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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! 大连?市供水用水》。条例  【   (《20:12年2《月,24日大《连市: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:务委:员会:第二十七次会议【通过;201—2年3月《30日辽《宁,省第十一《届人民?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二十八?次会议批准) ! 【。 第:一章 总 则 【 第一?条 为了发展—。供,水事业规范供—水用:水行为?维护:用户和?供水企业的合法权】。益,保障:生活、生产及—其他用水根据国【务院城市供水条例】和有关法《律、法规结合—本市实?际,制定:本条例 】 ,。 第二条》 本市行政区—。域内公共供水—(包括二次供—水)、自建设施供】水、使用公共供【水及:其,相关管?。理活动适用》本条例 】 ,第三条 市及—有关区(市)县供水!用水主管《部门按?。照职责分工负—。责供:。水用水管理工—作,  》  市及》区,(市)县有关—。部门按照各》自职责负《责与供水用》。水管理有关》的工作 !第四:条 供水用水—实行开发水源—、保护水源》与,计划用水、节约【。用水并重保障供水与!保证水质并》重,。的原: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!用水统?筹兼顾生产及—其他用水 ! 第五条  建设】城乡一体化》优质、可靠的供水体!系提高?供水保障程度—和应急能《力逐步推行》直,饮水入?户 — 第六条 》。市及有关区(市)】县人民政府应—当制定突发公共供水!污染应急预案建【立公共供水安—全保障体系和—紧急状态管制机【制确保供水用水安】全 第二【章 供水 》 第七条 》公共供?水水:源,根,据供水水源开发利用!规划确定《 : ,   ? 《市及有关区(—市)县环境》。保,护主:管部门?应当会同城乡规【划,、供水用《水和:卫生主管部》门,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!保,护区报本级人民政】府批:准后公?布在饮用水水—源保护?区内禁止一》切污染水质的活动】 , : 第八条 市及!有关区(市》。)县人民政》府应:当保证公共》供水水源水质—达,到国家规《定的:水质标准 — :。   卫生、环境!保护、供水》用水主?管部门?应当对供水水源的水!质进行监测发现【水质:未达到?。国,家规定?标准的应当报告本级!人民:政府采取治理措【施, 》 第九条 公共供】水工程的建设应【当按照供水》用水规划《及年度?。建设计划进》行,所需资金由市及【有关区(《市)县人民》政府采取多种形式】筹,。集鼓励公共供水工程!建设:投资多元化 ! 第十条 新【建、:改建、扩建建设【项目:。对供水水压》要,求超过国家规定的公!共供水水压标准时应!当建设二次供水工程! 《 第十一条 【从事公共供》水工程勘察、设计、!施工和监理的单位】应当具有《国家规定的》相应资质并遵—守国家相《。关技术标准和规【范   【 公共供水工程】所使用的供水管道、!材料:、设备和器》具的质量应》当,符合相应《的质:。量技:。。术标准和卫》生要求 《 《 第十?二条 公共供水【工程:竣工建设《单位应当《按照国?家,、,省、市有《关规:定组织验收》经验收合格后—并入公?共供水管网》由供水?企业负责《管,理,    居!民建筑?二次供水系统具【。备移交条《。件的应当移交给供水!企业管理 》 第十【三条 禁止擅自将自!建设:施供水管网系—统与公共《供水管网《系统连?。接;:因特殊情况确需连】接的:应当经供水》企业:同意报供《水用水、卫生主【管部门批准并在管】道连接处采取必要】的防:护措施   ! 禁止将》。非饮用水管网—系统与公共供—水管网系统连接【 第十】四条 涉及公共供水!设施的建设》工,程开工前建设—或者:施工单?位,应当向供水》企业查询地下供水管!网情况施工》影响: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!建设或者施工单【位应当与供水企【。业商定?相应的?保护措?施由施工单》位负:责实施 》 第十五条】 禁止下列》损害公共供水—设施或者影响公共】供水:设施:。使用功?能的行为《 , ?   (》一)擅自改装、拆】除或者迁《移供水设施; !  :  ?(二)擅自启闭供水!