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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, 《 《大连市?供水用水《条例 》     (2【012?年2月24日—大连市第十四届【人,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:员会第二《十七次会议》。通过;?2012年3月3】0日辽宁省第十一】届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二十八次会议批准)! : 《 第一【章 总 《则 第一》条 为了《发展供水事业规范】供水:用,水行为?维护用?户和供水企业的【合法:权,益保障?生,活、:生产及其他用水根据!国务院城市供—水条例和有关法【律、法?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条例 】 第二》。条 :本市行政《区域内公《共,供水(包括二次供】水)、自建设施供水!、使用公共》供水及?其相:关,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! —。。第三条? 市及有关》区(市?)县供水用水—主管部门按照职责】分工负?责供水用水》管理:工作 《    —市及:区(市)县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】职责负责与供水用】水,管理有关的工—作 ? 第四—条 :供水用?水实:行开发水源、保护水!源与计划《用,水、:节约用?水并重保障供水【与保证?。水质并重的原则优先!保障居?民生活用《水统: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!水 ? , 第五条  建!设城乡?。一,体化优质、》。。可靠的供水体系【提高供水保障程度和!应急:。能力逐步推行—直饮:水入户 — 第六条 【市及有?关区(市《)县人民政府应【当制定突发公共【供水污?染,应急:预案建?立公共供《水安全保障》体,系和:紧急状态《管制机?制确保供水用水【安全 ? 第二章 供水! 第七条》 公共供水水源根据!供水水源开发—。利用规划确》。定   【 : 市及有关区(市!)县环境保护—主,。管部门?应,当,会同城乡《规划:、供水用水和卫生主!。管部门共同》划,。。定饮用水水源—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!府批准后公布—在饮用水水源—保护区内《禁止一切污染水质】的活动 》 ? ,第八条 市及有关区!。(,市):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!公共供水水源水【质达到国家规定【的水质标《准    !卫生、环境》保护、?供水用水主》。管部门?。应当对供《。水水源的水质进【行监:测发现?水质未达到国家【规定标准的应当报】告本级人民政府【采取治理措》施 第九!条 公共供水工程的!。建设应当按照供水用!水规划及《年度:建设计划《进行所?需资:。。金由:市及有关区(市)县!人民政府采取多种】形式筹集《鼓励公共《供水:工程建设投资—多元化 》 第十—条 新建、改—建、扩建建》设项目对供水—水压要求超过—国家规定的》公,共供水水《。压标准?。时应当建《设,二次供?水工程 — ?第十一条 从事公共!供水工程勘察—、设计、施工和【。监理的单位应当【。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!资质:。并遵:守国家相关技术【标准和规范》 , ?   公共供【水,。工程:所,使用的供水管道、】材料、设《备和器?具的质量《应当符?合相:应的质量技术标准】和卫生要《。求 : 》第十二条 公共供水!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!当按照?国家、省、》市有关规定》组织验收经验收合】格后并入《公共供水管网—由供水企业负责管】理 》   居民—建筑:二次供水系》统具备移《交条件的应当移交】给供水企业》管理 ? 第—十三条 禁止—擅自将自建设施供】水管网?系统与公共供水管】网,系统连接;因特【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!当经供水企》业同:意报供?水用水、卫生主【管部门批准并在管】道连接处采取—必要的防护措施 !    禁止将!