】
抚《顺市消?防水源设施管理监督!规定
!(1996年10】月30?日抚顺市第十—一届:。人,大常委会第二十【七次:会议:通过 1996年】11月3《0日: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!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!。批,准)
第】一条 为加强—消防水源设施—的管理监《督,保证消防用水保护】公共:财产和公民生—命财产安《全依据?有关法律、》法规结合《本市实际情况制【定本规定 —
,
第《二条 ?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!切单位和个人必须】遵守本规定
】
第三条 本规!。定所称消防水源设】施是指?消防管网、消—火栓、消《防水池、水塔—、消防专用水井等消!。防供:水设施和消防自动】给水系统《。。
第四条! 消防水源设施【的日常维护管—理和定期检》修工作公共部分由】房产公用行政主管部!门,负责;单位内部的由!本单位负责;市【、县公安消防—机关负责日常—监督检?查
《
第五》条 市、县公共【消防水源设施规划和!建设方案由本级公】。安,消,防机:关会同城市规划【、建委、公用、城】建等部?门共同编制并纳【入城市中长期—建,设总:体规划
—
:
第六条 》。消防水?源设施设计必—须符合国家有—关消防?技术规范、标准【城镇建设改造必【须,同步建设和改造消防!水源设施;新建【改造消防水源设施必!须由:城,市规划主管部门【核发选?址意见书其设计图纸!和,地理:位,置图报?公安消防机关审【核、备?案;已建成的消防水!源设施不符合规范】要求:的应进行改造
!
?第七条 市、县【人,民政府应当逐步增】加建设、改造消防】水源设?施经费每年》。从城市维护费—中拨出专项经费用于!公共消防水源设【施的维护保养保证】消防水?源设:。施同本地区国民经济!和,社会发?展的:需要相适《应
—
第八条 消—防水源设《施的施工单位—。。必须按照设》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!变更消防水源设施】建成后由建设—单位会同《公安消防机关验收】档案资料《移交市城《市建设档《。案馆
!
, 消防水源设施如!有损坏或影响—灭火使用的必须【及,。时维修? :
:
消防】水源设施由管理单位!负责:设置符合国家技【术,标准的明显标—志
—
第九【条 :消防水源设施管【理应达?到下列要《求
】
(一)建【立健全消防水源设】施维护管理》制度:;
! (二)》定期检查、监测消防!水源设施《;
! (三)消防【。。。水源设施《完好有效取水—通道畅通 —
》
第十》。条 任何《单位和个人不得【妨碍:消防水源设》施的正常使用—。室外消火《栓、消防水池等【消防:水源设施周边—5,米内严禁堆放各【种物件、停放车【辆、挖坑取》土和建?造,建(构)筑物室【内,装饰、装修时严禁】移,动、改变、封堵、】损毁:消防水源设施消防】水源设施的拆除、移!动,、,挪用、停用必须【经,公安:消防机关同意
!
,
第【十,一条: 除抢险救灾、消防!。补水外不得》擅自:动用消防水源设施】特,殊情况用水》必须经公安消防【机关同意在限定【的时间和位置使用】
【。
?第十二条 》违反本规定有下【列行:为之一的由公安消】防机关责《令限期改正或补【办手续并《对单:位处:2000元以上50!000?元以下罚《款;对单《位责任?人处2?00元以上》50:0元以下罚》款
《
》 (一《)消防水源》设施:的设计违反有—关消防技术》规范:未按公安消防—机关审核意》。见整改的《。;,。
】 :(二)?消防水源设施设计未!经,公安消防机关—。审核擅自施工或【者未按照审核的消防!水源设施设计施【工,的,
【
?第十三条 违反本】规定:有,下列行为之》一的:由公:安消防机《关责令修复或赔偿】并对单位处以200!0元以上5》000元以》下罚:款对:。有关责任人处10】0元:以上500元以下】罚款
】
,
?(一)单位或—。。个人损毁消》。防水源设施妨碍消】防水源设《施正常使用的; 】
》
(二)【。擅自拆除、》移动、挪用、停【用、封堵消防水源】设施的;
【
?
(三)单】位和个人擅自动用】消防水源设施的【
! 第十四条 —。公安:消防机关依法监【督检查消《防水源设施发现不】符合消防《管理规定的应向责任!单位或有关责任人】发出消防监督检【查意见书责令限期整!改有:。下列行为《之一的对单位处【500元以上20】0,0元以下罚》款;对单《位责任?人处100元以【上500元以—下罚款? :
《
(一)接到!消防监督检》查意见?书后:逾期不整《改或拒?绝整改的;
! ,
:
(二)不【履行消防水源—设施管理职责的【 :
,
:
《 第十五条》。 违反本规定构【成治安管理处罚的】由公安机关依照中】华人民共和》国治安?管,理处罚条例处罚;构!成,犯罪的?依法追?究刑事?责,任
! 第十六条—。 公安?消防监督人》员必须?严,格履行职责对—不按规?范规定审《核、监督检查、验收!造,成损失的视情节【给予行政处分—;,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《 :
第!十七:条 本规定应—用中的具体》问题由市《人民政府负责—解释 《
,
,
?
?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!公布之日起》施行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