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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邯郸市城市供热条】例    】 (2006—年10月25日【邯郸市第十》二,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《员会第二十三—次会议?通过2006—年11月25—日河北省第十—届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委员—会第二十《五次会议《批准) 第一章 !总  则 第【。一条 为加》强城市供热用热【管,。理维护热源单位、】供热单位和热用户】的合法权益促—进城市供热事—业发展节约能—源保护?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!关法律?、法规规《定,结合本市实》际,制,定本条例 第二条! 本市行政》区域内从事城市【供热规划《、管理的部门—建设、经营、使用城!市供热的单位和个】人均应?当,遵守本条例 第三!条, 市: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!责本市?行政:区域:内的城市供热管理】工作    【 ,县(市)、峰峰【矿区城市供热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的城市—供热管理《。工作     】规划、?价格、?环保:、质:量技术监督》。、财政、房》产、:民政等有关》部门应?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!做好城市供热—管理工作 第四】条 城市人民政【府应当?将发展城市供—热事业纳入国—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!划统筹规划》配套建?设协调发展 —。     城市【。人民政府应》当优先?发展城市《集中供热《在加强供热》基础设施投入的同时!鼓励多元化投资建】设城:市供热?     鼓励】城市供热新技—术、新工艺》。、新设备、新材料的!研究开发《和,应用限制污染—大、耗能多的—分散锅炉供热 【 第二章 规划与建!设 : 第:五条 城市供热建设!专项规?划由城?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!有关:部门依据城市总【体规划编制   !  新建、扩—建,、改建?城市供热工程—应,当符合城市供—热,建设专项规》。划按规定程序报【批后方可建》设 第《六条 城市人—民政:。府,应当根据城市供热】发展的需要》适时建设城市供【热热源 《   ?  城市供热热【。源建:设应当以热电联【产为主要方式热电】联产应?当坚持适《。度,规模、以热定—电、供热为主—的,原则:     城【市供热热源建—设单:位在城市供热热源】项目立项时应当与供!热单:位签订?项目合同建》设城市供热热—源项目时应当配套建!设,热源厂区《内供热设施》     城市供!热管网建设与热源】项目:建设应当同》步进行?统筹安排投》入使用? 第七条 —在已建成的城市集中!供,。热覆盖范围内不得】再建分?散燃煤?供热锅炉;在—城市集中供》热覆盖范围以外可以!。采取区域锅炉供热】;对现?有分散燃《煤供热锅炉》城市人?民政府应当制定计】划限期进行改造或拆!除 第八条— 城市供热》。工程的设计、施【。。工,应当由?具有:相应资质《的单位承担》并严格执行国家有】关设计和施》工技:术,规范;选用的供【热设备、材料—、计量器具等应当】符合设计《要求:。和国家规定》的产品质量标准 】      —。新建公共建筑—、居民住宅室内采】暖供:。热,系统应?当按照分《户控制?和计量进行》设计;现有公共【。建筑:、居民住宅应当按】照分户控制和计量】的,要求限期进行改造具!体改造办法》由,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!。 第九条 城—市供热?工程竣工应当按国】家有关规定进行【验收合格后》方可使用  【    隐蔽—的供热工程在隐蔽前!建设单位应当—通知城市供热主管】部,门、规划行政—主管部?门和建设工程质【量监督?机,构 第十条 城市!供热:。。。主干管网《。建设资金纳》。入价格管理》具体办法由价格行】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!人民:政府批?准后实施 》 第三?章 供热与用热 】 第十一条 —从事城?市供热?。经营的单《位和个人《应当按有《关规定取得城市【供热经营权》并接受城市供热【主管部门的监—督管理 第—十二条 《热源单位与供热单】。位、供热《单位与热用户应当在!。进入:采,暖期前签订供用热合!同热源单位按供热规!划、:行业指?标及设?计标准生产并—。提供符合供热要求的!热能 第十—三条 城市供—热期:自当年?的十一月十五日【始至次年的三月【十五日止城市人【民政府?。可,以根据实《际气温状况决定【适当提前或推—延 : 第十四条》 供热期间居—民热用?户的室内温度应当】达到18℃±—2℃非居民热—用户的室内温度【由供用热双》方在合?同中约?定 ?  :   居民热用户室!内温度低于1—6,℃时可以向供热单位!反映供热单位—应当及时查找原因】明确责任《属供热单位》。责任的按下列标准】减免热费《平均室?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!℃按热用户采—暖,面积及时间减收【热费1?0%;平均室温【在10℃以》下的按热《用户采暖面》积及时间免收—热费 《第十五条 》供热单位的供热运营!和服务应《。当执行有《关,标,准和规?范信守供用热合同 !。    《  供热单位应当】按,照国:家,规定设定室》内温度检测》点并定?。期检:测用户室温及设【施运:。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!。合格率、用》。户,报修处理及》时率达到国家规【定的标准   】   供热单位【工作:人,员测试用户室—。温,和检查设施运行情】况应出示供热单位有!效证件?测试室温记录应当】有用户签字》 第十《六条: 供热期《内因突发性故障【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!应当立即组》织抢:修同:时报告城市供热主管!。部门停止《供热8小《时以上的应当在【抢修:供热设施的同时通】知用户并形》成记录连续停热达到!24小时以上的应当!按,天数退还热费  !    城市供【热主:管,部门应当对供热【服务质量进行—监督检查设置用户投!诉电话接受》。社会监?督及时处理投诉【人反映?的问题 第—十七条? 凡:需使用城市集中【供热或扩大供热【面积的用户》应当:到供热单位》办理有关手》续签订供用热合同 !   ?   用户变更【或用热性质改变【应当:到供热单位办理【变更手续《 第?十,八条 热用户—应当配合供热单位】。对供:热设施的检查、维修!和室温检测工作【并有:权,向城市供热主管【部,。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供!热,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!为 : 第十九条 —按采暖建筑面积【。计费的热《用户未经供》热,单位同意不得有下列!行为   —  (?一)连接或者—。隔断供热《设施; 》   ? (二)《增减供热管线或者】散热器;《 :    (三)安装!热水循环装置—、放水装置等其他改!变热用?途的行为《;  《   (《四)其他《可能影响供用—热设施安全运行【和,影响供热效》果的行为 》 第二十条 采【暖期内?用户需停止》或,恢复用热的》应当提前3日向【。供热单位提出供【。热单位应当在—3,个工作日内给予【答复 第四—章 设施管理 】第二:十一条 城市集【中供热设施按照【以下:规定:实施维修、》改造和管理 【  :  :(一)?热源厂?区的:供热设施由热—源单位负责;  !。   (《二,)热源厂出》墙1米至热用户入】。户阀门?。之间供热设施的更新!、改:造、维修和养护由】供,热单位负《责所发生《的费用应当计入热费!成本标准由价格行政!主管部门核定 【     》(三)居民热用户】室内供热设》施的:维修和养护由居【民热用户负责 第!二十二条 》城市供热设施经营管!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!供热设施维修、维】护责任每年》供,热前:和供热期间应当【定期:进,。行检测、维修保【证供热设施》安全、稳《定、正常运行— 第二十三条 在!城市供热管》道及其附属》设施:的上下或者两侧【埋设其它《地下管线《的,应,当遵守?管线工?程规:划和施工管》理的有关规定 】    《。 建设工程施工【或其他?作业可能影》响城市供热设—施安全以及正—常运行或维护时建】设单:位应当提前通知供】热单位经供热单位同!意并采取相应的【安全措施后》方可施工或作—。业 第《二十四条 在城【市供热?设施的安全》保,护范围内不得—擅自:。。挖坑、取土、爆破作!业、排放《。雨水和污水、倾【倒垃圾和各种废弃】物、修建《建,(构)筑物以及从】事其他危害城—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!为     【。 禁:止破坏?。、盗窃和擅自拆【。除,、改:装、迁移、占压【城市:供热设施 第五章! 供热价格和收费管!理 第二十五【。条 城市供热—价格应当按照—热电共享、保本微利!的原则充分考虑【热用户的《承,受,能力由价格主管部门!按价格管理权限【制定 ?。      —主要生产材料价格】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!当相应调整供热【价格供热单位—。达,不到保本微》利且不宜调整价格】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!适,当给予?补贴: 第二十六条【 ,城市供热价》格由城市人民政府价!格行政?主管部门会同城【。市供热主《管部:门核定并报市人【民政:府批准    】 对:城,市供:热中用户管网配【套、增容、》维,修、计量《。仪表安装等涉及用户!的,供,热,设施建设、》。维护:和服务的主要项目】的价格标《准应当由市价格主管!部,门会同市《供热:主管部门核定—     制定城!市供热?价格应当建立—听证:会制度由价》。