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。 】大连市供热用热条】例  —  (?2,011年《12月26日大连】市,第十四届人》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—会,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!;2012年3月3!0日辽宁省第十一】届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?。。员会第二《十,八次会议批》准) ? 第《一章 总 则 【 ,第一条 为了规【范供热用《热行为维护用户【和供热单《位的合法权益—。促进供热事》业发展根据有关【。法律、?法规结合本市实际】制定本条《例 《 《 第:二条: ,本市行?政区域内供热用【热及相关管》理活:动适:。用本条?例 —。 第三?条 市及区(市)县!供热用热主管部门】负责:本行政区域》内的:供热用热管》。理工作具体工作【可以由?其所属的《供,热用热管理机构【实施 —    市—及区:(市)县有关部门】按照各自职》责负责与供热用热管!理有关的工作 ! 第四条— 鼓励和扶》持,供热用热科学技术研!究推广?。先进节能环保—供热:用热技术推行新能】源供热、集》中供热?和计量?用热加强供热信【息化建设提》高供热用热管理【水平 — 第五条 市及】区(市)县人民政】府及其供热用热【主管部门应》当鼓励建设低能耗】、低污染《的供热项目限制【并逐步取消高能耗】、高污染的供热项】。目对在供热》工,作中做出显著成绩】。的单位?和个人给予》表彰和奖《励 第二【章 供? 热 第六条 】市供热用热主管【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!划、环境保护、发】展改革等《部门遵循统》筹兼:顾,、,。。合理布?局,、节能减排、长远与!。近期相结《合的原则依据城市总!体规划编制供热【用热规?。划并:报市人民政府批【准后实?。施 ?   《  》供热用热《规划的修改按照【制,定供热用热规划的】程序执行 ! 第七条 新建、改!建,、扩建供热工程应】当符合城市规划和】供热用热规划并报】。供热:。用热管理机》构审:批 》 第八条 建设】供热工程应当先【确定供热单位供【热单位?确定:后建设单位应当邀】请供热单位》参与工?程的设计、施工【。和竣工验收等工【作,。 《    供热工程!质量保修期》。为两个供热用热期保!修期内发生质量问】题施工单《。位,。应当履?。。行,保修义务并对—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!责任其他工》作由供?热单位负《。责, 《 :第九条 供》。热工程?的设计、施》工单:位应当具有相应【的,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!有关:。设计和施工技术规】范;使用《的设备、材料、计】量器具(《热量:表,)等 应当符—合设计要求和国家】规定的产品》质量标准 【 第十条 【供热工程《所需资?金,可以采取供热—单位自筹、用户投资!、吸收社《会,资金、利用外资【、政:。府补助等多种方式】筹集 第!十一条 建设—工程开工前建设或者!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!单位查询地》下管:网,及其:他有关供热设施情况!;,。。影响:供热设施运行和【安全的建设或者【施工单位《应当:与,供热单位商定相【应的:保护措施由建—设或者施工单位【实施 》 , 第十二条 【在,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!施外:缘一点?五米范围内禁止下列!行,为    !(一)修建建筑物、!构筑物;  !  (《二):挖掘、钻探》、打:桩、爆破;》 ?    (—三)栽?植树木; 【    》(四)?堆放垃?圾、杂物排放废液;!    (!五,)其他影响供热管网!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!行为 》 第十》三条 在供热区【域进:行房:屋,拆迁影响周边未拆】迁房:屋供热?用热的?应当消除影响;被拆!迁房屋的用热系统】已由供热单位进行分!户改造的应当依法给!予,。供热:单位:补偿 》 第十四条 供!。热经营依法实—行特许?经营制度申请—从事供?热经营的单位或者个!人应当符合法律、法!规和国家规定的条】件依法?取得:。。供热用热《。管理机构的行—政许可后《方可:从事供热经营— :。 第十—五条 供热管理实行!供,。热质量保证金—制度供热《质量保证金用于出】现用热户室》温不:达标供?热单位违规收—费、设施故障率【超标及无故停—供等情况时赔偿用热!户的损失 】    特许经营!协,议,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!出供:热,。市场时供热用热主管!部,门应当?将供热质量保证金】及利息返《还给供热单位 !   ?  供热质—量保证金的管理办】法由市供热用—热主管部门制定 ! 《第十:。六条 供《热单位?应当设立用户服务机!构向社会公开服务】内,容、服务《标准、收费》。标准、报修》电话:和办事?程序供热《用,热期内安排人—员每天?。二十四小时值班【。停止供热可能对用户!造成影响的应—。。