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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邯郸市城市供—水用水管理条例【
(20!0,0年1月7日邯郸】市第十一届》人民: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第》十一:次会议通过》2000年3—月30日河北省第九!届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委》员会第十四次会【议批准2003年1!1,月18日邯》郸市第十二届人【民代表?。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四次会?议修正20》04年7《月22日河北—省第十?届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第十次】。会议批准)》
第一章 总 】 ,则
第一条— 为加?强城市供水管—理发展城市》供水事业保障—生活、生《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!水需要保证生活【饮,用水卫生安》全根据?有关:法律、法规规定结合!本市实?际制定?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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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条 凡《在本市县级以上【人民:。政府所在地》的城市内从事城市】供水工作和》使用城市供水—的单位?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!例
本】条例所称城市供【水是指城市公—共,供水、自建设施供水!和二次供水
】 第三条 市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:。主管本市《的城市供水》工,作
县】(市)、峰峰—矿区人民政府确定】的城:。市供:水行政主《管部:。门主:管本行政区域—内的城市供水—工作纳入城市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,。门行业管《理,
计划、!水、:国土资源《。、环保、卫生、技术!监督、工商》、价格?等行政?主管部门《应,当按照各《自,的职权?范围做好城市供【水管理工作
第四!条 城市供水—实行合理《开发水源《和计划用水、节【约用水相结合—保障供水与》确保水?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!保证城市生活—用水统筹兼顾工业】用水和其他》。各项建设用》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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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?条 城市人民政【府应当将发展城【市供水事业纳入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!计划制定有》利于城?市供水、节约—用水的政策保证【城市正常供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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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城市人民政府鼓!励多元投资开发【城市公共供水水源】建设经?营城市公共供水水】厂鼓励城市供水的】科学技术研究积极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】提高城市供水的【现,。代化水平保证—城市供?水与经济建设和社】会发展相适》应
第六》条 :城市人民政府及新】闻媒:体应当?加强关于《水知识的宣传教育】增,。强全民的《节约用水意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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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《 城市供《水水:质管理
第—七条 城市供水水源!的水质应当符合【国家的有关规—范
? 城市—公共供水设施、单】位自建供水》设施和二次供—水设施供应的生活】。饮用水的水质—应,当符合国家生活【。饮用水?。水质卫?生规范当水质达不】到规范?要求时应当采取补救!。措施;当发现饮用】水污染危及》人体健?康须停止使用时对】。二次供水单》位应责令其立即【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!。水单位?应当会同《城市建设行政—主,管,部门报?。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!停,止供水
第八【。条 城市饮用—水水源保护区按省政!府,划定的范围设置【明显标?。。志由环保、规划【、城建?、水、?国土资源、》。卫生:等行政主管》部,门,共同做?好水源保护》工作在城市饮—用水:水源保护区内禁【止一切污染水质【的行为
第九【条 城市供水—企业:应当设置《水质检测机构—建立、健全水质检测!制度按规定对水源地!。、水厂、《供水管道的水—质进行检测并—将检测结果定期报卫!生行政?部门卫生行政部门】依法对?生活饮用水》水质进行《。监督和监测》。检测结果按》有关规定定期公【布
第十条 【新安装?或者维?修后的供水》管道及设备应当进行!清,洗和消毒经检—验水质合《格后方可供》水
第十》一条: 城市自建供水设施!和二:次供水设施》产权单位或》者其委托的管理单】位应当?建,立水质管理制度【配备专?、兼职人员加强水质!管理定期进行常规】检测;对《各类:储水:设施:清洗消毒每半年不】得少于一次不能进】。行常规检测的—应当定期将水样【送至当地有水质【检,测资质的单位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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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二】次供水单位取得卫】生,许,可证后方可供生活用!水
第十二条 】直接从?事供、管水的人员必!须,。取得体检合格证【和卫生?知识培训合格—证后方可上岗工作】。并每年进行一—次健康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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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《 城:市,供水工程建设
】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!工程的新建、扩建、!改,建应:当按照城市供水【发展规?划和年度建设计划】进行并按《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!序办理相关的手续】
第十四》条 凡在城市规【划区:城市公共供水—管网覆盖范围内【不得建设自备水【源原:有,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!源应当有计划地分期!分批予以关闭
第!十五条 城市新【建、扩?建、改建工》程项目需要增加用】水的其工程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!供水工程建设投【资;需要《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!的应当?将公共供《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!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!门由其统一组织城】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!
第十六条 城】市供:水工程建设》资金除国家》投资外可《以采:取地:方自:筹、利用国内—外资金和《受,益单位?共同筹措等多种渠】道解决?
