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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《 漯河市城中村改!造规定 》 漯河市人—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!市城中?村改:造规:定,的通知 漯政[!2008]37号】 — 》 : ?。 各县区—人民:政府,经济开发区】管委会,市人民政】府各部门,直属及】驻漯:各单位:《    【 漯河市城【中村改造规定—已经:2008《年1月8日》市政府第1》。3次常务会议—通,过,现予《。印发,请遵》照执行 】。 二○○八年三月!十,三日 《 漯河市城—中村改造规定 【 第一章 【总 则 — 第一条 为保【证,我市城中村改—造依法、和》谐、有序进行,加快!城市:化进程,《改善城?市面貌?,提升城市》形,象,根据《有关法律、法规的】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!情况,?制,定本规定 【 第二条 本规【定所称城中》村,是指在本市城】市,建成区范《。围,内(含郾城区、【源,汇区、召陵区—、经济?开发区)使用集【体土地?,,并以村民委》员会或居民委—。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!民聚居村落》 第》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!(组),是》指改造?范围内的行政—村、享?有对集体资产处置】权的村民组(自然】村);本规定所称村!民,。,,是指我市户籍—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!口,即城中村—原居民,不包括在城!中,村购置住宅的外来居!民 》 第四?。条 本规《定所称安置房,是】指按照规定的拆【迁补偿安置》标,准,由各区人—民政府、经济开发区!管委会认《定的用于安》置村民的新建住【宅和安置村(组【)办公用房、集体经!济组织经营用房【的新建房屋》 第五条】 ,本规:定所:称安置开发比,是】指安置房的建—筑,面,积与开发商》品,房的建筑面》积之比城中村—改造的安置开发【比,按照兼顾—各方:利益、实《现合理利润、提【高开发效益》的原则,由各—区城中村《。。改造领导小组研【究确定 【 第六条 》城中村改造的—基本目标:通过城】中村改造《,把原?农民聚居《村落变?成,现代化城市社区 】 《第七条 城中村【改造坚持政府主【导、市场运作、区】级负责、村为—主体、群众自—愿、一村一策—、让利于民、多方】共赢:的原:则 —。第八条 《城中村改造的方式】:经各?区人:民,政府、经济开发区管!委,会批:准,可?以通过招《标、拍卖、挂牌方】式确定?房地产开《发企业参与改造【;,村(组)可以自行】筹集资金进行改【造;条件成熟的,】也,可由各区会同有关】部门统?一拆迁改造在村(】组)所?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!提下,可《以一次性改》。造,也可以分步实】施改造 第!九条 在城中—村改造中,市人民】政府负责制定政【策,、指导协调;—。各区人民政府、【经济开发区》管委:会是:城中村改《造,的责任主体,在市】人民政府的》。统一领导下,具体负!责本区范《围内城?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!;市有关部》门和单位应在各自】的,职责范围《内,,做好城中村改造】的管理和服务工【作 》 第十条 》城中村?改造应按照统一【政策、统一》规划、因地制宜、】合理布?局、综?合开发、配套建【设、突出重点—。、分:步实施的指导思想】,充分调动各—方面的?积极性?,依法保护》村(组)及村—民的合法权益,【统筹兼顾国家—、集体、《个人及?投资者?的利益 第!。二,。章 规?划,管理 《 第?十一条 城中—村改:造的范围为市人民政!府公布的建》成区:范,围内的村《(组) — 第十二条》 有多个村民组【的自然村,》应以自然村或村民】组为改?造单位;村(组)】或,自然村内的》所有土?地,应统一规划》、统一改造土—地面积不足以改造】需要的村《(,组),?可对:周边:旧城区进《行连片改造,—但应当统《一规划、统一改【造 第十三条! ,城中:村改:造详细?。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! , , ,。 各区应组织参与城!中,村改造的开发企业】,委托有相应设计】资质的规划》设计单位,充分听取!。村民意见,编制城中!