格主管?部门主持广泛—征求消?费,者、经营者和有【关方面的意见论证】其必要?性和可行性 第】二十七条 热用户采!暖费采取按采暖【面积:和按热量表计费【两种方式并逐步【过渡:到按:热量表计费》     已!经具备?按用热量《计量:收费条件的》应当:。按计量?收费; 》    暂不具【备按用热量计—量收费条件》的,按采暖建筑面积计】收,热费具?体收费办法》由市人民《政府制定  【   ?采暖费应当向终端】。热用户?直接收取 —第二十八条 —因人为?原因造成减少或停】止供热的损失—由责任方承担— 第?二十九条 因以【下情况之一热用户室!内采暖温《度达不到《规定标准《的由:热用户承担责任【  ?   (一》。)热用户内》部采暖系统不合理供!热单位提出》。改正:意见未改正的; 】     (二【。)热用户室内—装饰装修影响散热】的;: :    (》三)擅自改变房屋结!构和采暖设施的【;     (】四)私自扩大供热面!积、改变供热方式】的 第三》十,条 城?市人民政《府应当建立低—收入:困难群体采暖保障制!度保证其冬季—的,采暖 第六章【 法律责《任 第三十一条 !热源单位或者—供热: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!由供热主管部—门责令停止违法【行为限期改正并可】给予以下处》罚 ?   ? (一)违反本条】例第十三条规—定擅自推迟供热或】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!按天数退还热用【户,热费并按照》退还热费《的数额予以》罚款;   【  (二)》违反:本条例第十六条规】定停热八小时以【上未及?时通知用户的处【以,300?0元:。以上5000—元以下罚款供热【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!组织抢修恢复—供热的处以50【00: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!款;:     (三)!违,反本条例第二十二】条规定?因人为原因造—成供热流《量、压力、温度【不符合设《计标准的处》1万元以《上3万元以下的罚】款,对负有直《接,责任的主管人—。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!所在单位或主—管部门给予处分【 第三十》二条 城市供—热设计、施工单位】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由城》市供:热主管?部门责令其停止【设,计、施工限期改【正,并可:处1万元以》上,3万元?以下的罚款》;已经?取得设计、施工资】质,情节严重的提—请原发?证机关吊销其设计、!施工资质证书  !  : (一)未取得【设计、施《工,资质或者未按—照资质等《。级承担城市供热工程!的设计、施工—。任务的;《   《  (二)未—。按照有关技》术标:。准和:规范设计与施工【的 第三》十三条 擅自从【事城市?供,热经营?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!。法行为并可处—10:万,元以上20万元【。以下的?罚款 第》三十四条 擅自【拆除、改装、—迁移、占压、动用】和,。损坏供热设施—的由:。城市供热主管部【门责令其停》止违:。法行为并恢复原【状除赔偿损失外【并可处5《00元以上20【00元以下的—。罚款 ? 第三十五条— 违反?本,条例第十九条规定】的由城市供热—。主,管部门责令》其停止违法行为【赔偿损失并可处【100元以上1【000元以下的罚】。款, 第三十六条 】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!出的行?政处罚决定不服【。。的可依法申》请行政复议》或提起行政》诉讼 第三十七条! 城市供热管理工】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!职权:徇私:舞弊的?由其:所在单位《或上级主管》部门给予处分;【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, 第七章 》附  则 第三】十八:。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!供,热是指由《热电:联产、区域锅炉、工!业余热(含自—备电:站)、地热和分散锅!炉等所产生的蒸汽】、热水通过管网【供,。给生产和生》。活用热   【。  本条例所称热】源单:。位是指向城市—供热提供蒸汽、热】水的生产单位  ! ,  本条例》所称供?热单:位,是指按?规定取?得城市供热经营【权的供?热服务单位》    》。。 本条例《。所称:热用户是指按规定使!用,城市供热的单位【或个:人  《   本条例—所,称供热设《施是指热源输配设施!、供热管网、—换热站、室内管道、!散热设备及附—件等:  ?   本条例所【称供热户线》是指:在规划市政供热管线!。以外为热用户输送热!量的专用供热管线 ! 第三十九条— 本条例《自2007年3月1!日起施行 》 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