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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抚顺市消》防,水源设施管》理监督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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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1996年—10月?3,。0日:。抚顺市第十》一届人大常委会【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! 1:996年11月【3,0日辽宁省第八【。。届人大常委会第二】。十,四次会?议批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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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《条 为?加强消防水源—设施的管《理监督保证消防用】。水保护?。公共财产《和公民生《命财产安全依—。据有关法《律,、法:规结合本《市,实际:情,况制定本规定 【
第二【条,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!一切单位和》个人必须遵守本规】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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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规定所!称消防水《源设施是指消—防管网、消火—栓、消防水》池、水塔、消防专用!水,。。井等:消防供水设施—和消防自动给—水系:统 :
第—四条 消《防水源?设施的日常》维护管理和》定期检修工作公【共部分由房产公【用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;单位内部】的由本单位负—责;市、县公安【消防机关负责日【。常监督检查 —
第五条 !市、:县公共消《。防水源设施规—划,和,建设方案由本级公安!消防机关《会同城市规划、建】委、公用、城建等】部门共同编制并【纳入城市中长期建】设总体?。规划
第!六条 消防水源【设施设计《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!。防技:术规范、标准城镇】建设改?。。造必须同步建设和改!造消:防水源设施》;新建改造消防水源!设施必须由城市规】划主管部门核发选】址意见书其设计图纸!和地理位置》图,报公安消防机关【审核、备案;已建】成的消防水源—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!。。的应进行改造 【
第七条 !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应当逐步—增加建设、改造消】防水源设施经费每年!从城市?维护费中拨》出专项经费用于公】共消防水源设施的维!护保养?保证消防水源—。设施同本地区—国民经济和社—会发展的《。。需要相适应 — ,
第八条 】消防水?源设施的施》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!。图纸施工不得擅自】变更:消防:水源:。设,施建成后《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!消防机关验收档案】资料:移交:市城:市建设档案馆 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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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消防水源设施【如有损坏或影—。响灭火使用》的必:须及时维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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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!水源设施《由管:理单位负责设置符】合国家技术》标准的?明显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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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九条 消《防水源设施》管理应达到下—。列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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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建】立健全消防水源【设施维护管理制度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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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?),定期检?查、监测消防水源设!施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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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—消防水源《设施完?好有效取水通道畅】通
! 第?十条 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得妨碍消防水!源设:施的正常使》。。用室外消火栓—、消防水池等消防】水源设施周边5米】内严禁堆放各种【。物,件、停放《车辆、挖坑取—土和建?造建(构)筑物室】内装:饰、装修时严禁【移动、改变》、封堵、损毁消【防水源设施消—。。防水源设施》的拆除、移动—、挪用、停用必须】经公安消《。防机关同意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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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一,条 除?抢险:救灾、?消防补水外》不得:擅自动用消防水源】设施特殊情况—用水必须经》公安消防《机关同意在》限定的时《间和:位置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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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二条 违反本【规定有下列行为【之,一的由公安消—防机:关,责令限期改正或【补办手续并对单【位处2000元以】上50000元【以下罚款;对单位责!任,人处200》元以上500—。元以下罚款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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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,(一)?。消防:。水源设施的设计违反!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未!按公:安,消防机关审》核意见整改的—; :
】 (二)消防水源】设施设计未》经公:安消防机关审核擅自!施工或者未按照审】核的消防水》源设施设计》施工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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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三条 违》反本规定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由公:安消防机关责—。令修复或赔偿并对】单位处?以2000元以【上5000元以下罚!款对有关责任人处1!00元以上50【0元以下罚款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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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—单位或个人》损,毁消防水源设施【妨碍:消防水源设施正常使!用的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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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,二):擅自拆除、移动、挪!用、停?用,、封堵消防水源设施!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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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单【位,和个人擅自》动用消防水源设施】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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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四条 公【安消:防机关依法监督检查!消防水?源设施发现不符【合消防管理规定【的应向责任单—位或:有,关责任人发出消防监!。督检查意见书—责令限期《整改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对单位处【50:0元以上2000元!以下罚款;对单位责!任人处?1,00元?以,上50?。0元以下罚》款 :
】。 (:一)接到消防—监督检?查意见书后逾—。。期不整?改或拒绝整》改的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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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不】履行消防《水源设施管理—职责:的
! 第?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!构成治安管理处【罚的由公安机—关,依,照中华人《民,共和国治安》管理处罚条》例处罚;《构,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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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六条 公安消【防监督人员》必须严格履行职责】对不按规范规—定审核、监督检查、!验收造成损》失的视情节给—予行政?处分;构成》犯罪的?依法追究《刑事: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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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十七条 本规定】应用中的《具,体,。问,题由市人民政府负】责解释 》
【 第十八条 本规】定自公布之日起施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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