当及时通知用—户    】。  供热单位应当按!照,供热用热管》理机构的要》。求报送各种业务【统计:表及其他有关资【料 第】十七条 《供热单位对其运营】管,理,。的供热设施应当【按照相关《法律、法规、技术】标准和规范》。进行检查《、维修、更新、改造!保证供热设施安【全、稳定、正常【运行 ?    【 供热单位不得擅自!放弃供热经营权转让!、移交供热》经营权应当》有符合法律、法规和!国家规定《条件的受让人—或,者接收人并经供【热用:热管:。理机构核准》  》   供》热,单位应当按照市【人民政?府的:规定投保《供热责任险 ! 第十八》条 供热单位应当制!定供:热故:障,应急处置《预案接到用户—用热设?施,爆,裂、漏水《等报:修信息后应当在【三,十分钟内进行抢修】并向保险公司报【险,协助保险公司处理】。理,赔事宜发生其他突发!性故障应《当及时进行抢修对】影响抢修《的其他设《施应当?。采取合理的》应急:处置:和必要的《现场防护《措施并及时报告供】热用热管理机构 】 ?。 第?十九条? 供热单位无法【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!。重影响公共利益供】热管理机构协—。调、督促后仍无【效的经市或者区【(市)县人民政【府批准?市或者区(市—)县供热《用热主管部》门可以委《托,符合条?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!热,。单位的供热设施【实施应急接管接【管期间为保障正常】供热服?。。务所产生的费用由】原供热单位承担【     !对供热?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!应急接管的应当听】取被接管单位的陈】述申辩并《在供热范围内公【告,。当,地,公安机关、街道【办事处、乡镇人【民政府、物业—服务企业等单—位应当予以配—合   【  接管运营期】间接管单位应当向】用热户提供安—。全稳:定的供热服》务对接管项目的财务!收,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!核算接受有》关部门的监督— 第三章 用! 热 第二—十条 本市逐步实施!以计量、温控等【方式调节、计算【用热量?并按照基础热费和】用热量?交纳用热费用的【制度 》     】。对新建建筑应当按】照国家?有,关,规定安装经授权【法定计?量检定?。。机构:检定合格的用—热设:施热:计量:器具(热量表)【和温控装置;对【既有居住建筑由人】。民政府有关部—门组织逐步进行计】量用热改造 】 , , 第二十《一条: 用户发《。生变更?的应当到供热单位】办理更?名手续;有用热费】用未:结清情形的变更双方!应当到供热单位结】清费用 】 第二十二条— ,用户不得《有,下列行为 【    (—一)损坏供》热用热设施》或者在供热用—。热设施上安装或【者使用循环》泵、放水装》置等其他设施—;,  》  (二)放【掉或者盗用供热用】热管网循环水、蒸汽!; :    — ,(三)从事影响【供热设施检查或者】维修的?装饰、?装修;   ! , (四)阻挠或【者拒绝供《热单位维《修、:抢修供?热用热?。设施; 》   《 (五)妨碍、】阻挠经依法批准的新!建和:改造:供热用热设》施施工;《 《   (》六)其他损害供热】用热设施和》影响供热用热的【行为 第【四章 供热与用热】。的共同?规定 第二十三条! 供热单位》与,用户应当依》法签订供《热用热合同》供热用热合同的示】范文本由《市供热用热主—管部门?会同市工商行政管】理部:门制定 》 《 , ,第二十四条》 供热用热》。期自当年十一月五】日至次年四月五日因!气温变化等特殊【原因市或者县(市)!人,民政府可以调—整供:热用热?期  《   供热用【热期:全天室?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!、客厅?。不得:低于十八摄氏度其】他,有用热设《施,的房间不得低于十六!。摄氏度;《非居民用户》(不含工业建筑)不!得低于十六摄氏【度 :     】。对供热用热期—限、温度《有,特殊:要求的由供热用【热双:方在合同《中约:定 —。 第二十五条 供热!单,位,应当按?照市供热用热—主管部门《的规定设置固定测温!点测温时应当使用】符合规定并经检定合!格的计量器》具 : ?    用户认为!室,内温度达《不,到规定要求的可以】要求供热《单,。位测温?供热单位《应当按照《市供热?用热主管部门的规】定测温?。;,双,方,对测温结果》有争议的可以向所在!区,(,市)县供热》用热管理机构或者计!量技术检测机构申】请复测 【    因供热】单,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!不达标的由供热单】位按:照市:供热用热主管部【门的规?定退还用《。户用热费用 】 第二十—六条 ?。。供热单位不得—擅自推迟、中—断或者提《前停止供热 —    【 供热单位》推迟、?中断或者《提前停止供热超过】十二小时不足二【十四小时的按照【停止供热一天计算向!用户:退回:用热费用 】 第二十》七条 用《热费用?。的标准和交纳—。办,法由市或者》县,(,市)人民政》府依法决《定    !。 供热?单位收取用》热费用应当取得【价格主管部》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!并按规定接》受年度审验》收,费时应?。