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邯郸市!城市供热条例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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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200【6年1?0,月25日邯》郸市第?十二:届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第二【十三次?会议通过2006】年11月25—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!代,表,大会常?务,委员会第二十五【次会议批准)
】第,一章 总 则
!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!供热用?热管:理维护热源单位、】供热单?位和热用户的合【法,。权益:促进城市供热事【业发展节约》能,源保护?城市环境根据国家】有关法?律、法规规定结【。合,本市实际《制定本条《例
第二条 【本市行政区域内从】事城市供《热,规划:、管理?。的部门建设、经营】、,使用城市供》热的单位和个人【。均应当遵守》本条例?
第?三条 ?。市城:市,供热主管部门—负,责本市行政区—域内的城《市供热管理工—作
? 《县(市)、》峰峰矿?区城市供热主管【部门负责本》。行政区域内的—城市供?热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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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规划、价格、环!。保、质量技》术监督、财政、房产!、民政等有关部【门应: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!做好城市供热—管理工作
第四条! 城市人民》政府应当将发—。展城市供《。热事业纳入国—民经济和社会发展】。计划统筹规划配套】建设协?。调发展?
城市】人民政府应当优先】发展城市集中供热】在加强供热基础设】施投入的同时—鼓,励多元化投》资建设城市》供,热
— 鼓励城市供热新】。技术:、新工艺《、新设备、新材料的!研究开发和应—用,限制污染大、耗能多!的分散锅炉供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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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规划【与建设
第五条】 城市供热建—设专项规划由城【市供热主管部门【会同有关部》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!编制
【 新建、扩建、改】建城:市供热工程》应当符合城》市供热?建,设专项规划按规定】。程序:报批后方可建设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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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六条? ,城市人民政府应当】根据城市供热发展】的需要适时建设城】市供热热源
! :城市供热热》源建设应当以热【电,联产为主要方式热】电联产应当坚持适度!规模、以《热定:电、供热为》主,。。的原:则
【城市供?热热源建设单—位在城?市供热热源》。项目立项《时应当与供热单位】签订项?目合同?建设城市供热热【源项目时应当配套建!设热源厂区内供热设!施
城】市供热管网建—设与热源《项目建设应当—同步进行统筹安排】投入使用
第七条! 在已建成的城市集!中供热覆盖》范围内不得再建【分,散,。燃煤供热锅炉;【在城市集中供—热覆盖范围以外可以!采取区域锅炉供热;!对现:有分散燃煤供热锅】炉,城市人民政府应【当制定计划限期进行!改造或?拆除
第八条【 城市供热工—程的设计、施工【应当由?具有相应资质的【单位承?。担并严格执行国家】有,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!范;:选用的供热设备、】。材料、计量器具【等应当符合设计要】求和国家规定的产】品质量?标,。准
【 新建公共建筑、居!民住:宅室内采暖》供热:系统应当按照分【户控制和《计量进行设》计;现有公共建筑、!。居民住宅《应当按照分户—控,。制和计量《的要求限期进行改】造具体改造办法【由城市人民政府制】定
第《九,条 城市供》热工程竣《工应当按国家有关】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!方可:使用
】 隐蔽的供热工程】在隐蔽前建》设,。单位应当《通知城市供》热主管部门、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和—建,设工程?质量监督机》构,
第十条》 城市供热》主干管?网建设资金纳入价】格,管理具体办法由【价格行政主管—部门:。制定报市人民政府】批准后实施》
第三章 供热】与,用热
第十一条 !从事城市供热经营】。的单位和个》人应:当,按有:关规:定取得?城市供热经营权并】接受城市供热主管】部门的?监督管理
