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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漯河市城中村】改造:规定 ? 漯河市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】漯河市城中村改【造规定的通》知, 漯《政[2?008]《37:号 《 , : 】 各县【区人民政府,—经济:开发区管委会,市】人民政府各部门,直!属及驻漯各单—位: 》    漯河!。市城中?村改造规定已经【2008年1月【8日市?政府第13》次常:务会议?通过,现予印发,】请遵:照执行 】 二○○八年【。三月:十三:日 : 漯河市城【。中村改造规》定 第一章】 总:。 则 第一】。条 为?保证我市城》中村改造依法、和】谐、:有,序进行,《。加快:城市化进程,—改善城市《面貌,提升城—市形象,根》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的!规定,结合我市【实际情况,制定【本规定 第二!。条, 本规?定,所称:城中村,是》指在本市城市建【成区范围《内(含郾《城区、源汇区、召陵!区,、经济开发区)使用!。集体土地,并以【村民委员会或—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!式的农民聚》居村落 【第三条 《本规定所称村(组】),是指改造—范围内的行政村、享!有对:集体资?产处:置权的村民组—。(自然村)》;本规定所称—村民,是指我—市户: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!人口:,即城中村原—居民,不包括在【。城中村购置住—宅的外来居民— 第四【条 本规定所称【安置房,是指按【照规定?的拆迁补偿安置标】准,,由各?。区,人民政府、经济开发!区管委会认定的用】于安置村民的—。新建:住宅和?安置村(组)办公用!房、:集,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!。的新建房屋 ! 第五条 本—规定所称安》置,开发比,是指安置】房的建筑面积与【开发商品房的—建筑:面积之比城中—村改造的《安置开发比,按照兼!顾各方利益》、实:现合理利润、提高】开发效益的原则,由!各区城中村改—造,领导:小,。。组,研究确定《 , 第六条【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!目标:通过城—。中村改造,》把原农?民聚居?村落变成现代—化,城市社区 — 第七条 【。城中:村改造坚持》政府主导、》。市场运作《。、区级?负责、村为主体【、群众自愿、一村一!策、:让利于?民、:多方:共赢的原则 — 第八条 】城中村改造的方式:!经各区人民政府、经!济开发区管委会批】准,可以通过招标、!拍卖、挂牌方式【确定:房地产开《发企业参《与改造;村(组)可!以,自行筹集资金—进行改造;条—件成熟?。的,也?可由各?区会同有关部—。门统一拆迁改造在】村(组?)所有土地》统一规划的前提【下,,可以一次性—改造,也可以分步实!施改造 【 第九条 在—城,中村改造《中,市人民》政府负责《制定政策、指导【协调;各区人民政府!、经济开发》区管委?会是城中村改—造的责?任主体,在市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!下,具体负责本【区范围内城中村改】。造的组织实》施;市有关部门和】单位应在各自的职】责范围?。内,做好城中村【改造的管理》和服务工作 】 第十条 城【中,村改造?应按:照统:一政:策、统一规划、因】地制:宜、合理布局、综合!。开发、配套建—设、:。突出重?点、分步实施—的指导思想,充分】调动各方面的积【极性,依法保护村】(组)及村民—的合法权益,统【。筹兼顾国家、集体、!个,人,及投资者的》利益 《 , :第二章 规划管【理 第—十一条 城中村【改造的范围为市人】民政府公布》的建成区范》围内的村(组)【 ? 第十二《条 有多个村—民组:的,自然村,应以自【。然村或村民组—为改造单位;村(组!),或自然村内的—。所有:土,。地应统一规划—、统:一,改造土地面积不足】以改造需要的村【(组),可对周边】旧城区进行连片改造!,但:应当统一规划、【统一改造 【 ,第十三条 城—中村改造详》细规划?的编:制及审批 【 各区应组—织参与城《中村改造的》开发企?业,委托《有,相应设计资》质的规划设》计单位,充分听取村!。民意:见,: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!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!详细规?