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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沈阳市?建筑工程保》修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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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,。(1996年9月】26日沈阳市第【十一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:务,委员会第二十五【次会议通《过;1996年【11月30日—辽宁省第《八届人民代》表,。。大会常务委员—。会第二十四次—会议批准
根据】2006年4月【27日沈阳市第十】三届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》会第二十九次—会议通过《2006年5月26!日辽宁省第》十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第—二十五次会议批准】关于修改《〈,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!。条例〉的决定—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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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【为了加强建筑—工程质量管理维护】建,筑工程所有者和使】用者(以《下称用户)》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!法律、法规》的规:。定,结合本市实际制【定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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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条》 本条?例适用?于本:市行:政,区域内新《建、改?建、扩建的工—业建筑和民用建筑】及构筑物的保修 】
第!三,条 :市建设行政主—。管部门对《本,市建筑工程保修实】施统一监《督管理市和区、【县(市)工程—质量监督部门具体】负责建?筑,工程保修的监—。督,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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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四条 建筑工程实行!质量保?修制度?坚持建设单位—对用户负责》、施工单位对建【设单位?负责的原则 —
— , 建筑工程》保修期限内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!位或者建设单—位(以下称》责任单位)必须及】时无偿?保修保证质量—
!经国家有关部门【认定的鉴定》单位鉴定出现影响】使用、安全的结构质!量问题保《修责任不受保修期】限的限制《
!。用户因工程质—。量问题?造成损害《的按:照有关法律规定【予以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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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—条 建筑工程竣【工验收后建设—。单位应?。当向用户提》供质:量保:证,书,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!时还应当同时提【供房屋使用》说明书防止使用【不当造成质量问【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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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】条 建筑工程—保修的范围》和,期限 ?
(!一)土建工程阳【。台窗台漏水;室【内地:面空鼓、起砂和开裂!;内外墙及》天棚粉饰装修开裂】、,起鼓:和脱:落;门窗变形、【开关不灵;油漆、涂!料,脱皮;台阶排—水坡断裂、沉—陷等保修期为—2年
—。 》(二)电气管线【、上:下水管道安装工【程上水管道》渗漏:;下水管道》倒坡、堵塞及渗漏;!电器安?装不符合标准保修】期为2年 》
》 : (三)建筑装【修工:程保修期为2年 】
(!四)基础设施工程、!房屋建筑的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】体结构工程屋—面防水工程、—有防水要《。求的卫生间、房间】和外墙面的防渗【漏工程供热、供冷工!程等工程的》保修期按照国—。家有关规定执行【;其:。他项目的《保修期按照》建设单位和施—工单位签订的—合同规定执行
! 》 施工单位》对建筑工程的保【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!规,定执行;建设单位对!用户的保修》期限自用户取—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!计算
! 第七条 由【于地震?、洪水、台风等【不可抗力造成的【。工程质量问题及【使用者拆《、改、修和使用不当!造成:的工:程质量问题不属于】工程保修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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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!建筑工?程保:修,期间:用户有权对》建筑工程质量问【题向:责任单位提》出,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!可以向建《。。筑工程质量监—督部门投《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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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第九条 市、区【。、县(市)工程质】量监督?部门应?。设专:人接:。待、登记用户—的投诉查《明原因明《确,责任必要时组—织鉴:定及时通知有关责】任单位保修并—实施监督
】
第十条】 责任?单,位,在接到用户保—修要:求,或工程质量监督【部门:。的保修通知后必【须在三日内派人【到现场核《查情况确属工程【保修范围内的与用】户共同确定保—。修内:容,。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!。。修工:程保修中用户应【当给予配合 —。
— 第十一条 保】修项目的质量应【当符合国家的规【范,。、规程、标》准和原设计图—。。纸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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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,二条 建筑》工程在规定的保【修,期限内因建》设、:勘,察设计、施工—、监理、检》测等造成《的质量问题由—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!量责任负担维修【费用
》 责任单!位被解散、撤销【、宣: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!由其主?。管,机关负责《实施;责任单位分立!、合并或其》他变:更的保修责》任由变更后的单【位承担
】。
第十三【条 在保修期—内因建筑《材料、构配件不合格!导致的质量》问题有关单位按下】列规定?承担:质量责任负担维修】费用
【 (》一)属于《施工单位《采,购的由?施,工单位承担质量【责任; 《
《 (二—)属于建设单位采购!的由建设单位承担】。质量:责任;?
? —(三)属于工—程质: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!或错误检测报告的由!工程质量《检测单?位承担质量》责任
】
第十四条 】建,。筑,工程实行保修—抵押金制度》
《 ? :在建设单位组织建】筑工程竣工》验收之前施工单【位应当?按照本条例》第十五?条规定的《标,准将:保,修,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!监督部门在》银行:开设的专门》帐,户或:者由建设单位从【。工程结算价款中一】次性划拨存入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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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】程质:量监督部《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!入、使用、退—还实:施统一监督管理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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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五条 建筑】工程保修《抵押金存入标准【
— :。 (一)住宅工程】按工程造价》的3%;
】 : , (二《)工业与公共建筑按!工程造?价的1.5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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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(《三)其他工程按建】设单位与《施工单位《在合同中确》定的比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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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六条 建】。筑,工程保修《抵押金实行专款【专用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挪用》 ,
【 第十七《条 工程保修期【满建筑工程保修抵】押金应按下列规定】退还
》 (一)!在工程保修期—内,未出现?属于施工质量问题】或虽已出现但施工】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!行维修并《经验收?合,。格,抵押:金的本?金,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!
!(二)?属于施工承包—单位:责任但建设单位未】与,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!未经市工《程质量监督部门【。同意擅自委托—。其他单位维修—的维修费《由建设单位》承,担保修期满保—修抵押金和》利息仍退《还施:工单:位,
— (三)施工】承包单位已》终止或?变更的按第十二【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费!用从保?修抵押金中》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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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建!筑工程竣工验收【后建设单位》不按照本《条,例规定向用户—提供质量保证书【住宅工程在交付【使用时不同时—提供房屋使用说【明书因使用不—当造成质量问题的】由,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!补发房屋使用说【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!
— 第十九条 建筑!工程在保修》期内出现质量问【题责任单位不按本】条例规定保修的由工!程质量监督部门【责令改正;未改正】的工程质量监—督部门应当组织【其他单位维修维【修费用从《责任单位《。。存入:的保修?抵押金中《。支付
! 第二十条 对工!程,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!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!可以由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调解解【决也可以依》法申请仲裁》或者向人《民法院起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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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一条 》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工作人员滥【用职权?、玩忽职《守、徇私舞弊的由其!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!部门给?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。罪的由司法机—关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 ?
】第二十?二条: 妨碍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工—作人员执《行公务由《公安机关依据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】安管理处罚法给予】。处罚;构《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!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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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《十,三条 ?当事人对行政处罚】。不,服的可以依法申【请行政复议或者【提起行政诉讼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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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《四,条, 本条例自199】7年:1月1?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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