第十二!条 热源单位—与供热单位、供热单!位与热用户应当【在进入采暖》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!热,源单位?按供热规划、—行业指?标及设计标准生产并!提供符合供热要【求的热能
第【十三条? ,城市:供热期自当年的十一!月十五日始至次年】。。的三:月十五日止城市人民!政府可以《根据实际气温—状况决定适当提前】或,推延
第十四条】 供:热期间?居民热用户的室内】温,度应当达到1—8℃±2《℃非居民《热,。用户的室内温度【由供用热双》方在合同中》约定
】 居民热《用户室内温》度低于16》℃时可以向供—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!应当及?时查找原因明确【责任属供热单位责任!的按下列标准减免热!费平均室温每低于合!格温度?1℃按热用》户采暖面积及时间】减收热费10%;】平,。均室:温在1?0℃以下的按热用】户采暖?。面积及时间免收热】费
第十五条 供!热单位的供热运【营和:服务应?当执:行有:关,。标准和规范》信守供用《热合:同,
》 供热单位应【当按照?国家规定设定室内】温度检测点并定【期检测用户》室温及?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!户室:温合格?率、用户报》修处理及时》率达到国家规定的】标准
》 ? ,供热单位工作人员】测试用?户室温和检查—设,施运行情况应出示】供热单位有》效证件测试》室温记录应当有【用户签字《
第十六》。条 供热期》内因突发性故障停】止供热时供热单位】应当立?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!城市供?热主管部门停—止供:热8小?时以上的应当—在抢修供《热设施的同时—通知用?。户,并形成记录》连续停热达到—24:小时以上的应—当按天数退》还热费
【 城市供热主管!。部,门应:当对供热服务质【。量进行?。监,督检查设置用—户投诉?电,话接受社《会监督及时处理投】。诉人反?映的问题
第十七!条 凡需使用—城市:集,中供热?或扩大供热面积的用!户应当到供》热单位办《理有关手续签订【供用热?合,同
【 用户变更或用热性!质改变应当到供热单!位办理变更》手续
第十八【。条 热?用户应当配》合供热单位对供【热设施的检查、【维,修,和室:温检测?工作:并,有权向城市供热主管!。部门及有《关部门投诉供热单】位违:。反本:条例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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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》 按采暖《建筑面?积计费?的热用户未经供热单!位同意不《得有下列行为
【
《 (一)《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!施;
—。 :(,二)增减供》。热,管线:或者:散热器;
— (三)安】装热水循《环装置、放水装置等!其他改变热用途的】。行为;
【 (四)》其他可能《影响:供用热设《施安全运行和影响供!热效果的行为—
第二十条 【采暖:期内用户需停止或恢!复用热?的应当提前3—日向供热单位提出供!热单位应当在—3个工?作日内给予答复
!第四章 设施—管理
第二十【一条: 城市集中供—热,设施按照以下规定实!施维修、改造和管】理
《 ?(一)热源厂区【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!位负责;
【 (二》)热源厂出墙1【米,至热用户《入户阀门之》间供热?设,施的更新、改造、维!修和:养护:。。由供热单位负责所发!生的费?用应当计入热费成本!标,准由:价格行政《主管:部门核定
— (三)居民!热用户室内供热【设,施的维修和养护【由居民热用户—负,责
第二十二条 !城市供热设施经营】管理单位应当—认真履行供热设施维!修、维护责任每年供!热前和供热期—间应当定期进行检测!、维修保证供热设】施安:全、稳定《、正常运行
第】二十三条 在城市】供,热管道及其附—属设施的《上下或?者两侧埋设其—它地下管《线的应当遵守管【线工:程规划和施工管【理的有关规定
】 建设工程!施工或其他作—业可:能影响城市供热设施!安全以及《正常运?行或维护时建设【单位应当提前通知】供热单位经》供热单位《同意并采取相应的】安全措?施后方可《施工或?作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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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四:条 在?城,。市,供热设施的》安全保?护范围内《不得:擅自挖坑、取—土,、爆破作业、—。排放雨水和污水【。、倾倒垃《圾和各种《。废弃物、修建建(构!)筑物以及从事其他!危害城市供热设【施安全的行为
! , 禁止》破,坏、盗?窃和擅自拆除、改】装、迁?。移、占压城市供【热设:施,。
第?五,章 供?热,价格和收费管—理
第二十五【条 城市《供热:价格应当按照热电】共享、保本微—利的原则充分考虑】热,用,户的承受能力由【价格主管部门按价】格管理?权限制?定
主!要生产?材料价?格调整?时市人民政府—应当相?应,调整供热价》格供热单位达不到保!本微利且不宜调【整价格时城市—人民政府应当适当给!予补贴?
