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 《 抚顺市—消防水源设施—管理:监督规定 【 , (199【6年:10月30日抚顺市!第十一届《人大常委会第—二十七次会议—。通过 1996年1!1月30日辽宁【省第八届人》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!会议批准) — 《。第一条 为加—强消防水源》设施的管理监督保证!消防用水保护—公共: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!安全依?据有关法律》、法规结合本市【实际情况制》定本规定《 第【。二条 本市行政区】域内:的一:切单位和个人必须】遵守本规定 — , 第三条 】本规定所称》消防水源设施是指消!防管网?。、消火栓、消防【水池、水塔、消防专!。用水:井,等消防供《水设施和消》防自动给水系统 ! ? 第四?条 消防水源设【施的日常维护管理】和定期检修工作【公共部分由房产公用!行政主管部门负责;!单位内部的由本单】位负责;市、县【公,安消防机关》负责日常《监督检查 ! 第五条 市、县】公共消防水》源设:施规划和建设方【案由本级《公安消防机关—会同:城市规划、》建委、公用》、城建等部》门共同编制并纳【入城:市中长期建设总体】规划 】第六:条 消防水源设施】设,计必须符《合国: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!、标准城镇》建设改造《必须同步建设和【。改造消?防水源设施》;新建改造消防水】源设施必须由城【市规划?主,管部门?核发选址《意见书其设计图纸】。和地理位置图报公】安消防机《关审核、备案;已】建成的消防》水源设施不符—合规范要求的应【进行:改造 ? 第七【条 市、县人民政】。府应当逐步增—加建设、改造消防】。水源设施经费—每年从城市维护费中!拨出专项经费—用于公共消防—水源:设施的维《护保养保《证消防水《源设施同本地区国】民,经济和?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!应 【第八条 消》防水:源设施的《施,工单位?必须按?照设计图纸施工不】得擅自变更消防水源!设施建成后由建设】单位会同公安消防机!关验收档案》资料移交市城市建】设档案馆 》    【 , 消防水源设—施如有损坏或影响】。灭火使用的必须【及时维修 【    消】防,水源设?施由管理《单位负责设置—符合:国家技?术标准的明显—标志 《 》 第九条— ,消防水源设施—。管理应达到下列【要,求 ?    — (一)建立【健全:消防水源设施维护管!。理制度; 【    (二!。)定期检查、监测】消防水源设施;【    【 : (三)消防水源】设施完好有效取水通!道,畅通 — : 第十条 任!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妨碍消防】水源设施的正常使用!室外消火《。栓、消防水池等消防!水源:设施周边5》米内:严禁堆?放各种物《件,、停放车《。。辆、:挖坑:取土:和建造建(》构)筑物室内装【饰、装修时严禁【移动、?改变、?封堵、损《毁消防水源设施消】防水源设《施的拆除、移—动、挪?用、停用必须—经公安消防机—关同意 》 》 第《。十一:条 :除抢险救《灾,、消防补水外—不得:擅自动用消防水【源设施特殊》情况用水《必须经公安消—防机关同意在—限定的时间和—位置:使用 【 : 第十》二条 违反本规【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。由公安消防》机关:。责令限期改》正或补办《手续并对单位—处2000元—以上5?0000元以下罚】款;对单位责任人处!200元以上—500元以下罚款】    】 (一)消防【水源设施《的设计违反有关【消防技术规范未【按公安消防机关审】。核意见整改的—; :    !(,二)消防水源设施】设计未经公安—消防机关审核擅自】施,工或:者未按照审核的消防!水,。源设施设计施工的 ! 》 《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!定有下列行为之一】的,由公安消防机关【责令修复或赔偿并对!单位处以2》。000元以上500!0元以下罚款对有】关责任人处》100元以上50】0元以下罚款 】    【 (一)单位或个人!损毁消防水源设施】妨碍消防水源设施正!常使用的《;   【 (二—)擅:自拆除、移动、挪】用、停用、》。封堵:消防水源设施的;】   — 《(三)?单位和?个人擅自动用消【防水源设施的 ! 【第十:四条 公《安消防机关依法监】督检查消防》水源设施发》。现不符合消防管理】规定的应向》责任单位或》有关责?任,人发出消防》。监督检查意见书【。责令:限期整改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!单位处500—元以:上2:00:0元以下罚款—;对单?位责任人处10【0元以上500元以!下罚款  】  : , (一)接到【消防监督检》。查意见书后逾—。期不整改或拒—绝整:。改的:; 《    《 (二)不履行!消,防水源设施管理【职责的 《 《 》第,十,五条 违反本—规,定构成治安管理处】罚的由公《安,机关依照中华—人民共和国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!罚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】 》第十:六条 公安消—防监督人《员必须严格履行职】责对不按规范规定】。审核、监督检查、】验收造成损失的视情!。节给予行政处分;】构成:犯罪:的依法追究》刑事:责任 ?。 》 : 第十七条 本规!定应:用中的具体问题由】市人民政府负—责解释 — 第十!八条 本规定自公】。布之日起施行 !。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