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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 大连市供热用热】条例    !(2:01:1,年,12月26日大【连,市,第十四届人民代【。表大:会常务委员会—第二十六次会—议,。通过;2012年3!月30日《辽宁省第十一届人】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第二十八】。次会议批准) 【。 第《一章 总 则—。 ,。 第一条 》为了规范供热用【热行为维护》用户和供热单位【的合法权《。益,促进:供热事业发展—根据有?关法律、法规结合】。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! 第!。二条 本市》行政:区,。域,内供热用热》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!本条例 》 ? 第三条 市及【区(市)县供热【用热主管部门负【责本:行,政区域内的供热用】热管理工作》具,体工作可以》由,其所属的供》。热用热管《理机构实《施,   —。  市及区(市】)县有?。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!负责与供热用—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! , 第四—条 鼓励《和,扶持供热《。。用热科学《技术研究推广—先进:节,。能环保供热用热【技术:推行新能源供热、】。集中供热和计量【用热加强供热信息】化建设提高供热【用热管理《水平 【 第五?。条, 市及区(市)【。县人民?政,府及其供热用热【主管部门应当—鼓励建设《低能耗、《。低污染的供热项目】限制并逐步取—消高能耗、》高污染的供热—项目对在供热工【。。作中做出《显著成绩的单位【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!励 第二【章 :供 热 《 第六条《 市供热《用,热主管部门应当【会同城乡规》划、:环,境,保,护、发展改革等部】门遵循统筹兼—顾、合?理布局、《节能减排《、长远与近期—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!市总体规划编—制供热用热规划并报!市人民政府批准【后实施 【    供热!用热规划的修改按】照制定供热》用热规?划的程?。序执行 【 第七条 新【。。建、改?建、:扩建供热工程应当】符合:城市规划和》供热用热规划并报供!热用热管理机构审批! 第八条! ,建设:供热:工程应当先确定供】热单位供热单—位确定后建设单位】应当邀请供热单位】参与:工程:的设计、施工—和竣工?验收等工作》。。。  》   供》热工程质量》保修期为两个供热】用热期保修期内发】生质量问《题施工单《位应当履《行保修义《务,并,对造成的《损失承担《赔偿责任其》他,工作由供热单位负】责 【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!设计、施工单位【应当具有相应的【资质并严《格执行国家》。有,关设计和施工技【术规范;《。使用的设备、材料】、,计量器?具(热量《。表):等, 应当?符合设计要求和【。国,家,规定的产品》质量标准 【 第十条 供】热工程所需资金【可以采取供热—单位自筹、》用户投?资、吸收《社会资金、利用【外,资、政府补助等多】种方式筹集 — 第—十一条? 建:设工程开工前—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!当向供热《单位查?。询地下?管网及?其他有关供》热设施?情,况;影响供热设【。施运:行和安?全的:建设或?者施工单位应当【与供热单位商—定相应的保护措施】由,。建设或者施工—单位实施 】 第十《二条 在供热—管网及其《。附属设?施外缘一点五米【范围:内禁止下列行为【    【 (一)修建—。建筑物、《构筑物?; ?    —。(二)挖掘、钻【探、:打,桩、爆破《; 》   (三)栽植!树木; 《 ,。   《 (四)堆放【。。垃圾、杂物排放废】液,; :    (五!),。其他影响供热管【网及其附属》设施:安全的行为 ! 第十三条 在】。供热区域《进行房屋拆迁影响周!边未拆?迁,房屋供热用热的应】当消除影响;被拆】。。迁房屋的用》。热系统已由供热单】位进行分户改造的应!当,依法:给予供热《单,位补偿? 第十四!条 供热经营依法】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申!请从:事供热经营的单【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!法律、法规》和国家规定的条件】依法取得《供热:用热管?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后!方可从事供》热经营 《 ? :第十五条《 ,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!。量保证金制度供热质!量保:证金用于出现—用热户室温不达【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!、设施故《障率超标及无故停】供等情?况时赔?偿用热户的损失 】     特!许经营协议》期满或者供热—单位:退出供?。热市场时供热用热主!