划,报市规划部门审!。核批准后实施 【 第十四条 !编制城中村》改造规划应符合【下列要求: 【   (一【)规划的编制应按照!城市规?划,编制单位资质管理】规定,委托》。具,有相应资质》的规划?设计单位进行— 《   (二)控制性!详细规划应按—照城市规划编—制办法要求的内容】进行编制,除—依据国家规》定的强制性内—容外,还应》明确以下内容: 】    【 1.城中》村改造的用地范【围; ?     】2.根据《拆,迁安置人口、—户数以及改造村在】城市中的《区位等因素,合【理确定的拆迁安置用!地性质和规模,核】定村民安置用—地、配套开》。发用:地的:。面积; 《     】3.根据《城市总体规划要求,!合理确定的》其余用地(》含政府储备土地)的!土地位置、用地【性质:和规:。模; 《     4】.,根据城市总体规划、!。控制性详《细规划和城》市专项规划确定【的城市公共设施、公!共,绿地、公共停车场】等基础设《施布局; 【     5.】根据市城市人防工程!规划,标《。。。明人防工程的布局】、面积?和等:级,保证人防—工,程规划落实 !  : (三)城》中,村修建性详细规划】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!细规划为依据—,与开发建设项目相!结合,达《到国家规定的规【划编制深度要求 ! 第十五条 】城中村改造的规划】编制和审批,应当在!充分考虑改》造,城中村具《体情况的基》础上:,本着积极推进、可!操作性强的原—则,合理《确定城中村改造【。用地的各项指—标,,按照国家有关规】范要求合理配—套,公共服?务设施和市政基【础设:施确:。。定配套安置房的【面积应当广泛征求】村民意见《配套开发的商品房应!。按照上级《有关套型面积控制比!。。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!。 第》十,六条 城《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!建、改建《、扩建项目,应【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!中村改造控制性【和修建性《详细规划进》行,并按照》城乡规划法》的规定履行》规划审批手续—。。 第十【。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!执法部门和各区【人民政府(经—济开发区管委会【)应加大对城中村和!规划控制区域内【违法:建设的查处力度,保!证城中村改》造规:划和城市《整体规划的实施【 ? 第三章 土【地,管理 —第十八条 》村(组)使用—的土:地,:经村民(股东)大会!或代表大会同意,所!在区:人民政府《(经济开发》区管委会《)审:核确认?,按土地利用现状依!照法:定程序转为国有后,!依法确?认国:。有,划,拨土地?使用权,办理国【有土:地使用证 — 村(组)—使用的土《地,:应当以村(组—)为:单位,一次性全【部按:土地登记规则规定】的程序?办理申请和登记发】证,手续 《 第十九条 安】置房和规《。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!配套开发《商品:房用:地,应当《按照有关规》定采取招标、拍卖、!。挂牌:方式:出,让规定安《置开发?比以外的土》地,纳入市人民政府!统一:收购储备范围,【收益由市《、区两级人》民政府分成,—比例由市人》民政府另行确定【 》第二:十条 凡未转为【国有:的城中村《土地,有关部门不得!。为,其办理规划》、建设手续》,并不得转让、【出租、抵押;未经批!准私:自进行开发改—造,的,按违法》用地处理 【 ,     已—登记发?证的城中村土地或已!经依法?办,理出:让的城中村土地,在!安置:房未完成《之前,未经》村民(?。股东:)大会或代表大会】同意,不得》转,让、出租、抵押 】。 《第二:。。。十,一条 土地面积【较少的村(》组),可由所在【区人民?政府(?经济开?发,区管:委会)协调与—有富余?土地的村(组)联合!进,行改造不能与有【富,。余土地的村》(组)?联合:进行改造的》,政府在《确定的安置开发【比以内给《予一:定的土地搭配,所搭!配土地?。上的开发建设享受】城,中,村改造的相》关,优惠政策 — ?第四章 建设和拆】迁安置 — 第二十二条— 城中村改》造,应按照》规定履行相应的手】。续,违反《本,规定开?工建设的,规划、建!设等部门和城中村】所在区人《民政府(《经济开发区管—委会)、街道(乡镇!)、村(组)应当予!以制止,并由规划】、建设行政执法部】门按违法建》设工程予以》查处 《 :第二:十三条 城中村改】。造中所?涉及的城市》道路、排污、环卫等!。。市政:基础设?施、配套设施建设】管理,统一纳入城市!市政和公用》设施进行《建设管理 城!中村改造建设中,】应根据?人民防空《法的规定修建相应的!