非饮用水《管网:系统与公共供水【管网:系统连接 》 第十四】条 涉及公共供水】设施的建设工程【开工前建《设或者施《工单位应当》向供:水,企业查询地下供水】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公!共供水设施》安全的建设或—者施工单位》应当与供水企业【商定相?应的保护《措,施,由施工单位负责实】施 》 第十五条—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!供水设施或者—。影响公共供水设施】使用功能的行为 !    (一】)擅自改装、拆【除或:者,迁,。移供水?设施; 【   (二)擅】自启闭供水阀门【。;    !(三)盗《窃、占压供》水井盖、阀》门、管道; 【    (【四):损坏供水水井、净】。配水厂?、输配水管道及附属!设施、加压》泵站及输、》变、:。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!;  —  (五)依附供!水设施搭建棚厦、修!建构:筑物; 【   (》六)在供《水管道两侧一点【五米范围内》堆放物料或者进行】建设、挖坑取—土、植树、倾倒垃】圾、架杆、》钻探:;    】 (七)违反工程】管线综合规划—规范铺?设管:线;  【  :。 (八)其他损害】供,水设施?或者:影响其使用功能的】行为 — 第十六条 公共!供,水依法实行特许【经营制度 】。。 第十七条 【供水企业应当对【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!属设施进行》定期巡?查和经?。常性维护保证其正】。常、安全运行防止漏!水,、爆裂等《事故:发生 【 第十八条》 ,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!间断:。供水因?工程施工、设备【维修等原因》。需要暂停供水的【应当经供水用水主】管部门批准》并至少提前二十【四小时通过新闻【媒体或者其他方【式通知?用,户    】 公共供水设施【发生故障《造成停水的》。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!应,当立即组织抢修同时!通知用户并报告供水!用水主管部门超【过二十?。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!。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!措施    !。 ,供水企业进行供水】设施:抢修时有《关单位和个人应当】予以配合 — ? ,第十九条 供—水,企业应当建立—健全公共供水水质】检测制度按照—规定:。对供水水质进—行检测;没有能【力进:行检测的应当—委托有资质的水质】检测:机构进行《检,测保证公共供水【水质:符,合国家规定的—标准 《    》 ,卫生主管部门应【当按照国家有关规】定对供水水》质进行监测定—期公布供水水—质情况 !。第二十条 供—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!。有,关规定?设置管?网测压点做好水【压监测工《作,确保:公共供水《管网:压力符?合,国家规定的标准【 :。 第二十一】条 供水企业—应当每六个月—通过新闻《媒体:向社会发布一次【。公共供水公告公告内!容应当包括》公共供水水》质综合?合格率、管网压【力合:格率以及其他需要公!告的事项等》。 》 ,第二十?二条 供水企—业应当按照规定【对达到更换年限的】水,表予以更《换水:。表未达到更换年限】但,是,发生:损坏或者计量失准的!。供水企业应》当予以更换》    】。水表应?当按照国家规—定经强制《检定:。合,格后方可安装使用】 第二】十三条? 二次供水设施【的管理人应当建立蓄!水池(?箱)等供水设施清洗!消,毒制度保证供水【。水质符合《国家规定的标—准二次?。供水设施的》管,理,人,至少每六个月对蓄水!池(箱)等进行一】次清洗消毒和维【护并委?托水质检测》机构检?测,水质检测结果向【。用户公布 》    【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!可以委托专业—单,位承担蓄水池—(箱)等的》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!向用:。户收取清洗》消,毒费用 《 :。 第《二十四条 发生饮用!水污染或者可—能造成饮用水污染的!突,发事件有关责任【单位或者《个,人应当采《取应:急措:施,清除污染《并同时向《供水:。用水、环境》保,护主:管部门?报告 《    任何】单位和?个人:不得瞒报、谎报、阻!碍他人报告水污【。