第二十》六条 城《。市供热价格》由城市人民政—府价格行政》主管部门会同—城市供?热主管部门核定【并报市?人民政府批》准
— 对城市供热中用户!管网:配套、?增容、?维修、计量仪表安装!等涉及用户》。的供热设施建设、维!护和服务的主—要项目的价格标【准应当由市价格主】管部门会同市供【热主管部门核定【
制【定城市供热价格应】当建:立听证会制》度由价格主管—部门主持广泛征求消!费者、经营者和【有关方?面的意见《论,证其必要《性,和可行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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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:十七条 热用户【。采暖:费采取按采暖面积和!按热量表计费两种】方式并逐步过—渡到按热量表—。计费
】 , 已经具备按用热量!计,量收费条件》的应当按计量收费;!
暂【不具备按用热量【计量收费条》件的:按采暖建筑面积计】收热费具体收费办法!由市人民政府制【定
? 采暖费【。应当向终《端热用户直接收【取
?第二十八《。条 因人为原因造】成减:少或停止《供热的损《失由责任方承担【
:第二十九条》 因以下情》况之一热用户室内采!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!。。准的由热用户承【担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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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热用【户内部采暖系统不】合理:供热单?位提出改正意—见未改正《的;
(!二)热用户室内装】饰装修影响散—热,的;
》 (《三)擅?自,改变房屋结》构,和采:暖设:。施的;
!(四)私自扩大供热!面积、改变》供热方式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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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城【市人民政府应当【建立:低,收入困难群》体采暖?保障制度保证其【冬季的采暖
第六!。章 法律责任
】第三十?一条 ?热源单位或》者供热单位》。违反本条例规定由】供热主管部门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限期改正《并可给予以下处【罚
? : (一)违反【本条:例第十三《条规定擅《自推迟供热或提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】按天数退还热用户】热费并按照退还【热费的数《额予以罚《款,;,
《 (二)》违反本条《例第:十六条?规定停热《八小时以上未及时】通知:用户的处以》3000元》以上5000元以下!罚款供热设施发【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!修恢复供热》的处:以50?00元?。以上1万《元以下罚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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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三)》。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!条规定因人为—原,因造成供热》流量、压力、温度不!符,合设:计标准的《处1万元以上3万元!以,下的罚?。款对负有直》接责任?的主管?人员和直接》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!或主管部门给予处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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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 【城,市供热?设计、施工单位【有下列行《为,之一的由城》市供热主《管部门?责令其?停止设计、施工限期!改正并可《处1万元以上3万】元以下的罚款;已经!取得设计、》施工资质《情节严重的》提,请原发证机关吊销】其设计、施工资质】。证书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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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未!取得设计、》施工资质或》者未按照资》质等级承担城市【供热工程的设计、施!。工任务的;》
》 (二)未按照【有,关技术标准和规【范设计与施工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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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条— 擅自从事城市供热!经营活动的责令【其停止?违法行为《并可处10万—元以上20万元以下!。的罚款
第三十四!条 擅自拆除、【改装、迁移》、,占压、动用和损坏供!热设施的由城市供热!主管部门责令其【停止违?法,。。行为并恢复》。原状除?赔偿:损失外并可处500!元以上200—0元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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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《五条 ?违反本条例第十九】条规定的《由城市供热主管【部门责令其停—止,违法行为赔偿—损失并可处100】元以上100—0元以下《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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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《六条 ?当事人?。。对行政机关做出的】。行政处?罚决定不服的可【。依法:申,请行政?复议或提起行—政,诉讼:
第三十七条【 城:市供热管理工—作人员玩忽职守【滥用职权徇私舞【弊的由其所》在单:位或上级主》管部:门给予处分》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
第】。七章 ?。附, 则
第三十八!条 本条例所—称城市供热是—指由热电联产—、区:。域锅炉?、工业余《热(含自备电站)、!地热和?分,散锅炉?。等所产生的蒸汽【、,。热水通过管》网供给生产和生活用!热
本条!例所称热源》单位是指向城市供热!提供蒸汽、热—水的生产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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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条例所!称,供热单位是指按【规定取得城市供热】经营权的《供热服务单位
】 , : 本条例《所称热用户是指按规!定,使,用城市供热的—。单位或个人》。
本【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!指热:源输配设施、供热】管网、?换热站?、室内管道、散热设!备及附件等》
》 本条例《所称供热户线是指在!规划市?。政供热?管线以外为》热,用户:输送热量的专用供热!管线
第三—十九条 本》条例自2《0,07年3月1日起】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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