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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大?连市:供热用热条例 】    (2【01:1,年12月26日大连!市第十四届人—民代表?大会常?务委员会第》二十:六次会议通过—;2012年3【月30?日辽宁省第十一【届人民代《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二十八次会议批准】) 第一【章 总 则 第一!条 :为了规范供热用【热行为?维护用户和供—热,单位的合法》权益促进供热事业】发展根据有关法律】。。、法规?结合:本市实际《制定:本条例 《 【第二条 本市—行政区域内供热用】热及相关管》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! : 第三条 【市及区(市)县【供,热用热主管》部门负责《本行政区域》内的供热用热管【理,工作具体工》作可:以由其所属的—供热:。。用热管理机》构实施 《 ,。    》 , 市及区(市)县】有关部?门按照?各自:职责负责与供热用热!管理:有关的工《作 第】。四条 鼓励和扶【持,供热用?热科学技术研究【推广先进节能环【保供热用热》技术推行新能源供热!、集:。中供热和计量—。。用热加强供热—信息化建《设提高供热用热【管理水平 【 第五条 市及!区(市?)县:人民政府及其供热用!热主:管部门应当》鼓励建设低能耗【、低污染的供热项目!限制并逐步取消高】能耗、?高污染?的供热项《目对在供热工作中做!出显著成绩》的单:。位和个人给予表彰】和,奖励 第二】章, 供: 热 第》六条 ?市供热用《热主管部门》应当:。会同城乡《规划、环境》。保,护、发展改革等部门!遵循统筹兼》顾、合理《布局、节能减排、长!远与近期相结合的】原则: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!制供热用热规划【并,报市人民《政府批准《后实施   ! ? , 供热用《热规划?的修改按照》制定供热《。用,热规划的程》序执行 》 第七—条 新建《、改建、《。扩建供热工程应【当符合?。城市规划和》供热:用热规划《并报供热用热管【理机:构审批 《 第八条 !建设供热《工程应当先》确定供热《单位供热单位确【定后建设单位应当邀!请供热?单位参与工程—的设计、施工和【竣工验收等工作 】   》  供热工程质量!保修:期,为两个供热用热期】保修期内《。发生质量问》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!保修义务并对—造成的?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】。其他工作由》供热单位负责 【 》第九条 供》热工程的设计、【施工单位应当—具,。有相:应,的资质并严格执【行国家有关》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!;使用的设备、材料!、计量器具(热量表!)等: ,应当:符合设计要求和国】家规定的产品质量】标准 — 第十条 供热】工,程所需资《金可:以,。采取:供热单位自筹、用】户投资、吸收社【会资金、利用—外,。资、政?。府补助等多种方【式筹:集 ? 第》。十一条 建设—工程开工前建设或】者施工?单位应当向供热【单位查询地》下管网及其》他有关供热设施情况!;影响供热》。设施:运行和安全的建【设或者?施工单位《。应当与供《热单位商定相—应的保护措》。施由建?设或者施工单—位实施 》 第十二条】 ,在供热管《网及其附属》设施外缘一点—五米范围《内禁止下列》行为    ! (:一)修建建筑物、构!筑物;  】  (二)—挖掘、钻探、打桩】、爆:破;  【  (三》)栽植树《木;   】 (四)堆—放,垃圾、杂《物排:放废液; —    (五)!其他:影响供热管网—。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!行为 ? , :。 第十三条 在】供热区域《进行房屋拆迁影响】周边未拆迁房屋【供热用热的应当消】除影:响;被拆迁房屋的用!热,系统已?由供热单位进—行分户改造的应当】依法给?予供热单位补偿 ! 第十四【条 供热经营—依法实行特许经【营制度申请从—事,供,热,经营的单位或者【个人应当《。符合法律、》法规和国《家规定的《条件依?法取得供热用热管理!机构的行《政许可后方》可从事供热经—营, 第【十五条 供热管【理实行供热质量【保证金?制度供热《。质量保证金用—于,出现用热户室温不达!标供热单位》违规收费、设施【故障率超标及无故】停供等情《况时:赔偿用热户的损失 !   》  特许经营协议!期满:或者供?热,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!。供热:用热主管《部门应?当将:供热:质量保证《金及利息返还给供】热单位   !  供热质—量保证金的管理办】法由市供热用热主管!部门制定 【 第十六—条,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!用户服?务机构?向社会公开》服务内容、》服务标准、收费标准!、报:修,电话和办事程—序,供,热用:热期内安《排人员每天二十四】。