人防工程,》确,因客观?。条件不能修建的,经!人防部门批准—后,可易:地建:设 第【二十:。四条 实施拆迁【前,拆?迁人与?被拆迁?人应按照村民(【股东)大会》或代表大会》讨论通过的》拆迁补偿安》置,方案,?签订拆迁补偿—安置协议 》 第》二十五条《 ,城中村改《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!。,应载明《拆,除住宅房屋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】调,换两种方式的具体】补偿标准,供被【。拆迁人自由选择【 ? 第二十六条【 城中村改造采取】就地安?置、易地安置两种安!置方:。式对于土地》充足:。、可:以满:足就地安置的村【,实行就地安置;】对于土地《紧缺、不《能满足就地安置【的村,实行易—地安置 《 《第,。二十七条 原村【民合:法宅基地上住—宅的拆迁补偿、安】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!,,被拆迁人选》择,货币补偿《的,补偿金额根据被!拆迁房屋《的面积、区位、用】途等:因素确定,按市【场评:估价给予补偿被拆迁!人选择产权调换【的,:原则上按《1.1的容积率给予!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!米的标?准安置;1.1【容积率之外进行【产权调换的,—按市:场,价结算差《价安置? , ?     购—置城中村住》宅用地?的外来居民,采取货!币补偿的办》法进行安置,—不,享受城?中村改造产权调换的!。。优惠政策 — : 第二十八条 对】村(组)办公用房、!商业用房、公—益用房等集体—资,产,在满足改造【后社区使用功能的前!提,下,经村民(股东)!大会:。或代表?大会讨论通》过后,由村(组)与!开,发商协商合理—。安,置 第二】十九:条 被拆迁房—屋统计调查所载明】的附属?物、临时结构房屋】、装修等,按照市】人民政府规定的【附属物?补偿标准进行—补偿,其中室内四壁!装修无论是》否装修、无论何种形!式装修均按高1.5!米计算补偿面积【 《 第三十条 违法建!筑一律不予补偿【安置 — 第三十《一条: 城中村改造—中涉:及,搬迁或临时安置【的,搬?迁或临?时安置费用标—。准由各区自行确【定 第三十!二条 城中村—改造中连片改造的】旧城区,应按照城市!建,设拆迁?管理法规办理—。拆迁许可手续—,制定拆迁补偿【安置方案 】 拆迁人《、被拆迁《人就拆?迁补:偿安置标《准达不?成,协议的,可》。。以向市?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!迁管理部门申—请裁决拆迁人与被】拆,。迁人在签《订,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!又发生争议》,,经双方协商仍不【能达成一致》意见时,有争—议一:方应依法向仲—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!接向人民法院提【起诉讼 《 第三十三】条 在旧村实施拆】迁,之前,各区人民政】府(经济开》发区管委会)应【组,织对被拆迁人的房】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!并统:一收集整理,向市房!管,。部门备案;拆迁后及!时到市房管部门【办理房屋所有—权证的注销手—续 :。。 : , 第三十四条 安置!房和配套开发—商品:房建设用地应纳【入本市年度房地【产开发供应计划安置!房纳入经济适用【房建设管理 ! 第三十五条 【城中村?改造应优《。先进:行,安置:房,。。。的,建设 》 第三十六条 】城中村改造采取先安!置后拆?迁,方式的,在安置【房竣工验收分配后】。,被安置人应—在三个月《内搬迁入住,原有住!房应及时拆除 【 : 第三十七—条 安置房未竣工而!出售的商品》房销售款及按—揭抵押贷款应进入】。专用:帐,户,由各区人民政府!(经济开发》区管委会)严—格监管 —     各区应!当加强对安置方【案、销售情况—等过程?的监管,规》范,安置行为 !第五章 城中村改造!。的审批程序 — , 第三十八—条 改造条件成熟】的村(组),—应以文件形式向所在!。乡镇(街道办事【处)、?区人:民政府?(经济开发区管【委会)逐级申请进】行城中村改》造,区人民政府(经【济开发区管》委会:。)应按照市政府统】。一要求,组》织对:申请村?的基本情况进行【调,。查,:会同市土地储—。备部:门与村(组)协商后!,拟定城中村改【造方:案和土地储备方案,!经村民(股东)大】会或代表大会形成】决议,在村(组【)予:。以,公示,以《文件形式向市—人民政?府呈: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!