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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邯郸市村—镇规划建设》管理条例《
【 (20《01年6月12【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!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第—二十次会议通—过20?01年9月2—。7日:河北省第九届人民】代表大?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!三次:。会议批准2005】年6月24日邯郸市!第十二届人民代表】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!。次会议修正2006!年3月30日—河北省?第,。十届人?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二十次会议批—准,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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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章 : 总? 则
《第一条 为加强!村,镇规划建设管理改】善村镇的生》产、生活环》境推进?文明生态村镇建设加!快,。城镇化进程促进经】济和社?会的发?展根据有《关法律、《法规:的规定结合本市【实际制定本条—例
第《二条 本条例】适用于本市城市【规划区?之外的村庄、集【镇的规划《建设管?理和建制《镇的建?。设管理
第三条】。 村镇规划建设】管理坚持统一规划、!因地制宜、节—约用地、保护环境、!有利生产、》方便生活、依靠群众!、规范管理和促进】。发展相?结合的原《则实现经济效—益、社会效益和【环,。境,效益的统一
! 村镇的规划建】设应当引导》企,业向建制镇、集镇集!中促进乡《镇工贸?小区发展
! 在建制《镇、集镇和》。有,条件的村庄规—划区内进《行,各项:建设:。应,当,实行综合开发、配】套建设鼓励农民【按规划建《设多层住宅
】 在《村镇规?划建设管理中—应当加?强“空心村”治理、!旧,。村改:造和较分散的—、生活?条件差的《自然村的迁村—并点改善村民的【生产、生活环境
】
第四条 市人!民政府建设》行政主管部》。门,主管全?市的村镇规》划建设管理工作
】
第:五条 县—(,市,)人民政《府建设行政主—。管部门负责本行政】区域:内的:村镇规?划建设管理工作【其主要职责是
【
》(一)贯彻实施【。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!理的:法律、法规》和国家政策;
】 《(二:。)指导、监》督村镇规划》的编制?、,调整、变更》、实施;
— (三)负】责对村镇规》划,区内建?设、设计、》施,。工,单位和个体工匠建】设活动的管理;【
? , (四)负责【。村,镇房:。屋,、公共?设施、公益事业建】筑工程标《。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!推广实施工作;【
—(五)指《导、监督本行政区内!村镇公共设施—、村容镇貌、—环境卫生及集—。镇和村庄房》屋的管理《工作:;
? (六)【负责:村镇原?有宅:基地和?村镇空闲地之—外的住宅规划审批和!乡,(镇)村企》业、:公共设施、公—益事业建设项—目,的选址、定点、规】划审:批;
《 , (七)负【责乡(镇)村企【业,、公共设施、公【益事业和管理—权限内?住宅建设项目—。的工:程管理;《
《 , (八)依法—查处违反村镇规【划建设管理法律【、法规的行》为
— 县(市《。)人民政府有—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!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,做好村镇规》划建设管理工作
!第六条? 乡(》镇)人民政府负责本!行政区域内的村镇】规划建设管理工【作其主要职责是【
? , (一)贯彻实施!村镇规划建设管【理方面的法律、【。法规和规章;—。
(二】)组织编制、—申,报,和实:施村镇建《设规划;
! (三)负责村镇】居民住宅《建设的选址、定点及!。在原有宅《基地和村《镇空:闲地上住宅建设规】划审:批;
【 (四)受》委托对乡(镇—)村企业、公共设】施和:公益事业建设项【目工程管理的定【位、:验线和验《收工作;
【。 (五)负责对!村镇住宅建设项【。目定位和确定标高并!可委托村民》。委员会?具,体实施;
! (六)负责村【镇公共设施、村容】镇貌、环境卫生及集!镇,和村庄房屋的管理;!