小,时值:班停止供《热,可能对用户造—成影响的应》当及时?通知用户  ! ,  供热单位应】当,按照供?。热用热管理机构的】要求报送各种业务统!计表及其他有关资料! 第【十七条 供热—单位对其运营管理】的供热设施》应当按照相关—法律、法规、技术】标准和规范进行检】查、维修、》更新、改造保证供热!设施安全、稳定、】。正常运行 【 ,。    供热单位!不得擅自放弃供热经!。营权转让、移交供热!经营权应《当有符合法》律、法规和》国家规定条》件的受让人或者接收!人并经供热用—热管理机构》核准 ? ,     【供热单?位应当按照市—人,民政府?的规定投保供—热责:任险 《 第》十八条 供热—单位:应当制?定供:热故障应《急处置预案接到用】户,用热设施爆裂、漏】水等报修《信息后应当在—三十分钟内进行【。抢修并向保险公司】报险:协助:。保险公?司处理理《赔事宜发《生,其他突发性故障【应,。当及:时进行抢修对影【。响抢:修的其?他设施应当采—取合理的应急处【。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!措施并及时报—告供热用《热管:理机构 】 第十九条》 供:热,单位无法保障—安全稳?。定供:热严重影响公共利】益供热管理机—。构协调、督促后仍】无,效的经?市,或者区(市)县人民!政府:批准市或者区(市】)县:供热用热主管部门】可以委托符》合,。条件的供热》单位对?该供热单位的—供热设施实施应急】接管:接管期间为保—障正常供热服—务所产生的费用由】原供热单《位承担 《     对!供热单位《的供热设《施,实施:应急接管的应当【听取被接管单位【的陈述申辩并在【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!公安:机关、街道办—事处、乡镇人—民政:。府、物业服务企业等!单位应当予》以配合 【    接管【。运营期?间接管单位应—当向用热户提供【安全稳定的供—热服务对接》管项目的财务—收支情况单独记账】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!门的监督 》 第三章 【用 热 》第二:十条 本市逐步实】施以计量、温—控等方式《调,节、计算用热量并按!照基础热费和—用热量交纳用热费】用的制度  !。  《。  对新建建—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!规定安装《经授权法定计量检定!机,构检定合格》的用热设施热计量器!具(热量表)和【温控装置;对既有】居住建筑由人民政】府有关部门组织【。逐步进行计量用【热,改造 【 第二十一条 用户!发生变更的》应当到供《热单位办理更名手】续;:有用热费用未结清情!形的变?更双方应当到供热单!位结清费用 】 第二十二条 !用户不得有下列【行为    ! (一)损坏供热用!热设施或者在供热】用热设施上安装或者!使用循环泵、放水】装置等其他设施; !    (二!)放掉或者》盗,用供热用热管网【。循环水、蒸汽—;   【 (?三)从事影》。响供热设施检—查或者维《。修的装饰、装—修;  【  (四)阻挠或!者拒:绝供热单位维—修、:抢修供热用》热设:施;: , :    (五)妨!碍、阻挠经依—法批准的新建和改造!供热用?热设施施工;—。    (!六)其他损害供热用!。热设施和影响供热】用,热,。。的行为 第四!章 供热与用热的】共同规定 第【二十三条 》供热单位与用户【应当依法签订供热】用热合同供热—用热合同的》示范文本由市供热】用热主?。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!政管理部门制定【 , — 第:二十四条 供热【用热期自当年—十一月五《日至次年四月五日】因气温变化等特【殊原因市《或者县(市)—人民政?府可以调整供—热用热期 》 ,    供热【用热期全《天室:内温度居《民用户卧室》、客厅不得低于十八!摄,氏度其他有用热【设施的房《间不得低于十六【摄氏度;非居—民用户(《不含:工业建筑)》不得低于《十六摄氏度 】     —对供热?用热期限、温度【有特:殊要求的由供热【用热:双方在合同中约【。定 《 第二十五【条, 供:热单位应《当,按照市供《热用热主管部门的】规,定设置固定测温【点测温时应当使用符!。合规定并经》检定合格的计量器】具 》    用户认为!室内温度达》不到规?定要:求的可以要》。求供:热,单位测?温供:热单位应当》。。按照市供热用热主】管部门?的规定?测温;双《方对测温结果有【争,。议的可以向所在【区(市)县供热用】热管理机构或者计量!技术检?测机:构申请?复测   】 : 因供热《单位原因造成—用户室温《不达:标的由供热单位【按照市供热用热【主管部门的规定退】还用户用热费—用 《 第二十六条 !供,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!、中:断或者提前》停止供热 】。    供热单位!。推迟、?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!热超过十二小时不】足二十?四小时的《按照停?止供热一《天计算向用户退回】用热费用 【 , 第二十七—。。条, 用:热费用的标准和交纳!办法由市或者县【(市)人民政府【依法决定 】   ?  供?热单:。位收取用热费—用应当取得价格主管!部门颁发的》收费许可证》并按:规定接受年度审验】收,。