邯郸?市城:市燃:气管理条例
】 (2《002年11月【15日邯郸市第十】一届人民《代表:大会常务委》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!通过2003年6】月1:2日河北省第—十届: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第三次会—议,批准)
第一—章 :总 则
第一条 !为保障城《。市燃气安全使用和】正常供应维护用户】和,经营者的合法权益】促进城?市燃气事《业,发,展根据国《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!规及河?北,省,城市建设管理条例】的,规定:结合:本市实际《制定本?条,例
第?二条 本条例适用】于本:市行政区域内城【市燃:气的:。规,划、建设、》经营:燃气器具的生产【、销售和城市燃气】的使用及安全管理】
,第三条? 市人民政府城市燃!气行: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!政区域城《。市,规划区内《的城市燃气》管理工作
!各县(市)、峰峰矿!区人民政《府,。城市燃气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本行政?区域内的城市燃气】管理工作
》 ? 安全生产监—。督、质量技术—监督、规《划、公安消》防,、工商?、环保、物价等部门!应当配合城市—燃,气,行政主管《部门: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!做好燃气管》理,。工作
?第四条 城市燃气事!业的:发展坚持统一规划、!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!理利用?能源:建设与管理并重的】原则
第五条 城】市,。人民政府应当—将城市燃气建—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!会发展计划;根据】本地:经济和社《会发展的《情况:加大城?市燃气基础设施【建设的?投资加?强科技开发推—广应:用高新技术提高城】市燃气?气化率改善城市环】境;鼓励《多,元,投资经营《城市燃?气
第二章 规划】和建设
第六条 城!市燃气规划应当纳入!城市:总体规划《由城市人民政府【组织城市规划行【政主管?部门和城市燃—气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共同编?制并:。由城:市人:民政:府城市燃气行政主】管部门组织》实施:
第七条 城市【燃气:工程的设计、施工应!当符合国家》有关技术标准—和规范;承担—设,计、施工的单位必须!具备相应《的资质?条件
— 市、县(市)、峰!峰矿区人民》政府城?市燃气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对承担城市!燃气工程的设计、施!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!。验并负责对城市【燃气工程的》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或!委,托有关机构进—行审查?需经公?。安消防部门审查【。的设计图纸》在有:关部门?或机构进行图—纸审:查前应当先》经公安消防部—。门审查?
燃—气工程设计未经【审查或审查不—合格的不得施工【
第八条 新建、】改建:。。、扩建的城市燃【气工程项目以及经】营网:点的布?局应当?符合:城市燃气发展规划】和消防安全要求
】 城市—新区建设和旧区【改,造时应?当依:照城:市燃气发展规—划配套?建设城市燃气设施】
新建其他!地,下管:线和已?建成:的燃气管道并行【或,垂直交叉时应当符合!城市规划和》城镇:燃气:。设计规范要求确【保,燃气管道安全
第】九条 城市》燃气:行政主管部》门,应当加强城》市燃气建设的监【督,工作城市燃气工程项!目竣工后建》设单位应当向城【市燃气行政》主管部门报送竣工】图纸和有《关资料由城市燃【气,行政主管《。部门:组织安全生产监督、!质量技术监督、公安!消,防等部门进行验【收或转报上级—燃气行政主》管,。部门组织《验收
燃】气工程竣工未经验收!或验收不合》格的不得投入使【用*注本条中关于】“燃气工程竣—工验:收”的行政许可【项目已被邯郸市人大!常委会关于废止【地方性法规》中若干行政许可【规,定的决定(发布日】期2:004年10月【9日实施日》期2004年—10月9日)废止
!第十条 按照—规,划设计要《求需在燃气用户所】有的:燃气设施上连接管】道发展新用户时应】当,提前两天通知产【权单位、产权人【或物业管理》。单位燃气用户应予配!合并提供《方便任?何单: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按!照规划进行的城市燃!。气工程项目的施【工,
第:三章 城市燃气经营!
,第十一条 从事【城市燃气《供应和经《营的企业必须经【。城市燃气行政主管】。部,门批准并到有关部】门办:理相关手《续后:方可从事《经,营活动?
