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【 ? 大连市供》热用热条例 】。  :  (20》11年12月26】日大连市第十—四届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!六次会?议,通过;2012【年,3月30日辽—宁省第十一届人【民代表大会》常,务委员会第二十八】次会议批准》) 第—一章 总 》。则 第一条 为了!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!护用户和供》热单位的合法权益】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!据有:关法律、法规—结合本市《。实际制定本条例 】 【第二条 《本市:行政区域内供热用】热及相?关管理活动适—用本条例 ! 第三条 市及【。区(市)县供热【用热主?管部门负责本—行政区?域内的供热用热【管理工?作具体工作》可以由其所属的【供热用热管理—机构实施《 ?    》。 市及区(市)县】有关部门按》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!热,用热管理有关—的工作 【 第四条 鼓励】和扶持供《热,用热科学技》术研究?推广:。先进节能环保供【热用热?技术推行新能源供】热,、集中供热》和计量用热加强供热!信息化建设提高【供热用热管理—水平 【 第五条 市及【区(市?)县人民政》府及其供热用热主】管部门应《当鼓励?建设低能耗》。。、低污染的供—热项:目限制并逐步—取消高能耗》、高污染的供热【项目对在供热工作中!做出: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!人,给予表彰和奖励 ! 第二章》 供 热 —第六条 市供热用】热主管?部,门应当会同城—乡规划、环境—保,护、发展改革等部】门遵循统筹》兼顾、合理布局、节!能减排?、长远与近期相【结合的?。原则依据城市总体】规划编制供》热用热规划》并报市人民政府批】准后实?施 》    供热!用,热规划的修》改按照制定供—热用热规划的程序执!行 《 , 第七条》 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供热工程应当符】合城市规划》和供热用热规划并】报供热用热管理机】。构,审批 】。第八条 《建,设供热工程应当先】确,定供热单位供—热单位确《。定后建?设单位应《当邀:请供热单位》参与工程的设计、施!工和竣工《验收等工作 【 ,     供热】工程质量《保修期为两个—供热用热期》保修:期内发生质量—问,题施:工单位应《当履行保修》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!承担赔偿责任—其他工?作由供热单》位负责 !第九: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!、施工单位应当具有!相应的资质》。并严格执行国家【有关设计《和施工?技术:规范;使用的—设备、材《料、计?量器具(《热,量表)等 应—当符合设计要—求和国家《规,定的产品《。质量标准《 《 第十条 —供热工程所》需资金?可以采?取供热单位自筹、】用户投资《、吸收社会》资金、利用外—资、政府补助等多】种方式筹集 — 第十【一条 建设》工程开工前建设或者!施工单位应》。当向供热单位查询】地下管网及其—他有关?供热设?。施情况?;影响供热设施运行!和安全的建设或者】施工单?位应当与供热—单,位商定相应的保【护措施由建设或者施!工单位实施》 《 第十二条 在供!热管网及其》附属设施《外缘一点五米范围】内禁:止下列?行为:    【 (一)修建建筑】。物、构筑物; 【    — (二)挖掘、【钻探、打桩、爆【破; 》    (三)栽!植,。树木; 》    》 (四)堆》。放垃圾、杂物—排放废?液,;   【 (五)其他【影响供热管网及其附!属设施安全的—行为 【 第十三条 —在供热区域》进,行房屋?拆迁影响周边未【拆,。迁,房屋供?热用热的应当消【除影响;被拆—迁房屋的用热系统】已由供热单》位进行?分户改?造的应当依法给【予,。供热单位补偿 【 第—十四条 供热经营依!法实行特许经营【制度申请《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!或者个人应当符合法!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!的条件依法取得供热!用,热管理机构的行【政许可后方》可从事供热》经营:。 , ? , 第十五《条 供热《。管理实?行供热质量保证金】。制度供热质量保【证金用于出现用【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!单位违规收费—、设施故障》率超:。标及无?故停供等情》况时赔偿用热—户的:损失    !  特许经营协【议期满或者供热单位!退,出,供热市场《时供热用热主管【部门: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!金及利息《返还给供热单位【 ,  《   供热质【量保证?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供!热,用热:主管部门制定 【。 《 第十六条 供热】单位应当设立用户服!