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
,
邯?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!理条:例
? (200】0年1?月7日邯《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!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】通过20《00年3月》30日河北省第九届!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,会第十?。。四次会议批准200!3年11月》18日邯郸市—第十:二届人民《代表大?会常务委员》会第四次会议修【正,2004年7月【22日河北省第【十届人民代》表大会?常,务委员会第十次会】议批准)
第一】章 总 则
】第一条 为加强城】市,供水管理《发展城市《供水事业保障生活】、生产和其他各项建!设用:水需要保证生活【饮用水卫生安—全根据有关法律、】法规规?定结合本市实际【制,。定本条例
第二】条 凡在本》市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所》在地的城市内—从事城市供水—工作和使用城—市供水的单位和个】人必须遵守本条例
!
? 本条例》所称城?市供: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!、自建?设,施供水?和,二,次,供水:
: 第》三条 市城市—建,设行政主管部—门主管?本市的城市》供水工作
【 县(》市,)、峰峰矿区人民政!。府确定的城市供【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!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!供水工作纳入城【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门,行,。业,管,理
计】划、水、国》土资源、环保、【卫生、?技术监?督、工商、》价格等行《政主:管部门应当按—。照各自的职权范【围做好城市供—。水管理工作
第四!条 城市《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!源和:计,。划用水、《节约:用水相结合》保障:供水与确《。保水质相《结合的?原则优先保证—城市生活用水统筹】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!各项建设用水
第!五,。条 城?市人民政府应当【将发展城市》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!。济,和,。社会发展计划制定】有利于?。城市供水、节约用水!的政策?保证城市正常供水】
城市】人民:政府:鼓励多元投资开发城!。市公共供水水源建设!经营城市公共供【水水厂鼓励城市供水!的科学?技术:研究:积极推?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!城,市供水的现代化【水平保?证城市供水与—。经济建设和》社会发展相》适应
第六—条, 城市人民政府及】。新闻:媒体应当加强关于水!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!全民的?节约用?水意:识
:
第二章《 城市供水水质【管理
第》七条 城《市供水水《源的水质应当—。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!
: : 城市《公共供水《设施、?单位自建供水—设施和二次供水【设施: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的!水质:应当符合国》家生活饮用水水【质卫生规范当水质达!不到规?范要求时应当采【取,补救措施;当发【现饮用水《污,染危及人体健康【。。须停止使《用时对二次》。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!即停止供水对集【中式供水单位—应当会?同城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门报同级人民政【府批准后停》。止供水?
:第,八条 城市饮—用水水源《保护区按《省政府划定》的范围设置明—显标志由环保、规划!。、城建、水、国土】资源、卫《生等行?政,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!源保护工《作在城市饮用水【。水源保护《区内禁?止一切污染水质的行!为,
第九条 城市】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!质检测?机构建立《、健全水质检测制】。度按规定对水源地】、水:厂、供水管道的水质!进行检测并将检测】结,果定期报卫生行政部!。门卫生行《政部门依法对生活饮!。用水水质进行监督和!监测检测结果按【有,关规定?定,期公布?
第十条 新【安装或者维修—后的供水管道—及设备应当进—行清洗和消毒—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!可供水
第十一条! 城:市自:建,供,水,设施和二《次供:水设施?。产权单位或》者其委托《的管理单位应当建】立水质管理制—。。度配:备专、?。兼职人员加》强水质管《理定期进行常规【。检测;对各类储【水,设施清洗消》。毒每半年《不得:少于一次不能进【行常规检测的应当】定期:将水样送《至当地有水质检测资!质的:单位检测
【 城市》二次供水单位取得卫!生许可证后方可【供生活用水
第】。十二条 直接从【事供、管水的—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!格证:和卫生知识培训【合格证后方》可上岗工《作并每?年进行一次健康【检查
?
第:三章 城市》。供水工程《建设:
,
第十三条》。 城市供水工—程,的新建、扩建、改建!。应当按照城市—供水:发展规?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!行并按法定的审批】权限和?程序办?理相关的《手续
?
第十四条》 凡:在城市规划》区城市公共供—。水,管网覆盖《范围内?不得建设自备水源原!有取用地下》水,的自备水《源应当?有计划地分》期分批予以关—闭
?第十五条《。 城市新建》、扩建、改建工程项!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!工,程项目总概算—。应当包括供水工【。程建设投资;需【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!量的应当将公共供】水工程建设投资【。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!管部:。门由其统一组—织城:市公共供水》工程建设
第十】六条:。。 城市供水工—程建设资金除—国家投资外》可以采取地方自筹】、利用国内》外资:金和受益单位—共同筹措等多—种渠道解决》
第?十七条? 从事城市供水工】程勘察、《设计、?施工、?监理的单位》必须持有《相应的资质证书禁止!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!级承担?城市供水工》程的勘察、》设,计、施工《、,监理:
? 城市供水工】程的设?计、施工应当符【合国家规定的—有关技术标准和规】范
《 城市供水工程!建设使?用的设备《、,材料:、器:具和仪表必须符合】。国家:规定:的产品?质量标准和有关【特,殊要求
第十【八条 城市供—水工:程建设由建设单【位,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!部门:进行竣工验收未【经验收或《。者验收不《。合格的工程不—得投:入使用
第十九】条 城市公共】供水:管道工程验收合格】后应当移交公共【供水企业统》一管理按《规定应当移》。交产权的产权一并移!交;未移《交的:公共供水企业—。可拒:绝供水?
