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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沈阳市【建筑工程保修—。条,例 】 (?1996《年9:月26?日沈阳市第十—一届: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第二》十五次会《议通过?;1996年1【1月3?0日:辽宁省第八》届人民?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第二十四】。次会议批《。准 根据》2006年4月27!日沈阳?市第十三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第二十九次】会议通过2》006年5月—26日辽宁省第十】届人民代《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第?二十五次会》议,批准关于修改〈沈阳!市,建筑工程保修条例〉!。。的,决定修正) 【 第一!条 :为了:加,强建筑工程质量管】理维护建《筑工程所有者和使】用者(?以下:称用户)的合法权】益根据有关法—律、法规的》规,定结合?本市实际《制,定本条例 【 ? 第二条 本】条例适用于本市【行政:区域内新建、改【。建、扩建的工业【建筑和民《用建筑及构筑物的】。保修 》 : 第三—条 市建设行政主】。管部门?对本:市建筑工程保—修实施统一监—。督管理?市,和区、?县(市)工程质【量监督?部门具体负》责建筑工程》。保修的监督管理【 《 第四条】 建筑工程》。实,行质量保修制—度,坚持建设《单位对用《户,负责:、施工单位》对建设单位负—。责的原则《 : ,     —。建筑工程保修—期限:内出现质量问题施】工单位或者建设【单位(以下称责【。任单位)《必须:及时无偿《。保修保证质量 ! ,    《 经国家有关—部门认定的鉴定【单位鉴定《出,。现影:响使用、《安全:的结构质量问题保】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!的限制 【    《 用户因《工程质量《问题造成损害—的,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!以赔偿 《 , 第】五条 建筑》工程竣工《验收后建《设单位应当》向,用户提供质量保【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!使用时还应当同【时提供?房屋使用说明—书防止?使用不当造》成质量问题 ! 第六条】 建筑工程保修的范!围和期限 !    (一—)土:建工:程阳台窗台漏水;室!内地:面空鼓、起砂和开】裂;内外墙及天【棚粉饰?。装修:开裂、?起鼓和脱落》;门窗变形、开【关,不灵;油漆》、涂料脱皮》;台阶排水坡断【裂、沉?陷等保修期为2年】 : :     (二)】电气管线、上下水管!道安:装工:程上水管道渗漏【;下水管道倒坡、】堵,塞及渗漏;》电器:安装不符《合标准保修期—为2年 》     【(三)建筑》装修工程保修—期,为2:年 —    (四)【基础设施工程—。、房屋建《筑的地基基础工程】和主体结《构工程?屋面防水工程、有防!水要:求,的卫生间、房间和】外墙面的防渗漏工】程供热、供冷—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!按照国家有关—规定执行;其—他项目的保修期【按照建?。设单位和施工—单位签订《的合同规定执行 !   》  施工单位对建】筑工程的保修期限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执行;建设单位【。。对用户的保修—期限自用户取得准】住通知?单之日起《计算 【 , 第七》条, 由于?。地震、洪水、台【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!工程质量问题及使】用者拆、改》。、修和使用不—当造成的《工程质量问题不【属于工程保修—范围 】。 第八条 【建筑工?程,保修期间用户—有,权对建筑工程质【量,问题:向责任单位提—。出保修和赔偿的【要求也?可以向建筑工程质】量监督部门投—诉 : 《 ? 第九条 市、区、!县(市)工程质量】监,督部门应设》专人接?待、:登记用?户的投诉查明原【因明确责任必—要时组?织鉴定及《时,通知有关《责,。任,。单位保修并实施监】督 》 : 第十条 责】任单位在接》到用户?保修要求《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!的保修通知后必【。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!场核查情况》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!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!修内容并在十五日】内予:以,保修工程保修中用】户应当给予配合 】 【 第十一《条 保修《。项目的质量应当符】合国家的规范、规】程、标准和》原设计图《纸的要求 —。 , 第十】二条 建筑工程【在规:定的保修期限内【因建设、勘察设【计、施工、监理【、检:测等造成《的质量?问题由责《任方承担相应的【质量责任负》担维修费用》 : ? ,   责任单—位被解散《、撤销、宣告—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!其主管?机关负?责实:施;责任《单位分立、》合并或其《他变更的《保修责?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!。担 ! 第十三条 在【保修期内因建筑材】料、构配件》不,合格:导致的?质量:问,。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!定承担质量责—任负担维《修费用?。     !(一)属于施工单】位采购的由施工单】位承担质量》责任; 【     (二)】。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!由,建设单位承担质量】责任; 》  《   (三)属于】工程:质量检?测单位?提供虚假或错误检】测报告的由》工程质?量检测单位》承担质量责任 ! —。。。第十四条 建筑工】程实行保《修抵:押金制度 —     在建!设单位组织建—筑工程竣工验收之】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!本条例?第十五条规定—的标准将保修—抵押金存入》工程质量监督部门】在银:行,开设的专门帐户或】者由建设单位从工】程结算价款中一【次性划拨存入— 》    工程质量】监督部门对》。保修抵押金的存入】、使用、退还实【施,统,。一监督管理 【。 : 第十五】条 建筑工程保修】抵押金存《入标准 】    《(一)住宅工程【按工程?造,价的:3%; —    》 (二)《工业与公共》建筑按工程造—价的1.5%;【     !(三:)其:他工程按建设—。单位与施工单位在】合同中?确定的比《例 : ? ? 第?十六条 建筑工程】保修抵押金实行专】款专用任何》单位和个人不得挪】用, ? 《 第十七条 工】程保修期满建—筑工程?保修抵?押金应按下列—。规定退还 》   —  (一《)在工程保修期内未!出现:属,于施工质《量,问题或虽已出现但施!工,承包单位已按规定】进行维修并经验收】。。合格抵?押金的本《金和利?息退:还施工单位》 , 《    《(二)?属于施工承包单【位责任但建设单位】未与施工《承,包,单位协商也未经市】。工程质量监》督部门同意擅自委】托其他单位》维修的维修》费由建设单》位承:担保修期满保修抵】押金和利息》。仍,退还施工单位 ! ,     (三)】施工承包单位—已终止或变更—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!。规定:。执行费?用从保?修,抵押金中支付 】 》 第十八条—。 建筑?工程竣工验收后【。建设单位不按照本】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!质量保?证书住?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!不同时提供房—屋使用说明书因使用!不当造?成质量问《题的由建《设,单位负责保》修并补发房屋使用】说明:书和质?量,保证:书 — 第十九【条,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!内出现?质量问题责任单位】。不按本条例》规定保修的由工【程质量监《。督部门责令改正;未!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!部门应当《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!修,费用从责任》单位:存入:的保修抵押》金中支付 】 第二十条! 对工程质量责任发!生纠纷的当事—人可以协商解—决可以由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调解】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!仲裁或者向人民【法院起诉 》 第!二十一条《 建设?行政主管《部门工作《人员滥用职》权、玩忽职守—、,徇私舞弊《的,由其:所在单位和上级【主,管部:门给予行政处分;】构成犯?罪的由司法》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, 《 ?。 , 第二十二条— 妨碍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工作人员执【行公务由《公安:机关依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!罚,法给予处罚;构【成犯:罪的由司《法机关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 — 》。 ?第二十三条》 当事?人对行政处罚不【。服的:。可以依法申请行【政复议或者提起【行政诉讼 【 :。 第二十四】条 本条例自1【997?年1:月1日起施行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