村改造控制》性详细规划和修【建,性详细规划,—报市规划部门审核】批准后实施》 :。 第十》四条:。 编制城中村—改造规划应符合【下列:要求: 【   (一)规划】的编制应《按照城市规》。划编制单位》资,质管理规定,—委托:。具有相?应资质的规》划设计单位进行 】 :  ? (二)控》制性详细规划应【按照:城市规?划编制办法要求【的内容进行编制,】。除依据国家规定的】强制性内《容外,?还应明确以下内【容,。: ?     1】。.城中村《改造:的用地范围; 【 ?。   ?  2.根据拆迁安!置人口、户数以及】改造村在城》市中的区位等因素】,合理确定的拆迁安!置用地性《。质和规?模,核?定村民安置用地【、配套开发用地的面!积; 【。    3》.根据城市总体规】划要求?。,合理确《定的其余用地—。(含政府储备土地)!的,土地位?置、用地《性,质和规?模; 《。     4】.根:。据城市总体规划、控!制性:详,细规划和城市专【项规划?确定的城市公共设】施、公共绿地、公共!停车场等基础设施】布局; —     5【.,。根据市城市人防工程!规,划,:标明人?防工程?的布:局,、面:积和:等级,保证人—。防工程规《划落实 【   (三》),城中村修建性—详细规划的》。。编制应以《。控制性详细规—。划为依据《,与开发建设项目】相结合,达到国【家规定的《规划编制《。深度要求 》。 ? 第十五条 城【中,村改造?的规:划编制和审批,应】。当,在充分考虑改造【城中村具体情—。况的基础上,本着】积极:推进:、可操作性强的【原则,合理确定城中!村改造用地的各项】指标,按照国—家有:关规:范要求合理配—套公共服务设—施和市政基础设【。施确定?。配套安置房的面积】应当广泛《征求村民意》见配套开发的商品】房应按照上级—有关:套型面积控制比【例的有关规定—执行 【第十六条 城—中村改造过程—中,的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项目,应严格按】照经批准的》城中村改造控制性和!修建性?详细规划进行,【。并按照城乡规划法】的规定履行规划审】批手:续, 第十七】条 城市管》理行政执法部门【和各区人民政府【(经:济开发区《管委会)应加—。。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!制区:。域内违法建》设的查处力》度,保证城中村改造!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!的实施 【。 第三章 》土地管理《。 : 第十八条 【村(组)使用的土】地,经?村民(股东)大【会或代表大会—同意,?所在区人民政府(经!。济开发区管》委,会)审核确》认,按?土地利用现状—依照:法定程序转为国有】后,依法《确认国有《划拨:。土地使用权,—办理国有土地—使,用证 —村(组)使用的土】。地,应?当以村?(组)为单位,【一次:性全部按土地登【记规则?规定的程序办理申】。请和登记发》证手续 第】十九条 安置房和规!定安置?开发比以内》的配套开发商品【房用地?。。,应当按《。照有关规《定采:取招标、拍卖、挂】牌方式出让规—。定安:置开发比以》外的土?地,纳?入市人民《政府统一收购—储备范围,收—益由:市、区两级》人民政府分成,【比例由?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! , 第二十【条 凡未转为国【有的城中村土地,】有关部门不得为【其办:理,规划、建《设手续,并不得转让!。、出租、抵押;未经!批准私自《进行开发改造的【,按违法用》地处理 》    — 已登记发》证的城?中村土地或已经【依法办理《出让的城中村—土地,在安置—房未完成之前,未经!村民:。(股东)《大会或代表》大会同意,不得转】让、:出租、抵押 【 第二十一条】 土地面积较少的】村(组?),可?由所在区人民政府】(经:济开发区管委—会):协调与有富余土【地的村(组)联合进!行改造不能与有【富余:土,地的:村(组)联》合进行改造的,政】府在确定的安—置开发比以内给予一!。定的土地搭配,所搭!配土地上的开—发,建设享受城中村改造!的相关优惠政策 】 ? 第四章《 建设和拆迁安置】 第》二十二条 城中村】改造,?应按照规定履行【相应的?手,续,,违:反,。本规定?开工建设的,—规划、?。建设:等部门和城中—村所在区人民政【府(经济开发区【管委会?)、街道(》乡镇)、村(组【)应当予以制—止,,并由规划、建设】行政执法部门—按违法建设工程【予以查?。处 第—二十三条 城中村】改造中所涉》。及的城市《道路、排《。污、环卫《等市政基《础设:施、配套《。设施建设管理,统一!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!