费时应当提供大连】市服务?收,费统一发票不得以用!户拖欠费用等任何】理由拒绝《。收,。费或者同其他收费】项目捆绑收费 】     用户!应当及时向供—热单位交纳用热费用!符合条?件的困难居民用热费!用补贴按照人民政府!及相关职能部门【的规:定执行 】 ,第二:十八条 用》户未在规定时间【内,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!单位:应当书面《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!交纳的可以在未【交纳:。用热费用的供—热,用热期停止供热其】中用热设施未—分户的用户应当按】照,相关部?门的规定向》供热单位交纳—拆、装用热》设施的材料、作【业费用由供》热单位进《行管:线改造?因用户原因无—法停止供热的—由用户补交》用热费用并》应当按照《供热用热合》同约定?支付违约金 】    本条—例实施前用户拖欠】用热费用《的供热单位可以按】照原供热用热合同约!定,加收违约金但—是每:年加收?的违约金不得—超过一个供热用热】期用热?费用的百分》之,三十累计加收的【。违约金不得超过累】计拖欠?的用热费用 【 : 第二十》九条 供《。热用热?设施的更新、改造】、维修、养》护按照下列规—定执行  】  ?(一:)居民住宅用户【属于用热设》施未分?户的:由,供热单位负责;属】于用热设《施已分?户的热源《至锁闭?阀或者热量表(包括!锁闭阀?或者热量《表)部分由供热单位!负责锁闭阀或—者热量表后部分作业!由供热单位负责材】料由用户《负责其中使用地面】辐射用热《设施的分水器和【过,滤网的养护由供【。热单位?负,责更新、改造、【。。维修和?其他用热设》施的养护由用户负】责    】。 (二)非居民住】宅用户?。属于按?。建筑面积交费的热】源至进户井(—包括进户《井)部分由供热单】位负责?进户:井后:。部,分作业由供热—单位负责材料由用】户负责;属于按【表,计量交费的热源至热!量表(包括热量表】)部分由《供热单位负》责热量表后部分【由用:户负责   ! (三)用热设施!。分户改?造由:。供热单位负责但新】。增用热设《施材料?。由用户?负责   】 前款所《称供热?用热设施更新、改造!是指供热单位统一】实施:的供热?用热设?施更新、改造 】 , , 第三十条— 供热单《位,对用热设施进—行更新?、改造、维修、养护!。应当按照规范—进行设?计使用符合》标准的设备、材料】、器具严《。格执行施工与技术】规范: :    用【户应当支持》、配:合供热单位及其【工作人员对供热【用,热设施?的检查、更新、改造!、养:护、维修 】 第三十一条 用!户改动用热设施或者!改,变用:热热量?、用热用《途可以委托供热【单位进行未委托供】热单位进《行或者因装饰、装修!。等影响用《热效果的自》。行承担责《任;影响供热用【热设施运行或—者其他用户用热【。。的应当?恢,复原状或者》。委托供热单》位进行处理不恢复】原状或者委》托供热进《行处理的《供热单位《。可,以暂停供《热 》。。 第三《十,二条: 在供?热工程质量保—修期:内不得办《理暂停?用,热保修?期满要求暂停用热属!于,用热:设施未分户的应当在!当年九月《三十日前到供—热单位按照本条例第!二,十八条第《一款有关停止供【热的规定《办,理暂停用热;—属于用热《设施已分户的应当】在当年?十月二十《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!暂停用热用户暂停】用热应当满一个供】热用热期  !。。  已《办理:暂停用热的》用户需要恢》复用热的应当—在交纳用《。热费用日期截止【前交:纳用热费用 】 ,   用户符合第!一款、第《二,款规定情《。形的供热《单位:应当为?。其办:理暂停用热或—者恢:复供热不《得收取规定以外【的任何费用》 : 第三十【三条 用户》室内用热《设施:发生漏水《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!。其他住户利益造成】严重影响需要入【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!时,赶到:现场的供热单—位应当?。征,得用热?户或者其《委托人的同》意并报?告公:安机关通知街道办事!处或者物业服务企】业相关单《位应当配合入—户抢修 —。    供热【单位工作人员在抢】修过程中造成用户财!。产损失的供热单【位,应当:承担:相,应赔偿责任;因【用户原因造》成损失的由用户【承担责任 第!五章 监《督检查? 第三十四—。条 供?。热用热主管部—门或者供热用—热,管理机构《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!。经营:活动:。的监督检查建立、】健全供热运营—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!制度并将定期—考核情况向社会【公布对连续二年考核!不达:。标的供热单位责【令退出供热经营 !  ? , 《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】或者供?热用热管理机构【及其工作人员应【当依法行使》监督检查和查处供热!用热违法行为的职权! ? 第三十五条】 ,供热用热主》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!管理机?