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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抚顺:。市消:防水源设施管理监督!规定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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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《996年10月30!。日抚顺市第十—一届人大常委—。会第二十七》次会议通《过 :1996《年11?月30日辽宁省第】八届人大《常委会第二十四次】会议批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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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【为,加强:消防水源设施的【。管理监督保证消防】。用,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!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!有,关法律、法规结合本!市实际情况》制定本规《定
【第二条 本》市行政区《域内的一切单—位和:个人必须《遵守本?规定
】第三:。。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!水源设施是指消防】。管,网、消火栓、消防】水池:。、水塔、消》防专用?水井等消《防供水设施和消防】。自动:给水系?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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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《 消防水源设施【。的日常维护管—理和定期检》。。修工作公共部分由房!产公用行《政主管部门负责;】单位内部的由本单位!负责:;,市、县?公安消防《机关负责日常监督检!查
第五!条, 市、县公共—。。消防水源设施规划和!建设方案由本级公安!消,防机关会同城—市,规划、建《委、:。公用、城建等部门】共同编制并》纳,入城:市中长期建设—。总体规划 》
第六条】 消防水源》设施设计必》。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!技术规范、标准城】镇建设改造》必须同?步建设和改造消防水!。源设施;新建改造】消,防水源设施必须由】城市规划《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!见书其设计图纸和】地理位置图报—公安:消防机关审》核、备案;》已建成的消防水源】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!。的应进?行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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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市】、县人民政府应当逐!步增加建设、—改造消?防水源设施经费【每年从城市维护费中!拨出专项经》费用于?公共消防水源设施】的,维护保?养保证消防》水源设施同本—地,区,国民经?济和社会发展—的,需要相适应》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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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八条 消防》水源设施的施工单位!必须按照设计—图纸施工《。。不得擅自《变更消防水源设【施建成后由建设单】位会同公《安,消防机关《验,收档案资料移交市城!市建设档案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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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消防水源设【施如有损坏或影响灭!火使用?的必须及时维—修 :。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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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消防水源设【施由管理单》位,负责设?置符合国《家技术?标准的明显标志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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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九条 消防水源!设施管理应》达到下列要求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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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】建立健全《消防:。水,源设施?维护管理制度—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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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!)定期检查》、监测?消,防水:源设施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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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】)消防水源》设施:完好有效取水—通,道畅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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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条 任何单》位和:个人不?得妨碍消防水源设】施,的正常使用室外【消火栓、消防水池】等消防水源设施周】边,5米内严禁堆放【各种物件、停放车】辆、挖坑取土和建】造,建(:构)筑物室内装【饰、装修《时严禁移动、改【。变,、封堵、损毁消【。防水:源设施消《防水:源设施的拆除、移】。动、挪用、停用必须!经公安消防》机关同意《。
】 第?十,一条 ?除抢险救灾、—消,防补:水外:不得:擅,自动用消防水—源设施特《殊情况用水必须经公!安消防机关》同意在限定》的时间和位》置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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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,二条 违《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!关责令?限期改正或》补办手?续并对单位处20】0,0元以上50000!元,以下罚款;对单位】责任:人处2?0,0元以上500元】以下罚款 》
【 (一)消防【水源设施的设—计违反有关消—防技:术规范未《按公安消防机关【审核意见整改的; 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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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消防水源设!施设计未经公—安消:防机:关审核擅自施—工,或者未?按照审核的消—防水源设施设计施工!的 ?
】第十三条 违反【本规定?有下列?。行为:之,一的由?公安消?防,机关责令修复或赔】偿并对单位处—。以2000元以上】5000元以下罚款!对有关责任人处【100元以上50】0元以下罚款 】
(!一,。),单位或个人损毁消防!。水源设施妨碍消防水!源设施正常》使用的; —
】(,二,。)擅自拆《除、移动、挪用、停!用,、封堵消防水源设施!。的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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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三)单位和》个人擅自动用消【防水源设《施的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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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四《条 公?安消防机关依法监督!检查:消防水源《设施发现不符合【消防管理规定的【应向责?任单位或有关—责任人发出消防【监督:检查意?见书责令限》期整改有下列—行为之?一的:对,单,位处50《0元以上20—00元以下罚款;】对单位责任人处10!0元以上500元以!下罚款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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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)接到消防监—督检查意见》书后逾期《不整改?或拒绝整改》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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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二)不履行消防】水,源设施管《理职:责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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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五条 违反本【规,定构成治安管理【处罚:的由: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!民共和国治安—管理处罚条例—处罚:;构成?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?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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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六条 公安消【防监督人员》必须严?格履行职责》对不按规范规定审】核、监督检查、【。验,收造成损失的视情】节给:予行:政处分;构》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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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】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!具体问?题由市人民》政府负责解释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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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八条 本规定—自公布之《日起施行 》 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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