当提:供大连市《服务收费统一—发,票,不得以用《户拖:欠费用等任》何,理由拒绝收费—或者同其他》收费项?目捆绑?收费 ?  《   用户应当及!时向供热单》位,交纳用?热费用符合》条件:。的困难居《民用热?费用补贴《按,。照人民政《府及相?关职能部门的规【定执:行 ?。 : 第二十八条 】用,户未在?规定时间内交纳用热!费用的?供热单位应当—书面催告经书面催】。告仍不?交纳:的可以在未》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!用,热期停止《。供热其中用热设施未!分户的用户应当按照!相关部?门的规定向供热单】位交纳拆、装用热】设施的材料、作【业,。费用由?供热单位进行—管线改造因用户原因!无法停止《供热的由用户补交】用热:费用并应《当按照?供,热用热?。合同约定《支付:违约金 —    本》条例实施前用户【拖欠用热费用—的供热单位可—以按:照原供热用热—合,同约定加收违约金】但是每年《。加收的违约金—不得超?过一个供《热用热期用热费【用的百分之三十累】计加收的违》约金:不得超过累》计拖欠的用热—费,。用 ? ? 第:。二十九条 供热用】热设施的更新、改造!、维修、养护按照下!列规定?执行 — ,  (一)居民住!宅用户属于用热【设施未?分户的由《供热单位负责—;属:于,用热设施已》分户的热源》至锁闭阀或者热量表!(包括锁《闭阀:或者热量表)部分由!供热单位负责锁闭】阀或者热《量表后部分作业【由供热单位负—责材料由《用户负责其》。中使用地面》辐射用热设施的【分,水器和过滤》网的:养护由供《热单位?负责更新、》改造、维《修和其他用热—设,施的养护《由用户负责 】    (二)】非居民住宅用—户属于按建筑—面,积交:费的:热源至?进,户井(包括进户井)!部,分,由供热单位》负,责进户?井后部分《作业由供热单—。位负责?材料由用《户负责;属于按表】计量交费的热—源至热量表》(包:括热量表)》部分由供热单位【负责:热,量表后部分由用户】负责 》 ,   (三)用热!设施分户改造由【供热单位负责但新增!用热设施《。材料:由用户负责 】    前款—所称供?热用:热设:施更新、改造是指供!热单位统一实—施的供热用热—。设施更新、改造 ! ,。 第三十条 供!热单位对用热设施进!行更新、《改造、?维修、养护应当【按照规范进行—设,计使用?符合标?。准的设?。备,、材料、器》具严格执行》施工与技术规范 】 ,   《 用户应》当支持、配合—供热:单,位及其工作人员【对供热?用热设施的检查、更!新、:改造、养护》、维修 【 第三十一条 用!户改动用热》设施或者改》变用热热量、用【。。热用途可以委托供】热单位进行未—委托供热单位进【行或者因装饰—、装修等影响用热效!果的自?行承:担责任;影响供【热用热设施运行或】者其他用户用热的】应当恢?复原:状,或者委托供热—单位进?行处理不恢复原【状或者委《托供热进行》处理的?供热单位《可以暂停供热 【 第三【十,。二条 ?在供热工程》。质量保修《期内不?得办理暂停用热保】修期满要《求暂停用热属—。。于用热设施未分【户的应当在当年九】。月三十日前》到供热单位》按照:本条例第《二十八条第》一款有?关停止供热的规定办!。理暂停用热;—属,于用热设施已分户的!应当在?当,年,。十月二?十日前到供热—单位办?。理暂停用《热用户暂停用—热应:当满一个《供热:用热期  】  已《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!需要恢复《用热的应当在—交纳:。用热费用日期截止前!交纳用热费》用  —  用户符合第】。一,款、第二款规定情形!的供:热单位?应当:。为其办理暂停用【热或者恢《复,。供,热不得收取规—定以外?的任:何费用? —第三十三条 —用户室内《用热设施《发生漏?。。水等故障对》公,共安全?和其他住户》利益造?成严重?。影响需要入户抢修而!用户不能及时赶到】现场的供《热单:。位应:当征得用热户—。或者其委托人—的,同意并报告公—安机关通知》。。街道办事处或者物】业服:务企业?。相关单?位应当配合入户抢修! 《  :。 :供热单位工》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!。造成用?户,。财产损失的供热【单位应当承担—相应赔?偿责任?;因:用,户原因造成损失【的由用户《承担责?。任 第—五章 监督》。检查: 第三十四条 】供热用热主管部【。。门或者供热用热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】。对供热单《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!查建立、《健全供热运营—日常检查与定—期考核制度并将【定期:考核情况向社—。会,公布:对连续二年考核不达!标的供热单位—责令退出《供热经营  ! , 供热—用热主管部门或者】供热用热管理—机构及其工》作人员应当依法行】使监督检查和查【处供热?用热:违法行为的职权 】 : 第三十五条】 供热用《热主管部门或者供】热用热管理机构应】。当建立、健全—供热:用热服务和投诉、举!报处:理制度公开便—民服务电话以及通讯!地址、电子邮件【信箱等并设》立便民服《务机构和《接待室供热用热【期内:应当二十四小时有】人值班 《 第—三十六?条 单位或者个【人有权对违反供热】用热行为向》供热用热《主,管,部门或?者,供热用热管理机【构投诉、举报— ,    【供热用?