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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邯郸市城市》供热: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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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2006年1!0月25《日邯郸市《第十:二届人民《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第二十》三,次会议通过200】6年11月25【日河北省第十届【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第【二十五次会议批准】)
第一章 总】 , 则:
第一条 为加】强城市供热用热管】理维护热源单—位、供热单位和热】用户的合法权益【促进城市供热事业】发展节?约能源?。保护城市环》境根据国家有关【法律、?法规规定结合—本市实?际制定本条例
第!二条 本市行政【区域内从事城市供】热规划、管理—的部门建《。设、经营、使用【城市供热《的单位和个人—均应当遵守》本条例
第—三条 市城市—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!市行政区域内—的城市?供热管理工作
】 县(市)】、峰:峰,矿区城市供》热主管部门负—责本行政《区域内的城市供【热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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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规划、—价,格、环保、质量技术!监督、?财政:、房产、民政等有】关部门应当按照各】自职:责共同做《好城市供热管理【工作
第四条 】城市人民政府应当】将发:展城市供《热,事业纳入国》民经济和《社,。会发:展,计划统筹规划配套】建设协调发展—
城市人!民政:府应当优先发—展城市集中》供,。热在加强供热—基础设施投》。入,的同时?鼓励多元化投资建】设城市供热
】 鼓励城市供】。热新技?术、新工艺、新【设备、新材料的【研究开发《和应用限制》污染大、耗能多的分!散锅炉供热》
第二章 规划与!建设
第》五条 城市供热【。。建,设专:项规划由城市—供热主管《。部门会同有关部【门依据城《市总体规划编制
! , 新建》、扩:建、改建城市供【热,工程应当符合城【市,供热建设专项规【划按规定程序—报批后方可建设
!第六条 城市—人民:政府应当根据—城市供?热发展的需要适时】建设城?市供热热《源
【城市供?热热源建设应当【以热电?联产为?主,要方式热电联产【。。应当坚持《适度规?模、以热《定电、供热为主【的原:。则
《 城市供热热源!建设单位在城市供热!热源项目立项时应】当与供热《。单位:签订项目合同建设】城市供热热源项目】时应当配套建设热】源厂:区内供热设施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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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【供热管网《建设与热源项目建】设应当同《步进:行统筹安排投入使用!
第?七条 在《已建成的城市集【中供热覆盖》范围内不得再建分】散燃煤供《热锅炉;在》城市集中供热—覆,盖范:围以外可以采取区】域锅炉?供热;对现有分散燃!煤供热锅炉城—市人民政府》应当制定计划限期】进行改造或拆除【
第?。八条 城市供热工程!的设计、《施工应当《由具有相应》资质的单位承担并】严格执行国》。家有关设计》和施工技术》规范;?选用的供热》设备、材料、—计量器具等应当符】合,设计要求和国家【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!
》 新建公共建【筑、居?民,住宅室?内采暖供热系统应当!按照分?户,控制和计量》进行设计;现有公共!建筑、居民》住宅应?。当按照分户》控制和计量的要求限!期进行改造具体【改造办法由》城市人民《政府:制定
第》九条 城市供热工】程竣工应当按国家有!关规定进行验收合】。格后方可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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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蔽】的供热工程在隐蔽前!建设单?位应当通知》城市供热主》管部门、规划行政主!管,部,门和建设工程—质量监督机构
第!十,条 城?市,供热主干管网—。建,设资金?纳入价格管理具体办!法由价格行政主管部!。门制定报市人民【政府批准后》。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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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供热与】用,热
第《十一条 从事城市供!热经:。营的单位和个—人应当按有关规定】取得:城市供?热经营权《。。并接受城市》供热主管部门的监督!。管理
《第,十二条? 热源单位》与供热单位、供热】单位与?热用户?应当在进入采暖期】前签:订供用?热合同热源》单位按供热规划、行!业指标及设计标准生!。。产并提?供符合供热要求的】热能
第十三条 !城市供热期自—当年的十《一月十五日》始至:次年的三月十五日止!城市人民政府—可以根?据实:。际气温状况决定适】当,提前或推延
第十!四,条 供热期间居【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!应当达到18℃±】2℃非居民》热用户的室》内,温度由供《用热双方在》合同中约定》
居】民热用户室内—温度低于16—℃时可以向供热单】位反映供热》单位应当及时—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属!供热:单位责?任,的,。按下列标准减免热费!平均室温每》低于合格温》度1:℃,按热用户采暖面【积及:时间减收热》费1:0%;平均》室温在10℃以【下的:按热:用户采暖面积及【。。时间免收《热费
《第,十五条 《供热单位《。的供热运营和—服务应当执行有关标!准和规范信》。。守供用热合同—