第十二条 城市燃!。气经营、《自供单位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!(一)具《有相应的资质—证书;
(二—)有稳?定的符合质量标准】的气源能保》障持:续稳定供应;
【(三)有符》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储!存、输配设施、计】量器具以《及安:全检测?、,维修抢险、防火【防爆设?。备,;
(四)有固定】的经营场所、服【务站点;《
(:五)有专门的管【。。理机构、相应的专】业技术人员和抢修】人员有健全的—安,全管理制度;—
(六)法律—、法规和国家燃【。气企业资质标—。准规定的其他条件】
,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!企业应当遵》守下列规定
—(一:)燃气的气质—和压力符合国家规】定标准?无臭燃气应当按规定!。进,行加臭处理;
(二!)保证安全》稳定供气不》得无故停止供气;
!(三)?遵守消防安全—规,定完善消防设施并向!用户宣传《燃气安全常识;
】(四:)不得向无燃气【资质证或燃气经【营许可?证,的单位和《个人:提,供用于经营的—燃,气;
(五)—不,得强制用户到指定】地,点,购买指定的》燃气:器具;
(》六)配置相应的经】法定计?量检测?。。机构检定合格的【计量器具;
(七)!。燃气交易以》法定计量单位计【量保:证,足量并明示价格
】第十四条 管道【燃气经营企》。业除遵守第十三条规!定外:还应当遵守下列【规定:。
,(一)不得》无理:拒绝向?供气区域内符合供】气和用气《条件的用户提供燃】气;
(二)—在规定时《限内为用户安装、】改装和维修管道【及燃气?设施并明码标—价,按,规定计费《;,
(三)严格执【。行经批准《。的燃气价格不得擅】自提高收费》标准;
(四)进】入居民住《宅抄表?、安装、检修燃气设!施、燃气器》具以及进行燃气设】施安:全检查的工作人员】应当经过专业培【。训持证上《岗佩戴标志
—第十五条 城市【燃,气经营企业应当【不,间断:供,气因工?。程施工、供气设施】检修等原《因确需临时停气或】者,降低气压的》应当经城《市燃气行政》主管部门批准并【提前24小》时通知用户
【 因发生灾【。害或者?。紧急事?故不能提前通知用】户的应当在》检修的同时》报告:城市燃气行政主管】部门:并通知用户
!。 管道?燃气:的供应企业》不宜在?夜间恢?复供气
《第十六条 》燃气价格的确定【和调整?由城市燃气行—政主管部门或经营】企业提出方案—经市价?格主管部门依—照,规定的?。程序进?行审核、《价格听?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!准实:施
《 各?县(市)、峰峰【矿区燃气价格的【调整由县(市)、峰!峰矿区价格主—管部门初审县—(市)、峰峰矿区】人民政府通》过报市价格主管部】门审批后实施
第四!章 设施《与器具
《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!。和,个,人不准?擅自改动城市燃气设!。施确需?改动城?市燃气设施》的应当?征得城市燃气经营企!业,同意并?报城:市燃:气行政主《管部门和城市规【划部门批准改—。。动城市燃气设施所】需,费用由改动》者负担
第》十八条 城》市燃气管网、储配站!、,阀门井、凝》水,缸、燃气表等供气设!施由城市燃气经【营企业负责维护和】管理:庭院:和户:内燃气设施自燃气】表,以,前统一?由燃气经营企业维护!、更新、改造
】。 造成城市燃】气设施损《坏的责任者除赔【偿损失外还应当【支付:全部修?复费用
第》十,。九条: 城市燃《气器具?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】度燃气器具》生产企业应当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】。理生产许可手续
】第二十条 经营【城市:燃气器具应》当经当地法》。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!适,配性检测符合当地燃!气使用?要求:
第二十一条— 城市?。燃,气器具生产、经【营企业?所,生产、经营的燃【气器具必须符合【国家质量安全标【准和有关法律、【。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!产品包退、包换、包!维修制度
》第五章 《城市燃气使用
第】二,十二条? 城市?燃气经营企》业应当?建立:燃,。气用户档案并与产】权单:位、产权人或物业】管理单位签订—供气用气合同明确】。双方的权《利,和义务
第二十三条! 城市?燃气计量应当采用】符合国?家,计量标?准的燃气《计量装?置燃气表安装使用】。前应当?。经质量技术监督【部门:指定的检定机—。构进行首次强—。制性检定
第二十四!条 城市燃》。气经营企业与—用户发?。生燃气计量纠纷时可!以,向县级以上技术监】督,部门申?。请调解、仲裁检定
! 经测—试的燃?气计量装置其误差】。在法定范围》内的测试费用—。由用户支付;其【误差超过法定范围】的测试费用由燃气】经营企业支付并由燃!气企业负责更换【合格:的燃气计量装置