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服!务内容、服务—标准、收费标准、报!修电:话和办?事程序供热用—。热期内?。安排人员每天二十四!。。小时值?班停止供《。热可能?对用户造成影响的应!当及:时,通知用户  !   供》。热单位应当按—照供热用热》管理机构的要求报】送,各种业?务统计表及其他有】关,资料 】第十七条 供—热单位对其运营【管,理的供热设施应当】按照相关法律、法规!、技术标《准,和,规范进行《检查、维修、—更新、改造保证供】热,设施安全、稳—定、:正常运行《    【。  供热《单,位不得擅自放弃供热!经营权转让、移【交供热经营权应【当有:符合法律、法规和】国家规?定条件的受让人或者!。接收人并《经供热?用热:管理:机,构,核准: : :    供热单位!应当按照《市人民政府》的规定投保供—热,责任险 【 第十八条 供】热单位应《。当制定供《热故障?应急处?。置,。预案接到用户用热】设施爆裂、漏水【等报:。修信息后应当在三】十分钟内《进行抢?修并向保《。险公司?报险协助保险—公司处理理赔事【宜,发生其?他突发性故障应【当及时进行抢修对影!响抢修的《其他设施应当采取合!理的:应急处置和必要【的现场防护》措施并及时报告供热!用热管理《机构 【 第十九条 供热单!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!供热严重影响公共】利益供热管理机构】协调、督促后仍无效!的经市或者》区(市)县人—民政府批《准市:或,者区(市《)县供?热用热主管部门可以!委,托符合条《件的供热单位对【该供热单位的—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!管接管期间》为保:障正常供《。热服务所产生—的,费用由?原供热单《位承担   !  对《供热单位的供热设】施实施?应急接管的》应当听取被接管单】位的:陈述申辩《。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!当地公安机关—、街道办《事处、乡镇》人民政府《、物业服务企—业等:单位应当予》。以配合  】  ?。 接:管运营期间》接管单位应》当,向用热户提》供安全稳《定的:供热服?务对接管项目的财务!收支:情况单独记账—独立核算《接受有关《部门的监督 — : 第三章 》用 热 第二十】条 本市逐步—实施以计量》、,温控等方《式,调节、计《。算,用热量并《。按照基础热》费和:用热量交《纳用热费用的—制度:。 《   — 对新建建筑应当按!照国家?有关:规定安装经授权法定!计量检定《。机,。构检定合格的—。。用,热设施热计量器具】(热量表《)和温控装置—;对既有居住建【筑由人?民政府?有关:部门组织逐》步,。进行计量《。用,热改造 《 第—二,十一条 《用户发生变更—的应当?到供热单《位办理更名手续;有!。用热费?用未:结清情形的变—更双方应当到供【热,。单位结?。清费用 】 第二十二条 用户!。不得:有下:列,行为 》    (一【)损:坏供热用热设施或者!在供热用热设施上】安装或者使用循环泵!、放水装《置等其他设施; 】    (】二,)放掉或者盗用【。供热用?。热管网循环水—。、蒸汽; 【    》(三:)从事影响供热设】。施检查或《。者维修的装饰—、装:修,;, , :    》(四)阻挠或者拒绝!供热单位维修、抢修!供热:用热设施;》  》  (五)妨【碍、阻?挠经依?法批准的新》建和改造供热用热设!施施工; 》  《  ?(六)其《他损害供热用热设施!。和影响供热用—热的行?为 《 第四章 供热【与用:热的共同规》。定 第《。。二十三条 供热【单位与用户应—当依法签订供热【用热合同供热—用热合同的示范【文本由?市供热用热主—管部门?会,同市工商行政管理】部门制定 】 第二十四】条 供热《用热期自当年十一月!五日至次年四—月五日?因气温变化等特殊原!因市:或者:县(市)人民—。政府可以调》整供热用热期— ,    《  供热用热期全】天室内温度居民【用户卧室《、客:厅不得低《于十八摄氏度其他有!用热设施的房间【不得低于十》六摄氏度;》非居民用户(不含工!业建筑)不得低【于十六摄氏度—     !对供:热用:热期限、温度有特】。殊要求?的,由供:热用热双方在合同】中约定 】 第二十《五,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!照市供热用》热主管部门的规【定,设置固?定测温点测温时应当!使,用符合规定并经检定!合格的计量器—具 :     用!户认为室内温—度达:。不到规定要求的【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!。温供: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!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!定测温;双方对测温!结果有争议的可【。。。以向所在区(市)】县供热用热管理机构!或者:计量技术检》测机构申请复测 】   》  因供热单位原!因造:成用户?室温不?达标的由供热单位按!照,市供热用热主—管,部门的规定》退还用户用热费用】 第二】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!得擅自推迟、中【断或:者提前停止供—热  —。   供》热单:位推:迟、中断或》者提前停止供热超过!