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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》。连市供热用热条【例
【 (2011年1】。2月26日大连市第!十四届人民代—表大会常务》。委员会第二十六次】会议:通过;2012【年3月30日辽宁】省第:十一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会第【二十八?次会:。议批准)
】第一章? 总 则
—。第一条 《为了规范供热用【热行为维护》用户和?供热单位《的合:法权益促进供热【事业发展根据有【关法:律、法规结合本【市实际制定本条例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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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】本,市行政区域内—供热用热及相关【管理活动适用—本条例
《
第三【。条 市及区(—市)县供《。热用热主管部—。门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内的供热用热】。管理:工作具?体工:作可以?由其所属的供热【用热管?理,机构实施《
—
: 市及?区(:。市)县有关部门按照!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!。用热管理有关的工作!
》
第四条 鼓励和】扶,持供热用热科—学技术?研究:推广先进节能环保】供热用热技术推行新!能源供热、集中供热!和计量用热加强【供热信?息化建设提》高供热用热管—理水平 《
》第五条 市及区(市!)县人民政府及【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!应当鼓励《建设低能耗》、低污染的供热项】目限制并逐》步取消高《。能耗:、,高污染的《。供热项目《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!显著成绩的单位【和个人给《。予表彰和奖励 【
第《二章 供 热
【
第六条 市—供热用热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!乡,规划、?环境保护《、发展改革等部【门遵循统筹》兼顾、合理布局【、节能减排、长远与!近期相结合的原则依!据城市总体规划【编制供热用热规划】并报市?人民政?府批准后实施
!
》 供《。热用热规划的修改按!照制定供《热,用热规?划,的程序执行
【
第七条 】新建、改《建、扩建供热工程应!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供!热用热规划并报供热!用热管理《机构审批
!
第八条 建设供热!工程应当先确定【供热:单位:。供热:单,位确定?后建设单位应当邀】请供热单位参与工程!的设:计、:施工:和竣工验收等—工,作,
》
供热工程】质量保修期为两个】供热用热期保—修期内发生质—量问题施《工单位?应当履行保》。修义务并对造成【的损失?承担赔偿责》。任其他工作由供【热单位负责 —
第九条】 供热工《程的设计、施工单位!应当具有相应的【资,质,并,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!计和施?工技:术规范;使用的【设,备、材料、》计量器具(热量表】),等 应当符合设计要!求,和国家规定的产【品质:量标准 《 ,。
第十条 】供热工?程所需资金》可以采?取供热单位自筹【、,用户:投资、吸收社会资】金、利用外资—、政府?。补助等?多种方?式筹集
】
第:十一条 建设工程】开工前建设或者施工!。单位应?当向供热单位查询地!下管网及其》他有关?供热设施情况;影响!供热:设施运行和安全的】建设或者施工—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!商定相应的保护【措施:由建设或者施工单】位实施
】
第十?二条 在《供热管网及其附属】设施外缘一点—五米范围内禁—止下:列行为
】
(《。一)修建建筑—物、构筑《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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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(,二,)挖掘、钻》探、打?桩、爆破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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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【栽植:。树木:;
《
《
(四)《堆放:垃圾、杂《。物,排放废液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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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其他】影响供热《管网及其附属设【施安全的行为 】
第》十,三条 在供热—区域进行房》屋,拆迁影响周边—未拆迁?房屋:供,热用热的应当消【除影响;《被,拆迁房屋的用—热,系统已由供热—。。。单位进行分》户改造?的,应当依?法,给,。予供热单《位补偿?