阀门; 》。。 :   (三)盗】窃、占压供》水井盖、阀门、管道!。; 《    (四)损!坏,供水水井、净—配水:厂,、输配水《管道:及,附属设施、加压泵站!及输、变《、配电设施和机泵】。设,备,;,  》  (《五)依附供水设施搭!建棚厦?、修建构筑物; 】 : ,。。   《(六)在供水管道两!侧一:点五米范围》内堆放物料》或者进行建设—、,挖坑取土、植树、倾!倒,垃圾、架杆、钻【探,; :    (】七)违反工程管线】综,。合规划规范》铺设管?线;    ! (八)其他损【害供水设施》或者影响其使用功】能的行为《 第十六!条 公共供水依法】实行特许经营制【度 《 第十七—条 供水企》业应:当,对公共供水管道及】其,附属设施进》行定期巡查和经常】性,维,护保证其正常—、安全运行防—止漏水?、爆裂?等事故发生 】 第十八条 供!水企业?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!因工程施工、设备维!修等原因需要—暂停供水的》应当经供水用水【主管:部门批?准并至少提前二十四!小,时通过?新闻媒体或》者其他方式》通知用户 》 ?   公共供【水设施发生故障【造,成停水的《供水企业《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!组织抢修同》时通知?。用户:并报告供水用水主管!。部门超过二十四小时!不能恢复供水的应】当采取应急供水【措施 —   ? 供水企业进—行供水设施抢修时有!。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!以配合 】。 第十九条 供水企!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!供水:水质检测制度按照】规定:对供水水质进—行检测;没有能力】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!有资质?的水质检测机—构进行检测保证公】共供水水质符合国家!规定的标准 】 ,   卫生主管】部门应当《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对供水水质进—行监测定期公布供】水水质情《况 》 第二十条 【供水企?业应当按《照国:家有关规定》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!水压监测工作确保公!共供水管网》压力符合《国家规定《的标准 】 第二十一条— 供:水企业应当》每,。六个:月通过新闻媒体【向社:会发布?一次公共供水—公告公?告,内容应当包括公共】供水水质综合合格】率、管网《压力合格《率以: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!项等: :。 第二—十二条? ,供水企业应当按照】规定对达《到更换年限的水表予!。以更换水表未达到】。更换年限但是发【生损:坏或者计《量,失准:的供水企业应当予】以更换? :    水表应!当按照国家》规定经强制检定合格!后方可安装使—用, 第二十!三条 ?二次:供水设施的》管理人?应,当建立蓄《水池(箱)等供【水设施清洗消—毒制:度,保证供水水质符合】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次!供水设施的管理人至!少每六?个月:对蓄水池(》箱):等进行一次清—洗消毒?和维:护并委托水质检测】机,构检测水质检—测结果向用户公【布  —  二次》供,水设施管理人可以委!托专业单位承担蓄水!池(箱)等的—清洗:消毒工作《但不得向用》户收取清《洗消毒费用 】 第二十—四条 发生饮用水】污染或者可能—造成饮用水污染的】突发事件《有关责?任,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!取应:急措施?清除:污染并同时向供水用!水、环境保护主管部!门报告   ! 任?何单:位和:个人:不得瞒报、谎报、】。阻碍:他人报告水》污染情况 】第三章 用水 【 第二十五》条 :用户用水实行安【装水表到户按—照计量的用》水量收取水费不同】性质用水《应当分别《安装水表计》量 》   —对新建居民住宅【应当按照水表—出户、一户一台【水表的要求进行设】计和施工 ! 第二十六条 【发,展改革主《管部门?应当会?同供水用水主—管部:门对新增用水实行总!量控制严格》控制耗?水量大的建设项目 ! ,    当【用水总?需求超过总》。。