第?四章 城市供水用】水管理
第二【。十条 城《市供水企业应—当按规定在》供水输配水管—网上设立供水—水压测压点做好【供水水压监》测工作确保供—水水压符《合国:家标准
!对,供水管网压》力符合国家供水标准!。但供:水高度仍不能满足生!活需要的《建筑物建设单—位应:当根据实际需—要安:装二次加压供—水设施?
第?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!企业:应,当不间断《供,水因工程施工、【供水设施检修—等原因?确需临时停》水或者降低供水【水,压的:应当经城市供—水,。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!提前24小时通【知,用户因发生灾害或】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!通知的?应当在抢修的—同时报告城市—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!通知用?户不能中断用水的】用户:应当自备《储水设施《
:。 , ?停止供水时间超【过二日的《城市供?水企:业应当?采取临时《供水措?施保证生活用水【
第二十二条 凡!需,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!。和个人?须向:城市供水企》业提出?用水计划经审查同】。意后方可进行设【计、施工《。工程:竣工后须经》城,市供水企《业验收合格与用【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后!方可正式《供水
第二十三】条, 城市供水》。。企业:对居民用《水应当达到》结算水表一户—一表、水表》出户、向最终用户】收费的给《水要求不具》备条件的由》市人民政府制定【具体办法逐》步,予以改造
! 新建、扩建、改建!工程项目中》的结算水表须—按,户外设置进》行,设计:和施工
【 城?市供水企《业应当定期查表计量!并,以所设的结算水【表示值收取》水费结算水》表发生故障未影响用!水或者由于用户责任!造成无法抄表不【能准确计量时—按前三个月平均用】水量计收水费
第!。二十四条 用户【。必须遵守下列—规定
?
: ?(一)必须装表计】量;
《 (》。。二)按照生》产、经营、生活【等用水?性质分表计量如【不分表计量的按【其中的最高水—价标准?计收水费;
【 ? (三)按水价标准!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!费逾期不缴》纳的按日《加收5‰滞纳金;】
: (四)变】更名称、用水—地址、用水》性质、转户及销户应!当到供水企业办理】相关:。手续;
!(五)对供水水【压有特殊要》求的应当《建设:内部间接加压的二】次供水设施不得在城!市供水管道上直接】设泵抽水;
】 (六)临时用!水应当办理用水手】续,不需:要用水时即办理【停,止,用,水,手续:。并结清水费不—得,擅自将临时用水【转为正式《用水:;
》 (七)实行计划!用水和节《约,用水超计划用水应当!按规定缴纳》计划:外加价水费;
【
《 (八)不得擅自】开启公共消》火栓:用于:与消防无《关的行为《;
(】九)不得《盗,。用或者擅自转供【城市:供水和私自》改变批准的》用水性质
第【二十五条 》城市供?水价格由城市供【水行政主管》部门:提出意见《由价格行政主管【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!。定,
第二十六—条 城市公共消火】栓由消防《部门专用消防部【门遇有火警开启使用!消火栓?后应当按月将—启用位?置、用水时间、【用水量通知城市公】共供水企业
—
第五章 城市供】水设施维护
第二!十七条 城市供【水企业与用户按有】关规:定,。对各自管理的供【水设施应当定期【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安!全运行
第二十八!条 在城《市供水设施的安【全保护范围》内禁止挖坑》、取土、爆破、排】放腐蚀性物质—或者有毒物》。。质、修建建》筑,物,或者构筑物及其【他危害供水》设施安全《的行为
— , 禁止破坏—。、盗窃和擅自拆除、!改装、迁移、占压】城市供水设施
【。
第二十九条 【在供水输《。配水管道及其附【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!侧埋:设其他地下管线【的应:当符:合国:家、地方技术标【准和规范《并遵守管线工—程,规划和施《工管理的有》。关规定
第三十】条 单位自建—自用的供水管道【与,城市公共供水管【道连接需经城市【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!使用:或者产生有毒有害】物质的单《位其生产用水管道】禁,止与城市公共供【。。水管道直接连—接必须采用间接【取水
第三十一】。条 水表使用前【须经技术监督行政管!理部门或者》授权的计量检定机】构检定?合格后?方可使用并按规定】进行周期检定轮换】结算水表的正常检修!、,更换由城市供水【企业负责用》户损坏的由用户【。。。赔,偿
第三十二条 !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!。公共供水设施—。损坏、漏水》立,即通知城市公共【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!。业应当在接》到,报告后立即实施【检查、抢修
【第六章 法律责任】
:第三十?三条 城市供水企】业,有下:列行为之一的由城】市供水行《政主管部门责令限】期改正可并处罚款】;对负有直接责任的!。主,。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。。任人员由其所在【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!予行政处分
】 (一)城【市供水水质不符合】国家规定的可处三】万元以?上五万元以下罚【款;
?
