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邯郸》市城市供水用—水管理条《例
—。。 (2000年【1月7?日邯郸市第》十,一届人民代》表大会常务》。委员:会,第十:一次会议通》过2000年—3月30日河北省】第九届人《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第?十四次会《议批准2003年1!1月18日邯郸市第!十二届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员—会第:四次会议《修正:2004年7—月22日河北省【第十届?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】批,。。准,)
第《一章 总 则【
:第,一条 为加强—城市供?。水管:理,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!障生活、生产和其他!各项:建设用?水需要保证生—活饮用水卫生—安全:根据:有关法律《、法规规定结合【本市:实际制?定本条例《
第二条 凡在】本市: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所在地的【城,。市内从?事城:。市供水工《作和使用城市—供水的单位和—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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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本条例所称城—市供水是指城市【公共供水《、,自建设施供》水和二?次供水?
? 第三条 【市城市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主管本市—的城市供水工—作
? 县(市【)、峰峰矿区人民】。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!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!行政区域内的—城市供水工作纳入】城,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行业管理
】 计划、水、】国土资源《、环保、卫生—、技术监督、—工商、价格等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应,当按照各自的职权】范围:做,好城市供水》管理工作
第四条! 城市?供水实?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!划,用水、?节约用水《相结合保障供—水与确保水质相【结合的原则》优先保证《城,市生活用水统筹兼】顾工业用水和其他】各项建设用水
第!五,条 :城市人民政府应【当将发?展城市供《水事业纳入国—民经济和社》会发:展计划制定有—利于城市供水、节】约用水的政策保【证城市正常供水【。
城市】人民政府《鼓励多元投资开【发城市公《共,供,水水源建设经营城】市公共供水水—厂鼓励城市》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!积极推广应》用先进技《术提高城市供—水的现代《化,水平保?证城市供《水与经?济建设和社会发【展相适应
第六】条 城市人民政【府及新?闻媒体应当加强关于!水,知识的宣传教育增】强全民的节约—用水意识
第二章! 城市供《。水水质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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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七条 《城市供水水源—的水质应《当符合国家的有【关规范?
城市】公共供水设施、单位!自建供水设施和二次!供水设施供应的【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!当符:合国家生活》饮用:水,水质卫生规范当水】质达不到规范要【求时:应当采?取补救措施;当发现!饮,用水污染《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!使用时对二次供水】单位:应责令其立》即停止供水》对集中式供》水单位应当》会同城市建》设行:政主管?部门报同级人—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!水
第八条 城】。市饮用水水源保【护区:按省政府划定—的范围设置明显标】志由环保《、规划、城》建、水、《。国土资源、卫生等】行政主管部》门共同做好水源【保护工作在城—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!。内禁止一切污染水】质的行为
—。。第九条 《城市供水企业—应当设置《水质检测机构建立】、健:全水:质检测制度按规【定对:水源地、《水厂、?供水管道《的水质进行》检测并将检测—结果定期报卫—生行政部《。。门卫生行政》部门依法对生—活饮用水水》质进行监《督和监测检测—。结果按有关规定定】期公布
第十条 !新安装或者维修【后的供水管道及【设备应当进行清洗】和消毒经检》验水质合格》后方可供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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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》 城市?自建供水设》施和二次《供,水设施产权单—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!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!理制度?。配备:。。专、兼职人员—加强: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!。规检:测;对各类储水设】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!得少于?。一次不能《进行常规检》测的应当定期将水】样送至当地》有水质检测资—质的单位检测
】 城》市二次供水》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!后方可供生活—用水
第十二条】 直接从事供、【管水的人员必须取】得体:。检合:格证:和卫生知《识,培训合格证》后方可?上岗工作并》每年:进行一次健》。康检:查
第三章— 城市供水工程【建设
第十—三条 城市供—水工程的新建—、扩建、改建—应当:按照城市供》水发展规划和年度】建设计划进行并按法!定的审批权限—和程序办理相—关的手续
第十四!。条 凡在《城市规划区城市公】。共供水管网覆—盖,范围:内不得建设自备【。水源原有取用地下】水的自备水源应当】有计划地分期分批予!以关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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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城【市新建、扩建、【改建工程项目—需要增加用水的其】工程项?目总:概算应当包》括供水?工,程建设投资;需【要增加城市公共供】水量:的应当将公共供水工!程建:设投资交《付城市?供水行?。政主管部门由—其统一组织城—市公共供水》。工,程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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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《条 城市供》水工程?建设资金除国家【投资外可以》采取地方自筹—、利用国内外资金和!受益单位共同筹【措等多种渠道—解决:
第十七条 从】事城市供水》工程勘察、设计、】施工、监理的单位必!须持有相应》的资质?。证书禁止无证—或者超越资质等级】承担城市供水—工程的勘察、设计、!施工、监理
【 城市—供水工程的设计、施!工应当符合国家规】定的有关《技术标准和规—范
城】市供:水工:程建设使用的设备、!材料、器具和仪【表必须符合》国家:规定的?产品质量标准和有】关特殊要求
第】十八条 城市供水】工程建设由建设单】位按有关规》定组织相关部门进】。行竣工验收未—经验收或者验—收不合格《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!