构应当建立》、健全?供热用热服务和投诉!、举报处理制度公开!便民服务电》话以及通讯地址、电!子,邮件信箱《等并设立便》民服务机构和接待】室供热用热期内应】。。当,二十:四小时有人值班 ! , 第三十六条 !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!违反:供热用热行》为向供?。热用:热主管?部门或者供热—用热:管,理机构投《诉、举报 【    供热【用,热主管部门或者【供热用热管》理机构在接到—要求提供服务—或者投诉、举报【信息后应当当场处理!;不能当场处理【的应:当在:三日内提出》处理意?见需要由供》热单位处理的供热单!位应当在二十—四小时内《处理并将处理结果】报告供热用热—主管部?门或者供热用热【管理:机构供热用热—主管部门或者供【热用热管理机构应】当将:处理:情况向有关单位【或者个人反馈— 第六章 】法律责任 —。。第三十七条 违【。反本条例的行为【由供:热用热主管》部门或者《供热用热管》理,机,构,按照下列规定处【理     !(一)违反第九条规!定供热工程的设计、!施工单位不》具有相?应资质不执行—国家:有关设计《和施工技《。。术规范的责》令改正没《收违法所得对设计单!位处合同约定的【设计费一《倍以上二《。倍以: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!工程合同价》款,百分之二以》上百分之四》以下的罚《款,   《 (二)违反第十!二条第一《。项、:第二项、第》。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!对个人处一百元【以上一千元以下罚】款;对?单位处五千元以【上二万元《。以下罚款 — :   (》三)违反第十四条规!定的责令停止—经营没收违》法所:得并:处违法所得三倍【。以,。上五倍以下罚款 】 : ,   (四)违】反第十?六条、第《十,八,条、:第三: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及!违反第二《十五条第一款、第】二款规定《供热单位《未设定固定》测温:点或者接到用户测】。温要求后不按规【定测温的责》令改:正处:一千:元以上五千》元以下罚款 —    (】五)违反第十七条】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!供,热单:位不能?保证供热设施安全】、,稳定、正常运行【或者不按规定转【让、移交供热经【营权的处五万元以上!十万元以《下罚款;擅自放弃】供热经营权》的不:得再从事供热经营】 《  : , ,(六:。)违反第二十—。五条第三款、第二】十六条、第二十八条!第二款规《定以及违《反第二十七条—。第二款规定以用户拖!欠费:用等理由拒绝收【费或者同其》他收:费,。。项目捆绑收费—的责令限期》改正可以处一—万元以上三万元【以下罚款 【    (七)】违反:第二十?二条:规,定的责?令限期?改正对个人可以处】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!下罚款;《对单位可以》处一万元以上—五万元以下罚款 】 :。   ? (八《)违反第《二十九条规定—。供热单位不履行【供热用热设施更新】、改造、维修、【养护义务的责令【限期改?正可以?。处一千元以上五【千元以?下罚款 —    》(九)违《反第三十《六条第?二款规定供热单位】未在规定时间内处】理投诉、《举报信息并向供【热用热?主,管部:门或: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!报告处理情况的【处,一千元以上五千元】以下罚款《    违!反本条例给单位或者!个人造成损失的【应,当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! 第三【。。十八条 违》反本条例的行—为涉及其他有关部】门管理权限的由【有关:部门依法处理— 《 第?三十九条 供热用热!。主管:部门、管理》机构有下《列情:形之一的由本级人】民政府或者上级【。人民政府《有关部门责令改正】通报批评《;对直接负责的主】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任人依法给予—处分 《    (一)!不,按规定制定、修改】供热用热规划—的; 《  ?  (二》)不依法实施—行政许?可的; 【  : (三)未建立】健全供热运营日常】检查与定期》考核制度未定期向社!会公布考核情—况的; 【   (》四)未按规定实行】。便民服务、处—理投诉或者举报的;! 《   (五)【其他滥用职权、玩】忽职守、《徇,私舞弊的《行为 第七】章 附 则》 , 第四十条 —本条例所称供热用热!设施包括《热电厂、锅炉房、】。换热站、泵站、供】热管网、阀门室【(进户井)、热计】量器具(热》量表)、锁》闭阀、温控》装,置、室内管道—。、散热器及附件等 ! 第】四十一条 》具有行政管》理职:能的市人民政府【派出:。机构根据授》权负责管理区域内】。的供热用热管理【。工作 】。第四:。十二条 本条例自】2012年5月【1日起施行大—连市城市供热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! 《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