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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】。。 邯郸市城市供热】条,例, ?     (200!。6年:10月25日邯郸】市第十?二届人民《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!十三次会议》通过200》6年11月2—5日河北省第—十届: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。委员会第二》十五次会议批准) ! 第一章 总  则!。 第一条》 为加强《城市:供热用热管理维护热!源单位、供热—单位和热用》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!市供热事业发—展节约能源保护【城市环境根据—国家有关法律、【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!际制定本条例 】第二条 本市行政】。区域内从事城市【供热规划、》管理的部《门建设、经营、使】用城市供热的—单位和个人均—应当遵守本条例【 第三条 市城市!供热主管部》门负责本市行政【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!理工作 《    《 县(?市)、峰峰矿区【城市供热《主,管部门负责本行政】区,域内的城市》供热管理工作  !   规划、价【格,、环保、质》量技术?监督、?财政、房产、民政】等有关部《门应:当按照各自职责共】同做好城市》供热管理工作 】第四条 城市人民】政,府,应当将发展》。城,市供热?事业纳入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】展计划统筹》规划配套建设—协,调发展   【。  城市人》民政:。府应:当优先发展城—市,集中供热在加强【供热:基,础设施投入的同时鼓!励多元化《投资建设城市供热 !    《 鼓:励城市供热新技术】、新工?艺、新设备、—新材料的研究开【发和:应,用限制污染大—、耗:能多:的分:散锅炉?供热 第二章 规!划与建设《 第五条 —城市供热建设专【项规划?由,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会!同有关部门依据城】市总体?规划编制   】  新建、》扩建、改《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!符合:城市供?。热建设专项》。规划:。按,规定程序报批—后,方可建设 —第六条 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】根据城市供热发展】的需要适时建设城市!供热热源 》    《 城:市供热热源建设应当!以热电联产为主【要方式热电联产应当!坚持适度规模—、以热定电、—供,热为主的原》则     【城市供热热源建设】单位在城市》。供,热热源?项目:立项时应当与供热单!位签订项目合—同建设城市》供热热源项目时应】当,。配套:。建设:热,源厂:区内供?。热设:施   》  :城市供热管网建设与!热源:项目建设应当同步进!行统筹安排投—入使用 》第七条 在已—。建成的城市》集中供热覆盖范【围内不得再建分散燃!。煤供:热锅炉?;在城市《。集中供热覆》盖范围以外可以【采取区?域锅炉供热》;,对现有?。分散燃煤《供热锅?。炉城市人民政府应当!制定计划限》期进行改造或拆【除 ?第八:。条 :城市:供热工程的》设计、施工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】质,的单位承担并严【格执行国家有—关设:计和施工技术—。规,范,。;选用的供热设备、!材料、计量器—具等应当符合设计】要,求和国家规定的【产品质量标准—     — 新建公共建筑【、居民?住宅室内采暖供热系!统应当按照分户控制!和计量进行设计;】现有公共建》筑、居民住宅—应当按照分户—控,制和:计,量的要求《限期进行改造具体】改造办法由城市人】。民政府制定 第】九条 城市供热工】程竣:工应当?。按国家有关规定【进行:验收合格后》方可:使用      !隐蔽:的供热?。工程在?隐蔽前建设单位【应当通知城市—供热主管部门—、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?和建设工《程质量监督机构 】 第十条 》城市供热主干—管网建设资金纳入价!格管理具体办—法,。由,价格行?政主管部门制定报】市人民政府批—准后实?施, 第三章 供热与!用热 第十一条】 从事城市供热经营!的单位和个人应当】按有关?规定取得城》市供热经营权并接受!城市供热主》管部门的监督管【理 第十二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!单位、供热单—位与:热用户应当》在进入?采暖期前《签订供用热合—同热源单位》按供热规划、行业】指标及设《计标准?生产:并提:供,符合供?热要求的热能 【 第十三条 城市供!