供给能力时经市或】者有关?区(:市)县人民》政府批准《供水用?水主管?部门可以限制非居民!用水及其他用水保】障居民?生活必?需用水? —第二十七条》 对非居民》用户用?水实行指标管理其用!水指:标,由,供水用水《主管部门《会同有关部门根据】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!    非】。居民:用户应当按照用水指!标用:水并采取措施—提,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! 第—二十八条 新建【、改建、扩建建设】项目应当《依法配套建设—节约用?水设:施节约用水设施【。应当与主《体工程同时》设计、?同时施工、同时投】入使用 —    节约用】水设施由建设单位】组织验收《合格后方可投入使】用 【第,二十九条《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!证消防用水》设施完?好消防用水》实行:安装水表计量 【 《 ,第三十条《 单位和个人—因,装,饰装修?妨碍供水企业正【常维修供水设施的应!当承担相应责—。任供水企业因—维修供水设施—。损坏他?。人装饰装修的应当承!担相应责任 ! 第三十》。一,条, 禁止?转供公共《供水禁止《使用公共供水浇灌田!。地、施工 》    — ,限制并逐《步禁止使用公共供水!浇灌园?林、冲刷车》辆和机具 】 第三十》二条 禁止实—施下列违法用水行】为 ? ,    》(一)在水表后(】指水流方向)接管取!水,的; 《 , ,。 ,  (二)损坏、!改装、倒装》、私自拆《。装,水表的; 》 :    (三)】。私自:开启:。水表封印的; 】。    (四】),对,磁卡水?。表,的磁卡非法充值【的; ? ,    》 (五?)擅自使用》消防用?水的:; :。 :    (六【)其他盗用公共供水!的行为? 第【三十三条 》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公!共供水水质受到污染!应当:。向供水用水、—卫生主管部门或【者供水企业报—告经查属实》的,。供水企业应当—立即停止供水查【明,原因消除污染经供水!用水:、卫生主管部门检】验,水质合格后恢复供水! ? 第四章 》供水与用《水的共同规定 第!三十四条 新—增用户用水》或者:用户要求增加供水量!应当向供水》。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!业应当自《接,到申请之《日起五?个工:作,日内:。。作出答复对》。不具备供水条件【的应当书面》说明理?由 :    !用户更名、》销,户、:改变用水性质应【当到供水《企业办理相关—。。手,续,。供水:企业应当在五—个工作日内为用【户办理需要结—清,水费的应当结—清 — 第三十五条 【公共供水依法实行政!府,定价 《    供水】企业应当一至二【。个月抄录一次水【表,抄录水表《时应:当发给用户水费交】纳通知书 】   水费—交纳通知《书应当载明抄—录水表日期上期【读数本期读数本期】用水量?本期:应交水费交》纳水费的时间、地】点,和方式?等,内,容,    用!户应当按《照水:费交纳通知书载明】的时间交纳水费逾】。期未交纳的供水企业!应当书面催交—并按:照约定收取违约【。金 : 《 第三十六条 【用水不能正常计【量的按照下》列规定交纳水—费   【 (?一):水表自然《损坏按照用户前【六个月的平均用水量!。交纳;  】  (二)用户】违反第?三,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!项规定以及使用其】他手段干扰水表运】行使:其减少计量或者【不计量的按照—。技术:推定交纳技术推定】的方法为单》位时间管《径流量×盗水时【间×用水价格在对盗!水时间无法认定时按!照,不少于180日不多!于360日计—算;餐饮、》洗浴场所用户每日】按十小时计》算;其他生产经营】用户:每日按六《小时计算;居—民用户每日按二小】时计算 】 第三十七条 【用,户对交纳水》费有:。。异议的可以自接【到水费交纳通知书】之日起十个工作【日内向供《水企业提出异议供水!企业应当自接到异】议之日起《十个工作日内进行】核实并书面答—复用户逾《期未答复的视—。为异议?成立用户对》供水企?业答复有《异议的可以自—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个!工作日内《向供:。水用水主管部门申】请确:认供水用水主—管部门?应,当自接?