第十四!条, 供热经营依法【实行特许经营制【度申请从事供热经营!的单位或《者个人?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!和,。国家规定的条—件依法取得》供热用热管理—机构的行政许可【。后方可?从事供热经营 【
第十五条!。 供热管理实行【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!供热质量保》证金用于《出现用热户》室温不达标供热【单位违规收费、设施!故障率?超标及无故停—供等:情况时赔偿用热户的!损失 《
》
特许经营—协议:期满或者《。供热单?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!热用热主管》部门应当将供热【质量保?证,金及利息《返还给供热单位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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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供热质量保证金的管!理办法由市供—热,用热主管部门制定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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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第十六条 供热【单位应当《设立用户《服务机构向社会【公,。。。开服务内容、—服务标准、收费【标,准、报修电》话,和办事程序供热用热!期内安?排人:员每天二十四小时值!班停止供热可能对用!户造成影响的应当】及时通?知用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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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【。热单位应《当,按照: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!要求报送各种业【务统计表及》其他:有关资料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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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七条 供热单位对其!运营管理的供热设】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!、法:规,、技术标准和规范进!行检查、维》修、更新、改—造保证供热设施【安全、稳《定、:正常运?行 :
》
供热单—位不得?擅自:。放弃供热经》营权转让、移交供】热经营权应当—有符合?法律、法规和—国家规?定条件?的受让人或者接收人!并经供热用热管【。理机:构,核准 《
》
供?热单位应当按—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!投保供热《责任: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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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供【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!故障应急处置预案】接到用户用热—设施爆裂、漏—水等:报修信息后应当【。在三十分钟内进行抢!修并向保险公—司报:险协助保《险公:司处:。理理赔?事宜发生其他突【发性故障应》当及:时进行抢修对—影响抢修的其他设】施,应,当采取合《理的应急《处置和必要的—。现场防护措施并【。及时报告供热—用热管理机构— :。
第》十九:条 供热单位—。。无法保障安全稳【定供热严《重影响公共利—益供热?。。管理机构协调、督】促后仍无效的经市】或者区(市)县人】民政:府批准市或》。者区(市)县供热】用热主?管,部门可以委托—符合条件的供热单】位对该供热》单位的供热设施实】施应急?接管:。接管:。。期间:。。为保障正《常供热服务所产【。生的费用《由原:供热单位承担 【
】对供热单位的供热】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!应当听取被》接,。管单位的陈述—申辩并在供热—范围内公告当地【公安机关、街道办】事,处、乡镇人民政府、!物业服务企业等【单位:。应当予?以配合
【
接—管运营期间接管【单位应当向用热【户提供安全稳定的】供热服务对接管【项目:的财务收支情—况单独?记账独立核算接【。受有关部门的监【督 ?。
:。第三章 用 热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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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》 本市?逐步实施以计量【、温:控等方式《调节、计算用热【量并按照基础—热费和用热量—交纳:用热费?用的制度
】。
《 对新建建筑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!定,。安装经?授权法定计量—检定机构检》定合格的用热设施热!计,量器具(热量—表)和?温控:装置;?。对既有居住建筑由】人民:政府有关部门组【织逐步进行计—量,用热:改造
—
第二十一条【 用户发生变—更的应当到》供热单位《办,。。理,更名手续《;有用热费用未结】清情形的变更双方】应当:到供:热,单位结清费用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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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!用户不得有下列行】为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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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一)损坏供热用【热设施或《。者,在供热用热设施【上安装或者使用【循环泵?、放水装置》等其他设施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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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放掉或者】盗用供热用热管网】循,环水、?蒸汽; 》
—(,三)从事影响—供热设施《检查或者维修的【装饰、装修;—
【
(四)《阻挠或者拒绝供热单!。位维修、抢修供热】用,。热设施;
【
(五【)妨碍、阻挠经【依法批准的新建和改!造供热用热》设施:施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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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?。六):其他:损害供热用热设【施和影响供热用热的!。行,为
《
第四章《。 供热与《用热的共同规定【
第?二十三条 供—热单位与用户应【当依法签订供热用】热合同?供热用热合同的【。示范文本由市供热用!热,。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!行政管理部门—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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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四条 供热用热!期自当年十一月五日!至次年四月五日因】气温:变化等特殊原因市】或者县(《市)人?民政:府,可以调?整,。供热用热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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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【热用热?期全天室《内温度居民》用户卧室、客厅【不得低于十八—摄氏度?其他有?用,热设施的房间不得低!于,十,六摄氏度;》非居民用户(不含】工,业建:筑)不得低于十六摄!氏度 ?