:第十七?条 :从事城市供水工程勘!察,、设计、施》工、监理的》单位必须《持,有相应?。。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证!或者超越资》。质等级承担城市供】水,工程的勘察、—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】
城【市供水工《程的设计、施工应当!符合国?家规定的《有关技术《标准和规范》。
? : ,城市供水工程建设】使用的设《备、材料、》器具和仪表必—。。须符合国家规定【的,产品质量标准和【有关:特殊要求《
第?十,八,条 城市《供水工程《建设:由建设单位按有【关,规定组织相关部【门进行?竣工验收《未经验收《。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!程不:得投入使用
第十!九条 城市【公共供水《管道工程验收—合格后应《当移:交公: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!按规定应当》移交产权的产—权一并移《交;:未移交的《。。公共供水企业可拒绝!供水
第四章 】城市供水用》水管理?。
第二十条 城】市供: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在!。供水:输配水?管,网上设立《供水水压测压点做】好供水?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!水水压符《合国家标准
【 对供水管】。网压力符合国家供水!标准但供水高度【仍,不能满足生活需【要,的,建,筑物建设单位—应当根据实际需要】。安装二次加压供水设!施
?第,二十一条 城市【供水企?业应当不间》断供水因工程施工、!供水设施检修等【原因确需临时停水】或者降低《供水水压的应当【经城市供水行政主】管部门批《准并提?前,。24小时通知用【户,因,发生灾害或者—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!知的应当在》抢修的同时报—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!部,门,并通知用户不能【中断用水的用户【应,当自备储水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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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止【供水时间超》。过二日的城市供水企!业应: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!。保证生活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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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二条 凡需使用【。城市供水的单位【和个人须向城市供】水企业?提出:。用水计?划经审查同意后【方可进行设计—、,施工工程《竣工后须经城市供水!企业验收《合格:。与用户签《订供用水合同后【方,可正式供水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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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城】市,供水企业对》居民用水应当达到结!算水表一户一表【、水:表出户、向最终【用户收费《的,给水:要求不具备条件的由!。市人民政府制定【具体办法《逐步予以改》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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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—建、:扩建、改建工—。程项目中的结算水】。表,。须按户外《设置进行设计和施】。工
城】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!查表计量并以所设】的结:算水表示值收取水】费,结算:水表发生故障未影响!用水或者由于用户】责,任造成无法抄表不】能准确计量时—。按前三?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!水费
第二—十四条? ,用户必?须,。遵守下列规定—
(一】)必须装表计量【;
《 (二》)按照生产》、经营?、生活等用水性质】。分表计量如》不分表计量》的按其中的最高水】价,标准计收水费;
! (》三):按水价标准在规定期!限,内缴纳水费逾期不缴!纳的按日《加收5‰滞》纳金;
【。 (四)变更名】称、用水地》址、用水性》质、转户及销—户应当到供水企业办!理相关?手续;
【 (五)对供水水!。压有特殊要求—。的应:。当,建设内部间接加【压的二?次供水设施》不得在城市供水管道!。上直接设泵抽水;】
—(六)?临时用水应当办【理用水手续不需要用!水时即办《理停止?用水手?续并结?。清水费不《得擅自将临时用【水转为正《式用水;
! (七)实行计划】用水和节约用水超】计划用水应当按规】定缴纳计划外加价水!费;
】(八)?不得擅自《开启:公共消火栓》用于与消《防无:。关的行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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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(九:)不得盗用或者【擅自转?供城市供《水和私自《改变批准的用水性】质
?第二十五《条 城市供水价格】由城市供水行—政主:管部门提出》。意见由?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!照法定程序核—定
第二十六条 !城市公共消》火栓由?消防:部门:专用消防部门遇有】火警开?启使用消火栓—后应当按月》将启用位置、—用水时间、》用,水量通知城市公共】供水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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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城市供】水设施维护
【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!水企:业,与用:户,按有:。。关规定对《各自管?。理的供?水设施应当》定期检查维修确保】设施安?全运行
第二十】八条 在城市—供水设施的安全保】护范围?内禁止挖坑》、取土?、爆:破、排放腐蚀性物】质或者?有毒物质《、修建建筑物—或者构筑物及其他危!害供水设施安全的】行为:
: 禁止—破坏:、盗窃和擅自拆除】、改装、迁》移、占压城》市供水设施
第】二十:九条 在供水输【配水管道《及其附属设施—的上下或者》两侧:埋设其他地下管线】的应当符合国家、】地方技术标准和规】。。范并遵守管线—工程:规划和施工管理【的有关规定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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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十条 ?单位自建自用的【供水管?道与城市公共供【水管道连接需经城】市自来水《供水:企业:同意使用或者产【生,有毒有害物质的【单位其生产用水【管道禁止《。与城:市公共供水》管道直接连接—必须采用间接取水】
第?三十一条 水—表使用前须经技术监!。督行政?。管理部门或》者授权?的计量检定机—构检:定合格后方》可使用并按》规定进行周期检【定轮换结算》。水表的正常》检修:、更换由城市供水】企业负责《用户损坏《的由用户赔偿
第!。三十二?条 单?位和个人发》现城市公共供水【。。设施损坏、》。漏水立即《通知城市公共—。供水企业公共—供水企业应当—在接到报告》后立即?实施:检查、?抢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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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六章 《法律责任