管部门应当将供【热质量保证金及【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!    】 供热?质量保?证金的管理办—法由市供热用—热,。主管部门制》定 》 第十六条— 供热单位应当【。设立用户服》。务机构向《社会公开服务内【容、:服务:标准、?收费:标,准,、报修电话》和办事程序供—热用热?期内安排人员每天】二十四?小时:值,班停:止供热?可能对用户造—成影响的《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! ,    》  供热单位应当】按照供热用热管理机!。构的要求报送各种】业务统计《表及其?他有关资料 【 第十—七,条 供热单位对其】。运营管理的》供热设施应当按【照相关法律》、法规、技术标准】和规范进行检—查、维修《、更新、《改造保证供热设施】安全、稳定、正【常运行  】   供热单【位不得?擅自放弃供热经营】权转让、移交供【热经营权应当有【符合法?律、法?规和国?。家规定条件的—受让人或者》接收人并经供热用】热管理机构核准 】     】供热单?位应:当按照市人》民政府的规定投保】供热责任险 】 第《十八条 供热单位】应当制定供》热故障应急》处置预案接到用【户用热设施爆裂【、漏水等报》修信息后应》当在三十《分钟内进行抢—修并:向保险公司报险协助!保,险公司处《理理赔事宜发生【其,他突发性故障—应,。当及时进行抢—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!设施应?当采取?。合,理的应急《处置和必要的现【场防护措施并及时报!告供热用热管理【机构 《 ? 第十九条 供热单!位无法保障安—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!公共:。利,益供热管理机构协】。。调、:督促后仍无效的【经市或者区(市)县!人民政府批准—市或者区(市)县】供热用热主管部【门可以委《托符合?条,件的供热单位—对该供热单位的【供,热设施实施》应,急接管接管期间为】保,障正常供热》服务所产《生的费?用由原?。供热单位承》担    】  对供热单位的供!热设:施实:施应:急,接管:的应当听取被—。接管单位的陈述【。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!公告当地《公安:机关、街《道办事处、乡镇【人民:政府、?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!应当予?以配合  】。   接管运【营期:间接管单《位应当向《用,热,户提供安全》稳定的供热服务【对接管项《目的财务收支情【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!接受有关部门—的监督 第三!。章 用? 热 第》二十条 《本市逐?。步实施以《计量、温控等—方式调节、计算用热!。量并按照基》础热费和用热量【交纳用热费用—的制度 —     】对,。新建建?筑应当按照国—家有关规定安装【经授权法定计量【检,。定机构检定合格【的用热设施热计量】器具(热量表)和温!控,装,置;:对既有?居住建?。筑由人民政府有【关部:门组织逐《步进行?计量用热改造— 第二】十一条 用户—发生:变更的?应当到供《热单位办理更名手】续,;有用热费用未结清!情形的变更双方【应当到供《热单位结《清费用 【 第二十》二条 ?用户不?得有:下列行为  ! , (一)损坏供】热用热?设施或者在供热用】热设施上安装—或者使?用循环泵、放水装置!等其:他设施?; 》   (二)【放掉或者盗》。用供热?用热:管网循环《水、蒸汽;》 :    (【三)从?事影响?供热设?施检:查或者维修的装饰】、装修; 】 ,  (四》)阻挠或者拒—绝供热单《位维修、抢修供【。热用热设施; !    (五【)妨碍、阻挠经【。依法批准的》。新建和改造供热用】热,设施施?工; ?。。 ?   ? (六)《其他损害供热—用,热,设施:。和,影响供热用热—的行为 第】四章 供热》与用热的共同规定】 第二十》三条 供《热单位与用户应当依!法签订供热》用热合同供热用热】合同:的示范文本由市供】热用热主管部—门会同市工》商行政管理部门制】定 【 :第二:十四条 供热用【热期自?当年十一月五—。日至次年《。四月:五日:因气温变化等特殊原!因市或者《县(市?)人民政《府可以?调整供热《用,热期    【  供热用热期全】天室内?温度居民用户卧室】、,客厅: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!其他有用热设—施的房间不得低于】十六摄氏度;—非居民用《。户(:不含工?业建筑)不得低【于十六摄氏》度  —   《对供热用热期限、】温度有特《殊要求的由供热用热!双方在?合,同中:约定 】第二十?五条 供热单—位应当按照》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!的规定设置》固,定测温点《测温时应当使用【符合规定并经—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!   —  用《户认为室内温度达不!。。到规定要求的可【以要求供热单位【测温供热单位应当】按照市供《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!定测温;双方对测温!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向!所在区(市)县供热!用,热管理机构或者计量!