快城《镇化进程促进—经,济和:社会的发展根—据有关法《律、法?规的规定结合本市】实际制定本》条例 第二条  !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!城市规划区之外的】。村庄、集镇的规【划建:设管理和建制镇的】建设管理 第【三条  村镇—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!一规划?、因地制宜、—节约:用地、保护环—。境、有利生产、方便!生活、?依,靠群:众、规?范管理和促进发展】相结合?的,原则实现经济—效益、社会》效益和环境效益【的统一    】 村镇的规划建设】应当:引导:企,业向建制镇》、,集镇集中促进—乡镇工贸小区发展】     在建】制镇、?集镇和有条件的【村庄:规划区内进》行各项建《设应:当实行综合开发、配!套建设鼓励农民【按规划建设多层住】宅     【在村:。。镇规划?建设管?理中:。应当加强“》空心村”治理—、旧村改造》和较分散的、生活】条,件差的自然》。村的迁?村并点改善村民的生!产、生活《环境 《第四条  市人】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主《管全市的村》镇规划建设管理【工作: 第五条 — 县(市)—人民政府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负责本【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!划建设管理工—作其主要《职责是 《     (一)】贯彻实施有关村镇】规划建设《管理的法律、法【规和国家政策;【     (二)!指导、监督村镇规划!的编制、调整、变】更、实施《;    — (三)负责对村镇!规划区?。内,建,设、:设,计、施工《单位和个体工匠建】设活动的管》理;     】。(四:)负责村镇房屋【、公:共设施、公益事业】建筑工程标准设【计和通用设计的【推广实?施工:作;  》。 ,  (?五)指?导、监督本行—政区内村镇》公共设施、》村,容镇貌、环》境卫生及集》镇和村庄房屋的管理!工作;?     (六】)负责村镇》原有宅基《地,和村镇空《闲地之外《的住宅规划审—批和乡(镇)—村企业、《公共设施、公益事】业建设项目的选址】、定点、规》划审批;  【   (七》)负责乡(镇)【村企业、公》共设施、公益事业和!管,理,权限内住《宅,。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!; :     (—八)依法查处违【反村镇规《划建设管理法律【、法规的行》为 :   ?。  县(市)人民】政府有关行政—管理部门《应,当配合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做好村镇【规划:建设管?理工作 第六【条  乡(—镇,),人民:政府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的村镇》。规划建设管理工【。作其:主要职?责是 ?     》(一:)贯彻实施村镇【规划建设管理—方,面的法律《、法规和规章;【     (二)!组织编制、申报和实!施,村镇:建设规划;》     (【三)负责村镇居【民,住,宅建设的选址—、定点及在原—有,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!上住宅建设规划审】批;    【 (四)受》委托对乡(镇)村企!业、公共设施和【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工!程管理的定位、验】线,和验收?工作;     !(五)负《责对村镇住宅建设项!。目定位和确定标【高并可?委托村民《委员会具体实施【;   》  (六)负—责村:镇公共设施》、村容镇《貌、环境卫生及【集镇和村庄》房屋的管理; 】    (七—)调解村民》之,间因建设《引起的纠纷 第七!条,  ?各,级人民?政府应当把》村镇规划建设管【理工作纳入国—民经济和社会发展】计划加强村镇规划】建设:管理的科学》研究、技术》推广工作 》 第二章  村镇!规划 第八—条 :  村镇必》。须编制?规划没有规划—的村镇不《准,建设编制村镇规划应!当以县(市)域规】划、农?业区划?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!为依据与有关部门的!。专,业规划相《协调村镇规划包【括乡(镇)域—规划、集《镇建设规划和村庄】建,设规划    】 乡(镇)域—规,划的主要内容—包括乡(镇)行【政区域内村镇布点】村镇的位置、—性质、规《模和发展方向—。村镇规划建设用地】范围村镇基础设施】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!生活服务设施—的,配置 《    集镇建【设规划的主要内容】包括集镇的》性质和发展方向人口!和建设用《地发:展规模住宅、集镇企!业,、公共设施和公【益事业等各项—建设的用地布局【和功能分区有关【的技术经济指标对】近期建设项目或者】重点地段的具体安】。。排和规划《设计 《    村庄建设】规划应当以乡(镇)!域规划为依据其【主要内容包括人口】和建设用地》发展规划《建设用地范》围住:宅、公?共设施和公》益,。事业等各《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!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! 第九条  制定!村镇规划应当遵循】下列程序    ! (一)调查乡镇或!者村庄的基础—资料编制规划—纲要;  —   (二)发布公!告公示规划方案广】。。泛征求意见;  !   (三)—由相应的建设行政】主,管部门组织评审【;     (】四)编制《规,划成:果;  》。   (五)报批程!序       !  1、乡》(镇)域规划和集】。镇建设规划须—经乡级人民代—表大会审查同—意由乡(镇)—人民政?府报县级人民政【府批准并报市人民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。