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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邯郸【市城市供热条例 !。  ?。   (200【6年10月25【日邯郸市《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《员会第二《十三次?会议通?过,2006《年11月25日河北!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?委员会第《二十五?次,会议批准) 第】一章 总  则 !第一条 为加强【城市供热用》热管理维护热—源单位、供》。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!法权益促进城—。市供热事《业发展节约能—源保护城市环—境根:据国家?有关法律、法规规】定结:合,本市实?际制定本条例 】第二:条, 本市行政区域内】从,事城市供热规划、管!理的部门建设、经】营、使?用城市供热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!遵守:本,条,例 第三》条 市城市》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!。市行政?区域内的城市供热】管理工?作,     县【(市)、《峰峰矿?区城市?。供热主管部门负【责本行政区域内【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!。 ,     规划【、,价,格、环保、》质量技术监督、财】政、房产、民—政,等有关部门》应当按照各自—职责共同做好城市】供热:管理工作 》。 第四条《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!将发展?城,。市供:热事业?纳入国民《经济和?社会发展计划统筹】规,划,配套建设协调发【展     城】市人民政《府,应,。当优先?发展城市《集中供热在加强供】热基础设施》投入的同时鼓励多元!。。化投资建设城—市供热?     鼓励】城市供热新技术、】新工:艺、新设《备、新材料的研究】开,发和应?用限制污染大、耗】能多的分《散锅炉供热 — 第二章 规—划与建设 —第五条 城市—供热建设专项—规划由城市供—热主管?部门会?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!总体规?划,编制     】新建、扩建、改【建城市供《热工程应《当符合城市供热【建设专项规划按规】。定程:序报批后方可建设 ! 第六条 城市人民!政府应?。当根据城《市供热发展的需要适!时建设城市》供热热源 — ,   ?城市供?。热热源?建设应当以热电联产!为主要方式热电联产!应当坚持《适度规模、》以热定电《、供热为主的原【则     【城,市,供热热源建》。设单位在城市—供热热源项》目立项时《应,当与供?热单位签订项目【合同建设城市供【热热源项目时应当配!。套,建设热源厂区内供】热设施 《   ?  城市供》热,管网建设与热源【项,。目,。建设应当同步—进行统?筹安排投入使用【 第七条 在已】建成的城市集中【。供热覆盖范围内不得!再建分?散,燃煤:供,热锅炉;在城市【集中供?热覆:盖范围以《外可以采取区域锅】炉供热;《对现有?分散燃?煤供热?锅炉城市人民—政府应?当制定计划限期进行!改造:或,拆除 第》。。八条: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!计、施工应当—由,。具有相应资》质的单?位承担?并严格执行国家有】关设计和施工—技术规范《;选用?的供热设备、材料】、计量器《具等应当符合设计】要求和国家规定【。。的,。产,品质量?标准 ?      新【建公共建筑、—居民住宅室内采【暖供热系《统应当?按照分?户控制和《计量进行设计;【现有:公共建筑、居民住宅!应当按照分户控制】。和,计量的要求限—期进行改造具体改造!办法由城市人民【政府制定 第九】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!。。工应当按国家有关】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!方可使用    !  隐蔽的》供热:工程在隐蔽》前,建设:。单位应?当通知城市供热主管!部门、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!量监督机构 — 第十条 城市供】热主干管《网建:设,。资金纳入价格管理具!体办法?由价格行政主管部】门制:定报市?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! 第?三章 供热与—用,。热 ?第十:一,。条 :从事城市供》热经营的单位和个】人应当按有关规【定取:得城:市供热经营权并接】受城:市供:热主管部门的监【督管理 第十二】。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!。