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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《连市供热用》热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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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2《011?年1:2月26日大—连市第十四届人民】代表:大会常务《委员会第二》十六次会议通—过;201》2年3月3》。0,。日辽宁省第十一【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,员会第二十八—次会:议,批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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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【则
第一条 为】了规范?供热用?热行为维护用户【和供热单位的合【法权:益促进供热》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!。律,、,法,规结合本市实际【。制定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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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条 —本市行政区域内供】热用热及相关管【理活动适《用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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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条 《市及区(市)县【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!。责本行?政区:域内的供热用—热管理工作具体工】作可:以由其所《属的供热用热—管理机构实施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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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及区(市】)县有?。关部门按照》各,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用!热管理有关的—工作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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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鼓励和】扶持供热用热科学技!术研究?推广先进节能—环保供热用热技术推!行新能源供热、集中!供热和计量用热加强!供热信息《化建设提《高,供热用热管理水平】
—第五条 市及区(市!)县人民政》府及其供热用热【主管部门应当—鼓励建设低能耗、】低污染?的供:热项:目限制并逐步取消】高能耗、高污染【的供热项目》。对在供热《。工作中做出显著成】绩的单位和个—人给:予表彰和奖》励
》第二:章 供 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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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市供热用!。热主管部门应—当会同城乡规—划、:环境保护、发展【改革等部门遵循统筹!兼顾、合理布局、】。节能减排《、长远与近期相结】合的原则依据城市】总体规划编制供热用!热规划并报市人【民政:府批准后实施
】 :
》 供热《用,热规划的修》。改按照?制定:供热:用热规划的程序执】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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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新建!、改建、扩建—供热工程应当—。符合城市规划和供热!用热规划并报—供热用热管理机【。构审:批,
》
第八?。条 建设供热工【程,应当:先确定供热》单,位,供热单?位确定后《建设: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!位参与工程的设计】、施工和《竣工验收等》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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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热工—程质量保《修期为两《个供热?用热期保修期—内发生质量问—题施工单位应—。当履行保修义务【并对:造成的损失承担赔】。偿,责任其他工》作由供热单位负责】。
《
第九条 供热】工程的设计、施工】单位应当《具有相?应的:。资质并严格执—行国家有关设计【和施工技术规范;使!用的设备、材料、计!量器具(热量表【)等 应当符—合设计要求和国【家规定的产品质【量标准 》
《第十条 供热工【程,所需资金可》以采取供热单位【自筹、用户投资【、吸收社会资金、利!用外资、政府补【助等多?种方式筹集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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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建设!工程开工前建设【或,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供!热单位查询地下【管网及其他》有关:供热设施《情况;影响供热设施!运行和安全的—。建设或者施》工单位?应当与?供热单位商定相【应的保护措施—由建设或者施工【单位实施 —
第十二条】 在供热《。管网及其《附属设?施外缘一点》五米范围《内禁止?下列行?为 :
【(一)修建建筑物、!构,筑,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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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挖掘!、,钻探、打桩、爆破;!
》
(三)栽植树!木,; :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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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堆放垃【圾、杂物排放废液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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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【其,。。他,。影响供热《管,网及:其附属设《施安全的《行为
》
第十》三条 在《供热:区域进行房屋拆迁影!响周边未拆迁房【。屋供热用《热的应当消除影响;!被拆迁房屋的用热】系统已由《供热:单位进行分户改造】。的应当依法给予【供热单位《补偿
—。
第十四条 供】热经营依法实行【特许经?营制:度申:请从事供热经—营,的单:位或者个人应—当符合法律、法【。规和国家规定—的条件依法》取得供热用热—管理机构的行—政许可后方》。可从事?供热经营
【