: 供热单】位应当按《照国家规定设定室内!温度检测点并定期】。检测用户室温及设】施运行情《况保证?用户室?温合格率《、用户报《修,处理及时率达到国家!规定的?标准:
供】热单位?工作人员测》试用户室温和检【查设施运行情—况应出示供热单位有!效证件测试室温【记录应当有用户签】字
第十六条 供!热期内因突发—性故障停止》供热时供热单位应】当立即组织抢修同】时报告城市》供热主管部门—停,止供热8小时—以上的应当在—抢修供?热设施?。的同时通知用户【并形成?记,录连续停热达到24!小时以上的》应当按天数退—。。还热费
【 : 城市供热》主管部门应当对【供热服?。务,质量进行监》督检查?设置用户投诉电话接!受社会?。监督及时处理—。投诉:人反映的问》题
第十七条 凡!需使用城市》集中供热或扩大【供热面积的用户【应当到?供热单位办理有关】手续签订供》用热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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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户变!更或:用,热性质改变应当到供!热单位?办理变更手续
】第,十八:条 热用户应当【配合供热单位对【供,热设施?的检查、维修和室温!。检测工作并》有权向城市》供热主管《部门及有关》部门投?诉供热单位违—。反本条?例的行为《
第十九条— ,按采暖建筑面—。。积计费的热用户未】经供热?单位同意不得有【下列行为
! (一)连接或【者隔断供热设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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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】。增减供热管线或者】散,热,器;
》 (三)安装】。热水循?环装置、放水装置】等其他改变热用途】的行为;
】 (四)》其他可能影响供用】。热设:施安:全运行和影响供【热效果的《行为
第二十条】 采暖期内》用户需停止或—恢复用热的应当提】前3日向供》热单位提出供热单】位应当在3个工【作日内给予答复【。
第?四章 设《。施管:理
第二十—。一条: 城市集《中供热设施按—照以下?规定实施《维修、改造和管【理
(】一)热源厂区的供热!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!;
》 (二)热源【厂出墙?。1,米至热用户入户阀门!之间供热设施—。。的更新、《改造、维修和养护】由供热?单位:负责:所发生?的费用?应当计?入热费成本标准【由价格行政主管【部门核定
【 (三)居民热!用户室内供热设施】的维修和养》护,由居民热用》户负责
第—二十二条 》城市供热设》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!认真:履行供热设施—维修、维护责任每年!供热前和供热—期间应当定期—进行:检测、维修保证【供热设施《安全、稳定、—正常运行
—第,二十三条 在城【市供热?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!上下或者两侧埋设】其它地下管线的【应当遵守管线—。工,程规划?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!。。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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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【设,工,程施工或其》他作业可能》影响城市《供,热,设施安全以及正常】运行或维护时建【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!供热单位经供—热单位同意并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!后方可施工》或作业
第二十四!条 在城市供热【。设施的安全保—。护范围内不》得擅自挖坑、取土】、爆破作业、排【放雨水和《污水、倾倒垃圾和】各种废弃物、—修建建(《构,)筑物以及从事其他!危,害城市供热设—施安全的行为
】 《 禁止破坏》、盗窃和擅》自拆除、改》装、:。迁,移、占压城市供【热设施
第—五,章, ,供热价格和收费管】理
第二十五条 !城市供?热,价格应当按照热电】。共享、?保本微利的原则充分!考虑热用户》的,承受能力《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!格管理权《限制定
【 主要生—产材料价格调整时】市人民政府应当相应!调整供热价格供热单!位达:不到保本微利—。且,不宜:。调整价格《。时城市人民政—府应当适当给—予补贴
第二十六!条 城市供热价格由!城市人?民政府价《格行政主管部—门会同城市》供热主管部门—核定并报市人民政】府批: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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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对城市供热中用!户管网配套、增容】、维修、计量—仪表:安装:。等涉及用户》。的供热设施》建设、维《护和:服务的主要项目【的价格标准应—当由市价格主管部门!会同市供热》。主管部门核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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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【城市供?热价格应当建立【听证会制度由价【格主管部《门主持广泛征—。求消费者、经—营者和有关方面的】。意见:论证其必要性和可】行,性
第二十七条】 热用户采暖—费采取按采暖面【积和按热量》表计:费两种方式并逐【步过渡到《按热量表计费
】 已经具!备按用热量计量收费!条件的应当按计量】收费;
!。暂不:具备按用热量—计,量收费条件的按【采暖建筑《。面积计收热》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!人,民政府制定