第【。三十三条 城—市,供水企?业有:下列行为之一—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!管部门责令限期【改正可并《处,罚,款;对负有直接责任!的主:管人:员和其他直接—责任人员由》其所在单位或—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!处分
》 (一)城【市供水水质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】可处三万元以上五】万元以下罚》款,;
(二!)城市供水》水,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!可处一万《。元以上?三万元以《下罚: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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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三)未按《照规定?对城市供水设施进】行检修?或者在城市供—水设:。施发生故障》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!可处五千元以—上二万?元以:下罚款;
— (四)【擅自停止供水或【者未履行《停水通知义务—的可处三千元—以,上一:万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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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—前,款所:列,行为之一给用户【造成经济损失的应】当给予赔偿
第三!。十四条 违反本条】例规定有《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!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!。责,令停:。止,违,法行为?没收违法所得可并】处罚款?;对负有直接—责任的主《管人员和其》他直:接责任人《员由:其所在单位或者【上级机关给予—行政处分
— (一)【。。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!进行城市供水工【程,设计、施工》的可:处三万元以上十万】元以下罚《。款;
《。 : (二《)无资?质或者超越资—质等级承担城—市供水工《程勘察?、设计、《施工、监理》的可处三万元以上】五万元以《下罚款;《。
(【三)城市供水工【程未经验收或者验】收不:合格即使用》的,可处三?千,元以上二万元—以下罚款;
】 (四)产生】或,者使用?。有毒、有《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!水管: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!水管网系统直接【连接的可处三万元】以上五万元》以下:。罚款;
!(五)自建供水设】施擅自向社会—供水的?可处一?万元:以上:三万:元以下罚款;—
《 (六)擅自【将自建供《水管网系统与公【共供水管《网系统连接》的可处一万元以上】三万元以下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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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擅!自转供城市》公共供水的》可处三千《元以上一万》元以:下罚款?
第三十五条 】违反本条例》规定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城市供水行政—主管部门责》令停止违法》行为或者《限期改正可并—处罚款;给城市供】水企业或《者用户造成损失的应!当给予赔偿
】。 (一)未按规!定缴纳水《费的对居民可—处,二百元以下罚—款对单位可处—一百元以上一—千元以下罚款—;
《 (二)在【。城市供水设施的【安全保护范围内【进行危害供》水设施安全活动【损坏、擅自》拆除、改装》、迁:移、占?压、动用城市供水设!施的可处《一千元以上五—千元以下罚款;
! : (三)擅自改变!用水性质的可处一千!元以:。上,三千元以下罚—。款
有】前,。。。款第(一)项、第】(二:)项所列行为之一情!节严重的经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批,准,可以暂停供》水
第三十六条】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!下列行为之一的【除由城市供水企业按!其管径的最大流【量,收取水?费外:由城市供水行—政主管部门责令限】期改正可并处—罚款:;情节严重》的经县?级,以上人民政府—批准可?以暂停供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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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一)盗用城市供】水或者在供水—管,网上直接设泵—抽水的可处三千【元以上五千》元以下罚款;—
—(二:)采:取技术手段致—使水:表停:滞、失灵或》逆行的?可处五?。百元:以上:三千:元以下罚款
第三!十七:条 阻挠或者干扰】城市:供水企?业工作?人员依法检查、【维护、抢修》、抄表、收》费,、停水?及纠:。正违章行为》工作: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!管部门按照国家【有关:规定给予处罚
第!三十八条《。 对违反《。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!例已规定处罚的外由!有关行政管》理部门?依照有关法律、【法,规予以处罚;构成犯!罪,的依法追《。究刑事?责任
第三—十九条 城》市供水管理人员【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!、徇私?舞弊情?节轻微的由其所【在,单,位,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!门给予?行,政处分;构成犯【罪的依?法追究刑《事责任
第—四十条 当事人【对城:市供水行政主管部】门的:行政处罚《不,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!复议:或者提起行政诉【。。讼逾期?不申请复议》不提起诉讼;又不履!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!作,出行政处罚决定【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!人民法院强制—执,行
第七章 【附 则
第四十!一条 本条例—有关用语的含—义
(】一)城?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!。自来水供水》企业以?公共供水管道—及其附?属设施向单位和【居民:的生活?、,生产:。和,其他各项《建设提供用水
】 (二—)城市自建设—施供水?是指城市的用水【单位以其自行建设】的供水管道》及,。其,附属设施《主要向本单位的【生活、生产和—其他:各项建设提供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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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城市二次供水—是指:单位或者《个,人使:用储存、加压等设施!将城市公共供—水或者?自建设?施供水经储存—、加压后再供—用户:的形式
— (四)城【市供水设施是指用于!城市供水的引—水渠道、取水口、】泵站:、井群?。、输配?水管:网、水厂、水表、公!。用水站、消火栓及】其附属设施
】 (五)城市供!水水质?是指城市公共供水、!自建设施供水及进】行深度净化处理【水的水质《
第?四十二条《 本条例自》公布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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