单位、供热》单位与热用户应【当在进入采》暖期前签订》供用热合同热源【单位按供热规划、】行,业指标及设计标【准生产并提供符合供!热要求的热能 【 第十三条 —城市供热期》自当年的十一月十】五日始至次年的三月!。十,五日止城市人民【。政府可以根据实【际气温状况决定适】当提前或推延 【 ,。第十四条 供热【。期间居民热用户的】室内:温度应当达到1【。8,℃±2℃《非居民?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!供用热?。双方在?合同中约定》      【居民热用户》室内温?度低于16℃时可以!向供热单《位反映供热》。。单位应当及时—查找原因《明确责任属供热单位!责,任,。的按下列标准减【免热:费,平均:室温每低《于合格温度1℃【按热用户采暖面积】及时间减收》热费10%;平均】室温在10℃—以下的?按热用户采暖面【积及时间免收热费】 第?十五条? 供热单位》的供热运《营和服务应当执行】有关标准和规范【信守供用热合—同      供!热单位应当》按照国家《规定设定室内温度】检测:点并定期检》测用户室温及设施运!行情况保证用—户室温?合格率、《用户报?修处理及时》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!准,     —。 供热单位工作人】。员测试用户室—温和检查设》施运行情况应—出示:供热单位有效证【件测试室温记—录应当有用》户签字 第十【六条 供热期内【因突发性故障停【止供热时供热单【位,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同!。时报告?城市供热《。主管:部门停止供热8【小时以?上的应当在抢修供热!设施的同时通知用】户并形成记录连【续,停热:达到2?4小时?以上的应当按天数】退还热费   】   城市供—热主管部门应—当对:供热服务质量进【行监督检《查,设,置用户投诉电话接受!社会监督及时处【理投诉人反映的【问题 第十七条】 凡:需使用城市》集中供热或扩大供】热,面积的用户应当到供!热单:位办理有关》手续:签,订供用热《。合同 《  :   用户》。变更或用热性质改】变应当到供热单位】办理变更手》。续 ?第十八?条 热用户应当【配合供热单位对供】。热,设施的检《查、维?修和室温检》测工作并有权向城】市供:热主管部《门及有?关部门投《诉供热单位违反本条!。例的行为《。 第十九》条 :按采暖建筑面积计费!的热用户未经供热】。单位同意不得—有下列?行为   —  :。(一:)连接?或者隔?断供热?设施; 《     (二【)增减?供热管线《或者散热器》;    — (三)安装热【。水循环装置》、放水装置等其他】改变热用途的行为;!  ?   (四)其他可!能影响供用热设施安!全运行和影响—供热效果的行为 !第二:十条 采暖》期内用户需停—止或恢复用热的【应当:提前3?。日向供热单》位提:出,供热单位应》当在3?个工作日内给予答】复 第《四,章 :设施管理 》 第二十一条 城】。市集中供热设—施,按照以下规》定实施维《修、改造和管理【  ?   (一》)热源厂区的供【热,设施由热源单位负】责;    【 (二)热源—厂出墙?1米至热用户入户阀!门之:间供热设施的更【新、改造、维—修和养护由供—热单位负责》所,。发生的费用应当【计入热费成本标准】由,价格行?政,主管部?门,核,定    — (三)居民热【用户室内供热设施】。的维修和养护由居】。民热用户负责 】第二十二条 城【。市供热设施经营管理!单位应当《认真履行供热—设施维修、维—护责任每年供热前】和供热期间应—当定期进行》检测、维《修,保证供热《设施安全、稳—定、正常运行— 第二《十三条 在》城市供热管道及其附!属设施的上下或【者两侧埋设其它地下!管线的应当遵守管】线工:程规划?。和施工管理》的有关规定   !   ?建设工程施工—或其他作《业,可能影响城市供热】设施安全以及—正常运行《或维护时建设单位】应当提前《。通知供热单位—经供热单位同意【并,采取相应《的安全措《施后方可施工或作】业, 第二十四—条 在城市供热设施!。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!得擅自挖坑》、取土、《爆,破作:业、排放雨水和污】水、倾?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!、,修建建(构》)筑物?以及从事其他危害城!市供热设《施安全的行》为 :。    《  禁止破》坏、盗窃和擅—自拆除、改装、迁】移、占压城市—供热设施 》 ,第五章 供》热价格和收费管理】 第二十五条 】城市供热价格应当】按照:热电共享、》。保,本微利的原则充【分,考虑热用《。户的承受能力由价】格,主管:部门按价格管理权】。限制:定   》   主要生—产材料价格调整时市!人民政府应当—相应调整供热价【格供热?单位达不到》保本:微利且不《宜调整?价格时城市人—民政府应当适当给予!补,贴 第《二十六条《 城市?供热价格由城市人】民政府?价格行?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!供,热主管部《门,核定并?报市人民政府—批准     】对城市供热中用户管!网配套、《增容、维《修、计量仪表安装】等,涉及用户的供—热设施建设、—维护和服务的—。主要项目的价格标】准应:当由市价格主管部门!