到申请之日起十个】工作日内予以确认】并书面告知供水企】业及用户 【 第三十—八条 供水》设施的?。。维修:按照下列规定执【。行    】。 (一)使用公共供!水的单位用户表井】、水表?及表后(指水—流方向)《设施:由供水?企业负责;》表前(?指水流方向》)设施由单》位用户或者房屋【所有人负责 】。    (二)】使用公共供》水,。的居民用户终端【水表在用《户室外的室内—。设施由居民用户或】者房屋所有人负【。责室外设施》由供水企业负责 !    》 (:三,)使用公共供水的居!民用户终端水表在用!户室内的终端—水,。表及表后设施由供水!企业负责;表前设施!。由居民用户或者房屋!所有人负责但是居民!。用户:自行改动水》表位置?的,供水企业负责维修】水表原设计位置【的表后?设,施 》 ,  (四)—自建:供水设?施由建设《单位或者管理人负责!。   — (五)》市政、园林、环卫】、绿化?等公共专用供水【设施由?管,理人或者使用—人负责 》 ,    前—款第三项规定由供水!企业负责维修自建】筑物墙外一点—五,米,至居民用户水表的】部分在?维修过?程中对房《屋个别部《位造成的损》坏由:供水企业恢复原状】所发生的费》用一并列《入维修费用中—。维修:费用由供水用—水主:管部门核实后—报,人民政府经有关部门!审核后?按年度划《。拨给供水企》业 ? 第三十九条! 用户发《现水表损坏或者【计量失准的》应当告知供水—。企业供水《企业: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!。起二个工《作日内重《新安装水表因用户原!因,造成水表《损坏或者计》。量失准?。的重新安装水表【的费用?由用户承担 —。 ? 第四十条 用户!对水表计量准确性有!。异议的可以向供水】企业提出检验要求供!水企业?应当自接到检—验,要求:。之日起?。五个工作日内与【用户共同委托有资质!的计量检定》机构检验经检验水】表,计,量准确的由用—。户承担检验费用【并,按照:水表计量的》用水量交纳水—费;计?量不:准,确的由供水企业承担!检验费用和超出规】定误差标准的水费 ! : ?第四十?一条 供水企—业应当与非居民【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!同明确双方》权利:、义务及违约—责任等? ? 第:五章 监督检查 !第四十二条 供【水用水主《管部门应当加强【对,供水企业的监督【检查:建立、健全公—共,供水运营日常检查与!。定期考核制》度并定期将考核【情况向社会公—布 《 : 第四十—。三条 供水》用,水主管?。部,门应当建立、—健全供?水用:水投诉、举报处理】制度公开投诉、举】报电话以及》通讯地址、电子邮】。件信箱等 — 《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!个人有?权对违反供水用水】管,理的行为向》供,水用水?主管部门投诉、【举报:    【 供:水用水?主管部门在接到投】诉、举报信息后应当!当,场处理不能》够当场?处理的应当在—三个工作日》内提出处理或者答】复意:见供水企业对处理】意见应当执行;需】要由供水企》业处理的供水企业】应当在二《个工作日内处理并】将处理结果报告供水!用水主?。管部门?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应!当将处?理,情况向有关单位或】者个:人反馈 — ,。第六章 法律责任 ! ,第四十?五,条 :违反本条例的规定】有下:列行为之一》的由供?水用水主管部—门责令?停止:违法:行为、限《期改正按照下列规】定,。予以处罚《 : : ,  : (一)《违反第?十,一条第一《款规:。定无证或者超越【资,质证书规定的经营】范围进行公共供水】工,程的设计、》施工或者未按—国家规定的技术【标准和规范进行公】共供水工程的设【计、施工的》处五千元以上—二万元以下》罚款;    】 (二)违》反第:。十三条规定擅自【。将自建设《施供水管《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!网系统连接或者【将非饮用水管网系】统与公?共供水管网系统连】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!万元以下罚款—;  —。  (三)违反第!十五条第一项、第】四项规定擅》自改:装、拆除、迁移【或,者损坏公共供水设】施的处一《。万元以上五万—元以下罚款; 】 ,   ? :(四)违反第十五】条第二项规》定擅自启闭公—共供:水阀门影响公共【供水:设施:使用功能《的处一千《元罚款; 】   (》五)违反第十五【条第三?。