热期自当年的十【一,月十:五日始至《次年的?三月十五日止城市人!民,政,府可以根《据实际气温状况【决定适当提前或推】延 ?。第十四条《 供热期间居民热用!。户的室内温度应当达!到18℃±2℃【非居民?热用户?的室内温度》由供用热双方—在合同中约定 【      —居民:热用户室内温度低】于16℃时可以向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】单位应当及时—查找原因明》确责任属供热单【位责任的按》下列标准减》免热费平均室—温每:低于合?格温度1℃》按,热用户采暖面—积及时间减收—热,费10%《;平均室温在10】℃以下的按热—用户采暖面积及时】间,免收热费 第【。十五条? ,供热单?位的供热《运营和服务应当执行!有关标?准和规范《。信守供用《热合同 》  :   供《热,单位:应当按照《国家规定设定室内】温度检测点并定期检!测用:户室温及设施运【行情况保《证用:户室温合格》率、用户报》修处理及时率达【到,国家规定的标—准 :。      供热】。单位工作人员测试】。用,户室温和检查设【施运行情《况应出示供》热单:位有效?证件测试室》温,记录:应当:有用户签字 第十!六条 供热期内因突!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!供,热单位应当》立即组织抢修同时】。报告城市供热主管部!门停止供热8—小时以上的》应当在?抢修:供热设施的同时通】知用户并形成记录】连续停热达》到24小时》以上的?应当按?天,数退还?热,费 ?     城—市,供热主?管部门?应当对供热服务质】量进行监督检查设】置用户投诉》电话接受社会—监督及时处理投【诉人反映的问—题 :。 第十七条》 凡需使用城—市集中供热或扩【大供热面积的用户应!。当到供热《。单位办理有关手续】签订供?用热合?同    —  用户变更或用】热性质改变应当到供!热单位办理变—。更手续 第十【八条 热用户应当配!合供:。热单位对供热设施】。的检查、维修—和室:温检测工作并有权】向城市供热主管【部门:及有关部门投诉供热!单,位违反?。本条例的行为 】第十九条 按采【。暖建筑面积计费的】热用:户未经供热单位同】意不得有下列行【为 ?  :  (一)连—接或者?隔断:。供热设?施; 《    (》二)增减《供,热管线或者散热器】;     (】三)安装热水循【环装置、《放水装置等》其他改?变热用途的行为; !     (四)其!他可能?影响供用热设施安全!运行:和影响供热效果的】行为 《第二十条 采暖期】内用户需《停止或?恢复用热《的应当提前3日向供!热单位提出供热单】位,应当在3《个,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! 第四章 》设施管理 第二十!一条 城《市集中供热》设施按照以下规【定实施维修》、改造和管理 】   ? (:一)热源厂区的供】热设施由热源单位】负责;?   《  :(二)?热,源厂出墙1米—至热用户入户阀门】之间:供热设施的》更新、改造、维修】和,养护由?供,热单位负责》所发生的费用应【当计入热费成本【标准由价格行政主】管部门核定》     —(三)?居民热用户室内【供热设施的维修【和养护由居民热用户!负,责 第《二,十二条 城市供热】设施:经营管理《单位应当认》真履行供热设—。。施维修、维护—责任每年《。。供,热前和供热期间【应当:定期:进,行检测、维修—保,证供热设《施安全、稳定—、正:常运行 第二十三!条 在城市供热管道!及其附属设施的【。上下或者两侧埋【设其它地下》管线的应《当,遵守管线工程—规划和施工》管,理的有关规定 】。     建设【工程施工或其—他作业可能影响城】。市,供,热设施?安全以及正》。常运行或维护时【建设单位应当提【前通知供热单位【经供热单位同意并】采取相应《。的安全措施》。后方可施工或作业】 第二十四—条 在城市供热设】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!不得擅自挖坑、取土!、爆:破作业、排放—雨水和污《水、倾倒垃圾和各】种废弃物《、修建建(》构)筑物《以及从事其他危害】城市供热《设施安全的行为 !  :   禁止破—坏、盗窃《和擅自拆除、—改装、?迁移、占压城—市供热设施 第五!章 供?热价:格和收费管理— 第二十五条 城!市,。供热:价格应当按照热电共!享,、保本微《利的原则充分—考虑热用户》的承受能力由价【格主管部《。门,按价格管理权限制】定 ? ,    主》要生产?材料价格调整—时市人民政府应【。当相:应调整?供热价格供热单位】达不到保《本,微利且不宜调整价格!时城市人《民,政府应当《适当给予补贴 】第二十?六条 城市供—热价:格由城市人民政府价!。格行政主管》部,门会同城市供热主】管部:门,核定并报市人民政】府批:准     【对城市供《热中:用户管网配》套、增容、维—修、:计,量,仪表安装等》涉及用户的供—热设施建《设、维护和》服务的主要项目【的价格标准应当由】市价:格主管部门会同市】供热主管部门核【定,     制定城!市供热价《格,应当建立听证会制】。度由价?格主管部门主持广】泛征求消费者、经】营者和?有关方面的意—见论证?