技术检测机构申【请复测   !  因供》。热单:位原因?造成用户室温不【达,标的由供热单位按照!市供热用热主管部】门的规定退》还用户?用热费用 — : 第二《。十六:条 供热单位—不得擅?自,。推迟、中断或者【提前停止《供热   】  供热单位【推,迟、中断或》者提前停止供—热超过?十二小时不足二十】四小时?的按照停止供—热一天?。计算向用户退回用】热,费用 第!二十七条 用热【费用的?标准和交纳办—法由市或者县(市)!人民政?府依法决定 ! ,   《供热单?。位收取用热》费用应当取得价格主!管部门颁发的收费】许可证并按规—定接:受年度审验》。收费时应当提供大】连市服务收费统一发!票不得以用》户拖欠费用等任【何理由?。拒绝收费或者同其】。他收费项目捆绑收】费, 《    用户应】当及时向供热单位交!纳用热费用符—合条件的《困难:居,民用热费用》补贴按?照人民政府及相【关,职能部门的规—定执行 】 第:二十八?条 用?户,。未在规定时间内【交纳用热《费,。用,的供:热,单位应当书面催告经!书面催告仍不—交纳:的可以在《未交:纳用热费用的供【热用热期停止供热】其中用热设》施未分户的用户应】当按照相关部门【的规定向供》热单位?交纳拆、《。装用热设施的—材料、作业费用【由,供热单位进行管线改!造因用户原因无【法停止供热的由用户!补,交,用热费?用并应?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!约定支付违约金 !    本条【例实施?前用户?拖欠用热费用的供热!单位可以《按照原供热用热【合同约定加收—违约金但《是每年加收》的违约金不得—超过一个供热用热】期,。用热费用的百分之三!十累计?加,。收的违约金》不得超过累计拖【欠的用热费用 ! 第二十—九条 供热用热设施!。的更新、改造、【。。维修、养《护按照?。下列规定执行 【 ?   (一)居】民住宅用《户属:。于用热设施》未分:户的由供热单位负】责;:属于用热设施已分】户的热源至锁—闭阀或者热量表(包!括锁闭阀或》。者热量表)部分由】。供热单位负责锁闭】阀或者热量表后【部分作业由供—。。热单位负责材料【由用户负责其—。中使:用地面辐射用热设】施的分?水器和过滤网—的养护由供热单位】负责更?新、改?造、维?修和其他《用热设施的养护【由用户?。负责 —   (二)非】居民住宅用户属于按!建筑面积交费的【热源至进户井(包】括,进户:井)部分由供热单】位负:责进户井后部分【作业由?供热单位负责材料由!用户负责;属于按】表计量交费的热源至!热量:表(包括热量—表)部分由供热【单位负责热量表后部!分由用户负责 【   》 :(三)?用热设施分户改造由!供,热,单位负责但》新增用热设施材料由!用户负责  !  前款所》称供热?用热设施更》新、改造是指供热】单位统一实施的【供热用热设施更新】、改造?。 第【三十条 供热单位】对,用热设施进行更新、!改造、维修》、养护应当按照【规范进行设计使【用符合标准》的设备、《材料、器《具严格执行施工【与技术规范 ! ,  用户应—当支持、配》合供热单《。位及其工作人员【对供热用热设施【的检:查、更新、改造、】养护、维修 】 第三十—一条: ,用户:改动用?热设施或者改变用热!热,量、用热《用,。途可以委托供—热,单位进行未委托供】热单位进行或者因装!饰、装修等影响【用热效果的自行【承担责任;影响供热!用热设施运》行或者其他》用户用?热的应当恢复—原状或者委托供【热单位进行处理不】。恢复原状或者委托】供热进行处理的供】热单位可以暂停供】。热 第】三十二条 在供热工!。。程质:量保修期内不得办理!暂停:用热保修期满要求】暂停用热属于用【热设:施未分?户的应当在当年九】月三十?日前到供热单位按照!本条:例第二十八条—第一款?有关停止供热的规定!办理暂停用热;属】于用热设施已—分户的应当在当【年十:月二十日前到供热】单位:办理暂停用热用【户暂停用《热,应当满一个供热用】热期 《 ,    《 已办理《。暂,停用热的用户—需要:。恢复用热的》应当在交纳用热费用!日期截止前交纳用】热费用 【   用户符合】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!情形的供热单—位应:当为其办理暂停【用热或者恢复供热不!得收取规定以—外的任何费》用, 第【三十三条 用户室】。内,用热设?施发生漏水》等,故障对公共安全和】其他住?户利益造成严重【影响需要入户抢修】而用户?不能及时《赶到现场的供—热单位应当征得用】热户或者其委托人】的同意并报告公【安机:关通知?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!服务企业相关—单位应当配合入【。户抢修   ! 供热单位工作】人员在抢修过程中】造成:用,。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!位应当承《担相应赔《偿责任?;因:用户原?因造成损失》的由用户《承担责任 第!五章 监督检查【。。 :第,三,十四条 供热用热主!管部门?或者供热《用热管?理机构应当加强对】供热单?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!查建立、健全供【热运营?日常检查与》定期考核制》度并将定期考核情况!向社会公布对连续】。二年考?核不达标的》供热单?。位责令退出供热经】营 ?  ?  《 供热用热主管部门!或,者供热?用热:管理机构《及其工作人员应当】依法行使《监督:检查和查处供热用热!违法行为《的职权 — 第三十五条】 供热用热主管部门!或者供热《用热管?理机构应当建立、健!全供:热用热服务和投【。