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2006年修订 建标库
— ? :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!条例 》 《 :(1:996年9》月26?日沈阳市第十一【届人民代《表,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!十五次会议通—过;1996年11!月30日辽宁省【第八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《员会第?二十四次会议批准】 , 根据20》06年?。4,月27?日沈阳市第十三届】人民代?表大:会常务委《员会第二十九次【。会议通过2》0,06年5月》26日?辽宁省第十届人民】代,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。第二十五《次,会议批准关》于修改〈沈阳—市建筑工程》保修条例〉的—。决定修正) ! 第一条】 为了?加强建?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!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!用者(以下称用【户)的合《法权益根据有关法】律、法规的规定结合!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! ? , ? 第二条 本条例!适用:于本市行政区域内】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!工业建?筑和民用建》筑及构筑物的保修】。 》 第三条 市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对本市建—筑工:程保修?。。实施统一监督—管理市和《区、县(市》)工:程质量监督部门具】体负责建筑》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!。 】 ,第四条 建筑工程】实行质量保修—制度坚持建设单【位对用户《负责、施工单位对建!设单位负责的原【则 —    建筑—工程保修期》限内出现质量问题】施工单位或者—建设单位(以下【称责:。任单:位)必须及时无偿】保修:保证质?量  【   ?经国家有关部—门认定?的鉴定单《位鉴定出现影响【使用:、安全的《结构质量问题保修】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!限制 《  《  : 用户因工程质【量,问题:造成损害的按照【有,关法律?规,定予以赔偿 ! 第五条 !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!建设单位应》当向用户提供质量】保,证书住?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!还应:当同时提《供房屋使用说明书防!止使用不当造成质量!问题: — ?第六条 建》筑工程保《修的范围和》期,限    ! ,(一)土《建工程阳台窗台漏水!;室内地面空鼓【、起:。砂和开裂;》内外墙及天棚粉饰】装修开裂、起—鼓和脱落;门窗变形!、开关?。不灵;油漆》。、涂料脱《皮;台阶排水坡【断裂、?沉,陷等保修《期为2?年 《 :  :  (?二)电气管线、上下!水管道安《装,工程上水管道—渗漏;?下水管道倒》坡、堵塞及渗漏;】电,。器安装?。不符合标准》。保修:期为2?年   】  (三)》建筑装修《工程保?修期:。为2年 】    《(四:),基础设施工程—、,房屋:。建筑的地基基础工】程和主体结》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!、有:防水要求的》卫生间、房间和外】墙面的防渗漏工【程供热、供冷工程】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!国家有关《。规,定,。执,。行;其他项目的保】修期按照建设单【位,和施工单位签订【的合同规定执—行  【   施工单位对建!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!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!;建设?。。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!限自用户《取得准住通知单【之日起?计算 》 , , 第七条 】。由于:地震、洪《水、台?风等不可抗》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!题及使用者拆—、改、修和使用不当!造成:的,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!工程保修范围 【 : : ? 第八条 建筑工】。程保修期间》用户有权《。对建筑工程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!提出:保修:和赔偿的要求也【可以向建筑工程【质量监督部门投诉 ! 《 第九条【 市、区、县—(市)工程质—。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!接待、?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!原因明确责任—必要:时组织鉴定及时【通,知有关责任单—位,。保修并实施监—督 】 第?十条: 责任单位在接【到用户保修要—求,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!的保修?。通知后必须在—三,日内派?人,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!工程:保修范围内》的与用户共同确定】。保修:内容:并在十五日内—予以保修《工程保修中用户应】当给予配合 】 第十一!条 保?修项目的质量应【当符合国家》的规:范、规?程、标准和原设计】图纸的要求 ! 》第十二?条 建筑《工程在规定的保修】期限内因建》设、勘察设计、施工!、监理?、检:测等造成的质量【问题由?责任方承担相—应的质量《责任负担维修费用】     !责任单位被解散、】撤销、宣告破—。产,而终止?的保修由其》主管机关负责实施;!责任单位分立、【。合并或?其他变更的》保修责?任由变更后的单位】承担: 《 《。 第十三条 —在保修期内因建【筑,材料、构配件不合】格导致的质量问【题有关单位》按下列规《。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!维修费用 【     (一)!属于施工《单位:采购的由施工单位】承担质量《。责任;  !   (二》。)属于建《设,。单位:。采购的由建设单【位承:担,质量责?任,。。;   】  (?三)属?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!提供虚假或错—误检测报告的—由,。工,程质量检测单—。位承担?质量责任 】 第十四条! 建:筑工程实行保修【抵押金制《度, :     在】建设单位组织建【筑工程?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!位应当按照本条例】第十五条规定—的标准将《保,。修抵押金存》入工程?质,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!设的专门帐户或者】由建设单位从工【程,结,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!存入   !  工程质量监【督部门对《保修抵押金的存入】、使用、退》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! 】。 第十五条 —建筑工程《。保修抵押金》存入标准 》    【 ,(一)住宅工程按】工程:造价:的3%;《 《    《 (:二):工业与公《共,建筑按工程》造价的1.5%【; 》 ,    (》三,)其他工程按建【设,单位与施工单位在】合同中确定》的比例? 】。 第:十六条 《。建筑工程保修抵押】。。。金实行专款》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挪用 — 第十!。七条 工程》保修期满《建筑工程保修抵【押金应按下列—规定退还 》   —  (一)》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!现属于施工质—。量,问题或?虽已出现但施工承】。包单位?已按:规定进?行维修并经验收【合,格抵押金的本金【。和,。。利息退?还施工单位》 : :    《 (二)属于—施工承包单》位,责任但建设》单,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!协商也未经市—。工程质量《监督: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!他单位维修的维修】费由建设单位承担】保修期?满保:修抵:押金和利息仍—退还施工单位 !。     (【三)施工承包单【位,已终:止或变更《的,。按第十?二条第二《款规定执行费用【从保修?抵押金中支付 ! 《 :第十八条 》。建筑工程《。竣工验收后建设【单位不按照本条【。例规定向用户—提供: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!在交付使《用时: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!说,明书因使用不当造】成质量问题的由【建设单位负责保【修并补发房屋—使用说明书和—质,量保证书 》 — 第十《九条: 建筑工程在—保修期内《出,现质量问题》责任:单位不?按,本条例?规定保修《的由工程质》量监督?部门:责令改正;未改【正的:工程质量监督部门】应当: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!。修费用从责》任单:位存入的保修抵押】金,中支:付 ! 第二十条》 对工程质量—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!人可以协商解—决可以?由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!申请仲裁或者—向人:民法院?起诉 ? — 第二《十一条 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工作人员滥用职【。权、玩忽职守、【徇私舞?弊的由其所在单位】和上级主管》。部门给予行》政处分;构成犯【罪的由?司法:机关依法《。追,究刑事责《任 《 , :。 第二》十二条 《妨碍建设《。行政:主管部门工作人【员执行?公务由公安机—关依据中华》人民共和国治安管】理处罚法给》予处罚;构成—犯罪的由《司法机关依法—追究刑事责任— 《 第二【十三条 《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!。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!政复议或者提—起行政?诉讼 】 第二十四条 !本条例自1997年!1月1?日起施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