第十五条 供!热管理实《行供热质量》保证金制度供热【质量保证《金用于出《现用热?户室温?不达标供热单位违】规,收费、设施故障率超!标及无故《停供等情况时—赔偿用热户的损【失,
《
特许【。经营协?议期满?或者供热单位退【。出供热市场时—供,热用热?主管部门《应当:将供热?质量保证金及利【息返还给供热—单位:。
《
供—热质量保证金—的管理办法》由市: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制!定
第十!六条 供热单位【应当设立用户服务】机构向?社会:。公开服务内容—、服务?标准、收《费标准、报修电话】和办事程《序供:热用热期内安排人】员每天二《十四小时值班—。。停止供热可能对用户!造成影响的应当及】时通知?用户 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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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供热:单位应当按照供热用!热管理机构的要求报!。送各种业务统计表及!其,他有关资料》 ,
第十【七,条 供热单位—对其运营《管理的供《热设施应当按照【相关法律、》法规、技术》。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查!、维修?、更新、改造保证】供热设施《安全、稳定、正【常运行
【
《 供热?单位不得擅自—放弃供热经营权【转让、移交供热【经营权应当有符合法!律、法规和国—家规定条件的受让】人或者接收》人并经供热用热管】理机构核准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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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【热单:位应当按《照市人民政府的【规定投保供热责任险!。 ,
?。
第十八》条 供热单》位,应当:制定供热故障应急】处置预?。案接到用户用热设】施,爆,裂、漏水《等,报修信息《后应当在三十—分钟内?进行抢?修并向保险公司【报险:协,助保:险,公司处理理》赔事宜发生其他【突发性故障应—当及时进《行抢修对影响抢修】的其他设施应当【采取合理的》应急处置和必—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!及时报?告供热用热管—理机构 《
《
第十九条 供【。热单位无法保—障安全稳定》。供热:严重影响公共利益】供热管理机构—协调、督促后仍【无效的经市》或者区(市)—。县人:民政府批准市—或,者区(?市,)县供热用热主管】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!件,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!。单位的供热设施实】施应急接《管接管期间为保【。障正常供热服—务所产生的》费,用,由原供热单位承【担
【
对供热单【。位的供热设施实施】应急:接管的应当听取【被,接,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!在供热?范围内公《告当地公安机关【、,。街道办?事处、乡镇》。人民政?府、:物业服务企业等【单位应当予》以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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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接管运营期间接【管单:位,应当向用热户提【。供安全稳定》的供:热服务对接》管项目的财务—收支情况单独记账】独立核算接受有关】部门的?监,督
第三【章 用 热
第】二十条 本市—。逐步实施以计量【。、温控等方式调【节、计算用》热量:并按照基础热—费和用热《量交纳?用热费用的》制度
》 ,
对】新建建?筑应:当,按照国家《有关规定安》。装经授权法定计量检!定机构检定》合格的?用,热设施?热,计量器具(热量表】),和温:控,。装置;?对既:有居住建筑》由人民政府有—关部门组织逐步【进行计量用热改造】
》
第二十《一条 用户发生变更!的应当到供》热单位办理更—名手续;有用热【费用未?结清情形的》变更双方应当到供热!单,位结清费用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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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二条 用户不得【有下列行为
】
(—一)损坏供热用【热设施或者在供热】。用热设施上安—装或者使用》循环泵、放水—装置等其他设—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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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二:)放掉?或,者盗用?供热用热管网—循环:水、蒸汽;》
?
》(三)从事影响供热!设施检查或者—维修的装饰》、装修?;
【。
(四)阻—挠或者?拒绝供热单位维修、!抢修:供热用热设施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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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《妨,碍、阻挠经依法【批准的新建》和改造供热用—热设施施工》;, :
(六】)其他损害供热用】热设施?和影响供《热用:热的行为 》。
?第四章 供热—与用热的共》同规定
《
第二十三条 【供热:单,位与用户应当依法】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!热,用热合同《的示:范文本由市供—热用热主管部门会同!市工商?行政管理部门—制定
《 :
第二十【四条 供热用热【期,自当年十《一月五日至次年【四月五日因气温变化!等特殊原因市—或者县(《市,)人民政府可—以,调整供?热,用,热期:
供热!用热:期全天室内温度【居民用户《卧室、客厅不得低】。于十八?摄氏度?其他:有用热设施的房【间不得低《于,十六:摄氏度;非》居民用?户(不含工》业,建筑)不得低于十】六,摄氏度 》
【对供热用热期限、】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!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!中约定 》
第二十【五条 ?供,热单位应《当按照市供热用【热主管部门的—规定设置固定测温点!测温时?。应当使用符合—规定并经检定—合格的计量》器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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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?户认为室《内温度达不到规定】要求的可以要—求供热?单位测温供热单【位应当?按照市供热用热主】管部门的规定测温】。。;双方对《。测温结果有》争议的可以》。向所在?区(市)县供热用】热管理机构或者计量!。技术检测机构申【请复:测
】
因供热》。单位原因《造成用户室温不达】标的:由供热单位按照市】供热用热主管—。部门的规定退还用户!用热:费用
第!二十:六条 ?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!迟、:中断或者提》前停止供热
】
?
供《热单:位推迟?、中断或者提前【停止:供热超过十二小时不!足二十四小时的按】照停止供热》一天计算向》用户:退回用热费用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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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七条 《。用热费用的》标准和?交纳办法由》市或者县(市)人民!政府依法决定
!