部,门,备案     】    2、村庄】建设: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!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!同意乡(镇)人【民政府审《查同意后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! 第?十,条  报请审【批的村?镇规划应当提—交有:关资料包括规划【成果送审《报告、村镇现状分析!图、规划图纸和规】划文本、说明书、规!划评审?纪要 第十一条】  县(市—。)人民?政,府收到乡《镇人民政府送审【的规:划文件后应当在3】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!和,专业人员评审—根据评审结果—审批 第十—二条 ?。 村镇规》划,批,准后由乡《。(镇)人民政府公布!根据社会发展—需要经乡《(镇)人民代表大】会或者?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!。。(镇)?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!规,划,进行局部调整并【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!涉及:村,镇的性质、》规模、发展方向【和总体?布局重大变更的【依据:本,条例第九《。条,第(五)项规—。定程序办理 第十!三条  村—镇规划编制经费由乡!(镇)人民政府在】本级财政支出—中解决对经》费确有?困难的乡(镇)县】(市)人民政府应当!予以补助 —第三章 《 建设管理 】第十四条《  居民在—村,庄和集镇《。。规划区域《内建住宅的按以下】程序办理 — ,   (一)建房】。人向村?民委员会或者集体】经济组织提出建【房申请填写申请【表;     】(二:)经村民《会议或者村民代【表会议讨论通—过报乡(镇)人民政!府,审核由?县级人民《。政府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出具选址《。意见:书 第十》。五条  任何单位!和个人在村庄和集】。。镇规划区域内—进行非?。住宅建设的按—以下程序办理 【   ?  (一)建设单】位或者个人向乡镇】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!请报县(《市)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审【核;  》。   (二)经【县,(市)人民政—府,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审《查同意确定建设【。项目的具体地点和用!地范围出具》选址意见书 【第十六条《  在村》镇规划区内新建、】改建:、扩建企业、公共设!施和公益《事业等建设项目建设!单位或者个人—开工前必须经—乡,级人民政府同意向】县级以?上,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申请》办理开?工许可证由》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或—由其委托的乡级人民!政府现场定位、验】。线  《   ?县级人民《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应当在收到开—工申:请手续之日》起三十日《内予以批《复     建】设单:位或者个人自取得】开工许可证之日起六!个月内未开》工、又未办理延期手!续的开工许可证自行!失效 第十七条】。  有下列情况之!一的不规划新增建】设用地     !(一)没有编制村】镇规划的或》者,不符合村镇规划的;! ,  :   (二》)有空?闲地可以利用的; !     (三)】通过改造可以—满足用地要》求的;?     (四】)国家、《省、市限制的—重复建设项目—。或者扩?建项目 第—十八条 《 新建、扩建、改!建房:屋的单位和个—人必须严格遵守【下列规定《。    》 (一)房屋—基础设计应当符【合规范要求后建房】屋不得影响相邻房】屋,的安全; 》     》(二)房屋高度应】当符合村镇规—划要求?不得随意升》。。高,或者降低;》     (三)!屋顶排水朝向—本院的?房后可以不》留滴水地;双向【或者多向《排水:的滴:。水地应在本》主地:界内不得小》于0.3米;  !  : (四)房》屋,的挑廊、阳台、【楼梯:。、台阶以及其—它房:。屋凸出部分必须【在本主?使用地界以内; 】  :   (五)—。北正:房采光应当》满足日?照要求遮挡》房屋:后墙与被《遮挡房?。屋前墙之《间的最小水平距离】应当不?。小于遮挡《房屋北檐口》到被遮挡房屋一【层室内?地坪垂直高度的1.!。5倍山区特殊—地形不小于1—。.,2倍被遮挡房屋前】墙距被遮挡房屋所】在宅基的北地界之间!距离大于《6米:的从被遮挡房屋所在!宅基地界南量6米】处计算村镇规划与本!项规定不一致的【从其规划《地形情况特殊的,】由,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》确定:报市建设行政—主管:部门备案;》     (六)!房屋后墙可》以开后窗一层后【窗窗台距室内地面】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!。.8:米村镇规划许可【或者:双方同意《的除外 《 第十九条  】位于规划道路—红线内的房屋需要建!。。设的必须按规—划退到道《路红线之外;—已被确定为近期改】造,建设的?房屋:不得原地《。扩建和翻建  】 ,  : 新建、改》建,。、扩:建住房的院落地【坪,以高出宅院出入【处道路面0》.3米为《限特殊地形由县(市!)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确定 第!二十:条  村》(居)民住宅—建设必?须按照先规》划后建设的要求进行!充分利用原有宅基】地、村内空闲地、荒!地,和坡地 第二十】一条  未经批】准不得擅自占用【。土地建住《宅不得?少批多占 》 第二?十二:条  任何单位】。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!