》 ,。(七)调解村民【之间因?建设:引,起的纠?纷
第七条—。 , 各级《人民政府应当把村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】作,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!发展计划加强村镇规!划建设管理的—科学研究《、技术推《广工作
第二章 !。 村镇《规划
第八条 ! 村镇必《须编制规《划,没,有规划的村镇不准】建设编制村》镇规划应当以县(市!)域规划、农—业区划、土》地利用总体规划为】依据与有关部—门的专业规划—相协调村镇规—划包括乡《(,镇)域规《划、集镇建设规划和!村庄建设规划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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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(镇)!域规划的主要内容】包,括乡:(镇)行《。政区域内村镇布点村!镇的位置、性质、】规,模和发展《方向村镇规划—。建设用地《范围村镇基础设【施,以及:其他各项生产和生】活,。服务设施的》。配,置
《 集镇建设规】。划,的主要内《容包括?集镇的性《质和发展方》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!展规模住《宅、集?镇企业、公共设施和!公益事业《。等各项?建,设的用地布局—。和功能分区有关的】技术经济指标—对近期建设项目【或,者重点地段的具体】安排和规划设计【
: 村庄建设】规划应当以》乡,(镇:)域规?划为依据其主要内容!包,。括人口和建设用地】发展规?划建:设用:地范:围住宅、公》共设施和公益—事业等?各项建设用地—的布局有关》的技:术经济指标
【第九条 》 制:。定村镇规划应当遵循!下列程序
【 (《一)调查乡镇或者村!庄的基础资料—编制规?划纲要?;
?。 : (二)发布公告!公示规划方》案广泛征求意见;】
? : (三)由相—应的建设行》政,主管部门组织评审】;
— (四)编制规【划,成果;
!(五)?报批程序
》
, ? , 1、—乡(镇)域规—。划和集镇建设规【划须经乡级人—民代表大《会,审查同意由》乡(镇)人民政府】。报县级人《民政府批准并—报市人民《。政,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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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2、村庄建设规划】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!民代表?会议讨论同意乡(】镇)人民政府—审查同意后》报县级人民政—府批准
第—十条 ? 报请审批的村】镇规划应当提交【。有关资?料包括规《。划成:果送审报告、—村镇现状《分,析图:、规划图纸和规划文!本、说?明,书、规划评审纪【要
第十一条【 县(》市)人民政府收【到乡:镇,人民政府送审—的规划文件后应当在!30日内组织有关部!。门和专业人》员评审?根据评?审结果审批
【第十二条 【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!(镇)人民》政,府公布根据社会发展!需,要经乡?(镇)人民代表【大会或者村民代表】会议同意乡(—镇)人民政府可以对!村镇规划进行—局,部调整?并报县级人民政【府备案涉及村镇的】性,质、规模、发展方向!和总体布局》重大变更的依据本】条例第九条第—(,五,)项规定程序办【理
?第十三条 》 村镇规划—编制经费由乡(镇)!人民政府在本级【。财政支出中解决对】经,费确有困难的—乡(镇)《县(市)人民政府】应当予以补》助
第三章— ,。 , 建设管理
第】十四条 居民在!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!内建住宅的按以下】程序办理
【 (一)—建房人向村民委员会!或者:集,体,经济组织提出建房】申请填写申请—表;
】(二)经村》民,会议或者村民—代表会议讨论通【过报乡(镇)人【民政府审核由县【级人民?政府建设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出具选址意见书
!
第十五条 【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在村庄和集镇规划】区域内进行非住宅建!设的按以下程序【办理
》 , :。(一)建设单位或】者个人?。向乡镇人民政—府提:出建:。设申请报县(市【)人民政府》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审核【;
— ,(二:)经:县,(市)?人民:政府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审查同意确】定建设?项目的具体地—点和用地范》围出具?选址意见书
第十!六,。条 在村镇规】划区内新建、改【建、:扩建企业、公共【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!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!个人开工前必须经】乡级人民政府同【意向县级《以上人民政》府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申请办理《开工许可证由—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或【由其委?托的乡级人》民政府现场定—位、验线
— 县级人【民政府?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应当?在收到开工申—请手:续之日起三十日内】予以批复
— 建设—。单位:或者:。个人自?取得开工许》可证之日起六个【月内未开工、又【未办理?延期手续《的开工许可证自行】失效
第》十七条 有【下列情况之一的不】规划新?增,建设用?地
(】一)没?有编制村镇规—划的或者不符—合村镇规划》的;
《 : (二)有空闲地!可以利用的;
】 《(三)通过》改造可以满》足用:地要求的《;
— (四)国家、省】、市限制的重复建】设项目?或者:扩建项目《
第十八条 !新建、扩《建、改建房屋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!格遵守下列》规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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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)房:屋基础设计应—当符合规范》。要求:后建:房屋不?得影响相邻》房屋的安全;
!。 (《二)房屋高度应【当符合村镇规划要求!。不得随意《升,高,或,。。者,降低;
【 (三)屋顶排水!朝向本院《。的房后可以不—留滴水?地;双向《或者多向排水—的滴水地应在本【。主地:界内不?得小于0《.3米;
【 : (四)房屋的挑廊!、阳台、楼》梯、台?阶以及其它房屋凸出!部,分,必须在本主使用地】界以内;
】 (五)北正房】采光应当满》足日照要求》遮挡房屋后墙与被遮!挡房屋前墙之间的最!小水平距《离应当不小于遮【挡房屋北《檐,口,到被遮挡房屋—一层室内地》坪垂直高度的—。1.5倍山区特殊地!形不小于1》.2倍被遮挡房屋前!墙距被遮挡房屋所在!宅基的北地界之间】距离:大于6米的从被遮挡!房,屋所在宅《基地界南量》6米处?计算:村镇:规划与本项规—定不一致的从其规】划,地形情况特殊的,】。由县级人民政府建】设,行政主管部门—确定报市建》设,行政主管《部门备案《;,
(六)!房屋后墙可以—开,后窗:一层后窗窗台距室】内地:面高度一般》不得低于1.8米】村镇规划许》可或者双方同意的】除外