》
?对,。供热:用热期限、》温度:有特:。殊要求?的,由供热用《热双方?在合同中约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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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二十五条 —供热单位应当—按照市供热》用,。。热主管部《门的规定设置固定】测温点测温时应当使!用符合规定并经【检,定合格?的计量器具》 ,
用!户,。认为室内温》度达不到规定—要求的可以》要求供热单位—。测温供热单位应当】按照市?供热用热主》管部门的规定—测温;双方对测温结!果有:争议的可以向—所在区(市)—县供热用热》管理机构或者计【量技术检《测机构申请复—测
》
因—供热单位《原因:造成用户室》温不达?标的由供热单位【按,照市:供热用热主管部门】。的规定退还用户用热!费用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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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十六?。条 供热单位不【得擅自推迟》、中断或者提—前停止供热》
【
, 供热单位》推迟、中《断,或者:提前:停止供?热超:过十二小《时不足二十四小时的!按照停止供热一天计!算向用户退回—用热费?用
【第二十七条 用【。热费用?的标准和交纳办法】由市或者《县(市)人民政【。府依:法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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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热单】。位收取?用热:费用应当《取得价格主管部门颁!发的收费许可证并】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!收费时应当提供大连!市服务收费统一发】票不:得以用户拖欠—费,用等:任何理由《拒绝收费或者同其他!收费项目捆绑收费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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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户应当—。及时向供热》单位交纳《用热费用符合条【件的困难居》民用热费用》。补贴按照《人民政府及相关【职,能部门的规定执行】
第【二十八条 用户未在!规定时间内交纳用热!费用:的供:热,单位应当书面催告经!。书面催告仍不交【纳的可以《。在未交纳用热费用的!供热用热期停止【供热其中用》热设施未分》。户的用户应当按照】。相关部?门的规定向》供热单位交纳拆【、装用?热设施的材料—、作业费用由—供热单位进》行管线?改造因?用户原因无法停【止供热的由用户【补交用热《费用并应《。当按照供热用热【合,。同约定?支付违约金 【
本条例】实施前用户拖欠用热!费用的?。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原!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加!收,违约金但是每年加收!的违约金不》得超过一个供热【用热:。期用热费用》的,百分之?三十累计《加收的违约金—。不得超过《累计:拖欠:的用热费用 【
第二十九条! 供热用热设施的】更新:、改:造、:维修、养护按照下列!。规,定执行
—
《
,(一:。),居民住宅用户属于用!热设施未分》户的由供热单位负】责;属于《用热设施《已分户的热源至【锁闭阀或者热量表(!包括锁闭阀或—。者热量表)部—分由:供热:单,位负责锁闭》。。阀或者热量表—。后部分作业》由,。供热单位负》责材料由用户负【责其中使用地—面辐射用热设—施的:分水器和过滤网的】养护由?。供热单位负责更【新、改造、维修和】其他:用,热设:施的养护由》用,户,负责
!
(二)非居民住】宅用户属于》按建筑面积交费【的热:源至进户井(包【括进户井)》。。部分由供热单位负】责进户井《后,部分作业由》供热单位负责材【料,由用户负责;属【于按表计量交费的热!源,至热量表《(包括热量表)【部,分由供热单位负责】热量:表后部分由用户负】责
—
(三》)用:热设施分户改造【由供热单位负责但新!增,用热设施材料由用户!。负责
!前款所称供热用热】设施更新、改造【是指:供热单位统一实施的!供热用?热设施更新、改【造
【第三:十条 供热单—位对用热设施—进行更新《、改造?、维:修、养护应》。当按照规范进行【设计使用《符,。合,标准的设《。备,、材料、器具—严格执行施工—与,技术规范 —
》
用户应当支持【。、配合供热单位及】其工作人员对供热用!热设施的《检,查、更新、改—。造、养护、维修 !
第三十【一条 用户》改动用?热设施或者改—变用热热《量、用热用》途,可以委托供热单【位进行未《委托供?。热单:。位进行或者》因装饰、装修等影响!用热效果的自行承】担责任;影响供热用!热设施运《行或者其他用户用】热的应当恢》复原状或者》委托供?热单:位,进行:处理不恢《复原状或者》委托供热进行处【理的供热单》位可以暂停供热 !。
第三十二】条 在供热工程质量!保修期内不得办理】暂停用热保修期【满要求暂停用—热属于用热设—施未分户《。的应当在当》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!热单位按照本条例】第二:十八条第一款有【关停止供热》的规:定办理暂停用热【;属于用热》设施已分户的应当】。在当年十《月二十日前到供【热单位办理暂停用】热用户暂停》用热应?当满一个《供热:用热:期
《
已办理暂!。停用热?的用:户需要恢复》用热:的应:当在交?纳,用热费用日期截【止前交?纳,用热费用 》
《
:
用户符合》第一款、第二款【规,定情形的《供热单位应》当为其办理暂停用热!或者恢复供热—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!任何费用
!
第三十《三条 用《户室内?。用热设施《发生漏水《等故:障对公?共安全和《。。其他住户利》益造成严重》影响需要入》户抢修而用户—不能及时赶》到现场?的供热单位应当征得!用热户或者》其委托人的同意【并报告公安》机关通知街道办事】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!相关:单位应当配》合入户抢修
!
供热—单位工?作人员在抢修过程】中造成用户财产【损失的供《热单位?。应当承担《相应赔偿责任;因】。用户原因造成损失】的由:用户承担责任
!
第五章 监督【检查
第》三十四条 供热用热!主管部门或者供【热用热管《理机构应《当加强对供热单【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!查,建立、健《全供热运营日常检查!与定:。期,考,核制度并《将定期考核情—况向社会《。公布对连《续二年考《核不达标的供热单】位责令退出供热经营!