项、第五《项、第?六项、第八项—规定损害供水设施或!。者影响其使用功能】的处五千元以上五】万元以下罚款;【。 ? ,   ? (六?)违反第十八—条第一款、第—二款规?定擅自停止供—水、未?履行停水通知—义务以及对》供水设施发生的故障!未及时抢修的处二】千元:以上二万元以—下罚款;  !  (《七)违反第十九【条第一款、》第二十?条规定供水水质【、水压未达到—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二!千元以上二万元以】下罚款; 】   (八)违反!第二十三条第一【。款规定二次供水水质!。未达到国家》规定标准《的,处二千元以》上二:万,元以下罚《款;   】 (九)违—反第二十八条第【。一,款规:定,建设项目的节水设】。施没有建成或—。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!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!的处五万元以—。上十:万元以?下罚:款;  【 , (十)》违反第三十》一条第一款、—第三十二条规定转供!或者盗?用公共供水的—单位用?户,。处五千元以上五万】元以下?罚款居民用户处五百!元以上五千》元以下罚《款; 》 ,   (十一【)违反?第三十四条》第二款规《定擅自改变用水性】质的处五千元以上五!万元以下罚款; 】 ?   (十—二,)违反第三十八条第!一项、?第二项、《第,三项规定供水企【业不:承担供水设》施维修责任的处二千!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!款 ?。 第四十六】条 供水企业或【者二次供水》设施管理人有下列情!。形之一的由供水用】水主:管部门?责,令限期?改正;对《直,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!其他直接责》。任人依法给予处【分 ?  ?  (一》)违反第十七条【规定未?按照:规定:对供水设施进—行巡查和维护的; !    — (二)违反第二】十,一,条规定?未按照规定》向社会发布》公,。共供水公告的; !    —。(三)违《反第二十三条规【定,二次供水设》施的管理人未建立相!应清洗消毒》制度未按照规定【对蓄水池《等设:施进行清《洗消毒和维护—未按照规定对—水质进行《检测:并向用户公布—检测结?果的; —    (四【)违反第三十—五条第二《款规定未按照规定】抄录水表并向用户发!送水费?交纳通知书的; !。 :   (五)【违反第四十四条【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!处理投诉、举报信息!并向供水用水主管】部门报告处》理情况?以及不执行供—水用水主管部门处】理意见的 》 《 ,第四十?七条 供水用—水主管部《门,及其他有关部—门,有下:列情形之《一的由本级人—民,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!府有:关部门责令》改正通?报批评?;,对,直接负责的》主管人员《和,其他直接责》任人依法给予处【分   【 (一)未划定饮!用水水源保》护区的?;  — , :(二)未对供水水】源的水?质,进行监测或者发现】水质未达到》国家规?定标准未及时报告本!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!措施的; 【  : , (三)未按【照国家有关规—定对供水水质—进行监测定期—公布供水水质情况】的; —   ? (四)《未,建立:、健全供水》运营日?。常检:查与定期考核—制度的; 》    (五!)未按照规》定处理投诉》或者举?报的; 》。 ,    (六【)其他滥用职权【、玩忽职守、徇【私舞弊?。的行为 !第四十八《条 :违反本条《例的:行为:涉及其他《行政主管部门权限】的,由,有,关部门依法处理 ! 第七章 附 则! , 第四十九条 具有!。行政管?。。理职能的市》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!据授权负责管理区】域内的供水用水管理!工作 《 , 第五十】条 本条例自—2012年5—月1日起《施行大连市城市供】水用水管理条例同】。时废:止 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