染情:况, 第》三章 用水 第二!十五条 用》户用水实行》安装水表到户按【照计量的用水量收】取水费不同性—质用水应当分别【安,装水表计量》 :。    》 对《新建居?民住宅应当按照水】表出户、《。一户一台水》。。。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!施,工 第】二十六条 发—展改革主管部—门应当会同》供水用?。水主管部《门对新增用水实【行总:。量控制严格控制耗】水量大?的建设项目 【    —当用水总需求超【过总供给能力—时经市或者有—关区(?市)县?人民政府批准—。供水用?水主管部门可以限制!非居民?用水及其他用水保障!居民生活《必需用水 》 第—二十七条 》对非:居,民用户用水》实行指标管理其用水!指标由?供水用水主管—。部门:。会同有?关,部,门根据国家》有关规定核定 】   《 非居民》。用,户应当按照用水【指标用?水并采取措施提高】水的重?复利用率 — 第二—十八条? ,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建设项—目应当?依法配套建设—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!水设施应当》与主体工程同时【设计: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!入使用   ! :节约用?水设施?。由建设单位组—织验收?合格后方可投—入使用 !第二:十九条 单》位和个人《应当保证《消防用水《设施完好消防用【水实行安装水表计量! : 第三十【条 单?位和个人因装—饰装修妨碍供水企】业正常维《修供水设施的应当承!担相应责任供—水企:。业因维修《供水设施损坏他人装!饰装修的《应当承担《相应责任 — ? 第三?十一条 禁止转供】公共供水禁》止使用?公共供水浇灌田【地、施工 】   限制并【逐步禁止使用—公共供水浇》灌园林、冲刷车【辆和机具 【 第《三十二条 禁止【实施下列违法—用,水行:为 》   (一)【在水表后(指—水流方向)接管【取水的?; 》 ,  (《二)损?坏、改装、倒—。装、私自拆装水表的!; :  《 , (三《)私自开启》水,表,封印的; —    (四】)对磁卡《水,表的磁卡《非法充值的; !    (—五,),擅自使用消防—用水的; 》    (六!)其他盗用公—共供水的行为 ! , 第?三十三条 单位【或者个人发现公共】供水水质受到污染】。应当向供水用水【、卫生主管部门【或,者供水企业报告经查!。属实的供水企业【应当立即停止供水】查明原因《。消除污染经》供水用?水、卫生主管部门】检验水质合》格后恢复《供水 》 第四章《。 供水与用》水,的共同规定 第】三十四条 新增【用户用水《或者用户要求增加供!水量应当向供水【企业提出申请供【水企业应当自接【到申请之《。日,起,五个工作《日内作出答复—对不具备供水—条,件的应当《书面说明理由 】    【 用户更《名,、销户、改变用【。水性:质,应当到供水》企业办?理相关手续供水【企业应?当在:五个工作《日内为用户办理【需要:结清:水费的应当结—清 第三!十五:条 :公共供水依法实【行政府?定价: ?   ? 供水企业应当】一至二?个月抄录一次水表抄!录,水表时应当发—给,用户水?费交纳通知书 !    水—费交纳通知书—应当载明抄录—水表日?期上期读《数本期读数本期【用水量本《期应交?水费交纳《水费的时《。间、地?点和:方式等内容》 《   用户应当】按照:。水费交纳通知—书载明的时间交纳】水费:逾,期未交?纳的:供水企业应当书面】催交并?按照:约定收取违约金 ! , ?第三十六条 —用水不能正》常计量的按照下列规!定交:纳水费  】。  (一)—水表自然损坏按照】用,户前:六个月的平均用水】量交纳;  !  : (二)用户违反第!三,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!项,规定:以及使用其他手段干!。扰水表运行使其减少!计量或者不计—量的按照《技术推定交》纳技术推定的方【法为单位《时间管?径流量?×盗水时间》。×用水价格》在对盗水时》间,。无法认定时按照【不少于18》0日不?多于360日计算;!餐饮、洗浴场所【用户每?日,按十小时《计算;其他生产经营!用户每日《。按六小?时计算;居民用户】每日按二《小,时计算 】 第:三十七条 用户对交!。。纳水费有《。。异议的可《以自接到《水费交?纳通知书之日起【十个工?作日:。内向供水企业—提出:异议供水企业应【当自:接到:异议之日起十—个工作日内》进,行核实并书》面答复用户》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异!