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邯郸市城市燃【气管理条《例     (2】002年11月1】。5日邯郸《。市第十一届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第二十》八次会议通过20】03年6月12日】河北省第十届人【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第三》次会议批准) 第】一章 总  则【 第一条 为—保,障城:市燃:气安全使《用和正常供应—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!。合法权益促进—城市:。燃气事业发展根据】。国家有?。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及!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!。。条例: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!制定本条例》 第二条 本—条例适用于本—市行:。政区域内城市燃气的!规,划、建设、经—营,。燃气器?具的生产、销—售和城市燃》气,的使用及安全管理】 ,第三:条 市?人民政府城市燃【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本行政区域城市【规划区?内的: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!。    各》县(:市)、峰峰矿区人】民政府城市燃气行】政主管部门负责【本行政区域内—的城市燃气》管理工作  —   安全生产【。监督、质《量技术监督》。、规划、《公安消防、工商【、环保、物价等部】门应当配《合城市燃《气,行政主管部门在【各,自的职责《范,围,内做好燃气管理工】作 第四条 —城市燃气事业的【发展坚?持统一?规划:、,配套建?设因地制宜合—理,利用能源《建设与管理并重【的原则? 第五条 城市【人民政府《应当将城《市燃气建设纳入【。国民经济和社会【。发展计?划;根据本》地经: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!。。加大城?市燃气基础设施建】设,的投:资加强科技开发推】广,。应用高新技术—。。提高城市燃气气化率!改善:城市:环境;鼓励》多元投资经营城市燃!。气 第二章 规划】和建设 第六条 】城市燃气规划应当纳!。入城市总《体规划由城市人【。民政府组织城市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!城,市燃气行政主—管,部门共同编制并【由城:市人民政《府城市燃气行政主】管部:门组:织实施 第七条 】城市:燃气:工程的设《计、施?工应当?符合国家有关—技术标准和规范【;承担设计、—施工的?单位必须《具备相应的》资质条件   【 ,。 市、?县(市)、峰—峰矿区?人民政府城市燃气行!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承!担城市燃气工—程的设计、施—工单位的资质进行】审验并负《责对城?市燃气工程的—设计图纸《进行审查或委托有】关机构进行审查需】经公安消防部门【审查的设计》图,纸在有关部门或机构!。进行图纸审查前【应当先经公安消【防部门审查   】  燃气《工程设计《未经审查或审—查不合?格的不得施工 【。第八条 新建、【改建:、扩建?的城市?燃气工程《。项目以及《经营网点的》布,局应当符合城市燃】气发:展规划和消防—安,全要求 《    城市新区】。建设和旧区改—造时应当依照城市】燃气发展规划配【套建设城市燃气设施!     新建其他!地下管线和已建【成的燃?气管道并行或—垂直交叉时应—当符合城《市规划?和城镇燃气》设计:规范要求确保燃气】管道安?全 第九条 —城市燃气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加强—城,市,。燃气:建设的监督工作城市!燃气工程项目竣【工后建?设单:位应当向《城市:燃气行政主管—部门报送《竣工图纸和》有关资?。料由城市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】组织安全生产监【督、质量技术—监督、公安消防等】部,门进行验收或转报上!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!组织验收   【  燃气工程—。竣工未经验收或【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!入使用?*注:本条中关《于“燃气工程—竣工验收”的行【政许可项目》已被:邯郸市人大常—。委会关于《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!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!定(发布日》期2004年—10:。月9日实施日期20!04:年10月9日)废止!。 第十条 》按照规划设计要【。求需在燃气用—。。户所有的燃》气,设施:上连接?