,
供热单位!收,。。取,。用热费?用,。应,当取:得,价格主管部门颁【发的: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!接受年度审》验收费时应当提供】大连市服务收费统】一发票不《。得以用户拖欠费【用等任?何理由拒《绝收:费或者同其他—收费项目捆绑收【费
》 ,
用户应【当及时向供热—单位交纳用热—费用符合条》件的困难居民用热】费用:补贴按照人》民,政府:及相关职能部—。门的规定执行 】
《第二十?八条 用《户,未在规定《时,间内交纳用热费用】的,供,。热单位应当》书面催告经书—面催告仍不》交纳的可以在未交纳!用热费?用的供热用热—期停止供热其中【用热设施未分户的】用户应当《按照相关《部门的规定》向,供热单位《交纳拆、《装用热设《施的材料、作—业费:用由供热《单位进行管线改【造因用户原因无法】停止:供,热的由用户补交用】热费用并应》当按照供热》用热合同《约定支付违约金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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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条例实】施前用户《拖欠用热费用的供热!单位可以《。按照原供热用—热,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!。但是每年加收的违约!金不得超过一个供热!用热期用热费用的】百分之?三十累计《加收:的违约金不得—超过累?计拖:欠的用热费用 】。
第二—十九条 供热用【热设施的更新、改造!、维修?、养护?按照:下列规定执行 】
?
(一)居民】住宅用户属于用热设!施未分户《的由供热单位负责】;属于用热设施【已分户的《热源至锁闭阀或者热!量表(包括锁闭阀或!者热量表)》部,分,由供热单位负责【锁闭阀?或者热量《表后部分作业—由供热?单位负责材》料由用户负责其中】使用地面《辐射用热设施的【分水器和过滤网的养!护由:供热:单位:负责更新、》改造、维修和其他】用热设施的》。养护由用户》负责
》。
(二【)非居民住宅用户】属于按建筑面积【交,费,的热源至进》。户,井(包括进户井)部!分由供热单》位负:责,进,户,井,后部分作业由供【热单:位,负责材料由用—户负责;属于按【表计量交《费的热源至热量表】(,包括热量《表)部分由供—热单位负责热量【表,后部分?由用户负责
!
(三)用】热设施分户改造由供!热单位负《责但新增用热设施材!。料由用户《负责
!前款所称供》热用热?设施更新《、改造是指供热单】位统一实施》的供热用热设施【更新、改造》 :
第三—十,。条, 供热单《位,对用热?设施进行更新、改造!、维修、养护应当】按照规范进行设计】使用符合标准—的设备、材料、器具!严格执行施工与【技术:规范 《
?
?用户应当支持—、,。配合供热单》位及其工作人员对】供,。热用热设施的检【查、:更,新、改造、养护、】维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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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 】用,户改动用热设—施或:者改变用热热量、】用热用途可以委托】供热单位进》行未委托供热—。单位进行或者因装饰!、装修等影响用热】效果的自《行承担责任;影响供!热用热设施》。运行或者《其他用户《用热:的应当?恢复原状或者委托供!。热单位进《行处理不恢复原状】或者委托供热—进行处理《的供热单位可—以暂停供热 【
第三十二条! 在供热工程质量保!修期内不《得办:。理暂停用热》保修:。期满要求暂停—用热属于用热设施未!分户的应当在—当年九月三十日前】到供热单《位按照本条例第二】十八条第一款有【关停:止供热的规定办【理暂:停用热;属》于用热设施》已分户?的,应当在当年十—月二:。十日前到供热单【位办理暂停用热用户!暂停用热应》当满一?个供:。热用热期
】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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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办理暂停—用热的用户需要【恢复用热的应—当在交纳用热费【用日期截止前交纳】用热费用
!
用户符合【第一款、《第二款?规定情形的》供热单位应当为【其办理?暂停用热或者恢复供!。热不得?收,取,规定以?外的任何费用 】。
《第三十三条 用【户室内?用,热,设施:发生漏水等故—障对公共安全—和其他住户利益【造成严?重影响需要入户抢修!而用户不能及时【赶到现场的供—热单位?应当:征得用热户或者其委!托人的同意并—。报告公安《机关通知街道—办事处或者物业服】务企业相关单位应】当配合入户抢修【。
《
供热—单位工作人员在抢】修过程中造成用户】财产:损,失,的供热单位应—。当,承担相应赔偿—责任;因用户原因】造成损?失的由用《户承担责任》
第五—章 监?督,检查
第三十【四条 供热用热主管!部门或者供》。热用热管理机构【应当加强对供—热单位经营活动的】监督检查《建立、健全》。供热运营日常检查与!定期:考核:制度并将定》期考核情况向社会公!布对:连续二年考核—不达标的供》热单位?责令退出供热经【营
《
》 :供热用?热主管部门或者【供热用热《管理机构及其—工作人?员应当依法行—使,监督检查和》查处供热用热违法】行为:的职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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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【 供热用《热主管部《门或者供热用热管】理机:。构应当建立、健全】供热用热服务—和,投诉、举报处—理制度公开便民【服务电话以及通讯地!。址、电子邮件信箱】。等并设立便民服务】机构和接待室供热用!热期:内应当二十四—小时有人值班— ,
第三【十六:条 :单位或?者个人有权对违反供!热用热行《为向供热用热主【管部门?或者供热用》热,管理机构投诉、举报!