《 ,(二)城《市供:水水压?不符合国家规定【的可:处一万?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!款;:
《 :(三)未按照规定】对城市供水设施进】行检修?或者在城市》供,水,设施发生故障后【。未及时组《织,抢修的可处五千【元以上二万元以下】罚款;
!(四)擅自停止供】水或:者未履行停水通知】。。义务的可《。处,三千元以上一万【元以下罚款
【 有前—。款所列行为》之一给用户》造,成经济损失的应当】给予赔偿
第【三,十四条 违反本【条例规定有下—列行为之一的由城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】。门责令停止》违法:行为没收违法—所得可并处罚—款;对负有》直接责任的主—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任人员?由其所?在单位或者》上级:机关给予《行政处分《
? ?(一)未按技术标】准和规范进行城【市供水?工,程,。设计、施工的可【处三万元《以上十万元》以下罚款;
—
》(二:)无资质或者—。。超,越,。资,质等级?承担城市供水工程】勘察、设《计、施工、监理【的可处三《万元以上《五万元以下罚款【;
《 : (三)《城市供?。水工程未经验收【或者验收《不合格即《使用: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二!万元以?下罚款;
【 (四)—。产生或者使用有毒】、有害物质单位【的,。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!城市公共《供水:管网:系统直?接连接的《。可处三万《元以上?。五万元以下》罚款;
《。
(五)自!建供水设施擅—自向社?会供水的可》处一万元《。以上:三万元以下罚—款;
】(六)擅自将自【建供:水管网系统与公【。共供水管网系统连】接的可处《一万元?以,上三万元以》。下罚:款;
【 (七)《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!水的可处三》千元:以上一万元以下罚】款
第三十五条 !违反:本条例规定》有下列?行为之一《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!管部门责令停止违】法行为或者限期改】正可并?。处罚款?;给城市《供水企?业或者用户造成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!
《。 (一)未按【。规定缴纳水》费的对?居民可处二百—元以下罚款对—单,位可:处一百元《以上一千《元,以下罚?款;
《 (二)【在城市供水设施的】安全保?护范围内进》。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!。活动损坏、》擅自拆?除、:改装、迁移、占压】、,动用城市《供水设施《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!千元以下罚款—;,
? ?(三)?擅自改?变用:水性质的《可处一千元以—上三千元以》下罚款?
—有前款第《。(一)项、第(二)!项所列行《为之一情节严重【的经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!暂停:供水
第》。三十六条 违反本】条例规定有下—列行为之一的除由城!市供水?企业按其管》径的最?大流量收取水费外】由城市供水行—政,主管:部门:责,令限期改正》可并:处,罚款;情节严重【。。的经县级《以上人民《政府批准可以暂【停供水
!(一)盗用城—市供水?或者在供水》管网上直《接设泵?抽水的可处三千元】以,上五千元以》下罚款;《
,
《 (二)采》取技术?手段致使水表—停滞、失《灵或逆行的可处五百!元以上三千元以下】罚款
第三十七】条 阻挠或者—干扰城市供水企业工!作人员?依,法检查?、维:护、抢修《、抄表、收费—、停水?及纠正违章行为工作!的由城市供》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!国家有关规定给【。予处罚?
第三十八条 】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!除本条例已规—定处罚的外由有关】。。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!关法律、《法规予以处》罚;构成犯罪的【依,法追究刑事责任【。
第三十九条 城!市供水管《理人员?。玩,忽职守、滥用—职权、徇私舞弊情】节轻微的由其所【在单位或者上—级行政主管》部门给予行政处分;!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
第四十—条 当事《人对:。城市供水行》政主管?部门的?行政:处罚不服的》可依法申请行—政复议或者提起【行,政诉讼逾期不申【请复议不提起诉【讼;又不履行—行政处罚决》定的由作出行政【处罚决定《的行:政主管部门》申请人民《法院强制执行
【
第七章 附 】则
第四》十一条 《本条例有关用语【的,含义:
—(一:)城市公《共供水是指城—市自来水《供,水企业以《公共供水管》道及:其附属设施》向,单位和居民的生【活、生?产和其他各项建设】提供用水《
(【二)城市自》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!的用水单《位以其自行建设的】供水:管,道及其附属设施主】要,向本单位的生—活、生产和其他各】项建设提供》用水
】(三)城市二—次供水是指单—位或者个人》使用储存、加压等】设,。施将城市公》共供水?或者:自,建设施供水经—储存、加压后—再供用?。户的形?式
:
: (《四,)城市供水设—施是指?。用于城市供水的引水!渠道、取《水口、?泵站、?。井群、输《配水管?网、水?厂、水表、公用水站!、消火栓及其—附属设施
— (》五)城市供水水质是!指城市公共》。供水、?自建设施供水—及进:行深:度,净化处理水》的水质
《
第四?十二条 本条例【自公布之日》起,施行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