设施进行《建设管理 【 城:中村:改造建设中,应【根据人民防空法的】规定修?建相应的《人,防,工程,确因客观条件!不能修建的,经人防!。部门批准后可易地建!设 —第二十四条》 ,实施拆迁前》,拆迁人与被拆迁】人,应按照村民》(股东?)大会或代》表大会?讨论:通过的拆迁补偿安】置方案,签订拆迁补!偿安置协议 】 :第二十五条》 城中?村改造?拆迁补偿安》置方案,应载明【拆除:住宅房屋《的货币补偿》和产权?。调换两种《方式的具体补—偿标:准,供被拆迁—人自由?选,择 《 第?二,十六条 城中村【改造采取就地安置、!。易地安置两种安置方!式,对于土地充足、可】以满足就《。地,安置的村,实行就】地安置;对于土地紧!缺、不能满足就地】安置的村,实行易地!安置 》 :第二十七条》 原村民合法宅基】地上住宅的拆—迁补偿?、安:置以建筑面积为【依据:,被拆迁人选择货币!补偿的,补偿金【额根据被《拆迁房屋《的面积、《区位、?用途等因素确—定,:按市:场评估价给予补【偿被拆迁人》选择产权调换的,】。原则上?按1.1的》容积率给《予,拆一平方米还一【平方米?的,标准:安置;1.1—容积率之《外进:行产权调换》的,,按市场价结算差价!安,置 》    《 ,购,置城中?村住宅用地》的外来居民,采取货!币补偿?的办法进《行安置,不享受【城中村改《。造产权调《换的优惠政策 ! 第二十八—条 :对村(?。组)办公《用房、商业用房、公!。益用房等《集体资产《,在满足改造—后社区使用功能的】前提下,经村—民(股东)大会或代!表大:会讨论?通过:后,由村(组)与开!发商协?商合理?安置 》 第二十九—条 被拆迁房屋【统计调查所载—明的附?属物、临《时结构房屋》、装修?等,,按照市人民政府规!定的附?属物:补偿标?准进行补偿,—其中室?。内,四壁装修无论是否】装修、无《论何种形式装—。。修,均按高1.5米计算!补偿面积《 : 第三十条【 违法建筑一—律不予补偿安—。置, 第三【十,一条 城中村改【造中涉及搬迁或临时!安置:的,搬迁或临时安】置费用标准》由各区自行确定 ! 第三十—二条 城中村改造】中连片改造》的旧城区,应按照城!市建设拆《迁,管理法?规办理拆迁》许可手续,制定拆迁!补偿安置方》案 : , ?拆迁人、被》拆迁人就拆迁—补偿:安置标准达》不成协议的》,可以向市人民【政府:城,市建设拆迁管理【部门申请裁决拆迁人!与被拆迁人在—。签订拆迁补偿安【置协议后又》发,生争议,经》双方协商仍不能【。达,成一致意见时—,有争议一方应依法!向仲裁机构申请仲】裁或直接向人民法】院提起诉讼》。 第三【十三条 在旧村实】。施拆迁之前,—各区人民政府(【。经济开发《区管委会)应组织对!被拆迁人的房屋所】有权:证登记造《册并统一《收集整?理,向市房管部【。门备案?;拆迁后及时到市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!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! 第三十四条! 安置房和配套开】发商品房建设—用地应纳入》本,。市年:度房地产《开,发供应计《划安置房《纳入经济适用房【建设管理 】 第三十五条 【城中村改《造应优先进行安置】房的建设 !第,三十六条《 城中村改造采取先!安置后拆迁方式的,!在安:置,房竣工验收分配后,!被安置?人应在三个月内【搬,迁入住?,原有?。住房应?及,时拆除 】第三十七条 安置】房未竣工而出—售的:。商品房?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!款应进入专用—帐户,由各》区人民政府》(经济?开发区管《委会)?严格监管 》   —  各区应当—加强对安置方案、销!售情况等过程的监】管,,,规范安?置行为 第!。五章 城中村—改造的审批程—序 第—三十:八条 改《造条件成熟的村(】组),应以文件形】式,。。向所在?乡镇(街道办事处】)、区人民政府(经!济,开,发区管委会)逐【级申请进行》城中:村改造区人民政府】(经济?开发区?管委会)应按照市政!府统一要求,—组织对申请》村的基本情况进【。行调查,《会同市土《地储备部《门与村(组)协商后!,拟:定城中村改造方【案和土地储备方案,!经村民(股东)大】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!议,在村(》组)予?以,公示,以《文件形式向市人【民政府呈报经市【人民政府《组织:审核批?。准后,该城中村【改造享受本规定【优惠政策《 第三十九】。条 申报、》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提!