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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!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! ?     (200!6年10月25日邯!郸市第?。十二届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二十三次会议通】。过2006》年11?月25日河北省第】十届人?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第二十五次—会议批准)》 :第一:章 :总  则 第一】条 :为加强城市供热用热!管理维护热源单【位、:供,热单位和热用—户的合法权益促进】城市供热事业发【。展节约能源保护【城市环?境根据国家有关【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!条例: 第?二条 本市行政【区,。域内从事《城市供热规划、【管理的部门》建设、?经营、使用城市供】热的单位和个人【均应:当遵守本条例— 第三《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!部,门负责本市》行政:。。区域内的城市—供热管理《工,作    — ,县(市?)、峰峰矿区城市供!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!政区域内的城市【供热管?理工:作    —。 规划、《价格、环保、质【量技术?监督、财政、房产】、,民政:等有关部门应当【按,照各自职责共—同做好城市》供热管理工作 】第四条 城》市人民政府应当将】。发展城?市供热事业纳入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】展,。计划统筹规划—配套建设协调—发展:     城【市,人,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!城市集中供热—在加强供《热基础设施投入【的同时鼓励多元【。化投资建设城—市,供,热 :     鼓励【城市供热新技—术、新?工艺、新《设备、新材料的研究!开发和?应用限制污染大、耗!。能多的分散锅炉供热! :。第二:章 规?划与建设 》 ,第五条 城市供热建!设,专,。项规划由《城,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!有,关部门依据城—市,总体规划编制— :   ? 新建、扩建、改】建城市供《热,工程应当《符合城市供热—建设专项规划按【规定程序报批—后,方可建设 》 第六条 城—。市人民?政府应当根据城【市供:热发展的需要适时】建设城市供热热源】。     —城市:供热热源建设应当以!热电联产为》主要方式热电联产】应当坚持适度规模、!以热定电《、,供热为主的原则【。     城【市供热热《源建设单位在—城市:供热热?。源项目立项》时,应当与供热》。单位签订项目—合同建设城市—供热热源项》目时应当配套建设】。热源厂区《内供热设施》 ,     城—市供热管网建设【与热源项目建设应当!同,步进行?统筹安排投入—使用 第》七条 ?在已建?成的城市集中供热】覆盖范围内不得再建!分散燃煤供》热锅炉;在城—市集中?供热覆盖范围以外可!以采取区域锅炉【供热;对现有分散燃!煤供热锅炉城—市人民政府应当制】定计划限《期进行改造或—拆除 ? ,第,八条: 城市供热工程【的设计?。、施工应当由—。具有相应资》质的单位《承担并严《格执行?国家有关《。设,计和施工技术—规,。范;选用的供—热设备、材料、计量!器具等应当符—合设计要求和—国,。家规定?的产品?质量标准 —     新建公】共建筑、居民住宅室!内采暖?供热系统应》。当按照分《户控制?和计量进行》设计;现有公共【建筑、居民住宅应】当按照分户》控制:和计量的《要求限期进行改【造具:体改造?办法由城市》人,民政府?制定 第九条 城!市供热工程竣工应当!按国家有关》规定进?行验收合格》后方可使用  】    隐蔽的【供热工程在隐蔽【前建设单位应—当通知城《市供热主管部门、规!划行:政主管?。部门和?建设工程质量监督】机,构, 第十条 城市供!热主干?管网建设资金纳入价!。格管理具《体办法?由价格行政主管部】门制定报市人—民政府批准后实【施 : 第:三章 ?供热与?用热 第十—一条 从事城市供】。热经营的《单位和个人应当【按有:关规定取得城—市供热经营权并【接受城市供热主【管部门?的监督管理 【第十二条 热源【。单位与供热单位、】供热单位与》热,用户:应,当在进入采暖期前】签,订,供用热合同》热源单位按供热【规划、?行业指标及设计标】准生产并《提供:符合供热《要求的热能 第十!。三条 城市》供热期自《当年:的,十一月?十五日始《至次年?的三月十五日—止城市人民政—府可以根据》实际气温状》况决定?适当:提前或推延 第十!四条: 供:热期间居《民热用户的》室内:温度应当《达到18℃》。±2℃非《居民:热,。。用户的室内温—度由供用热》双方在?。