其必要性《和可行性《 第二十七—条 :热用户采暖费采取按!采暖面积和》按热量?表计:费两种方式》并逐步?过渡:。到按热?量表计?费   【 , 已经具备按—用热:量计:量收:费条件?。。的,应当按?计,量收费;    ! 暂不具《备按用热量计量收】费条件的按采暖【建筑面积计收热【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!人民政府制》定     【。采暖:费应当向终端热用】户直接?收取 第二十【八条: 因人为原因造成减!少或停止供热—的损:失由责任方承担 】 第二十九条 【因以下情《况之一热用户室【内采暖温《度达不?到规:定,标准的由热用—。户承担?责任     (!一)热用《户内部?采暖系统《不合理供热单位提】出改正意见未改【正的;  —   (二)热用户!室内装?饰装修影响散热的】;   》  :(三)擅《自改变房屋》结构:和采暖设《施的:; ?    《(四)私自扩大供热!面积、?改变供热方式的【 第三十条 城】市人:民政府?应当建立低收入困难!群体采?暖保障制《。度保证其冬》季的采暖 》 ,第六章 法律责任】 , 第三十一条 热】源单位或者供—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!定由供?热主管部《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!限期改正并可—。给予:以下处?罚 ?    (》一)违反本条例第十!三,条规:定擅自推迟供热或提!。前停止供热的应当】按,天,。数,退还热用户》热,。费并按照退还热费】的数额?予,以罚款;   】  (二)违反【本条例?第十六?条规定停《热八:小时以上未及时【通知用户的》处以300》0元以上5000】元以下罚款供热设】施发生故障》未立:即组:织抢修恢《复供热的《处以5000元以】上1万元以下罚款】;     (三!),违,反,本条例第二》十二条规定因—。人为原因造成—供,热流量、压力—。、温度不符合设计】标准:的处1万元》以上3万元》以下的罚《款,对负有直《。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!。直接责任人由—其所在单《位或主管部门—给予处?分,。 第三十二—条 城市供热设计、!施工单位有下列【行为之一的由—。城市:供,热主管部门责令其停!止,。设计、施工限期【改正:并可处1万元—以上3?万元以下的罚款【;,。已经取得《设计、施工资质【情节严重的》提请: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!计、施工资质证【书,。   《  (一)未取得】设计、施工资质【或者未?按照资质等级承【担城市供热》工程的设计、施【工任务的《;    — (二)《未按照有关技术【标准和?规范设计与施工的 ! 第三十三条 擅自!从事城市供》热,经营活动的责—令其停?止违法行《为并可?处1:0万元?以上20万元—以下的?罚款 第》三十四?条, 擅自拆除、—改装、迁移》、占压、动用和【损坏供热设施—的,由城市供热主—管部门责令其—停止违法行为—并恢复原《状除赔偿《损失外并可》处500《元以上2《。000元以下的罚】。款 第三十五条】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!条规定的由城市【供,热主管部《门,责令其停《止违法行为》赔偿损失并》可处1?00元以上10【00元以下的罚【。款, 第三《十六条 当事人【对行政?机关做?。出的行政处罚决定】不服的可依法申请】行政复议或提起【行政诉讼 —第三十七条 城【市供:热管理?工,作人员玩忽职—守,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!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!主管部?门给予处《分;构?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《 第七章 附【  :则 第三十—八条 本条》。例所:称,城市供热是指由【热电联产、区域锅炉!、工业余热(含自备!电站)、地》热和: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!蒸汽、热水通过【管,网,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!     本条例!所,称,热源:。单位是指向城市供】热,。提供蒸汽、热水【的生产单《位   》  本?条例所?称供热?单位是指按规定【取得城?市供热经营权的供热!。服,务单位  —   本条》例所称热用户是【指按规定使用—城市供热的》单位或个人   !  本条例所称供】热设施?是指热源输配设施】、供热管网、换热】站、室内管道、【散热设?备及附件等  】   本条例所称】供热户?线是指在《规,划市政供热管—线,以外为热用户输【送热量?的专用供热》管线 第》三十:九条 本条例自2】007年3月—1日起施《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