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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。 , 沈阳市建筑—工程保修条例 】 : 《。 ,(1996》年9月26》日沈阳市第十一届】。人民:。代,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?第二十五次会议【通过;1《996年11月3】。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!民,代表大?会常务委员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!准 ?。根据2006年4】月27日沈阳市第十!三届: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!九次会?议,通过200》6年5?月26日辽宁省【第,十届人?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第二十五次会【议批:准,关,于修改〈沈阳市【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】〉的:决定修正《) 】 第一条 为了加!强建筑?工程质量管理—维护建筑工》程,。所有:者和:使用者?(,。以下:称用户)的》合法:权益:根,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】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!制定本条例 — , 》 第二条 —本,条例适用于本市行】政区域?内新建、改建—、扩建的工业建筑和!民,用建筑及构筑物【的保修 】 第》三条 市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,对本:市建:筑工:程保修实施统一监】督管理市和区、县(!市)工程质》。量监督部《门具体负责建筑【工程:保修的监督管理 ! 《 第四条— 建筑工程实行质】量保修制度坚持建】设单位对用》户负:责、施工单位对建设!单位负责的原—则 : : :  :  建筑工程保【修,期限内出《现,质,量问题施《工单位或者》建设单位(》以下:称责任单位)必须】及时无偿《。。保修保证质量 】     经国!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!。定,单,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!、安全的结构质量】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!修期限的限制 】。。 :  :   用户因—工程质量问题—。造,成损害的按照有关】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!。 》 第五条 【建筑工程竣》工验收后《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!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!工程:在交付使用时—还应当同时提—供房屋使用》说明:书防止使用不当造】成质量问题 】 第【六条: 建筑工程保修的范!围和期限 》。。 ?   ?  (一)土建工】程阳:台窗台漏《。水;室内地面空鼓】、起:砂和开裂;内外墙】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!、,起鼓和脱落;—门窗变形、》。开关不灵;油漆、涂!料脱皮?;台:阶排水坡《断裂、沉陷等—保修:期,为2年 — :  :  :(二)电气管线【、,上下水管《道安装工《程上水管《道渗漏;下水—管道倒坡《、,堵塞及渗漏;电【器安装不符》合标准保修期为【2年 —    《。 (三?。)建筑装修工程【保修期?为2年 —   《  (四)基础设施!工程、房屋建—筑的地基基础工程】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!防水工?程、有防水要求的卫!生间、房间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!程供热、供冷工程】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!国家有关规定执【。行;其他项目—的保修期按照建设单!位和施工单位—签订的合同规定执】行 《     施【工单位对《建筑:工程的保修期—限按照国家》有关规定执行;【建设单位《对用:户的保修期限自【用户取得准住通知】单之日?起计:算, 《 ? 第七条》 由于地震、洪【水、台?风,等不可?抗力造成的》工,程质量问《题,及使用者拆》、改:、修和使用不当造】成的工程质量问题】不属于工程保—。修范围 《 《 《第八条 建筑—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!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!题向责?任单位提出保修【和赔偿?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!工程质?量监督部门投—诉 — , , 第九条 —市、区、县(—市)工程《质量监?督部门应设》专人接待、登记用】户的投诉查明—原因明确责》任必要时组》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!责任单位保修—并实施监督 ! , , : 第十条 责任单】位在接到用》户保修要求或—工程质量监督部【门的保?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!内派人到现场核查】情况确属工》程保修范《围内的?与,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!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!保,修工程保修中用户应!当给予配合 】 》 第:十一条 保修项目的!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!规范、规程、—标准和原《设计图纸《的,要,求 】 第十二条 建筑!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!限内因建设、勘【察设计?、施工、监理、检测!等造:成的质量问题—由,责,任方承担相应的【。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!用   】  :责任单位被解散、】撤,。。销、宣?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!由其主管机关—负责实?施;责任单》。。位分立、合并或【其,他变:更的保修责任—由变更后《。的单位承《担 》 《。 第十三条 在保】修期内因建筑材【料,、构配?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!问题有?关单位按下列规定】。承担:质量责任负担维【修费用 》  《   (一)属【。于施工单《位采购的《由施工单《位承担质量责任;】 : :     》(二)?属于建设单位—采购:的由:。建设单位《承担质量《责任; —     (【三)属于工》程质量?检测单?位提: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!告的由工《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!质量责任 — ? 第》十四条 建筑工【程实行?保修抵?押金:制度 《 :    《 ,在,。建设单位组织—建筑工程竣工—验收之?前施:工单位应当》按照本条《。例第十五条规定的】。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!入工程质量监督部】门在银?行开设?的专门帐《户,或者:。由建设单位》从,。工程结算价》款中一次性划拨【存入 《    — 工程质《量,。监督部门《对保修抵押金的【存入、使用、退还实!施统一监督管—理 : : 》。 第十五条 建筑工!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!准,  —   (《一)住?。宅工程按工》程造价的《3%; —  ?   (二)工业与!公共建筑按工程造】。价的:1.:5%; 】    (三)其他!工,程按建设单》位与施工单位在合】同,中确定的比例 【 【 第十?六条 建《筑工程保修抵—。押,金实:行专款专用任—。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挪用 《 : ? 第十七条 工程!保修期满建筑工程】保修抵押金应按【下列规定退还— 《 ,。    (一)在工!。程保:修,期内未?出现属于施》工质量问题或虽【已出现但施工承包】单位:已,。按规:定进行维修并经【验,收合格?抵押金?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!工单位 —。   《 ,。 (:二,)属于施《工承包单位责任但】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!包单位?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!量监:督部门同《意,擅自委托其他—单,位维修的维修费由】建设单位承担—。保修:期满保?修抵押金《和利息?仍退还施《工单位?     !(三)施工承包【单,位已终止或》变,更的按第十》二条第二《款规定执行费用【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! ? —第十八条 建筑工】程竣工验收后建设】单位不按照本条【。例规定向用户提【供质量保《证书住宅工程—在交付使《用时不同时提供房】。屋使用说明书—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!问题的由建》设单位负责保—修并:补发房屋使用说【明书:和质量保证书 【 ? 》。第十九条 建筑【工程在保修期内【出现质?量问题?责任:单位不?按本条例规定保【修的由工程质量【监督部门《责令改正;》未改正的《工程质量监督部【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!维修:。维修费用从责任单】。位存入的保》修抵押金中支付 】 】第二十条 对工程质!量责任发生纠—纷的当?事人可?以协商解决可以由】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调解解决也可】以依法申请仲裁或】者向人民法院起诉】 :。 — 第二十一条 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,。工作人员《滥用职权、玩—忽职守、《徇,私舞弊的由其所在】单位和上级主—管部门?给予行政处》分,;,构成犯罪的》由司法?机关: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: : 》第二十二条 妨【碍,。建设行政《。主管部门工》作人员执行公—务由公安《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治安管理处罚】法给:予处罚;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】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 ?。 第二!十三条 《当事人?。对行政处罚不—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!政复议?或者提?起行政诉讼 【 , —。第二十四《条 本条例》。自1997年1月1!日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