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!用热管理机构在接】到要求提供服务或】者,。投诉、举报信—息后应当当场—处理;不能当场【处理:的应:当在:三日内提出处理意】见需:要由:。供,热单位处《理的供热《单位应当在二十四】小,时内处理并将处理】。结果报告供》热用:热主管部《门或者供热用热管】理机构供《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!供热用热管理机【构应当将处》。理情况向有关单【位或者个人反馈 ! , 第六章《 法律责任 — 第三十七条 违反!本,条例的行为由供热】用热主管部门或【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!按照下列规定—处理 》     》(一)?违反第九条》规定供热工程的设计!、施工单位不具有相!应资:。质不执?行,国家有?关设计和施工—技术规范的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】所得:对设计单位处—合同约定的设计【费一:倍,以上二倍以下罚【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!合同价款百分之【二以:上百分之四》以下的罚款  】。  (二)违【反第十二《条,第一:项、第二项、—。第,五项:规定的责令》。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!以上一千元以下罚】款;对单位处五千元!以上二万元》以下罚款 —    —(,三)违反第十四条】规定的?责令停?止经营没收违—法所得并处》违法所得《三倍以?上五倍?以下罚款 —    》 (:四)违反第十六【条、第十八条、第】三十条?第一款规定以及【违反第二十五条【第一款、第二款规】定供:热单位未设定固定】测温点或者接到用户!。测温要求后》不按:规定测温《的责令?改正处?一,千元以上五千—元以下罚款 】  :  (五)—。违反:第十七条第》一款、?第,二款规定供》热单位不《能,保证供热设施安全、!稳定、正常运行或】者不按规定转让、】。移交供热《经营权的处五万元以!上十万元《以下罚款;擅—自放弃供热经营【权,的,。不得:再从事供热经营【    【 ,(六:),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!款、第?二,十六:条、第二十八—条第二款规》定以及?违反第二十七条第】二,款规定以《用户:拖欠费用等理由拒绝!收费或者同其—他,收费项目《。捆绑收费的责令限】。期,改正可以处》一万元以上三万【元以下罚《款    】 (七)违反第【二十二条《规定的责《令限期改正对个【人可:以处三?百元:以上一千元》以下罚款《;,。对单位可以处—。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!下罚款 【 ,  ?(八)违反第—二十九条规定—供热单位不履行供】。热用热?设施更新、改造【、维修、养》护义务的责令限期改!正可以处一千—元以: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!    — (九)违反第三十!六条第二款规定【供热单?位未在规《定时间内处》理投诉、《举报信息并向供【热,用热主管部门或【者,供热用热管》理机构报告处理情】况的处一千元以上五!千元以下罚款 】    违反】本条例给单》位或者个人》造成损?。失,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!责任 【 第三十八条 违】反,本条例的行为—涉及其他有关部【门管理?权限的由有关—部门依法处理 ! 第三十九【条 供热用热—主,管部门?、管理机构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》由本级?人民政府或者—上级:人民政府有》关部门责令》改正通报批评;对直!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!其他直接责》任人依法给》予,处分    ! ,(一)不按》规定制定、修改供热!。用热规划《的;: ,    (】二)不依法实施【行,政许可的; 】 ,   (三)【未建立健全供热【。运,营日:。常检查与定》期考核?制度未定《。期向社?会公布考《核情况的; 】   ? (四)未按【规定实行便》民,服务、处理投诉或者!举,报的;?。   — (五)其—他滥用职权、玩忽】职守、徇私舞—弊的行为 第!七章: 附 ?则 第四十条 本!条例所称供》。热用热?设施包括《热电厂、《锅炉房、《换热站、泵站、供】热管网、《阀门室(进户井)】、热计量器具—(热量表)》。、锁闭阀、温控【装置、室《。内,管道、散热》器,及,附件等 《 — 第四十一条— 具有行政管理职】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!机构根据授》权,。负,责,管理区域《内的供?热用热管理工作【 , 《 第四十二条 本条!。。例自2012年5月!1日起施《行大连市城市供热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!。 ?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