管道发展新》用户时应当提前两天!。通知产?权单位、产权人或】物业:管理单位燃气用户】应予配合并提供方便!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阻挠按照规划进!。行的城?市燃气工《程项目的《施工 第三章 城】市燃气经营 —第十:一条 从《事城市燃气供—应和经营的企业必须!经城市燃气行政【主管部门《批,准并到有关部门【办理相关《手续后方可从—事,经营活动 第十二】条 城市燃气—经营、自供单—。位,必须具备《下列条件 (—一)具有相应的资】质证书; (二)有!稳定的符合质量标准!的,气源能保障持续稳】。定供:。应; (三》)有符合国家规定标!。准,的储存?、输配设施、—计量器具以及安【全检测?、维修抢险、防火】。防爆设备;》 (四?)有固定的经—营,场所、服务站点;】 (五?)有专门的管理机构!、相: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!抢修人?员,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!度; (六)法律】、法规和国家燃气】企业资质标准规【定的其他条》件 第十三条 燃】气经营企业应当【。遵守下列规》定 (一)》燃气的气质和—压力符合国家—规定标准无臭燃气应!当,按规定进行加臭【处理:; :(二)保证》。安全:稳定供气不得无【故停止供气; (三!)遵守消防》安,。全规定完善消—防,设施并向用户—宣传:燃气安全常识—。; :(四)不得向—无燃气资《。质,证或:燃气经营许可—。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!用于经营的燃—气; (五)不得】强制用户到》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的!燃气器具; —(六)配置相应的经!法,定计量检测机—构检定合格的—计量器具; —(七)燃气交易以法!定计量单《位计量保证足量并明!示,价格 ?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!经营企?业除遵守第十三【条规定外还应—当遵守下列规定 (!一)不得无理拒【。绝向供气区域内【符合供气和用气条】件的用户提》供燃气;《。 (二)在》规,定时限内为》用户安装、改装和维!修管道及燃气—设施并明《码,标价按规定》计费; (三)严格!执行经?批准的燃气价—格不得擅自》提,高收费标《准; (四》)进入居民住宅抄表!、安装、检修—燃气设施、燃气【器具以及进》行燃气?设施安全检》。。查的工作人员应【当经过专业》培训持证上岗佩戴标!志, 第:十五条 城》。市燃气经营企—业应当不《间,断供气因工程施工】、供气设施检—修等原因《。确需临时停气—或者降?。低气压的应当经【城市燃气行》政主管?部门批准并》提前24小时—通,知用户 《    《因,发,生,灾,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!。提前通知《用户的应《当,在检修的同时报【告城市燃《气行政主管部—门并通?知用户     】管道燃气的供应企业!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! 第十六条 燃【气,价格的?确定:和调整由城市燃气】。行政主管部门或经营!企业提出方案经市价!格主管?部门依照规》定的程序进》。行审核、价格听【证后报市《人,民政府批《准实施 《    各县—。(市)、《峰峰矿区燃气价格】的调整由《县(市)《、,峰峰矿区《价,格主:管部:门初:审县(市)、—峰峰矿区人民—政府通过报市价格主!管部门审批》后实施 《第四章 设施与器】具 第十七》条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:准擅自改动城—。市,燃,气设施确需改动【城市燃气《设施的应当》征得城市《燃气经营企业同【意并报城市燃气【行政主管部门—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!改,动城市燃气设—施所需费用由改动】者负担 《。第十:八条 城市燃气【管网:、储配站、阀门井】、凝水缸、燃—气表等供气设施由】城市燃气经营企【业负责维护和管【理庭院和户内燃【气设施自燃气表以】前统一由燃气—经营企业《维护:、更新、改》造     —造成城市燃》气设:。施损坏的责任者除赔!偿损失?外还应当支付—全部修复费用— 第十九条 城市燃!气器具的生产—实行许可制度燃气器!具生产企《业应当按国》家有关规定》办理:生产许可《。。。手续 ?第二十条 》经营城市燃气器【具应当经当地—法定检?。测机:构进行?气源适配《。性检测符合》当地燃气使用要求】 第二十一条 城市!燃气器具《生,。产、经营《企业所生产、经营的!燃气器具必须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】标,准和有?关法律、法》规的规定建立健【全产品包退、—包换、包维修制度】 ,第五:章 :城市燃气《使用 ?第二十二条 城市】燃气经营企》业应当?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并!。与产权单位、产权】人或物业管理单位签!订供气用气合同明】。确双方的权利和【义务 第二十三条 !