】 采《暖费应当向》终端热用《户,直接收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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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— 因人为《。原因造?成,减少或停《止供热的损》失由责任方》承担
第二十九条! ,因以下情况之—一热用户室内采【暖温度达不》到规定标准的由热】用户承担责任
】 ? (一)热用户内】部采暖系统不合理】供热单?位提出改《正意见未《改正的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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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,二)热?用户:室内装饰装修—影响散热的;
【
? (三)擅自改变!房屋结构和采暖【设施的;
— (四)私自!扩大:供热面积《、改变供热方式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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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》 城市人民政府【应当建立低收—入困难群体采—。暖保:障制度保证》其冬季的采暖
】第六章? 法律责任
第三!。十一条? 热源单位》或者供热单》位违反本条例规【定,由供热主管部门【责,令停:止违法?行为限期《改,正并可给予以下处】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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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】违反本条例第十三】条规定擅自推—迟,供热或提前停止供】热,的应当按天数—退还热用户热—费并按?照退还?热费的?。数额予以罚款—;
【(二)?违,反本条例第》十六条规定停热【八小时以上未及时】通知用户《的,处以3?00:0元以上500【0元:以下罚款供热—设施发生故障未立】即组织抢修恢复【。供,热的处以5》000?元以上1万元以下】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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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【)违:反本条例第二—十二条规《定因人为原因造成供!热,流量:、压力、《。温,度不:符合设计标准—的处1万元》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!款对负有直接责任】。的主管人员和直接】责任人由其所在【单位:或主管部《。门给予处分》
第三十二—条 城市供热设计、!施工单位有下列行】为之:一的由?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!令其停止设计—、,施工限期改正并可】处1万元以上3万元!以,下,。。的罚款;已》。经取得设计、施【工资质情节严重【的,提请原发证机关【吊销其?。设计、施《工资质证书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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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】未取得设计、施工资!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!级承担?城市供热工程的【设,计、施工《任务的;《
: (二—)未按照有关技【术标准和规范—设计与施工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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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条 擅】自从事?城市供热经营活【动的责令其停止违】法行为?并可处?10万元《以上2?0万元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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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 【擅自拆除、》改装、迁移、占【压、动用和损坏供热!设施的由城》市供:热主:管,部门责令其停—止违法行《为并:恢,复原状除《赔偿损失外并可处5!00元以上2—000元以下的罚】。款
第三十五条】 违反本条例第【十九条规定的由【城市供热主管部【门责令其《停止违法行为赔偿】损失并可《。处100元以上1】000元以下的罚】款
第三十六条 !当事人对行》政机关做出的—行,政,处罚决定不服的【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!或提:起行政诉《讼
第三》十七条 城市供热】管理工作人》员,玩,。。忽职:守滥用?职权徇私舞》弊的由其《所在单?位,。或上:级主管部《门给予处分;构【成犯罪的依》法,追究:刑事责任
第【七章 ?附 则
第三】十八条 本条例【所称城市《供热是?指由热电联产—、区域锅炉、工业余!热(含?自,备电站?)、地热《和分散锅炉等所【产,生的蒸?汽、:热水:通过管网供》给生产和生》活用热
【 本条《例所称热源》。单位是指《向城市供《热提供蒸《汽、热水的生产单】位
《 本《条例所称供热—单位是指《按,规定取得城市供【热经营权的供热服务!单位
【 ,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!指按规定使用城市】供热的单位或个【人
本】条例所?称,供热设施是指热源输!配,设施:、供热管网、换热站!、室内管道》、散热设备及附件等!
—本条例所称供热户线!是指:在,。规划市政《供热管线以外为热】用,户输:送热量?的专:用供热管线
第三!十九条 《本,条例自2《007年3月—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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