第十《九条 ? 城市《公共:供水管道工程—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!公,共供水企《业统一管理》按规定应当移交【产权的产权一并移】交;未移《交的公共供水企业可!拒,绝供水
第四章 !。城市供水《用水管?理
?。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!企业应当按规—定在供水输》配水管网上设立【供水水压测》压点:做好供水水压监【测工作?确保供水水压符合】国家标准
】 ,。 对供水《管网压力符合国家】供水标准但供水高度!仍不:能满足?。生活需要的建—。筑物建设单》。位应当根据实—际需要安装二—次加压供水设施
!第二十一《条 城市供水企业】应当不间断供水【因工程施工》、供水设施检修【等原因确需》临时:停水:或者降?低供水水压的应当经!城市供水行政主【管部门批准并提前】24小时通知用【户因发生灾害或【者紧急?事,故不能提前通知的】应当在抢修的—同时报告城市—供水行政主》管部门并通知用户】不能中断用水的用户!。应,当自备储水设施【
停【止供水时《间超过二日的城【市供水?企业应当采》取临时供水措施保】。证生活用水
第二!十二条 凡需使【用,城市供?。水的单位和个人须】。向城: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!计划经审查同意【后,方可进行设计、施】工工:程竣工后《须经城市供》水企业?验收合?格与用户签订供用】水合同后方可正【式供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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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城市!供,水,企业对居《民用水应当达到结】算水表一户》一表、水表出户、】向最终用户收费的给!水,要求不具《备条件的由市人民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】逐,步予以改造
【 新建、扩建!、改建工程项目中的!结算水表须按—。户,。外设置进行设—计和施?工
》。 城市供水企业】应当:定期查表计量并以所!设的:结算:水,表示值收《取水费结算》水表发生故障未【影响用水《。或者由于用户责【任造成无法抄—表不能准确计—量时按前三》个月平均《。。用,水量计收《水费
第二十四】条 :用户必须遵守下【列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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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一)必须装—表计量;
— : (二)按照【生产、经营、生【活等用水性质分【表计量如不》分表计量的》。按其中的最》高水价标准计—收水费;
— (》三)按水价标准【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!。费逾期?不,缴纳的按日加—收5‰滞纳金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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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四)变更名!称、用水《地址、用水性—。质、转户及》销户:应,当,到供水企业》办理相关《手续;
》 (五)【对供水水压》有特殊要《求,的应当建设内部【间接加压的二次供水!设施不得在城—市供水管《道上:直接设泵抽水—;,
(六)!临时用水应当办理】用水手续不》需要用?水,时即办?理停止用水》手,。续并结清水费—不得擅自《将临时?用水转为正式用【水;
【 ,(七)实行计划【用水:和节约?用水超?计划用水应当按规】定缴纳计划外加价水!费,;,
(【八,)不得擅自》开启公共消火栓用于!与消防无关》的,。行为;?
(九】)不得盗用或—者擅自转供城市供】水和私自改》变批准的用水性质】
第二《十五:。条 城市供水价【格由城市供水—行政主管《部门提出《意见由价格行政主】管部门?依照:法定程序核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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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六条 城市—公共:消火栓?。由消防部门专用消】防部门遇有火警【开,启使用消火栓后【应当按月将启用【位置、用水时间【、,用水量通知城—市公共供《水企业
第五章 !。城市供水设施维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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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七条 城》市供水企业与用【户按有关规定对各自!管理:的供:水设:。施应:当定期检查维—修确:保设施安全》运行
第二—十八条? 在城市《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!范围内禁止挖坑【、取土、爆破—、排放腐蚀性物质或!者有毒物质、修建】建筑物或者构—筑物:。及其他危害供水设】施安全的行为—
禁【止,破坏、盗窃和擅【。自拆除、《改装、?迁移、占压城—市供水?设施
《第二十九《条 在供水输配【水管道及其》附属设施的上下或】者,两侧埋?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!当符合?国家、地方技术标】准和:规范并遵守》管线工程规》划,和施工?管理的?有关:规定
第三十条】 单位自建自用的】。供,水管道?。与城市公共》供水管道连接需经】城市:自来水供《水,企业同意使》。用或者产生有毒【有害:物质的单位》其生:产用:水管道禁止与城市】公共供水管道—直接连?接必须采用间接取水!