!。 ?因使用超过法—定误差范围的—计量装置造成的【。计费误差由用户补】交,当月超出的气费或】由,经营:单位退还当月超收的!气费
第二十五条】 城市燃《。气用户的《燃气计?。量装置发生故障【或,者因用户责任—造成无法抄表不【能准确计量时按前三!个月:。平均用气《量收取燃气费—
?。 发现燃气—。计量装置失准的燃气!。。经营企业应当及时维!修或更换故障表【因用:户责任造成》燃气计量装》。。置损坏的更》换费用由用》户承担
第二—十六条 城市燃气】用户不得自》行拆卸、改装、【安装燃气计》量器具、燃气—器具和燃《气设施;不》得损坏燃气表的计量!准确度和检定标记;!不,得阻挠?城市:燃气工?作人员入《户维修、收》费、安?全检查等《正常工作
》。第,。二十:七条 城市燃气经营!企业工作人员不【得有下列行》为
:(一:)不按燃气表示值】抄收气费《;
(二)不按【。。规,定时:间处理?用户报修;》
(三)入户—。收费、安全检—查、维修、维—护,未,。佩带上岗证;
(】四)对用户刁难【或敲诈勒索
—第二十?八条 燃气用户可】以就燃气经营的收费!和服:务项目向燃》气经营企业》查询燃气《经营企业《不得拒绝查询—
》燃气用户对燃—。。气经营?企业:不符合服务和—收费标准《的,行,为可:。以,。。向城市燃气行—政主管部《门或其他有关部门】投诉城?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!或其他有关部门自接!到投:。。诉之日起应当在3】0日内予以答复
第!六章 ?城市燃气安全
第】二,十,九条 城《市燃气生产》、经营企业应当【成立专门安全—机构建立安全教育】、检查、维修、维】护、事故抢修—等制度在生产、经营!过程中?必须严格《遵守安全《规定和操作规—程定期检查燃气设】施及时报告、排【除、处理《燃气设施故》障和:事故确保城市燃气】的安全使用
第三十!条 城市燃》气,经营企业应当向【用,户宣传安《全使用常识指导【用户安?全使用燃气;—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!设,置专职抢《修队伍配备防护用】品、车辆器材、【通讯设?备实行24小时值班!制度及时发现和【消除燃气使用—安全隐?患;发现燃》气,设,。施事故或《接到燃气设》施事故报告时立即组!织抢修、《抢险:
第三?十一:条 任何单位—和个人?都应当遵守燃—气安全管理》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!
(一)擅》。自启动燃气储—配站和调《压站:的燃气设备、设施;!
(二)《擅自:开启或关闭城市【燃气管道上的公【共阀门;
(三)】擅自接通燃》气管道使用燃—气或者?改变燃气使用性质】;
(四)暂停供气!的用户未经燃气【经营:企业许可私自启【用;
(五)—移动、覆盖、涂【改、拆除、》毁坏燃气设施—的安:全,警示标志
第三十二!条 任何《。单位和?个人都?有保护燃气设施的】义务发现城市燃【气设施?损坏、漏气或者燃】气引起的中毒、【火灾、爆炸等事故时!。应,。当及时通知》城市燃气行政主【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经!营单位?以及公安消防等【部门
第三十—三条 ?城市燃气生产、储】存、输配和使用中】所采用的《锅炉、?压力容器、管道等】燃,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!有关安全标准、规】范和:。规定城?市燃气生《产、储?存和输?配单位应《当按照设《备的负荷能力组织】生产、?储存和输配
第三】。十四:条 经营和使用瓶】装燃气不得有—下列行为
(一)为!超过检验期限或检】验不合格的》钢,瓶,充装燃气;
(二)!用液化石油气槽车】直接:向钢瓶充装液化石】油气;
(》三)用燃气钢瓶相】互,转充燃气;
—(四)对液化—。石油气钢瓶》加热;
(五)【倒灌瓶装气或随意】倾倒残液《;
(六)擅—自改换钢瓶检—验标识;
》(七)瓶装燃—气的质量、计量违】背国家有关规定【
,第三十?。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!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!定在重要的》燃,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!一,、明显的安》全警示标《志并:配备专职人员巡回检!查
第三十六条【 在国家燃气设计标!准规定的《燃气设施安全保【护范围内《禁止修建建筑物、构!筑物;堆放》重,物置放易燃、易【爆物品或者火种;】倾倒、排放腐蚀性】物品;挖坑取土、】种,植树:木及其他危害安【全供:气设施的行为
第三!十七条? 施:工单位在城市燃【气管网?地段施工时应当遵守!下列规定
(—一)施工前通知【城市燃?气设施管理单位在燃!气管网重要区段内进!行施工时燃气—设,施管理单《。位派人到现》场监:督;
(二)施【。工现场设立》严,禁明火的明显标志不!。得动用机械推、【铲不得?堆压或敲、》砸、轧燃《气管网设《施,。