供下列资《料: 》   (一)—经属地公安派出【所或乡镇、街道办事!处,审定的村《民详细统《计资料? 《   (二)—村,(组)范围内土地】总量和现有》建(构)筑物情况】。统计:资料 —   (《三)经村《民(股东)大会【。或代表大会讨—论通过的村(组)改!造方案、土地—储备方?案等资料改》造方案中应包括村(!组)改?造的基本设想、拆迁!补偿安置方》案、基本《经济分?析 ? ?  (?四,),村民(股东》)大:会或代表会议—。做出的?对本:村、组进行改造的】决,议 》 第四十《条 各区人民政府(!经济开发区管—委会:)应:组织对改造村—的,村,民详细统《计资料、各类建(】构)筑物统计资【料,和安置房的建—筑面积及所》需用的土地》面,积进行?调查认定,公示核】准后:,由市人民政府有】关部门按有》关程:序核算出《规定安置开发比内】。。土,地使用权出让金【和有关规费的数【额,报市人民—政府批?。准后,执行》补贴拨付和有关规】。。费的减免 — 第四十一【条 在?办理土地、规划【、,房,管、建设等有关手续!时,所在《区人民政《。府(经济开发区管委!会)应当出具—。文字报告,上报市人!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!办理 《 第四十—二条: 市、区城中村改造!工作:机构具体《负责城中村改造【的,政,策咨询、资》料审核?、督促?指导、监督检查【等相关工作》 第—四十三条 》城中村改造工作中】,相关工《作人员及村》(组)干《部有弄虚作假—、依权谋《私等违规《、违纪行为的—,依党?纪、政?纪予以处理;触犯法!律的,移《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!参,与城中村《改造的房地产开【发企业有违法行为】的,依国家有—关法律、法规予以处!理,触犯《法律:的,移交司法部门】依法处理被拆迁人】采取围攻、》谩骂、殴打工作人】员,无理阻挠—拆,迁工:作正常进行的,【由公安等部门依法】处,理 第六章! 优惠政策 【 第四《。十四:条 对安置》房建设项《目,市?。政,府规定权限范—围内的行政》性收费全免,经营服!务性收费《减半征?收,。。,涉及安置房—房产证办《。理的有关事宜—按照:财政部?国家税务总局关于<!城镇房屋拆迁—有关税收政策>的通!知(财税〔》。20:05:〕45号)的有关规!定执行 《 ,。 第四十五条【 村(组)》。或房:地,产开发企《业按规?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!性公共?事业用房,享—受安:置房的有关政策非】营,利性公共事》业用房包《括,公,办,的中小学《、,幼儿园?及公共配《套,。设施用房 》 第四十—六条 规定安置开】发比以?内的配套开发商【品房及所需用的土】地享受以下优惠【。政策: 】  (一《)所需用土》地的土地使用—。权出让金,除国【家、省规定》。应上缴财政的部【分外,另提取1【0%廉租住房建设基!金,其余部分以【市人民政府补贴【方式拨付到所在区】,用于城中村改【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!施配套建设》 ,。   (【。二)享受建设安置房!的规费减、免—政策: 《。 第四十七条 【建立开发《商前期介入》城中村退出机制前期!介,入城中村《改造并已有投入的】开发:企业,如通过招拍挂!未竞得土地,—。按以下方式退出:】 , 《  (一)》前期介?入城中村《改造投入成本—退还开发企》业时,?按投入?成本加同期银—行贷款利息退还 】   (二】)退还开发商前期】介入城中村改—造的投入成本及利】息计入土地招拍挂的!拆迁安置成本开发商!前期介入城中村改】造的投入成本,由】所在区?人民:政府(经济开发区管!。。委会)负《责进行核算并协【调退还 》 第四》十八条 村民身份】改变为城《市居民后,已参加】城,镇职工社会保险的,!继续参加城镇职【。工社会保险;—符合:参加城镇职工社【会保险条件》。的,应按规定—。参加城镇职工—。社会保险;原—参加农村合作—医,疗保险,现》自愿参加城》镇医疗保险的,按规!定参:加,城镇居民医疗保险】村民转为城市—居民后,享》受,城市居民《有关的优抚》、复员退伍军人安】置和社会救助—。。等政策村《民改居民人员符合】城镇居民低保条件】的,可按规定程【序申领城市居民最】。低生活保障》金 : 第七章【 附:则 ? 第四十九条【 本规定自下—发,之日起?施行漯河市城中村改!造规定?(试行)(漯政〔】2006〕4—6号)同时废止 ! 第五十条 舞阳!县、临颍县可参照本!规定:,结合实际另行【制定:政策后?实,施 】 :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