审,核,批准后,《该城中村改造—。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! 第三十九条! ,。申,报、审批城中村改】造应:提,供下列资《料:   (!一)经属地公安派】。出所:或乡镇、街道办事处!审定的村《民详细统计资料 !   (—二)村(组)—范围:内土地总量和现有】建(构)筑物情【况统计资料 !   (三)经村民!(股东)大会—或代表大会讨—论通过的村(组)】改造方案、土地储备!。方案等资料改造【方案中应包括村(组!)改造的基本设想】、拆迁补偿安置【。方案、基本经济分析! ?。   (四—)村:民(股东)大会或】。代表会议做》出的对本村》、组进行改造的【决,议 : ? 第四?十条 ?各区人民政府(经】。济开发区管》委会)应组》织,对改造村的村民【详细统?计资料、各类建(构!。)筑物统《计资料?和安:置房的建筑面积及所!需用:的土地面《积进行调查》。。。认定,?公示核准后,—由市人?民政府?有关部门《按有关程序核算【出规:定安置?开,发比:内土地使用权出让】金和有?关规:费的数额《,报市人民政—府批:准后,执行补贴【拨付和有《关规费?的减免 》 : 第四十一条— 在办理《。土地:、规划、房管、建】设等有关手》。续时,?所,在区:。人民:政府:。(经济开发区管【委会)应《当出具文字报—告,,上报市人民政【府有关部门审核办理! 《 ,第四十二条 市【、,。区,城中村改造工作【机构具?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!政策咨询、资—。料审核、督促指【导、监督检》查等相关工作 】 第四十—三,条 城?。中村改造工作—中,:相,关工作人员及村(组!。)干部有弄虚作假、!依权谋私等违规、】违,纪行为的,依党纪、!政纪予以《处理;触犯法律的】,移交司法部门【。依法处?理参与城中村—改造的房地产—开发企业有违法【行为的,依》国家有关法律—、法规予以处理,】触,犯法律的,移—交司法部门依法【处理被拆迁人采【取围攻?、谩骂、《殴打:工作:人员,无理阻—挠拆迁工《作正常进《行的,由公》。安等部门依法—处理 《 第六》章 优惠政策 【 第四》。十四条 对安置【房建设?项目,市政府规定】权,限范围?内的行政《性收:费全免,经营—服务性收费减—半,征收,涉及安置房】。。房产证办理》的有关事宜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!总局关于<城镇房屋!拆迁有关《税收政策《>的通知(》财税〔20》05〕45号)【的有关规定》执行 《 第四十》五条 村(组)或房!地产开?发企业按规划—投资新建《的非营利性公共事】业,用房,享受安置房】的有:关政策非《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!包括公办《的中小?学、幼儿《园及公共《配套设?施,用房 第四】十六条 规》定,安置开发比以内的】配套开发《商品房?。及所需用的》土地享受以下—优惠政策:》。 ?   (一)所需!用土地的《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】,除国?家、省规定应—上缴财?政,的部分外,》另,提取10%廉租住】。房建设基金,其余部!分以市人民政府【补贴方式拨》付到所在区》。,用于城中村—改造规定《。。范围内基《础设施配套建设【 :  《 (二)享受—。建设安置房的—规费:减,、免政策 【 第?。四十七条 》建立开?发商前期介入城中村!退出机制前期介入】城中村改造并—已有投入的开发企业!,如通过招拍挂未】。竞,得土地,按以—下方式退出:—   【(,一)前期介入城中】村改造投入成—本退还开发企业【时,按投《入成本加《。同,。期银:行贷款利《息退还 【   (二)退还】开发商前《期介入城中村改【造的投入成》本及利息计入土【地招拍挂的拆迁安】置成本?开发商前《期介入城《中村改造的投入成本!,由所在《区人民政《府(经济开发—区管委会)负—责进行核《算并协调退还— 第—四十八条 村民身份!改变为城市居民后】,已参加城镇职工】社,会保险的《,继:续参加城镇职工【社会保险《;符合参加城镇职】工社会保险条件的】,应按规定参加【城镇职工社会保【险;:。原参:加农村合作医疗保】险,:。现自:愿参:加城:镇医疗?保险的?,按:规,定参:加,城镇居民《医疗:保,险村民转为城市【居民后,享受城市居!民有关?的优抚、《。复员退?伍军人安置和—社会救助等政—策村民?改,居民人员符合城镇居!民,低保条件的,可按】规定程序申领城市居!民最低生活》保障金 【 第:七章 附则 】 第:四十九条 》本规定?自下发之日起—施,行漯河市《城中村?改造规定(试—行)(漯政》〔2006》〕46号)同时废止! : , 第五?十,条 舞阳县、—临,颍县可参照本规【定,结?合实际另行制定【。政策后实施 】 , — 《