式代替法定程序越权!审,。批建设用《地 :。 第二十《三条:  乡《(镇)人民政—府对现有不符合【规划用地进》行调整和因实施【规划做出的》拆除建筑物》、构筑物和其他【设施的决定任何单】位和个人必须服从 !。。 ,。     —  拆?迁补:偿,标准由?乡(镇)人民政【府,和县:(,。市)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!关部:门根据?当地实际经》济条件和居民生活条!件合理?确定报县(市)人民!政府批?准由业主单位—给予补偿或妥善【安置: , 第:二十四?条  在村镇从】事设计、施工的单】位必须在其资质证】书规定的《范围内?进行设计、施工【 第二十五条  ! 村镇建设综合【开发必须服从村镇规!划配套进行》各类基础设施和【生,。活服务设施建—设    — , ,凡进行村《镇建设综合开—发的单位依法—取得相应的开发【资质:,,并,在开发资质规定的业!务范围内进行—开,发 第二十六【条  村》镇房屋?实行产?权登:。记制度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加强村?镇房屋产权产籍管】理依法保护房屋所】有人的?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!证书:由县级?人民政府颁发 】第二十七条  【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应:当遵:守国家和省、—市有关村镇》房屋、公共》设施、公共场所的】规定维护《房屋的使用》安全和公共》设施的正常》使用以及公共场【所的环境整治—不得损坏村》镇内文物古迹—、古树名木和—风景:名胜:、军事设施以—及,铁路、公路》、,桥,梁、:供排水、行洪、【灌溉、水文、电【力、绿?化、邮政电信—、输油?气管道等设施 【 第二十八》条  在建制镇、!集镇:规划区内《除,居民自?建住宅、中小学校和!。幼儿园、民政福利设!施外其他建设项【目应当缴纳》公用设施配套费【以及省人《民政府?规定的其它费用收】费,标准依照国家—和省:的,规定执行专项—用于村镇基础配【。套设施的维护和【建设不得挪作—他用: 第二十九—条,。  市、县人民政!府应当从城市维【护,建设:。税和公用附加费中】。提取3%5%—的资金专《项用:于村镇?规划建?设 第四章 【 :法律:责任 第三十条】  在村镇—规划区内未按规【划审批程序批—准而取得建设用地】批准文?件占用土地》的,。批准文件《无效占用的土—。地由县级《以上:人民政府土地—行,政主管部门》责,令退回 第三十一!。条,  违反》本条例?规定未按规划—审批程序批准—或者:违反:规划进行建设严【重影响村《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!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!期拆除或《者没收违法建筑物】、构筑物和其他设】。施;影响《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!正措施?的由县级人民—政府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责令限期改正【并处以?相当于建筑物、【构筑物和其》他设施?工程造价总额百分】。之一至百分之五的】罚,款      】村,。(居:)民:未,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!或者违反规》。划规定建住宅的由】乡(镇)人民—政,府依照前款规—定予以处罚 【第三十二条》  有下列—行为之一《的由县级人》民政府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责》令停止设计或者施】工限:期改正没收非—法所得;情》节严重的《处违法所得》一倍:至五倍的罚款 】    (一)【未取得相应的设计】资质证书而承担设计!任务的;《。     —(,二)未?取得施工资质等【级证书或者》未按规定的范围【承担施?工任务的;   !  (三)不按有】关技术规定》施工或者使》。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!求,的建筑材料和—建筑:构件的;    ! (四)未按设计图!纸施:工或:者擅:自修改?设计图纸的》   《  取得设》计或者施工资质【证书的勘察设计【、施工单位为无证】。单位提供资质证书】超过:规定的经营范围承】担设:。计、施工任务或者设!计、施工质量—不,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!由原发证机关吊销】设计或者施工的资】质证书 《 第三十三》。条  损坏—村,镇的房屋《、公共设施》的由乡(《镇)以上人民—政府责令停止—侵害可处以10【00元以下罚款;造!成损失的予以赔【偿, 第三十四条 】 违?反本条例第》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!的,责令限期纠正或【。者限期拆除》 第三十五条  !。 当事?人对行政处罚决【定不服的可以自【知道该行政行为之】日,。。。起,六十日?内提出行政复议申】请或者直接向人【民法院?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!申请复?。议也:不向:人,民法院起《。诉又不?履,。行处:罚决定的作出—。处罚:决定的机关可以【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】执行 第三十六条!  村镇规—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!职守滥?用职权徇《私舞弊由其所在【单位或者上级主【管部门?给予行政处分—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第五章  】 附 ?   ? ,。则 第三十—七条  》。本条例自2》002年8月1【日起施?行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