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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市建设工】程监:理,条例 (修正)【
:沈阳市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会—关于修改沈》阳市:建设工程监理条【例的决定《
(20!01:。年11月23日沈阳!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《委员会第《三十一次会议—通过;?200?2年1?月31日辽》宁省第九《届人: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第二【十八次会议批准根】。据2006年—4月27日沈阳市】第十三届人民代【表,大会常务委员—。会第二十九次会【议通过?2006年5—月26?日辽宁省《第十届人《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第二十五【次会议批准关—于修改?〈沈阳市建》。设工程监理》条例〉?的决:。定修正?。。)
沈】阳市第十三》届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第—二十九次会》议审议了沈阳—市,建设工程监理条【例修正案《(草案)决定—对沈阳市建设工程监!理条例作如下修【改
一、】第三条修改》为第二条修改内容为!“在:本市行政区域—内从事建设工程监】。理活:动和实施对建设监】理的监督管》理适用本条例—”
二、第!二,条修改为第三—条修改内容》为,“本条例《所称建设工程是指】土木工程、》建筑工程《、线路管道和—。设备安装及装修【工程
》。 “本条例—。所称建设工程—监理是?指监理单位受—建设:。单位的委托在—监理合同约定—的范围内依据法【律、法规《及有关的技术—标,准、设计文》件和:建设:工程承包合同对建】设工:程质量?、建设工期和建设】资金使用等方面【实施的监督》
“本条例!所,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!取得工?程监理单位资—。质证书具《。有法人资格对建【设工程实施专业化】监督的?企,业”
三、!第二章章名修改【为“监?理单位和监理工程】师”:
: 四、》第七:条修改为“》监理单位依法取得】资,质证书后方》可承:担相:应的监?理,业务”
】五、第八条修改为】“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:对,监,理单位的资》质实行监《督管:理”
— 六、第十条修改为!“外:埠的监理单》。位来本市从》事监:。理活动的应当—到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“!境外或者国外的监理!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!。活动的?按照国家有》。。关规定执行”
! 七、《第,十三条与《第十四条合并修【改为:第十:三条修改内容为“】监理工程《师实行注册执—业管理制度“监理】工程师应当持有监】理工程师资格—证书受聘于一个具】有工程监《理资质的单位并按照!国家有关规定—进行注册取》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!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!从事建设工程监理】业务”
》 : 八:、第十五条与—第十九条合并修改】为第:十四条第十五条的】内容作为第一款第】十九条?的内容?作为第二款
【。。 九、》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!五,条修:改内:。容为“?建,设,工程监理的》内,容包括
【 “(一)协助【建,设单位进行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!;
《 “(二)协【助建设单位》。优选:设计方案《、,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!审查设计文件; 】
“(三)】控制工程质量、投资!和工期?。。;
? , “(四)监【督建设工程合—同的:履行; 《
“(五)】协调建设《单位与?工程建设各方的工作!关系;
— “(六)监【督施工?单位安全保证措【。施的落实;
】 , ,“(:七)其他需要监理的!事项”
十!、第十八条修—改,为第十七条
! 十一、第二十【条,至二十五条依次修】改为:第十八条《至二十三《。条
十二、!第,。二十:。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四!。条修改内容为“监】。理,。单位和监《理工程师不》得与建设《单位或者施》。工单位串《通弄虚作假降低工】程质量;不得与被监!理工程的施工单【位以及建筑材料【。。、,建筑构配件和设【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!系或者其他利害关】系”
十】三,、第二十七条—修改为第二》。十五条修改内容为】“监理工程师不履行!监理职责或者—不称职的建》设单位?有权要求《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】。单位应?当自:人员更换之日起【7日内报市建设行】政,主管部门备》案”
》 :。十四、?第二十?八条至二《十九条依次修改【为第:二十六条至第二十】。七条
十五!、第三十《。条,修改:为第二十八条修【改内容为《“监理单位》。违反本条例》规定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由市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改正没收违法所【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!罚款
【“,(一)超越本—单位资质《等级承接监理业务】的处以?合同:约定监理酬》金一倍以《上两:倍以下的罚》。款;:
: “(》二,)允许他人以—本单位名义承接监】理业务的处》以合同?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!。上两倍以下的罚【款;
“】(三)转让》监理业务的处以【合,同约定监理酬金2】5%以上50—%以下的罚款;
! “(四)【与被监?理工程?的建设单《位或者施工》单位串?。通弄虚作假降低【工程质量的处以50!万元以上10—0万元以下的—罚款;
“!(五)与被监—理工程的施工单位】以及建筑材料—、建筑构配件和【设,备供应?单位有隶《属关系?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!处以5万元以上10!万元以?下的罚?款”
十六!、删除第三十一【条
《 十七、第三十】二条至三十三条依】。次,修改为第《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!本决定自《2006年》6月:25日起施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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