议成立用户》对供水企业答复【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!答复之日《起十个工《作日内向供水—用水主管部门申请】确认:供水用水主管部【门应当自接到申请】之日起十个》工作日内予》。以确认并书》面告知供水企—业及用户《 第三十!八条 供水》设施的维《修按照下列规—定执行 【 ,  (一)使用】公共供水的单位用】户表井、水表及表】后(指水流》方向)设施由—供,水企业负责》;表:前,(指水流《方向)设《施,由单位用户或者房屋!所有人?负,。。责   【 (二)使用公】共,供水的居《民用:户,终端水表在用—户室外的室内—设施由居民用—户或者房屋》所,有人负责室外—设施由供水》。企业负责 】 ,  ?(三)使用公共供】水,的居民用户》终端水表在用户室】内的终端水表及表后!设施由供水企业【负责;表前设—施由居民用》户或者房屋所—。。有人负责但是居民用!户自行改动》水表位?置的供?水企业负责维修水表!原设计位置》的表后设施 —    (】四)自建供水—设施由建设单—位或者管理人—负责  【 , (五)市政、】园林、环卫、绿化等!公共专用供》水设施?由管理人或者—使用人负责 — ?   前款—第三项规定由供水企!业负责维修自—建筑物墙《外一点五米至居民用!户水表的《部,分在维修过程中【。对房屋个《别部位造成的损坏由!供水企业恢复—。原状所发生的—费用一并列入维【。修费:用中维修费用由供】水用水主管部门【。核实后报《人民政府经有关部门!审核后按《年度划拨给供—水企:业 《 第《。。三,十九条? 用户发现水表损坏!。或者计量失准—的应当告《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!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!起二个工作日内重新!安装水?表因用户《原因造成《水表损坏或者计量】失准的重新安装【水表:的费用由用户承【。担 — 第四十条》 ,用户对水表计量准确!性有异?议的可以《向供水企业提出检】验要求供水》企业应当自接到检验!要求之日起五—个工作日内》与用户共同委托有资!质,的计量检定》。。机构检验经检验【水表计量准确的由用!。。户承担检验费—用并按?照,水表计量的用水量】。交纳:水费;计《量不:准确的由供水—企业承担检》验费:用和: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!水费: 第【四十一条 供水企】业应当与非居民用】户,签订供水用水合【同明确双方权利、】。义务及违《约责任等 【 第五章 监督【检查 《第四十二条 供水用!水主管部门应当【加强对供水企业的】监督检查《建立、?健,全公共供水运营日】常,检查与定期考—核制度并《定期将?考核情?况向社?会公布 】。 第四十三条 !供水用水主》管部门应当建立、健!全供水?用水投诉《、举:。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!、举报电话以及通】讯,地址:、电子邮件信—箱,等,。 , 第—四十四?条 单?位,和个人有权》对违反供水用—水管理的行为向供】水用水?主管部门《投诉、?举,报 :    供】水用水?主管部门《在接到投《诉、举?报信息后应当当【场处理不能够当场处!理的应当《在三个工作》日内提?出处理?或者:答复意见供水企业对!处理意见应当执行】;需要由供水企业处!理的:。供水企业《应当在二个工—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!结果报告供水—用水:主管部门供水—。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将!处理情况向有—关单位或者》个人反?馈 第六【章 法律责任— 第四十五条 违!。反,本条例的规定有下】列,行为之一《的由供水用水主【管部门责令停止【违法行?为、限期《改正:按照下列规》定予以处罚》 ?    (一)违!反,第十:一条第一款规定【无证或者超越资【质证书规定》的经:营范围进行公共供水!工程的设计、施【工,或者未按国》家规定的技》术标准和规范进【行公共供《水工程的设》计、施工的处—五,千元以上二》万元以下罚款—;    (二!)违反?第十三?。。条规定擅自将—自建设施供》水管网系统》与公共?供,水管:网系统连接或—。者将非饮用水管【网系统?。与公共供水管网系】统连接的《处一万元以上五【万元以下罚》款;: ?。   ? (三)违反第十!