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沈?阳市建筑工程保修】条例
》
(19!96年9月26日】沈阳市第十一届【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—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!;1996年—11月30日辽宁省!第八届人民代—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!。次会议批准
根据!2006年4—。月,27日沈阳市第【十三届人《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】通过2006年5月!26日辽宁省—第十届人《民代:表大会?。常务委员会》第二十五次会—。议批准关于修改〈】沈阳市?建筑工程《保修条例〉的决定】修正)?
》
《。第,一条 为了加—。强建筑工程质—量管理?维护:建筑:工程所有者和使用】。者(以下称用—户)的合法权益【。根据有关法律、【法规的规定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!条例:
—。
, :第二:条 :本条例适用于本市】行,政区:域内新建、》改建、扩《建的工业建》筑和民用建筑—及,构筑:物的保修 》
— 第三条 —市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对】本市建筑工》程保:修实施统一监—督管理市《和,区、县(《市)工?程质量监《督部门具体负责建】筑工程保修的—监督:管理 ?
《
,
, 第?四条 建《筑,工程实行质量保修】制度坚持建设单位】对用户负责、施【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!责的原则《
【 建筑工程保修】期限内出现质—量问:题施工单位或者建】设单位?(以:下称责?。任单:。位)必须及时无【偿保修?保证质量《
【。 经国家有关部】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!定出现?影响:使用、安全的—结构质?量,问,题保修责《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!制
! ,用户因工《程质量问题造成损】害的按照《。有关法律规》定予以赔偿
】
第五】条 建筑工》程竣工验收》后,建设单位《。应当向用户》提供:质量:。保证书?住宅工程《在交付使用时还【应当同时提供房屋】使用说明书防止【使,。用不当造成质量问】题
《
—第六条 建筑工程】保修的范《围和期限
—
》 (一)土建工】程阳台窗台漏水;】室内地面《空,鼓、起砂和开裂;】内外:墙及天棚粉饰装修】。开,裂、起鼓和》脱落;门窗》变,形、开关不》灵;油漆、涂—料脱皮;台》阶排:水坡断裂、沉—陷等保?。。修期为2年
】 (二)!电,。气管线?、上下?水管道安装工程上】水管道渗漏》;下水管道倒—坡、堵塞及渗漏;】。电器安装《不符合标准保修期】。为2年?
》 (三—)建筑装《修工程?保修期为2年
! : ? (四?)基:础设施?工程、房屋》建筑的地基》基础工?程和主?体,。结构工程《屋面防?水工程、有防—水要求的卫生—间、房间和外墙面】的防渗漏工程供【热、供冷《工程等工程的保【修期按照国》家有关规《定执:行;其?他项:目的保修《期,按照:建设单位和》施工单?。位签订的合同—规定:。执,行
【 施《工单位对建筑—工程的保修期限按】照国家有关规定【执行;建设单位对】用户的保修期限【自用户取《得准:住通知单之》日起计算
】
第—。七条: 由于?地震、洪《水、台风等不可抗】力造:成的工程质量问【题及使用者拆、改】、修和使用》。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!。问题不属于工程保】修,范围 ?。。
?
《 第八条 建筑【工程保修《期间:用户有权对建筑工】程,质量:问题向责任单位提】出保修和赔偿—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!工程质量监督部【门投诉
!。
第九条 【市、区、《县(市)工程质量】。。监,督部门应设专人接】待,、登记?用户的投《诉,查明原因明确—责任必要时组织【鉴定及时《通知有关责》。任单位保修》并实施监《督
【
第《十条 责任单位在接!。。到用:户保修要求或工程】质量监?督,部,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!在三日内派》人到现场核查情况】确,属工程保修》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!确,定保修内容并—。在,十五日?内予以保修工程保】修,中,用,户应当?给予:配合
》。
—第十一条 保修【项目的质量应当【符,合国家的《规范、规程、标准和!原设计图纸》的,要求
【
? 第十二条》 ,建筑工程在规—。定的保修期限内【因建:设、勘察设计、施】工、监理、检—。测,等造成的质量问题】由责: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!。责任负?担,维修费用
】 ? 责任单位被【解散、撤销、宣告破!产而终止的保修【。由其:主管机?关负责实《施;责任《单位:分立、?合并或?其,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!变更后的单位承担】
《
:
第《十三条 在保修期内!因建筑材料、构【配件不合格导致的】质量问?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!定承:担质量责任负担【维,修费用 《
: ? (一)属【于施工单位采购【的由施工单位承【担质:量,责任:;
?
【(二)属于建—设单位采购》的由建设单位承担】质量责?任;
》 :。 《(三:)属于工程质量检测!单,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!测报告的由工程质】量检测单位承担【质量责任 》
《
《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!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!
】 在建设单位—。组织建筑工程竣工】验收之前施工单位】。。应当按照本条—例第十五《条规定的标》准,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!程质量监督部门【在银行开《设的专门帐户—或者由建设单—位从工程结算价款】。中一次性《划拨存?入,
】 工程质量监督【部门对保《修,抵押:金的:存入、使用》。、,退还实?施统一监督管理 】
:
?
第《。十五条 建筑—工程保修抵押金【。存入:标准
》 —(一)住宅》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!%,。;
《 》 ,。(二)工业与公【共建筑?。按工程造价的—1.5%;
】 (三)!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!与施工单位》在合同中确定的【比例
》
第【十六条 建》筑工程保修》抵押:金实:行专:款专用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《。得挪用
》
第十!七,。条, 工程保修期满建】筑工程保《修抵押?金应按下列规定退】还
?
, (一】)在工程保修期【内未出?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!或虽已出《。现但施工承包单位】已按规定进》行维修并《经验收合《格,。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!退还施工《单位
》。。 ? (二)—属于施工承包单位】责任: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!承包单位《协商也未经市—工,程质量监督》部门:同意擅自委托其他】单位维修的维修费】由建设?单位承担保修—。期,满保修抵押金—和利息仍退还—施工单位
! , (三)—施工承包单位已终】止,或变更的《按,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!执行费用从》保修抵?押金中支付
! ,
第》十八条 建筑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】设单位不《。按,照本条例规》定向用户提供质量】保证书住宅工程在】交付:使用时不同时提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】因使用不当造成质】量问题的由建设【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!房屋使用说明书【和,质量保证书
【
,
第十九!条 建?筑工程在保修期内】出现质量问》题责任单位不按本】条例规定《保修的由工》程质量监督》部门责令《改,。正;未改正的工程质!量监:督,部门应当《组织其他单位维【修维:。修费用从责任单位】存入的保修抵—押金中支付
】
—第二十条 对工【程质量责任发生【纠纷的当事人可【以协商?解决可以由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!决也可以《依法申请《仲裁或?者向人民法院起【诉
【
:。 第二十一条 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!。玩忽职守、》徇私舞弊的由—。其所在单位和上【级主管部门给予行】政处分?;构成犯罪》的由司法机关—依法追究《。刑事责任
【
第【二十二?条, 妨:碍建: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工作人员执行公】务由公安机》关依据中华人—民共和国治》。。安管理处罚法给【予处罚?;,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!关,依法追究刑事—。责,。任
【
, :第二十三条 —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!服的可?以依法申请行政复】。议或者提起》行政诉讼《
—
第二十—四条 ?本条例自19—。97年1月1日【起,施行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