城市:燃气计量应当—采用符合《国家计量标准的【。燃气计量装置燃气表!安装使用《前应当经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】指定的检《定机构?进行:首次强制性检定 第!二十四条 城市燃气!经营企业与用户发生!燃气计量纠纷时可以!。向县级以上》技术监督部门申请】。调,。解、仲裁检定 【    经测试【的燃气?计量装置其误—差在法定范》围,内的:测试费用《。由用户支付;—其,误,差,超过法定范围的测试!费用由?燃气经营企业支付】并由燃气企业负责】更换:合格的燃气计量装】置     因【使用超过法定—误差范围的计量装】置造成的《计费误?差由用?户补交当月超出的气!。费或由经营单位退】还当月超收的气费 !第二:十五:条 城市燃气—用户的燃气计量【装,置发生故障或者因用!户责任造成无—法抄表不《能准确?计量时?按前三?个月:平均用?气量收取《燃气费    【。 发现燃气计量装】置失准的燃气经营】。企业应当及时—维,修或更换故障表【因用户责任》造,成燃气计《量装置?损坏的更换费用由用!户承:担 第二十六条 城!市燃:气用户不得自—。行拆卸?、改装、安》装燃气计量器具【、燃气?器具和燃《气设施?;不得损坏燃气表的!。计量准确度和—检定标记《;不得阻《挠城市燃气工作人】员入户维《修、收费、》安全:检查等正《常工作 第二—十七:条 城市燃》气,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不!得有:下列行为 (一【)不按燃气》表示值抄收气—费; (二》)不按?规定时间处理用【户报修; (三)入!户收费、《安全检查《、,维修、维护未佩【带上:岗证; (四)对】用户刁难或敲诈勒】索 第二十八—条 燃?气用户可以就—燃气经营《的收费和服务项目】。。向燃气经营企业【查询燃?气经营企业不—得拒绝查询 —    燃气用户】对,燃气经营企》业不符合服》务和收费标准的【行为可以向城—市燃气行政》主,管,部门或其他有关【部门:投诉城市燃气行【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!关部门自接到投诉之!日,。起,。应当:在,30:日内予以答复— 第六章《 城市燃气安全【 第:二十九条 》。城市燃?气生产、经营企业应!当成:。立专:门安全机构建立安全!教育、检查、维修】、维护、《事故抢修等制—度在生产《、经营过程中必须】严格遵守安全—规定和操《作规:程,定期检查燃气设【。施及时报《告、排除、处—理燃气设施故—障和事故确》保城市燃气的—安全使用 第三十条! 城市燃气经营企】业应当向用户—。宣传安全使》用常识指《导,用户安全使用—燃气;向社会公【布抢:修,电话设置专职—抢,修,队伍配备防护用品、!车辆器材、通讯【设备实行24小时值!班制度及时发现和】消,除燃气使《用安全隐患》;发现燃气》设施事?故或接?到燃气设施事故报】告时立即组织抢修】、,抢险 第三十一条 !任何单位《和个人?都应当遵守燃—气安全管理规定不】得有下列行》为 (一)擅—自启动燃气储配站和!调压站的《燃气设?备、:设施;? (二?)擅:自开启或关闭城市燃!气管道上的公共【阀门; (三—)擅自接《通燃气管道使用燃】。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!性质; (四)【暂停供?气的用户《未经燃气经营企【业许可私自》。启,用; (《五)移动《、覆盖?、,涂改、拆除、—毁坏:燃气:设施:的安全?警示标志 第—三十二?。条 任何单》位,和个人都有》保护燃?气设施的义务发【现城市燃《气设施损坏、漏【气,或者燃气引》起的中毒、火灾、】爆炸等事故时应【当及时通知城市燃】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城!市燃气经营单位以】及,公安:。消防等部门 第三十!三条 城市燃气生】产、储?存、输配和》使用中所采》用的锅炉、》压力容器、管道等燃!。。气设施必须符—。。合国家有关安全【标准、?。规,范和规定城市燃气】生产、储存》和输配单位应当【按照: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!生产、储存和—输配 ?第三十四条 经【营和使用瓶装燃气】不得有下列》行为 (一)—为超过检验期限【或检验不《合格:的钢瓶充装燃气;】。 (二)用液化石油!气,槽车直接《向钢瓶充装液化【。石油气;《 (三)用燃气钢瓶!相互转充燃气—; (四)》对液化?石油气钢瓶加热【; (五)倒灌瓶】装气或随意倾—倒,残液; (六)擅】自改换钢《瓶检验标识; 【(七)瓶装燃气【的,质量:、计量违《背国家有关规定 第!三,十五条? 城市燃气》经营企业应》当按照有关规定【。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!在,地设置统一》、明显的安全警示】标志并配备专职【人员巡回检查 第三!。十六条 在》国家燃气设计标准规!定的:燃,气设施?安全保护范围—内,禁止修建建筑—物、构筑物;—堆放重物置放易燃、!易爆物品或》者,火种;倾倒、排【放腐蚀性物品;【挖,。坑取土、种植—。树木及其他》危害安全供气—。。设,施,的行为 《第三十七条 施【工单位在城市燃气管!网地段施工时—应当遵守《下列规定 (一【)施工前通知城市燃!。气设施管理单—。位在燃?