第三《十一条 水》表使用前须经技术监!督行政?管理部门《或者授权的计量【检定:机,构检定合格后—方可使用并按规【定进行周《期检定轮换结算水】表的正常检》修、更换由》城市供水企业—负责:用,户损坏的《由用:户赔偿
第—三十二条 单—位和个人发现—城,市公共供《水设施?。损坏、漏水立即通知!。城市公?共供水企业公共供】水企业应当》在接到报告后—立即实施检查、抢】修
第六章 法律!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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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》条 :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!行为之一的》由城市供水行政【主管部门责令—限,期改正可并处罚【款;对负《。有,直接:责任的主管人员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。。由其所?在单位?或者上级机关给【予行:政处分
【 (?一)城市《。供水水质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】可处:三万元以上五万【元以下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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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二)【城市供水水压不符合!国家规定的》可处:。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!下,罚款;
】 (三)未》。按照规定对》城市供水设施进行】检修或者在城市【供水设?施,发生故障后未及【时组:。织抢修?的可处五千元以上】二万:元以下?。罚款;
— (四》)擅:自停止供水或者【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!的,可处三千元以上一】万元以?下罚款?。
? ?有,前款所列行为—之一给用户》造成经济损失的应】。当给予赔偿
第三!十四条 《违反本条例规定【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由城市供水行【政主管部门责令停】止违法行为没—。收违法所得可并处】罚款;对负有—直接责任的》主,管人员?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!级机关给《予行政处分
】 (一)未按】技术标准和规—范进行城市供水工】程设:计,、施工的可处三【万元以上十万—元以下罚款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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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】无资质?。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!担,城市供水工程勘【察,、设计?、施工、监理的可】处三万元以上五【万元以下罚》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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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城!市供水工程未—经验收或者》验收不合格即—使,用的可处三》千元以?上二:万元以下罚款;
! , (《四)产生或者使用】有毒、?有害物质单位的生】产用水管网系统与】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】系统直接连接的【可处三万元以上【五,。万元以下罚款—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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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自!建供水设施擅自向社!会供水的可》处一万元以上三【万元以下罚款;
!。。 , (六)擅自将!自建供水管》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!网系统连接的可处一!万元:以上三万元》。以,下罚款?;
《 , (七)擅自【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!可处:三千元以上一—万元:以下罚款
第三】十,五条 违反》。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《由城:市供:水行政主管部—门责令?停止违法行为—或者: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!;给城市供》水企:业或者用户造成损失!。的应:当给予赔偿
! (一)未按【规定缴纳水费的对】居民可处二百元以下!罚款对单位可处【一百:元以上一千元以【下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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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【)在城市供水—设施的安全》保护:范围:内进行危害供水【设施:安全:活动损坏、擅自拆除!、改装、迁移、【占压、动用》。城市:供水设施《的可:处一千元以上五【千元:以下罚款;
! (三)擅自改】变用水性质的可【处一:千元以上三千元【以,下罚:款
【有前款第(一)【项、:第(二)项所列行】为之一情《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《批准:可以:暂停供水《
第三十六—条 违反本条—例规定有下列行【为之一?的,除由城市供水企业按!其管径的最大流量收!取水费外由城市【供水行政主管—部门责令《限期改?。正可并处罚款;情节!严重的经《县级以上人》民,政府批准可以—暂停供水
】 (一《)盗用城市供水或者!在供水?管网上直接设泵抽水!的可处三《千元:以上五千元》以下罚款《;
》 (二《)采取技术手段致】使水表停滞、失灵或!逆行的?可处五?百元以上三千元【以下罚款
第三】十七条 阻挠或者】干扰城市供水—企业工作人员依法检!查、维护、抢修、抄!表、收费、停水【及纠正违章行为工作!的由城市供水行政】主管部门《按,照国家有关规定【给予处罚
第三】十八条 对违反【本条例的行为除【本条例已规定处【罚的外?由有:关行政?管理部门依照—有关法律、法规【予以处?。罚;构成犯罪—的,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
第【三十九条 城—市供水?管理人员玩》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】、徇私舞弊情—。。节轻:微,的由其所在单—位或者上级行政主】管,部门给予行政—。处分;构成》犯,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
第四十条】 当事人对城市【供水行政《主管部门的行政处】罚不服的可依—法申请行政复议或】。者提起行政》诉讼逾期不申—请复议不提起诉【讼;又不履》行行政处《罚决定的由作出【行,政处罚决定》的行政主《管,部,门申请人民》法院强?制执行
》第七章 《附 则
—第四十一条 本【条例有关《用语的含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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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(一)城市公—共供水是指》城市:自,来,水供水企业以公共】供水管?。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!。位和居民《的生活、生》产和其?。他各项?建设提供用》水
(】二)城市《自建设施《供水:是指城市的用水【单位以其自》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!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!单位的生活、生产】和其:他各项?建,设提供用水
【 《。(三)城市二次【供水是指单》位或者个《。人,使用储?存、:加压等设施》将城:市公:共供水或《者自:建,。设施供水经储存【、加:压后再供《用户的?形,式
》 , (四)城》市供:水设施?。是指用于城市—供水:的引水?渠道、取水口、泵站!、井群、输》配,水管网?、水厂、《水表、公用水站、消!火栓及其附属设【施
(五!)城市供水水质是】。指,城市:公共供水、》自建设施供水及进】行,。深度:净化处?理水的水质
【第四十二条 本条】。。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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