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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》。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!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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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9】96年9月26日】沈阳市第《十一届人民代—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第?二十:五次会议通过;【1996年1—1,月3:0日辽宁省第八【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。委员会?第,二十四次会议批【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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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2006年】4月27《。日沈阳市第十三届】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:员会第二十九次会】议通过20》06年5月》26:。。日辽: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!十五次会《议批准关《于修改〈沈阳市【建筑工?程保修条例〉的【决定修正)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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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一条 为了加【强建筑工程质量【管理:维护建筑工》程所有者和》使,用者(?以下称用《户):。的,。合法权益根据有关】。法律、法规的—规定结合《本市实际制定本条】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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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— 本条例《适用于本市行—。。政区域内新建、改】。建、扩建的工—业建筑和民用建筑】及构筑物《的保修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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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?条 :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。。。门对:。本市建筑《工程保修实施统一】监督管理市和—区、县(市)工【程,质量监督部门具【体负责建筑工程保】修的监督管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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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】 建筑工程实行质】。量保修制度坚持建】设单位对用户负【责、施工单》位对建设单位—负责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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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建》筑工程保修期限内】出现质?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!建设单位(以下称责!任单位)必须及【时无偿保修保证质】量
】 经国家有关部】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!定出现影响使用、安!全的结构质量—问题保修《责任不受保》修期限的限制 【
: 》 用户因工程质量问!题造成?损害的按照有关法】。律,。规定予以《赔偿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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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【建筑:工程竣工验》收后建设《单位应?当向用户《提供质?量保证书住宅—工程在交付使用【时还:。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!用说明书防止—。使用不?当造成质量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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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!条 建筑工程—保修的范《围和期?限
《 ? ?(一)土建》工,程阳台窗台》漏水:;室内地面空鼓、】起砂和?开裂;?内外墙及天棚粉饰】装修开裂、起鼓和脱!落;门窗变》形、开?。关不灵;油漆—、涂:料脱皮;《台阶排水坡》断裂、沉《陷等保?修期为2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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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二)电气《管,线、上下水管—道安:装工程?上水管道《。渗漏:;下水?管道倒坡、堵塞及渗!。漏,;电器安《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!为2年
! : (三)建筑装修】工程:保修期为《2年 ?
? 《 ,(四)?基础设?。施工程、房屋建【筑的地基基础工【程和主体结》构,工程屋面防水工程、!。有防水要求的—卫生间、《房间和外墙面的防】渗漏工程《供热、供冷》工程:等工程的保修期按】照国家?有关:规,定执行;《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!照建设单位》和施:工单位签订的—合同规定执行 【
: : 施工单【位对:建筑工程的保修期】限按照国《家有关规《。定执行;建设单位对!用户: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!得准住?通知单之日起计【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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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七条 由于地震、洪!水、台风等不可抗力!造成的工《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!。拆、改、修》和使用不当造成【的工程质量》问题不?属,于,工程:保修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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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八条 建筑】。工程保修《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!工程质量《问题向?责任单位《提出保修和赔偿【的要:求也:。可以向建筑工程【质量监督《部门:投诉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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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》条 市、区、县(】市)工程《质量: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!待、登记用》户的投诉查明原因】明确责任必要时【组织鉴定及时—通知有关责任单【位保修并《实,施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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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【 责:任单:位,在接到用户保修【要求或工《程质量监督部门的】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!日内派人到现场【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!修范围?内的与用户共同【确定:保修内容并在—十,五日内予以保修工】程保修?。中用户应《当给:予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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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:一条 保修项目【的质量应当符合【国家:的规:范、:规程、标准和原【设计图?纸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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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二条: 建筑工程在规定】的保修期限》内因建设、勘察设计!、施工、监理、检】测等造成的质—量问题由责任方【承担相应的质量【责任负担《维修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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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】任单位被解散、撤销!、,宣告破产《而终止的保修由【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!;责任单位分—立、合并或其他变】更的:保修责任由变—。更后的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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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?三条 在《保修:期内因建筑材—料、:构配件不《合,格导致的质》量问题有《关单位?按,下,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!负担维修费用 【
? (—一)属于施工单【位,采购的由施工—单位承?担质量责任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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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?二)属于建设—单位采购的由建设】单,位,承担质量责任; 】
? (三【)属于?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!供虚假?或错:误检:测报告的由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】承担质?量责任 《
【 第十四条 —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!押金制度《
【 在建《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!竣工验收《之前:施工单?位,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!五条规定的》标准将保修抵—押金存入工程质量】。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!的专门帐户或者由】。建设单位《从工:。程结算价款中—一,次性划拨存》入
】 :工程质量监》督部门对保》。修,抵押金的存入、使用!、退还实施统一【监督: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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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!条 建?。筑工程保修》抵,押金存入标准
! —(一)住宅工程按】工程造价《的3:%;
】 (二)工业】与公:共建筑按工》程造:价的1?.5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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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三)其他工程按建设!单,位与施工单位—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!
】 第十六条 建筑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!专款:专用任?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!用 :
: , ,
:。 第十七条 工程!保修期满建筑—工程保修抵押金应】按下列?规定退还
】 《 (一)在工—程保:修期:内未出现属于施工】质量问题或虽已【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!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!。经验:收合格抵押金—的本金和《利,息退还施工单位 】
,
(二!)属于施工承包单位!责任但建设》单位:未与施工承》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!工程质量监》督部门同意擅—自委托其他》单位:。维修的维修费由【建设单位承》担,保修期满保》修抵押金和利—息仍退还《施工单?位
! (三)施》工承包单《位已终止《或变更的按第十【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!费,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!付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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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八条 建》筑工程竣工验收后】。建设单?位,不,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!。户提供质量保—证书住宅工程在【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!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因!。使用不当造成—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!位负责保修并补发】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!量保证书《
】 第十九《条 建筑工程—在保:。修期:内出现?质量问题责任单【位不按本《条例:规定保修的》由,工程质量监》督部门责令改正【;未: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!。部门应当《。组织其他《单位维修《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!存入的保修》抵押金中支》付
】 第二十》条 对工程质量责任!发生纠纷的》当事人?可以协商解决可【以由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,门调解解决》也可以依《法申请仲裁或者向】。人民法?院起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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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。一条 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工作人员滥用【职权、玩忽》职守、徇《私舞:弊的:由其所在单位—和,上级主管部门—给予行政处》分;构成犯罪的由】司法机关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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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二条 妨碍建设!行,政主管?部门工作《人员:执行公务由公安【机关依?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治安《管理处罚《。。法给予?处罚;构《成犯罪的由司法机】关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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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二:十三条 当事人对】。行政处?罚不服?的可以依法申请【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!政诉:讼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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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四条 》本条例自1》997年1月1日起!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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