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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沈阳市建】筑工程保修条例 】 ? (1【99:6年9月26—日沈阳市第十一届】人民: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第?。二十五次会议通过;!1996年11月3!0日辽宁《省第八届人民—代表大会常》。务委员?会,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! 根据《2006年》4月27日沈阳市第!十三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?委员:会第二十九次会【议通过2《006年5月2【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!民,代表大会《常务委员《。会第二十《五次会议批准—关于修改〈沈—阳市:建筑工?。程保修条例》〉的决定修正) ! 第】一条 ?为了加?强建:。筑工程质量管理【维护建筑工程—所有者?和,。使用者?(以下称用户—)的合?法权:益根据有关法律、】法规的规定》结合本?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! 】第二条 《本条例适《用于本市行政区域】内,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的《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!。及构筑物的保修 ! 第】三条 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!。工程保修《实施统一监》督管理市和区、【县(市)工》程质量监《督,部门:。具体负责建筑工【程保修的《监督管理 【。。 第【四条 建筑工程【实,行质量保修制度【坚,持建设单位对用户】负责、施《工,。单位对建《。设单:位负责的原则 【    【。 建筑工程保—修期限内出现—质量问题《施工单?。位或者?建设:单位(以下称责任】单位)必须》及时:。无,偿保修保证质—量   】  经国家有—。。。关部门认定》的鉴定单位鉴—定出:现影响使用、安全】的结:构质量问题保修【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!限制 》     用户】因工程?。质量问题造成—损害的?按照有关法律规【定予以?赔,偿 ?。 第五!条 建?。筑工程竣工验收【后建设单位》应当向用户提供质】量保证书住宅—工程在交《付,使用时还应当—同时提供房屋使【用说明?书防止?使用不当《造成质量问题 ! , :。 第六条 建】筑工程保修的范围】和期限 《    【 (一)《土建工程阳》台窗台漏水》;室内地面空鼓、】起砂和开裂;内【外墙及天棚粉饰装】修开裂、起鼓和脱落!;门:窗变形、开关不灵】;油漆、《涂料脱皮《;台阶排水坡—。断裂、沉陷等保【。修期为2年 】 ,   ?  :(二)电气管线【、上下水管》道安:装工程上水管道【渗漏;下《。水管道倒坡、—堵塞及渗漏;电【器安:装不符合标》准保:修期为?2年 》     —(三:)建筑装修工程保修!期为2年《 ,    【。 (四)基础设【施工程、房》屋建筑的地基基础】工程和主体结构工】程屋面?防水工程、有防水】要求的卫生间、【房间和?外墙:。面的防?渗漏工程供热、供冷!工程等工《程的保修期按—照国家有关规—定,执,行;其他项目的保】。修期按照建设单位】和,施,工单位签订的—合同规定执行 【  》 ,  施工单位对建筑!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!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】;建设单位对用【户的保修期限—自用户取得准—住通知单《之日:起计算 《 , 【第七条? 由于地《震、洪水、》台风:等不:可抗力造成》的,工,程质量?问题及使用者拆、】改、修和使用不当】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!。不属于工程保修范】围 — , 第八条 建筑!工程保修期间用户】有权对建筑工—程质量问题向责任】。单位提?出保: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!以向建筑工程质量】监督部门《投诉 《 《 第九条 【市、区、县》(市:)工:程质量监督》部门应设《专人接待、登记【用户的?投诉查明《原因明确责》任必要时组织鉴定及!时通知有关》责任单位保》修并实施监督— : : ,。 第十条【 责任单位在接到用!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!量监督部门》的保修通《知后必?须在三日内派人【到现场?核查情况确属—。工,程保修范围内—的与用户《共同确定保修内容】。并在十五日内—予以保?修工程保修中用【户应当给予配—合 — 《第十一条 保—。修项:目的质量应当—符合国?家的规范、规程、标!准,和原设?计图纸的《。要求 ! 第十二条 【建筑工程在规定【的保修期限内—因建设、勘》察设计、施》工、:。监理、检测等造成】的质量问《题,由责任方承担相【应的质量责任—负担:维修费用 【 ,。     》责任单位被解散、】撤销:、宣告破《产而终止的》保修由其《主管机关负责—。实施;责任单位分立!、合并或其他—变更的保修责任由】变,更后的单《位承担 —。 ,。 , 第十三条】 在保修期内—因,建筑材料、》构,配,件不合格导致—的质量问题有关单】位,按下: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!负担维?。修费用 】 ,   (一)属于】施工单位采》购的由施《工单:位承担质量》责任; 《 ? ,    (》二)属于建设—单位采购的由建设】单位承?担质量责任; !   《  (三)属于工】程,质量检测单》位提供虚假或—。错误检测报告的由】工程质量检》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!。 【。 第十四条 【建筑工程实行保【修抵:押金制?度, 》    在建—。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!竣工验收之》。前施工单位》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!五条规定《的标准将保修抵【押金存入工》程质量监《督部门在银》行开设的专门帐户】或者由?建设单位从工程结】算价款中一次性【划拨存入《 :。 ?    工程—。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!抵押金的存入—、使用、退还实施统!一监督管理》 【 , 第十五条 建筑】工程保修抵押—。金存入标准 【  《。  : (一?)住宅工程按工程造!价的3%; 】     (二】)工业与公共—建筑按工程》造价:的1:.5%?。; ? ,  ? ,。  :。(三:)其他工程按建【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!合同中确定》。的比例? 》 《第十六条 建筑工】程保修抵押金实行】专款专用任何—。单位和个人》不得挪用 — , 第十】。七条 工程》保修期满建筑工【程保修抵押》金应按下《列规定退《还  【   ?(一)在工程保修】期内未出现属—于施工质量问—题或虽已出现—但施工承《包单位?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!经验收合格抵押【金的本金《。和利息退《还施工单位 — ,    — (二?)属于施工承—包单位?责任但建《设单位未与施工【承包单位协商也【未经市工程质—量,监督部门同意擅【自委托?其他:单位维?修的维?修费由建设单—位承:担保修期满保修【抵押金和利息—仍退还施工单位 】     (!三)施工承》包单位已终止或【变更的?按第十二条第二【款规定执行费用从保!。修抵押金《中支付 】 第十八条】 建筑工程竣—工验收后《建设:单位不按《照本条例规定—向用户提《供质:。量保: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!使用时不同时—。提供房屋使用—说明书因使用—不当造成质量问题】的由:建设单位《。。负责:保修并补《发房屋使用说明【书和质量《保证书 — —第十九条 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】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!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!保修的由《工程质?量监:督部门责令改正;未!改正的工程质量监】督部门应《当组:织,其他单位维修维【修费用从责任—单位存入的保修抵】押金中支《付 : 《 第二—十,条 对工程质量责任!发生纠纷的当事人】可,以协商解《决可以由《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!以依法申《请仲裁或者》向人民法《院起诉 !。 第二》十一条 建设行政】。主管部门工作—人员:滥,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】、徇私舞弊的—由其所在《。单位和上级主管部】门,给予行政处分—;,构成犯罪的由司【法机关依《法追:究刑事责任 】 : : 第二十二条 】妨碍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工—作人员执行公务【由公安机关依—据中华人民》共和国治安》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!;构成犯《罪的由司法机关依】法追究?刑事责任《 》 : 第二十》三条 当事人对行】政处罚不服》的,可以:。依法申请行政—。复议或者提起行【政诉讼 】 第二十四条! 本条例自1997!年1月1日起施行】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