十二小时不》足,二,十四小时《的按照停止供—热,一天计算向》。用户退回用热费用】 ? 第二十七条】 用热费用的—标准和交纳办法由市!或者县?(市)人民政府依】法决定 —     供【热单位收取用热【费用应?当,取得价?。。格主管部门颁发【的收费?许可证并按规定【接受年度《审,验收费时应当提供大!连市服务收费—统一发?票不得以用》。户拖欠费用等任何理!由拒绝收费或—者,同其:他收费项目》捆绑收费《 《    》用户应当及》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用!热费用符《合,。条件的?困难:居民用热费用补【贴按照人《民政府及相关职【能部门的规》定执行 】 第二十《八条 用户未—在规定时间》内,交纳用?。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应!当书面催告经书【面催告仍《。不,。交纳:的可以在未交—纳用热费用的供热用!热期停止供热其【中用热设施未分【户的用户《应当:按照:相关部门的规定向】供热单位交纳—拆、装用热设施的】。材料、作业费—用由供热单位—进行:管线改造《因,用户原因《无法停止供》热的由用户补交用】热费用并应当按【照供热用热合同【约定支付违》约金 ? ,。    本条例】实施前用《户拖欠用热》费用的供热单位【可,以按照原《供热用热合同约【定加收?违约金但是每年加收!的违约金《不得超?过一个供热》。。用热期用热》费用:的百分之三十累计加!收的违约金不得超】过累计拖欠的用【热费用 《 《 第二十九条 【供热用热设施的【更新、改《造、维修、》养护按照下列规定执!行 》  : (?一)居民住》。宅用户属于》用热设施未》分户的由供热—单位负责;》属于用热设施已分】户的热源至锁—闭,阀或者热《量表(?包括:锁闭阀?或者热量表)部【分由供热单位负责】锁,闭阀或者热量—表后部?分作业由供》热单位?负责材料《由用户负责其中【使用地面辐射用【热设施的分水—器和过滤网的养【护由供热单》。位负责更新、—改,造,、,维修和其他用热设施!的养护由用》。户负责? 《   (二)【非居民住宅用户属于!按建筑?面积交费《的热源至进户井【(包括进户井—)部分由供热单位】负责进?户井后?部,分,。作业由供热单位负责!材料由?用户负责;属于按表!计量交费的热—。源至热量表(包括热!量表)部分由供热】单位负责热量表【后部:分由用户负责 !    (三)】用,热设施分户》改,造由供热单》位负责但新增用热设!施材料?由用户负《责   【 前:款所称?供热用?热设施?更新、改造是—。。指供热单位统—一实施的供热用热】设施更新、改造 ! 《第三:十条 供热》单位对用《。热设施进行更—新、改造、维修【、养:护应当按照》规范进行设计使用】符合标准的》设备:、材料、器》具,严格执行施工与技】。术规:范    !用户应当支》。持、配合供热单位】及其工作人员对供热!用热设施的检查、】更新、?改造、养护、维修】 —第三十一条 —。用户:改动用热设》施或者改变用热热量!、用:热用途可以委托供热!单位进行未委托供】热单位进行或者因】装饰、装修等—影响用?热效果的自行—承担责任《;影响供《热用热设施运行【或者其他用户用【热的应当恢复原状】或者委托供》热,。单位进行处理不【恢,复原状或者》委托供热进》行处理的供热单位】可,。以暂停供热 【。 《第三十?二,条 在供热》工程质?。量保修期内不得【办理暂停用热保修期!满要求暂停用热属于!用热设施未分户的应!当在:当年:九月三十日前到【供热单?位,按照本条例第二【十八条第一》款有关停《。止供热?。的,规定:办,理暂停用热;属于】用热设施已分户的应!当在当年《十月二十《日前到供热单位【办理暂停用热用【户暂停用热应当【满,一个:供热用热期 】    《 已办?理,暂,。停用热的《。用户需要恢复用热】的应当在交纳用热】费用日期截止—前交纳用热费用 】    【。用户符合第一款、】第二款?规定情形的供热【单位:应当为其办理暂【。停用热或《者恢复供热不得收取!规定:。以外的任何费用 ! 第三—十三条 《用户室内用》热设:施,发,生漏:水,。等故障对公共安全】和其他住户利益造】成严重影响需要入】户抢修而用户—不能及?时赶到?现场的供热单—位应:当征:得用:热户或者其委—托人:的,同意并报告公安机】关通知街道》办,事处或者物业服务企!业相关单位》应当配合入户抢修 ! ,    供【热单位工作人员在】抢,修过:程,中造成用《户财产损失的—供热单位应当承担】相应赔偿责任;【因用户原因造—成损失的由用户【承担责任《 第五章【 监督检查 【第,。三十四条 》供,热用热主管部门或】者供热用《热管理机《构,应当加强对供热【。单位经营《活动的监督检—查建立、健》全供热运营日—。常,检查:与定期考核制—度并:将定期考核情况向社!会公:。布对连续二年—考核不达标的—供热单位《责令退出供热经营 !    【 供热用热主【管部门或者》供热用热管》理机构及其》工作:人员应当依》法行使?监督检查和查—处供热用热》违法行为的》职权 【 第三十五条— 供热用热》主管部门或者供【热用热管理机—。构,应当建立、健全【供热用热《服务和投诉、举报处!理制度公开便民服务!电话以及通讯地址】、电子邮件信—箱等并设《。立便:民服务机构和接【待室供热《。用热期?内应当二十四小时有!人值班 【 第三十六条 单!位或者个人有—权对违反供热—用热行为向供—热,用热主管《部门:或,者,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投!诉、举报《  》  供《。热用热主管部—门或:者供热用热》管理机构在接到要求!