合,同中约定   】   居民热—用户室内温度低于】16:℃时可以向》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!位应当及时》查,找原因明确责任属】供热单位责任—的按下列《标准:减免热费平》均室温每低于合格】温度1?℃按热用户采暖面】积,及时间减收热—。费10%;平均【室温:在10℃以》下的按热用》户采暖面《。积及时间免收热费 ! 第十五条 供热单!位的:供热运?营和服务应当—。执行有?关标准和规》范信守供《用热合同 》     》 ,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!家规定设定室内【温度检测《点并定期检测用户室!温,及设施运行》情况保证用户室温合!格率、用户报—修,处理及时率达—到国家?规定的标准 —  :    供》热单位工作人员测试!用户:室温:和检查设施运行情】况应出?示,供热单?位有:效证件测试》室温记录应当有用户!签字: 第十六条 【供热:期内因突发》性,故障停止供热—时,供热:单位应当立即组织】抢修同时报告—城,市供热主管部门停】止供热8小》时以上的应当在【抢,修供热设施的同时通!知用户并形》成记录连续停热达】到24小时以上的应!当按天?数退还热费 —      —。城,。。市供:热主管部门》应,当对供热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】检查设置用户投【诉电:话接受社《会监督及时处理【投诉人?反映的?问题 ? 第十七《条 凡需《使用城市《。集中供热或扩大供】热面积的用户—应当到?供,热单位办理有关【手续签订供》用热合同  【    《用户变更或》用热性质改》变应当?到,供热单?位办理变更手—续 第十八条【。 热用户《应,当配合?供热单位对供—。热设施?的检查、维修和【室温检测《工作并有权》。向城市供热主管部门!及有关部门投诉【供热单位违》反,本条例?的行为 《 第十九条 按采】暖建筑面积》计费的热用户未【经供热?单位同意不得有下】列行为     !(一)?连接或者隔断供【热设施;  【   (二)增【减供热管线或者散】热器:;  《。 , , (三)安装—热水循?环装置、放水装置等!其他改?。变热用途的行为;】。   《  (四)其他可】能影响供用热设施】安全运行和》影响供热效果—的行为 》。第二十条 采暖期内!用户需?停,止或恢复用热的应】当提前?3日向供热单位提】出供热单位应当在】3个工?作日:内给予答《复 第四章 设】施管理 第—二十一条 城市集】中供热?设施按照以》下规定实施》。维修、改造》和管理     !(一)热源厂区的】供,热设:施由:。热源单位《。负责; 》   ? (二)热》源厂出墙1米至热用!户入户阀《门之间供热设—施,的更新、改造、【维修和养护由供热】单位负责《所,发生的费用》应当计入热费成【本标:准由价?格行:。政主管部《门核定 《   ?  (三)居民热用!户室内供热设—施的维修和养护由居!民热用?户负责 第二十】二条 城市供热设施!经营管理单位—应当认真履行—供热设施维修、维】护责任每年供—热,。前和供热《期间:应当定?期进行检《测、维修保证供热】设施安?。全,、稳定、《正,常运行 《。 第二?十三条 《在城市供热管道【及其附属设施—的上下或者》两侧埋设其它地下】管,线的应当遵守管线】工程规划和》。施,工管理的有关规定】   《 , , 建设工《程施工或其他作业可!能影响城《市供热设施安全以】及,正常运?。行,或维护时《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!知供热单位经供热】单位同意《并采取相应的安【全措施后《方可施?工或作业 第二十!四条 在城市供【热设:施的安全保护范围】内不得擅自挖坑、取!土、爆?破作:。业,、排放雨水和污水、!倾倒垃圾和》各种:废弃物、《修建建(《构,)筑物以及》。从事其他危害—城市:供热设施安》全,的行为     ! 禁:止破:坏、盗窃和擅—自拆除?、改装?、迁:移、占压城市供【热设施 第五【章 供热《价格和收《费管理 《 第:。二十五?条 城市供》热价格应当》按,照热电共享、保【本微:利的原则充分考虑热!用户的?承受能力由价格主管!部门按价格管—理,权限制定 》      主【要生产?材料价格《调整时市人民政【府应当相应调整供】热价格供《热单位达不到保本微!利,且不宜调整价格时城!市人民政《府应当适当给予补贴! :第二十六条 —。城市供热价格由城市!人民政?府价格行《政主管部门》。会同城市供热主管】部门:核定并?报市人民政府批【准     对城!市供热中用》户管网配《套、增容《、维:修,、计量仪表安—装等涉?及用户的供热—设施建设、》维护和服务的主要】项目的价格》标准应当由市价格主!管部:门会同市供热主管部!门核定  —   制定城市供热!价格应当建》立,听,证会制度由价格主】管部门主持广—泛征求?消费者、经》营者和有关方—面的:意见论证其必—要性和可行性 第!二十七?条 热用户采—暖费:采取按?采暖面?积和按热量》表计费两种》方式:并逐步?过渡到按热量表计费!   —  已经具备按用热!量计量?收,费条件?的应当按计量—收费;    】 暂不具《备按用热量计量收费!。