》
供—热用热主管部—门或者供热用热【管理机构《及,其工作人员应当【依法行使监督—检查和查处供—热,。用热违法行为的职】权
:
》。第三十五条》 供热用热主管部】门或者供热用热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、!健全供热《用热服务和投诉、举!报处理制度公开便】民服务电话》以及通?讯,地址、电子邮件信】。箱,等并设立便民—服务机构和接待室】供热用热期内应【当二十四《小时有人值班 】
第》三十六?条, 单位或者个人有】权对违反供热用【热行:为向供热用热主管】部门或者《供热用热管理机构】投诉:、,。举报:
供!热用热主管部门或】者供热用热》管理机构在接到要求!提,供服务或者投—诉、举报《信息后?。应当当场处理—;,不能:当场处理的》应当在三日内—。提出处理意》见需要由供热单位处!理的供热单位应当】在二十?四小时内处》。理并将处理结—果报:告供热用热主管部门!或者供热用热—管,理机构供热》。。。用热主管部门—或者供热《用热管?理机构应当将处理情!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!人反:馈
第—六章 法律责—任
第三十—。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!行为由供《热用热主管》部门或者供热用【热管理机构按照下列!规定处理
— : (》一)违反第九条规】定供热工程的设计】、施工单位不具有】相应资质《不执行国家有关【设计和施《工技:术规:范的责令改》正没收违法所—得对:。设,计单位?处合同?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!。上二倍以下罚款【对施工单位处工程】合同价款百》分之二以上百分【之四以下的罚款
】
(二)违!反第十?二,条第一?项、第二项、—第五项规定》的,责令改正对》。。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!千元以下罚款;对单!位处:五,千元:以,上二万元以下—罚款
!
(三)违反第【十四条规定的—责令停止经营—。没收违?法所得并处》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!倍以下罚款》 ,
》
(四)违—反,第十六条、第十【八条、第三十—条第一款规定以及】。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!款、第二款》规定:供热单位《未设定固定测温点】或者接到用户测【。。温要求后不按—规定:测,温,的,责,令改正处一千元【以上五千元以下罚】款,
】(五)违反第十七】。条,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!供热单位不能保证供!热设施安全》、稳定?。、正常运《行或者不按规—定转让、移交供热】经营权的处五万元】以上:十万:。元以:下罚:款;擅自放弃供【热经营权的不得再从!事供:热,经营
!
(六)违》反第二十五条—第三款、《第,二十六条《、第二十八条第【二款规定《以及违反第二十七条!第二款规定以用户】拖欠费用等理由拒】。绝收费或者同其他收!费项目捆绑收费【的责令限期改正【可以处一万元以上】三万元以下罚款 !
—(七)违反第二【。十二条规定的责【令限期?改正对个《人,可以处三百元以【。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】。;对单位可以处一】万元以上五万元以】下罚款
!
(八)违反第二!十九条规定供热单】位不履行供热用【热设施更新、改造】、维修、养》护义务的《责令限期《改正可以处一千【元,以上五千元以—下罚款 》
《
(九)违反【。第三十六条第二【款规定?供热单位未》在规定?时间内?处理投?。诉、:举,报信息?并向供热用热—主,管部门或《者供热用热管—。理机构报告处—理情况的处一—千元以上五》千,元以下罚款
】
违反本】条,例,给单位或者个人造】成损:失的应?当依法承《担赔偿责任
】
第三》十八条 《违反:本条例的行为涉及】其他有关部门管【理,。权限的由有关部【门依法?处理
【
第三十《九条 供热》用热主管部门、管】理机构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由本级【人民政府《或者:上级人?。民政府有关部门责】令改正通报批—评;对直《。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!其他直?接责任人依法给予】处分:
》 ,
(一)不—。按规定制定、修改供!热用热规划的; 】
:
(—二)不依法实施【行,政许可的; 【
《
(?三)未建立健—全供热?运营日?常检查与定期考核】。制度未定期》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!。的; 《
(【四)未按规定—实行便民服务、处】理投诉?或者举报的;— , ,
?
:
(五)其》他滥用职权、玩忽】职守、徇私舞弊的】行为 《
第七章》 附 则
—第四十条 本—条例所称供》热用热设施包括【热电厂、锅炉—房,。、换:热站、泵《站、供热管网、阀门!室(进户井)、【热计:量器具?(,热,量表)、锁闭阀、】温控装置、室内【管道、散热器及附】件,等,
《
第四十一条! 具:有行政管理职—能,。的市人民《政府派?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!管理:区域内的供热—用热管理《工作:
第【四十二条 本—条例:自2012》年5月1日起施行】大连市?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同!时废止 《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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