诉、举报处理制【度,公开便民服务电话】以及通讯地址、【电子邮?件信箱等并设立【便民服?务机构和接》待室:供热用热期内应【。当二十四《小时有人值班 【 第三十】六条 单位》或者个?人有权?。对违反供热用—热行为向供热用热】。主管:。部门或者供热—用,热管理?。。机构投诉、举报 】 :    《 供热用热主管【部,门或者?供热用热管》理机构?在,接到要?求提供服务或者投诉!、举报信息》后,应当:当场:处理;不能》当场处理的应当在】。三日内提出处理意】见需要由供热单位处!理的供热《单,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!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!报告供热用热—主管部门或者供热】。用热管理机》。构,供热用热主管—。部门或者供热—用热:管理机构应当将【。处理情?况向有?关单:位或者个《人反馈? : :第六章 法律责任 !。。 第三十七条— 违反本条例的【行为由供热用热主管!部门或者《供热用热管理机【构,按照下列《规,定处理 —     (一【)违:反第九条《规,定供:热工程?。的设:计、施工单位不具有!相应资质不执行【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!技术规范的责令改】正没收违法所得对】设计单位处》合同:约定:的设计费一》倍以上二倍以下【罚款对施《工单位处工程—合,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!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!    (二】)违反第十》二,条第:一项、第二》项、第五项》规定的责《令改正对个》人处一百元》以上一千元》以下罚款;》。对单位处五千元【以上二万元以下罚】款,。 , :。  :  : ,(,三)违反第十四【条规:定的责令停止经【营,没收:违法所得《。并处违法所》得三倍以上》五倍以下罚款 】 :   (四—)违反第十》。。六条、第十》八条、第三十—条第一款规》定以:及违反?第二十?五条第?一款、第《二款规定《供热单位《未设定?固定测温点或—者接到?用户测?温,要求后不按规—定测温的责令改【正处一千元以上【五千元?以下罚?。款   【 (?五):。违反第十七》。。条第:一款、第二》款,规定供热单位—不能保证供热设施安!。全、稳定、正常【运行或?者不按规定转—。让、移交供热经【营权的处五万元以】上十万元《以下罚款;擅自【放弃供?热经营权的不得【再从事供热经营 】    【(六)违反第—二,十五条第《三,款、第二十》六条、第二十八条】第,二款规定以及—。违反第二十七条【第二:款规定?以,用户拖欠费用等理】由拒绝?收费:或者:同其他收费项目捆】绑收:费的责令限期改【正可以处一万—元以:上三万元以下—罚款  【。  (七)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!的责令限期》改正对个人可以处】三百:元以上一《千元以下罚款—;对单?位可以?处一万元以上五万】元以下罚款 】    (—八,)违反第二十九条规!定供:热单位不《履行供?热用热设施更新、改!造、维修、养护义务!。的责: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!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!罚款 》  :  (九》)违反第《三十六条《第,。二款规定《供热单位未》在规定时间内—。处理投诉、举报信】息并向供热用热主管!部门或者供热—用热管理机构报【告处理情况的处一】千元以?上五千元以下—。罚款  【  违反本条例给!单位或者《个人造成损失—。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!。责任: ? : 第三十八条 【违反本条例的—行为涉及其他有【关部门管理权限【。。的由有关部门—依法处理 — 第三十九条! 供:热,用热主?管部门、《管理机?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。。由本级?人民政府或者上【级人民政府》有,关部门责令》改正通报《批评:;,。。对直接负责》的主管人员》和其他直接》责任人依《法给予处分 !   (一—),不按规定制定、修】。改供热?用,热规划的; !   (二—),不,依法实?施行政许《可的;   ! (三《)未建立健》全,供热运营日常—。检查与定期考核制】度未定期向社—会公布考核》情况的; 【 , , , (四)》未按规定实行—便民服务、处理投诉!或者举报的; !。 ,   《(五)其他滥用【职权:、玩忽职守、—徇私:舞弊的行为》 第七章 附! 则 第四十【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!用热设施《包,括热电厂《、锅炉房、换热站、!泵,。站、供?热管网、阀门室【(进户井)》、热计量器具(热量!表)、锁闭阀、温控!装置、室内》管道、散热器—及附件等 】 ? 第四十一条 具有!。行政管理职能—的市人民政府派出】机构根据授权负【责管理区《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!工作 —。。 第四十二条 本!条例自201—2年5月1日—起施行大连市城【市供:热管理条例》同时废止 【 :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