条件的按《采暖建筑面积计收热!。费具体?。收费: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!定 ? ,   采暖费应当】向终端热用户直接】收取 第二十八条! 因人为《原因造成减少—。。或停:止供热的《损失:由责任方《承担 第二十【九条 因以下—情况:之一热用户室内采暖!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!的,由热用户承担责【任     【(一)?热用户内部采—暖系统不合理供【热,单位:提出改正意见—未改正的《; ?    (》二)热用户室内装饰!装修:影,响散热的; — , ,   (《三,)擅自改变房—屋结构和《采暖设施的;— ,   ?  (四《)私自?扩大:供热面积、》改变:供热方式的 【第三十条 城市【。人民政府《应当建立低收入困难!群体采暖《保,。障制度保《证,其冬季的采暖 【 第六章 法—律责任 第三十】一,条 热源单位—或者供热《单位:违反:。本条例规定由供热】主管部门责》令停止违法》行为限期改正并【可给予以下处罚 】  :   (一)—。违反本条例第—。十三:条规定擅《自推迟供热或提前】停止供热的应当【按天数?退还热用户热费【并按照退还热—费的数额《予以罚款;》  ?   (二)—违反本条《例,第十六条规定—停热八?小时以上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!以3000元—以上500》0元以下《罚款供热设施发生】故,障,未,立即组织抢修恢【复供热的处以5【00:0元以上1万元以下!罚款:;,  ?   (《三)违反本》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!因人:为原因造成供—热流量、压力、温】度不符合设计标准的!处1万元《以上3万《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!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!和直接责任人—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!部门给予《处分 ? 第三?十二条 城市供热设!计、施工《单位有下《列行为?之一的由城市供热主!管部门责令》其,停,。止设计?、施工限期改正【并可处1万元以上3!万元以下的罚—款;已经取》得设计、施工资【质情:节严重的《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!其设:计、施工资质证书】 ,   ?  (一)未—取得设计、施—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!质,。等级承担城》市供热工程的设计】、施工任《务,的;    【 (二?)未按?照有:关技术标准》和规范设计与施工】的 第三十三【条 擅?自从事城市供热经营!活动的责《令其停止违法行为】并可:处10?万,。元以上20万元以】下的罚款 第三十!四,条 擅自拆除、【改装:、迁移、占压、动用!和损:坏供热设施》的,由城市供热主—管部门责令其停【止违法行为并恢复】原状除?赔偿损失外并可处】500元《以上200》0元:以下的罚款》 , 第三十五条 违反!本条例第十》九条:规定:的由:城市供热《主管部门责令—其停止违法行—为赔:偿损失并《可处1?0,0元以?上100《0元以下的罚款 !第三十?六,条 当事《人,对行:政机:关做出的行》政处罚决定不服的】可,依法申请行政—复议或提起行政【诉讼 第三十七条! 城市?供热管理《工作人员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!私舞弊的由》其所在单位或—上级:主,管部门给《予处分;构》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事责任 第!七章: 附  则 — 第: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!称,城市供热是指由热】电联产、《区域锅炉《、工业?余热(含《自备电站)》、地热?和,。分散锅?炉等所产生的蒸汽】、热水通《过管网供给生—产,和生活用热 —    《 本条例《所称:热,源单位是指向城市】供热提供《蒸汽、热水的生【产单位 》。   ? 本条例《所称供热单位是【指按规定《取得城市供》热经营权的供热服务!单位   —。  本条例》所称热用户是指【按规定?使,用城市?供热的单位或—个人     本!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!。指热源输配设施【、供热管《网、换?热站、室《内管道、散热—设备及附件等 】    《。本条例所《称供热户线是指【在规划?。市,政供热管线以—。外为热用户输送热量!的专用?供热管线 第三十!。九条 本条例自【2007年3月1日!起施行 》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