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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: 抚顺市消防】水,源设施管理监督规】定 《 : (1996年1!0月30日抚顺市第!十一届人《大常委会第二十七】次会议通过 19】96年?11月30日—辽宁省第八届—人大:常,委会第二《十四次?会议批准) — 《。第一条 为加—强,消防水?源设施的管理监督】保证消防用水—保护公共财产和【公民生命财产—安全依据有关法【律、法规结》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!本规定 】 第二条《 本:市行政?区域:内的一?切单位?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!定 — ,第,三条 本《规定所称消》防水:源设:施,是指消防管》。网、消火栓、消防】水池、水塔、消防专!用水井等《消防供水设施—和消防自动给水系统! : 第》四条 消防水—源设施的日常维护】。管理和定期检修工】作公共部分》由房:产,公用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;单位内部的】。由本单位负责;市、!县公安?消防:。机关负责日常监督】。检查 ?。 : 第五条 市、!县公:共消防水源设—。施规划和建》设方案由《本,级公安消防机—关会同城市规划、】建委、公用、—城建等部门》共,同编制并纳》。入城市中长期建设】总体规划 — 《第六条?。 ,消防水源设施设计必!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!技术规范、标—准城镇建设改造【必,须同步?建设和改造消防【水源设?。。施;新建改造消防】。水源设施必须—由城市规划主—管部:门核发?。选址意见书其设【计图纸和《地理位置《图报公?安消防机关审—核、备?案,;已:建成的消防水源设】施不符合《规范要?求的应进《行改造? 《 第七条 市【、县人?民政府应当逐步增】加建设?。、改造消防》水源设施经费每年从!城市维护费中拨出专!项经:费用于公共消防【水源设施的维护保】养保证消防》水源设施同本地区】国民经济和社会【发展的需要》相适应 》 第八条 】消防水源设施的施】工单位必须》按照设计图纸—施工不得擅自—变更消防水源设施】建成后由建设—单位会同公安消防】机关验?收档案资料移—交市城市《建设档案《馆 ?    消!防水源设《施如有损坏或影响灭!火使用的必须—及时维修 》 ,    — 消防水源设施】由管理?单,位负责设置符合【。国家技术标准的明】显标:志 【 《。第九条 《消防水源《设施管理应达到【下列要?求 》   》 (一)建立健全】消防水源设施维【护管理制度; 】    】(二)定期检查【。、监测消防水源设施!; 《 ,   》 (三)消防—水源设?施完:好有效取水通道畅通! 】 第?十条 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得妨碍】消防水源设施—的正常使用》室外消火栓、—消防水池等消防水】源设施周边》5米内严禁堆放【各种物件、停—放车辆、挖坑取土和!建造建?(构:),。筑物室内装饰—、装修时严禁移动、!改变、?封堵、损毁消防水源!。设施消防水源设施】的拆除、移动、【挪用:、停用必须经公安消!防机关同意 【 ? 第十【一条 除抢》险救灾、消》防补:水外不得擅自动用】消防水源《设施特殊情》况用:。水必须经公安消【防机关同意在限定】的时间和位置—使用 ! 第十二条 】。违反:。本规:定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由公安消防机【关责令限期改—正或:补,办手续并对单位处】2000元以—上50000元以下!罚款;?对单位责任人处20!0元以上500元以!下罚款 》   《 (一)消】防水源设施的设计违!反,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未!按公:安消防机关审核意见!整改的; 》    【 (二《)消防水源设施【。设,计未经?公安消防机关审【核擅:自施工或《。者未按照审核的消防!水源设施设计—施工的 【。 ,。 第十【三条 违《反本规定《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由公安消防—机关责令修复或赔偿!并,对单位处以2—00:0元以上5》00:。0元以下罚款对【有关责任人处1【00元以上500元!以下罚款 】  : (》一)单位《或个人?损毁消防水源设施妨!碍消防水源》设,施正常使用的; 】。 ?   》 (:二)擅自拆除、移动!、挪用?、停用、封堵消防】水源设施《的;  【  (三)】单位和个《人擅自动《用消防水源设施【的 : 】 第十四条 公安】消防机?关,依法监督检查消防】水源设施发》。现不符合消防管【理规定的应》向责任单位或—有,关,责任人发《出,消防监督检》查意见书责令限【期,整,改有下?列行为之一的—对单位处500【元以:上200《0元以下罚款;对】单位责任人处—100元以上500!元以下罚款 —    】 (:一)接到消防监督检!查意:见书后逾《。。期不整改或拒—绝整改的; —。    【 (二)不履【行消防水源》设施管理职责的【 : 】第十五条 违反本】规,定构成治安管理【处罚的由公安机关】依照中华人民—共和国治安管理处】罚条例处罚;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:任, , 《 第—十六条 《公安消防《监督人员必》须严格履行职责对】不按规范规定审核、!监,督检查、验》收造成损失》的视情?节给予行政处—分,;构成?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 】 【 第十?七条 本《规定应用中的具【体问题由市人民政】府负责解《释 ? 》 第十八条【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!。起施行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