第十九条 ! , 位:于规划道路红—线内的房屋需要建】设的必须按规—。。划退到道路》红线之外;已被【确定:。为近期改造建—设的房屋不得原地扩!建和:翻建
》 新建—、改建、扩》建住房的《院落地坪《以高出?宅院出入《处道路面0》.3米为限特—殊地:形由县?。(,市)人民政府—建,设行政主管部—门确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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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条 —村(居)民住宅【建设:必须: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!要求进行《充,分利用原有宅基地、!村内空闲地、荒【地和坡地
第二十!一条 未经批准!。不,得擅自占用土地建住!宅不:得少批多占》。
第二《。十二条 《 任何《单位和组织不—得以任何形》式代替?法定程序越》权审批建设用—地
第二十三条 ! 乡?(镇)?。人民政府对现有不】符合规划用地进行】调整和因实》施规划做出的拆【除建筑物、》构筑物和其他设施】的决定任《何单位?和个人必须》服从
! : 拆迁补偿》标准由乡(镇)【人民政府和县(【市)人?民政: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会,同有关?部门根据当地—实际经济条件—和居民生活条件合理!。确定报县(》市)人民政府批【准由业主单位给予补!偿,或妥善安置
第】二十四条 — 在村?镇从事设计》、施工的单位必须】在其资质证》书规定的范围—。。内进行设《计、施?工
第《二十五条《。 村镇建设【综合开发必须服从村!镇,规,划配套进行各类基础!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!建设
】 凡进行村镇建设综!合开:发的单位依法—取得相应的开发【资质,并在开发资质!规定的业务范围【内进行开《发
第二十六条 ! 村镇房屋实【行产权登记制度县级!。以上人民政》府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》加强村镇房屋产【权,产籍管?理依法保《。护,房屋所有人的房【屋所:有权房屋产权证书】由县级人民政—府颁发
第二【十七条 任何单!位和个人应》当遵守国家和省、市!。有关村镇房屋、公共!设施、公《共场所的规定维【。护房屋?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!施的正?常使用以及公—共场所的环境整治】不得损坏村镇内文】物古迹、古树名【木和:风,景名胜?、军事设《施以:及铁路、公路、桥】梁、供排水、行洪】、灌溉、《水文、电力、绿化、!邮政电信、输油【气管道等设施
】第二十八条 【 在建制镇、集镇】规划区内除居民【。自建住宅、中—小学校和《。幼儿园、民政福利设!。施,外其他建《设项目应当缴纳公】用设施配套费以及】省人民政府》规定:的其它费《用收:费标准依照国—家和省?的规定执行》专项用于《村镇基础配》套设:施的维护和建设不】得挪作他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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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 !市、县人《民政府?应当从城市维护建】设,税,和公用附加费中提取!3%5?%,的资金专项用—于村镇规划建设
】
第:四章: : 法律责任
第】三十条 —在村镇规划区内未】按规划审批程序批】准而取得建设—用地批准文件占【用土:地的批准《文件无效占用的土】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土地?行政主管部》门责令退回
【第三十一条 — :违反本?条例:规定未按规划—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!反规划进《行建设严重影响【。村镇规划的由—县,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!设限期拆除》或者没收违》法建筑物、构筑【物和其他设施;影响!村镇规划《尚,。可采取?改正措施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】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责令限期—改正并处以相—。当于建?筑物、构《筑物和其他》设施工程《造价总额《百分之一至》百分之?五的罚?。款
【 村(?居):民未按?规划审批程序批准】或者违反规》划规定建住宅的由】。乡(镇)人民政【府依照前款规定予以!处罚
第三—十二:条 有下—列行为之一的由【县级人民政府建设】行政主管部》门,责令停止设》计或者?施,工限期?改正没收非法所【得;情节严》。重的处违法所得一】倍,至五:倍的罚款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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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一)未?取得相应的设—计资:质证书而《承担设计任务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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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二,)未取得施工资质】等级:证书或者未按规定】的范围承担施—工任务的;
【 (三)不】按有关技术规定【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!工程质量要求的建】筑材料和建筑—构件的;
— (四—)未按设计图纸施工!或者:。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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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—。得设计或者施工【资,质证书的勘》察设计、施工—单位为?无证单?位提供资质证书超】过,规定的经营范—。围承担设计、施工任!务或:者设计、施工质量】不符:合要求?情节严?重的由?原发证机关》吊销设计《或者施工的资—质证书
第三十】三条 损坏村】。镇的房屋、公共设施!的由乡(《镇)以上人》民政府责令停止侵】害可:处以1?000?元以下罚款;—。造成损失的予以【赔偿
第三十四】条 违反本条】。例第二?十三条第一》款规定的《责令:限期纠正或者限期】拆除
第三—十,五条 当事人对!行政处罚决定不服】的可以自《知道该行政行为之】日起六?十日内提出》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!接向人民法院—提起行政《诉讼逾期不申—。请,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!起,诉又不履行》处罚:决定的作出处罚【决定的机关》可以申请人民—法院强制执行
】第三:十六条? 村镇规划建设!管理人员《。玩忽职守《滥用职?。权徇私舞弊由其所】。在单:位或者上级主管【部,门给予行政处分【;,构,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
第五【章 《附 则【
第三《十七条 —本条:例自2?002年8月1【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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