会,同市供热主》管部:门核定     !。制定城市供热—价格应当建》立听证会制度由【。。价格主管部门—主持广泛《征求:消费者、经营者和】有关方面《的,。意,见论证其必》要性和可行》性 第二十七条 !热用户采暖费采取按!采暖面?积,和按热量表计费【两种方式并逐—步,过渡到按热量表计费! ?     》已经具?备按用热量》计,量收费条件的应当按!计量:收费;    】 暂不具备按—用,热量计?量收费条《件的按采暖建筑面】积计收热费具体收】费办法由市人民【政府制定   】  采暖费应当向】终端热用户直接收取! 第二十》八条 ?因,人为原因造》成减少或停》止供热的损失由责】任方:承担 第二十【九条 因以下情况之!一热:用,户,室内:采暖温度《达不到规定》标准的由热》用户承担《责任  》   (一)热【。用户内?部采暖?系统不合理供—热单位提出改—正意见未《改正的;   】  (二)热用【户,室内装饰装修—。影,响散热的;》  ?   (三)擅自】。改变房屋结构和采】暖设施的; 【    (四)私】自扩大供热面积、改!变供热方式》的 ?第三十?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!。当建立低收入困【难群体采暖》保障制度保证其冬季!的采暖 第六章 !法律责任 第三十!一条: 热源单《位或:者,供热单位违反本【条例规定由》供热:主管部门责令—停止违法行》。为限期改正并—。可,。给予以下处罚  ! ,  (一)》违反本条例第十三】条规定擅《自推迟供《热或提前停止—供热的应当按天【数退还热用户—热费并按照》退还:热费的数额予以【罚款;     !(二)违《反本条例第十—六条规定停热八小】时以上未及时通知】用户的处以3000!元以上5000元】以,下罚款?供热设施发生—故障未立即组织抢】修恢复供《热的处以5》00:0元以上1万元【以下:罚款:;     【(三)?违反本条《例,第二:。十二条规定因人为原!因,造成供热流量、【压力、温度》不符合设计》标准的?处1万元以》上3万元以下的罚】款对负有直接责【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!。责任人由其所—在单位或主管部门】。给予处分 —第三:十二条 城市供【热设:计、施工单位有下列!行为之一的由城【市供:热主:管,部门责?令其:停止设计、施—工限期改《正并可处1》万元以上3万元以】下的:罚款;已经取得【设计、施工》资质情节严重的【提请原?发证机关吊销—其设计、施工资【质,证书 《  :  (一)未取得】设计、施工资质或】者未按照资质等级】承,担城市供《热工程的《设计、施工任—务的;     !(,二)未按照》有关技术标》准和规范设》计,与,施工的 》第三十三条 擅【自从事城市供—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其!停止违?法行为?并可处10万元以上!20万元以下的罚】款 第三十四条 !擅自拆除、改装、迁!移、占压《、,动用和损《坏供热设施的由城市!供热主管《部门责?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!。恢复原?状除赔偿损失外并可!处,500元以上20】00元以《。下的罚款 第【三十五条 违反本】条例第十九条—规定的由城市—供热: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!违法行?为赔偿损失并—可处100》元以上?1,000元以下—。的罚款 第三【十六条 当事人【。对行政?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!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!请行政复议或提起】行政诉讼 第【三十七?。条 城市供热管【理工作人员》玩忽职守滥用职【权徇私舞弊》的由其所在》单位:或上:。级主管部门给—予处:分;构成犯》罪的: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 第七【章 :附  则 —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!所称城市供》热是指由热电联【产、区域锅》。炉、工业余热(【含自备电站)、地】热和分?散锅:炉等:所产:生的蒸汽、热—水,通过管网供给生产和!生活用热 —   ? 本条?例所称热源单位【是指向城市供热提供!蒸,汽、热水《的生产?单位     】本条例?所称供?热单:位是指按《规定取?得城市供《热经营权《的供:热服务?。单位 ?     本条例所!称热用?户是指按规定使用城!市供热的单位或【个人     本!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!指热源输配设—施、供热《管网、?换热:。站、室内管》道、散热设备及附件!等     【本条例所称供—热户:线是指在规划市政】供热管线以外为【热用户输送热量的】。专,用供热管线》 第三十九—条 本?条,例自2007年3】月1日?起施行 《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