(三)在施工【中造成?燃气管?道及其他燃气设【施,漏,气、:损坏时立《即派人现场监—护并迅速采取隔离】和补救?措施同时报告—城市燃气《设施管理单》位、公安消防等有关!部门
第三十八条】。 城:市燃气经营企业【处理燃?气紧急事故》时可先?抢修:施工:。。后办:理各种手续》
第七?章 法律责任
【第三十九条》 ,城市燃气供应—、经:营,企业有下列行—为之一?的由城市《燃气: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!期改正?并可处以1万元【以,上3:万元:以下罚款对》用户造成《经济损失的》应当给予赔偿;【对负有直接》责任的主管》人,员和其他直接责【任人员其所在单位】或上级机《关可以给《予,行,政处分
(一—),城市燃气供气质量、!气压不符合国—。家规定标准的;
】(二:),。未,按规定?对城市?供气设施《进行检修、》维护、保养的或在城!市燃气设施发生【。故障后未在规定【时,间内组织抢修的;
!(三)未按规定装表!计量、抄表》和收费的
第—四十条 城市—燃气设计、施工【单位违反本条例规】定有:下列行为《之一的?由城市燃气行政【主管部门责令停【止设计、施工限【期改正并《可处:以1万元以上3【万,。元以下罚款;—已经取得设计、【施工资?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!。请原发证机》关吊:销设:计、施工《。。资,质证书
(一)未取!得设计、施工资质】或者未按照资—质等级?承,担,城,市燃气工程》的设:计、施工任务的;
!(二:)来按有关技—术标准和规范设计】、施工的
第四【十一:条 违?反本条例第十—一条、第二十条规】定的:由城市燃气行政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】责令停止违法行【为并可?。处以1万元以上3】。万元以下罚款
第】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!例第十?条、第二《十六条?、第三十四条规定】的,由城:市燃气?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!。告对属于《非经营?。性质的违法行—为处以50元—以上1000元以】下罚款;对属于【经营性质《的违法行为处以【1,00:0元:以上1万元以下罚】款有违法所得—的没收违法》所得并处以违法所】得3:倍以下?罚款:
第四十《三条 违反本—条例第十《三,条、:第,十,四条规定的由城【市燃气行政》主管部门《责令限期《改正并可处》以1万元《以上:3万元?以,下罚款
《第,四,十,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!三十一条、第—三十六条规定—的,由城市燃气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限—期改正恢复原状【赔偿损失《;对属于非经营【性质的违法行为处】以50元以上100!0元以下罚款;对属!于经营性质的违法行!为,处以10《00元以《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!违法:所得的没收违法所】得并处以《违法所得3》。倍,。以下:罚款
第四》十五条 城市燃气】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!人员玩忽职》守、滥用《。职权、徇私舞弊【。的,由其:所在单位或上级主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!构成犯?罪的: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
第《四十六条 当—。事人对城市燃气【行政主管《部门的处《罚决定不服的—可依:法申请行政复议【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】逾期:不履:行处:罚决定的由作出【处罚决定的行—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!人民法院《强制执行
》第八章 附 则】
第四?十七条 本条例【下列用语的含义【是
(一)城市燃气!是指供?城市生产、生活【使用:的人工煤气、石油天!然气、液化石油【气和液体天然气等气!体燃料的总称—
(二)《城市燃气经》。营企:。业是指燃气储运、】。输配、销《售企业
(三—)城市燃气设施是】指燃气生产、储运、!输配、供应的—各,种设备及其附属【设,施
(四)城市燃】气器具包《括燃:气灶具、公》用燃:气炊事器《具、燃气《烘烤器具、》燃气冷暖机、燃气钢!瓶、调压器、燃气】热水、开水器—具、燃气取暖器【具、以燃气为—能源的交通运输工具!等
:(五)城市》规划区是指主城区】、峰:峰,矿区、?马头镇、邯郸—县全:。境、磁县的光禄【、台城、花官营、】辛庄营、路村营5个!乡的部分村庄和岳城!镇
第四十八条 本!条例自2003年9!月1日?。起施行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