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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市!建筑工程保修条例 !
(!1996年》9月26日沈阳市】第十一届人民—代,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第二十五次会议通】过;1996—年1:1月30日辽—宁省第八届人—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!次会:。议批准?
根据20—06年4月27日】沈,阳,市第十三届人民【代,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二十九次《会议:通过2006—年5:月26日辽》宁省第?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。务委员会第二—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!。修,改,〈沈阳市建筑—。工程保修条例〉【的决定修正) 】
》 第?一条 为了加—强建筑工《程质量管理维—护,建筑工程所》有者和使《用,者(以下《称用户)《的合法权益》根据有关《法律、法规的规【定结:合本市实际制定本】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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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条 《本条例适用于—本市:行政:区域内?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的工业建筑和!民用建筑及》构筑物的保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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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! 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对》本,市建筑?工程保修实施—统一监督《管理市和《区、县(市》)工程质量监督【部,门,具体负责建筑工程】保修的?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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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条 建》筑,工程:实行质量保修制度】坚持建?设单位对用户—负责、?施工单位对建设【单位:负,责的:。原则 ?
】建筑工程保修—期限内出现》质量问题施》工单位?或者:建设单位(以下【称责任单位)必须】及时无偿《保,修,保证质量
【 《 经国家有关部门!认定的鉴定》单位:鉴定:出现影响使用、【安全的结构质量问】题保修?责任不受保修期限】。的限制
【 ?。 用户因工程【质量问?题造成?损害的按照有关法】律规定予以赔偿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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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五条 建筑—工,程竣工验收后—建设单位应当—向用户提《供,质量:保证书住宅》工,。。程,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当!同时提供房屋—使用说明书防止【使用不当《造成质量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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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六条 建筑工程【保修的范围》和期限
】 (一)土】建,工程阳台窗》台漏水;室内—地面空鼓、起砂和开!裂;内外《。墙及天棚粉》。饰装修开裂、起【鼓和脱?落;门?窗变形?、开关不《灵;油漆、》涂料脱皮;台—阶排:水坡断裂、沉陷【。等保修?期为2年
! (二)【电气管?线、上下水管道安装!工程上水管道渗漏】;下水管道倒—坡、堵塞及渗—漏;电?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!修期为2年
【。
— (三)建》筑装修工程保修期】为2:年
》。 (四)】基,础设施工程、房屋】建筑的地基》基础工程和》。主体结?构工程屋面防水【工程、有防》水要求?的卫:生间、房间和外墙】面的防?渗,漏工程供热》、供冷工程等—工,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!有,关规定执行;其【他项目的保》修期按照建设单位】和施:工单位签订的合【同规定执行 —
— 施?工单位对建筑工【程的保修期限—按照国家有关规【定执行;建》设单:。位对用户的》保修期限《自用户取得》准住:通知单之日起计【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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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,第七:条 由?于地震?、洪水、《台风等不可抗—力造成的工》程质量问《。题及使?用者拆、改、修和】。使用不当造成的【工程质量问》。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!。围
】 第八条 建筑】工程保修期间用【户有权对建》筑,工程质量问题向【责任单位提出保【。修和赔偿的要求也】可以向建筑工程【质量监督部门投【。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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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九条》 市、区《、县(市)工程【质量监?督部门应设》专人接待、登记用户!的投诉查《明,。原因明确责任必【要时组?织鉴定及时通—知有关责《任单位保修并—实,施监督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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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条: 责任单位在接到用!户保修要《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!门的保修《。通知后必《须在三日内》派人到?现场核查情况—确属工程保修范围】内的与用户共同确】定保修?内容并在十》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!保修中?用户应当给予—配合
! :第十一条《 保修项目的质量应!当符合国家》的规范、规程、【标准和原设计图纸】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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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二《条 建?筑,工程在规定的保修】期限内因《建设、勘察设计【、施:工、监?理,、检测等《。造成的质量》问题由?责任:。方承担?相,应的质量《责,任负担维修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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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!。单位被解《散、:撤销、宣告》破产而?终止的保修由其主】管机关负责实施;责!任单位分立、—合并或其他变—更,的保修责任由—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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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十三《条 在保《修期:内,因建筑材料》。、构配件《不合格导《致的质?。量问题有关单—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!量责任?负担维修费用—
《 : (一)—。属于施?工单位采《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!质量责任;
】 ?。 (二)属于建!设单位?采购的由建设—单位承担质》量责:任; ?
》。 (三)—。属于工程质量检测】单位提供虚假—或错:。误检测?报告的由工程质量】检测单位承担—质量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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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!建筑工程《实行保修抵押金【制度
】 在建》。设,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!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!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!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!修,抵,押金存入工程—质,量,监督:部门:在银行?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!由,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!价款中一次》性划拨存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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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工程质量】监督部门对保修抵】。押金的存入、—使用、退还实—施统一监《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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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!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!存入标准
】 ?。 (一)住宅【工程按工程造—价的3?%; ?
《 (二—),工业与公共》建筑按工程造价的】1.:5%; 《。
【 ,(三)其他》工程按建设单位【与施工单位在合【同中确定的比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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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六,条 建筑工程—保修:抵押:金实行?专款专用任何单位】和个人?不得:挪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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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【 工程?保修期满建筑工程】保修:抵押金应《按下列规定退还【
》 (一)【在工程保修》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!质量问?题或虽已出现—但施工承包》单位已按规》定进行?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抵!押金的本金和利息】退还施工单》位
! ,(,二)属于施工承包单!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!与,施工承?包单位协商》也未经市《。工程质量监》。督部门同《意擅自委托其他【单,位维修的维修—费由建设单》位,承担:保修期满保》修抵押金和利息【仍退还施工单位【 ,
(!三)施?。工承包单位已终止】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!第二款规定执行【费用从保修抵—押金中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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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! 建筑工《程竣工验收后—建设单位不》按照:。本条例规定向用【户提供质《量保证书住宅—工程在交付使用时】不同时提供房屋使】用说:明书因使用》不当:造成质量《问题的由《建设单位负责—保修并补《发房屋使用说明书】。和质:量保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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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【条,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!内,出现质量问》题责任单位不按本】条例规?定保修的《由工程质量监督部】门责令改正;未【。改正的工程》质量监督部门—应当组织其他单【位,维修维修费用从责任!单位存入的保—修抵押金中支付【
【 第二十》条 对工程质—量责任发生纠纷的】当事人可《以协商解决可—以由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调解解决】也可以依法》申,请仲裁或《者向人民法院起诉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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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【条 :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工】作人员滥《用职:权、玩忽职守、徇】私,舞弊的由其》所在单?位和上级《。主管部门给》予行政处《分;构成犯罪的【由司法机关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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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》二,条 :妨碍建设《。行政主管部门—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!公安机关依据—中华人?民共和国《治安管理处罚—法给予?处,罚;构成犯罪的由司!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!责,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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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三条 当事】人对行政处罚—不服的可以依—法申请行政复议或】者提起行政诉—讼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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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四条 本条例自19!9,7年1月1日起施行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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