五条:第一项、第四—项规定擅自改装【、拆:除、:迁移或者损坏公【共供:水设施的处一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】下罚款; —    (四)!违反第十五条—。第,。二项:规定擅自启闭公共供!水阀门影响公共供水!设施使用功能的处】一千元罚《款; 《   《 (五)违反第】十五条?第三项、《第五项、第六—项,、第八?。项规定损《害供水设施》或者影?。响,其使用功能的处五】。千元以上五万元【以下罚?。款; 《    (六)!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!、第:。二款规定《擅自停?止供水、未履行【停水通?知义务以及对供【水设施?发生的?故障未及《时,抢修的处二千元以】上二万元《以下罚款; 【    (【七)违反《第十九条第一款、】第二十条规》定供水水质》、水压未达到国家】规定标准的处—二千元以《。上二万元以》下罚款; —    (八)!违反:。第二十三《条第一款规》定二次供水水质未】达到国家《规定标准的》处二千元《以上:二万元以下罚款【;    】。 (九)违反第二十!八条第一款规定【建设项目的节—水设施没有建—。成,或,者,没有达到国家—。规定:的要求?擅自投入《使用的处五》万元以上十万元以】。下罚款?;   【。 (十)违反第】三十一条第一款【、第三十二条规定】。转供或者盗用公【共供水的单位用户】处五千元以上五【万元以下罚款—居民用户处五百【元以上?五千元以下罚款; !  《。  (十》一)违反第三十【四条第二款规—定擅自改变用水性】质的: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!以下罚款《;    !(十二)《违反第三十》八条:第一:项、第二项、第【三,。项规:定供水企业》不承担供《水,设施维修责》任的处二千元以【。上二万?。元以下罚款 【 第四十六条! 供水企业或者【二次:供水设施《管理人?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由供水用水主—管部门责令限—期改:正;对直接负责【的主管人员和—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!给予处分  !  (一)违反】第十七?条规定?。未按照规《定对:供水设施进行—巡查和维护的; 】    (二!)违反第二十一【条规定未按照—规定向?社,会发布公共供水公】告的;  】  (三)违反第!二十三?条规定二次》供水设施《的管理人未》。建立:相应:清,洗消毒制《。度未按照规定—对蓄水池等》设施进行清》洗消毒和《维护未?按照规?定对水?质进行检测并—向用户公布检—测结果的; 【 :   (四—)违反第三》十,五条第二《款规定未按照规定】抄录水表并向用户发!。送水费交纳通—。知,书的;   ! (五)违反第】四十四条规定未【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投!诉、:举报:信息并向《供水用水主管部门】报告处理情》况,以,及不执行供水—用水主管《部门处理意》。见的: 》 第四?十七:。条 供水用》水主:。管部门及其他—有关部门有下—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!人民:。政府:或者上?级,人民政府有》关部门?责令改正通报批评】;对直接负责—的主管人员和其【他直接责任人依法】给予处分 》 , ,    (一)未!划定饮用水水源【。保护区的; —。。 ,    —(二)未《对供水水源的—水质进行《监测或者发现水【质未达?。到国家规定》标准未及时报告【本级人民政府采【。取治:理措:施的;   ! (?三)未按照国—家有:关规定对供水水质进!行监测定期公—布供:水水质情况》的;   】 (?四)未?建立、健全供水运营!日,常,检,查与定期考核制度】的,; 《    (—五)未按照规—定处理投诉或者举】报的; —    (—六)其他滥用—职权、玩忽职守、】徇私舞弊《的,行为 ? : 第四十八条 !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!及其他行政主管部】门权: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!处,理 》。第七章 附 则 】 第四十九条— 具有行《政管理职能的市【人民政府派》出机构根据授权【。负责:管理区域《内的供水用》水,管理工作 】 第五十【条 本条例》自20?12年5《月1日起施行—大连市?城市:供水用水管理条【。例同时?废止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