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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抚顺【市消防水《。源设:施管理监督》规定 【 ,。 ,(1996年1【0月30日》抚顺市?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!第二十七次会议【通过 199—6年11月》30日辽宁省—第八届人大》常委会第二十—四次会议《。批准) — 第?一条 为《加强消防水源—设施的管理》监督保证消防用水】。保护公共财产—和公民生命财产安】全依据?有关法律《、法规结合本市【实际情况制》定本规定 ! 第:二条 本《市行政?区域内的一切单【位和个?人必须?遵守本规定》 : ? ,第三条 本》规定所称消防水【源设施是指消—防,。管网、消火栓、【消防:水池、水《塔、消防专用—水井等消防》。供,水设施和消》防自动给水》系统 第!四条 消防水源设】。施的日常《维护管?理和定期《检,修工作公共部—分由房产《公用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?;,单位:内部的由本单位【负责:;,市、县公安》消防机关《。负责日?常,监督检查 【 : 第五条 市、县公!共消防水源》设,施,规划和建设方案由本!。级公安消防机关会同!城市规划、建委、公!用,、城建等部门共同】编制并纳入城市中】长期建设总体规【划 《 : ,第六条 消防水源设!施设计必须符合国】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!、标准城镇建设改】造必须?同步建设和改造消】防水源设施;新【建改造消防水源设施!必须由城《市规划主《管,部门核发《。选址意见书其—设,计图:纸和地?理,位置图报公安—消,防机关审核、备案】;,已建成?的,消防水源设》施不符合《规范要求的应进【行改:造 : ?。 第七条 市、】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!增加建?设、改造《消,防水源?设施经?费每年从《城市维?护,费中拨出专项—经费用于公共—消防水源设施—的维护保养保证【消防水源设施—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!社会发?。展的需要相适—应 《 第八》条 消防水源设施】的,施工单?位必须按照设计【图纸施工不》得擅自变更消防水】源设: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!会,同公安消防》机关验收档案—。资料移交《市城市?建设档案馆》    【 , 消防水源设施如!有损坏或影响灭火】。使用的必须及时【维修:。 ,  《  消—防水源?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!设置符合国》家技术?标准:的明显标志 — !第九条 《。消防水源设施管理】应达到下列要求 !    — (一)》建立健全消》。防水源设施》维护:管理制度;》    ! (二)定期—检查:、监测消《防,水,源,。设施; 【   ? (三)消防】水源设施完》。好,有效:取水通道畅通 ! 《 ?第十条?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?。妨,碍消防水源设施的正!常使:用室外消火栓、【消防水池等消防【水源设施周》边5米内《严禁堆?。放,。各种物件《、停:放车辆、挖坑取土】和建造?建(构)筑物室内装!饰、装修时严禁移】动、改?变,、,封堵、损毁消防水源!设施消防水》源设施的拆》除、移动、》挪用、停用必须【经公安消防机关【同意 ? —。 第十一—条, 除抢险《救灾:、消防补水外不得】擅自动用《消防:水,源设施?特殊情?况用水必须经—公安消防机关—同意在?限定的?时间和位置使用【 《 —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!定有下列《行为之一的由—公安消防机》关责令限期》。改正或补办》手,续,并对单位处》2000《元以上5000【。0元以下罚款;对单!位,责任人处200【元以上?500元《。以下罚款 》 :   ? 《。(一)消防水源【设施的设《计违反有关消防技术!规范未按公》安消防机关》审核意见整》改的:;    】。。 (二)消防】水源设施设计未经公!。安消防机关》。审,核擅自施工或者未】。按照审核的消防【水源设施设计施工的! 】 第?十三条? 违反?本规定有下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】。安消防机关责令修】复或赔偿并对—单位处以2000】元以上?5000元》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!人处100》元以上500元【以,。。下罚款 —    》 :(一)单位或—个人损毁消防水【源设施妨碍消防水源!设,施,正常使用的; 【    【 (?二)擅自拆除、移】动、挪用、停用【、封:堵消防水源》设施的;《 , ?。   》 (三)单位和个人!擅自动用消防—水源设施《的 ? , , —第十四?条 公安消防机关依!法监督检《查消防水源设施【发现不符合消防管理!。规定的应向责任单】位或有?关,责任人发出消—防监:督检查意见书—责令限期《整改:有下列行《。为之:一的对单位》处500元以上2】0,0,0元以下罚款;对单!位责任人处》100?元以上?5,00元以《下,罚款    !。 (一)接到消!防监督检《查意见书后逾—期不:整改或拒绝整改【的,; ?。   《 (二)【不履行消防水源设】施管理职责的 】 《 第十五条】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!安管理处罚的由【公安机关依》照中华?人民共和国》治安管理处》罚条:例处罚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 ! 》 第?十六条 《。公安消?防监督人员必须【严格履行职责—对不按规范规定【审核、?。监督检查、验—收造成损失的视【情节给予行政处分;!构成:犯罪的依法》追究:刑事责任 【 ,。。 ? ?第十七条 》本规定应用中—的具体问《题由市人民政—府负责解释》 , 》 ? 第十八条 本规】。定,自公布之日起—施行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