气管网重《要区段内《进行施工时燃—气设施管理单位派】人到现场监督—; :(二:)施工现《场设立?。严禁明火《。的明显?标志不得动用机【。械推、铲不得堆压】或敲、砸、轧燃【气,管网设?。施 (三《)在施工中造成燃】气,管道及其他燃—气设施漏气、—损坏时立即派人【现场监护并》迅速:采取隔离和补救措】施同时报告城市燃气!设施管理《单位、公《安消防等有关—部门 ?第三十八条 城【市燃气经营企—。业处:理燃气紧急事故时可!先抢修施《工后办理各种手续】 第七章 》法律责任 第三【十,。九条 城市燃—气供应、经》营企业有下列行为】之一的?由城市燃气行政主】管,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】并可处?以1万元以上3万元!以下罚款对用户造】成经济损失的—应当给?予赔偿;对负有直接!责,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直接责任人员其【。所在单位或上—级机关?可以给予行》政处分 (一)城市!燃气供?气质量、气压不符合!。国家规定《标准的; (二)】未按规定《对城:市供气设施进行检修!、维:护、保养的或在城市!燃,气设施发生故障后未!在规定时间》。内,组织抢修的;— (三)未按规定】装表计量、抄表和收!费的 第四十条 】城市燃气设计—。、施工单位违—反本条例规》。定有下?。列,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燃!气行政主管部—门责令停止设计、】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!以1万?元以上3万》。元以:下罚款;已经—取得设计、施工资】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!。请原发证机关—吊销设计、》施工资质《证书 (一)未【取得设计、施工资质!或者未按照》资质等?级承担?城,市燃气工程的设计】。、,施工任务的;— (二)来》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!范设计、施工的 】第四十一条 —违反本?条例第十一条、第二!十,条规定的由城市【燃气行?政主:管部:门给予?。警告责令停止违【法行为并《可处以1万》元以上3万元以【下罚款 《第四十二条 违反】本条例第十条、第】二十六条、第三十四!条,。规定的由城市—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!予警告对属于—非经营性质》的违法行为处以50!元以上1000【元以下罚款;对属于!经,营性质的违法—行为处以10—00:元以上1万元以【下罚款有违法—所得:的没收违法》所得:并处以违法所得3】倍以下罚款 第四】十三条? 违:反本条?例第:十三条、《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!市燃气行政主管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!可处以1万元以上】3万元以《下罚款? ,第四:十四条 违反本【条例第三《十一条、第三十六】条规:定的由城市燃气【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限期改《正,恢复原状赔偿损失;!对属于非《经,营性质的违》法行为处以50【元以上1000【。元以下罚款;对属】于经营?性,质,。。的违法行为》处以1000元以】上1万元以下罚【款有违法《所得的没收》违法所得并处—以违法所得3倍【。以下罚款 第四十】五条 城市》燃气行政主管部【门的工作《人员玩忽《职守、滥用》职权、?徇私舞弊的由其【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!部门给予行政处分】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 —第四十?六条 当事人对城】市,燃气行政主管—部门的处罚决—定不:服的可依法申请【。行政复议或》者提:起,行,政诉:讼,逾期不履行》处,罚决定的由作出【处罚:决,定的行政主管—部,门,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!制执行? ,第八:章, 附  则 —第,四十七?条 本?条例下列用语—的含义是 (一【)城市?燃气:。是指供城市》生产、生活使用的】人工煤气、石油天】然气、液《。化石油气和液体天然!气等气?体燃:料的总称 (—二)城?市燃:气经营企《业是指燃气储运【、输配、销》售企:业 (三)》城市燃?气设施是指燃—气生产、储》运、:输配、供应的各种设!备及其附属设施 】(四)城《市燃气器《。。具包括燃气灶具、公!用燃:气炊事器具、燃气烘!烤器具、燃》气冷暖?机、燃气钢瓶、调】压器、燃气热水、开!水器具、燃》气取暖器具、—以燃气为能源的交通!运输工具《等 (五)城—市规划区是指—主,城区、峰峰矿区、】马头镇、邯郸—县全境、磁县的【光禄、台城、花官】。营、辛庄营、路【村营5个乡的部分】村庄和岳城》镇, 第四十八条 【本条:。例自2003年【。9,月1日起施行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