》
供《热用:热主管部门或者【供热:用热管理机构在【。接到要求提供—服务或者投诉—、举报信息后应当当!场,处理;不能当—。场处理的《应当在三日》内提出处《理意见需要》由供热?单位处理的》供热单位应》当在二十四小—。时内处理并将处理结!。果报:告供:热用热主《管部:门或者供热》。用热:管理机构供热—用热主管部》门或者供热用热【管理机构《应当将处理情—况向有关单位—或者:个人反馈 —
:第六:章 法律责任
第!。三十:七条 违反本—条例的行为由—供热: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!热用热管《。理机:。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!
— (?一)违反第》九条规定供》热,工程的设计》、施工单位不具有相!应资:质不执行国家有【。关设计和施工—技术规范的责—令改正没《。收违:法所得对设计单位处!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!倍以上二倍以下【罚款:对施工单位处工【程合同?价款:百分之二以上—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!
(【二)违反《第十二条第》。一项、第二》项、第五项规定的】责令改正对》个人处一百元以【上一:千元以下罚款—;对单位处五千元以!上二万?元以下罚款
!。
(》三)违反第十四【条规定的责令—。停止经营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】违法所得《三倍以上五》倍,以下罚款 —
(四)!违反第十六条、第十!八条、第三》十条:。第一款?规定以及违》反第二?十五条第一款、【第二款规定》供热单位未设定【固定测温点或者【。接到用户测温要求后!不按规定测温—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!以上五千元》以下罚款
】
《(五)违反第十【。七条第一款、第二】。款规定供热单位不】能保:证供热设施》。安全、?稳定、正常运行【或者不按规定转【让、移交《供热:经营: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!。万元以下罚款—;擅自?放弃供?热经营权的不—得再从事供热经营】 ,
》
(六)违—反第二?十五条?第三款、第二十【六条、第二十—八条第二款规定【以及违?反第二十七》条第二?款规定以用》。户拖欠?费用等理由》。拒绝收费或者同其】他收费项目捆—。绑收费的责》令限:期改:正可以处一》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!罚,款
》
《。(七)违反第二十】。二条规定的》责,令,限期改正对个—人可以处三百—元以上一千》元,以下罚款;对单【位可以处一》万元以上《五万元以下罚款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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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违!反,第二十九《条规定供热单位不】履行:供热用热设施更新、!改造、维《。修、养护义务的【责令限期改正—可以处?一,千元以上五》千元以下罚款
!。
(九【)违:反第三十六条第【二款规?定供热单位》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!投诉、?。举报:信息并向《供热用?热主管部门或—。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!报,告,处理情况的》处一千元以上—。五千:元以下罚《款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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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违反本条例》给单位或者个—人造成损失的应当】依法:承担赔偿责任 】
第三十八】。。条 违反本条例【的行为涉《及其他有《关部门管《理权限的由有关【部,门依:法处理?
》
,第三:十九条 《供热用热主管部门】、管:理机构有《。下列情形之》一的由本级》人民政府或者上【级人民政《府有关部门》责令改正通报—批评;对直接—负责: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!接责任人《依法给予处分 【
(一!),不,按,规定制?定、修?改供热?用热规划的;
!
》(二)不《依法实施行政许【可的;?
《
《(三)未建立—健全供热运营—日常:检查:与定期考核制度【未定期向社》会公:布,考核情况的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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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。四)未按规》定实行便民》。服务、处理投诉或】者,举报的; 》
?
?
(五?)其:他滥用职《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!舞弊的行为
】
,第七章 附》 则:
第四十条 本条!例所称供热用—热设施包括热电厂】、锅:炉房、?。换热站、泵站、供热!管网、阀门室(进户!井)、?。热,计量器具(热量表)!、锁闭阀、》温控装置、室内【管道、?散热器及《附件等
】
?第四十一条 具【有行政管理职能的】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!根据授权负责—管理区?域,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!作,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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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四:十二条? 本条例自2—。。01:2,年5月1日起施行】。大连市城市供热【管理条例同》时废止 》。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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