提供服务《或者投诉、举报信】息后应当当场处理;!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!在三日内提出处【理意见需要由供热单!位处理的供热单位应!当,在二十四《小时内处理并将处理!结果报告供热用【热主管部门或者供】热用热管理》机,构供热用热主—。管部门或者供—热用热管理机构应】。。当将处理情况向有关!单位或者个人—反馈 》 第六?章 法律责任 【。 第三?。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!。的行为由供》热用热主管》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!理,机构按照下列规定】处,理   【  (一)违反第九!条规定供热工程的设!计、施工单位不【具有相应资质—不执行国家有关设计!。和施:工技术规《范的责?令改正?没收违?法所得对设计单位处!合同约定《的设计?费一倍以上二倍【以,下罚款对施》。工单位处工程合同】价款:百分之二以上—百分:之四以下的罚款【    》 (二)违反第十】二条:第一项?、第二项《、,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!正对个人《处一:百元以上《一千:元以下罚款;对【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!万元:以下罚?款    !(三)违反第—十四条?规定的责令停止经】营没收违《法所得并处违—。法,所得三倍《以上五倍以下罚【款    】 (四?)违反?第,。十六条、第十八条、!第,三十条第一款规【定以:及违:反第二十五条第一】款、第二款规定【供热单位未设—定固定测温点或者】接到:用户测?温要求后不按规定测!。温的责令《改,正处一千元以—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】    (!五,。),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!、第二款规定供【热单位不能保证供】。热设施安《全、稳定、正常【运行或者不按规【定转让、移交—供热经营权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】万元以下罚款—;擅自?放弃:供热经营权》。的不得再从事供热经!营  —。  (六》)违: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!、第二十《六条、第二》十,八条第二款规定【。以及违反第二—十七:条,第二款规定以用户拖!欠费用等《理,。由拒绝收费或者同其!。他收费?项目捆绑收费的责】令限:期改正可以处一【万,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!。款 :  《  (七)违【反第二十二》条规定的责令限期】改正对个人可以处】三,百元以上一千—元,以下罚款;对单位】可以处一万元—以上五万元以下【罚款: 《  : (八)违反【第二:十九条规《。定供热单《位不履行《供热用热设》施更新、《改造、维《修、:养护:义务的责令》限期改正可以处【。一千元以《上五千?元以下?罚款 ?    (】九):违,反第三十《六,条第:二款规定供热单位】未,在规定时《间内处理投诉、举】报信息并向供—热用热主管》部门:或者供热用热—管理机构报》告,处,理情况的处一千元以!上五千?。元以下罚款》  》  违反本—。条例:给单:位或者个人》造成:损失的?应当依法承》担赔偿责任 — 》第三:十八条 《违反本?条,例,的行为?涉,及,其他:有关:。部门管理权限的【由有关部门依法【处理 第!三十九条 供热用热!主管部门、管—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由本级人—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!政府有关部》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!;对直?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和其:他直接责任》。人,依法给予处分 】    (【一)不按规》定制定、修改供【热用热规划的; ! : ,  : (二)不依法实】施行政?许可的;《    (!三)未建立健全供】热运营日常检查【与,定期考核制度未定】期向:社会公布考》核情况的; !  : (?四):未按规定实行便民】服务:、处理投诉或者【举报的; —。    》 (五)其他滥用职!权、玩忽职守—。、徇私舞弊》。的,行为: 《第七章 附 则【 第四《。十条 本《条例所称供热—用热设施包括—热,电厂:、锅炉房、》换热站、泵站—。、供热管网、阀【门室(进户井)、】热计量器具》(热量表)》、锁闭阀、温控【装置、室内管—道、散热器及附【件等 【 第四》十一条 具有行政】管理: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!出机构?根,据授权负责》管理:区,域内:的供热用热管理工】作 第】四十二条 本—条例自20》12年5月1—。日起施行大连市【城市供热《管理条例《同时废止 》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